“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2024-08-24

“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精选15篇)

1.“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发包铜陵市上清凉寺大雄宝殿、中清凉寺和地宫项目工程给乙方达成如下意向协议:

一、项目名称:铜陵市上清凉寺大雄宝殿、中清凉寺和地宫项目工程

二、工程范围:包括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工程、消防工程、附属工程、绿化、亮化等。

三、工程计价

1、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取费标准: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相应专业取费费率。

3、材料价格:执行《铜陵工程造价》施工期均价(开工至初验)信息价没有的双方询价后核定。

4、人工单价:按现行最新标准执行,遇国家调整相应调整。

5、安全文明施工费:执现行最新标准执行;

6、施工期间如遇政策性调整,结算时按政策性调整执行。

四、工程款支付

每个单体工程施工时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单体工程外脚手架拆除后付工程总造价的80%,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造价的90%,附属工程、绿化工程初验合格付至合同价(预算价)的90%。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后90天内审计完成。审计结束后支付工程决算价的97%,剩余款工程款在一年内付清。

五、工程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365日历天。

2、承包人于

****年**月**日进场施工。施工工期由进场施工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六、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30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报送合格的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90日内办理完工程价款结算,超过90日,按承包人上报的结算价款为准,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延期完工,甲乙双方确定,乙方按全部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五支付给甲方。

2、甲方延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八、工程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额为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签订合同后3日内打到甲方指定账户。

九、本补充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执一份,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2.“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 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 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1.《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

一份合法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 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签订。一方当事人是“发包人”, 另一方当事人是“承包人”。这份合同的签订, 也是严格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不适合的情况, 往往会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者更大程度上的全部无效。所以说, 作为建设工程的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 签订的《合同》才能合法有效。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 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 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 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 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 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 在订立合同时, 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 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 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2.工程价款是应按中标价结算还是以实际施工量为准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是指依据合同中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的约定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如果是预算加签证方式, 但是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工程设计及施工图进行了变更, 故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量 (即造价机构确定的工程量) 进行确定。

因双方对实际施工量的结算存在争议, 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实际施工量进行了审定, 后法院亦最终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判决。

3.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

关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 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 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 为交付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 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对于工程进度款利息的计算, 采取的是分段式计息。从每个月发包人应付工程进度款之日起算。

对于工程竣工价款, 如果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施工合同》201版33.3款) 如果发包人以不同意结算价款为由一直拒付工程款, 则依据上述《解释》进行利息的计算。

4.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六个月为出斥期间, 无中断、中止。

如果对竣工之日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应该仔细想一下, 关于优先权的行使期限的起算点能否真正的保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项工程竣工后, 发包人以“各种正式理由”对工程款不进行结算, 那么承包人怎么可能在六个月内充分行使该项权利呢?所以我个人认为, 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该自工程价款结算确定后起算,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承包人的权利和利益。

通过上述有关介绍和分析, 我们发现, 如果想让付款方依约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作为承包人应该保证工程按时完成、质量过关, 保存好各种签证以备结算, 这才能减少纠纷, 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德]迪卡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2]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中心[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3]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5) 。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 篇三

乙方:广告装饰

应甲方要求,在原甲方与乙方11月14日签订《德保休闲餐厅广告牌制作及安装合同》的基础上,现根据甲方要求,作相应增项。根据原施工合同精神,经双方协商,作如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范围: 年12月3日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做出相应的增项工程制作与安装。

二、工期要求:月3日至2011年12月15日。

三、新增工程量:

详见附表:《德保休闲餐厅广告牌后期增加项目一览表》

四、质量要求:按原合同承诺履行与参考甲方设计师提供施工标准。

五、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

六、其它: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本协议其它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与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4.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篇四

乙方:xx有限公司

丙方:

甲乙双方于20xx年10月24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因资金困难未按时履行,现经三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原合同第八条的施工计划与工期变更为:自20xx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计 天。

二、原合同第五条工程造价与工程支付办法中的2、工程付款方式变更为: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开始施工2日内,甲方预付工程款伍万元,主钢构架开始进场安装2日内,甲方预付壹拾万元,安装钢梁及骨架时,甲方再预付贰拾万元。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进行报验。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至工程款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一年保修期结束后,付清剩余款项(无利息)。如甲方未按照上述付款期限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则按月利率30‰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因工程量增加甲方与乙方协商在原设计的基础上仓库四周增加雨棚面积1296平方米(宽4米总长324米)每平方米147元,增加造价壹拾玖万伍佰壹拾贰元整。

四、乙方向丙方借款 万元(大写 万元)用期六十五天,月利率。乙方保证所借的款项专款专用并同意丙方作为代付人,直接将所需的款项支付给第三方用于支付材料款和相关费用。

五、甲方自愿作为上述乙方的借款保证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职责。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直接将应支付给乙方的部分工程款代付给丙方,用于偿还乙方借丙方的借款及利息,如甲方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将借款支付给丙方,甲方自愿将所建的汝州申通快递仓库包括相应土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使用权抵偿给丙方,归丙方所有。另外从 开一条宽 米的通道归丙方无偿使用,同时协助办理相关土地房产变更手续。

