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2025-03-18

规范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共16篇)

1.规范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案例: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

肖先生和钱先生是朋友,肖先生有一套公寓。钱先生的公司在郊区注册但想在城区办公,于是与肖先生协商口头达成协议,由钱先生租肖先生的这套公寓使用,租期两年,但没有签订什么书面的协议。

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另一方面肖先生用公寓办公搬家涉及电话号码的变更、公司宣传资料的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很不方便。于是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的两年期限履行,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搬家产生的损失才可以解除。

后来,肖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钱先生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现在未到租期,要求继续履行,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事实上已形成租赁关系,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钱先生主是是两年,但未提供合同等书面证据,肖先生也不认可。而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肖先生已通知钱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了钱先生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钱先生限期搬出所租公寓。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1、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方式。

“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风险。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有什么区别?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期限是否明确方面不同,定期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约定,而不定期租赁则没有这个明确的期限。

这一点不同,在实践中对双方的权利影响很大,定期租赁的,在约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

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出租人而言,要尽快找新的承租人,否则就面临房屋空置的损失。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点,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是为了经营,好不容易招揽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这个损失往往无法计算,实践为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的事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赁”的亏。就算不是经营是自住,随着房价和租金的上涨,在同样的区域,过几个月或一年后,原来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的房子了。

而这些风险,在双方形成租赁合同时往往并不为双方所注意,很多人在面临对方突然提出解约时,往往是不理解“凭什么呀?我房租一直交,住得好好的,你说解除就解除?”可从法律上讲,不定期租赁,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只要给合理的期限就可以。所以,一旦产生的争议和风险,后悔也就晚了。

针对这种风险,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但应该采取书面方式,而且应该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以避免一方突然提出解约,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财产国有制度,比如土地国有,一些房屋和土地的交易受到限制。而往往有些交易者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期租赁”或“永久租赁”的变通办法。

针对这类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合同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限制,那超过部分就是无效的。

我个人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的。现在租房自住的,很少有长年租住的需要,一般长期限的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可这种长期经营的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因为在数年甚至十几年的租赁期间,房屋的价值、周围的租金水平都会有大的变化,您想想您现在住的地方十年前的房租和现在的房租就明白了。

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的变化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如果当初的租金高了,承租人就会想办法违约解除合同。如果周围地段租金大涨,房东肯定吃大亏了,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人的毛病或设置障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的因素,整体来看,其实对哪一方都不利。

所以,长期租赁双方都要谨慎,如果期限真的要比较长,律师认为为公平起见,在合同中双方应该对租金的标准留下一定变化的余地,比如约定三年或五年后依据某种客观的标准进行调整,这样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对双方公平,才真正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2.规范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二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94 条规定了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解除条件, 即该条文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等情形均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在《合同法》的“租赁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租赁合同的若干情形,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也有特殊规定 (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既有任意性解除权, 也有非任意性解除权。解除条件既包括出租人单方拥有的、承租人单方拥有的, 也包括双方均有的解除权。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在我国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再具体操作实务中, 仍有不少值得进一步探讨、明确的问题。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但在房租租赁合同中, 赋予当事人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无疑给了出租人滥用出租权的机会, 承租人的住房利益得不到保障。另外, 在生产经营房租赁关系中, 出租人如果任意解除租赁合同, 会导致承租人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营业收入损失。另一方面, 由于《合同法》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导致实践中承租人无法主张出租人给予赔偿, 出租人坐享租房增值收益, 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 产生纠纷。因此对于现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有必要加以补充和完善。以下是笔者的观点与完善建议。

( 一) 对于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实体限制

由于上述提到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对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限制。在定期租赁中, 出租人并没有任意解除权, 解除合同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在实践中出租人多以违约作为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但是应当在实践中明确并非承租人的所有违约行为都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承租人的违约属于非实质性违约 (2) , 那么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不应当要求解除合同。只有承租人的违约构成实质性违约, 出租人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 二) 明确“预告期限”

虽然我国在《合同法》232 条中有所规定, 但合理期限即提前通知的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样容易导致纠纷。所以笔者认为, 对“合理期限”应当加以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多是将此交予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这样容易导致法官判决不公正, 未给与承租人足够期限等问题。但是关于房屋租赁解除的案件情况千变万化, 直接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也是不切实际的。所以笔者主张, 规定最低期限为一个月, 这样较为灵活也明确了预告期限便于解决问题。

