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的善意初中的作文

2024-12-10

陌生人的善意初中的作文(精选15篇)

1.陌生人的善意初中的作文 篇一

“不和陌生人讲话!”“不能碰陌生人的东西!”……从小妈妈就一遍遍又一遍地叮嘱我。因此,我身上的每一个细胞都对陌生人充满了排斥。直到那一次,才彻底改变了我的看法。

暑假的一天,天气热得出奇,真是不想出门。可是明天培训班要用一本资料,今天必须去买。但今天爸爸妈妈都要上班,不能帮我买;而上午、下午都有安排了。怎么办呢?只能趁中午的时间去买了。书店离我家不远,但是走走路也是要一点时间的。为了赶时间,我决定骑自行车去。

太阳毒辣辣地炙烤着大地,马路两边的梧桐树无精打采的。我飞快地向书店骑去,没骑多少路,我已经满头大汗了。我使劲蹬,可越蹬越费劲,感觉脚蹬都蹬不动了。我下来一看,天哪!自行车后轮没气了!仔细一检查,原来后轮不知什么时候扎进了一颗图钉。哎,真是倒霉!欲速则不达啊!我一个劲儿地捣鼓,还是无济于事。“怎么了?”一个声音从身后传来。我转过身,一看,一个陌生的叔叔。妈妈的叮嘱又一次在耳边响起,我没有再说话,仍旧低下头,捣鼓着自行车。

“轮胎漏气了?”面对我的不吱声,叔叔并没有马上走开,站在旁边看出了端倪。

“是的!”我随便应付了一声。偷偷地瞄了一眼,牛仔裤上有个破洞,这让我想起了电视上的坏人,我更加不敢吱声了。

“这拐弯处新开了一家修理自行车的店铺。”停了停,叔叔又说,“新开的,知道的人应该不多。我家就住在里面。”我心里的芥蒂似乎少了点,我抬起头望着叔叔,他也正看着我。

“走!我带你去!”此时,叔叔已经扶起了我的车。我怯怯地跟在后面,努力保持一段距离,心想:万一有情况,我可以发挥我“飞毛腿”功夫……

“你看,车铺!”叔叔的话打断了我的思路。我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下。对叔叔投去了感激的目光,心里感到一阵内疚。

很快,车修好了。叔叔也不知什么时候已经走远了,我修好车,顺利买到了复习资料。

回来的路上,我一遍遍对自己说:以后我一定要像叔叔一样,做个善良的陌生人。

2.陌生人的善意初中的作文 篇二

老杨树在村口矗立了三十年, 也平庸了三十年。

自父亲的童年开始, 它便屹立在那里。浓密的树阴年复一年地让人们舒心地惬意。每年春天, 河边的花儿都会媚俗得一枝一枝地炸开, 生生地猛, 烈烈地艳, 一簇一簇地迸发, 仿佛有“尽君一日欢”的意图, 昭示着自己的不平庸, 嗤笑着老杨树。

这是我参加2011年江苏省高考作文 (《拒绝平庸》) 阅卷时遇到的一个作文片断, 它带来的独特感、新奇感、陌生感和视觉冲击力, 让人久久难忘。

文章贵在创新, 贵在与众不同, 贵在给人在模式化的审美疲劳中带来一股清新的风。参加了2011年江苏省高考阅卷, 我的一个深刻感受就是陌生化的作文, 即给人带来新奇感、陌生感、耳目一新感的高考作文, 更受阅卷老师的亲睐。因为与我们多数作文的老套构思、干瘪贫乏的语言相比, 无疑, 陌生化的作文更能刺激阅卷老师的神经。

“陌生化”的概念是20世纪初由俄国形式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什克洛夫斯基提出来的。“陌生化策略”, 即是创造新的形式, 使事物变得奇异和陌生, 从而让人获得一种新鲜的感觉, 缓解甚至彻底走出审美的疲劳状态的手段。“陌生化”的基本特征, 就是出其不意, 打破常规。“陌生化”思想的核心就在于新颖和出奇, 而这一核心则需要人们的创新能力。

我以为, 在高考作文中, 如若能有效地采取陌生化策略, 必能“克敌制胜”, 临其文于万文之上。事实上, 今年江苏省很多优秀的高考作文, 大都运用了陌生化策略。下面我就以2011年江苏高考作文为例, 从立意、选材、布局谋篇、语言表达和思想维度等五个方面, 谈谈高考作文的陌生化策略。

一.学会立意创新以达到陌生化效果

陌生化策略要求, 高考作文立意要高, 且独特, 新颖, 巧妙, 可采取小角度切入。

“文章最忌随人后”, 立意是文章的灵魂。如果我们的立意毫无新意, 是难以吸引处于极度审美疲劳中的阅卷老师们的关注的, 甚至会带来反感。戴师初先生曰:“凡作文发意, 第一番来者, 陈言也, 扫去不用;第二番来者, 正语也, 停止不可用;第三番来者, 精意也, 方可用之。”意思是说, 立意要反复斟酌, 下一番功夫, 力求新颖、深刻。怎样才能深刻?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与深入的思考, 观察之后的再思考就是提炼, 即“炼意”。立意提炼得越精, 则越深。二要多读书多思考, 包括质疑问难, 不迷信书本, 不人云亦云, 敢于标新立异, 有突破, 有新见。只有如此读书, 才能在写作中饱有深刻的立意。

“人所易言, 我寡言之;人所难言, 我所言之。”立意是否新颖、深远, 关系到高考作文能不能达到陌生化效果, 也关系到作文档次的高低。

高一高二混日子, 高三开始努力, 现在坐在考场里也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拒绝平庸。这是2011年江苏省高考作文中严重撞车的立意。但同时在高考作文阅卷中我也发现以下不俗立意, 就言人所不言, 很好地达到了陌生化效果:1.知识分子拒绝平庸;2.中国青年拒绝平庸;3.文化需拒绝平庸;4.中国文坛要拒绝平庸。

二.学会积累、选择、处理素材, 制造陌生化效果

首先, 学会积累、选择新颖的材料入文。在2011年江苏高考作文中严重撞车的素材是:李娜、刘伟、史铁生。但阅卷中我发现有这样一则材料, 就比较新颖, 不易与人撞车:

拒绝平庸还在于在独立精神的指引下, 勇于追求新的道路。哈佛大学教授乔治·桑塔亚在讲授最后一课时, 窗边突然飞来一只知更鸟。乔治凝视着美丽的鸟, 过了好一会儿, 面向听众说:“对不起!我与春天有个约定。”说罢, 疾步而去。这是真性情的流露!当我们的眼力能够窥见大美之所在时, 我们当勇于突破陈规陈说, 迎着我们内心某个遥远的呼唤, 走向独一无二的道路。

其次, 常见的材料要深度积累, 并在写作时进行陌生化处理, 写出别人不占有的细节。

如2011江苏高考作文一片断:

一袭华美的碎花蓝旗袍, 发丝高高挽起, 手撑细腰, 倨傲地昂着头。有人说, 在旧上海斑驳的沉香里, 张爱玲永远是第一炉香。是的, 她不食人间烟火, 拒绝平庸的生活, 做一个穿梭于泛黄纸页间的奇女子。她说, 你死了, 我的故事就结束了, 而我死了, 你的故事还长得很。男女之间多少繁杂美妙的谎言就这样被她冷冷地戳穿, 揭开那看似繁华似锦的帘幕后的人生荒漠。经历了家庭的破裂、爱情的聚散, 但生命的焰火燃烧不了她清明的心。她愿相信地久天长的白流苏, 坚毅倔强的葛薇龙, 她的目光似纷飞雪花中的天人菊。张爱玲是朵冷艳的花, 她鄙视平庸, 努力追求属于自己的独特人生。

也许, 关于张爱玲的素材并不罕见, 但这段文字结合了张爱玲的作品, 以及作品中的人物, 甚至还有她曾经说过的话, 这样常见的材料之所以也能给人带来“陌生化”的效果, 原因就在于这个考生对材料的深度积累, 他占有了别人不曾占有的细节!因此, 从积累素材这个角度看, 高考作文的陌生化来源于对材料的深度积累。

三.巧妙的布局谋篇彰显陌生化魅力

巧妙的布局谋篇可以刺激读者继续往下阅读, 打破阅读的审美疲劳。因此, 巧妙的布局谋篇同样可以彰显陌生化魅力。

2011年江苏高考作文中就有这样一篇布局谋篇的典范, 作文提纲如下:

我看见她在旧上海的灯红酒绿中遗世独立;

我看见她在异国他乡的公寓里笔耕不辍;

我看见她特立独行地拒绝平庸的豪迈情怀。

隔着近一个世纪的距离, 我读她华美多情的文字, 如同暗夜里炫目的烟花, 灿烂过后, 依旧弥漫硝烟的味道, 久久不散。

她轻轻吟唱《半生缘》, 诉一曲半生的纠缠。……

同样错过的故事, 却拒绝了平庸的俗套。

她轻轻敲打《金锁记》, 道一声三十年的牵绊。……

同样的纠结的情感, 却拒绝了平庸的俗套。

她轻轻描绘《倾城之恋》, 画一朵城市废墟的玫瑰。……

同样的战争的情节, 却拒绝了平庸的俗套。……

年老时, 她轻轻演绎《小团圆》, 此作依旧和其他鼎盛时期的作品一样, 如一颗重磅炸弹, 来得让人措手不及, 惊喜连连。

她的一生, 拒绝平庸, 爱自己爱的衣服, 写自己爱的故事, 不逢迎, 不低声下气, 她是张爱玲, 她拒绝平庸, 她坚持自我, 她一直做她自己。

同样是写张爱玲, 作者巧妙地用张爱玲的几部作品为纵线来结构文章, 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四.个性化修辞是让语言陌生化的魔水

高考作文的目的就是吸引阅卷者的眼球。如何才能更好地做到这一点, 就要学会运用陌生化语言, 以避免审美疲劳。有人说, 修辞是作文的魔水。的确, 个性化的修辞可以制造陌生化效果, 让文章满篇生辉。2011年江苏高考作文中就有个性化修辞的典范:

枯燥乏味的生活如潜藏在你胸间的毒蛇, 吮吸着你的骨髓, 啮噬着你的血液, 当你猛然觉醒时, 突兀的泛着人性光芒的棱角已被磨去, 纯然地静静立于河底, 像河水下圆滑的鹅卵石。

平庸是一片沼泽, 让我们在衰颓中慢慢陷下, 从脚慢慢及腰, 然后没及头, 最后在窒息中死去。

平庸是一根刺, 只有当我们拔去它时, 我们的人生才会多姿多彩。

平庸就像一剂缓慢的毒药, 将人的精神和意志慢慢消融。

当然, 除了个性化修辞外, 语言的陌生化策略还包括打破语法常规进行反常搭配、学会借鉴和改造等等。

五.深刻的思想为陌生化助力

法国哲学家帕斯卡尔说, “人是一根能思考的苇草。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在高考作文中, 深刻的思想也能彰显陌生化魅力。

以下两则文字, 是我2011届学生王思雨和李博语的高考作文片断, 是她们高考后根据记忆默写出来的。李博语同学在今年的高考中语文学科考出了123分的高分, 位居连云港市第一, 初步估计作文应在65分左右。

王思雨高考作文片断:

钻入眼帘的是现代人在城市的夹缝中营营役役, 挺不起被钢筋水泥压弯了的脊背。我明白复杂的都市里长不出天然去雕饰的芙蓉, 亦明了一切美好都需要金钱购买的时代不可能独坐幽篁里弹琴长啸, 但我痛心人们庸庸碌碌地生活, 追求的目标是占有和索取, 做事的原则是速度和效益, 快乐的定义是刺激和放纵, 在利益最大化的时代里抛却灵魂只剩身体在钢筋水泥丛中左冲右撞, 没有独立的人格操守, 逐渐富裕的物质生活带来的却是日渐平庸的华丽生命, 逐渐丧失自我, 失去独立思考的能力, 甚至于出现“北大失精神”这样的国人之痛。但我也看见保罗·克鲁格曼活得体面而尊严, 他是一个绝对不畏强权和流俗的自由主义者, 只有拒绝平庸才能留下尊严, 留下自己的灵魂, 自己的精神。

人如此, 国家亦然。一个国家, 必须明白自己的基本国情和发展方向, 努力在世界舞台上演绎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自我, 绝不可以成为某些国家的附属品, 不然, 纵然强大, 也终是平庸之辈, 走不出自己的路, 绽放不出一个独立国家应有的光彩。

李博语高考作文片断:

灯红酒绿的喧嚣世界里长不出“天然去雕饰”的芙蓉, 人们如果只一味地追求名利, 忘却了最初坚守的理想, 迷失在纷繁的物质生活中, 只会忙忙碌碌无所作为, 陷入平庸的泥淖。