六、本补充条款与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七、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三份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5.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造价:

1、土建工程造价按二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______%后为甲乙双方土建工程结算造价。

2、安装工程造价按三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______%后为甲乙双方安装工程结算造价。

3、材料价格计取划分为土建结构及安装预埋材料计取阶段(地下结构至主体封顶)和建筑及水电安装工程材料计取阶段(主体封顶前一个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分段计算确认,即双方每月确定一次单价,该段工程完工后按月平均单价计算该段工程材料结算价值。

4、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中信息价与市场价差额在正负______万元(指本合同工程单项材料总值差额,下同)区间以内的工程材料按信息价计,信息价与市场价差额在正负______万元区间以外的工程材料,乙方须依据工程材料实际市场批发价书面报甲方确认,并按双方确认价进行工程结算。

5、乙方同意不收取下列费用:工程抢工措施费、工程质量保证施工措施费、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足施工措施费、一般施工安全及技术施工措施费(如在定额项目中已含,不再另行扣除,但也不额外追加);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双方另行协商。

6、由甲方分包的工程,乙方项目部按分包工程总价______%(主要设备费除外)收取总分包配合费、管理费,并由甲方从各专业工程工程款中扣付给乙方环庆花园项目部。

7、工程造价计算依据以本协议相关条款,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建筑、结构、安装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设计院、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经甲方、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施工现场经济签证为准。

8、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均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原则计量计价,乙方不得拒绝施工,也不得出要求单独按包干价计价,除非甲方同意。

二、甲供工程材料、设备和甲分包工程:

1、甲供材料有:钢筋、商品砼。

2、甲供设备有:电梯、发电机、高低压配电柜、水泵。

3、甲分包专业工程有:铝合金门窗制安工程、防火门制安工程(含入户门)、裙房二次内外装饰及安装工程、电梯供安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空调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有线电视、电话工程、监视对讲系统工程、自动抄水、电表系统工程。

三、工程款支付:

1、在______年以前施工的桩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及结算事宜:在工程出±______及甲方领到项目预售许可证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足______万元,同时乙方应将全部结算资料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在其后______个月内按月平均分三批付清工程结算尾款。

2、______年以后施工的桩基工程结算事宜:桩基施工完毕经质检合格后,乙方备齐全部工程资料及结算书,甲方收到齐全的工程资料后______日内审核完毕,经乙方确认甲方审核结果后,甲方在三个月内平均分三次付清工程尾款(即每次支付三分之一审定结算款)。

3、地下室工程完工出±______后______日内乙方应将结算资料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______日内审核完,并支付结算款的______%,其余的______%在扣除结算总价______%的工程保修金后在主体封顶后______日内支付。

4、上部结构工程甲方按结构施工进度每完成______层支付______%工程款,砌筑工程根据工程总砌筑量均衡分三段,每次支付______%工程款。主体建筑装修及水电安装按每完成______层单项工程为一个施工阶段,每一阶段形象进度完成后支付______%工程款。前述每一阶段施工进度完成后,由乙方将形象进度报表交甲方,甲方在______日内按合同约定要求审核完毕,审核完毕经乙方确认无异议后______日内按审定的工程款及支付比例支付给乙方。

5、工程竣工验收完后______日内按工程合同暂定造价付至______%,在工程结算审定后______日内平均分三期支付完工程结算余款(扣除______%保修款)。当结算时间超过______个月,则自工程竣工即领取档案合格证之日算起______天内甲方付至工程总价的______%,四、本合同工程凡需乙方协助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各项报建、报批、报验、质监、质检、安检等手续,乙方应在甲方提供有关手续后______日内办妥交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为报建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报建合同中与本补充协议有相异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七、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及______项目部正式成立、乙方按期办妥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6.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管理 篇六

关键词:工程监理,施工合同,管理

1前言

建设工程监理, 就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 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 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 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通常我们说是施工合同, 合同内容一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四部分组成。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监理往往局限在工程的施工阶段, 监理活动就必须紧紧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展开, 对于工程项目来说, 工程监理对其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四控、两管、一协调》, 这些工作将贯穿于工程项目实施的始终。合同管理也成了实现控制这些工作的重要依据, 所以, 合同管理在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过程中, 突显重要的作用。

2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工程规模大、投资高、技术较复杂、工期长, 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可能导致当事人的经济财产损失。为了使各方顺利履行合同, 合同管理就需要第三方介入服务, 也就是依法受业主的委托, 并代表业主单位监督管理承包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做出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 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监理单位要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和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理合同提供优质的服务。那么监理合同都有哪几部分内容呢?一是监理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二是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理服务合同;三是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四是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监理委托合同规定了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和权利义务, 也可以说是在工程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所以, 监理人员要严格地执行监理委托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 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施工期限、建设资金、施工安全等方面实施监督。监理是业主在建设项目上的延伸, 除了要维护好业主的合同目标的实现, 还要使承包人获得合同规定的合理报酬, 不能保证了业主的利益而去损伤承包人的利益。所以, 监理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服务好业主和承包人, 取得他们的认可, 管理好合同。

