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经典案例总结

2024-09-04

刑法经典案例总结(6篇)

1.刑法经典案例总结 篇一

课程名称:刑法

论文名字:(刑法案例分析)作者名字:方茜

作者学号:

李刚门事件——保定官二代醉驾撞死女大学生20094543

刑法案例分析:

李刚门事件-保定官二代醉驾撞死女大学生

【案情】

被告人:李启铭,又名李一帆,男,22岁,系保定某单位实习生

被告人李启铭,10月16日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男子(李刚儿子)酒后驾驶一辆朋友的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撞倒两名穿着轮滑鞋(从照片可明显看出是平底鞋)的女生后,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接其女友,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学生和保安拦下,李启铭下车后没有丝毫的歉意,却口出狂言:“看把我车刮的!知道我爹是谁不?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后经证实肇事者爸爸李刚是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这一事件被网友称之为“李刚门”。

事发现场,造成事故车辆前挡风玻璃当场撞碎,两被撞女生一人昏迷,一人倒地不能动,昏迷女孩头部有血迹。事发后,有学生去通知校警卫室,有学生去通知校医,有学生拨打了110、120,也有学生记下造成事故车辆车牌号。

接到报警,保定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迅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置,在依法扣留肇事车辆、行驶证及李启铭驾驶执照的同时,迅速组织抢救伤者。事故处理民警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

18日,记者登陆河北大学BBS获悉,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女生左腿骨裂,已脱离生命危险并转院治疗。

【相关进展】

消息不胫而走,网友们对肇事者的嚣张跋扈极度愤怒,并自发人肉搜索。肇事者名为李启铭,又名李一帆,22岁。随后,网友们将其手机、QQ等曝光。18日,对于记者的采访,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选择回避,一工作人员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现在无法提供其它信息。19日,有网友将李启铭一些生活照,及其女友照片悉数挂到网上。另外,一名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女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去世的陈姓女生是她的师妹,名叫陈晓凤,为人十分温和,父母事发当晚赶到保定。

有人一度说李启铭醉酒驾车撞死女大学生一案已有了审判结果,即李启铭因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监外执行。赔偿被害人家属三十万伤者五万。李启铭被实习单位开除,李刚被调往其它分局做副局长。张晶晶已经给河北大学及保定**局北市区分局软禁在医院,禁止媒体记者采访。同时河北大学已经将死者和伤者的同一宿舍室友女生(现大一)全部保研。

10月24日晚间,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网络发言人发表微博称,“河大校园车祸”肇事者已被批准逮捕。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最新发布:河北大学“校园车祸”一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指定望都县公安局管辖,经望都县警方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后,提请望都县人民检察院逮捕。10月24日,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保定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系李启铭肇事地点所在的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为加大此次案件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此案采取异地审判的方式,届时将邀请法学界专家和河北大学部分师生听审。

11月4日以后,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园内的“李刚门”事件变得有些沉寂。直到近日网上传出,受害方陈晓凤一家的代理律师张凯被打,并透露李刚家已与陈家私下“和解”。

“河大飙车案”受害者陈晓凤家属代理律师博客上写到:11月5日,陈林电话再次无法接通。下午三时接到其父亲电话说:“张律师,我代表全家感谢你,以后会登门拜访。我们的事情已经解决了。我问:怎么解决的?他说:我不方便说。半小时后,收到律所电话:陈家到律所解除了合同。”

记者调查,在11月初,李启铭家人和陈晓凤父母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现在陈晓凤父母已经拿到了协议中约定的46万元赔偿。

河北警方12月21日证实了这一消息。但警方同时表示,“此案的刑事部分还在审理中,李启铭涉嫌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律师认为,双方和解对于李启铭将要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会有“很大影响”。

“你说我能不恨这个孩子(李启铭)吗?我等着法律判决。”陈晓凤的父亲陈广乾私下跟记者表示。但按照协议约定,陈广乾不得再和李家有联系,不得和媒体接触。

知情人士透露,赔偿协议上规定,李刚赔偿陈家所有费用总计46万元人民币,双方担保人分别为保定市公安局一工作人员和南四仲村村主任。陈广乾说,签署协议前后,作为肇事方代表的李刚始终未出面,协议是李刚在上面签好字之后拿给他签字的。陈广乾说,协议中规定“双方不能再联系,不能接触记者”。陈林告诉相熟的朋友,为了防止陈家与外界联系,这46万元并没有当场给陈家,而是由位伯镇政府暂时保管,等事情平息后才能交给陈家。直到12月20日,陈广乾才肯定地告诉记者,已经拿到了这笔钱。“我们只想早点解决,多几十万少几十万对我们来说也就那样。”陈广乾还是走来走去,“我们拖不起啊。”

至目前为止,事发地河北大学还没有做出任何的表示。在该校的网站上见不到任何关于此事件的情况说明,没有介绍该校将如何处理此事,如在未来将如何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相反,据媒体透露,河北大学禁止任何学生参与此事的讨论,并严禁学生参与媒体访问,校方出台了禁止学生在学校轮滑的规定,却未出台禁止机动车入校的规定,坊间对此议论纷纷。

据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21日下午,河北大学校园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李刚接受央视独家采访,向受害人及家属表示道歉,鞠躬。采访中李刚多次哽咽,不能自已。

该事件目前在网上仍没有已获证实的判决消息。但我们可从下面的信息转载中窥出事情的结果。

以下为转载内容:

今天下午从张凯律师的博客[5]中得知,“李启铭案”中的死者家属于肇事者李启铭方达成和解,双方“私了”;作为死者方的代理律师,张凯被解聘。当李启铭肇事后的表现激起了全民公愤的时候,这早已不仅仅是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事情了,舆论界的空前关注、新闻界的大力宣传、法制界的一阵亢奋

不安;对于这样一场公共案件的审判,其判决结果的意义应当是历史上重要的一笔。然而“事与愿违”,虽然张凯律师早已预料到了,但是从他的文中我们难免会感觉到他的不满与无奈 “最坏打算”终究还是没能够避免。至于他们受到了“威逼”还是“利诱”已经不重要了,这件案子突然“告终”了,然而它留下的几层阴影又该如何扫去?

首先是陈晓凤的家人的哀痛。他们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了一位年轻的女儿、妹妹,谁能想到今年刚考上大学就遭遇如此不幸?生命的脆弱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共鸣。突然间就少了这样一位至亲之人,谁愿意承受这样的现实?也许他们并不想这样妥协,只是事实让他们不得不如此,外界的喧嚣对于他们而言又算得了什么呢?

其次是法律界的悲鸣。与张凯律师一样,满腔正义的人士正准备再一次维护法律与正义的尊严之际,却突然遭到了冷水。即便他们顶着很大的压力,但仍然敢于放手一搏,我们为这样的律师鼓劲,却突然发现前面路断了。他们最大的遗憾,也许并不是可能发生的失败,而是半途而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终止。正如张凯律师最后的发问:“然而,我们想要的仅仅是这个吗?”当然不是,我们需要的是包括整个程序和结果在内的完整意义上的正义。

然后,便是公众的纠结。从一开始不遗余力地声讨,然后关注案件的一步步发展,最后等待公正判决的时候,却戛然而止。可以这么说,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舆论起到了绝对的监督作用,而最终结果是“无疾而终”,他们当然难以接受;然而只是难以接受,比起张凯律师,他们更是无能为力。也许用不了一段时间,舆论的哗然之声便会悄然退去,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判决,只是很难再提起。

最后,是留给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标本。李启铭案是一个公共事件,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带着我们所处时代的各种元素,掺杂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官与民、法制与人性、正义与妥协、舆论宣传与监督„„包括落幕的形式——“完美”大结局,种种蛛丝马迹,都是这个时代某一块影子,尘封也罢,再提起也罢,挥之不去。

我想,此事大多数的民众应当与我一样的感觉吧:怅然若有所失,却不知其所以然。至于最后究竟会如何判决,虽然目前难以预料,然而这一转折性的“私底下协议”似乎已经在公众心中宣判了。即便还有悬念,也再无波澜。一场起于舆论的公众事件,终究将在舆论中归于安静。这些个文字,且当做是为了忘却的纪念罢!

【我的观点】

一、监外执行,顾名思义就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实际上无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是《监狱法》规定的都是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是监外执行,也就是说在我国并没有监外执行的规定。普通民众往往将缓刑当成监外执行,实际上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有如下规定: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

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对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或者自伤自残的服刑人员,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办理的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共安全专家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的交通运输。因此,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实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另外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并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即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交通肇事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构成要见,重大事故的参考是:“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付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虽然从表面上看,李启铭的行为确实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肇事”之后也确实存在逃逸行为。但是构成交通肇事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调整的是公共环境中的交通运输场合:如高速公路,城市街道等专供车辆运行和行人通行的道路,本次“校园车祸”发生在河北大学的生活校区内,校园车辆的进出有严格限制,并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李启铭当时的车速很快,据目击者估计有80到 100公里(校园时速应当限制在20公里),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生活区限速5公里/小时,而肇事车辆远远超过此速度,是明显的故意放纵行为,而交通肇事罪只是一种过失行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认为,从媒体曝光表明:

第一、李启铭当时的车速很快,据目击者估计有80到 100公里(校园时速应当限制在20公里),速度鉴定书上写着事故现场未发现明显刹车痕,这说明肇事者在撞人前后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性质特别恶劣;

第二、在主观方面,我认为李启铭存在着间接故意。李启铭是醉酒驾驶,作为一个通过机动车考试,有正常辨认能力的成年人,李启铭应该清楚醉酒后不能开车,对于酒后驾车的危害性是有足够认知的;

第三,事故发生地是在河北大学的校园生活区,李启铭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应当对学校的通行情况了解,李启铭醉酒后驾车高速行驶在校园生活区内的道路上,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从这也能看出李启铭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李启铭属于醉酒驾驶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没有旅行救助义务,而是继续驾车送女友,沿路返回的时候被保安和周围同学截下,且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就去告,我爸是李刚”,由此可以看出李启铭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危害性具有认知,并且对事故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漠视态度,具有主观恶性;

