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回购合同

2024-11-02

房屋回购合同(13篇)

1.房屋回购合同 篇一

回购合同范本(精选3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回购合同范本(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回购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据编号为 ______ 的苗木销售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售的“邦博”品牌苗木,到期予以回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

1、说明:

①本合同的回购单价是指上车价,起苗、包装、上车、检疫费由乙方承担,运输和卸车费用由甲方承担;

②本合同的包装要求应符合行业的一般标准,带直径xx年3月1日至xx年3月xx年内苗木种植管理的技术指导。

2、苗木自种植起的三年内,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回购由乙方种植达到合格规定规格及质量要求的“邦博”牌大苗,但非“邦博”牌小苗长成的大苗,甲方有权拒绝回购。如发现冒充行为,则甲方有权决定拒绝回购所有的该批大苗或者选择回购该批大苗。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三年内回购达到本合同规定和质量的“邦博”牌大苗。

4、乙方应自觉维护“邦博”苗木的品牌权,不得擅自在外以非“邦博”牌的苗木冒充“邦博”牌的苗木进行销售。

二、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到时不回购乙方种植的达到合同规定规格及质量的“邦博”牌大苗,则甲方需支付给乙方不回购的合格“邦博”牌大苗苗款30%的违约金(单价以本合同规定的回购价为准)。

2、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不能按时付款,则需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倍的罚金给乙方。

3、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以非“邦博”牌的大苗冒充“邦博”牌的大苗甲方回购,则需支付给甲方冒充“邦博”牌大苗总苗款xx年达不到甲方回购规格,回购时间顺延壹年〔即至xx年4月30日止〕,超出顺延时间甲方有权不予回购。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购合同2

甲方(债务人、回购人): 乙方(债权人、转让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甲方愿意保留对该房产的约定回购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回购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条件

一、双方同意甲方对前述房产拥有回购权,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房产进行处置。

二、甲方有权在支付以下全部款项的条件下进行回购

1、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乙方全部房款及利息合计 元;

2、甲方承担并支付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税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购房合同签署后产生的契税及滞纳金等一切费用);

3、其他费用合计 元(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咨询费等)。

第二条 回购商品房的状况

回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详见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 回购程序

1.甲方应当在行使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通知乙方,并在10日内支付回购款。

2.乙方收到款项后3日内与甲方双方共同办理回购过户或者注销销售备案手续,相关税费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回购权因为以下情况之一丧失:

1.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回购申请。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丧失回购权的,乙方对房产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甲方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权证,甲方则应当赔偿乙方相对于购房款的3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协议各条款不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亦不得申请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 年 月 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视为甲方放弃回购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该房产,并不受甲方任何约束。

2.乙方另行出售、处置上述所购买商品房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积极办理相关各项手续。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条款赔偿乙方。

3.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违法情况,足以导致甲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应向乙方支付两倍回购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购房款后,乙方必须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两倍回购房款。

第八条 关于本协议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内视为送达。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回购合同3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北京市顺义区

甲方(金买卖):

乙方(回购申请人):

鉴于:

1.甲方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资源优势,已从事贵金属制造、生产、研发多年,具有多方面的贵金属制品营销经验,能够为乙方办理回购贵金属制品业务,并向乙方支付拟回购贵金属制品的价款;

2.乙方作为甲方平台的注册用户,自愿委托甲方作为回购平台,对乙方自身所拥有的贵金属制品进行回购,并与甲方签订回购协议,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并将贵金属制品交付甲方;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回购乙方所有的贵金属产品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1、本合同内容为:甲乙双方签署平台回购合同,乙方作为委托方,委托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贵金属制品进行回购。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按照双方商订的回购价格,回购乙方所拥有的.贵金属制品,并向乙方支付价款。乙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收取价款,并将确定回购的贵金属制品交付甲方。

2、甲方仅为在其平台进行注册的用户提供贵金属制品平台回购服务,对于非注册会员,甲方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平台回购服务项目。因此,乙方必须具有甲方平台用户资质,方有权委托甲方办理贵金属制品平台回购事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平台回购申请。

二、回购说明

1.金买卖平台(甲方)仅为已注册用户提供贵金属制品平台回购服务。

2.回购商品主要为中国人民银行历史发售、当前或即将发售的金银币、流通币、纪念钞、人民币(已停止流通),银行及其他品牌发售的黄金工艺制品。

三、回购流程

1.用户(乙方)应当按照如下流程进行操作:

向甲方提出回购申请——平台审核通过后—— 乙方邮寄商品或送达商品至约定的验收地址—— 验收通过后签订回购协议—— 按协议约定支付商品价款(2-3工作日)。

2.乙方应当认真填写产品信息登记表,注明如下内容:商品名称、克重、规格等商品信息。乙方应根据要求,上传相关内容照片并如实填写商品保存情况,如有损耗,必须详细说明。

