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8篇)
1.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一
控制性详细总结报告
问题一: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
按照《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的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简言之,就是以总规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等控制性指标。
一、控规的任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所涉及的城市局部地区、地块的具体目标,并提出各项规划管理控制指标,直接指导各项建设活动。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系统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问题二:控规做什么?(对总规的确认和修正)
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有总规和分区规划制约,下要引导控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这也突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最大作用——承上启下。除此之外,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与管理、开发的结合,作为管理的依据(三分规划,七分管理),体现城市设计构想(给城市设计制定大致风格),城市政策的载体(体现政府领导的各种政策)。其内在构成包括六个方面:土地使用、环境容量、建筑建造、城市设计引导、配套设施和行为活动
一、土地使用控制
土地使用控制即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具体控制内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使用相容性、用地边界和用地面积等。用地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用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兼容)通过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规定或适建要求,给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地块划分:
1、地块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更好地控制土地使用所规定的最基本用地。
2、地块的特性:制定文本图则时编码与指标的载体;使用性质相对单一,但不排除混合使用;与开发的规模、时序相一致;地块面积根据开发方式、管理方式决定,小至建筑基地,大至一个单位、一个厂矿企业不等;根据开发、管理方式的变化,地块可以重组。
3、地块划分的目的:为便于规划管理分块批租、分块开发和分期建设,统一制定控制指标而将规划用地分成许多地块。
地块划分的依据划分地块要考虑用地现状和土地使用调整意向,考虑建设的控制引导原则,以规划布局结构为依据,同时确定用地面积与边界不应停留于简单的表面形式上,而应以用地性质规划为基础,综合考虑街坊开发建设管理的灵活性以及小规模成片更新的可操作性等因素,对地块进行合理划分,其划分有如下一般原则:
1、严格根据总体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根据用地部门、单位划分地块。
2、尽量保持以单一性质划分地块,即一般一个地块只有一种使用性质。
3、建议每一个地块至少和城市道路相邻。
4、结合自然界、行政界线划分地块。
5、考虑地价的区位极差
6、地块大小应和土地开发的性质规模相协调,以利于统一开发。
7、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对文物古迹风貌保护建筑及现状质量较好、规划给予保留的地段,可单独画块,不再给定指标。
8、规划地块划分必须满足“专业规划线”的要求,专业规划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控制要求,主要有道路红线、河湖蓝线、城市绿线、基础设施用地黄线、文物古迹保护紫线等。
9、规划地块划分应尊重地块现有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边界。
10、满足标注厂房、仓库、综合市场等特殊功能要求,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城市设计需要。
11、地块划分可根据开发模式和管理要求,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重组
12、地块划分规模可按新区和旧城改建区两类区别对待,新区的地块规模可划分得大些,面积控制在0.5-3公顷左右,旧城改建区地块可在0.05-1公顷左右。
二、环境容量控制
即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合理规定,其控制指标一般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人口容量、绿地率和空地率等。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分别从空间和平面上规定了建设用地的建设量,人口密度规定了建设用地上的人口聚集程度,绿地率和空地率规定了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在建设用地里所占的比例。这几项控制指标分别从建筑、环境、人口三个方面综合、全面地控制了环境容量
三:城市设计引导
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主要是弥补控规在城市区段空间环境设计方面的缺陷,并在操作层面实现城市设计的可操作性,其内容包括:空间布局、道路与交通系统、景观设计、绿化设计、建筑形态、环境设施与小品,其中成果一部分转化为各项控制指标、纳入到控规成果中,另一部分表现为设计引导,以图则的形式补充到控规成果中。
问题三:我们怎么做?为什么?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的,因此,收集总体规划的资料也是必不可少。总体规划涉及的内容有很多,而我们控制性详细规划仅仅需要收集其中的几项就够了。
1、总体规划的路网。
总体规划的路网是我们今后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路网的基本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路网骨架大体上应该同总体规划的路网骨架相一致。局部地方路网与总体规划路网不符的,可以一定程度上的调整,但应在规划中清楚地说明它对总体规划路网的改动。
2、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功能结构与规划人口分布图。尽管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用确定整个城市的功能结构,但是对自己规划范围的地块还是应该有一个清晰而准确的科学定位,这个定位必须结合总体规划来确定,不能与总体规划相违背。
3、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图。
这个是以后对用地进行规划布局的一个依据。综合屏南县城总体规划的现状道路交通系统,我们经过讨论,找出了几处不合理之处,并对其进行优化调整:主要是主干路的Y字形交叉口和县镇府周围的支路升级。而中心城区对于县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对于规划区范围内的功能结构我们并没有大的调整,在总规的功能结构上进行细化,主要的城市发展轴没有变化。
我们要为一个城市做规划,不能拍脑袋想,是要基于实际情况,因此现状资料是非常非常的重要。结合屏南县城的现状情况,地形条件复杂,这也要求我们对屏南县城的地形进行分析研究。现状资料包括内容特别多,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来说,最重要的现状资料莫过于现状地形图了。有了现状地形图,我们才能做出现状地形分析图、用地布局图,现状建筑质量分析图等,然后才能对现状用地进行分析,结合现场实际,提出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另外,由于地形图是过去一段时间测绘的,即使是最新的地形图也不可能包含最新最准确的信息,我们还需要收集到从地形图测好开始到规划时止的新建用地与建筑的资料,以及已报批但还没修建的用地与建筑的资料。我们所使用的地形图是屏南县06年绘制的,许多地方存在变化和更改,这也要求我们根据实际去调整。
结合屏南县总体规划,分析中心城区现状资料,找出现状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作为我们今后规划中重点要解决的对象。结合屏南县中心城区规划,根据资料与现状,我们提出下列几个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用地布局上:用地功能混杂,土地利用率低,教育用地容量不足,商业用地分化严重,中心区中心集聚性弱。
