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请假制度(12篇)
1.临时工请假制度 篇一
关于请假以及考勤的临时规定
一、请假程序:
提前请假: 书面申请交给每个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常会计暂时负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给总经理签字审核。
临时请假: 部门负责人临时请假需要告知总经理,上班后当天补交请假单,由总经理批准;部门员工临时请假,直接告知部门负责人,上班当天补交请假单,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给总经理审批。
二、考勤程序:
迟到1小时以内记录迟到考勤,超过1小时视为缺勤半天;迟到2小时扣除全天工资;迟到2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扣除全天工资。迟到需填写考勤单,递交部门领导、总经理签字。
员工如因工作需要加班(预估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请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签字确认,递常会计存档并记录办公室员工加班情况,作为工资考核发放的辅助信息。
三、员工工资计算方法:
工资发放标准: 所有工资及福利(手机,餐补等)的总和/每个月工作日总合*实际上班天数;
迟到1小时: 扣除半天工资;
迟到2小时(含2小时以上):扣除全天工资,并记录旷工一天;
以上为有全部请假程序的,如无任何程序,直接视为旷工。
每个月底工资发放之前,由常会计做好工资表,总经理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发放; 工资需要扣除的,需要部门经理签字并交由总经理签字,然后发放。如员工有异议,可出示相关单据(请假单等)。
连续旷工满三次并无任何请假程序的,直接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填写完并经领导签字确认后的请假单、考勤单、加班单交由常会计统一保管并记录。(此临时规定经大家签字确认后即刻生效)
*****有限公司2013-6-10
2.临时工请假制度 篇二
一、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现状
临时仲裁在仲裁制度发展历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且广受相关国家、国际组织青睐。 美国、英国、 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瑞典、挪威、丹麦、芬兰等多个国家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都规定了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制度,[2]且临时仲裁在有些国家的仲裁中的比例相当高,[3]葡萄牙、希腊2主要的仲裁方式是临时仲裁,瑞典仲裁案件中一半为临时仲裁, 瑞士的国内仲裁案件中四成为临时仲裁,西班牙则完全否认机构仲裁,[4]临时仲裁是其唯一合法的仲裁方式。 临时仲裁制度亦在 《纽约公约》、《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1961)》、《美洲国家国际仲裁公约(197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及《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等国际公约中得到确认。 我国仲裁法否认临时仲裁的地位,忽视临时仲裁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日趋全球化、多元化的今日已不合时宜,确有必要就是否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加以探讨。
(一)我国现行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内容
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无规定且将仲裁机构的约定和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32006年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 就仲裁机构的约定和约定的明确性等问题予以解释。 分情形分别为:(1)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因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尽熟悉,不能准确引用仲裁机构的名称是正常且合理的,只要当事人提请某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能够确定,应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3)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 原则上认定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除非当事人补充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的仲裁规则可确定仲裁机构。 (4)当事人明确约定争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当事人约定争议由某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而该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 为避免仲裁机构管辖冲突,《仲裁法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商定选择;如无法商定则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由上可见,仲裁法和《仲裁法司法解释》实际上排除在其仲裁协议中不约定仲裁机构的临时仲裁。
(二)我国所签订国际公约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之内容
“仲裁裁决是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和常设仲裁机关所做裁决”,《纽约公约》的这一规定给予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同等地位。 1986年,我国加入《纽约公约》并签订有关司法协助协定明确认可临时仲裁;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加以承认和执行,并声明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纽约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后,所有在缔约国进行临时仲裁而作仲裁裁决均可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4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与金鸽航运有限公司国际海运纠纷一案中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言明:“涉外案件,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争议发生后约定由国外的临时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原则上应当承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 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可见,目前司法实践对临时仲裁所持的态度依大陆境内外的不同而不同,法院不认可在境内所作临时仲裁之效力,大陆以外则如临时仲裁地国法律允许,大陆原则上承认其效力。
(三)临时仲裁之司法实践
根据《纽约公约》以及相关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临时仲裁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肯定,5国内仲裁中的临时仲裁却难觅其踪,被述说最多的为大连海事大学胡正良教授作为临时仲裁的仲裁员所裁决的一起租船合同争议。[5]案件当事人中国外运公司大连分公司(简称外运公司)和海南东大海洋运输公司(简称东大公司,公司办公地为大连)签订一份租船合同,合同约定:如仲裁,在大连进行并适用中国法。 后双方因所租货轮实载货量与配载货量误差所引起运费损失发生纠纷。 双方请胡正良教授依事实予以裁决, 胡正良就此争议提出自己的意见书, 随后双方当事人执行意见书,完结纠纷。 本案例之所以定性为临时仲裁,一方面在期租合同中有“在大连仲裁”之当事人双方之合意,足见当事人对租船期间可能发生的纠纷有付与仲裁之准备。 纠纷发生后,基于最小化纠纷解决成本、维持商业关系及保护商业信誉的考量,双方选择在大连由胡正良主持仲裁。 另一方面在纠纷进行过程中,外运公司坚持索要运费损失,后追加捆绑费,而东大公司坚持此次捣载系租船人盲目所为,相应损失应由其自己负责”。 对责任的划分及损失的确定, 双方明确相争,双方寻求胡正良的目的是请他依事实、交通部有关规定和航运惯例裁决,而非调解。 另外胡正良的行为符合仲裁员之行为特征。 他并未利用与双方的私人关系进行说和,而是综合双方陈述、专家意见、专业知识加以判断;在意见书之表述中亦采用颇为规范的“法言法语”;6而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年的胡正良之所以明示意见书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调解”, 正因其熟知国际仲裁通例及我国不认可临时仲裁之现实。
由上可知,临时仲裁在司法实践上的承认非常有限, 最终的后果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 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由于司法实践中只承认由国外的临时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这形成作为公约或协议缔结国的我国与承认临时仲裁协议的他国间的不对等,对双方当事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换言之,针对一项根据临时仲裁协议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作为《纽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自己的法律不承认临时仲裁为由而不予承认与执行(如上述的广州海事法院曾于1990年10月承认并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三份仲裁裁决)。 若当事人依据同一临时仲裁协议在内地申请仲裁, 当事人是绝无可能获得一纸仲裁裁决的。 即使当事人依此临时仲裁协议获得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然而外国法院亦可以 《纽约公约》 第5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仲裁地国的法律不符”之规定为理由而拒绝执行。 另一方面,《仲裁法》不认可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客观上将迫使当事人放弃临时仲裁协议的约定而诉诸法院,通过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因民间性的仲裁相较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院更易获得他国认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至今已有140多个国家,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执行远比执行仲裁裁决困难,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我国若能尊重当事人仲裁的意愿,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则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通过仲裁方式而实现的机会将大大提升。
二、现行单一机构仲裁模式之弊端
