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精选8篇)
1.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 篇一
《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手册》勘误
发布时间:2012.06.07 点击数:3220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注明:印次为 “2012年4月第8次印刷”之前的版本需勘误)
1.第57页:第12题中,将题干改为“为境内对公客户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业务和……”;第17题中,将题干改为“商业银行为非本行客户将5000美元现钞兑换成英镑时……”。
2.第58页:第18题中,将B选项改为“为非本行客户兑换1000美元现钞”;第20题中,将B选项改为“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第60页第30题中:将题干改为“银行营业网点在审核个人身份证件后,可拒绝为该客户办理……”。
4.第62页中:删除第42题;第43题中,将B选项改为“若是身份证,可通过联网核查无误后支付”。
5.第64页:第55题中,将A选项改为“对银行关注的账户出现大额取现销户的,须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注明取现销户”;第56题中,将C选项改为“由其他单位或他人代办分期还款的,应注意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6.第65-66页不定项选择题答案中:将第15题、第20题和第33题的答案改为ABCD;第34题答案改成ACD;去掉第42题的答案。
7.第71页第4行:将“现金使用密集的行业和业务”改成“现金使用密集的行业”。
8.第83页第13题中:将D选项改为“跨境汇兑业务”
9.第85页不定项选择题第15题答案改为ABCD。
10.第92页不定项选择题答案中:将第1题答案改为BCD。
11.第134页判断改错题中:将第1题改为“对于从本机构业务系统中抽取出的可疑交易报告,应直接上报,不需进行人工复核。”
12.第140页第36题中:将C选项改为“没有正常原因的开立多个账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第142页第39题中:将D选项改为“经营规模小,与资金交易量不相称”。
14.第144页:判断改错题中,将第1题正确答案改正为:“对于从本机构业务系统中抽取的可疑交易报告,应直接上报,还应进行人工复核”;不定项选择题答案中,将第35题答案改为BC,第41题答案改为AC。
15.第199页:第5题中,将C选项改为“银行地区分支机构不必自行制订宣传计划”;第6题中,将题干改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6.第236页:第5题中,将A选项改为“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银行有拒绝调查的权利”。
2.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 篇二
现代洗钱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等地犯罪集团为掩盖非法所得, 特为顾客提供投币洗衣服务, 并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税后利润就隐藏为合法收入。目前, 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进行定义。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洗钱的定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帐户转移, 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的关系, 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 金融特别工作小组 (FATF) 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 均属于洗钱行为。
(3) 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 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4) 中国台湾地区对洗钱的定义:①掩饰或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物或财产上利益者;②收受搬运、寄藏或购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虽然定义各有不同, 但洗钱一般都有以下三个过程:
(1) 放置 (Placement) 阶段。为了切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的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 而将犯罪收益进入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期分批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有权证券、存款、电汇等途径存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2) 离析 (Laying) 阶段。为使资金踪迹模糊以阻止追踪, 利用银行结算服务、贸易、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来离析洗钱犯罪收益。即利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的转账、提取现金、投资、汇款, 甚至跨国资金转移来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
(3) 融合 (Integration) 阶段。一旦资金来源不被发现, 洗钱者就将已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分期分批转移特定的组织或个账户, 再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 以获得更高的合法收入
从洗钱活动看, 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目的:使收益合法化。
(2) 组织: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
(3) 手段:专业性和技术性。
(4) 洗钱活动具为极强的国际性。
2 中国洗钱犯罪的现状、主要形式及危害
(1) 中国洗钱活动日益猖獗。据统计, 2004年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达700多亿人民币。保守估计, 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 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洗钱方式转移到境外, 进而化成了部分人的合法财产。
(2) 中国洗钱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①利用地下钱庄。将黑钱以人民币直接交给地下钱庄, 由其按外汇牌价折成外币在境外支付并转移至指定账户。②成立空壳公司。犯罪分子通过开设现金密集的行业, 如餐馆、赌场、银楼等营业机构作为掩护的“前台”屏幕, 由纳税环节将黑钱洗净成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③以外资形式流入。一些境外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借中国在大量引进外资之际, 利用犯罪赃款进行投资, 再以盈利的形式汇出境外。④借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熟悉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 洗钱者往往利用这些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帮助”顺利完成洗钱活动。⑤外币兑换。利用外币兑换无需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的有利条件, 避开传统的银行动作方式进而达到洗钱的目的。⑥进出口贸易。通过进出口贸易的价差, 高价进口, 低价出口, 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⑦货币走私。货币走私不会留下任何交易记录, 被查出的风险相对较低, 而一旦成功便可清洗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
(3) 洗钱对中国造成的危害不断凸显。①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洗钱行为导致中国财富大量流失, 资金单向外流。而且, 洗钱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关系, 使大量合法资源用于非法活动, 损害了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干扰国家宏观调控。②破坏社会的稳定, 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后, 刺激行为人进一步犯罪的欲望, 提高了再犯罪的能力。同样, 当国外的洗钱者向中国输入脏款的同时也输入了一些非法活动, 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③动摇社会信用, 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主渠道, 而信誉是支撑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根本。一旦金融机构涉嫌洗钱, 社会公众就会对其金融职业操守产生怀疑。洗钱的资金转移脱离了一般商品交易, 而只与洗钱的需求有关, 很可能成为信用危机的导火线。④影响国家形象。洗钱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侵蚀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破坏国家声誉。⑤影响中国外汇储备。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下, 赃款的流入和外逃都有会对中国金融市场产生多面的影响, 洗钱活动也是导致中国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间接加大了央行在货币市场上的对冲操作成本, 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对中国目前的流动性过剩推波助澜。⑥影响了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 阻碍央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央行多次加息都无法取得预期成效, 这其中难逃非法资金通过洗钱活动进而影响货币的供求均衡。
3 中国在反洗钱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1) 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银行未能处理好反洗钱义务与业务经营的关系。个别金融机构超范围“揽存”, 存款不问来源、不限金额、交易不看对象, 在利益驱动下对现金存取采取极为宽松的制度。重视存款规模的增长, 忽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管。在现行政绩考核的体制下, 地方政府对外来资金以种种优惠, 对可疑资金的流动不愿主动管制, 并为反洗钱设置障碍。同时, 监管部门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 无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2) 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洗钱者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离岸业务、汇率兑换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 银行已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而一些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将反洗钱交给央行, 基层金融机构只要从事法律允许的具体业务, 与反洗钱无关。尤其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 有些金融机构并末建立相关制度, 根本未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 甚至认为反洗钱会造成大量客户流失。
(3) 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目前, 我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还未普遍深入。反洗钱“五型” (懂金融、懂法律、懂外语、懂会计、懂计算机) 人才难以到位。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甄别可疑交易等能力不足, 且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4) 反洗钱的监管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重点仍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 对于证券、彩票等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还未做好充分准备。事实上, 房地产、证券期货、律师、彩票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洗钱“隐患区”。同样, 央行对反洗钱的监管也未落实到外汇储备领域。
(5) 反洗钱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协调”。我国已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 23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职能的交叉或缺失, 相互间协作力度, 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上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还未能够做到协调配合。
(6) 反洗钱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存在漏洞。由于银行怕被处罚而大量上报可疑交易, 国内每月可疑交易的总数已达到7万份, 庞大数据没有经过筛选, 反易掩盖真正有价值的可疑报告。银行对客户的深入了解少, 个人存款实名制没有真正落实, 也造成隐患。
(7) 反洗钱手段落后。我国证券、彩票等非金融机构的资金监测游离于反洗钱监管之外, 但又与银行账户交易关系密切, 造成部分银行的资金交易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和监测。且我国较少有银行能在技术上达到反洗钱与产品开发和流程优化相结合, 很少能采用国际大银行所惯用的智能手段。
4 打好中国反洗钱之战的对策
(1) 充分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人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和交流。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 减少重复监管, 避免盲区。
(2) 加大对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强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AMLMAC) 的作用。
《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 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据《2006年中国反洗钱钱报告》显示, 2006年,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道外汇可疑交易422.68万笔, 同比增长112.51%。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应当不断地进行有效整合, 提升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主动识别、分析和调查的能力。
(3) 参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我国大量资金到国外而无法追回, 暴露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缺位。2004年, 中国作为创始国之一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EAG) , 2007年6月, 中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但我国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上还应加强。唯有加强反洗钱的信息共享, 了解国际上洗钱的新手法和反洗钱的最新发展, 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4) 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 提升全民反洗钱意识。要紧盯网络前沿技术, 电子支付、计算机、英语等方面的培训, 为增强打击跨境洗钱的水平, 还要注重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反洗钱人才, 实现反洗钱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 国际反洗钱的实践表明, 整个社会反洗钱意识加强, 是有力打击反洗钱活动的重要基础。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 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和控制、预防洗钱的方法, 提升全民的反洗钱意识。
(5) 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应制定以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范为核心的内控制度, 建立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落实“了解你的客户” (KYC) 政策。健全内部各部门相互监督机制和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 分工明确, 职责到位, 并还应将防洗钱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6)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要改变我国目前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的现状, 增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对从事反洗钱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再贷款方面的适当放宽政策, 或进行经济补偿或精神奖励。以分成形式给予协助国激励,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机制, 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舒畅.洗钱与我国的反洗钱体系[J].商场现代化, 2007, (17) .
