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诗歌自由

2024-06-15

原创诗歌自由(精选11篇)

1.原创诗歌自由 篇一

东西山上长着不同的花草,

为何要闻西山上花的味道。

好奇的翅膀不断向西飞逃,那绿色一片肯定更为娇娆。

在门前的槐树下进行比较,城里的阿哥长得实在俊俏。

圆润的脸蛋儿白净的嫩肤,就像桃树上挂着的大鲜桃。

我为何要许个邻近的胖腰,犹如石碌碡在路上滚着跳。

活生生一个大胖熊笨头脑,浑然一体蛮力气很不开窍。

多次向父母提出拆除婚桥,父母不答应只是摇头晃脑。

说他们家有人有权有财宝,一辈子不愁吃穿福星高照。

长久不见面心灵儿静悄悄,一旦相遇五味杂陈刺心窍。

住一个村抬头不见低头见,很难逃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有那个姑娘家不喜俊杰俏,放明光的虚帽蓝衫登门照。

梳妆台上的镜子里作比较,百灵鸟配乌鸦谁能心情好。

尽管日日想来夜夜不住熬,想不出啥办法实在太心焦。

眼看拴不住的日月急性跑,来娶亲的花轿快要上门找。

尽快想个法儿将婚快退掉,要不冤死个嫩鲜花白开了。

一辈子活出个舒心才叫好,屈服在枉死城做鬼难直腰。

2.原创诗歌自由 篇二

我国学者一般将自由心证理解为:以定案的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不由法律预先做出规定而委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地判断, 在形成内心确信的前提下, 进而对案件的事实做出结论。

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 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所谓允许心证者, 不是证据的能力即何种资料具有证据的资格, 而是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 允许法官自由判断、选择、取舍, 而不受法律形式上的约束, 以利于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

由此可见, 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的根本区别就在于, 自由心证制度将选择和适用经验法则的权力委之于法官, 使法官根据每个具体案件证据情况的不同而作出适当的判断。相反, 法定证据制度则以法律的形式预先将个案中应当适用的经验法则加以规定, 以排斥法官作出选择的自由。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点和缺陷

自由心证是从法定制度中演绎发展而来的, 它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僵硬和刻板, 但是其也存在自身固有的缺陷。下面就从二者的对比中分析自由心证的特点:

(一) 优点:

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对证据和案件做出判断的权力, 而不是刻板地向自动售货机那样将案件安插到法律中进行裁判。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以及法律的滞后性, 法官根据当时的情况依据经验和逻辑进行判断, 形成内心确信, 能够较为灵活的处理案件,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缺陷:

由于在自由心证制度中,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不进行预先的设定, 所以这些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良心和理性以及其专业素质的高低。在没有相应的措施规制的情形下, 自由心证制度则无疑给司法腐败留下了隐患。自由心证制度的灵活性, 从反面看, 倒成就了其随意性、主观臆断之缺陷。

一.自由心证中“自由”的范围

(一) 证据的证明力法官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自由判断, 法律原则上不对不同证据形式的证明力进行排序。

对证据证明力的自由判断, 是自由心证制度的本质和核心。为了使法官对待证事实形成心证, 原则上证据制度对证据形式不进行限制。

在自由心证制度下, 各种证据的证明价值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证据法理论上称之为“证据价值平等主义”。此即自由心证制度的“真谛”。根据这一原则, 只要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并经过法庭调查, 无论该证据的性质和种类如何, 法律不预先设定证据的差等, 证明价值的大小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判断。

(二) 法官独立判案, 认定案件事实只忠于自己的内心确信。

在证据的认定过程中, 法官的作用与地位是裁判者, 法官应该处于一种中立、超然的地位, 独立进行证据判断与认定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法官通过庭审, 以及调查取证, 对案件的证据经过自由判断, 在自己的内心对案件事实达到某种确信 (高度盖然性的确信) 时, 就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做出裁判。

二、对自由心证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存在着“超自由”的危险, 因为由于缺少了法律的规制, 法官仅凭借自己的良知和理性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从而达到自己的内心确信。这些都是在法官的内心世界中进行的, 外界很难对其进行精准的衡量和规范, 所以对其的“自由”必须进行限制, 只有有界限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一) 法官要具备良好的素质

对法官应该具备的素质,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要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素质;二是, 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正如台湾地区学者所言, “法院于事实之真伪, 虽有判断之自由, 然亦非可率尔以从事, 法律之所期待者, 审判官恒为富于学识经验之人, 其判断事实必然能依经验定则而为之, 如依经验定则而行, 自无专横之弊, 故敢舍法定证据之一而采取自由心证主义者。”

(二) 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的限制

遵循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是自由心证制度下, 对法官证据证明力判断的最基本要求。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是在法官的认识活动中联系证据和案件事实的桥梁, 也是检验法官认识活动是否客观合理的重要依据。所谓经验法则, 是指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 它是在人类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不成文法则。逻辑规则是指人们能够得以进行正确思考所必须依据的法则, 主要作用是提供了以经验法则为根据从既知事实推导到未知事实的推理工具。

(三) 证明标准对自由心证的约束

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 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 待证事实的真实就算已得到证明, 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 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证明标准是法律预先规定的, 目的在于同一案件的裁判尺度、增加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引导当事人举证。

(四) 证据排除规则对自由心证的限制

证据排除规则是针对证据能力的规则, 旨在将不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材料排除其用于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资格。民事诉讼法通过把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排除在判断对象之外, 也就排除了法官对这些证据进行判断的机会, 从而间接限制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有必要在法官在进行自由心证之前就将其排除在外, 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限制, 否则会给法官判案带来误导或者延误时间, 不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五) 心证公开原则

心证公开要求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证明力以及案件事实所形成的心证, 在法庭或其他诉讼程序中, 向当事人或其他公众公开 (除需要保守秘密、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外) , 使其知悉、认识或者进行监督。由于法官进行心证是依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在内心进行的, 外界对其是不知晓的。只有要求法官将其心证进行公开, 暴露在阳光下, 才能有效防止法官的自由臆断。

综上, 自由心证固然有着许多的优点, 然而, 自由心证却也是一柄双刃剑, 尤其缺陷的一面。只有“不自由”的心证, 才是真正的“自由心证”。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版。

[2]刘春梅著:《自由心证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第31页。1石志泉.民事诉讼法释义.三民书局.1987年版

[3]刘春梅著:《自由心证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第141页。

3.原创诗歌自由 篇三

但波斯特认为最大的谬误莫过于把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混为一谈。在他看来,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应分别服务于民主正当(democratic legitimation)和民主胜任(democratic competence)这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这两种权利从而应有各自完全不同的基础、逻辑和原则。具体而言,民主正当意味着言论自由可以使政府变得“正当”,即言论自由可以帮助政府建立作为一个民主政府的正当性;民主胜任则被波斯特定义为公民个人“认知能力的增强”,换言之,学术自由的价值在于它使公民能够“胜任民主”。

这是一本关于学术自由的书,但又不限于此。本书的副标题“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暴露了作者的“野心”。波斯特要构建的是一套第一修正案理论——而不只是有关言论自由或学术自由理论。通过“民主正当 vs. 民主胜任”这样一种两分法,波斯特一改第一修正案之下言论自由“一家独大”和“只手遮天”的局面,把民主胜任和学术自由放到了一个与言论自由并驾齐驱的位置。之所以如此“拔高”学术自由,倒也不是因为波斯特比其他人更热爱这项权利。答案同样隐藏在本书的副标题之中——这种重视是基于波斯特对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的认识。

“要想生存和发展,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都需要专业知识。”——在波斯特看来,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对专家和专业知识的高度依赖。现代社会的运作和治理正是建立在这些专家和专业知识之上。作者喜欢举这样一个例子:要回答香烟是否会致癌或钚-239的半衰期是否是两万四千年,抑或是否应该提高关税这样的问题,普通公民与民主政府在决策时除了相信、依靠专家和专业知识外别无选择。可培养一名专家需要多年的训练与选拔,专业知识更是只有通过极其复杂严格的专业和学科实践才能被生产和复制出来。因此,专业知识以及能够创造它们的专业实践才是波斯特真正的关怀所在;而之所以选择学术自由,是因为这是目前我们所拥有的保护此类知识和实践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与第一修正案理论

波斯特反对那种通过言论自由来想象学术自由,或把学术自由视作“学者的言论自由”的观点。而后者恰恰代表了美国国内对学术自由的主流理解,这种倾向主要体现在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一九一五年关于学术自由原则和学术终身制的宣言》和《一九四零年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制原则的声明》中对学术自由包含“三大自由”的定义,以及美国最高法院一九五一年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案(Sweezy v. New Hampshire)以来一系列有关学术自由的判例。前者代表了包括大学管理者、教授、研究人员在内的学术共同体就学术自由所形成的共识,后者则从法院的判决和法学家的著述中发展而来,它代表了法律共同体对作为一项权利的学术自由的通行理解。

波斯特在书中不仅要对关于学术自由的主流理解,做“正本清源”和“拨乱反正”,他更试图构建一套完整的第一修正案理论。明白了波斯特的问题意识,我们也就清楚了应将本书放在哪一条学术脉络中阅读。在一九一九年的“申克诉美国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学者们主要发展出了三种第一修正案理论,它们分别是思想市场理论(Marketplace of Ideas Theory)、共和主义理论(Republican Theory)或自治理论(Self-Government Theory)以及自主理论(Autonomy Theory)。按照波斯特的说法,这三种理论分别代表了第一修正案所试图服务的认知(cognitive)目的、政治(political)目的和伦理(ethical)目的。

