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能力提升(9篇)
1.司法鉴定能力提升 篇一
提升司法警察执法能力 创一流警队
司法警察执法能力主要指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法院党组领导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齐心协力、快速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能力和水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能不断扩展,对司法警察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新形势下,提高司法警察的执行能力成为各级警队的首要任务。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军事化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依法参与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及其他各项工作的主力军。担负警卫法庭,维护法庭安全、提押看守人犯,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法律生效的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活动,执行死刑、处置突发事件、保护法官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财产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司法保障任务。
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是由六个方面的基本能力要素构成,即坚持党的领导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能力,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能力,良好的协同作战能力,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和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应根据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内涵和四个方面的基本能力的构成要素,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政治建警,切实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的生命线。按照这一要求、要着力做好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建设,首先从法警工作武装性,强制性的特点出发,大力加强法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确保这支队伍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次,司法警察要树立,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的理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觉保持头脑清醒、政治坚定、行为自觉,永保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本色。第三、要强化司法警察牢记使命、爱岗敬业、公正执法的职业意识。甘于清贫、廉洁从政的廉洁意识、确保司法警察队伍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
二、理顺进出渠道,切实提高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理顺进警渠道,切实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目前,新进警队人员的来源,一是从法院本系统进入,即从法官、书记员的队伍中选拔,二是从公务员考试招录中进入,不论是从那个渠道进入都要择优选拔热爱司法警察工作岗位,熟谙法律知识,综合素质过硬的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突出法警职业的特点,优先考虑警察院校的毕业生或部队的转业军官担任司法警察;司法警察与法官、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轮换,杜绝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法警队伍,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在理顺进出渠道后,要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重新认识司法警察队伍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党组尤其是法院主要领导要更新观念、切实把司法警察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像重视审判执行一样加强对法警队的组织领导。当前,人民法院工作越来越繁重,人民群众的司法理念不断加强,矛盾越来越尖锐,很多事情的解决都依赖
于法院,而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法警,法警的本职工作范围也越来越拓展,也就要求司法警察的队伍的素质越来越高,法院院党组要从班子成员配备、内设机构健全、教育管理、业务技能训练、装备保障及政治福利待遇入手,进一步强化警队的全面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地位,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职能作用。
三、从严治警,以训促警、切实培养司法警察的过硬作风。
作风过硬是检验战斗力的重要标志,加强法警队伍作风建设,是近几年来、警队教育的重要内容,从教育入手,组织法警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警工作的条令条例、牢固树立警务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的观念,培养法警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优良作风。从严治警,一靠教育训练、二靠制度管理,要用制度管人管事,使制度管理化、规范化。
以教育训练为突破口,着力加强法警业务建设,第一、落实训练计划,坚持严格标准;第二、改进训练方法,突出训练重点。
各级警队要严格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省院总队《大纲》要求制定年度训练计划,突出重点课目,统一训练内容,统一验收标准要坚持集中培训与分级训练相结合、理论教学与业务训练相结合、平时训练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常规训练与比武、会操、阅警相结合等训练方法,做到科学训练与实际应用的有效统一。有的放矢,突出训练重点,在对象上突出新任警队领导、新入警队法警和聘任制法警的岗前训练;在内容上突出业务基础理论、执行死刑的程序与方法、捆绑押解技术、擒敌技术、射击、体能、安全检查程序与方法、值庭方法与动作、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等训练。确保训练制度化、规范化,确实打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基础。
四、明确法警职权,规范执法体制
新形势下,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但其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是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司法警察拥有哪些执法权,规定不明确,束缚了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主动性、效率性。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从而使司法警察职权同公安警察一样,能够具体化、明确化地履行工作职责。
五、开展岗位大练兵,切实提高司法警察队伍自身技能。
提高队伍素质的基本要点就是通过学习、教育、培训,使干警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岗位业务能力。践行“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时间,围绕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制定了包括理论知识、业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科目三大类内容的训练计划:确定每周五为“法警训练日”,集中学习理论知识,集中进行体能训练。同时,为保证工作、训练两不误,组织干警广泛开展“随时、随地、随人、随事”的小练兵,号召干警挤出零散时间,见缝插针练兵;利用空闲场地,因地制宜练兵;自发组成小
组,互帮互助练兵;举办小比赛,评比竞争练兵,真正做到岗位技能时时训,基本体能天天训,基本技能周周训。采取了灵活的训练形式,妥善的处理好工作与训练之间的矛盾,把大练兵活动真正融入到实际工作中,使全院司法警察在训练中恢复并储备了体能,在培训中夯实了业务基础,在学习中提升司法警务能力,努力打造了一支在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一流队伍。
2.司法鉴定能力提升 篇二
一、围绕中心, 扎实工作, 2011年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系统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大局, 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扎实工作, 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任务, 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呈现全面发展势头, 为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一) 农机试验鉴定规章制度更加完善。
2011年, 农业部高度重视农机试验鉴定工作, 制定出台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意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扶持、规范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 共同完善了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制度, 强化了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管理。全系统积极配合部农机化司调研起草了《农业机械安全鉴定办法》, 为下一步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奠定了基础。修订了《推广鉴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了《推广鉴定受理审查作业指导书》等6个作业指导书, 开通了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网上申报审查系统, 提高了推广鉴定项目运行的规范性。各单位都编制了廉政风险防控手册, 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 推进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二) 农机试验鉴定能力结构进一步优化。
农机化的快速发展对试验鉴定机构能力、试验鉴定范围和数量都提出更高更多的要求。2011年, 总站发挥鉴定检测机构的专业优势, 成立了“海洋捕捞与养殖机械专业站”;部分省站对相关检测工作进行了规范, 加强实验室管理和质量运行情况监督;组织制修订了《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等38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和《挤奶机械》等11项选型鉴定大纲, 为进一步满足不断增长的部级推广鉴定任务打下基础。农机化司全面开展了第三批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 全国能够承担部级鉴定任务的机构数量达到了30个, 可以承担66个产品的部级推广鉴定任务。2011年, 农机鉴定系统共同承担部级推广鉴定761项 (总站承担202项, 各省站、专业站承担559项) , 共同保障了部级鉴定工作顺利开展。据不完全统计, 各省级鉴定机构还承担省级推广鉴定4500余项, 选型鉴定、定型鉴定、产品鉴定及其他委托检测项目5400余项, 与2010年相比增长29%。