2、道路系统不够完善,存在几处明显问题,并且存在较多的T、Y型字口,锐角交叉口太多,缺乏公共停车场,汽车沿街停放,影响交通和环境。
3、城市景观风貌较为平淡,缺乏亮点,尤其反映城市个性的干道景观和滨河景观特色不鲜明;城市水系没有得到很好利用,没有和城市绿地系统有效结合。
根据总结出来的问题,经过小组讨论,我们提出了我们这次规划的重点:
1、我们这次规划的思路就是“以路网依托,确定功能结构”,调整城市用地功能和结构。
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处理T、Y型字口、锐角交叉口等,长远控制,合理改造,以较少的代价达到优化城市道路网系统的目的。
2、整治城市水系,规划中心城区有机合理的生态景观风貌。
3、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
4、确定合理的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最后,资料收集分析,存在主要问题找出,规划的重点讨论得出,现在来开始我们的规划就可以做到从容,有理有据。
此次规划的思路就是“以路网依托,确定功能结构”。因为总体规划的路网已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的,我们就可以参照总体规划的路网,然后再结合屏南县城中心区现状控制路网,可以初步定下最主要的主干路网,调整城市用地功能和结构。首先把中心城区分成两个功能组团,一北一南,分别设置主次中心,结合城市发展轴,再把中心城区分成四个功能片区。解决了规划的第一个重点——调整城市用地功能和结构。
功能结构确定下来以后,再按照各自的功能定位与要求,往下深化路网,形成完善的道路系统,明确各个道路的等级与功能,最终形成规划路网。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对城市主干道上T字形路口进行微调,城市次干路形成环形交通,减轻中心城区中心交通压力,处理T字口、锐角交叉口等,长远控制,合理改造,以较少的代价达到优化城市道路网系统的目的。这个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单向流动过程,它需要在这期间不断地进行反复的对比与调整。至此解决了我们规划的第二个重点——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系统。
这次规划,我们在确定路网的同时,结合屏南县中心城区的实际与特点,按照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特色的原则,把城市水系整治作为规划的重点,重新规划优化了城市水系喝道,适度加宽和调整走向,沿河两岸设置滨河绿地,作为城市的公共休闲开敞空间,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设置步行系统,结合城市文化景观轴和自然景观轴,规划中心城区有机合理的生态景观风貌,以此解决了第三个重点——整治护城河沿岸环境。
接下来,路网确定了以后,就可以进行地块的用地布局填充。进行用地填充,要依据总体规划,但总体规划过于笼统,与现实情况出入较大,因此还需要充分结合现状以及收集来的用地调整的资料,进行合理的用地布局。此外,结合现状地形与绿化景观设置的要求,尽量将山头或陡坡的用地规划为大面积的公园或绿地,在快速路旁布置30米的绿地,再在适当的地方布置街头和居住小区绿地,以此形成点、线、面一体的绿地景观系统,解决了第四个规划重点——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
进行用地布局的同时,按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服务半径与规模大小要求,再结合收集来的学校、医院等部门的规划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点。最后完成整个地块的用地填充。用地布局完成以后并不是马上就进行各个地块的控制指标的规划,因为这个方案并不是最终成果,可能还要修改,这时仅仅需要大范围地分区地设定一个控制指标。再按照城市设计引导确定各个地块与分地块的控制指标,控制指标之间很多都是有关系的(比如通过几项指标可推算出另一指标)。最后完成指标控制。解决了第五个规划重点——确定合理的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问题四:成果有哪些?(内容、特色、不足)
一、成果分为
文本、图纸、说明书、总结汇报PPT、成果展板。
其中图纸包括:区位图,现状分析图,地形分析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块划分编号图与指标控制图,道路竖向规划图,场地竖向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图,绿地系统规划图,功能分区规划图,规划结构分析图,景观结构分析图,六线控制图,城市设计引导图(含总平面布局及鸟瞰),分图则共51张图纸。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最主要的中心任务就是编制一张土地利用控制图和各个分图则,围绕这个中心任务产生更多的图纸。
二、特色
整个控制性详细规划强调“以人文本”的规划理念。编制规划中,首先保证的是做到承上,主干路路网基于总体规划中的不合理进行微调,次干路进行环形道路设计,满足交通功能。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对于不同性质的用地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置换、合并,融入“因地制宜、体现公平、绿色和谐”的规划理念。地形条件复杂,合理利用山地城市的地形特点,规划与山体结合的城市公园,搭配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利用天然城市水系,打造特色的生态自然景观,并且注重山水的保护与开发。
三、存在的不足
(1)图纸表达不够成熟和规范,文本中出现解释说明类的语言,没有达到精炼严谨的表达,说明书没有很好的达到说明图纸内容的效果。
(2)前期资料收集不够细致,大多停留在总规层面,分析不够透彻。(3)强制性指标控制中可能存在不合理,缺乏弹性控制。
(4)区位分析图,停留在总规的层面上,控规的所做应该是地块与周边的关系分析图,应该从更小范围分析其与周边的关系,而不是把它置于整个福建省或者宁德市来分析。
(5)分图则编制不够细致,地块划分存在不足。
问题五:学控规有何感受?
刚开始做控规,抓不到主体,按照成总体规划的思路来做,导致前面花了较多时间走回头路。控规做完后,最大的感受就是——规范,不仅是图纸要求表达更加规范,指标的控制也要求规范,这也是和总规的最大区别,总规更侧重于宏观上的结构规划。
在学习过程做,对于强制性指标的控制,这是控规的重点,也是控规的难点,在我看来,强制性指标应该通过应变措施方式,进行弹性控制,例如相关规定中的容积率奖励政策,这样才能让控规更具有操作性。可是现实中,容积率到底能不能做到弹性控制,目前国家调控房价的大背景,房开商对于土地的利用率更加看重。在编制过程中,对于用地分类,即使是分到小类,也不能完全表达很多用地,例如城市中心的写字楼等,这类复杂的用地以后再编制规划中怎么很好的表达,这些问题都给了我很多思考。
这次控制性详细规划课程选取的规划地块是屏南县中心城区,结合做总体规划也是选择屏南县城,可以说这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以说是对总体规划课程的一次重温,而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要求,也可以说是对前面三年的设计做了一个综合的重温和练习。比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运用到的城市设计,这也给予了我们很多好处,为马上出去实习做功课。
此次控规的学习,使我更加认识到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性,其可激发成员学习的主动性,而形成集体意识,也使自己得到全面的发展。在接触控规时,前期思想一直都停留在总规层面上,导致方案的构思不够大胆,路网规划不尽合理等,后来通过案例分析及解读,对控规慢慢有了系统性的认识,规范是任何一个设计都不可避免的,其在控规中体现得更透彻,因为图则中所画的任何一笔都具有法律效应,强制性指标的控制,是控规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通过指标调整,可以增加城市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有利于实现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控规指标调整是局部的,但其影响却可能是深远的。
控规让我再次系统的复习了四年以来所学的专业知识,这也体现控规承上启下的作用,特别是城市设计引导,应用了前期所学的各种设计如:小区规划设计、单体建筑等,这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学完控规,我还是有以下困惑:
1、在案例的解读及分析过程中,发现强制性指标进行的都是弹性控制,但是具体落实到我们的设计中,并没有进行这一步,指标的控制还只是停留在城市设计引导及相应规范要求中。
2、由于控规需要细分至小类,设计过程中碰到商住这种混合性的用地,在其指标及人口控制中还是很难把握,同时也由于时间的关系,并不能很好的思考这个问题。
3、整理完图集,发现建筑质量分析这张图纸,对我们后续工作并没有什么作用,现在还是搞不清这张图纸的意义在哪里?
