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养老保险政策(精选14篇)
1.机关养老保险政策 篇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3]261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和河北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印发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请示省厅给予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其招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前的临时工作年限,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其临时工作年限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其缴费问题按47号文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的临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临时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后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原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退休
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含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三、42号文件中的“聘用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国家公务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并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聘用人员按42号文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并符合领取条件时,由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流动人员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的仍按原渠道参加。
四、新聘用人员以当月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不得高于上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五、聘用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其到达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并缴费满15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按其实际缴费年限的最后5年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乘以20%计发。其他部分的基本养老金按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聘用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尚未领取或剩余部分,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机关养老保险政策 篇二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对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 目前己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因此, 必须尽快改革, 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 我国社会即将并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 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 但时至今日却只能在企业中推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 且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加上机关事业单位参差不齐, 致使试点无法顺利展开, 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 不仅影响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制约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而且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 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建设, 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是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性措施。从人事制度的角度看,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发展及其成败。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 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服务和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作用。因此, 探讨新时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加快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当前和今后必须面对并加以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4年以来, 仅福建、江苏、河北、山东、山西、海南等13个省份、103个地区 (市) 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而全国大多数地方和单位未开展这项工作, 尚处于等待、观望状态。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改革方案和有效的政策指导, 必然导致各地出台的事业单位养老政策缺乏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 缺少规范性和合理性, 导致各地出现政策上的多样性、随意性,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征收基数、比例不统一, 缴费缺乏激励机制。
各地自行制定的方案在实施范围、缴费基数、费率等方面五花八门, 同时个人缴费未与职工退休待遇挂钩, 在待遇计发时, 采用的是以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档案工资标准与其工作年限来计算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没有根据其缴费时间的长短及缴费数额的多少来计算离退休养老金标准, 无法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结果造成:一方面单位和个人千方百计钻政策的空子, 降低缴费人员的工资基数以缴纳保险金;另一方面一些单位有选择性地参保, 造成参保对象有限, 很多省市参保对象仅限于事业单位合同工以及财政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2. 养老金替代率高。
改革开放初期, 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水平, 曾经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但到目前为止, 企业和事业单位两套退休制度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差异。其中, 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发放与缴费情况相对应, 具体参照职工的缴费工作年限、缴费工资额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这种模式,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目前为60%左右, 也就是说,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基本相当于退休前工资的60%。事业单位则是另一种模式:大部分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退休金由国家统包, 列入财政预算, 实行现收现付, 没有基金积累制度。退休金的计算是以其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根据目前的规定, 其金额为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左右, 也就是说, 替代率高达90%。
3. 统筹层次低。
由于国家没有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已经开展此项业务的地区都是根据各自的情况来制定相关政策。从各地开展的情况来看, 目前基本上都是市、县 (区) 分级统筹。在参保范围、参保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结算方式等具体问题上, 各自为政。这样的结果其一是不利于各保险机构推行标准化的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有可能在基金使用上出现混乱, 加大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其二是统筹层次过低, 使得养老保险的调剂功能难以发挥, 这不仅弱化了养老保险的抗风险功能, 也降低了人们对它的信赖度。其三是各保险机构的名称是五花八门, 即使在同一个地级市, 各区县保险机构的名称也不统一, “局、所、中心、处”应有尽有, 不利于树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的对外形象。
4. 待遇差别过大, 人员流动困难。
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巨大差异, 因此从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出现了很大不平衡, 很多事业单位人员情愿留在原单位领取低工资, 也不想因为流动而失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高待遇;同时从企业流动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形成了养老保险的双重管理。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两套制度同时运行的现状, 阻碍了劳动力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 使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 建立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可为实现全覆盖、多层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奠定政策基础;为处理少报、瞒报、漏报保险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根本上遏制离退休费支付范围扩大、增长势头过快的情况;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 从源头上杜绝了迟发、欠发、不发的现象, 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正常生活, 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局面。
2. 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做实”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转, 将会使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失去应有的意义。“做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考虑到我国目前仍然是经济欠发达国家, 财力相对较弱, 同时借鉴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成熟经验,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 对于国家应该负担的费用部分可以采取现收现付的办法, 由财政预算直接安排, 不再按比例筹集。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存储起来, 使个人账户真正做到账实相符。
3. 统一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应尽快过渡到新办法计发, 改变现行的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前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退休金计发办法, 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为依据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为:基础养老金计发以当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满15年的发给15%, 缴费满15年以上, 每满1年增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在60%左右。另外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月职业年金养老金计发标准为单位划入金额、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三项之和除以计发月数。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中人”和离退休的“老人”, 可视同缴费年限, 并制订专门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平衡退休人员待遇。