[2]孙英隽.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 2007, (9) .
[3]王祝兴.中国反洗钱对策研究[J].经济师, 2006, (l) .
3.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 篇三
关键词:反洗钱;反恐融资;违规;制裁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2-0008-05
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最主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40+9建议》指出,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制裁制度,无论是刑事、民事或行政方面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在侦查和阻止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过程中发挥其重大作用的关键性手段。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系统的支持, 即使是最全面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规和政策也不能有效运作。金融机构必须认识到,不采取适当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合规程序将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将破坏它们的声誉以及收益。 [1]
一、 建立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制度的重要性
制裁制度对于推进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至关重要。如果不包含制裁违规金融机构的措施,即使是最精心设计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和法规也将无法发挥效力。 有效的制裁措施可以强力支持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进展,并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体现: 一是遏制本来可能会支持犯罪活动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二是通过鼓励对象实体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和监控阻止非法活动; 三是促成健全和可靠的金融体系。
按照国际标准, 各国对不合规金融机构可采取的制裁措施范围应尽可能广泛。FATF《40+9建议》第17条要求各国应确保对不遵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所采取的刑事、 民事和行政类的劝诫性制裁应有效和适度。此外,FATF《40+9建议》第29条要求,监管机构应获得授权,强制金融机构提供任何与合规监管相关的信息, 并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机构施用行政制裁。
加入FATF的国家都承诺遵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标准,各成员国必须接受FATF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评估。在决定各国对每一条FATF《40+9建议》的合规程度时,FATF审查人员不仅要评估形式上与FATF《40+9建议》的合规,还要评估这些建议是否得到了全面和妥善的实施,以及实施是否有效。这不仅需要评估必要和有效的执行措施是否已实施, 也要评估这些措施是否取得了结果。例如,洗钱罪名确立的数量、 对金融机构实施过的制裁数量或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 可以显示整个系统是否有效。FATF应对一个国家所建立的制裁制度进行评估, 而实施制裁的方式是审查人员在评估制裁制度效力时需要考虑的主要标准。 如果缺乏制裁手段或执法政策不充分, 审查人员在下结论时就会认为该国不符合国际要求, 因此会根据上述方法认定该国对FATF《40+9建议》 第17条和第29条部分合规或违规, 其中区别视未满足的基本准则数目而定。
二、 建立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制度的主要原则和国际经验
FATF《40+9建议》没有对主管机关可能实施的制裁的确切性质进行进一步具体说明。不过《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阐述了一些细节,特别是关于FATF《40+9建议》第17条规定的基本标准。
(一)制裁制度的有效性与劝诫性原则
各国应确保对不遵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有效和适度的刑事、 民事和行政类的劝诫性制裁 [2] 。虽然《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没有界定“有效、适度或劝诫性”的概念,但可以想象, 一个有效的制度会对违规者积极采取制裁措施,其制裁决定也会得到有效实施。劝诫性则综合了各种因素, 包括了有效性、 适度性以及制裁的性质。例如,对银行进行一次小额罚款或提出一次警告并不会被当作针对严重违规的劝诫性制裁措施。
FATF《40+9建议》第17条和第29条并没有强调需要建立一种涵盖所有三种制裁类型(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制度。不过仅仅建立在刑事手段上的制裁可能还不够,因为它没有满足适度的要求。例如,对不遵守“认识你的客户”义务处以监禁的刑事处罚就不太适当,所以很可能不会被主管当局引用。在实践过程中,多数国家建立了广泛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制度,并且可以组合运用。
(二)制裁制度的适当性原则
正如《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所说,制裁的范围应该是广泛的,要与情况的严重性相适应。如果发现的问题相对较小, 所需要做的可能只是一次非正式行动, 如与金融机构管理层进行简单的口头或书面沟通。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有必要采取较为正式的行动, 制裁的力度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鉴于FATF的劝诫性要求,对未能实施“认识你的客户” 或未向金融情报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者仅进行谴责是不够的。同样,适度性原则要求对多次违规或违规性质严重的处罚必须加重, 对多次违规和重复性违规的处罚必须高于对单一违规事件的制裁。
(三)制裁制度的措施广泛性原则
《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指出,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的处罚措施应包括进行纪律性处罚和财政处罚。《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给出了各国为符合FATF要求可采取的制裁措施的具体例子。这些类型包括:发出书面警告(可以是一封单独的书信或置于审计报告中);发出必须遵守某些指示的指令(可能伴有每日违规罚金);定期报告机构正在采取的措施;违规罚款;采取监管措施,或暂停或撤销执照;酌情使用刑事处罚。
(四)制裁制度应适用于高层管理和金融机构本身的原则
根据《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如果一家金融机构不遵守或没有适当实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不仅该机构或企业的法人要受到制裁,其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也难逃罪责。
显然,作为法人机构,金融机构不应该是因不遵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而承担罪责的惟一对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该被追究责任,而且其比重越来越大。在一些国家,公开上市的金融机构的股东曾对董事会成员提起诉讼, 并成功从董事会个人成员得到了经济赔偿。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9年更新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使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更大的管理风险责任。《核心原则评价方法》指出“监管机构不仅可以对银行进行处罚和制裁,也可以在必要时对管理人员、董事会及其成员进行处置”。同样,沃尔夫斯堡集团的反洗钱原则 [3] 也将重点转移到了高层管理人员,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和反洗钱联合指导小组也是如此。 ①
因此, 监管机构应获得对在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的个人进行制裁的权力。正如《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指出的,制裁应包括但不限于:阻止个人在该行业获得雇佣;(2)更换经理、董事或控股股东,或限制其权力。
此外,FATF《40+9建议》第14.2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董事、 官员和雇员应依法被禁止披露有可疑交易或相关信息呈报给金融情报部门的事实, 这暗示了雇员被制裁的可能性。在美国,任何违反金融机构记录保全要求的合伙人、董事、官员或雇员可被处以罚款。而在英国和韩国,雇员也可能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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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制度有效流程的国际经验
虽然FATF《40+9建议》没有讨论实施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的实际程序。 但每个国家都要根据其法律和宪法制度框架制定自己的程序, 以有效制裁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中的违规行为, 即要求用法律的形式去约束本国的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义务。