3.乙方提出的回购申请因不符合金买卖平台(甲方)的要求而未通过审核的,则无法进行回购交易,不发生回购的效力。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货款支付及交货

1.如乙方交付的贵金属制品已通过平台的回购审核,确定可以进行相关贵金属制品回购的,甲方应在接收到乙方交付的贵金属制品并通过审核后的两日内通知乙方,双方签署平台回购协议。协议签署完毕后,甲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款。

2.交货方式为:乙方提报回购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当将相关贵金属制品邮寄或亲自交付至双方约定的验收地址。

五、其他

1.金买卖平台和用户双方一致确认,如下联系方式为双方均认可的有效联系方式,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文件的传递、接收、沟通、联络等均应当通过如下联系方式进行。如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否则,前述约定的联系方式继续有效,未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本协议签订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如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

2.房屋回购合同 篇二

关键词:伊朗,回购合同,模式

回购合同作为风险服务合同的一个变种, 首先由伊朗在1997年进行区块公开招标时采用, 后被伊拉克政府在油田对外合作项目中采用。回购合同是目前伊朗对外油气合作的主要合同模式。回购合同起初主要针对现有油田的开发活动, 后由于合同模式本身存在的缺点以及伊朗国内政治斗争等原因多次调整。

伊朗宪法禁止任何外国公司拥有伊朗自然资源, 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全部由伊朗国家石油公司 (NIOC) 承担, 标准的回购合同是在NIOC与外国石油公司之间达成的。伊朗回购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有:1988年《直接税法》;1994年《外国投资指南》;1996年《关于外国投资者纳税准则》;1997年《外国公司注册登记法》;1999年《油田开发标准服务合同》;1999年《外国投资准入标准22023T、45271号文》;2002年《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一、回购合同模式的四个组成部分

(一) 第一部分

承包商必须确定项目的开发期限, 向资源国政府提交项目的主题开发计划, 并且按照主题开发计划的内容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和义务投资。承包商必须根据自己的预测投资确定一个报酬指数。

(二) 第二部分

由于确定完开发期限, 故而根据协议要求, 合同的交接日可为开发阶段结束后石油成本全部收回的那个时刻。

(三) 第三部分

成本回收是承包商从产品净收入中回收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回购合同规定一定的成本回收限额, 如果可回收的成本超过成本回收限额, 超出部分可以向以后的年度结转。

(四) 第四部分

在执行回购合同中, 合同双方通过谈判确定项目的报酬指数, 承包商得到的实际总报酬为报酬指数乘以开发阶段实际的建设总投资, 但每年得到的实际报酬又不能超过产量的一定比例, 这就是报酬天花板的限制, 但未支付的报酬可以结转到下一个商业生产年。

回购合同模式追求快速的投入、产出、回收成本及得到报酬费用。投资者能够得到快速回报, 但得不到油气藏资源潜力带来的超额利润。虽然在回购合同中承包商的成本回收和获得的报酬也与项目的产量和油价有关, 但相对关系不是很紧密。

二、回购过程中承包商应关注的问题

回购合同一般为外国石油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商”) 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 (NIOC) 签署, 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及阶段划分, 服务范围, 作业权,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商的投入及回报, 成本回收, 成本回收限制, NIOC的控制与监管, 最大化利用伊朗当地资源, HSE要求等。在这种回购合同下, 作为承包商应该关注的问题有这样几个。

(一) 资本成本天花板 (Capital Costs Ceiling) 问题

回购合同一般会预估某一阶段开发建设的资本成本天花板。资本成本天花板是承包商执行项目的最大可收回资本成本, 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增加。资本成本天花板的存在将导致承包商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很难通过变更索赔的手段增加合同总额, 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投标及报价的过程中提前考虑到这一点, 在保证价格竞争力的同时尽可能在报价中多方面考虑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变更索赔的因素。

(二) 不可抗力

回购合同中一般对“不可抗力”定义为阻碍项目进程、无法提前预期并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 其中列举了战争行为 (宣布或未宣布) 等。合同条款中一般规定如果在开发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暂停超过一定期限后, 双方均可终止合同。

由于伊朗核问题, 伊朗一直受到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经济制裁。国际局势瞬息万变, 不排除伊朗核问题进一步升级导致美国对伊朗采取军事打击的可能性。作为承担勘探开发等实际工作的承包商来说, 在承包商合同中充分考虑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实际发生时无法按期收回项目投入的风险是必不可少的。

