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制度改革建议思考

2024-08-07

财政收支制度改革建议思考(共10篇)(共10篇)

1.财政收支制度改革建议思考 篇一

一、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概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财政支出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年,财政部开始提出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年=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号),要求“十五”期间要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我省省级单位已于====年正式启动,市级也于====年==月正式启动,市人民政府在各次财税工作会议上要求我市各县必须在今年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号)和遵义市财政局《遵义市县(区、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遵财库[====]==号)等有关政策精神,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年在县直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会制度改革,经过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辛勤工作,于====年=月==日召开改革动员大会,=月进入试运行阶段,==月已全面启动,至==月==日止,实际发生支出业务===笔、支出金额达===万元,收入业务==笔、收入金额===万元。

(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背景

====年以来,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模式逐步转向“公共财政”理财思路上来,提出要通过深化各项财政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现阶段我国财政资金运作方式比较落后,日益显现出越来越不适应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存在着许多弊端:一是多重、分散开设账户,导致在途资金多、闲置资金量大,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二是财政资金拨付环节多,各级预算单位均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性资金账户,层层拨付,致使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资金分散拨付,预算单位按资金的不同性质开设多个银行账户,造成相当规模的财政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四是收入执行中征管不严,大量财政收入通过征收机关设置的过渡性账户收缴,而不是直接缴入国库,入库时间延滞,退库不规范,财政收入流失问题时有发生。因此,现行以多头设置账户为基础,层层分散进行的资金缴拨方式,不适应新形势下加强预算管理的需要,也不适应国库管理制度的发展要求,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革。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最终规范政府性资金收付的最彻底、最完善、最可靠的模式”。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能够改变目前财政资金分散的局面,实现财政性资金集中化管理,规范预算执行,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预算编制统一、规范,促使财政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从而强化依法理财观念;可以有效地克服财政性资金运行信息反馈迟缓、透明度不高的现象,使财政能够了解财政性资金运行的整体状况,保证财政收支信息反馈及时、真实、可靠,为预算编制、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能够从根本上改变预算资金的管理方式和预算执行的方式,使预算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从源头上控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是监督预算执行最有效的手段

(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有利于规范操作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前提下,合理确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使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

=、有效管理监督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权限前提下,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管理监督之下,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

=、方便单位用款原则。通过改变现行财政性资金缴拨方式,减少资金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全面启动的原则。====年全面启动县级全额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并逐步完善和规范。

(三)财政国库付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就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各类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关账户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规范收入缴纳程序。一是现行预算收入的缴款方式分为直接缴库、集中汇缴两种方式;二是扩大了财政收入收缴管理范围。按目前执行中的划分方法,财政性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两大类。在收缴程序上,不仅对预算内资金收缴程序作出了规范,也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收缴程序作了规范。

=、规范支出拨付程序。根据支出管理的要求,预算单位的支出划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转移支出等四类,从支付性质看,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均属于购买性支出。依照规范操作、加强监督、方便单位用款和提高支付效率原则要求,不同的支出类型实行不同的支付方式和程序。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指依据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月度用款计划,在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代理银行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主要包括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集中采购部分)和转移支出;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指经财政部门授权,由预算单位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主要包括预算单位日常

零星的小额支出。所有财政性资金均由代理银行先行支付后,再向人行国库和财政相关业务股室进行清算。

(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配套措施

=、建立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收缴;财政拨款由原来只对一级预算单位逐步改变为面向各级预算单位,拨款单位范围成倍增加;特别是这些单位的绝大部分财政性支出业务将采取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的方式,相应地原由各预算单位办理的拨款业务将集中于财政预算总会计,财政预算总会计工作量将成倍数增加。同时,与之相适应地监督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也将同步增长。依靠现有的总预算会计人员显然难以完成,为了便于管理、借鉴先进经验,于====年=月建立专门的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具体的收付工作,并从原有会计人员中考调相应人员具体办公。

=、加快推进预算编制改革。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以科学规范的预算编制为基础和依据,只有把预算编制细化到部门,才能将大类支出按部门分解到具体开支项目。于====年=月在全县全面实行了部门预算制度。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为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财政收支透明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由于财政收付的范围大,支付项目明细化后,支付信息量非常大,对财政集中支付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保证这项改革的有效运行,通过招投标,建立了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等,并与代理银行同系统操作,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安全、高效运作提供基础条件和技术支撑。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和用款单位的监督;二是财政内部的监督制约;三是审计等部门的外部审计监督;四是中国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资信、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

=、选择代理银行。为了减少改革成本,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通过招投标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资金运行安全、清算系统发达、网络服务设施健全的商业银行作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过程中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必须进行的基础性准备工作,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对我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建议

(一)正确看待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

=.正确认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第一,财政资金是国家的,由国库统一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国际上发达国家也都是这样操作的。第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已成为必须。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就是要朝着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努力,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就是为了推动公共财政框架所应支持的重点。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对我县来说是有利的,我们应该积极支持这项制度改革;另外,在规范财政行为上另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年为了配合《会计法》的实施,专门制定颁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这是解决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懈,控制弱化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的客观要求。====年出台了《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我县财政部门正在从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使全县的财政,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第三,从财务部门、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角度看,应该积极支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这对一个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有好处,可以解决多年来财务工作上下为难的问题,难在一是没有钱,二是有钱不能随便花,三是往往跟单位领导及其他部门有矛盾.过去解决的办法是多向财政部门要钱,或多创收一点,使得手里机动财力多一点,有了钱就可以帮助单位、帮助领导及其他部门解决问题,就有政绩,就能受到领导的赞扬。事实并非如此,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了财务部门越这样弄,矛盾越多。另外权和责是并存的,要这个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了问题就要承担责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后,财务部门工作主动了,今后花钱都是预算说了算,有预算就有钱,没有预算就没有钱;列入预算的可以花,没有列入预算的就不能花,领导说了都不算。实行部门预算,单位只有一本收支预算,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领导也好,各个部门也好,要花钱,必须经财务部门报预算,按定额按编制按任务来编报预算,财务部门处在主动的位置,而不是被动的位置。

=.正确认识国库集中收付的规则。实行国库集中收付以后,财务部门的工作量增加,手续繁琐、复杂了,从试点初期来说,确实是这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必须按月层层编报用款计划,然后再层层批复下去。二是直接支付申请必须经过财政专办人员审核盖章,多了一道手续。三是授权支付后预算部门要填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国库部门要填写银行支付凭证,同时,而且要分别按款项类别来填。以前一张银行支付凭证能拨出去的,现在要填五、六张,甚至十多张。四是与代理银行、财政专办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协调工作增加了,另外还有零余额账用款额度的调整增加,与银行国库的对账,授权支付过程中还有很多繁杂的事。工作量的增加和手续上的复杂相对而言客观存在的,但管理体制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随着改革措施的配套,工作人员业务的熟

悉,支付信息系统的建立,相信国库集中收付会更顺利、快捷。

=.正确按支付制度的程序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时间长,影响工程用款问题,只要预算单位提前做好用款计划,按照工程进度安排好用款,就不会耽误时间。按照规定,当月度用款计划都在上月末前十天就要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保证在月末下达到用款单位,这就看各个单位的用款计划报送是否及时和按规定程序填报,而且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方式。财政与单位、银行间支付程序可以更加规范一些,如取消支票的使用等,上下联系配合加强一些,时间是可以适当缩短,是可以做到不影响单位用款的。

(二)规范界定财政部门内部各股室的工作职能。

随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新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正式运作,同时财政部门内设机构随之调整变化,各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也发生变化,应重新界定和规范各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改革后财政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机构,重新制定和界定各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确保财政内部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在现实工作中,我县财政部门的国库股与预算股、行财股与社保股实质上合二为一,人员只有=—=人,既要担负繁重的财政性资金收支拨款、会计核算、资金调度、月旬报工作,又要担负预算的汇审工作,同时还要应付一些突发性事件和中心工作,哪里还有时间全方位、深层次地对整个预算资金运动的连续过程及积累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因此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只能是流于形式和表面的收支数据罗列,对政府决策提供的服务极其有限。应尽快建立健全财政内设机构,把国库股和预算股、行财股和社保股分离开,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定期调研、会谈和专人负责制。

