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手册

2024-09-02

安全检查手册(精选8篇)

1.安全检查手册 篇一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四章

勤务的组织 第五章

勤务的实施 第六章

情况报告 第七章

情况处置 第八章

教育训练 第九章

安检设备管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从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应遵守本手册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民航公安机关根据本手册规定支持、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对安检部门移交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条

各安检部门可根据本手册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安全目标责任制度

第五条

安检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目标和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六条

安全目标责任应定人、定位、定任务,做到分工清楚,任务明确,各负其责,奖罚分明。

第七条

安全目标主要包括:杜绝因安检原因造成劫机、炸机等严重危害航空安全的事件;不因安检原因危及航空运输安全;不因安检原因造成航空器损坏。

第二节

领导值班制度

第八条

安检部门实行领导分级值班制度。一般可分为安检部门、安检科队、安检班组(分队)三级领导值班。

第九条 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应当坚持现场值班,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解决安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安检科队值班领导应当坚持跟班,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安检班组(分队)值班领导应坚持带班,按照上级的要求同本班组(分队)安检人员一起做好各项勤务工作。

第三节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安检人员在一般情况下遇到超越处理权限的问题时,必须及时 向上级领导请示后方可处理。

第十三条

通常情况下,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涉外问题以及突发情况可越级报告,但事后应当报告直属领导。

第十四条

遇有强行登机、劫机以及发现爆炸物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当时情况按照预案予以处置,处置后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五条

上报情况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情况、处理结果。第十六条

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问题时,应当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必须作出详细记录,重大问题作出专题报告。第四节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安检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业务会、总结会、研讨会,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业务会主要是讲评上一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第二十条

总结会主要是总结阶段性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研讨会主要是围绕安全检查工作中的某个方面,或根据当时敌、社情或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就如何加强工作进行深入研讨。

第五节

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接班应当同级对口书面交接。

第二十三条

交班的主要内容:上级的文件、指示;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使用情况;遗留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接班人员应按时到达现场办理接班手续。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到达执勤岗位后方可离去。

第六节

点名讲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安检部门实行上班点名和下班讲评制度。

第二十六条

点名和讲评一般由安检科队值班领导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点名的内容包括:检查安检人员到岗情况;检查安检人员着装情况;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按照航班预报,合理安排勤务,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讲评的内容包括:安检人员在位情况;小结当天执勤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对下一班勤务提出具体要求;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七节

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物品管理包括对旅客、货主暂存、自弃和遗留物品的管理。第三十条

物品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第三十一条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交运的物品,以及限量携带物品的超量部分,在来不及办理交运手续或移交机组时,可作暂存处理。安检人员应给物主开具《暂存物品凭单》。

第三十二条

对旅客、货主自动放弃的物品应当统一登记造册,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

第三十三条

发现旅客、货主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并及时交给专人保管。贵重物品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尽可能地寻找失主。

第三十四条

对旅客暂存、遗留且在30天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旅客自 弃的物品,应当统一登记造册,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节

安检业务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安检业务用章包括验讫章和免检章。

第三十六条

验讫章实行单独编号、集中管理,落实到各班(组)使用。免检章由专人管理,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

验证人员在核对旅客的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无误后,在登机牌正联、附联各盖验讫章,并做到印迹清楚,不漏盖、错盖。

第三十八条

对按规定免检的人员,应在核对其免检介绍信、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无误后,在其登机牌正联、附联各盖免检章;对随同的非免检人员按规定检查后盖验讫章。

第三十九条

安检业务用章不得带离安检现场,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离时,必须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安检业务用章丢失或被盗,应当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第九节

仪容风纪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必须着安检制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缀订、佩戴安检标志、领带(领结)、帽徽、肩章。

(二)按规定配套着装,冬、夏制服不得混穿。

(三)换季时应统一换装,换装时间由各安检部门自行规定。

(四)应当着黑色、深棕色皮鞋。

(五)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不准在安检制服外罩便服、戴围巾等。

(六)只能佩戴国家和上级部门统一制发的证章、证件和工号。

第四十二条

安检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安检制服以及各种安检标志,严禁将安检制服和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十三条

男安检员不准留长发、胡须、大鬓角;女安检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披发过肩,不准戴奇异饰物。

第四十四条

安检人员着安检制服在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严禁酗酒。第四十五条

各级安检部门领导对安检人员的仪容风纪负有纠察的责任。安检人员应自觉接受纠察,自觉维护安检队伍形象。

第十节

文明执勤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安检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文明执勤。

第四十七条

安检人员执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勤前不吃有异味食品、不喝酒,执勤期间应举止端庄,不吸烟、不吃零食。

(二)尊重旅客的风俗习惯,对旅客的穿戴打扮不取笑、不评头论足,遇事不围观。

(三)态度和蔼,检查动作规范,不得推拉旅客。

(四)自觉使用安全检查文明执勤用语,热情有礼,不说服务忌语。

(五)爱护旅客的行李物品,检查时轻拿轻放,不乱翻、乱扔,检查完后主动协助旅客整理好被检物品。

(六)按章办事,耐心解释旅客提出的问题,不得借故训斥、刁难旅客。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四十八条

基础岗位职责。基础岗位包括待检区维序检查岗位、前传检查员岗位。其基本职责是:

(一)维持待检区秩序并通知旅客准备好身份证件、机票和登机牌。

(二)开展调研工作。

(三)在安全检查仪器传送带上正确摆放受检行李物品。第四十九条

验证检查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乘机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客票、登机牌进行核查,识别涂改、伪造、冒名顶替以及其他无效证件。

(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协助执法部门查控通报的在控人员。第五十条

人身检查员岗位职责:

人身检查岗位包括引导和安全门检查两个具体岗位。其基本职责是:

(一)引导旅客有秩序地通过安全检查门。

(二)检查旅客自行放入盘中的物品。

(三)对旅客人身进行仪器或手工检查。

(四)准确识别并根据有关规定正确处理违禁物品。第五十一条

X射线检查仪操作员岗位职责:

(一)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X射线检查仪。

(二)观察辨别监视器上受检行李(货物、邮件)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发现、辨认违禁物品或可疑图像。

(三)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货物、邮件)及重点检查部位准确无误地通知开箱(包)检查员。

第五十二条

开箱(包)检查员职责:

(一)对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实施开箱(包)手工检查。

(二)准确辨认和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处理违禁物品,严防错、漏检。

(三)开具暂存或移交物品单据。第五十三条

监护岗位职责:

(一)对出(过)港航空器和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及手提行李进行监护。

(二)对候机楼、隔离区和其它监护区实施清场。

(三)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监护区或登机。

(四)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被带入监护区或航空器。

(五)防止发生劫机分子强行登机或地面炸机等破坏活动。第五十四条

仪器维修岗位职责:

(一)负责各种安全检查仪器的安装、调试工作。

(二)负责安全检查仪器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三)负责安全检查仪器故障的修理工作,保证安检仪器正常运行。第五十五条

现场值班岗位职责:

(一)负责向当班安检人员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通知。

(二)提出本班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组织协调安检现场勤务。

(四)督促检查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按规定处理安检现场发生的问题。

(六)本班工作结束后进行讲评。第四章

勤务的组织

第一节

安全检查的任务

第五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七条 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第五十八条 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十九条

安全检查查控的范围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二、三。

第二节 勤务组织的原则

第六十条

安检部门在安排各项工作中,要以勤务为中心,兼顾教育、培训、学习,完成以执勤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六十一条

在勤务的组织和实施中,应当以科、队(或班、组)等建制单位安排。采取分级指挥、分级负责的方法,使各级职、责、权分明。

第六十二条

组织勤务时应当合理使用执勤人员,安排组织好勤务交接,保持勤务的连续性。

第六十三条

安检部门应当结合自身担负的任务,制定一般情况、特殊情况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个等级的勤务方案,作为实施勤务和处置情况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安检部门应当加强与民航有关单位,以及海关、检疫、边检、警卫部队等单位的联系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检查、监护等各项勤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五条

安检部门在勤务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检查仪器、通讯器材、勤务用品、机动车辆的保障工作。

第三节

安检各部门职责

第六十六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各勤务部门职责。

第六十七条

安检部门值班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安检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各项勤务的组织实施,处理勤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八条

安检部门办公室协调各勤务部门的勤务工作,上报情况或下传各项指示。

第六十九条

安检各勤务部门负责各勤务组的编成,组织指挥各勤务组之间的交接班和勤务实施等各项工作,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检查勤务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第七十条

安检监护部门组织对航空器和候机隔离区的各项监护工作,负责与其他勤务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解决在监护勤务中发生的问题。

第七十一条

安检调研部门负责组织对敌情、社情的调查研究,分析勤务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提出阶段性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第七十二条

设备仪器维护部门负责和组织对安全检查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安检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四节