4. 提高统筹层次。
目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仍然实行市、县级统筹, 全国有近2000个相互分割的统筹单位, 形成了统筹单位内各自为政, 统筹单位间无法联接、协调和共济的区域自治格局, 与全国统筹的最终目标相去甚远。社会统筹的低层次直接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被分割, 社会共济和抗风险功能被严重削弱。汲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教训, 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应高起点起步, 直接实行全国统筹。提高统筹层次是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实行高层次统筹, 有利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 有利于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行, 同时也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提供了平台和参照。为此, 国家应设立专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实行垂直管理, 具体经办有关事宜。
四、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国务院将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作为试点单位以来, 这些省市临近退休人员或已到退休年龄但由单位继续延聘的高级专家, 担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 自己的退休待遇会大幅度降低, 很多人都在咨询能否提前退休, 搞得人心惶惶。因此如果在试点中不妥善解决, 很容易造成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和矛盾的激化, 应引起高度重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同比企业工资偏低, 可适当追加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适当加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账户至少不低于或者略高于企业, 追加系数可根据统筹地区二者收入的实际差距实行动态管理。也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以抵消缺少单位补充保险的因素, 通过这一途径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在社会上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基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 若出现资金缺口, 应由国家补贴解决。
从目前情况来看, 这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是没有把所有影响制度公平的人群, 全部纳入改革之中。按理说, 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 有利于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不合理的制度分割、各行其是的“碎片化”现象。引发多方质疑的一个焦点是, 这次改革的设计者——公务员群体本身未能成为改革的对象, 使公众对改革所能达到的公平性, 产生了怀疑。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不能仅仅是为了减轻财政负担, 还应体现出制度设计的公平——公务员作为改革的决策者, 不应排除在改革之外。即使改革必须始于事业单位, 最终要把公务员纳入, 也应有一个详细的改革时间表。
3.强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篇三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档案管理
为了更好的推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加快推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进程,制定科学的档案管理目标及服务于机关事业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为重点的管理机制,做好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工作,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随着养老保险业务的不断完善,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数量也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这就需要加强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具体管理工作中,需要遵循高标准、严要求的方针,成立养老保险档案领导小组,加强对档案的安全保管和使用进行管理,同时还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良好服务意识的专职档案人员,有效的推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利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服务的水平,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制度,抓好落实
加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流程,明确档案管理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并要进一步劣实基础,重点抓好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移交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从档案立档一直到利用都能够做到有章可循,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可以组织档案人员到其他市县参观学习,并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更好的胜利机关事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
三、加强管理,提供保障
当前各地都加快了养老保险档案电子化建设的进程,这就需要人力和物力的支持。需要充分的认识到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与其他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置,各科室需要明确一名档案管理兼职人员,及时对各科室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同时还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配备完善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为养老保险档案规范化管理提供重要保障。
四、做好档案开放问题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参保群体属于国家行政和社会事业管理人员,归属于国家行政序列,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中提到了“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依法依规就可开放的业务档案面向参保对象、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但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这就需要在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针对不员人员采取不同的开放管理方法,对于国家安全及保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是不能对外开放的,另外一些具有一定职务及级别的国家领导干部,也需要在信息系统中对其养老保险进行特殊管理。
五、养老保险档案的科学分类、有序整理、标准化装订
档案分类不仅是档案管理中的一个工作程序,更重要的是在整个档案管理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养老保险档案要确定分类标准,实现科学分类,这样才能引导其它各项后续工作的有序展开。一般来说,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可以按文件的出处、类型、文号、实施时间等要素分类归档,对于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记录,比如保险登记证、各类报表、说明或证明材料等,可以按归属部门、材料类型、时间等要素分类归档,对于与参保人员个人有关的材料,比如缴费手册或卡片、人事命令、账户转移情况表等,应为每一个人单独建档进行管理。在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过程中,还应当注意有序整理,规范编号,包括个人身份证号、养老保险编号、单位编码、社保登记证号等在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中都要进行整理和规范。把握业务规律,比如日常业务、月度业务、年度业务等,在养老保险档案中要能清晰体现。对于已经办理完毕的事项,相关材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对于还在办理过程中的事项,要注意及时跟进,掌握动态,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联系,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按照国家最新的档案管理办法,养老保险业务类档案必须装订成册。装订材料,必须选用经档案行政部门认可,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安全材质。装订档案,一律采用案卷左侧装订,并将左、下侧对齐,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六、养老保险档案要便于检索
养老保险档案要逐步提高检索技术,建立符合规范的全宗卷,绘制业务档案存放示意图,编制室藏档案的案卷目录、专题目录,配备适用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软件,实现全部档案的计算机检索。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信息化技术,突出养老保險档案的服务功能,注重档案利用的实际效果,在使用档案管理软件,将档案信息输入微机系统便于检索之后,还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全文检索,开展在线服务,实现现代化的养老保险档案服务方式。
七、结束语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我们加快推动档案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建设,建立健全完善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档案目录数据库,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走上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管理之路,从而更好的推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英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需把握的几个问题[J].兰台内外,2015-08-31.
[2]沈加琴.加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促进社保事业健康发展[J].改革与开放,2013,(15).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 篇四
7月29日,山东省率先发布《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江苏省养老保险并轨的实施意见也于日前出台。而早在今年两会上,这项改革就被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列为了年度任务。
与之同步,作为养老保险并轨的一项配套措施,截至7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
5.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细则 篇五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 桂 政 发〔2015〕53号)
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社 厅 财 政 厅 《 关 于 我 区 机 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
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机关养老保险?