( 三) 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 条规定, 可以看出在我国采用通知解除立法模式, 兼具判决解除立法模式。由此可知在我国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分为协商解除的协商之日解除, 单方解除的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判决解除的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解除时间三种情况 (3)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仍旧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未依法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但在起诉中明确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一情况的解除时间确定, 笔者认为应该确定为起诉状送达之日。除此之外,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是否应该在判决书中作出表述以及如何表述也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应该在判决书中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更利于处理相关纠纷。

( 四) 出租人任意解除权生产经营房租赁合同的赔偿

我国的租赁合同中没有对生产经营房做出单独的规定, 更是欠缺关于其赔偿问题的相关法律。笔者认为出租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承租方进行赔偿, 至于赔偿范围, 应当以履行利益的损失为范围, 包括因为出租人解除合同导致的利益损失, 也包括延展租约可能会带来的利益。明确赔偿金额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可以规定计算标准明确, 以及规定赔偿金的数额上限。既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也降低出租人的解约成本, 以此平衡双方利益解决纠纷。

三、结语

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 其解除在法律性质、解除的原因及后果方面, 既具备普通合同解除的共同点, 也有与普通合同解除不同的特点。在如今房地产经济日益发展, 房屋租赁关系随着形势不断发展变化, 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 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进行分析, 在其中发现问题并加以完善是十分有意义的。

关键词:房屋租赁 (rental housing) ,合同解除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解除权 (right of rescission) ,解除条件 (condition subsequent)

注释

1周孟炎.略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修投入的处理[J].法学杂志, 2004 (5) :81.

2何为实质性违约与非实质性违约, 在各国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 主要由法院在具体个案中进行个案认定.

3.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三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注意问题;分析

在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十的频繁,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从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合同鉴定的实际情况来看,出租人在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由于人们对自身的权责不够明确,因此这就容易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存在着许多的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就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述

在我国《合同法》中,人们并没有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概述,只是将其作为租凭合同中的一种进行介绍,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凭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就开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进行相应的研究分析。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是指房屋出租人们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载人必须定期给付出租人租金所签订的合同,并且在合同终止时,租出人必须要将房屋完好的归还给出租人。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问题时有发生,这就对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监督的过程中,就对其相关问题予以重视,从而减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其中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性质和产权问题

在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当中,房屋的性质问题是经常出现的,这就使得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所谓的房屋性质的问题其实就是指的土地性质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对土地性质进行划分时,主要可以将其划分成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以及商业用地这几种类型。然而,在早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房屋并不重视,这就使得房屋性质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对房屋的性质问题进行考虑,这就使得人们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遭受严重的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所有权入)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是拆除恢复原状,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金问题,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甚至没有凭证,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及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明文规定企业法人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于租赁合同來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租赁经营权,只有那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确定了财产租赁经营范围的企业才有权从事财产租赁业务。在实践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承租方一定要严格、认真地审查出租方的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财产租赁这一项。

5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及确认

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对方无履约能力,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不但不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反而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方具有履约能力,还要看其商业信誉如何。只有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合同履行较有保障,才能与之签约。在实践中,要搞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主要是看其营业执照,了解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问题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造成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频繁发生,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除了注意这些问题以外,还要对房屋租赁管理机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以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解决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着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尹中立.解读新一轮房地产调控[J].当代经济管理. 2013(04)

[2]陈光华,李红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拟[J].河南科学.2013(05)

4.融资租赁合同结束流程规范 篇四

1、目的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合同结束的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合同结束过程中的岗位职责,加强信用部门与财务部门在合同结束过程中相互审核的作用,防范合同结束工作中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及分类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履行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即履行完毕。

主要分为:1)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结束形成的合同正常结束;2)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形成的合同提前结束;3)租赁物原出卖人回购租赁物形成的厂商回购结束。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合同结束。

4、岗位职责

融资经理:1)融资经理在每月10日前向信用经理申报合同到期正常结束的租赁合同,2)根据客户提前结束合同的要求提交《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信用经理;3)在规定时间内将信用经理寄达的《合同结束函》进行审核并送达客户签字确认;4)负责在办理所有权证书转移前与承租人账务的复核工作;5)负责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申请表》;6)负责回收《权证及所有权转移证书接收确认函》。

