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公约(10篇)
1.课间公约 篇一
1、序言作了哪些方面的说明?序言是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对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文本的权威性说明,主要叙述了如下观点:
● 《公约》的立法依据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ILO的8个核心公约;
● ILO倡导体面劳动的原则,海员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基于航运全球性的特点,海员需要特殊的保护;
● 《公约》同IMO关于船舶安全、人员安全、船舶管理的标准以及海员培训和资质等要求相关联;
● 《公约》同其他的国际劳工标准一样,仅阐明最低的国际标准,其实施不能影响海员通过相关的法律、判决、惯例或协议,得到优于《公约》所规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 应确保《公约》能被广泛地接受,且易于更新和被有效地实施。
2、ILO的核心公约是指哪些?
《公约》序言中列出了ILO 的核心公约,共有8个: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 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 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上述公约是ILO劳工标准中最重要的文件,阐述了ILO 有关劳工权利的基本原则。在《公约》中,没有要求批准《2006年海事劳公约》的ILO成员国执行核心公约,但在《公约》第三条款中规定,各成员国在制定贯彻《公约》法律或条例时,自行确认、尊重了有关劳工的基本权利。
3、《公约》条款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公约》条款一共有16条:一般义务、定义和适用范围、基本权利和原则、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实施和执行责任、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生效、退出、生效的影响、保存人职责、三方专门委员会、本《公约》的修正案、对守则的修正案、作准语言等。《公约》条款列明了海员的基本权利、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公约》生效和今后对《公约》修订的规定等。
4、“本《公约》要求”系指哪些规定?
指《公约》的条款、规则及守则A部分中的要求,是强制性实施的标准,不包括《公约》守则B部分导则的要求。
5、《公约》要求适用于哪些船舶?
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海船。
6、《公约》要求不适用于哪些船舶?
● 专门在内河航行的船舶;
● 在港口规定适用区域航行的船舶;
● 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航行的船舶;
● 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
● 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
● 军舰和军事辅助船。
7、《公约》要求是否仅适用于新建船舶?
不是。《公约》要求既适用于新建船舶,也适用于现有船舶:
● 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及以后新建造的船舶,应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
● 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之前已营运的船舶或正在建造、已铺设了龙骨的船舶,除海员起居舱室、娱乐设施等船舶硬件设施以外,现有船舶应符合的《公约》要求同新建船舶。对于现有船舶的海员起居舱室、娱乐设施等船舶硬件设施,应符合船旗国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在适用的范围内继续符合《1949 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 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 号)的规定。
8、《公约》要求是否适用于非自航船舶?
适用。《公约》适用的船舶应该包括自航船舶和非自航船舶(《公约》没有规定仅适用于自航船舶)。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及以后,非自航船舶同自航船舶一样,应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的措施。
如果新建一艘非自航船舶,船东考虑该船舶平时在国内沿海港口航行或作业,但也考虑在需要时,该船舶能被拖航至其他国家沿海港口航行或作业。对此情况,该船舶从设计、建造阶段起,就应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的法定要求。
9、“海员”系指哪些人员? 《公约》中所述的海员,系指《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公约》对于海员的定义不同于其它国际公约或规则,海员不仅系指船上同船舶航行、安全操作和服务有关的人员,同时也包括了船东雇用在船上从业或工作的其他人员,例如在工程船舶上承担海上施工的作业人员。
10、《公约》中所指的船东是否包括船公司?
是的,《公约》中所定义的船东,系指承担《公约》规定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的船公司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或光船承租人等,这些船公司或个人承担了《公约》所规定的船东的职责和责任。
11、什么是“海事劳工证书”?
“海事劳工证书”系指船旗国主管当局或正式授权的认可组织,经对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后签发的证书(在《公约》附录A5-II列出“海事劳工证书”的范本)。该证书证明船舶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经检查已符合并将持续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和条例或其他措施(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该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12、哪些船舶需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于成员国生效以后,悬挂该成员国国旗的以下船舶须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 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 500总吨及以上悬挂一成员国旗帜而在另一成员国港口及港口外航行的船舶;或在另一成员国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
对于一些在国内沿海航行或作业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当这些船舶被拖航至其他国家,在其他国家港口间航行或作业,也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13、什么是“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是一份综合性文件,由两部分组成。第I部分由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陈述在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应实施贯彻《公约》要求的国家规定,包括对具体船舶的要求,对《公约》有关要求的等效免除等;第II部分由船东编制,列明了为符合贯彻《公约》要求的船旗国规定,对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的持续符合、不断改进。
14、船舶获取证书必须符合哪些方面的规定?