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新的制度改革从1 0月1日 开 始 正 式 实 施 , 参 保 需 缴 纳 的 大 致 费 用 各 单 位 都 作 了 暂 扣 。 经 办 工 作 启 动 后 , 就 会 进 行2 0 1 4年1 0月1日到启动前这一段时间的参保补缴。
什么单位可以参加机关养老保险?
答: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机关(单位);
6.机关养老保险政策 篇六
记者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月1日前参加工作、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的参保人员(即“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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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近年来, 山东省各级人社部门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截至目前, 全省17市已全部实施改革,纳入新制度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的人员达313万人; 省直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已全面铺开。
为了确保全省养老保险改革顺利推进,山东省社保局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实行一票征缴,告知各机关事业单位如果不按时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将直接影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的征缴和待遇兑现。
“一票征缴的实行, 既提高了经办服务效率,又增强了单位参保的主动性,从而有力推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山东省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
去年以来, 山东省社保局先后8次对制度改革后的新老办法待遇水平、新办法覆盖率等指标, 进行了100多万人次的测算分析, 获得了大量有效数据,测算并简化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在此基础上,他们确定了分批实施省直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工作思路, 今年1月、4月和7月分3批启动改革。
截至今年4月, 第一批、第二批启动的365家单位的18617名在职人员顺利参保缴费,11488名退休人员统筹内养老金纳入统筹基金发放。 第三批启动的363家单位, 涉及在职52386人, 退休24319人, 目前已全面实施改革。
针对省直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参保对象多、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山东省社保局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开发了网上经办系统,并成功在第一、二批启动的省直驻济单位中启用,适度缓解了大厅的经办压力。下一步,将把网上经办系统全面应用到所有省直参保单位的业务经办工作中。
山东省社保局精心办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培训班,提高业务经办能力。他们针对市、县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 举办了两期专题培训班,详细讲解经办规程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此外,举办了省直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培训班,对800余名工作人员分两期进行了培训,为推动信息填报和改革启动后经办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今年年初,山东省社保局下发通知,对中央驻鲁单位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在职人员工资、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目前,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进行中,预计可在今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山东养老保险退休金计算
一、1月1日后退休
(一)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本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19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月1日后退休
1.新办法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退休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本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过渡性调节金(自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老办法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过渡性调节金
3.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老办法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补贴(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5% 实际养老金进行新老办法对比,补齐封顶。
二、2006年1月1日前退休
(一)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至2006年1月1日前退休的,同2.。因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最短缴费年限为,故要在2006年1月1日前退休,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二)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均使用新办法。
三、1月1日前退休使用原办法。
四、特殊工种的退休计算办法
(一)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办理退休,与新办法一样。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本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后退休的,按上述(一)中规定的1.中所列办法和下述老办法进行比对。
老办法,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五、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 退职生活费=(退职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一)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再加120元调节金。
(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退职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发月数,退职时不满40岁的,一律按40岁计算计发月数。
六、注意问题
(一)新办法中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与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乘以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老办法中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乘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在5年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所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均为职工平均工资。在5年过渡期内对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于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计算个人指数化平均工资时,乘以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为20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按新、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四)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数额,高出部分年度按比列予以封顶限制。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五)过渡性调节金,2006年发给90%;年发70%;20退休的发给50%;20发给30%;2010年退休的发给10%;年退休的不发过渡性调节金。
(六)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缴费满10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办法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8%,此前的个人账户规模仍按11%执行,凡按规定补缴2006年1月1日前的欠费,其个人账户部分仍按11的规模记入。
(八)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7.机关养老保险政策 篇七
(一) 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20年来,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仍沿用传统的退休保障制度。单从养老保险的功能看, 只是企业改革而无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 社会保障体系就不完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只有扩大覆盖面, 对所有社会成员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均衡负担, 共担风险,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整体功能。另一方面,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规范各地试点办法、完善制度的需要。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方案, 各地的做法各异, 很不规范, 特别是试点地区或单位实行个人缴费后, 养老保险金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 改革不改革一个样, 缴费不缴费没区别, 引起相互攀比, 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停保退保现象, 需要国家出台统一政策。