4,人口的控制也是通过了反复的推敲,应用各种方法进行验证,虽然最后能得到一个比较合理的数据,但是发现计算的过程中,缺少考虑商业办公等用地中的居住。
同时,我也明白,其实做任何设计,前期工作非常重要,只有想清楚了、弄明白了才能少走弯路,少浪费时间。
最开始在学习控规控规的理论知识时,觉得有点困惑和不解,可能是理论知识比较枯燥的缘故,但学到后来觉得控规跟我们的生活联系非常密切,要做好规划就必须去获取现场资料,了解整个环境,然后进行大量的分析,为后面的规划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到我们作图的时候就发现理论知识很有用,它会指导你的整个规划过程。
在作图的过程中,图纸表达方面还有点不熟悉,开始的时候效率比较差,但通过一段时间的作图、改图,效果就明显的提高。还有就是要时常带上一些必备的书籍和规范,在作图的时候会时常用到,规范其实在平时抽时间看是很枯燥的,但在作图的时候去运用它,记忆起来就非常快。
控规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关系到到其的切身利益,控规的实施需要平衡各利益悠关方的利益,而不是简单的依靠图纸图则来确定。控规的规划更需要对规划地区内部与外部的了解和分析,考虑近期和远期的经济性来进行规划建设。控规对地块的建设控制和建设的时序必然会引起社会经济等的走向,所以首要目标是确定规划所能带动经济效应。因此规划必须结合城市经营运作来规划建设,如此才能带动城市与经济的良好的互促发展,而不致使城市规划与城市经营相互冲突而带来一大堆问题。
城市的建设也不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唯一目标,而且也要考虑人的发展、人的使用等问题,在建设的开始就要预防城市病,拒绝城市变成一个冷漠的场所。牧歌时代的灵魂没有消失,而是要通过正确规划引导来展现,既城市建设的生态性、和谐观。如城市内河的利用,内河可以作为良好的生态孕育场所也可以作为良好的滨水公园也可以是人们倾倒垃圾的场所。因此应以经济发展和人本规划思想为基点作出正确的规划走向。
问题六:指标与城市设计的关系?
建筑高度的控制在城市设计空间构图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因为它所能达到的视觉高度极易被人感知,是城市建筑形态的主要构成因素之一。
控规对建筑体量的控制和引导可用的控制手段还很少,主要通过文本中城市设计导则内容进行描述性界定,如“体量不宜过大,要突出时代感等内容”,从实际控制效果来说,几乎没有任何作用。
以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为例来说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以上四个指标会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行政办公用地就要有适当的比例,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会有所控制,绿地率要求要高一些。商业设施用地的话,就对容积率的要求会有所不同,在城市中心它的容积率可以很高,作为标志性建筑。而工业用地则是要求低容积率,比较高的建筑密度。
问题七:经济技术指标?
一、规定性指标(强制性指标)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后退红线;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二、指导性指标(引导性指标)
人口容量、建筑形式、风格、体量、色彩要求;其他环境要求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都要规定它们的上限,绿地率有个下限,还要根据用地性质来确定各个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容积率大,建筑高度一般来说比较高,而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就不一定;而建筑密度大,它的绿地率、容积率相对来说会偏小,建筑高度也会有所控制。
三、指标间的关系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建筑平均层数的关系
容积率=用地内所有建筑的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用地内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总和/用地面积)*100% 建筑平均层数=用地内所有建筑的总建筑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 因此,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平均层数
绿地率=(地块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地块面积)*100%
2.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二
安徽省寿县历史城区包括寿春古城及外围护城河范围, 是寿县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 集中了4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及多处省、市级文保单位, 历史文化资源丰富。但寿春古城内人口密集, 功能过于集中, 且内部风貌破坏较严重、交通严重拥堵, 亟待调整用地布局、疏导古城交通、外迁服务设施、控制整体风貌, 规划依循古城突出问题, 通过客观分析, 并结合现状发展特征及未来发展需求, 在用地布局调整、交通系统完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强度控制等方面提出规划思路。
1 基于保护及发展现状的用地布局调整
寿县历史城区用地布局的调整需结合保护与发展的双重需求。一方面, 需落实各类保护规划针对城内文保单位、历史街区的保护要求, 延续其文化价值。另一方面, 又需要解决现状整体风貌缺失、居住环境较差、设施布局混杂等问题。因此, 笔者从两个维度的区域划分来辅助用地布局规划, 在结合现状发展特征的基础上对现状用地性质进行适宜的调整 (见图1) 。
1.1 落实保护要求, 划分历史城区保护层次
对于寿县古城来说, 古城内用地布局的调整首先要考虑的是对于《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要求的落实。因此, 在进行用地布局调整时要将前述保护规划的要求归纳, 并在空间落实, 明确不同区域的保护层次及功能发展方向, 进而去探讨用地性质调整问题。根据已有保护规划要求的解读, 将古城内区域划分为历史城区、古城墙、其他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四类区域, 结合不同要求确定该类区域内的用地调整方向 (见表1、图2、图3) 。
1.2 统筹发展需求, 划定历史城区用地发展属性
在明确历史城区内保护区域的划分之后, 对历史城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需要更多的结合用地发展现状、权属、城市肌理、建筑风貌等多因子比照分析来确定。在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笔者选取了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历史时期公共建筑分布、建筑风貌综合评定、土地权属分界、拐角塘遗存区范围等六个因素。综合分析后, 将历史城区内用地划分为原真保护区、风貌改善区、渐进整治区、复原建设区、功能更新区、街景整治区六类发展属性, 针对各类用地属性制定用地发展要求及限制性内容, 以指导历史城区内的用地布局调整 (见表2、图4、图5) 。
2 基于现状基础的交通系统调整
2.1 保护为先, 结合发展需求确定交通系统发展目标
寿县历史城区街巷多相对狭窄, 由于空间现状与现代机动车发展需求的不适应, 古城内现状交通问题突出, 对此笔者认为这是原有基于机动车发展的交通模式与传统街巷空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因此必须确立一个适合于古城现状的交通系统发展目标, 明确思路, 进而解决交通问题。结合调研, 最终确定了古城的交通体系应是在保护原有街巷体系的基础上适当完善提升交通功能, 改变以机动车为主导的交通模式、加强交通管理, 构建以新能源公交、非机动车及步行主导的慢行交通体系。
在确定发展目标后, 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解决古城交通问题: (1) 注重外围疏解:引导区域交通向外疏解, 避免穿行车流进入古城; (2) 注重功能区分:交通型道路、生活型道路、慢行小巷; (3) 注重交通管制:车型限制、单双号限行、总容量控制等多手段应用; (4) 注重公共交通:完善古城内部公交线路, 重点发展中小型环保车辆。
2.2 立足现状, 多层次完善寿县历史城区交通系统
2.2.1 外部交通的衔接
为保护古城格局, 在古城外部疏解过境交通, 通过交通分流, 梳理城市交通系统, 为旅游、步行创造条件;本地居民交通流主要通过南门与新城联系, 外来游客交通流经东门进入, 分别在南门及东门外设置停车场 (见图6) 。
2.2.2 历史城区内规划道路功能划分
(1) 交通性道路:车行道路。保留南、北、东、西大街及内环路为车行主干道, 保证古城内的机动车发展需求;现状以南门为主要车行出入口, 加强南门区域交通管理;近期提升改造内环路, 增强交通服务能力, 红线9米。
(2) 生活服务道路:小型公交、非机动车为主导, 限制机动车通行。南北小长街、照壁巷、西大寺巷、西园路等具备通行能力的道路, 局部采取单行措施。
(3) 慢行小巷:非机动车及人行, 禁行机动车辆。过驿巷、梁家拐巷、清真寺巷、毛家巷等巷道, 禁止机动车进入。
2.2.3 停车设施提升
东西两侧环城路各设置一处集中机动车停车场, 服务本地及旅游发展需求;沿生活服务性道路两侧合理布置临时停车位, 规范交通行为, 服务本地生活需求 (见图7) 。
3 基于公众需求的公共设施布局调整
3.1 进行公众调查, 全面了解公共设施配置需求
为能真实、全面的了解寿县古城内的发展需求, 笔者在古城内进行了大量的问卷调查, 通过分析总结古城内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全面提升商业设施, 满足未来居民发展需求;大力建设各类公共设施;市政设施方面除供水设施外, 均需尽快更新改善;城墙是居民首选的休闲场所 (见图8) 。
3.2 强化服务体系, 完善历史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分级配套, 共建共享:分为城市级和居住区级两个层级, 在服务半径内就近使用。分类实施, 公益优先:分政策性设施、公益性设施和盈利性设施三类。公益性配套设施必须优先布置, 在服务功能、配套指标等方面需要优先满足需要。因地制宜, 弹性指导:不同片区的配套设施的现状不同, 需求也不同。在规划配置中, 需要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需求, 因地制宜、弹性引导 (见表3) 。
3.3 维护传统肌理, 结合传统空间特征布局历史城区内公共设施
古城区内的公共设施布局选择及空间形态与新城区有明显差异, 应充分考虑传统空间特征的延续及传承。在寿县古城内的公共设施布局中, 充分考虑了与原有街巷尺度、建筑尺度、特色空间的密切结合, 避免大体量的公共设施建设破坏古城风貌。
与街巷活力提升结合:商业服务设施应与传统风貌街巷发展结合布置, 通过业态更新提升街巷活力;与特色空间利用结合:利用滨水空间, 提升蓝绿廊道;与传统建筑尺度结合:地块尺度应与传统建筑的尺度一致, 小地块、小进深为宜;与居民生活功能结合:商业设施布局注重居民生活的提升, 增加混合功能用地, 易于延续古城活力。
4 基于风貌保护传承的建设高度控制
维护古城传统风貌, 结合历史资源特点确定古城建设强度。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控制首要考虑的是对于古城整体风貌的保护与传承, 因此在确定寿县历史城区内建设高度分区及容积率分区时, 规划充分落实了《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并结合古城内重要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街区的分布从整体和重点控制区两个层次确定古城内的建设强度。
古城内整体檐口高度控制小于15米, 根据建设现状特征及保护需求, 古城内整体建筑高度从十字街向城墙 (一环) 逐渐降低, 呈现出“十字+一环”形态;另外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确保重要节点间视线廊道畅通。对影响古城格局的重点要素需单独控制, 如城墙等文保单位周边应按照距离渐近而降低控制高度, 而历史街区也应区分核心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高度控制, 且在最终的高度控制中应落实于地块中 (见图9) 。
5 结语
过去, 历史城区的发展多是从文物保护的角度出发, 以点状的保护为主, 造成历史城区内其他地区发展的不协调, 进而造成整体风貌、历史韵味的丢失, 尤其是近年来古城建设的热潮下, 古城的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 在这样的形势下, 作为指导古城具体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需要作出改变, 通过将保护的原则延伸至历史城区建设的各个方面, 以达到古城风貌的整体治理、古城功能的全面提升。