船舶获取证书,必须满足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以下14个方面的规定:
● 最低年龄
● 体检证书
● 海员资格
● 海员就业协议
● 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 工作和休息时间
● 船舶配员水平
● 起居舱室
● 船上娱乐设施
● 食品和膳食服务
● 健康和安全及事故预防
● 船上医疗
● 船上投诉程序
● 工资支付
船舶除必须满足以上规定之外,还应满足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其他方面的规定。
15、实施《公约》要求碰到疑问时,由谁作决定?
当某一类人员是否可被视为《公约》所指的海员,或对某一船舶或某一类船舶是否可被视为《公约》所指船舶而存在疑问时,可反映至有关ILO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由主管当局会同有关船东组织、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
16、《公约》明确了哪些基本权利?
在《公约》条款第三条中,明确了ILO有关劳工的基本权利:(a)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b)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c)有效废除童工劳动;
(d)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体现了ILO核心公约的原则。《公约》没有对每项基本权利都列有具体的规定,如对于结社自由,《公约》中没有如何具体实施的要求,但《公约》要求ILO各成员国应自行确认,其法律和条例尊重了这些基本权利。
17、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涉及哪些方面?
《公约》条款第四条概述了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涉及以下4个方面:
(1)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
(2)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
(3)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4)每一海员均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
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在《公约》条款、标题一至标题四的规则和守则中列有要求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于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的要求要得到充分的实施。实施方式可具有灵活性,ILO各成员国可通过本国的法律或条例、或通过集体谈判协议、或通过其他措施、或通过实践来执行这些要求。
18、ILO成员国实施《公约》该承担哪些责任?
对于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公约》条款第五条规定了其所承担的责任: ● 根据《公约》有关船舶和海员方面要求,制定国家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并予以实施;
● 通过建立遵守《公约》的制度,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按照本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实施检查,包括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定期的发证检查,以确保适用的船舶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对于到港的、悬挂其他国家旗帜的船舶实施检查,确定该船舶是否符合《公约》的要求;
● 对在领土范围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应实施有效的管辖和控制;
● 对违反《公约》要求的行为应予以阻止,根据本国法律所采取的处罚或要求改正的措施,应足以阻止此种违反的行为。
19、什么是《公约》的无优惠原则? 《公约》条款中第V条第7款指出了不优惠的原则。已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对于到港的悬挂其他国家旗帜的船舶按《公约》的要求实施检查。对于悬挂未批准《公约》国家旗帜的到港船舶,成员国港口授权的官员对该船舶仍然要按照《公约》条款、规则及守则A部分的要求实施检查,没有任何的优惠。20、是否可采用等效《公约》的规定? 可以。《公约》条款第六条指出,ILO成员国如果不按照守则A部分规定的方式,可在自行确认的情况下,采用实质上等效于A部分要求的法律、条例、集体谈判协议或其他措施作为履约的方式(不包括标题五要求)。由成员国自行确认实质上等效《公约》要求的原则,体现了《公约》要求实施的灵活性。
21、《公约》生效时,是否所有适用船舶都要持证?
《公约》条款第八条规定,在合计占有世界船舶总吨位33%、至少有30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在此日12个月后《公约》生效。
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的同时,在ILO第9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17号决议。该决议作了说明:在合计占有世界船舶总吨位33%、至少有30个成员国批准《公约》时,即《公约》已经达到了生效条件。此时已批准《公约》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应制定计划,确保在此后一年之内,至少完成对其散货船和客船的评估、检查和发证。在《公约》生效时国际航行的散货船和客船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在《公约》生效一年以后,国际航行的船舶均需要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在《公约》生效日至之后的一年期间内,尽管没有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持证,但所有船舶应符合《公约》的要求。
22、《公约》生效以后,现有的ILO海事公约是否还有效?
《公约》条款第10条,列出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纳入了所修订的、ILO现有的36个海事公约。当《公约》生效以后,对于批准《公约》的成员国,这些有关的海事公约将逐步废止,但有一个过渡期,将存在《公约》和部分现有的海事公约同时有效的情况。
批准《公约》的国家,当《公约》对其生效后将不受有关的现有海事公约的约束。对于没有批准《公约》的国家,已批准的ILO现有的海事公约对于这些国家仍有约束力。《公约》生效后,ILO将停止接受对于现有有关海事公约的批准。
23、《公约》规定的两套修正案程序有什么区别?
