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工作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

2024-09-24

德育工作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共6篇)(共6篇)

1.德育工作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 篇一

关于征集高校辅导员工作优秀论文和典型案例的通知

教育系统各单位政工职评办: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科学化建设,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深入探索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途径,有效提升高校辅导员综合素质和思想理论水平、专职化业务工作能力,交流和推广各高校学生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开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局面,市政工职评办和教育系统政工职评办决定在各高校辅导员中征集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和典型案例,其目的是为全面展示近年来教育系统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优秀成果和典型经验,以宣传、推广和表彰辅导员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现将征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本次征集面向天津高校专兼职辅导员,征集作品包括辅导员优秀论文和典型案例。

二、撰写要求

1.选题要体现高校辅导员工作的特点,涉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党团建设、班级建设、就业指导、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等辅导员工作。

2.内容要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分析深刻,具有较强的时代性、针对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3.作品文风力求平实、真切,一般不要作不必要的情景描写和气氛渲染。优秀论文2000-2500字,文体不限、题目自拟;案例字数不低于1500字,选择具体工作中真实可信且有代表性的案例,采取一案一例的方式,撰写要包括案例简介、案例分析处理、对策思考和工作建议几个部分,特殊个体问题、群体问题、正面、反面或优秀典型等方面案例均可。

三、投稿要求

各高校政工职评部门要认真组织初选,确保选送稿件的质量和水平。稿件以学校为单位集中报送,每所高校选送优秀论文2-4篇,优秀案例3-5篇,请校学工部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优秀论文和优秀案例稿件电子版发送至zzb@tjufe.edu.cn,打印稿(一式三份)报送学校组织部。由学校组织部集中报送教育系统政工职评办。

2010年11月16日

2.德育工作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 篇二

“十一五”期间, 贵州省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涉及人口健康领域261项, 是“十五”的4.1倍, 投入总经费9326万元;涉及公共安全领域43项, 投入总经费3812万元, 改变了“十一五”以前公共安全领域科技项目相对空白的局面。据不完全统计, 人口健康及公共安全领域获省部级奖4个;申请发明专利23项;制定各类技术标准9个;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超过40项, 新建各类试验示范基地18个。发表学术论文超过450篇, 其中SCI、EI、ISTP、INSPEC期刊收录25篇, 核心期刊208篇, 科技专著2部。科技成果显著, 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 科技服务民生能力增强, 有效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2 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

2.1 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环境不断优化, 社会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十一五”以来, 贵州省在人口健康、公共安全领域科技投入规模和强度持续提高, 着力建设科技创新基础设施, 提升科技创新基础能力。

2.1.1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

新建有贵州省食品安全检测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中心, 强化了社会发展科技研发的主体平台和研究开发体系, 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发展科技开发环境, 也为相关领域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重点突破,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打下了坚实基础。培养并聚集了一批高素质技术骨干, 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和产业化水平, 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 提升现代化公共技术服务。

2.1.2 科技共享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建有贵州省医学文献及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贵州省动物转基因研究平台、农药及残留检测平台、食品安全检测平台等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平台的建设对实现科技资源共享, 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科技交流, 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科技平台于2010年建成, 拥有百级层流病房、BD Callibura流式细胞仪、Eppendorf荧光定量PCR、ASI遗传学工作站、费森尤斯血细胞分离机等大型试验设备, 是西南地区领先、贵州省唯一的造血干细胞移植中心。为血液病患者提供细胞学、免疫学、遗传学及分子生物学水平的检测与诊断, 填补了贵州在血液病高端诊断技术上的空白。

2.2 社会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基本形成, 社会培训辐射影响明显。

贵州通过科技项目实施, 逐步培养形成了一支梯次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发展科技人才队伍。据不完全统计, “十一五”期间, 贵州省人口健康、公共安全领域社会发展科技项目培养人才超过500人, 举办培训班200余班次, 培训各类人员达18500人次。

在人口健康等领域先后涌现出“基础药理学创新人才团队”、“贵州省心血管病防治研究科技创新人才团队”、“贵州省肝病防治科技创新人才团队”、“贵州省麻醉学基础研究与临床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等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团队, 培养并聚集了一批高素质科技研究人员, 已逐步成为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3 关键技术攻关不断取得突破, 科技支撑作用明显提高

“十一五”以来, 科技保障人口健康成效显著, 科技支撑公共安全体系不断完善。医药卫生理论及技术研究成果丰富, 公共安全领域取得明显成效, 为人口健康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3.1 建立出生缺陷综合干预示范机制, 提高农村人口健康素质

科技重大专项“贵州农村β地中海贫血、新生儿溶血症出生缺陷综合干预模式建立及评估研究”以对贵州农村人口危害较大的疾病为切入点, 将出生缺陷综合干预模式及评估研究与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有机结合, 填补了既往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缺乏有效、科学、可行评价标准的空白, 有效指导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科学决策和有序开展, 提高了贵州农村人口的健康素质, 为其他农村地区出生缺陷综合干预提供了示范, 对完善农村出生缺陷监测和干预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2 大力开展气象灾害预警研究, 全面提升应对突发灾害性天气能力

“贵州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关键技术与应急服务体系研究”建立了贵州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服务指挥平台和贵州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服务系统。全面提升了对突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和服务能力, 贵州对突发灾害性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部分技术达到我国领先水平, 基于FY-2C卫星数据的对流云 (积雨云) 识别系统填补了我国卫星资料在短时临近预报预警方面应用的空白。

3.3 致力推动煤矿安全领域技术研究, 增强煤矿灾害防范能力

贵州煤矿资源丰富, 煤矿数量多, 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对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重大专项“西南 (贵州) 煤矿瓦斯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实现了贵州煤矿瓦斯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的重点突破。依托该项目, 开展了瓦斯创新团队专项建设, 建成博士后流动工作站, 推动了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这一煤矿灾害防治领域创新平台的建设, 为煤矿安全领域科技进步打造良好环境。

4 基本经验

4.1 充分利用科技计划资金引导社会资金, 提高了财政资金的效率和效益。

“十一五”期间, 贵州省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涉及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共304项, 实际投入研发经费总额13137万元, 其中, 省级科技经费拨款总额3216万元, 占总投入金额的24.5%, 其它经费总额为9921万元, 占总投入的75.5%, 是省级科技经费拨款总额的3.1倍, 即政府拨1元科研经费就能吸引3.1元社会资金, 提高了科技投入财政资金的社会效用。从统计数据看, 科技计划资金的投入效率和成果十分显著, 充分体现了在全社会科技投入中, 财政投入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放大效应。

4.2 以重大科技专项为抓手推进科研技术进步,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以重大科技专项为载体, 开展一系列的技术方案论证会、研讨会, 集各方智慧, 进一步提炼技术需求, 研讨解决方案, 有效整合了创新资源, 提高了集成创新的意识和水平, 解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 科技成果直接应用在行业当中, 有力地推动了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技术进步, 有效使科研成果尽快服务于民。通过配合开展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技术攻关, 为统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提供了重要科技支撑。

4.3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提高科技研发成果水平。

研究与开发成果的水平和知识产权已成为衡量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十一五”期间, 贵州人口健康和公共安全领域社发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注重专利和各类标准的制定及报批工作, 申请专利23项, 各类技术标准9项,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占专利申请总数的100%, 研发成果总体水平较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 有利于今后科技研发成果水平的提升。

4.4 注重战略规划的制定及落实, 加强科技宣传普及, 为科技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4.4.1 完善科技法规和政策, 做好宏观指导, 优化制度环境。

“十一五”期间, 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的决定》, 以实施《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为主线, 根据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抓好相关领域科技规划布局, 出台一系列规划文件, 为全省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制度环境保障。

4.4.2 加强科技宣传, 广泛普及先进适用技术。

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科技论坛等方式, 加强了科技法规政策和人口健康、防灾减灾等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 提高了广大群众对科技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通过政府推动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社会资源整合、传统方式与现代传播手段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使广大民众参与科普的热情进一步高涨, 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观念得以强化和提升。增强了社会大众的科技意识, 提高了依靠科技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

5 结语

人口健康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能力与社会民生密切相关, 充分分析总结科技支撑该领域发展的经验, 认识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 才能找准切入点, 切实增强科技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更好地使科技创新成果惠及广大民众。

摘要:文章就科技支撑保障贵州人口健康及公共安全领域发展的典型案例进行论述, 并分析成功经验, 为科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支撑地区社会发展提供参考借鉴依据。

3.德育工作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 篇三

优秀案例

2017年7月

2016行政复议10件典型案例

任某不服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 柴某不服某市卫生计生委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甲航空技术公司不服省××厅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蔡某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陈某不服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钱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实施断电措施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洪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告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詹某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萧某不服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严某某不服某区公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例1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获取信息权。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尽到必要、合理的检索和查找职责,而不能课以申请人过多的释明义务。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不予处理。

