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文处理细则(8篇)
1.公司公文处理细则 篇一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文件 成地铁建„2014‟33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件
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地铁各参建单位、各投融资承办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经过建设分公司各部门会签、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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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件 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调查处理地铁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事件,避免质量事件进一步升级和扩大,杜绝质量事故发生,严肃质量事件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件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111号)、成都地铁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成地铁发[2013]274号)和《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成地铁发„2012‟22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地铁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质量事件,是指在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下简称“建设公司”)所管理的地铁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人身伤亡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质量问题。对该类质量事件的报告和处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事件经过、—2—
原因、损失、性质和责任,依据本规则及时进行调查和认定,总结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防范措施,并追究事件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条 质量事件发生后,造成事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流程逐级或者直接上报监理单位总监、建设分公司质量管理人员或领导。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建设公司成立工程质量委员会。对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建设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施工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一)质量委员会组成
质量委员会主任由建设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建设公司分管安全质量副总经理担任。质量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
质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公司分管安全质量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安全质量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负责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
(三)质量委员会工作职责
1、领导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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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定险性事件以下的质量事件处理决定。
3、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质量管理职责
1、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公司各部门及投融资承办单位、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2、督促公司各部门及投融资承办单位、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3、组织工程险性事件以下质量事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的各类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
4、牵头组织和参与工程实体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
(五)公司相关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六)投融资承办单位、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地铁公司各类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章 事件分级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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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质量事件的分级
质量事件共分为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险性质量事件3级。
(一)质量事件苗头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件,或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之一为质量事件苗头。
1、建筑材料
(1)凡需见证取样送检的建筑材料未检先用的。(2)每站或每单区间紧固件、植筋件、膨胀螺栓等经第三方检测不合格比例达到10%的。
2、土建工程
(1)盾构掘进过程中,每10环管片中有2环管片径向错台(10,15] mm或管片环向错台(15,20] mm的。
(2)盾构掘进过程中,每10环管片中有2环出现管片破损大于0.02平方米或大于0.2 mm宽的裂缝或存在渗漏水现象的。
(3)盾构掘进过程中,盾构管片姿态横向或竖向偏差达到(100,150] mm。
(4)车站结构层连续200㎡内砼结构面,结构主筋外露[3,6]根或0.2mm以上非结构裂缝[3,5] 条或滴、漏水达到2处的。
3、轨道工程
(1)每公里道床砼结构表面0.2mm以上裂缝[5,10] 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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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组织验收时无缝线路焊接施焊后超声波探伤结果或接头平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超过1处的。
4、机电装修系统
(1)每站装修施工地面石材出现泛碱、渗水、油浸、破损及明显色差等累计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2)气体灭火施工中每站无故释放气体1次,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3)给排水及消防施工中管网堵塞、渗漏、负压等,业主提出后,7天内不开展整改工作的。
(4)在送电结束,移交运营管理之前,35KV环网电缆终端头或中间接头发生电气击穿,造成3个电缆头损坏或10米以上电缆损坏的。
(5)接触网受电结束,移交运营管理之前,1个锚段内出现2处接触网线夹或2组锚栓脱落的。
(6)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每站公共卫生检测不合格1次的。
(二)一般质量事件
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事件,或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之一为一般质量事件。
1、建筑材料
(1)已经使用到工程部位的材料,经第三方抽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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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站或每单区间紧固件、植筋件、膨胀螺栓经第三方检测不合格比例达到20%的。
2、土建工程
(1)盾构掘进过程中,每10环管片中有[3,4]环管片径向错台(15,20] mm或管片环向错台(20,25] mm的。
(2)盾构掘进过程中,每10环管片中有[3,4]环管片出现破损大于0.02平方米或大于0.2 mm宽裂缝或存在渗漏水现象的。
(3)盾构掘进过程中,盾构管片姿态横向或竖向偏差达到(150,250] mm。
(4)车站结构层连续200㎡内砼结构面,结构主筋外露[7,10]根或0.2mm以上非结构裂缝[6,9] 条或滴、漏水达到[3,7]处的。
(5)主体结构砼强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后不满足设计要求强度,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因施工降水、管线迁改、地面加固、污水排放等原因造成市政雨污水管网排水不畅、堵塞,未及时整改到位导致验收未一次性通过的。
3、轨道工程
(1)每公里道床砼结构表面0.2mm以上裂缝[11,15]条的。(2)公司组织验收时无缝线路焊接施焊后超声波探伤结果或接头平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超过2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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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电装修系统
(1)每站装修施工地面石材出现泛碱、渗水、油浸、破损及明显色差等累计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
(2)气体灭火施工中每站无故释放气体2次,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3)给排水及消防施工中管网堵塞、渗漏、负压等,造成环境影响或污染基础、结构、设备等,但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送电结束,移交运营管理之前,35KV环网电缆终端头或中间接头发生电气击穿,造成6个电缆头损坏或20米以上电缆损坏的。
(5)接触网受电结束,移交运营管理之前,1个锚段内出现3处接触网线夹或3组锚栓脱落的。
(6)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每站公共卫生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再次检测不合格的。
(三)险性质量事件
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件,或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之一为险性质量事件。
1、建筑材料
(1)已经使用到工程部位的材料,经第三方抽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
(2)每站或每单区间紧固件、植筋件、膨胀螺栓经第三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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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不合格比例达到50%的。
2、土建工程
(1)盾构掘进过程中,每10环管片中有5环管片径向错台(15,20] mm,管片环向错台(20,25] mm的。
(2)盾构掘进过程中,每10环管片中有5环管片出现破损大于0.02平方米或大于0.2 mm宽裂缝或存在渗漏水现象的。
(3)盾构掘进过程中,盾构管片姿态横向或竖向偏差达到(250,350] mm。
(4)车站结构层连续200㎡内砼结构面,结构主筋外露[11,15]根或0.2mm以上非结构裂缝10条以上或滴、漏水达到8处以上的。
(5)主体结构砼强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后不满足设计要求强度,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的。
(6)因施工降水、管线迁改、地面加固、污水排放等原因造成市政雨污水管网排水不畅、堵塞的,被政府管理部门通报整改的。
3、轨道工程
(1)每公里道床砼结构表面出现0.2mm以上裂缝[16,20]条的。
(2)公司组织验收时无缝线路焊接施焊后超声波探伤结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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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头平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超过3处的。
4、机电装修系统
(1)每站装修施工地面石材出现泛碱、渗水、油浸、破损及明显色差等累计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
(2)气体灭火施工中每站无故释放气体3次的。
(3)给排水及消防施工中因消防管网质量缺陷,造成消防水压不足,影响消防验收的。
(4)在送电结束,移交运营管理之前,35KV环网电缆终端头或中间接头发生电气击穿,造成1个区间电缆头损坏以及电缆全部损坏的。
(5)接触网受电结束,移交运营管理之前,1个锚段内出现4处接触网线夹或4组锚栓脱落的。
(6)因承包商原因导致每站公共卫生检测不合格,影响政府专项验收总进度的。
第七条 如果一月之内发生与上次同级质量事件,则将该事件提级定性。
第八条 质量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上报信息,如果发生质量事件迟报、逾期不报、谎报或者瞒报,查证属实则将该事件提级定性。