(三) 试验鉴定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
2011年, 各省鉴定站以自身能力建设为基础, 保持和提高鉴定检测能力, 取得了显著成效。据不完全统计, 各省 (区、市) 鉴定站2011年共新增固定资产3100多万元, 投资1900万元新购置仪器设备600多台套;新增占地面积22万多平米, 其中新增试验场面积18万多平米。江苏站抢抓机遇, 争取和落实各类资金1500万元, 征用土地230亩, 其中建设拖拉机试验检测用房1.5万平方米, 拖拉机检测能力从100马力提升到180马力。同时, 农机试验鉴定系统加强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开展了第三期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培训, 全年组织了8个审查员培训班, 共培训推广鉴定审查员近500名。分别召开了两次站长会及行业推广鉴定检测技术研讨会, 促进了行业基础工作交流。
(四) 认真参与制定《国家支
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相关工作。2011年是第三轮暨《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制定年, 农机鉴定系统积极配合农机主管部门, 认真开展《目录》编制工作。总站配合农机化司认真拟定了《目录》申报范围, 提出了《<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优化升级了《目录》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各省站及时做好企业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 30个省 (区、市) 推荐了1606家企业的9964份申报材料, 与2010年相比, 企业数量和申报产品数量有所回落。总站对申报材料进行了科学分类、整理, 并配合农机化司做好初审和综合审议工作, 严格评审要求和程序, 确保了目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在国家推广目录的基础上, 各省站配合农机主管部门, 结合本区域农机化发展需要, 积极做好省级推广目录的编制管理工作, 为有关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 农机质量监督工作稳步推进。
2011年, 全系统按照农机化司要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机械化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深入开展补贴机具质量督导、重点检查、质量监督抽查、质量投诉、维修能力评价等工作。总站和各省站共同开展了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和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中部分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产品质量提出了改进建议;承担了微型谷物加工组合机产品安全重点检查和微灌设备质量安全普查工作;各省级鉴定机构还开展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1800余项次, 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技术依据和参考。据2011年前三季度统计, 全年各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共受理农机质量投诉1154件, 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35万元。总站组织开展了《农机生产企业维修能力评价》, 促进企业落实三包责任、提升维修服务能力。农机质量认证工作稳步发展, 完成初次认证、监督认证等各类认证615项。
(六) 农机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
2011年, 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有关标准化方面的方针政策, 继续加强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宣贯和实施, 规范管理和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农机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组织召开了两次标准审定会, 审定通过了4项国家标准和14项农业行业标准。举办了农机化标准项目管理和标准编写培训班, 促进提高农机化标准的编写质量和标准编写人员的水平。配合农机化司开展主要农机安全运行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治理工作, 保障农机化安全生产。开展农机化标准调查研究, 起草了农机化标准工作调查报告, 为制定农机化标准和完善农机化标准体系提供了依据。加强农机化行业标准项目管理, 召开了2012年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评审会议, 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度。各省站在2011年承担了200余项次农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为农机化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基础技术支撑。
(七)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公益性地位得到加强。
农机试验鉴定系统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 大力发展试验鉴定、质量认证和质量监督等农机化公共服务事业, 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农机鉴定系统公益性事业地位不断加强。去年印发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意见》, 明确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要按照立足公益、依法鉴定、科学高效、公正廉洁的基本原则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要求“坚持公益性职能定位,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满足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总站积极配合部人事劳动司事业单位改革调研工作, 把深化改革同加强管理有机结合, 积极争取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广西鉴定站积极主动与人事厅等部门沟通联系, 全面完成单位参公转制登记工作, 并于2012年1月正式纳入参公管理;湖南、内蒙古鉴定站也已纳入参公管理单位;北京、上海、山东等省 (市) 农机鉴定站实现阳光工资, 进一步确立了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公益性地位。
与此同时, 总站和各省站还结合自身职能和相关规定, 发挥技术优势, 开拓服务领域, 在维修管理服务、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农机化信息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年来, 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系统在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 各项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 来之不易。这些成绩的取得, 离不开农业部和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离不开全系统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奋力拼搏的辛勤劳动, 离不开广大农机企业的大力配合。在此, 我代表总站, 向关心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农机试验鉴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农机企业, 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领会精神, 明确要求, 切实增强做好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年, 我国农机化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 近日下发的“中央1号”文件, 都对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出新的要求。这将大力推动农机新产品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作为农机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装备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 关系到农机装备结构改善和优化, 关系到农机企业技术进步, 是提升农业机械化质量、促进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农机化的快速推进, 农机试验鉴定系统将在支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机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维护保障农民利益等方面, 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张桃林副部长在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完善标准与严格把关相结合, 扎实推进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以农机作业质量评价、安全使用规程为重点, 加快农机化标准的制修订步伐, 做好标准的宣传与实施工作。继续推进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农机质量投诉信息管理系统, 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各类农机投诉。要严格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 加强对承担推广鉴定任务机构的工作考评, 维护鉴定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加强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做好补贴机具质量源头管理, 加大对推广鉴定获证产品的质量跟踪, 对质量问题突出、投诉集中的产品坚决取消推广目录资格。继续组织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重点检查和质量保障督导等工作, 督促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落实三包责任,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
宗锦耀司长在今天上午的讲话中明确指出, 全国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增强推进科技创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牢固树立依靠科技创新发展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理念, 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推动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发展。要进一步立足大局, 开拓创新, 以推进科技进步为主线, 加强政策激励机制、联合协作机制、考核监督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五个”机制建设。