(三)加强财政队伍建设,合理调配人力资源。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财政部门面临的工作业务量将增大,应要在充分考虑运用现代信息手段的基础上,按照从严从紧控制人员编制的原则,相应增加财政人员、编制,并选拔优秀人员随改革进程逐步配备到位。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后,所有收支都是通过操作现代工具实现的,应积极采取“送出去”或“请进来”的方式,抓好财政队伍的建设培训,通过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其综合素质。同时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充分调动整个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

(四)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是根本性变革,改革的实施不仅涉及到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建立健全银行清算系统、加强“金财工程”建设等必须的配套措施和规定,而且涉及到改变传统观念、改革旧的管理模式等问题。因此,改革不单单是财政部门的事情,而且是关系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大局意识出发,切实转变作风,加强领导,重视和支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在收支缴拨方式改变后,预算单位仍然是预算执行的主体,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做好收支缴拨凭证的传递、记账、归档工作。改革前预算单位有账户、有会计、有出纳,改革后会计在单位,出纳在财政,岗位分设,形成一种制约机制,这是从单位内部的相互制约变为财政和预算单位间的相互制约。各部门要通过强化预算管理,规范资金管理程序,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部门领导要进一步重视和支持财务管理工作,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为顺利实施改革试点提供必要的保证。

2.财政收支制度改革建议思考 篇二

关键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误区,建议

一事一议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 主要用来解决“后税费时代”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 逐渐推广到全国[1]。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这种方式在农村基层组织运行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解决制度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 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2008年中央下发了《农业部关于积极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并率先在黑龙江、河北、云南三省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是关系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 认真研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所面临的问题, 探索如何消除制度制约因素, 促进政策实施的思路与对策, 成为解决当前农村公共问题的迫切任务之一。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主要包括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 村内道路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 (经营性除外) 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举债等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 一律不予奖补。

2.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标准。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一是补助。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确定补助比例。以河南省为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确定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总额的1/3给予补助, 补助金额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省财政承担2/3, 市、县级财政承担1/3。二是奖励。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行政村和村民实行奖励;同时, 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投资村内公益事业。

3.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及原则。

奖补过程一般必须经过奖补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使用几个程序。在资金申报、审核中,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审核管理办法,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必须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 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 政府给予奖励补助, 政府投入和村民出资出劳相结合, 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注重实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必须考虑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 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注重项目的实际效果, 防止盲目攀比。三是因地制宜。试点市、县 (市、区) 要因地制宜, 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体规划, 在全面开展试点的基础上, 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村民积极性高的村给予重点支持。四是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确保筹资筹劳项目的方案制定、议事和审批过程、奖补资金的审报、使用、管理公开透明, 实现精细管理和科学管理, 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易陷入的误区

1. 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一事一议在实际操作中实行上限控制, 并遵循自愿原则。一般地区年人均15元, 经济条件较好的不超过20元, 而在具体操作中很难确保各地能真正执行这一标准。自愿变成了强制, 定额变成了超额。有些较小的项目建设成本较低, 不足15元的, 集体也按15元收取, 然后虚报成本, 多余资金留作己用;有些地方政府则以筹资筹劳数额太少办不了大事为由超额筹资, 变相向农民乱收费;有些地区根本不进行民意调查, 也不进行村民议事, 村民认为不需要办, 或者可缓办的项目也被强行列入一事一议等等。这种现象完全是由政府垄断了村级公共决策, 不仅没有减轻农民负担, 解决农村公共问题, 反而加重了农民负担, 为万民所恨。

2. 诱发村干部贪腐行为。

作为一种激励政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如果运用得当, 就能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 但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这种政策就可能诱发村级组织以骗取政府奖补资金为目的的欺诈行为, 滋生贪污腐败现象。例如, 在实际操作中, 一些村组织为获得奖补资金, 不惜举债兴建大型公共设施;据有关资料显示, 中国乡镇平均负债上百万元[2]。一些长期以来负债运行的乡镇, 为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 便借财政一事一议之名上报项目, 获取政府奖补资金。通过挪用资金或偷工减料减少资金使用, 将资金用于化解基层政府及村组债务。更有甚者, 一些村干部利用各种手段虚报项目、编造预算、骗得奖补资金, 实际资金到位后并不是用于村级公益设施建设, 而是进了干部自己的腰包。

3. 难免农民搭便车行为。

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属于公共物品供给的范畴, 既然是公共物品就难逃“搭便车”行为。尤其在农村地区农民集体意识和公共意识不强, 认为修路铺桥本就是政府的事, 与自己不相干, 又受自身经济水平限制, 他们也不愿拿出钱作自己受益不大的公益事业, 而是寄希望于别人付钱建设自己免费享受公共物品。此外, 公共物品的外部性与非排他性使得每个成员在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方面都处于均等地位, 也就很难将“搭便车”者排除在外。因此, 在筹资筹劳时, 村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往往会寻求付出最少而收益最大的途径, 特别是在没有强制或补偿措施的情况下, 人人都倾向于选择“搭便车”而不是主动筹集成本, 使得筹集难度加大。

4. 遭遇形式主义困境。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资金奖励的手段树立社会正面效应以促进政策实施, 而不是重在补充项目资金, 因此奖补的数额有限。对于经济薄弱的村庄可能会起到激励作用, 但对经济较好的村庄可能吸引力不大。加之目前中国农村民主议事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在村级层面上召开民主议事会商讨一事一议公益项目往往会流于形式。有些村干部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不愿意出头组织议事;还有些村干部把一事一议当做是一种形式, 走走过场, 最终村民议事会变成了少数人决策的会议, 所议之事也只是有利于少数人的公益事业, 或者所建项目纯粹是出于政绩需要, 不但不能促进农业生产, 反而造成负面影响, 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三、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建议

一个政策的实施, 受内在和外在的多种因素限制, 不可一蹴而就地改变, 唯有认识到存在的障碍才能逐步祛除障碍[3]。虽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在推行过程中遭遇一定困难和误区是必然的, 但它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 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

1. 扩大政策宣传力度。

政府应该通过报刊、网站、电视等各种传媒, 向农民积极宣传这一政策, 并深入乡村进行实地调研, 调动基层政府和村民参与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 使他们意识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并非乱收费、乱摊派, 不是增加他们的负担, 而是从他们的长远利益出发, 为农村建设, 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奠定坚实基础。同时, 应尽可能探索通俗易懂, 易为群众理解, 便于基层操作的奖补办法, 增强操作性, 使得农民能够理解该机制的具体内涵和流程。

2.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

在进行试点的市、县 (市、区)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时, 应规定相应的民主议事程序, 严格筹资筹劳范围, 严格限额管理, 规范筹资筹劳行为, 切实做到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可采取“4+2”工作法, 就是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 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实施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这一基层工作方法与一事一议机制有着共同的基点, 即民主议事、民主决策, 可以形成政策合力, 相互促进, 推动农村公益事业的实质性发展。

3. 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监督机制。

一是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制。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筹资筹劳的数量、项目资金 (实物) 的安排使用等情况, 由村民代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级财务公开内容, 及时向村民公布。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农监、纠风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 要责令纠正, 追回资金,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4. 强化激励机制, 提高参与积极性。

曼瑟尔·奥尔森的“选择性的激励”理论认为, 激励是有选择性的, 是因为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 “赏罚分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奖补的对象是村级组织, 而针对个人并没有具体的奖惩措施, 村干部作为与不作为、村民合作与不合作都得不到相应的奖励与惩治, 积极性自然不高。因此, 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克服集体行动中“搭便车”倾向, 就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热心投资公益事业的村干部和群众, 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对村干部的无所作为、农户的不合作、“搭便车”行为等作出具体惩罚规定, 以体现一事一议制度的公平性, 提高每个成员的积极性, 促进政策的进一步实施。

5. 培育多元投入主体, 创新建设方式。

为确保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和奖补资金的来源, 需要不断创新机制, 建立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农民筹资筹劳为主体、以社会企业和私人自愿捐资赞助为补充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形成国家、省、县乡、村民的多元投入主体。同时, 政府应降低私人部门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门槛, 鼓励私人参与农村公益事业投资建设, 从而花更少的钱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譬如, 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出售、租赁等形式对小型公益事业设施进行市场化运作, 政府对其实施监督以保证服务质量;对那些可以明确受益范围的农村公共产品, 可在受益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我管理和维护, 政府对其运行进行监督, 以此来引入竞争。吸收社会资本, 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

参考文献

[1]王洪波.一事一议的制度困境及完善举措[J].中国集体经济, 2008, (19) .