第五、我认为被撞的并不是特定遇害的两位同学,在该路上通行的任何一位同学和老师都有可能会收到危害,因此,该案中行为人侵犯的应当是公共安全。

从刑法的构成要件来说,李启铭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从主体来说,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人,主观方面,其希望或放任撞死人的发生,客体来说侵犯了公共安全,客观方面造了一死一伤的重大损害。

依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综上,我认为该“校园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较合理。《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刑法经典案例总结 篇二

一、突出真实性与新颖性

真实性是案例的本质属性, 案例真实性原则是判例教学法中的首要原则, 因此刑法判例教学中, 判例的选取首先要突出案例素材的真实性。真实发生的案例较主观编撰的案例往往内涵更丰富, 更能感染和吸引学生, 具有现实感, 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所谓真实性原则, 就是指判例教学活动所采用的案例应当是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 属于写实性案例, 不是任课教师为说明某个法律问题虚构杜撰出来的, 这样才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在我国早期法学课程教学中, 经常用到的方法是:为讲授某个知识点编造出一个由“甲”、“乙”、“丙”为主体代码的、案情高度概括的虚拟案例。这一方法现在很多教师还在使用。但实践证明, 这种方法通常因为所举的案例目的性太强, 案情经过了人为过滤与筛选而过于简单, 可以讨论的空间不大, 不能在学生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也难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因而效果并不理想。真实案例对于教学活动中的意义在于它能够使案例更具有说服力, 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 保留了许多看似并不重要但可能会影响案件判断的细节。正是真实案例的这些细节, 使真实的生活和原本枯燥的法律相结合, 给学生提供发现问题的机会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 使学生能够学得进、记得住。 (2) 反之, 选取的案例缺乏真实性, 不仅会让学生失去学习兴趣, 达不到预期的学习效果, 甚至还会让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态度产生质疑。

此外, 刑法判例教学中, 判例的选取还应坚持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 以使判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 并通过研讨案例了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了解法治动态。案例具有新颖性, 还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如果上课伊始教师就向学生展示一个现实、鲜活的案例, 学生的注意力马上集中起来, 求知的欲望立即受到刺激, 学习的积极性从而迅速被调动。 (3)

二、强调可研性与综合性

刑法判例教学中, 案例素材的遴选应注意案例的可研性, 即所选案例应具有一定的疑难性、争议性, 可研讨性或可辩性。

案例的疑难性即指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疑点多、障碍多、曲折性的特点。选取的案例最好满足两大基本要求, 即“似是而非”的情节曲折之奇和“是而不非”的事件引人入胜之奇。“似是而非”是指教学中选取的案例情节曲折, 粗看一目了然, 仔细分析却越看越有争议, 引发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入, 难以立即下结论;或者是案例一出则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似而不非”是指通过所选案例的曲折离奇的情节的层层剖析, 抽丝剥茧, 产生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豁然开朗之感。 (4)

争议性是指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的结论可能会有多种观点, 而各种意见、理由均应充分展现出来, 给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案例的分析结论要避免采用那种无悬念的、单一化、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案例所反映的问题, 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个单一理论解决, 换言之, 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或理论含义之间往往发生部分错位, 需要学生进行多角度多学科思考博弈。争议性既可体现在定罪上的争议, 也可体现在量刑上的争议, 还可体现为定罪和量刑两方面都存在争议, 至少要有一个方面存在争议。

可研讨性是指案件内容一定要能反映法律争议点, 案件的结论不能过于简单、明确, 没有“标准答案”。这样的案例才有讨论价值, 才能启发学生深入思考。比如许霆案就既涉及“秘密窃取”的理解, 进而涉及许霆行为的定性, 也涉及量刑。但有些案例情节跌宕起伏, 案件的社会影响性也很大, 可案例本身并无法律上的争议, 如薄谷开来杀人案, 薄熙来受贿、滥用职权案, 主要起到的是社会警示作用, 这样的案例因没有讨论价值, 不宜拿来进行研讨。

刑法判例教学中, 所选案例还应适度注意综合性。综合性与可研性是相辅相成的, 案例具备综合性往往也就具备可研性。综合性即指所选取的案例所涉猎的知识点不拘泥于某一个方面, 而是具有一定的深度或广度, 涉及同一学科多个法学原理和法律问题, 甚至涉及多个部门法、多个学科的原理与知识, 能将两个以上的部门法学知识联系在一起综合运用。综合性的案例通常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 错综复杂, 在选取案例时, 应尽可能选择那些能引发学生多学科多部门思考的综合案例, 以训练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综合性能力。例如2010年《钱江晚报》报道过一个案例:女乘客小薇和另一位男乘客李某 (二人互不认识) 同坐一辆出租车 (即拼车) , 李某在出租车上强奸了小薇。强奸过程中出租车司机只轻描淡写地告诫过李某, 没有进行有力制止, 也没呼叫、报警。本案中, 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就存在激烈的争论。本案既涉及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故意的理解,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等知识点, 也涉及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义务, 横跨刑法、合同法两大学科, 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再比如“安乐死”问题, 这类案件与故意杀人罪具有密切关系, 属于其中的受嘱托杀人, 既涉及刑法、婚姻家庭法等诸多部门法, 还涉及社会学、伦理学、哲学甚至医学等其他学科的有关知识与理论。 (1)

三、注重典型性与权威性

刑法判例教学中, 案例是课堂教学的起点。案例是否恰当典型成为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 也有利于学生正确掌握法律原则、规则以及领会与掌握知识点, 毋庸置疑, 应注重案例的典型性。

所谓“典型性”不是指案件当时所引发的新闻上的轰动效应, 而在于案件本身与所探讨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对应性, 能够较好地说明或解释某一或某些法律原理、原则、规则的内涵及其运用, 同时能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 并且多是与当前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紧密相连, 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事件, 甚至是能代表法治进程的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简单说, 就是案件具有普遍意义。

刑法判例教学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与分析, 引导学生超越就事论事的简单思维, 举一反三地理解一系列法律问题, 从分析讨论中得出一些规律性的法律结论, 通过深入研究那些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 经历由特殊到一般的学习过程, 达到解决普遍问题的学习目的。

因此, 刑法判例教学不同于举例教学, 绝不是简单的案例展示, 它应当是借助于典型案例, 通过讨论以案说理、以理析案, 引导学生融入教学活动, 创造性地配合教师一起完成教学任务。例如讲授交通肇事罪时, 就可以给学生介绍2008年12月成都发生的孙伟铭醉酒肇事案。此案涉及刑法理论中的罪过及其转化、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风险社会的刑法防范、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以及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诸多刑法问题。 (2) 这种案例不但具有较深的理论性, 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对于引导和培养学生的刑法应用分析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的权威性是就案例的来源而言的, 即选取的案例应来源于国家权威机构。刑法判例教学中的案例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中国法院网案例库等权威读物或网站遴选。

四、兼顾本土性与时效性

刑法判例教学案例的选取还要兼顾本土性与时效性。所谓兼顾本土性, 是指尽量选取学生身边发生的案例或者学校所在地区或者省份发生的案例, 即案例与学生群体在存在环境上具有同质性, 以引起学生的关注和重视。笔者在教学过程中, 就利用自己先后担任法律工作者、律师及市、区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有利条件, 搜集、积累学校所在地城市发生的典型案例。这样学生就有一种较强的亲近感, 很受学生欢迎, 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任何案例都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 案例的价值也与它所处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案例发生的时间越晚, 其教学价值越大, 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人们都喜欢新鲜事, 热衷于关注新近发生的事情。 (3) 因此, 在选择教学案例时, 还应注意案例的时效性, 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 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 这样的案例取材于我国当代法治建设, 时代气息浓厚, 凸显法学的实践理性。在这方面, 可以尽可能地选取政府官方网站或各大门户网站披露、报道过的典型案件作材料, 这样既可以保持新鲜感, 将有限的课堂教学与无限丰富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 使学生切实感受到法学作为一门经世致用之学的重要价值。笔者在教学过程中, 就十分关注权威媒体每年评选出的具有重大法治意义的案件, 学生对此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4) 课堂讨论气氛热烈, 教学效果自然不错。反之, 如果案例过于陈旧, 缺少时代性、时效性的话, 就会影响学生关注和思考的积极性, 达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摘要:刑法判例研讨式教学中, 案例素材的选取决定着教学的实际效果。案例的遴选应突出真实性与新颖性, 强调可研性与综合性, 注重典型性与权威性, 兼顾本土性与时效性。

关键词:刑法判例,研讨式教学,案例素材,遴选

注释

11 判例即官方公布的真实案例, 下文简称“案例”, 与判例在同等意义上使用。

22 周泽新:《法学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择原则与使用技巧》, 《教育教学论坛》, 2012年第22期。

33 潘高峰、陈露:《论法学教学中案例选择和展示的技巧》, 《天中学刊》, 2011年第2期。

44 袁曙光、张静:《法律教学中“案例辩论式”教学方法的应用》, 《中国成人教育》, 2009年第5期。

51 吕晓伟:《法学课堂的教学案例刍议》, 《法制与社会》, 2011年第3期。

62 同1。

73 潘高峰、陈露:《论法学教学中案例选择和展示的技巧》, 《天中学刊》, 2011年第2期。

3.浅论案例教学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 篇三

【关键词】案例教学 刑法 运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11-0020-01

引言

刑法学是一门研究犯罪以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刑法学这门课程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刑法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只有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培养出高素质高效率的人才。近几年,许多老师在刑法这门课的教学中引用了案例教学法并取得了出色的成果。

1.何为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把案例作为课堂教学的核心并且把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分析紧密的联系起来,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课堂的主体,以学生为中心,老师充当指导者和引导者的角色。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辩论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理解力等一系列综合能力的一种教学法。

2.如何在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2.1首先要选好案例

在选择案例时要根据教学任务、教学要求、学生的特点以及教学目的选择针对性很强的案例。

(1)选择典型性案例。通过对典型性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学生能够很快理解刑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原理或者能够学会区分一些临近的罪名。通过案例学习使有关刑法理论的讲解变得生动具体。