作为一名第一修正案学者,波斯特的学术出身和渊源可被归为共和主义一派。如其名字所示,共和主义理论聚焦于第一修正案与美国共和政体间的关系。共和主义理论家认为一切可以对美国共和政体做出贡献的言论(以及一些活动)都应受到保护。由于不少学者都将自治视为美国共和政体的核心,因此共和主义理论往往又被称为自治理论。对此最早也最为系统的阐述来自美国著名教育家、哲学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米克尔约翰视选举为美国自治政体的核心,但自治并不是简单地把选票投入票箱,真正成熟、健康的自治要求选民在投票前必须对相关议题和信息有充分了解,并拥有足够的判断力去做出理性的选择。因此,第一修正案应保护一切可以帮助公民“更好地投票”(to better vote)的表达。在此基础之上,波斯特又对共和主义理论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改造甚至颠覆。

波斯特视公共意见(public opinion)为美国自治政体的核心。受麦迪逊“公共意见是每个自由政府的真正主权”著名论述的影响,波斯特认为真正的自治政府,就是一个由公共意见统治的政府。公民只有在认为自己是所服从法律的真正来源时,他们才会认为自己是在统治自己。而只有确保每个普通公民都有机会影响公共意见,并保证政府对公共意见有所回应,公民才有可能建立对政府的归属和认同感。因此,言论自由所要保护的就是能影响和塑造公共意见的过程——公共对话(public discourse)。唯有如此,公民才会认为他们是在自己统治自己,他们的政府才是一个自治政府。民主正当的意义正在于此——言论自由使公民认可自己的政府,从而确立了政府的民主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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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特的论述若止步于此,本书的价值便会大打折扣。重视公共对话的共和主义理论家不是只有他一人,受晚近哲学和政治理论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的关注点近年来逐渐转向民主商谈或协商式民主,这是波斯特、欧文·费斯(Owen Fiss)和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这一代共和主义理论家的共同特征。波斯特最大的贡献是在公共对话之外的民主胜任。单就概念本身而言,它也不是波斯特的首创。波斯特的“公民个人认知能力的增强”就是米克尔约翰“帮助公民更好地投票”的升级版。但波斯特的贡献就在于他重新分配或划定了民主胜任这一价值的归属。包括米克尔约翰在内的共和主义理论家可能早就提出了民主胜任的雏形,但他们却认为这一价值应属于公共对话之中。更准确地说,这些共和主义理论家并不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对话,在他们的想象中第一修正案只存在一个领域,一种价值。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将这些传统理论称为“一元的”第一修正案理论,即这些理论只关注公共对话(或不进行领域的划分),并主张第一修正案有且只有一个核心原则或价值贯穿始终。

但波斯特却把目光投向了公共对话之外——这一传统第一修正案理论视野中的“外太空”和“无人区”。更重要的是,波斯特颠覆了传统的一元结构,建立了一套“二元”的第一修正案理论——公共对话之中的言论自由应服务于民主正当,公共对话之外的学术自由则基于民主胜任。第一修正案第一次拥有了两个领域和两种价值,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则在这两个领域围绕两种价值各自展开。

波斯特的“两分法”和“二元结构”:民主正当 vs. 民主胜任

基于波斯特的论述,民主胜任下学术自由与民主正当下言论自由的不同可被总结为以下四点:

第一,民主正当要求公共对话中的言论自由应基于平等和宽容,但民主胜任则往往强调权威并具有“歧视性”(discriminative)。言论自由对平等的追求很好理解。从民主正当的角度看,只有当每个参与公共对话的公民都感觉自己受到平等对待,他们才可能把政府决策和法律视为己出;反之,如果他们遭受了不平等待遇或被剥夺了发言权,公民无论如何也不会把政府行为甚至政府本身视为具有正当性的。不仅仅是共和主义理论,这种对平等的追求同样也被思想市场理论和自主理论分享。对民主正当至关重要的公共对话,是一个不同观点交流与碰撞的思想市场;而通过参与公共对话来影响和塑造公共意见,作为自主主体的公民同样实现了自我满足与自我发展。

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却并非如此。此类知识和实践在本质上是强调权威和具有“歧视性”的——必须通过强制和“歧视”把正确、真实、有价值的言论与错误、虚假和无价值的言论区分开来。专业学术期刊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波斯特所言,任何曾向《自然》、《科学》或《柳叶刀》等杂志投稿的人都能马上体会到此类顶级期刊所具有的高度歧视和选择性。这些期刊所淘汰和排除的言论要远多于它们发表的言论。但此类刊物的价值和贡献恰恰在于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生产和选拔出普通公民和外行读者可以信赖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服务于民主胜任的价值。学术期刊不过是专业知识和实践的一个缩影,如果把公共对话中的平等与宽容强加于此类实践,这既是荒谬也将是灾难性的。

第二,民主正当把公共对话想象为一个意见的领域(sphere of opinion),而公共对话外的学术和专业言论则属于知识的领域(sphere of knowledge)。民主正当倾向于把一切公共对话内的言论都“转化”为意见。但意见只是意见,对错真假等标准是不能被强加于公共对话中的意见的。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中,为了给言论自由留出足够的“呼吸空间”,美国最高法院宣称除非能够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意”,否则政府不能在涉及公共议题时惩罚对事实的错误陈述。而这一原则在“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案”(Gertz v. Robert Welch)中进一步演变成“第一修正案之下不存在错误的观点”这一著名论述。换言之,错误或不真实的言论不仅不应被惩罚,连正确与错误的区分也被一并取消了。意见或许不分对错,但是区分真假对错却是知识领域最高的标准和原则之一。如前所述,在专业知识和实践中,民主胜任要求错误、虚假和不合格的言论必须受到歧视、限制和惩罚。在此,民主胜任对学术自由的要求可以类比于其对职业言论的要求。在不当执业诉讼中,出具了不合格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和因错误诊断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生不能以自己的建议只是一种意见,或“第一修正案下不存在错误的观点”来为自己辩护。与医生和律师一样,教授和学者同样不能通过主张自己不合格或糟糕的研究只是一种“意见”作为抗辩;相反,他们的言论必须接受评判和审查,而评判和审查他们的则是由同行评审或专业权威所代表的知识的标准。

第三,公共对话中禁止对言论“基于内容”(content-based)的审查,而专业知识和实践却必须“基于内容”。在第一修正案判例中,“基于内容”或“基于观点”是指完全根据言论的内容或观点做出的政府管制,与之相对的则是“内容中立”(content-neutral)的立法。后一类管制虽然同样可能限制言论,但它起码“一视同仁”,并不针对某类特定内容或观点。一直以来,因对言论危害最大,一部法律一旦被贴上“基于内容”的标签,就必须接受极难通过的“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波斯特曾将对“基于内容”立法的禁止称为“美国第一修正案的基石”。既然公共对话内的一切言论都被视作意见,政府不应也不能区分对错真假,那么禁止政府去审查言论的内容就变得顺理成章。但在学术和专业言论的领域,无论是专业期刊同行评审的审稿过程,课题申请或教授会上对聘任和晋升教授的投票,对作品和言论内容的评判与审查都是这类程序的核心。这种审查不仅仅要“基于内容”,它还必须对内容进行最严格、挑剔和“歧视性的”的审视。可以说,“基于内容”的审查构成了学术和科研活动每时每刻的工作。民主胜任的关键就在于确保专业言论和知识的内容与实质是“专业”和“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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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公共对话是“基于发言者”(speaker-based)而学术自由却建立在“基于听众”(listener-based)的立场上。即便是望文生义,读者也不难看出言论自由事关“说”与“表达”,而发出这些动作的主体显然是“发言者”。欧文·费斯因此曾将美国言论自由的经典想象形象地概括为“街头发言者”(the street corner speaker)范式。从民主正当的角度看,只有当公民认为自己能够自由平等地通过“说”或“讨论”来塑造和影响公共意见,他们才会认可政府的正当性。换言之,在民主正当的视角下,“我们人民”就是“我们发言者”。思想市场理论和自主理论同样是“基于发言者”的。所谓思想市场,正是一个让不同发言者和他们的观点自由竞争的平台;而自主理论所关注的自我实现、自我表达和自我满足,也毫无疑问是站在主体——也就是“发言者”——的立场上。在“基于发言者”这一立场下,行使言论自由的主体(发言者)与这种权利所服务的对象(也是发言者)是重合的——保护发言者的权利正是为了服务发言者自身的利益。

但民主胜任却颠覆了上述格局。在民主胜任的价值下,行使学术自由的当然主要是教授和学者——他们仍然是学术自由中的“发言者”;但学术自由所服务的对象却首先是“我们人民”,而非专家与学者——民主胜任是为了增强广大普通公民的“个人认知能力”,而不是专家与学者自身的利益。作为“沉默的大多数”,“我们人民”并不参与专业知识的创造和传播;相反,作为“外行”,他们只能信赖专家和专业知识——广大普通公民只能以听众、观众和读者的身份消极被动地接收、相信这些知识。换言之,民主胜任使行使学术自由的主体(作为发言者的教授和学者)与其所服务的对象(作为听众的公民)发生分离。言论自由中的那种“重合”在学术自由中不复存在。在专业知识的语境中,“我们人民”变成了“我们听众”。

谁的自由?如何自由?为什么自由?