勤务组织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

安全检查勤务的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结束三个阶段,安检部门各级勤务组织应当根据该程序进行工作。

第七十四条

安检部门值班人员应当提前了解当日航班动态,及时通知各 勤务部门。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根据航班动态和执勤力量,制定勤务方案,分配勤务任务。

第七十五条

安检部门执勤人员应提前到达执勤现场,与值机人员同步开始工作。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应组织召开班前会,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

第七十六条

安全检查开始前,各勤务部门应当按职责清理现场,巡视或清查候机隔离区,调试安检仪器设备,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十七条

安检各勤务部门在分配勤务时应当定人、定位、定任务、定责任。安检部门各级领导应当检查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

第七十八条

安检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勤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熟悉勤务方案,明确自身任务。

第七十九条

安全检查、监护工作中发生、发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应当按各级权限进行处理。遇有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八十条

安检部门各岗位应当做好勤务交接班工作,由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并监督交接班情况,防止发生漏洞。

第八十一条

当日勤务结束,各勤务部门应当关闭、锁好各种仪器、设备,清点、存放检查器材、执勤用具,整理、上报勤务工作情况以及发生、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五节

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一)接到劫机、炸机等敌情通报;

(二)发生劫机、炸机或其他严重危害空防安全的事件;

(三)危害空防安全的事件连续发生,空防形势严峻;

(四)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乘坐民航班机。

(五)国家警卫对象和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民航班机。

第八十三条

在全国范围实施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决定;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机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在本地区(机场)范围内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遇有第八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况,安检部门领导可以决定对本次航班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第八十四条

实施特别工作方案的情况消除后,决定实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安检部门停止实施。

第八十五条

特别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加强安全检查。抽调业务熟练的检查员执行检查,必要时单设通道,从严检查。

(二)加强查控工作。增派便衣巡视人员,掌握被查控人员情况,及时将查控名单与当天航班舱单进行核对。

(三)加强仪器检查。操机员应当充分发挥X射线安全检查仪的功能作用;对可疑行李经开包检查取出违禁物品后,必须重新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调高安全门灵敏度。

(四)增大开箱(包)和手工人身检查率。开箱(包)率、手工人身检查率不得低于50%,必要时可以对特定航班的旅客人身及其手提行李全部进行仪 器和手工双重检查。

(五)检查防爆器材是否置于现场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防爆人员应当到现场实施防爆技术检查。

(六)对登机旅客及装入货舱的行李、货物的数量应当详细核对,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必须禁止登机或装机。

(七)加强对航空器和候机隔离区的监护工作。对登机和接近飞机人员以及车辆应当严格控制,必要时对机场设施以及接近航空器的车辆进行检查或清查。

(八)加强各级值班和现场组织指挥。

(九)对航空供应品(食品)应当派专人检查并监装。

(十)当接到某航班可能遇劫(炸)等敌情通报,而该航班旅客已经安检或已登机时,对已登机或准备登机的旅客、行李和货物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十六条 当外国民航企业要求我方为其采取特别安全措施时,应当事先与对方商谈处置方案及有关事宜,并划定安全责任。

第八十七条 在实施特别工作方案时,应尽量保证航班正常。

第五章

勤务的实施

第一节

勤务实施的程序

第八十八条

对旅客实施安全检查时,首先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检查无误后加盖验讫章,再请旅客通过安全门,手提物品通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进行安全检查,对可疑人员和物品进行人身复查或开箱(包)检查,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进行手工检查。

第八十九条

对旅客交运行李的安全检查应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同步进行,检查无问题后方准其托运。

对尚未实施交运行李检查与值机手续同步进行的机场,应将已检查的托运行李实行封包或加贴封条,并实施有效监控,防止验讫的行李被夹塞物品或与未经检查的行李相混。

第九十条

对货物邮件进行检查时,应查验托运书或路单填写的托运书各项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核对所申报的品名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

第九十一条 对候机隔离区实施监管,应在当日航班开始前进行清场,对经过安检进入隔离区的旅客进行监控,防止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混合或接触。

对航空器进行监护,应首先与机务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密切监视接近航空器的人员和车辆,并查验其证件,防止无关车辆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接近或进入航空器。

第九十二条

当班勤务结束后,认真记录当班工作情况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第二节

证件检查

第九十三条

除规则所规定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外,国内旅客可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驻港部队军人可持驻港部队证件;海员可持海员证;外国旅客可持领事官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居留证;港澳台旅客可持港澳(台湾)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乘机。

第九十四条

对乘机旅客必须查验其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对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应查验其有效通行证件。第九十五条

查验证件时应采取检查、观察、询问相结合的方法。第九十六条

证件检查的方法:

对塑封的单页卡式证件,注意甄别证件的真伪,检查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塑封、印刷和照片等主要识别特征是否与规定相符,有无变造、伪造的疑点。

对贴有照片的证件应查看持证人的身份,核对证件上的姓名与客票、登机牌署名是否一致;辨别证件照片与持证人性别、年龄、相貌是否相吻合,有否揭换照片、冒名顶替;甄别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塑封、纸张、印刷以及印章防伪标记、暗记等有无变造、伪造的疑点;查验证件的有效期,有关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涂改痕迹,照片上是否盖有印章等。

第三节

人身安全检查

第九十七条

对旅客实施人身安全检查时,应告知受检旅客将随身携带的全部金属物品取出,然后按次序通过安全门。

对放入盘中的物品应进行检查,注意是否藏有违禁物品。

第九十八条

对头戴帽子的旅客应让其摘下帽子检查;对检查时脚部反复报警者,必要时可请其脱掉鞋子检查。

第九十九条

对通过安全门时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与受检旅客同性别的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一百条

检查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从严进行手工人身检查:

(一)精神恐慌,行迹可疑者;

(二)冒充熟人,假献殷勤,接受检查过于热情者;

(三)表现不耐烦,催促检查或言行蛮横,不愿接受检查者;

(四)频繁进出待检区,窥视检查现场,探听安全检查情况等行为异常者;

(五)着装与其身份不相符或不合时令者;

(六)航空器起飞前匆忙赶到检查现场者;

(七)带有违禁物品不事先申报及在行李物品检查中发现可疑问题者;

(八)当检查至身体某部位发现异常时,声称有病者;

(九)上级通报的来自恐怖活动频繁的国家或地区的人员;

(十)其他言行可疑者。

第一百零一条

对旅客实施手工人身检查,是通过双手对旅客身体采取摸、压等检查方法,以发现随身藏匿的武器、刀具、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

手工人身检查的重点是人体的腋下、腰部和裆部。

检查要领和程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检查时,安检人员要面对旅客,先从旅客前衣领开始,至双肩、胸、腰部止;再请旅客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双手手掌、双臂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止。如旅客着装较多,可先请其解开外衣,对外衣也应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由与受检旅客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从严检查时,可由一名安检人员对受检旅客进行监视,防止其作出危险行 为或毁灭物证,另一名安检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时可请旅客脱掉外衣、鞋袜。对不配合检查的,可根据情况予以拒绝登机或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从严检查应做出专门记录,记录受检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所乘航班、工作单位(或住址),对其进行检查的安检人员应共同签名。

第四节

行李物品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的检查是指通过仪器检查和手工开箱检查,防止违禁物品被带上航空器或夹在行李中托运。

第一百零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开箱(包)检查:

(一)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图象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二)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块状、圆柱状、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物等;

(三)X射线安全检查仪监视器图像中显示有容器、仪表、瓷器以及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VCD机、电子产品等物品的;

(四)携带者特别小心或时刻不离身的物品;

(五)乘机人携带的物品与其职业、事由和季节不相适应的;

(六)现场表现异常的旅客或群众举报的嫌疑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七)公安部门通报的犯罪嫌疑人或布控对象所携带的物品。

第一百零六条

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后未发现疑点的行李也应保持一定的开包率,进行不定期、不定点开包抽查。

第一百零七条

开包时,旅客应在现场,对旅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带至安检室单独检查。

第一百零八条

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发现疑点的行李由安检人员打开箱(包),对抽查的行李可由旅客自己打开。

第一百零九条

开箱(包)检查时,要仔细查验行李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注意发现有无夹层。

第一百一十条

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手提电话及其它常用电子产品,要求旅客操作演示时出现不应有反应或与常规重量不符的,应从严检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有疑点的行李在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

第五节

货物、邮件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货物、邮件进行安全检查是指利用安全检查仪器对空运的货物、邮件进行检查,防止伪报、虚报品名或者在货物、邮件中夹带危险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仪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全部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空运货物应核对路单所填品名与实际货物性质是否相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经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疑点的货物应会同货主或托运人共同开包检查,直至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无法用仪器进行检查的货物应至少在货运仓库存放二十四小时后方可启运。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航空邮件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

第六节

航空器监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安检部门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应进行监护。