……

许多名利幻化的光环, 让生活多了一份平庸, 少了一份真实。然而, 大潮退去, 铅华洗尽, 人们更愿意以一种裸露的方式, 行进在天道的时空里。

就像一棵树, 繁花和碧叶随时皆可落尽, 唯有枝干天长地久。

坚守理想与内心并为之奋斗的人, 即使没有荣华富贵, 即使平凡如蝼蚁, 也绝不会沦为平庸。

……

拒绝平庸, 站着是一座山, 倒下也是路基。

3.陌生人的善意作文 篇三

司机是一个剃着平头的中年人,有些胖。他几乎是窝在座位里的,像一只慵懒的肥猫,有些邋遢。我皱了皱眉头,钻进了车里。

一路上无话,车里一片寂静。突然,妈妈的手机铃声打破了沉寂。她接通电话,大声笑道:“来啦!在路上!”我捂住耳朵,平时倒不觉得她打电话有什么,可在这狭小的空间里,感觉她的声音格外刺耳。不一会儿,她又豪放地笑了起来,那声音极具穿透力,像炮弹在脑中爆炸了一样,令人头晕目眩。司机没有任何反应,仍旧安静地开着车。我有些不耐烦地朝妈妈吼了一句:“说话就不能小声点啊!吵死人了!”妈妈看了看我,点了点头,将说话的声音压低了。我心中不禁有些得意。

这时,一直沉默的司机却说话了:“孩子,你怎么能吼你妈妈呢?”我气未消,本来就不是很喜欢他,此刻更加厌恶了。我装迷糊,没理他。他接着说:“无论你妈妈做什么,你都不应该这么大声对她说话。就算要批评也该背着人批评,当着外人的面,你也要考虑她的感受。”虽然他说话时声音低缓,说的话却掷地有声。我静下来,心中的怒气消了一半,仔细一想,确实是我不对,我象征性地“哦”了一声,对他的厌恶也少了一些。他通过后视镜看了我一眼,严肃地说:“做人,最重要的就是讲孝道。人们都说‘百善孝为先’,以后可得记住,要懂得维护父母的尊严!”我沉默不语。

这时,妈妈接过话问:“师傅,您家庭很幸福吧?”“算是吧,媳妇要做些什么事,我大都顺着她,就算是过节回娘家,我也要陪着她。人人都有父母,孝顺是好事,我也经常这么教育女儿。”他憨厚地回答道。我更加愧疚了。妈妈为了不让我难堪,拍了拍我说:“听见没?以后可要记住这位叔叔的话。”我点点头,心中对他不再厌恶,反倒有了些敬意。

他是一个陌生人,平凡而普通,然而他时刻将善远扬,将爱传播。我感谢这位大叔教给我做人的道理,尽管与他只有一面之缘,但他的善意我将铭记一生。“百善孝为先”那句话,将成为我人生中最宝贵的一笔财富,生命中最美丽的玫瑰。

4.陌生人的善意满分作文初三 篇四

刚进华山,我对这座谜之山充满了好奇,在没有拘束的自由之地,我左奔右跑,上跳后翻。顶着火辣辣的太阳,由于过多狂奔,再加上早已空空如也的水瓶。我不由想起了《三国演义》里的一招:望梅止渴,便到处找梅子。天不如人意,不但没有找着梅子,反之,越是饥肠辘辘。唉,只见路牌显示离商店还有1公里!没办法,我只能吐吐舌头,喝喝口水。但此时的一幕,令我深深感受到人间真情的关心。

天空中下起了小雨,为华山的面孔蒙上了一层薄薄的面纱。一种和蔼可亲的口气在我耳边悄然想起:“来吧,喝这瓶水。”原来是一位与口气完全不符的中年人。我顿时起了疑心,回头望妈妈,她对我摇了摇头。他见我犹豫,把那瓶水拧开,倒进自己的杯子,一口气喝完。见状,我接过那瓶充满着浓浓关心的水,“咕咚、咕咚”一下子喝完了。我顿时感觉到一种从未有过的清凉涌进我的心田,体会到了水的重要性。我正准备道谢,却发现中年人已经走远,对我挥挥手,我的心充满感激,眼眶不仅湿润了。

5.熟悉的陌生人初中叙事作文 篇五

二姨,她是妈妈的姐姐,头发很长,眼睛圆圆的,大大的,晶莹剔透,仿佛会说话一样,她每天都穿得干干净净,漂漂亮亮的;她声音清脆、爽朗,老远就能听见她的声音。二姨却有一个不好的性格,急躁,经常和邻居吵架。有好几次,在我放学回家的时候,刚到街口转角的地方就听见了二姨和邻居吵架的声音,只见二姨圆瞪双眼,一连串的话从她的嘴里蹦出来,又快又急。每次都惹得我心情由晴转阴,心想:二姨真小气,动不动就跟别人吵架,可是没过几天二姨又和邻居们有说有笑起来。直到在假期里的一件事,我又从另外的一面重新认识了一个不一样的二姨。

那是我读四年级时的一个暑假,我和妈妈兴致勃勃的随旅行团去秦皇岛,当时二姨也去了。我们是在傍晚时登上轮船的,我们先按着船票找到了五号客房,我睡上铺,妈妈睡下铺,二姨就在我们对面的下铺上,她坐在自己的铺位上聚精会神地看着报纸。这时,走来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奶奶,手里提着一大袋行李。老奶奶拿着船票找到了自己的铺位,轻轻地摇头叹息道:“哎・・・上铺”。二姨打量了一下老奶奶,然后放下了手里的报纸,站起来亲切地对老奶奶说:“您年纪大,睡上铺不方便,我和您换一下吧!”边说边把老奶奶扶到自己的铺位上,老奶奶说:“这怎么好意思?”二姨笑了笑:“我年轻,动作麻利,没事!”。奶奶连声道谢,看着这一幕,我惊讶了:这真是二姨吗?平时的二姨那可是嘴上都不肯吃亏的人啊。开船了,大人们由于过度疲劳,先睡了,只有我和同舱的小弟弟还在兴奋的玩着。夜晚,海面刮起了大风,船随着波浪摇晃起来,我听见一阵又一阵的呕吐声传入我耳中,我起来一看,原来是那位老奶奶,呕吐物满地都是,又脏又臭,把二姨的高跟鞋也弄脏了,按照二姨的脾气,她肯定大发雷霆,火冒三丈,可令我没想到的是,二姨竟然忍受着阵阵的熏人的恶臭,光着脚,垫着脚尖,拿着扫把和拖把把呕吐物弄干净了,还给那位老奶奶倒了一杯水,削了一个苹果,还陪在老奶奶的身边安慰她。直到老奶奶重新入睡后,二姨才拎着她的高跟鞋到卫生间去擦洗干净。二姨可是最爱干净,最怕脏的人啊,家里面脏了,她都是要骂人的呀!我以前从来没有见过二姨这样的一面,现在竟是在轮船上见到了,她一点也没有发火,只是默默的帮助着那位老奶奶。

