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2024-06-22

雇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共12篇)

1.雇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篇一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随附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确是最基本的义务。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由卖方制造或购入,标的物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而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若为一定得物,则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制作,即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交给定做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能满足定做人的特殊要求的物,或其他工作成果,同时它也是承揽人劳动的产物。这种标的物往往不属于市场上大批量供应的采用通用标准生产的产品,而只能通过 双方订立合同,有承揽人的特殊技术及劳动来满足定做人对承揽标的的种类规格形状质量等特定的需要。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虽有特定物与种类物之分,但特定物买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同一性,这与上述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显然有本质的不同。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但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4:在标的物的风险分担上,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有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在工作完成前,只能有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5: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也不同。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的物,但也不限于此,将来可以获得之物,也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的合同。6: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支付给承揽人的价款是在其交付工作成果本身的对价。而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格,前者是劳动的报酬,后者是物的价值,二者性质不同

2.浅析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篇二

内容摘要:污染行为对于环境造成的危害,不论由谁出资治理,支出的费用均属于环境被污染的代价,不随支出费用的主体而变化。构成污染环境罪,其监管人不一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但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污染人一定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概括性规定,应当在不符合其他损失性后果之后再考虑适用。事故与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之间属于并列关系,只要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即等同于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制定标准时应做到司法解释内部、司法解释之间的明确,以便于实践操作。

关键词:沙漠排污 渎职 路径指引 标准细化

当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是我国最为严重的经济犯罪之一,且案件复杂、数额巨大、案发频繁、手段多样、社会危害性大。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又往往与诈骗罪、民事合同纠纷等交织在一起,理论上难以区分,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试图以实践中所办案件为例,分析二者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处理对策,以期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基本案情]刘某,青岛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2年5月,青岛A公司向青岛B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2800万元人民币,交纳1400万元保证金,仍缺口1400万元,该公司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价值的质押物(煤炭)作为质押,其中块煤7700吨,沫煤14300吨。烟台C公司与青岛A公司、青岛B银行三方签订《动产监管协议》,负责监管质押物,质押物存放于徐家货场。2012年8月份,刘某与该公司经理周某多次与烟台D银行协商欲以煤炭储备交易中心的17400吨原煤质押贷款。2012年10月,刘某指使周某隐瞒其与烟台D银行欲以17400吨原煤质押贷款的真相,向青岛B银行申请以该原煤置换部分质押物,先出货后补仓及办理变更手续。得到许可后,同年11月,刘某安排人将6100吨块煤从徐家货场拉走,其中4879.92吨被拉给青岛E投资有限公司抵债598万元人民币,其余被零售得100余万元用于偿还其公司银行贷款利息。2012年12月,刘某、周某将已经交付给青岛B银行质押补货的煤炭储备交易中心17400吨原煤质押给烟台D银行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后刘某指使周某拒收烟台C公司的补货手续,直至2013年1月其被采取刑拘措施前一直未补货。

一、司法实务分歧

关于本案如何定性,是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其理由主要是刘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此案本质是重复质押,刘某先申请承兑汇票,并交纳了1400万保证金,剩下的做质押。在2012年5月他用唯一一批可质押的煤向烟台D银行申请贷款,与此同时,又提出以同批货物补货给青岛B银行做质押,此时刘某已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能够预见一旦D银行贷款申请获批,这种一物两质必然会造成损失,但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导致其在D银行获批后无法将货物补货给青岛B银行。再从其行为上分析,刘某隐瞒了要将同批煤质押给烟台D银行申请贷款的事实,又把这批煤补货给青岛B银行,该行为也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因此其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本质是民事合同纠纷。首先从非法占有的目的来看,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将财物出质给青岛B银行,其作为财物所有权人拥有出质物的所有权,按照动产监管协议的规定,其可以在额度内经青岛B银行同意置换部分质物,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获得青岛B银行的信任而置换了部分货物,但是主观上并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对自己财物的一种处分行为。再次,刘某补货给青岛B银行在先,出质给烟台D银行在后,并且补货给青岛B银行由于未交付并未生效,在质权未生效的情况下其又将同批货物出质给D银行,是一种民事违约。最后,在刘某是否有履行能力的问题上,刘某质押给青岛B银行是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的煤炭,虽然事后拉走了部分价值接近700余万元的煤炭,扣除此部分,还尚有1000多万的清偿能力,其并不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从其行为来看,刘某是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的,虽然在事后没有补货或补款但是并不能否定其履行合同的诚意,按照其辩解之所以未履行债务,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到期日前对其刑拘,其辩解有一定的道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定性为一种民事违约。