《公约》条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通过《公约》修正案的程序,这两套修正案程序主要不同在于:
● 第十四条适用于整个公约要求的修订,包括《公约》条款、规则和守则;第十五条仅适用于守则的修订,并说明了对于守则部分的修订,可以按照条款第十四条的程序,也可按照条款第十五条的程序。
● 不同的批准程序: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公约》条款、规则和守则的修正案,在大会通在后,要在合计占有世界船舶总吨位33%、至少有30个成员国批准《公约》修正案后,通过明示批准的方式接受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守则修正案在大会通在后,修正案以默认的方式得到批准,一般在二年内未收到超过40%批准《公约》成员国的不同意见、且这些成员国所拥有不少于批准《公约》成员国船舶总吨位的40%,守则修正案被视为接受。
●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详述了当修正案已被接受,修正案对ILO成员国生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有具体的规定。
《公约》条款第十四条批准修正案的程序,同ILO批准现有公约修订的规定接近。条款第十五条规定,守则修正案以默认的方式被接受,简化了对于修正案的批准程序,以确保《公约》具体规定易于更新和能被广泛地接受。
2.写课间游戏的作文 愉快的课间 篇二
写课间游戏的作文 愉快的课间
大庆石化十小五(1)班 董蔼萱
“下课啦!”,我们和同学们欢呼着跑到操场上。今天天气晴朗,万里无云。广播里说:“今天不上课间操,请同学们在操场上玩一些安全的游戏。”
课间是我们休息的时间,玩游戏正好放松我们紧张的学习心情,可是我们玩什么呢?我笑着提议道:“玩老鹰捉小鸡呀!”没想到我这么一说,马上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赞同。于是我们选了朱室谕同学当“老鹰”,选了黄天晴同学当“母鸡”。
游戏开始了,只见我们像串糖葫芦一样扯成了一个长队,好像一条小龙跟在“母鸡”后边!开始捉“小鸡了”,只见“老鹰”朱室谕张开双臂,紧盯着“母鸡”黄天晴后边的.我们这些“小鸡”,突然向左快速的跑了三圈,又忽然停了下来。趁着“母鸡”黄天晴还没反应过来,又猛地向右跑去。我们这些“母鸡”后边的“小鸡”惊叫着,惊慌失措地躲避着。“母鸡”黄天晴及时地反应过来,敏捷地护住我们这些“小鸡”,有好几次“小鸡”都差一点被“老鹰”捉到,但是每一次都成功“脱险”。我们一声声的欢笑,一次次的“脱险”,大家的脸上都玩得红扑扑的。一个同学被我们欢快的笑声吸引过来,大声说:“你们就不能不玩这么幼稚的游戏吗?”我们一起用响亮的声音回答他:“不行!”
上课铃响了,同学们停了下来,大口的喘着粗气――这时候才感觉到好累呀!可是,每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灿烂的笑容。
又要上课了,这节课间过得可真愉快呀!
3.课间公约 篇三
最近,班上流行吹泡泡。一下课,泡泡就满天飞。
我前面的同学下课时送给我了一盒泡泡水。我急忙蘸了一下就吹开了,我没掌握好,把泡泡水洒到了手上。我“啊”的一声叫起来,这泡泡水怎么和以前玩过的不一样呀,感觉黏黏的,里面好像都是胶水。
下课了,教室里简直成了“泡泡乐园”,有吹泡泡的,玩泡泡的,看,我的泡泡和别人吹的泡泡合在了一起,成了双胞胎了。同学们都来打泡泡,我们班最调皮的男孩陈许源打的`泡泡最多,“看我的!”说着就挥起他的“降龙十八掌”,把泡泡弄扁了好多个。他显出得意的样子,大摇大摆地走着。突然,一个泡泡落在了胡茗宁的头上,“茗宁,你的头上有个炸开的泡泡!”我轻声提醒她,还帮她拿下了泡泡的“尸体”。“厉一仁,你身上也有一个泡泡!”一个同学笑着跑掉了。我不理他,继续吹我的泡泡。后来,我们看见陈许源的笔袋上竟立着一个泡泡,我们在旁边笑死了。
又一个泡泡从开着的窗户飞进来,被我发现了。但是它飘得太高了,我打不到。就让它“长命百岁”吧,我想。帮胡茗宁拿头上的泡泡时,我感觉炸开的泡泡很难拿,把好多头发都黏住了。当我的手凑上去拿时,感觉有股说不出的香味,炸开的泡泡也不像没炸开时那么透明了。同学们相互炸泡泡玩,打的手上都粘粘的。
我吹的泡泡大多数是“长命百岁”的。他们升到空中,在阳光的照耀下显得非常漂亮。我们说着“万岁万岁”来“送别”泡泡。“保佑,保佑”一个同学说,“希望我的泡泡也‘长命百岁’!”
