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10篇)
1.蚌埠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一
各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市直各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中央、外省市在汉单位、驻汉部队: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以及湖北省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会考办发[200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二)中级资格: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作了调整,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合并为中级会计实务。调整后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科目衔接:
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5年度,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1、在2004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报名时需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参加2005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度起,停止原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4、2005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三、考试时间
200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5月21日、22日举行。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 5月21日 09:00——11:30 经济法基础
5月21日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资格 5月21日 09:00——11:30 财务管理
5月21日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2日 0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5月22日 0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5月22日 0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四、报名时间
2004年10月15日—10月29日
五、报名地点
(一)各区报名点设在各区财政局会计科;
(二)市考办报名点设在汉口高雄路1号财苑大楼1楼。
2.蚌埠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二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业务中心、直管单位:
为充分调动集团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健康发展,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将启动集团公司201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分级管理原则,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统一评审。现将各系列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国际商务、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一)申报程序
1.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中心、直管单位组织学习评审文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或综合管理部提出申报。
2.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中心、直管单位根据评审文件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学习报送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并协助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3.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中心、直管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及初审、组织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推荐并上报申报材料。4.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接收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
5.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合格的申报材料分别提交集团公司工程、国际商务、会计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
(二)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提供原件(表格可在附件中下载)。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一式一份,提供原件(表格可在附件中下载)。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一份,提供原件及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牛丛信箱(表格可在附件中下载)。
4.学历证明(提供由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复印件)。5.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提供由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6.全国职称外语考试证书(提供由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7.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省)市级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或国资委人事局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提供由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8.取得中级职称以后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入选的学术论文、著作、专著、业务专题报告等。应提供原件,如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将封面、版权页、主要章节页、目录页、前言页等复印,由人事部门加盖公章。即将发表的以清样为准。
9.反映申报人工作业绩的相关奖状、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提供由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复印件,奖励及荣誉证书应为集团公司或以上级别)。
10.二篇参评论文。一式二份,提供原件及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牛丛信箱
11.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12.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根据《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程序推荐申评人选。各单位要做认真好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工作,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申报单位推荐人选及上报材料不合格,人力资源部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推荐上报。
2.申报人员按“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材料填写注意事项”的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参加申报:(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3.申报专业、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三者尽可能一致,难以一致的,申报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4.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资历”、“发表文章”等有关资料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四)评审费用
集团公司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报名时交评审费1,000元/人,外单位申报人员报名时交评审费1,500元/人。
二、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集团公司有工程系列、国际商务系列、会计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其他系列集团公司目前没有评审资格,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对外委托评审,其中:经济、研究、新闻、出版系列委托国资委授权的评审机构中国有色人才评审,政工系列委托国资委宣传局评审。对于国资委不能评审的系列,集团公司京内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对外委托评审,集团公司京外各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委托单位所在地人事局评审。申报条件之一是取得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具体的申报条件、报送材料的要求及收费标准按委托单位规定办理,另行通知有申报人员的相关单位。
三、评审报名工作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5月31日前将2012《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人员名单》(见附件)电子版发送至人力资源部牛丛信箱。人力资源部将根据申报情况,将委托评审系列报送材料的有关要求发送至相关单位。6月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及初审,组织填写单位推荐意见,6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申报材料。
四、其他事项
1.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涉及单位和个人两方面,为了帮助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准备好申报材料,人力资源部将于6月上旬组织职称申报工作培训,重点介绍如何准备申报材料,请各单位主管人员及申报人员按时参加(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为保证申报材料符合要求,请各单位正式报送材料前,将申报材料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合格后再加盖印章正式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人:姜萍 杨惠 牛丛 电话:68495437
附件1: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附件2: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材料填写注意事项
附件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附件4: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
附件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情况简介表 附件6:破格评审推荐材料
附件7: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申报 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名单
3.蚌埠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三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将2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调整日期安排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3年9月6日(星期六)、7日(星期日)举行。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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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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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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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 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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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6: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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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周密安排各项考试考务工作。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考生排忧解难;要完善考试第一责任人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检查落实考试各项保密措施,作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地在考试的准备和举行期间,要特别注意加强“非典”防范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四、如个别地区因“非典”等疫情不能安排考试工作的,请及时与全国会计考办联系。