为什么要保护学术自由?民主胜任是波斯特给出的答案,他希望借此重新奠定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民主胜任意味着保护学术自由是因为它可以服务于“我们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学者或大学自身的利益。学术自由从一项基于个人的、义务论式的、倾向于消极自由的权利,被改造为一种基于共同体的、工具主义的、具有更多积极自由色彩的权利。换言之,波斯特把学术自由变成了一种“民享”(for the people)的权利,其意义和功能主要在于“为人民服务”。很多人批评波斯特这是在“降低”学术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也的确如此。但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从民主的角度看,波斯特其实重塑了学术自由与民主间的关系。学术自由不再是一种基于“个人 vs. 政府”或“个人 vs. 社会”想象的对抗性的个人权利;相反,民主胜任使学术自由深深嵌套在民主社会与共同体之中。这种“降低”反而使学术自由与民主间的关系由对抗转向和谐。这或许为学术自由提供了一个更加稳固的理论基础。

同时,民主胜任也是对“如何自由”的回答。波斯特打破了很多人对学术自由玫瑰色的想象,很多时候,他反倒更像是在展示学术自由是多么的“不自由”。如他所言,“学术自由只保护符合‘专业规范’的学术言论”。民主胜任之下学术自由的逻辑就变成了:为了享受学术自由,学者必须服务于民主胜任;而为了服务于民主胜任,学者必须首先保证自己是胜任和够格的。换言之,学术自由是有“门槛”和资质的——我们要想主张学术自由,必须首先证明自己“配得上”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只保护专家和专业人士对专业问题的专业研究。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如果专家和学者想以公共知识分子的身份就非其专业的公共议题发表看法怎么办?首先,根据《一九一五年宣言》和《一九四零年声明》,这属于“三大自由”中的第三项“校外言论”,其理应受到保护。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在美国,专家和学者的“校外言论”一直是参照普通公民的一般言论自由来保护。换言之,当专家学者就公共议题发表看法时,他们是以公民而非学者的身份发言,他们其实应受言论自由而非学术自由保护。

似乎只有在“谁的自由”这一问题上,波斯特没有去挑战传统观点。纵观全书,波斯特的整套理论似乎都建立在一个相当“精英主义”的前提上:有且只有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才能创造现代社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对波斯特而言,这一前提是给定和不需讨论的,这是他全书的起点与基点。但在二零一二年底耶鲁法学院为本书举行的新书发布会上,波斯特的同事、作为评论嘉宾的杰克·巴尔金(Jack Balkin)教授却对这一前提发起挑战。巴尔金承认,从短期看,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对专业知识的垄断的确不可动摇。但长期呢?除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推动知识和技术“民主化”这一大背景,巴尔金请现场听众注意一个非常具体的事件——麻省理工学院在二零零七年决定将其全部课程在网上开放给公众。巴尔金用他标志性的调侃口吻请台下听众和他一起“畅想未来”:这是否会是漫长历史进程中第一块倒下的多米诺骨牌?是否有一天,学者和大学对专业知识的垄断将不复存在,被今天的我们视为理所当然的教授、学生、学科和大学等概念也会最终消亡?

巴尔金的这一“猜想”无疑会被很多人视为天方夜谭,但却为我们点出了一种思考的可能性:我们是否能够,并且敢于拥有一种对学术自由更加“民主”的想象?在波斯特将之改造成一种“民享”的权利之后,我们是否可将学术自由进一步变成一种“民有”(of the people)和“民治”(by the people)的权利?换言之,我们是否能从“精英和贵族式”的学术自由走向一种“人民或民主”的“学术自由”,即把学术自由变成一种属于普通公民的、保护他们研究和探索自由的权利?不过,这已经需要另一篇文章来讨论了。

(《民主、专业知识与学术自由: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罗伯特·波斯特著,左亦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即出)

4.渴望自由诗歌 篇四

我渴望在一望无边的森林上空自由的翱翔,

我渴望有一片属于我的天空。

我不能――不能像其他小鹰一样快乐的飞翔。

我只能在一间屋子里,

一间狭窄的屋子里,

看着朋友们在森林里玩耍、嬉戏。

父母,我知道,

你们希望我成为一只搏击长空的鹰,

一只伟大的鹰。

可是,我那小小身体,

承托不起你们寄托在我身上的希望。

这些寄托于我的希望,

就像一个包裹,

让我不能飞,

也不能跳。

我希望,

我期盼,

你们能给我一个自由的天空,

让我在这片自由的天空下,

与朋友嬉戏。

你们可曾想过,

你们这种“望女成凤”的期盼,

给了我多大的压力。

考不好,挨骂。

学的差,挨打。

我天生的翅膀,

已被你们打得伤痕累累。

我飞不高,

也飞不起。

自由的天空,你什么时候,

什么时候,

能来拥抱我,

5.《逃避自由》读书笔记——原创 篇五

要理解《逃避自由》和弗洛姆在书中的思想,我们必须先了解这本书的写作背景。

本书的作者——弗洛姆(1900—1980),生于德国法兰克福一个犹太人家庭,二战期间,纳粹残酷迫害犹太人,弗洛姆在1934年移居美国,1941年写出了《逃避自由》。

可以说这本书写于纳粹盛行之时,弗洛姆从心理分析的角度分析了纳粹主义兴起的根

源。

原始的人→社会共同体的人→个人

始发纽带

∣∣

束∣∣安↗积极的自由

→个体化

缚∣∣全↗权威主义↘

∣∣↘消极的自由→逃避自由→破坏狂→纳粹主义

↘机械趋同→西方民主

↓↓

洛克曾经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生来就不是自由的,一直在枷锁之中。人类从产生之处就处在各种纽带之中,弗洛姆把联

系母与子、原始共同体成员与其部落和自然或中世纪人与教会及其社会阶级的纽带称为“始

发纽带”,把人类逐渐摆脱这种纽带,日益取得自由的过程称为“个体化”,始发纽带是先于

个体化而存在的纽带,并最终导致个人的完全出现。

圣经中这样记载,上帝用泥土造人,在泥坯的鼻中吹人生命的气息,创造出有灵的活人,名叫亚当。上帝又在他沉睡之际取下他一根肋骨,又把肉合起来。上帝用这根肋骨造成了一

个女人,取名叫夏娃。

上帝在东方的伊甸,为亚当和夏娃造了一个乐园。那里地上撒满金子、珍珠、红玛瑙,各种树木从地里长出来,开满各种奇花异卉,非常好看;树上的果子还可以作为食物。园子

当中还有生命树和分别善恶树。还有河水在园中淙淙流淌,滋润大地。河水分成四道环绕伊

甸:第一条河叫比逊,环绕哈胖拉全地;第二条河叫基训,环绕古实全地;第三条河叫希底

结,从亚述旁边流过;第四条河就是伯拉河。作为上帝的恩赐,天不下雨而五谷丰登。上帝

让亚当和夏娃住在伊甸园中,让他们修葺并看守这个乐园。上帝吩咐他们说:“园中各样树

上的果子你们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们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死。”

亚当和夏娃赤裸着绝美的形体,品尝着甘美的果实。他们或款款散步,或悠然躺卧,信

口给各种各样的动植物取名:地上的走兽、天空的飞鸟、园中的嘉树;田野的鲜花。

他们就这样在伊甸乐园中幸福地生活着,履行着上帝分配的工作。

这样的生活看似幸福甜蜜,但是亚当和夏娃仍只能算是自然的一部分,他们处于枷锁之

中,处于与自然的始发纽带之中,这种始发纽带成为人的理性和批判能力的绊脚石,于是亚

当和夏娃去吃善恶树的果实,摆脱这种原始状态,追求自由成为了一种必然,这时亚当和夏

娃才能算作是人,真正的人,而不再是上帝圈养的“宠物”,人开始出现了。

但这时的人类只能算作是人,而不能是“个人”,人仍然生活在各种枷锁纽带之中,人

被赶出伊甸园之后,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表面看来人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人相对于自然越来越独立。但是人仍然生活在始发纽带之中,他仍然是以一

个部落、一个社会或者宗教共同体的一份子,而非作为一个个人来认识自己,这些仍然妨碍

他们成为一个自由、自决、有创造力的个人。其中,中世纪尤其明显。

和现代社会相比,中世纪最大的特征是缺乏个人自由。中世纪早期,人在社会等级中的地位是固定的。一个人在社会地位上几乎没有机会从一个阶级转变为另一个阶级。从地理位置来讲,个人也没有迁徙的自由,个人几乎不可能从一个镇迁到另一个镇,更不要说从一个国家迁到另一个国家,他必须从生到死,呆在一个地方,甚至连随己所好吃穿的权利都没有。工匠的产品必须限价售卖,农民必须到指定的城镇市场买卖,行会会员不得向本行会以外的人泄漏任何生产技术的秘密,还必须与会友共享便宜的原材料。个人、经济和社会的生活都是受制于种种规则和义务,概莫能外。

但是,中世纪的原始纽带带给个人的不仅仅是这些。尽管中世纪的人在现代意义上是不自由的,不过他既不孤单,也不孤独。由于自降生起个人便在社会世界中有了一个确定的、不可变更而又毋庸置疑的位置,他扎根于一个有机整体之中,没必要也无需怀疑生命的意义。人与其社会角色是一致的,他是农民,是工匠,是骑士,而非偶然的从事这种或那种职业的个人,社会等级便是一种自然等级,也是给人一安全感和归属感的明确部分。

始发纽带主要带给人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他束缚了人的自由,人始终处于枷锁之中,没有真正的自由;另一方面始发纽带给了个人无限的安全感,他有自我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不必怀疑。

