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告知制度

2024-09-21

风险告知制度(精选6篇)

1.风险告知制度 篇一

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因此你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本院有必要提醒你注意:申请执行也存在风险,应当增强执行风险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作如下告知:

1、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住所地、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有价证券、设备、产品、原材料、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投资或合资情况。你必须依法如实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否则因提供资料不实造成的后果,由你承担。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你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4、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责任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你承担。

5、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情形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辖区范围以外,除在审理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的案件以外,本院一般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6、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中止执行;(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7、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2.风险告知制度 篇二

1 对象及方法

1. 1 对象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心内科共收治住院患者496例纳入对照组, 其中男254例, 女242例, 年龄18~99岁, 平均年龄57.3岁。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者294例, 急诊科转入98例, 危重患者84例。2014年强化护理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后,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31日, 共收治住院患者522例纳入观察组, 其中男268例, 女254例, 年龄18~101岁, 平均年龄57.9岁。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者301例, 急诊科转入99例, 危重患者88例。两组患者年龄、性别、文化水平、疾病谱分布、来源、病情危重程度等临床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1. 2 方法

1. 2. 1 对照组执行原有的护理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需告知内容主要包括特殊检查、昂贵药品、风险治疗与护理措施 ( 如使用胺碘酮等强效药物) 、实验性与教学性临床医疗。告知主要依赖于护士自身对告知的知信行水平, 并无系统的规范培训, 即使有也相对简单, 主要为必须告知的护理内容, 但是否告知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1. 2. 2 观察组对护士以及患者进行调查, 了解护患双方对于告知、知情权的认识, 制定系统规范的护士告知与患者知情权落实制度。经调查, 护士不愿意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原因为告知不当易当被告、尺度不好把握、担心病人不理解甚至误解、病人无理取闹等。患者主要问题包括护士故意隐瞒、知情不报、语焉不详, 自身理解偏差等。 ( 1) 主要思路: (1) 对于护士, 应注重培训, 提高其综合能力, 同时充分保障护士权益, 完善护理文书制度、做好医院内安全保卫工作、强调团结协作、制定规范告知制度, 使护士对告知有一个科学的认识, 增强护士安全感、责任感, 避免护士对告知产生抵触, 规范告知范围也有助于护士把握尺度; (2) 对于患者及其家属, 应加强对宣传教育, 第一时间发放宣传材料, 简要介绍患者的权益, 并通过全程健康教育, 丰富、完善患者法律常识, 避免患者及其家属盲目维权, 避免护患关系紧张; (3) 建立健全告知制度, 注重人性化管理, 建立完善的护患沟通监督机制、投诉处理机制, 对新入职护士, 加强保护, 避免从事高风险护理获得, 减轻其心理压力; 扩大护理告知制度覆盖范围, 针对心内科特点制定系统的护理告知策略; 针对告知不当, 应落实知情同意书制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合理设计知情同意书、规范医学用语。 ( 2) 培训策略: (1) 对于新入职员工, 进行强化培训, 通过岗前培训、以老带新、现场观摩、考核督促等方法, 使新员工迅速掌握基本的告知技巧, 掌握理论知识; (2) 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告知策略督导, 对于表现不好、发生护患纠纷者, 进行面对面的指导, 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 积极总结经验; (3) 积极转变护士服务观念, 护士不仅需要具有高水平的护理技术, 还应注重培养自身沟通能力、抗压能力、应急能力、人文素养, 在入院时即通过周到的服务、严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取得患者信任, 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 打造和谐的病房环境;特别注重培养护士的语言艺术、法律意识、服务观念; (3) 针对2013 年度发生的护理纠纷, 召开护理小组工作会议, 进行分析总结, 定期通报, 必要时进行调研, 充分了解护患双方关于告知制度、知情权的认知, 了解双方之间的分歧与矛盾, 针对性的制定培训策略。 ( 3) 心内科护理告知制度: (1) 告知内容, 主要包括住院环境 ( 设施设备、管理区域、病房区域) 、心内科病房管理制度 ( 病房设施设备、家属出入管理制度) 、安全防范制度 ( 跌倒与坠床、贵重物品保管、输液吸氧管理、安全饮食、日常护理危险因素) 、护理操作告知与知情同意 ( 输液护理、管道护理、皮肤护理、会阴护理) 、用药治疗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 初次用药、增量减量、抗生素类药品、医保外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相对较高药品、管制药品等) 、治疗费用 ( 住院费、护理费、药费、化验费、特殊材料费、床位费等) 告知与知情制度等; (2) 告知方式, 主要包括口头讲解、广播、宣传材料, 实行全程告知, 即从患者入院后进行关于住院环境、心内科病房管理制度以及部分安全防范制度告知, 通过随后的护理进行针对性的告知, 并不断强化, 发放的告知相关材料包括知情同意书、护理健康教育表、收费明细表、监督举报电话、贵重材料使用知情同意表等; (3) 告知对象分为患者及其家属, 一般来说, 对于有自主行为能力者, 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双方, 对于无自主行为能力者 ( 如昏迷、痴呆、未满18 岁) , 应首先告知监护人, 不同内容告知对象也不尽相同, 如对于会阴护理, 可能涉及患者敏感区域, 应首先告知患者, 争取患者配合。