五、对在“非典”一线工作的考生,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已取得的考试合格考绩有效期可相应延长一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4.蚌埠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四
粤人社发〔2010〕310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我省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对照资格条件提交如下材料(申报评审须使用2009年版职称评审表,申报人员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1.《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1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1份;
3.《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一式3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申报评审表四)1份;
5.《证书、证明材料》(申报评审表五)所有资格、资历证书,包括学历证(包括全日制的、在职的最高学历)、非学历教育、高级会计师等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任职资历等证书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原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贴在其他证书页);
6.《业绩、成果材料》(申报评审表六),申报材料提到过的所有业绩、成果均须提供证书、证明材料装订于此,包括取得高级会计师以来的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以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
7.《贴资格证相片页》(申报评审表七)及相片1份;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八)1份;
9.《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九)及近3年年终考核登记表各1份;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
11.本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自制封皮;
12.申报职称资料袋(牛皮纸档案袋)。
13.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无效。
上述材料第1—9项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打印填写,第10、11项自行装订,第1—9项也可在各市人事局网站下载。除第3项为A3外,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双面打印,并分别装订成册。资料袋使用牛皮纸文件袋,由申报人自行准备,要求:资料袋正面须用钢笔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的专业、申报的资格等项目,在资料袋的底部要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职称。
(二)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单位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三)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申报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
(五)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弥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二、省外来粤人员和申报两个系列人员的申报办法
(一)省外来粤人员申报。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个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前公示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进行意见收集和问题核查,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加盖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别审核和7个工作日的公示,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三)报送单位连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起密封盖骑缝章报送。
五、评审组织和受理申报时间
(一)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评委会)。第三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212房,邮编:518034,联系人:赵天一,联系电话:0755-83938950、0755-83938960)。
(二)2010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受理申报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9日(休息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第三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六、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申报者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应缴纳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140元,共计720元。各市报送材料时按规定扣除送审费,余款交第三评委会办公室。
七、评审办法
第三评委会实行评审与答辩结合的评价制度。答辩的时间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另行通知。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
(一)专业(学科)组审阅申报材料,对有问题的材料可要求申报人补正和说明。
(二)专业(学科)组组织现场面试。评委对参评人进行现场面试,时间为每人15-30分钟。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由专业(学科)组评委和评审委员会评委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表决,表决过半数为通过。
八、评审结果公示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第三评委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返回所在单位在单位公告栏(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第三评委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署名举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493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5.蚌埠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确保评审质量,现对有关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完成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的要求,按系列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审委员会,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人事部备案。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
二、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应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被评审人要由学科组推选的两名以上专家进行审查、评估业绩成果,不得自找专家审查、评估。
三、评委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高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五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中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会应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者组成。
四、各级评委会委员应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经相应职改部门批准产生。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评委会委员会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五、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评审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具体条件是:本单位专业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比较健全的评审制度,领导班子及专业技术队伍素质较好,有足够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
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国家教委批准。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家教委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系列高级职务评审权的授予,地方所属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列主管部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各部委所属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各部委主管部门审查,职改领导小组(或部委领导集体)批准,
其他系列高级评委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负责组建,一般不再下放评审权。
六、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委会评审。国务院各部门驻地方的直属单位非主体系列一般委托当地的有关评委会组织评审。委托评审的程序是:由本单位提出,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函。高级职务委托评审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职务委托评审由县(处)级以上的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经批准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层单位领导人(含正、副职)不在本单位评审,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由上级职改部门负责委托评审。
七、各地区、各部委职改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应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对首次评聘工作中已经授予评审权的单位,应按上述办法和条件,重新审批组建。
八、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两年左右。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
九、今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搞个人申报,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对被评聘人员的业绩、成果、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后向评审组织提供有关的考绩档案和考核结论、材料以及群众的评价和反映。
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岗位数额等应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公布。对被评审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基本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然后组织一定范围、规模的答辩会,以测定被评审人的实际水平,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十一、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十七人,中级评委会不得少于十三人。评委会在听取人事职改部门意见和学科组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十二、评审结果必须由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个别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应由单位领导提出,经职改部门同意后,由评委会进行复议。