我国仲裁制度在立法上经历了从 “行政仲裁” 到“民间仲裁”的过渡。 1983年国务院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71991年国家科委颁布《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 当时的仲裁制度主要是学习苏联的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模式下,仲裁机构设在行政机关内部,仲裁机构的成员甚至仲裁员为行政人员,仲裁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纠纷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反映的往往是行政机关领导的意志。 行政仲裁与现代仲裁大相径庭:一方面,行政仲裁为非自愿性,法律规定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仲裁员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并无选择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之权利; 另一方面,行政仲裁中“审者不裁、裁者不审”现象普遍,在行政仲裁下,行政首长往往会衡量行政工作中的诸多方面和仲裁的关系,故仲裁裁决容易出现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问题,无法保障仲裁员之独立性。 正因行政仲裁之种种弊端,导致仲裁裁决的国际认可度几乎。 为期与国际接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8月30日通过仲裁法,将原隶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性仲裁机构变成独立性、民间性的仲裁服务组织。
(一)仲裁机构行政异化之体现
仲裁法运行十余年间, 极大促进经济发展,但仅依赖常设机构进行仲裁的弊端也暴露无疑。 我国仲裁实践颇受诟病的是其操作上的行政异化倾向。 一项有关仲裁机构现状的实证研究显示:我国相当部分的仲裁机构在性质定位、人员状况、财政状况、 以及业务状况等方面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6]性质定位上,高达74%的仲裁机构认为自身为行政性事业单位;人员状况上,作为仲裁机构最高决策部门的委员会其委员中来自行政机关的委员平均比例高达73.9%,反观在仲裁法中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仅仅在40%的仲裁机构中得到贯彻,仲裁委常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在国家机关中有领导职务的比例达66.3%;财政方面,仲裁机构经费来源依靠全额拨款的比例达35.6%, 依靠差额拨款的比例为19.2%, 二者相加达54.8%, 只有42.3%的机构实现了自收自支; 案件处理上,81.7% 的仲裁机构允许仲裁机构现职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71.2%的机构有驻会仲裁员。
(二)仲裁机构行政异化偏离其逻辑本性
仲裁之特性在于其民间性, 民间色彩越浓厚, 仲裁不同于诉讼的特性就越突出。 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性质, 但相关条文却有所反映,如第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以上规定与国际上对仲裁机构“民间性”8的定位基本一致。 遗憾的是,实践中, 仲裁机构仍难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色彩, 因为仲裁法第10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目前,近200家仲裁委员会中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外,其余都是根据现行仲裁法新设或重组的, 虽然仲裁法强调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但是各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人事任免、[1]财权资助9都显现仲裁机构的行政异化, 实已偏离仲裁机构本身的民间性这一逻辑本性。
(三)仲裁机构的行政异化不利于其国际竞争[7]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仲裁之特点,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以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仲裁员。 仲裁的专业性则体现在对仲裁员的选择,一般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担任,以便处理各种专业性、技术性的案件,从而保证仲裁裁决的准确性及公正性。 国际上知名的常常指导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严格禁止自身的职员成为本机构受理案件的仲裁员, 更遑论首席仲裁员。 观之国内,再对照仲裁机构其组建由人民政府负责,其组成人员及所聘任的仲裁员中,有相当一部份是行政机关人员而非专家,[6]因此案件裁决难免受到干预,无法保证仲裁的质量。 且因否认临时仲裁,使得当事人难以对我国的机构仲裁产生充分信任,其结果将可能使当事人选择放弃仲裁而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或选择到境外解决纠纷。 一些国外学者亦对我国的这一普遍国情多有诟病。 故而, 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上难有较强的竞争力,不利于仲裁业的发展。 此亦印证学者的看法:立法上仅承认机构仲裁的单一模式,显然忽视当事人程序性的主体地位,限制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的范围,从而压抑仲裁制度本身应有的生机与活力。[8]
三、临时仲裁制度之价值
经济全球化使得经济交往方式日益多元化,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也日趋自治化、任意化,临时仲裁的灵活性正符合这一趋势, 在改善投资环境、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改善投资环境
国际商事仲裁为解决跨国经济纠纷所惯用方法,基于外国法院解决争议的不确定性,投资者更偏好能体现自我意愿、 较少受政府干预的解纷之途。 然而我国的机构仲裁仍在一定程度上受行政的干预,其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的组成、设立仍由其所在市的人民政府负责而非国际商会独立设立,仲裁机构组建时的浓重行政色彩自然过渡至其设立后的管理之中。 在机构仲裁暂时难以摆脱其行政色彩的情况下,脱离仲裁机构的临时仲裁更能迎合外国投资者的心理,从而改善投资环境。
(二)促进仲裁制度良性发展
临时仲裁自身的生命力使得其与机构仲裁相得益彰,在仲裁领域中共同发挥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仲裁机构由于未褪尽其行政属性,在没有竞争和压力下只会安于现状而惰于自我完善。 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将给予当事人多种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机会,有助于加强仲裁领域的竞争,有利于促使机构仲裁加强其内部管理与改革, 降低仲裁活动成本, 提高服务与办案质量,最终促进机构仲裁的自我完善与良性发展。
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可保持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目前,临时仲裁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推行,《纽约公约》亦予以认可。 然因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造成在执行《纽约公约》以及与周边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时出现我国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不对等的现象。 若某一纠纷当事人向我国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分以下情形:1. 当事人的协议如为临时仲裁协议, 则不能进行仲裁,更不用说到国外申请承认和执行。 2. 即使在我国进行临时仲裁,外国法院可以我国法律不承认临时仲裁为由而拒绝承认和执行。 3. 反之,当事人一方根据临时仲裁协议到外国申请仲裁,则只要该国仲裁程序符合相关公约或协议的要求,就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上述状况显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我国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的范围,同时也造成在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困难。10
(三)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院认定临时仲裁无效是对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干涉,我国海事仲裁实践中,依据国际海事仲裁惯例认可“北京仲裁条款”的表述,也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但仲裁法出台后,我国法院往往根据仲裁法要求仲裁条款必须写明仲裁机构的规定而认定以往常例所书之“北京仲裁条款”无效,不接受当事人之仲裁意愿。 如此一来,我国的当事人不得不放弃临时仲裁协议的约定而诉诸法院诉讼,但是即使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 如需到境外执行,仍困难重重。 此举客观上造成我国与他国间的不对等,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建构临时仲裁制度之具体建议
制度建构成功与否以及制度推行后之成效如何一定程度上依赖制度适用者对该制度的信赖。 建构临时仲裁制度首应消除 “临时仲裁的可靠性、保险性不如机构仲裁”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 仲裁案件的实际处理中,仲裁庭享有案件管辖权、掌控审理流程并独立作出仲裁裁决,仲裁机构更大程度上为服务、资讯性质,其针对程序及实体上相关问题提供服务及资讯而处理具体纠纷。 由仲裁员个人组成的仲裁庭独立进行临时仲裁在实施上并无障碍。 尽管临时仲裁没有常设的仲裁机构就仲裁程序进行全程管理,但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起草一套临时仲裁程序或参考联合国国家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在发生纠纷后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同样能够保证仲裁程序的规范化。 因此只要遵循仲裁的基本原则和法律,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并无本质区别。
(一)放宽仲裁员资格
各国仲裁立法通常对仲裁员资格仅作出最为一般和抽象的规定, 不可能比照和类推法官资格。 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带有诉讼类推的倾向, 理应纠正。 仲裁属于专家断案,立法上只应该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作出强制性要求,这样才能保证仲裁员人数的充裕,有利于防止某些仲裁员对某些仲裁领域尤其是专业性仲裁的垄断。 各国实践中,德国规定凡有行为能力且恪守公正之自然人均可为仲裁员,但未成年人、聋哑人和经法院宣告被剥夺了担任公职资格的人除外;英国立法言明当事人指定的任何人均可为仲裁员;新加坡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在立法上不作直接规定,仅要求仲裁机构和法院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资格的直接或间接的约定。 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典范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对仲裁员的资格也是宽泛而抽象地要求独立和公正。 综合观之,对仲裁员资格的限制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和被剥夺公民权的人不可担任;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及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人不可担任。 较严格者方要求仲裁员具备某方面的专门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声望。 我国应改变严格限制仲裁员资格的立法模式,采取大多数仲裁发达国家和重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所采用的第三种抽象宽泛模式,将仲裁员资格的立法约束降至最低的准入条件,具体资格再由当事人在个案中详细约定。 此种立法模式既能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实现,又能提高当事人选择的自由和范围,并使当事人在仲裁中表现出更乐意的顺从,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并促使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率得以提升。 概而言之,我国仲裁立法应只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作出最低限度的规定, 具体资格则由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约定。 学者质朴的话语更能深刻洞见这一结论:“如果法律说仲裁员一定要大学毕业才可以够资格,但卖臭豆腐这个行业里如果没有同行业的专家是大学毕业的又怎么办? ……法律是很难把仲裁员的资格规定在某一个框框内。 ”[9]