[2]胡绍雨.笔谈农村税费改革[J].消费导刊:理论版, 2009, (3) .

3.财政收支制度改革建议思考 篇三

关键词:分税制;财政转移支付;绩效;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i(2010)05-0048-05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及绩效分析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分税制改革的设计原则是“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为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创造条件”,在该思路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承原体制的专项拨款、原体制补助(地方上解)、结算补助、其他补助及税收返还五种形式并存。可见,我国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一个形式多样、新旧体制利益分配兼顾的“合体”。

(一)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变化

分税制改革只是对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做了明确的制度安排,省级以下的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而中国的财政体系是夹心蛋糕式的,不同级别的政府之间,是一种严格的纵向等级关系,即中央政府只能决定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并不能对地市级、县级和乡镇政府直接进行转移支付。

1.中央一省的转移支付体系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经历了不断的改进,建立了更为规范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体系,并能够运用发达国家经常使用的工具进行操作。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如图1所示。

2.省一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我国中央政府对省级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都要经过省级政府,而中央政府不能对地市级、县级和乡镇政府直接进行转移支付,再加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对省级以下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省级政府如何处理它与下级政府的关系,决定了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各省比照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制定了具有特色的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办法,由于近几年“省管县”的推行以及财政的扁平化改革。,目前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实行传统的“市辖县”模式,即省级政府只管理地市级政府的财政事项,地市级政府管理县级政府的财政事项,主要是还未实行省直管县的省份采用这种模式;一种是实行“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改革后,一些省级政府可以越过地市级政府直接管理县级政府的财政事项,地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完全断绝,目前已经有11个省级政府和5个计划单列市实行这种模式。

(二)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绩效分析

1.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及结构比重分析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两个比重的提高,特别是中央财政收人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规模逐年增大,特别是1998年增幅开始加快,转移支付占GDP的比重到2004年达到了7.6%,超过以往任何一年(见表1)。

从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来看,1994--2000年比重开始回升,并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从57.66%下跌到45.8%,到2001年比重开始回升,并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从2001年的50.99%到2004年的56.87%,这表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和政策上在作经常的调整,从数据足以说明转移支付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转移支付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其基本维持在40%左右,这表明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已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和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并且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性在加深。

另外,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不仅规模逐年扩大,而且转移支付的结构和比重也在发生变化。自2002年起,中央把因所得税分享收入制度改革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从而加大了均衡化转移支付的力度。以2004年为列,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比重进行分析(见表2)。

从上表数据对2004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量和结构比重分析可知,我国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规模还不够大,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过高,税收返还的比重仍不小,表明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比重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总的来说,我们还应该继续增强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清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缩小税收返还的比例。

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绩效分析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尽管设计上和实际运行中都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但是自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断改进,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表现为:

(1)转移支付数额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地方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逐步提高。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9143.554L元,比1994年增加8682.8亿元,增长18.8倍,年均增长28.3%。

(2)转移支付结构不断优化,财力性转移支付比重逐步加大,有效缓解了地区之间财力差异及县乡财政困难。

(3)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较为显著。人均均等化转移支付额度与省的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入负相关,与省人均财政支出和失业率正相关。以2005年为例,我国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前五名的省区为上海、北京、天津、浙江、广东,以上五省区的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为4304元/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77倍。全国人均一般预算收入排后五名的省区是西藏、贵州、甘肃、安徽、四川,排名后五省区的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仅为485元/人,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0.42倍。考虑中央的税收返还后,前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下降到4202元/人,而后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则上升到514元/人;考虑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后,前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下降到3517元/人,后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则上升到834元/人;考虑专项转移支付后,前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收入下降到3129元/人,后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则上升到1210元/人,说明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十分显著。而根据基尼系数,均等化转移支付对省级收入具有一定的平衡作用(见表3),基尼系数随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实现而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缓和了收入分配的差距。而对于缩小县级收入差异,其中工资补贴收入均衡化作用最大(见表4)“。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间事权财权不统一,财政支出范围界限尚不清晰,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据,西方国家都对各级政府的职责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由法律来界定,并配给相应的财权。而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恰恰是在没有对政府事权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进行的,使得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经常会存在事权不清以及交叉重叠的现象。政府经济职能的越位、缺位并存,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经济职能不合理,政府对经济主体干预过多。这种事权划分的模糊甚至混乱,导致财政体制的扭曲,使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缺少目标性,而且政府层级过多也会降低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影响效应的正常发挥,并且制约了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

(二)资金分配方法不规范不科学,随意性过大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公平和效率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依据基数法,要么是根据主观判断,其数据的确定主要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造成了转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影响其公平透明度,降低了转移支付的效率。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方面,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并且缺乏协调,使得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重复,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地方政府的执行成本,从而影响资金实际使用效率。

在专项资金支付方面,目前没有按照因素法和公式来计算拨款和配套率,主要也是取决于各地讨价还价能力,而其分配范围过大、项目过多过杂,目前专项拨款几乎涉及财政支出所有范围,重点不突出,这样不仅挤占了本可用于均衡化目的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而且同时也产生了使用分散、浪费和低效的问题。另外,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占有较大比重,而它是建立在维护各地区既得利益的“基数法”基础上,这种基数本身是不合理的,再加上其计算方法不科学不规范,不仅起不到均衡化的作用,相反还会拉大地区间的财力差距从而影响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公平性。

从财政监督方面来看,我国政府预决算编制不完善不公开,人大、财政及审计部门都难于监督,并且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审计系统,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详实、可靠的信息,不能作出有效评价。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比较滞后;二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和运作,有时还不够民主、公开和透明;三是执行部门与监督部门的协调,有时还不够通畅。

(三)财政转移支付没有按照政策目标优先次序确定,定位不准确,削弱了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用

世界各国转移支付的形式通常为两种,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而在我国形成了多达六种形式的转移支付。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除了一般性转移支付(2002年前是过渡期转移支付)外,其他形式的转移支付基本上起不到均等化作用。从2001年分配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上看,前者仅占2.3%,后者占了97.7%(仅指中央对地方层次)”,前者明显偏低,后者明显偏高,结构极不合理。

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定位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补助地方财政经常性收支缺口,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就要求用科学的公式计算出标准财政收入和支出,以此作为确定各地区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而由于我国转移支付的具体目标不明确,所以在设计转移支付制度时定位不准,使支付结构比重失衡从而削弱了转移支付在均等化方面的作用。专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应是提供地区间具有外溢性的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目前我国的专项拨款的使用范围几乎涉及了地方财政支出的所有项目,明显存在着职能错位,违反了专项转移支付的一般原则。

(四)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尚未解决政府间的纵向不平衡问题,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待完善

虽然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对地方的补助支出有增无减,其实际可支配的财力不大,目前政府间的财政纵向不平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由此可见,政府间财政纵向不平衡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行政层次和预算级次过多,其中地方基层财政困难不是中央财政集中财力所导致的,而是由于地方政府层次和预算级次过多,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在地方政府各级次中划分和分解所造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特别是省以下的基层政府,事权层层下放到县乡,而县乡政府的财权很小,而农业税逐步取消后,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锐减,其缺乏稳定而充足的收入来源,加剧了基层政府的纵向财力不平衡。有资料显示,省以下政府财力约有1/3集中在地级市政府手中。