任某不服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省××厅 行政复议机关: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市××区××路1弄32号房屋所在地块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一书四方案”)批复文件、土地征收公告、征地协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金发放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同年12月7日发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一、查询征地须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报批批次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上述信息,我厅再予以答复。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征地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报批并负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你也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分局直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书后,于同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内容为“因申请人承租房屋面临拆迁,申请人并不知道该地块是否存在征地批文以及征地批文的内容,故申请人需要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该地块土地的现状。申请人在此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内容描述中已经提供了土地的具体位置信息,贵单位可以通过地理位置予以查找,并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补正说明后未予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补正说明后,至今未作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所作补正性告知于法有据。行政机关依法不具有搜集调查政府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告知其也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正确。申请人未在补正告知期限内予以补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第3目和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否明确

申请人申请公开××市××区××路1弄32号房屋所在地块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一书四方案”等文件材料,已经提供了土地的具体位置信息,所需内容描述明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理由不当。

1.申请人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政府信息时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要素,有助于行政机关迅速便捷检索相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效率。但征地批文的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要素并非检索政府信息的必备要件,更非唯一要件。

2.申请人要求公开××市××区××路1弄32号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所指向的地块位置明确、具体。被申请人作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代表省政府履行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责,理应掌握并确认该地块是否存在相应的政府信息并决定是否应当公开。

3.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要素本身属于征地批文类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申请人并不掌握所需征地批文政府信息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所申请的征地批文的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内容,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4.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存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情形。

二、是否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情形

申请人不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审批批次,仅提供土地的具体位置信息,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地理位置予以查找、确认并向申请人公开相应信息,这种确认申请所针对的地块是否存在相应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正常、必要的检索、核实工作,不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的情形。

三、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也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问题

被申请人在补正告知书中同时告知,征地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报批并负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人也可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分局直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告知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情形,而属于行政指导,告知内容本身不违法,但对申请人不具有拘束力。

四、被申请人通知补正后,申请人仅就申请作出说明而未按要求补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据此是否可以不再处理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对补正告知作出说明、未按补正要求补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仍坚持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内容,而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处理,实质上已经构成对申请人所提申请的拒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因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未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号、制作时间等信息检索要素,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补正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客观上,申请时未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制作时间、文号,给行政机关的检索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但如果不加界定和规范,极易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不当理由,有违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背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计初衷。

本案就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或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情形,以及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未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等信息要素为由要求补正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了剖析说理,对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正确处理类似行政复议案件,颇具借鉴意义。

(撰稿人:叶建明)

行政机关应当准确区分履行法定职责与专业技术鉴定的边界,一方面要避免以需要专业技术鉴定为由,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将专业技术鉴定与履行法定职责混为一谈,扩大法定职责的范围。

柴某不服某市卫生计生委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柴某

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 行政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柴某以某医院篡改、隐匿其母(已故)诊疗病历内容为由,向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投诉。其后,柴某以卫生计生委所作答复不当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所作答复不当,要求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对某医院进行调查,未发现医院存在篡改病历行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事实理由,涉及病历记录是否确切、治疗方案是否正确规范、医疗措施是否及时合理等临床诊疗专业技术,不能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是否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申请人认为已经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20日,申请人之母周某因“子宫癌肉瘤”进入市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5年7月22日出院,同日死亡。申请人认为该医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存在篡改、隐匿病历内容,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诊疗常规,抢救不力,造成其母死亡,并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在投诉时一并列举怀疑医院篡改病历的理由,但并未明确怀疑篡改或隐匿病历的具体内容。2016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检查未发现医方存在篡改病历情况,因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医疗专业技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不能判定,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需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审理期间,经复议机关询问核对,申请人对《首次病程记录》中诊疗计划第3点关于“腹腔穿刺引流”表述、《盆腹腔穿刺知情同意书》医疗替代方案中人工书写内容、《临时医嘱单》有关“腹腔穿刺引流”内容及《出院记录》的诊疗经过中“患者腹胀难忍,行腹水引流,减轻腹胀治疗”等部分的病历内容真实性存在异议。复议机关同时发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后并未及时组织申请人核对相关病例,明确申请人所指认病历中可能存在的篡改、隐匿内容,调查取证内容仅为两名涉事医护人员的陈述,而两名涉事医护人员所作陈述内容又分别指向申请人投诉的两个不同内容,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被申请人的调查内容既不能涵盖申请人投诉的所有事项,又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其所作的答复。故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所作《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卫生计生委是否履职到位以及如何正确划分行政管理职责与专业技术鉴定的边界,并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医疗专业技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不能判定,需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认为诊疗病历真实性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进行判明;而另一方面,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当事人双方对诊疗病历真实性进行认可。在申请人否认诊疗病历真实性的情况下,本案在行政调查程序中陷入死循环。可见本案涉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与专业技术部门对医疗事故鉴定两个领域,且该两个领域在表象上存在互相交织,甚至有互为因果的逻辑问题。

从现行立法情况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有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的法定职责,同时有依当事人投诉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但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对医疗机构执业合规性问题的审查,必须以医疗事故鉴定等专业技术鉴定为前提。无论从立法规定上看,还是从调查程序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与专业技术鉴定都不存在边界不清或谁为前提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而专业技术鉴定只负责对专业问题作出学术或者技术上的判定,两者并不在一个层面上,也不存在互相交织或者替代,甚至互为因果的问题。而从调查程序上看,专业技术鉴定只作为支撑调查结论的证据,而非调查结论本身。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在案件调查一开始就模糊了调查程序与鉴定程序本身法律定性、技术定位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问题,错误地将行政机关调查行为简单混同于一般的技术鉴定,从而推导出认定诊疗病历真实性需要医疗事故鉴定的错误调查结论。

同时,本案也反映出行政机关过于依赖技术鉴定,而怠于运用多种手段积极开展调查的问题。首先,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既未组织申请人核对病历,又未能以其他方式明确申请人所怀疑被篡改、隐匿的具体内容。其次,被申请人在调查时仅采集了两名涉事医护人员的陈述,对其真实性亦未作进一步的核对。第三,对双方争议的诊疗病历的电子文档原始性未能进行进一步查证。为此,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既不充分也不全面,显然未履职到位,其结论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引发本案的根源在于行政机关未能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使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时未能明晰自身的监督检查行为与医疗事故鉴定等专业技术鉴定之间的关系,将自身担负的法定职责混同于专业技术鉴定行为,并将法定职责推脱给专业技术鉴定机构。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学会运用多种手段开展调查工作。从本案看,要查明争议诊疗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既可以从医学角度进行调查如医学专家论证,也可以从电子技术角度入手对诊疗病历电子文档进行调查鉴定,而不应仅局限于医疗事故鉴定。在案件调查中,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多渠道、多角度,全面搜集证据并作出适当的判断。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工作规范,明晰自身职责,规范调查行为。本案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技术规范性较强的行政管理领域,类似问题的调查往往可以依托专业技术鉴定来判明,而行政机关亦可以引导申请人通过专业技术鉴定来规避履行法定职责,从而产生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因此,相关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明晰自身工作职责,有效甄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求,理顺自身职责与专业技术鉴定之间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撰稿人:周珍一 孙毅)

案例3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以主观判断代替调查取证,确保行政行为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

甲航空技术公司不服省××厅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甲航空技术公司 被申请人:省××厅 行政复议机关: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提交实名举报材料,举报乙、丙两家公司在某经济学院两项机舱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恶意串标违法行为,且已涉嫌犯罪。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告知书,系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告知书,责令其依法受理举报。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某经济学院两项机舱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分别于2011年8月、2012年11月完成采购,申请人举报的相关当事人串标行为距今已超出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已不能再给予其行政处罚,因此决定不予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事后在另一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举报所涉项目属被申请人监管范围。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尚未确认乙、丙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直接以行为距今超过两年为由,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虽在事后对另一投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就举报事项进行调查,但调查系事后进行,且被申请人未将调查结果作为作出本案告知行为的事实依据。行政复议机关遂撤销该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举报处理。

一、被申请人有无法定职责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

申请人举报所涉项目为省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范围。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具有对涉案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通过对《实名举报材料》的解读,可以发现本案申请人举报事项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举报乙、丙两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二是认为该串通投标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某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需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才能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是否已经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作出告知是否合法

(一)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适用要件。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才发现的,对该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作了明文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适用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存在违法行为;二是该违法行为迄今已超过两年。被申请人在尚未查明乙、丙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以相关行为迄今超过两年为由,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属适用依据错误。

(二)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不适用于涉嫌犯罪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是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并不适用于涉嫌犯罪的情形。申请人在举报中已提出乙、丙两家公司的串标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发现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申请人既未审查被举报对象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也未审查被举报对象是否涉嫌犯罪,直接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告知书,属认定事实不清。