信用经理:1)根据融资经理申报的当月正常结束的租赁合同,在当月15日前向财务部门报送《保证金转租金申请》及《合同结束函底稿》,2)审核融资经理报送的合同提前结束的《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并向财务部门报送《合同结束函底稿》;3)办理《合同结束底稿》数据与财务部数据的核对工作;4)负责《合同结束通知函》送达融资经理的工作。5)在办理所有权证书转移前,审核《合同结束通知函》是否已经双方确认,客户是否已按《合同结束通知函》支付结清款。

法制人员:属于法制客户的,对《合同结束底稿》予以审核,并在底稿上签署意见。财务人员:1)对信用部提交的《合同结束底稿》进行审核,在信用数据与财务数据不一致时,查找原因,对差异进行调整,确保双方数据一致;2)根据确认一致的《合同结束底稿》出具《合同结束通知函》;3)在信用部提出权证转移时复核客户是否办理合同结束,合同结束函上的客户应付款项是否全额收取。4)在收到(支付)客户结清款项后进行账务处理。如该客户所有合同已结清,那么则申请冻结客户代码。5)复核《所有权转移证书申请表》。

5、合同提前结束租金计算期及合同结清款支付日的确认

根据合同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提出提前履行完毕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因此租金计算期截止日为提出申请日后次月的15日。

合同结清款项的支付日为租金计算期的下一个租金支付日之前。

提前结束的合同,如果是客户还应向公司支付款项的,客户未在上述规定日期前支付款项的,则应向公司另行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及罚息。

6、合同结束结清金额的计算

正常结束结清额=(应收租金总额-已支付租金总额+应收罚息余额+留购费)-(租赁保证金余额+保险保证金余额+抵押公证费用余额)+其他应收费用

合同提前结束结清额=(截止到合同提前结清日应收租金总额-已支付租金总额+剩余应收本金余额+截止合同提前结清日后的第一个月利息+应收罚息余额+留购费)-(租赁保证金余额+保险保证金余额+抵押公证费用余额)+其他应收费用

厂商回购结清额:除不收取留购费外,其他计算同合同提前结束结清额的计算。其他应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承租人额外收取的费用。

7、合同结束流程

1)融资经理每月10日前向信用部门申报当月正常结束的租赁合同

2)客户要求提前结束合同的,客户填写《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融资经理审核,在

3个工作日内报送信用部

3)信用经理每月根据融资经理申报的当月正常结束的租赁合同,在当月15日前向财务部门报送《保证金转租金申请》及《合同结束函底稿》

4)信用经理收到融资经理提交的《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结束底稿》

5)如果是法制客户,法制部门出具意见

6)每月正常结束的合同财务部门在当月20日前根据根据信用、财务达成一致的《合同结束底稿》出具《合同结束通知函》;

7)客户要求提前结束的合同在收到《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根据信用、财务达成一致的《合同结束底稿》出具《合同结束通知函》;

8)财务部门造表登记已经出具的《合同结束通知函》,信用经理签字领后将《合同结束通知函》寄融资经理

9)融资经理复核收到的《合同结束通知函》,将复核无误的通知函送客户签章确认 10)融资经理将客户签章确认的《合同结束通知函》返还康富公司

11)财务部门收到客户确认的《合同结束通知函》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备查表登记返司时间

12)客户(或康富)支付合同结清款项

13)客户付款后融资经理提出《所有权转移证书申请表》 14)康富信用、财务部门审核客户应付结清款是否收齐 15)款项结清后信用部门办理权证的移交

16)融资经理收到信用经理寄达的权证进行复核,复核后将权证送客户 17)客户收到权证后在《权证及所有权转移证书接收确认函》签章确认

18)融资经理将客户签收后的《权证及所有权转移证书接收确认函》返还给信用部门。

8、关键控制点

由于合同结清是合同履行完毕的最后一个环节,合同结束函出具双方签章确认后涉

及到款项的收付,如果计算错误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因此需对《合同结束通知函》上的数据严格审核,确保数据无误。其关键点是信用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对合同结束的有关数据进行双审核,确保双方确认的数据一致。具体做法是:信用部出具《合同结束底稿》,财务部根据财务数据对《合同结束底稿》进行审核、比对,确保双方数据一致没有遗漏。

9、考核措施

1)正常结束的合同融资经理在当月10日前必须向信用部门提出合同结束的申请(口头申请即可),在10日后提出申请的,推延到次月办理合同的结束。

2)客户要求合同提前结束的,在客户提出申请后应及时向信用部报送《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未及时向信用部门报送而造成与客户纠纷的由融资经理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