(五)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解决地区间财政横向不平衡问题,均等化效果不佳从我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具体实施来看,存在政府间财政横向不平衡的状况是不可避免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渐进式改革”的思路导致转移支付的目标不够明确,致使结构不平衡比重不合理,其中具有均衡性作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量规模过小,同时财力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也不利于实现财政均等化,从而削弱了转移支付在实现地区财政均等化方面的作用;二是税收返还占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大部分,占整个转移支付的比重过大,而税收返还强调的是保护地方的既得利益而采用基数法,使得这种不规范的方式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把不合理因素继续扩大,从而拉大了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三是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且规模过大,其在近年来快速增长,会形成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挤占,不利于均等化目标的实现,而专项转移支付往往需要额外增加配套资金,使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更多流向富裕地区,会影响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六)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缺失,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法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主要依据的是中央政府的有关“通知”和“决定”,这不仅影响到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合理的确定性预期的形成,而且影响到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形成。二是转移支付要素缺乏明确规范,转移支付对象、数额、时间、方式等容易受到人为因素干扰、随意性较大。三是没有统一的转移支付管理机构,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一致、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难以实现。四是没有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监督机制,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的各种信息缺乏及时、准确地掌握,对有关违法行为处罚不力。

三、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我国分税制改革以来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不断地向规范化方向调整,转移支付的规模有了明显的扩大,结构及比重也有所改善,并且具体实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是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与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规范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因此,我们应该根据经济学原理、规范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的原则要求,以及借鉴国外经验的指导并结合中国的现实,来逐步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立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世界各国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规模、标准、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本国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划分及相应的税权划分等进行较为详尽的规定,为转移支付有效运行和相应政策目标的实现提供根本保障。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首先要通过立法确定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远景战略规划,明确改革的趋势和具体步骤,使地方政府形成确定性预期。

(二)明确转移支付目标,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转移支付制度框架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在政府间财力均衡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应该逐步调整各地区之间的横向不平衡,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促进地区间均衡协调发展,从而确保全国各地都能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水平。在明确了转移支付基本目标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围绕这个目标来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并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各级政府间事权、财权的明确界定,是转移支付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性条件。政府间的事权应当以公共产品外部性程度为标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明确、合理的划分。同时,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政府之间财权的划分,应在坚持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同时,结合税种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及征管成本,明确各级政府的收入范围及征管权限,为各级政府供给差异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事权提供相应的税源体系和筹资渠道。对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公共事务,按照支出责任和收益程度确定分担比例,并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承担具体事务的政府。此外,我们还应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度的试点改革,减少中间层级政府,通过“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体制,同时明确基层政府的职责范围,并赋予相应的财权,以解决财政的纵向不平衡问题。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了地方政府间财力的不均衡,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的基础上,应该逐步建立规范的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地区之间财力的均等化,以及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按现行制度,各省市对其他地区的拨款无法在一般补助中列支,也无法作预算收入,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可以给地方政府的拨款资金一定的预算归属,同时应该建立一定的激励制度来调动地方政府的横向转移支付的积极性。

(四)建立科学的转移支付计算公式,统一规范转移支付的标准

发达国家转移支付公式设计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反映地区支出需求差异为主,一种是主要反映收入差异。从我国情况来看,可考虑将收人法与支出法结合起来,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式化分配。我国可以依法确立“收入能力一支出需求均衡拨款型”作为计算模式,即通过计算各地的理论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来确定转移支付数额。在确定影响我国财政收支的因素时,应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并以此来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根据客观因素,以公式化的形式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有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性、可预见性及客观公正性,也有利于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五)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制度以及转移支付责任制度

4.深化农村财政制度改革 篇四

深化农村财政制度改革2007-02-02 21:56:0

2我国多年的改革给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江苏省从年开始在全省按照“旨在减负、重在兼顾、成在配套”的思路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改革后全省农民的减负率平均达到%。但是,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很多,巩固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相当艰巨。两年多的农村税费改革和实践证明,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实质上是农村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一定要从总体上研究农村财政制度改革问题,把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

通盘考虑,分步实施。具体说,江苏农村财政制度改革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税费改革

我国农村财政制度包括支出制度和收入制度。我国对农村的财政支出制度就目前来讲主要是粮食收购保护价补贴。从年到年,国家按保护价收购粮食,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了大量利息和费用补贴,每年花去几百亿元资金。这种支出制度效率低下,而且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农业补贴原则。世贸组织《农业协议》允许对农业补贴分为三类:即“绿箱”政策,“蓝箱”政策和“黄箱”政策。“绿箱”政策是成员国必须承担削减任务的,共有项,我国只用了项。对鼓励使用的“蓝箱”政策(直接补贴农民属于这类政策)因我国财力有限,完全没有使用。而“黄箱”政策是成员国必须承诺要削减的补贴政策,我们的粮食保护价补贴就属于要削减的“黄箱”政策。因此,改革这种财政支出制度已刻不容缓。

我国农村财政收入制度长期以农

业税为主,但从上世纪年代后期开始,各种行政性收费、集资、“三提五统”等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开始出台,大大超过了农业税规模,形成了”费大于税”的收入格局。各种收费项目的恶性膨胀,给农民造成了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目前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时刻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项改革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这次税费改革只是农村财政收入制度的改革,收入制度的改革必然要受支出制度的制约,要与支出制度的改革配套。第二,从目前农村税费改革的方案来看,是将过去的部分行政性收费和摊派集资并入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费改税”只能说是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减轻后的有些负担还不是合理的负担。第三,中央要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目前还没有形

成一个有效控制农民负担反弹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第四,把正常税费之外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负担减下来,只是治标。只有缩小农业和城市工业的税赋差距,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改革,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因此,财政分配政策应逐步向基层、向农村倾斜,适当增加对基层运转经费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农村公益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投入力度。一是加大对基层的转移支付,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基本的财力保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二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包括对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的投入。三是对现行政策规定的农村收费进行适当调整。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取消公平负担收费、“两工”和以资代劳,公共服务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应由政策承担。四是防止地区差距扩大。要研究各地区之间农村税费负担不公平的问题,特别是农民收入水平与税费负担水平逆向运行的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地区间税

费的公平,为实现城乡税负公平目标创造条件。

第二步:免征农业税

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完成之后,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是以征收农业税(部分产品征收特产税)的形式体现。通过法律形式规范了农村财政制度,取消了一切收费,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这是税费改革的重大成果。但是,税费改革后的税收制度并不是理想的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农产品的生产不仅不征税,还按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农民补贴。我国由于受水源和土地资源的制约,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劣势,如果再征农业税,就等于自己抬高农产品价格,必然削弱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正好为国际市场上低价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方便。征收农业税还有征收成本高,农民负担易反弹等弊端,因此,免征农业税势在必

行。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且为弱质产业,在实行免征农业税时,首先要建立规范透明公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保障对不同地区的乡村最低限度的基础义务教育、卫生、社会治安、水利交通、社会保障等基础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要尽快研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相对均等化,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带来的差别,实现城乡统筹,满足社会公平。其次,村级组织不能再变相行使政府职能,与此相适应,村级组织不再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也不能再收取以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的规费。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承包土地的农民收取相当于农业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大约同等数额的土地承包金,以保障村级运转和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这是缩小城乡差距,公平城乡公共服务的前提。第三,财政体制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基层政

府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财力需求,要重新确定农业的基础地位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时向农民倾斜,真正将农村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之内,实现社会公平。

我省农业税改革的思路是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模式,按照现行有关税制征税,实行统一的城乡税制。改革的原则有如下几点:一是建立以流转税为主体或以行为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二是税负从轻,农产品税率应低于其他产品,主征时要考虑到农业生产的特点。同时,对除主体税种外的其他税收予以免征。三是普遍征收。按照国外对农产品征税的通行做法,设定一个起征点,除法定减免以外的都必须照章纳税。四是方便征管。必须建立面向农村千家万户的有效征管制度。