(三) 当地成分要求

回购合同中一般会设置对伊朗当地人员的雇佣要求, 规定承包商须优先雇佣合格且有经验的伊朗人, 外国人只允许在伊朗人不能胜任的职位上被雇佣。雇用外国人须提前报NIOC书面批准, 但一旦有伊朗人可以胜任这些职位, 承包商须将外国人替换为伊朗人。

NIOC与承包商双方商定的用工计划将直接影响承包商及其分包商项目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因此, 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参照NIOC批准的用工计划计算人力成本, 在保持项目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雇佣当地人员, 以免造成人员中途更替或其它不必要的麻烦。

(四) 税收与关税

回购合同中一般规定承包商向伊朗政府交纳的税费分为两种, 一种是伊朗公司所得税 (Iranian Corporate Income Tax) , 一般税率为25%, 特别规定了外国法人在伊朗签订建设承包等服务合同时按总收入的12%纳税;另一种为伊朗税 (Iranian Charges) , 是伊朗法律规定交纳给伊朗政府部门的其它一些税费, 包括关税, 公司及员工社会保险等。在伊朗石油项目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没有免税或税收优惠政策, 临时进口要提交货物价值300%的保函, 永久进口按照海关法缴纳相关费用, 一般包括海关税, 商业利润税和报关费。公司社会保险按照合同总价中人工部分的16.7%和机械部分的7.78%缴纳。

3.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问题探究 篇三

关键词: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法律效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确认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前提。笔者认为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如若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租赁房屋从事开赌场,提供卖淫场所,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2)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如若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造的房屋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造的房屋进行出租;

(3)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则该合同无效。如建筑物在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的不得出租;

(4)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若有此情形,则该合同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5)房屋出租人是否有处分权。如若没有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有该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建造房屋,否则建造的房屋即为违法建筑物。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城镇房屋的建造符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防止房屋乱建乱造,影响城镇的长远发展。

2.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房屋也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后的房屋。这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房屋己完工但未验收之前,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齐全等,这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投入使用。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同样不可投入使用,这也是出于對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显现的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一旦违反此规定,势必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效果,笔者从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阐析,对于其他问题暂且不议。一个涉及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另一个涉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一)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以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于此种情形,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承租人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时承租人应该参照约定租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出租人,因为双方都有错误才导致合同无效;由于此使用费对出租人而言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2.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下,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应为房屋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与折旧,一般情况下低于约定租金;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为非法建筑物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为此非法建筑物的使用支付以约定租金为标准使用费,那么,承租人当然应该支付以约定租金数额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3.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引起的无效合同

对于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造成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因为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只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牵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还是不尽完善,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和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添附制度确定物权归属的目的。笔者认为宜在我国构建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规则。该规则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构成附合的构成要件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第二,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制有诸多益处:

首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清晰地界定。根据物权特定的原则,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一个物只能被一个人拥有。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便利。如果无此规定,则会造成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时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的一部分上存在另一所有权,这将导致同一物上既有不动产所有权又有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屋的所有权能顺利地流转。如果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则房屋的流转也存在障碍。当房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不能从外观上看出,从而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要承受不必要的风险,这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因装饰装修物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己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因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可将其拆除取走,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

参考文献:

[1]李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的诚信原则立法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杨博宁.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处理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3.

[3]段然.剖析房屋租赁合同之维修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12.

[4]李晓晓.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2.

[5]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4.房屋回购合同 篇四

回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北京市顺义区

甲方(金买卖):

乙方(回购申请人):

鉴于:

1.甲方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资源优势,已从事贵金属制造、生产、研发多年,具有多方面的贵金属制品营销经验,能够为乙方办理回购贵金属制品业务,并向乙方支付拟回购贵金属制品的价款;

2.乙方作为甲方平台的注册用户,自愿委托甲方作为回购平台,对乙方自身所拥有的贵金属制品进行回购,并与甲方签订回购协议,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并将贵金属制品交付甲方;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回购乙方所有的贵金属产品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1、本合同内容为:甲乙双方签署平台回购合同,乙方作为委托方,委托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贵金属制品进行回购。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按照双方商订的回购价格,回购乙方所拥有的贵金属制品,并向乙方支付价款。乙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收取价款,并将确定回购的贵金属制品交付甲方。

2、甲方仅为在其平台进行注册的用户提供贵金属制品平台回购服务,对于非注册会员,甲方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平台回购服务项目。因此,乙方必须具有甲方平台用户资质,方有权委托甲方办理贵金属制品平台回购事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平台回购申请。