(一)确立对违规者制裁的执行机构
在有些国家,对反洗钱、反恐融资违规者制裁的筹备和发布都由一个有权监察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合规情况和有权进行处罚的单一机构负责。在挪威,挪威金融监管委员会(Kredittilsynet)有权监督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也有权制裁违规金融机构 [4] 。同样,在瑞典,瑞典金融监管局(Finansinspektionen)负责处理所有与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有关的问题, 其中包括制裁。 [5] 在法国,银行业委员会同样负责这两方面的事务。
第二种做法是执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的责任由两家主管机关共同承担。例如,在葡萄牙,这个任务是由财政部和葡萄牙中央银行(BOP)共同完成的。财政部对违反2004年11月法案和2002年5月法案的行为采取罚款和辅助制裁(如禁止担任法人管理职位),而葡萄牙中央银行则对违反其公告和指示的行为制定和实施行政制裁。 [6] 在意大利, 意大利中央银行有对内部组织和控制存在缺陷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直接权力, 不过如果是未能向有关当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7] 意大利中央银行则建议财政部实施行政处分。
第三种做法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分担制裁责任。例如,在泰国,财政部已授权泰国中央银行(BOT) 负责监管银行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合规情况,而金融情报机构泰国反洗钱署(AMLO)则被授予执法权力。因此,当泰国中央银行审查人员发现违反泰国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法律的情况时, 他们必须通知反洗钱署, 而反洗钱署将根据泰国中央银行的调查结果依法确定违规银行是否应受到制裁和应受何种制裁。
因此,制裁的实施没有单一模式,不过有一条很重要的普适原则, 那就是每个国家在对未能履行法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采取任何制裁行动之前,应该建立一套明确的政策和程序。这种系统的方法是确保执行机制效用以及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关键 ① 。
(二)制裁违规应遵循的主要步骤
1. 结果通知
(1)现场审查。在一般情况下,做出制裁决定的原因是现场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在许多国家,审查人员会在现场审查结束之前与该金融机构管理层就审查报告草稿进行讨论。在讨论之后,审查报告将送交监管机构的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和处理。 必须要注意的是, 审查小组不应该在这个阶段提出制裁建议, 即使他们在访问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已经特别严重。实际上,在很多国家,审查组的作用仅限于识别弱点。 不过审查组的每个观察报告必须有确切的事实支持, 以便有关当局能够清楚地了解被审查单位违规的严重性并确定适当的制裁措施。 以法国为例 ② ,现场检查结束后, 银行委员会的核查人员首先会编写核查报告。 核查人员和银行对报告草案举行非正式讨论, 以在报告定稿之前纠正可能的错误或误解。最后将报告正式提交给银行的管理层, 请其对该报告的主要结论发表意见。随后,核查人员评估该银行意见反映的有效性。
(2)监管机构根据现场核查人员的审查报告,以决定要采取的适当行动。如果结论不太严重,银行委员会秘书长将向银行发出后续信函, 要求银行在特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该银行的管理层要将报告结果告知董事会, 并提供有关适当补救行动的意见和承诺。如果结论显示出严重缺陷,要将报告递交银行委员会进行彻底审查,其结果可能导致纪律处分。
(3)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程序如下:当银行委员会打算实施纪律处分时, 会向银行发送信件说明事实和可能作为制裁基础的意见。 这家银行要发表意见,并派出代表和顾问进行面谈。银行委员会决定是否应该进行制裁,以及制裁决定是否要公开。不过一般情况下, 发现的问题及与洗钱有关的裁决都会公示。虽然被告会频繁提出上诉,但法院普遍会认可大部分的裁决,尤其是问题涉及洗钱。
2. 听证
当实行制裁时, 监管机构或主管机关通常遵循严格的规则,尤其是有关辩护权方面。这些规则是案件得到公正和迅速处理的关键。 主管机关将安排听证会, 审查核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法律和法规,以及可能采取的制裁措施。 通常情况下,银行有权提出异议并为自己辩护。 在听证会结束时, 主管机关会依据违法事件的严重性审议和决定最终的制裁措施,之后通常会以书面形式传达给银行,还可能予以公布。
在法国 ① , 银行委员会不能在不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对银行实施纪律处分。 银行委员会秘书长将准备一封通知信, 其中详细介绍拟实施制裁的所有的事实依据,并将其送交拟处分的银行,银行将有一个月的时间提出意见。 这封信的副本也将送交银行的董事会, 法国金融情报机构Tracfin和外部审计人员也将收到通知。 然后银行向银行委员会秘书长发送备忘录, 银行委员会法律部门在收到备忘录后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还会向银行管理层发送一份新的文件, 确认或修订秘书处的立场。 法律部门然后安排聆讯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告知其案件将进行处理并根据《货币及金融守则》第613-23条作出行政裁决。这个听证会由银行委员会主席(法国中央银行行长) 主持, 该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从旁协助,其中两人为法官。在听证过程中,该银行获准发表主张和结论, 可以提出异议, 并提供补充证据文件。被告并不需要聘请律师或任何其他代表。但在实践中, 大多数银行由律师或一个专业机构的成员代表。在极少数情况下, 编写核查报告的核查负责人可能被要求上庭澄清一些复杂的问题。 听证会不会做出决定。银行委员会成员将对案件进行审议和讨论。通常情况下,最后决定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做出,银行将收到书面通知。 如果银行委员会决定将裁决公开, 该裁决将被公示于委员会办公地点内的公共场所、其网站上以及其年度报告中。
3. 发布制裁通知
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当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核心义务时(如没有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监管机构可直接决定展开下一阶段的纪律处罚流程,其中可能涉及诸如罚款、民事处罚和预防警告或斥责通知等其他制裁措施。 凡审查结果看来可能导致制裁的, 通知信的内容应非常详细,还要遵循严格的要求,对每个违法行为都要进行简洁而准确的描述, 还必须有具体事实支持, 以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违规的性质制定适当的制裁。 当所有这些元素都提供给金融机构之后, 主管机关通常会要求金融机构的管理层给予答复,并拿出意见。
要做出适当处罚决定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流程。在有些国家,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适用的制裁措施范围很广, 从斥责到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而制裁机构必须在其中做出明智的选择。有时候,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可考虑吊销银行执照,令其停业。不过, 即使在发现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了洗钱计划的情况下,将其关闭未必一定是最明智的决定。执法机关关注的问题有时与监管机构有所不同, 前者比较在乎关闭金融机构带来的阻吓作用, 而后者考虑的则是维护金融稳定以及不会因此产生高昂的代价。 一个折中的办法往往是撤换该机构的官员以及实施巨额罚款,同时引进新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在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下让该机构复苏。美国百老汇国民银行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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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诉
制裁制度必须与保障被告辩护权的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监管机构必须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金融机构还必须有权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诉。上诉制度本身依赖于国家的宪政框架。例如,在美国,处理上诉的管辖权分三个层次: 金融机构所在地的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巡回法院,以及拥有最后裁决权的美国最高法院。在法国,国务院是惟一授权核查银行业委员会裁决上诉案的机构。在瑞典, 根据监管机构——瑞典金融监管局选择的制裁措施, 接受上诉的机关有省管理委员会、行政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③
四、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主要制裁措施的国际经验
对反洗钱、反恐融资违规,在特定情况所采取的制裁因各国法律和宪法制度不同而不同, 而且还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此,不存在可以普遍适用的单一制裁模式。有些国家的制裁措施层次很丰富,从谴责一直到吊销执照。而有些国家更重视行政处罚。
(一)民事罚款