1. 3 观察指标分别抽取2014 年第1、2、3、4 季度患者100 例, 进行知情权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为知情满意度、对告知内容理解程度。2013 年至2014 年护患纠纷发生情况、护理投诉情况。

1. 4 统计学处理数据资料以SPSS 18. 0 软件包处理, 计量资料以 ( ± s ) 表示, 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 计数资料以n ( % ) 表示, 组间比较采用 χ2检验, 以P < 0. 05 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 1 2014 年各季度心内科住院患者评价第1、2、3、4季度患者知情满意度水平分布、对告知内容理解程度水平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 P < 0. 05;, P < 0. 05) , 见表1。

2. 2 护患纠纷发生情况2014 年护理差错发生率、费用异议发生率、不良护理结局发生率、护患纠纷合计率、护理投诉率均低于2013 年,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 P <0. 05) 。见表2。

a与对照组比较P<0.05;b与对照组比较P<0.01

3 讨论

因种种主客观原因, 当前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 可以说正处于十字路口, 非技术性因素医患纠纷屡见不鲜, 且比重不断上升。护理人员告知不当、患者知情权受到侵害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治疗与护理风险不明、高价干预措施使用不明、不良后果发生情况不明等。主要原因可能为: ( 1) 缺乏客观的告知条约束缚, 护士一般经岗前培训, 都知晓自己具有告知义务, 但主动告知者少, 因种种顾虑告知采用更加“保守”的策略, 如语焉不详、含糊其辞、语意不明, 许多患者及家属有被愚弄的感觉[1], 心内科患者多为老年人, 心脏病患者众多, 心脏病病情多急骤, 猝死者并不少见, 患者预后难以预测, 为避免不良预后带来纠纷, 许多护士更愿意将责任推向医师, 在患者及其家属问询时, 往往持推脱态度, 严重影响护士形象, 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不好的观感, 易激发护患对立; ( 2) 护士个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担心言多必失, 有时护士成为医患纠纷的第一批受害者[2], 近年来不乏不良结局患者家属恶意伤害医护人员的新闻报道; ( 3) 护士自身缺乏足够的阅历、应变能力、沟通能力, 沟通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解决问题与分歧的基础; ( 4) 患者及其家属自身文化素养不足, 表现在对疾病、医院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认知与重视度, 依从性差, 我行我素, 一旦发生不良事件, 部分患者及其家属甚至性格恶劣, 喜无理取闹, 当然心内科收治许多危重症患者, 如大面积心肌梗死, 患者可能发生猝死, 家属面临突如其来的打击, 可能出现情绪失控。故改进护理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应从规范制度、加强护士培训、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三个方面开展。

本研究中2014 年改进之初, 第1 季度, 患者知情满意度、对告知内容理解程度均差强人意, 经过4 个季度的持续不断努力, 护士合理告知的能力提高, 第2、3、4 季度患者知情满意度、对告知内容理解水平均高于第1 季度, 其中对知情满意率、对告知内容理解率持续上升, 提示改进效果较好。2014 年护理差错发生率、费用异议发生率、不良护理结局发生率、护患纠纷合计率、护理投诉率低于2013 年, 提示改进有助于降低护患纠纷发生率、护理投诉率, 且有助于改善患者不良护理结局, 其中降低护理差错、费用意义效果显著。需注意的是2013 年至2014 年意外事件、患者无理取闹发生率无差异, 可能由于发生例数太少, 与患者及其家属性格与自我护理能力关系更为密切。主要表现在部分患者及其家属对护士的告知缺乏足够的重视, 仍然我行我素, 部分家属性格较恶劣, 自住院起, 便抱怨不断、苛求过甚[3]。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患者, 应设立针对性的告知策略, 如对于告知缺乏足够重视, 应善用抓住弱点, 无谓并非无知、无惧, 只要策略得当, 仍能一击而中, 对于性格较恶劣的家属, 应坚持自身立场, 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善于引导, 护士选派年富力强、更有威严的护士, 以免对方得寸进尺。当然, 护患关系并非你死我活的争斗, 而是一个不断交流形成相互信赖的过程, 应是一种正常的协调的人际关系。护士首先应积极转变观念, 以情动人, 积极感染患者及其家属, 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 才能将告知制度落实到实处, 在告知过程中, 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 以达到和谐统一。