3)信用经理每月15日前向财务部门报送当月正常结束合同的《保证金转租金申请》及《合同结束函底稿》,未按时出具的,对责任信用经理罚款100元/合同。4)信用部在收到《合同提前结束申请书》5个工作日必须审核且出具《合同结束底稿》,未按时出具的,对责任信用经理罚款100元/合同;

5.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五

承租方(简称乙方):xxxxxxxxxxxxxxxxxx

为了提高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xxxxxx市xxxxxx区的房屋(建筑面积xxxxxx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xxxxxx使用。

二、租期从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起至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止(即xxxxxx个月)。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xxxxxx元整,乙方每个月向甲方缴纳租金xxxxxx元整,并于每个月的xxxxxx日前交清,甲方须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xxxxxx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出租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屋管理费由xxxxxx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3%加收滞约金拖欠租金达

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退还两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xxxx

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xxxx

6.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完整 篇六

承租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提高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即______个月)。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每个月向甲方缴纳租金____________元整,并于每个月的日前交清,甲方须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出租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3%加收滞约金拖欠租金达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退还两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合同无效的房屋登记实务问题 篇七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及产生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在实践中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情况。

1.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提供给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变相侵害了其他有资格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2.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超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无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3. 开发企业无预售许可销售期房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于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须取得销售的行政许可方属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 非本农村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权利人只有使用权,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转让,有可能侵害集体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5. 房屋买卖权属有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的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限缩为排除恶意买卖的规定。因为我国对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和德国登记制度一致,有个善意取得的规定,鉴于目前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权属有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证或者非所有权人房屋的买卖;有查封;异议登记的房屋买卖。对于卖方合法建造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还是有效合同。

而对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或者非所有权人买卖的,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来判断,如果属于恶意买卖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属于善意的,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违法建筑的买卖,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还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种情况下,多为法院执行制造障碍或者是虚假转移房屋,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对于有异议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判断,如果购房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仍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非善意,如果此种买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则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经交付的应当返还房屋,原产权人应该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部分情况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5号等判决的观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外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当然,如果再次购买该房屋的是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是有购房资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合同无效也不必然要返还房屋的。另则,如果房屋经过了装修或者加层改建等,也对法院是否判决返还房屋或者对于返还价款的计算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是买卖房屋上还设立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四是买卖房屋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确定为第三人财产的,当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该返还给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产生过度的经济纠纷。

三、无效合同的登记处理方式

在现有的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登记如何办理的明确规定。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合同无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直接明确如何办理相应登记而直接办理的话,极易造成新的登记错误。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是区分开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无效的结果。对于合同无效导致要办理相应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 双方申请模式

因为合同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可以单方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按照普通程序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给原产权人。

2. 登记机构主动撤销模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虽然目前根据国家安排,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并且出台了相应的登记规章,但是笔者认为原《房屋登记办法》并未作废,如果属于房屋登记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予以引用。

3. 协助执行和履行法定义务模式

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对登记机构的行政诉讼,此时登记机构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描述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是民事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协助登记的,一般会描述为将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某名下,此时办理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如果是行政判决,一般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描述为“撤销被告某某登记机构作出的为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行政行为”。此时应该依法撤销该登记,恢复到前一手的登记状态。

8.规范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八

一、家庭装修中常见的不规范行为

1、随意拆除非承重墙体

有的用户为了采光或增加使用面积,在装修时将卧室、厨房与阳台间的墙体或墙垛拆除,或将某墙拆掉换成木制柜子。他们往往认为是非承重墙可随意拆除,这种现象在房屋的装修最为普遍。

2、承重墙开洞

在门口玄关处开洞,用来做成鞋柜;门洞移位;在厨房间的承重墙内开洞,用来放置消毒柜、微波炉和柜子等;在卫生间的承重墙内开洞,用来放置洗濑用品;将坐便器移位放入墙内等。

3、任意增加楼地面荷载

楼面装修通常做法是:卧室等采用木地板,客厅等采用地砖或石材地面。按目前的施工方法,面材厚度一般增加40mm以上。为了室内地面标高保持一致,石材面层下就得铺上垫层,加之在装修过程中,在楼板上大量堆积建筑材料,如砂、袋装水泥、箱装地板砖等,使楼板实际承受的荷载大于设计荷载;或有的房间分隔不理想,任意拆除墙并在另外楼板上砌墙,使楼板受到墙体的压力过大。这些都是房屋装修中较常见的,而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的规定,一般楼面活荷载不得大于200Kg/m2。