三、被申请人事后调查能否视为对告知行为的补正

所谓行政行为的补正,是指形式或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事后补救,使其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继续维持其效力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行政行为的补正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行政行为的补正广泛存在。特别是在行政行为文本存在文字遗漏或错误的情形下,允许行政机关通过内部纠错程序进行补正。

行政行为补正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政行为仅具有轻微的程序或形式上的违法。如果行政行为构成实质上的违法,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则不再适用补正。无效行政行为也不得补正。二是该程序、形式上瑕疵未侵害相对人的权益。同时,行政行为的补正也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三是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同一内容的行政行为,并无实际意义。

本案被申请人主张其在事后对另一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本案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不存在申请人举报所称的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由此认为事后调查处理已对告知行为进行了补正,不应再撤销告知书。但本案告知行为不能适用补正。因为被申请人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以相关行为迄今超过两年为由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告知书,已构成实质上的违法,且该行为一经作出已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符合补正适用条件。

一、甄别申请人系依法维权还是滥用举报权利

案件审理中发现申请人针对乙、丙两家公司在全国多地进行多次类似举报投诉。究竟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权,还是申请人涉嫌滥用举报权利,企图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牟取非法利益。经过多次交流,承办人了解到:申请人与乙、丙两家公司多次在政府采购中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但乙、丙两家公司中标频率明显高于申请人。申请人怀疑乙、丙两家公司存在串标违法行为,但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对此,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举报,系滥用举报权利。《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赋予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并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责任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只有经过调查才能知道举报是否成立,而不能凭主观判定申请人系恶意举报,作简单化处理。

二、推动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程序的规范化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仅对投诉处理程序进行了规范,除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对举报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外,并无对举报处理的程序性规定。举报处理程序的缺失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作出错误告知行为的理由。根据《××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省级采购监管部门,有责任在其辖区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程序。

(撰稿人:冯娇雯)

案例4

通过重复、大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给有关部门施压,已经偏离公民依法、理性、正当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正常轨道。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的规制,应当依法、依程序进行,由行政机关进行先行处理,再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认定。该案对于全省行政机关应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蔡某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某设区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15年(重答)第307-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06年104国道改建指挥部的财政决算预算”等信息,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不予公开。另外申请人于2015年1月1日至12月期间分别向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提出至少2662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显然已构成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大量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其行为明显偏离了公民依法、理性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正常轨道,超过了正当行使知情权的合理限度,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和立法目的,显然构成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之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源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其在客观上并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所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必要性及正当性,构成滥用复议申请权。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为了兼顾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和保障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起复议的权利,对于申请人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类似的复议申请,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人需举证说明其申请和复议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将承当不利后果。

一、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内涵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有权机关改变或者撤销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正当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行政复议申请,以期通过行政复议纠缠复议机关(机构)或被申请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及行政复议资源浪费的行为。其特征有:

(一)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行为的申请人在主观上是出于非法目的,不是真正要寻求权利救济,具有违法性。(二)滥用复议申请权行为在形式上,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其申请,具有伪装性。

(三)申请人不正当行使复议申请权,给行政复议机关(机构)以及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具有危害性。

二、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认定

参照民事侵权理论,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可从以下四方面考虑:

(一)主观上申请人具有故意。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民法基本理论上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形式。基于滥用复议申请权行为是一种积极加害行为,具有较强的目的性,所以其过错形式应以故意为判断标准。

(二)客观上申请人实施了滥用复议申请权的行为。申请人实施滥用复议申请权的行为表现方式千差万别、多种多样,通常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其表现形式通常是先“创设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继而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例如,蔡某某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某书记到任时接受公款去KTV包间特殊服务多少次”等侮辱性信息,而后再针对某市政府的答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三)滥用权利行为给行政机关造成了损害。有损害后果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这种损害应包括财产性损失和非财产性损失。滥用复议申请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通常申请人通过大批量的、无厘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来“包围”行政机关,使复议机关疲于应付,严重浪费宝贵的行政复议资源。

(四)滥用权利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在滥用复议申请权引起的复议案件中,受损害结果应与滥用复议申请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但若无相应配套制度,便无法落地。实践中,应当就滥用救济权的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处理方式等事项,出台相关制度,做到有据可依。

2.滥用政府信息知情权、滥用复议申请权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反复性”“分散性”“恣意性”。因此,有必要建立重点关注名单,从而使有关工作人员尽快了解情况,快速处理,提高工作效率。3.通过个案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某某人存在滥用权利,从而在一定的期限内适当提高其申请、复议、起诉资格的证明标准,符合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

4.对进入重点关注名单人员,只局限于特定滥用权利领域,且应按照审慎审查的原则处理相关事项。对特定领域之外的正常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予以受理。

5.在确定滥用救济权之后,复议机关对进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将不再处理,有关单位对此应形成共识。

(撰稿人:应海桐 陈林慧)

案例5

行政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该案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既不合乎公平、公正的要求,也没有兼顾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导致行政行为被纠错。而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重,加大行政复议监督力度,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直接予以变更,值得提倡和鼓励。

陈某不服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某村菜市场对面小巷内设置销售鸡、鸭活禽的摊点。其现场经营的物品有鸡1筐共8只,鸭2筐共15只;经营工具有电动三轮车1辆,电子秤1台等物品。被申请人查获申请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并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活禽,申请人未按要求改正。后申请人及其丈夫、婆婆在被申请人实施现场扣押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并阻碍扣押。执法人员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置。被申请人于同日对申请人立案调查。经过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警告;2.罚款3.5万元整。另查明,被申请人及其丈夫、婆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某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因被申请人系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对其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申请人认为,自产自销无需营业执照,其不存在无照经营情况,且罚款过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无证经营违法事实清楚,涉及禽流感防控的违法行为应从重打击,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处罚定性正确,但量罚过当,加重罚款档次理由不足,应予变更,决定维持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警告,将第2项罚款数额变更为1万元整。

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关键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本案情节,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从事的自产自销活禽交易系批量规模生产。申请人的销售数量、金额均较小,且被申请人未对诸如申请人有可能存在的占道经营、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仅凭现有事实,机械套用上述规定中“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情节,明显不当,亦与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相悖。在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办案人员对于适用2万元以上罚款裁决基准的理由为“拒不改正、阻碍查扣”,但多名参加讨论人员均提出本案量罚重于同类案件,有关“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罚款金额应考虑后续社会效果和舆论,建议下调额度。

显然,为打击涉嫌影响禽流感防控的违法行为,本案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机械适用裁量基准,随意提高处罚幅度,但在调查取证时未全面深入,未兼顾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了剑拔弩张的关系,导致行政管理效果与公民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失衡,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网络舆论,与案件查处初衷适得其反,有碍于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因此,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社会矛盾激化,达到纠正违法与教育预防并重的处罚目的,综合同类案件的量罚基准,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予以变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是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的动力之一,但这并不是随意运用的权力,为了处罚而处罚更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为规范自由裁量权运用,行政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但随意或机械适用裁量基准也容易导致利益失衡甚至滥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一种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要求行政主体对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与公民利益受侵害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性认识和平衡,将不利的影响和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使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害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提高行政权力行使的文明程度。

在个案中,通过引入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有利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同时,在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某一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这也是《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明确要求。

(撰稿人:朱冰洁)

案例6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污染治理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责令停业、搬迁、关闭,行政机关以批复同意“断电”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涉嫌规避行政强制法规定,明显缺乏合法性。

钱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实施断电措施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某设区市人民政府

钱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对其工厂实施断电措施的批复,向某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工厂正常营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实施断电措施批复没有任何依据,强制断电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实施断电措施批复不具有可复议性,属政府机关内部行文,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实施机关为被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某锯板厂系申请人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加工锯板。2016年4月6日,某市环保局向某锯板厂作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书,认为某锯板厂有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2016年4月6日之前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5月16日,某锯板厂所在地的某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提交对某锯板厂断电的请示,要求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申请对某锯板厂实施工业断电强制措施。2016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向某镇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对某锯板厂实施断电措施的批复,同意某镇人民政府对某锯板厂实施断电措施,请环保局、供电局做好配合。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定,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某锯板厂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定职责。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规定,对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处以罚款,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因此,被申请人批复同意某镇人民政府对某锯板厂实施断电措施的行为,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同意对某锯板厂实施断电措施的批复。

政府的断水、断电是一种极具争议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该条基于生存照顾的考虑,对居民生活断水、断电做了禁止性规定。那么是否意味可以对非居民的企业生产经营采取这几类措施呢?答案是肯定,但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作出实施断电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权,作出的实施断电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相应法律设定,实施断电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相应的行政程序。

本案涉及到的行政主体有三个:某市人民政府、某市环保部门、某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存在违反环境法律的违法行为时,到底哪一个行政主体具有作出实施断电决定的职权呢?该案涉及噪声污染违法,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某市环保部门对某锯板厂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定职责,同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由此可见,在认定某锯板厂存在环境噪声污染及限期治理的职权在某市环保部门,而某锯板厂所在的某镇人民政府并没有相应的职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又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据此,应当由某市环保部门向某市人民政府请示是否对某锯板厂实施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并非由某镇人民政府向某市人民政府请示,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是法律规定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而并非断电。