(二)优化仲裁员操守规范
仲裁员的行为规范主要反映在接受选任阶段、 程序进行阶段以及仲裁裁决作出阶段。[10]独立和公正地履行职责是仲裁员的根本性行为规范,独立性容易界定,但是否公正则难以证明。 应在立法上予以集中处理或者抽象地规定禁止不良行为,并以列举的方式列出最为典型的行为类型,如仲裁员没有遵从双方同意的程序; 仲裁员没有水平, 懒惰,无能,乱来等;裁决书显示有程序上的错误或者遗漏; 仲裁员的程序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 我国立法已经涉及了仲裁员的某些行为规范,需要弥补的缺憾就是改变分散、封闭的立法方式,同时对仲裁员道德操守和行为进行补充完善。 具体而言,我国仲裁员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的设置可以设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以仲裁法的形式构造出仲裁员的道德规范基本框架,对比较重要和典型的根本性规范、不良行为禁止以及关联规范予以规定;第二层次是授权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在仲裁规则中则可以大篇幅规定和设置仲裁员行为规范。
(三)明确仲裁员责任制度
在仲裁员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上, 有三种观点:无限豁免说,即仲裁员对仲裁过程中因其过失或者其他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以及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有限豁免说,仲裁员履行的是准司法职能,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官,故不可例同法官的完全豁免责任,但如不承担责任将使其怠于履行专业注意的职责而易滋生错案;不豁免说,仲裁员不仅应当承担违反契约的责任,还应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 笔者建议采用有限豁免论,即仲裁员应该对其在仲裁过程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负赔偿责任,这些程序性行为为:仲裁员在接受任命时应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因素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当事人在得到仲裁裁决后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严重影响到裁决的公正性时,经仲裁协会认定,可判定仲裁员对当事人予以赔偿;仲裁员有欺诈行为的;仲裁员收受贿赂的;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对一方予以偏袒致使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 仲裁员不当拖延程序的;仲裁裁决违背程序正义而被撤销的;仲裁员违背保密义务导致当事人受到伤害的。
(四)尽快建立仲裁协会
仲裁的行业管理应体现仲裁的民间性,寻求独立于行政管理的有效途径。 尤其对临时仲裁制度的设立而言, 行业管理是确保其可信赖的有效保障。 对临时仲裁而言,仲裁协会的功能体现为“协调”、 “维权”、“监督”三个方面。 首先为协调内外竞争关系的功能。 我国仲裁业高速发展,特别是各国仲裁机构及国际仲裁机构雄心勃勃地推行一系列扩大市场存在的计划,国外仲裁机构尤其是亚太区域的一些仲裁机构“抢滩”中国市场导致涉外仲裁案件严重分流,临时仲裁也将直面这激烈的竞争。 一个富有成效的仲裁协会的介入有利于培植临时仲裁的实力, 避免在建立初期就在这种竞争中被击垮。 其次是维权功能,体现为在仲裁与司法的对抗关系中,在司法机关滥用司法审查权力、粗暴侵犯仲裁机关和仲裁员权益的时候,仲裁协会作为一个整合体更能发挥维权的职能以有效捍卫仲裁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个显著功能为监督功能,仲裁协会对仲裁员进行监督是提升仲裁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 行业监督相对司法监督更符合仲裁的民间性、效率性的特质。 仲裁协会以行规来避免如临时仲裁的 “个别行为”的无序状态,从而增强其行为规范的统一,使对“个别行为”的“不信任”转化为具有规范性行为标准的具有可被普遍认同的“标准行为”,从而提高临时仲裁的“信用”,尤其是获得外国法院的认可,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有仲裁管理体制颇为混乱,有的是独立的机构,有的挂靠在省市政府法制办,有的挂靠在省市政府办公厅,也有的挂靠在司法局;仲裁委员会机构性质基本都是事业单位, 但从组织管理看,有的实行全额拨款,有的实行差额拨款,有的实行自收自支,有的实行企业化管理;从财务管理体制看, 大多数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一些已经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仲裁员的监督以及对仲裁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全国也没有统一的仲裁规则,而是由各个机构自定规则,差异很大;还有个别城市成立了多家仲裁机构等。 不能说仲裁协会“包治”以上“诸病”,但根据仲裁协会之特性及各国实践,仲裁协会的建立对于解决以上一系列问题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在实践中,仲裁协会的建立早就被提及,国务院办公厅在1994年就下发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我国仲裁法也明文确定了仲裁协会性质、功能、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的关系等内容。 但时至今日,中国仲裁协会仍未成立。 在遗憾的同时,唯希全国人大协调相关部门,给出具体的筹建计划,早日建立中国仲裁协会。
五、余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模式的转型,民事纠纷激增,相对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无法消化如此多的纠纷。 数量并不充足的仲裁机构明显地显现出行政异化, 构建临时仲裁制度可谓当务之急,临时仲裁制度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事先考虑的问题和细节很多。 另外,也很有必要研究和分析国际上已经成熟的有关临时仲裁的制度,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加以运用,制定出一套完善的适合于临时仲裁的程序性规则。
摘要:现行机构仲裁浓重的行政色彩偏离仲裁机构本身之属性,其设立和管理上的行政色彩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而作为另一种仲裁形式的临时仲裁被现行法排斥,这种立法模式使得我国与外国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不对等。基于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完善仲裁制度、保护当事人利益、解决仲裁形式单一化的需要,我国亟需建构临时仲裁制度。建构临时仲裁制度应该在思想观念上转变且体现仲裁的非国内化;重新定义仲裁协议规范;确立临时仲裁员制度并适时建立仲裁协会;承认现有社会团体组织之临时仲裁权。以上尝试可在仲裁机构必要协助下完成。
3.论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篇三
关键词: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必要性
一、引言
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不仅包括常设仲裁机构的裁决(机构仲裁),同时包括临时仲裁机构的裁决(临时仲裁)。由此可见,就仲裁裁决的实质而言,临时仲裁裁决与常设仲裁机构项下的裁决的效力相同。我国早在1986年就成为了《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执行《纽约公约》时却一直处于一种尴尬境地:一方面,对于国外的仲裁裁决,无论是机构裁决还是临时裁决,均应当按照《纽约公约》的各项规定,做出承认与执行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裁定;另一方面,由于在我国境内做出的裁决,均应根据仲裁法由我国境内的各仲裁委员会管理下的仲裁庭做出裁决,目前尚无临时仲裁裁决存在的法律空间,因而我国申请国外执行的只有机构裁决,而无临时裁决。中国法律没有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不仅造成了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不对等,也造成了国际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不对等。我国是否需要改革现有仲裁制度,承认临时仲裁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呢?随着临时仲裁制度在国际范围内的影响力日趋壮大及我国构建多层次争端解决方式呼声渐长,这一貌似已有定论的问题实质上仍然存在较大的或然性。
二、临时仲裁的探究
仲裁是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安排,即争议双方通过订立仲裁协议的方法,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安排,包括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审理、使用什么样的仲裁规则、仲裁使用的语文、仲裁地点等,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做出规定。由此做出的裁决,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都可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依其组织形式和存续状态的不同可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临时仲裁亦称特别仲裁,它是一种在事先并不存在仲裁组织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这种类型的仲裁活动不设任何常设仲裁机构或组织,仲裁庭的成员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庭因审理案件而成立,争议解决之后,仲裁庭即告解散。所谓机构仲裁,又称为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而仲裁机构本身并不具体负责仲裁案件的审理,其主要只能是指定仲裁规则和监督仲裁规则的实施。从历史角度而言,现代的仲裁制度就是源自于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的优势在于:第一,当事人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凡是与仲裁审理有关事项,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仲裁规则等事项,都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临时仲裁相比于机构仲裁更加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第二,仲裁程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的争议事实灵活地协商,可以随时协商调整程序。第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由于没有仲裁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参与,而且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限制仲裁员对外透露仲裁的机会,使得临时仲裁增强了对当事人之间商业信誉的保护。从无法统计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一年有多少海事或其他仲裁案件数量的事实来看,临时仲裁的保密性远远强于机构仲裁,因为香港的一般的仲裁,尤其是海事与外贸的,也都是临时仲裁。第四,仲裁程序具有更高的效率,省去常设机构仲裁的烦琐程序。当事人没有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束缚,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自行决定如仲裁员的选定方法、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开庭与否、仲裁的时间和地点、法律适用、仲裁费用的分担等事项。
临时仲裁的主要缺点在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之外事项引起的争端难以解决。197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推出了供临时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受到了实务界的广泛采用,从而弥补了临时仲裁的不足,更好地促进了临时仲裁的发展。其次,临时仲裁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临时仲裁中仲裁庭作出的缺席判决,由于执行法院对是否已给予缺席当事人公正的程序待遇这一点上没有较高程度的确信,所以肯定给仲裁裁决的执行造成障碍,也破坏了临时仲裁的公信力。