4.社区居民公约 篇四
居民公约
(古河镇兴河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于2014年9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全体居民代表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
第三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全体居民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居民。
第五条 居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居民自治公约面前一律平等;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与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本社区重大事务事项的权利。
2、居民对待组织、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3、居民要自觉维护社区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社区的荣誉,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危害集体和社区居民利益、破坏社区团结、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遵守社区居民自治公约,执行居委会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城乡环境卫生规范
第六条 社区内街道、街巷的经营门市和居民户、生活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门前、屋后双五包责任人,保持清洁、干净。不准占道摆卖、越门出摊,不准在门前屋后、街边、路边堆放杂物,违者按每平方米收取教育费2-50元,并限期自行搬走。并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按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七条 遵守垃圾的收、倒制度,不准乱倒乱堆,遵守余泥处理制度。违者收取教育费20-50元,并负责清理干净。
第八条 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草、木、绿化设施及公共环境卫生等。损坏公共设施、绿化的草、木,应加倍赔偿、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切实治理‘五乱’现象(即垃圾乱扔、广告乱贴、车辆乱停、工地乱象、摊位乱摆),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不随意丢弃垃圾,做到垃圾袋装,倾倒垃圾在指定地点,(即垃圾房或垃圾清收车辆),违者收取教育费5-50元。
第十一条 违章搭建雨阳棚、伞,乱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居民要养成文明言行、不讲污言秽语、不损害他人权益、不破坏公共卫生,不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自觉维护城镇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大整治,开展社区居民人人参加、个个动手,爱国卫生活动,社区内居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十户联动工程。
第十四条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建房、装修、建筑用的砂、石、灰等各种材料,占道堆放的,要做到:
①、做到不影响环境卫生、并缴纳建筑卫生费400-500元/间;如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楚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②、在建工地区域实行封闭作业,保持市容整洁,施工完毕及时处理清运,打扫干净,如造成污染者收取教育费100-500元。
③、堆放建筑材料前,要向居委会提出申请,每次申请堆放时间为2至4天,经审批同意堆放后,需向城管交纳保证金500元/间,材料清理干净,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不清理干净的,保金作为清洁余料费。维修房屋的余泥堆放应申请,并当天运走。
第十六条 按时缴纳社区成员单位、居民户卫生服务费用,确保社区环卫工作正常运转。
①、社区内常住居民(含出租屋),每月每户缴纳垃圾卫生处理费8元,每年96元;低保户减半每月每户缴纳垃圾卫生处理费4元、每年48元。
②、茶楼、餐厅、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月缴纳卫生费15元/间。
③、,营业性门市每月缴纳卫生费10元/间;外来流动摊位每场缴纳卫生费5-10元;经营性宣传营销活动缴纳卫生费50-100元/次。
④、需进城的送货车每次缴纳卫生费10元/次;其它货运车每次缴纳卫生费10-20元/次。
⑤、社区成员单位卫生费由政府决定标准,由居委会一年收取一次。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教育子女及家人爱护环境,自觉引导他人保护环境,自觉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义务,主动积极配合社区创卫工作。
第十八条 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准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违者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必须做好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搞好楼道及周边区域卫生,积极配合清卫队搞好全社区环境卫生;坚决杜绝垃圾不按时投放的现象。
第三章 信访稳定社会事务
第二十条 社区成立信访接待和矛盾调解室,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来访事项,化解邻里矛盾。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一月一排查,月底集中研究解决排查的信访稳定问题。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有合法信访的权利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集访等非法信访行为。对已按《信访条例》终结处理的信访问题或对其它纠纷处理不服的,社区倡导居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 按时缴纳卫生转运服务费用是每个居民应尽的义务,对屡次催讨而拒不缴纳卫生转运服务费用的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一律停止办理。
第四章 计划生育
第二十三条 户口迁入到兴河社区的所有育龄群众(含男性),或者长期居住在本地且配偶户口在本社区的女性,必须交纳计生诚信金200元。
第二十四条 凡是户口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或者长期居住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必须参加社区组织的每年孕检工作。户口在本社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如外出务工、经商或居住在外县市的,必须每半年寄回由现居住地乡、镇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孕情检查证明。否则,每缺少一次,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违约金50元。如两次以上未参加孕检的育龄妇女应向社区居委会支付违约金100元,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一律停止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符合政策到社区办理壹孩生育证的人员,必须到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协议》、婴儿出生后三天内向社区上报出生情况,并且落实了节育措施。对不如实、不及时上报出生的,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一律停止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是符合政策到社区办理二孩生育证的人员,必须到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协议》婴儿出生后三天内向社区上报出生情况,并且落实节育措施,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直系亲属及其本人的社会事务一律停止办理。