二、回购说明

1.金买卖平台(甲方)仅为已注册用户提供贵金属制品平台回购服务。

2.回购商品主要为中国人民银行历史发售、当前或即将发售的金银币、流通币、纪念钞、人民币(已停止流通),银行及其他品牌发售的黄金工艺制品,金银成色为Ag999,Au999。

三、回购流程

1.用户(乙方)应当按照如下流程进行操作:

向甲方提出回购申请——平台审核通过后—— 乙方邮寄商品或送达商品至约定的验收地址—— 验收通过后签订回购协议—— 按协议约定支付商品价款(2-3工作日)。

2.乙方应当认真填写产品信息登记表,注明如下内容:商品名称、克重、规格等商品信息。乙方应根据要求,上传相关内容照片并如实填写商品保存情况,如有损耗,必须详细说明。3.乙方提出的回购申请因不符合金买卖平台(甲方)的要求而未通过审核的,则无法进行回购交易,不发生回购的效力。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货款支付及交货

1.如乙方交付的贵金属制品已通过平台的回购审核,确定可以进行相关贵金属制品回购的,甲方应在接收到乙方交付的贵金属制品并通过审核后的两日内通知乙方,双方签署平台回购协议。协议签署完毕后,甲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款。

2.交货方式为:乙方提报回购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当将相关贵金属制品邮寄或亲自交付至双方约定的验收地址。

四、其他

1.金买卖平台和用户双方一致确认,如下联系方式为双方均认可的有效联系方式,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文件的传递、接收、沟通、联络等均应当通过如下联系方式进行。如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否则,前述约定的联系方式继续有效,未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本协议签订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如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5.房屋回购合同 篇五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南宁邕州饭店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所拥有的财产(租赁物)事宜,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结合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制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一、租赁物位置、面积及设施等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物的主要情况如下: 座 落: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 18号 建筑面积: 0平方米。

1-2 甲方将房屋按现状出租给乙方,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租赁物作为乙方xxx 使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租赁物使用规定和邕州饭店物业部的管理。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若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xx年xx月x日前向乙方交付该租赁物。租赁物的租赁期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租赁物,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租赁物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等租赁条件均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四、租金支付方式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租赁物租金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

(1)该房屋租金第一年为 元/月,合计 元/年,此后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的租金均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0%(即第二年的租金为 元/月,第三年租金为 元/月)。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2)该房屋租金为 元/月,年租金合计为 元,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4-2 租金的支付期限:以现金方式支付,先付租金后使用。其中,第一期租金共计人民xxxx元,应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甲方;此后各期租金按季度交纳,每个自然季度末的一周内为下一季度租金的交纳日。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xxxx元,保证金不能抵租金。租赁关系终止时,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有违约现象发生,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5-2 乙方应将租金和租赁保证金支付至甲方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南宁邕州饭店

开户银行:建行南宁新民路支行 开户帐号:4505 0160 4258 0000 0118 5-3 租赁期间,使用该租赁物所发生的水、电、卫生、通讯、有线电视、供冷供暖、物业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为;水、电价格按当时使用度数及损耗定价。

乙方应在下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应交费用。

5-4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其他公益性费用、租赁物和设备日常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租赁物日常维修费用指租赁物日常发生的小的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包括灯、门、水电、燃气设施以及其他属于租赁房屋的配套设施的轻度损坏;如租赁物非因乙方原因出现足以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的严重损坏的(如墙体裂缝、基础下沉、租赁物漏雨渗水等),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租赁物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租赁物墙体裂缝、基础下沉、租赁物漏雨渗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进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另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需要进行大修时,若因维修工作对乙方的营业造成较大和较长时间的影响,甚至导致乙方完全无法营业,甲方同意在乙方受影响期间适当减少或免除乙方的租金,具体减免比例由双方根据影响时间和影响程度协商确定。市政工程、道路和设施维修或公共部分维修所造成的影响不属于此范围,但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该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甲方对该租赁物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2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租赁物的影响。

6-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由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外墙及主体结构,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恢复原状。

6-5 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租赁物,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6-6 乙方保证不在该租赁物内存放危险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否则,如该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7 乙方不得占用租赁房屋外的公共区域内堆放垃圾及其他物品,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应注意维护公共区域的卫生及正常秩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乙方在限期内未整改的,甲方可委托工作人员清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物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当日内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三日内返还该租赁物,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租赁物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的1.5倍向甲方支付该租赁物占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租赁物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7-3 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设备由乙方负责搬走。由乙方增加的装修(包括新增固定的隔墙、窗、灯具、门及其他拆卸后会损坏室内状况的情况等)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以免破坏室内的装修状况。

7-4乙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甲方处置乙方留存物品所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可将该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8-2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租赁物与他人承租的租赁物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交换后,交换双方均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九、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租赁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租赁物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租赁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租赁物拆迁许可范围的;(4)该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租赁物的;