十三、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十四、各级评委会收取评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并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公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同时,抄报我部职位职称司。
6.蚌埠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六
关于201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
考试考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 为做好201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以下简称人机对话考试)工作,根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卫人才发【2012】12号),现将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安排及系统管理培训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机对话考试专业时间安排
2012人机对话考试的时间定于5月19、20、26、27日四天进行,所涉及的65个专业具体考试日期安排详见附件1。各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在同一天内完成,每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二、人机对话考试系统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为确保人机对话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人才中心)将于2012年2月至3 1
月对承担本人机对话考试系统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可于2月20日至3月5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选择“系统管理员培训管理系统”,填报个人信息;各市通过系统审核本辖区内的学员报名资格,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8日。
考核培训方式有集中面授和远程培训考核。(1)集中面授:承担本人机对话考试系统管理工作的新机考机构选派2-3人,与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的机考机构选派的系统管理员共同参加卫生部人才中心统一组织的集中面授、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2)远程培训考核:不参加集中面授的2011年系统管理员培训的合格人员须参加远程培训,通过登录“系统管理员培训管理系统”,下载培训相关材料通过自学后,在3月15日至30日之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参加远程考核。
考试中心须指派1名卫生机考负责人组织并参与所属机考机构系统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特别是远程培训考核工作,要保证每个机考机构的系统管理员考核通过数量达标。
卫生部人才中心将根据培训情况组织全国范围的考前模拟练习、再次检验培训效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各市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有关工作,认真、扎实地做
2好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2012人机对话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2012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考试日期2、2012人机对话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
7.蚌埠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七
关于201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苏财会[2009]2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人事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1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9]41号)要求,2010年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继续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江苏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至30日,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09年12月4日至11日。部属单位和省属单位的考生,按属地原则就近到当地财政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考试报名管理规程按《江苏省会计考试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苏财会[2005]31号)的规定执行。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加强考试报名信息的校对工作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在完成考试报名工作后,必须及时整理、检查校对报名信息,发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号等信息发生错误的,应及时通知考生,并予以更正。
三、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 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应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之日起,至报名止)、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核时间为2009年10月25日至31日。
因种种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考生,可以参加补报名,补报名考生资格审核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至12日。
四、网上编排考场及打印准考证工作
今年我省全面实行网上编排考场及打印准考证工作,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将地理位置相近或报名人数较少的报名点进行合并后设定考点,用于初级考生编场;中级考生以市为单位进行编场。考生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至5月14日。
五、考试级别、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3、考试大纲: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0的考试。
六、认真做好2010的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 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征订201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的通知》精神,2010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考办印发,考试辅导教材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按大纲要求组织专家编写并出版发行,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征订。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通过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征订考试用书。
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结合考试报名工作做好考试辅导用书的宣传工作,组织考生自愿订购,不得强行要求考生购买考试用书。
为了保证考试用书印刷、发运工作的及时进行,请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考试用书预订单传真至我厅会计处。
8.蚌埠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八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苏人社发〔2012〕54 号通知,现将我市201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考区安排
201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于6月16日下午、17日全天(共一天半时间)。考场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四)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五)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科,考生须一次通过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
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科,考生可以在连续两个内通过全部科目后,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等文具,严禁携带计算器,其它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
四、报名组织、程序
(一)此项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网址为.cn。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
(二)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者,在2012年3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送苏南人力资源市场(镇江市运河路100号,宝塔山公园对面)二楼人事考试考工柜台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核通过后在3月20日前完成网上支付,网上支付成功才算有效报名。咨询电话:84432609、84425552。
凡报名的考生都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如实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在报名表下方贴二寸照片一张;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今年新报名的考生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2、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
(三)6月11日起,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教材征订与培训
报考人员订购教材可与省民政干部学校联系(联系人:卢正虹,联系电话:025-83225544),或直接向中国社会出版社订购教材(联系电话兼传真:
010-66020531,联系人:杨非,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420室,邮政编码:100032)。
六、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0〕51号)精神,201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按每人每科62元、主观题按每人每科68元、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有收费票据需求的考生请凭准考证到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柜台领取,具体地址:镇江市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
9.蚌埠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九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11]11号)精神,现将我省201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201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5月12、13日举行。考试报名条件不变,仍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在2012考试报名工作中,各省辖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会计考办)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网上报名工作。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和考试的组织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市会计考办负责。