同时,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 随着农业机械化新形势、新情况的发展变化, 目前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农机化发展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一是鉴定工作统一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单位对政策法规的学习掌握程度不完全一致, 尤其是对鉴定大纲的理解不一致, 在鉴定工作操作程序、具体鉴定内容的把握上容易产生差异。二是鉴定能力尚不能完全满足农机化发展的需要。总体来说, 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系统发展不平衡, 部分省站自身能力建设有一定差距。三是农机试验鉴定行业科研创新尚不够深入。农机试验鉴定理论、试验方法、判定标准尚不够全面系统, 特别是适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价方法研究还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 自动化、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在试验鉴定工作中的应用还不够广泛。四是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尚不健全。质量调查、质量督导、投诉监督、安全鉴定、重点检查等质量监督方式研究不够深入,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尚不健全, 农机质量调查工作未能完全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特别是安全鉴定、重点检查工作尚未开展, 不能满足农业机械化质量监督工作要求。
总之, 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工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为农机试验鉴定系统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我们鉴定系统要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 切实增强做好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利用各方面有利因素, 认清形势、不断创新、乘势而上, 全力推动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向更高水平、更广领域发展, 切实发挥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保障作用。
三、突出重点, 强化措施, 认真谋划2012年各项工作
2012年, 我们要紧紧围绕“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效益”这条主线, 紧紧抓住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认真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农机试验鉴定“十二五”发展规划》, 深化改革、履行职能、发挥优势、加强协作, 重点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提升能力、强化落实上下功夫。主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 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工作。
协助农机化司研究开展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到期复评审工作, 进一步完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制度。继续做好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 规范农机推广鉴定受理审查、检测鉴定、证书变更和证后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组织修订《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管理办法》, 加强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严格按照推广鉴定大纲和通则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坚决杜绝简化工作程序、减少鉴定内容、以偏概全和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各鉴定站申报的部级鉴定大纲制修订需求汇总情况, 经过研究论证并报农机化司批准, 确定大纲制修订计划, 组织制修订一批部级农机试验鉴定大纲。继续组织开展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培训班, 切实加强系统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完善上岗考核制度, 做到检验员和审查员100%持证上岗。进一步完善农机鉴定监管子系统, 即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管理系统, 方便企业鉴定申请。组织召开拖拉机、畜牧机械、收割机械等行业会议, 规范行业管理。
(二) 进一步推进农机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司里要求, 继续做好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和目录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参加农业部和各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3·15”现场活动, 继续做好农机打假工作。完成2011年我国农业机械质量状况报告的相关工作。举办全国农机投诉培训班, 推进农机投诉制度建设。做好农机质量投诉日常受理和协调处理工作, 完成全国2011年度投诉工作总结和年度统计分析。完善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优化项目管理流程。进一步调整、改进项目管理软件, 提升项目管理电子化水平, 试行认证企业档案电子化管理。开展农用挖掘和装载机质量安全普查工作。继续提出完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申报条件, 进一步明确部省两级目录的关系, 优化升级目录网上申报系统。做好2012年国家、省级推广目录年度调整的相关工作。
(三) 进一步加强农机标准化管理。
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调研, 为组织标准项目申报提供指导。认真组织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重视标准立项的可行性研究, 强化标准制修订的过程管理, 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 保证标准项目的质量和完成率。适时组织召开标准审定会, 提高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质量。召开农机化分标委年会,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研讨农机化标准发展趋势。
(四) 进一步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能力。
配合农机化司积极争取农机化推进工程项目, 按照保障重点、调整结构的要求, 进一步优化全国农机试验鉴定能力结构, 统筹部省两级鉴定能力建设, 按照全国农机试验鉴定“十二五”发展规划, 完善基础设施, 提高鉴定能力。各省级鉴定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 积极发展区域性农机装备试验鉴定能力, 提升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和节水灌溉、精量播种、高效植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农机化技术配套机具的试验鉴定能力, 发展特色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小型机械等机具试验鉴定能力, 不断满足农机化发展需求。
(五) 进一步推动系统科技创新。
以公益性农业行业科技项目开展为契机, 加强农机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农机试验鉴定评价方法研究, 不断改进完善试验鉴定方法, 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今年, 总站要抓紧组织实施《农业机械适用性评价技术集成研究》行业科技项目, 希望各项目参加单位高度重视, 积极配合, 共同推动项目研究。全行业要积极争取投入, 不断完善试验鉴定手段, 改进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 推动自动化、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在试验鉴定中的广泛应用, 提高试验鉴定质量、效率和科技水平。完成2011年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调查研究工作, 争取玉米收获机械质量调查项目。开展农业机械节能认证调查研究, 拓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开展全 (下转38页) (上接11页) 国农机合作社调研工作, 对合作社发展现状、运行机制、发展趋势及扶持政策等4个专题进行研究。
(六) 进一步提高农机信息化服务水平。
确保中国农机化信息网安全和良好运行。进一步推进中国农机化质量网的有效运行, 加大对试验鉴定系统的宣传力度。配合部司进一步做好购机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农机质量与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与通讯员的日常联系和约稿力度, 逐步建立行业专家撰稿队伍。
3.提升司法公信 维护法治权威 篇三
一、司法公信力的社会价值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信力是一種为社会成员带来普遍安全、良好秩序的社会信任体系。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它除了具备公信力的核心要素外,也有其独特的内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应和价值判断。在当前我国着力构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培育高素质公民、建设法治国家的时期,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平安中国”的推进和法治进程深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实问题和影响因素
近年来,人民法院每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多万件,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2013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421.7万件,审结、执结1294.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4%和4.4%。人民法院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做出了积极贡献,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但在公信力建设中还有一些不足,这既有司法的内生原因,也有社会和历史的影响因素。
1.传统文化沿袭的影响