(二) 是推行公务员制度和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人才合
理流动的重要配套措施。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 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起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对滞后, 直接制约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序流动。但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不配套, 工作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 养老保险待遇也随之消失, 到企业工作意味着养老金水平要降低, 改革很难深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启动, 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就有阻力, 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就难以形成。
(三) 是减轻单位负担、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意识的需要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负担越来越重, 财政和单位已不堪重负, 在一些困难地区和单位已经发生拖欠离退休费现象, 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解决这些问题, 势必要求通过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来解决。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 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特点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其他人员有所区别:应有可靠的保障性;退休金水平应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以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基本保险、补充保险都应由国家统一安排, 体现国家责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情况比较复杂, 单位性质及其人员的多样性决定了其养老保险制度的特殊性:一方面, 受组织的安排, 职工在机关、事业和企业之间变换岗位的频率较高, 决定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与机关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另一方面由于工作性质、工资福利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与企业不同, 其养老保险制度也应与企业有区别。
(二)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积极履行缴费的义务,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与企业职工的同等规模建立个人账户, 两者保持衔接, 便于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
(三) 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
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 确保现行退休制度向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 新老办法合理衔接, 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基本平衡。既要充分考虑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 又要合理确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要重点解决好“中人”的养老金平衡问题, 保证他们的待遇不降低。同时, 选择不同单位不同职级和不同类别人员进行测算, 充分照顾到各方面的情况。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要改变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中离退休费用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做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规模与企业统一。考虑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将要达到8%, 且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晚于企业, 改革起步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可逐步达到8%, 也可一步达到8%。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改革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并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均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实行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要改变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退休金计发办法, 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工作年限和缴费工资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为依据的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是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二是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的“中人”, 因为改革前没有个人缴费, 其个人账户中相应缺少积累, 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 增加权益性养老金, 根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 确定一个系数, 作为计发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实现平衡过渡。
(三) 建立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后, 按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待遇水平总体控制在30%左右替代率。一是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实行退休津贴的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退休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是建立事业年金制度。事业年金要与公务员和企业有所区别, 费用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统一标准建立, 经费由财政拨付的事业费解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由本单位根据情况, 效益好的多建立, 效益差的少建立。事业年金从单位经费中税后列支, 年提取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参考文献
8.机关养老保险政策 篇八
关键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处于试点阶段。由于社会上对此存在不同认识,加上各地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导致在具体实施中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多样化”的现象。如何通过努力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从而促使这一制度尽快完善统一,意义十分重要。这不仅与机关事业单位每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因此务必正确对待、认真解决。
1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现状
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只有企业完成了改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的“统账结合”模式。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通常由国家财政负担或单位自理,个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据预测,到2030 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数将占在职人员的40%,退休费占人员经费支出总额的50%,这意味着未来的各级财政每年将拿出财政收入的80%左右用于支付在岗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养老金,只剩下20%左右可以用于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截至2005 年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 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电、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 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由此可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已成为财政的巨大负担,此外,事业单位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利于人才的流动。2009年1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养老金发放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此次试点改革进展缓慢,并遇到了很大阻力,很多学者认为这源于改革整合了企业和事业单位两个“碎片”,却又造成公务员养老制度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2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994 年以来, 山西、山东、河北、江苏、福建、海南等13 个省份、130 多个地区(市)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而全国大多数地方和单位未开展这项工作,尚处于等待、观望状态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改革方案和有效的政策指导,必然导致各地出台的事业单位养老政策缺乏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缺少规范性和合理性, 导致各地出现了政策上的多样性、随意性及不配套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2.1 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强制性。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未启动,形成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双轨并行, 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差距逐年拉大,矛盾突出,已影响到社会稳定。养老保险改革已近二十年,时至今日,国家尚未出台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基本上靠政策规范,缺乏法律的依据。这是导致企事业单位拒保、拖欠保费的重要原因,养老保险工作推行起来难度很大。