(2)选择贴近生活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尽量选择与生活现实贴近的。比如大学生硫酸伤熊案、马加爵杀人案等,类似案例贴近我们的生活实际,学生对其比较感兴趣,在分析讨论过程中表现积极可以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3)案例的选择要有系统性。学生们对知识的掌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同时涉及几个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问题。通过对某一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来了解刑法在某一方面的系统性的规定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从而达到系统性的学习。

2.2在课前要做好周密的计划

教师在课前首先要计划好视频播放的时间,分配好教学的时间,预设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然后要计划学生需要完成的学习任务并且根据任务对学生加以引导,给学生提供一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线索,同时注意学生认识上的偏差并予以纠正。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预设课堂任务时应该循序渐进,由简到难,利用最近发展区这一理论帮助学生搭建任务,使学生的学习和理解逐步提高。给学生提供自上而下的支撑,帮助学生完成有关法律原则和刑法知识的意义建构。我们拿厦门远华走私案件为例讲述有关走私犯罪方面的知识。教师可以预设的学习任务是走私行为表现(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后续走私、间接走私、) 、“报关单的作用”、“海关报关环节”、“逃税环节”、“现金管制”“洗钱行为表现”等内容的分析和学习。完成这些复杂的贴近现实生活的学习任务需要学生整合多重技能,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也遵循从具体到抽象的知识建构过程,这都有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一个系统的认识。

2.3组织学生讨论

讨论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在这个环节中要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让他们运用自己已有的知识来分析和讨论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教师只需要针对案例做一些简单的提示让学生有足够的思维发展空间。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启发学生进行深层次的理解和讨论,要鼓励学生自己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知识解决案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要把握以前没学的法律精神。教师的指导应该恰到好处寻找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在新旧知识的过渡处,教师应给予合理的建议与指导。要认识到学生能力的培养是循序渐进的,因此要开始由老师提问逐步变成由学生自己提问。如何使學生积极参与到讨论中来,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造力是这一教学方法成功的关键。可以先进行简单案例的学习,不断深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适应案例教学法。

教师在这一环节要主要训练和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技能。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是课堂的主题是权威,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师只是在不断地讲学生在不断地记笔记,几乎忽视了学生表达技巧的训练以至于学生都成了哑巴学者。因此在案例教学中训练学生的思维力、表达力也是一个关键环节。在这一教学方法中,教师要有意识地训练学生的思维表达能力,要求学生主动参与问题的讨论、主动发言,抓住每一个锻炼口头表达能力、思维能力的机会。其次要和学生站在同一位置,认真听取学生的观点和意见,形成教学相长的良好局面。

2.4 教师进行课堂综合评析

案例教学法的最后一步是在学生讨论结束后,教师进行总结性发言,进行综合评价。教师的总结应该包括对学生的表达技巧、观点,学生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及对问题的论证等进行点评。结合教学案例讲解学生不理解的知识点,或者理解错误的知识点以及其他与课堂相关的内容;结合教学案例讲解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时应该如何处理应注意哪些问题以及在这一案件中所包含的刑法的操作规则、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以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运用案例教学使学生既能熟悉有关的刑法条文又能领会相关的刑法精神,培养学生的刑法意识,面对各种犯罪现象都能够从容的解决。

结语

总之,把案例教学运用到刑法的教学中,不仅可以使学生很好地领会刑法典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性,更能是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相关的法律原理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王雁凌.网络环境下刑法专题课程一体化教学设计与思考[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

[2]章红华.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 (4).

4.刑法教学案例 篇四

被告人魏某(男,40岁)、赵某(女,30岁)于1998年到某市招待所,冒充夫妻姘居,并在房间内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态或单人裸体淫秽照片共21张。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王某出售假节育证书案

被告人王某(女,某村妇女主任)某日带该村节育妇女到县妇幼保健所作节育手术,但是护士忙于做手术,即叫王某代某为已经作完节育手术者在节育手术证明书上盖章。王某乘机偷出四份空白某县节育手术证明并偷盖上“县妇幼保健所疾病诊断专用章”藏在身上。事后,王某在该几份证明上填写了具体内容后,在先告知购买者是假证明的情形下,分别以2000元以上的价格将其卖给四个节育对象。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李某、王某杀人劫财案

李某、王某在1998年受雇于英国轮船公司工作期间,当轮船停泊于法国某市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酗酒、打闹,因声音过大,受到同去打工的中国公民程某的制止。但李、王二人恼羞成怒,公然杀死了程,并抢劫了其他英国船员的钱财,然后逃逸。2个月后,被法国警方抓获。

问:对李、王二人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中国刑法给予追究?

二.案例2 1.黄某图纸案

1992年初,A省化肥厂考察了由Z省设计院主任王程师黄某主持设计的一套回收装置,决定请黄为本厂也设计一套回收装置。黄提出要技术服务费1.5万元,并且个人多得,单位少得。化肥厂表示同意,但提出须以单位正规手续领取现金。黄即找到在H市设计室任主任的邢,称自己承揽了此项设计工作,为收取现金方便,请邢帮助以设计室的名义与化肥厂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一份,又提供了盖好设计室公章的现金收条5张共1万元。此后,黄即向省设计院领导汇报了化肥厂要求设计单位回收装置一事,但谎称只需将原有图纸复印即可,无需要多工作,对方只肯付报酬1千元。经领导同意后,黄即以省设计院的名义了一份合同书,并由本单位盖公章。黄又自带上述技术服务协议与本单位合同去化肥厂洽谈,化肥厂同意并盖章。此后,黄利用业余时间重新设计图纸15张。化肥厂根据这些图纸建成单位回收装置。化肥厂依约用支票汇入H市设计室1.4万元,Z省设计院1000元,黄以H市设计室的收条领取现金1万元。领到现金后,经化肥厂领导同意,黄以奖金名义将1200元分给化肥厂参加建造回收装置的人员。

检察机关根据上述事实,以被告人黄某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法院起诉,试表述犯罪的本质特征分析并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三.案例3 1.甲盗窃伤人案

甲用汽车非法倒卖香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即带上尖刀、钳子潜入工商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尖刀剌伤了一名值班人员。

问: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2.李某致张某自杀案

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但张不同意。某日,张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农药。5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李对张之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3.乙杀人案 甲乙互殴,甲因受重伤而昏厥,乙怀疑甲已死亡,将其推到河中,以图销尸灭迹。甲因河中水温很低,顿时苏醒,在河中挣扎呼救,但周围无人救援乙对于甲的呼喊置之不理,甲因而溺死。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高某致康某死亡案

被告人于1998年9月10日上午,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栽市城区中心南路某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康某(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蹬 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欲将摩托车挪开,被告人高某不让动,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某即用右手打康的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边上,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医院。康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1)死者康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康某。(2)死者胸部左侧下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一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问:(1)高某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高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5.乙交通肇事案 甲乙是一起长大的朋友,甲在某公司开车,乙在某工厂做钳工。后来乙迷上了学开车,便提出借甲的车开一开。于是甲答应和乙一起练车。起初两人在空地上练车,后来乙认为自己的技术已经很熟练了,便自作主张开到了公路上,结果乙驾驶的车不慎与迎面驶来的客车相撞,造成车损和甲的死亡,乙也受了重伤。

问:乙在此案中的心理态度如何?

6.甲毒蛇案

山民甲(擅自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家中木桶内,乙到甲家,酒醉后洗手,被桶中蛇咬中毒,经救截去一臂。

问:甲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7.乙使火药燃爆案

村民甲因为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15公斤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村民乙寻甲未遇,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药燃爆,乙见状惊走,甲及邻居家数间房屋悉数被焚毁。

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8乙与乙妻杀人案 .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怕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致甲死亡。

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乙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关系。

9.张某撞人案

汽车司机张某驾驶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撞倒致重伤,张立即停车将被害人抬在自己开的车上驶往医院抢救,途中,见伤者受伤严重,恐怕承担不起医疗费用,又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

问:司机张某的撞人行为和扔掉伤者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否相同?说明理由。

10.平某开枪案

按规定配备有枪支的某保卫干事平某,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许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的平某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讯持枪外出,看见钟某向自己扑来,即向房顶开枪,试图警告钟但子弹被反弹后恰好击中钟某头部。虽经平某一家人争送医院抢救,但钟某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问:(1)平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罪名应是什么?如不构成犯罪,试述理由。

(2)假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一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那么,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罪名应是什么?为什么?

11.江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被告人江某在搬运站做过多年的三轮车搬运工,熟悉搬运工作。1995年5月某日,江某的三轮车坏了,向同事张某借了一部旧车暂用。张某告诉江某,此车车闸失灵。江某,我骑了几十一,没关系。当日,江某运货将车骑至搬运站附近一斜坡处,为减小惯性,卸下一些货物后,驾车下坡。终因车重坡陡,车闸不灵,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对江某的行为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12.汤某防卫案

1980年6月某日晚,某厂工人汤某在有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汤某的左肩,但未及时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汤某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剌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对汤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13.涂某使人误饮毒药案

1999年3月涂某(女,57岁,不识字)的女儿许某生小孩,涂到女儿家探望。一天上午,涂见女婿姚某从床底下取出一瓶药酒来喝,涂问姚这种药酒治什么病,姚某说治腰痛,姚某喝后将药酒瓶放回原处。过了两天,涂的亲戚唐某、吴某也来看望许某,涂与女儿热情招待。快吃中午包饭时,唐某说:“我的风湿病又犯了,腰痛。”涂听后说:“我的女婿泡有药酒,治腰杆痛很有效,我倒点给你们喝。”诏某说可以。涂即到姚某的房间,从床底摸出一个瓶子(此瓶同药酒瓶颜色一样,但大小有差异),以为是药酒(实为敌敌畏)倒入药碗内,约有一两,端给唐某,唐某接过后与吴某各喝一半,不久唐某、吴某即感恶心、呕吐、头错、四肢无力,涂和许急忙喊 在山上干活的姚某返回,姚某一看瓶子,说,此瓶装的是敌敌畏。立即到村医疗所请医生抢救,但为时已晚,唐及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涂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4.丁某致人死亡案 某日,被告人丁某(女,15岁)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倒,将李压倒在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问: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15.闫某杀人案