摘要:历史城区的规划编制工作与一般地区有着明显差异, 尤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资源保护、原有肌理传承、建筑风貌保护等需要贯穿于整个规划的编制过程, 本文结合《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践, 对用地布局、交通体系、公共设施、建设强度等整体控制层面的调整进行探讨。
关键词: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控制,历史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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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三
关键词: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众参与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1]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并逐渐在社会中形成共识。公众参与逐渐成为行政活动的关键词,成为当下行政法研究的重点。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念及特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能有效衔接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包含了城市中诸多发展内容:如产业结构、人口空间分布、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内容,也包含了综合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能力,因此,从编制的内容方面来讲,具有综合性。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具有法律效力,运用规划管理语言表述规划的原则和目标,因此它是规划管理的科学依据和城市建设的有效指导,是衔接规划编制与规划行政管理的载体。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为,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法律条款梳理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
2.1.1 草拟阶段 凡是建设项目必须依据相应的规划书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9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而规划行政主体决定编制城乡规划,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单位来实施。在这个阶段,编制主体一般经过三个步骤:一是调查整理资料,二是城市发展目标的确立,三是规划方案的草拟和选择。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规划编制者没有法定的听取公众意见的义务,整个过程是在行政内部运作完成的。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公众不具有参与城乡规划的程序保障。
2.1.2 意见征询 城乡规划草案制定完毕后,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将城乡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同时征询公众意见,涉及公众参与的规定集中体现在这部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6条的规定,主要对听证会等方式进行了立法确认并作为意见征求的主要方式。由此,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草案的公告成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公众可以在规划草案公示期间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第26条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更是对此阶段的公众参与程序作了明确的保障性规定,使得公众参与权实质意义上得以行使而非形式意义上之设置。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阶段的公众参与
该部分的公众参与法律保障几乎为零,因为从《城乡规划法》中几乎找不到法律依据。规划确定阶段由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城乡规划专业人员具体编制的城乡规划方案,只有经过有权主体的确定才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效力。规划确定也就是规划的审批,始于组织编制机关向审批机关报送规划草案,终止于审批机关批准规划并予公布。依据《城乡规划法》第27条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过程中,专家的参与成为必经程序,可是这条不适用于详细规划的运作。而且除了专家,普通的公众是无权参加总体规划的确定审批过程的。
2.3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阶段的公众参与
2.3.1 规划的公布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而规划的生效则不以公布为前提。《城乡规划法》第8条则规定了公布的程序,公布程序本不应该属于公众参与程序,因为规划已经完成了,公布的行为不可能使得规划结果发生变化,但是应该看到城乡规划的公开公布会对规划编制主体、审批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规划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于是规划的公布为公众监督规划提供了渠道,所以我们说公布行为对后续的规划行为会产生积极的影响。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也将城乡规划的公布视为扩大公众参与的举措。[2]
2.3.2 规划评估 规划的评估是反馈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众参与并未通过法条予以确认,所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估阶段实际上是没有公众参与的。[3]
2.3.3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的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一经审查批准并确认,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是不能随意修改的。但是伴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和多样性,城乡规划的修改有时会成为必要。
①修改启动阶段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编制城乡规划修改方案之前应当获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同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的启动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法第48条之规定[4],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履行“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程序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条只是规定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具有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义务,其他层次的规划修改时没有类似程序性义务的。但是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设计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的规定,公众参与可以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间接启动总体规划的修改。同时,此处明确征询意见的对象仅限于规划地段内的利害关系人,而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一般公众。
②修改方案编制阶段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修改的必要性”必须征求规划地段内的利害关系人意见,但是究竟要如何修改则未规定意见征询程序。可以说,这部分依然成为立法上的遗憾,也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众参与法律支持的缺失。这使得我们在实际开展城乡规划的过程中需要以政府的自主作为行为来推广公众参与,而没有实际法律的监督,这样的参与也往往流于形式。
3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3.1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法律依据及梳理 经调研整理,根据2010年3月25日出台的《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杭州控规编制草案采用全过程审查控制并实行公众参与;包括中间方案预审、预审稿审查、送审稿审查和报批稿审查;以确保成果符合规划部门的意图并反映社会公众的要求。”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对草案的公示进行了规定,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30天。展示时间、地点及公众体检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识栏公示。18条进一步规定,如公众对控规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由组织编制机关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社区代表、异议人、专家、部门等进行充分论证。组织机关汇总公众意见后,反馈编制单位对控规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2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框架体系 杭州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下面就其控规中的公众参与整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市控规修编的实际工作需要,杭州市规划局专门制作了公众参与操作框架,该框架共分为控规评估阶段、控规编制阶段和控规成果完成阶段等三个部分。各部分内容框架如下:
3.2.1 控规评估阶段的公众参与 该阶段的公众参与对象主要由六部分人员组成,分别是:各相关部门(人大、政协、区政府、街道、社区等),单元内各主要企事业单位,各专业部门(市政部门、绿化部门、教育部门、环保部门、人防办、交警局、消防局等),专家,原控规编制单位,公众人士(含社区居民)。
这个阶段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五种,分别是:第一,通过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的形式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问卷调查可以通过街道或相关管委会负责发放);第二,通过问卷及会议座谈的形式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上一轮控规落实情况的看法及单位自身发展状况;第三,下访社区了解社区居民对上一轮控规落实情况的看法及对本单元发展的设想;第四,通过座谈的方式听取上一轮控规编制人员的编制经验;第五,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人士对单元控规编制的意见和建议。
3.2.2 控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 在开展公众参与前,规划行政部门一般还需要对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后开始。该部分的公众参与的种类数较前一阶段减少了一类人员,即除去“原控规编制单位”而由其余五类人员组成。因为进入编制阶段,就其行政职能职权之限制,原控规编制单位的参与会出现行政力的交错故而排除。
