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压力管道管理若干规定(精选9篇)
1.冶金工业压力管道管理若干规定 篇一
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颁发单位】:化工部
【发 文 号】:化生发(1995)968号 【颁布日期】:1995-12-20 【实施日期】:1995-12-20 【效 力】: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化工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1、进口压力Pw≥0.1MPa;
2、公称直径Dg≥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对于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1、非金属管道;
2、仪表管道;
3、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4、非易燃介质、无毒或毒性为轻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如:水、空气、惰性气体等。
第三条管道的分级表示如下:(略)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管道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管道。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管道。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列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
一、宣传、贯彻有关压力管道技术标准、法规、制度;
二、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管道的管理台帐;
四、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
一、化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厂长、总工程师等)应对本单位压力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二、设备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
3、编制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负责压力管道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工作;
6、编制压力管道检验、修理计划并负责实施;
7、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8、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9、参与或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10、定期向化工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压力管道综合报表(附件一)(略)。
三、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对压力管道使用、检测的监督检查;
2、负责压力管道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四、生产使用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2、制定有关工艺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5、编制本部门压力管道检验计划;
6、负责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维护;
7、参与压力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8、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对管道施工、检验的质量和结论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章 设计
第七条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
第八条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设计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可。
第四章 安装
第九条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或压力管道施工资格。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施工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压力管道安装峻工后,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参加压力管道工程质量审查和试车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按相应标准或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管道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管道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样移交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在压力管道投用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大型企业由省级化工厅(局)办理,中小型企业由地、市级化工主管部门办理。
二、登记范围
1、新建、改建工程的压力管道;
2、在用压力管道
(1)A、B级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按第十三条第一款办理;
(2)C、D级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由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办理;
三、使用单位在办理压力管道使用手续时,必须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附件二)(略),并携带下列技术资料文件。
1、新压力管道
(1)主要部件合格证书(管材、阀门、安全阀);
(2)竣工图样;
(3)安装交工技术资料。
2、在用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2)主要部件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一、应以装置或公用管线为单位建立压力管道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准确、及时填写。
二、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应包含的内容;
(1)《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附件三)(略);
(2)有关设计资料;
(3)制造安装交工文件、竣工图样和空视图;主要部件(管、阀门、安全阀等)合格证书;
(4)检验记录、历年检验报告;
(5)修理与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和交工文件;
(6)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7)事故记录与报告。
第十五条运行与维护基本要求
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2、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检查和操作记录;
3、操作人员定时按路线进行巡线检查,必要时采用测漏仪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压力管道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1、压力管道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得不到控制;
2、压力管道冻堵;
3、压力管道出现裂缝、变形、泄漏;
4、安全附件失灵;
5、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录,危及安全运行;
6、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7、压力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统计报表
使用单位应按化工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统计上报。
内容包括:
1、压力管道基础数字统计;
2、定期检验情况;
3、压力管道存在问题;
4、压力管道事故统计。
第六章 检验
第十八条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并按检验周期的规定,编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压力管道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条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应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压力管道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全面检验压力管道时,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拟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做好压力管道的技术处理,与检验人员共同进行检查、交接;
4、与检验人员共同对检验工作进行验收。
第七章 修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从事压力管道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三条在压力管道上采用在线密封技术时,应严格限制每条管路不得超过二处,且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并经厂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的有关资料应存档。在该管道检修时,在线密封的卡具应予拆除。
第二十四条化工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更换,应依据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程》—(金属管道篇)和HG25002—91《管道阀门维护检修规程》进行验收。
第八章 变更与报废
第二十五条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在管道发生变更后,应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携带下列文件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在旧管道移用改建设入使用前应全面检验,并且备《变更文件》、《管道检验报告》。
2、压力管道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改变时,应具备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十六条压力管道的检验单位,在检验压力管道时发现有重大缺陷又无修复价值的,则应判废。使用单位应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管道范围如下:
1、管道包括:直管、弯管、管件(角弯、三通、膨胀节等);管道附件包括:管道上连接的阀门、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阴极保护装置等;
2、管道的划分界限: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2.冶金工业压力管道管理若干规定 篇二
目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事故统计分析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事故统计分析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1,事故汇总表见附件2)。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
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
理意见。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备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达
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第五章 事故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全国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提出事故预防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发布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统计、分析、技术检验、技术鉴定、档案资料保管等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或者行政部门公务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发生的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事故证据或者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证件。
记录、技术资料、档案的;
(四)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提供伪证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七)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或者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八)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他人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