6.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篇六

一、动产

动产, 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绝大部分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将主要对存在争议的几种动产进行分析。

1赃物和遗失物

所谓赃物, 包括经由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的物。我国理论界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 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因为:其一, 就赃物的物理属性与商品属性而言, 仍是允许自由流通的一般商品, 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区别, 若不适用善意取得, 则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其二, 对于一般百姓而言, 在日益复杂的交易活动中, 要判断出让人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 标的物是否是赃物, 过于苛刻。其三, 多年来, 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赃物的善意占有人的保护不力, 应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所谓遗失物, 系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 现又无人占有, 且并非无主的动产。对于遗失物, 笔者认为, 如果是自由流通物, 则与赃物并无二异, 可比照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禁止流通与限制流通的动产

在我国,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 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某些物品进行流通, 如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等。事实上, 这些物交易本身因为违法而无效, 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不动产的孳息

关于不动产的孳息, 如树上果实, 若与不动产尚未分离, 属于不动产之一部分, 自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若已分离, 如市场上出卖之水果, 则属动产, 自然适用该制度。有疑问的是, 受让人自行将孳息从原物中分离, 是否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认为受让人自行分离的, 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为受让人的善意与否不宜认定。

4查封之物

当事人之财产, 一经查封, 其处分权即受限制, 如将该财产转让, 乃是破坏查封的效力, 当属无效。因此, 受让人即便善意, 也无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5货币

货币为典型的消费物, 具有高度的替代性, 所以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可分离。因此, 货币的占有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人, 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为权利之凭证, 通说认为属于动产的范围, 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有价证券。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须区分情况而论。无记名证券, 性质和货币相类似, 谁持有谁就成为无记名证券的权利主体, 依交付而转让, 如果法律无特别规定的, 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记名证券所记载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 不能仅依交付而转让, 自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7纪念物

对于原所有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诸如纪念物, 赠与物, 虽然这些物品的经济价值不大, 但包含原所有人的深厚感情, 从社会道德角度考虑, 这些物品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 体现了法律对人类伦理的关怀。

二、不动产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学术界的态度不一, 有持肯定态度者, 亦有持否定者。按笔者之浅见, 我国应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一)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础

1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伦理基础———人的互相尊重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伦理基础在于人的互相尊重, 即每个人都要求他人尊重其存在及尊严, 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 可以充分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 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经济基础———交易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房地产市场的逐步繁荣以及融通资金功能的全面发挥, 对交易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要求买受人在每一个交易过程中都对出让人是否为原权利人进行调查是不可能的, 即使是可能的话, 那么成本也是相当高昂的。为此, 赋予登记公信力, 建立善意取得非常必要。

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登记公示力与公信力

所谓登记公示力是指登记机关将已登记的权利制成登记簿, 供公众查阅, 便于公众判断该项权利的合法性。赋予登记公示力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然而, 法律并非对任何相信登记记载的交当事人都给予保护, 只有那些真正信赖登记的善意者才值得保护。因此, 在赋予登记公示力之后, 还要赋予登记公信力。所谓登记公信力是指, 对于登记的内容给予信赖者, 法律根据信赖内容赋予法律效果, 纵使登记内容与实体关系不一致, 法律往往会认定登记内容是正确的, 从而发生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一样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便是以登记公示力与公信力为其理论基础的。

(二) 不动产的范围

所谓不动产, 一般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原则上, 凡是能够自由交易并须通过登记物权才发生变动的, 都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对象。具体来说, 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范围主要包含下列几种情况:

1土地

我国实行公有制, 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土地不能成为交易对象。因此土地所有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然而,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37条、46条及《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得为转让、抵押, 其方式主要为买卖、设定抵押权或其他合法方式。由此可见,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2房屋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1、36、37、38条及《担保法》34条等可知, 我国房屋得为自由转让、设定抵押, 故属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但由于违章建筑无法获得登记部门的登记, 因此不得使用善意取得。另外, 因为我国目前登记不完善, 农村一些房屋并没有登记, 因此, 这些房屋自是无法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

还应注意的是, 对于在我国现实中业已存在的违章建筑, 能否准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颇值研究。所谓违章建筑, 系指未经当地主管建筑机关审查许可, 并发给执照而擅自建造的建筑物。违章建筑本身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了城市规划法或相关的强行性规定, 无法成为合法建筑物的违章建筑, 另一类是并未违反城市规划法或相关的强行性规定, 嗣后通过补办手续, 从而成为合法建筑的违章违筑。对于这两类违章建筑, 我们认为都不能准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前一类违章建筑, 其建造人根本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不存在就其进行交易的问题。而后一类违章建筑, 在其尚未补办手续, 成为合法建筑前, 也应否认其权利人对其进行处分的权利, 也即该建筑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 唯有如此, 才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相契合。

3林木

依据我国《森林法》15条和《担保法》34条、42条规定, 林木可自由转让、设定抵押。故可以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对象。

三、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除了适用动产, 不动产等具体的物外, 还适用权利, 包括物权和债权。

1动产质权

对于动产质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学术界持肯定观点的占多数, 认为动产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 质权人无从查知出质人是否为有权处分权的人。为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 质权人仍取得质权。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 在表层微观意义上是督促债的履行, 救济债权损失, 保障债权实现;在深层宏观意义上, 则是保障动态的市场交易的安全, 维护交易所蕴藏的物的多重效用价值的释放和社会利益。而维持和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 必须以一定的有效法律手段来保障。一个质权的设定, 必然牵引着一个合同的缔结和履行, 推动和保障合同这一交易行为的发生, 即在发一个交易活动;而一个交易活动即是一次社会财富的配置;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的使用价值的追求, 满足不同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价值的共同追求, 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利用。