被告人闫某,男,31岁,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

1998年5月12日上午,闫某与乡计划生育干部于某、韩某两人一起前往黄家坝村检查工作。中午,3人一起到村支部书记田某家中歇酒。闫某平时的饮酒量为白酒2两左右。这天,除女干部于某未喝白酒外,其余3人共喝了两瓶白酒,仅闫一人就喝了7两多。下午4时许,闫等3人起身辞。田某见闫喝多了一点,即让其子田小龙护送闫回乡政府派出所。田推着闫的自行车走了一路,闫说自己能骑车,但骑了20多米远就到了。于是,田骑车带上闫。闫在后座上站立不稳定,身躯摇晃,又掉下车来。梁某和田某即截住一辆相向而行的拖拉机,将闫扶上拖拉机车斗内,让司机黄某慢点开,他们3人则骑车随后。途中,闫某突然喝令:“马上停车!”司机未听清楚,也未停车。闫即掏出随身佩带的“五四”式手枪向驾驶员开了一枪,击中黄某左肓关节下10公分处。黄某急忙停车,闫又照着黄开了一枪。未击中,黄某急忙跳下拖拉机逃跑。这时,乡办陶瓷制品厂的3个青年工人从拖拉机这骑车路过,闫又连开3枪,青工路某被子弹击中背部穿透心脏,当场死亡。跟随在后面的乡干部于某、梁某听到枪声,见闫打死了人,即赶快到附近的村子里给派出所打电话报告情况。闫某作案后,独自行步10余华里回到派出所。当晚,闫某被拘留后供述,自己对开枪杀人的情节回忆不起来。经送某地区精神病医院鉴定,闫某病理性醉酒,无责任能力。又送某市法医学会鉴定,结论为,闫的状况不符合典型的病理性醉酒的特征,属于一般的醉酒,有责任能力。

16.陈某勾结他人窃取信用社巨款案

被告人赵某,男,23岁,无业。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无业。

同案人陈某,男,16岁,原系某市工商银行金牛分行记帐员。

1997年3月,陈某之父虚报陈已满18岁,将其安排到某工商银行工作。该分社规定陈某与其他工作人员轮流为银行提取现金。同年12月20日(陈某当时实际上仅15岁),与被告人赵某(陈某同学的表哥)一同到被告人钱某家中,与钱某共同商定:利用陈某提取现金返回金牛分行的机会,采取假抢劫方式从陈手中将银行的现金劫走。具体由钱某望风,赵某对陈某实施“暴力”,陈某佯装被劫以配合赵某的行动,事成后3人共同分赃。同月25日,陈某告诉赵某、钱某第二天由其负责送现金,并将行动路线、送款车的特征和车牌号、停车地点等情况均详细告知,并约定陈某提供袋从车里出来故意放慢速度时下手。同月26日上午9时许,赵、钱2人在预定的地点守候。陈某从总行提款乘车返回金牛分行,车停在金牛分行门前,陈提出钱袋故意在车旁磨蹭,等候赵某下手。赵、钱二人因害怕而未采取行动,当天作案未成。当晚,陈邀约赵某到钱某家碰头,陈某提出,明天仍是其提送现金,要钱、赵2人不要害怕,这一次一定要成功。12月27日上午,赵、钱2人又到约定地点守候,9时许,送款车停在金牛分行门前,陈某提着装有153,000元现金的钱袋下车后故意慢行至路中间站住,被告人赵某即跑上去从陈某手中夺过钱袋,并朝陈某的后颈部猛击一拳后逃离现场,在一旁观察动静的钱某也随即离开现场。陈某佯装被抢劫,边追边喊:“抓强盗!”送款车驾驶员闻讯后,迅即驾车追赶赵、钱2人,因赵、钱拐入一狭窄僻静的小巷而未追上。陈某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抢劫。赵、钱作案后即到赵、家分赃,赵分得赃款30,000元,钱分得赃款20,000元,赵另拿出20,000元供2人作外逃费用,其余83,000元(含陈某应分得的赃款)藏在赵某家中。破案后,追回赃款91,100元,其余已被罪犯挥霍一空。

17.严某等人追打偷钓者案

被告人严某、袁某、唐某,均为某村村民。某市郊区某乡某村的大面积水塘的养的鱼经常被人偷钓。某日,该村的村长、村民发现了数个偷钓者,随即由该村干部对偷钓者进行了罚款处理。并没收了渔具和非法偷钓的鱼。当天下午,乡干部严某到村里检查工作,村长王某、村干部袁某、唐某等向严汇报上午发生的事情。等汇报完后,严说:“搞得烦死了,罚点钱哪行,不如抓几个调皮的揍一顿算了。”随后严等人从办公室中出来。严顺手拿了一把铁把榔头,袁拿了一根钢筋。严带人从东向西向渔塘堤走去(王某未去),当严等人走到市牛奶场围墙边的渔塘堤坝时发现偷钓者李某向东走来,严说:“你把偷钓的鱼倒出放你走。”李不从即跑。严即上去拉住了李,并抓住李的渔篓,李挣脱后转身向西跑去。严随后甩出头,砸在李的左肩胛部,没有追赶李。然后又去堵截别的偷钓者。李向西跑了50米左右,正遇袁和唐两人从西向东走来,袁、唐见李跑来,便排成一字形,拦住李的左路。唐伸手抓李,被李躲过,闪让到彭面前,袁即用携带的钢筋(直径约1厘米,长约1米)向李的腹部打了一下,未中。李往后退,退到堤埂边沿,滑到堤坡下。袁、唐来抓李,李往后退到水边,闪身跳入水中。李下水后侧身向对岸踩水(李某的水性很好),左手举着渔篓子,右手划水。袁见李下水,便拾起一个小石子向水中砸去,并说:“你上来,你不上就砸死你。”李不听,继续向对岸游去。在距岸边十几米处李往下沉。这时候袁、唐见状,便脱衣下水打救,第一次下没有捞到。上岸后,见李第二次下这,唐一人又第二次下水捞救,仍没捞到。接到村民们用船向出事点奔去,用竹稿捅也没有捅到。李第三次浮起下沉,路过现场的某县民警中队的张某跳下水将李捞上来。唐等人遂即将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游水窒息死亡。此外在左肩押处有一个长1.5厘米的表皮伤,从李下水到被捞起约5分钟时间。

四.案例4 1.赵某防卫案

农民于某流氓成性,一天深夜越墙闯入家中仅有1人的年轻妇女赵某家,要求与赵发生关系遭受拒绝,于是拔刀威胁,遇赵不从即用刀剌杀。这时赵某计上心来,口头表示同意并往床上退,于以为得逞,积极逼近赵。赵从身后的床上拿起一把大剪刀朝于腹部猛捅数次,跳下床跑向院外邻居家,于追赶数步摔倒在赵家门槛上死亡。

问:赵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区某枪杀丈夫案

被告人区某,女,23岁,某县山村农民。

被告人区某,经人介绍,区某与邻村男青年陈某结婚。同时,按照两家的约定,陈某的妹妹也嫁给区某的哥哥为妻,双方都不要彩礼。两家换亲后,区因家庭琐事多次与陈家的人发生争吵,陈某为些动手打了区某几次。尤其是1997年冬末,区某因与婆婆吵嘴,将婆婆气得心病发作,送往医院抢救后方才脱离险境。外出打短工的陈某回来听说后,将区某痛打一顿,使区某两日下不了床。区家父母听说后,即于当年冬天赶着自家马车将区某接回娘家居住。陈家不让区某走,两家人发生争执,互相动手撕扯起来。陈某见岳父执意要接走区某,一怒之下便跑回层中,拨出一把尖刀,将区家拉车的马捅死。从此,两家积怨更深,区某回娘家后便一去不归。陈家父母也想让女儿回娘家来,以此相要挟区家劝区某回婆家。但陈家女儿与区某的哥哥感情甚好,二人为躲避这种纠葛,索性离家出走,外出谋生。为此,陈家的人更觉愤怒,觉得自己既走了儿媳,又赔了女儿,下决心挽回面子和损失。1998年节过后不久,陈家父子三人即气势汹汹来到区家,要区某随其回去。因区某赶场不在家,区家的人又闭门不出,陈某的父亲便让儿子把区家的两只羊牵走,并扬言:“明天还要来,如果不让儿媳回婆家,就把你们家的房子给扒了。”区某赶场回家得知这一情况后,为免遭不测,就准备了装有铁砂、火药的火枪,又亲自试放了一枪。次日上午,陈某及其父亲纠集了6人,拿着绳子到区家要人。他们闯入区家院后,陈父即大叫大嚷:“区××,你今天同意走就好好走,不同意走就捆着走!”这时,区某同其父、母亲及两个十几岁的弟弟妹妹着门躲在层内不出声。陈家人见叫不开门,就找来铁锨、木棍撬门。区某见对方撬门,就端着火枪警告说:“不要撬门,再撬我就开枪了!”陈某说:“你别吓唬人,我不怕你开枪!”边说边继续撬门。区某连续警告数次,均未能制止陈家人的行动,又见门被撬得摇摇晃晃。便举枪从门缝中朝外开了一枪,击中了陈某,致陈内脏受伤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3曾某打死小偷案

某建筑材料厂更夫。

被告人曾某,多年来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忠于职守,曾多次抓获来厂行窃的小偷。1997年5月某明许,他发现有一窃来厂作案,便冲上去一把抓住窃贼,令其跟着自己到厂保卫科去,窃贼见只有一个老头,突然拔出一把尖刀刺向曾某,曾某左手拿着手电筒急忙一挡,刀刺在曾某的手腕上,电筒被窃贼抢走并急逃而去。此后,曾某在打更时便带一把刀用以防身。次年4月10日深夜,曾某听到仓库内有响声,并见仓库内有个黑影,即大声发问:“谁?!”对方不应。这时,左腕受伤的曾某便放下电筒,右手拔出尖刀向仓库内的黑影走去。犯罪分子突然跃出,向迎向走来的曾某脸部猛击一拳,曾某情急之下,不及招架,便举刀向对方刺了两刀。然后便奔出仓库,边“来人,抓贼!”边跑向宿舍去找人。人们闻讯赶来,发现盗窃分子被刺后已倒地身亡。曾某见罪犯已死,便持刀去公安机关自首。