3管理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 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所以, 管理好施工合同非常重要, 并且责任重大, 不得马虎。

3.1 监理应该参与签订施工合同

由于监理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依据的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所签订的合同, 那么, 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就成为监理关注的事件。施工合同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 根据合同范本, 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有九个部分内容, 其顺序是: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就是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通用条款规定, 上述合同文件原则上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但当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 按上述的顺序优先解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发生时间在后, 且经过当事人签署, 因此作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排序放在第一位。以上情况可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情况下, 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发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 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综上所述, 监理参与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是很有必要。合同的主体双方需要一个出于公平、独立、科学、权威的监理单位参与之中, 充分发挥监理的协调作用。由于监理的工作地位是相对独立的, 所以监理参与施工合同签订, 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双方产生的僵局和争议, 最公平的使得双方得到利益的最佳, 也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3.2 进度控制

所谓进度, 就是按时间节点计划安排进行的过程。监理要对施工合同进度进行管理, 就要首先做到按签订的施工合同, 认真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书, 就要严格按计划书中的时间节点掌控, 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但是, 往往是计划赶不上变化, 因为计划是相对的, 变化是绝对的。因此,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监理必须采取科学的系统的进度控制措施, 采取公正的、准确的检验测试手段, 采取安全的、及时的方式、方法, 发现问题, 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监理在项目实施中, 常常采用横道图比较法、列表比较法、S型曲线比较法, 其他的方法不是很常用, 通过这些科学的方法, 及时的发现进度偏差, 通过偏差, 分析找出影响后续工作和影响总工期的主要因素, 做出是否及时调整的进度计划。监理应及时跟踪检查和及时收集进度报表, 及时检查实际进度, 定期召开现场会议, 整理、统计和分析收集的资料, 以便及时的调整进度计划。如果遇到特殊事件不能按计划开工或竣工, 或者是按照建设单位的安排提前或滞后开、竣工时间, 监理应该积极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人进行协商, 合理的解决事情, 做到公正、公平、合理。

3.3 质量控制

我们都知道,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是五大方面:人、料、机、法、环, 这也是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关键因素。在项目实施的质量控制的各个方面中, 监理是处于工程质量控制的中心地位。工程质量的好与坏最终有施工单位的工作所决定, 但是,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委托合同之规定, 认真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认真执行监理委托合同和施工合同之规定, 实施监督。质量控制, 要掌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监理不得工作失误、不得把关不严、不得指挥失误、不得有犯罪行为出现。监理对工程质量有事前介入、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权利, 有质量认证和否决的权利, 并具备承担质量控制责任的条件, 所以, 监理在施工合同管理时, 要确保工程质量的控制。

3.4 安全控制

监理要坚持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安全的控制。例如, 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TB10402-2007) 中, 同样详细规定了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和实施要求。对于施工安全的管理和控制, 监理要认真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并签署审查意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人员的资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认真检查施工单位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具;认真检查施工机具和机械设备。监理要巡视、定期检查, 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 监理要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同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要认真查阅施工单位的安全月报, 并及时制定和总结本单位的安全细则及总结。

3.5 工程变更控制管理

监理首先要严格在履行合同管理时的工程变更, 施工中没有经过监理的确认不允许对设计随意变更, 否则, 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或设计原因等情况, 工程的变更在所难免。无论是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 监理都要掌握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要考虑工程变更对工程进展是否有利;

二是要考虑工程变更是否影响工程造价;

三是要考虑工程变更是否兼顾业主、承包人或工程项目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

四是必须保证变更工程符合技术标准。提出变更, 监理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监理同意后, 一定要让设计发设计变更文件, 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并落实好变更后的执行落实情况。

在工程变更过程中, 监理一定要注意工作方式, 尊重设计, 有理有据, 符合规范。心平气和地与各个方面沟通, 千万不要把关系搞僵。

3.6 工程索赔控制管理

工程索赔是工程建设中经常发生并随处可见的正常现象, 索赔的控制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要手段。监理要掌握索赔处理的原则、方法、技巧, 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从工程整体效益、工程总目标出发, 按照合同公平处理, 及时行使权力做出决定, 并及时与各方沟通, 尽力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监理要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 认真查阅合同, 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标准, 迅速判断索赔是否成立以及索赔的费用是否合理合法, 公平的处理索赔事件, 并有义务提醒业主可能造成的引起对方提出索赔的条件。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记录等, 做好证据的收藏。