2.2 事业单位参保意识淡薄。
有的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参保,有的地方只是事业单位参保,也有的地方只有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保。在参保对象上, 一些专业性或专营性强、经济效益好、职工整体年龄低的单位,由于担心“参保会让他人占便宜”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只有事业单位合同工,以及财政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参保。这与养老保险的社会化趋势极不相称。
2.3 征收基数、比例不统一
2.3.1 基数方面, 有的地方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执行“双基数”,有的按“单基数”征收。
2.3.2 比例方面,从全国试点地方看,有的高达40%,甚至更高,而有的只有20%左右,多数在25%~33%。现行制度规定,凡缴费满15年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执行中,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普遍认为缴费满15年就可不缴费,导致缴费中断,给收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缴费满15 年都可享受社会平均工资20%替代率的养老金,使缴费和待遇挂钩的激励作用不明显, 在享受同等替代率养老金的前提下,参保人员千方百计地少缴费和不缴费。
3 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3.1 政策的主体(决策者)纳入改革的范围,体现社会公平。
如果把公务员也纳入养老保险改革中,首先,有利于消除事业单位改革的阻力, 起到带头作用。其次,符合社会保障覆盖城乡所有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目前, 企业养老保险已建立10余年,农村养老保险改革也已启动,只有公务员游离在外,不利于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避免形成新的养老保险二元制度结构。再次,此次改革根据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纳入公务员队伍,这也要求将公务员的改革将同步进行。
3.2 保障政策客体的经济利益
3.2.1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实施社会化管理, 提高退休收入水平。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让退休人员的收入来源多样化,既可以提高收入的稳定性, 又可以提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收入。职业年金制度的资金来源应该是财政拨款、单位自筹和职工缴费, 其中财政拨款应该占较大的比重,这是由于事业单位的公益性特征所决定的。
3.2.2 在养老金的替代率的确定上应保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利益。
在我国,事业单位作为高素质人才的聚集之地,其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略高于企业职工,其目的是稳定事业单位的人员队伍和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此外, 按照社会保障的刚性原则,也应保证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实际替代率只有70%左右。根据这种现状, 结合企业现行养老金的替代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为60%左右, 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为15%至20%左右,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不降低或略有提高。
3.3 改善政策环境。
9.机关养老保险政策 篇九
摘要:我国目前由于在养老保险管理中运用统一性管理标准,以及机关单位与普通公司之间的差异,形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分配现象,机关事业单位的稳定性工作及工资待遇水平,远远高于普通企业的劳动力分配标准,这种现象对我国建立和谐社会关系有着严重的制约影响。本次研究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然后针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中所遇到的发展与推进困境,提出有效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为寻求国家进一步平均社会分配、推动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努力。
关键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对我国的发展改革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其经济主要来源为国家财政支出,是通过花费来源于人民的税收收入或国家企业收入等,来实现其社会职能的部门,因此其对经费的支出与使用受到了严格的社会监督,而随着国家不断深入的开展党政廉洁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与普通企业劳动力之间存在的待遇和收入差异日益明显的显露出来,这直接造成了社会的分配不公,对社会的和谐建设与公平保障造成直接阻碍。我国目前无可置疑的早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的养老金支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国家财政负担,直接的推动并提出对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与普通公司在养老保险的制度管理上,无法与机关单位相比,机关单位要远远地优于普通公司的制度,不仅是养老保险的构建观念直接优于普通公司的相关制度,在其运行机制方面也比企业的制度更加优化。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公务人员待遇水平高,个人承担的缴费比例低、与工资相比缴费负担小,因此与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存在鲜明的对比,国家对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员工的工资水平相比,缴费带给员工的负担沉重,同时养老待遇水平也远远地低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待遇水平,这不仅直接造成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影响社会成果的分配平均和公平原则,更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全面社会建设的发展。
其次由于公司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与机关单位相比,其差异突出使劳动力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发生流动时,直接形成明显的待遇差,即当劳动力离开单位转移入企业后,其原本的养老保险水平、缴费及待遇水平,与原单位相比会有非常明显的下降;同时由企业转入单位的过程中,会由于养老保险手续的转移困难,对企业人员转移入机关事业单位,造成非常大的困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任务中,使劳动力在企业或单位之间选择时有统一的标准,是社会发展与推进过程中的基本要求,而这种制度差异现象直接影响着我国在劳动力市场的统一性建设工作的推进,因此只有对其进行改革,才能实现全国劳动力市场平均与统一。
最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发展社会经济水平、促进企业吸收优秀人才、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需求。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优厚待遇水平及养老保险制度,使得劳动者普遍愿意在机关事业单位寻求一份稳定且待遇优厚地工作,而对于企业过重的养老保险负担以及不稳定的待遇水平,则没有选择意向,这种差别使企业发展与优秀人才的引入、吸收受到直接的制约,影响我国企业和公司的发展,进而制约我国全面经济水平的提升。只有消除这种差别,保证社会的公平分配,才能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一样具有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单位缴费困难
目前国务院已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明确要求:单位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这样的要求虽然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致,达到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在缴费上的公平;但是一些自收自支单位和差额供给事业单位,由于资金问题可能无法正常按时足额缴费。因为这样的单位他们的经费主要靠自身经营所得;但是经营是时好时坏的,所以经费不可能像财政全供单位那样长期稳定,从而不能保证按时足额缴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造成了缴费难问题。养老保险的收入是养老保险一切工作的基础,基础搞不好,将影响养老保险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基金使用率不高
因为各个地方的财政都是各自经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改革也是经过市、县的试点推广起来的,养老保险的基金是省、市、县统筹的,统筹层次比较低,这样一来就会使社会养老保险不能更好的发挥出调剂的技能,这就使得一些财政收入较低的地区根本就没有基金的积累,更不用说保险能力。
(三)财政负担沉重
由老龄化社会所带来的沉重的财政负担并未得到改善。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改革实现国家财政负担的减轻,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发放制度,仅仅是与个人缴费的时间年限关联,由于没有个人帐户建立,因此与缴费金额没有关联,直接为国家负担沉重的财政支出造成进一步影响。由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不与个人缴费金额关联,更降低了单位人员的缴费积极性,不利于养老基金的积累,基金的积累量较少也使得国家在承担养老金支出问题上的负担沉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