三、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仲裁制度发展趋势决定的。
在19世纪中叶机构仲裁出现之前,临时仲裁一直是仲裁制度的惟一形式。目前,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在大多数国家内并存。在少数国家中,它甚至成了主要的仲裁形式。英国学者D.A.Redrern就曾说过:“临时仲裁相比于机构仲裁,二者的关系就如同量体裁衣和买现成衣服之间的差别。”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相得益彰、取长补短,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活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958年联合国通过的《纽约公约》,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以及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都明确肯定了临时仲裁的地位。
我国1995年的《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我国将仲裁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有仲裁机构作为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也就排除了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能。这样就形成国前文中的尴尬局面:一方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临时仲裁裁决,另一方面又将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视为无效,人为地造成了我国仲裁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断裂脱节,不利于我国的法制统一和仲裁事业的长足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趋势就是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统一化。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临时仲裁越来越多地利用机构仲裁在仲裁员、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势,请求仲裁机构提供指定仲裁员、提供仲裁地点、秘书等服务;另一方面,机构仲裁越来越注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容许当事人对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修订,还可以指定机构名册以外的仲裁员。这也是切合仲裁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解决争议的本质特征的。因而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符合仲裁制度发展趋势的,有利于更好的与时俱进。在我国“诉讼爆炸式增长”的当下,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不断完善仲裁这一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对于缓解诉讼危机也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性。
(二)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仲裁制度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仲裁的本质是民间性,是当事人自由约定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仲裁在被国家法律确认前,它纯粹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或是商人社会处理它们之间争议的一种习惯,而后来仲裁逐渐被国家的法律纳入调整范围之内从而具有了法律性质。仲裁不是一种司法行为,而是私人裁判行为。法国学者尼波耶(Niboyet)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契约性质,这是因为仲裁员权力的取得,不是来自法律或司法机构,而是来自当事人间的协议。仲裁员是按照当事人在协议中的意愿去裁定争议的。当事人让仲裁員以公断人身份作出裁定是一种真正的委托。由此,裁决也被注入了契约性。如同所有协议一样,裁决必然具有法定效力,而且具有终审判决的权威。”
商事仲裁法中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是一把万能钥匙,许多解不开的锁都能打开。我国不承认当事人赋予临时仲裁庭的仲裁管辖权,规定只有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才能启动仲裁程序,这样做显然违背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将仲裁机构的权限无限扩大,甚至置于仲裁庭的实体权力之上。毫无疑问,人为地取消临时仲裁的存在与仲裁的本质属性是相违背的。
即使在不少的机构仲裁中也开始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不符,通常也是首先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不是仲裁规则中的规定。因而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对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仲裁本质是相一致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仲裁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与诉讼相辅相成的功能。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本质,也是仲裁发展的基础,没有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仲裁的生命力和活力就无从体现。因此,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扩大当事人的权利是我国仲裁发展的前提。
(三)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实现我国在国际公约上的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
北京高院于1999年作出的关于临时仲裁的一个说明最能反映我国面临的尴尬境地:“根据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第二款对临时仲裁的确认,我国作为公约国有义务对外国临时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据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约定在我国国内临时仲裁,并同时约定或依法推定用中国《仲裁法》的,因违反我国法律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当事人约定在国外临时仲裁,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或者临时仲裁机构所在国的法律是否承认临时仲裁,或者当事人选择一致的法律是否承认临时仲裁,如果上述国法律承认临时仲裁,则该仲裁协议有效。”
对于那些涉外商事仲裁案件,如果中、外当事人依据临时仲裁协议而在《纽约公约》的某一缔约国进行临时仲裁,并且该缔约国国内法亦承认临时仲裁,那么据此所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外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纽约公约》要求中国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强制执行,而我国法院如无其他正当理由,就必须执行该项仲裁裁决,而不得以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而予以拒绝执行。反之,如果根据该临时仲裁协议约定在我国进行临时仲裁,则根据我国仲裁法关于对仲裁协议的生效条件的规定,该临时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基于自愿进行了临时仲裁,则所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败诉一方不自觉履行裁决,胜诉方也无能为力,这种结果对于胜诉方来说极为不公平,对于我国享有和承担的公约的权利与义务来说,亦是严重不对等的。因而,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有助于实现我国在国际公约上的权利义务对等。
(四)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要求。
由于仲裁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性、民间性、准司法性等特点,加之1958年《纽约公约》是缔约国最多的公约之一,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执行情况是相当好的。而法院的判决要想在境外得到同样的待遇,则由于没有全球性的公约可适用以及法院所属国家权力机关等多方的原因,要困难得多。我国现行仲裁法不认可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客观上将迫使当事人不得不弃临时仲裁而诉诸法院,甚至使判决书无法得到强制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实现。
如果我国能够在《仲裁法》的修改中明确建立临时仲裁制度,那么相当大部分原先在国内只能以诉讼形式解决的国际经贸纠纷可以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诉累,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论是放在国内或国外进行临时仲裁,最终都能够借助《纽约公约》得以在适当的国家和地区予以执行,进而方便快捷地解决国际贸易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充分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结语
中国是一个外源型法制现代化国家,在制度引进上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在取得不少成就的同时,也走了不少弯路。在《仲裁法》的制定时期,制定者陷入对临时仲裁的偏见中,认为临时仲裁作为初始化的仲裁形态,必将被制度化的机构仲裁所取代,从而走向消亡。殊不知,临时仲裁的生命力异常顽强,具有众多机构仲裁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并在吸收机构仲裁的某些有利因素方面成果显著。临时仲裁在争议面较窄、双方有诚意合作的前提下,使仲裁员以尽可能快的方式对争议作出裁断,它不可能存在于机构仲裁中,只能存在于临时仲裁中。可见,临时仲裁在国际经贸纠纷解决实践中受到广泛应用,体现出机构仲裁所难以达到的经济和高效。目前国际上的大部分争议仍主要是通过临时仲裁解决的,尤其是海事争议,仲裁地点最多的是在伦敦,其次是纽约、香港和新加坡。这种形式下,我国法律不承认临时仲裁不仅理论上说不通,而且与国际普遍实践不合拍。临时仲裁是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缺少临时仲裁的仲裁不可能是先进的、有吸引力的仲裁。因而,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实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辅相成,为仲裁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补上重要的一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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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明:“临时仲裁及其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下),《仲裁与法律》2000年第4期。
[3]赵秀文:“中国仲裁市场对外开放研究”,《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
[4]王岩,宋连斌:“试论临时仲裁及其在我国的现状”,《北京仲裁》2005年第1期。
[5]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68页。