首先,中国古代诉讼实践中,并未出现过与行政对应的司法,司法只是行政的诸多职能之一,在历代统治者看来,审理案件、裁断纠纷只是行政长官治理社会的方式之一,诉讼运作更多讲究情理法的统一。其次,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具有强烈的伦理色彩,人们对诉讼的认识深深渗透着儒家的伦理精神,法律的儒家化、伦理化的色彩较为浓重。在诉讼活动中,人们传统的行为方式更多是选择依托亲友族邻等的关系获得权益保障,而不愿遵从和信赖规则。这些历史传承的文化特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也侵蚀着司法公信力的现实提升。
2.司法权威弱化的影响
由于受社会转型时期客观环境的制约,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还不够健全,司法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一些地方存在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某些机关、个人非法影响和干预司法工作的现象屡见不鲜,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常常影响着诉讼的最终结果。这些情形加剧了裁判过程的不确定性,进而损害了司法的终局裁断性。
3.司法行为失范的影响
在社会转型时期,在各种利益面前,权力寻租逐渐深入到各个领域,司法亦无法独善其身。有的法官司法作风不正,司法行为不规范,工作方法简单;极少数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这些不良司法行为使社会公众有理由对司法公正与法院中立、法官公允表示怀疑和不满,甚至将不满转嫁给整个法官群体,迁怒于整个司法制度。
4.社会预期偏颇的影响
司法程序具有高度的程序性、抽象性和专业性,同时兼具逻辑严密,推理严格的特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专业壁垒,这些因素容易导致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偏离,造成某些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不一致。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实践
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赖于法治理念确立、司法权力规范、运行机制优化、司法体制改革、舆论环境改善等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当前时代条件下,法院系统司法公信力的现实提升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保障公正司法,增强法官队伍人员素质
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多种渠道:首先,需要继续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其次,需要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和工薪收入,逐步解决法官与普通公务员同质化问题,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保障法官职业地位的稳定及职业过程不受非法干涉,使法官真正享有职业的荣誉。最后,继续深入推进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2.保障司法终局性,逐步解决“诉访循环”问题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应当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既保证了法院裁判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也使法律的安定性得到保障,法院的尊严和威信得到维护。建议深化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进程使当事人走出“访诉循环”的怪圈。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为扭转信访不信法局面,重塑司法权威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3.增进司法公开,形成与民众、媒体的良性互动
增进司法公开,首先需要在法官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司法文书的说理成分,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形成的逻辑推理。其次需要在法院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明确的案件信息查询方式,进一步完善网络公开制度;最后需要在民众普遍关心的热点案件中及时披露相应细节,主动公开焦点事件调查处置情况,准确回应媒体质疑,充分掌握舆论中的主动权。
4.尊重司法规律,更加重视程序的作用
尊重司法规律,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裁判获得公信力的重要内生保障。实体公正注重的是结果的正义性,是向客观真实趋同的结果。程序公正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规则保障,也是尊重和平等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司法恣意、制约权力的重要保障。只有更加重视程序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程序应有的作用和独特价值,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赢得司法权威。
4.司法鉴定能力提升 篇四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报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为载体,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取得明显成效。
周强表示,深化司法公开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
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部署,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强化司法公开理念,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法院深刻把握总书记提出的“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的要求,充分认识司法公开的重大意义,努力使司法公开成为每个法院、每个法官的自觉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努力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和实质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司法公开覆盖审判执行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立足群众司法需求,切实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平台的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把深化司法公开变成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双向互动的过程,让司法公开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二是创新司法公开载体,切实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通过网站、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推送案件流程信息,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件进展为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截至今年
10月16日,各级法院共公开审判流程信息25.5亿项,推送短信3473.6万条,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形外,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截至今年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180万篇,访问量突破31亿人次,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开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可在网上便捷查询执行案件办理情况、未结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内容。截至今年10月16日,执行信息公开网已累计公布执行信息4487万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还对社会关注案件的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网络直播,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执行权威。加强法院网站和新媒体建设,全国90%以上的法院开通门户网站,不断完善网站功能,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建成“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全国3200多个法院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实施“天平工程”,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3519个法院和9279个人民法庭实现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实现网上立案、办案、执行和网上办公,实现数据的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和互联互通,为深化司法公开提供了科技保障。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
3.0版建设,确立“智慧法院”建设目标,促进提升司法公开水平。
三是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努力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立案公开,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做好释明工作,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行使诉权。推进庭审公开,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创新庭审公开方式,强化科技法庭应用,以视频、音频、图文等方式公开庭审过程,大力推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和庭审网络直播。开通中国庭审公开网,截至今年10月16日,地方各级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43.2万件,点击观看量11.3亿人次;最高人民法院自今年7月1日起所有公开开庭的案件庭审活动都通过互联网直播,截至今年10月16日共直播庭审143次,点击观看量6.3亿人次。推进裁判标准公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指导各级法院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审理各类案件。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量刑指导意见,确保量刑公正。推进裁判理由公开,深化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制定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注重释疑解惑,全面列举适用的法律条文,切实提升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推进司法政务公开,定期发布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报和审判工作白皮书,建立健全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向社会及时全面准确发布司法信息,增进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推进诉讼服务公开,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构建以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客户端、12368热线为主要内容的立体化诉讼服务网络,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