我们把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或土地使用税模式作为江苏农业税的改革方向。由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征税环节设定在流通环节,很难操作,建议在生产环节征税,农产

品生产者即为纳税义务人。按照税收政策的一般规则,课税对象应为商品性农产品即生产者已销售的、用于加工成其他制成品的部分(自食部分不征税)。在改革的初期按农民生产的产品扣除规定的自食部分(由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差额征税,待条件成熟后,按销售额据实征税。根据目前法定增值税,考虑对农产品实行低增值税税率,农产品税率以%左右为宜,当然税率的确定要结合多方面考虑到改革的协调推进和城乡一体化的财政分配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在这个阶段可以保留一些以提供准公共产品为目的的收费,但以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单独向农民征收的收费应予取消。即使保留的部分也要严格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村级组织不可越俎代疱,乡镇政权更不得收取除法定税收以外的规费。

第三步:对农民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做法,缘于价格补贴的失败,目的是为了提高

农民收入和保护环境等。对农民直接补贴虽然是我们设想的第三步改革内容,但目前已经很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第一,我们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我们的农产品将进入国际市场。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的成本比我们低,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在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世贸组织《农业协议》中,把直接补贴列为不受限制的“绿箱”政策或“蓝箱”政策,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地予以运用。

第二,我国的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仍存在弊端。一是价格补贴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二是效率低,国家巨额的补贴款只有一小部分真正落到了农民手中。直接补贴是把钱直接发给农民,不经过流通过程,没有中间环节的流失。

第三,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资金来源于过去的粮食价格补贴、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支农资金。这样“合三为

一”用于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切实可行、效果理想,符合中国国情。

直接补贴的方法可以采用税费改革中稳定农业税的办法,以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之税作为基础,同时要考虑到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因素。所不同的是税费改革是以此为依据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直接补贴是以此为依据向农民补贴。基期(一般为前五年)面积和产量核定后就固定下来了,可签年的长期合同。美国的“脱钩补贴”大体就是这样操作的。补贴的比例额度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应由相关部门综合测定,按地区确定统一标准,特种经营生产可不包括在内。在实施这一改革步骤时,可以首先取消价格支持补贴,把价格补贴的钱用于直接补贴,使之转为“绿箱”政策范围的支出,然后根据财力的可能逐步扩大直接补贴范围。

农村财政制度三步改革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一步减,二步免,三步补”,这是一个渐进的系统工程。第一步改革

5.浅议财政三项制度改革 篇五

财政部从1999年开始,推行以部门预算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国库支付司,选择国务院六个部门作为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标志着这项改革即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我国现行的财政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帐户分散进行的,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资金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提供准确依据;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因此,必须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逐步建立起以部门预算为基础财政管理制度。

一、财政三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三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以部门预算为基础,国库支付和政府采购为主要形式的财政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其原则是:有利于规范操作,有利于管理监督,有利于方便用款,有利于分步实施。

二、财政三项制度改革的内容及意义

1、部门预算,是指将原来各类不同性质的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成为一个覆盖部门所有公共资源的完整预算,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实行部门预算以后,预算编制直接细化到单位和项目,公开透明,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增强了预算恶毒严肃性,有利于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集中在财政收入方面,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对滞后,预算管理制度基本上沿用旧的做法,采用“基数增长”的方法,预算编制较粗,支出额只能增不能减,预算分配透明度不高,脱离监督,预算约束软化,预算资金分散支付和储存,单位预算内、外资金不能统筹安排使用,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这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约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采用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已是势在必行。

对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规范部门预算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国库支付,也称国库单一帐户制度。是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

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家财政三项制度改革是相辅相成的,部门预算是基础,国库支付、政府采购是手段。部门预算搞好了,可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提供基础条件和依据;国库支付和政府采购是预算执行的保障,搞好了可为预算编制提供依据。从而使财政

改革各个环节配套连贯,并不断深化完善,使财政资金发挥出最佳使用效益。

三、财政三项制度改革给事业单位带来的影响

实行部门预算以后,作为基层预算单位所有的收支都要在一本预算中体现出来,这有利于单位全盘考虑、统筹安排使用各类资金集中解决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避免部门内部各管一块,造成家底不清。

实行部门预算以后,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提供基础条件和依据,可使财政改革各个环节配套连贯,并不断深化完善,使财政资金发挥出最佳使用效益。

实行部门预算,使财政分配与部门和单位职能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财务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和财务监督职能。就必须:

1、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

2、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3、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4、购买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

由于流域机构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思想观念亟待更新。管理方式落后,资金使用上缺少经济效益和成本概念,一些无效投资和浪费现象都被社会效益所掩盖;历史形成的沉重负担,机构设置重叠,臃肿,部门职能交叉,人员超编;单位经济基础薄弱,经济收入少,并且不稳定,流域机构单位存在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部门预算改革与单位的实施。为使部门预算能够顺利实施,把预算改革与单位的体制改革有机的结合起来,并借实行部门预算之机把单位的改革推向深入,必须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1、界定清楚单位应承担的各项职能,围绕单位职能编制预算

2、对基层单位进行认真清理

3、部门预算的重点要转向基层

4、加强收入管理

5、提高认识,搞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部门预算改革与国库集中支付配套实施,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帐户中封闭运行,预算单位基本上见不到实拨资金,有效的防止了财政资金被层层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部门预算一旦批复执行,不允许随意改变。

针对改革带来的新的变化和影响,作为这项改革的试点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和政策,提高认识,尽快适应新形式的要求,研究制订相关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

1、要认识到部门预算的严肃性,提高执行预算的自觉性,克服办事、花钱的随意性和长官意志、先斩后奏等,真正作到无预算不支出,无计划不办事,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2、按部门预算要求,水利基金、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所以要抓好项目储备库建设,结合单位近期和长远规划,根据轻重缓急,筛选出单位的建设、发展项目,认真进行必要性、预期效果分析,在作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出高质量的项目预算。

3、要加强预算执行中的分析总结,特别是支出定额方面的问题,要结合实际提出修订建议,及时向上级反映,不断提高预算的编制水平。

4、建立和加强预算管理机构,配备较强的财务、工程专业人员负责单位的预算编制、上报、调整和监督执行。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和投入,缩短预算编制审批的时间,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6.改革土地财政制度已刻不容缓 篇六

周俊生

2013-07-12 01:12:44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2013年上半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呈爆发式增长态 势。各大房地产信息机构从不同角度提供的数据表明,上半年的土地交易出现“井喷”。我爱我家数据显示,1~6月全国306个城市土地出让金高达1.13万 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增长60%;克而瑞研究中心的数据则显示,十大典型城市土地出让金收入为3140亿元,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长160.3%。

土地交易如此火爆,是上半年房价仍能够一路走高的重要推手。为了遏制房价上涨趋势,这几年中央政府不断加大房地产调控力度,今年上半年还出台“国五条”。但如此火爆的土地交易市场,基本上已经把“国五条”本来应该收到的效果一点点蚕食。

地 方政府卖地出现 “井喷”,一个无法绕过的原因是,随着经济增速减缓,其财政收入出现下降。同时,在前几年为抗击全球金融危机而推出的投资扩张中,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大肆举债,如今已开始面对还债压力。财政收入增速下降,还债高峰来临,卖地收入成为各地政府最现实、最快捷的财源。这就难怪一位地方官员会大叹苦经: “不卖地怎么上项目?”