在法国, 负责监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业委员会已在过去数年中多次对违反法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规的银行进行民事处罚,其依据是《货币及金融守则》L.613.21。 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的银行可能受到几种制裁, 其中包括数额达到信贷机构最低资本要求的民事罚款。在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也曾对违反反洗钱法令的数家银行进行过罚款。在美国,不同的主管机关可以确定制裁额度,并且各部门的制裁额度可以累积。
在美国,《银行保密法》 合规审查权力已下放给联邦银行机构,但执法权力并非如此,《银行保密法》规定,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才是执法机构。不过联邦银行机构有自己的执法权力, 可以对任何违反法律或法规(包括《银行保密法》)的行为采取行动。根据《银行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FinCEN可对违反报告、记录保全或其他《银行保密法》规定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可对反洗钱计划未能到位、违反记录保全规定以及未能提交当前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处以民事罚款 ① 。
根据美国的制度,每一项蓄意违反《银行保密法》的行为(或实体的有效反洗钱计划未到位的每一天)可处以25000美元以上的罚款,罚款上限为违规行为涉及的实际金额(不超过10万美元)。另外,该金融机构违反《银行保密法》国际反洗钱特别条款的,民事罚款数额不应少交易额的两倍(但不超过100万美元)。
(二)刑事处罚
在美国的制度中,除了民事罚款,监管机构可以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法行为处以刑事处罚。事实上,根据《银行保密法》,违反该法并被定罪者可能会被判处最多5年监禁和高达25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如果被判参与非法活动,并且12个月内涉及总金额超过10万美元, 可能被处以长达10年的监禁和高达5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在瑞典,如果受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约束的人不履行审查可疑交易或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或者违反披露禁令,将受到刑事制裁 ② 。
(三)其他制裁措施
除了上述民事和刑事处罚, 主管机关还可以在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时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它们可以将罚款与行政或其他纪律处分措施相结合。 主管机关可采取的最严重纪律处分是吊销执照, 即有效地终止金融机构的活动。在美国,只有当银行犯下严重罪行时, 如金融票据洗钱或故意违反《银行保密法》的若干规定,才会启动这种类型的制裁。在法国,银行业委员会曾经对几家严重违反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法律的机构处以吊销执照的处罚。例如,2003年,1家金融机构因严重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被取消了投资公司的资格 ③ ; 有3家经营货币兑换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因未能建立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内部监控流程和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且性质严重,被禁止再从事货币兑换业务 ④ 。
以上措施必须独立于任何主管法院所施加的制裁。 当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金融机构或其管理人员参与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时, 监管机构必须有权向检察官提交申请。在情节严重的案例中,监管机构必须能直接与检察官接洽, 并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起诉,尽管监管机构只能采取行政和民事的制裁措施。
(四)公布制裁
FATF《40+9建议》中没有提及已实施的制裁是否应该对公众公开的问题。 政府是否在年报和正式政府公报中披露制裁情况, 目前这个问题由每个国家根据各自法律和宪法制度等情况自己确定。 公开披露制裁有利有弊, 每个国家都应该考虑披露制裁(包括曝光违规金融机构)的成本效益比。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和比利时,公开制裁是制裁流程的一部分, 并能产生一些有利的影响。例如,如果制裁结果被公开披露,制裁的威慑作用就会更大。 公布制裁可被当作主管机关可使用的额外工具。此外,违规金融机构曝光也可以被看作是增强区域性或国际性监管的一种手段。不过,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名称也可能存在缺点: 这样做会毁坏金融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实际上很可能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声誉, 从而损害公众和投资者对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信心。一些国家还认为,除了对金融机构采取的其他行政、民事或财政处罚,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曝光实际上是一种“双重制裁”,因为它相当于对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两次制裁。
鉴于这些因素, 有些国家主张采取更平衡的做法,是否公开制裁要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考虑其严重性和违规事件发生频率。 还有些国家一般不会公布制裁,或者仅仅发布概括性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描述的通常都是该行业的整体情况(例如,实行制裁的数量和主要违规领域)。无论是选择公布制裁还是秘而不宣, 主管机关都必须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如果可能,还应正式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五、结论与启示
有效的违规制裁制度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至关重要。 该制裁制度要体现有效性与劝诫性原则、适当性原则、 措施广泛性原则和适用于高层管理和金融机构本身的原则。 制裁制度的有效流程包括: 确立制裁的执行机构,制裁应遵循结果通知、听证、发布制裁通知与上诉等主要步骤。 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的主要制裁措施包括:民事罚款、刑事处罚、其他制裁措施和公布制裁。
2007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ATF对我国制裁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的制度给出了合规的评估结论:“《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均对未能遵守中国反洗钱要求的自然人和法人实施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金融机构未能遵守《反洗钱法》及其相关规定和监管法规的, 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包括警告、罚款和撤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查处理”。虽然我国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的制裁制度已经符合FATF的要求,但参照国外的主要做法,我国还应在听证制度、 公布制裁等方面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探索。
参考文献:
[1]FATF.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40+9建议[EB/OL]. http://www. fatf-gafi. org.
[2]FATF. 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2004基本准则17. 1)
[EB/OL]. http://www. fatf-gafi. org.
[3]WOLFSBERG. 沃尔夫斯堡私人银行反洗钱原则[EB/OL]. http://www. wolfsberg-principies. com.
[4]FATF. FATF Third Mutual Assessment Report of Norway[EB/OL]. http://www. fatf-gafi. org//2005-06-10.
[5]FATF. FATF Third Mutual Assessment Report of Sweden[EB/OL]. http://www. fatf-gafi. org//2006-02-17.
[6]FATF. Summary of the Third Mutual Assessment Report of Portugal[EB/OL]. http://www. fatf-gafi. org//2006-10.
[7]IMF. IMF Mutual Evaluation Report of Italy[EB/OL]. http://www. IMF. org//2006-02-28.
(责任编辑、校对:郄彦平)
4.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 篇四
第一节认识反洗钱内部控制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含义
1.一般含义
·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有效展开而制定并组织实施;
·制约内部个部门和人员并使之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方法(静态形式),以及利用这些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对相关事件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动态过程。
6个方面理解:
①谁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责?