二、不规范行为给结构带来的危害

1、拆墙扩洞的危害

①拆墙扩洞改变原设计的意图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的要求,刚性房屋的横墙间距不能过大,多层砌体房屋内开间大于4.2米的房间不宜超过总面积的40%,横墙应具有一定的刚度,洞口面积不能超过水平截面积的50%。装修改造时拆墙扩洞的结果是增大横墙间距,降低横墙刚度;当房屋的刚度降低到一定程度时,结构计算的原方案将由刚性方案改变为刚弹性方案或弹性方案,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层间位移和顶点总位移加大,使某部分墙体实际受力大于原设计受力,造成构件的强度不足而引起破坏。

②降低了结构的局部或整体稳定性

砌体结构的稳定性是以墙柱的高厚比来控制的。拆墙扩洞后墙柱的截面积相应减小,而高厚比会相应提高;同时,拆墙扩洞使建筑物的刚度降低,而墙柱的计算长度增加,使高厚比提高。当拆墙扩洞后,墙柱的实际高厚比超过允许高厚比限值时,结构的稳定性将得不到保证而产生失稳,出现质量问题。

③增大墙柱的应力

实施拆墙扩洞的结果,使竖向承重构件的截面积相应减小,而上部传来的荷载并没减少,这就使墙柱单位面积受到的应力增加,使砌体的强度因而受到影响,特别是遭遇地震时破坏更加严重。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要求,砌体房屋在抗震烈度为6、7度(连云港地区为7度)时,承重墙洞边至墙端的距离不小于1米,8、9度时要更大。假如拆墙后剩余墙体宽度太小,地震作用在该处引起应力集中,会出现斜裂缝,使墙体破坏而失去承载力。另外,由于在同一轴线上的墙体不连续和墙体宽度不等,发生地震时,砖墙不能形成竖向整体刚度,使整个建筑物的抗弯能力和抗震能力减弱,在不到设防地震等级时已遭破坏,这就是部分墙体拆墙扩洞造成抗震性能降低的原因。

④改变了梁的受力状态

一些底层为门面商店上部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大开间、上层小居室的受力传递多由墙体同梁来共同来承担。《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规定了洞口的相对尺寸及上部、侧边至墙梁的最小尺寸要求,对多层建筑的墙梁,要求洞口设置在相同位置并上下对齐。如果扩大洞口或洞口边距墙梁的距离太小,砌体则不能形成传力拱,托梁将由原设计的偏心受拉杆件变为受弯构件,因设计强度不能满足这一要求而造成开裂以至破坏。

⑤对挑梁及雨蓬的影响

外挑阳台、走廊一般是由挑梁支撑的,挑梁的一端嵌入墙体,墙体是挑梁重要的抗倾覆力矩的荷载;当在挑梁压墙位置开洞时,可能造成挑梁抗倾覆力矩太小而使挑梁向下倾斜以至倾覆。同样,雨蓬梁上的墙体是雨篷梁唯一形成抗倾覆力矩的要素,在雨篷梁上的墙体开洞,会造成雨蓬的整体倾覆,而预制挑梁的危险性更大。

2、楼面上加载的危害

楼面装修时,办公室、客厅等采用大型玻化砖、大理石或花岗岩等作面层,而原有砂浆或豆石地坪依然保留,则楼板面层厚度一般增加40mm以上,若操作工人为图施工方便随意增加砂浆厚度,任意堆积施工荷载,则楼板面层厚度增加更大,超载更多。如此将造成楼板因原设计的承载力不足出现挠度过大、开裂,钢筋变形甚至屈服;由于裂缝造成钢筋锈蚀,降低结构的强度甚至影响结构的耐久性。另一方面,新砌墙体与原有墙体或柱常常不能做到马牙槎砌筑和拉结筋等连接形式,使新砌墙体成为放在楼板上的一片独立墙,发生地震时极易倒塌。因此,在楼板上任意加载,使其承受的荷载大于原设计,楼板都将不同程度地受到损伤。

三、针对上述问题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1、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装修市场,加大管理力度,取缔那些装修质量无保证,收费无标准,服务不规范的装饰“游击队”。让“正规军”进入市场,以引导改造装修走上健康有序的道路。

2、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彻底改变一些单位及用户认为改造装修仅仅是力气活、自家事的观点,增强其对环境的安全意识,最大限度杜绝严重拆改行为的发生。