综上所述, 完善的护理告知于知情同意制度, 可降低护患纠纷发生风险, 甚至改善患者预后, 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水平。

摘要:目的:评价强化护理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在心血管内科中的应用价值。方法:心内科2013年共收治496例住院患者纳入对照组, 2014年收治522例住院患者纳入观察组, 前者执行传统护理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无系统规范性, 2014年后建立健全告知制度, 加强培训提高护士综合能力、加强对患者宣传教育, 对比相关指标。结果:2014年第1、2、3、4季度患者知情满意度水平分布、对告知内容理解程度水平分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2014年护理差错发生率、费用异议发生率、不良护理结局发生率、护患纠纷合计率、护理投诉率低于2013年 (P<0.05) 。结论:完善的护理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可降低护患纠纷发生风险, 改善患者预后, 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水平。

关键词:医患矛盾,知情制度,护理告知,心血管内科

参考文献

[1]周海燕, 王修玉, 赵艳林, 等.影响护患关系的根本—知沟[J].全科护理, 2010, (26) :2421-2422.

[2]陈海庆, 李慧喊.言语行为视阈下医患会话权势不对等关系探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2011 (4) :89-94.

3.风险告知制度 篇三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完善

保险法在我国起步较晚,大多数法条是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而确立,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我国虽然将告知义务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做出基本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有关告知义务主体、告知义务履行期等争议,可见有关告知义务的规定还存在诸多漏洞。本文基于这些问题,为了完善告知义务制度,充分发挥其在保险法中的作用,对其进行了探讨,以便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保险业有序稳定发展。

一、完善告知义务主体

关于告知义务主体,学术界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应被作为告知义务主体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应将告知义务人扩大至被保险人,理由如下:第一,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将影响保险人的权益,有失公平,也不利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所以被保险人应为告知义务主体。第二,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作为风险状况的知晓者,将其规定为告知义务人,正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也将此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细化。第三,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这种立法模式可以有效减少保险人调查信息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减轻保险方的负担,从而也减轻消费者的负担,促进消费者的保险消费,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将被保险人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

二、完善告知义务履行期间

有关告知义务履行期,本文认为,我国保险法应当明确告知义务人的告知时间,确定告知义务人最合理的告知时间段是非常重要的,以便告知义务主体将保险标的之危险状况及时告诉保险人,保险人能及时做出判断及调整。

针对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告知义务,本文认为,在保险人决定同意承保之前告知义务人都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针对保险合同成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告知义务,当保险合同复效时,因其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很可能出现毁损或损害增加等,保险人需要对风险重新测定,所以投保人并不负有告知义务;当保险合同续约时,一般认为,合同续约为新订立的合同,投保人应履行告知义务,但是在原合同中订有“自动续约条款”而续约得,不再是一份新合同,投保人无需履行告知义务;当保险合同变更时,如果变更会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的,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是一份新合同的订立,此时告知义务人需要重新告知;合同的变更对原合同当事人没有影响的,就不是新合同的订立,此时投保人无需重新告知。

三、完善告知义务履行方式

有关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本文认为,对于保险人的询问事项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兜底条款”,不能仅仅损害投保人的利益,而完全从有益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此类条款无效;在《保险法》中应该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理由如下:(1)采用书面询问方式,可以是重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为以后保险人与投保人发生分歧时,减少纠纷并避免举证困难,还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与交易时间。(2)采用书面询问形式,将告知内容明确固定下来,为告知义务人设定一个具体的告知范围,使其了解明白需要告知的内容,并进行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不仅影响着保险合同,也影响着保险业的健康运营,同时也极大丰富了保险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告知义务制度关系着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为此笔者对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进行分析论述。

通过实务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纠纷,发现我国告知义务制度在告知主体、告知时间、告知方式方面存在的不足:主体方面,只将投保人作为告知主体,规定太过狭隘,不利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时间方面,只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无其他详尽的说明,太过片面,不利于合同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方面,是口头还是书面没有明确规定,兜底条款是否有所限制或废除未规定,不利于投保人举证,有损投保人利益。基于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完善告知义务制度的办法,希望在未来的司法立法及修订中,不断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为维护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公平良好的环境,以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宁.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J].政治与法律.2014(1):61—64.

[2]李景义,焦雪梅.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规制[J].改革与发展.2014(4).

[3]张景雯.浅析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3(9):99.

[4]管建云.论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的适用[J].江苏警官学院报.2011(7).