4.全某等人杀死肇事亲属案

被告人全甲,男,58岁,某市郊区退休职工。被告人全乙,男,20岁,系全甲的儿子,某市棉纺厂司机。

被告人全甲生有三个儿子,各自成家立业。全甲的次子全丙(被害人)平时经常因家庭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父母亲。1995年10月,全丙所在的印刷机械厂效益不佳,濒临破产,全丙主动辞联去深圳打工。全丙在打工期间,无特别擅长技能,重活又不想干,日子过得不太轻松。1996年8月,全丙在朋友的劝说下开始炒作股票生产。全丙炒作股票没有挣到大钱。1997年3月,全丙写信向其父借钱。全甲认为自己年岁已高,银行的存款留做安度晚年,加之股票风险太大,拒绝了全丙的要求。1997年10月10日,全丙回到家。其妻见其未挣到钱回家,两口子就发生争吵。全甲听到儿媳的哭声后,赶来劝说。全丙先是辱骂其父,接着用将其父踢倒,继而又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其父进行威胁,并大声说:“老不死的,少管闲事,杀了你。”全甲当即逃离全丙家。全丙追到全乙的门口边,双边扭打在一起。全甲见无法脱身,遂一边抵抗,一边高声呼喊后,情急之下,从走廊拿起一根扁担朝全丙的颈部打了一下。全丙被打昏倒在走廊上。接着,全甲又拾起砖头朝全丙的头部猛砸数下,并叫全乙一同把全丙抬至走廊的缺口处,全甲将全丙翻到楼下,然后再次用木工铁头猛砸全丙的胸部。尔后,两被告人将身上沾有血迹的衣裤脱下,藏匿于档前的深暗沟内,并用水冲洗了现场。第二日,被告人全甲向公安机关投案,承认杀死全丙系个人所为。后在公安人员讯问下才说出全乙亦参与此事。经法医鉴定,死者全两系头部被他人用印性物体多次重复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5.邓某误杀治安人员案

被告人邓某,男,30岁,原系某市西城区个体服装经营户。

被害人黄某,男,35岁,农民,原系某市西城区治安联防人员。

1997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当时有轻雾),邓某与本村杏某同行结伴骑自行车到某县城购货。邓某携款1700余元。杏某携款1.54万余元,两人自行车后货架上都带有白色编织袋。因其他个体营业户告知路上有抢劫的,故邓、杏俩人各带三角刮刀一把,以备防身之用。时值杏家乡派出所组织治安联防人员,夜间在路旁埋伏堵截盗割农灌电线的盗窃犯。有5名治安联防人员在该乡马站附近值勤。马、杏俩人行至马站附近时,值勤人员发现邓、杏两人自行车后架上都有白色物体,认为可疑(过去截获的割电线者多用白色编织袋运走),即上路包抄拦截。马、杏行至与治安联防人员7至8米处时,发现路上有5人拦截,并听到喊“站住”,即认为碰到拦路抢劫的,随即调转车头往回跑。杏某调车不及被抓住。

马某沿原路骑自行车往回猛跑,并喊叫“救人”。这时,在他处值勤的民警章某闻声驾摩托车赶来协助追赶邓某。追赶中,治安联防人员不断喊叫让邓“站住”,但没有声明身份,也没有鸣枪警报。被告人邓某慌不择路,跑出九百余米后倒在路旁沟中,弃车再跑,又跑出两百多米至县饲料厂门前。马某便门喊叫“救人”。无人应声后,邓某即从大铁门爬入院内,进入该厂警卫室。室内无人,邓某将门关上躲避。这时,追直邓某的4名治安人员赶到。其中被害人黄某爬铁门进入饲料厂,推门进警卫室时,邓某捅了黄某1刀。邓、黄两人展开搏斗,黄某夺邓某的刀时,又被邓捅了2刀。马的右手被黄咬伤。此刻,饲料厂一警卫人员赶来,将邓、黄两人分开。这时又有人敲饲料厂的大门,厂警去取钥匙开大门,邓某逃离警卫室。在距警卫室四百余米处,有人站在灯下,邓某便靠前说遇到了抢劫的,要求“救救他”。民警章某驾摩托车到该厂后,被害人黄某捂着肚子走出警卫室,爬上摩托车,章将黄送到乡医院治疗。黄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6时死亡。体解剖结论为:黄某被刺三刀,其中两刀分别深达胸腔和腹腔,刺破心脏和肝脏,引起急性出血休克而死亡。

五.案例5 1.桑某盗窃案

被告人桑某(男,24岁)观察到邻居家无人,前撬开其门,将邻居家的彩电和摄像机搬回自己家。过半小时后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将上述两件物品送回原处。邻居家始终不知道此事,桑某再作案时被抓获供出此事。问:桑某此次行窃属于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2.张某与王某抢杂货店案

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成都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现金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支吾半天,答不上来,手中的刀又被人发现。众人即将二人扭送派出所。

问: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3.王某和周某谋害赵某案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商量谋害其丈夫赵某。王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某碗内,将赵某毒死。周某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考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毒杀行为。后王某要继续和周某通奸遇到拒绝,周某例揭发了王某上述罪行。

请依照刑法分析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4.李某盗窃案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的时候,恰逢保安员巡逻到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来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5.丁某抢劫案

丁某于2000年2月16日至18日下午4时至7时,连续三天到某工商银行门外尾随前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私营企业主,计划伺机用身藏的指头粗细的铁棍打伤女业主后行抢,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问:对丁某的行为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并说明理由。

6.甲乙盗窃案

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约定甲进入室内寻找财物,乙在外放风。但在甲刚好翻墙入室,尚未着手盗窃财物之时,乙即因心生恐惧而逃跑,后甲窃得财物价值1万元。

问:乙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7.王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王某,男,24岁,某厂司机。

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3月与丁某(女,20岁)恋爱,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同年10月12日丁某去工地找王某时,恰好王某同另一司机叶某(男,22岁)正在修车,未见。当晚9时,丁某托人把叶某叫出来。叶某对丁某说:“我一见到你就很高兴。我想和你交个朋友。”丁某说:“我和王某闹翻了,他这个很不同情人。”叶某说:“你为啥还跟他搞对象?要是我,早就同他吹了。”丁某说:“我对他很不满意,但又不能得罪他。”当夜,丁某与叶某在外呆了一宿均未回家。次日,王某问叶某:“昨晚未见到你,干啥去了?”叶某说:“丁在红军路被人截了,叫我帮她打流氓,后来在派出所蹲了一晚上。”王后又追问丁那晚究竟是怎么回事,丁说:“那晚出去,叶总是缠着我,不让我回家。”王说:“这小子忒混蛋,非得教训他一顿不可。”丁说:“就是揍他一顿,完了之后,他还来找我怎么办,不如干掉他,免得再找麻烦。”王说:“好,就这么办。”丁说:“我想法把他约出来,告诉你时间。”同年11月5日,丁按约定的情况,约叶晚10时出来到红军路大桥边谈话,并将时间、地点告诉了王。但当王带着三棱刮刀、木棍,于10时17分赶到约定地点时,叶已走开。王怀疑是丁把叶放走,使用木棍打丁的头、面部,致丁重伤。王作案后潜逃外地,后被抓获。

8.李某与他人合谋盗窃案

被告人夏某,男,39岁,某市轮胎厂职工。

1997年11月,汽车司机陈某问夏某能否为他搞到汽车轮胎,他可按400元一只付费。夏某应允后,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某日夏某感到一个人势单力孤,便向同厂青工李某透露自己作案计划,问李某愿不愿意一起干,成功后平分赃款,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某把“万能钥匙”配好后交给夏某,两人又商定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一轮车,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后搬胎。李某下班回家后,左思右想,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被发现逮住,就要判刑坐牢,毁了一辈子。因此,临时打消了犯罪意念,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当晚,夏某推着三轮车按时到现场,见李某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所配制的“万能钥匙”打开房门后,盗出四只轮胎,销赃获上1600元,事后夏拿出200元给李某,李某坚持不要。

9.贾某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贾某,男,30岁,原系某市供销公司职工。

1997年10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3日后下午3时30分你一人到公园假山处找我,如果不来或带其他人来,小心你的女儿。”3日后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附近常有出现,于是,被告人在公园内转了2至3个小时,终未能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10.谭某等人非法收受财物案

被告人谭某,男,40岁,原系某劳改农场管教干事。

被告人章某,男,28岁,原系劳改农场中队队长。

1990年,古某因盗窃、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投入到谭某、章某所在的中队服刊。古某的父母在1997年10月探监时认识了谭某,经常请谭某吃喝,送些礼物,并进而达成协议:谭某想办法整理材料,为古某减刑,减刑1年酬金1万元。在事情未办成之前,先送一台价值5000余元的进口原装彩电给谭某。谭某自知上报减刑材料,须经中队长同意。谭某便对古某父母说:“给古某减刑,中队长很关键,非他不行。”古某父母便要求谭某介绍认识了章某,并在第二次来劳改农场时,送给章某同样一台彩电,给某之妻一条价值1000余元的金项链。在收受古某父母的财物后,谭某、章某二人互相配合,伪造了一系列有关古某在劳改农场改造表现的材料,并安排古某到干部食常帮伙。材料上报法院后,法院调查核实时,发现破绽。经多方侦查,谭某、章某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11.王某盗窃转帐支票案

被告人王某,男,25岁,原系某市中学职工。

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10月28日23时许,翻窗进入该校财务室,撬开办公桌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签,又在两张空白信笺上偷盖了校财务专用章,于次日伪造证明,用盗窃的支票,到某市利生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松下放相机3台、G30放相机8台、倒带机2台、小型彩色电视机2台、空白录音带30盘、清洗带10盘、录像带15盘、对录线12套、刁钢打火机12个,价值3.33万多元,因当天系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后方能提货,被告人王某回家后思想斗争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六.案例6 1.赵某毁妻容貌案