管理层:最终责任;
一般员工:执行责任。
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日常经营管理有何关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与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相结合。
③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动态过程是什么样的?
反洗钱内部控制过程是不断发展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发现问题→„„
④反洗钱内部控制如何发挥其控制作用?
反洗钱内不控制发挥的作用具有“软控制”特征。
精神层面:高级管理层的管理风格、风险意识、合规文化„„
⑤反洗钱内部控制能向金融机构提供绝对保障吗?
不能,只能做到合理保证。受内部系统的局限性、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但反洗钱内控制度是一种基础性的重要保障。
⑥如何理解反洗钱内控的成本与效益?
最小的控制成本达到最大的控制效果。对反洗钱持有过高的、不现实的要求,认为反洗钱内控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是不恰当的。
2.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5个)
①控制环境:金融机构所创造的内部控制氛围。既包括员工的诚信程度、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又包括领导对内控的态度、认识、措施。
②风险评估:确定和分析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相关风险,针对如何应对风险作出对策,密切关注发展变化情况。
③控制活动:为实现反洗钱内控目标而实施的各种政策、程序、方法,全面防范各种洗钱风险和合规风险。
④信息交流:帮助管理层做出正确、快捷的决策,是所有员工了解自身职责和作用。
⑤监督与纠正:a.对本线条的自我监督与评价;b.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c.稽核部门开展独立的内部审计。
3.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基本特点
·洗钱内部控制是一个有特定目标的制度、组织、方法、程序的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应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与监督的统一体,被纳入金融机构的基本框架、有效地制衡机制,才能产生最大的效果。
·反洗钱内部控制强调全员参与的重要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不只是某个特定时期执行的程序或政策,而应在金融机构的各个部门中连续运作。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意义和目标
1.意义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业务安全、良好运作的基础
意义表现在(4个):
① 外部监管的要求:以人民银行为主体所构成的外部监管是泛指利用金融系统从事洗钱活
动、维护金融机构稳定的重要保障,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的是对自身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② 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内在需要: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只有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才能确保依法经营原则,从根本上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③ 保障金融业安全的基础。
④ 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
2.目标(3个)
①保证国家反洗钱法规政策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反洗钱规定,不仅使自身开展反洗钱工作具有法律保障,而且还可以避免违规操作而遭受的监管处罚或剩余损失。
②确保将反洗钱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③确保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
附件:2005.4.29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合规与银行颞部合规部门》,对合规部门列出了6项职责:
① 建议职责;②指导和教育职责;③识别量化评估合规风险的职责;④监测测试和报告合规风险的职责;⑤履行法定责任和对外联络的职责;⑥制定合规方案的职责。
三、基本原则(4个)
①全面性原则:反洗钱内控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包括与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存续、终止的整个过程;应覆盖所有与反洗钱义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的反洗钱人员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职责。
② 审慎性: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因此建立内控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
点,充分考虑各个业务环节潜在的风险。
③ 有效性原则;反洗钱内控应发挥其控制效应,并且适时修订完善内控制度。
④ 相对独立性原则:反洗钱内控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其所控制的业务操作系统,且每一个操作环节也应相对独立。
第二节 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要求(3个)
①结合业务: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是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织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声誉,防止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
②能够发现而后认识可疑交易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适时能够保证金融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打击反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③适合金融机构特点及实现动态管理
反洗钱内控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变化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
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4个):
a.统一组织领导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b.贯彻落实人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c.审议本机构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
d.开展反洗钱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并审议本机构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
流程等;
e.对可疑交易、重大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
f.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钱要求与业务历程操作相结合,审计各业务部门的实施细则、操
作流程;
g.督促审计部门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h.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
险进行评估;
i.审议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定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j.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k.负责部署本机构的反洗钱考核、奖惩;
l.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系会议、加强沟通;
m.及时传达法律法规的要求、人行的工作精神、国际国内最新的反洗钱发展趋势; n.负责对本机构反洗钱重点按时向做出决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5个)
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a.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明确有关识别要求、方法、程序和措施;·具体包括不同业务客
户的持此识别、强化识别、持续性识别、重新识别;·应逐步建立黑名单库、白名单库、政治敏感人物名单库、高风险客户识别系统等。
b.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应明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容、期
限、方式等具体要求;·应建立客户资料管理系统,手机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实现客户身份资料的规范化、动态式管理。
c.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明确大额和可疑在内部发现、分析、审核及上报的工作
流程,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和流程;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的分析、监测与报告流程;·应建立在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不经任何分析而完全依赖系统抽取数据上报是一种典型的“放卫性”报告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应充分发挥自身金融情报的功能,提高主动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能力。
d.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应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建立客户等级分类制度,持续关注并适时调整风险等级。②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即反洗钱部门及岗位职责制度
·激昂反洗钱义务有效分解至各相关部门及其具体岗位;
·明确反洗钱工作之恩和工作任务;
·反洗钱部门及岗位职责制度应明确实际的部门、指定的岗位,以及具体的职责规定、责任追究等放卖弄内容。
③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内部审计制度
a.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应将该制度纳入单位业绩考核范围,制定相应量化指标;·为是
该制度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激烈效果,涉及指标必须体现科学、公平和合理的特点;
b.反洗钱内控制度评估制度:·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估是指对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
结果独立开展调查、测试、分析和平滚等系列活动;·应对反洗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评估制度应明确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运用等;
c.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应明确反洗钱内部检查的检查职责、检查重点、检查要求、检查
报告、后续处理等。
④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
应按照预防、监控洗钱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宣传培训制度,明确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估以及档案管理要求;使内部员工掌握反洗钱的技术、方法、知悉自身反洗钱职责、权限和义务。
⑤ 协查和保密制度
a.反洗钱协查制度:·应明确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账户监管措施、保
密规定、资料保存;
b.反洗钱保密制度:· 反洗钱工作具有涉密性;·应明确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文
5.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 篇五
江门营业部
文宁
历经十载,反洗钱迎来第十个年头的成才。古人云: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反洗钱工作从十年前的无人知晓,到如今虽说不能为天下知,但也形成广泛的关注和认知。
随着我国的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平稳增长,本土的国内外的洗钱活动日益增多,而且呈现多元化、网络化的特点。因此,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更现重要性。反洗钱宣传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天下知”,人民群众只有充分了解反洗钱工作,才能主动防御、主动监控、主动举报,更好的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反洗钱宣传工作虽说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同时存在宣传广度窄、形式单一等问题。对于反洗钱宣传的工作,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一、巩固高风险行业,辐射全社会
金融行业作为资金流通的场所,成为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对于金融业的反洗钱宣传一刻也不能放松,从一线业务到管理,宣传工作自上而下,层层下达,必须保证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巩固好重点监控行业。
反洗钱宣传在金融机构开展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其他行业、人群的宣传工作。由于洗钱活动的多样性,目前已显现出金融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洗钱活动,所以反洗钱的宣传工作同时也需向各行各业进行,把宣传工作的范围扩大到全行业,全层次人群。
二、多形式的宣传手段,深入民心 目前的反洗钱宣传活动过于单一,拉横幅、喊口号、设立咨询岗等只能让群众知道“反洗钱”的存在,而不知道如何“反洗钱”。我们应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比如借鉴公益宣传,在宣传载体上利用明星效应、卡通人物、时尚海报等,全方位抓住各年龄层群众眼球,首先要吸引他们关注。然后在宣传内容上要通俗易懂、贴近生活,少用专业词语,少用口号式标语,多以案例、图形表达、故事等,让人民在娱乐的同时接受到反洗钱的教育,只有这样的宣传效果才会传播快,更能深入民心。
三、全方位媒体推动
固有的折页、横幅、橱窗、宣传栏等宣传方式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在这些原有的宣传方式下,我们应该多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在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下进行宣传,会更宽的扩大反洗钱的宣传面,结合微博、微信、网络宣传等新媒体,更能主动推送宣传内容,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格局。
6.银行反洗钱 篇六
反洗钱,一个再熟悉不过的名字。对于我来说,天天都在与它打交道:大额存取款、客户风险等级评定、高风险客户识别与跟踪……这些都是每天必须做的工作。它有效的保护了金融体系的安全,维护了金融机构的信誉,稳定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然而之前反洗钱对于我来说是那么的陌生,当时刚刚参加工作,作为一名柜员,每天的工作就是存钱、取钱。主管告诉我说,我行规定五万以上的存取现金交易要核实身份证,我问为什么,主管告诉我说是为了反洗钱。我纳闷了,反洗钱?就是不能把钱放水里洗吗?是爱护人民币吧?