[6]Niboyet,Trait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francais,1950,para.1284.轉引自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7]邓茗:“从理念到实践: 临时仲裁制度构建初探”,载《仲裁研究》2005年第1期。
4.《公司请假制度》 篇四
公司员工享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享有年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假期。
年假休假标准为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休息5个工作日;
(二)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或年龄在35岁及以上,45岁以下),休息10个工作日。
(三)工龄满20年以上(或年龄在45岁及一上),休息15个工作日。
病假标准为。
(四)每年一月底前将本
病假休假标准为
()员工病假需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没有及时请假的,按照旷工处理。请假一天的,病愈上班后需出事医院就诊证明,没有提供就诊证明的按照事假处理。病假超过一天的,要提供天津三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就诊处方和病理,没有以上证明的,2天以上病假无效。经调查,就诊证明和医院病假条如有造假者,将做开除处理。
()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事假休假标准
()紧急突发事故的请假者要在上班前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要有充足的原因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上班后要当天补请假单报办公室备案。
()其余请假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并注明请假时间。经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超过请假时间还需要继续请假的,要提前补办请假,没有办理者按旷工处理。
()原则上每个月不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没有批准而继续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请全体员工注意以上这点。一年累计事假超过6天者,扣发一半年年终奖金;累计超过12天者,扣发全年年终奖金。
()累计一年内没有事假的员工,年终公司将给予一次性300元的奖励。
()累计一年中旷工3次以上的旷工者,公司作开除处理。
婚假休假标准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丧假休假标准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产假休假标准
员工产假为三个月
大龄女员工四个月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职责
3.1 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资料的审查、汇总和存档,负责考勤监督及各类假期的审核与统计。
3.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考勤真实性核查。、4
内容
4.1 工作时间
4.1.1公司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并执行法定节假日及年休休假制度,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4.1.2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公司的,按公司规定的本部作息时间执行;工作地点在岙山的,按公司批准的岙山作息时间执行。
4.1.3特殊工作时间:因岗位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实行不定时或综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岗位人员,公司不强调考勤,也不执行加班规定,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工作具体要求履行职责。
4.2 出勤
4.2.1按所在岗位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
4.2.2因公外出(市内)或因公出差。
4.2.3国家法定节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上班。
4.2.4公司因特殊原因宣布的休息日。
4.2.5年休假。
4.2.6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孕假、丧假、工伤假。
4.2.7因天气、火灾及其它未预料的灾害发生而不能正常上班,经部门领导确认情况属实的。
4.2.8
因救火、救灾等突发事件见义勇为而不能正常上班,经部门领导确认情况属实的。
4.3 假期
4.3.1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一天,春节、国庆各三天。
4.3.2年休假
4.3.2.1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周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按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标准执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3.2.2员工休年假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得跨使用。确有必要跨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跨1个安排。
4.3.2.3休年休假应连续计算,但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3.2.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3.2.5如员工假期超过4.3.2.4条款规定而当年又已享受年休假,则其已享受年休假原则上按事假处理;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在下一年休假中扣减。
4.3.3事假
4.3.3.1
经审批领导批准,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或工作时间因私请假的。
4.3.3.2事假最小单位为小时,当天请事假累计3小时按半天计,超过6小时按1天计。
4.3.4病假
4.3.4.1经审批领导批准,患病或非因公受伤不能上班的,为病假。3天以上病假,应提供公司医保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住院证明,经公司医务室审核,人力资源部备案。
4.3.4.2病假最小单位为小时,当天请病假累计3小时按半天计,超过
6小时按1天计。
4.3.5探亲假
4.3.5.1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周年的员工,与父母或配偶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利用年休假探亲。探望配偶及未婚探望父母,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3.5.2路费按出发地至到达地直线路程交通费计算,火车按硬席座位票报销,男员工年满50岁、女员工年年满45岁并连续乘坐24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轮船按四等舱位票报销;长途公共汽车凭票按实报销。归侨和侨眷境内路费按最近出境地报销境内交通费,境外段路费自理。不能直达且确实需要中途中转的,凭当天住宿发票最多给予不超过150元金额报销。
4.3.5.3职工探亲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须经分管公司领导同意,费用按直线列车、船票价报销,多支出部分由本人自理。
4.3.5.4往返路费按当地最新政策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予以报销。
4.3.6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员工持本人结婚证书,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持再婚、复婚证书,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婚假在领取结婚证(再婚证、复婚证)后一周年内一次性休完。
4.3.7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女员工生育时,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一胎多生,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后结扎增加产假十四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三至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连续计算。
4.3.8计划生育假:女员工放环给予2天休息、结扎给予21天休息,男员工结扎给予7天休息;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持手术单位证明,给予3天休息,自手术之日起,一次性休完。
4.3.9护理假:男员工配偶生育(晚育),可休息5天,难产增加2天,自产妇住院起至产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4.3.10哺乳假:女员工产假后,由于特殊原因需休哺乳假的,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可给予最多6个月的哺乳假期。
4.3.11女员工孕期,每月给予半天孕检时间,每天上、下午各给予一刻钟补充食物时间;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每月给予1天孕检时间;产后,婴儿未满周岁,每天给予上、下午各半小时哺乳时间(途中时间另计),岙山女员工合并每周给予1天哺乳时间。
4.3.12丧假:员工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外地赴丧,按直线最短距离所需往返时间给予路程假。
4.3.13工伤假认定依照公司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4.3.14以上各类假期的假期工资,按公司薪酬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4.4 加班
4.4.1公司薪酬体系中已把每月累计36小时(4.5天)内的加班、值班时间考虑在每月固定发放的加班工资中,月累计超出36小时时间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另外计算。
4.4.2法定节假日加班计算:从当日0时开始至24时结束,当天加班超过6小时的按1天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当天最多计算节日加班时间不超过1天。在法定节假日因公出差,夜间不计加班。
4.4.3月累计超出36小时时间加班的,可以安排调休的应当给予调休,当月有请假的应当先予以抵冲。
4.5缺勤
4.5.1迟到、早退:未经审批领导批准延迟上班或提早下班。
4.5.2旷工:未经审批领导批准,擅自不上班或假期满后未续假不上班;拒不接受领导合理安排的工作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6
审批权限
4.6.1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丧假由所属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哺乳假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4.6.2 普通员工其他各类假期审批:一天以内的,生产部和设备技术部为所属科长,其他部门为所属主管;一天以上(包括一天续假)至五天内假期的,生产和设备技术部由科长审核、其他部门由主管审核,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主管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五天以上各类假期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公司领导批准。
4.6.3 部门领导各类假期由分管公司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请假按管理要求报上级公司批准后通知总经办。
4.6.4 员工需要加班的,应事先征得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公司领导审核、批准,月底报总经理审批。倒班岗位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由部门负责统计,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核对后,报总经理审批。