这时的人仍通过始发纽带与世界相连。“个人”尚不存在。个人自我意识、他人意识及世界意识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尚未意识到三者是独立的个体。

总之,一句话——人只是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人,而不是“个人”。

到了中世纪晚期,社会结构和人格发生了变化。中世纪的一体化和集中逐渐减弱。资本、个人经济动机及竞争日趋重要。资产阶级日益崛起,“个人”开始出现,个人主义思想引人注目,影响了人类行为的方方面面,这就是人类社会的个体化进程的加速,它对不同的阶级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但正如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说的,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中坚是中产阶级,书中主要研究的是中产阶级。

在这一个体化进程中,主要伴随的是两方面的内容。

个体化进程的一方面是自我力量的增长,可以称之为积极的自由。个人摆脱了中世纪经济和政治纽带的束缚,在肉体、情感和精神上越发强壮,各方面的强度和活动都在增加。在个人意志和理性的引导下,有组织的结构发展起来。他在新制度中发挥积极独立的作用,获得了积极意义上的自由。他可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从一个阶级变成另一个阶级,他对自己的产品有了自由的处置权,他也拥有了迁徙的自由,可以从一个地方迁徙到另一个地方,甚至进行跨国、跨洲的迁徙和旅行。

个体化进程的另一方面是孤独日益加深,可以称之为消极的自由。始发纽带提供了安全保护,以及与外面世界连为一体的基本条件。个体化完成,个人独立存在,与世界分离;与世界相比,个人觉得世界强大无比,能压倒一切,而且危险重重,个人只能独自面对世界更方面的危险和强大压力,于是个人产生一种无能为力感和焦虑感。

个人在摆脱中世纪的经济以及政治的始发纽带的束缚的同时,他也摆脱了始发纽带曾经带给她的安全感和归属感。个人产生以后,生活不再是以人为中心的封闭世界;世界已变得无边无际,同时又富有威胁性。由于个人失去他在封闭世界里的固定位置,日益沦为资本的奴隶,他再也难以找到生活的意义所在,他开始对生活、对自己产生深深的怀疑。每个人都成了潜在的竞争对手,他与同胞的关系对立起来,疏远起来。

个体化进程使现代意义的个人真正出现了,人自由了,成为了个人,但同时始发纽带带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不见了,个人孤立无助,倍受各方威胁,逐渐被个人的微不足道敢喝不安全感所淹没。新的自由产生一种深深的不安全感、无能为力、怀疑、孤单和焦虑感。

个体化的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理想状态可以互相抵消,用个人力量的增长来战神孤独感。但是由于一些个人和社会的原因,个人自我的增长受到了阻碍。中产阶级在个体化过程

中实现了个人自我力量的增长,但相对于富有阶级和资本来说仍然是微不足道的,有限的个人自我的增长无法抵御越来越深的孤独感。

在这个时期,宗教改革出现了,新教表达了一般中产阶级的感受,而且在理性化和系统化过程中强化了这一过程。新教赋予个人在宗教事务中的独立性,否定了教会的权威,斩断了个人和教会这一宗教共同体的联系纽带,扩大了个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它同时告诫个人,要完全接受自己的无能为力,承认自己本性的邪恶,要把毕生视为一个赎罪的过程,要完全贬抑自己要不懈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自己的怀疑和焦虑;只有彻底臣服,才能被上帝所爱。

新教表达了个人要求自由的一方面,也表达出了个人的无能为力感。新教在满足个人的这种心理需求的同时,个人也因经济和社会变革形成的性格结构,在受到新教的强化之后,又成为塑造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些性格特质——强迫个人去劳动、厉行节俭、甘愿把自己的生命当作他人达到目的的工具、禁欲主义以及强迫性的义务感,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

新教强化了个人自由的两个方面,并使人做好了扮演现代工业制度中的角色的心理准备。

资本主义现代工业得以进一步发展,加重了个体化过程中两方面的矛盾。

一方面,个人自我更加强大。个人越来越独立、自主,富有批判精神,积极的自由迅速发展。资本主义把个人从传统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促进了个人自我的成长。资本主义经济的总体特征之一——个人主义原则得到充分发展,个人为了自己惊醒经济活动,他的全部动力就是自利和自我中心。

另一方面,孤独感日益加深,消极的自由也与日俱增。个人越来越孤立、孤独、恐惧。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切断了个人与他人的所有纽带,将个人和他的同胞分离开来,个人完全形单影只,孤独面对强大的力量。同时,个人臣服于经济目的,成为实现它的一种手段,成为了资本主义现代工业的一个齿轮,成为了资本的奴隶。

随着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到来和突飞猛进的发展,削弱个人自我的因素越来越多,加强自我的因素越来越无足轻重。个人的自由越来越多,同时个人获得经济成功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自由越来越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个人的无能为力感和孤独感加强了,于是个人开始寻求解决这种孤独感的方法,哪怕为此放弃先辈历经千辛万苦争取来的自由也在所不惜。

各种各样的自由逃避机制应运而生。

㈠权威主义

放弃个人自我的独立倾向,欲使自我与自身之外的某人或某物合为一体,以便获得个人自我所缺乏的力量,寻找一个“继发纽带”以代替已经失去的始发纽带。

受虐—施虐冲动是其中的典型,他们试图通过除掉个人自我或完全主宰他人的方式来摆脱个人的无能为力与孤立。

㈡破坏欲

与受虐——施虐冲动不同,破坏欲的目的不是主动或被动的共生,而是消灭其对象。但其根源也是无法忍受的个人的无能为力和孤立。

纳粹主义是个经济政治问题,但它对整个德意志民族的主宰是建立在心理基础上的。本书主要关注纳粹的心理方面,即纳粹主义的人性基础。

从心理方面讲,纳粹主义是“权威主义”逃避机制的极端体现方式之一,同时又包含一定的破坏狂倾向。权威主义人格的本质是同时具有施虐——受虐冲动。施虐冲动的目的在于拥有控制另一个人的无限权力,其中多少夹杂着破坏欲。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中描述的,他对群众既蔑视又爱,是典型的施虐冲动,对政敌的破坏欲同时是他施虐冲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虐冲动的目的在于把自己完全消解在一个强大权力中,借此来分享他的力量和荣耀。

如希特勒在书中述说“他们想要的是强者的胜利和弱者的灭亡或无条件投降”和“女人„„愿意臣服于强壮的男人而不愿统治软弱的男人,群众像女人一样,他们爱统治者而非恳求者,他们在内心里更满足于不容忍任何反对者的理论,而不是主张完全自由,因为他们常常不知道用自由来干什么,甚至容易觉得自己被抛弃了”。施虐和受虐倾向的原因都在于个人无法忍受孤立,需要借共生关系来克服这种孤独。

希特勒在他的书中体现了两种倾向:渴求支配他人的权力,渴望臣服于一种压倒一切的强大外在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希特勒的思想和纳粹的意识形态是一致的,这种倾向也是他在无数演说中所宣扬的。他宣扬的本质上是一种施虐——受虐倾向,这样倾向符合当时德国广大中产阶级的性格结构,这些人被这些“教义”所吸引、所激动,并成为表达他们感受的那个人——希特勒的狂热信徒。

整个纳粹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心理基础之上的,希特勒把自己的允诺变为现实的政治实践。在纳粹制度中,一套登记制度建立了,其中每一个人上面都有一个他要臣服的人,下面则是他支配的人;高层顶端的领袖则把自己淹没在高高在上的命运、历史、自然之类的权力之中。这样,纳粹制度满足了人的性格结构中生发的欲望,人们可以通过受虐和施虐来排遣孤独,纳粹制度成了缓解人们孤独感的鸦片。

权威主义意识形态及实践的作用可以和精神病症症状的作用相比。这些症状源于无法忍受的心理状态,同时又提供了一套治疗方案,是生命成为可能。遁入共生可暂时减轻痛苦,但并不能消除痛苦。人类的历史是个体化不断加深的历史,也是自由不断增大的历史,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同时增加,多数时候速度超过了积极的自由,个人被无能为力感和孤独感所折磨,渴求放弃自由。权威主义制度不能抹杀人追求自由的基本条件,也不能消灭源于这条件对积极自由的追求,更不可能使人回到始发纽带之中。

㈢机械趋同

这种逃避机制是现代社会里的大多数常人所采取的方式。在这种机制里,个人不再是他自己,或者说不在是“个人”,而是按文化模式提供的人格把自己完全塑造成那类人,于是他变得同所有其他人一样,和人们的期望一样,完全成了社会文化模式的投影。个人与世界之间的鸿沟消失了,意识里的孤独干涸无能为力感也一起消失了。现代民主制度就是这种机制的典型。

现代民主社会里,人们引以为荣的是个人可以不屈服于任何外在权威,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思想,并想当然地认为这个自由几乎自动的保证了我们的个性。但实际上,我们根本没有自己的思想,或者说大多数的个人没有自己的思想。现代教育的结果就是扼杀了自发性,外加的感觉、思想和愿望取代了原始的心理活动。渐渐的,现代人生活在幻觉之中,个人自以为知道自己想要的和思想的是什么,而实际上他想要的只不过是别人希望他咬的东西。

人和人不再有什么实质上的差别,他们机械的趋同,都只是现代教育——这一模具规模生产出来的“机器人”。

权威主义和机械趋同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自由的消极一面,个人仍然饱受无能为力感和孤独感的困扰。