第一百二十条 对出港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移交监护人员时起,至旅客登机后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客机坪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航空器滑行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当日首班出港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在起飞时间前九十分钟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执行航班任务延误超过九十分钟的航空器由安检部门交由机务人员管理,至确定起飞时间前六十分钟由机务人员移交安检部门实施监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航空器监护人员的岗位设置为:大中型航空器(载客100人以上)派2-3人,小型航空器(载客100人以下)派1-2人。岗位位置分别为客梯(登机桥)口、货舱口和周围巡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航空器监护区的范围为:以航空器为中心,周围30米。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进入监护区域范围内的车辆、人员,航空器监护人员应查验其通行证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旅客登机时,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协助维持秩序,查验登机牌上的验讫章,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领导决定,监护人员可对航空器进行清舱。

情况报告

第一节

日常工作情况报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日常工作情况报告是指安检部门、安检人员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和阶段性工作情况及时或定期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检人员对执勤中遇到的旅客证件不符、隐匿携带危险和违禁物品、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问题应及时向科队(班组)值班领导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安检科队(班组)值班领导遇到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向本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报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安检部门除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报表外,应每月报告一次业务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综合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安检部门应将日常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本机场公安机关,民航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了解本地区安检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二节 特殊情况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报告是指接到预谋劫持、爆炸民用航空器的情报或发生劫、炸机、机场爆炸等突发事件时的情况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凡所接到的情报中威胁目标直接针对民用航空器,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

(一)有明确预谋作案时间;

(二)有明确作案目标,如针对某航空公司、某机场、某航线、某航班、某航空器等;

(三)有作案人姓名、国籍、证件号码。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接到民用航空器遇劫、炸的信息后,安检部门应立即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民航总局公安局,然后再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上报。

第一百三十六条 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当日安检、监护过程有无发现可疑情况;全部旅客是否均经过安全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开包和手工人身检查;安检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安全门在检查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参数等。

(二)当日检查旅客人数;手提行李数量,手工人身检查、开包检查数量;查出危险、违禁物品数量及处理情况;移交机组保管的限量携带物品件数、品名及物主座位号;X射线安全检查仪、安全门查出疑点和报警情况;验证时发现证件不符的情况。重点是劫、炸机嫌疑人的检查情况。

第一百三十七条

特殊情况在报告总局公安局的同时,应按程序将情况逐级上报。

第七章

情况处置

第一节

处置的原则和权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安检部门对在勤务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安检部门各科队(班组)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安检过程中情节轻微、涉及面小、不会造成大的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条

安检部门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生的比较重要、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安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处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证件检查中的情况处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旅客所持居民身份证过期时间不到六个月的,可予以放行;超过六个月的不予放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旅客所持临时居民身份证过期,十五天以内经站值班领导批准放行,超过十五天的不予放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凡旅客因故不能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可凭下列证件或证明检查放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凭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全国政协委员证放行。

(二)出席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代会和劳模会的代表,凭所属县、团级(含)以上党政军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

(三)省、部级(含副职)以上要客,如无居民身份证,凭省、部级(含)以上单位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信放行。

(四)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及其文职干部、离退休干部、院校学员和职工,可凭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退伍、转业军人凭退伍证、转业证,六个月内可以放行。

(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的,在护照有效期内可以放行。

(六)十八岁以下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凭学生证、户口薄、暂住证放行。十二岁以下儿童,凭半票或十分之一客票,免验身份证件。

(七)旅客遗失居民身份证,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被盗或丢失的,凭发案、报失地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或民航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

(八)旅客在申办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的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放行。

(九)境外人员在中国旅行期间遗失护照证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须贴有本人照片、注明有效期)放行。

(十)对持民航公安机关出具的《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的,在有效期内予以放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下情况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放行:

(一)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后遗失有效证件的,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从严检查放行。

(二)年龄已高的老人(按60岁掌握),凭本人单位或子女单位、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信放行。

(三)急病、伤患者及其陪同家属、医护人员需乘机转赴外地治疗,因时间紧迫未带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可凭单位介绍信或医院转院证明予以放行。

(四)国家公务员因执行紧急公务急需乘机,但又不能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凭所在单位介绍信放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应贴有本人近期像片,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有效日期,并加盖公章,内容不全者不予放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央对台办接待的保密客人,凭中央对台办出具的乘机介绍信,免验其身份证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乘坐民用航空器,凭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本人工作证(或学员证)检查放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通用航空用户的随机工作人员凭民航地区管理局或省(区、市)局、航空公司出具的《专业航空乘机证》放行。

第一百五十条

持有因公安机关技术上错误制作产生的居民身份证者,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核准后,进行严格检查后放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持边防检查部门出具的暂扣护照证明者,不予以放行。第一百五十二条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乘机证件使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境外旅客非法持有国内居民身份证的,不予放行,并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持变造证件、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涂改证件的旅客,不予放行,并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旅客人身及其行李物品检查中的情况处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免检范围见附件一。

第一百五十六条

要客范围见附件二,免检范围外的要客在安检时给予礼遇,优先检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开箱(包)检查发现危害较大的违禁物品时,应采取措施控制住携带者,防止其逃离现场,并将箱(包)重新经安全检查仪检查,以查清是否藏有其它危险品,必要时将其带入安检室彻底检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的,可视下列情况处理:

(一)警卫人员携带枪支乘坐民航班机,应持有工作证、本人持枪证和公安部警卫局或中办警卫局、总政保卫部、军委办公厅警卫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具的持枪证明信,经核对无误后,登记放行,并通报机组。

(二)除前项规定情况外,其他执行公务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在安检前主动申报,并且手续齐全的,告其不能携带登机。

(三)境外人员和我国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携带的枪支、弹药(包括狩猎枪支、弹药),凭公安部门或边防检查部门出具的《枪支、弹药携运证》,或者外交部、总政保卫部、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准予托运。

(四)其他旅客携带枪支、子弹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携带军、警械具的,可视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军人、政法人员携带军、警械具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二)军人、政法人员故意隐匿携带军、警械具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主动申报的,劝其暂存或交送行人员带回。

第一百六十条

境外旅客携带藏刀、腰刀、靴刀等少数民族刀具的,以及少数民族人员在民族自治区域内携带民族刀具的,可准予办理托运或交机组保管;其他携带少数民族刀具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刃长超过6公分的非管制刀具不允许随身携带,可准予托运或交机组保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可能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日常生活用品、工具、道具、玩具等(具体品名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二)不得随身携带,告知旅客办理托运,无法托运的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日常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具体品名、数量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三。超出部分劝其自行处理。

对医护人员携带的抢救危重病人所必需的氧气袋等凭医院的证明可予以检查放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持《侦察证》乘机执行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可按正常安检程序对其实施安全检查,经过仪器检查未发现疑点的,不再摸身和开包检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以下物品按规定给予免检:

(一)对装有机要文件的箱(包),凭中办机要交通局的《专用证》和铅封免予检查;不能铅封的箱(包),凭《专用证》和贴有的金黄色五角星标志免予检查。

(二)对装有外汇的箱(袋),凭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或中信实业银行保卫部签发的《押运证》和所在银行开具的证明信及铅封免予检查。

(三)对外交信使邮袋,凭外交信使护照和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免予检 查。

(四)对机密尖端、重点型号产品,属航天、航空工业部门的,凭航天、航空工业总公司保卫部门出具的免检证明信、铅封以及免检标志,免予检查。

(五)其他特殊物品,凭民航总局公安局出具的免检证明放行。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检查中的其它情况的处置:

(一)对检查中发现走私物品的,移交海关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淫秽物品、毒品、赌具、假钞、反动宣传等物品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查出的布控犯罪嫌疑人,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查出的偷渡人员,交边防检查部门处理。第四节 监护工作中的情况处置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安检监护人员应查验进入候机隔离区或登机的工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行李物品是否经过安全检查,对未经检查者,不准进入;对无理取闹和违章进入机场控制区者,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当地机场隔离区、停机坪时,凭机场隔离区证件通行,在外地执行任务时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机关介绍信(国家安全部机关凭局级单位介绍信)和《侦察证》进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进入候机隔离区的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准进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发现有向候机隔离区传递未经检查物品者,应将人、物交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处理,若传递危险物品或可疑物品,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

清场、清舱时发现武器、易燃易爆、毒害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可能危及旅客、航空器安全的物品,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并通知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场、清舱中发现可疑人员,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第一百七十二条

航空公司运送航材,凭航空公司证明信并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监护人员凭证明放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登机口发现无登机牌或登机牌未盖安检验讫章的,不准登机,立即报告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发现未办理出境手续的人员,交边防检查部门处理。第五节 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向其讲明有关法律、法规;经说明仍不接受者,拒绝登机,损失自负。