二、法理分析

本案中,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归纳,笔者更认同第二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抛开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揭开覆盖在“合法”民事合同的外在,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到底在哪里?笔者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中行为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采取签订合同方式来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使实施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目的在于使交易成功,获取合同上的利益。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是利用签订合同的方法来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其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的,签订合同不过是掩盖其目的的一种方式。那么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主观目的虽是一种心理状态,但必然会通过一系列客观行为表现出来,要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把握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征,结合案件中的各种事实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合同纠纷中也可以是实施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观目的旨在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对财物的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权,然后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用以生产经营并借以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意图永久排除对方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2.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物质基础以及条件,若行为人自身本就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或者将其合同履行能力有意地夸大,以此来制造表面上的假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行为人签订了合同,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对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避免对方当事人损失持消极态度,原则上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备以下几点事实,即使无履行合同能力也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认定为合同纠纷: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但事后努力,具备了合同履行能力,兼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则最终合同是否得以履行,均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

(2)行为人有部分合同履行能力或者担保,虽经过努力,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也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

3.行为人如何处理所获得的定金、预付款和货物、货款等财物。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取得财物后,将会把其投入合法经营活动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义务作努力。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一旦获得财物后会将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携款逃匿、隐匿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拒不返还。

4.行为人事后的态度。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也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标准。

一般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违约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损的情况下,不会推卸责任,而是采取积极的措施挽救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则会因为不愿履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财物的损失,事后表现为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也不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推脱责任,或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还债,更有甚者携款逃匿,可以认定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主观表现形式是区分二者的重要因素。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犯罪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则是间接犯罪故意。虽然理论界探讨,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追究犯罪的扩大化,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犯罪故意构成,这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的故意形式不同,后者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再次,客观行为表现不同。两者的客观行为有以下几点不同:

1.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基于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前提,客观上不具备基本的履约行为,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也只是“放长线,钓大鱼”,以一种履约假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而继续交付财物。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条件允许并无其他客观影响的情况下,便会积极的履行合同。

2.客观方面法律上要求的数额不同。合同诈骗罪是财产型犯罪,只有在客观上诈骗对方当事人金额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的时候,才能构成犯罪。相反,合同纠纷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因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数额多少并不影响其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属于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之后,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使合同继续有效。若双方当事人就纠纷协商不一致,无法达成和解,则应当由实施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三、本案结论

结合本案来看,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属合同纠纷。

第一,从其主观目的来看,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将财物出质给青岛B银行,其作为财物所有权人是拥有出质物的所有权的,按照动产监管协议的规定,其是可以在额度内经青岛B银行同意置换部分质物的,刘某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获得青岛B银行的信任而置换了部分货物,但是主观上并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对自己财物的一种处分行为。在债务到期的情况下,青岛B银行作为质权人,是可以将质押物出售获得优先受偿的,如果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那么其没有必要将质押物质押给银行。因此,从其客观行为来推定,嫌疑人主观上具备积极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清偿到期日为11月30日及12月1日,而刘某在11月29日就被采取了刑拘措施。那么其是否要清偿债务履行合同则无法认定。