卖地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敛财、推动项目投资的捷径,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不折不扣的 “钱袋子”。但是,土地对于一个城市来说,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这种特性决定了竭泽而渔式的卖地缺乏长久的持续性。地方政府迫于短期的需求而不断推出新地 块进行拍卖,实际上是在消耗本该由我们的子孙享用的土地资源。如果说地方政府将自己管辖下的土地当作商品出售是一种值得肯定的做法,那么,这种“前吃后 空”的“土地财政”,其道路已经越走越窄。这种“井喷”现象,从短期来看,对目前仍在坚持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构成了一种反作用力,对中央正在 积极推进的政府职能转变也是一种消极因素。政府卖地的生意越是兴旺,政府离它的职能要求也就越远。因此,对土地财政制度进行改革,已经刻不容缓。解决这个 问题,如果仅仅要求地方政府遏制卖地冲动,并不能收到什么效果。必须看到,今年上半年出现的卖地“井喷”,与经济增速下降导致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有直 接关系,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又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有直接关系。地方政府承担了社会管理的大量职能,却缺乏与其匹配的财政资金供给,这 才造成了地方政府通过卖地来壮大财政资金的冲动。

土地财政制度的存在,不仅使房地产调控处于悬空状态,而且使我国的土地市场出现高度扭曲。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城市土地属于国有,但是当地方政府沉溺于土地财政以后,民众对国有土地的权利被剥夺得一干二净。而地方政府囿于

财政资金的需要,又不 得不加大卖地力度,将本应留给子孙的那份“土地红利”提前消化,使土地财政问题积重难返,改革的难度也与日俱增。

7.财政收支制度改革建议思考 篇七

关键词: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集中到国库单一账户, 并规定所有的支出必须由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这种制度下, 财政资金的使用由各部门、单位根据细化的预算自主决定, 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支出, 财政资金将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而不必经过支出单位进行转账结算。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财政资金支出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一、我国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现状

2005年, 中央和地方开始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底,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已扩大到中央、省级、计划单列市的所有部门和270多个地市、1000多个县 (市、区) , 并在16万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改革。2007年, 财政部提出进一步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 到2008年改革成效明显, 运行平稳。

二、我国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存在问题

尽管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涉及范围广、难度大, 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深层次改革的复杂性与系统性, 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 主要表现在:

(一) 法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财政国库收付制度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调整, 现行的法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预算法》和《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 不能适应当前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库收入管理办法》、《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属于部门规章, 没有上升到法律地位, 规范和约束力度不够。《总预算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不能适应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的需要。

(二) 国库单一账户性质不明确

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核心是取消行政事业单位的账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实际情况是, 非税收入的收缴分离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 一些税收执法单位的收入过渡户还无法取消。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不明确、功能不健全。只能让新旧两套账户体系并存。收入过渡户问题可以随着非税收收入收缴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解决;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却很难实现。按照现行账户管理条例, 人民银行对预算单位的账户管理分为基本账户和专用账户两类。若将零余额账户定位基本账户, 单位原账户定为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无法提取现金, 满足不了医院、学校和一些带有企业性质的单位的业务需要。若将零余额账户定位专用账户也无法提取现金, 满足不了业务需要。账户性质的难界定阻碍了集中收付的发展。

(三) 财会人员业务能力欠缺

机构改革后, 一些部门和单位的财会人员没有接受专门的财会知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知识培训, 预算单位财会人员业务能力的参差不齐, 收付中心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做宣传和讲解工作, 影响了收付中心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人员素质不高, 对新制度的认识不到位。国库人员素质偏低, 大部分国库干部的知识面限于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退库、支拨等方面, 对新的国库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相对陌生, 所以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运作的初始阶段, 存在会计人员素质难以胜任核算中心工作需要的风险。

(四) 配套措施不健全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 预算单位必须详细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但在实际执行中, 由于绝大多数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粗放, 流于形式, 因此, 不能按照不同资金性质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同时, 财政部门对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督促不力, 使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缺乏刚性, 又增加了收付中心的工作量。实行国库收付制度后, 单位的支出经过财政部门审核, 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支出, 而忽视了政府采购的重要性。但对于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上所列的用途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往往无法确认和考证, 只知道资金的去向, 却见不到支出的原始依据, 因此无法起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作用。相关改革配套措施的滞后, 阻碍了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

(五) 信息系统建设滞后

信息系统是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几年来, 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仍然滞后于改革的进展, 在某些方面影响了改革的推进速度。首先, 上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支付核心软件, 缺乏灵活性, 难以满足不同地区的需要;网上运作速度慢, 影响财政和预算单位的工作效率。其次, 基层改革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网络系统建设无法全面展开, 基层预算单位仍然依靠手工操作, 网络系统支撑的改革并没有深入到基层。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 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法规制度建设是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基础。首先, 要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新的《预算法》中, 修订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的相关内容, 明确预算安排、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职能的条款, 维护《预算法》的严肃性。其次, 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尽快制定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第三, 完善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的法规制度, 以法律形式规定集中收付的基本原则、制度, 加强对金库管理、现金管理以及预算会计制度问题的研究, 尽早制定与相关改革协调的国库集中收付的整体法律框架。第四, 要对改革后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促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管理, 提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 大力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 推进收入收缴改革建议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中央级有非税收入的部门要全面实施改革, 包括主管部门本级及其所属预算单位。将收入收缴改革的资金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土地收益、彩票收入等收入。完善制度和相关操作。修订收入收缴改革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 完善相关操作措施。

(三) 做好培训工作, 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 对各预算单位和大多数财政干部而言是一项比较陌生的工作, 而且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全面熟悉和掌握。因此, 应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在培训对象上, 不仅包括财政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 也要包括试点部门、代理银行的相关人员;在培训内容上, 不仅要培训相关业务知识, 也要培训微机操作规程。通过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培训, 全面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以保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 建立健全配套措施

1. 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第一, 财政资金不再区分预算内外, 即将所有的财政资金都纳入预算内, 从而使国库收支真实反映所有的财政收支状况, 并使所有的财政收支都纳入国库的管理和监督范围。还要改变预算年度的历年制为跨年制。我国的预算年度是1月1日到12月30日, 但审制各级预算的各级人大一般都是在3月或更晚一些时候开会, 这使得前几个月的预算执行缺乏法律依据。第三, 细化预算科目, 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从功能上、性质上进行预算科目规范分类, 建立多级预算体系, 每项支出都要有相应的科目, 并在一套科目中反映。

2. 完善财政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监督制约机制, 进一步提升动态监控水平, 强化动态监控管理。扩大系统信息资源, 拓展系统预警功能, 全面提高系统的实时性、智能性和复合性, 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机制提供技术保障。加大核查力度。加强日常动态监控, 完善核查方式, 重大疑点问题组织专员办立即实地核查, 及时纠正监控发现的违规或不规范操作问题。健全动态监控信息报告制度和核查情况通报制度。将动态监控信息和核查情况按照规范的方式予以通报。

(五) 提升国库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和“金财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 建设灵活实用的信息系统, 扩大网络覆盖范围, 提升系统管理功能, 实现电子信息共享。

首先, 开发全国通用的执行分析系统, 实现该系统与中央、地方国库总账系统的集成。其次, 进一步做好地方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工作, 加大系统推广应用力度。再次, 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的维护管理制度和系统运行的安全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冯静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年3月08日

【2】驻财政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中国财经报2006年11月29日

【3】夏祖军国库集中收付有了三大“基石”中国财经报2006年3月31日

【4】陈黛中央建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步入最后阶段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4月4日

8.财政收支制度改革建议思考 篇八

一、鸣凤镇预算管理现状

鸣凤镇共有8个社区、6个行政村,财政供养人员94人(行政76人、事业18人)。自2013年体制上收后,鸣凤镇镇级财政预算仅涉及到镇政府一个部门。在预算编制上,该镇始终坚持编制原则,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口径编报镇级财政预算。在收支测算上,严格按照《远安县2012年至2016年乡镇财政体制测算说明》执行。预算编制完成后,按要求提请镇人代会审议,经人代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在预算执行上,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强化财政监管职责,规范预算调整行为,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总的来说,全镇预算管理情况较好,内容编制全面、程序合法、监管有力。