(5)该租赁物因甲方有重大建设改造项目需要拆迁的,甲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9-2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使用的;(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9-3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6)逾期未按约定交纳应由乙方交纳的租金以外各项费用超过7日的;(7)拖欠房租累积超过7日的。

十、违约责任

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向乙方支付两个月的租金做为赔偿。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10-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9-3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之一,且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交还房屋并交清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后,还应按月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其他费用的(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拖欠上述费用总额的3%支付甲方违约金。

(4)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结清租赁期间已发生的费用后,还应按月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

(5)乙方逾期交纳水、电费用超过7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切断水源、电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如需抵押该租赁物,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且处分该租赁物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11-2 乙方超过用电量时须报增容计划给甲方批准,不报计划给甲方批准的,甲方有权切断电源,造成事故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超过甲方规定的用电、用水量所发生的增容量及其他费用(用电每KV按720元计,用水增容按国家规定计)由乙方自行负责。

11-3乙方保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保证不在本租赁物内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事情;乙方使用租赁物应符合消防安全条例;若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6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7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甲方):南宁邕州饭店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0771-2101358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6.房屋建筑承包合同范本合同 篇六

甲方:(发包方)身份证号:

乙方:(承包方)身份证号:

甲方在南丁庄村建房屋一栋,建筑总面积约130平方米,由乙方总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

二、承建项目

乙方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240mm墙体、地梁和圈梁用φ12螺纹钢筋4根、箍筋@200mm、内、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房前面墙粘贴普通瓷砖、地面铺设普通地瓷砖每块5-6元(600*600)、屋面板上做100mm的煤渣拍平,面层做40-50mm的水泥砂浆找平层及面层。

地基3:7石灰土两层、每层150mm,砖基础620mm三层、500mm三层、370mm三层、240mm墙体,布线主电源线为6m2、插座4m2、灯线2.5m2铜芯线,厕所、厨房内墙粘贴普通内墙砖(20元/m2),门窗价格为150元/m2)。

屋面板在±0.000以上3.000米上板

三、承包价格

价格为每平方米捌佰贰拾元。

四、付款方式

1、工人进场付工程款的%;

2、基础工程至±0.000付工程款的%;

3、上屋面板付工程款的%;

4、工程完成后验收合格付清总工程款。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甲方要求施工。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七、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及水电、机械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40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

九、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7.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解析 篇七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居间合同的特征:一是房屋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二是房屋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只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中介服务行为, 而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三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四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提供服务后, 委托人要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屋买卖二手市场入行门槛低, 造成大量谋求短期利益的中小型中介公司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 房屋居间活动中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体制, 致使一些房屋经纪机构片面追求利润, 不讲职业道德, 不顾法律规定, 运用各种手段欺诈和胁迫客户, 严重损害了房屋居间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有合同法等几部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现许多漏洞。

(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务中的问题。

1.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发生法律无法预测到的新变化,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作用。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但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惩罚制度而被大多数人忽视。在房屋买卖居间法律关系中, “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 应就其所知, 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在实践中, 委托人或买受人常常为了能以更高的价钱卖出房子或买到心中理想的房子而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例如委托人可能隐瞒该房子是共有房子或者是已经抵押的房子。

2.居间人从事“行纪人”的行为。居间人与代理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的需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是达成交易。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促成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 一些不良中介公司常利用居间合同掩盖行纪的目的, 利用居间合同获取房屋买卖的差价。这样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的行为无疑给委托人和买受人都造成了经济损失。

3.居间合同中的“跳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时, 可以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如果没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则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事实上居间报酬比必要费用高很多, 委托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不达成买卖合同以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 这就是“跳单”情况。这样的行为对居间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居间人想通过起诉维权时, 又要提供证据证明“跳单”行为, 这对居间人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

(一) 建立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屋买卖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效率。实务中, 居间人要披露的信息很多。实践中不是说委托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了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居间人作为房屋买卖中介的专业人士, 应主动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向委托人汇报,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自身权利, 还能更好地履行合同。

(二) 明确禁止居间人从事行纪业务。

前文提到一些非法中介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是上绝对禁止。这些非法中介利用自身搜集到的信息以较低的价钱买下委托人的房屋后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也破坏了房屋买卖市场秩序, 应严格禁止。

(三) 完善报酬制度和赔偿制度。

关于居间人报酬取得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居间人仅取得支出的必要费用。要判断居间人取得报酬与否, 不能单纯地看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 还要看合同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存在“跳单”情况下, 就不能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取得报酬来约束居间人, 因为这种行为是买卖双方的故意欺诈致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这种情况应该排除在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强势的一方当事人, 常出现居间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委托人权利的情况, 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赔偿问题规定不明规, 应加强针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问题规定, 这有助于房屋买卖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结语

8.房屋租赁合同税金由谁缴纳 篇八

去年底,我租了幢临街的房子开酒店,租期3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定为每年2万元。合同是由房东拟的,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我从没想过自己租房子还要交什么税,所以当时也就没在意。没想到,前不久,税务部门找房东收出租房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房东却找到我,他说这笔税金按合同应由我缴纳。请问,这样合法吗?