第九条 由于成品保护不当发生的质量事件,按经济损失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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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事件报告
第十条 事件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一条 事件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应立即向项目业主代表、安全质量部管理人员报告,业主代表和安全质量部管理人员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事件苗头及以上质量信息报送流程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即时信息报告应包括: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质量缺陷问题主要情况,初步估计造成经济损失。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监理)应在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建设公司提交事件快报和图片等书面资料;项目主管部门一周内需按规定上报质量事件详细情况。
第五章 事件调查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建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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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结果报公司质量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质量事件及以下等级的质量事件,建设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质量部负责人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建设公司有关负责人,并根据事件的初步判定情况,由建设公司质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建设公司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于24小时内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调查组组成如下:
组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组员:安全质量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安质部相关人员、业主代表
第十六条 事件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件的分类、性质和事件责任;
(三)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可根据现场情况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件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调查组组长报告。
第十八条 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件的相关单位必须主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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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事件真实情况,并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物证。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成都地铁建设工程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概况。
(二)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
(四)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调查组对一般质量事件及质量事件苗头应在10日内向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提交《成都地铁建设工程事件调查报告》,事件调查期限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公司质量委员会及时按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成都地铁建设工程事件调查报告》下发事件通报,事件通报报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事件通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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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件损失。
(三)事件原因。
(四)事件定性定责。
(五)事件单位及人员处理。
(六)事件防范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事件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建设公司质量委员会应及时上报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或事件调查组。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在事件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件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件调查的秘密。未经事件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事件的调查信息。
第六章 事件责任判定
第二十四条 事件分为责任事件和非责任事件。责任事件必须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件,经调查属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主体单位原因造成的,确定为上述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事件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报告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件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全部责任。
第七章 事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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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监理、施工单位处罚如下:
(一)质量事件苗头
1、下发黄色整改通知单;
2、质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约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3、建设公司季度综合考评中“承包商现场管理季度检查评分表中”质量管理打分每次扣除15分。
(二)一般质量事件
1、下发红色整改通知单;
2、立即停工整改,发文全线通报批评;
3、质量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约谈投融资承办方负责人,施工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总监;
4、建设分公司季度综合考评中“承包商现场管理季度检查评分表中”质量管理项打分扣除25分。
5、对投融资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罚5万、监理单位处罚1万。
(三)险性质量事件
1、下发红色整改通知单;
2、立即停工整改,发文全线通报批评;
3、约谈投融资承办方负责人、施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法人代表、项目总监;
4、取消监理、施工单位季度综合考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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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投融资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罚10万、监理单位处罚2万。第二十八条 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事件及以上事件,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取消责任单位所承担工程的优质工程评定资格,并纳入质量安全信誉评价进行考核。
第八章 事件后续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质量事件苗头及以下的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公司、投融资承办方应制定经专家评审的质量缺陷通用修复方案,施工单位按照上述方案制定专项修复方案后,经监理、业主方审查后委托专业队伍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一般质量事件及以上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得擅自采用通用方案进行修补,必须重新编制专项方案,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委托专业队伍实施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第三章第五条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建设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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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建设分公司事件苗头、一般事件
质量信息报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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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分公司险性事件及以上
质量信息报送流程图
建设分公司事件苗头、一般事件质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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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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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地铁公司。
成都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综合部
2014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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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公文处理细则 篇二
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业财务工作最基础的环节。作为企业管理、财务监督的重要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也是体现企业管理水平的窗口,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既可以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保障, 又可以减少和杜绝各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对提高财务人员基本素质, 规范财务工作行为, 完善内控建设等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详细介绍A能源总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细则中亮点内容, 如在会计机构和人员、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资金集中管理、会计凭证及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会计信息化、内部制度、会计监督等方面的考核标准、考核分值, 以及A能源公司2015年度考核计划, 以期为其他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完善考核办法提供参考。
二、A能源总公司简介
A能源总公司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某中央能源企业二级子公司, 公司成立于1998年, 是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设立, 致力于“安全、高效、清洁”煤炭生产示范矿井的投资与建设,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同时通过示范矿井的投资建设, 建立煤炭科研、设计与装备成果应用和反馈的平台。A能源总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在河南、陕西、山西、辽宁、河北、内蒙古、宁夏等省、自治区设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资金集中管理, 这就对A公司总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为此, 在A能源公司范围内开展会计基础及考核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细则亮点内容