3.7 合同争议管理

由于合同的各方利益不一样, 对合同条款理解程度不一致, 或是合同条款不严谨或是设定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 合同的主体很容易产生合同争议。监理作为合同争议的第一调解人, 应该尽快化解分歧, 不使分歧影响正常工作。监理应该遵循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一是监理主动协调;二是达不成一致时请第三方调解;三是第三方调解不成时的, 通过仲裁或诉讼。监理应该注意与业主和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做到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建立公平的平台, 有争议时通过监理的自身形象, 平和地对症下药, 有理有据地化解争议, 不偏袒不姑息任何一方, 良好的解决争议。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冷处理的方式解决争议。调解完毕要有相关的记录纪要或补充协议等。

4结束语

7.降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篇七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污水处理厂综合处理间打13眼井,井深12米、筒仓综合办工楼打10眼井,井深12米、复混肥循环水池打25眼井,井深15米、淀粉装置区西区打54眼,井深15米、热电厂卸盐酸泵房及酸碱库综合池打14眼井,井深15米、循环水池打20眼井,井深15米,以及降水

二、承包方式及进场施工时间

依照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降水施工合同执行。

三、承包造价及工程量

依照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降水施工合同执行。

四、双方责任:依照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降水施工合同执行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依照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降水施工合同执行

六、付款方式:

依照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降水施工合同执行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九、甲方对以上合同具有解释权。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双方签字并加盖章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工期完成,款项付清后自动失效。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代表:代表:

8.装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本 篇八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乙方双方于3月30日共同签署了20《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中关于合同有效期确定为:年3月30日至3月29日止。双方如继续合作,可另行协商续签合同。另:签约施工单位以签订第一个分包合同日期为准,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若乙方所承接工程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

第二条《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第八条专用条款中关于履约保证金之相关规定更正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为:双方合作初期的前三个专卖店装修项目,乙方须以每个专卖店装修工程总造价的5%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交纳给甲方,从乙方承接的第四个专卖店装修项目开始,甲方不再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用作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等方面的约束。乙方在做到以上规定及要求的前提下,且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经甲方统一验收合格后,甲方分两次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第一次返还时间为乙方签订第三个工程分包合同之日后的第180天,甲方退还乙方50%履约保证金;第二次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为双方合同到期一年后的14天之内,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条本合同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协议期满后终止合作,若双方愿意继续,可另行签订协议。

其它事项说明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协议与《装饰装修施工总包合同》及《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分包协议书) 》中相关条款冲突,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9.“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篇九

建设施工合同具体指的是承办商依据发包商要求依照勘探调查、制定并实施的施工安装建设的蓝本。发包商与承包商为了实现建设工程的总体目标要尽快明确双方权责、确认双方应尽责任与应该履行的义务。承包商在进行施工建设之前, 发包商应尽快缴清价款。对工程项目的进度、施工质量、投资商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

2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重要性

建设工程工程量大、项目多、履行合约时间较长、受影响的因素很多。水文地质、供电供水、气候交通等方面条件的变迁、设计革新、业主或工程监理新提出的要求等都会造成合同条款规定与实际履行情况的出入。这一系列在实际操作之中常见的问题给合同管理造成了诸多不便。施工合同管理的处理不当与处理方式失当会给发包商与承包商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依靠工程施工合同进行, 合乎规范的施工合同应该包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没有一定的施工合同就无法一步步实施工程的各项琐碎工作[1]。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要区别于其他企业, 从管理形式、范畴、内容要成为一个格局完整, 成体系的管理方式。

3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方面产生的问题

3.1 合同实施不力问题

建设工程涉及面广泛、施工日期长、每个工程内容差异很大。由于以上原因, 在客观方面要求合同条款严密细致, 在工程建设发包与承包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 就要求双方尽力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行事。如果所签署的合同存在内容不明确、权职分配不清楚、约束条款不合乎国家法律法规等纰漏, 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签署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 合同双方义务与权利不对等现象比比皆是。

签署承包合同时, 发包方总是一味强调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 而对自身的约束条目只字不提。发包商对于违约和赔偿方面的约定不甚明确, 这不仅仅不利于工程施工合同公开公正公平的履行, 也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对等化演变。目前建筑市场大量存在着竞争过于激烈、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发包商只考虑短期效益, 不调查承包商的专业水平。承包商为了获得承包机会接受发包商提出的严苛条件, 暗中采取偷工减料的方式瞒天过海, 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隐患。

3.2 急缺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建设施工合同包罗万象, 对管理者知识水平的要求甚高。施工合同管理者必须具备一定法律文件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工程成本管理知识等。用人单位要考虑弃用业务流程不精通、缺乏相关知识、缺少必要培训的合同管理人员上岗。一旦这种缺乏防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意识的管理员上岗, 那么一旦承包商与发包商发生合同纠纷, 管理员将无法给予法律支援, 造成双方经济损失。