2动产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非约定所能取得。但只要在留置权人眼中, 能够确认所留置的动产为债务人客观占有, 至于是否为债务人所有, 就无需, 也不可能进行审查, 此时断不可否认债务人动产占有的公信力。我国《民法通则》及《担保法》都规定动产留置权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3债权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 目前仅承认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对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也有诸多限制) , 对债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目前尚未规定。从理论上说, 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 可以转让, 当然也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但由于债权作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体现的只是一种未来将要获得债务人交付一定的财产或完成一定工作等的期待利益, 债权人本身不能基于债权而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那么, 处分债权, 很难使债权受让人实际占有债权, 也很难使债权的受让人能够像支配动产那样支配债权, 如果债权根本不存在, 无辜的受让人必然会蒙受损害。所以, 许多学者认为, 债权原则上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但是如果债权能证券化、动产化, 即可以通过存折、存单、凭证、文书、证券等表现出来, 债权与其依附的证券等凭证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而这些证券化、动产化的债权能被受让人实际占有或支配, 则这些债权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种凭证不是一般的动产, 而是民法上所称的证券, 因为该凭证与其所载明的权利具有密切的联系, 凭证除了有一般的证书所具有的证据作用外, 对于权利的发生、保持、行使、转让都密不可分。故而, 本案记载原告姓名的购房凭证虽然只是债权的凭证, 但可以转让 (凭证中也不存在禁止转让的规定) , 尤其是可以为第三人陈某所占有或支配, 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据此我认为第三人陈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可以取得对该凭证的所有权, 同时也取得该凭证所附载的债权。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主要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希望能对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动产,不动产,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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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梅瑞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2003年1?月20日

[6]王秩:《物权变动论》.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7.陌生人初中作文 篇七

她总是教我要学会独立。小时候,我摔得满脸是伤,却仍固执地不愿让陌生人扶。天真的我以为,这样做就够独立了。

那次,母亲的心情很好,终于答应带我出去玩。我牵着她的手,快步紧跟在她身后。虽然母亲告诉我要大方自然地面对陌生人,但害羞的我总是会扭捏一阵子。广场中央人头攒动,一只只五颜六色的气球在天空中飘浮着。年幼的我看得出了神,松开了母亲的手,独自往气球的方向跑去。

看着看着,我兴奋地跟着气球跑了起来。我回过头,心头一紧——母亲不见了。我的心跳得咚咚响,手心渗出汗水。我跑回广场中央,四处寻找母亲,却寻不见。无助,恐惧,惊慌……人群中,我觉得自己变得更加渺小,不知道该走向何方。一滴滴不争气的泪水滚落在我的脸颊上,我马上用袖子擦干它们,生怕被路人看到。

我呆呆地站了一会儿,意识到自己不能再傻站下去,不然就真的找不到母亲了。我试探着走进人群,看到了一位牵着孩子的阿姨。正要开口,我的脸又开始红起来,心中又紧张又害怕。我咬咬嘴唇,走到那个陌生的阿姨面前,大声说:“阿……姨,你可不可以……帮我打个电话?”她先是一愣,接着对我甜甜一笑,掏出了手机,问:“手机号是多少啊?”我急切地背出那个熟悉的号码,恨不得马上见到母亲。突然,一个熟悉的手机铃声在我身后响起——母亲出现了。我直扑过去,依偎在她怀里……

8.被岁月陌生了的夏天初中作文 篇八

空虚无奈悲哀彷徨的黑洞将我卷进这个并不熟悉的夏天、

晨。

游离在现实与梦的边缘。荡漾在edward和 bella 缠绵悱恻的爱情中、尽管已经日上三竿。却总有那么多的借口继续赖床。今年的夏天,早晨的街道上少了许多熟悉的叫卖声,连那个煮了n年馄饨的老伯伯也失去了踪影。阳光躁动,阳光支离破碎。安

静得连尘埃都凝固。偶尔传来麻雀的不真切的啼鸣。终于可以远离那些喧嚣。可以不再每天早晨愤愤地咒骂着那些摊贩。然而内心却有种淡淡的忧伤。或许。只是还不习惯。

于是。再闭上眼,辗转反侧……

中午。

肆意地在网络上放荡。对于电脑,早没了以前的激情。曾经那个和我抢电脑的人呢?曾经那个限定我上网时间的人呢?曾经那个游戏的竞争对手呢?天涯。海角。或则更远。turn off computer,却关不掉内心的.那种失落。想出去走走,却发现自己不小了。不可以在阳光下,光着脚在你追我赶。以前可以勇敢地在烈日下奔跑,却换来现在的打伞小生。

时间就这样被纠结的情绪驾驭。好不容易打起精神。淡淡的暮色,暗示已是黄昏。

夜。

空调不知疲倦地吐着气。有点冷,我难以自已地把身体蜷缩成一团。秋天,有些近了。而夏天,却早已过去。记忆中的夏天晚总有一群人在高大的树下乘凉。因为停电,很多人家都赶忙拿出冰棍分享。虽然内心有点不情愿。呵呵。扑克一直是那些人的消遣。我们只能在一旁观望,赢了的手舞足蹈。输了的像lady gaga 唱的 poker face 。多么渴望来电,却总事与愿违。现在,几乎不停电。透过窗望去,灯火通明。绚丽的霓虹标准着多彩的夜生活。那棵大树下偶尔会出现几个拿扇子的老人,只是孩子们消失了踪影。几颗晦暗的星星,注视着残月。一脸茫然,一脸悲伤,与这种悲伤的氛围融合。

关掉空调,心还是一如既往地冰冷。

瞳孔中,那棵大树的落叶在不停纷飞。落叶下是埋葬了的夏天,埋葬了的回忆。

9.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篇九

一、我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 第三人在符合如下三个基本条件时, 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 以合理的对价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从表面上看, 善意第三人通过支付合理对价从犯罪人处获得赃物的情形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基本要件, 似乎可以取得赃物所有权。但是, 由于赃物经过犯罪行为的直接侵染, 而具有了“赃”的属性, 理论中对此存有较大争议, 相关立法也未统一规范, 导致司法实践活动面临诸多困惑。

实际上, 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 民事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 但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却总能够在一些重要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看到其身影。

2002年提交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第99条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为:“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赃物、遗失物等,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未通过拍卖或者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 所有权人可以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也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受让人返还盗窃物、遗失物的, 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文确认了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后在《物权法 (草案) 》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也有相应规定, 该草案第112条:“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 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 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但2007年正式出台的《物权法》却删除了“被盗、被抢的财物”的规定, 该问题就这样被扼杀在立法的摇篮里。立法者对此解释为欲通过公法对赃物的流转问题加以规制, 所有权人可以依《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通过司法机关追回。而且在追赃过程中, 对于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所以《物权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如上所述, 《物权法》最终仅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作了限制规定, 但却没有涉及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二、我国应有条件地适用赃物善意取得