A能源总公司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细则》 (以下简称规范细则) , 主要参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制定, 其新增亮点内容如下:
(一) 开立银行账户需提前审批, 并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要求下属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前需向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需详细说明开户原因及选择该银行的原因等, 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总公司研究批准, 总公司批准后将下属单位申请材料等进行归档。
(二) 开户后需开通交易短信提醒, 财
务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都应纳入短信通知范围。公司要求下属单位原则上在总公司推荐的银行中选择开户, 开通网银及交易短信提醒后各单位财务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能第一时间了解公司的每一笔资金进出情况, 加强了公司对资金的监控, 从源头上杜绝了内部舞弊行为发生。
(三) 付款凭证应分别加盖“已制单”、“已付款”戳记。
目前A总公司和下属单位都采用了网银付款, 一般分为制单人和复核人两级操作, 出纳担任制单人, 会计主管或经理担任复核人, 公司要求出纳人员制单后加盖“已制单”戳记, 主管或财务经理复核后加盖“已复核”戳记, 有效避免了重复制单或重复报销的发生, 在各单位实践效果良好。
(四) 货币资金倒库需填制付款凭证。
过去有的单位在资金倒库时填制收款凭证, 有的单位填制付款凭证, 有的单位则不填制任何凭证, 目前, 规范细则明确要求各下属单位在资金倒库时一律只编制现金付款凭证, 对资金倒库业务进行了统一规范。
(五) 调账凭证需附调账说明, 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财政部《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第50和51条提到调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单据。但这种做法不方便会计稽核人员及审计人员了解调整事由, 事后要花大量的时间进行追溯, 对此, A能源公司规定调账凭证后需附调账说明, 将调整账项、更正原因、原会计科目和调账后的会计科目进行说明, 经会计主管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六) 会计数据及时备份, 重要会计信息应备份双份并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公司要求各单位最少完整备份一次会计数据, 对于重要的财务信息进行双重备份, 一份备份在财务部, 另外一份存放在公司其他安全区域, 为此A总公司办公室购置了专用的电脑, 将电脑放置到了专门的地点用来存放各个部门的重要备份信息, 并对各个部门的内容进行了加密, 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
四、会计基础工作考核标准及考核分值
A能源公司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表》以规范细则为主要内容, 分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资金集中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会计信息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十一大项, 考核表总分为100分。
公司对规范细则中每一条内容根据重要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 并给予不同的分值, 分别为0.1分、0.2分、0.5分、1分、2分、3分、5分共七档。 (1) 扣5分档:发现被考核单位未建立“三重一大”等相关制度, 例如公司未建立涉及重大经济业务事项规划、决策和监督制度。 (2) 扣3分档:发现被考核单位未建立其他重要的财务制度等, 例如未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筹资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3) 扣2分档:发现被考核单位应定期备份而未备份会计数据, 财务系统不定期维护, 没有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或者没有编制债权债务账龄分析表等情况的。 (4) 扣1分档:发现被考核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日期结账, 财务人员交接未编制交接清单, 账证不符, 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等。 (5) 扣0.5分档:发现被考核单位财务人员移交后未及时更新密码, 新开银行账户未开通短信通知, 在支出专户发现经营现金流入等情况。 (6) 扣0.2分档:发现被考核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大额付款未取得收据, 销货退回未取得退货验收证明, 对原始凭证进行涂改、挖补, 以及银行余额调节表长期未达账项未说明等。 (7) 扣0.1分档:发现被考核单位不同经济类型原始凭证合并填制记账凭证, 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名称或填制人姓名错误, 对外付款凭证应盖未盖“已制单”、“已付款”戳记, 原始单据粘贴不规范, 下属单位收款凭证后未附资金中心请领款单等情况的。
对各单位考核前默认初始分为100分, 检查中发现一条问题时则扣掉该条对应的分数, 最后的得分作为考核后的分数,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 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 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发现账外设账等严重行为的, 则取消当年的考核资格, 并会同其他部门一起进行严肃处理。
五、2015年度会计基础工作考核计划
A能源总公司在2014年9月出台《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细则》草案后,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条例, A总公司由财务总监带队, 专门去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进行了调研, 并将两家单位列入公司考核试点单位, 两家单位按照草案的评价标准对本单位进行了模拟打分, 发现两家单位的自评分数都在70分左右, 由此可以看出, 尽管两家试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评总体合格, 但都存在较大整改空间, 为此A能源总公司在2015年度将开展会计基础达标活动作为财务年度重点工作, 具体如下:
A总公司计划在2015年上半年成立会计基础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 财务部具体负责在公司系统内部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考核达标工作, 考核工作计划分成三个阶段: (1) 自查阶段:2015年上半年由各单位自查并进行整改、自评打分。 (2) 考核阶段:2015年7-9月公司考核组将由分管领导带队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并进行评分, 考核组将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3) 复查及评优阶段:2015年10-12月公司将对考核阶段成绩不理想单位进行复查,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考核组将建议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对在年度考核中成绩优异的单位授予总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先进单位”称号。
六、结语
会计作为商业的“语言”, 其价值和职能首先是通过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来实现的, 而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则是先决条件。加强会计基础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应该和公司内控建设和评价共同成为每年固定的循环工作, 需要每年制定详细的计划, 分阶段、有次序地进行。财务工作的基石抓实了, 会计核算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就能得到提高, 财务工作的价值就能体现, 财务工作就能为企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摘要:会计基础工作是公司财务工作最基础的环节,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既可以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保障, 又可以减少和杜绝各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本文重点介绍了A能源总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细则中亮点内容和考核标准、考核分值, 以及A能源公司2015年度考核计划, 以期为其他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完善考核办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基础,规范细则,考核标准,考核分值,年度考核计划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2] .曹金臣.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J].现代商贸工业, 2013, (4) .
3.开创:水处理公司的创新绝活 篇三
这是个养活了大大小小无数家公司的高产值行业,多数公司都在潜心研究如何在细分领域上把膜的应用做到极致。浙江开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浙江开创”)创始人包进锋却从另一个角度灵机一动:他将膜的物理结构做了调整,新产品“砼式膜”克服了原来的中空纤维膜最主要的物理强度问题,大幅度提高了使用寿命,而且成本只会增加10%。
此举堪称原料的革命,也为他带来了更多的商业机会。“现在创新多是模仿国外,而我们的‘砼式膜’是完全原创的。很多东西在没有点破之前,大家不一定往这个方向去想,但做出来的时候就会意识到,原来这么简单!”
他的商业模式也跟着产生了变化:浙江开创是家做“工程”的公司,提供包括设计、设备制作、安装及调试等服务的水处理“交钥匙”工程;在砼式膜诞生之后,由其全资子公司杭州求是膜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与制作的砼式膜将成为新的核心竞争力。
发明“砼式膜”
包进锋曾在国企任职,承担了包括863计划在内的多项国家重点项目,是国内较早从事膜分离技术开发应用的人员之一。之所以离职创业,是因为他总对“创新”念念不忘,在行业浸泡越久,越想试一些新做法。
所以,在2008年注册公司时,他将公司取名为“开创”;同时注册的“求是”专门研发和生产膜材料,取其母校浙江大学校训中的“求是”二字。这个清洁技术行业的老兵身上有些文化气息。
水处理的应用面非常广,主要两大部分是市政用水与工业用水,其中工业用水还可以具体划分为很多领域,如造纸、钢铁、石化、医药等。只要在某个领域攒足经验,“出个上市公司都没问题”。包进锋认为,市政类项目基本上是“关系营销”导向;工业类项目技术难度较高,但如果可以解决问题就能够中标,符合浙江开创当时的特点。他选择工业为主攻项目。
包进锋一边尝试各种领域的水处理工程,一边实施他的创新计划。由他带队的浙江开创负责做工程,追求膜应用技术的创新;副总经理张星星领衔的“求是”进行膜的研发与生产,为浙江开创提供材料,也顺便做膜材料的创新。
在研发上,他最初的目的是利用新技术降低成本。但凡是涉及到新技术、新产品的行业,很多都需要以“进口替代”来打开初始市场,浙江开创当时的目标就是模仿GE、西门子等大型企业的技术,在工艺上“修修补补”,以求在生产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性能。
在一次模仿某国外新式膜技术的研发中,包进锋发现国内很多家公司都在模仿该项技术,一旦成本降低,就无异于让大家处于一个起跑线上,浙江开创并无优势可言。这时他想到了原料的问题:膜的物理结构是中空纤维,水透过微孔得到过滤;纤维本身是复合材料制成,就像“钢筋混凝土”,类似于“钢筋”的材料可以让膜体强韧,类似于“混凝土”的材料让它更抗压。“钢筋”的分量增加,可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否则硬度过高,容易断裂。
膜的问题多年没人解决,于是他与张星星就此方面展开研究。张星星是包进锋的大学同学,做过理论研究,也下过工地。用包进锋的话说,“懂机械、懂化工、懂化学,还懂电器,只有杂家才能搞发明”。他们在膜中加入了类似于“钢筋”的材料,在耗资200余万的研发后,最终产品可以增加强度,大幅度延长使用寿命,成本仅比普通膜高出10%。
包进锋将产品称为“砼式膜”,即“以增强型改性聚丙烯、砼式聚偏氟乙烯中空纤维膜为基础的各类超滤膜组件、脱气膜组件、MBR膜生物反应器膜片”。砼式膜在2011年推出,浙江开创的团队在行业内部举办了发布会。他们请来的专家很惊讶,也表示了充分认可,针对参会的同行进行推广后,很多公司陆续更换材料为砼式膜。目前来自求是的收入已占到浙江开创总收入的30%-40%——“市场反馈良好,我们已经进入‘攻城略地’的阶段了。”
砼式膜的诞生也为浙江开创促成了更多的专利申请。目前公司的发明专利有2项,正在受理的有7项,其他与砼式膜相关应用的专利还会陆续推出。
处理好行业角色
如今包进锋会把浙江开创的商业模式与IT行业类比:膜材料与膜产品相当于电脑芯片,实施设备相当于电脑,而把膜技术用在化工、造纸等各个领域就相当于系统集成。
但他也存在困惑:创业初期,浙江开创遭遇金融危机,对项目几乎没有过多挑选,几年后虽然能够同时接下多个百万、千万元级别的大项目,但是依旧没有专注的应用领域。这使公司停留在国内第二阵营中,而包进锋对此毫不避讳:“所有企业都会经历业务发散、收敛、再发散、再收敛的过程嘛。”
与业内同行对比,浙江开创的业务面很广。在这个行业中,做工程需要设计、画图、做设备等工作,只有在领域中扎根下去才能做到专业化、精细化。“你能看到行业中每个公司的策略不同,有的正在用一两年时间攻下一块市场,有的是主攻几年后会爆发的市场。”
后来浙江开创根据工业、市政、特种分离、海水淡化几大领域设置了事业部。工业类聚焦于印染、化工、制药等,这部分占浙江开创业务的半壁江山;物料浓缩分离的市场同样很大,细分如植物提取行业、发酵行业、食品饮料行业等;市政类包括市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及提标改造与自来水处理;海水淡化则是与中海油、中石化等建立合作。
不过,包进锋还需要顾及到另一个问题。砼式膜的推出改变了浙江开创在行业中的地位,既做膜材料,又做工程应用,这意味着大家会与浙江开创形成竞合关系。已经有客户问道:你又做项目又做产品,到底是怎么个玩法?