3、鼓励建房装修一次完成。二次装修虽有其灵活的优势,但从现有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提倡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建房装修一次完成。这样一是可以避免上述不规范装修的危害;二则统一设计,保证整体和谐;三则专业施工,质量优良;四则缩短工期,投入使用快。

9.乡镇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标物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租赁建筑面积约为㎡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乙方不能任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

二、租赁合同期限

1、租赁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合同。其中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由乙方装修为免租期。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产,乙方如期归还。

三、租金及付款

1、每月租金为元人民币。

2、如乙方要求甲方开具发票,则因此而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乙方按交付甲方租金,签合同之日乙方需支付第一季度租金给甲方,且分别在将每季度的租金以转账的方式付款至以下账号。

开户银行:收款人姓名:

银行账号: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对出租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或转租权,结清租赁期之前的一切费用,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的需要。

2、甲方将所出租房屋的现有设施及所有门锁、钥匙给乙方使用,待本合同期满退房时,乙方应将甲方交给的设施及门锁、钥匙完好无损交回甲方,如有遗失或乙方人为损坏(自然损耗及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应无条件折价赔偿给甲方。

3、租赁期间,如有政府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甲方应得知信息3日内通知乙方,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并按租住的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如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寻找替代房屋,甲方除需退还全部押金外,还须赔一个月租金给乙方。

4、租赁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乙方为满足居住或办公而添附的附属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乙方装修好的房屋本体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刻意损坏。

(二)、乙方有下列情行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房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房用途。

3、拖欠房租租金累计达1个月。

4、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2、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宽带费、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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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费等一切涉及到该房屋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并按时交纳。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

责任。

4、乙方必须认真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包括用电、用管道燃气、热水器等),在租赁期间因不慎造成的损失或伤亡由乙方自行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不能在甲方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否

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6、租赁期间,乙方要认真爱护楼房建筑物,不得任意改变楼房结构,以免危及

楼房安全,乙方确需改动的应征得甲方同意,若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装修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7、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提前退房,必须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不能要求甲方退还房屋押金。

8、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

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不可抗力和例外

1、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

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

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

之日起3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押金。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

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往来文件的签收与送达

合同期内,双方发出的通知、信函等书面文件满足如下方式,即视为已签收并

送达:

1、以快递形式将通知寄出(地址以协议中列明的地址为准。如地址变更,须书

面通知对方,否则不影响向本合同列明地址发送通知的有效性);

2、现场负责人员签收。

八、装修

甲方提供的房屋为毛胚房,乙方可根据需要进行分隔及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

内部承重结构,投资由乙方自理。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2、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

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4、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

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6、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备注:

10.2011房屋租凭合同样本与规范 篇十

房屋出租方: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方: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合法住房一套,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以下条款,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一、甲方提供合法住房

二、甲方提供房屋设施完好。

三、房屋租金每月****元,乙方按每季度一付的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取乙方****元租金为房屋租金(用于保障房屋设施完好,合同期满乙方不续租甲方将退还乙方)。乙方应每季度末支付租金给甲方,如拖欠房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本租凭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2011年*月*日起至201__年__月*日止;乙方如继续租用,另与甲方协商。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室内(物品)、外设施,如造成人为损坏,乙方必须负责维修、赔偿。乙方不得转租、转卖承租房屋,不得在承租房内从事非法活动,如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不准在室内堆放易燃、易爆及超重物品,外出时关好门窗、水电、煤气,以免发生事故。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所产生的其它附加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和宽带费、广播电视费等)。

八、合同到期如乙方不再续租,需交清水、电、煤气、广播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如开通电话应注销。否则,从租房押金中扣除。

九、甲方提供的房屋设施列表如下:

(1)单人床二张、衣柜二张

(2)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机一台。

(3)沙发一套(三件)、电视柜一台,茶几一个,窗帘全套、灯饰齐全。

(4)房屋主门钥匙五把,楼下防盗门钥匙二把。

(5)“水电一本通”一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地址:地址:

11.规范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十一

“阴阳合同”本来多见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但是该现象已经拓展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及劳动合同等领域中。本文首先对“阴阳合同”的概念进行界定,再针对二手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1“阴阳合同”的概念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首先要厘清“阴阳合同”的概念。“阴阳合同”的概念在《招标投标法》中得以明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阳合同”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用于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没有进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施工合同。