第二,从主观故意上来说,刘某先以同批质押物向烟台D银行申请贷款,又许诺给青岛B银行补货,此后将货物出质给D银行并办理贷款手续。在D银行贷款申请未获批以前,刘某作为所有权人拥有对该批货物的处分权,银行没获批并不意味其不能够将该货物自由处分,在事后将该货物许诺补货给青岛B银行但未办理质押手续也未交付,则质权尚未生效。再之后又与D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手续,只是之前对青岛B银行补货协议的一种违约。

3.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篇三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理论上是清楚的,其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

一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设备、工具、原料等)由谁提供。在雇佣关系下,工作场地和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

二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主一般是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4.临时雇用合同 篇四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此合同为试用期临时合同。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情况再给予录用与否。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本协议签署时,乙方在________部门担任_________工作,乙方应根据岗位、职务和职级所确定的责任,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任务。

三、休息休假: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报酬:

按甲方现行的工资制度,乙方当月工资为_______元。

五、其他:

1.乙方实习期内住宿自行解决,转为正式合同工后甲方以安排住宿。

2.乙方实习期内就餐由甲方统一安排食堂用餐。

甲方:上海博盈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身份证号:

5.司机雇用合同 篇五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1.甲方聘用乙方为专职司机。

二、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起生效

三、试用期为三个月,即从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起

四、乙方被甲方录用后,自愿将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交给甲方保管,直至离职。

五、甲方给乙方的工资:试用期三个月。 而且工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年终奖要看公司业绩。 发薪日应在下个月的______________支付。

六、不及物动词甲方车辆的维护和正常保养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在司机聘用期间应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公司的作息时间办事,按时上班,根据公司需要自觉加班,不抱怨,爱岗敬业,努力工作。

八、乙方在担任驾驶员期间,车辆违章、碰撞等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我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九、乙方应在工作期间每天维护和擦洗车辆。每天检查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后再开车。永远不要带着问题上路。如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公司概不负责。

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其有权实施本合同中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具有约束力。

十一、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岗位聘用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确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按原签约程序办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合同仍然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动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2)甲方撤销或解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乙方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和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雇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篇六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区别

一、合同诈骗罪概念和构成要件

1.合同诈骗罪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2.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①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普通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两者之前的区别

1.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2.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4.相关法律规定: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考文献:

[1]纪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及解决[J].天津检察,2014(6):32-35.

[2]肖巍鹏,刘金国.浅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兼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J].新农村:黑龙江,2010(8):111.

7.车辆雇用合同书[定稿] 篇七

甲方:XXXXXX 乙方:

车号:

甲方根据单位工作中实际用车情况的需要,需雇用乙方完成车辆运输业务,为确保双方利益、保障安全生产,便于运输人员及车辆的管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工作中实际情况确定乙方车辆运输费价格,并按次结算运输费。

二、乙方在运输中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听从甲方指挥,不得阻碍运输,否则甲方有权解雇乙方。

三、为确保双方利益,乙方车辆必须证件齐全,必须入交强、三责、车损、驾驶员座位等保险、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四、乙方及驾驶员严禁无证、酒后驾车,若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五、因乙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依规给予赔偿。

六、乙方车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维修,保障车辆状况良好,乙方车辆费用维护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商议,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签字生效。

甲方:XXXXXXX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8.承揽施工的合同 篇八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共同遵守。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一、乙方作为公司项目部承揽施工该工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收取乙方管理费人民币 元。项目部的实际人员配置、运营和工程的施工由乙方具体实施,甲方予以监管。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施工的有关部门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认真执行国家安全、质量生产操作规程。涉及工程中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起重设备必须挂靠甲方名头进行检测以及备案的,甲方只负责盖章以帮助履行相关手续,不负担具体问题和责任。若因违反上述规定或本项目的其他事宜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撤销项目部。