包进锋调整好的策略是,作为工程承包方,浙江开创只接长三角的项目,其他地区的选择放弃,避免与客户的竞争;与此同时,砼式膜的应用面越来越广,得益于早期的“不专注”,公司对各个细分领域的膜技术都有所了解,一边生产一边做专业化应用。
4.银行投诉处理细则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客户投诉和建议的处理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更好地执行《XXXX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特制定该细则。
第二条 XXXX银行综合部为受理客户投诉和建议的部门。
第三条 综合部负责客户意见的受理和最终回复或回访,各责任部门需要协助配合综合部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XXXX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及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客户的部门。
第五条 综合部是客户服务处理情况的首要环节,负责接收、处理、督促、协调来自客户的投诉。
第六条 综合部是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的责任单位,有责任及时、准确、公平、公正地解决客户提出的与本单位相关的各种问题,及对不应、不能解决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 综合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客户投诉的问题、精心维护好客户关系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客户的投诉和建议处理流程
(一)接收。综合部接受到投诉或建议后,对本部门能够处理的及时处理,完毕后视处理结束,对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的,按照各部门的职能范畴,协调处理。
(二)审核。综合部对投诉的情况进行审核,发现投诉情况不符合要求,不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以受理的理由。
(三)处理。对符合处理要求的投诉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 客户投诉、建议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一)客户投诉和建议的处理原则。
1、要认真对待。要把解决客户意见的过程作为我们改进工作的过程,作为进一步赢得客户信任的过程。
2、要讲究时效。谁主管、谁负责,凡应由本部门解决的问题,不得借故推诿;凡马上可以解决的问题,决不拖着不办。
3、要讲究原则。投诉事项的处理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框架内进行,不得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
4、要严守保密原则。不得透露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内容,禁止将投诉材料交到被投诉人手中。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商业机密。
(二)客户投诉和建议的处理要求。
1、为保证客户投诉和建议的回复时限,综合部要按规定时限对投诉或建议进行处理。
2、综合部应及时调查投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提高处理效率。
(三)责任追究。对于内容性质严重并被认定为有效投诉的,XXXX银行将予以被投诉部门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由责任部门及个人承担给本行带来的信誉和经济上的损失。
(四)考核。
1、综合部将在年末对客户意见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5.公司公文处理细则 篇五
(2008年六月十三日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文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六章 公文印制与传送 第七章 公文办理时限 第八章 公文督办
第九章 公文公开、归档和销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林业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林业局机关公文是省林业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并指导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实行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确保公文处理质量。
第二章 公文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局机关公文主要种类:
(一)广东省林业局文件 包括发文编号为“粤林”和“粤林财”的公文。其中,发文编号为“粤林”的公文适用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意见和通知;颁布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下达全局性的长期规划、计划、重要工作部署、通知和通报;与同级机关联合发文;向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发文编号为“粤林财”的公文适用于有关计划财务的上行请示、报告及(转)下达经费等。
(二)广东省林业局函件
包括发文编号为“粤林函”和“粤林复”的公文。其中,发文编号为“粤林函”的公文适用于下达一般性工作通知、意见;向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一般性工作总结、统计材料等;报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转报市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与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兄弟省林业部门联系工作等。发文编号为“粤林复”的公文适用于对各市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局属单位重要请示和工程项目的批复;对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和会办意见;答复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发文编号为“粤林办”的公文。适用于根据省林业局既定的政策、工作部署,对有关具体事项向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有关部门的文件等;根据局领导意见转发有关的报告、通知等。
(四)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函件
发文编号为“粤林办函”的公文。适用于转达局领导对一般工作事项的批示意见,根据局意见对各市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请示事项答复或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与有关部门、单位商洽具体事宜等。
(五)广东省林业局明传电报
发文编号为“粤林明电”的公文。适用于紧急事项的通知。
(六)广东省林业局及局办公室便函
适用于无需编发文字号、无需长期存档的一般业务或事务的函复和商洽,以及对局机关内部的一般事项的通知。
第七条 公文种类的使用,由局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第六条 的规定确定,有特别需要的由局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确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需要24小时内办结的属紧急重要,应当标明“特提”;3天内办结的属紧急,应当标明“特急”;5天内办结的属较急,应当标明“加急”;10天内办结的,应当标明“平急”。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省林业局为主办机关的联合行文,省林业局应当排列在前,只标明省林业局发文字号。
(四)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成文日期后面,主题词前面)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报省委的公文,同时需省政府知道的,主送单位应当写为“省委、省政府”;报省政府的文件,同时需省委知道的,主送单位应当写为“省政府并报省委”。请示性公文,一般不能同时主送两个单位,不宜“并报”。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一)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1.向全省的重要行文,需抄送上级机关的,其排列顺序为: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2.主送国家林业局的请示性公文,可抄送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主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可抄送国家林业局和省直有关单位,但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十三)局机关下发的公文,应当规范使用下列主送(抄送)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省林业工会、局所属事业单位、局直属国有林场、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局机关对外发文时,局机关各处(室)不得作为主送单位;确需各处(室)执行或知晓的,可发送局机关各处(室)。
第九条 局机关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我局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林业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省政府授权,冠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县政府行文。除以函件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必要时可以采用便函形式。向省政府或省府办公厅报送公文,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进行。应当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省府办公厅;局属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或省府办公厅报送公文。
第十二条 我局可以与省直单位、地级市政府联合发文,也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向局党组、局和局领导请求批准事项的,应当以内部请示形式行文,并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综合协调并登记后,统一呈批。人事、监察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我局收到下级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越级请示、报告,以及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退回原单位。
第十五条 请示与报告应当分开行文。请示应当做到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六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第十七条 凡收到送给省林业局、局办公室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登记后,对需呈局领导的重要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及时送领导批示,再按领导批示分送有关处室和单位办理;其他公文由办公室直接分送有关处室和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收到交办公文后,应当由专人登记、分发、督办,不得漏办、压误。对不属于本处室和单位职权范围办理或需先呈局领导阅示的公文,处室和单位领导提出退文意见后及时交回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办理。
局领导直接交办的公文,如不属于本处室和单位业务的,应当向交办领导说明理由,征得领导同意后,转交主办处室或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处室和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处室和单位应当会有关处室和单位。协办处室和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出意见,经与主办处室和单位协商一致后送局办公室,如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当把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审核后呈批。
第二十条 对需要转发的上级机关公文,没有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一律采用原件翻印,并在文尾加注翻印单位、日期。
第二十一条 草拟公文稿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当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八)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九)根据来文要求或领导批示办理的文稿,必须将来文或领导批示件附在其后。
(十)向省政府或省府办公厅报送公文,涉及到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职能的事项,要先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十一)公文拟稿人填写发文稿纸时,涉密文件应当在“密级”一栏中选填“绝密”、“机密”、“秘密”;一些不涉密,但不便公开的敏感信息或内部信息,在“密级”一栏选填“其他秘密”。非涉密文件通过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办理,并应当在“公开范围”一栏中选填“社会公开”或“内部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文拟稿人是机关公文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各处室和单位负责人是公文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起草的文稿认真审核,严格把好第一道关。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是公文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局机关各处室和单位所拟文稿经处室领导审核后,送局办公室统一审核呈批。