二、鸣凤镇加强预算管理的做法

(一)把握编制原则,让预算编制公开透明。

1.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四大原则:一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打赤字预算;二是财政体制不变,认真执行县政府下达的乡镇财政体制;三是保工资、保运转,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四是标准统一、口径一致,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2. 预算编制程序。从2014年开始,镇财政所经费预算编制采用“二上二下”程序,按照县财政局“统一编制范围、统一编制口径、统一编制标准、统一预算文本、统一时间规定”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3. 预算编制口径。在财政收入预算方面,一般按照县政府下达财政增长指标,乡镇根据此指标并以不低于此指标的口径进行预算收入编制。在财政支出预算方面,按照远安县体制说明为依据进行计算,一般实行以收定支的原则,即实现了多少收入安排多少支出。

(二)加大监管力度,让预算执行不再跑偏。

1. 强化监管。乡镇预算经批复后,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对预算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对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价,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评价”,实现了对预算资金使用全过程的追踪问效管理,进一步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2. 检查分析。运用预算实绩和有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具体说来,检查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要有全面、准确的数据资料,不仅要有当年本期资料,同时还要有以往的资料。整理汇总后,以本期完成实绩与年度预算对比,与上年同期对比,找出进度快慢、增减原因和差距。同时,与镇工农业总产值完成情况对比,看看镇财政收入增幅是否与之相适应。通过全面对比,抓住对收支影响较大的问题,进行解剖分析,摸清情况,提出措施,解决问题。

(三)严把三关,认真做好预(决)算编审工作。

1. 把住预算质量关。在支出预算中硬化基本支出、细化公用支出、优化项目支出、强化预算约束。特别是对公用经费指标,要求政府各部门在年初拿出部门预算,细化到每个具体支出项目,通过人代会审定后再执行。通过细分,有效控制预算执行的弹性和随意性。

2. 把住预算调整关。乡镇财政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批准后,原则上一般不予以调整。如果发生短收或者增支因素,使原收支平衡的预算执行出现赤字,则需要调整预算。调整数额较大的,必须报乡镇人大批准。因突发事件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在当年的预备费中解决。

3. 把住决算编审关。认真执行《预算法》,真实反映财政收支情况,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总结和分析预算执行结果,及时向领导提供预算执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修正建议,并做好年度决算编审工作。

(四)把握重点,积极做好预算收支执行分析。

1. 抓住对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查找收入是否按政策,支出是否按预算,调整是否按程序;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组织入库;其他预算收入是否按预算级次、分成比例正确划分,有无截留、挪用现象;各项专款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有无随意调剂、挤占、挪用情况。

2. 预算收支内容的检查分析。在财政收入方面,检查分析重点放在税收上。重点检查分析纳税对象(纳税人)应纳税额是否足额、及时入库,有无挪用、拖欠、甚至偷漏现象;有无违反规定退库或应退未退以及金库“空转”等调剂财政收入现象。在财政支出方面,主要看正常经费是否按进度拨付和支付,有无超预算使用,确保专项支出拨付按进度,支出有依据,使用有效果,专款专用。

(五)认真履责,做好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指标台账管理;按时进行预算内外往来资金和专项资金指标的拨付,及时为单位办理审批拨款业务,并监督单位用款情况;每月与国库、资金会计及各单位进行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

三、鸣凤镇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充分履行乡镇财政职能的要求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财政经济形势来说,鸣凤镇财政预算管理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和提高。

(一)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编制内容过粗;预算编制范围不完整,很多内容没有涵盖进去。

(二)预算执行随意性大。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在日常资金安排中缺乏预算指标的约束,拨款随意性较大,指标与拨款不一一对应,往往出现无预算、超预算的拨款现象。此外,不可预计性因素太多。

(三)预算执行不严肃。由于乡镇管理事务的复杂性及乡镇领导对预算管理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镇财政所没有效充分发挥财政监管职能,致使乡镇财政支出的随意性较大。

(四)人大监督流于形式。镇人大对镇财政的监督只局限于每年的人代会,而报人大批准的预算草案编制不细,过于笼统,人大只能审议要花多少钱,但不清楚花到哪些具体项目上、产生什么效益。这无形中给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带来了很多不便,在客观上造成了预算审查只是程序性的举手表决,走走过场,并没有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监督。

四、进一步做好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针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预算编制方法,推行部门零基预算。要科学测算预算收入,按有关政策规定和镇政府实际,认真预测各项收入,实事求是编报各项收入预算;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要根据测算的可用财力安排支出,充分把握人员情况、日常运转、乡镇发展需求等情况,并以此为基础, 准确测算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发展性项目支出,确保有限的预算资金用于最有价值的项目和用途上,以提高效益为目标,编制具有前瞻性的支出预算。

(二)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基本支出预算要如实、准确地反映镇政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基础数据及变化情况,增强预算编制的公正和公开。政府部门的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必须细化到每个项目和科目,财政所再将部门预算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相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支出项目和科目对号入座,强化管理,提高预算约束力。

(三)规范预算支出审批程序。要强化财政所职能,提高财政控管能力,所有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支出必须经财政所审核后拨付,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列入预算的支出由单位提出申请,由财政所长、镇长审批后拨付;需追加支出预算的部门,由单位打请示报告,财政所审核、分管镇长、镇长审批后拨付。对因特殊情况变化出现的预算项目超支或变更的预算业务,也要规范预算调整行为。

(四)构建乡镇预算执行监管体系。建议借助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建立融集中支付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预算执行监管系统。利用国库支付系统的支付信息作为记账信息,自动生成记账凭证,统一预算会计科目体系,在对经济分类科目进行类、款明细核算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到项级。将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系统对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从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功能分类、经济分类进行全方位核算。预算执行监管系统中可以设置凭证查询、科目余额表、总账、明细账和会计报表等,以便于汇总查询所有的记账凭证、账簿和报表,分析凭证填制是否规范,是否及时进行了账务处理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五)强化人大监督,审议预算草案。镇人代会必须根据细化的收支预算草案及其应实现的事业成果与应取得的社会综合效益逐一进行审核,审议后再决定批准与否或提出修订议案。同时,要定期审查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做到全方位监管。

(作者单位: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财政所)

9.财政收支制度改革建议思考 篇九

第十一章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改革(The reform in the tax system and tax administration)

第一节工商税制改革(The reform in the tax system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第二节农村税费改革(The reform in tax and charges in the country)第三节税收管理制度及其改革(Tax administration and it’s reform)第十一章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改革

一、本章简介

主要阐述税制改革的理论及其实践,核心问题是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现状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二、重要名词

狭义税收管理绿色税收税费改革帕累托“二八”定律

三、重点内容

1、了解税制改革的三大理论

2、了解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现状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3、理解我国农业税收制度和取消农业税的历史意义

4、理解开征绿色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

5、了解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内容

6、了解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和内容

7、了解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沿革和理念转变 第一节工商税制改革

一、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理论(the leading theory of tax reform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1、有关税制改革的主要理论是什么?

近20多年来,世界各国都纷纷进行了税制改革,有三大税制改革理论对各国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0世纪50-60年代的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20世纪70年代的最适课税论(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20世纪90年代的财政交换论(theory of fiscal exchange)

2、公平课税论的基本思想是什么?

公平课税论最初起源于法国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的研究成果。他认为政治干预经济生活应该最小化,政府应该提供私人部门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务,并通过再分配产生更大的公平。政府在设计和改革税制时,必须使税收制度既能按照公平原则筹措资金,又能限制政治程序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在西蒙斯看来,实现这种双重目标的课税方法,关键在于对税基的选择。

公平课税论的基本思想包括四个方面:

1.主要强调横向公平目标,几乎不涉及纵向公平,主张将纵向公平留给政治程序去解决。2.把税收问题与政府支出政策分开讨论。

3.以税基的综合性和税收待遇的统一性作为指导原则。4.主张按纳税能力来纳税,但纳税能力的大小不用效用理论来衡量,其衡量方法是所得(纳税能力)等于适当会计期间消费,加上应计净财富的变化,使之直接对应于可计量的现金流量。

总之,公平课税论主张,理想税制应是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对宽所得税税基课征累进的个人直接税;以宽税基、降低名义税率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目标,并主张公司税、工薪税、间接消费税等税种的合理搭配,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或福利成本最小化。这一理论被20世纪80年代的很多工业化国家的税制改革所证实。

3、最适课税理论的研究内容是什么?