黑龙江鸡西李明伟

李明伟: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明显具有偷税、漏税意图,不仅企业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以便漏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你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能否对债务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

周律师:

我单位和某化工厂一直有业务关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前年我单位向该厂供应原材料100吨,价值80多万元,当时因该厂流动资金紧张,他们未付现金而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自去年底以来,由于市场疲软加上管理不善,该厂全面停产,面临破产边缘,因外欠太多,该厂的厂房、设备、土地都在银行进行了抵押,除此之外已无别的财产可供执行,但他们的注册商标在国内是知名品牌,有较高的知名度,请问我厂能否请求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岳西胡毛锋

胡毛锋:

你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商标使用权也是一种权利,它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知名商标,其往往存在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可以请求法院对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依法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没有破产我还能否实现债权

张律师: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主,与某国有企业一直有业务往来。历年来,该企业欠我的货款累计4万余元。我一直主张权利,该企业均以经营不善为托辞,对债务一拖再拖。今年初,我得知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消息,马上向法院申请了债权。债权人会议开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因破产财产清偿率为零而未得到通过。后来,法院裁定支持了分配方案。都说“债务必须清偿”,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对不对,我是否还能实现债权,恳请答复。

湖南长沙王雨飞

王雨飞:

9.房屋买卖合同 篇九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房屋共有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第三条房屋价格

经双方协商,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元整。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时或不付清房款。甲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于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处罚。

甲方未按时或不交付房屋及产权证书按上述条款对等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___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有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税费缴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契税和房产证登记费等税费,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

第十条费用交接时间

水、电、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内容对房屋共有人具法律约束力,房屋共有人应在本协议上签字。乙方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义务,视同已完成对房屋共有人的履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10.房屋赠与合同 篇十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

房产赠与公证书

(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赠予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予的书面合同,即赠予书。按规定,房屋赠予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予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三、办理公证。根据规定,房屋赠予必须办理公证。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予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予书及公证书和契税收据。

五、赠予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办理房屋赠予登记首先得具有两个条件:

首先是已领取房地产权证;

其次,房屋的权属人自愿将该房屋赠予他人,他人接受后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赠予登记。

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赠予登记需要缴交以下资料:赠予公证书、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评估报告、缴交赠予

契税的完税证明、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申办前,申请人先到咨询服务窗领取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认真填写,所有受赠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名)、房地产权证(如两人以上共有的,提交共有证)、委托书(所有受赠人必须

亲自到受理窗口共同申请办理,不能亲自前住办理,应当依法办理委托书)、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市政

府或房管局产权地籍处批准同意赠予或受赠房屋的文件(当赠予双方有一方是单位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故必须提交该项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缴交的其他资料。

具体办理的流程则包括:

第一、赠予双方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领取赠予公证书;

第二、申请人到测绘所办理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

第三、申请人到征收契税窗口办理完税手续,领取完税证明;

第四、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赠予登记填写《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受赠人《家庭成员

登记表》、《房屋所有权人声明》(出让方填写)等。;

第五、收件人员收件立案受理,缴交登记费,核发《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第六、办案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通知申请人到发件窗口领证;最后,申请人凭登记回执到发件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税费:、赠予方

11.房屋回购合同 篇十一

编辑同志:

今年3月,吴某的妻子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她将丈夫婚前建造的一栋楼房作价卖给了我,合同约定了房价10%的违约金。吴某外出回来后,对妻子的行为不予认可,表示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致使我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请问,我和吴某妻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向吴某夫妇请求支付违约金?