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首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法无授权不可为”。本案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只规定了县级环保部门具有认定环境噪声污染及作出限期治理的职权,并未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职权,因此某镇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请示对某锯板厂进行断电缺乏相应的法律授权。

同样,行政强制措施法定原则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从根本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强制措施的泛化和滥用,首先应予遵循的就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本案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对未限期治理的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是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某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时,一边引用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文,一边又创设“断电”这一新的行政强制措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撰稿人:胡国祥)

案例7

当前,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是行政复议的热点领域,尤其是新广告法实施后,相关案件呈井喷式增长。该案区分自益性和公益性对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进行分析,以及强调落实广告发布者的必要审查义务,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洪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告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洪某

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洪某因对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2016年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关于某快报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举报(投诉)》。后申请人于7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于7月22日作出的告知书。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认为:

一、被举报广告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广告主是某某集团,但据被申请人调查,被举报广告的广告主实际上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二、被举报广告标称某某集团原浆酒全国统一价与实际市场零售价不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某快报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未履行全面调查的法定职责,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广告中产品的购买者,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某快报作为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审查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等相关文件,以及广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已尽到了法定审查义务,故其违法事实不成立。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一、洪某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广告产品购买凭证、刷卡单凭证、银行卡照片显示,申请人确购买过涉案原浆酒。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第三人某快报公司已尽到了审查义务,理由如下:一是广告主并未提供事先取得某某集团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二是涉案广告中某某集团原浆酒价格是否与市场实际零售价相符问题,并没有证据证明某快报公司对该问题进行了核对。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无违法行为并予以销案,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

一、举报投诉处理案件中,申请人与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的认定问题 举报投诉处理案件中,以所举报事项是否侵犯自身利益为标准,举报人大体上可分为公益性举报人、自益性举报人两类。

一、公益性举报人的行政复议资格。一是公益性举报人对行政不作为案件,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公益性举报人基于举报行为,产生获得行政机关对处理结果进行答复的权利,是一项程序性权利。若行政机关对公益性举报人举报事项不予处理、不作答复或延期答复,则侵害上述程序性权利,因此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公益性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工商机关因举报事项对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典型的依职权行政行为。由于公益性举报人是基于公共利益举报,并不是所举报事项的直接利益损害者,也不是被处罚对象,因此与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答复的具体内容本身(即处理结果)不服,不能提出行政复议。

二、自益性举报人的行政复议资格。自益性举报人是因自身权益受违法违规行为侵害而进行举报,举报人与工商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本案中,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广告产品购买凭证、刷卡单凭证、银行卡照片显示,申请人确购买过涉案广告产品。因此,申请人为自益性举报人。作为自益性举报人,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作出的处理结果(销案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应尽到何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以上条款构建了广告发布者审查义务的基本框架,即对广告形式以及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由于本案广告为酒类广告,故还需引用《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三)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之规定。因此,一般来说,酒类广告发布者的审查内容具体应当为: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即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若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的,应当有事先取得其同意的书面证明;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本案中,由于涉案广告中使用了“某某集团”字样,因此广告主还需向广告发布者提供事先取得该集团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但是广告主并未提供。此外,涉案原浆酒价格是一项重要的广告内容之一,广告发布者应当审查该原浆酒价格是否与市场实际零售价相符问题,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广告发布者对该问题进行了核对。因此,广告发布者没有完全尽到审查义务。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以及归责体系的重构:

一、变“形式审查”为“准实质审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广告发布者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实践中,常将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解读为“必要审查义务”或者“基本审查义务”,导致了对广告发布者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畸轻。正如本案中,被申请人仅因广告发布者审查了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就认定广告发布者履行了广告审查义务。并且,被申请人认为广告发布者只要在发布广告前经形式审核确认该酒非假酒,即已履行审查义务。可见,实践中,对于广告发布者“形式审查”的要求甚低。实际上,《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广告发布者除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的广告,不得发布。这为转变“形式审查”为“准实质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虚假广告盛行的当下,除了严格规定广告主责任,广告发布者作为虚假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应逐渐、适当加大其审查责任。工商机关在处理举报投诉事项,以及复议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对广告发布者的审查责任从严把握。

二、提高广告发布者责任承担标准,将未尽审查义务纳入归责体系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仅规定了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发布的,需承担责任,对于广告发布者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广告发布者未尽审查义务,会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是导致虚假广告的发布,另一种是未导致虚假广告的发布,即广告发布者虽未尽审查义务,但广告并非虚假广告。前种情况,可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若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且未尽审查义务与发布虚假广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广告发布者应根据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后种情况,若涉及食品类广告,可适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实践中,应对以上两种情形进行细致区分。在对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时,应先对广告进行认定,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罚则条文,如此才能构建更为合理的广告发布者归责体系。

(撰稿人:符晓雯)

案例8

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虽未对有关行政行为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也要遵守行政效率原则,切不能能拖就拖、能转就转。

詹某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詹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管局 复议机关:省××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其所举报的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行为的职责,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某公司开设于天猫网络交易平台的店铺“某旗舰店”销售的某老凤眼菩提手链商品页面的广告涉嫌违法。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吴某某,监事为王某,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2016年8月3日,申请人购买上述涉嫌违法广告的商品后向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举报。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上述店铺已退出第三方平台,商家在平台上的发货地址为某市某区某坊1栋2单元1704室,遂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举报事项移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发货地址为居民住宅,承租人黄某某、吴某自2016年5月租赁该房屋经营“某时尚中老年男装”,房屋内摆放的均为服装产品,在该房屋所在地址未找到某公司。2016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将调查情况书面回复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2016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不予立案。2016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函》。2017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不予立案理由及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穷尽合法手段查找违法行为人,未报请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径行退回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举报案件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其通过现场检查,调取证据,走访物业、房产中介、派出所等方式开展检查,并对该住宅的相关情况开展了一系列必要合理的核查。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调查义务,在无法确定违法经营场所或者违法行为人的情况下,决定对申请人举报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后,至2017年1月18日才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明显超过合理期限,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违法。

一、通过互联网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为,不能简单以涉嫌违法广告的商品发货地址来确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进而以此确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查处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案件中,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十八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管辖权。可见,《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是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人的进一步界定。

在查处通过互联网实施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为中,违法行为人仍是指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使用涉嫌违法广告商品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是否是涉嫌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人,需判断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是否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一致。如果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与涉嫌违法广告的上述主体无关,则不能将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也确定为涉嫌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人。否则,查处违法广告与查处使用违法广告的商品就混为一谈。

本案中,某公司是使用涉嫌违法广告的商品的经营者,可以初步推断某公司是广告主,那么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管辖权。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是其所在地,那么发货地址是否就是所在地呢?发货地址是商品交易的寄送货物的地址,这个地址是可以设置的,可以为一,也可以为多,甚至也可以由商品经营者的某一代理商设置。可见,发货地址和商品经营者所在地没有必然联系,和广告主也没有必然联系,不能简单判断商品发货地址就是涉嫌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人所在地。

二、对于移送的举报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以受委托调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管辖权有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没有争议,接受案件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在接受移送并调查后认为自己也难以管辖,想当然地将结果告知移送人就算已经履行了职责。

三、明显超过期限的行为应确定为违法行为

部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告知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的期限,但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依据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也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及时告知,虽然没有明确标准,但不能偏离普通人的经验感受。例如,作出行为的当天或之后几天,都可以称作及时。但如果是作出行为之后一个多月才告知行政相对人,无论如何都难以称及时。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一个多月才告知申请人,明显违反正当程序要求。

一、行政机关要做到与时俱进。网络交易成为现实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很多违法行为可能成为互联网+的负面效应。行政机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和秩序的守护者,在处理相关违法行为时,不能因为互联网的眼花缭乱就变得手足无措,而要保有定力。这个定力来自于对现实生活的观察和理解,来自于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理解。如果新的法律文件出台了,行政机关仍然因循守旧,甚至想当然认为没有规定,从小的方面讲,可能导致案件被纠错,从大的方面讲,就是“本领恐慌”。

二、行政机关要树立法治思维。对举报类案件,尤其是职业举报类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疲于应付,有时会不胜其扰。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处理好每一个举报案件的职责。在处理移送管辖的案件时,不能想当然地反馈调查结果,而是要在调查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找寻和适用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调查中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没有严格适用法律,才会出现仅仅反馈调查结果,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才会出现超出合理期限告知申请人的问题。

三、行政机关要坚守正当程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行政机关努力的方向。公平正义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加直观,更容易让人看到。新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纳入审查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对行政执法中的程序事项进行专门规范,其中涉及告知的就有七个条文。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旧思维依然存在,甚至依然顽固。打破这种旧思维,需要在思想上重视,如履薄冰;在学习上跟上,与时俱进;在执法实践中步步为营,于法有据。