3.3 合同本身问题

首先, 企业所需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执行标准,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管理局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能够作为建筑发包方与承包商签署合同依据的样板。然而一些建设项目在签署合同时竟然为达到回避主体义务的目的而使用不规范的合同文本格式。这种笼统而含糊的、自我定制的合同格式能够方便签署合同的某些建设项目负责人转嫁工程风险。在工程结束之后补签合同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其次, 合同主体不当, 文字叙述存在漏洞。承包商会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投机取巧, 将有资质的上级部门填写为承包商, 而避免写上自己的单位名称。这样偷梁换柱的承包商往往是难以保证承包工程的质量的。发包商如果对当事人情况不甚了解, 就贸然签署施工合同, 会与履约能力察且不诚信的承包商发生经济关系, 严重者甚至会上当受骗[2]。合同内容一定要严谨经得起考量, 用词造句要咬文嚼字, 因为稍有不慎, 就有可能造成某方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最后, 主合同被从合同取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主合同能够独立存在, 从合同只有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够存在, 没有主合同, 从合同不具备存在意义。合同内容要追求完整无缺陷。如果对承包商应履行的义务、工程质量条款写的过于笼统不详细, 一旦买卖不成出现了经济纠纷, 将不方便对承包商追求责任。

3.4 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承包商与发包商均没有意识到一些合同内容已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产生变化, 从而导致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的后果。在履约过程中也要及时发布必要的会议纪要、书函告示等文本。如果业主与承包商不对此给予应有的重视, 会有不可预估的后果产生。

4 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4.1 实行造价改革

施工企业施行量价分离与市场定价制度是投标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的前提条件。在研究分析施工企业现行施工合同管理和投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后不难发现“经济标”部门工程造价会依据社会平均生产力和物资市场均价综合编制而成。施工合同的条件就是招标与投标文件的组合, 这种静态工程造价体系中的信息多年不更新, 依据无法适应施工企业现场管理的高标准要求。

在实际施工之中, 企业会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弃招、弃投的方式编制符合施工要求的新合同条款。在施工工程项目实现量价分离之后, 工程量清单会转由投资商或是业主一方委托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计算, 这样一来, 可以减少图纸的理解错误、减少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3]。

4.2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的建成

工程项目承包商与业主要对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给予充分重视。要在做好合同归档工作之余, 注意对合同签订、审查、授权、履行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相关单位要致力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既有程序按部就班做事, 加强对施工单位合同管理者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的定期培训。经常总结以往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造价管理方面经验教训。在合同拟定时期预测各种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将这些内容一一写入合同之中。利用网络高科技规范合同管理, 提高管理效率。

4.3 重视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拟定

在签署施工合同之时, 施工单位要选取合适的发包形式与价款调整条件。在合同的文本形式上要选用国家规定使用的合同示范蓝本。根据拟建工程的诸多特点、招标文件用双方谈判的结果来拟写。尽量使拟定的合同具备合理性、预见性、可实施性。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要进行动态管理, 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签证制度, 及时收集并整理施工项目工程涉及到的各项文件, 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分析。对停工损失的处理做到快速有效, 要依据合理合法的程序签证停工相关内容, 经过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做一定赔偿。

5 结束语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完善施工过程建设的重要保障, 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准。加强施工单位施工合同的管理, 树立牢固的合同法制观, 提高履行合同义务的思想认识, 能够有效加强单位与企业核心竞争力。当今的建筑工程单位和企业应该具备危机处理能力, 在加强施工技术管理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人事、物资、财产的管理, 保障单位与企业的健康运作, 实现可持续发展。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约束发包商与承包商的政策法规文件, 也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行为约束标准。作为一项系统而冗杂的管理工程, 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建筑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甚完善, 一些思想观念以及体制管理方面存在深层次问题, 而这些问题正是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所亟需尽快解决的。文章将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重要性、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方面产生的问题、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几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江南.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2, (20) :80-85.[1]江南.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2, (20) :80-85.

[2]梁德成.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 2011, (13) :30-32.[2]梁德成.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 2011, (13) :30-32.

10.工程施工合同增项补充协议 篇十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包括面积、结构、层数等)工程造价(元):(大写),(小写)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编号:

(一)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以下补充协议: 原因:

(二)《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变更为开工

****年**月**日,(三)竣工

****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本协议书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它条款应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内容与本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11.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 篇十一

建设(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部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双方已签订的《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各自的责任,互相配合,使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保质保量完成本工程任务,经双方共同商定如下补充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建设单位:

第二条:工程名称:

第三条:工程地点:

第四条:工程量的结算方式及单价

每根桩由施工现场自然地面至桩尘的实际入土有效桩长,为有效结算工程量,如出现以下情况则结算按以下情况结算。

(1)管桩高出自然地面部分不如结算;

(2)送桩部分,如送桩低于设计图纸要求承台桩顶标高时乙方应按规范及设计要求

接桩至承台设计桩顶标高处。若未能达到设计图纸要求或规范要求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结算时按实际完成有效桩长结算。送桩部分只支付人工费及机械费,材料费不支付。

(3)如送桩标高介于承台底桩顶标高及自然地面标高之间,则按实际桩长结算。

第五条:支付方式:

(1)工程完工前3天付至实际完成总工程量造价的80%;

(2)余款20%,在桩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并资料按规范及要求完善后再支付10%,工

程结算后支付至总造价的95%;

(3)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

第六条:甲方责任

(1)、首次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质量检验费用由甲方支付。

(2)、按图纸要求实际完成,合格的工程量支付乙方进度款。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二次复检或由于复检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2)检测工程桩的相关工作由乙方责任,过程配合资料工作由甲方及相关参建单位

配合。由于检测而发生的其他费用或现场工作由乙方负责完成;

(3)乙方应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记录,桩基础工程子分部验收前15日应完成相

关资料的整理工作并一式六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配合单位。

(4)管桩检测合格后,进入下一工序前,乙方负责按规范及图纸要求完成割桩工作

及预留防雷接地端子。

12.“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篇十二

对此全国各地针对此情况均作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出台了相应法律法规支持费用调整。天津市、北京市、上海市、舟山市出台发布的相关法规, 以及《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中支持费用调整的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已于2009 年2 月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 次会议通过, 自2009 年5 月13 日起施行, 其解释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1]

本文已天津目前在施工程S Bay项目为例, 通过施工单位关于人工费用的索赔, 探讨和思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投资估算、合同管理、施工管理中应注意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对项目的成本的影响, 做好事前的动态成本预控, 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实现预期开发利润, 并对其他项目遇到的同类似问题处理时给予参考和借鉴。

1 建设项目简介

S Bay项目位于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的响螺湾商务区, 主体由A、B座两座塔楼组成。A座的177.4 米超高层是酒店 (引进法国雅高集团“诺富特”酒店品牌) 、酒店式公寓和办公楼的综合体。B座塔楼为办公部分, 总高度为99.7 米。

S Bay项目于2007 年开始动工, 于2009 年7 月主体工程招标, 同年9 月与施工单位签订主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主体工程建设从2010 年6 月开始正式施工, 到2012 年6 月主体封顶, 合同工期到2013 年12 月28 日竣工验收。目前由于合同双方关于人工费调整事宜争执不下, 施工单位明显消极怠工将工程进度放缓, 给建设方顺利交房带来巨大压力。

2 施工方人工费索赔要求

施工方提出关于人工、材料、机械费及税金调整的方案:

2.1 根据本工程施工年限按照每阶段人工费指导价进行调整, 主要分为已经实际发生的2010-2012 年和预估发生的2013 年两个阶段。在已经实际发生的2010-2012 年中, 根据每个季度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 乘以本季度造价信息人工指导单价上涨比例系数 (上涨比例系数= 造价信息人工指导价系数-1) , 得出本季度的人工上涨费用, 再累计每季度的人工上涨费用计算出本阶段人工上涨费用之和。在预估发生的2013 年阶段, 暂时按目前已经发布的最后一期指导价进行调整, 也就是以2012 年第3 季度的人工单价比例系数对2013 年预计发生工作量进行调整, 计算出2013 年这阶段人工费用上涨之和。

2.2 对于规费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人工费按照造价信息发布的规费调整系数进行计算。

2.3 关于材料、机械及税金调整同第一种调整方法, 其计算方法相同。

按照指导价进行费用调整的计算结果如下:

其中人工费上调:4991万

其中材料费上调:470万

其中机械费上调:262万

其中税率上涨增加税金:26万

其中以上费用税金:202万

上调费用合计:5951 万元

3 关于建设合同人工费调整事宜双方争议依据

3.1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筑[2011]249 号。

3.2 2008 年9 月23 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了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09〕5 号或该司法解释) 。

3.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

4合同双方分摊的原则和结果

建设方认真研究相关案例认为:

4.1 S Bay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前天津市已有相关政策性文件关于人工费调整出台, 建设方在合同签订前未能及时了解当地建设行业规定, 确属工作失误;

4.2 相关文件规定适用于S Bay项目合同工程计价套用的应用的2008 清单规范, 未存在不适用性问题;

4.3 如双方争议导致工期延误将给建设方带来更大的损失;

4.4 一旦施工方要求关于建设合同人工费调整的合同仲裁, 建设方未必能不支付此项费用。

故建设方委托S Bay项目的监理单位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按天津市建设委员会造价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计算, 结果如表1。

基于以上相关文件和案例, 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筑[2011]249 号) 《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五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期、人工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合理确定人工费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费的调整方法,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严禁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人工费全部风险。在施工程合同中对人工费调整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承发包双方应结合工程实际, 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建设方认为关于S Bay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工费调整事宜, 考虑到合同法公平原则, 结合相关文件应双方共同承担因政策性文件带来的人工费用增加, 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建设方增加支付人工费2250 万元。建设方和施工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 共同完成后续工程施工工作。

摘要:结实实际, 针对建设施工合同人工费用调整方案进行论述。

13.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篇十三

三通一平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建设单位(全称):大关县玉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大关县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关县玉碗镇老街村小沟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小沟组团点)三通一平工程