局办公室收到各处室和单位的文稿,如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拟稿处室和单位进行修改。局办公室应当与拟稿处室和单位协商审核好文稿,统一发文口径,协调内外关系,核定缓急程度、秘密等级和公开范围,并按管理权限呈批。
第二十四条 公文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否确需行文,文种使用、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与有关处室和单位协商、会签,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第二十一条对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本细则的规定等。
第二十五条 以省林业局名义发出的公文,属于向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其他重要行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审批。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属于分管副局长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局长审批;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工作的,应当会有关副局长共同审批。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干部任免和规范性的公文,经局党组讨论,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审批。
以省林业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局办公室领导审批,涉及重要事项的,送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文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经签发人同意。第二十七条 公文的批阅、会签审核、签发者,应当认真负责,签署明确的意见、自己的姓名和具体的时间。对没有明确签署意见,或圈阅的,签名后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 公文的核稿、会签和签发不得使用铅笔、褪色圆珠笔和红色墨水笔。
第二十九条 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按《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办理;报省人大、省政府审批的法规、规章草案按《广东省林业局法规管理工作规定》办理。
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办处室和单位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正式文件10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3份,交局政策法规处送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局政策法规处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上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条 局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由会议直接印发,原则上不另行发文。确需印发的,经复核、审定后,在《林业情况通报》上刊发;印有会议材料的,会后一般不再行文发“会议纪要”,但会议讲话中提出的新政策和新规定,应当正式发文下达执行。
第六章 公文印制与传送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排版、印制,主办处室和单位负责核对、装订。
凡未经领导签发的公文和未经领导签名同意打印的会议材料,以及个人材料、论文等,局打字室不得受理。
未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编印的简报和内部交流材料,以及出差、开会和培训学习汇报等材料,由各处室和单位自行安排打印。
第三十二条 凡需局打字室打印的公文、会议材料,统一由局办公室根据其缓急程度,本着“先急后平,先上报后下发,先公文后材料”的原则进行安排;对特急件应当立即打印,限时件及急件应当按时打印;非局打字室工作人员进入打字室,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翻动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复印文件材料;领取纸张应当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文打印应当严格遵守公文格式。未按规定格式排版的公文,打字室不得印制,局办公室不得盖章。
第三十四条 秘密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公文应当指定专人打、校、印,并及时销毁校对稿纸。第三十五条 印制和复制秘密级以上的公文应当严格按《省林业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办理。
第三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信函的收发,不受理私人信件、汇款和邮件。
第三十七条 通过交换发出的文电、信函,每天上午8:45前送交局办公室机要通信员的,当天上午发出;8:45后送到的,第二天上午发出。通过邮局发出的公文、信函,每天上午下班前放入指定箱柜的,当天下午发出;下午上班后放入的,第二天下午发出。
第三十八条 交换发出的公文、信函,属密件、急件、重要件的,由经办人员编号、登记,交机要通信员签收、登记后发出。交换回来有密级、有编号的,由通信员登记后交收文单位指定人员签收。
第三十九条 经局通信员交换的信函、公文,信封上收文单位的名称要准确;邮寄的信件、公文,使用本局有邮政编码的信封,写清楚收文单位的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注明办理处室,并放入指定信箱,否则,由通信员拆封后清退。
第四十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按有关的保密规定办理,或送省委机要局传输。
第七章 公文办理时限
第四十一条 局办公室收到经领导批阅的各类公文,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处室和单位领取。
第四十二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各处室和单位代拟的发文文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呈批;急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呈批;特急件应当立即办理。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单位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
(一)各处室和单位收到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来或经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和其它上级机关的来文,以及下级机关单位报来的请示、报告和其它函件等,凡能直接送局领导审批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呈批;需讨论研究后送局领导审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综合呈批;需征求有关处室和单位意见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出并限时收回,收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征求意见综合并呈批。
(二)局领导作了批示的,各承办处室和单位应当立即办理,凡属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可即复来文单位;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复文的,应当立即代拟文稿,并在3个工作日内呈批。
(三)工作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需整理会议纪要和领导讲话的,经办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好呈批。
(四)凡有办文时限的,各处室和单位应当在办文时限前3个工作日将文稿送局办公室审核呈批。收文与办文时限不足3个工作日的公文,按第四十四条对急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急件应当即到即办,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呈批,如有时间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呈批;难以按时办完的,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呈局领导审批的公文,有时限要求的,应当在公文左上方附纸作出说明。紧急公文的呈批,如遇分管局领导不在,应当改送其他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局打字室收到付印的文稿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印出;会议材料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印出;限时印制的公文、会议材料,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特急件,应当立即安排印制;急件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稿印出后,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处室的经办人。
第四十七条 已印制的公文,拟稿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八章 公文督办 第四十八条 督办内容包括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上级有关部门对林业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以及我局承办的文件、转办的重要群众来信等事项。第四十九条 局办公室对有时限要求的来文和批件,应当登记,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和单位应当按时限要求抓紧公文的办理呈批,不得拖延、推诿。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当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拟办意见。局办公室应当定期总结,经局领导同意后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各处室和单位公文处理情况。
第九章 公文公开、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条 涉及下列政府信息的公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复的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我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三)林业综合统计信息;
(四)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七)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教育、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生态建设、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第五十一条 凡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与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密级文件解密后归到公文形成年份的档案中。
第五十二条 归档文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交局档案室归档。任何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正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后,应当于实施30天内移送同级综合档案馆供公开利用。
第五十三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定和局办公室领导核准,可以定期销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公安局公文处理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电子公文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6.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定稿 篇六
3天以内向总监办主任、总监请假,3天以上向指挥长、总工程师请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检负责人擅自离岗将处以每天2000元违约金;各专业工程师、各专业负责人擅自离岗将处以每天1000元违约金,并责令离岗者限期返回。
否则,经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查出,除要求承包人写出整改措施以外,同时处以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应加倍处罚。
3.5承包人应严把材料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运进施工现场。若发现使用了不合格材料,除必须返工外,每处每次处以承包人2000~10000元的违约金;若发现施工现场运进了不合格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处以每处1000~5000元违约金。逾期仍未清除者,则每处每次处以5000~20000元的违约金。
3.6机械设备的投入和使用是工程建设按质按量顺利进行的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现场上配备足够的且能保证作业质量的机械、设备。现场的机械、设备若与合同条款规定有不一致,或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机械设备调离(替换)者,一经查实,除限期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外,同时处以承包人每台(架、部)1000~5000元/天的违约金;若逾期仍未履行合同者,加重处罚,并暂停计量支付,直至符合要求。
3.7为落实现场质量责任,创建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牌。未按要求执行的,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要求现场的技术质量管理(监督)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否则,按照每人每次50元处以违约金。