(撰稿人:张传政)

案例9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将会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同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以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萧某不服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萧某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萧某因对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理由:1.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不公正不真实;2.申请人明确表示采用安置费方式进行过渡,但被申请人决定采用临时过渡用房进行安置,违背申请人意愿等。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公示并张贴,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也依法送达给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因未能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报请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申请人召开了听证会后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明确表示选择自行过渡,要求发放临时安置费,但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及申请人的选择给予临时安置费,而是决定给申请人提供周转用房。该项决定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依法应予以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其他关于补偿方式、搬迁费等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维持。

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补偿方式如何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据此,法律明确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补偿方式的选择既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重要内容,也是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的实质性环节。

(一)如何判断被征收人是否对补偿方式作出了选择。在实践中,一部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补偿方式的选择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但另一部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这个时候如何判断被征收人的选择意愿?通常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会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沟通,甚至会召开听证会,这些情况下,被征收人通常都会表达自己的选择倾向,类似于“我要求现房安置,不同意异地安置”或者“我要求分户安置2套房”等。此种情形下,即使被征收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被征收人也对补偿方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选择。因而在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时,一定要全过程考虑被征收人的选择意愿,最大化的保障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二)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时,如何确定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据此可见,房屋征收部门确定货币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市场价格,所以就价值而言,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二者之间在理论上应该是等同的。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被征收人的个体差异,不同的补偿方式对其意义和价值也有所不同。那么,在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时,该如何确定补偿方式?实践中,部分征收人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单方确定补偿方式。具体而言,部分征收人通常综合评估可用安置房源和商品房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后,对补偿方式加以人为的诱导或限制,如在安置房源充足或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等情况下,为消化存量安置房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倾向于产权调换方式;在安置房源不足等情况下,为加快征收补偿的进程、节省被征收人过渡用房的支出等目的,则倾向于货币补偿方式,这些情形均侵犯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在实际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应以被征收人的实际境况为出发点,综合考虑被征收人个体差异性和市场因素,确定一个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补偿方式。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过渡方式如何确定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据此,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过渡方式的权利。虽然过渡方式的选择并非补偿方式那样关键,但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对过渡方式的选择权仍值得尊重,征收人也不能以自己意愿和现有条件单方面作出判断和选择。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看似只是一纸决定,主文部分仅短短几行内容,审查起来内容庞大,需要查清的事实和关注的问题都较多。除却职权依据和程序问题,补偿决定的内容合法性为本案的重点审查对象。而在内容审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与评估报告的送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法律将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与主动权交到被征收人手里,从而为后期房屋价值的评估鉴定奠定一个公平基础。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核心内容,是征收人据以作出相应补偿的关键性依据,也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法律明确赋予被征收人异议和鉴定权的情况下,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送达程序执行到位,被征收人的异议权才有实现的可能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的实质性内容才能予以确认。

二、用以产权调换的房屋的状态、权属及价值问题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据此,用以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也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予以确定,同被征收房屋一样,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也应送达给被征收人,该送达程序一样重要。此外,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征收人只能将属于自己、可支配的、产权明晰的房屋用以调换,故在审查过程中,应查清房屋的权属。同时,若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还需查清期房的建造进度,明确“期房”的“期限”,做到“有期可等”。

4.德育工作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 篇四

——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11月7日

根据相关通知要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围绕工作经验和典型事迹主题进行汇报。

一、工作经验

(一)推进任务实施,改善城乡居住环境。

大力推进“三线三边”、“全域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对“三线三边”区域包含六大类管理问题开展摸排调查,共登记管理问题177项,在3月份陆续开展问题整改行动,逐一现场核实,确保对单销号。全区共计修复围墙3500米,清运垃圾6200吨,清理私自种菜34900平方米,拆除露天厕所、简易棚等违法搭建82处,面积2400平方米。“全域环境整治”对农村沟渠、田间地头、房前屋后等重点部位存在的陈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秸秆进行全面清理,行动开展以来,全区累计出动人力5515人次,机械化运输车1384车次,清理生活垃圾4279吨、建筑垃圾3412.4吨、废弃秸秆188.5吨及其它杂物522.6吨。

(二)开展专项治理,提升市容环境风貌。

出台《雨山区“四整治四提升”十条道路违法建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建筑立面、空中线缆、棚亭、户外广告、市容环境等11个项目开展清查登记。制定道路定人定岗和错时上下班制度,开展大小整治行动90余次,取缔出店、占道经营652处,清理乱堆乱放120处。制定《重点道路违规广告牌治理行动方案》,拆除违建、破损、高空广告牌、店面耳招360处。对全区范围内存在的“僵尸车”开展专项整治,共查处并拖移“僵尸车”34辆,自主清移22辆。出台《雨山区棚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区127处棚亭出现占道经营、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亭体陈旧不洁等问题进行整改。按照《渣土车辆抛洒滴漏整治行动方案》,由我局牵头联合交警、运管等多部门,对辖区内渣土车辆抛洒滴漏进行了全面整治,重点在301省道、沿江大道设立卡点,分时分段开展定点督查和流动巡查,整治期间共处理十几起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宣传引领,积极动员文明创建。

截至11月份,我局在报纸媒体共刊发新闻稿件102篇,其中围绕文明创建刊发稿件40篇,各项创建成果在群众中间得到广泛好评。创建期间,同沿街商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4000余份,发放《致沿街店家、企事业单位的一封信》、《文明创建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等2万余份。开展经营户评比表彰活动,授予文明商家“流动红旗”10余户,调动了广大商户、群众参与文明创建的积极性。

(四)搭建信息平台,严控违法建设。

搭建控违治违信息化平台,统一发布控违责任信息,实行“日报告、月讲评、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建立“网格化”查违控违体系,严厉打击未批先建、乱搭乱建、临建超期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新增违建,共拆除44处,面积1054平方米。针对存量违建,“2017年专项拆违行动”拆除31处,面积719平方米、“三线三边”治理拆除违建71处,面积1148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拆除违建22处,面积172平方米、“公厕改造提升”拆除违建11处,面积134平方米、“重点道路整治”违建拆除138处,面积1517平方米、“陈家圩非法码头整治”共下发执法文书54份,拖运墩船30条,移除大型塔吊4处,拆除22家企业单位违法违规建筑,面积1740平方米。

(五)引入市场机制,推进环卫标准化建设。实行城市和农村区域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6月份,区环卫所通过公开招投标,全区88条主次干道(465万平方米)清扫保洁任务交由专业保洁公司负责,并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对保洁公司作业情况开展督查,实施考核。9月份,对外公开招标1家专业保洁公司进行农村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保洁公司聘用90多名专业环卫工人进行日常保洁,并根据农村地区面积广、道路复杂多变等实际情况配备快速保洁车30余辆,挂桶车、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等10余辆。在垃圾转运方面先行购臵一辆3吨压缩式垃圾转运车以及一辆皮卡车用于日常的督查考核。

(六)落实改革举措,加快进度实施。

认真贯彻实施《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探讨改革实施方案,提供改革所需台账资料。成立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成员,明确各班子成员分工职责。为全局212名城管人员定制全国统一制式服装,进一步加快城管体制改革具体落实。

二、典型事迹

(一)建立道路“微信群”,实现精细化管理方式。建立红旗路、湖西路、湖南路、雨山路、雨田路、马钢便道6个微信管理群,每日在群内发送城市管理新闻、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经营的法律知识,积极引导经营户遵纪守法,增强文明经营意识。同时,将每日督查通报问题发送至微信管理群内,让经营户看到问题能够及时整改。邀请群内党员经营户参与文明创建,为周边区域树立文明经营新标杆,推动城市管理和谐有序的开展。

(二)加强结对共建,服务基层社区治理。

通过开展城市基层党建联席会议,与安民街道、雨山区街道、平湖街道开展,搭建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话交流与协作共建平台。同永泰社区开展结对帮扶工作,落实“双报到双报告”工作,组织党员为该社区在校学生上城市管理法治宣传课,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提升社区环境卫生水平。

(三)引入第三方考核,提升环卫作业标准

7月份在全市率先开展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作业第三方监管试点,将全区道路划分为10个网格,第三方企业组织人员对照道路清扫保洁合同、相关作业流程标准每日进行检查,做到查人员、查设备、查时间、查运营、查质量,对存在问题的保洁公司即时派发整改通知、现场核实整改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区城管局综合第三方监管企业督查结果实施考核奖惩,不断完善现有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了雨山区环卫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5.优秀家长典型案例 篇五

优秀家长典型案例

家庭教育有第二课堂之美称,又是学校教育的延续,是对学校教育以外不能涵盖的地方进行补充和完善,因而,各类家庭虽有不同的教育,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全方位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几年来在教育子女、做合格家长方面确实是为我们大家做出了榜样。