赃物的善意取得作为善意取得的一种类型, 在我国制度设计中将其排除在善意取得的制度之外, 不免存在不合理之处。赃物也应该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除满足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外, 笔者认为还应具备以下要件:

1. 经拍卖取得。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遵守法律法规,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且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因此, 拍卖具有极高可信度。

2. 从公共市场上买得。

公共市场指公开之场所, 买方卖方集合而为商品交易之场所, 不仅包括公营市场, 而且也包括公开交易场所, 公共市场是交易活动进行的主要场所。如果受让人善意受让财产后, 因其所取得是赃物而使交易无效, 则不仅要破坏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 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 随时担心自己购买的商品有被退还的可能, 会造成当事人交易中的不安全感, 因此, 在公共场所购买的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

3. 从贩卖同种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

一般来说, 从这种商人处购买物品时, 第三人很难发现所买之物是否是赃物, 因此, 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 转让之财产依法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善意取得的成立须交易双方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均感受到受让人占有该赃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另外, 对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应有特殊限制, 即对于无记名的有价证券, 即使属于盗窃、遗失之物也应适用善意取得, 且原所有人无权追回。对此, 谢在全先生曾有卓见:“这是因为金钱、无记名证券的本质为流通性, 只有流通才能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 如果允许被害人或遗失人请求回复, 势必使这些特殊物的功能丧失殆尽, 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摘要: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经济秩序的稳定, 商品交换的安全性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回避态度,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的现状, 提出应有条件地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物权法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

[3]王永红, 薛海明.多维视角下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再思考.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 (11) .

10.以陌生人为话题初中作文 篇十

那是一个温暖的午后,我漫步在街上,不觉中来到一条小巷子。看见一群人围着一个白衣女子和两个衣衫破烂的小孩子,隐隐约约的听见一些议论声:“你不能这么护着他们,他们刚才还偷东西呢。”“就是啊,我们大家都看见了……”我只听见白衣女子淡淡的说了一句:“他们还小,太饿了,也不懂事才偷的,由我来赔偿损失吧。”

人群散了,我快步走过去,对着白衣女子说:“你是他们的母亲吗?”“不是。”简短的两个字使我困惑;既然素不相识,又何必帮他们呢?她似乎看出我的疑惑,对我微微一笑:“他们很可怜,偷东西是迫不得已的,况且,帮助别人能让自己和大家都快乐,难道不是吗?”听着她的话,我陷入了深思……

天上下起了濛濛细雨,想必世界被大雨冲刷后会更干净更美吧,更何况是心灵?想到这里,我整理好思绪,踱步回家,心情也变得更好了。

11.陌生人的感动初中版 篇十一

刚下完课,本来晴朗的天空突然飘起了雨,不断地击打着玻璃,发出“啪啪啪”的声响。我站在门口,看着这场雨,觉得一时半会停不了,可想到不尽快回家,家人就会担心。本想看看周围有没有卖伞的地方,但发现没有,挣扎了许久,决定冒雨回家。

我刚刚做下决定,便付出行动。我慢慢抬起右脚,放进已到脚腕的水里,顿时,一股透骨的`冷传遍全身,不由得打了个抖。等适应了,也把左脚放进去在雨中艰难地行走。越走越冷,身体一块失去知觉,但一想到温暖的家,便坚持走下去。我走着走着,突然踢到一块石头,害我没站稳,等站稳了,脚下又一滑,整个人往前倾斜。我闭紧双眼,等待着雨水的侵略。我突然感到一个微热的手拉住了我。我睁开双眼,看见是一位叔叔好心拉了我一把,叔叔长着小眼睛,大嘴巴,全身已湿透了,但他手里撑着一把伞,微笑看着我。“谢谢刚才救了我。”“没事,顺手”。他看见我没伞,又盯着自己伞看,我有些奇怪地看着他。他好像思考了片刻,做出了决定。我刚要开口,叔叔却跑开了,只是,我手里拿着叔叔的伞,而叔叔却冒着雨而冲。我有些愣愣地看着前面的身影,耳边依然回荡着叔叔的话:“伞送你了,自己小心点回家……”我有些不知所措,可心里,却已被子深深感动,因为,这是陌生人给我的感动。

12.浅析善意取得中的占有移转 篇十二

我国《物权法》对于占有未设定义性规定, 解释上应将其解为一种事实状态, 而非权利。[1]

《德国民法典》第854条规定:物的占有, 因取得对该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而取得。[2]认占有为一种事实。

《日本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占有权, 因为为自己的意思, 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认为占有乃一权利。

《台湾民法典》第940条规定:对于物有事实上管领之力者, 为占有人。系认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

鉴于我国物权法对于占有的规定较少, 下文将以台湾地区的规定为基础对占有的移转进行探讨。根据台湾民法典的规定, 占有为对于物有事实上之管领力, 那么何为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只能根据一般社会观念, 足认一定之物已具有属于其人实力支配下之客观关系者, 即可谓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二、占有的移转

在定义了占有的概念, 确定了占有性质之后, 则要讨论的是占有如何移转, 若采日本占有系权利的的见解, 占有则可让与并无疑问。但若认占有乃一种事实, 究应如何让与占有移转之目的, 若仅看占有本身之定义, 即事实上的管领力, 则为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移转。然占有移转背后更有法律所保护所生之法律效果随同占有移转, 此种法律关系需如何移转, 根据第947条, 占有之合并的规定:占有之继承人或受让人, 得就自己之占有, 或将自己之占有与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并, 而为主张。因此, 占有的移转也仅为事实行为。

三、移转的态样

《台湾民法典》第946条规定:占有的移转, 因占有物之交付, 而生效力。前项移转, 准用第761条之规定。

《台湾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 非将动产交付, 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 于让与合意时, 即生效力。

让与动产物权, 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 让与人与受让人间, 得订立契约, 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 以代交付。

让与动产物权, 如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 让与人得以对于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 让与于受让人, 以代交付。

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得出占有之移转分为四种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四、善意取得中的占有移转

《台湾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 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 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 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其中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 指《台湾民法典》第948条的规定:以动产所有权, 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 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 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 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但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者, 不在此限。