人们通过权威主义和机械趋同来逃避自由——消极的自由,个人被赶进了心得纽带关系的束缚之中,妄图以此取代始发纽带。但是这种纽带与始发纽带是不同的,因为那时人还没有成为一个完全分离的人。逃避自由并不能恢复已经失去的安全感和存在感,只是好似精神病患者一样,帮助个人忘掉他已经是一个完全分离的个体,始发纽带永远不会再回来。他以牺牲个人自由换来的安全是那么的脆弱和不堪一击。可以说,他逃避了自由,陷入了新的束缚之中,得到的只是阿Q式的安全感。

以上这些可以说是本书的主题,它完成了解读纳粹主义兴起的任务,弗洛姆在本书的最后还试图寻找一种平衡——积极的自由充分发展,同时克服消极的自由,个人自由而不孤独,有批判精神但并不疑虑重重,独立但又是人类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一个自由民主,人道主义的国家里,社会应该尊重人性的发展,鼓励个人的自发感觉,鼓励创造性的思考,而个体应当自我认识,摆脱自由与束缚的恶性循环,寻找一种积极自由的状态,发挥自己的个性,自发活动(所谓自发活动包含爱和创造性的工作),实现自我,体验到“生命只有一个意义,那就是自发自动地生活”。

弗洛姆写道:“面对权威主义制度,民主政体不但不应退缩,而应主动出击,并继续实现几世纪以来为自由斗争的那些人心目中的目标。惟其如此,才能战胜形形色色的权威主义制度。民主政体必须向人们灌输最强烈的、人的思想能够有的信念,即,对生命、真理及积极自发实现个人自我的自由的信念。惟其如此,民主才能战胜虚无主义势力。”

弗洛姆理想的解决自由两方面矛盾,追求积极自由的方法是计划经济和大众的民主,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主义道路。但是,我不禁要问,生活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我们没有孤独和无能为力感么,我们安全吗?

6.美国的新闻自由对言论自由影响 篇六

美国国父既然在宪法中提出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那么言论自由定有其不容忽视的价值。通常来说, 言论自由的价值理论有以下几种:第一, 言论自由与真理理论。真理是客观存在的, 真理又是不断发展的。对真理的认识与揭示依赖于人类集体的努力, 无论谁都不能断言他人的认知对于追求真理是毫无意义的。因此, 人人享有言论自由, 自由表达自己对客观世界认知的观点或者质疑他人的观点, 对人类追求并不断促进真理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二, 言论自由与社会民主理论。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美国宪法最初提出并保护的就是人们有表达不同政治观点的自由。只有不同的政治观点都能被自由地表达出来, 才能建设民主政治, 否则就是独裁。第三, 言论自由与个人自主理论。该理论认为作为独立自主的本体的个人, 有自由决定自身一切事宜的权利, 其中包括不受政府干涉地自由表达自己的权利。某种言论受到保护是因为对表意者本身有价值, 而非对他人有某种功用。

不过言论自由也有负面的影响。言论自由的前提下, 普通大众发表的不仅包括批评政府的政治言论, 还包括恐吓、挑衅、泄露国家机密、低俗、仇恨、淫秽色情等各种类型的言论。而后者涉及的这些言论带来的是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 当言论自由和其他社会基本权利发生矛盾时, 给言论自由权规定一定的限度, 还是非常必要的。例如, “危险倾向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平衡原则”和“绝对原则与行动原则”, 这些原则的先后制定就是要界定哪些言论自由是不受宪法保障的。

二、新闻自由的意义与负面影响

在美国, 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势力”, 享有“新闻自由”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政府在和平时期不得对媒体实施新闻检查。这项基本权利具体内容使美国媒体享有:采访新闻的自由;传递新闻的自由;发布新闻的自由;意见批评的自由。美国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的权利有着如下重要的意义:

其一, 保障普通大众的知情权。普通大众对于外部世界发生的事件拥有知情权 (the right to know) 。而这种知情权得以保障的前提是新闻媒体拥有自由报道的权利, 即拥有新闻自由的权利;否则, 人民的知情权只是空谈。

其二, 给普通大众的言论自由提供表达平台。人民自由表达自己言论有两种方式:街头发言者模式 (the street corner speaker) 和基于媒介的表达模式。[1]在大众传媒发达的今天, 通过媒体来发表自己的言论更具有效性, 媒体于是成为人民表达自由言论的最主要的载体。因此, 只有保障了新闻自由, 言论自由才可能实现。

其三, 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媒体的“看门狗”的作用。媒体在民主社会中所扮演的首要角色是对国家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媒体应当全面监督国家和政府的行为, 应当无所畏惧地揭露滥用官方权威的行为。当然这一作用也是在新闻自由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

新闻自由有着重要的正面意义的同时也有着一些负面影响。例如, 自由报道权与隐私权之争。一味强调自由报道权利会导致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结果。再如, 长期以来被热议的新闻道德问题。该问题就是源自一些新闻从业者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以不道德的方式获得新闻, 或者报道失实新闻等行为。要使新闻自由成为真正积极意义的自由, 需要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在享受新闻自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道德约束解决不了的问题, 还需政府制定相应法律政策进行规范, 最大限度地降低新闻自由的负面影响。

三、新闻自由对言论自由的影响

上文论述了新闻自由对言论自由的影响之一:新闻自由使人民的言论自由成为可能。但是那是理想状态下的情景, 现实远非那么简单。因为新闻自由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这些影响也会波及言论自由的实现。

(一) 影响新闻自由的因素与普通大众的言论自由

(1) 美国政府对新闻自由的限制。1) 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或通过法律手段来限制新闻自由。早在1934年, 美国国会通过《联邦通讯法》 (Federal Communication Act) , 要求成立联邦通讯委员会 (FCC) 。法案授权FCC制定行业规则并行使执法权力。该联邦机构掌握着电台经营许可证, 用来向公司或个人发放。获得许可证的公司或个人才能建造和经营广播电台。要获得许可证, 必须符合FCC制定的各种要求。如果经营过程中违章, FCC可随时吊销执照。因为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 这些规则的解释权也归政府。因此, 媒体的新闻自由会受到政府制定各种政策或其他法律手段的诸多限制。2) 美国政府在战时或特殊时期会对新闻自由进行管制。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冷战、越战、海湾战争期间以及911事件后都对新闻进行了管制。以第一次世界大战为例。美国宣战一周后, 威尔逊总统就授意成立公共资讯委员会, 用以发布关于战争的消息, 以协调政府的宣传工作。这是美国首次从政府最高层主动建立信息协调机构, 而不是被动地通过制裁行动去限制不当言论的传播。与此同时, 限制性的法律也逐步出台。国会在1917年6月15日通过了旨在防止破坏行动和向敌人泄密的《反间谍法》, 并经总统批准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美国历史上涉及新闻或言论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该法案还授权邮政总局局长宣布, 违反该法案相关规定的信件传单报纸小册子书籍等材料, 一律不得邮寄。[2]通过这些措施, 美国政府对新闻自由进行管制, 用以防止媒体报道不利于政府的言论或消息。3) 美国政府作为媒体最主要的消息渠道, 可以通过把想要公开的信息提供给信赖的媒体来左右媒体报道的内容。例如, 伊拉克战争期间, 随军记者被分成若干类, 不支持战争的多数记者得不到特许证, 无法接近前线, 只能报道军事行动的前期或后勤活动;真正能在前线采访的只有CNN和FOX的记者。在伊拉克战事的报道上, 美国主流媒体播出的多是经过过滤的有利于政府的消息。[3]当然美国政府对消息的过滤不只是在战争期间, 和平时期亦是如此, 实例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美国政府通过以上各种途径来限制新闻自由, 杜绝不利于政府或者影响社会秩序的新闻或言论被报道出来, 从而维护其统治秩序。

(2) 垄断媒体集团对新闻自由的影响。现在, 六家媒体巨头 (通用电气公司;新闻集团;迪斯尼, 维亚康姆;时代华纳公司;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控制了美国90%的报纸、电视和电台。这些媒体巨头拥有巨大的权力, 他们可以决定报道什么新闻, 凡影响集团利益的新闻一概不予报道。例如, 有关集团黑幕的新闻;生意合作集团的负面新闻;一些可能引起政府不满的政治敏感新闻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闻自由。媒体不能自由地充当普通大众发表自由言论的平台, 也就很难起到监督政府作用。

(3) 媒体追求商业利润的目的对新闻自由的影响。追求商业利润是媒体的主要目的。媒体只有不断赢利才能生存下去。为了赢利, 媒体必然千方百计地提高报纸杂志或电视节目销售量, 提高网络的点击率。为此, 就要迎合读者、听众、观众或网民的口味, 就要取悦广告商等等。显然, 当赢利成为媒体的一个重要目标, “客观”、“中立”、“超然”等媒体的价值必然就要被放弃, 去屈从于获得各种经济利益的目的, 媒体的新闻自由也就受到了相应的影响。

毋庸置疑, 新闻媒体是普通大众发表自由言论的主要媒介或平台, 所以当媒体新闻的自由受到其他因素干扰后, 牺牲的是普通大众言论自由的权利。

(二) 新闻媒体的“双重身份”与普通大众的言论自由

既然新闻自由属于新闻媒体的权利, 而言论自由又是普通大众也是新闻媒体作为一个个体的权利。分析一下媒体作为“发言者”和“媒介”的双重身份, 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解读和论证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局限性。