上 25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无许可证设备发生事故,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取消相应资格,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强令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原劳动部发布的第8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3.冶金工业压力管道管理若干规定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管局、电力局所属发电厂,各种集资、合资、独资建设的发电厂以及委托管理发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其他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监察
第四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合同谈判及设计审查;
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监督;
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
4.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监察与定期检验;
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五条 国产及进口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主要部件应在制造厂进行监造或预检验。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监察法规或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
第六条 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安装质量三级验收制度,并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简称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 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经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局锅监委)审批后可进行自检,并接受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简称锅检中心)的监检。设备有重大问题或自检单位有困难无法保证检验质量,以及其他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由电管局、电力局或部设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进行。
第八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须经主管局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第九条 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通知书制度。对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违章和严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锅炉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改进。
逾期不改正的,要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或给予处理。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部锅监委)负责全电力行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电管局、电力局锅监委负责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公司、发电厂锅炉监察检验部门或专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简称锅炉监察工程师)负责在建机组或本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部锅监委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等;组织制订和修订有关规程、标准、制度等。
2.负责对部直属压力容器(含压力管件,下同)设计、制造单位资格的审批;负责对电管局、电力局及部直属单位的锅检中心、焊接培训中心资格的审批;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和化学清洗单位资格的审批。
3.组织对电管局、电力局及部归口管理单位锅炉监察工程师、Ⅲ级(高级)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培训实践教师的培训、考核、发证。
4.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有关事宜。
5.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6.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二条 局锅监委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部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组织制订本局的实施细则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部。
2.组织或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发电厂及电力建设公司的锅炉监察工程师、Ⅱ级(中级)及Ⅰ级(初级)无损检测人员、焊工、焊接热处理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员(简称检验员)和运行人员等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发证,并监督其工作。
3.参加新装机组锅炉压力容器的选型、技术谈判及设计审查;组织对国产及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及监造工作;与基建质量监督中心站配合,组织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后的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启动验收各阶段的监督检验。
4.负责审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汇总表报部。
5.监督在役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参加在役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大修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查;组织设备长期停用后启用、移装的鉴定工作。
6.监督检查所辖单位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通知该单位领导限期改进;参加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7.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每年2月1日以前向部书面报告上的工作总结和本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电管局、电力局及部设置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是锅监委领导下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全过程检验和技术监督的归口部门,具体实施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及上级安排的有关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锅炉监察检验部门及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
2.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
3.电力建设公司及建设单位的锅炉监察工程师应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及安装各阶段的监督;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安全阀校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试验和整套试运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装资料的整理归档,并按规定将资料移交生产单位。
发电厂锅炉监察工程师应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将定期检验计划报主管局及锅检中心;做好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4.监督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员及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5.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6.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通知领导,限期改进;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局和当地劳动部门。
8.定期总结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向主管局书面报告上工作总结及本工作计划。
第四章 资格及考核
第十五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1.部直属设计院(研究院、所)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部审核发证,并向劳动部备案。其余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主管局批准,并向所在省(市、区)劳动部门备案。
2.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由主管局及省(市、区)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发证,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由电力部和劳动部审查、批准、发证。
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资格,由主管局审查合格后,报部发证。
4.电管局、电力局锅检中心、焊接培训中心及化学清洗单位经主管局初审,由部复审合格后批准发证;设在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由部审查合格后批准发证。
第十六条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运行、焊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资格证书由部制订统一格式,按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锅炉监察工程师的具备条件
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厂级和电力建设公司为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热能动力或机械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厂级和电力建设公司为五年以上);
3.熟悉国家、部颁有关政策、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等;
4.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发证
1.电管局、电力局、电力建设局及锅检中心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经本单位推荐,由部组织培训,经理论及实践考核合格后,由部发证。
2.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经本单位推荐,由主管局组织培训、理论和实践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和运行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由主管局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承压、承重部件的焊接工作的焊工,按《焊工技术考核规程》,由主管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由电管局、电力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由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焊工培训实践教师由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局锅检中心、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的有关人员,调换其工作时,应先征得主管局的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以表扬、奖励;对违反规章、玩忽职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4.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公司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属于压力管道检查范围的压力管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办理登记和注册,压力管道的定义参见《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再投入使用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3)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4)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5)监察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察检验报告》。