动产占有之受让, 系依第七百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之者, 以受让人受现实交付且交付时善意为限, 始受前项规定之保护。

根据该条规定, 善意取得需具备动产物权变动之要件, 包括1、须有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 3、须受让动产的占有, 4、受让人的善意, 5、须非法律另有规定。构成要件的第三项即为交付, 这是善意取得的基础, 而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而排除了占有改定。此乃台湾民法典物权编2011年2月3日修正后的立法。在该条修订以前, 善意取得的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种。学者通说认为占有该定本身即足使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物权, 强调让与人占有动产的权利表征, 偏重交易安全, 让占有改定受让占有之人自行负担风险。[3]在该条增设第二项后, 立法理由谓:善意取得, 让与人及受让人除需有移转占有之合意外, 让与人并应将动产交付于受让人。现行条文第七百六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之简易交付, 第三项指示交付均得生善意取得之效力, 且让与人均立即丧失占有。惟如依同条第二项之占有改定交付者因受让人与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 次与原权利人信赖让与人而使之占有动产完全相同, 实难谓受让人之利益有较诸原权利人更应保护之理由, 故不宜使之立即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参考德国民法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 于受让人受现实交付且交付时为善意者为限, 始受善意取得之保护, 以保障当事人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 爰增订第二项。

然而, 该修正后的法条并未对指示交付予以规定, 那么此时受让人同样未取得直接占有, 只取得间接占有, 为何单独规定占有改定需现实交付, 而指示交付的善意取得不需现实交付?德国学者认为, 在占有改定情形下, 让与人并未全然放弃对物之占有, 而在让与返还请求权之情形, 让与人已完全丧失对物之占有。[4]但笔者认为, 在占有改定中, 直接占有人在签订买卖契约后, 即无为原间接占有人占有的意思, 原间接占有人丧失间接占有, 尽管其还有根据双方之间的债权关系享有返还请求权, 但该请求权系债权请求权。而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 此时双方不光有占有媒介关系, 受让人得请求出让人为给付该标的物, 且出让人有为其占有的意思, 其占有的效力更强, 对物的通过法律关系的管领力也更强, 其利益更应得到保护。另外, 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趣旨来看, 系保护交易之安全以及对于占有信赖的保护, 而非根据双方对于该动产的管领力、控制力的强弱而选其强者为保护。所以, 在判定占有改定能否作为善意取得中的交付方式时, 首先应考虑受让人对于无权转让人占有的信赖以及对动态的交易安全保护问题, 其次才应考虑对于该动产的管领力及间接占有的效力, 最后占有改定既然被法律规定为占有移转的交付方法之一, 其公示效力已获得立法者之认可。

基于上述标准, 在判定占有改定得否为善意取得交付方法时结论便显而易见:善意受让人信赖无权出让人的占有状态, 并与之签订买卖等其他以移转所有权为标的的契约, 之后为物权行为移转该动产之物权, 再根据占有改定交付该动产, 出于保护交易之稳定, 保护受让人之信赖, 实应赋予该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以生效之效力, 使受让人取得该物所有权。纵然此时原所有权人对于无权处分人有媒介关系, 及基于该媒介关系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但间接占有已丧失, 相对于受让人此时有间接占有而言, 管领控制力显然较弱。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占有改定不应排除出善意取得的交付方法之中。

同理, 指示交付同样可以作为善意取得中的交付方式, 但需注意的是, 此时的无权出让人需为间接占有人, 若非间接占有人则也需受让人直接占有该物后方取得所有权。

参考文献

[1]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399.

[2]陈卫佐.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315.

[3]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469.

13.善意的举动作文 篇十三

有人问:“鱼儿的家本该在哪?”它的家不该在那空间狭小的鱼缸里,而是生活在大自然里,呼吸着新鲜空气,让它自由自在的`生活在水中。

来到金笔作文老师便开始宣布:“同学们,今天我带来了一份礼物送给你们。”说着,老师便端出了一个鱼缸,告诉我们:“今天,我们要做一次善意的举动,将这些鱼儿送回它们的家。”顿时,教室里炸开了锅,同学们都踊跃报名参加:有的要端鱼缸;有的要保护小鱼;有的要放生小鱼……总之,一句话,同学们都太想做“好人”了,都太想给小鱼自由了。就这样,伴随着一阵阵吵闹声,我们走在了路上。

路上的我们说说笑笑,十分激动,看着路边的绿叶以及花坛里、树上散发着阵阵香气的小花,不由得心潮澎湃。这时,我的目光迅速转移到了端鱼缸的那位同学身上,他慢慢的向前走着,小心翼翼地保护着手中的鱼缸,生怕一不留神儿把鱼缸弄掉了。而小鱼似乎察觉到了危险,一动不动的在鱼缸里,我们每走一步,它就觉得危险在向它靠近一步,于是,它便一个劲儿的向里游。来到盘龙山脚下,环顾四周,一切似乎都变了一样,花儿露出了它最灿烂的笑容,小草伸出了脑袋,树叶变得越来越绿。再往里走,眺望远处,山、树、花、房子,盘龙山上的一切都充满了生机。我们巡视了一周后,终于将目标锁定在了山脚下那个水池,池水清澈见底,从那池水中,我们看到了池底的水草和其它有助于鱼儿生长的植物了……我们便一致同意将鱼儿放生在这片区域里。

我们终于狠下心决定将鱼儿放掉。老师拿着鱼缸,向下一倒水,鱼儿就使劲往里游,小鱼好像在说:“小主人,小主人,我不要离开你们,请不要将我放生。”老师猛的一倒,小金鱼终于离开了鱼缸,回到了属于它的家,而这时的小鱼仿佛看懂了我们的心思,在水中使劲摆动尾巴,好像在说:“谢谢你们,我会感谢你们的,再见了,好心人。”小鱼终于离开了,游到了池底,而我们已不见它的踪迹,再次向它挥手道别。

离开了小金鱼后,我的心很不淡定,它曾给我们带来了欢乐,而此刻我们十分的悲伤。但是这次善意的举动,让金鱼开心我们更开心,金鱼获得了自由,我们也做了好事儿,当了好人,拯救了鱼儿,此刻我们的心情无比愉快!