最适课税论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首次提出的“牺牲”学说,穆勒(Mill,1817)认为,税收公正要求每个纳税人都要承担同等的牺牲。

之后,学术界围绕应对哪些商品征税、所得税应累进的程度,以及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的组合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刻的探讨。到20世纪70年代后形成“最适课税理论”。该理论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探讨以何种最经济合理的方法征收大宗税款问题。研究的核心是实现税制的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最适课税论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三个:

1、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合理搭配

(1)直接税与间接税应当是相互补充,并非是相互替代。(2)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

2、在效率与公平基础上的最适商品课税理论

(1)逆弹性命题认为,一种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征税的潜在扭曲效应也就越大。应对弹性相对小的商品课税以相对高的税率;对弹性相对大的商品课税以相对低的税率;如果对无弹性或低弹性商品(如食品)采用高税率,会使总体超额负担最小化,这是一种最适税制。(2)主张应同时开征扭曲性税收,即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中所含的商品税要高于低收入者的消费支出中所含的商品税。

3、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最适所得课税理论

(1)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否则,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无益于对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

(2)最适所得税率应当呈倒U形。即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以适当高些,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适用相对低的税率,拥有最高所得的个人适用的边际税率甚至应当为零。

4、财政交换论的研究内容是什么?

财政交换论最初起源于魏克塞尔(Wicksell,1896)关于财政学的自愿交换理论以及布坎南(Buchanan,1980)等对这一传统理论的现代研究成果。认为“公平”税制的理论基础是边际效用理论;认为,税收应通过政治程序对个人或利益集团进行分配,应当使国家付给个人的边际效用=个人因纳税而损失的财富的边际效用。其研究内容是: 1.对政府的征税能力必须从宪法上予以限制。

2.研究重点是选择税基和税率结构,将政府的总税收收入限制在理想的水平范围内。3.宪法对政府可利用的税基性质进行限制,有助于确保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水平和类型符合公民的意愿。

4.从宪法上制约政府制定税收差别待遇。5.政府应该取消对资本的课税。

总之,财政交换论强调:为了实现有效资源配置的目标,应尽可能地广泛地采用受益税;并强调政治程序在约束财政预算中的重要性。

二、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实践(practice of tax reform in developed country)

1、你了解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具体做法和发展趋势吗? 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具体做法和发展趋势

1.所得税方面: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档次,是世界各国特别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改革的普遍做法。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和调整税率表,减少税率档次;拓宽税基表现为扩大征税范围和减少优惠措施;强调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一体化,以消除重复征税。

2.一般消费税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国普遍开征增值税;不断提高增值税税率,现行标准税率已提高到30%。进入21世纪,制定标准化的增值税问题成为税制改革的热点。标准化的增值税力求解决三个问题:(1)增值税有选择性征收向普遍征收转化;(2)标准的增值税模式应该是“消费型、目的地征税、扣税法和三档税率;(3)实现增值税的协调统一。3.开征“绿色税收”,重视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2、什么是“绿色税收”?开征“绿色税收”的目的是什么? “绿色税收”是环境税收的一种形象比喻,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征收的各种税和采取的各项税收措施。开征目的

开征“绿色税收”主要是对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以提高其应税行为的成本,达到限制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绿色税收”也将成为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三、我国工商税制的现状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actuality of the tax system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in China and reform in the future)

1、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1.税制结构性失调,导致税收调控作用的弱化。

2.某些税种的相互交叉或某些税种本身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3.某些需要开征的税种尚未开征。如:遗产税、社会保障税和环境保护税等尚未开征。4.税收上的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没有充分体现。5.税费改革虽有进展,但不合理的乱收费情况仍然存在。6.税收征管仍存在诸多的疏漏和薄弱环节。

2、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内容是什么? 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围绕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政府分配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目标,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适应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分步对现行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改革。

1、增值税改革

(1)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性增值税;

(2)扩大增值税征收的范围,其理想的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3)适时清理不适当的税收优惠。

2、消费税改革

2006年4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对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充分体现鼓励什么和限制什么的税收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消费税制。

3、企业所得税改革

(1)2008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内外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法人(企业)所得税,统一税法,适当降低名义税率,规范税前扣除和税基,公平税负,促进竞争。

(2)妥善处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问题。

4、个人所得税改革

(1)应选择合适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模式,由现行采用的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方法,即混合所得税制模式,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转变。

(2)税率设置应当简化、减少级次,适当降低名义税率。(3)加强配套体制的建设,建立完备的个人收入管理和大额支付系统,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5、完善其他税种

(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2)扩大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3)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乡维护建设税;(4)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

第二节农村税费改革

一、农村税费改革(the reform in tax and charges in the country)

1、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1.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减轻、规范、稳定”原则;改革以“三个确保”为目标,即确保农民的

2.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

三个取消――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两个调整――调整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

一项改革――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的历史意义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2006年3月14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庄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从此,征税农业税在中华大地成为历史。取消农业税具体重大的历史意义:

1.取消农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里程碑。2.体现城乡居民公平负担、统一纳税原则。

3.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消除城乡差别。

3、如何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1.以“黄宗羲定律”为戒,防止反弹 2.进一步落实乡镇机构的“精兵简政” 3.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体制 4.调整和改革现行财政体制 5.逐步化解农村隐性债务

第三节税收管理制度及其改革

一、税收管理的概念、分类及功能(concept、classification and func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1、你了解税收管理的相关概念吗? 税收管理的相关概念

学术界对税收管理的解释分为三类:

1.狭义的税收管理。指国家的财政、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为实现税收分配的目标,依据税收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对税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狭义税收管理的主体是国家,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管理、税收执法管理、税收司法管理。2.税收征收管理。指税务机关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税收征管三环节是指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检查。

3.税务管理。它是自我税收征管的一个环节,其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等三个方面。

2、税收管理的职能是什么?

税收管理的职能取决于税收管理的目标,即促进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以最终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漏损的目标得以实现。

为了促进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在税收管理中必须建立两个系统:

1.税收服务系统:包括信息性服务、程序性服务、权益性服务等三个方面。2.税收监督系统:包括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处罚等三个环节。

二、中国税收管理制度的实践(practice of tax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1、你了解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沿革吗?

第一阶段(1949-1986年)不统一的分税立法阶段。税收的调控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律极不健全,税务机关强调的是生产观念和政策观念。

第二阶段(1986-1992年)初步统一立法阶段。1986年4月《税收征管暂行条例》颁布,突出了管理的税收征管理念,产生了“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收的征管管理由过去一个机构统管转向按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分工协作。

第三阶段(1993-2001年)统一立法阶段。1992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征管法律,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税迈上一个新台阶,开始进入法律化、规范化的阶段,突出强调了服务和管理并重的税收征管理念。

第四阶段(2001年5月1日到目前)实施新《税收征管法》阶段。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更加强调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税收征管理念正在逐步由“服务管理、管理并重”向以“服务”为主转变。

2、我国新《税收征管法》体现的新理念是什么?

10.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思考 篇十

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合理安排各阶层居民收入的再分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的转

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将其预算

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

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

度。

从形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

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

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

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

财政补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

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

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

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

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

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

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

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

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

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

制的要求。

二、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

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三、完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

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

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4.规范专项补助,在进一步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那些纯粹属于地方区域性的支出项目的补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顾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各种专项补助,合理分配用于专项补助方面的财政资。

5.建立规范的省对地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形成统一的有机体系。

上一篇:门店质量管理制度下一篇:配电室停送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