吴严

吴严朋友:

你反映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个是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婚姻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该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吴某婚前建造的楼房是吴某的个人财产,其妻子对该楼房没有处分的权利。《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吴某妻子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既未经得丈夫吴某的同意,事后又没有得到吴某的追认,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法》同时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你可以向吴某妻子请求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属于合同的内容,它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是一致的。既然你们的合同已经确认为无效,那么,违约金的条款也就失去了效力。因此,你将无权向吴某夫妇请求支付违约金。

妻子可以查询丈夫的个人存款账户吗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家庭收入全部由他掌握,在银行也是以他的名字开户存款,经过多年积攒,银行存款已有数万元。不久前,我丈夫起诉要求离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称家庭存款仅有数千元,竟然隐瞒了数万元。对于丈夫想独占存款的行为我非常气愤,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我举证,我带着街道办出具的能证明我们夫妻关系的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银行要求查询丈夫的存款账户,不料银行竟说以我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属我丈夫的个人隐私,拒绝我的查询要求。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李小兰

李小兰朋友:

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你的查询要求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你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离婚时一方分得的彩票中奖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奖金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张某与夏某因感情不合离婚,张某嗜好买彩票,离婚前用工资买了500元250张彩券,离婚时这些尚未开奖的彩票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张某。离婚后,这批彩票中有一张彩券中了40万元大奖。夏某得知此事后,向张某讨要未果,以彩票为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奖金予以平分。请问他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顺新

顺新朋友:

不能。彩票是一种射幸合同凭证,彩民购买了彩票即获得了射幸中奖的权利。彩票尚未开奖,这种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彩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夫妻对这种期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可夫妻双方离婚时,彩票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一方,这种射幸中奖的期待权也随之转移给了分得彩票的一方。因此夏某以彩票为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得,离婚后要求分割张某用离婚时分得的彩票对得的奖金,法律不能支持。對此199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请示的复函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90)民监字第130号中作过这样的答复:“经调卷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研究认为:1987年6月4日,刘运林向刘志平借20元现款为彭显亮买瓷板,同年8月24日,刘运林将一张面额20元的奖券给刘志平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一并转移,刘志平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奖券中奖5000元应归刘志平所有。”

父母生前给的房子和嫁妆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编辑同志:

父母生有4个孩子。2000年,我姐姐蓉蓉出嫁时父母给了她2万元嫁妆钱。我是家中老小,前年结婚时和父母分开居住,父母在分家时把两套房子分了一套给我。半年前,父母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我们几个子女料理完后事后,商量分割父母的遗产。他们3人都要我把父母给我的住房交出作为遗产分割,但是我觉得自己的房子是父母生前给的,如果这样,那姐姐蓉蓉出嫁父母亲陪送的嫁妆钱也应该一起作为遗产分配。请问,我的房子和姐姐的嫁妆应不应该作为遗产分配呢?

王勇

王勇朋友:

你姐姐和哥哥的主张是不对的。你居住的房子以及你姐姐的嫁妆不能作为遗产分割。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存在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就不是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前处分了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能再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这是已处分的财产。所谓“已处分的财产”,是指把所有权已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它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你信中所说的情况,你的房子和你姐姐的嫁妆钱,是你父母生前以赠与的方式已处分的财产,其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不能作为你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欠下的债务还应否按共同债务处理

编辑同志:

我和姜艳是老乡,同在外地一城市打工,两人相互照应,后相恋同居。同居期间她给她父母和自己看病欠下一万多元债务。现因生活中的一些不愉快,我们准备分开。因为是同居关系,她非我的她,她的父母非我的父母。请问,她这些因看病欠下的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还应否按共同债务予以分割?

云天

云天朋友:

12.论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十二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13.承建房屋合同 篇十三

乙方承建甲方私楼壹栋,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和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深圳市大浪街道同胜上横朗新村92号。

(二)、建筑规模:框架结构,共建1 4层,其中主楼1 3层,第14层设花架。

(三)、承建方式:大包干、大包干就是清理场地动土挖基础到按 图纸按合同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到交付房子甲方使用的全过程承包。

(四)、工程造价:单位造价每平米1170元,总建面积约2100m2,则总造价暂定1170m2×2100 m2 =246万元计算。建成后按实际计算,多还少补。

(五)、楼房结构概述:

l、机械挖孔桩基础,砼框架结构,共建14层,其中主体l 3层,第1 4层设花架电梯间和遮阳设施。首层楼高4.6m,二至十三层楼高

2.9m,每层楼梯步级20步。

2、墙体:一级红砖外墙180m卫生间厨房隔墙厚120mm,内墙厚120mm,加气砖按廖光明55栋一样。

3、采用商品混凝土(简写砼),桩、桩台、地基梁用C35砼,1至5层柱梁板用C35砼,6至14层柱子梁板用C30砼,天面水池用C30砼。按图施工。

4、墙面装饰:外墙贴纸皮砖,从±0.00起直贴到顶楼,厅1.5m高墙裙,楼梯间墙面瓷砖贴到顶。房贴面砖踢脚线。厨房、卫生间墙面

贴瓷砖到顶。按55栋一样。

5、地面:厅、房地面贴50*50耐磨砖。卫生间、厨房地面贴30*30防滑地板砖,按55栋廖光明家单价一样。厨房灶台用大理石(见甲方115栋做法)。

6、楼梯:贴标准梯级抛光砖,不锈钢扶手,管厚1.2厚(按甲方115栋楼梯为样施工),电梯门套及地面大理石按廖光明一样。楼梯侧面贴砖。

7、门窗:首层楼梯入口大门为不锈钢双开门带对讲机门铃。每户入户大门按55栋一样,阳台门(见图纸),房门为木门,厨房,厕所门为铝合金门,窗为铝合金推拉窗。按55栋一样,推拉窗底槽按115栋。