之妻提出离婚,赵某坚决不同意,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的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腹泻症,高失约失去,赵某独自实施了毁妻容貌的行为。

问:赵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钱某赵某盗窃放火案

钱、赵二人其谋去某商场行窃,1999年11月9日凌晨2时,二人到达该商场后,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钱某出来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分赃时,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

问: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3.甲乙杀人案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乙即交还,甲遂持枪杀丙。

问:甲、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4.张某李某共同抢劫案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防止其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2000元。张某欲独吞此款,与李某会合时,对李讲:“这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

问:对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张某打赌引发他人强奸案

被告人梁某,男,27岁,某县针织厂电工。

被告人张某,男,23岁,某县针织厂合同工。

1998年4月8日晚9时许,张某与该厂职工刘某、王某在宿舍聊天,谈到本厂哪一位姑娘最漂亮时,张某提出新来厂的徒工女青年孔某长得最好。这时,梁某也走了进来。张即对梁说:“听说你这两天老拉着小牡丹(孔某)看电影,艳福不浅呀!”刘某也插话说:“听说小牡丹还帮你洗过衣服,是不是真的?”梁某说:“洗两件衣服算什么呀,凭咱们哥们的本事,想玩她(指发生两性关系)还不是很容易的事。”张某马上接着说:“你别吹牛了,看看电影、洗洗衣服还差不多,玩她恐怕就不那么容易吧?”梁某说:“你要不信,敢不敢和我打赌?”张某说:“打赌可以,但要限定时间,10天以内你若能玩了她,我出500元请客。如果10天内未玩成,你就掏500元请客。”隔了几天后的击末晚上7时许,梁从孔某的宿舍路过,孔某对梁说自己宿舍的灯泡坏了,请梁给找一个。邓以找灯泡为由,将孔某骗到电工房内,然后,又说要先弄点饭吃,让孔某坐着等一会。这时,孔某的姐姐回到宿舍见妹妹不在屋,就出来寻找,遇到张即问有无看到孔某。张回到宿舍,见梁不在屋,即叫上刘某、王某来到电工房外。电工房亮着灯,张即走了进去,见梁和孔某在内,便以找点东西为幌子,对孔某笑了笑就走了。出屋后,张即拉着刘和王躲在电工房外,偷听梁和孔的行动。孔某见梁迟迟不给灯泡,便要起身离开,梁立即上前将孔拽回屋,反手把门一关,抱着孔某要求发生关系。孔某反抗说:“想不到你这么坏,你这不是害我吗?你就不怕坐监房吗?”部:“现在就顾不了那么多了,我喜欢你就要得到你,该坐牢就坐牢吧。”边说边采强强制手段,不顾孔某的极力反抗和苦苦哀求,将孔某强行奸污。上述情况,张与刘某、王某在屋外都听见了,并悄悄溜回了宿舍。隔了一会,梁回到宿舍即对张某说:“我赢了,快拿钱来,”张某说:“你做的事我们都知道了,你还敢要钱?她姐姐正在到处找她,万一出了事,你就得倒大霉了。赶快休息吧,如果告发了,我们帮你证明今天晚上一直未离开宿舍。”次日,孔某向公安局告发,后梁某如实供认了罪行。

6.朱某利用他人杀人案

被告人朱某,男,28岁,原系某市大新乡刘家排村农民。1997年9月25日,同村农民冯某挖菜,占了朱某家的地,朱某便找冯某讲理。冯某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朱某。朱某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同年10月25日,朱某见冯某的10岁男孩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冯某男孩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男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2岁的小儿子替父报收儿子去打冯某的男孩。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冯某男孩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邻近的群众见状,急忙将该男孩送乡卫生院抢救,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八.案例8 1.李某伪造信用卡案

李某于1993年7月伪造了假身份证,并持伪造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某分行骗办信用卡,持该信用卡在中国银行各地分行透支取款多次,骗得现金5万元。

问:李某的行为从罪数形态的角度应如何认识。

2.甲教唆乙盗窃案

甲教唆乙盗窃丙的手提电脑,然后以20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台电脑,甲的行为应成立几个罪名?

十一.案例11 1.廖某殴人案

被告人廖某(男)因恋爱对象朱某提出与他中断恋爱关系,而对朱某怀恨在心。一天深夜,乘朱某及其妹熟睡之机会,撬开窗户将朱某打成重伤,将其妹打死,后外逃数年,改姓更名,找了工作结婚、生子。后来感到精神负担太重,决意返回原籍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2.杨某自首案

杨某于1998年至2000年间先后盗窃17次,盗窃得款物6000余元,并且于2000年3月6日晚拦路抢劫一女青年手表一块,2000年5月28日晚再次拦路抢劫时被发现,杨某潜逃。6月7日晚,杨某被其父亲找回,在其父母的劝说下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在途中恰遇两名熟悉本案情况的公安人员,当即上前将杨某抓住。

问: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3.高某数罪案

被告人高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问:对被告人高某所犯的两罪应怎样并罚?

4.何某强奸案 被告人高某于1993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9年服刑中乘机逃脱。逃脱途中遇到一名妇女,何即将其拦住,并拖至路旁壕沟内将其按倒,正欲强奸,因女方大声呼救,强奸未遂,何被逮捕回监狱。人民法院对何犯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5年。

问:何某实际执行的刑期幅度是多少?

5.杨某数罪案

被告人杨某因犯罪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2年之后,又发现其以前还犯有受贿罪,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问:对被告人杨某应如何处罚?

6.某甲数罪案

被告人某甲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3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问:对某甲应如何处罚?

7.李某盗窃案

2000年4月28日,李某(17周岁)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李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张某撞倒,张当即错迷过去。挂在她自行车前把上的钱包甩落在地上,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甩出包外。李便将这捆钞票拾起,并将张攥在手中的钱包(包内还有5000元)夺过来,一并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跟上来的王某看见,当王某询问李为何把钱包放进自己袋内时,李谎称他与张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王某未再深究。李在现场呆了约5分钟并帮助闻讯赶来的交警将张抬上汽车,然后离去。张因伤重抢救无效,当日下午死亡。李将1万元中的2000元用于买书和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张万元巨款的下落,李闻记后害怕受到处罚,便将8000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队,并交待了事情经过,表示愿意退赔2000元,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在对其裁量刑罚时,应重点考虑哪些情节?

8.某甲强奸抢劫案

被告人某甲在某公园的山坡树林里发现一对男女在发生两性关系,即冒充公安人员进行干预。他先将男青年骗到一僻静处,又回来“讯问”女青年,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从女青年身上搜走了人民币100元,后又将女青年强奸。作案后某甲逃跑。某甲的父亲发现某甲的钱来路不明,经其一再追问,某甲交代了抢劫人民币100元的罪行。某甲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自首。某甲投案后,史交代了抢动人民币100元的罪行,隐瞒了强奸妇女的罪行。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9.刘某等人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某,男,33岁,无业。

被告人刘某于1997年10月20日,乘山西省太原市日化一厂司机邱某提出开车,邱某验看刘某的实习驾驶证后,将车交刘某驾驶。下午3时许,刘驾车行至某山坡路段时,对面驶来一辆解放牌汽车。刘某由于技术不熟练,会车时目测不准,采取措施不当,汽车右侧后视镜将骑自行车靠公路右侧方向行进的妇女马某撞倒致伤。在围观群众要求下,两被告人从车上下来,将马某抬入驾驶室内,由邱某驾驶汽车准备送往医院抢救。途中,被告人刘某产生抛弃被害人逃跑的念头,曾几次提出将被害人马某扔掉。邱某未表示拒绝,后开车至一僻静无人的便道处,由刘某将尚未咽气的马某驰驾驶室,抛至路旁排水沟内,然后由邱某驾车逃跑。被害人马某被抛至水沟后,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经法医鉴定:马某系左肺挫裂伤,出血性休克而死亡。两被告人驾车逃至雅安境内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10.辛某扣押他人勒索财物案

犯罪嫌疑人辛某,男,34岁,无业,住南湖市。辛某由于怀疑其妻詹某与其姑父有不正当关系,遂于1997年10月25日晚9时许跟踪其妻至其姑父在京暂住处所。进屋后发现其妻在屋中哭泣,其姑父韩某在旁边,遂对其妻进行殴打,韩上前劝阻,辛与韩发生争吵,后辛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骗到其与管某姘居的住所--某单位平房宿舍,对韩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韩拘禁长达8小时之久,逼迫其承认与詹有不正当关系。后韩不堪受,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辛的陪同与监视下,先后三次往家中打电话,索要人民币30万元,并要求将款汇至某区翠微路信用社中辛某的帐号上。直至97年11月1日辛得知其姑姑已经报案,派出所正在抓捕其时,方与管某一起将其姑父韩某送至辛父母家中,后被抓获。

11.黄某窃回摄像机索要赔偿案

被告人黄某,男,30岁,某个体家具店老板。

1998年1月20日,被告人黄某的朋友安某,因姐姐结婚,向被告人黄某借用摄像机,黄某慷然借之。安某姐姐婚宴结束已一月有余,安某仍未将摄像像机归还黄某。黄某几次催讨,安某均以托辞敷衍塞责。同年3月3日,催讨无望的黄某再次登门索讨,发现安某房门虚掩,房内无人(安某因呼机响,急着去附边公用电话亭回电话,房门只是带上,未上锁)。黄某推门而入,在房中等了一会儿,不见安某归来。焦躁不安的黄某忽然灵机一动,何不趁此机会将摄像机搜出,悄悄带回去,再向他追要摄像机让他赔钱,既然你不仁,别怪我不义。说干就干,黄某即在室内四处翻找,启蒙寻不见,忽一抬头,发现安某衣柜门上钥匙未拔,还挂在那呢。黄某打开一看,一眼就看见了摄像机。黄某赶紧拿出,正要下楼,听见安某哼着小曲儿上楼了。被堵在楼道口的黄机急中生智,再上一层楼,听见安某回房后房门啪地一声关上,才蹑手蹑脚地溜下来,返回家中。过了3天,黄某找安某索要摄像机,并威逼说,若再不还,就要将此事告知安某单位领导,让他好看。正在积极争取入党的安某被逼无奈,告知黄某摄像机被盗。黄某说:“还钱也可以。我买那摄像机花了7,000元,买了半年多了,看在多年老朋友的份儿上,你自己掂量着办吧。”安某东挪西借,凑足6,000天给黄某送去后,此事才算摆平。后案发,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黄某被抓获归案。