三、甲方有权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地盘进行正常的管理和指导,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管理。对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或发现存有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况,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四、乙方不得将该工程转包。在施工中,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定的一切合同、协议、承诺以以及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完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五、乙方必须妥善处理好本工程的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所有涉及本工程项目的劳动工资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六、乙方应配备和组建好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项目经理及成员要有上级有关部门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并自觉遵守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按时做好技术档案及安全内业等资料,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并将有关证件材料及时上交公司。

七、现场保险费、质保金、相应的规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办理,并负责为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全体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八、乙方必须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及有关部门规定,正确计算施工成本,账簿设置齐全,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并及时上报统计财务报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必须先进甲方账户,甲方不得擅自挪用乙方工程款,甲方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其余拨付给乙方。

九、由于建设单位工程款不能按期拨付导致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乙方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方法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若工程质量、工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十、乙方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自行负责收集整理各项施工文件,该工程的技术档案在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30天内交公司一份存档备查。

十二、依据施工合同,挂靠有效期在合同范围内,有效期满,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以及乙方结清以挂靠单位名义在外的债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三、本协议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9.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篇九

2008年04月15日 星期二 15:57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条件: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合同法条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可撤销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0.雇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篇十

一、概念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形式不同。

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

(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

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三)“劳务合同”一词在不同时候的意义。

“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 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 根据本文的相关论述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在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论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在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

11.承揽合同 篇十一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的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方式及数量。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七、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开发(该项目属_________计划),________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研究开发计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___________元

其中:甲方提供____元,乙方提供____元。

如开发成本实报实销,双方约定如下:

(二)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限(采用以下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 %提成,期限:__________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地点)履行。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________承担。(1、乙方;2、双方;3、双方另行商定)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____ %,乙方承担____ %.

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标准,采用_____方式验收,由_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承揽合同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设备及软件,共____。

合同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其中软件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硬件费:¥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工程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2.付款方式

乙方先付甲方总工程预付款。共¥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其中软件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硬件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工程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甲方电脑硬件送达乙方指定场地经乙方点数后,乙方须当即付给甲方所有硬件费用。

完成安装后,乙方在七日内向甲方支付其余全部款项。

以上付款方式均为现金付款。

3.甲方责任

(1)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软件安装调试。

(2)甲方负责培训乙方的系统管理员和该软件的维护免费期为____年,维护地点在甲方公司所在地。壹年内因甲方提供硬件设备非人为损坏而引起软件被破坏,甲方提供免费恢复。

(3)如果是按乙方的要求扩允功能,甲方可收取扩充部分的费用。

(4)壹年以后甲方对提供设备和软件有偿维护,维护费用为¥____元/年(不包括更换设备和增加软件支持点数的费用)。

4.乙方责任

(1)甲方调试系统所用的素材仅供系统测试,均不得用于ktv营业或其它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否则涉及的一切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用于营业或其它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所需之节目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3)由乙方在以后使用中,由人为造成的系统的损坏,需要甲方上门服务的,甲方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5.其他事项

(1)不得对软件加以仿制;对软件权利的标志不得除去、遮盖或涂抹等。

(2)按本合同第2条的规定,若乙方逾期不付款超过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在。

6.违约责任

双方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有一方违约或侵权,参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双方若有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裁判解决。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及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共有____份如下,也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本合同经复印或涂改后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12.雇用车辆合同书 篇十二

乙方:车主: 车号:

经双方自愿协商,甲方 租用乙方 的面包车(含司机)作为监理项目部上下班及加班接送人员专车,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具体协议如下:

1、本合同从20XX年5月17日至20XX年7月5日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2、雇佣费用为每日60元,合同到期一次付清。

3、车辆每日行驶不超过70公里,超过时另行计取费用。

4、乙方必须搞好车辆保险,每次出车应认真检查车辆并确保安全,甲方不负保养、维修等任何额外费用。

5、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出车,在驾驶途中的任何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6、如双方有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单方无故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3天通知对方。

7、条款中的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8、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开始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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