第一百七十六条

遇有在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现场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遇有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旅客强行冲击安检现场或登机口的,应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旅客与安检人员发生矛盾时,应及时予以调解。旅客提出合理建议或投诉时,要认真接待和答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发现严重精神病患者,通知承运人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发现醉酒不能约束自己行为者,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危重病人,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民航急救中心证明,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可派人到飞机下面检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安检部门只接受民航公安机关布置的协助查控要求。接受查控通知书时,应查验项目内容是否齐全,项目应包括被查控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照片、相貌特征、案件性质、查控时限、重点航线及本机场民航公安机关和安检部门领导签字。主要项目不全的,安检部门可不接控。

第一百八十三条 验证人员发现民航公安机关布控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保持镇静,稳住犯罪嫌疑人,用暗号通知安全门检查员,对其严格检查,同时设法报告现场值班领导,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并移交民航公安机关。

第一百八十四条 遇有政法干警押解犯罪嫌疑人,凭民航公安机关押解通知单,安检部门查验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和押解人员身份证件,并按程序进行检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政法干警押解犯罪嫌疑人时,可根据需要给犯罪嫌疑人戴手铐,但押解人员不得随身携带警械、警具。

第一百八十六条

遇有旅客托运或随身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的,可用手工等方法检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携有爆炸物的,应立即将其制服,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发现隐匿携带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者,立即将人、物分离,将爆炸物品放到防爆炸箱内,然后报民航公安机关处理。对反抗者先将其制服。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邮件检查中发现的可疑邮包,应会同邮方共同开包检查,对不便于开包检查的,退邮政部门处理;对伪报品名或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品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在货物检查中,发现伪报品名或夹带危险物品的,交民航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遇有强行冲击地面航空器的,首先进行拦阻,同时通知工作人员关闭舱门、撤走舷梯,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

第七节

本场起飞的航班遇劫、炸时的情况处置

第一百九十二条 接到遇劫信息后,须立即向民航总局公安局报告如下内容:该次航班的安检、监护过程有无发生可疑情况,是否全部旅客均经过安全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摸身检查和开包检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配合公安机关检查遇劫航班旅客安检时使用的仪器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了解上岗前的测试情况,以及安全门在检查过程中所使用的档次,中间是否调换。在条件许可时,应暂时关闭该安检通道。

第一百九十四条 配合公安机关对承担遇劫航班安检任务的各岗位安检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查各种工作记录和登记并如实上报:检查旅客人数、手提行李件数;摸身检查、开包检查数;查出危险品、违禁品数及其处理情况;移交机组保管的限制物品件数、品名及物主座位号;X射线检查仪、安全门查出疑点和报警情况;验证时发现证件不符的情况。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其它按所在机场处置预案,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第八章 教育训练 第一节

培训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安检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安检人员的教育训练分为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岗前培训是指为使新招收安检人员能基本掌握从事安全检查工作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所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得少于160学时。

岗位培训是指为保证在岗安检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及时了解掌握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新政策、新规定而对上岗后的安检人员所进行的不间断培训。

第一百九十九条

培训要有明确的目的性,针对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教学内容和重点。

第二百条 岗前培训应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岗位规范、培训大纲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培训、考核,其主要内容除《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五十三条中所列的七项内容外,还应根据各工作人员所要从事的具体岗位进行重点培训。

第二百零一条

安检部门应坚持对在岗安检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政治或业务教育,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技能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业务研讨。

第二百零二条 政治教育主要内容有: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近期的时事、政治,安检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以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第二百零三条

业务教育主要内容有:如何搞好证件检查;如何正确使用仪器进行检查;如何辨别监视器上的物品图像;如何发现和识别违禁物品;如何加强隔离区和监护区的安全管理;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安检工作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百零四条 业务研讨主要内容有:分析安检勤务中正、反典型,研究和吸取经验教训;分析国内、国际敌社情动态,针对某种情况研究执勤预案;分析上阶段工作漏洞,研究制订改进措施。

第二百零五条 技能训练主要内容有:各项检查技能训练、队列训练;形体训练;礼节、礼仪常识训练;擒敌技术训练。

第二百零六条

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预案演练,使安检人员能够熟悉掌握预案内容,遇有突发事件能按预案要求迅速处置。

第二百零七条 安检部门应建立违禁物品陈列室,为业务教育提供实物资料。违禁品陈列室应参照《爆炸物样品箱使用、保管规定》,严防各种违禁物品丢失。

违禁物品陈列室主要陈列:各种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各种炸药;各种爆炸装置;各种防身自卫器;检查中最新发现的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和遇到的各种典型案例资料。

第二百零八条

安检业务部门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分期、分批轮训各级组织指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第二百零九条 为保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应抽调一些具有安全检查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业务骨干担任相应岗位的兼职教员,条件许可时,亦可从有关院校聘请一些教师承担相关知识的教学任务。

第二节

证书的取得和管理 第二百一十条 岗位证书的取得必须经过业务知识考试、业务技能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查,成绩合格。

第二百一十一条 虽经岗前培训但未取得安检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者,一律不得单独从事安检工作,只能做为见习检查员协助其他检查员工作。

第二百一十二条

见习检查员的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发给《岗位证书》,可转正定级并单独上岗。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取得《岗位证书》者每年要接受岗位复查。复查之前,应先进行培训。在复查中,业务知识考试不合格或专业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但不得二者均补考),仍不合格者《岗位证书》予以暂停,由颁证部门在岗位证书备注栏签注“暂停”字样。

第二百一十四条

《岗位证书》暂停期间,不可单独上岗;经专业培训并重新考核合格后,报颁证部门批准,在《岗位证书》备注栏签注“恢复”字样,方可单独上岗。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岗位证书》予以吊销:

(一)《岗位证书》持有者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安检执勤中私自放行无控制区证件人员、未经检查人员或携带危险违禁物品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偷拿旅客行李物品或机上供应品,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严重空防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岗位规范者。

第二百一十六条

《岗位证书》被吊销人员立即调离本岗位,三年内无申请安检人员《岗位证书》资格。

第三节

技能等级培训与鉴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安全检查专业设置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二个工种。各个工种实行初、中、高三个技能等级标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技能等级培训目的:通过安检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使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具有本工种相应等级要求的知识构成与水平,以及实际技术业务能力的构成与水平,会做本工种相应等级工作实例中所列举的工作项目。

第二百一十九条

技能等级培训要求: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要根据安检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按照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等工种不同等级的技术复杂程度,对业务知识技能要求的不同侧重面,从实际需要组织各层次的培训。要求初级工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级工必须掌握;要求中级工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高级工必须掌握。

第二百二十条

技能等级培训内容:安检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要依据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等工种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内容、鉴定要素细目表和鉴定试题,编写相应的培训教材,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培训重点内容。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技能等级鉴定: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工种的初、中、高级等级鉴定,在适用对象、申报条件、考评员构成、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试题要求和工具设备、场地要求等方面,应依据安检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的鉴定要求办理。

第九章

安检设备管理 第一节 设备的购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安检仪器设备包括X射线安全检查仪、金属武器探测门(以下简称安全门)、手提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探测器、防爆箱等。

第二百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订购安检设备和售后服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购置国外安检设备,必须经民航总局公安局认可,应事先将其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售后服务等有关资料报民航总局公安局审批。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购置国内安检设备,必须是民航总局公安局认可的,并符合国家标准和民航总局公安局安检技术性能要求。

第二节

设备的使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

安检人员必须掌握设备的技术知识、性能及使用规定,做到会使用、会操作。

第二百二十七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必须由经过培训、达到岗位标准、持有上岗证书的熟练安检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摆弄。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安全门的灵敏度一般由设备维修技术员负责调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调动。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手提金属探测器、无线对讲机、电子计算机等应由专人保管。

第二百三十条

使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第二百三十一条

需充电后使用的设备,注意充电要求,保证使用时有足够电量。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使用设备时出现故障,不得随意拆卸,应迅速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排除。

第三节

设备的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种安全检查仪器的有关技术指标尤其是X射线安全检查仪的射线剂量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经检测合格后,凭民航总局公安局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第二百三十四条

安检部门要加强设备的管理,教育安检人员爱护设备,并建立安检设备使用和管理责任制,保证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第二百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及维修仪器都应建立台帐,严格保管,严格领取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百三十六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安全门、电视监控器、电子计算机等贵重设备要建立详细的技术档案。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安检仪器维修人员应在勤务现场值班。其值班职责包括掌握设备使用情况,检查其技术性能状况,并监督操机人员和其他检查人员按规程操作;排除设备临时发生的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经常查验安全门档次,保持适当的灵敏度。

第二百三十八条

使用设备的技术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予以报废。第四节

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安检部门应设置技术维修单位(人员)。维修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二百四十条

维修人员应坚持设备维修日检、月检、年检修制度,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百四十一条