原来,反洗钱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虽然以前没有接触过,但是要知道,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反洗钱就在我们身边,切不可掉以轻心。
从此,我就特别关注有关反洗钱的案例,不看不知道,一看真是吓一跳。犯罪分子大多是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而手段又是那么的复杂、那么的专业。在我们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开展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即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了解客户真实的身份、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二是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即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异常迹象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或者是大额交易,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前者是我们反洗钱的基础工作,是后者的重要前提;后者则是我们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控洗钱风险的关键环节。
反洗钱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随着反洗钱体系的完善,相信我们会做得更好!反洗钱,我们在行动!
银行反洗钱征文(二)
根据国际惯例:洗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洗钱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一是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二是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主要有贪污腐败的赃款外逃和企业转移利润逃税等;三是破坏社会稳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洗钱形式: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
11、利用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
12、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
13、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
14、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洗钱活动害人害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
7.论国际贸易反洗钱 篇七
关于洗钱,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 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 均属洗钱行为”。不论对洗钱如何定义, 洗钱一般均包括犯罪、有犯罪所得、将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3个基本要素, 而从洗钱的过程来看, 一般包括处置 (犯罪所得保管) 、离析 (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 和融合 (违法收入进入合法流通领域) 3个阶段。其中, 犯罪所得合法化是洗钱的核心。
通常, 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分子主要运用3种方式来转移资金, 掩饰资金来源并将其融入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第一种方法涉及价值在金融体系中的转移, 如利用支票和电子汇款;第二种方式指钞票的实物转移, 如个人现金跨境运送和批量的现金走私等;第三种方法指运用伪造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文件或报关单进行价值转移。以上方法均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 都能在国际国内运作。
上述第三种方法就是利用国际贸易洗钱, 国际贸易洗钱是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兴洗钱行为, 其实质是通过虚构交易事实来实现对所转移财产的合法占有。国际贸易的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时空跨度大、国内法与国际法 (包括国际条约、公约、惯例等) 有兼而适用等特性, 加之联手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司法援助制度不完善, 注定了国际贸易对洗钱者有着巨大的诱惑力。
更确切的说, 国际贸易洗钱是指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来掩饰犯罪收益和转移价值以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在实际操作中, 上述过程可以通过改变实际进出口价格、数量和质量来实现。同时, 利用国际贸易的洗钱行为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并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走向全球化和专业化。甚至可以说, 国际贸易发展到哪里, 洗钱犯罪就蔓延到哪里。贸易洗钱比利用金融体系洗钱更便捷、更隐蔽, 因而也更有诱惑力、更难防范。此外, 传统上基于金融业的反洗钱制度对于遏止贸易洗钱行为的效果并不明显, 相对于利用金融业洗钱来说, 利用国际贸易洗钱显得更有机可乘。
国际贸易体系的洗钱风险主要体现在:贸易流量巨大, 使单个交易变得不明显, 为犯罪组织跨境转移价值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使用多种外汇进行交易和不同的贸易融资安排造成的复杂性;将违法资金混合到合法生意现金流中带来的额外复杂性;国家间只能依靠有限的查证程序或手续交换海关资料;多数海关只拥有有限的资源用以侦查非法贸易活动。对于最后一点, 研究显示多数海关对进出检查区域货物的检查比例低于5%。另外, 多数海关只能运用相对有限的分析资源来跟踪和识别可疑交易。
二、国际贸易洗钱的基本方法
(一) 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的价格
通过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洗钱是一种最古老的跨境虚假价值转移的方法, 今天仍然很普遍。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歪曲, 达到进出口方之间转移额外价值的目的。通过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定在“合理市价”以下, 出口方可以将价值转移给进口方, 因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购买支出小于在公开市场上获得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应得金额。相反, 通过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定在“合理市价”以上, 进口方可以将价值转移给出口方, 这是因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购买支出大于在公开市场上获得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应得金额。
高估和低估商品及服务的价格进行洗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上述交易只有在进出口方串谋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如果进出口双方没有串谋进行欺诈交易, 那么有一方必然蒙受损失。其次, 进出口双方必须由同一个组织来控制。这样, 不能排除一个母公司会在某个洗钱监管薄弱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向其按照“合理市价”出售商品。在这种情况下, 母公司可以开立一个合法商业发票给该外国分支机构, 然后该分支机构就可以按照某种高价或低价转售 (重开发票) 给某最终购买者。通过这种方法, 母公司就可以将高估或者低估商品价格的风险转移到一个贸易价差难以被发现的国家或地区。最后, 高估或低估进出口价格对于洗钱分子来说具有重要的税收含义。
FATF的研究表明, 以低估价格出口是一种最普遍的转移资金的国际贸易洗钱方法。这反映出多数海关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阻止进口走私和确保收取适当的进口关税上, 海关对出口的监控没有对进口监控那么严格。同样值得注意的是, 商品的交易越复杂, 海关识别价格被高估或低估以及正确估计关税的困难就越大。这是由于许多海关没有相关资源和数据来确定众多商品的“合理市价”。另外, 大部分海关无法共享其他国家海关的贸易数据, 只能了解自己交易方的情况。因此, 海关识别定价的能力总是被限定在那些在国际市场上被广泛交易且被广泛报价的商品上。
(二)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多重计价
国际贸易洗钱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对同一笔国际贸易开出多张发票, 通过对同一件商品或服务重复计价, 洗钱分子或恐怖融资分子就能对同一项商品或服务进行多次支付。通过各种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能够大大增强交易的复杂性。即使某件对同批商品或服务进行多次支付的案子被发现, 也有多个合理解释的理由, 如修改了支付条款, 调整了先前的支付命令以及支付最新费用等。与价格高估或低估不同, 出口方或进口方没有必要在商业发票上歪曲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三) 增加或减少商品和服务的数量
除了操纵进出口价格外, 洗钱分子还可以多报或少报进出口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在极端情况下, 出口方甚至不出口任何货物, 只是仅仅串通进口方确保这一“虚构交易”相关的所有运输和海关文件被例行公事地处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为这些虚构交易提供了融资服务。
(四)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描述
除操纵进出口价格外, 洗钱分子还会歪曲商品和服务类型的方法。例如, 出口方可能出口一批相对低廉的货物, 却按照高价或完全不同的货物名称开立发票, 这就造成了名义运输物品和海关文件与实际运送货物之间的差异。通常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合理市场价格本来就难以估计。
三、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国际实践
以上分析表明, 国际贸易体系在一系列方面可能被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分子利用。为调查各国当局打击国际贸易洗钱活动的能力, 2006年, FATF项目组通过调查问卷了解了一些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调查问卷主要关注不同机构识别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活动的能力、与国外相关机构信息交流的情况以及按照信息开展行动的能力。在调查中, FATF项目组主要关注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