四是延伸司法公开功能,拓展司法公开效果。积极传播法治精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传播法律知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宣部联合开展“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妥善审理涉“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家属诉孙杰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全面展示我国法院推进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形象和影响力。促进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成立中华司法研究会,为两岸暨港澳以及海外法律界搭建起中华司法研究与交流的高端平台。
周强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取得明显进
展,特别是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进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一是促进了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特别是案件审理进程更加公开透明、文明规范,审判管理和内外监督机制更加完善,促进了裁判尺度统一,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动审判质量效率不断提高。深化司法公开,使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全程接受各方面监督,努力杜绝暗箱操作空间,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公正,增进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信赖和信心。二是促进了法院队伍素质的提升,倒逼法官加强能力建设,督促法官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推动了司法作风的转变,有力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遏制和预防司法腐败。三是促进了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推动了法治教育的深入开展,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了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的形成。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5.开展“司法公信提升年”活动总结 篇五
活动开展情况总结
一、活动前期开展情况
按照院里统一要求部署,自3月以来我处以“司法公信提升年”为活动载体,着力推进以为民司法筑公信,以公正司法树公信、以公开司法促公信、以严格司法提公信、以廉洁司法保公信、以和谐司法助公信六项机制建设,加快提升司法核心公信力。
方案下发后,我处专门召开了全处干警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对于活动方案进行了学习,同时就我处如何开展司法公信提升年活动,如何将此项活动与案件执行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进行了座谈。全处干警在座谈中积极发言,并就如何与“发展上水平、干部下基层”活动相结合起来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达成了一致的共识。
二、具体活动开展情况
(一)在坚持为民司法,以人民满意筑公信方面
我处以执行改革为依托,大力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措施,让尽可能为执行案件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与此同时,我们利用多种形式的工作切实开展法律释明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法律讲解、宣传,做到让涉执当事人了解法律,理解我们的执行工作。例如,在执行改革中,我们大力推广听证会制度,在财产调查阶段开始和结束的时候、在财产评估拍卖的时候、在案件结案 的时候我们都要求办案人召开听证会。对于听证会的召开,我们规定了详细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通过听证会形式,首先我们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确保了程序公正;通过听证会形式,我们对办案人提出了更高的执行工作要求,并限期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如果办案人未能完成相应的工作,我们在绩效考核中将给予相应的处罚,这样即对执行法官实行了有效的工作监督,同时也让我们的执行工作更加科学、更加规范。
在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工作方面,我们加大救助力度,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渠道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2012年1-5月,我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结案10件,受救助人数达到21人,总计发放司法救助款36万元。
(二)在坚持公开司法,以“阳光”、“透明”保公信方面 我处畅通民意渠道,大力落实相关公开制度。在每起执行案件开始执行的时候都会向当事人公开各项执行工作措施、要求当事人合理监督法院执行工作,每一节点的执行工作通过当事人签字确认制度才能完结,最大程度上确保了当事人的监督权的实现。在重大执行案件中,在涉及强制执行、集中执行、执行款物集中发放、重大执行案件听证等现场,我们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参与其中,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司法公开理念,加大了司法公开力度。
(三)在坚持公正司法,以质效提升树公立方面
在执行改革过程中,我们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执行工作,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大力提高执行案件结案率,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同时,以执行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011年我们的执行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2012年上半年,执行工作继续2011年的良好态势,案件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提升。截止2012年5月,执行案件执结率为35%,较去年同期同比上升23个百分点。其中旧存案件结案率上升11个百分点,新手案件结案率上升30个百分点,实际结案数较去年同期同比增加33件。
依据一季度各项数据统计结果显示:结案率较2011年同期同比上升23个百分点:2011年结案率为3.4%,2012年结案率为26.7%;实际结案率较2011年同期同比上升21个百分点:2011年实际结案率为3%,2012年实际结案率为24%;平均结案天数较2011年同期大幅缩短:2011年实际结案天数为563天,2012年实际结案天数为222天;和解执行率较2011年同期同比提升:2011年和解执行率为0,2012年和解执行率为6%。
(四)在坚持严格司法,以规范行为树公信方面
2012年,我们在2011年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执行改革力度,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对那些多年来的积案、难案、骨头案开展联动执行工作方式,为他们找到解决的出口。在我处最近执结的原进筑路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长
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市原进筑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曾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万元执行款,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当执行款汇到法院账户之后,永吉县税务机关向我院提出协助请求,要求将申请执行人拖欠的税款30余万元协助扣划。我院依规定将税款拨付给永吉县税务机关后,申请执行人提出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和解协议,而被执行人认为不应继续执行,同时表示原判决存在错误并举出相关证据,要申请再审予以纠正。在执行法官细致耐心的工作下,被执行人吉林市原进筑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判决内容,但要求法院做执行和解工作。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新商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一次性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至此,该执行案历时五年后全部执结。
(五)在坚持廉洁司法,以高尚形象提公信方面
2011年我处干警在为执行改革的成功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能够做到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遵守《廉政准则》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实现了全年全处干警无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2012年,我处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完善廉政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在廉洁司法方面,我们以“干部下基层”活动、“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为载体,充分利用每周五下午举办的集中学习活动,组织全处干警大力开展警示
教育,力争实现2012年全处干警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六)在坚持和谐司法,以科学管理促公信方面
2011年,我处实现了2011全部新收执行案件无一引发信访的良好执行效果,并化解了一大批缠绕我院多年的信访案件。2012年,我们将切实采取科学的方法全力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力争使现有涉执信访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在我院执结的霍光明一案中,执行法官正是坚持不懈的研究案情,努力查找一切可能的执行线索,最终成功的执结了这起长达十五年的执行信访案件。霍光明于1997年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发现被执行人金恒实业有限公司正在向昌邑法院申请执行孙xx拖欠货款一案,于是我院向昌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将两起案件并案执行。由于种种原因,昌邑法院将已经查封孙xx的财产予以解封,最终导致案件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而孙xx也已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也已被工商机关予以吊销。霍光明认为是两级法院人为因素导致执行不能,于是在随后的十余年间一直不停的到省市有关机关上访,并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损失80余万元。2011年新的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重新开展了财产调查工作,在两级法院部分卷宗遗失、被执行人被吊销、执行案件第三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终于发现了孙xx的财产线索以及居住信息,并寻找到了昌邑法院、吉林中院做出的相关判决、裁定,捋顺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012年,在我院依法对