维修人员每日对设备应坚持勤巡视、勤检查、勤维护。做到小故障不过日,大故障及时处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人员每日上班前、下班后,应对设备擦拭一次,并要随时保持设备周围环境清洁。

第二百四十三条

车载X射线安全检查仪每次执行完任务后要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节 奖 励

第二百四十四条 安检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安检工作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执勤中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五)执勤中查获预谋劫机、炸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六)遇有劫、炸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

(七)执勤中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以上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二节

处 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安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安检工作中工作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伪造、变造、冒用的身份证件发生漏检,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遇有劫、炸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的;

(五)其他违反《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一章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手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手册由民航总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免检范围:

国家保卫对象:即中共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上述领导人率领的出访代表团全体成员,也免予检查。

2、应邀来我国访问(包括过境、非正式访问)的外国副总统、副总理、副 议长以上领导人及其率领的代表团全体成员。

3、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正部长级官员及我国中央各部正部长率代表团出访,部长本人免予检查。

4、大使夫妇、总领事夫妇经承运的航空公司同意,并由该公司人员陪同或出具证明可免予检查。对其余乘坐班机的各国外人员,领事官员及其家属和他们携带的行李物品,亦可按上述办法掌握.5、对随同国家保卫对象乘坐民航班机的首长随身工作人员和我方接待属免检范围外宾的陪同人员,凭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免予检查.附件二

重要旅客范围:

1、省、部级(含副职)以上的负责人;

2、军队在职正军职少将以上的负责人;

3、公使、大使级外交使节;

4、由各部、委以上单位或我驻外使、领馆提出要求按重要旅客接待的客人。

2.安全检查手册 篇二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特别重视学生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和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由美国加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美国《加州公立学校科学安全手册(2012版)》[6]详细阐述了小学科学、中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则。本文只针对美国中学化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分析评述,以期为我国中学化学实验室的安全教育提供可借鉴的资源。

一、美国加州中小学科学安全手册的内容简介

无论对幼儿园的教室还是对中学化学实验室而言,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必要的,美国《加州公立学校科学安全手册》(2012版)共分为八章,是为从学前大班到高中的科学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学校的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在科学教学过程中与在实验室发生意外时所做的知识准备,能满足加州各地区学校师生对科学实验安全规则理解的基本需求。

第一章是介绍。开篇是这样描述的:学生的实验室活动和教师的演示实验是进行有效科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要更深入地了解科学的相关概念,必须要观察和参与实验室的活动,体验科学探究的过程。在科学教学中大约有20%~25%的课程时间都要动手参与科学实验。本章主要介绍了在实验室安全中教师和学生的责任、合理的实验室尺寸、如何减少伤害与责任的风险、影响科学教学的国家和州的立法文件以及本地区的急救程序等。

第二章是急救护理。主要阐述了科学实验室都必须配备急救和安全设施,在学生生病或受到伤害时(如被动物咬伤、各种烧伤、眼睛损伤、有毒物质中毒等),教师应如何采取正确的行为,给予学生救助。

第三章是一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措施。本章主要阐述了所有学校的科学实验室应遵守的共性安全规范和法规。

第四章是学前大班至小学阶段科学教室安全规范。分别从科学教室的空间大小、安全设施(如防火毯、眼睛清洗设备等)的使用、如何养成安全习惯、普通安检员的职责、普通实验室的运行程序、教室里动物和植物的安全等方面阐述。

第五章是附加的安全实践程序。分别从如何防火和控制火势、眼睛保护的安全规范、如何接触腐蚀性和刺激性的物质、室外实习的安全规范、如何防范有毒的植物和放射性物质以及地震、如何接触有毒化学物质和血源性病原体、如何最小化产生危险废弃物等方面阐述。

第六章至第八章分别对生物实验室、化学实验室以及物理实验室的安全规则做了说明。

二、美国加州中学化学实验室安全规范内容特点评析

本手册第七章是化学实验室的安全规范,本章开篇是这样描述的:来自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对安全和健康的认识程度不同,大多数学生在处理化学药品、实验设备或相关的安全装置时没有任何经验。虽然化学实验室可以为学生带来好奇和积极的学习环境,但有些化学项目存在潜在危险,发生事故和伤害的可能性会增加,教会学生在紧急情况下如何阻止事故的发生是非常重要的。安全是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生的共同责任。

本章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实验教师的责任、学生的责任、确保化学实验室安全的预防措施、影响身体健康的化学危险因素、如何建立一个更安全的化学储存区域、化学试剂标签安全规范、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最后一部分是含石棉的物质、醚的使用和处理、铅的使用规范、汞的处理和清洁等规则。

1. 实验教师的责任

第一要熟悉每一项实验规则,包括如何使用所有的设备以及了解化学药品的危害和熟悉处理事故的程序等。同时,只要学校要求的所有实验室事件都要按学校的常规要求做记录。第二是提升学生在化学实验室的安全意识,在实验活动之前要教会学生使用所有的安全和紧急情况设备。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疏散演练,在学生能看见的位置写下一系列紧急电话号码。

2. 学生的责任

在进入实验室之前必须在教师的引导下穿上合适的安全设备(如安全护目镜、面罩、手套和实验服);非正式的实验(即教师没允许做的实验)应被禁止,所有的实验工作必须受到教师的监督;发生任何泄漏、伤害和事故都必须向教师汇报;从不使用化学药品威胁其他同学;除非教师授权,不能拿走实验室里的设备、化学药品和实验产品;紧急情况下,学生被紧急疏散时必须知道紧急出口的位置。

3. 确保化学实验室安全的预防措施

第一是实验室实践技术,例如处理干冰时一定要带绝缘手套和安全眼罩、处理玻璃纤维和钢纤维时要避免碎屑进入眼睛和皮肤等。第二是如何正确处置化学药品。第三是应提供个人保护设备,实验室必须配备以下安全紧急求助设备:眼睛清洗站、安全洗澡设备、防火毯、紧急安全标志和救助卡、防溢出控制设备等。

4. 影响身体健康的化学危险因素

该部分内容开篇是这样描述的:在小学和初中化学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药品有故意和意外释放出的有毒物质,学校的事故大多是一种化学物质的释放,如汞、氯化氢、乙醇、氯气等。该部分具体内容是:首先列出了一些化学物质(金属汞、一氧化碳、辣椒喷雾即二氯乙酰苯、乙二醇、氯气等)中毒的症状以及如何进行急救的措施。其次基于物质的危险性和内在毒性的特征对化学物质进行了分类。

5. 如何建立一个更安全的化学物质储存区域

该部分总共分为七个步骤:步骤一,分配实验室安全责任。学校应指派有丰富安全使用和储存、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废品方面知识的人作为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步骤二,进行库存检查并去除具有爆炸特征的危险化学物质。步骤三是建立一个化学药品的清单目录,目的是为了实验管理员针对化学危险品和化学垃圾的不同需求做出统一规定。步骤四是如何收集实验室的化学残余物和垃圾(包括固体垃圾和液体垃圾等)。步骤五是临时存放的危险垃圾物也要考虑最终的运输结果。例如处理化学垃圾废弃物时,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危险垃圾物处理的要求或得到加州环保部门的授权,如果废弃物不是很危险的并且数量也有限,就可以冲入下水管道,但学校应该及早向本地卫生部门和本地水质控制部门咨询并获得批准才能这样做。步骤六是废物处理。步骤七是化学药品安全存储要求。

6. 化学试剂标签安全规范

该部分内容说明储存的化学物质上要尽可能贴有标签,标签类型按危险程度可分为danger、warning、caution三个等级。例如盐酸的标签上写有warning,表示其易引起烧伤,避免与皮肤和眼睛接触,避免呼吸蒸汽,一旦接触立即用大量水冲洗眼睛和皮肤至少15分钟,伤害到眼睛应立即就医。根据化学药品的危险类型可分为:有毒的、易引起燃烧的、可燃性、有害的蒸汽、具有爆炸性的、具有腐蚀性的等类型。

7. 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美国国家防火机构的菱形图标用于识别化学品的日常健康危害程度。红色图标表示可燃性程度(从数字4极易燃烧到数字0不可燃物质)、蓝色图标表示健康程度(从数字4吸几口就会死亡到数字0无健康危险)、白色图标表示极其危险、黄色图标表示可反应性(即物质的稳定性,从数字4非常危险到数字0没有危险)。例如金属镁是这样描述的:红色图标1级、蓝色图标0级、黄色图标2级。

8. 含石棉的物质、醚的使用和处理、铅的使用规范以及汞的处理和清洁等规则

这些物质的使用要求和我国化学实验室的要求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三、对我国中学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启示