10.机关养老保险政策 篇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有着不可以替代的作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经过十年的实践和探索,积累了相当经验,基本形成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运营机制,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但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面临一些实际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不完善。
体现在一是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由国家统包,改革前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财政和用人单位负担越来越重。二是由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采取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在没有财政兜底的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因经济状况原因,交不上或拖欠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问题比较严重,导致这些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到退休金,上访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执行的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合理,待遇水平偏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积累少,经办机构在支付离退休养老金问题上压力很大。四是退休人员由单位管理、社会化程度低,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从目前形式看,我省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在现有的事业单位中有的将陆续转为企业,一些单位职工的一些切身利益在改革中尤其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显得更加突出,例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人员互相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问题,产权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职工工龄的处理,还有提前退休等问题,都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了越来越紧迫要求。
(二)缺乏强有力的改革政策支持,社会统筹面窄基金收缴难度大。
在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上,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措施,征缴率仍在低层次徘徊,另外,在地方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开展全额拨款和差款拨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需要财政拿出相当大的一笔经费,用于支付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统筹,地方财政不堪重负。加上个别地方的一些领导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展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缺乏积极性,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面临不少困难。
(三)宣传力度不够,部分事业单位领导和职工参保意识不强,缴费积极性不高。
几年来,尽管中央和各级政府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了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但是,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相对还较少,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对养老保险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只顾眼前得失,只考虑参加养老保险受不受益,受益就参保,不受益就拖着不交,势必给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它将使职工退休后生活得不到保障,必将大大削弱基金的保障能力,甚至造成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目前,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进一步完善阶段,如何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发达省市养老保险制度的成熟经验,对建立符合我县县情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可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定位。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可以说,没有健全完善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就不可能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的逐步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会越来越高,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其次是即将开始的全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既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挑战,同时,也为我们提供良好的机遇;再次,随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也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相应的环境支持。
(二)加快建立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与机关事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全不一致,导致了缴费比例,计发办法也不同,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保障程度高,待遇水平明显优于企业,因此,在建立一体化制度上必须十分周密,以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事业单位领导和职工的参保意识,防止缴费基数不到位。
11.机关养老保险政策 篇十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试点工作从1993年开始,1995年基本上覆盖了大半个中国。运行十多年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将试点,为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面对新的改革和发展契机,回顾十多年来走过的风雨历程,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一、工作现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10余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1.通过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实现了参保单位的互助共济,均衡了参保单位职工养老的负担,一些老龄化现象较突出的单位,从养老保险统筹中真正得到了益处,为经济效益差的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供了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实现老有所养。
2.通过改变养老形式,实现了从过去生老病死靠单位的单一形式,确立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新模式。为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提供了重要的畅通渠道,起到了社会“减震器”的作用。
3.通过实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强制性手段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为参保职工明天的养老积蓄了基金,相应减轻了国家、单位未来的养老压力,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为以后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二、存在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开展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相应法规不健全,改革机制不完善,改革范围的局限性,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开展不均衡,参保范围和对象不统一。有的地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全部参保。有的地区为行政机关的合同制工人和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这种各自为政的格局直接导致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不平衡发展。
2.缴费基数和比例不统一。从缴费基数来看:有的按实发工资、有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有的既不是实发工资也不是档案工资,缴费比例也不尽相同。这些不同给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人员流动带来了许多不便,给事业单位和个人帐户建立、管理造成很多困难,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
3.社会统筹层次底,抵御风险能力弱。大部分地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仍然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底,弊端明显:抗风险能力弱,基金积累较低,财政每年要进行转移支付;单位缴费负担不均衡,不同地区之间参保单位和人员养老基金积累差异较大。