(1) 作为“发言者”的媒体。如果把媒体看成一个个体, 它也可以成为发言者。按照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 媒体也同样拥有这个权利。当作为发言者的新闻媒体和作为发言者的普通大众利益发生冲突时, 那么宪法赋予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可以使媒体有权拒绝普通大众发表自由言论的要求, 从而限制甚至剥夺普通大众的言论自由。

(2) 作为“媒介”的媒体和普通大众的“接近权”。作为“媒介”媒体是普通大众发表自由言论的媒介。它不应该有自己的观点, 其作用就是为大众发表不同的观点提供平台。从这个角度讲, 新闻媒体是普通大众言论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 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如伴随着媒体技术和产业迅速发展, 普通公民却在失去对媒体的“接近权”。……媒体和新闻界日益垄断化和专业化。而伴随这一趋势的, 是媒体不再是人民观点的代言和中介, 媒体开始具有其独立而强烈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观点。[1]

换句话说, 媒体尽管还是普通大众发表言论的媒介平台, 但是随着其自身力量的壮大, 它越来越倾向于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观点。从而也让普通大众渐渐失去了对媒体的“接近权”, 失去利用媒体发表自由言论的机会。从这个角度讲, 媒体的新闻自由不但没能保证普通大众的言论自由, 反而成为普通大众发表自由言论的一个障碍。

(三) 网络媒体新特征与普通大众的言论自由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起的媒体, 有着自己的特征, 其对普通大众言论自由的影响也不同于传统媒体。

(在Reno案中) 斯蒂文法官列举了因特网这种大众媒体所具有的一些特征, 总结一下有四点:一是极易接近 (access) 。二是内容丰富多样。三是浏览的直接性 (straightforward) 和主动性。四是因特网的去中心化或分散化。因特网上, 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分散地储存在世界各地的、数以万计的网民的个人电脑上。因此, “互联网上不存在一个可以屏蔽个人网站或服务的中心”。[1]

与广播、有线电视或报纸等存在或拥有一个或一些控制和垄断中心的媒体相比, “去中心化”的互联网为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提供了广阔的渠道和空间。

不过互联网也并不是真正自由的平台。莱斯格在他极负盛名的《代码》一书中非常明确地指出:互联网在本质上并不是自由的。在莱斯格看来, “可规制性” (regulability) 是因特网的本质属性。因特网作为媒介在技术上具有极高的可塑性。莱斯格指出, 直接针对内容进行管制虽然粗暴, 但是普通大众至少知道言论自由在什么时候被剥夺了。但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过滤则可能使普通大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言论自由受到侵犯。所以说在互联网时代普通大众并未获得真正的言论自由。首先, 作为媒体的网络本身不是自由的。它在其所属的媒体集团控制之中, 其所属的媒体集团又被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加以管制。本身不自由的网络自然不能自由地发布任何想发布的信息或言论。其次, 作为发言者的普通大众若要借助网络这个媒介发表自己的言论就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网络本身的不自由对普通大众自由言论的影响。二是网络媒体因为维护其新闻自由权利对普通大众发表不同言论时施加的干预。

政府是互联网背后无形的手, 网络媒体所属的垄断集团也无时无刻不在施加影响。网络媒体作为媒介, 为维护其新闻自由, 当普通大众所发表的言论影响到网络媒体利益时, 它也会限制普通大众的言论自由。因此, 普通大众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还是在政府或媒体垄断集团以及网络媒体的掌控之中。

四、结论

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基本权利。两者之间有着诸多联系。本文论证的是新闻自由对言论自由的影响。正如前文所提及的:新闻自由是宪法保障新闻媒体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普通大众的基本权利 (当把新闻媒体作为一个个体, 作为普通大众的一员的时候, 它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鉴于媒体的双重身份, 媒体的新闻自由对普通大众言论自由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必要条件

普通大众言论自由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作为街头发言者。二是借助媒体这一媒介。第一种方式实施起来较为简单, 普通大众可以站在街角对来往行人发表自己的言论, 但是这种方式如果不经过媒体大规模报道影响甚微。在大众传媒发达的今天, 第二种方式是普通大众发表自由言论的主要途径。媒体享有新闻自由这一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就成为保障普通大众言论自由的必要条件。如果媒体没有新闻自由权利, 普通大众可以借助这个平台发表自由言论的说法就成为空谈。

(二) 新闻自由的权利赋予媒体限制大众言论自由的权力

随着媒体和新闻界日益垄断化和专业化, 媒体开始具有其独立而强烈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观点。而新闻自由的权利也使媒体发表自己独立观点变得顺理成章。当普通大众言论与媒体观点不一致, 或者其言论会影响到媒体的利益时, 媒体就会以新闻自由为理由, 拒绝发表其言论, 从而限制甚至剥夺普通大众的言论自由。

总之, 美国的新闻自由对言论自由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扩大其积极一面、消除其消极一面应该是走向真正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唯一选择, 但是鉴于各方面的制约因素, 美国这样一个自以为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国家也难以做到这一点。也许, 新闻和言论自由与其说是一种既成事实, 还不如说是人们追求的目标。

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是美国宪法保障美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侵犯人民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这里有两个重要的概念: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和新闻自由 (freedom of press) 。新闻自由一般可以理解为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 即新闻媒体有决定出版或者发表哪些言论的自由。“或者说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这一特殊主体的言论自由, 它是一个从属于言论自由的概念或分支。”[1]“当人们笼统地谈论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时, 虽然大家都很清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更多的是把新闻自由视作一个从属于或被包含于言论自由的概念, 而不去考虑它们之间是否可能存在张力甚至冲突。”[1]本文试图通过论证阐述美国新闻自由对言论自由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

摘要: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美国人民的两项基本权利。本文论述了言论自由的价值与负面影响, 新闻自由的意义与负面作用。进一步从新闻媒体作为发言者和媒介的双重身份角度论述了新闻自由对言论自由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指出让新闻自由对言论自由积极的影响得到保障, 让消极影响得到限制, 是各方需要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街头发言者,媒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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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学术自由与精神自由 篇七

余秋雨《寻觅中华·稷下》直面这样的现实,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下学术自由与精神自由的实际失落这个历史性的巨大遗憾。

“稷下学宫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显而易见的:它是齐国朝廷建立的,具有政府智库的职能,却又如何摆脱政府的控制而成为一所独立的学术机构,一个自由的文化学宫?”余秋雨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发现与结论?一切的发现都不过是基于现实反思的结果。通过这样的一个发现,余秋雨实然指陈了当下学术遭遇行政绑架的社会现实,并以稷下学宫的美丽盛景道出了心中的学术自由的理想:“保持思维对于官场的独立性,是稷下学宫的生命。”是的,稷下学宫,如百溪入湖,孔子式的“流亡大学”在这里汇集了。流亡是社会考察,汇集是学术互视,对于精神文化的建设都非常重要。而稷下之所以即便在成为一片废墟之后依然能刺穿历史,矗立在精神文化的传承之中,就是因为稷下不为任何力量所左右的自由精神——

“稷下学宫是开放的,但也不是什么人想来就能来。世间那些完全不分等级和品位的争辩,都称不上‘百家争鸣’。……稷下学宫对于寻聘和自来的各路学者,始终保持着清晰的学术评估。这就使学宫在熙熙攘攘之中,维系住了基本的学术秩序。”

蓦然惊悚!

当所谓的“开放”到了一种失去限度的程度的时候,当我们沾沾自喜自以为得到了自由的时候,话语的空间不知不觉间变成了一个以嗓门论是非的闹市,如同我们今天不少传媒的“文化版面”一样——谁敢断论今天盛行于媒体的那种“自由”是真自由还是伪自由?谁又能给多元并存中的任何一种价值体系一个真正的名份?从共鸣时代到未鸣时代再到众生喧哗的时代,当今天“自由”也成为行为艺术之一种,自由本身成为了无法诠释的荒诞。“维系基本的学术秩序”,我很赞同,任何自由都只能是相对存在的。

正是因为这样的不为权术绑架的高贵的独立和自我严谨约制的学术操守,使得稷下学宫里流出了真正平等的学术争鸣和富于生命力的精神自由,从而使各种文化、诸子百家进入一种既高度自由又高度精致的和谐状态。余秋雨这样表述这种伟大的和谐状态:“世上有很多文化,自由而不精致;又有很多文化,精致而不自由。稷下学宫以尊重为基础,把这两者统一了。因此,经由稷下学宫,中华文化成为一种‘和而不同’的壮阔合力,进入了世界文明史上极少数最优秀的文化之列。”这“极少数最优秀的文化之列”都有什么呢?这是一个精神文化的建筑群,是一个文明的圣地,在这个圣地里,聚合着这些在人类历史上开山立派的精神巨人:孔子、释迦牟尼、苏格拉底、墨子、德谟克利特、孟子、亚里士多德、庄子、阿基米德、韩非子……在这份名单里,东方文明故地与西方文明故地奇妙地遥相呼应,不禁令人惊叹,这么多无法超越的中西方经典高峰,为什么会在那样一个相对集中的历史片段里奇妙地相聚?他们给了数千年后的我们什么样的昭示?