1. 我国应出台详细的关于中小学科学实验安全规范的官方文件

由以上对美国《加州公立学校科学实验安全手册》内容特点的简介,可以看出美国中小学科学实验室安全教育方面的内容系统全面,我国尚缺乏中小学科学实验安全规范,因此我国也应出台详细的关于中小学科学实验安全规范方面的官方文件,使中小学师生、实验管理人员及学校管理人员都可以找到可操作性的依据。

2. 中学化学实验安全管理要强调化学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从手册内容可以看出在中学化学实验室安全规则中第一位强调的就是教师的责任,可见化学教师对学生、实验室乃至整个学校的安全都负有十分重要的职责。但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化学师范生和在职教师并没有在大学期间接受过系统的化学实验安全课程教育与训练,他们在平时的教学中过多关注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和化学知识的传授,因此这些内容值得引起我国的思考和借鉴。

3. 化学实验安全管理要真正以人为本,实验室安全预防措施和设施要到位

手册规定学生在进入实验室时必须要在教师的引导下穿上合适的防护设备,去掉任何不牢靠的衣服和首饰并且要绑住后面的长发等。要求每一位实验教师都要针对每节实验课制定特殊安全要求的大纲,并为学生配备安全紧急救助设备。因此我国应加大经济落后地区中学化学实验室的建设力度,增加实验室的安全预防设施。化学实验室作为实施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和有效保证,必须努力为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和人性化的实验环境。

4. 注重环保和身体健康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手册中中学化学实验安全规范可以看出,中学化学实验室垃圾的处理必须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要求或得到加州环保部门的认可。在手册中列出了一些不能存放在学校的化学药品以及在所有学校使用、处理或储存的化学致癌物应该到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进行注册,还列出了由美国国家毒理学计划、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机构以及加州卫生和福利署认定的化学废弃物的致癌等级。由此可见,美国非常注重环保,仅仅对中学化学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都要得到美国环保部门的授权,并利用官方机构认定的化学废弃物的致癌等级,非常注重人的身体健康,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

5. 中学化学实验室安全规范可以参照国家的认定方法

由手册可以看出,对于某些潜在危险的化学药品由国家防火机构对物质属性的描述进行了规定,也写进了中学化学实验室安全规范中;对如何处理化学药品废弃物的规定,也参照了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机构以及加州卫生和福利署等部门的规定,使中学化学实验室的安全规范更具有说服力,也更能引起化学教师、学生、实验室管理员以及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重视,起到良好的监督促进作用,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摘要:通过对美国加州中小学科学实验安全手册的介绍和对美国加州中学化学实验室安全规范的内容特点进行评析,针对我国中学化学实验安全管理的现状提出了五点建议:第一,我国应出台针对中小学科学实验安全规范的官方文件;第二,中学化学实验安全管理要强调化学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化学实验安全管理要真正以人为本,实验安全预防措施和设施要到位;第四,注重环保和身体健康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中学化学实验安全规范可以参照国家的认定方法。

关键词:科学安全手册,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学化学实验

参考文献

[1]李昊,刘思静,等.国内高校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J],化工管理,2013(11).

[2]陈凯.国外中学化学实验安全教育特点评析及启示[J].化学教学,2014(5).

[3]张超.中学化学实验中的安全问题应对策略[J].现代商贸工业,201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日制义务教育化学课程标准(实验稿)[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实验)[S].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3.出游驾车安全手册 篇三

出行长途驾车、高速行驶首先要保证车辆性能可靠,才能提高安全性,从大到发动机的检查,小到灯光的检查都不能忽视。

出行前检查

发动机:

机油、防冻液,是否缺漏?发现缺漏现象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充,行驶公里数多的、机油损耗量大的车,最好备用一些。

皮带:

皮带是否老化、松动?尤其是正时皮带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更换周期更换,避免在行驶中脱落、或者断裂,造成损失与不便。

底盘:

要保证四轮定位准确,各球头胶套无磨损,无间隙,车辆行驶方向不跑偏,汽车不发漂。球笼防尘套不破损。

轮胎:

检查轮胎花纹是否非正常磨损(偏磨外侧、内侧、波浪形),视情况做四轮定位,上面有无钉子一类的异物,及时处理。标准的轮胎气压,过高有爆胎危险,影响舒适性,过低油耗大。一个能使用的备胎——有备无患,当然有备胎要有千斤顶,轮胎扳手,警示牌等随车

工具

刹车:

要保证刹车片、刹车盘在使用标准内,不能太薄,刹车管路无泄漏,刹车油清澈,在标准刻度内,刹车不偏摆。

车身:

保证空调暖风系统工作正常,增加舒适性。

车灯:

灯光是否都正常,增加安全性,如果是制动灯不亮,高速行驶容易被追尾。

其它

加满油箱,提前了解目的地的汽油型号,如果目的地是乙醇汽油,提前规划加油地点。

规划路线,不熟悉的路况最好借助GPS ,绝对方便。

准备些口香糖之类的,可以提神,但是不要疲劳驾驶。

行驶:

调整舒适的坐姿,缓解疲劳。

保持车距,速度不要过快,更不要飙车,时速140公里跟120公里时间到达目的地时间相差不了多少。不要跟在大车后面,超车要提前打转向灯,等前面车辆示意后再超,不要强行超车,车队一起,超车后跟后面车辆拉开距离后再变换车道,很多事故是在超车时发生的。下高速时入匝口一定要提前减速,高速行驶容易没速度感,如果还是凭感觉行驶,有可能在匝口处出事故。

注意仪表各种提示灯行驶途中机油灯亮:打转向灯靠边停车,开启危险警告灯,检查机油是否缺少,黄灯亮可以再行驶一段距离,如果红灯亮起,不确定原因前,严谨继续行驶,避免造成发动机损坏。

水温高:靠边安全停车,检查水是否充足(热时不要打开水箱盖),检查风扇是否正常运转,必要时补充防冻液或停车冷却。

发电机灯亮:检查发电机皮带是否掉了,一般同时水温高,如果皮带掉了,水温不高可以继续行驶到下出口,用的电能是电瓶里面储存的,不能长时间使用。

加油:车辆没有汽油了,提前到正规大的加油站,咨询汽油类别,尽量避免加跟车内汽油不同类别的汽油,以免影响继续行车。

爆胎:发生爆胎现象一定要抓紧方向盘,安全停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更换轮胎(最好提前练习下更换轮胎)。

遇到雨雪天气更要小心驾驶,不熟悉的路,不要走 ,修路一定要避开,修路时一般两端路口都封死,你或许能勉强从小缺口进入路面,但是另一端不一定还有小缺口供你驶出车辆,那样的话,还是要原路返回。

4.素质评价手册检查反馈 篇四

又是一个学期期末时,宝宝成长档案、成长记录碟、期末家长会等期末工作扑面而来,面对如此繁杂的工作,面对即将到来的假期,我们试问自己:有没有开始浮燥?双语学校历来不仅重视开学初的培训工作,更重视学期末的收尾工作。认真对待期末学生操行评定工作,不允许一份不合格的《学生手册》流入家长手中。幼儿园本学期花大力气改革创新幼儿的素质评价手册,当大家拿到成长手册时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有没有拿出“认真”“诚意”,今天我对20个班的成长手册/毕业册进行了翻阅,试图找到这两个字眼。在小二班、大八班、大六班、中五班我发现了她们的成长手册每一个细节不仅认真对待,而且都有优于别人班的用心之处。现将情况反馈给大家:

我发现的亮点:

1.认真

为了帮助家长理解照片所传达的信息,中五班,尤其是小二班将生活自理能力照片每张都附上文字说明,细节代表用心。

大六班的毕业手册老师在每个孩子多至十几名好朋友的照片亲自手写出每个孩子的姓名、联系方式,这个工作量让我们很多老师望而却步,但大六班的老师做到了,她们不怕麻烦的背后是对孩子的真爱。爱不是挂在嘴上,是要用实际行动来诠释的。

2.美观

大道至简,我想说“大美也至简”。手册里所有贴照片的地方小二班和大八班是这样处理的。她们完全遵从手册的设计,将照片精心剪出同样一种造型贴上去,这样看上去同一种又有不同,很有画面感,不是很凌乱。反倒是很多班费心思的剪出各种造型,又歪七扭八的贴上去之后显得很凌乱。

3.诚意

很多老师为了搜集成长手册里的信息,带孩子量身高、称体重,甚至搬来自己家的体重秤,不仅给了孩子一个阶段性的评价数据,更让家长感到老师对孩子的关爱和了解。而我们很多老师在面对没有数据的回答是:不知道、这个我们没有„„,老师们,我们是寄宿制学校,大部分孩子在校时间比在家时间还长,我们都不知道,那家长更不知道。

我发现的不足:

1.字迹不工整,甚至潦草。

2.画面不干净,脏了照片还要贴。

3.照片照的模糊,又不加表注。

4.好朋友一寸照片不加修剪便,或者修剪不整齐便贴上去。

5.信息资料有不全的现象。

注:各班负责成长手册制作的教师明天上午9:00在办公室开会。

张晓敏

5.税收执法检查手册(国税版)目录 篇五

税收执法检查手册(国税版)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税收执法检查概述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检查 税务登记管理的执法检查 认定管理的执法检查 发票管理的执法检查 纳税申报管理的执法检查 税款征收管理的执法检查 税收会计管理的执法检查 减免税管理的执法检查 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执法检查 对税务稽查的执法检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执法检查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检查 税收法律救济的执法检查


6.安全检查手册 篇六

一.临床营养检查人员及时间安排

1.人员:临床营养检查共2人 2.时间:检查时间为2天

二.时间安排

1.第一天上午:参加临床科室检查总体汇报、查阅各相关文件及资料 2.第一天下午:现场查看 3.第二天上午:访谈

4.第二天下午:追踪检查、评分及撰写检查小结

三.检查内容

(一)文件及资料查询

1.临床营养科室及人员等资料查阅

(1)临床营养科独立建制及负责人任命文件

(2)临床营养科全体人员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情况

(3)临床营养科负责人的学历、职称、社会学术团体任职证书(4)营养食堂资质等级证书(5)其它相关获奖、表彰证书

2.营养科室岗位职责及各项工作制度

(1)营养科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包括科主任、营养师、营养士、营养食堂管理员、营养食堂库房保管员、营养食堂采购员、营养食堂配餐员、营养厨师)

(2)营养科查房、会诊及门诊工作制度

(3)营养治疗医嘱执行工作制度及完整明晰的膳食医嘱执行路径(4)肠内营养配制室工作制度

(5)营养科重点病房治疗膳食医嘱的效果评价制度(6)独特的治疗膳食种类及制备技术标准

(7)营养科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及工作考核制度(8)营养科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9)住院患者的各类膳食的适应症和膳食应用原则手册及效果评价办法(10)营养科与临床科室的协作制度

(11)食品操作(准备、处理、贮存、运送)标准与程序(12)食品卫生相关制度(13)营养科感染管理制度(14)餐前检查制度(15)食物留样制度

(16)食物残渣、餐具清洗消毒贮存的操作标准与程序(17)营养科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要求(18)营养科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制度

(19)监督指导营养食堂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库房管理以及卫生工作制度(20)营养膳食若是外包服务,则应提供外包合同,及食品监督质量与安全制度(21)营养科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3.营养科室相关岗位职责及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记录(1)餐具消毒记录(2)食物品尝记录(3)食品留样记录

(4)餐车卫生检查记录

(5)征求意见记录,定期座谈会记录及总结分析记录(6)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等 4.临床营养治疗工作记录

(1)临床营养风险筛查、营养评定记录

(2)重点病人临床营养病历(含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等),以及各类营养不良/营养失衡患者的营养支持方案

(3)住院患者治疗膳及就餐率日、月、年统计报表

(4)开展对各类人员临床营养相关健康教育工作及开设健康体检营养咨询工作记录。

5.临床营养工作质量与安全管理文件及工作记录(1)营养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织文件

(2)营养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指标及工作检查记录

(二)现场查看

1.临床营养科科室工作用房、设备及相关设施(1)办公行政用房面积

(m2);

(2)治疗膳食配制间设置情况及面积

(m2);(3)肠内营养配制室设置情况及面积

(m2)、设备情况、现开展的肠内营养制剂种类;

(4)营养门诊设置情况及门诊应诊人员排班表、与临床科室合作开展营养专科门诊情况;以及开展社区营养门诊情况;

(5)营养代谢实验室设置情况;(6)肠外营养配置室设置情况。

2.病员膳食、治疗膳食配制环境条件及配送设施情况

(1)病员膳食配制、烹调环境及空间布局,及工作流程;

(2)餐车、餐具、炊具、食具、冰箱(冻库)的清洗、消毒情况;(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流程、贮存及卫生情况;(4)食品安全工作核心制度落实情况。

3.配送食品有无保温措施,是否能在40分钟内送至病房;若用统一餐具,是否能在病人用餐后30分钟内回收餐具撤离病房。

(三)调查访谈

1.工作人员对工作制度、工作职责知晓情况及业务知识掌握情况(1)随机抽查配餐员、治疗灶厨师和营养科医务人员各一名

① 询问被抽个人的相关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知晓情况; ② 询问治疗灶厨师:一种常见治疗膳的加工制作原则、操作要点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③ 询问营养科医务人员:临床营养治疗医嘱下达流程;该科室能提供的诊断及治疗膳食服务种类以及对特殊需要患者所能提供的诊断与治疗膳食服务情况,对病人营养宣教及出院时提供膳食指导等情况。(2)医院管理人员对临床营养工作知晓情况访谈

① 医院营养科主管职能部门领导访谈:定期对营养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在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的工作经验、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及工作计划等;

② 临床营养科负责人访谈:该科室的学科建设、工作制度落实、工作人员业务学习情况、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持续改进等。

(3)住院病人访谈

① 随机抽查3名在院的治疗膳食就餐患者,对所配治疗膳的治疗原则、营养诊疗计划、营养相关健康知识等知晓情况;对所配的治疗膳的感受及满意情况;临床营养医护人员到床边开展营养相关宣教及收集膳食反馈情况(巡视情况);

② 随机抽查5名住院患者对医院膳食供应、配给以及膳食质量等情况访谈。

(四)个案追踪

随机调阅1~2份营养会诊病人营养治疗运行病历,查阅营养病历的规范性及膳食医嘱、营养治疗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住院患者膳食营养手册》和国家的相关要求:

①→了解临床住院医生执行膳食医嘱情况; ②→查阅膳食医嘱的执行途径、治疗膳食的制备流程是否符合手册和国家规范的要求;

③→询问患者实际摄入(无论是营养科制作还是外包,或是患者在指导下自购)等具体落实情况。

四.检查要求

1.检查资料要求为卫生部2011版标准颁布以后评审周期内的全部资料,重点是评审前1年的资料;

7.安全检查手册 篇七

根据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3类: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主要用于评价胚胎及胎儿生长发育、胎盘、羊水等情况。②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中孕11~14孕周及18~24孕周进行的胎儿系统超声检查。以筛查胎儿畸形为目的, 对仪器、从业人员素质、检查时间都有一定的要求。③针对性检查。在临床工作中因孕妇和超声设备的具体状况, 仍难免有一些偏离或超出, 而且, 近年来孕期超声检查日渐早期化、多次化。因此, 胎儿超声检查的时机、次数和流程的合理选择及其超声检查的安全性, 已成为临床医师及孕妇所关注的问题。

1 产前胎儿超声检查时机的选择

胎儿在宫内的发育是连续的过程, 其超声图像在不同发育时期会有不同的特点。不同孕期超声检查能发现不同类型的胎儿异常, 但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结构畸形。随着胎儿各脏器的发育, 其隐蔽的畸形或异常逐渐显露, 而一些胎儿畸形表现仅能在特定孕周内检出。与染色体异常相关的一些超声软性标志, 如脉络丛囊肿、肾盂扩张等可随妊娠进展而消失。因此, 产前胎儿超声检查的时期非常重要, 每一个时期都有不同的观察重点, 一旦错过最佳时期, 必然导致检查结果的不确定性。为了能最大限度地尽早检出胎儿畸形和减少漏诊, 以便临床及早决策, 减轻孕妇及社会负担, 选择适宜的超声检查时机、次数、内容及方法至关重要。根据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结合我国具体的医疗情况, 我们认为整个孕期进行4~6次超声检查为宜。

1.1 早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

在停经6~8周左右应进行1次常规超声检查。此期主要确定是否为宫内妊娠, 妊娠囊位置及数目, 评估孕周, 确定是否有原始心管搏动, 诊断多胎妊娠, 排除妊娠有关异常 (异位妊娠、葡萄胎、胚胎停止发育) 及其他妇科疾患 (盆腔肿块、子宫畸形) 等。对多胎妊娠而言, 早孕期还是判断其绒毛膜性和羊膜性的关键时期。

1.2 早孕期 (11~14孕周) 系统超声筛查

在此时期可进行胎儿遗传学超声检查, 以筛查胎儿染色体异常高危人群。重点测量胎儿颈项透明层 (NT) 、鼻骨, 有条件者还可检测静脉导管、三尖瓣血流频谱。胎儿的主要器官在12孕周时已经基本形成, 此时超声可显示胎儿主要系统器官结构, 从而可探查部分胎儿结构畸形, 早期诊断, 及早决策。此期应主要观察胎儿头颅和颅内结构、面部眼眶、脊柱的连续性、四腔心、胃、膀胱, 腹壁是否完整、四肢活动等。同时还应进一步确定胎儿的数目、双胎妊娠的绒毛膜性。确定孕周, 可为做唐氏筛查的孕妇推荐合适的时间。