第五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七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小区、无毒社区建设。应加强值班、门卫、巡逻制度,积极参与治安巡逻和守楼护院,经常性地排查小区、楼院、门市的安全隐患,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禁偷盗、敲诈、哄抢财产,严禁赌博,严禁窝藏罪犯和赃物,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听看不传播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吸毒贩毒,人人远离毒品;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人口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凡外来人员到本社区的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在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半身照片2张到社区警务室申领居住证,并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居民出租房屋,应持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承租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向社区警务室、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遵守信访秩序,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传谣信谣,严禁越级上访、缠访。
第三十条 协助居委会、警务室做好监管劳释人员、违法青少年的监督、改造、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第三十一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各类工程建设,不得强行包揽工程。
第三十二条
反对一切违法活动,制止迷信活动;严禁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严禁吸毒、贩毒、制毒、传毒等行为。如有违反,经查实后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民俗婚育
第三十三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拉帮结派。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四条 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不能自行和解的,要相信组织依法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激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和睦的家庭。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反对男尊女卑,不准虐待家庭成员。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民必须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对家中的老人,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是社区全体居民的行为准则,公约面前人人平等,社区居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若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社区居民组织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大会讨论通过,报古河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审查备案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本公约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兴河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
5.诸城 社区居民公约 篇五
为构建和谐社区,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使广大村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规范村民行为,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使其真正做文明人、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弘扬文明新风,特制定本村民公约: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组织作斗争。
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严禁偷盗设施、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交通、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存储和买卖爆炸物品,非法生产、销售烟火、爆炸物品和购置各种枪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拾到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后,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六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占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一经发现,给予处罚。
第八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社区短期居住的,应向社区治保会汇报,办理相关手续;在本社区暂住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必须服从本社区的村民公约,严禁非法同居、未婚非婚怀孕、非婚生育,否则接受处罚。
第九条对违犯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㈠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㈡情节较轻、且尚未触犯刑事或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居委会批评、教育。
二、社风民俗
第十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倡导婚事新办,反对铺张浪费,推行丧事从俭,实行殡葬改革,破除陈规旧俗;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听、不看、不传迷信或淫秽书刊、音像。
第十二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广泛开展学科学、用科学、靠科学发家致富的“比、学、赶、帮”活动。第十三条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倡导全民健身运动;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加强自身修养,学习科技文化,跟上社会步伐,做新时代的榜样;积极申请加入党团组织。
第十四条服从社区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或新建必须经社区居委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自觉拆除一切违章建筑。
第十五条确保道路畅通,不准在道路上随意乱开口子,必要时申请社区居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相邻关系