(一) 海关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约一半海关运用“危险信号指标*” (red flag indicators) 或其他风险分析方法来侦查潜在的贸易洗钱活动。其中四分之三的海关认为通过更好地利用贸易数据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识别与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的异常贸易活动。其中, 大约有一半的海关借助分析情况开展了调查, 有四分之一的海关成功进行了起诉。
同样, 几乎所有海关均认为他们能够与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以及国外相关机构共享贸易信息。多数情况下, 海关与执法部门、金融情报机构以及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是自愿的, 与国外相应机构的信息共享则按照谅解备忘录或海关互助协定进行。有一半的海关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活动。
只有三分之一的海关举办过培训项目, 虽然所有海关都认为有必要进行更好的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方法的理解。另外, 超过一半的海关认为在利用新技术, 例如X光扫描仪、电子集装箱封口机和射频鉴定数据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总的来说, 三分之二的海关认为本国面临严重的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二) 执法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三分之二的执法机构反馈他们在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时会用到贸易信息。虽然大量的贸易信息主要从金融情报机构、海关和金融机构获得, 但从银行监管机构和税务部门也能得到一些重要信息。几乎所有使用贸易信息的执法机构都表示曾通过这些信息进行调查, 并且三分之二的调查最后会成功引起起诉。
只有三分之一的执法机构反馈能够获取贸易数据, 他们认为海关与执法机构开展合作的空间非常大。有一半的执法机构利用“危险信号指标”, 他们也普遍认为进一步运用上述技巧的空间很大。
执法机构认为共享海关、金融情报机构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几乎不存在问题, 尽管这种共享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或特定条件下。多数执法机构表示共享银行监管机构的信息比较复杂, 且经常被禁止, 与国外职能机构间的信息共享需要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或司法互助协议。不过, 个别执法机构表示它们可以通过互惠的方式与国外职能机构进行信息交流。
所有的执法机构都认为加强培训和更好地了解贸易洗钱方法非常必要, 总的来说, 三分之二的执法机构认为利用国际贸易体系洗钱是本国面临的重要风险。
(三) 金融情报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有一半的金融情报机构接收过怀疑与贸易洗钱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除金融机构外, 金融情报机构还收到来自海关、执法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约三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认为贸易信息对调查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金融情报机构表示他们广泛使用“危险信号指标”。大多数被调查者相信, 更好地使用危险信号指标体系或其他分析技巧, 以提高风险为本的方法来侦查贸易洗钱活动, 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只有四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反映他们会利用贸易数据库作为分析工作的一部分。
当然, 金融情报机构能与执法机构、海关、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共享信息。但也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指出, 对这些信息仍有严格的商业保密要求, 从而限制了这些信息的使用。还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反映, 贸易信息共享仅限于正在进行的犯罪调查。所有回答了问卷的金融情报机构都表示, 能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交换情报, 但通常需要双方签署备忘录或对等互惠。
近一半的金融情报机构表示其员工中有贸易专家, 但只有四分之一的金融情报机构提供培训, 以加深员工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所有金融情报机构都认同加强培训和提高对贸易洗钱的了解会使他们受益。总之, 三分之二的金融情报机构确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 税务部门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三分之二的税务部门表示他们能从海关、执法机构以及金融情报机构接收到与贸易洗钱直接相关的信息, 但他们似乎在调查起诉时很少利用这些信息。三分之一的税务部门表示它们会进行对识别贸易洗钱活动有用的分析, 且能按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一半的税务部门有调查权, 但只有三分之一的税务部门具有对贸易洗钱进行调查的职责。如果在审计时发现可疑交易线索, 只有一半的税务部门被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多数税务部门在一定条件下自愿与海关、执法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共享信息, 比如在需要进一步对案件进行调查时, 多数税务部门表示与银行监管机构共享信息异常困难 (且常被禁止) 。如果签有谅解备忘录或双边司法协助协议, 国内税务部门则能与外国税务部门共享从税务审计中得到的贸易洗钱信息。
少数税务部门拥有贸易专家或开展培训, 帮助员工加深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所有税务部门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的理解。总之, 三分之二的税务部门确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在多数国家, 银行监管机构很少涉及对贸易洗钱活动的监管。有三分之一的银行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经常从金融机构处接收到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活动信息。有三分之一的机构表示他们会进行贸易洗钱分析, 并按规定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只有一小半银行监管机构采用“危险信号指标”和其他分析技巧来识别高风险交易, 他们表示仍有利用这些技巧的空间。三分之一的银行监管机构曾运用与贸易相关的可疑信息开展调查, 但只有10%的案例能够成功起诉。
(五) 银行监管机构对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实践
银行监管机构在主动与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共享信息上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只有少数银行监管机构拥有了解贸易洗钱方法的专家, 多数银行监管机构在这个领域很少提供或没有培训。约有一半的银行机构相信本国存在滥用贸易体系进行犯罪活动的风险。
四、结论与建议
利用国际贸易体系洗钱是一个重要的犯罪活动渠道, 考虑到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长, 国际贸易洗钱日益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手段。国际贸易洗钱方法十分复杂, 但基本方法是进行贸易欺诈, 更常见的是将这些贸易欺诈方法融合到一系列的复杂交易中, 包括价值在金融体系内的转移以及钞票的实物运输, 这些复杂交易的运用使得追踪和侦查资金的走向更为困难。对国际贸易数据的分析和共享是识别贸易犯罪的有效手段, 并且有助于国际贸易洗钱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虽然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共享与贸易相关的信息, 但这种信息共享限于特定的案例或在自愿而非强制的基础上。大多数金融情报机构没有持续地接收与贸易相关的可疑报告。大多数机构识别和打击国际贸易洗钱的能力要弱于识别和打击其他形式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能力。这部分反映了这些机构对贸易洗钱活动的有关方法理解有限。大多数机构能认识到加强对员工培训的紧迫性, 这样才能保证员工有充分知识去识别国际贸易洗钱活动。大多数机构十分关注本国面临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并认为本国对付国际贸易洗钱活动的手段十分有限。
目前, 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在理解国际贸易洗钱方法以及如何侦查这些活动上面临挑战。展望未来,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应对国际贸易洗钱的能力。
(一) 加深了解
总结对FATF问卷进行反馈的国家的现行做法, 各国几乎一致同意加强对职能机构 (例如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 的培训, 以便更好地识别国际贸易洗钱的方法。加强培训还能增加向国际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此外, 将培训扩大到私人部门也可能是非常有用的一种补充措施。
(二) 加强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非法活动的识别能力
各职能机构要借助关联分析、基于案例的学习和“危险信号指标”等方法, 加强对国际贸易洗钱可疑行为模式的识别, 预测国际贸易洗钱的发展趋势。具体地说, 要了解货物正常的价格范围和习惯的包装及重量规定, 加大进出口报关单审核和现场查验力度, 提高银行、海关、税务、检务人员对本行业各种洗钱伎俩的洞察力, 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其他金融犯罪行为的合作。
(三) 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需要共同努力来识别和打击国际贸易洗钱活动。与FATF建议一致, 各国可建立清晰而有效的途径, 促使信息迅速地、有建设性地进行交换。在实际操作中, 可能需要通过更广泛地签订谅解备忘录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促进特定信息交易的共享。这也意味着各国海关之间更加需要签订双边互助协议, 促进进出口数据的交换, 识别潜在的国际贸易洗钱风险。
摘要:国际贸易洗钱是指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来掩饰犯罪收益和转移价值以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本文在阐述国际贸易洗钱风险的基础上, 分析了国际贸易洗钱的基本方法, 论述了国际贸易反洗钱的国际实践, 提出了加强国际贸易反洗钱能力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洗钱,反洗钱
参考文献
[1]FATF:“Trade Based Money Laundering”, http://www.fatf-gafi.org.