3.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者,将从重给以处罚,除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工整改、并处10000~20000元违约金的违约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故意隐瞒不报者,管理组、监理工程师一旦查实,施工单位应立即返工,直到工程合格,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组视情况处予施工
单位两倍工程造价(或10000~50000元)违约金赔偿处理。
监理工程师由于指令错误、指令延误、监督不力、故意隐瞒不报等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的,管理组将在合同协议书赔偿限额内处予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赔偿。
3.9试验检测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它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提供科学的数据,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莲花乡黑土巷顺村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者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3.9.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试验检测体系,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合同文件及工作实际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换试验人员;试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条件,并保证完好。否则处以5000~20000元违约金,并勒令限期执行合同文件,逾期仍未执行者,加倍处理。
3.9.2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规范和合同要求。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除要求采取措施加强试验检测工作外,处以5000元~20000元的违约金。
3.9.3试验检测资料必须按要求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进行记录及计算,并经监理人员签认,资料必须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否则除限期整改外,处以1000~2000元违约金。
3.9.4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擅改数据的行为,保证数据及时准确。若有违反必须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
3.10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规定进行施工,消灭施工中常见病、多发病,保证工程质量随时处在有效的控制之中。否则,一经发现,除对造成质量隐患的工程进行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以外,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3.10.1路基土石方工程
(1)路基土石方施工前必须按管理组、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内容、程序对原地面进行施工测量,未将测量成果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或测量精度达不到相关规定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5000~20000元违约金。
(2)未进行填前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者,未按审批程序批准即进行填筑者,均按每处2000~10000元计算违约金。
(3)按要求需对原地面或结合部位挖台阶处理,而承包人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即进行路基填筑者,每处承担2000元~10000元违约金。
(4)土方路基填筑应采用插杆挂线分层碾压的方法施工,若未插杆挂线每发现一段承担1000~2000元违约金;若分层厚度超过技术规范的要求(≤25CM),以最厚处为准按每超厚1厘米每平方米1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理;应按“四区”(备料区、摊铺区、碾压区、检测区)作业法挂牌组织施工,否则每发现一段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借土填方使用的填料,必须是经业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取土场所取的填料,否则严格按3.4条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加倍承担违约损失。
(5)“三背”回填应采用符合《省道S213线易(门)双(柏)公路莲花乡黑土巷城至岔河段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中 的地点弃置,否则除按环保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外,每次按20~50元/m3计算承担违约金。
(7)填挖结合部必须挖台阶处理,施工单位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即进行路基填筑者,每处处予2000~10000元违约金。
3.10.2砌筑工程
(1)砂浆配制未按要求采用重量比,未用秤计量者,每发现一处承包人承担500~1000元/次的违约金;未按要求采用砂浆拌合机拌砂浆者,承包人承担1000~5000元/处违约金,经处罚仍不纠正的加倍予以处罚。
(2)未按要求采用靠坡架前后挂线施工,不能确保砌体几何尺寸者,承包人承担500元/处违约金。
(3)未按要求采用座浆挤浆法施工,处以承包人每处500元违约金;使用了规格不符合要求的石料,用超过初凝时间的砂浆砌筑或砂浆强度不够,一经发现按3.4条处理;未按要求控制层高者,未丁顺相间排列或二顺一丁排列者,分层砌筑的错缝间距达不到要求者,砂浆不饱满有空洞现象,每发现一次处以施工单位500元的违约金,多次发生仍不纠正的加倍给予处罚。
(4)沉降缝、泄水孔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有违反,处以施工单位200元/道的违约金。
(5)砌筑物的断面尺寸、顶面高程、底面高程达不到设计及规定者,除按设计进行整改外,按砌筑工程长度每10米1000元—200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理。
(6)沉降缝必须垂直通视,不得有相互咬口现象,填土前应采用合格材料填塞;否则,处以500元/道违约金。
3.10.3混凝土工程
(1)为保证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加强工序控制,承包人应加大对原材料的试验检验工作力度,严把材料关,并按批准的配合比进行施工,若有违反按3.4条规定处理;对砼的配合比要求采用重量比配制,用秤进行计量,若有违反,承包人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砼的拌制应采用滚筒式或强制式搅拌机进行均匀、充分的拌合,若有违反,承包人承担2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否则,每发现一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
(2)砼的强度、钢筋的加工制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按3.4条进行处理。
(3)严禁偷工减料行为,否则,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10000元/次违约金,视情节轻重,可加重处理。
(4)混凝土工程不得出现露筋、空洞等严重病害,若有出现者,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除予以返工外承担每处1000~5000元的违约金。
(5)混凝土工程除必须保证内在质量外,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若出现表面粗糙、蜂窝麻面、边棱不顺、模板接缝、颜色不均以及外观尺寸不准确等现象,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10000元/处的违约金,并按要求补救处理。
3.10.4路面工程
(1)、除材料控制按3.4条的规定执行外,堆放材料的场地需进行硬化处理,违反者除将污染的材料清除场外,并责令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场地硬化,同时处以5000~10000元的违约金。要求各种规格集料严格分开堆放,不允许相互掺合,违反者除不准使用掺合的集料外,并处以承包人5000~20000元的违约金。
(2)路面工程所用碎石,在强度、磨耗率、压碎值等指标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求全部采用联合碎石机加工,不准使用普通锷式碎石
机生产的产品。否则,除不准使用其碎石外,承包人还应承担每处5000~10000元违约金,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3)路面基层混合料的拌合摊铺机械、设备,路面面层混合料的拌合摊铺机械、设备,运输混合料的自卸汽车,均必须按业主、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数量、型号及其它要求进行配备。否则,不允许开工,影响进度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应严格工艺控制,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如路面基层的级配、焖料、压实、养生及试验检测指标,路面面层的透层、粘层沥青的喷洒,沥青混凝土的摊铺及施工温度,混合料的沥青含量及试验检测指标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若有违反,监理工程师及质量稽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同时处以5000元~20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3.10.5特殊路基工程
(1)无论何种处治工程,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及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否则,对承包人给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同时处以所偷工减料的单项工程造价200%以上的违约金。
(2)对发现特殊工程的地段,承包人应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一切不当的施工行为(如滑坍体停放大型机械、横向弃土等),否则,每次承担2000~10000元的违约金。若因管理不当,使工程病害加剧和扩大,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4)水在工程病害中的作用极具破坏性,除了严格按照设计或处治方案上综合考虑的治水措施完成并保证排水畅通外,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如挖临时排、截水沟等有效措施保证工程现场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若有违反,除限期要求改正外,承担1000元~5000元/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补救。(本条也适用于除特殊路基工程
以外的所有工程)。
(5)特殊工程的处治时限性十分重要,要求工程处治措施及时、准确,这不仅关系进度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投资控制问题,所以施工应全面、有序的进行处治。若因承包人组织不力,而延误了工期,除要求限期改进外并承担2000~10000元违约金。若造成了更大的质量隐患,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因病害处治工程的特殊性,故承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施工后应对按规定设置的有效观测点(网)准确地进行定期观测(如软基处治地面沉降量等指标),并负责完成观测资料的管理报备。若未按要求设置观测点,除应限期改正外,每点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若施工记录或观测资料不符合要求,则每处每次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改正。
(7)对砌筑、混凝土、路面及桥梁工程所用的水泥、钢材、钢绞线的存放必须支垫、覆盖,若将过期、结块的水泥及锈蚀严重的钢材用于工程中,除该工程必须返工外,同时按本细则处予1000~5000元的违约金。
工程费用外,并处以虚假工程费用两倍金额的违约金。驻地监理签认后的工程变更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现一次视其金额大小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并对所有签认人处以200元~800元的违约金。
4.3如果承包人与监理人员相互串通,以申报签批变更设计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承包人承担其申报变更金额2倍的违约金,由监理单位承担其签批变更设计金额50%的违约金,业主同时将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报交通厅备案。对情节严重,给业主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业主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
后,驻地监理和总监办应发出书面警告,并召开现场会,提出整改措施。承包人应加大人力、物力、设备投入,加强现场管理,并作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供驻地监理和总监办检查落实。如多次整改仍无效果,管理组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若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管理组将采取措施压缩承包人的工程规模,甚至终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特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则处以施工单位500~1000元/人的违约金,并责令更换无证人员。
7.5职工(劳务工)有如下情况之一者,每人每次处以违约金500~2000元。