----肯定、鼓励、树立孩子自尊、自信

俗话说:“数子十过,不如奖子一长”。刘丽敏深知此道理。因此,她对孩子的教育方法是多给予肯定、赞赏。自觉地树立孩子的自尊心、自信心,使孩子经常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在刘丽敏教育孩子的过程中经常挂在她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我儿子行,只要你努力就没有办不成的事情。”在她的鼓励下,其儿子的学习成绩一天比一天进步,从三年级开始成为学校的学习状元,一直保持到现在。并且通过层层竞选,已成为了一名优秀的少先队大队长。

不但是在学习上她对孩子进行鼓励,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她都是这样做的。在生活上,只要是孩子力所能及的事她想方设法让孩子自己独立做,积极鼓励他自己完成;对孩子感兴趣的事,她就抓住机会鼓励孩子做出成绩,使孩子相信自己的能力,要坚持做下去。久而久之,孩子的那种契而不舍的性格就形成了。

-----发展特长,提高孩子综合素质

现代社会需要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因而我们应注重全方位教育、培养孩子。刘丽敏夫妻从小就注重孩子的全方位发展。孩子四岁时开始学画,十岁时开始学乐器。业余时间还要学各种棋类。现在,孩子在学校举办的各种绘画比赛中获奖。用刘丽敏的一句话讲:在夏日的清晨,每当看到儿子在柳阴下,沐浴在晨光中,动作潇洒地吹着轻快、动听的萨克斯曲时,做父母的心中就会流入一股甘泉,胸中就充满骄傲.现在她的儿子在学校是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学习在学校也一直是名列前矛。受到了全校师生的好评。

6.德育工作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 篇六

1、教材分析:简析课文的地位,分析其理论价值、应用价值、能力价值、教育价值,以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

2、学情分析:简析学生学习本课的已有基础,学习心态,以及教学过程应如何适应学生年龄、思维特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3、设计理念: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课程资源、教学情境等充分发展教师的引导作用,让学生真正“动”起来,实现其主体地位,如何以诱达思、诱思交融,落实学生学习的独立性,特别是独立思考等。

4、学习目标:即学生通过学习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四个方面:其一,行为主体是学生;其二,行为目标必须可测评,具体而明确的阐述(如“培养学生高尚的人生观”,行为主体成了教师,行为目标亦难以测评);其三,行为条件是指影响学生产生学习结果的特定范围,为测评提供依据(强“能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和背诵课文”;“根据地图,指出我国宝岛台湾”);其四,达标程度是指学生学习之后,预期达到的最低行为水平,用以测定学习结果所达到的程度(如“学会本课九个生字”,“认识四个偏旁,理解由生字组成的词语”)。

5、教学流程:依据课文的需要,按照探究性学习方式,灵活运用三个贯穿要素和三个层次要素。切实落实:教师为引导,学生为主体;体验为红线,思维为主攻;自觉创情境,始终含情意;探索得材料,研究获本质;三维促发展,反馈终达标。

部分优秀教案之一:

懒教师带出勤学生

黑龙江 王维

建议思考的问题

如何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

如何真正提高学生收集、利用信息的能力?

怎样使研究性学习中合作学习具有可操作性?

案例描述

急中生“懒”

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这是新一轮课程改革大力倡导的学习方式。作为一名新课程的者,我尽量在教学中落实这一新理念。

有一次组织学生进行专题研究性学习,我感受颇深。

地理新教材《合作与发展》一章提到很多国际组织,我结合2001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这一热点新闻,准备搞一次有关国际组织的学习——《WTO与中国》。为了上好这一课,我在课前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看电视、剪辑录象、查书刊、剪报纸、上网搜索……忙得不亦乐乎。一个人忙不过来就动员组内教师帮忙,就连爱人也不放过,害得大家都戏称我为“龙永图的秘书”。但由于个人时间、能力所限,直到要上课前一周瞠没理出个头绪,不知道该从何下手,寝食难安,为“课”消得人憔悴。

我多次想取消这次研究性学习课,但一念及自己和大家的努力,我又不甘心!心烦意乱之际,我突然醒悟:既然是全班凡十个人的课,干嘛我一个人折腾,何不把准备工作都交给学生,这样岂不省时省力?

城是我决定搞一次全班大分工。

全班大分工

带着这个并非事先设计好的想法,我又回头仔细研究了一番研究性学习的基础理论知识。其实简单地说,研究性学习学习就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地发现问题、获得结论的过程。

作为教师,我首先要做的就是引导学生的研究兴趣,即研究动机。课间,我假装无意识地走进教室,像以往一样和学生闲谈:“知道2001年网上评选中国百姓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吗?” 在学生七嘴八舌猜测之后,我公布答案:“中国加入WTO。”学生表现出很大的兴趣,纷纷提问有关WTO的问题。我立即进行现场问卷调查,看看学生最关心的问题集中在哪些方面,由课代表负责统计,放学时交给我。

可是刚刚赤了一节课,课代表就愁眉苦脸地来找我,他说他自己统计不过来。我一听又来了灵感,统计整理的过程也干脆让学生自己来完成。这一招果然奏效。一放学,课代表就兴冲冲地把统计结果送来了。

统计结果显示,学生关心的问题是:

1、什么是WTO?

2、大庆的老百姓对WTO的认识程度如何?

3、中国是什么时候加入WTO的,当天的盛况如何?

4、加入WTO对中国百姓意味着什么?

5、加入WTO的历程?

6、加WTO入对中国的深远影响?

7、加入WTO后,哪些人才将成为竞争的焦点?

8、加入WTO后,中国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9、加入WTO,会对我们学生有什么影响?

我以上述九个问题为课题,将全班学生分成九个研究小组,每个小组选择一个课题进行研究,各组设组长,负责组内分工与合作,并随时向我汇报研究进展,三天后汇报研究结果。就这样,我一身轻松地回到了办公室。

接下来的时间里,我的办公室变得热闹起来。首先是班主任告诉我:“某某小组在闹市区进行调查,询问了一百多个人,还上了电视呢!”“某某小组,收集了十几篇文章,在班级搞展示呢!以往一周一次的板报这下子好了,变成一天一次了!”

有的家长对这类课题也特别感兴趣,干脆就和孩子一起收集资料,还经常打电话与我沟通。一位搞宣传工作的家长,单位正好在开展有关WTO的学习活动,听孩子说我们在开展这项活动,特意来学校“取经”。更有趣的是我的学生竟把他拒之门外,理由是:“交流可以,取经不行!”逼着人家搞交换。活动一时间轰轰烈烈,热火朝天!

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少,有的小组反映:在网上查不到自己想要的资料。我告诉他们:“

老师也没查到,所以才让你们帮忙嘛!某某组的信息很灵通,掌握的网址也很多,就看你的本事了!”还有的小组由于电脑方面的知识较贫乏,不会上网和下载存盘,我就在班里挑了几个“冲浪高手”,让他们负责解决技术问题。最严重的问题却出在课代表身上,这小家伙家里没电脑,父母又不许他到网吧去,他就跑到父亲单位去剪报,一天下来,几乎把各个科室的报纸“破坏”殆尽!当然收获颇丰,还包括父亲一顿打!害得我和班主任一起打电话解释,孩子的父亲了解了真相后又从单位送来了一大摞报纸。

而我则利用这“偷懒”得来的时间抓紧充电,学习有关WTO的知识。当然,对各小组的监督、检查、指导,一刻也没放松。

一周后,我根据调查及各小组组长反映的情况又分别提出了新要求:每组汇报的时间不得超过4分钟,但形式不限。结果学生又开始了新一轮“折腾”……

课上开花

到了汇报研究结果那天,学生们都异常兴奋。

我把学生们领到了大教室,给他们提供一个比平常更大的表现舞台。汇报顺序随机抽签决定。

好戏上演了:有演讲、小品表演、资料展览……一个小组把本组社会调查的情况进行了录象,在教室里展播。而最精彩的是两个小组在汇报完各自的研究成果后,还自发地就中国加入WTO的利弊进行了一番唇枪舌剑的辩论。下因为这个他们早已“预谋”好的插曲,这节课整整拖堂了6分钟!一节课下来,就象一台别开生面的联欢晚会。

课后分析时,我发现学生们汇报的材料来源多样,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等。有的材料上的生僻字都用汉字拼音标注上了,还有的论文竟然前有摘要后有索引。可以说,这节汇报课是一学期来同学们上得最认真的一节课。最让我吃惊的是许多平时不爱发言的学生在研究性学习方面表现得特别出色。课后,我组织学生将各自收集的材料都交上来,复印了若干份,保证每组都有其他组的资料,互相学习资源共享。

这节课是我参加工作以来最为成功的一节课,虽然个人在传统备课方面付出很少,但是学生收获却很多。常言道:懒妈妈养出勤快孩子。没想到有时在教学工作中也认这个理儿!