(6)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制度、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7)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效验报告。
(二)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管道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2、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汇总表。
3、原始安装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
4、管道安装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管道材质证明书、管道元件明细表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等)。
5、实用资料
(1)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
(3)管道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记录)。(4)安全附件效验、修理和更换记录。(5)管道事故记录核事故分析报告。(6)其它技术档案和记录。
(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职责
1、压力管道安全主管人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
(2)协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3)组织编写及修订《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有解释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有制止权。
(4)处理压力管道使用中的重大安全问题。
2、压力管道所属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2)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证。(3)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4)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6)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7)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8)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统计。(9)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四)岗位操作员职责
1、操作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2、操作员必须熟练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3、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五)巡回检查制度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2、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4、管道振动情况。
5、管道支架是否完好;
6、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
7、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8、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9、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是否完好。
10、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六)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公司应根据压力管道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性能,分别制定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1、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2、压力及温度波动控制范围,介质成分,尤其是爆炸极限等介质成分的控制值。
3、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4、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分和项目。
5、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
6、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七)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压力管道的操作员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1、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2、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作灵活。
3、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效验。
4、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连结可靠。
5、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6、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7、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做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8、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蒸汽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 篇五
前言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在编制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参考,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情况加以完善,以确保安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管理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希望各单位积极探索,创造经验,广泛交流。在制度制订后,应由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发执行。
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属于压力管道监察范围的压力管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注册。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4)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5)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6)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2、在用的压力管道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4)压力管道单线图;
(5)《在用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二、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管道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3.原始设计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轴侧图等);
4.管道制造安装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管道材质证明书、管道元件明细表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等)。
5.使用资料
(1)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1
(3)管道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记录);
(4)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管道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的职责
压力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证;
3.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6.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7.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8.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9.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四、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五、巡线检查制度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2.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4.管道振动情况;
5.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
6.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
7.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8.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9.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0.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六、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性能,分别制定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1.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2.压力及温度波动控制范围,介质成分,尤其是腐蚀性或爆炸极限等介质成分的控制值;
3.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4.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5.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办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2
6.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七、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1.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2.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
3.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
4.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
5.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6.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7.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8.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9.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10.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11.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12.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13.对生产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压力管道、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压力管道、输送易然、易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
14.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1)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