孙xx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的情况下,迫于强大的法律压力,最终孙xx一次性向法院缴纳50万元的执行款,而霍光明也接纳了法院的执行和解建议,在接受50万元执行款的情况下放弃其他执行要求,使得这一期长达12年的执行案件最终得以执结。
三、关于干部下基层活动开展情况
(一)、走访整体情况
依照我院“干部下基层”活动走访统一安排部署,案件执行处分配走访任务为:走访企业4户,个体工商业户共计28户,困难群众30户。自3月初开始,我处共分三个走访小组进行了实地走访。其中:实际走访企业3户(其中1户企业经实地走访已无法找到);走访个体工商业户28户(其中废业、歇业3户);实际走访困难群众32户(走访方案分配我处为30户)。
“干部下基层”活动包联任务安排,冯院长包保的工商户是吉林市昌邑区七彩炫彩灯饰店,包保的企业是吉林市金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包保的社区是江华社区,包保的困难群众是依福贵(家住吉林市高新区大绥河镇柴家村6社),包保的困难党员是常树学(家住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街道十五委六组),冯院长也在3月进行了分别走访。
(二)、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在征求企业过程中收集了2个方面的问题;在走访个体工商业户过程中手机上来10余个方面的问题,涉及到政府部门的有城管、烟草公司、公交部门等单位予以协调;在走访困难群众过
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涉及到住房问题、收入问题、供暖问题、就医问题、就学问题等。
就上述企业、群众反映出的问题,我们集中进行了梳理分类,并及时将总结材料反映给院活动办公室。2012年6月末,按照院活动办公室统一要求我们对走访中反映问题的企业、工商业户、困难群众逐一进行了解答,对于涉及需要解决住房、医疗保障、低保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指导其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三)、走访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在我处走访的困难群众中,居住在吉林市高新区大绥河干沟子村7社的赵长顺属于我处包保的困难群众。经实地走访我们了解到赵长顺已经是该村多年贫困受助对象了。赵长顺为照顾残疾的弟弟,一直没有结婚,为照顾弟弟给他治病,赵长顺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在座谈中我们了解到赵长顺今年打算打一口井用于自家引水灌溉,同时一并解决饮水问题,但是打一口井需要7000元人民币左右,赵长顺自己负担不了。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全处干警群策群力,想方设法为赵长顺解决了打井问题,为该户群众脱贫贡献出应有的力量。
6.司法鉴定能力提升 篇六
2013-11-27 14:0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高憬宏 字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壮丽蓝图。司法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进步的组成部分,在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布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全会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并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等多个方面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新部署。这其中既有理顺法院外部关系、排除一切法外因素干扰、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安排,也有理顺法院内部关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审判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要求。就人民法院而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关键是要积极探索构建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充分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等审判主体职能,强化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解决司法的行政化问题,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案件审判权
司法的最终裁判性质,要求诉讼中必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作为庭审的驾驭者和亲历者,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也是基于庭审质证、辩论过程中所有细节的综合观察,才能形成对证据效力、争议事实的自由心证和理性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最有资格作出裁判结论。但长期以来,法院内部存在着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案件审理后、判决作出前,主审法官必须将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及意见上报相应的主管业务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甚至是院长来审批,主管领导对案件审查之后,作出批示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这种批示和意见最终决定着处理结果。也引发了外界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质疑。客观地讲,法院内部的这种审批制度,在某个特定时期对于确保案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这种审批制促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还要考虑行政权力的制约因素。对后者考量权重的增加,实际上稀释了法官对当事人权益本身的关注度。比如,法官在审查再审申请时,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还要考虑庭长是否会同意、分管副院长是否会基于近期进入再审比率过高需要把紧关口的考虑而不予审批。实践中,法官们将这一过程形象地称之为“闯关”。二是有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会主动利用这种审批制,将一些自己完全有能力或者本应由其化解的矛盾出于推卸责任或者怠于认真负责而直接上交给庭长或分管副院长,这显然又制约了法官经验的积累和能力的提升;极个别人甚至在汇报案件时避重就轻故意诱导院、庭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审批意见。三是案件层层把关看似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但也助长了主审法官的依赖心理,放松了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而一旦案件质量出了问题,在责任的承担上又难以区分,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导致“人人对案件负责、人人都不负责”,最终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四是层层审批造成效率下降,有些案件审限延长,甚至久拖不决。因此,要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就必须改革现有的审批制,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的意见,按照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做到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
二、健全合议庭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制度,有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合议庭成员各抒己见、集思广益,能有效地克服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缺陷,抑制主观偏见,减少疏漏和错误,防范可能出现的审判权滥用或不当行使。但是一些合议庭“合而不议”、简单附议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固定合议庭由于成员间长期合作也容易形成利益小团体,遵循互不干预、互相附议的潜规则,严重影响了合议庭职能的发挥。一旦赋予合议庭真正的审判权,就必须要强化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对合议庭的绩效考核。天津一些法院在这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具体做法是:一是创新合议庭组成模式。针对容易产生“合而不议”,甚至形成利益小团体的问题,建立定期随机组成合议庭工作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每三个月随机选择合议庭组成人员,将审判长由常任制改为资格制,打破合议庭行政化色彩。二是细化合议庭评议规则。确立“简案简议、繁案精议”的评议原则,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提出不同的评议要求。为避免出现“复杂案件简单式合议”、“简单案件附和式合议”,要求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适用法律等情况充分陈述意见,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三是规范合议庭评议笔录。要求书记员或速录员必须当场对合议庭发言进行“原汁原味”的记录;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由合议庭成员和记录人在评议笔录上即时签名;对于补制的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拒绝签名。四是开展合议情况专项检查。建立合议评查及定期通报制度。定期评查每季度一次,确定各业务庭评查最低比例,每名审判人员被评查案件数量最低限制;非定期抽查视情况具体确定,及时通报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五是完善责任共同追究制度。要求合议庭成员在裁判文书原稿上签字,并入卷备查,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受案卷时对签字情况进行审核,签字不全的,不予归档。凡确定为偏差、差错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