第十七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十八条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十九条依法使用宅基地,新宅基地按街道办事处、社区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得侵占道路和下水道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邻里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
自行处理的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及法律责任,返还或修理、重做、更换被损害的财产,并按实际损失的一倍以上进行赔偿。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二条社区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十三条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四条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育;育龄夫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第二十五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六条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二十七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提供居住及生活环境,承担相应生活费及医疗费,使上一辈老人过上安逸的晚年生活。
五、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村民各家各户,应自觉缴纳卫生垃圾清运费,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消除暴露垃圾,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和渣土。
6.小区安全文明公约 篇六
为保障小区居民有一个安全、舒适、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安全文明小区公约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辖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提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睦邻友爱,家庭和睦,鼓励互帮互助,尊老爱幼。
三、维护小区的治安、消防环境,做好群防群治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一切违法犯罪。、四、讲礼貌,说话和气,抵制歪风邪气,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五、维护小区的整洁安宁,不乱搭建,不乱张贴,不乱停放车辆,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六,讲卫生。爱整洁,搞好家庭和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乱倒、乱贴乱画、清除“四害”。
七、美环境:载树种花,清除噪音,绿化、美化、净化居住环境。树新风: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婚丧事简办,破除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八、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不践踏绿地和损坏防护拦、路灯、单车棚、防盗门、路牌、井水盖、电缆盖及其它公共设施。
九、服从和配合小区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并积极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出谋划策。
十、积极参加小区开展的各项有益活动,自觉参与安全文明小区的建设,同在一方热土,共创美好家园。
7.安全公约 篇七
为了保证孩子能过上一个愉快而又安全的中秋节,我们特制定安全公约如下:
1.遵守交通规则,不横穿马路,外出游玩时有家长陪同,注意车船安全。2.不触摸带电物体,正确操作、使用一般家用电器。3.不私自到海边、水库、方塘等地方去游泳。
4.外出回家要与家长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随便外出。
5.不跟随陌生人外出游玩,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准让陌生人随便出入家门。
6.不攀爬电杆、树木、栏杆、平房、桥梁、土坡,不做危险性的活动。7.不到网吧上网,不唱不健康的歌曲,不说脏话,不打架,维护班级.学校荣誉。
8.不到人多拥挤的地方,注意饮食卫生,遵守公共秩序。9.不吃腐烂、霉变、有毒、变质的食物,不引用生水。10.认真完成假期作业,阅读有益身心的书籍。11.认真遵守小学生行为公约,相互监督,相互约束。
清明节安全公约
清明节到了,为确保学生清明节生活平安,特制定安全公约如下: 1.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在公路上跑闹、玩耍。横穿公路要走斑马线,不得随意横穿。
2.小学生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
3.遵守公共秩序,排队等车,车未停稳不得靠近车辆,上下车时不得拥挤。4.不得到海边、水库、江河、水井、池塘等危险的地方玩耍、洗澡。5.到游泳馆游泳必须要有家长陪同,不得学生私自组织游泳。6.不要乱动电线、灯头、插座等,更不得私搭电线。7.不要在标有“高压危险”的地方玩耍。8.小心、安全使用煤气、液化气灶具等。
9.不要玩火,不携带打火器以免发生火灾。发现火灾及时拨打119,不得逞能上前扑火。
10.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勤洗手,防止传染病的发生。11.购买有包装的食品时,要看清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三无”食品、过期食品一定不要购买食用。
12.生吃瓜果要注意洗干净后才可食用,不吃腐烂、变质的瓜果。13.不要轻信陌生人,给陌生人带路,只能指路。陌生人敲门不要开防盗门。14.外出旅游或走亲访友,万一迷路不要惊慌,要呆在原地等候父母回找或及时拨打110,请求警察叔叔的帮助。
五一”假期安全公约
为了使同学们能够安全愉快的度过这个假期,特制订本安全公约。
1、认真学习安全教育常识,遵守安全公约,防止一切意外事故发生。
2、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3、掌握安全用电常识,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
4、不准私自到水库和池塘、海边等有水的地方去洗澡、游戏、戏水、钓鱼、游泳等。
5、注意消防安全,不玩火、不玩电,远离火源,预防煤气中毒。
6、不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不做任何带有危险性的游戏,及时远离危险因素。
7、注意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防止食物中毒。
8、不打架斗殴,不搞恶作剧,不做有损自己和他人的事。
9、学生外出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方可外出。
10、学生要熟悉报警电话(火警119,盗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2014年4月28日
端午节安全公约
2014年端午节将至,为保证过一个安全愉快的假期,在此期间,要求小学生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私自结伙乘车外出,注意交通安全,保证不出交通意外。
2.注意用电、用火、用水、用气、不私自拆电气设备、不乱拉电线。
3.遵守安全规则,不到水库、池塘、机井、河流、等危险地方游玩;预防外出游玩、游泳、爬山等各类安全隐患及各类事故的发生。
4.注意防水、防火、防触电、不随便玩火等。
5.注意饮食卫生,不吃不洁净、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6.严格防控手足口病,如有出现疹子、口腔溃疡等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和就诊。
7.端午节期间不提倡外出旅游等。