4.诉讼风险告知书 篇四

一、起诉、上诉及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1、起诉时明知道被告无执行能力通过诉讼也无法执行,仍坚持起诉的,将产生由自己承担诉讼费的不利后果。

2、所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将承担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并承担一定诉讼费的风险。

3、已起诉的案件本院无管辖权的,会导致本院不予受理或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后果。

4、当事人对起诉的事实,无权主张诉讼权利的,将承担法院驳回起诉并承担一定诉讼费用的风险。

5、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在本次诉讼中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过高,会导致该部分败诉且诉讼费由自己承担的后果。

6、诉讼中需要增加、变更诉讼氢气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法院将不予受理,会导致这部分权利不能及时得到法院的保护。

7、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如上诉理由或证据不足,将承担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承担二审诉讼费的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或上诉人提出上诉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及金额交纳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三、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中的风险

1、诉前或诉中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或有毁损证据的可能,未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将承担债务不能及时得到清偿或举证不能的风险。

2、申请证据保全,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保全申请。

3、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在书面申请中必须载明需保全财产或证据的名称、数量、价值及确切的存放地点,否则,法院将不予保全。

4、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不提供担保和预交保全费用的,法院将不予以保全。

5、当事人申请法院保全财产或证据,因其所申请错误或请求保全的财产和证据出现错误而导致人民法院保全措施错误的,申请人将赔偿被保全人的经济损失。

6、一方申请财产保全而对方没有财产或财产被转移的,会导致该财产保全不能实现并要承担财产保全费的风险,还会导致判决生效后因无财产,法院无法进行强制执行的风险。

四、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和证据的,当事人将承担不能胜诉的风险,并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的,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六、超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证据必须在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提出或在举证期限届满三天前提出延期申请,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将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以致败诉的风险。

七、申请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的风险

1、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的,应在举证期限及法院限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申请评估、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鉴定所需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八、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中的风险依法需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九、不按时到庭的风险 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缺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将承担视为撤回起诉的后果;被告将丧失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并承担缺席审理及判决的后果。

十、执行中的风险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2、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地址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或线索等情况的,将承担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执行的风险。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正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会导致法院依法中止执行的风险。

最后,建议当事人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增强交易风险意识,要考察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财产状况,并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以便在可能进行的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压疮风险告知书 篇五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由于病情和体质特殊,在治疗护理过程中特别容易发生压疮。现将压疮防范措施和风险告知如下:

(一)对压疮的认识

压疮是一种由于局部组织长期受压,发生持续缺血、缺氧、营养不良导致的皮肤及皮下组织溃烂坏死的病症。压疮一旦发生,对患者的健康危害很大,甚至危及生命,后续的治疗、处理非常困难而麻烦,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护理人员会努力采取防范措施,也请患者家属及陪床人员,配合护士的工作,尽量避免压疮发生。

(二)有以下情况患者压疮的发生难以避免

1.患者由于疾病原因,如瘫痪在床、长期卧床不动、全身营养状况差、长期发热或者极度消瘦、石膏固定或者有较硬的衬垫物。

2.由于治疗疾病的需要,患者必须静卧、制动、否则影响疾病治疗,或者危及生命,此时医院会采取以治疗疾病保住患者生命为首选,而放任压疮发生,待患者病情稳定后再来治疗、处理压疮。

以上原因在患者身上不同程度存在,因此患者在住院期间有发生压疮的风险。

(三)防范难免压疮的措施

压疮防范主要在于定期给患者翻身(至少2小时),减少局部长期受压,保持床单位清洁、干燥、平整,清除不良衬垫物,避免潮湿、摩擦及排泄物刺激,定期给患者用温水清洁身体,增进局部血液循环,增加患者营养摄入。

以上风险请家属理解并配合我们的治疗。

患者 的家属(签字):

6.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篇六

尊敬的委托人:

首先,衷心感谢您委托本所为您承办法律事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委托人的知情权、选择权,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现本所将法律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向您告知如下:

一、任何诉讼案件∕仲裁纠纷、非诉讼法律服务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与我所签订相关协议前,请您慎重考虑并合理预见相应的法律服务风险。

二、为您提供的民事诉求∕仲裁申请∕答辩意见∕刑事辩护,可能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支持的情况。

三、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各项司法行为及其相应裁判等,本所及具体承办律师不可能全部合理预见,由此而带来的法律服务风险,依据法律规定,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四、该案风险主要是涉案房屋评估价还不确定。

五、严禁律师私自收费,委托人举报的,按追回款额的50%奖励委托人。

上述提示承办律师已详细告知,本人亦认真阅读,均无任何异议。本告知书属与我所签的相关协议之附件。

律师事务所(公章)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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