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含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的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由郑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四、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新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五、各市会计考办一定要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认真做好201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安排,及时组织考试报名工作,不得延迟报名,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报名时间的,须报经河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批准。
六、各市会计考办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不得随意放宽报名条件。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名人员的报名表、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
对于报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省会计考办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特殊问题,请及时向省会计考办反映,不得自行处理。
七、201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考务工作,各市要严格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考务规则执行。考点原则上设置在高考定点学校,所选用的学校应报省会计考办批准。
对以往考场纪律较差的考点,坚决取消其考点资格。
201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的生成由省会计考办负责。
八、各市会计考办应本着“以考养考、以收抵支、合理收费”的原则,按照省财政厅豫财会[2003]8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乱收费。
附件1、2012河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览表
附件2、2012河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科目、时间安排表
附件3、2012河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1、2011年10月23日前,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2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11年11月7日前,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2考试报名工作。使用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网上报名,河南省的系统开通时间为2011年10月23日至11月7日,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11年12月11日至14日。
3、2011年11月8日前,各市上报考试报名基本情况及考试用书征订数量,将书款汇至省会计考办。
4、各市应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考点设置情况、试卷预订表及报名阶段工作总结报送省会计考办。同时将报名费汇至省会计考办。2012年4月27日前完成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5、2012年5月10日前培训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同时完成对各考点、考场的检查验收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指挥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6、考试前各市应派专车专人(武装押运)到省会计考办领取考卷(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7、2012年5月12、13日组织考试。
8、其他如押回试卷等时间安排省会计考办另行通知。
9、2012年10月30日前,各市对2012年及以前档案号、身份证号错误,不能正常合成成绩的,填表后及时上报省会考办。
10、2012年11月20日前,各市会计考办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1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总结。
河南省会计考办
2011年10月20日
提示:
关于河南省201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201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0月23日00:00—11月6日24:00;审核受理时间全省统一截止到11月7日下午17:00。
10.蚌埠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十
各区(市)县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2017年职称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现将申报工程技术市政工程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市域内从事工程技术市政工程及相关专业(包括市政建设涉及的道路、桥梁、隧道、机电工程、建筑材料、岩土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卫工程、给排水、工程机械、城市燃气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建筑经济管理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市属单位和各人才工作站可以直接送审,区(市)县所属单位统一委托评审。
二、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初级职称的人员:
(1)在市政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一年,大学专科毕业三年以上的非国家统招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五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2、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
(1)在市政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获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四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两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五年,大学专科毕业七年(成人学历从毕业时间起算毕业年限,非市政相关专业成人学历,大学本、专科取得年限增加2年),经考察合格。(2)参加国家考试取得市政工程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上述国家规定学历,申报职称时可以优先予以评定。
三、报送评审材料的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推荐表》(一式一份)。职称申报都必须有高一级职称或资深(三年以上)同级职称的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同行专家共2人推荐。单位推荐经办人员和推荐专家都要有签名和联系电话,评审专家和各级职改部门可据此直接联系考核。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
3、《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申报名册》一式一份。
4.《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必须本人签名)。
5.①“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一式一份。内容包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现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及业绩和贡献等。要求重点说明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业绩,并提出对申报人员明确的推荐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②任现职以来个人业务工作总结(限3000字左右)。
6.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科研成果、发明专利、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创新、技术标准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文字材料和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出版论著等实体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论文不再作为申报评审的限制条件,但申报人员应该认真详细地准备和提供专业技术岗位业绩材料,以供评审专家考核。7.其他证明材料:学历证明(2002年(含2002年)后毕业学历需打印学信咨询网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现任职称资格证,均一式一份,复印件加盖本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签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8.属委托评审的应报送委托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一式一份)。
9.单位申报的需填写《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报名册》,同时提交有EXCEL文件形成的申报名册磁盘(一式一份)。
四、有关要求
(一)送审的相关表格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首页-办事服务-人才服务-职称评审-资料下载专栏下载(请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使用2017年新表)。可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也可电脑打印。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报送的评审材料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各种表的各栏目必须全填,没有内容可填的栏目必须写上“无”,非选择项目用笔划去。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印制,使用标准档案袋包装传递,并应详细填写申报材料目录。
(二)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精神,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单位属地化原则申报材料,申报时需提交企业工商注册、劳动合同。
(三)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个人提供的证件、填写的业绩及所有内容(学历、资历、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验证和核实,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资格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的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将情况记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公开通报。
(四)各区(市)县人社局(职改办)、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受理申报材料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和确保申报材料的质量要求,认真核实相关情况,材料收齐后统一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五)评审通过的中级职称资格人员将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审核批准。
五、申报程序
凡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区(市)县人事职改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报送成都市工程技术市政工程专业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工程协会办公室)。
地 址:成都市一环路东四段建设北村52号312办公室 联系电话:69290127
六、申报时间
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七、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字费〔1999〕265号文件规定执行:中级140元/人次;初级100元/人次。
八、监督投诉
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市纪委(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将对评审工作全程监督,各级职改部门也要切实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电话:61888119(市职改办)。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职改办〔2017〕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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