(2)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
(3)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4)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运行;
(5)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6)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
(7)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
八、压力管道的统计报表制度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压力管道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统计上报。上报的内容包括:
(1)压力管道基础数字统计;
(2)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
(3)压力管道存在的问题;
(4)压力管道的事故统计。
九、压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管理制度
1.必须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压力管道监察部门申报监检。
2.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必须齐全;
3.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4.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 3 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5.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6.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7.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的基本要求:
(1)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
(2)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检测手段。
(4)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的压力管道要求一致。
注:压力管道的技术改造一般指:
(1)较大数量的更换原有管线(国外有规定更换599米以上);
(2)改变管道公称直径,公称直径的改变将导致介质流速、流量,管道的应力等技术参数变化;
(3)提高工作压力;
(4)提高工作温度;
(5)改变输送介质
(6)管道控制系统的变更等。
8、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做到:
(1)结构合理,保证管系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
(2)管道的补焊、更换管段、管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核。
(3)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须作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9、管道的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1)管道系统的降温、卸压、放料和置换:管道系统停车后,应按操作规程把管道温度降至45℃以下,卸压至大气压,放料应彻底。介质为易然、易爆和有害气体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
(2)用盲板将待修管道与不修的管道隔离。
(3)清洗和吹扫:清洗一般采用蒸汽、水或惰性气体。酸性液体可用弱碱洗涤、清水冲洗,强碱性介质用大量水冲洗。系统不宜夹带水分的一般用空气或惰性气体(通常用氮气)吹扫。
(4)气体取样分析,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
十、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
1.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在线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3.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a.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b.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等部位;
c.支撑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主要受力焊缝;4
d.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e.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4.以上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是在线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5.在在线检验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报街、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通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泄漏等事故处理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
6.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和内容如下:
1.)泄漏检查
主要检查管子及其附件泄漏情况。
2.)绝热层、防腐层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绝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防腐层是否完好。
3.)振动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有无异常振动情况。
4.)位置与变形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摩擦情况;管道是否存在挠曲、下沉以及异常变形等。
5.)支吊架检查
(1)支吊架是否脱落、变形或腐蚀损坏;
(2)支架与管道接触处有无积水现象;
(3)恒力弹簧艾吊架转体位移指示是否越限;
(4)变力弹簧支吊架是否异常变形、偏斜或失载;
(5)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
(6)吊杆及连接配件是否损坏或异常;
(7)转导向支架间隙是否合适,有无卡涩现象;
(8)阻尼器、减振器位移是否异常,液压阻尼器液位是否正常;
(9)承载结构与支撑辅助钢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
6.)阀门检查
(1)阀门表面是否存在腐蚀现象;
(2)阀体表面是否有裂纹、严重缩孔等缺陷;
(3)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
(4)阀门操作是否灵活。
7.)法兰检查
(1)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
(2)法兰面是否发生异翘曲、变形。
8.)膨胀节检查
(1)波纹管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凹痕、腐蚀穿孔、开裂等现象;
(2)波纹管波间距是否正常、何无失稳现象;
(3)铰链型膨胀节的铰链、销轴有无变形、脱落等损坏现象;
(4)拉杆式膨胀节的拉杆、螺栓、连接支座有无异常现象。
9.)阴极保护装置检查
对有阴极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检查其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0.)管道标识检查
检查管道标识是否符合因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宜做到定点测厚。
8.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 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9.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10.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
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
11.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2.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检验周期-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l)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长期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检验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2)属于下列情况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管道投用后的首次检验
(2)发现应力腐蚀开裂或严重局部腐蚀,且经检验确认可能发生失效的管道;
(3)长期承受明显交变载荷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对有设计寿命要求且服役期超过设计寿命的管道;
(6)焊缝申存在严重超标缺陷的管道;
(7)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8)检验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13.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由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取得在用压力管道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管道,下同)进行。从事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具备全面检验人员资格即具备在线检验人员资格)
14.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15.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检验工作,按时申报全面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压力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搭脚手架、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
16.规定的全面检验项目是全面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日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十一、安全附件检验制度
1.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2.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 l次;
3.从事安全阀校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5.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
1)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在线检验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全面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6.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锁紧状置损坏、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a)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对杠杆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是否完好,对弹簧式安全阀,检查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是否完好;对静重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是否完好。
(b)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
(c)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d)当安全阀须进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管理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应到场确认。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检验和调整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爆破片
(a)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b)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检查爆破片和管道间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它异常现象。
(c)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d)爆破片和安全阀并联使用时,应参照款2进行检查。