而就公众参与的方式而言同前者还是略有区别的。该部分的公众参与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大型公众讨论会;第二,专题讨论(市政、交通、环保等);第三,调查问卷;第四,互联网。可以说,通过互联网参与控规的编制,已在规划编制单位达成一种共识,这种参与方式较以往的参与覆盖面可得以提升。也可以较好地将公众参与理念在民众中传播。此外,同前一阶段不同的是,杭州市规划部门还专门在这个阶段结束前增设了撰写《控规编制阶段公众参与报告》的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对三方面资料进行整理和汇总分析:第一,大型公众讨论会意见整理;第二,专题会意见整理;第三,调查问卷意见整理。这样做一方面使得公众参与的内容被较完整地得以保存,另一方面也为规划行政部门就规划的合理性论证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撑。
3.2.3 控规成果完成阶段的公众参与 这个阶段的公众参与实际上在参与原理上不能认同为真正意义的公众参与,但是诚然如前文所述,同我国《城乡规划法》在撰写法条中所倡导的公示告知,同样起到公众知晓的作用,而我们的立法机关认为这也是属于公众参与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是可取也是值得借鉴的。在这个阶段开始参与前,需要对前一阶段的公众意见进行总结,撰写《控规编制阶段公众意见总结》。公众参与的对象也和前面两个阶段有较大不同,主要由三类人员组成,分别是专家、媒体、公众人士。媒体的导入是杭州市打造有为政府的积极行政表现方式,规划行政部门旨在通过媒体的参与,使得公众参与规划的透明度得以提升。而公众参与方式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控规修编成果报送审批前,控规草案在规划展览馆、街道、社区及规划网站同时对公众进行公告,征求专家及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公告期间接受新闻媒体访问。
为了更好地理解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形式,笔者用图表的形式,对以上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图1):
实践中为了有效指导和规范新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根据杭州市规划局2011年3月1日控规修编专题会议精神,杭州市规划局编制中心制定《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并结合工作实际,分阶段逐步更新完善。同年5月20日就《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内容予以统一并发布,指导控规中的公众参与。笔者将其整理如下,该套问卷主要包括居民篇、企业单位篇、相关部门篇三类,实际上是对公众作了必要的区分,而这也是在推进公众参与环节中有意义的尝试。
4 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思考与建议
控规编制及审批的公众参与目前正在并且已经成为规划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杭州市规划行政部门长期以来,多重视对规划既有成果的公开、宣传,单方面向社会及公众表达示规划意图。就目前的流行做法来看,主要依赖的是规划展览。但是要看到,规划公示往往趋于专业化,这会使得一般公众在理解规划意图上存在偏差,且理解能力也有限。这样的公众参与往往会流于形式,从而变成一种参观而不是参与。
4.1 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4.1.1 法律机制的完善 杭州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的立法及相关政策出台方面相较于国内较为领先的上海、广州而言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比如根据《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试行)》和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浦东新区制定社区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办法》,在推进公众参与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增加了“听取公众意见的范围”、“公众代表的产生”、“规划公开”和“规划效力”四个条款,从而减少规划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加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力度深度。
4.1.2 执行机制的完善 规划部门应该成立自上而下的执行机制,以完善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从而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执行体系(图2)。
4.1.3 评估机制的完善 笔者认为,这方面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目前上海市的做法是:“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制定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的过程和情况,整理形成专题材料,纳入规划编制报告,作为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附件,随规划成果一同上报”;“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组织编制部门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未按本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公众参与的评估最好是在规划上报前由组织编制的部门来负责,在形成专题基础上对参与效果进行评估。建议可将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次。以便及时提炼经验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4.2 公众参与自觉性的培养 首先,是关于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前文已经对我国公众的参与度、参与热情不高进行了分析,得出对公民的参与意识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因为只有公众愿意积极主动加入到城市建设过程中来,才能对城乡规划的合理制定起作用。当然,这种宣传和教育并不能完全以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单一形式进行,而应当将公民意识以一种公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渗透到公众中去。只有当一种共同维护共同的利益价值观得以确立,才能使得公众参与是不带偏见且理性的参与。而一旦得以推行和贯彻,将为政府部门减少负担,减少宣传的负担和成本。
从社会的各个阶层组成情况的角度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所涉及的公众层面应当做广义理解,也就是社会的所有阶层。但是,根据陆学艺等学者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阶级层面的调查研究来看,真正对政府行政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阶层主要集中在中上流社会。[5]而按照人口比例划分的话,这部分的人群只占到了社会人口总数的9.3%。陆学艺进一步指出,如果将那些在规划过程中参与度较小的农业劳动阶层予以排除的话,那么真正能够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的人数仅为17%。而国外的参与经验表明,社会阶层的级别的递增与公众参与热情是呈正比的。而且以公众参与的范围来看,他们更多只关注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内容,所以就参与的内容来看是非常狭隘的。因而越小范围内的规划层面推进公众参与力度,其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笔者撰文的目的也是在于推进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应当从小范围的规划开始逐步引入规范的参与机制。而对于一些重大的战略规划和公众范围是相对模糊的可以归入抽象行政行为的城乡规划行为则应当对公众参与程序作出与以上利益密切度较大的规划的公众参与程序不同的法律程序设置,或者可以考虑不采用公众参与形式。
4.3 发挥非政府机构的作用 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引入非政府机构,主张公民参与到城乡规划的过程中来,就不能全部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应该鼓励民众自发组成各种非政府且多层次的规划委员会。就目前英国等国家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历史发展进程而言,独立于行政管理体制之外的、受到法律保护并被政府所认可的、且由公民自发组织的团体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我们在构建这种非政府组织的时候,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的政治、文化背景,通过借鉴考察其他国家的经验,在不改变并不对该地区的整体行政体系构成影响和干扰,不因为此而增加行政机构的前提下,来考虑构建一个联动的非政府管理体系。[6]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给公众参与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机制体制,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公众参与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切实提高参与的层次和效能。仅以上海市为例,笔者经参与有关材料整理出下图以示上海市在构建非政府公众参与组织上的一些探索和经验。(图3)
5 结语
我们应当理性看待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分别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角度分别对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问题进行考量。笔者认为,在宏观层面应当尽可能减少“自下而上”的全民参与式公众参与,而应当采用政府作为指导的代议制民主以高效地对整体规划作出总体部署,而实施的规划设计空间利益调整和重新分配的时候,利益相关者一定会自觉反应。这个时候自下而上的参与方式作为补充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但同时,也要确保通过教育、疏通、鼓励等方式让公民理性且有效地开展这种参与。作者所撰写的这篇论文主要是建立在公众参与理论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内容、范围等多方位的界定。以期呼吁政府建立相应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回应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立法与研究,有效挖掘政府和公民们的潜能,实现向上、向下双向的有效沟通与结合,使得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更健全、成熟。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2]汪光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4月24日),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报》,2007年第7期.
[3]《城乡规划法》第46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4]《城乡规划法》第48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5]陆学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结构分析与实现路径[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1(2).
[6]潘国和.现代化城市管理[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47页、69页.