显然,这个概念已经不能涵盖目前“阴阳合同”在其他领域的应用。泛化后的“阴阳合同”并无官方、权威的定义。有学者指出,“阴阳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一种交易现象,它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实现利益最大化),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依法做了备案、登记等公示以应对监管,且双方以口头或承诺函的形式明确其只用于公示而不实际履行,另一份则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用于实际履行[1]。其中,只用于公示的合同称为“阳合同”,而仅由当事人双方持有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阴合同”。

笔者认为此种定义过于具体,忽略了交易主体订立“阴阳合同”的其他目的。“阳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公示应对监管,具体到二手房屋买卖中,签订“阳合同”的目的可以是做低合同价款以规避部分税金(可称为“纳税用阳合同”),或是做高合同应对银行贷款的审查,以获得更高的贷款(可称为“贷款用阳合同”)。笔者认为,“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某种利益考虑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用于实际履行,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2“阴阳合同”的效力

目前对“阴阳合同”的效力看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阴合同和阳合同均无效,整个交易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5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法律效果。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理由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阴阳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的交易现象,两者结合才构成,单独拆分分析并无意义[2],或认为阳合同明显违反意思自治原则而无效,阴合同因程序上的缺失不能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是阴合同有效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阴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真实体现,实践中履行的也是该合同,此合同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阳合同不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具效力。

第三种观点是阳合同有效说。此观点认为,阳合同为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且在主管部门备案,应为有效;与之相反,“阴合同”為双方私下协议,且双方以此规避政府的管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同时该合同未在主管部门备案,形式上欠缺生效要件,应为无效。此说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的通常处理方法。

以上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从“均无效说”来看,“阴阳合同”应当被看做是两个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立,不能把它当做一个整体进而否定全部。进一步而言,不考虑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全盘否定,极大降低了交易效率。因此“阴合同”和“阳合同”各自是否有效是判定“阴阳合同”效力的核心争论点。

笔者认为分析“阴阳合同”效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登记备案和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尽管阴合同没有进行登记,但它并不一定无效,形式上的瑕疵不足以对“阴合同”全盘否定,而应当从合同内容上具体分析其效力;尽管阳合同在登记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但是登记并不能对其效力问题作出保证,其并非一定是有效合同。二是分析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两份合同中,很显然“阴合同”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签订的“阳合同”一般只在登记时使用,并不直接履行,此行为构成传统民法学说中非真意的意思表示的虚伪表示情形。按照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理论,“阳合同”应当无效。虚伪表示,也称为通谋虚伪表示或虚假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一致同意仅造成订立合同的表面假象,而实际上并不想使该合同的法律效果产生。即使依该虚伪表示而订立的“阳合同”已被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示,该登记行为也应按照《物权法》第认定为登记错误。三是分析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中的阳合同由于系双方当事人为了逃避纳税等国家管理而订立的,符合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及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此属于无效合同。而“阴合同”的效力因其目的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而无法确定,若“阴合同”不具备效力上的法律否定的事实,则“阴合同”有效。

3总结

至今,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阴阳合同”现象及处理做出系统的规定,仅在建设施工领域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和不当,不但使“阴阳合同”现象得以滋生扩散,屡禁不止,且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在严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之间举棋不定。因此,对于“阴阳合同”的法理探讨和解决办法,仍需要学界的继续论证,深入挖掘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判定,从而保护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雍奇秀.《“阴阳合同”法律问题浅析》.《法制与社会》,2013年8月(中旬).

[2]李全云.《“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监理建设》,2005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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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解析 篇十二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居间合同的特征:一是房屋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二是房屋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只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中介服务行为, 而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三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四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提供服务后, 委托人要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屋买卖二手市场入行门槛低, 造成大量谋求短期利益的中小型中介公司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 房屋居间活动中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体制, 致使一些房屋经纪机构片面追求利润, 不讲职业道德, 不顾法律规定, 运用各种手段欺诈和胁迫客户, 严重损害了房屋居间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有合同法等几部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现许多漏洞。

(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务中的问题。

1.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发生法律无法预测到的新变化,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作用。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但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惩罚制度而被大多数人忽视。在房屋买卖居间法律关系中, “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 应就其所知, 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在实践中, 委托人或买受人常常为了能以更高的价钱卖出房子或买到心中理想的房子而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例如委托人可能隐瞒该房子是共有房子或者是已经抵押的房子。

2.居间人从事“行纪人”的行为。居间人与代理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的需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是达成交易。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促成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 一些不良中介公司常利用居间合同掩盖行纪的目的, 利用居间合同获取房屋买卖的差价。这样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的行为无疑给委托人和买受人都造成了经济损失。