7.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2)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校验合格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校验报告。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相关规程、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报告。
十二、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制度
1.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2.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4.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6.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冶金工业压力管道管理若干规定 篇六
作业种类:特种设备相关管理
作业项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1、()安全阀应水平安装。(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2、()爆破片泄放装置不适用于化学反应过程导致容器快速升压需快速泄压的要求的压力容器。(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3、()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4、()安全阀泄放装置适用于装在各种类型介质的压力容器上。(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6、()压力表是压力容器最常用的安全装置,一般压力容器均应安装压力表。(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7、()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8、()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10、()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1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12、()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如果突然发生故障,严重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请示领导如何处理。(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13、()安全阀是一种可多次重复使用的安全泄压装置。(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14、爆破片泄压装置一般适用于()或其它不宜安装安全阀的容器上。(单选题)A A.泄压要求灵敏 B.介质不允许泄漏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触犯刑律的,依法()。(单选题)C A.批评教育 B.罚款 C.追究刑事责任
16、经调校的压力表应注明()。(单选题)C A.校验日期 B.校验者姓名 C.下次校验日期
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单选题)B A.安全生产 B.安全技术规范 C.生产工艺
18、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结束。(单选题)B A.30 B.60 C.90 D.120
19、在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上应装设符合规定要求的()。(单选题)C A.紧急切断装置 B.安全阀 C.安全联锁装置
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报告。(单选题)C A.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B.单位有关负责人 C.单位有关责任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21、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装设截止阀门。(单选题)B A.应该 B.不宜 C.禁止
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单选题)C A.操作人员 B.管理人员 C.主要负责人 D.技术负责人
2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选题)A A.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以罚款 B.追究领导责任 C.追究作业的人员责任
24、对于排放有毒、易燃、易爆的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的排出口装设排放管,将排放的介质引至()。(单选题)C A.大气 B.地沟 C.安全地点
2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罚款。(单选题)D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单选题)C A.评估机构 B.中介机构 C.检验检测机构
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我国对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实行()管理制度。(单选题)C A.安全注册 B.许可证 C.使用登记
2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由()签发公布的。(单选题)D A.李鹏 B.朱镕基 C.胡锦涛 D.温家宝
29、下列不属于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单选题)D A.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B.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C.分析事故原因 D.违规者的法律和刑事责任 3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较大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单选题)A A.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C.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门
31、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单选题)C A.工作压力 B.最大工作压力 C.设计压力
32、《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生产包括()环节?(多选题)ABCDE A.设计环节 B.制造环节 C.安装环节 D.改造环节 E.维修
33、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多选题)ABCD A.建立健全经济运行 B.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 C.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 D.岗位责任制度
34、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多选题)ABC A.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B.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C.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D.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5、()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其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36、()锅炉是由“锅”和“炉”以及为保证“锅”和“炉”安全经济运行所必需的安全附件和辅助设备等三大部分组成。(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37、()锅炉改造一般是指因改变锅炉燃烧方式、循环方式、提高锅炉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热功率)、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等原因而导致锅炉结构发生变化的改造。(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38、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及鉴定申请书后,一般应在()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申请单位出具鉴定结论。(单选题)B A.7个 B.15个 C.30个
39、锅炉的耐压试验,当出现()情况时为不合格。(单选题)D A.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B.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C.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D.水压试验后,发现明显残余变形
40、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锅炉使用登记证在()内有效。(单选题)C A.4年 B.锅炉使用寿命 C.锅炉定期检验合格期间
41、关于锅炉使用登记及变更,()是错误的。(单选题)D A.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B.办理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锅炉产品能效相关情况 C.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D.锅炉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但是可以办理使用登记
42、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应当()后,才能在有效期内从事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单选题)A A.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B.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 C.无损检测人员证书
43、使用单位选购锅炉的原则是满足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政策。具体要求有()。(多选题)ABCD A.选购的锅炉的设计文件必须是通过设计鉴定机构批准的产品,可以查看锅炉设计总图上的设计鉴定字样 B.锅炉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制造许可证 C.选购的锅炉的能效测试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D.使用单位选购的锅炉出厂必须是经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未经监检或监检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使用
44、有()情况之一时,应当进行锅片或者锅炉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并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文件鉴定单位现场见证。(多选题)ABC A.首次采用的锅片结构 B.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 C.上次冷态爆破验证试验合格后,超过五年的
4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4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管理人员没有具体的要求。()(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47、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也可从事充装活动。(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48、检验色标为矩形约为80mm*40mm;椭圆形的长短轴分别约为80mm和40mm。(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49、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50、标签的粘贴和更换必须由气瓶()进行。(单选题)C A.制造单位 B.检验单位 C.充装单位
51、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充装液化气体时每()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核定。(单选题)B A.天 B.班 C.星期
52、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单选题)C A、缩短检验周期; B、采取补救措施; C、应予报废; D、降压使用
5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应配备有()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单选题)D A、大学; B、大专; C、高中; D、初中
54、标签应优先粘贴在瓶肩处,但不可覆盖任何钢印标志。也可将其粘贴在从瓶底至瓶阀或瓶帽大约()处。(单选题)B A.1/2 B.2/3 C.3/4
5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年龄的上限作出规定()。(单选题)C A、男年龄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 B、男女都不超过55岁; C、男女都不超过60岁
56、气瓶定期检验时,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影响安全是,应()。(单选题)C A.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 B.延期检验 C.提前检验