8、防盗网:所有阳台、窗都安1.0厚不锈钢防盗网。(方案制作与55栋一样)。

9、电线安装:强电线路全部明装走线。

强电分为:照明灯线路及地线为1.5 m2,插座电路和空调机线路2.5 m2, 卫生热水器4 m2入户线为6 m2。电梯地线单独设一组回路。弱电分为:电话、门铃、电视、网络线路(明装按55栋一样)。强弱分为:电线路每层每户分开设接线箱(明装按55栋一样)。

10、供排水:材料按材料表用。供水管室外按6分管,进室变4分管。每户设一个总闸门。排水管管径是50-160之间,每隔一层安装一个伸缩接头,每2层安一个检查口,所有地漏和弯头都安存水弯。供排水管明装管。抽水机管用1寸管。空调排水管6分管。

11、天面:设天面隔热层水泥砂浆铁网找平铺白色地板砖,天面贮水

池及消防池,内贴白色瓷砖。内设防水层。

12、防水工程:天面防水、卫生防水、±0.00、50公分,地面防水。

按55栋一样。

3、地下设二个三级化粪池,池壁厚240.4、壁雷工程。设壁雷工程。’

15、图纸:以甲方提供的图纸为准,不足部分参照乙方提供的本村 5 5栋图纸。

(六)施工要求:

1、工期:从2011年2012年月日。乙方 抓紧时间施工,准时交货:

2、隐蔽工程要进行验收,经甲方同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个工序施工。乙方要认真做好隐蔽记录,办好验收手续。

3、要严格按国家建筑规范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如发生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4、施工用生活用水、电由乙方负责。施工队伍中所有的事情包含 安全文明施工,均由乙方负责。若是内部停工、质量问题返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如外在原因停工,双方另行协定)。

5、甲方监督工程质量,在施工技术方面乙方要听从甲方的管理。甲方如需要更改图纸,须提前通知乙方。

6、主体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甲方按有关规范进行验收后,方能进行 装饰工程,如果任何部分工程验收不合格,返工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直到甲方满意为止。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本工程所用材料按55栋一样使用,施工用的材料要提前送样本给

甲方认可后,方能进货便用。

8、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搞脏或打烂别人的房子时,乙方要负责 清洗或赔偿。

9、外墙面贴砖的打底砂浆用1=2.5水泥砂浆,禁止使用粘土砂浆。

10、空调管孔、抽油烟机排烟孔、强排式热水器排气孔等必须做预留孔。

(七)、付款方式:

1、合同签名生效后支付

2、乙方建好基础梁(就±0.00)后,甲方付15%(分二次付):

3、乙方完成一层主体楼面工程后,付款

4、全部砌砖工程完成后,付款

5、内墙面批荡和荡白(包天花荡白)

7万元。

8、供水排水(排污)

910、本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付款工程款的95%),三个月内结算完付到总工程款的98%。

11、本工程使用后,按总造[价扣百分之二做维修金。本工程一年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及时返工维修,如乙方不配合,甲方有权另请其他人进行维修,其费用从维修金中扣除。如基础下降系图纸设计出现问题,乙方一概不负责任。

(八)结算方式:

1、基础工程元/ m2。

2、±0.00以上主体(含砌砖)工程元/ m2。

3、装饰工程含门窗、批荡、瓷片、防盗网工程m2。

4、水、电部分工程元m2。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签订 协议同样有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乙方按甲方原图纸基础施工,主承包桩深从±0.00下15米。

加深加大甲方负责,承台加大甲方负责。基础完成后甲方付清增加部分款给乙方。

(十二)、凸窗漂出墙面部分计半,水池面积按双计算。

(十三)、14层设建花架,遮光板每平方按700元计。

(十四)、本工程面积按投影实建实收。

(十五)、乙方不负责查违造成损失所有费用。

(十六)本工程用料按本村55栋一样。

(十七)甲方负责消防管、监控主机、监控、监控线等材料,乙方负责施工。

甲方(业主)签名:乙方(承建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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