12.杜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案

被告人杜某,男,32岁,无业游民,曾因诈骗罪被判刑5年,1993年刑满释放。

1997年6月,被告人杜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1997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为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的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杜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于是杜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身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活动费”5000元交给杜。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数日后,被告人杜某被捕获归案。经查,此前不久,杜某还身穿警服,驾驶一辆长江750型三轮摩托车,窜到某车站,冒充公安人员,以帮助群众做好事为名,送未婚女青年姜某回家,博得姜某之好感,并进而玩弄了姜某,使其精神遭受严重摧残。

13.余某抢劫后伤害他人案

被告人余某,男,某厂工人。

1998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余某伙同许某(已免诉)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山砖瓦厂偷鸡,余某见砖窑前有一工人在烧窑,便蒙着,手持匕首,拍工人肩说:“我是逃犯,来这里抓几只鸡,你们不要讲话。”该烧窑工人见此人持面蒙刀,不远处还站着另一个人,只好说:“不关我的事,你去拿就是了。”当余犯走到离砖窑不远的村民家鸡窝抓鸡时,该烧窑工人叫起已睡的邓某等4位砖瓦厂工人:“抓小偷。”余、许2人见状便分路逃窜,其中被人余某在挣脱中用匕首将邓某剌成重伤,尔后逃跑。案发后,被告人被捕获归案。

十二.案例12 1.李某累犯案

被告人李某于1991年5月10日因贪污公款600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到1993年5月10日缓刑考验期满,李在缓刑考验期内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1994年3月20日上午,李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吵,李将张某打成重伤。问:被告人李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答: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而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所以被告人李某不符合成立累犯的条件。

2.王某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案

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盗窃罪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3.肖某吴某案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肖某、吴某共同抢劫和刘某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肖某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吴某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判处有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刘某明知肖某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肖某、吴某和刘某所判各种刑罚应当如何执行?执行机关分别是谁?

答:(1)肖某、吴某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2)肖某、吴某和刘某被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和刘某被判处的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

(3)对肖某所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科,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4)对于肖某所判处的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

十三.案例13 1.马某重婚杀妻案

马某是某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在A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女服务员刘某互有好感。马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登记结婚。一年后刘生一子。久之,马即生害妻之心。1997年6月某日,马在其妻潘某爱喝的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图毒死妻。1998年1月20日,潘某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其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问:马某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潘某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2.江某盗窃妻子保管的他人财物案

被告人江某,男,43岁,原系某省客车制造厂职工。

5.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3 篇五

(三)案例41

有个太子,担心被其他皇子暗杀,出门打猎时,让太监与自己互换衣服。某皇子派的杀手将太监当作太子,向其射箭,但箭法太烂,射偏了,却未料射中附近的太子,太子死。杀手以为没完成任务,逃遁。对皇子和杀手如何处理?

解析:杀手对太监是对象错误,该错误不重要,对太子是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认为,杀手对太监是杀人未遂,对太子是杀人既遂,想象竞合定杀人既遂,依此,皇子是教唆犯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杀手对太监是杀人未遂,对太子是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定杀人未遂,依此,皇子是教唆犯未遂。

案例42

甲男来到乙女理发店,见只有乙一人,便抢劫,未料乙是跆拳道高手,将甲制服,捆绑到地下室,给甲强行灌春药,然后让甲为自己性服务,如此持续了三天三夜,才释放甲。甲拿起衣服走出地下室时,倒地不起,很快没气。法医鉴定,因心脏功能衰竭而死。对甲乙如何处理?

解析:乙女制服甲构成正当防卫,后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罚。详解并罚的原因,虽然强制猥亵的强制手段是拘禁,本应与拘禁罪想象竞合,但是,三天拘禁期内不可能一直在实施猥亵,如果只能猥亵,侵犯人身自由这个法益就没得到评价。虽然强制猥亵的手段包括伤害,但只定强制猥亵,没有评价身体健康法益,因为强制猥亵罪没有结果加重犯,且强灌春药本身就是故意伤害。

案例43

甲因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矛盾,保安乙丙将甲打成重伤,乙丙赶紧打电话向保安队长丁汇报,丁指示:乙送人去医院,丙负责将摄像头摄像记录消毁,因为打人场面有摄像头录下。丙正在消毁时,警察赶到,丙已消毁一部分。对乙丙丁如何处理?

解析: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教唆本犯销毁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罪的帮助包括教唆。丁不构成包庇罪,该罪是向司法机关积极作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丁,一没向司法机关,二没积极作假证明如伪造证据。

案例44

张某在李某的酒店组织卖淫,李某知情,收取房租。乙是保镖,丙是保安,丁是管账人,戊是收银员。哪些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李某构成什么?

解析:李某构成容留卖淫罪。乙,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例45 乙不欠甲钱,甲用刀逼迫乙写下乙欠甲十万元的欠条。甲持欠条起诉乙,法官相信,判乙败诉,强制执行了乙的财产。甲构成什么?

解析:注意区分。情形一,甲欠乙钱,甲使用暴力强迫乙写下收条,使用暴力免除债务,构成抢劫罪,抢劫财产性利益。情形二,本案,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使用暴力时,尚不存在行为对象,既不存在可抢劫的财物,也不存在可抢劫的财产性利益。这一点与情形一有所不同。故甲不构成抢劫罪。这种强迫行为在日本构成强迫罪,我国刑法没有单纯的强迫罪,故这种行为只能无罪处理。甲的起诉行为既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又构成诈骗罪,诉讼诈骗,想象竞合择一重。

案例46

乙有套房,甲伪造乙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对丙称自己有套房,可卖给丙。二人来到房产中心,甲递交伪造材料,对工作人员丁称,自己要将自己的一套房(实为乙的)卖给丙。丁见材料齐全,便办理了过户手续。甲构成什么?

解析:房屋本身难以盗窃,但房屋的产权可以盗窃或诈骗。工作人员丁虽是受骗人,但没有处分他人房屋产权的权限,工作职责只是按照产权人的指示办理过户手续,故甲不构成三角诈骗,而是盗窃罪。甲对丙,观点一是诈骗罪,因为丙有财产损失,观点二是不构成诈骗罪。若依观点一,甲一个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甲伪造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与后罪是牵连犯关系,择一重。

案例47

甲公司将二十张手机充值卡交给乙,委托乙出售。乙将其中三张卡的薄膜刮开,看到充值密码,给自己和朋友的三个手机号码充值,然后又将薄膜覆盖好,予以出售。购买者发现充不了值,找乙。乙称自己是代理,不知情,请找甲公司。不考虑数额,乙构成什么?侵占还是盗窃,诈骗?

解析:本案暗含一个事实:乙将二十张充值卡售出的钱交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委托乙出售,乙可以自己刮开,自己充值,只要将相应价款给甲公司即可。故乙对甲公司不构成盗窃罪,甲公司没有损失。如果改为:甲公司让乙仅仅保管,三天后原物返还,甲刮开充值又覆盖,然后返还,则乙构成盗窃罪,盗窃封缄物,乙虽占有卡,但没占有里面的财产利益。乙对买家构成诈骗罪。

案例48

甲以为某批画作是文物,走私进境,实际是淫秽物品。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走私文物罪的走私方向是出口。将文物带进境内,是被允许的,此时的文物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财物。甲以为是文物而走私进境,没有犯走私文物罪的故意,只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故意。甲客观上走私进来的是淫秽物品,淫秽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货物。所以,对甲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案例49

甲欠乙十万元,向乙称,自己将欠乙的债务转移给丙公司,由丙公司负责向乙偿还,并出具丙公司与甲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称若丙公司不偿还,可告它。乙表示同意,便持甲提供的协议等材料起诉丙公司,丙公司败诉,被强制执行。实际上,甲伪造了丙公司的一系列公章及相关协议。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甲对丙构成三角诈骗(诉讼诈骗)的间接正犯(既遂),利用不知情的乙实施,受骗人是法官,受害人是丙公司;甲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的间接正犯(既遂);甲对乙构成诈骗罪,骗免债务,诈骗财产性利益(既遂)。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与上述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

案例50

乙欠朋友甲一万元,将一张存有三万元的银行卡交给甲,告知密码,让甲自己取一万元,然后归还卡。甲在ATM机上取了三万,隐瞒真相,将卡还给乙。乙事后发现卡中没钱了。甲构成什么?

解析:乙将卡交给甲,甲便占有卡(代为保管),甲如果不还卡,属于侵占行为,但侵占一张卡,不使用不构成犯罪,因为主人不会有财产损失。如果使用,对人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捡拾一张卡对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本案中,甲不属于捡拾,而属于代为保管,故不需要适用司法解释。由于甲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数额是两万。

案例51

甲坐在公交车上,看到乙钱包外露在口袋,便趁乙不备,拔出来,然后向车窗外扔去,看到街边一群不认识的人,故意扔到人群中,人群中的丙捡到了,拿走了。甲构成什么?