7.5.1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者。7.5.2不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者。7.5.3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者。7.5.4发现事故隐患苗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者。7.5.5发生事故隐患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或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者。
7.5.6采购安全生产用品不符合使用质量要求者。
7.5.7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全会议内容不作及时传达落实,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脱节者。
7.5.8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机车者。
7.5.9在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禁火地点吸烟或动用明火者。7.5.10未配带安全防护器具者。
7.5.11如发现打架、闹事、偷盗、吸毒的人员,则处以承包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
8.3保通责任路段如因泼洒、污染路面、堵塞侧沟,除责令及时清除外,并处以承包人100元/㎡的违约金;未经批准乱开道口,处以承包人1000~2000元/处的违约金;施工路段因管理不善导致交通事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承包人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
8.4未按规定办理外用工暂住手续及统计造册上报的,每次处以承包人1000~2000元的违约金。
8.5社会治安管理不力,造成治安事件(事故)的,处以承包人2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责任。
承包人要堆弃废方时,必须按设计图纸或变更后的弃土场位置弃土,如在非指定的弃土场弃土,弃土不规范,造成弃土场的弃土溢出拦砂坝形成泥石流的处以1~2万元/次的违约金,并负责处理达到要求,同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承包人自行与地方签订协议选定的弃土场,所发生的一切纠纷,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植被恢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2农田坝区施工
(1)农田坝区施工的单位,在开挖基坑时产生的废方。必须运至指定地点堆弃,严禁随挖随倒,超占公路用地外的农田耕地,一经发现,则处以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负责赔偿超占引起的经济损失且负责恢复农田耕地。
(2)在农田沟渠段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弃土。如不按要求施工,一经发现处以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责成恢复沟渠畅通。因施工确实不能避免的,应向总监办专题报告处理。
9.4.3生活区生产、生活产生的废物应及时运至指定地点弃置,防止散失或随意倾倒阻塞河流、污染环境及水源,否则一经发现,处以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
10.3因随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集体上访、上告,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处承包人2~5万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
定,原则不得更换,高级驻地以上监理工程师未按投标书的承诺到位或未经业主批准即进行更换,每人次处以监理单位10万元的违约金,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除应事先得到业主同意,同时罚款3万元/每人。驻地办高监离岗,必须书面报经总监理工程师、业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批准方可离岗,否则,一律视为擅自离岗,处以驻地办高监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岗,须书面报总监办、业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处以每人每天500元的违约金。业主管理工程师管理办不定期抽查监理工程师在岗情况,建立抽查考勤制度。
11.5质量监理是对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天候的全面质量管理,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工地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纠正不当的施工行为,解决处理质量问题,保证质量得到有效、全面的控制。若稽查发现,监理人员擅离职守,业主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处以每次500元-2000元/人的违约金。
11.6监理单位应重视试验检测工作,并以此为质量监理的关键环节,确保用可靠的科学数据指导质量控制。若违反了易门~峨山~高仓公路建设管理组关于试验检测工作中对监理的要求规定,除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以驻地办5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若屡禁不止必须撤换当事人,并暂停支付监理费用,直至取消监理服务协议。
11.7若经稽查发现,或经举报证实,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及时进行现场检验或者存在其它延误工作的行为,当事人应承担每次200~500元的违约金,并警告。累计警告超过三次,监理单位须撤换责任人,监理单位并应承担2000~5000元的违约金。
11.8驻地办应按管理组和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工作,若抽
样频率(包括平行试验)达不到要求,处以驻地办2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限期要求采取补救措施;若试验资料有误,或资料整理不符合要求,除要求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警告超过三次,则处以驻地办500~2000元的违约金,直至符合要求。若试验检测资料出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要求驻地办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0~5000元/次违约金。
11.9监理单位责任心不强或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对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施工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规定要求施工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管而不力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投资、环保工程、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控制,视情况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11.10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变更数量、新增项目单价和支付报表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方能签认。若签认后仍有虚假数量发生,每发现一次,按承包人违约金额的不少于10%给予监理单位违约处罚。
11.11监理人员亦必须相对稳定,监理单位提出人员更换必须经业主同意,若自行更换或未按合同规定人数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支付违约金5000元/每人,监理员每月支付违约金2000元/每人。
11.12驻地办应按监理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管理,并完成规定的资料及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如工地会议记录、技术性文件、指令、签认单等)。应重视并规范监理工作中的记录(如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各类报表等辅助性文字依据)。若出现内业资料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除限期改正外,驻地办还应承担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逾期仍未改正,则暂扣当月监理费用,直至符合要求。
11.13全体监理人员应遵循监理的十六字方针、恪尽职守、廉洁奉
公,不得有任何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从重从严处理,对于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万元以上)行为,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1.14业主对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认为不称职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限期撤换,监理单位需按要求更换业主满意的监理人员到工地现场。否则,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法履行监理合同时,有权终止监理服务合同。
11.15对监理单位处以的违约金,不得向承包人摊派、报销,如违反,一经查实,则处以监理单位2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加罚原金。
用于工程建设,也可作为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方面的奖励资金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另行制定。
12.4违约金处理的要求: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有理有据,以本细则的规定为依据,坚持原则,按章办事,绝不徇私舞弊;单据字体清晰,当日处理单据必须当日归档,并记入当日的稽查日志或监理日志,处罚依据必要时应附相应的照片和质量缺陷的记录、图纸、试验数据材料等。
12.5除违约金处理外,其它的处理措施按相关规定办理,且应本着“质量无小事”的原则做到有始有终,有措施必须有落实,不允许有不了了之的处理结果。
12.6处理通知单使用管理:《莲花乡黑土巷顺村路建设工程违约处理通知单》由管理组统一印制。通知单顺序编号,盖“莲花乡黑土巷交通运输局”公章(压缝),发给管理组、总监办、驻地办人员使用。处理通知单一式两联,12.4非违反禁令、未造成后果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处理
(1)承包商发生1次非违反禁令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给予现场制止、警告、列入黑名单(记录1次非违反禁令)等处理。
(2)承包商
发展基建科审核批准,整改完成后,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公司发展基建科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履行合同,如验收不合格,将承包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一年内继续参加我司任何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同时公司按照内控要求履行合同终止审批程序,并依据法律和合同追究承包商责任。
12.8依据本规定对承包商进行处理,并不能免除承包商由于相同行为违反其它规定、合同,而应受到的处理。
次)以上的、违反禁令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后果的,公司发规部门均须报公司发展规划处审核,发展规划处会签安全数质量管理处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回复后,公司发展基建科向承包商送达安全违规违约行为通知书,无申诉异议的,公司发展规划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在建设项目OA系统定期公布。
13.3申诉
承包商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违规违约行为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可在3天内向公司或者公司安全数质量部门进行申诉,包括口头申诉和书面申诉。
13.4处罚
收到申诉的部门7天内对申诉进行答复,对于有疑问的,安全部门组织发展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共同到施工现场进行确认。对于安全违规违约行为认定错误的,不进行处罚,对于认定无误的给予处罚。
13.5申诉不加重处罚。
育;出现第2次,建议承包商停止该施工人员作业,下岗再培训,再经过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再上岗作业;出现第3次,建议承包商开除该施工人员。
14.3 施工人员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对由于安全违规违约行为被开除的施工人员,列入建设项目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参与工程施工的相关活动,造成后果的,今后不得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参与工程施工的相关活动。
第十五章附则
15.1本办法作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合同协议书一经签订即生效执行。
15.2本规定对签订合同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5.3若出现违约,必须严格按以上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对严重违约或不履约者,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15.4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业主与承包人、监理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另行补充完善和约定执行。
15.5本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应结合莲花乡黑土巷顺村路建设工程管理组制订实施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等执行。