又给老师上了一课

如果说这一节课是一台好戏的话,后面的戏也许不精彩,但绝对意味深长。

毕竟研究性学习对我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所以接下来的几周里,我又象往常一样认真备课、上课。开始时,不断有学生汇报有关WTO的继续研究“成果”。出于对学生的尊重,我还进行过一些鼓励,但时间一长,免不了有点儿烦。学生们似乎注意到了我的变化,于是就很少提问,还有的干脆连我的问题也不回答了。

我开始迷惑,短短几周的时间,学生的态度怎么几乎判若两人?我不是班主任,对学生的了解其实很少。为了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和班主任及班干部进行了一次谈话,通过这此谈话,我很内疚,因为学生对那节课的喜爱程度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他们天真地认为我会一直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教学,至少还会有很多次,说实在的,我还真的没有这样的想法。

这迫使我反思:教育的任务究竟是什么?作为新世纪的教师,尤其是进行课改的教师,连快乐都不能充分地给学生,连学生的喜好都有漠不关心,还怎么让每个学生健康成长?我没有在课堂上反省、表态,而是将学生收集的资料一一整理,并在后面附上简短评语:“未来的政治家,老师向你学习,老师期待着你!”而后发回学生手里。

后来,我又结合课堂实际搞了“寻找大庆文化”、“认识沙尘暴”等研究性学习课。我不再有第一节研究性学习课那样强烈的喜悦,但学生却依然带着狂热进行研究,他们的能力逐渐提高、视野昌益开阔……

课后反思

当学生时,为了升学整天很努力地学习各种知识,常常紧张得要命;而今做了老师,整天为了学生的学习又是备课、又是上课,同样不轻松,似乎“教育”这两个字沾不得,一沾就注定与“累”为伍。

而今素质教育推广了,课改也搞得轰轰烈烈,学习探索了好长一段时间,我忽然觉得“教”、“学”双方的苦与乐都只在于处理好一对关系:收与放。上学时累是应试教育使然,分数高于一切,说白了,所有的教学方法都是围绕成绩、分数而定;当教师后,角色变了,而传统教学中根深蒂固的观念却依然存在,对学生不能放、不敢放,一放就怕难收,“一言堂”依然是常规教学的主要形式,这样的教学能不累吗?

现在按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无论是急中生“懒”也好,水到渠成也好,反正教师从观念上理顺了。给学生以充分的自由,把学生看成是学习的主人,学生的积极性高涨,自然会有新突破。以这节研究性学习课为例,我充分放手让学生自己想办法解决问题,结果学生积极动手,采取多种方法进行研究,真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学生在收集整理信息、交往合作、表达等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提高,他们对学习越来越感兴趣,真正体会到了做学习主人的自豪与自信了。这样,这种“放”不仅不会“放羊”,反而会使学生越“放”越聪明,越南“放”能力越强。

点评

好一个“急中生懒”,懒得好,懒得妙!不仅懒出了一节好课,更重要的是教师能够清醒地认识和对待这此相对偶然的成功,并将之发扬和坚持下去。

究其根源,王老师的成功是必然之中的偶然。如果不是亲身参与有关课程改革的学习、实践,她不会选择研究性学习课作为教学方式,更不敢如此大胆地“全班大分工”。至于“课上开花”也就无从实现了!所以王老师的成功是她勇于探索、实践的必然结果,更与课程改革的大环境息息相关。

反过来想,如果王老师一直“勤”下去,知识的传递、灌输可能会更加快速,学生得到的结论可能更符合我们成人的观点,但是他们的创造能力、参与意识就要大打折扣,参与面也不会很广,个性也难以得到发挥。一名话,学生的兴奋点就难以真正得到点拨。古人说,人到勤则懒,这和大智若愚一样有异曲同工之妙。

(卢妍)

部分优秀教案之二:

家庭的演变

广东 龚水清

建议思考的问题 怎样引导学生分析家庭的演变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怎术创设情境让学生锻炼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怎样引导学生去认识现代的家庭观念?

案例描述

花样少年

龚老师正站在曾经是电影《花季雨季》的拍摄现场——初一(4)班的教室里,面对46位身着淡蓝色校服的少年,犹如轩身于碧海蓝天。少年们来自生活富足的家庭,脸上写满了幸福与快乐。他们是核心家庭里的中心,身上笼罩着所有家庭成员的关爱。花样少年到底是如何看待家庭的?龚老师不久就会知道。

神秘的摩梭人

“在云南与四川交界的泸沽湖周围,生活着神秘的摩梭人。他们仍然保留着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一些特点:妇女在家庭生活和生产管理上充当主持人的角色,享有崇高的地位。很多小孩都不知道自己的亲身父亲是谁,除了母亲以外,舅舅就是家庭中最值得尊重的人。少年12岁前后,完成„成丁‟礼,就跨入成年人的行列,成为真正的男人和女人。他们从此就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阿注‟(朋友),过着„暮合晨离‟的偶居生活。白天男人们在各自的家里生活和劳动;傍晚,他们分别奔赴自己的女友家里去相聚,第二天一大早再悄悄地离开,返回自己的家庭中。故事日复一日地在这里重演。摩梭人不受任何约束,在一生中可以自由地更换自己的„阿注‟。这就是摩梭人的„走婚‟。” 龚老师通过介绍摩梭人特有的婚俗开始了他的一堂新课。

家庭的演变

“哇!摩托车梭人这么开放!”苏海海,一位活泼好动的男生,情不自禁地叫道。好多学生也纷纷议论,嘴眼上传递着神秘的信息。

“这算什么,还有更为„开放‟的呢!”龚老师顺着苏海海的话,故意卖着关子,大家的兴奋被调动起来了。

“有的家庭里,一个男士将另一个家庭里的所有姐妹都娶进来,这位男士便拥有多个老婆;同样,有的女士,嫁给另一个家庭里的所有兄弟,拥有多个丈夫。共夫的姐妹之间或共妻的兄弟之间再不能称„姐妹‟或„兄弟‟了,而是改称为„亲密的伙伴‟。”龚老师接着说。

“啊?好混乱啊!”徐昶昶尖叫起来。

“这还称得上混乱?”同学们瞪大眼睛,等待着龚老师的下文:“在有的家庭里,亲兄弟姐妹之间还结婚呢!”学生们哪里听说过这等事!他们表现出极度的迷茫。没有留给学生太多“胡思乱想”的时间,龚老师将谜底揭开了:“不是摩托车梭人太开放,也不是有些人太胡来,是因为我们的祖先在特定的时期,经历过不同的家庭形式。同学们试想一下,假设在遥远的古代,在原始人非常非常稀少的地方,他们除了自己的亲兄弟姐妹以外,可能一生中再也遇不到自己的同类,他们在婚姻上还能有什么选择?”同学们恍然大悟,原来龚老师讲的是古代的事情。

龚老师趁机指出这种摩梭人的“走婚”实质上是对偶婚姻,他们形成的家偶家庭。在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我们的祖先都有曾经经历过这样的家庭生活。摩梭人的对偶家庭就是从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沿袭下来的一种家庭形式。

接着,龚老师讲解了人类的家庭经历了由血缘家庭(族内婚)——普那路亚家庭(族外婚)——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演变过程,并指出这种家庭形式的变化是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的结果。

家庭的类型

教材中介绍的家庭类型有: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龚老师一一解释完这三种家庭类型的涵义后向学生提问:“除此以外,还有其它的家庭类型吗?”

“龚老师,单亲家庭算不算?”一位名收李凯的吕生礼貌地问道。

“当然算啦,单亲家庭在世界各地都不少见。还有单身家庭呢!”龚老师肯定地说。

“生不了孩子的夫妻,领养孩子算哪一种家庭?”这是王宇的问题。

“法律规定,领养的孩子与亲生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龚老师答道。

“如果有的家庭里没有小孩,那算什么家庭?”女学生戴霞问道。

“要看这对夫妻有什么打算。”龚老师说,“如果他们将来生小孩或领养小孩,就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如果他们既有生育能力,又有养育能力,但不准备要小孩,这种家庭有一个特殊的名称,叫„丁克家庭‟。”龚老师非常满意同学们提出的多种问题,尤其是戴霞的问题让他引出了当前社会上非常时髦的一个话题——丁克家庭。龚老师在备课时就已决定要好好“炒作”一下这一韪材,他要让学生们也来谈“丁克”。也谈“丁克”

龚老师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来了解学生们对丁克家庭的支持情况。

好家伙,竟有三分之二的学生举起了手。“扑克来我们的人口增长速度将会在你们这里得到有效地控制”,龚老师幽默地说。他让反对丁克家庭的学生都坐在前三排,面朝后,与支持丁克家庭的同学来一场“正面交锋”,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

一阵混乱之后,大家很快坐定,静待开始。龚老师将第一个发言的机会交给了人少势寡的反方学生。刘佳,这个平时很少说话的女生,今天却勇敢地打响了第一炮:“我不赞成丁克家庭,我觉得小孩的存在,可以使家庭更加牢固。我给大家讲一个故事:有一个家庭,父母总是吵来吵去,到了快要离婚的地步。他们的女儿见父母这样,学用自己的钱买了六个苹果,将3个放在她爸爸出差的包中,将另3个放在妈妈的枕头底下。当她爸爸出差回来的时候,和妈妈又和好如初了。所以,小孩可以帮助消除父母的隔阂。而且,我觉得我也给我的父母带来了不少的欢乐。”

“我不同意刘佳的观点。”一向稳重、含蓄的黄蓉抛开了往日的矜持:“家庭不能靠孩子来维持感情,那样是虚虚伪的,只有彼此真正有感情,才算是幸福的家庭。下班空闲时,没有他人的干扰,两人或一起讨论工作,或谈天说地,可以加深感情,使家庭更加牢固。他们所得到的欢乐会更多。”她非常执着地说。

张丹丹站起来了。这位班长,她的讲话总是那么有份量:“我承认,养小孩会遇上很多的烦人事情。但教育小孩,让他长大顾材,不也是在为社会做贡献吗?当孩子长大了,接受许多新鲜事物,回来再与父母沟通,作为父母,不是也很受益吗?”