审判权转到独任法官、合议庭后,院、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减少了,但是并不意味着院、庭长职能的弱化,而是能够保证更有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如何提升审判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因此,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问题是要正确处理好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关系。审判管理权应是法院内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和部门依法享有的对审判活动监督管理的职权;审判权应是法官个人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中,依法享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实践中,院、庭长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两者职权出现混同,在何时当行使审判权,何时当行使管理权,何种行为属于审判行为,何种行为属于管理行为有时界定不清,出现了管理权主导审判权、替代审判权等情形,破坏独任庭或合议庭裁判的“独立性”,导致两权对立、冲突。我们认为,院、庭长行使审判权的可以通过作为独任法官或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来实现。除此之外,应当都是审判管理权,这项权力应当予以强化。一是强化审判质量管理。院、庭长要定期研究审判质效数据及其变化,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尤其注重抓住工作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定期旁听庭审,及时准确了解法官的业务素质、职业形象和庭审效果,对存在的不足和瑕疵进行点评。二是强化审判效率管控。强化节点控制,规范对立案、开庭、审限、结案等的监管,实现案件动态跟踪管理,严把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中止,推进均衡结案。三是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通过查看庭审录音录像,抽查合议庭评议笔录,发现和查处合议庭成员怠于履职的行为。如,对不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活动的,视为消极履职,按照一定程序,对责任法官予以警示、诫勉,进行整改。
四、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形式,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强化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直以来,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定位也多有争议。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中曾经明确地将其定性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将其职能定位为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听取审判业务部门工作汇报,讨论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因此,从实定法层面看,审判委员会兼具最高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机构的双重角色,在法院中处于业务中枢、裁判指挥的地位。但从运行层面看,不仅讨论案件占据审判委员会的绝大部分时间,造成其审判管理职能发挥不到位,同时审委会所做决定过于随意,回避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实行错案追究责任机制等衍生问题也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我们认为,审判委员会应充分利用其权威地位和专业优势,在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认真把关的同时,把重点放在为法官更为妥当地解决纠纷提供智识层面的支持和制度层面的保障。一是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原则上只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不讨论事实问题,同时加强对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超审限案件、涉诉信访案件等非正常审判行为的监督;二是加强审判委员会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及时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研究制定促进司法规范化的有效措施,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是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和审委会讨论典型案件通报制度,让普通法官了解审判委员会对类案的背景分析、价值导向以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法律问题和裁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帮助法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五、规范上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关系
7.公司法监管与公司绩效提升的思考 篇七
目前, 我国的公司法施行主要依靠证监会。证监会具有行政执法的特点,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出台的对外开放、经济转型、国企改革等政策, 催生出中国形式的公司法[1]。纵观中国公司法变革过程, 笔者发现政府在公司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长期以来, 政府在公司法制定、实施过程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这是区别于西方国家公司法实施的最根本的中国特色。二是西方国家大都采用激活公司法, 并接管市场的发展方法, 这在中国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三是证监会监管, 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越俎代庖的问题, 严重影响了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本文立足于公司法公共实施, 对公司法监管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做了深入探究。在此基础上, 对完善我国公司法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
一、实证命题
现今, 文献对公司法监管及公司绩效的关系分析主要体现在理论、实证两个方面。就理论方面而言, 通过分析投资者、公司价值、资本流动三者的关系, 创造出科学的理论模型。运用数学、物理等思想, 解释说明投资保者保护法对司价值、资本流动的影响效应。投资者保护法律的程度越强, 公司绩效越高的结论的形成是以建立在公司管理层损害投资者利益这个假设为基础的。因此, 学者一致认为加强保护投资者、管理层监管极其重要。国内学者对公司法与公司绩效的研究基本与国外学者相符, 也就是说, 国内学者也普遍认为公司法监管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着正比的关系, 即公司法越强, 公司绩效就越高。公司法只考虑到了投资者的利益, 忽略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巨大付出, 这对公司管理层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等具有很大的伤害。
二、研究设计
公司法监管程度的指数化度量, 公司法监管的效应, 须将指数作为参考。根据现有的关于公司管理层的法律, 分析、研究公司管理层拥有的法律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的指数关系[2]。探究近年来行政会处理的案件, 人均罚金被作为标准纳入公司法监管力度评价体系。就上述两点而言, 公司管理层享有的义务及承担的相应责任、证监会的行政执法力度都呈现增长的趋势。
三、实证分析结果与结论
经研究发现, 公司法出现了“物极必反”的效应。在科学、合理范围内, 公司法监管及公司效益呈正比例的关系, 即公司法力度越大, 公司效益越高。但到达某个临界点, 就会出现负面效应。超过临界点, 公司法监管力度越大, 公司效益越差。研究结果表明: 公司法监管对公司效益具有双面效应 ( 积极效应、消极效应) 。
四、所得结论及建设性对策
在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之后, 笔者得出可靠地结论: 公司法监管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着倒“U”型关系, 即公司法监管力度严重影响了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这个结论表明, 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能以忽视管理层的付出、挫伤管理层的积极性为代价。公司管理层在创造公司效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 不能忽略公司管理层的努力和琪付出的艰辛。
公司法监管在我国没有取得骄人的成绩, 并非因为缺乏法律的保护, 而是法律自身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在公司法执行过程中, 不但没有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反而造成公司管理层消极的反抗局面。因此, 寻求公司法监管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平衡点十分重要。在以往的工作中总结出完善公司法的建设性对策, 主要从以下几点做起。首先, 公司法中应增强对管理层的保护; 而后, 将“商业判断规则”引入, 对某些案件科学处理, 豁免某些管理层的责任。其次, 为加强管理层的积极性, 可制定相关的责任保险章程。最后, 通过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 用以处理公司管理层及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纠纷等问题。
五、结语
总之, 公司法监管对公司效益产生“双面效应”。希望在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下, 能够不断完善公司监管法, 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 进而促进公司的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8.司法鉴定能力提升 篇八
关键词:基层;控告申诉检察;规范司法行为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和表现形式
控申工作主要包括:来信来访的受理和办理,举报初核、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国家司法救助等案件的办理,阻碍行使诉讼权利及本院办案违法控告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笔者以为,控申环节执法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访接待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要求
主要表现在:日常信访接待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存在着不在指定场所接待信访群众、接待人员脱岗、接待人员着装不规范等情况;接待方式简单粗暴,对群众的诉求办理不及时、答复不到位,释法说理欠缺。更有部分工作人员宗旨意识、群众意识淡薄,对待来访群众缺乏感情、缺少热情,“冷、硬、横、推、蛮”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良现象。究其原因,一是控申部门工作人员少,专职接待人员更少:大部分基层院人数都在5人以下,如笔者所在地区,只有一个基层院控申部门人数达到了6个人,其余的都在4人或者4人以下,最少的只有1、2个人。这么少的工作人员,却要承担着控申部门日益繁多的工作量,很难保证有专职的接待人员负责信访接待工作;由于每个控申工作人员的工作繁杂多样,在负责接待工作期间难以做到持之以恒,始终如一,往往是检查一会儿,规范一阵儿。二是控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接待能力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控申部门增加了许多新业务,控申部门的人员现有业务水平和工作思维还没有及时适应,没有达到很好的衔接,直接影响了接待的质量和效果。