3.居间合同中的“跳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时, 可以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如果没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则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事实上居间报酬比必要费用高很多, 委托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不达成买卖合同以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 这就是“跳单”情况。这样的行为对居间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居间人想通过起诉维权时, 又要提供证据证明“跳单”行为, 这对居间人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

(一) 建立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屋买卖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效率。实务中, 居间人要披露的信息很多。实践中不是说委托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了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居间人作为房屋买卖中介的专业人士, 应主动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向委托人汇报,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自身权利, 还能更好地履行合同。

(二) 明确禁止居间人从事行纪业务。

前文提到一些非法中介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是上绝对禁止。这些非法中介利用自身搜集到的信息以较低的价钱买下委托人的房屋后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也破坏了房屋买卖市场秩序, 应严格禁止。

(三) 完善报酬制度和赔偿制度。

关于居间人报酬取得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居间人仅取得支出的必要费用。要判断居间人取得报酬与否, 不能单纯地看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 还要看合同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存在“跳单”情况下, 就不能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取得报酬来约束居间人, 因为这种行为是买卖双方的故意欺诈致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这种情况应该排除在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强势的一方当事人, 常出现居间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委托人权利的情况, 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赔偿问题规定不明规, 应加强针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问题规定, 这有助于房屋买卖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结语

13.房屋租赁合同(公司与个人) 篇十三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备情况

1、甲方

方的房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出租房屋面积共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不作为违法使用。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壹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按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甲方收费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3、乙方续租时,月租金同上年一致,甲方不上浮房屋租金。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乙方交纳的费用

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物管费、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折价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依附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2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调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a)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b)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a)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b)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扔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回收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办法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租金总额15%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付。

2、如乙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租金1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拆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方在租期届满后扔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回收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办法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租金总额15%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付。

2、如乙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租金1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拆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a)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b)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1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 免费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本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4、不可抗力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调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14.2022成都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十四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坐落于的合计面积为建筑物租予乙方作为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甲方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积达

第三条:租金

每年租金为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半年付款,乙方预先支付押金元整,退房之日由甲方退还押金。

第四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迁出之日止均由乙方负担。

2、乙方应妥善使用,乙方不能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3、甲方方在租凭期内不能随意涨价。

第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后生效。

备注: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15.个人房屋租赁合同(通用简洁版) 篇十五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电 话:通讯地址: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电话: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产权的__小区__号楼___号出租给乙方居住。

第二条,本房屋租赁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超过该租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条,本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_____仟 _____佰 _____元整。租金按年结算,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年租金。

第四条,本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提前15天给予甲方通知,取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续租合同。甲方亦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是否变动租金。

第五条,乙方须为自住,不得转租或将本房屋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乙方租赁期间,物业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网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小区如果实行集中供暖,集中供暖的初装费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本房屋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并负担有关维修费用。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对本房屋进行装修或增加水电,消防等设施,须征得甲方同意,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解约时,乙方不能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甲方亦不必对上述添加设施进行补偿。如损坏原有之设施,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在双方合同期间或解除合同后,乙方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都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解决。

第十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16.武汉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十六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诚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约定事项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区 街(路、巷) 号 栋 单元 楼 室( 村 组 号)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 M2,房屋类型 ,结构为 ,房屋用途 ,装修情况 。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设定抵押,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月租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 结算,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住宅类房屋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日内需向所辖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非住宅类房屋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日内需向所辖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二)甲方负责对上述出租房屋及设施和附属物进行经常检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承担正常的维修责任,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因甲方未及时维修使乙方或第三人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甲方如需出卖上述出租房屋或需提前收回房屋自用、抵押上述出租房屋,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因未提前通知到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保证合理使用并维护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甲方进行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和支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对房屋进行改建、增添设施和进行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装修。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

(二)乙方如需提前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与他人互换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转租或分租上述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甲乙双方和受转租方按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约定承担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须将承租的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使用,须提前 个月与甲方协商。

四、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一)甲方保证上述出租房屋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租赁期限内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的.上述房屋仅作 使用。

(二)甲方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逾期交付房屋的,除退还逾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外,并按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除补交欠租外,并按每逾期一日,由乙方按月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可以终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五)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免责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附加条款

(一)

(二)

(三)

七、其它条款

(一)甲乙双方约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配合甲方提供办理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证明。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合同条款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送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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