“我们太爱无拘无束,我们也有一些任性,我们爱年轻,不愿让孩子衬出我们的衰老。也许多年以后,我们长大了,但在内心,我们还是孩子,一个无忧列虑的大孩子,一个孩子又怎么能养育另一个孩子呢?”颇具浪漫色彩的刘黎声情并茂地说道,“据我所知,养育一个孩子,比养育三条法国名太的开销还要大,何不活得潇洒些!”她显得有些激动。

大块头、年龄偏大的男生张正望气呼呼地接话:“如果人人都有这种想法,都去„丁克‟那我们人类岂不到此为止了吗?我们作为人的社会责任感到哪里去了!”

“没有孩子的家庭容易带来自杀倾向。”

“丁克家庭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缓解人口过多的问题。”

“想一想自己是怎么来的?父母要是选择了丁克了,哪有你自己?”

“选择了丁克,工作安心,离婚方便,死后还无牵挂。”

……

“龚老师,你到底支持还是反对?”苏海海调皮地问。

“我想支持都来不及罗!”龚老师答道,“我们家已经有一个„核心‟。不过我曾经极力主张过„丁克‟,但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我的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我无意中用行动支持了国家的„晚婚晚育‟政策。我既庆幸自己多享受了几年轻松自在的生活,也为现在家庭里有了小孩带来的欢乐感到惬意。社会上人们的家庭观念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多子多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观念,曾经束缚了无数代人的思想,不知有多少人为此背负着沉重和枷锁,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今天的农村地区,仍有不少农民还抱有„养儿防老‟的想法,使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难以落实。但是,地城市里,许多高素质的人们,抛开了世俗的偏见,注重自己的事业和生活质量,走上了„丁克‟之路。这说明随着文明的进步,传统的家庭观念离我们越来越远,新观念、新思想占据着越南来越多的阵地。除了„丁克家庭‟之外,还有„消费AA制‟、“婚前财产公证”等许多新的观念下扑面而来,同学们可以继续开展讨论。”

龚老师的讲话迎来了一片掌声。

同学们又投身到热烈的争辩之中,教室里不时传出喝采声。大家已经超越了自己的立场,不论哪一方学生讲出精彩的观点,都会得到双方的积极呼应。

龚老师的这堂课,“炒”得好热闹!

(不愧为特区里长大的孩子,传统的观念在这里渺无踪迹。蓝色的海洋中,花样少年们彻底打开了思维的大门,宛如一群快乐的小乌,在蓝天上自由地翱翔!)

课后反思

本节课从家庭形式的演变、家庭规模的演变和家庭观念的演变三个方面介绍家庭的演变史。限于课堂时间,我只选讲了家庭形式的演变和家庭观念的演变。

我用摩梭人的对偶婚俗引出古代的家庭形式,并由此展开分析家庭形式的演变过程,很快抓住了学生的注意力。

现代的家庭观念非常多,我选取书中没有提及的“丁克空话”作为讨论的话题,既给学生和他们的家庭带来了新的思想观念,又训练了学生的思维活动和口头表达能力,大家的积极性都很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学生的思维空间需要我们去开拓,学生身上闪耀出的智慧火花也令我备受鼓舞。

部分优秀教案之三:

适时调控课堂 激发求知欲望

山东 许传志 刘玉俊 王学义

(一)那天,我象往常一样高高兴兴地来到教室,准备上《三角形的分类》一节。刚出示了小黑板,我便顺势往旁边的凳子上一坐,想休息一下。认知还没等坐稳,便一个趔趄摔向一边,全班哄堂大笑。我尴尬地看了一眼凳子,我的天,不知哪个调皮鬼,把凳子换了个“卫生型”的,两条腿之间没了固定的木棍。

我灵机一动,决定改变事先的教学设计,先不做练习题了,干脆以此为契机导入课堂。我说:“同学们,刚才才老师摔了一跤,你能开动脑筋,或者通过小组的讨论,帮老师找一下原因吗?”

话音刚落,学生就进入了热烈的讨论氛围中。“凳子旧了”、“凳子断腿了”、“凳子的横棍没了”……学生们开始只看到了问题的表面现象,但我都给予了肯定。接着,我引导道:你能帮老师加因一下吗?怎样加因最稳当?

学生七嘴八舌,议论纷纷,每个小组都在使尽全身解数进行研究。有的干脆用学具做起了小板凳,然后又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固定。经过几分钟的讨论,学生终于想出了办法,有的说在两条腿之间加一条斜木棍,有的说在两条腿之间加两条横木棍,还有的说在两条腿之间加两根斜木棍。到底哪种方法最简单呢?学生又进入了紧张的辩论之中,最后一致通过在两条腿之间加一条斜木棍就行了。

我顺势又提了一个问题:从这个现象你能得到什么结论?经过讨论,学生最后得出了三角形具有稳定性,四边形具有不稳定性的结论。

这时,我想可以非常完满地做一个小结了。突然,一个清晰的质疑声打破了已经平静的课堂:“不对,你看这个四边形不稳定吗?”你猜怎么了?一个学生手里举着一个四方形的塑料壳。虽然此时我有点累,但心里是说不出的高兴,我高兴学生开始发现问题了。

全班又开始了热烈的讨论、辩驳。最后,大家终于发现了面和线、体以及形的区别,还发现数学课本中的一些结论都是理想化了的,和现实生活有一定距离。

(二)上一节课没能完成预定的计划,今天可要努力了。

上课几分钟后,我已经导入了课题,让学生探计了什么样的图形叫三角形。接着我让学生画三角形:“同学们,现在我们来画一个简单一点的三角形,假设它的边是2cm、3cm、4cm。”话音刚落,一个学生嚷了一声:“画个1cm、2cm、3cm的不更简单吗?”这可不是我预料中的事,可我转念一想,此时让同学们认识一下三角形的三边关系不也很好吗?于是我说:“那同学们就画一个边长分别为1cm、2cm、3cm的三角形吧。”

开始时都自己画,可是过了一会儿学生们都自觉地分为小组热烈讨论开了。——看来他们已经发现三角形三边之间的微妙关系了。

几分钟后,他们开始相信自己的画法没错,都异口同声道:“不能组成三角形。”

“有这么回事?”我帮作惊讶,“我很想知道它的奥妙所在,你们能告诉老师这三条边为什么不能组成三角形吗?”

“能!”大家很自信。

小组里的学生开始拿出了自己的学具开始演示。很快就有人告诉我:当三角形的两边之和小于第三边时,不能组成三角形。

我刚对这个结论予以肯定,有的学生就提出:“1+2并不小于3呀。”“可不是吗,”有好几个同学都有了意见,“他的总结不完整。”

小组又进入了热烈的讨论中,后来发现:当三角形的两边之和等到于第三边时,也是不能组成三角形的。于是大家对三角形的三边关系做了这样的总结:“当三角形的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时,才能组成三角形。”

为了把学生的思维引向更为广阔的天地,我向他们抛出了一道题:一个三角形的三边分别是3cm、4cm、xcm,那么x最大不能超过多少?最小不能低于多少?通过做题,你又发现了什么? 经过努力,大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三角瑚的任意边,必定小于其它两边的和,而大于其它两边的差。

就这样,学生在强烈的求知欲引导下,自主研究,学习了三角形的三边关系。

当我告诉大家这是以后要学习的内容时,他们高兴地笑了。

布置作业时,我是这样要求的,在完成三角形三边关系这节的课后题后,有能力的再做一个三角形三边关系演示器,用以演示自己的发现。

课后学生真的就做好了演示器,还是活动的呢。有的是一条边固定,另两条能伸缩;有的是三条边都能伸缩;还有的两边固定,一边伸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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