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6-10

3.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篇)

1.3.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五、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产险市场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今年年底前,全国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2.3.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二

务 局 神 农 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神 农 架 林 区

安 局

文件 神 农 架 林 区 国家税务局 神 农 架 林 区 地方税务局 神 农 架 林 区 物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的

区直各有关部门、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各经营主体:

我区汽车保有量约8000辆,每年二手车交易量约300辆。2010年4月以前,我区二手车交易一直由“神农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经营,经营规范,管理有序。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出台后,参与二手车交易的经营机构有2家,由于管理手段滞后,政策的缺位,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违规经营、偷漏税款、欺诈消费者等问题日益严重,不仅严重影响我区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导致税收大量流失,而且埋下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为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税收征管和二手车市场诚信经营体系建设。根据2009年10月22日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文件精神要求,更好地实施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和湖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鄂商建【2006】2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区市场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明确市场主体资格,实行归行入市管理 认真贯彻《办法》和《意见》精神,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督,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要符合我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要求,申请取得《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证明》,在我区二手车年交易量未达到5000辆以前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目前,神农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我区唯一符合城市网点规划要求,经区政府批准,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我区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主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必须归行入市,进场经营,服从市场的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经营和交易。

神农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要制定和落实市场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管理职责,要在整顿和规范中,进一步提升市场档次,完善服务功能,为二手车各经营主体和经纪机构提供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实现二手车交易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规范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一)二手车经营企业(指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下同)应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工商、商务、公安、税务、物价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要求,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规范各自的经营行为,规范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纳税,并对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实提供车辆在使用、维修、事故、保险以及行驶公里数、报废期限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税务部门要把好发票发售、使用关,监督发票规范开具。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公司以及二手车经纪机构必须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商务厅备案证明到国税机关领取全国统一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到地税局领取服务业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二手车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代为直接交易者按照国家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仅作为办理转移登记的依据。二手车销售交纳的增值税按国家现行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

在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期间,对办理过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一票二章”(即:发票上必须要有符合条件经营主体的印章和“神农架林区汽车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验票制度。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中介、经纪和为其他二手车直接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鉴定评估活动。经纪机构应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经纪执业人员应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代理、居间或经纪等经营活动。

(五)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从事事故车辆鉴定评估业务。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在处置二手车时,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后,方可进入交易程序。其余二手车在交易前是否鉴定评估,由交易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商定。

(六)二手车交易、经纪、拍卖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二手车采取直接交易和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和品牌汽车专营店置换的二手车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七)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必须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必须向付费人出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管理的发票。

(八)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

三、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工作流程,各负其责,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商务、公安、工商、税务和物价等部门要在“神农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设点驻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市场监管,规范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流程,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管理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为二手车交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切实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工商部门在办理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过程中要注意把好审查关。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已登记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和措施,监制并监督使用《二手车交易合同》,加强对交易车辆的合同备案,严厉打击二手车交易中的虚假宣传、欺诈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维护市场秩序。

(二)商务主管部门除把好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企业的前置审批关外,还必须对其它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做好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审查和备案制管理及服务工作。并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查处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四)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交易车辆的管理和查验,严厉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为二手车交易活动服务,切实加强对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监管。在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期间,对办理过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按照“一票二章”从严验票,严格审查二手车过户发票是否按规定填写,开具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对“二章”不全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必须拒绝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

(五)物价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及相关收费标准的核定和日常监督,并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严禁无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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