解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利用意思。盗窃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也即为自己利用的意思,和为第三人利用的意思。这里的第三人不是泛指任何第三人,而是指与行为人有关联的第三人,如亲友等,不包括毫不认识的第三人。基于此,甲没有利用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52

甲周一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二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三盗窃电瓶车(价值二千元),刚推走,被保安发现,保安抓,甲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成轻伤。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周三的盗窃用给后面的使用暴力,就构成转化抢劫,用给前面的两次盗窃,就构成多次盗窃。由于不能重复评价,择一重,定转化抢劫。前两次盗窃只能不作犯罪处理,而是治安处罚。

案例53

甲盗窃了乙的银行卡,由于没有密码,无法取钱,便找到乙,用刀将乙劫持到一个ATM机前,逼乙说出密码。乙第一次故意说错,甲未取成功,打乙,乙第二次说对,取成功,便放了乙。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本案不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盗窃”,因为该款的使用指平和手段使用。甲盗窃卡本身不重要。甲构成抢劫罪。

案例54

甲入室盗窃,窃得财物,被主人乙发现,甲逃,乙追,甲逃至户外,看到朋友丙,喊道:我强奸了他家女儿,你帮我断后。丙相信,答应照办,将乙打成轻伤。甲顺利逃脱。对甲丙如何处理?

解析:甲先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利用他人对主人使用暴力,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但不构成入户抢劫,因为暴力发生在户外。丙不构成转化抢劫,因为不知道甲先前犯盗窃罪。丙至少知道甲是犯罪分子,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丙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案例55

假如一个人看到一辆校车停在悬崖边,摇摇欲坠。他冒险走进车里,把正熟睡的一个孩子抱起往外走。这时校车开始倾覆,来不及了。他情急之下,先把孩子顺车窗扔出到路边,然后自己也跳出车窗,幸运逃出。结果那个孩子被扔出落地时,后脑恰好撞在了路边石头而死。那么这个人有法律责任吗?

解析:从故意犯罪角度,行为人的行为是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从此处无罪。从过失犯罪的角度,行为制造了实害结果,表明行为制造了法益侵害结果,但又基于紧急避险的理由,无罪。

案例56

甲欲抢劫乙珍藏的珠宝,知道该珠宝藏在乙的卧室,提刀闯入乙家抢劫,乙赶紧跑向卧室,反锁门,用力抵抗,甲几番攻门未果,悻悻之余,便拿走客厅的音响。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甲对珠宝构成抢劫罪未遂。甲对音响构成盗窃罪既遂,不构成抢劫罪,是因为在拿音响时,不存在“为非法占有音响,对乙实施强制手段,压制乙反抗,乙因无法反抗而放弃音响”。注意,这里不是拘禁型抢劫。如果甲为了抢劫音响,乙不给,甲强行将乙关进卧室,乙无法出来阻止甲拿音响,甲顺利拿走音响,则构成拘禁型抢劫。对甲数罪并罚。

案例57 丙欠甲高利贷无法还,甲称砍掉你一个小手指,就不用还了。丙答应。甲一刀下去,却砍断丙的大拇指和食指。两天后,丙死亡。原来,乙得知此事,事先悄悄在甲刀口上涂抹了毒药。对甲乙如何处理?

解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第一,超出被害人承诺的范围。第二,由于手指在一起紧挨着,有间接故意。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利用甲的不知情,借刀杀人。

案例58

甲上门推销打印机的墨盒,在给乙介绍产品后,乙表示不买。甲请求乙在一个文件上签字,谎称该文件是向公司证明自己向乙上门推销过产品,实际是证明向乙出售了产品,乙欠货款五千元的合同书。乙由于在接打电话,没有仔细看文件,便相信甲的说法签了字。甲构成什么?

解析:乙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故甲不构成诈骗罪。甲构成盗窃罪,盗窃债权,但仅有这种行为在民事上并不会让乙承受债务,故甲的盗窃罪构成未遂。

案例59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甲乙各占40%股份,丙占20%股份,由乙任法定代表人,保管公司公章。一年后,甲伪造公司公章和乙的人名章及其他材料,在工商局将丙的20%股份转移到自己名下,乙丙对此并不知情。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虽然甲欺骗了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只负责形式审查,并无处分股份的权限,其处理转让手续并非处分行为,故甲并不构成三角诈骗。甲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行为,但工商局变更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不会产生股份变动。股权以股东名册为准。股东名册未变化,股权便未变化。故甲的行为不具有盗窃股权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甲不构成盗窃罪。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案例60

莱温斯基欺骗克林顿:咱们的事,我告诉了我闺蜜,我闺蜜告诉了她男友甲,甲让我转告你,给一百万封口费,否则曝光。克很担心恐惧,便给莱一百万,让给甲。莱构成什么?

6.《刑法学》案例教学必要性 篇六

而在实际教育过程中,我国的教育现状与整个教育发展规划大不匹配。

我国的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是客观存在。

为了解决这一关系重大的问题,从国家的层面上进一步提出了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的一些指导原则,以提高教学效果。

在改进教学方法的实践中,引入案例教学应该说是教学方法大胆改革与创新的一次成功尝试。

具体到《刑法学》的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深入浅出阐释《刑法学》理论,“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加深对知识理解度,培养创新能力,缩短理论与实践距离等方面作用不容小视。”而且,还能使学生更准确、更清晰地了解和把握基本概念、原理、成文法规则等。

实践证明,引入案例教学法是《刑法学》教育走出困境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一、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

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既可采用由理论到案例的演绎方法,也可采用由案例到理论的归纳方法。

在法制史的视域内,一览中国古代有关刑事审判的历史发展,从中可以看出历代大都相当重视发挥 “判例作为正式法源的作用:以例解律,以例辅律,以例补律,甚至以例破律;编制判例也成为官方和民间重要的法律活动。”从中也可以说,我国传统法律把判例作正式立法的源泉,以实际的判例或是解释、或是辅助说明、或是补充说明法律条文,甚至可以破旧除新,改革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条文。

可见,案例的重要性。

我国一向是重视传统,传统的思想延及至今,在教学过程中,也必然采用案例教学,以便更清楚准确地阐释法律理论。

《刑法学》课程的教学首要的和基本的教学要求是向学生传授基本的刑法理论知识。

在讲授《刑法学》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面对庞杂而难懂的概念、原理和规范以及一些其他重要问题,如何能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再深一层次,能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方法的选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在笔者多年的《刑法学》教学实践中,以及与以往听过《刑法学》课程的学生沟通或问卷表明,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是一次成功的尝试。

在实践,笔者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运用了案例教学。

“选择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这是在传授抽象概念、原理、规范的基础上运用案例的教学过程,就是人类认识发展规律中的由一般到具体的演绎过程。

这只是《刑法学》案例教学中的第一步,在运用案例教学过程中,通过讲授概念、原理、规范引入案例,同时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深化对概念、原理、规范的重新认识。

这不仅能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系统知识,而且还能使学生受到启发,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融会贯通,促使学生的知识从具体跨越到抽象,从个别扩展到一般,从微观延伸到宏观,顺利地实现知识的迁移和认识的提高,就是人类认识发展规律中的由具体到一般的演绎过程。

演绎方法或归纳方法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从理论层面上掌握概念、原理、规范,从实践的层面上是运用这些概念、原理、规范。

学生主要是学习书本的知识,深入操作层面已是不现实,这是一个悖论。

因此,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大量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难题,这也符合人类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刑法学》教学过程中使学生们有效认识这一学科的发展规律。

二、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

《刑法学》教育既是法律通识的教育,又是法律职业的教育。

当前《刑法学》教授方法存在“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此教学方法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

关于什么是教学目标,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意见很不一致,分歧很大。

有学者主张“应该定位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性教育。”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定位于“素质教育,法学教育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性教育。”

这两种争论,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法学家和学者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知识的研究学院。

无论是定位于职业教育还是定位于通识教育,都有其缺陷。

笔者看来,二者应该有机结合,既要考虑职业教育,同时还要考虑通识教育。

基于这样的定位,在笔者的《刑法学》教学实践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以典型案例为载体,为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自主性提供了平台,使其在分析案例、探寻答案的过程中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

可以说,“案例教学法由此满足了现代法律教育对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要求。

它既从实际判例中来,具有实践性,同时,又因为建立在统一的客观原则之上并可以提供一致的结论而具有科学性。”无论是法律职业教育目标的确立还是素质教育目标的确立,都决定了《刑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直接关系到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模式的设计、法学课程的设置、教育方法的选择。”在强调法律职业教育的情况下,过去的《刑法学》教学只注重概念、原理、规范的讲解,让学生死记硬背,不求理解,只要记住即可,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

这是典型的以教师的讲授为中心,忽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这不利于法律职业教育。

笔者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引用案例教学法,把这个课程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按照法律职业教育对学生的能力要求,十分注重学生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引入和分析判断来解决理解、掌握有关《刑法学》的理论问题。

在强调法律素质教育的情况下,笔者加强案例教学的运用,培养了学生法律职业思维能力,提高了学生职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三、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

《刑法学》学科特点决定了其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有关刑法方面的法律人才。

而素质教育“以其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而要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刑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这是推进《刑法学》教学改革的关键。

所谓的素质教育是指,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具体到《刑法学》教学方法领域,可以变灌输式教学法为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可以贯穿于整个《刑法学》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其具体形式包括在课堂讲授《刑法学》理论中评析案例、专门组织的案例分析、案例模拟教学(如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处理、实习以及现场教学等。

通过案例教学法,一方面可以解释成文法律,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研究成文法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及有待改善之处,从而推动成文法的发展完善。

案例教学法主要运用成文法分析案例,因此所得到的结论往往比较明确,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既能够掌握《刑法学》知识的精髓,又能够增强实践工作能力。

这也正是我国当前素质教育所要求的。

在《刑法学》的教学活动中,选择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案例,生动形象地解释《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规范等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以及逻辑推演,推动《刑法学》的渐进发展与逐步完善。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案例教学法具有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具有很大的不同,并且有其独特优势。

尽管其根植于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但其对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不无裨益,值得《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提倡运用和借鉴。

主要参考文献:

[1]高小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建构与进路[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1.

[2]张志铭.我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全新定位[N].光明日报,.6.29.

[3]王祖书.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引入与实践探微[J].黑龙江高教研究,.9.

[4]顾永景.谈案例教学模式的内在根据[J].教育与职业,2005.20.

[5]房文翠.当代法学教育的法理学透视[J].法学家,.3.

[6]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3.

[7]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6.

[8]周汉华.法学教育的双重性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4.

[9]吴跃章.论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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