光影的喧哗或沉默里,“前进了还是倒退了?”将永远是历史轮回无法逃避的宿命之问。

(作者单位:浙江温州中学)

8.自由的诗歌欣赏 篇八

清清的河水,

缓缓的水流。

一群大小不一的小鱼和一条大鱼来回穿梭。

他们从桥下经过,

成了桥永久的过客。

他们也不远去,

似乎只在这片停泊。

河的`尽头不知在哪里,

只能胡乱揣测。

流水渐渐远去,远去,

河的身影也慢慢的隐没。

鱼儿不能没有水,

水就是他一生的广场。

自然的法理就是这样,

不可捉摸同时无可奈何。

小小的改变却像推大山,

纠葛更无果。

有的观念犹如千年老树的巨根,

在思想的土壤根深蒂固,

却结下苦果。

陈旧的家具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为了生活的需要早该退场。

滚滚的江水在千万的水流的汇聚下更加意气风发,

高山的雪水不断壮大江水的力量。

无数细流的长久支持才是这翻滚的生命的保障。

给笼中被禁锢的鸟儿一个希望,

隔断阻挡,

9.喜爱自由为题的诗歌 篇九

大自然儿喜欢自由

花儿爱开就开

爱怎么开就怎么开

想开成什么样就开成什么样

草儿爱长就长

爱怎么长就怎么长

想长多高就长多高

想长成什么样就长成什么样

鸟儿爱怎么飞就怎么飞

爱飞多高就飞多高

想飞多远就飞多远

想飞去哪里就飞去哪里

风儿爱怎么吹就怎么吹

爱吹往哪方就出往哪方

想吹得得温柔就吹得温柔

想吹得怎么凌厉就怎么凌厉

雨儿爱下就下

爱怎么下就怎么下

想斜着下就斜着下

想直着下就直着下

想下大就下大,不爱下大就不下大

想下多大就下多大

想下多小就下多小

天儿要怎么清就怎么清

要怎么昏就怎么昏

想清成什么样就清成什么样

想昏成什么样就昏成什么样

……

人类儿也喜欢自由

那大地我爱怎么挖就怎么挖

爱挖哪儿就挖哪儿

爱挖多深就挖多深

那石油那矿藏可比你大自然的命要宝贵得多!

那花儿草儿的`

我爱怎么就踩怎么踩

爱怎么摘就怎么摘

我人类儿的心情可比大自然儿的心情更值得重视和关心!

那被我用废的脏水,留你何用

我爱怎么排就怎么排

爱往哪里排就往哪里排

我人类儿的健康干净可比你大自然的将康干净更重要!

还有

你看

我们工厂里冒出来的烟雾

它爱怎么飘就怎么飘

在你的空中是多么的美丽动人

把你大自然儿落日的余辉更添上了一层朦胧的美感!

……

大自然儿喜欢自由

人儿也喜欢自由

自由喜欢

欢喜自由

10.“自由基”让人不自由 篇十

相信很多人都观察到这样两个现象。

一是在我国医疗条件和人们的生活水平一天比一天好起来的当今时代,患高血压、糖尿病等“富贵病”的人也越来越多了。每年约110万人死于癌症,发病人数140万。这些疾病“扩军”之快、危害之大,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

二是许多名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远比一般人群优越,可寿命却与中国人的平均寿命相差较远。比如在2005年相继去世的著名演员古月、高秀敏和傅彪等人,其寿命分别为66岁、46岁和42岁。中青年科技人才和企业家早逝的“苦新闻”,更是屡屡见之于报端。

与上述两个现象同时存在的还有两个令人深思的数据。据统计,人们目前的收入是20年前的20倍,而医疗开支却是20年前的200倍。许多人因此而返贫,给他们本人及其家庭乃至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如果把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条件比作水,把健康和寿命比作船,那么,这些人为什么没有出现“水涨船高”呢?原因显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自由基让人不自由。

什么是自由基

如果只是一般性了解自由基,记住4条就够了。

首先,凡含有单电子的分子或原子就叫自由基,也叫游离基。

第二,自由基是人体内的垃圾,是引起诸多疾病的根源。

第三,人体是个高级“化工厂”,时刻都在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氧化还原反应,在这些反应过程中,常常出现电子的得与失,这就产生了自由基,或者说产生了垃圾。

第四,自由基的活性很强,容易与体内的蛋白质、脂肪等物质发生反应,生成氧化物或过氧化物;这些新生物质可导致肌体老化、产生疾病,但人体很难察觉到它存在。

自由基导致的主要疾病

医学已经证实,至少?000多种疾病与自由基有关。

——在心血管系统,可导致高血压、粥样硬化、心肌梗塞、冠心病等。

一一在内分泌系统,可导致糖尿病及其各种并发症。

——在消化系统,可导致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肝坏死等。

——在神经系统,可导致帕金森氏病和老年痴呆等。

——在泌尿系统,可导致前列腺炎、肾衰等。

——在免疫系统,可破坏免疫功能,使人体抵抗病能力下降。

——在呼吸系统,可导致肺气肿等。

——在癌症方面,几乎能使人体所有器官产生癌变。

此外,自由基还可导致关节炎、肩周炎、骨质疏松症和白内障等疾病。

自由基与基因突变

现代科学认为,自由基之所以导致诸多疾病发生,缘于它能引起人体基因突变(损伤)。

所谓基因突变,是指DNA(脱氧核糖核酸)结构发生了异常变化。当这种变化发生在那些对生命过程至关重要的基因上,就可能导致细胞正常功能严重紊乱甚至死亡。

什么是DNA?它存在于细胞核内,其结构像个螺旋型阶梯,其主要功能是复制、控制蛋白质合成。在DNA阶梯上有30亿个碱基对,碱基对沿螺旋线一个叠一个地排列起来,每若干个碱基对组成一个功能片段。这种功能片断就叫做基因。

人体基因总数约10万个。基因的功能是指示人体细胞完成一个个特殊使命,如:生长、发育、繁殖、遗传、物质代谢等。基因哪怕有微小的缺陷,人体就会出现种类繁多的疾病。包括肿瘤、高血压、溃疡病和糖尿病在内的1000多种疾病,都与基因突变有关,而自由基是导致基因突变的主要原因之一。基因有复制(遗传)的功能,但没有纠错的功能。

美国、日本、中国等国家合作,于2003年完成了“人类基因组计划”,成功地破译出基因的排列方式和一部分基因的功能。这一重大成果在延缓人体衰老和防治疾病方面具有划时代意义。目前采用的基因治疗、基因药物都是根据这一成果而来的。

不妨将以上描述归纳为两点其一,自由基可直接导致许多疾病;其二,自由基通过对基因的损伤而间接地引起许多疾病。

产生自由基的四大因素

现代医学认为,导致人体产生自由基的主要因素有四个方面:(1)自身因素,如吸烟、酗酒、抑郁、疲劳、过度紧张等;(2)物理因素,如紫外线照射以及由电视机、电冰箱、电磁炉、电脑、微波炉等家电产生的电磁波辐射等;(3)化学因素,如食品中的化肥、农药、添加剂、防腐剂以及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物等;(4)环境因素,如废气、废水、噪音以及粉尘等。

不难看出,生活在现实中的人,是无法拒绝这四大因素的。换句话说,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内自由基的数量会越积越多。既然自由基是人类健康长寿的祸害,那么,人类是否已经找到清除自由基、保护DNA的方法呢?答案是肯定的。

清除自由基、保护DNA的物质

国内外专家发现,许多化学合成药本身就容易产生自由基,所以把清除自由基、保护DNA的研究重点投向植物有效成分。目前,医学认为能够高效清除自由基的物质分别是:1.黄酮类。如黄芪总黄酮、银杏黄酮、大豆异黄酮等。2.维生素类。如VC、E、P(路丁)等。3.多酚类。如茶多酚、葡萄籽多酚、生育多酚等。4.微量元类。如硒(有机硒)、锌等。5.藻类。如螺旋藻等。6.胡萝卜素。

读者会问:凭什么说上述物质能够高效清除自由基?这里不妨介绍一个人们知道的事实——中国烟民的绝对数量和比例都远远超过美国,但肺癌发病率却低于美国。原因何在?医学界认为,这缘于中国人爱喝茶。绿茶富含维生素、微量元素、蛋白质、氨基酸等几十种有益于健康的成分,这些成分分别具有提高免疫力、抗衰老等作用,特别是绿茶富含的一种叫做茶多酚的成分,能有效清除诱发癌症的羟自由基。

人们对自由基与衰老很关注。在300多种关于生物衰老的理论中,各国公认的、研究最多的,是自由基理论和基因理论。自由基使细胞产生累积性氧化损伤一一导致基因损伤,加速细胞老化——加速人体衰老。

值得自豪的是,中国在清除自由基的研究和临床应用方面是比较先进的。这主要源于中国使用中药、提倡食疗的历史悠久,为当代科学家研究和利用植物有效成分清除自由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有关清除自由基的研究,已被许多研究机构列为重点科研课题,而不少科研院校与企业联手,共同研制出了清除自由基的产品。

不要等到疾病缠身才重视自由基

贫困少健康,但许多富裕的人也成了“药罐子”。说笼统一点,是他们的健康意识不强;说具体一点,是他们不懂得和不重视自由基的存在和危害性。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自由基是健康长寿的大敌,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量变到质变的关系,只要人们能够减缓自由基的发生率和发生速度,疾病的发生率和发生速度就会减少和推迟。减缓的办法是:必须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要走出三个误区:(1)人生在世,小灾小病在所难免,只要不得大病就行;(2)目前健康状况良好,用不着杞人忧天;(3)守在大城市,有“好医”、“好药”,病了也不怕。许多人正是由于没有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和走出这三个误区,所以体内自由基越积越多,小病拖成了大病,既增加了痛苦,又花了冤枉钱,还让家人跟着受罪。