工程地点:大关县玉碗镇小沟村 工程内容:场地平整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安置点场地平整

三、工期

开工日期: 见开工报告

竣工日期:

自开工报告起、按双方商定的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日历天的总承包工期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及验收规范,质量等级:合格

五、计量单价:

1、石换填:65元/m³。工程量做签证单和甲方签证单,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办理。

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切可以施工的手续,做好三通一平,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甲方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地质资料等有关资料,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和施工进度表,配合甲方做好施工前有关准备工作,每月按时提供计划、报表等。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

七、质量与验收

施工质量严格按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在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监理、质检等有关部门,经甲方、监理、质检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并做好验收记录。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须经设计、监理、等有关部门审批,一切变更做签证单及签证单由甲方签字后方可作为变更的有效依据,工程量按实计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乙方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并组织竣工验收,乙方三十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及审计部门在60天内与乙方核定工程造价,并提供审计结算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定工程造价,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结算价的95%支付乙方,余款待审计结算书出据后按有关条款定一次性付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之相关通用条款为准。

十一、协议生效 1)协议订立时间:

2)协议订立地点;玉碗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3)本协议是正式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总承包合同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

发包方: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1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篇十四

发 包 方: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承 建 方: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2011 年12 月3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

发 包 人:合肥天威置业有限公司承 包 人: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定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筑面积:

4.结构类型:为框剪结构

5住宅楼工程

6.设计单位:

7.监理单位:

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 外墙漆

2. 塑钢门窗、栏杆及百叶窗

3. 屋面防水及保温

4. 公共部位楼梯间地砖及墙砖

5. 防火门及部分设施

6. 内墙涂料及乳胶漆

三.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记)

1.开、竣工日期

1.1月总工期 212 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所载日期为准。

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金额(大写)(人民币)本工程执行投标人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如按甲方要求另增加工程量的,按投标人清单中综合单价计算;本工程为土建分包项目,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给乙方,施工过程中每月5日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付款额为当月完成额的85%,其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办理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滞留3%作保质、保修金,等到保质、保修期到后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争议处理

1.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 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3. 本补充协议系《天威碧水兰庭住宅楼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实质性补充,若二者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

5.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签定合同代表:签定合同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15.“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篇十五

关键词:施工合同,风险

一、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建设施工合同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示范文本, 主要内容包括:协议书,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等, 以及合同履行中,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内容。它涉及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范围、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一系列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对建设工程合同一些相关事宜更进行了进一步法律明确。目前, 建设施工中由于工程的特殊性, 出现不确定因素即合同风险依然很多, 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 施工单位采用挂靠或超越标准等级等手段获取承揽建设任务

在我国, 对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建筑法》规定,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 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 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 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现实情况是, 经常出现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现象。此类行为极容易引发并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等问题。对挂靠企业来说, 由于对它们的资格、资质要求高, 审批程序过于繁琐;而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 可以收取挂靠管理费, 所以双方都认为挂靠是双赢的行为, 对双方有利, 从而导致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现象十分普遍。而由于其形式合法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很难发现, 即使发现也很难认定。但是, 如果一旦发生纠纷, 被挂靠企业往往成为被告, 而挂靠企业常常逍遥法外。

(二) 价格风险

建设单位基建工程招标后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 在价格的执行中一般采用按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价作为固定价即闭口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后, 均执行单价固定的做法, 工程量按实调整, 而建筑工程需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才能完成, 受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 建筑材料的价格经常发生波动。由于合同单价是固定的, 当市场价大幅下跌时也不作调整, 这对施工单位是有利的, 但对建设方就有损利益。

(三) 施工单位变更、签证风险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 由于设计的图纸不完整、发现结构及使用功能缺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准确、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等, 致使施工单位在建设中频繁出现变更、签证。这一风险情况的产生, 势必引起工程总造价的变化以及工期拖延等风险。

(四) 时效风险

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均做出时间性限定要求, 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 由于大部分建设方不是专业人士, 以及一些情况并不是现场就能决定, 需要一定的程序, 所以时效风险也就不知不觉存在, 等时效一到风险也就事实发生;其次, 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对于非自己的过错, 而应由建设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索赔时间也有28天的限定答复要求;第三,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 也增加了时效索赔事项发生的风险。

二、产生合同风险的原因

(一) 缺乏合同管理的专业人士及建筑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建设单位对一般的经济合同都能做到规避风险, 但对建筑业这一特殊专业的技术合同却很少接触, 至于专业技术人员更是甚少或空缺。