课题来源: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立项课题“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研究——以杭州市为例”成果(编号:B13FX03)。
4.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答案 篇四
规划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委 托 方:
设 计 方: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委托方:
设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接本合同所列规划设计任务,为了明确双方在规划设计过程中的权责和义务,使规划设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经双方商议,同意签订和执行本合同,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相关设计收费标准; 1.2国家、地方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
1.3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1.4其他: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委托方给设计方的规划设计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提供的符合规划设计比例要求的地形图、相应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原控规的相关资料及电子文件;)
2.3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其 他: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
称 :
规
模 : 用地
人口
其他
阶
段 :控制性详细规划
设计内容:
第五条 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设计任务书
上层次总体规划
地形图纸
(比例尺[1:5000-1:10000 ])
地形图电子文件(光盘 软盘)
城市有关地质、水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图文资料
其它资料
时 间:
第六条 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
蓝图 [
]套
彩图 [
]套
包含:规划区域位置图
规划区域用地现状图
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图(范围、性质、出入口、绿地、公共设施,地块编号)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 各种工程管网规划图 其他必要的图件
说明书或文本 [
]套
包含:规划总则
各地块划分及规划控制的原则和要求 各地块使用性质划分和适建要求 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的规定 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要求和管理要求
时间 [
]
第七条 费用
7.1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用预算为 万元(大写:)。
7.2双方在规划设计正式方案评审通过后,按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规模核算设计费以第7.1条标准(费用除以规模)单价计算。如应补足差价,则委托方应于设计方正式方案评审通过后3天内向设计方支付差价金额;如应退还差价,经设计方书面同意后,委托方可于后一阶段的设计费中扣除。规划设计期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计 万元(大写:)作为定金(本合同实际履行,合同最终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本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定金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8.2设计方提交 设计文件之日起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 万元(大写:);之后,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完成的规划工作量比例,向设计方支付总设计费的%,计 万元(大写:),设计成果提交之日起三天内,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费用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为:。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委托方责任
9.1.1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委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返工赔偿费。
在未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行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所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方应支付赶工费。
9.1.7委托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规范、部门及地方规范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1.10委托方应保护设计方的规划设计版权,不得将规划设计文件转让他人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不得将未经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作规划设计成果使用。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方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的版权侵权行为,由设计方自行负责。9.1.11委托方应及时评审设计方设计成果,如委托方在设计方提交设计成果之日起 天内未予回复,则视为委托方评审通过设计方的设计成果。
9.2设计方责任
9.2.1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同有效年限为 年,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
9.2.3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方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补充。
9.2.5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11.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以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规划材料上报为止。
12.3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四份,委托方二份,设计方二份。
12.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名称:
设计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 案 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
5.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资料调查样表 篇五
一、上层次规划对此地块的规划要求;
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
2、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二、人口分布现状
(本项请提供当地近年统计年鉴或类似文字统计资料,并请填写相关表格)
三、建筑物现状
(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四、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当地文、教、体、卫、商业服务统单位名称、地点、规模、千人指标、占地面积、网点分布、服务半径、主要大型公建布局。
(本项请提供当地近年统计年鉴或类似文字统计资料,如无,请填写相关表格)
五、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
1、给水:水源地、取水方式、水厂位置、水厂设计规模和实际供水量,管网走向、管径、长度、供水范围、水压、水塔、泵站设施、供水量标准、普及率、大用户
量、自备水源单位、产水量等。
2、排水:污水雨水排放方式及排放量,沟管网(防洪沟)长度、端面、排水能力、淤积情况,污水处理等级,污水厂位置、规模,积水地区及原因,下水道存在问
题。
3、供电:电厂、装机容量、变电站位置、容量,高压线走向、用电大户情况、负荷
特点、电网分布。
4、电讯:电讯网分布、线路走向、电话数量、交换台分布、邮电分布,电台、微波
台分布等,及电视塔情况。
(本项请提供当地近年统计年鉴或类似文字统计资料,如无,请填写相关表格)
六、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本项请提供当地近年统计年鉴或类似文字统计资料,并请填写相关表格)
6.城北新区B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篇六
1、规划设计布局气势恢宏:小区用地面积约10多万㎡,在襄樊地区都属于较大的居住社区之一,在南漳目前来讲是最大的社区。
2、小区入口大气:主入口前的桥、中庭广场等占地近7000㎡,共享空间视野宽阔、大气。
3、小区中轴线规划设计了一条长约300米的水体景观,形成一幅“小桥流水人家”的风景画,特别是水体两边规划设计各300米左右的休闲长廊,安上休闲坐椅、垂柳依依,鱼翔浅底,形成独具一格的水体、绿化、人文景观,让人赏心悦目。
7.浅谈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七
关键词: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策
1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作用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 以落实总体规划意图为目的, 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 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 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的衔接, 将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连接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承上启下的关键性编制层次, 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衔接的重要环节, 是规划管理的依据, 是体现城市设计构想的关键。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并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明确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要求;1992年11月6日建设部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 应当制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出现, 其作用有四:一是成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基本依据;二是提高了规划的弹性, 增强了可操作性, 缓解了规划实施的稳定性与政府任期政绩的显化性之间的矛盾, 适应了由投资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城市建设思路多元化对城市规划造成的冲击;三是满足了城市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需要;四是增强了规划管理部门对各项用地和建设活动的有效控制, 保证了规划意图的顺利实施。实践证明, 凡是规划建设比较好的城市, 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功不可没。各项建设活动、招商活动、土地开发活动, 如果没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 将无法取得好的发展成果。