4.6.5 副部级及以上领导出差、请假要有书面委托授权书。
4.6.6 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在“OA”上填写《员工休假报告单》,因急事未能及时请假,需在24小时内电话或委托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员工各类假期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7 考勤管理:
4.7.1月度出勤按每月1日至31日统计;出勤按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止统计。
4.7.2公司推行以书面考勤为主,电脑考勤为辅的考勤管理模式,实行书面考勤为考勤最终依据,书面考勤统计汇总以部门为单位,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度书面考勤统计汇总情况(附病假、工伤假、除顺产以外的产假等请假依据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7.3根据考勤记录,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5元,1小时以上的并按事假处理,未办理补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每累计超过3小时视为一次旷工,并按迟到或早退的时间计算旷工天数。
7.7.4上班需先在外工作或下班在外办事,不能回公司考勤的,需事先告知所属领导,所属领导应认真地行使审批权限。
4.7.5对考勤空缺,考勤管理人员应说明备案,无请假手续者视旷工处理。
4.8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公司第四届职代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公司劳动用工管理。
支持性文件
严歌苓说,人之间的关系不一定从陌生进展为熟识,从熟识走向陌生,同样是正常进展。
人与人之间的缘分,远没有想像中的那么牢固,也许前一秒钟还牵手一起经历风雨,后一秒就说散就散,所以,你要懂得善待和珍惜。
人与人相处,讲究个真心,你对我好,我就对你好,你给予真情,我还你真意,人心是相互的。
两个人在一起,总会有人主动,但主动久了,就会累,会伤心,心伤了就暖不回来了,凡事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多一份忍耐和谦就,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怨气和误解,也少了一些擦肩而过。
做人不要太苛刻,太苛无友,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重在包容。
包容是一种大度,整天笑呵呵的人并不是他没有脾气和烦恼,而是心胸开阔,两个懂得相互包容的人,才能走得越久。
人与人相处,要多一份真诚,俗语说,你真我便真。常算计别人的人,总以为自己有多聪明,孰不知被欺骗过的人,就会选择不再相信,千万别拿人性来试人心,否则你会输得体无完肤。
人与人相处不要太较真,生活中我们常常因为一句话而争辩的面红耳赤,你声音大,我比你嗓门还大,古人说,有理不在声高,很多时候,让人臣服的不是靠嘴,而是靠真诚,无论是朋友亲人爱人都不要太较真了,好好说话,也是一种修养。
俗语说,良言一句三冬暖,你对我好,我又岂能不知,你谦让与我,我又怎能再得寸进尺,你欣赏我,我就有可能越变越好,你尊重我,我也会用尊重来回报你,你付出爱,必会得到更多的爱。
与人相处,要多一份和善,切忌恶语相向,互相伤害就有可能永远失去彼此,每个人心中都有一座天平,每个人心中都藏一份柔软,表面再强势的人,内心也是渴求温暖的。
做人要学会谦虚,虚怀若谷。人人都喜欢和谦虚的人交往,司马懿说:“臣一路走来,没有敌人,看见的都是朋友和师长”.这就是胸怀。
有格局的人,心中藏有一片海,必能前路开阔,又何愁无友。
人与人相处,开始让人舒服的也许是你的言语和外表,但后来让人信服的一定是你的内在。就如那句,欣赏一个人,始于颜值,敬于才华,合于性格,久于善良,终于人品。
人这一生,遇见相同的人不容易,遇见正确的人更不容易,只有选择了合适的相处方式,带上真诚与人相处,才会走得更长,更远更久。
人与人相处,要多一份真诚,俗语说,你真我便真。常算计别人的人,总以为自己有多聪明,孰不知被欺骗过的人,就会选择不再相信,千万别拿人性来试人心,否则你会输得体无完肤。
人与人相处不要太较真,生活中我们常常因为一句话而争辩的面红耳赤,你声音大,我比你嗓门还大,古人说,有理不在声高,很多时候,让人臣服的不是靠嘴,而是靠真诚,无论是朋友亲人爱人都不要太较真了,好好说话,也是一种修养。
俗语说,良言一句三冬暖,你对我好,我又岂能不知,你谦让与我,我又怎能再得寸进尺,你欣赏我,我就有可能越变越好,你尊重我,我也会用尊重来回报你,你付出爱,必会得到更多的爱。
与人相处,要多一份和善,切忌恶语相向,互相伤害就有可能永远失去彼此,每个人心中都有一座天平,每个人心中都藏一份柔软,表面再强势的人,内心也是渴求温暖的。
做人要学会谦虚,虚怀若谷。人人都喜欢和谦虚的人交往,司马懿说:“臣一路走来,没有敌人,看见的都是朋友和师长”.这就是胸怀。
有格局的人,心中藏有一片海,必能前路开阔,又何愁无友。
人与人相处,开始让人舒服的也许是你的言语和外表,但后来让人信服的一定是你的内在。就如那句,欣赏一个人,始于颜值,敬于才华,合于性格,久于善良,终于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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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5.休假、请假制度 篇五
一、员工每半月工作14日,可享有每半月休假1天,由经理安排休假,双休日不安排员工休假,有急事应以书面申请,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
二、病假:病假需持医院有效病历单方可请假,扣除当天工资,特殊情况除外。
三、事假:员工有事请假,提前两天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条由经理同意后方可请假。
四、旷工处理:员工旷工一次,扣除三天工资。
五、迟到、早退五分钟以内,算迟到,扣5元,三十分钟后算旷工。不可电话请假或代请。
六、以上请假迟到早退扣除所扣工资外扣除当月全部勤奖50元。
七、法定假日:元旦、国庆、五一,当月可享受三天休假。(含原月两天正休)
八、员工在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员工每月发全勤奖50元。(不包括清洁工、夜班、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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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请假及考勤制度 篇六
一、目的为规范人员管理及项目部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销假纪律,保障项目部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项目部全体员工
三、考勤签到制度
每天执行考勤签到制度,时间分为上午8:00前;下午为13:00前,迟到3次者视为半天矿工,迟到5次者视为一天矿工。特殊情况(加夜班或者早班者)可由当事人的部门负责人通知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不论何种假期,员工请假半天(含)以内者,应填写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即可。如遇部门负责人不在,可直接向主管经理申请审批。
员工请假1天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直接由主管经理审批确认,如遇主管经理不在,可向项目经理进行审批。
员工请假超过一天者,逐级批准,并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离开项目部。
2、较长时间的假期,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
4、员工填写请假单,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必须交由办公室备案归档,未归档者视矿工处理。
5、关于其他假期的规定参照事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6、上班时间所有人员原则上必须在办公室,综合办不定期抽查,3次不在位视为矿工。
7、每月上报公司的工资考勤以项目部签到表为准。
7.员工请假制度规定 篇七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
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该规范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及试用期的员工。
分则
第三条请假程序
1)、提出申请。不论何种假期,员工请假2天(含)以内者,由车间
主任审批确认即可。员工请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公司生产厂长审
批确认。
2)、填写请假单。公司所有员工无论任何原因请假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
3)、备案归档。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交由办公室备案归档。
4)、期满销假。员工假期满后,须到办公室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员工因病请假或特殊原因无法填写请假单者,可直接向生产厂长和总经
理电话请假,返岗后补填请假单
第五条 婚假、丧假3(含)天内全勤奖照常计发。婚假、丧假最长不得超过15(不
含)天。特殊情况例外。
第六条 部门主管请假(车间主任),须总经理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相关审批人员要严格审批,保证请假的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为统筹公司生产,公司员工全年请假不得超过15天超过天数按实际超
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规范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修订权归办公室所有
8.考勤与请假制度 篇八
一、工作时间
1、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允许的标准时间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每周可享受两个休息天。每周平均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日平均工作8小时(不包括膳食时间)。作息时间为AM8:30-11:30.PM12:30-17:00,物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排班。
2、工作维修人员:实行倒班制度,作息时间:白班AM8:30-11:30,PM12:30-19:30,夜班PM19:30-次日AM8:30。
3、保安人员:值班员实行夜班值班制度:PM8:00-次日8:00。中控人员:实行倒班制度,白班AM8:00-次日PM8:00,夜班PM8:00-次日AM8:00。
4、行政人事部于每月13日发放下月《排班表》,由部门经理负责排班,并于14日交回。
二、考勤管理严格执行打卡制度,各部门员工每日上班、下班必须亲自到物业部打卡,员工之间严禁相互打卡,凡违反该规定者,一律记过失一次,情节严重的将导致解除劳动关系。
1、迟到早退:上下午上午时间到岗在半小时以内的,即视为迟到一次,1小时以上的即视为请假半天。工作时间内因工外出时,应事先报行政人事部,如因私事早退外出时,应办理请假手续。因天灾、人祸或不可抗力的情况迟到,经查明属实者,可免按迟到计算。
迟到、早退:违反公司作息时间,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给予小过处分,并扣月浮动奖金的百分之三十。
1.1员工上班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部门经理签字说明原因外,按迟到论处。
1.2员工下班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部门经理签字说明原因外,按早退论处。
1.3员工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员工病假须在班前通知部门经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未通知者视为旷工,病假持市级以上正规医院开据的假条。
3、事假:员工请事假应于一日前填写《假期申请表》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行政人事部核准,总经理签字统一后方可休假,事假获准后,应在离岗前安排好工作,并当日把事假标准单报至行政人事部,未经批准的事假或已经批准未交准假单按旷工处理。
4、员工请假期间内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计算。
5.特别休假:
5.1婚假:女23岁、男25岁以下并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者享受三个工作日的有薪婚假,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的可享受十个工作日的有薪婚假。婚假须提前七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婚假与其它假期连休者,须得到特批。
5.2分娩假:具体规定遵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执行。员工妊娠后,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产假返岗后,如原职无空缺,公司有权重新安排其工作岗位。
5.3陪产假:女方属晚育者,男方享受十五个自然日的陪产假期。男方也可将该假期转给女方与产假一并享用。以上须执相关证明。
5.4慰唁假: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享受三天有薪丧假,兄弟或姐妹去世,享受有薪丧假一天,需提供有关证明。
5.5倒休:员工申请倒休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倒休申请表》,得到行政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休假,私自休假者视为旷工。
6、旷工:凡是超过规定时间尚未到岗,而又无正当理由补假手续者,或没有提前请示视为旷工,按职务工资30%扣除,旷工三日予以开除。
7、加班:凡工作量超出工作时间以外或由公司安排加班者,由部门经理代为申请,填写《加班记录表》,呈行政人事部核准,报总经理同意后,以调休方式予以补休。
9.外出请假制度 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系统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通知》(都办发[2012]41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局干部职工请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外出请假制度
1、局领导班子成员离盐外出开会、学习一天以上(含一天),须提前向局长请假。
2、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盐外出一天以上(含一天),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长请假。
3、各单位主任、书记原则上要有一人在岗,不能同时请假。国家法定假日期间,确需离开本市,须向局长请假。其他班子成员离盐外出开会、学习一天以上(含一天),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4、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一天以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5、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之内(含三天),向分管领导请假,三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二、会议(活动)请假制度
1、局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班子成员会议的,须向局长请假。
2、各单位正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里会议、活动,须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并由办公室备案。其中,局务会以及局系统大会的请假,须首先经局长批准;各种专题会办会议和局领导直接召集的重要会议、牵头组织的重要活动请假,须首先经召集和牵头组织的局领导批准。
3、凡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活动,正职不能参加的,应按以上要求事先请假,同意后派主持工作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4、局系统其他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活动的,须向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同意后,报会议、活动组织单位备案。
三、干部职工请假制度纪律
1、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按规定程序请假批准后,必须妥善安排好手中的工作后方可离岗,并明确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2、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请假时限及时返回。假期结束后,履行销假手续。
10.护理人员请假制度 篇十
1、病假需凭本院“诊断说明”。
2、护士长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护理部主任批准,护士长休假或外出须事先向护理部主任请假。
3、护士有病或有事,需本人亲自来医院请假,经护士长同意后,按提休或补休处理,不准电话、便条请假。
4、因疾病等原因不能上夜班者,须于接班之前4小时交假条,以免影响工作和人员安排。
5、节假日班已安排,不准请假(非特殊情况除外)。
11.关于公司请假制度 篇十一
第___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请假程序:
第___条
员工需要请假时,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
第___条
请假人填好《请假单》有关项后,按照《请假规定》呈请各级领导批准,将批准后的《请假单》送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___条
办理工伤假审批手续,必须查验下列证件(材料):
1、由当事人提供工伤事故的经过报告;
2、由安全小组提供的工作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工伤证明和病历;
4、经有关部门鉴定工伤致残等级的,必须出具有效鉴定伤残等级证明。
第___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___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___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三、假期类别: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生育假,丧假,长假;
四、请假规定:
第___条
凡因病、事、工伤等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___条
员工请假应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如有发现弄虚作假且影响恶劣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___条
员工请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
第___条
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高层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第___条
部门副职以上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第___条
请假单必须由本人填写,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___条
未请假、请假而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出勤者,以旷工论处;
第___条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于当日委托同事、家属或以来电、函等形式请假,并于事后次日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旷工处理。
第___条
员工的请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时,其主管领导有权不予准假,或酌情减少准假时间;
第___条
如果员工请假时弄虚作假,不能实事求是,一经查出,按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五、假期说明
第___条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___条
法定假日:
元旦,___月___日至___日放假公休___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调休,共___天;
清明节:农历清明放假公休,共___天;
劳动节:___月___日至___日放假公休,共___天;
端午节:___月___日至___日放假调休,共___天。___月___日(星期六)、___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___月___日至___日放假调休,共___天;___月___日(星其日)、___日(星期六)上班;
国庆节,___月___日至___日放假调休,共___天;___月___日(星期日)、___月___日(星期六)上班;
妇女节(___月___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___月___日),___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___条
非法定假日:妇女节(___月___日)、青年节(___月___日),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___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员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员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___条年休假:连续工作___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
1、年休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已满___年不满___年的,年休假___天;已满___年不满___年的,年休假___天;以满___年的,年休假___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___年不满___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___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___年不满___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___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___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___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在___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安排,年休假工资照发。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数工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___条
事假: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1、有薪事假:连续工作___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事假。
2、有薪事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每满___年的,年有薪事假___天,最多不超过___天(含___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___条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凭医院的医疗证明填写请假条,由医务人员签署意见,再按事假审批权限报批;病假的医疗期及待遇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___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___天内,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___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医疗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因员工个人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规定执行,员工因公负伤,需治疗休养者,须履行工伤假审批手续。
第___条
婚假:员工符合结婚条件,需请婚假者凭结婚证填写请假条,经计管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婚假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假期改发补肋工资。