4.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亟待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离退休人员养老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传统模式,使养老方式更趋社会化,这样做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但是,新制度下仍包含着旧制度的成分,即养老的体制模式变了,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和标准没有变,传统的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不挂钩,退休时将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核定基数,按工龄分档计算,退休待遇审批也不考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按工作年限计算养老待遇,缴多缴少一个样,因而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5.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金替代率过高。据调查,目前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达91.5%,而企业养老保险替代率约为81%,比企业高出近10个百分点。近些年从企业退下来的干部,对此意见比较大,但也确实反映出一些实际问题。许多企业的高级工程师退休金可能比同龄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退休金低许多,这差距主要是不同的退休制度所致。企业、事业单位待遇水平反差较大,极易引起相互攀比,影响社会稳定。
三、初步分析问题原因
1.国家没有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仍处于试点阶段,何时全面推行仍是未知数,而且机关公务员群体没有纳入其中,国家在这一方面依然没有统一的要求。
2.改革受地方财政状况制约。根据改革原则,社会保险费要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事业单位要负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这部分保险费几乎全部要由财政负担,因此,这项改革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有没有财政的投入和支持。
3.参保人员存在种种错误认识。长期以来,人们进了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就成了“国家人”,生老病死全由国家包起来,这些费用大都由财政支付,因而有人认为不搞社会保险金统筹,个人不掏钱,退休费可以照拿,搞了统筹,个人反倒要出钱,主观上不愿支付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一直存在着争论,有的认为离退休费和养老保险费都是财政负担,无非是把钱从这个口袋转移到另一个口袋,搞不搞一个样。
4.部分效益好的参保单位存在着“吃亏”思想。一些效益较好,退休人员少,职工年龄结构较年轻的单位,存在着吃亏的思想,认为自己付出的费用多而得到的回报少,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而想等自己受益时再参加。因此在申报缴费时,存有少缴、漏报现象,严重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当前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向企业养老金办法靠拢,也就是把已有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养老金“双轨制”合二为一。但笔者认为,只进行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而其中不包括机关公务员,不利于养老金制度的公平性。在具体实践中,会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笔者的建议是:
1.建立统一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并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1)应遵循的原则:坚持“统帐结合”基本原则;坚持“权力和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坚持保费征收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原则;坚持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原则。(2)实施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公务员)应全部纳入统筹。(3)保费征收:应执行统一的费率,费率的确定应按征收原则,通过测算同一改革范围内的自然负担比提出,并实行单基数、单比例缴费。缴费比例单位负担控制在20%-25%,个人提高为3%-8%。(4)待遇核付:改变现行的按工作年限和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月工资总额为依据的计发办法,在不降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前提下,实行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挂钩的办法,“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5)基金运作:为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应实行基金的市级统筹,考虑到现实情况和具体运作上的困难,可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基金的省级统筹。
12.机关养老保险政策 篇十二
存在问题
———政策不统一、业务操作不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没有可供遵循的固定模式和方案, 各地都是“摸着石头过河”, 边探索边前进, 从而造成政策不统一, 业务操作不规范。各地基本上实行县级统筹, 各县都是根据自己的地方财政状况, 出台各种不同的暂行规定, 这种政策的后果是造成人员流动, 社保关系转移困难。比如有的市县机关社保公司要求, 来自实行全员统筹地区的人员转入该市县, 须按该市县标准补足养老保险费。
———基金运营困难, 保值、增值效果不佳。
现有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是相当保守的, 大部分都只是存在银行, 随着利率的不断下调, 保值都有困难, 更不要说是增值了。而且现在实行的县级统筹, 造成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极低, 基本上都依赖于当地财政, 造成有的县缴费负担比例过重, 达到33%还不能平衡。
———待遇计算、调资制度及审批程序改革不同步。
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上还引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如待遇计算、调资政策、审批程序等都是按原来的制度实行。这样必然造成个人缴费与离退休待遇计算不挂钩,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没有审批退休待遇的权限, 而只是养老金的代发机构。这种情况极大损伤人们参保的积极性, 对参保的意识产生怀疑;另一方面过高的待遇计算政策和调资政策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负荷。
———离退休管理社会化程度不高。
现在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基本上不是依赖于单位管理, 随着养老金社会化的推行, 单纯依靠单位管理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不少地区时有发生离退休人员死亡迟报、不报, 而冒领养老金的现象。
深化改革构想
完善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在我省各地历经九年的实践, 目前已处于逐步完善、提高、发展阶段, 应抓住机关和事业单位相继推进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 总结几年来改革的经验, 逐步规范管理, 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署,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 高瞻远瞩, 适度超前, 制定更为完善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或按现行《暂行规定》, 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施细则。并根据我省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 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缴费基数。由于我省沿海与山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地方性补贴项目标准不同, 高低不一, 应继续推行工资基金管理项目为社保基金统筹项目的做法, 统一缴费基数;二是统一养老金支付项目。以统一缴费基数为前提, 凡列入缴费的工资项目, 列为养老金支付项目;三是逐步统一缴费标准, 由于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与现行财政体系相适应, 实行分级统筹, 各地养老金负担不同, 统一缴费比例难度大, 可规定保费计提比例范畴, 允许根据各地负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 确定一个合适比例;四是按社会保险大数法则, 分解和减少分级统筹风险抵御能力小的矛盾, 研究制定风险的能力, 逐步完善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强化基金征收制约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较之企业, 性质、职能更为复杂, 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关注和支持, 特别是财政部门的扶持。抓紧调研, 制定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 建立缴费申报制度、稽核制度、处罚制度等, 并由同级人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齐抓共管, 改变以往基金的征缴仅靠人社保障部门、甚至是机关社保机构一家孤军奋战的局面。在征缴的方式上, 抓住国库统一发放工资的有利时机, 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 采取直接从工资专户划转保费的办法, 全额收缴。从根本上控制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的真实性, 避免保费的流失。
1.建立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
建立统账结合的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是我国综合分析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利弊, 在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二十几年改革实践的基础上,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机关事业性质职能较为复杂, 工作人员种类多、待遇高低不同, 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受财政制约。但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同样存在“老人”“中人”“新人”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参照企业的做法, 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个人账户, 最后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2.稳步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程, 确保老有所养。