2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规划储备严重不足
一些小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面不够大, 规划储备严重不足, 应急性详细规划较多。在一些城镇化处于起步阶段的城市, 其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基础储备不足, 为了加快发展, 往往将应急性的详细规划成果作为决策依据, 势必带来一些遗憾工程;一些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尚未起步, 重点地段环境景观设计还处于空白。在城市土地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外招商引资活动中, 人们关注的焦点是一个地区具体的规划要求, 政府在开发建设地段有哪些发展计划和在近期能否实施等问题, 如果规划滞后并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依据, 对诸如此类问题就难以说清, 开发商也难以作出比较可靠的成本效益分析, 从而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开发建设。
2.2 对资源空间配置的市场化研究不够
一些小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空间配置的市场化研究不够, 导致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接受性与约束力不强。在一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 规划编制人员往往只注意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对接, 而对规划区域的资源优势和市场开发价值则很少作深层次的研究, 很多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在规划师笔下被忽视。
2.3 规划质量有待提高
一些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存在着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一些承担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为赶任务, 在对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方案制定时没有做到精益求精, 而仅仅按照规划编制规范的要求来保证规划内容的完整性, 重点讲求规划文本和图面效果, 而忽视了作为规划灵魂的方案质量, 对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实施的重点也很少提出系统的有说服力的方案。
2.4 公众参与力度不够
在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 公众参与力度不够,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流行形式。在一些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 规划编制管理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往往注重领导的意见, 而忽视民间的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有时还存在着为了赶进度, 致使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的过程流于形式, 在实施过程中经不住推敲, 缺乏说服力等问题。
2.5 规划管理的权威性有待加强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难以树立其应有的权威。在一些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中出现“走样”的情况主要有:基层越权审批“走样”, 以领导意志为转移“走样”, 迁就开发商利益“走样”, 建设单位不按规划办事“走样”。这导致规划管理不能树立其应有的权威, 城市建设模式集镇化, 城市开发分散化, 建筑风格自由化, 城市面貌无序化。
3 对于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几点思考
3.1 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 我们要注重研究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控制哪些内容, 以及哪些内容可以由市场主体来自由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从宏观控制转向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包括以土地使用控制为主要内容, 以控制综合环境质量为重点的6个方面: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及其兼容范围控制,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主要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设施控制, 道路及其设施与内外道路关系控制, 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 工程管线控制等。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详细规划阶段的编制层次, 这就决定其对城市土地使用性质的细分必须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定界”的具体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有达到“四定” (定性、定量、定位、定界) 的编制深度, 才能承上启下和满足各方要求。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问题和首要特征。
3.2 规划指标应更具科学合理性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确认要更具科学合理性。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城市用地建设进行强度控制, 主要体现在规划的指标上。因此,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如何确定, 就直接决定了其规划的科学与否。目前,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指标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规定的人口容量和以往城市建设的经验数据, 再结合国家有关人均规划建设面积标准、建筑间距等规定, 进行效益分析, 再推算出建筑密度、容积率、高度和绿地率等指标。这种方法对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是比较适应的, 但对城市建筑的整体形象缺乏考虑, 不利于城市景观和城市特色的塑造。因此, 必须重视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建筑形体的控制问题, 特别是在城市中心区、广场周边、道路交叉口、主要道路两侧等城市重要地段, 需要先做概念性建筑形体规划控制模型, 再将各项规划技术要素推算成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指标。
3.3 提高规划的覆盖面
应提高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随着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量的逐步加大,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土地的有偿出让转让已成为单位和个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方式, 而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调控和引导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的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面大, 那么, 不管市场如何变化, 我们都有管理的依据, 就用不着“临时抱佛脚”。因此, 我们必须逐步提高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 系统地强化对整个城市用地的规划控制, 积极主动地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要提高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地区、重点开发地区、城市窗口地段和历史文化保护地区要加紧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重要地段的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提请市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地段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组织和管理, 超前组织对重点地区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超前做好土地储备地块和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的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实际操作中,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及编制的内容深度要因地制宜, 对旧城改建来说可以做到全部覆盖;就新区开发面而言, 则可以针对其建设范围做好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4 加强管理实施
应加强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实施。“三分规划, 七分管理”,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无论编制得多么完善, 都仅是城市建设的基本依据, 只有通过强化管理, 才能变成现实。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同时又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因此, 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宣传工作,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关心、支持和监督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工作。要进一步创新规划管理体制, 逐步推行规划成果展示制度、规划审批听证制度和规划管理行政追究制度。要严格依据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 严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关。要充分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土地的管制作用, 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
4 结语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 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在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首先进行宏观层面的城市设计运作, 即城市设计的深层内涵研究, 以此确定其具有决定意义的“依据”内容, 如构建适宜的布局结构、整体景观设计等, 从而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切合实际和更具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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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谦, 李彦林, 赵玲军.城市详细规划编制方法的探讨——强制性内容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城市设计[J].城市规划, 2005, (5) .