[2]唐旭等编译.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年度报告及洗钱类型报告 (2006-2007) ,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版.
8.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 篇八
【关键词】网上银行;洗钱手段;反洗钱对策;研究
一、引言
洗钱属于一种用来掩饰和隐瞒犯罪分子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的手段,通过此方法对其金钱的来源进行伪装,使其能够在形式上处于合法转态的犯罪活动。并且,如果洗钱的金额过于巨大,就会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得洗钱活动已经逐渐的从现实世界转到了网络之中,其行为更加的隐蔽,手段也愈发的复杂,这就使得反洗钱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此种情况,虽然我国银行机构已经对其网上银行的业务系统进行了不断的改进,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仍然存有一些问题等待解决,其反洗钱措施仍需改进。
二、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
1.利用网银的匿名性进行洗钱
在网上银行中,金融机构在确认客户的身份信息时,主要是通过对用户名、密码哦要是、数字签名和认证证书等方式来确认,具有认证不认人的特点,这就使得网上交易带有较高的匿名性,使得交易双方信息的不能够被完整的获取,其真实性也有待考证。因此,洗钱者可以利用这一特性,采用直接收购他人的相关证件,或者是购买银行卡用户的相关信息等方式来大量的办理银行卡并注册多个网银会员账号,然后通过将犯罪收入转入到与其有关联的单位或者是个人的名头上,使得犯罪收入的来源变得模糊。因为网银交易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所以,相关的物流和交易信息是出于一种完全脱离的转态的,这就使得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了解到交易双方的真实信息和交易的真实性,从而为洗钱者提供了保护和便利。
2.利用无需面对面服务特性进行洗钱
因为客户在办理网上金融服务的时候,是不需要直接面对银行的服务人员的,其所有的业务也几乎都是依靠网上银行的后台系统自动完成的,这就使得银行在验证交易者的身份与其进行的交易的真实性时的难度比较大。并且,由于客户同金融机构在信用评价与身份信息确认等方面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不对称性,这就使得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例如,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案,就是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向人们发送信息或者是邮件,并诱导网络用户打开其设定好的用来实施诈骗的网站,以收取某某费用的名义来让用户为其汇款,然后通过多次转账的方式进行洗钱。这样,即使最后诈骗事件被举报,而相关部门也冻结了最初的用户,但是,金融机构却很难在此账户中发现不正常的交易现象,进而使得资金去向不明。
三、反洗钱对策发展现状
首先,由于目前大部分的银行机构对于会计的核算工作实施的都是集中化和扁平化的管理,所以,其网上银行相关的交易内容也往往都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出现的,并且,交易的数据信息还会定期被覆盖,这就使得一些可以的交易记录无法被有效的审查到,进而加大了反洗钱的难度。其次,网络银行对于反洗钱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部分人员的素质现状与要求的差距较大,根据相关调查可知,网上银行的业务范围与功能较广,除了现金业务以外,其他类型的业务网上银行都可以进行处理,甚至于处理基金、证券等业务,这就对于反洗钱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素质要求。在一般的商业银行里,从事反洗钱业务的工作人员基本没有受到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对于洗钱这一犯罪行为来说,是一种高智商的犯罪,反洗钱就是在于高智商犯罪作斗争,不仅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相关的金融知识,还要对计算机知识有着一定的了解,应该是一个全方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岗位却缺乏这种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反洗钱人才,一些与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处于一个被动的应付的工作状态,将会导致反洗钱工作难以有效的展开。
四、提高反洗钱控制力度的措施
1.加强对网上银行的反洗钱的法制建设
为了加强并完善网上银行以及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要尽快的修订出关于反洗钱的法律法规或是拟定网上银行的专用的反洗钱的法律制度,实行对网上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可疑的交易报告进行监、交易记录的自动保存、资金划拨以及网上支付等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对网上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规范时,也要将相关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及时的引入到网上银行的管理系统中,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避免网上银行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真空的现象。
2.完善银行机构的反洗钱机制
要想有效的完善银行机构中的反洗钱机制,就要建立并完善对于网上银行的内控制度。针对网上银行所特有的业务特点,银行管理者应该进一步优化其内部对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建立起一个针对网上银行反洗钱的系统化的内部工作机制,用以确保反洗钱的全过程能有效的覆盖到网上银行的业务。并且,要认真的贯彻并落实监管部门对于反洗钱的相关政策与要求,及时的建立并完善针对网上银行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进一步的加大对于网上银行交易及其相关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及时排除不良的隐患,有效的遏制住风险的进一步发生。
3.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的监控系统
运用科技的手段来加强对于网上银行的交易活动的监控与识别。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网银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网上银行的业务量一直呈现出递增状态。因此,要想合理有效的对利用网上银行来从事洗钱活动的现象进行控制,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反洗钱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的自动识别与报告系统。然而,在建立一个可以与支付系统相对接的监测系统的同时,也要依據反洗钱的相关工作需要为银行的业务系统进行优化,以确保对网上银行进行交易的对手拥有完整准确的信息。
4.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业务人员反洗钱培训工作
通过相关培训的开展,可以提高银行各个方面的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与对可疑交易的判断、更好的分析能力以及对于一些潜在的洗钱风险的洞察力。建立起反洗钱的专家小组,并有计划地培养出一支熟练地掌握与应用IT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对银行的相关业务较为精通、可以为银行的监管系统服务的反洗钱的专业性人才队伍。从组织上为对于网上银行的反洗钱业务进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保证,确保降低洗钱行为发生频率能够有效的降低,提高银行业务及信誉度的品牌的建立的速度。
五、结论
总而言之,由于以洗钱为目的的金融活动,其有效考虑的不是成本与效益,属于非理性的活动,这样的活动会使得金融市场产生非正常的波动,从而使得利率和汇率都出现扭曲的转态。而反洗钱,则是用来规范和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一种活动,它是完善经济体制的有效保证,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面对当前网上洗钱的新型洗钱手段,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对网银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完善反洗钱措施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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