第___条
生育假: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需请生育假的,按请婚假审批程序审批;请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托他人填写请假条。其假期及津贴补偿按《计划生育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___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___天丧假;请丧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丧假期间改发补肋工资
第___条
长假:员工请假超过___天即为长假,请长假员工不在归属车间管理,由办公室直接管理,期满后需续请的,须通过办公室来办理。
六、附则
第___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和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___条
12.员工请假制度 篇十二
1、员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应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应提前3天请假;6天以上应提前10天请假。续假必须得到总经理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请假超过15天的,续假期不得超过5天。
若遇特殊情况应先口头请假,经获准后可予事后主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未办手续擅离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2、请假时应办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请假延误工作。
3、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复工,上班时间请假或销假必须在第一时间打卡记录,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办公室人员不在时,可暂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办理,并在办公室人员在岗时上交销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
4、假期计算:
⑴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⑵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⑶请假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0-35分钟为半小时,35-65分钟为1小时,65-95分钟为1.5小时,95-125分钟为2小时,单次请假超过2小时以半天计。
5、公司职员请假,均须记录请假人联络方式,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6、请假审批流程:
⑴员工填写公司制定的《请期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⑵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门经理审批;超过0.5天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
生产部、技术部、检验部、仓库:假期由厂长审批。部门经理的休假一律由总经理审批。假期以有最终审批权领导批准的时间为准。
⑶员工直接上级依据总经理批准的《请期申请单》安排好请假员工的工作交接。⑷请假期满应按时复工,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各部门应及时将超假未归员工名单上报办公室。
7、旷工
⑴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领导分配工作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其他经公司认定,决定给予旷工处理的行为。⑵旷工1日扣除当日工资的4倍。
⑶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支付工资。
三、事假
1,员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确需本人亲自处理的可以书面提出请假申请。2,员工全年请事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
3、员工请事假按200%扣发实际请假天数日工资,事假超过1天(不含1天),取消当月满勤奖,满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奖金50%,满5天(含5天)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奖金,当月无奖金。
4、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在15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职务和岗位。
四、病假
1、员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时应事先书面提出请假申请。突发疾病的应在上班时间前1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须征得部门领导的同意后填写《请假申请单》方可离开岗位。
3、凡请病假的1天以上的员工应在上班后2天内持县区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建休证明、病历、医疗药品发票之一,补办完善病假请假手续,未按上款规定补充完善病假请假手续的均以事假处理。
4、员工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60天,并按参加工作未满2年100%、未满5年80%,未满10年按30%,满10年以上10%扣发工资,当月病假超过2天,取消满勤奖,奖金按请假天数扣发。
5、员工病假连续30天以上或年累计60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不给予保留原岗位。
6、员工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员工医疗期未满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内。
3、婚假应当在领取结婚证书后3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应休假期。逾期为自动弃权。
4、员工请婚假应出示结婚证书。婚假期间(不含补假期)基本工资、满勤奖、岗位补贴不扣除。
5、新员工入职前已经领取结婚证书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产假
1、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有关医院的证明等);
2、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3、已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指标内怀孕三个月及以上的,凭医院相关证明,每月给予一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八个月及以上的,每月给予两次(每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两次不能合并使用),孕期检查假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没有医院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员工申请孕期检查假,应事先经部门经理批准、总经理审核同意。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规定的产假、孕期检查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伤及职业病
1、在工作岗位若发生工伤事故,有关人员须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发生大事故时可以超级上报,并由公司指定医院对受伤员工进行诊治。用人部门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
上下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员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其它待遇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丧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员工可申请获得2天有薪假期。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由办公室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职工亲属以职工户口登记和职工的档案的记载为准。
4、职工请丧假期间(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资,满勤奖、岗位工资等不扣除。
5、丧假应在亲属死亡后7天内休假。
九、周休息日
公司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节日
按国家法定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生产情况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解释权。请假申请单
部门 姓名 代理人 紧急联络人 联系方式 假别 联系方式 情 况 事 由 填表 日期
请假期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 天 小时 部门主管 审批意见 时间: 总 经 理 审批意见时间:
销假时间年 月 日 时提前或超假 天 数
天请假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注:①假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②员工请假应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应提前3天请假;6天以上应提前10天请假。续假必须得到总经理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请假超过15天的,续假期不得超过
公司员工公出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公出管理程序,达到合理调配、有序运转,提高部门间协同办事效率之目的,并使总经理随时掌握各部门工作人员办公去向,以便有效安排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公出: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受总经理指派离开办公间外出办事(工作)的视为公出。(本市内的为公出,市外为出差。)
1、需要公出者,应向本部门经理说明事由并填写《公出申请单》,外出前将有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的《公出申请单》交办公室备案并打卡出门。
2、公出回来后打卡并至办公室销假。
3、如果本人不到公司报到直接公出的,要在前一天填写《公出申请单》,特殊原因应电话告知办公室去向,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出差申请单》,公出回来后,必须马上办理手续,否则以旷工处。
4、经公司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的公出,按公司特批决定执行。
5、任何部门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外出的,如确需部门间人员协同办事,需经该人员部门主管同意,并在《公出申请单》上签字后方可外出,否则以旷工处。
6、公出本着高效,快捷的原则,把公出任务集中起来处理,各部门主管严格控制公出时间和频率。
7、公出单由办公室保管,公出前领用填写,每月装订成册编号使用。公 出 申 请 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部 门 随同人员 公出事由:
公出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天、小时)部门主管
审批意见时间: 总 经 理 审批意见 时间: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计(天、小时)公出人: 经办人: 其他情况说明:
注:①公出申请单经批准后,公出申请单应在出公前交于办公室,否则按旷工处理。②特殊情况公出批准后,由所在部门在公出当日将公出申请单交办公室,否则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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