13.机关养老保险政策 篇十三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2007-02-06 12:27:0
3关于《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法制局本文转载自网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本《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年月开展以来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的工作运行当中,由于全国各地都
属于试点运行时期,国家没有完善的统一制度,致使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况。为了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最近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郑政文号。这个文件总结了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验教训,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有效举措,是指导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精神,为了解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起草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加大征缴力度,增强基金的支撑能力。该部分主要对欠缴、迟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按郑州市的规定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处理办法;二是严格执行退休政策,有效控制基金流失。该部分对离退休的审核
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待遇发放、养老金的支出管理原则、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三是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该部分主要强调了建立缴费与待遇相挂钩机制,对个人帐户积累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意见。
三、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⒈关于从本市参保范围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人员,要按年限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通知》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人员在调入我市办理参保手续时,以调入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我市现行的缴费比例与原地个人缴费比例之间的比例差补缴养老保险费。郑政文号对此类人员也有要求补缴费的规定,但在补缴费标准的确定上我们又与郑州市的规定有所不同。按照郑州市的规定,此类人员应按调入地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但我们认为,此类人员在调入时其
个人缴费部分已经转移到本地,再按本地标准全部补缴,明显属于重复缴费,同时也加重了个人的经济负担。因此,我们在依据郑州市规定的基础上,对补缴费做了更加合理的调整,即只补缴差额部分。本文转载自网
⒉关于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待遇发放问题。根据郑政文号文件的规定及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局的函复,明确规定对“因其它原因,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而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包括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一律由原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改由社保部门发放。
⒊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问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开展以来,就一直存在着缴费与待遇相脱节的问题,即缴费多少与退休待遇的高低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从而造成单位和职工参保意识不强,缴费积极性不高。因此,建立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机制,把职工在职时的缴费体现在以后的退休待遇当中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这样,职工在得到了回报的同时也可以大大激发缴费热情、增强社会保障意识。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在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号文)有关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定的基础上,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帐户的方式,来达到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目的。在建帐模式上,也采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方法,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并与此相对应,养老金的计发在按原政策执行的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增加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这样就可完全解决缴费不吃亏问题。
以上说明,请予审定。
新密市社会保障局
14.机关养老保险政策 篇十四
各参保单位要按照经办机构时间安排,申报办理人员增减及征缴支付业务。主要的流程为:首先从网报端办理需要申报的业务,录入业务信息及材料页数;其次提交数据,打印报表。然后整理每个业务的材料,签字盖章,核对页数顺序。最后携带报表材料,CA证书到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审批业务。详细说明如下:
一、做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具体功能模块在人员业务和特殊业务里。
重点说明:
1、主要做2016年1月到核心业务首次申报前的在职退休人员增减变化。
2、在职人员恢复和新增有超编控制,如果超出编制不可以进行增人。
3、人员恢复和人员新增需要录入人员的缴费工资。此缴费工资以月为标准,在本单位暂停又恢复的人员,缴费工资录入上月平均工资,其他人员录入起薪月工资。
4、首次申报时,人员新增业务不进行补收;退休人员补登记、过渡期老办法退休业务不进行补发。之后会从核心业务首次申报月开始补收补发。
5、参保登记时未录入的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使用退休人员补登记模块进行业务申报。2016年1月到上线 前从在职转为退休的,使用过渡期老办法退休模块申报(需先做人员暂停业务,退休原因选择“人员达到在职转退休减少”)。
6、省本级统筹范围内转入:转出和转入单位均在省社保局内参保,两个单位之间沟通协调好,转出单位先做人员暂停,暂停原因选人员调出,提交后不需要到社保局业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办理业务,转入单位即可直接做人员恢复。
7、在职人员不缴费的全部做人员暂停处理,退休人员不发放待遇的全部做待遇暂停。终止业务后续再处理。
8、单位办理各项业务时,需要准确录入变更原因和变更时间。变更时间指实际业务发生时间,比如在职死亡人员的变更时间为死亡次月,退休人员死亡的变更时间为死亡次月,退休为领取待遇时间即下月停止缴费时间。可以按如下描述理解变更时间:人员暂停或待遇暂停的变更时间为不缴费或不发放所在月,人员恢复或待遇恢复的变更时间为重新缴费或重新发放月份。
9、每笔业务都需要注意附件材料及页数。附件材料与参保类型或变更原因有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每笔业务提供的材料页数进行修改。如某项材料不需要提供,页数输入0。
10、确保每笔业务打印报表中的附件材料页数及顺序与实际提供的一致,否则经办机构无法办理业务。
11、变更单位信息、人员信息的,在单位业务、人员业务中的信息修改模块里进行。
12、银行网点的选择:先选择开户银行,再输入关键字或者拼音首字母进行模糊检索。如有省外银行网点系统内不存在,请联系软件公司,电话85518126。
二、做首期工资申报和首发待遇申报(首次申报使用),具体功能在业务里。
重点说明:
1、首期工资申报的工资目前为参保登记时采集的在职人员2015年工资,系统内只显示统筹项目。
2、首发待遇申报的待遇标准为各单位核心业务上线后发放的待遇标准,按统筹项目申报。注意退休人员的待遇金额、开户名和开户账号一定要正确填写,经办人员一定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确保账号准确、账户状态正常可用,否则将影响退休人员待遇发放。
3、首期工资申报和首发待遇申报需要先保存后进行比对(按钮为灰色的不需要比对),仔细查看比对结果,填写错误的要进行修改。首期工资申报单位应按实际录入,经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提供补充材料,直接上报;首发待遇比对结果不一致的,需按要求提供补充的材料。
提交结算。所有办理的申报业务可在提交结算模块中一次性提交。提交后需要回退删除的,可以在业务日志中进行单项或多项删除操作。
4、首期工资申报、首发待遇申报时,一定要保证数据准确,因为缴费基数涉及到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投资收益。后续发现仍有错误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及时更正。人员缴费更正是指对在职人员的缴费基数进行修改和补收,零星待遇调整是指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修改和补发。
三、打印申办表,在自助打印模块办理。重点说明:
1、所有业务均需打印相应报表。
2、打印报表后再修改业务的,需要重新打印报表,必须保证报表与业务的一致性。
3、经办机构审核完毕后可以在自助打印中打印征缴通知单。
4、打印时请尽量使用激光打印机,保证二维码清楚、完整,否则无法识别审核。
四、完成上述工作后,带CA证书(KEY)和相应材料按规定时间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
重点说明:
1、材料复印件要求A4纸单面复印。
2、材料整理时将打印出的申报表放在第一页,附件材料按顺序向后排列,保证各项材料页数准确、顺序一致。
3、同一类的业务材料放在一起(例如多个人员新增放一起)。
4、整理完毕的材料不需要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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