2.控申工作的程序性规定的执行还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举报线索统一管理流于形式,;举报初核的随意性较大;刑事申诉和赔偿案件受理的入口不畅;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使用不统一、错误频出。究其原因,一是相关业务部门对举报工作规定的学习、执行欠缺,;二是基层控申部门接收的举报线索,尤其是通过走访形式举报的,大多存在有信访隐患,相关业务部门对于移送给他们的这类举报线索,存在有怕麻烦心理而推三阻四,不愿积极接收;三是受考核或利益驱动;四是鉴于信访的形势,对于信访风险较大、息诉困难的疑難复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敢及时的将其导入法律渠道,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该受理的不敢受理;五是局限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具体办案实务的应用,致使在文书制作上拿捏不准,用语不规范,甚至失当、错误。
3.统一应用系统的填录及使用不全面、不及时,且准确度不够高
究其原因,一是客观上应用系统对控申工作的设置还不完整,与实际工作有些脱节,如初核案件经常用到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询问通知书等,系统里面至今未予配备;二是控申工作人员处于怕错误的心理,不敢大胆的使用应用系统;三是控申部门的工作特点及人员数量的局限性,对于来信来访等工作量还无法做到全部录入,难以做到同步;四是囿于工作人员对统一应用系统内容配置的理解,如对控告、举报、检举、反映等五花八门的信访,不能准确的划分认定类别,造成录入不准确。
二、进一步规范控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如何规范司法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配足配强控申部门工作人员
做好新时期控申检察工作,首先要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控申检察队伍。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为使控申工作全面健康发展,至少需要5名以上的工作人员。随着执法规范化的不断深入,接待至少两人,办案至少两人且必须具备办案资格。而基层控申部门目前的2、3个人,或者3、4个人,由于所有的控申工作全部压在他们身上,直接造成实际工作中想面面俱到却都似蜻蜓点水,只能哪头忙就往哪头倾斜。因此,各基层院应从本地控申工作实际出发,结合本院控申工作的特点和本院现有工作人员的实际分布状况,在充分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的基础上科学的配置控申工作人员,可以采取“AB岗”等新形式,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基础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年龄结构合理、热爱控申检察工作的优秀队伍。
2.加大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力度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的控申工作,控申工作人员要继续加强对《刑法》、《刑诉法》、《人民检察院赔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除了重视日常学习以外,还可对控申干警进行集中性强化培训,通过开展学练赛活动,广泛学习与控申检察工作相关的各类业务知识,着力提升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控申干警的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
3.规范信访接待行为,增强释法说理能力
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做到规范、高效、便民,是控申部门永恒的追求。在接待过程中要做到举止文明、言语规范,对群众的诉求认真办理,答复时注重说法释理。这就要求接待人员要对法律理解准确透彻外,还要深谙民众生活,以自己的文学素养和语言表达能力,运用生活化的语言表达深奥的法律原理与条文,充当法律的“翻译者”,从而“把理说清、把法说准、把情说透”。
4.提高检察文书质量,促进执法办案程序规范
控申工作执法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检察文书的使用与制作。因此,我们要严格按照最高检制定的刑事赔偿、刑事申诉、国家司法救助文书及省院制定的举报工作文书的制作样本与要求,准确适用,规范制作。
5.正确地使用业务统一应用系统
目前控申业务未做到应录尽录的原因之一就是工作人员怕出错的心理。由于怕出错就不敢大胆的录入,越不敢录入使用的频率就低,以后还有可能不断犯错。对控告、举报和申诉做到一律上线,规范完整准确录入相关信息,按照系统设置流程报批流转、受理和审查办理,通过网络运行“硬要求”促进控告检察业务办案工作流程化、规范化,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6.强化控申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关口”作用
9.司法局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工作总结 篇九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司法局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始终把提高执法质量做为工作重点,将法制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抓手,理顺法制工作职能,提高法制工作效能,不断提高干警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使全体干警真正成为依法行政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一、完善法制工作制度 规范依法
行政行为。为落实党的十七大“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精神,我们在进一步完善73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制度管理运行模式,形成一种长效制度治局、管人、管事新机制。一是强化人员素质。提高干部职工脑力反应和行动行为能力,通过遵章守制,迅速掌握工作制度要求,达到参与活动有序,工作运转快捷高效,落实决策有力,效率结果明显。二是增强工作责任心。牢固树立干部职工居安思危、忧患意识,通过熟练掌握制度,以手续简化,服务到位,群众满意作为工作成效标准,达到工作效率提高。三是提高工作效能。用制度规范程序,形成纵向检查督办到底,即纪检组→法制科→各科室→个人;横向配合协调到边,即局领导→领导、科室→科室、个人→个人的工作模式,达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强化政务透明度。用制度规范工作,通过工作透明,使干部职工工作有触动、有压力、有动力、有活力、有干劲,形成政务公开透明、干警一心为民干事的综合效应,达到人性化服务。五是确保政令畅通。建立检查督办制度,通过把岗位责任、年初工作目标和平时工作安排作为督办内容;工作检查、平时抽查和跟踪督办作为督查手段;上级和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决定事项、转办件、督办件、信访件各项工作任务是否落实作为督办目的,对行政服务工作履职尽责、制度遵守、工作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督促检查,达到各项政令畅通无阻。
二、强化法制工作质量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切实做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司法局始终把提高执法质量做为工作重点,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有效促进了司法行政工作依法开展。一是提高履职能力。把司法行政工作和每个干警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全部活动都置于监督之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在行政执法中既不允许擅自超越法定权限,也不随意放弃法定职责,树立起行为规范和人性化执法观念。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职责范围及运作规程,把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行动的方向、形象的标准,实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要求严格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人员工作流程、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程序,公开除法定的保密范围以外,各项执法依据、程序、执法内容都实行阳光操作。二是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干警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重点抓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为辅,把每星期五定为学习日,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学习,并对全体人员进行司法行政法律知识测试。抓深化法治理念教育,要求干警一切工作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提高依法行政意识,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切实解决不作为、服务差问题、解决阻碍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以此建立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维理念,以确保公正执法。三是建立长效机制。把组织管理作为执法质量的保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同时完善责任机制和长效监督机制,制定《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一览表》和《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完善责任范围,形成执法人员培训、调整、违规等实行备案制;规范性文件、建章立制、行政许可实行备案制;规范性文件、制度实行审查制,具体由法制科审查备案,起草科室提供起草依据,以此保证执法工作质量,提高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四是强化督办检查。在监管工作中实行检查与督导并举,对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实施多层次督管机制进行严格检查考评。即科室对管理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分管领导对科室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法制工作部门对执法科室检查指导;纪检组对全局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由局法制科牵头组织各司法所、局各执法科室按照执法依据,以《司法局执法量化评议考核表》为标准,进行自查和抽查,将自查、抽查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评,通过对存在程序不规范、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整改,保证执法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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