7.公司公文处理细则 篇七
我国的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 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等权益工具对员工实行激励。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 允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实质上属于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 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薪酬, 因此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以规范其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股份支付准则未提及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财会[2010]15号) 》 (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弥补了这一缺陷。
《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 企业集团 (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 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 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 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此外, 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 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或负债。 (2) 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员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 应当将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员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 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集团公司之间发生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例:A公司对其子公司———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为了激励和留住优秀员工,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以其股票期权600000股授予B公司财务总监甲先生, 授予价为人民币20元/股, 即行权日可以以20元/股的价格买进A公司股票。甲先生在2011年的行权情况是 (见下表) :
1.结算企业的会计处理
结算企业虽然在《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未直接定义, 但是我们可将其理解为承担结算义务, 支付奖励或授予股份的企业。当结算企业以自身权益工具对本企业员工进行激励时, 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为同一企业;当结算企业以自身权益工具对集团内子公司员工进行激励时, 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即发生分离。
如上例, 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相分离。A公司以其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同时A公司是接受服务企业———B公司的投资者,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并确认资本公积。
A公司在2010年末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2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00000
2.接受服务企业的会计处理
如上例, B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 且没有结算义务,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该项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B公司2010年末的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2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00000
集团公司之间发生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
集团公司之间发生的股份支付, 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在哪家公司的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 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的股份支付属于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属于增加应付员工薪酬, 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
1.结算企业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上例, 虽然股票期权本属A公司所有, 但是因甲先生是B公司而非A公司的员工, 该项股份支付应属于与A公司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不能在A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接受服务企业的税务处理
如上例, 甲先生是B公司的员工, 该项支出应属于与B公司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 且该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应当在计算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工资薪金和员工福利费扣除的有关问题。第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 实际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 可遵照这些原则: (1) 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 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 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 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如上例, 如果股票期权支出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的定义, 那么可以在实际发生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该项支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如一次性支出过大, 被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不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就无法被认定为属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 有可能无法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 除另有规定外, 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企业对员工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而发生的股票期权支出, 在行权之前会计上所确认的费用是一个预估的金额, 且未行权之前员工也未实际取得该股票期权的实际利益, 企业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 在行权之前的股票期权支出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行权时股票期权的费用已确定, 且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此时应为该项支出实际发生之时, 应当就员工实际行权当月就该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上例, B公司于2010年末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至甲先生实际行权时, 视同发放工资薪金, 应当允许据实列支。因此, 当年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3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0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 都应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 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于上市公司 (含所属分支机构) 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 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 (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 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号) 》规定的计算方法, 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 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根据“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国税函[2009]461号”三个文件的规定, 涉及员工的股份支付是企业全年工资薪金支出的一部分, 其纳税调整不应当单独进行, 而应当并入当年度全部工资薪金总额考查。
如上例, A公司对B公司持股比例为40%, 超过了30%, 因此可以适用“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甲先生所取得股票期权于2011年实际行权两次, 但均作为全年一次性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对B公司而言, 对甲先生的股权激励支出应于2011年行权之时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 此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前期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本期转回, 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公司公文处理细则 篇八
我父亲和我伯父搭乘出租摩托车时,被一辆侧翻的运煤货车压伤,经过治疗,我父亲小脚趾被截,伯父右脚功能受到影响,但都未能评上伤残等级。当时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运煤货车车主负全责。而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我父亲二千元左右,伯父一萬元。护理费按农村人口15元一天计算,而当时我从广东回家护理老人,我出具了我的工资单(3500元/月)。所以我父亲并没有接受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请问:保险公司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我该怎样做?是否还可以要求车主赔偿?
答: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你可以以运煤车车主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中要赔偿的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护理费应当是你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时间按照医院出具证明的时间计算。
另外,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付你父亲二千元左右,你伯父一万元是否合理,要根据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
我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丈夫重婚
我和丈夫结婚10年了,前些日子,我发现我丈夫在外面有了另一个女人,那个女人还怀了我丈夫的小孩。我想告那个女的和我丈夫重婚,但我不知道该去哪里告。请问:我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我丈夫和那个“二奶”犯重婚?我该准备什么证据?
答: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及重婚罪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可以向你丈夫犯重婚罪的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重婚罪可以准备以下证据:
1、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2、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3、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4、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5、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的;6、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
重婚罪可以是自诉案件,也可以是公诉案件。因此,如果你很难搜集到以上证据的话,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把搜集证据的任务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特约主持: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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