(二) 招标前对参与投标的各施工单位没有进行有效的实地考察

业绩、能力、实力、有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及优秀的施工项目经理等, 这些全凭招标公告报名审核后的书面资料加以确认, 这种做法并不可取。现实建筑市场中招标结果出来经公示投诉而经核实取消中标资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 签证、变更等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建筑工程一般具有规模大、结构复杂、地理条件变化等诸多特点, 这就造成设计及招投标工程量清单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准确。首先, 在实际施工中, 尤其是大型工程建设中施工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就不可避免出现临时签证;其次, 由于设计单位经验不足或由于使用功能的调整, 导致在施工过程中重新变更施工图纸。对于这些变更和签证, 势必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 为有效地保护施工单位利益, 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做出了时间限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涉及工程造价的, 如建设方不及时做出答复视作认可, 包括工程结算和发生索赔事宜时也同样做出了条例和时间性限定。由于建设方大部分为非专业单位, 对于以上几种情形发生时往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就为合同风险埋下了隐患。

(四) 图纸范围不详、不全, 招标文件描述不清

由于设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工程开工后发现图纸不详、不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不可避免造成变更和签证的发生;其次, 当受托招投标代理公司编制的用于工程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描述项目不清时, 双方在实际施工结算中往往争论不休, 直至凭借各自对招投标文件的理解对簿公堂而引发合同风险。

(五) 低价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 中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⑵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可见, 在我国低价中标, 是要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即是指合理低价中标原则。而实际情况是, 大部分施工单位采取了低价中标的办法, 按照建设发包方指令和通知进入施工现场后, 一旦遇到开工条件 (“三通一平”) 未完成, 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 采取勤签证做法。这种做法构成了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建设中更不容忽视。与此同时, 当建筑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即按照发包人指令和通知进入施工现场后, 一旦遇到上述开工条件等在没有获得建设方签证即拒绝时, 他们会依据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勤签证、高索赔是大部分施工单位在低价中标后的惯用手法, 是他们的两把“尚方宝剑”, 为此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工作, 避免出现这类内容的合同风险。

三、规避合同风险的措施

(一) 成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小组

建设单位应设施工合同管理小组, 小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熟悉合同签订、变更和索赔的程序, 同时还要具备工程管理的知识。小组成员中还应有工程技术、财务核算、审计、造价咨询及法律顾问等人员。

(二)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1. 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直接套用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为该文本规范、内容较全、严谨, 且具有可操作性。在招投标过程中, 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 正确理解招投标文件, 签订合同时要逐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尽事宜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

2. 合同起草、签订、审核各司其责

建立健全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的会审制度, 对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认真研读, 做到起草、签订、审核各司其责, 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三) 选择有实力、有诚信的施工单位

实地考察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 使没有实力和不讲诚信采用挂靠或超越标准等级等手段获取承揽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中难以过关。

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应事先做好如下准备:

1. 自行组织前往, 不需投标方陪同;

2. 重点考察工程业绩、工程规模、工程质量及有否完成过类似工程;

3. 考核项目经理业绩。可以采取现场业绩考核及面试考核打分的形式;

4. 所完成项目的业主评价。不能仅凭施工单位投标时出具的各建设方书面评介, 而必须到实地认真听取业主们的意见。有些施工单位牌子很大, 资质等级很高, 但实际一旦中标后不是转包和分包, 就是不断换劳务队伍, 根本无法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只有通过对所完成项目的业主进行实地了解, 才能真实地得到第一手资料;

5. 是否是重合同讲诚信单位;

6. 为避免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出现挂靠现象, 考察中要注意施工单位的人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有无签订、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项目经理是否被挂靠、项目部的“五大员”即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手续有无齐备且是该施工企业的真正员工。

(四) 进行合同价格可调范围约定以减少价格风险

基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已在全国普遍实行, 固定价格特别是固定单价是主要做法。在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时, 如采用固定总价计价的, 双方应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 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 在约定风险范围内, 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限定范围 (如10%) 以上, 单价可作调整。这样一旦出现合同价款风险, 双方都有据可循并便于操作。

(五) 施工图纸完整、清单描述准确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切忌边设计、边施工, 现行招投标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如超越施工图纸外, 建筑施工单位势必提出签证, 在措施费这项会提出高费用问题, 所以在建设伊始必须做到施工图纸完整、清单描述准确以减少变更、签证风险的产生, 使施工单位惯用的低价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手段没有存在的土壤。

(六) 提高工作时效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 由于设计的图纸不完整、发现结构使用功能缺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准确、施工过程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无法预见的情况等, 会导致施工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频繁变更、调整和签证事项。现场建设方和监理必须尽快依据合同、依据建筑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和实际功能需求及时回复。有条件的地方, 现场更需聘请专业人士作顾问, 聘请第三方跟踪造价咨询单位, 从专业上把关以利于提高时效, 及时处理。

基本建设中要减少或降低施工合同风险, 除采取以上措施外, 在订立施工合同时, 更应严格履行法律手续。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这些开工前必备的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尤其是政府工程更应注意这方面内容, 否则一旦合同签订就成为无效合同, 并为施工单位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获取索赔提供了人为的依据。其次在施工合同中, 为预防不测事件发生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让有实力第三方施工单位做责任担保, 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这样就能将合同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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