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销异议申请书

2024-10-03

工商注销异议申请书(精选4篇)

1.工商注销异议申请书 篇一

公司注销公告登报要求 注销公告登报范本

注销公告登报要求

要求:当地省市级公开发行报刊

注销公告登报统一服务咨询:*** 010-52859540

公司注销概念

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公告格式 注销公告

xxxxxxxx有限公司(注册号:110xxxxxxxx)经股东会决议现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

×××

×××

×××……,×××为清算组组长,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注销的步骤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公司原始档案、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这两步可同时办理)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注销登报公告需要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

注销公告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

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分证复印件、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税务注销证明文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清算报告、工商局领取的表格、公司原始档案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有: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至此,公司注销完毕。

北京市工商局提供(仅供参考)

2.深圳工商营业执照如何注销? 篇二

深圳工商营业执照如何注销?

2018/6/8

很多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其实这时候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首先就是不注销,但是要考虑好不注销的后果,因为会对公司经营者或者法人在生活上面有很大的影响,另外不注销的话,3年内是不被允许在当老板或者其他公司法人的,会被工商局拉进黑名单等。

另外一种就是注销,但是注销手续非常的麻烦,建议找代理企业代办,接下来和创财税就为各位介绍下深圳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相关问题。

一、如何注销公司?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二、公司注销后公司的债权如何处理

1、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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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不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3、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4、公司在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5、股东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公司后,又以自己名义主张公司对外债权或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6、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处理?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

届时,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清算组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决定,可进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保管。

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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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商注销异议申请书 篇三

首先,工商注销不等同于税务注销。根据目前的规定,企业开业、变更登记环节,先工商后税务,在注销环节,是先税务后工商。工商部门的简易注销对应的是“三证合一”的证。税务方面,改革后,“三证合一”企业的税务注销从字面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清税申报,这在清税申报表和原先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近的格式上就能看出一二。作为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它担负的是结清企业税务事项,出具清税证明。

其次,工商简易注销(以浙江省为例)的简易主要体现在免去了拟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手续,取消了原清算组备案手续中的登记材料,减少了清算报告和股东的确认清算报告文件,同时由工商部门代企业履行公告义务,将报纸公告改为政府网站公示,45天的公告时间缩短为10天,由此,注销手续最快可在10天内办结。

税务简易注销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清税申报时,如风险等级低,可当场办结,省去了原先的调查巡查环节。

最后,工商简易注销和“三证合一”企业当场办结的清税申报都只适用于各自的特定企业。

工商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新设的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及另外8种情况;税务方面,针对的是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且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对于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大白菜提醒:关键看最后一段!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明确“三证合一”后,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将共享22项企业登记数据,同时明确,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

政策原文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

补充通知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今年10月1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精心组织,强化落实,通力协作,形成了改革合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有效解决各地在改革进程中遇到的业务调整、系统对接以及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问题,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进一步协同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信息采集范围和要求,确保信息共享顺畅

(一)明确数据项采集和交换范围。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起数据项的对应关系。按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项见附表)及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共享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按要求将清税信息、税务机关名称及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企业分别加注标识。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仅换发新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共享交换平台(不含财务负责人等税务机关发起变更的数据项)。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共享范围。

(二)做好数据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工作。企业登记机关应确保共享的登记、变更信息完整、准确,税务机关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化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税务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对企业登记部门无法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在当事人办理涉税事务时采集纳税人信息。

(三)完善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对涉及各类主体股东(出资人)出资情况变化章程备案的,当事人要一并填写《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对各类主体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进行同步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确保信息应用衔接到位

(四)完善信息传输应用、对账核实机制。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要按照相关要求修改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各部门要将数据共享记录日志(数据发送数、实际接收数、失败数等)及时反馈给对方,对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要及时沟通并协调解决。

(五)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目前尚不能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尽早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

三、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工作

(六)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对于已登记企业因原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过期等原因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七)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对试点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八)做好档案查询和管理工作。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查询、调取企业登记档案工作,税务机关应保证查询工作的规范和档案安全。

(九)加强检查督促。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将组织不定期联合检查,并就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重点围绕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在采集、共享、接收过程中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执行文件要求。

附件:1.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项

2.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技术调整方案(略)

附:“三证合一”后,后续事项还有一大筐

“三证合一”后

存量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发生变更,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将收缴原税务登记证,同时核发“三证合一、一证一码”新式营业执照,换发后,证照号码将从15位升位到18位,因此,纳税人还将需要前往不同部门,办理涉及更换税务登记证号码的事项:

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工商部门)

核发新营业执照后,纳税人将持有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建议申请多个副本,便于企业经营;

二、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公安部门)

发票专用章中要求刻入税务登记证号,号码升位后,纳税人要及时申请刻制印章。另外,有些单位其他印章也可能涉及税号变化,如合同专用章,请务必及时更换;

三、银行信息变更,重新签署“税银联网三方协议”(银行系统)

开设银行账户时按规定要登记税务登记证号,号码升位后,要到开户银行申请终止“税银联网三方协议”,然后办理税号变更,再重新签署新的“税银联网三方协议”,否则将无法完成扣税操作。纳税人如在多个银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请分别办理。切勿因此造成迟缴税款,被加收税务滞纳金;

四、税务数字(CA)证书更换(服务商)

CA数字证书是纳税人通过网络办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号码升位后,纳税人应到服务商服务窗口重新申办新的CA数字证书。否则,将无法登陆纳税申报软件及网上办税服务厅;

另外,开通网上认证的纳税人还要在服务商处重新注册网上认证信息;托收方式缴纳金税服务费的纳税人还要在服务商处变更托收信息。

五、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税务部门)

这项工作很重要!号码升位后,纳税人开票系统要重新发行。具体步骤如下:

1.纳税人作废手中全部发票,并保持开票系统联网且数据上传成功;

2.次日,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查询发票结存数量,确保所有发票结存为零。如无法实现自动验旧,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厅手工验旧;

3.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进行非征期报税;

4.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金税注销窗口注销税控设备;

5.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后变更手续;

6.纳税人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岗办理金税档案维护;

7.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金税发行窗口重新发行设备;

8.纳税人持税控设备、购票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售卖窗口申领新发票。

………… 强调:

1.变更当月系统无法自动验旧,建议纳税人变更当月请勿领票、开票;

2.税号升位前,如有空白发票,建议开完所有发票并完成验旧,开不完票的全部作废并完成验旧;

3.已开票、已认证的,变更次月申报后不能远程清卡,可能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异常清卡;

4.企业有未认证的购方税务登记证号为旧税号的抵扣联,在变更为新号后将无法认证,需换票。

5.企业取得的红字信息表尚未开具红字发票的,变更为新号后将无法开具,需重新开具红字信息表。

六、涉及号码变更的其他事项(统计局、民政局……)

纳税人还要到其他涉及税号的部门逐一办理税号的变更,请勿遗漏。

“三证合一”后最新常见的九个问题权威解答

(2016-01-11 16: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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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来源于厦门国税

一、“三证合一”的过渡期问题?

答: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7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各区国、地税局申请变更。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一照一号”登记制度改革的自贸区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向其交回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三、“三证合一”后需要去税务局办理什么事项?

答: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企业原来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也换成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纳税人需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清卡、退票及重新发行等。

四、“三证合一”后,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吗?

答: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这一点大白菜没想到,不过我个人建议重新刻一个,总觉得票面和盖章上的税号不一样,别扭!]

五、“三证合一”后,税控系统变更前开具的蓝字发票需要冲红,如何处理?

答:

1、普通发票:直接在税控系统中红冲,系统会提示无法找到相应蓝字发票,可以选择手工录入填写;

2、专用发票:在税控系统中填写信息表,打印出来后提交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审核,通过后开红字。

六、出口企业“三证合一”后,税号变更为18位,需要办理退税资格变更吗?

答:对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纳税人,在出口退税备案中增加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由征管系统自动导入,出口企业不用来退税部门变更出口退税认定。【但是大白菜为什么看到好多地方的税局通知纳税人要作变更?】

七、企业变更18位税号后,是否需要换新的发票簿?

答:不需要,使用原发票簿就可。

八、“三证合一”后,有遗漏认证或者发票开具出错的如何处理?

答:由于之前有保留旧档案,开具发票有误的可以用18位开具红字发票,企业若变更新税号后还有旧税号的进项票需认证,则要求进项发票退回销方,重新取得新税号的进项发票。

【这个工作会不会持续多年,因为有很多纳税人的采购发票因为没付款,对方迟迟未开那!】

九、“三证合一”后,企业变更18位税号,获得的海关缴款凭证是否可以上传比对?

4.工商注销异议申请书 篇四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

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注〔1995〕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核准企业注销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的具体措施。企业终止经营,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经登记机关核准,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三、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四、企业所持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已过期,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既不办理延期手续又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本文第三项的原则处理。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登记机关依据本文第三项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后,被决定注销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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