57、非重复充装气瓶在充装前应进行检查,进口气瓶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在气瓶瓶体上应有“()”认可标记。(单选题)C A.as B.bs C.cs
58、选项()属于改变原设计,应重新进行设计审批。(多选题)BCD A.改用其他气体 B.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C.改变设计壁厚 D.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59、按气瓶充装介质分类,可分为()。(多选题)ABD A.永久气体气瓶 B.液化气体气瓶 C.钢质气瓶 D.溶解气体气瓶 60、()压力管道的分级是依据压力的大小来分的。(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61、()全面检验时,对输送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管道,应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对于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严禁用氮气置换。(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62、()压力管道修理改造的焊接可以不作焊接工艺评定。(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63、()使用单位应进行全面检验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6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受理、审批长输管道的安装许可。(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65、()可以为专职或者兼职。(单选题)A A.管理员 B.操作员 C.技术负责人
66、下述说法中,()是错误的。(单选题)D A.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岗位操作方法 B.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包括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 C.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D.安全管理员与压力管道的检验、修理工作无关
67、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单选题)D A.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B.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设计许可证。C.《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D.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也可以申请设计许可。
68、选项()不是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职责。(单选题)D A.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B.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C.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D.必须会修理压力管道;
69、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分类方法,压力管道按其()分为三类: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单选题)C A.压力大小 B.介质类型 C.用途
70、选项()是按管道承受内压情况分类。(单选题)B A.工艺管道、燃气管道、蒸汽管道 B.真空管道 低压管道 超高压管道 C.高温管道 常温管道 低温管道
71、()代表工业管道。(单选题)C A.GA B.GB C.GC
72、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年。(单选题)B A.3 B.6 C.9 73、关于压力管道的安装环节,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ABCD A.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知手续 B.在我国境内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均应当取得安装许可证 C.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类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D.安装单位应当对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进行抽查,并且对其质量负责
74、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分类,压力管道分为()。(多选题)ABCD A.长输管道 B.公用管道 C.工业管道 D.动力管道
75、()进口二手压力容器不用满足我国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76、()事故发生后,由使用单位组织人员调查。(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77、()压力容器的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78、()压力容器的监检可以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79、()分离容器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80、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单选题)C A.国家质检总局 B.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C.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81、根据设计压力的大小分类,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称为超高压容器。(单选题)C A.4.0MPa B.10MPa C.100MPa 82、是否属于压力容器监察范围主要根据容器的()确定。(单选题)C A.大小 B.类别 C.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危害的严重性 83、以下()是错误的。(单选题)C A.国家对制造单位压力容器产品实行驻厂监督检验制度 B.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C.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不用在制造现场进行 D.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销售、使用 84、()不属于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职责。(单选题)A A.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B.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C.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D.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85、以下()是按压力容器内外表面受压方式分类。(单选题)A A.内压容器、外压容器 B.薄壁容器、厚壁容器 C.锻造容器、铸造容器 86、以下选项中,()是不属于压力容器检查中的安全管理情况所要检查的内容。(单选题)C A.《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是否与实际相符 B.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有效 C.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D.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7、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分为()。(单选题)B A.1、2、3、4四个级别 B.A、C、D、SAD 四个级别 C.A、B、C、D四个级别 88、压力容器的重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同意。(多选题)AC A.原设计单位 B.检验单位 C.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89、以下哪些()属于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多选题)ABCDE A.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B.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C.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D.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 E.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 90、影响排烟热损失的主要因素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排烟温度。(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91、锅炉给煤分层燃烧,通风阻力小,风速高,供氧快,煤层加厚余量大。(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92、烟囱冒浓黑烟,与下列现象无关的是()。(单选题)A A、锅炉水位偏高 B、风量过小
93、在锅炉的主要热损失中,()热损失为最大。(单选题)A A、排烟热损失 B、固体不完全燃烧热损失 C、散热损失 94、目前,普遍采用的锅炉节水节能措施是()。(多选题)ABC A、防止结垢 B、减少排污量和回收排污热 C、回收凝结水
9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不属于监督范围。()(判断题)B A、正确; B、错误
9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9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单选题)A A、30; B、60; C、20; D、10。
9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单选题)C A、生产安全事故 B、重特大事故 C、事故
9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上()以下罚款。(多选题)BC A、二千元 B、三万元 C、三十万元
7.冶金工业压力管道管理若干规定 篇七
为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压力管道的管理。3 职责
3.1 工程技术部为压力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本制定规定对压力管道实施全面的管理工作。
3.2 运行部负责压力管道的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并按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训练。3.3 安全环保部负责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4 内容与要求
4.1 工程技术部应确定专业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2 公司采购的压力管道其制造、设计、安装和检验均应符合BG/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工程技术部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4.3 工程技术部应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及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等文件;(2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4 操作人员岗位要求
4.4.1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4.2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4.4.3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4.4.4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1各项工艺指标操作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2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露;(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4管道振动情况;(5管道支架是否完好;(6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7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8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9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是否完好;(10是否存在其它缺陷。4.5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4.5.1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4.5.2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防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