1.3 中孕期 (18~24孕周) 系统超声筛查

此期胎儿各器官基本发育成熟, 羊水量适中, 超声图像清晰, 是胎儿畸形筛查的最佳时间, 大部分胎儿结构异常可在这个阶段检出。除常规评估胎儿生长参数、羊水、胎盘、确定妊娠数目和胎位外, 应对胎儿进行1次全面、详细的系统超声筛查。我们认为以22~24孕周最佳。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 于妊娠18~24孕周应当检出的致命胎儿畸形, 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等。

仪器条件、检查者的技术经验、胎儿大小、骨骼声影、羊水量、胎儿体位、孕妇的腹壁厚度、瘢痕等因素, 均可影响胎儿畸形的检出率, 超声筛查的详细程度、准确性也取决于在每例超声检查上投放的时间。一次中孕期的系统超声筛查应该需要20分钟左右。

孕早期和孕中期超声筛查各有优势, 不能互相取代, 两者联合可更好地筛查胎儿畸形。但如果限于条件或孕妇延误了孕早期 (11~14孕周) 超声筛查时期, 在孕中期18~24孕周进行1次系统超声检查对筛查胎儿结构畸形就尤为重要。

超声检查中, 如果发现或怀疑胎儿结构有异常征象时, 应详细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系统及器官异常。还可在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基础上, 进一步针对胎儿、孕妇的特殊问题要求进行仔细的超声检查, 必要时应做染色体检查。凡进行胎儿结构异常的超声筛查, 应该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咨询, 必要时转诊到上级医院、产前诊断中心进一步行超声诊断。

如果中孕期系统超声仅发现一个或多个超声软性标志, 如颈部皮肤皱褶 (NF) 增厚、脉络丛囊肿、肠道或心室内强回声、单脐动脉等, 而不合并有严重畸形, 应先考虑进行染色体异常的个人风险评估, 同时可建议进行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

1.4 28~30孕周常规超声检查

此期已为孕晚期, 重点评估胎儿生长发育、胎盘位置、羊水、胎位等。虽然一般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的目的主要是观察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 多用于有过1次胎儿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 但如果资源许可, 仍建议同时对胎儿重要脏器进行形态学观察, 以检出孕中期尚未出现或可能漏检的胎儿畸形。对18~24孕周超声筛查中观察不甚满意的胎儿结构也需重点复查。

1.5 34~38孕周常规超声检查

此期宜进行1~2次常规产前超声检查, 除判断胎儿发育情况、羊水量、胎盘成熟度、脐带血流、有无脐带绕颈、胎位外, 此期超声检查对重要内脏器官的检查同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 可能发现某些在超声图像上表现较晚的迟发性胎儿异常, 如小的脐膨出、肾积水、脑积水等。

尽管超声检查是目前筛查胎儿结构畸形最有效的方法, 但胎儿畸形种类繁多, 有些类型的畸形, 超声检测不出或不能识别。尤其对一些无明显形态学改变的出生缺陷, 超声诊断仍较为困难, 不能替代所有的产前诊断技术。超声检查正常也不能保证胎儿的妊娠结局绝对正常。临床医生和孕妇应了解孕期超声检查的目的、胎儿畸形检出率和局限性。

2 胎儿超声检查的安全性

目前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 短时低剂量的超声检查是安全的, 但需明确超声波作为一种物理能量对人体的生物学效应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 在进行产科超声检查时应具备安全意识。尤其是近年来孕期超声检查向早期化、多次化、精细化发展, 不断有新的超声技术应用于产科, 而与传统的二维灰阶成像相比, 彩色血流成像、脉冲多普勒、三维超声等新技术的输出功率有大幅度提高, 超声暴露时间也相对延长, 局部辐照声强加大, 均增加了超声产生生物学效应的危险。因此, 诊断性超声对胚胎及胎儿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

不同超声技术引起的生物学效应的机制, 主要有热效应、空化效应及机械效应。有研究表明, 超声可能通过生物学效应作用于组织并引起细胞和分子水平的变化, 从而影响胚胎和胎儿发育。不同发育阶段胚胎接受超声辐射可引起胚胎细胞凋亡增加、DNA损伤。

超声安全性问题的研究仍存在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 大量的研究局限于动物实验及流行病学研究。致畸因素产生分子水平的效应有时并不能从形态学上得到反映, 一些轻微的化学反应、行为变化、远期效应和基因损伤可能无法衡量。由于不同研究者临床试验条件的非规范性和标准化以及多因素影响的结果, 使超声对胚胎、胎儿影响的认识仅停留在定性的内容上, 甚至这种定性的认识有时也是互相对立的。有必要继续从细胞、分子生物学水平进一步进行超声的生物学损伤及生物体损伤的可复性研究。

8.小厨师的安全手册 篇八

设计安全

重要指数:★★★

厨房的装修,可能大多数家庭都会忽视“孩子”。但好奇的孩子绝对不会忽视厨房这块神秘的宝地,在这里他们会模仿妈妈做饭的一切动作,因此厨房的设计不能不考虑孩子的安全因素。

电器安全

重要指数:★★★★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冰箱、电饭锅、微波炉等电器慢慢成了大多数家庭的必备电器,但电器在给您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会宝宝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小电器的安全

在厨房装修前,应该对所有电器的布局合理规划,可以有计划地在厨房的各个角落多设一些电源插座,防止电线横陈,给宝贝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危险因素。电线不要在水池、电炉或其他炉具旁铺设,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电饭煲、电炒锅、电磁炉等可移动的电器,用完后除关掉开关,还应把插头拔下,以防宝宝因好奇而去研究并开动,造成触电或者烫伤等意外。另外也不要把这些电器的电线垂在孩子可以牵拉的地方,他有可能会因用力拉电饭锅的电线,而让电饭锅从桌子拉下来砸到自己的脑袋。让宝宝的头远离正在使用的微波炉,它的强辐射很容易影响孩子的健康。

大宗电器的安全

这里重点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冰箱安全,源源不断的食物从里面出来,让它成了孩子眼中的天堂。有机会就去拉开冰箱看看是绝大多数孩子都会做的事情。孩子频繁开关冰箱不止容易夹伤,或把自己关进冰箱,还会给肠胃带来危险。

城市家庭几乎所有的食物都经过了冰箱这个中转站。渴了有饮料,饿了有食物。人们的生活习惯似乎更卫生了,但孩子的肠胃疾病却越来越多了。经专家对儿童肠胃多发病区的调查表明,造成儿童肠胃疾病的主要祸首,竟然是家庭冰箱。

调查显示,家庭冰箱内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等几十种细菌都是对儿童消化道产生严重危害的病菌。这些细菌在10℃以下的冰箱温度内非但没有死亡,而且还生生不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和食品安全研究所的专家指出:目前中国家庭的冰箱经常是生、熟食混放,更容易沾染细菌。这些细菌对孩子的肠胃造成极大的危害。

物品安全

重要指数★★★★★

合理的物品放置,会给在厨房里嬉戏的宝宝减少不少安全隐患。除了大家都知道的刀、餐具剪要放到孩子够不着的地方,煤气要关好总阀门外,厨房里的每一样东西都可能给孩子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所以要注意不要在厨房里放凳子,防止孩子利用凳子来取高处的危险物品。

清洁用品安全

一般厨房使用的清洁用品比较多,这些清洁剂、去油剂、消毒剂、融解剂等都含有氯或者氨等,但含氨与氯的清洁剂倒到一起会产生一种叫氨胺的致命气体。所以这些清洁剂一定要放在宝贝够不着的位置,使用时要将宝贝抱到别的房间,戴上手套、口罩,千万不要两种以上清洁剂一起使用,并且注意通风。

垃圾安全

厨房里最好使用踏脚式加盖垃圾桶,这样可以更好地避免小幼儿从垃圾桶里取出危险垃圾:如罐头的拉盖、变质丢弃的食物等。垃圾桶尽量放在一个比较隐蔽的地方,购菜的塑料袋等要及时清理,防止病从口入。很多妈咪习惯收集大量购物塑料袋,以备盛装厨房垃圾。妈咪最好把空的塑料袋折叠打结,这样即节约空间,整洁干净,又可以避免孩子把塑料袋套在头上玩发生危险。

做细心妈妈

地面上的水渍、油渍时要及时清理,以免宝贝闯进去滑倒。热的食物和饮料不要放在宝宝够得着的地方,以防宝贝两手抓食物时被烫到。不能吃的东西不要放进盛装食物的容器。进入厨房的孩子,会很想动手提前尝尝食物。他们很可能误认盛器,把里面的东西放进嘴巴。为了满足孩子的好奇心,享受厨房的乐趣。可以买厨房玩具在您做饭时供宝宝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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