11.原创诗歌自由 篇十一

一、大学生恋爱中的自由之一—选择自由

现在大学生的想法、独特, 不拘于各种形式, 其实早在我们之前就已经颠覆了父母包办的婚姻和恋爱, 现在提倡自由恋爱, 可以选择不同国家、不同肤色、不同年龄的人作为自己的终身伴侣, 于是就有了姐弟恋、忘年恋, 每个人的看法不同, 有些人认为忘年恋中的女主角是为了钱才和那些老年人在一起的, 其实也可能是正确的, 不过也不完全一样, 有些人是真心相爱的, 从中获得了真正的幸福, 例如翁帆, 可能你对她并不熟悉, 但是提到杨振宁你一定会认识, 她是杨振宁的第二任妻子, 他们的年龄差距是54岁, 一开始很多人也不看好他们, 对他们的结合有很大的争议, 但谁说他们的结合不是幸福的呢。翁帆28岁, 杨振宁82岁, 翁帆是被学校选中, 负责接待杨振宁、杜致礼夫妇, 当时清纯可爱的她深得科学家夫妇的喜爱。此后多年, 她和杨振宁夫妇偶有书信往来。2003年秋杜致礼在美国去世, 而翁帆并不知道。在2004年的一天, 翁帆接到杨振宁的电话, 邀请她见面, 他们的谈话很轻松随意, 这次见面以后, 杨振宁对翁帆难以忘怀, 他孤独的心被这个率真的姑娘温暖了。此后, 杨振宁总会给翁帆打电话, 而翁帆也渐渐地喜欢上了他, 后来杨振宁向翁帆求婚, 他们在翁帆的户口所在地办理了结婚手续。他们婚后的生活非常温馨浪漫, , 他们每天早上8点准时起床, 翁帆自己动手准备两人的早餐:两杯牛奶、几片烤面包、两个煎蛋, 简单而有营养。吃过早餐, 杨振宁去学校上班, 先生上班去后, 翁帆就在家里看书、修改论文。中午12点, 夫妻俩吃一点简单的午餐, 然后午休, 下午两点多, 夫妻二人各自工作。晚餐一般安排在6点半左右, 傍晚两个人在校园散步, 他们总是亲密地手拉手, 而且十指相扣, 杨振宁给翁帆讲一些国际著名的物理学家的故事, 或者讲他从前和家人到世界各地旅游的故事, 翁帆温顺地听着, 感觉温馨而满足。晚上, 两人坐在沙发上听音乐、看碟。他们的生活是那样简单而幸福, 谁说忘年恋就只是物质的追求, 也可以获得真正的爱情, 他们不是很好的例子吗?

其实, 对于爱情来说, 年龄、国界、文化都不是问题, 统统都不是障碍, 真爱可以跨过一切障碍, 突破世俗的阻力, 成就两颗真心。

大学生选择的自主权是有社会的开放和进步、网络的发展所决定的, 如果没有网络这个平台, 人们不可能认识更多的人, 更进一步地了解外面的世界, 如果社会不是很开放很进步, 人们对这种非同寻常的爱恋很包容, 那么也就不会有这些恋爱了。从这个角度说, 人们选择权越自主, 越说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大学生恋爱中的自由之二——行为自由

还记得《山楂树之恋》里的情景吗?静秋和老山的第一次牵手, 是借助一根树枝, 他们把手放在树枝的两端, 慢慢地向树枝中间靠拢, 从而达到牵手的目的, 非常保守。再看看古代的女子, 古代社会是男权社会, 女子要三从四德, 大门不出, 二门不迈, 甚至有陌生人在场时要“千呼万唤始出来, 犹抱琵琶半遮面”, 有些人出嫁时甚至还不知道对方的姓名, 更没有见过面, 如果两个人还未见面就已成婚, 没有了解对方, 怎么知道是不是彼此喜欢、彼此适合呢, 幸福又从何谈起呢?这是由于长期以来女性的地位低下, 对女性的要求较多, 这样的行为和做法束缚了女人的幸福权利。

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女性成长为了半边天, 她们对于各方面的要求也增加了, 不是仅仅停留在对对方的知情权, 还要对对方进行选择, 没有了封建保守的思想的约束, 人们的行为也就更加的开放和自由。

人们不会在陌生人面前羞答答, 而是大胆地与他们交流、沟通, 说出自己的想法, 勇于说“不”, 勇于追求自己的幸福, 勇于表达自己的爱意。以前, 总是男生主动追求女生, 想尽各种办法来哄女孩子开心, 费尽心思把她们追到手, 而女孩对自己心爱的男生只能远远地看着, 不能也不敢表白, 因为一旦这样做了会被人们认为不矜持, 会被人们看不起, 觉得是嫁不出去的表现, 但现在无论男女都可以勇于表达自己对心爱的人的爱意, 女生也会很大胆地表达出自己的情感, 而不是永远地藏在心里, 不敢挑明, 掖着藏着, 只能深受暗恋的折磨, 她们也可以想各种方式来打动男生, 用她们的真心感动男生, 换来男生真心的爱。

勇于向心爱的男生示爱也只是行为自由的一种, 还有很多方面。他们不像父一辈那样封建保守, 他们会用自己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爱意, 就像前些天大合唱遇到的一个男生一样, 他是机电学院的学生, 看上我们学校的一名女生, 在合唱的时候不能随便走动, 而眼看着就要结束了, 下次见面不一定是什么时候, 所以他临走前勇敢地向那个女生要了电话号码, 但可惜地是那个女生没有听清楚, 这个事情没有成, 但是他的勇气是可嘉的, 如果放在以前, 没有人敢这么大胆。另外, 他们也会在对方答应时就走过去牵他们的手, 不会扭扭捏捏, 羞羞答答的, 他们更加大方、自如。也许你听过或许见过一些年轻情侣在公共场合亲热, 拥抱、接吻, 很多人会认为有伤风化, 但也只是转过头不看, 顶多在背后咒骂几句, 试想一下, 如果在以前, 有人敢这样做吗?肯定没有, 那时他们的行为没有这么自由, 现在没有人对这些事情干涉太多, 社会也更加开放, 对这些行为很包容, 对这些现象见怪不怪了, 他们的行为才得以这么自由。

记得我文章前面提到的调查问卷吗?现在大学生对于性的态度也是越来越开放, 我觉得这主要是受西方文化的影响和网络发展的影响, 西方国家对于性的态度很开放尤其是美国, 他们的年轻人认为两个人见过三次面就可以发生性行为, 这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仍然是不能接受的, 但我们对于性的态度并不像以前那么保守, 比以前开放多了。

就拿前些年的事情举例, 明星濮存昕在他美国读书的女儿的行李箱里放了一样东西, 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认为他的行为有些不合适, 这样引起众人争议的东西是安全套, 当时的人们并不能接受这么刺眼的字眼, 和这么赤裸裸的话题, 他们认为这是个很敏感、很尴尬的事情, 父亲不能这样做, 不能把这种东西明晃晃的摆在桌面上。其实我倒认为没有什么, 这显示了父亲对女儿无私的爱, 他不希望女儿受到伤害, 想让女儿了解性知识, 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这是爱的一种形式。引起争议的原因在于中国人太保守了, 思想太封建了, 不能接受这么开放的做法, 家长不愿意这么早把性知识教给孩子, 认为没有必要, 会误导孩子, 但恰恰相反, 如果等到出事了才补救, 岂不是很晚?正是由于父母的尴尬, 不愿意讲, 大多数年轻人会从书本上、影视节目上获取性的知识, 对性的好奇引导了年轻人对性的自由。

以前的女性只被看作是繁衍后代的工具, 而且人们重男轻女, 一定要让女人生儿子, 这让女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性的自由, 而现在重男轻女的思想淡淡消散, 女人可以追求自己的性福, 满足自身的要求。你或许会从众多男性强奸女性的案件中, 听到一两件女性性骚扰男性, 强奸男性的案件, 但是可悲的的是没有立法根据, 无法立案, 原因是此前很多年女性一直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 属于受保护的对象, 但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 对于性的要求也在增加, 并不是简单的只为生孩子, 而追求的是高品质的夫妻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性的自由也开放了。

在这样的氛围影响下, 加上年轻人本来好奇心就很强, 很富有激情, 他们对性的态度更加开放和自由。对现在的大学生来说, 婚前发生性行为已经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了, 他们多数不再坚守父母那一辈要把第一次留给丈夫的想法, 而是婚前就已经尝试了, 虽然有些人还是有处女情结, 但是如果一旦做了不要恐慌, 关键要看将来结婚时对方的看法, 如果不在意, 也是一件好事, 或许有人更希望对方有过性行为, 这样会更有经验, 让自己更幸福。

对于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现象, 大家要持有正确的态度, 这对女生来说并不一定是世界末日, 如果是心甘情愿的, 就不要有太多压力, 父母和社会也要试着接受, 学着开放些, 想一想如果你在要求女孩一定要保住处女之身, 那为什么不要求男孩也要保持处男之身, 这样的事情也应该男女平等。

试问一个问题, 如果你是男性, 假如你的妻子或女朋友在晚上遇到流氓想要非礼她, 你希望她怎么做, 是极力反抗还是准备一个安全套呢?或许很多人的答案是希望女性奋力反抗, 但美国男人的答案是他们在妻子晚上出门前提醒他们带安全套, 以防遇到流氓时可以保护自己, 因为在他们看来生命比贞操重要, 可能是他们的文化太过开放, 我们不能全都接受, 毕竟我们根深蒂固的想法不能一时改变, 但是完全可以试着去改变, 这样可能会有不同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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