4.5.3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 4.5.4定期检查紧固螺丝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接可靠;
4.5.5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4.5.6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4.5.7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净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应进行油漆防腐。须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4.5.8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4.5.9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4.5.10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法兰联接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4.5.11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4.5.12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4.5.13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1)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的。(2)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3)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4)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的动作。(5)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6)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7)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4.6 压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管理
4.6.1必须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压力管道监察部门申报监检。
4.6.2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必须齐全。4.6.3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的审查。
4.6.4对压力管道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4.6.5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4.6.6压力管道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4.6.7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的基本要求:
(1)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质。(2)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检测手段。
(4)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的压力管道要求一致。4.6.8压力管道的维修和改造必须做到:
(1)结构合理,保证管道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
(2)管道的补焊、更换等施工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验。
4.6.9管道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管道系统的降温、卸压、放空和置换:管道系统停车后,应按操作规程把管道温度降至规定温度内,卸压至大气压,放空应彻底。介质为易燃、易爆或有害气体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
(2)用盲板将待修管道与不修管道隔离;
(3)清洗和吹扫:清洗可采用蒸汽、水或惰性气体。酸性液体可用弱碱洗涤、清水冲洗,强碱性介质用大量水冲洗。如系统不宜夹带水分的一般用空气或惰性气体(通常用氮气)吹扫;(4)对气体进行取样分析,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4.7 压力管道检验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
4.7.1线检验是指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由设备管理部门制订检验计划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4.7.2在线检验由公司负责进行,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具有经质监部门认可的资质。4.7.3在线检验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重点为:
(1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2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部位;
(3支撑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集成件以及主要受力焊缝;
(4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5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4.7.4以上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以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4.7.5在线检验开始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报告、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泄漏等事故处理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4.7.6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和内容:(1泄漏检查:主要检查管道及其附件泄漏情况;
(2绝热层、防腐层检查:主要检查管道绝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防腐层是否良好;
(3振动检查:主要检查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磨擦情况,管道是否存在挠曲、下沉及异常变形等;(4位置与变形检查:主要检查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磨擦情况;(5支吊架检查:a)支中架是否脱落、变形或腐蚀损坏;b)支架与管道接触处有无积水现象;c)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d)吊杆及连接配件是否损坏或异常;e)转达导向支架间隙是否合适,有无卡涩现象; f)承载结构与支撑辅助钢结构是否有明显的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
阀门检查:a)阀门表面是否存在腐蚀现象b)阀体表面是否有裂纹、严重缩孔等缺陷;c)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d)阀门操作是否灵活。
(6法兰检查:a)法兰是否偏口,紧圈件是否齐全,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 b)法兰面是否发生翘曲、变形。
(7金属软管检查: 波纹管波间距是否正常、有无失稳现象。(8管道标识检查:检查管道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7.7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宜做到定点测厚。
4.7.8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欧。4.7.9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4.7.10检验报告: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
4.7.11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4.7.12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全面检验的周期一般为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1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长期安全运行的管道,经检验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2属于下列情况的管道,应当缩短检验周期:(a)新管道投用后的首次检验;(b)发现应力腐蚀、开裂或严重局部腐蚀,且经检验确认可能发生失效的管道;(c)长期承受明显交变载荷的管道;(d)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e)对有设计寿命要求且服役期超过设计寿命的管道;f)焊缝中存在严重超标缺陷的管道;(g)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h)检验员和公司工程技术部人员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4.7.13在用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由工程技术部委托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
4.7.14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4.7.15由公司负责制定在用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的检验工作,按时申报全面检验。公司负责进行全面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的检验的压力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须的辅助工作,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4.8 压力管道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
4.8.1对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司;
4.8.2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4.8.3压力管道事故应急纳入公司事故应急体系管理,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时,应根据公司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4.8.4 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参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4.8.5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支持性文件
5.1 《舟山世纪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 5.2 《事故管理制度》 6 记录表格
8.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篇八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配备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职责、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配备的压力表、安全阀的控制过程。职责
2.1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归口管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配置的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定期检查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其登记建档、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2.2 动能供应部门等生产经营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配置的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安全管理。
2.3 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压力表的检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压力表的定期检定。
2.4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配置的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及事故隐患有权停止该设备的运行。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锅炉的安全管理