14.一个陌生的人初中作文 篇十四

每一个人每天都会遇到很多陌生的人,有一个人很少见很陌生的人,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在一个星期四,我一路哼着小调,吃着零食,走向家。快到家的时候,我的零食吃完了,我家旁边也没垃圾桶,我就随便一扔。我见到了一位清洁工阿姨,正要坐下休息的时候,又站起来,把我的零食袋倒到垃圾桶里去了。我看见她的眉毛一皱,就赶快过去说:“阿姨,对不起,你的工作都做完了,为什么还要干呢?”她说:“咱们灵宝老是沙尘暴,因为垃圾都乱扔。我拿起垃圾扔了,是因为我的职责和绿色的`灵宝。”我听了后,脸红了,头也低下了。

奇怪的是,过了几天,这位阿姨不见了,我还准备给她写一封道歉信呢。我等,等啊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足足等了四个月。可当第五个月我见到了她,我却从她面前走过,那时我已经忘了她,那封我给她写的道歉信,我当演草纸给扔了,可当我想起她的时候,她又不见了。后来,我才知道,原来她只在十月份打扫卫生,其他的十一个月,她在焦村、大荔等一些村子里做打扫,她像这样调来调,我对她都陌生了。

还记得有一次,她因为表现突出,她的上司给她奖了一个海尔冰箱,给孩子奖了两千块钱,而她把这台海尔冰箱捐给了幼儿园,两千块钱把一千块钱捐给了山区的困难的小朋友们。她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这些消息是我从她的同事们那块打听到的。

15.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篇十五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论

不动产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主要是因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无权处分人虽然不是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 却在登记簿上被记载为该不动产所有权人, 只要善意第三人信赖该不动产的登记情况, 并与该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 即使该登记内容有误, 对于信赖该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不发生任何影响, 该善意第三人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维护公示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第一, 让与人是具有合法权利外观的无权处分人;第二, 存在不动产登记瑕疵;第三,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不动产受让人的善意是指在办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 因信赖转让人为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购买了该不动产[1];第四,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不动产;第五, 受让人已取得所有权;第六, 不存在异议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 指不动产登记机关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职责, 造成登记错误, 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责任。登记机关不能仅仅只享有收费的权利, 而不对错误登记的后果负任何责任, 在享受一定利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责任。现在许多登记部门注重收取登记费用, 甚至不断提高登记费用, 但很少注意到其应尽的职责。[2]只有让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才能强化登记机关的职责, 促使其认真审查登记的内容, 以使登记的内容真实可靠。

(一) 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无过错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的责任的性质, 理论上有过错责任说和无过错责任说。《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 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理由在于:首先, 登记资料的真实是登记具有公信力的前提, 交易当事人出于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信任而遭受损害时, 让其通过各种途径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较难, 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 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首先赔偿义务、无过错责任对其更有利;其次, 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规定为形式审查为主, 必要情况下的实质审查为辅。形式审查降低了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难度标准, 可能会使其审查流于形式, 缺乏对登记申请的有效监管。为督促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水平, 有必要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3]

(二) 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 造成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原因不同, 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具体说来, 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 如果登记错误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造成的, 不动产登记机关首先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是否追究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及如何追究其责任, 这是登记机关自己的内部事务, 取决于登记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与登记机关的内部规章, 登记机关可以追究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 如果登记错误是由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和转让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关也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两者应对原权利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第三, 如果登记错误是由转让人的过错造成的,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 而不动产登记机关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但仍造成登记错误, 由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因此登记机关要和虚假材料提供者对原权利人共同承担责任。但登记机关向受害人赔偿后, 可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四, 如果登记错误不是不动产登记机关造成的, 而是原权利人的原因导致的, 那么因登记错误造成的不动产损失, 应由原权利人承担, 不动产登记机关不负责任。

三、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与限制

善意第三人只能根据登记簿这种公示形式推定转让人为所有权人, 享有正确物权。应该重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对于第三人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 进行合法、有偿交易, 而取得的权利予以强制保护, 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4]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自己取得的所有权, 对抗真正所有权人。从受让人完成不动产登记时起, 受让人就成为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 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第三人取得的所有权是完全的、无缺陷的。即使该不动产所有权上原来设定有负担或存在瑕疵, 该负担或瑕疵也随即消灭。

第三人虽依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但具体的交易是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的, 因此, 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仍然应该履行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人不能借口善意取得而拒绝支付价款。[5]如果第三人不支付价金, 则应向出让人承担责任。

四、原权利人的保护与救济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谋求社会整体效益。但法律应尽可能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 原所有权人丧失不动产所有权, 不得对第三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或债权责任, 且原所有权人一般较少有过错, 是最大受害者。因此法律给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系列救济措施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当得利救济: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不动产, 使自己得利, 所得对价是原不动产的替代价值, 原权利人丧失不动产所有权, 原权利人受损与让与人获利间缺乏法律依据, 故在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间成立不当得利。原权利人可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

侵权责任救济: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不动产, 若具备侵权行为要件, 原权利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权处分人因侵权行为获益时, 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发生竞合。若不当得利的返还不足以填补原权利人所受损失, 对超过利益部分的损失仍可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救济:如果原权利人与出让人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 而出让人擅自处分原权利人的不动产, 则原权利人可请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赔偿救济:登记机关有过错致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 使原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损害时, 原权利人可向登记机关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登记错误是登记机关和他人的共同过错导致的, 则两者对原权利人共同承担责任。

五、无权处分人的责任

原权利人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丧失不动产所有权而造成的损失, 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无权处分人对于原权利人负有债权责任, 即应当对原权利人承担返还不当得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虽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但内容过于简单, 且将其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一起, 并未突出不动产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特色, 因此有必要完善这一制度。

(一) 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头执政, 分级管理”的局面, 在实践中, 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权限不明确己成为导致登记错误的一个主要原因。《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虽规定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但对统一登记机构未作明确规定, 还需有关法律加以规定。

(二) 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散见于层次和效力不同的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中, 所以, 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 结束其散乱、矛盾的情形。应当有专门的法律对登记的各个问题作出详尽规定, 明确登记机关、登记程序及登记效力。

(三) 完善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制度

再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不能完全杜绝登记错误的可能。引起不动产登记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职务疏忽或过错。因此, 要求导致登记错误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仅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手段, 而且能够促使登记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更加谨慎, 极力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6]《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但过于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的赔偿费用规定, 需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额度, 落实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逐步健全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 是将善意取得制度引入不动产领域, 以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后, 应在善意第三人、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不动产登记机关之间分配各自的责任。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J].政治与法律, 2008 (10) .

[2]姜满玫.浅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D].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12.

[3]陈佳.物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30.

[4]刘凤莲.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5.

[5]高富平.物权法原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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