八里庄小学二年级四班学生姓名:
家长签名:
8.社区文明公约范文 篇八
1.不能打架,不能骂人说脏话,不疯狂打闹。
2.晚上起来,脚步要轻,不能跑跳,声音大会影响到别人睡觉 3.遵守宿舍纪律,楼栋纪律,学会自立,管好做自己的事情。4.精神生活要健康,言行谈吐要文雅。
5.不的攀爬们、窗、围墙,不得酗酒,不能夜不归宿。
6.在相互讨论问题的情况下,应以不影响到他人的前提下来进行相应的讨论。7.严禁在公寓内违章用电;严禁使用超瓦数台灯;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存放违章电器如:电炉、电暖器、电热毯、电热棒、酒精炉、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烫饼、电饭锅、电吹风、烫发器、电饮水机、加湿器等器具。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有毒等危险品、酒类制品、宠物进入学生公寓区。9.宿舍内禁止传播非法刊物、黄色音像制品;禁止推销。
10.严禁以班级、支部、专业等集体名义召集、组织学生开展聚餐、外出旅游、郊游、野炊等活动。11.严禁在学生公寓内成立、参加“同乡会”、“老乡会”或类似的非法学生团体。12.严禁在学生公寓从事商业活动。
13.不得私自下河(湖)游泳,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14.严禁在学生公寓区存放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15.在公寓区内自觉推行自行车,并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在学生公寓区内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严禁将自行车停放在公寓楼或宿舍内。16.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物品,钱物或其他贵重物品不存放在学生宿舍内。保管好寝室的钥匙,不随意转借他人,抽屉应上锁。17.不在宿舍的墙壁、书桌等设施设备上乱贴乱划
9.双拥共建公约 篇九
县科技局与一牧场武装部经密切接触、商定,结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子。为保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能持久深入地开展下去,促进军地双方精神文明建设,让双拥共建之花结出丰硕果实,在活动中做到组织落实、内容落实、措施落实,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以下公约:
一、指导思想: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指导,以“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总要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军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为目标,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线,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军事斗争准备为重点,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全国双拥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县双拥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积极投入到双拥创建活动中去,努力做贡献。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推进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部队战斗力,培养和造就一代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二、结合军地实际,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军民联谊活动,以此为纽带,增强双方友谊,促进双方相互交流,提高军民的凝聚力。
三、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双方在建设精神文明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双方要共同抓好国防教育。那仁和布克牧场武装部要积极配合县科技局开展“军营一日”、“军训”、国防知识学习教育等活动,提高科技局干部职工的国防观念;科技局要不定期到镇武装部走访,关心了解那仁和布克牧场武装部的建设,力所能及地为镇武装部解决实际困难。
五、积极做好“双拥工作”。科技局与牧场武装部要积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双方单位,在“八一”建军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双方进行慰问,部队官兵要积极发挥部队战斗力强的特点,组建小分队,与科技局一道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尽一份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军地共建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县双拥办一份。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科技局代表(签字):
那仁和布克牧场武装部代表(签字):
10.社区居民安全公约 篇十
为建设安全舒适、整洁优美、生活方便,团结互助的文明社区,维护居民的共同利益,增强广大居民的参与意识,提高居民群众素质。促进平安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公约,望自觉遵守。
一、居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热爱社区、关心社区、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努力形成“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和“共驻共建”的社会氛围,为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贡献力量。
二、弘扬文明进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努力形成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功德,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形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三、崇高科学,反对迷信。学科学、学文化,追求科学文明进步,抵制封建愚昧落后。讲文明,树新风,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移风易俗。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关心集体,热心公益,积极配合楼栋组长和居委会工作,主动参加公益事业,居民之间互助关心,互敬互让,文明礼貌共创和谐社区。
五、阳台栽花,养鱼要有安全措施,以免掉下伤人;开放音响设备要注意时间、音量,以免影响邻居睡眠和休息。
六、拥军优属,尊老爱幼,关心孤寡老人,关心各类残疾人,使社区形成文明礼貌、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
七、爱护公物、保护社区设施,每一个居民都有责任爱护、保护社区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对各种破坏行为及时制止,损坏公物赔偿。
八、禁止在凉台、楼道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垃圾桶,以免影响公共卫生、行人安全和消防安全。
九、凡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应积极向社区申报、审验婚育证、结婚证、暂住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并建档管理。
十、社区楼栋组长、党员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社区安全建设作出贡献。
十一、社区居民应热心公益事业,协助居委会开展各项活动,并积极参与到社区安全建设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