3.1.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3.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3.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3.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3.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3.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3.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3.1.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3.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3.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3.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3.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3.1.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3.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3.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3.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3.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3.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3.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3.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3.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3.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3.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3.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3.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3.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3.3 压力表的管理
3.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3.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3.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3.4 安全阀的管理
3.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3.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1.05×1.1)×工作压力。3.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3.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3.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3.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3.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3.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3.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3.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3.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3.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形成文件和记录
4.1 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4.2 锅炉使用证 4.3 司炉工操作证 4.4 锅炉运行记录 4.5 锅炉水处理记录 4.6 锅炉检修记录 4.7 压力容器使用证
4.8 压力容器检查记录 4.9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4.10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 4.11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4.12 停用通知单
4.13 压力容器登记表 4.14 特种设备台帐
4.15 安全检查表 4.16 压力表送检记录 4.17 压力表检定记录 4.18 安全阀送检记录 4.19 安全阀检验记录
9.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篇九
为贯彻落实___、_______《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___[___]___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___[___]___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___]___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与案无关财物须___日内退还
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前提。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的源头管理,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依法对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对于已经采取措施的涉案财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___日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
张品泽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公安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规定通过对“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维护与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
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设专门场所保管涉案财物
按照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并将涉案款项存入本机关唯一合规账户。
考虑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数量多、分布广,对涉案财物一律进行集中管理难度较大,规定对于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允许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自行保管,并要求办案部门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上述规定,实现了办案部门与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的相互监督制约。
陈敏认为,规定要求普遍推行集中保管,但集中保管的财物具体范围还是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符合当前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公安机关办案实际。
明确涉案财物保管的具体要求——___小时内应将实物移交
对涉案财物进行科学有序的管理,防止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是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分案、分类保管,保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保管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检察、法院建立多部门共用的管理中心。
考虑到执法办案中涉及的财物种类多、数量大,而公安机关自身的保管条件和能力有限,规定允许公安机关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对危险物品、鲜活动植物、大宗大型物品等进行代管。同时,规定要求,办案人员提取涉案财物后,原则上应当在___小时内将实物移交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实物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应当移交相关法律文书和清单的复印件,并规定了严格的移交程序。对于因执法办案、宣传教育等工作需要而调用涉案财物的,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审批权限、具体调用程序和审批人、管理人、调用人的责任,将调用涉案财物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张品泽认为,随着新型犯罪的不断出现,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案财产转移隐蔽性更强,规定通过更加细致的规定,使公安机关在保障涉案人员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提高了对涉案财产的控制能力。
建立运行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信息化手段是深化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和保障。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强化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化应用,研发运行了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所有涉案财物信息在上传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同时,也自动导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有的还运用扫码技术,逐案逐物生成条形码或者二维码,管理人员、办案人员可以便捷地查询涉案财物基本情况以及保管人、办案人、所涉案件等信息,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强化了对民警的刚性约束。
在总结吸收地方公安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实时、全程录入和管理,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邢捷认为,这一规定既便于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也为将来建立跨部门的管理平台奠定基础,使涉案财物管理更加现代化。
细化涉案财物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不影响办案的物品应及时归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属于被害人、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长期存在返还标准不统一、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对此,规定提出,在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返还,并明确了返还的具体程序。同时,规定要求在案件已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下,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向当事人返还涉案财物。
考虑到一些涉案财物易腐烂变质、价格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兑现期限,在诉讼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价值损失,规定增加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对有关财产进行变现的操作程序,以防止和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损失。
邢捷认为,规定中新增的涉案财物及时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也是亮点,体现了尽可能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理念,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出发,有力提升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健全执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对案件审批人、审核人追责
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装备财务、警务保障、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公安机关负责人、法制部门在审批、审核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办案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并规定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对于相关情形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也应当追究责任。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程序,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并规定了上级公安机关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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