[3]周剑云.中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4]朱露.控制性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化问题及标准体系初探[J].城乡规划, 2003, (4) .
8.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八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纳入融合;融合关键;途径方法;呈现效果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融合城市设计理念是形势所需的必然趋势。作为非法定规划,城市设计实施性的强弱在于能否有同一层次的法定规划对其意图进行恰当的反映。而融合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则因规划目标明确、规划思路清晰、规划方法得当,最终较好地贯彻了城市设计的意图,从而极大地增强了城市设计和控规本身的实践价值,同时满足了城市“再规划、再提升”的要求,并为探索如何将城市设计各层面控制要求转化、提炼为法定规划的管理要求提供经验。
1.在控规中融合城市设计的必要性
城市设计作为非法定规划,在城市空间塑造上有着独特的优势,然而,很多城市设计完成后对控规编制没有任何指导作用。因此,要使城市设计塑造的空间从图纸变为现实,就需要在控规编制中恰当地、正确地纳入城市设计相关内容,并结合实际适当给予提升、优化.
控规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且优势明显,既为基地的使用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又避免了最大程度上的随意性,保证了开发的合理秩序。但是,作为法定规划的控规在实际应用中尚存不足,从而不能非常完善地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另外,游移并独立于现行法定的城市规划体系之外的城市设计本身具有不可预计的价值,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就决定了其无法成为规划部门日常工作的依据。同时不难发现,控规存在的优势恰恰是城市设计的劣势,而城市设计存在的自身优势(如清晰直观的图面表达,对城市色彩和形体的引导等)也正是控规的短板。由于双方具有互补性,如果在城市控规中引入、融合城市设计,那么会促使规控发展得更好。因此,我们应在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融合双方优势,弥补其中的不足,通过两者的互补扬长避短,相得益彰,从而更好的指导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
2.在控规中融合城市设计的意义
控规在整个规划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实践中控规涉及城市设计的内容较多,如果控规编制缺乏城市设计理念,那么会导致控制指标制定不尽科学、控制手段执行不力等问题的出现,从而造成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失控的危机。这种状况不仅阻碍了控规的顺利实施,同时对城市空间环境也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所以,研究融合城市设计内容的引导性控规指标,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2.1 将城市设计融入到规控中,能够对控规指标确定做出行之有效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2.2 控规内容的科学性往往建立在城市设计研究的基础之上,因此融合了城市设计的规控会更加完善和深化。
3.控规融合城市设计的关键
城市设计属于非法定规划,其设计内容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控规作为城市设计的实施规划,需要在城市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继承与创新。那么,如何将城市设计内容融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和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加强城市设计在控规中的“话语权”,是控规融合的关键。
4.在控规中有效融合城市设计的途径与方法
4.1 优先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该设计要以分区规划为依托,能覆盖整个区域规划。只有总体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才能进行各个区域的控规编制,因为总体城市规划是要为进一步的控规编制提供依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体城市规划的设计中,应明确整个规划区域的发展目标以及其中各个分区的定位和各个分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才能够有效为下一步的规划工作做好准备。
4.2 编制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在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就要进行重点区的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要依托总体城市设计,要重点做好规划结构、平面布局、交通系统、绿化和景观系统、沿街界面控制、建筑风格与色彩等工作。同时,针对上述内容,要进行地块总平面图的规划,形成相应的城市设计导则。
4.3 编制地块层面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块层面的控规编制是要依托之前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该项工作具体而繁琐,编制中要将用地的性质进行具体的细化,以确定出每一块用地的具体性质。另外,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出各个地块的用地指标,并进行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4.4 最后,编制单元层面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单元层面的控规编制有相对固定的编制方法,即从地块层面的控规中提取出改地块的强制性规划内容,对这些内容进行图集的绘制,并编写出相关文本。具体应明确区域用地的用地性质和主导功能,并明确用地指标。
4.5 将城市设计融入控规后的保障措施。
首先,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实际的规划管理中,规划管理部门应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要明确各个层面的控规对城市建设所起的作用。从单元层面的控规与城市设计结合来说,这个层面上的内容是要向公众进行传达的,两者的融合有利于顺利出让土地和公众参与的实现。而地块层面的控规与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作为具体地块管理的依据,对城市建设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常而言,单元层面的控规都是要经过政府的审批才能施行的,其带有行政意味。因此,不能擅自或随意对其进行修改。若是遇到非常情况,非修改控规不可,那就应该以已有地块层面控规为基础,并结合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对单元层面的控规提出详细的修改建议。需要注意的是,修改之前需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当程序履行完毕方能修改,这也是保证控规权威性的重要手段。
5.在控规中融合城市设计后应呈现的效果
5.1 完善了用地功能,增加了城市活力。与城市设计相比,融入城市设计的控规增加了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和绿化面积。重要的是,做好了各类用地的统筹安排。
5.2 深化贯彻公共空间设计内容。控规落实并细化了城市设计的绿地系统概念,严格保护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生态景观区域,控制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绿化景观带和空间视廊,形成网络状开放空间结构。
5.3 梳理道路网结构,优化交通体系。融合了城市设计的控规,在城市设计的道路网基础上,根据城市地形特点,增加干道网密度,同时结合已进行规划许可的道路的宽度及线型对部分道路进行调整。
另外,融合了城市设计的控规扩展、细化了城市设计中的慢行系统,建立与组团内部绿地系统的联系,使得规划后的慢行系统更加完整、丰富和人性化。
5.4 坚持公共设施增量控制。
在城市设计成果的基础上,控规整合进行了公共设施增量规划,弥补城市设计的不足。控规整合做到绿地增量、中小学配套增量、公共服务设施增量和路网密度增量,使城市功能更加完善、景观环境更加优美、综合交通体系更便捷。
5.5 提炼城市设计内容为控规强制性与指导性要求。
针对以往控规未将城市设计对地块控制要求落实到分图图则中,或者控制要求强弱不分、可操作性不强而导致规划管理与城市设计“两张皮”的情况,融合了城市设计的控规将城市设计导则内容分别精炼为法定图则中的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要求,使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能具体指导规划管理工作。
6.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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