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工作论文(精选10篇)
1.刑事侦查工作论文 篇一
实习论 文
试论新入民警的刑事侦查工作
进入21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进一步大流动,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同时我国的公安队伍也迅猛发展壮大,一方面为公安机关开展公安工作提供了新生的资源,另一方面也给公安队伍的建设管理增加了压力。当前的新入警人员的工作必须实现与基层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新入警民警更早的成熟起来,才能够提高新入警民警的战斗力,有效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人的成才离不开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一个基层刑侦集体,对每个新警来说就是一个重要的成长环境。一个立志成才的新入警刑警,如果处于较好的集体中,就会有如鱼得水之感,相反,如果所处集体不理想,就会感到处处受压,甚至在成才的道路上中途夭折。理想的公安集体,应该是既宽松和谐,又充满竞争气息。宽松和谐能够保证大家心情舒畅,互帮互学, 竞争气息又能推动新警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基层的刑侦工作中做到刻苦认真,又要做到胆大心细。
一个好的基层队伍,一个团结活泼、积极向上的刑侦队伍,不仅能锻炼出一名新警的坚强意志,而且会使新警早日
发挥自己的优势,早日地成长起来,为公安工作的刑侦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我所处的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警五队就是这样的一个队伍。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两抢一盗”案件高发,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强调,基层公安机关不仅要破大案,还要破小案,尤其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盗抢案件。公安队伍中的基层刑侦单位就会牢记各级领导的指示,把打击两抢一盗案件作为自己的主业。
我作为一名新警,所处的XX市公安局XX分局更是牢记各级领导的指示,雷霆出击、打击两抢一盗,彰显人民警察的警威。我们队伍中的每一名同志更是兢兢业业,主动的寻找线索,进行侦查、抓捕、审讯,默默的履行着一个刑侦干警的职责。
自2011年春节以来,XX区城区内连续发生多起盗窃摩托车、电瓶车案件,许多市民的摩托车、电瓶车被盗,受害人欲哭无泪。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此类案件发生后,XX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专案组,从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警队抽掉大批基层干警对此案件进行侦破。我作为一名新警,被抽调到专案组,负责案件线索的梳理及其他相关工作。专案民警开展了大量前期工作。通过110警情信息和协同办案系统,对近期盗窃案件进行了梳理,搜集了大量的信息,并针对此类案件的作案特点利用协同办案系统进行了串并,在谯城区辖区内共串并出了九起作案手法特点类似的案件,此外,在XX省XX市、XX市、XX市XX县等人均有此类案件发生,我和专案民警历尽艰辛赴XX省XX市、XX市XX县、XX县、XX县、XX市XX县等地调取相关案卷,又成功串并上十余起案件。经过两个多月的走访、侦查,最终将以“凡志中为首的系列盗窃摩托车、电瓶车”案件成功破获,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
叫之则来、来之则战、战之则胜,战斗在刑侦工作基层的同志们正在用一个个鲜活的经历来诠释一个刑警的荣誉,我作为一名新警更是要以他们为榜样,为公安刑事侦查工作贡献自己的每一滴汗水,贡献自己的每一份力量。
每一个公安民警,尤其是我们刚刚走向工作岗位的新入警民警,肩负着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要想干好本职工作,为公安事业多做贡献,就必须认真学习,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盛年不再来,一日再难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排除干扰,耐得住寂寞,抵住诱惑,学理论、学法律、学技术、学做人,学一切有用的东西,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打下牢固基础,为推动公安工作向前发展尽自己该尽的力量,为人民公安事业多做贡献。
XX分局刑警:XX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一日
2.刑事侦查工作论文 篇二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先后经历了两次修改:我国最初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此后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16年后, 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这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立法工作的重视, 同时也能满足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需求。
二、侦查工作与侦查工作的诉讼化
侦查工作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 (主要是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 依法进行的专业化调查工作并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司法活动。在我国,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起诉和审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查工作的结果。侦查程序诉讼化的内涵, 是指侦查工作走向诉讼化应该具备的各种内在因素, 即侦查工作诉讼化所包括的各种成分。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和法制发展程度不同, 因而各国对于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理解和法律规定也不完全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在侦查程序的诉讼化过程中, 将侦查权主要赋予警察机关, 警察是负责行使侦查权的主体, 检察机关只对特殊的犯罪案件享有侦。我国在侦查程序过程中, 虽然将侦查权实际上赋予了警察机关, 警察成为实际行使侦查权的主体, 但将侦查指挥权赋予了检察官和法官, 使他们有权指挥警察的侦查活动, 从这种意义上说, 检察官和法官是警察的领导者和指挥者, 是真正享有国家侦查权的官员。
由于我国的诉讼结构侧重于惩治犯罪因而国家对行使侦查权的诉讼活动限制不如英美国家那样严格, 也就是说, 我国行使侦查权的主体对于侦查活动具有较大的控制力, 而辩护方的诉讼权利则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正是按照上述的原则对于侦查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 这肯定会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 进一步完善我国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制化。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进行录像、询问证人出示证件、以及对于证物进行查封和扣押等众多细小的方面都进行了新的规定。这一点可以有力的扭转我国以前的侦查活动中的不规范侦查行为。在我国,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需要采取一些侦查措施, 但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 许多沿袭多年的强制侦查手段, 缺乏刑事诉讼立法上的明确授权, 如诱惑侦查、秘密力量侦查、强制采样等。我国公安机关这些侦查措施或手段于法无据或者处于法外运行的状态, 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这些方面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 进一步明确了许多侦查措施的使用范围、条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 在必要的时候,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该条规定实际上允许了“线人”、“侦查卧底”的存在, 此类秘密侦查措施在世界范围内均被承认, 但都限制了严格的使用条件。本条规定为此类措施的使用划清了界限。此外, 提出了“控制下交付”的说法, 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所谓“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部门发现有关犯罪线索后, 将整个交易置于严密监视控制下, 按照事先计划, 将毒品等违禁品最终交付给接货人, 并以此发现并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该措施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毒品犯罪侦查中, 联合国公约亦有规定, 本次修订将“控制下交付”合法化, 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第三, 进一步保护了人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新增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的规定, 其目的是避免侦查人员在传唤、拘传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讯问、打疲劳战等变相逼供的情况发生, 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四、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加强侦查工作的措施
鉴于以上对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工作影响的研究, 笔者对于今后加强侦查工作的措施, 做出以下具体建议:
第一、侦查工作者要必须严格依法展开工作, 杜绝一系列不规范的侦查手段。
第二、要合理依法运用各种侦查措施, 对于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聊熟于胸。
第三、注意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各项人身权利, 使得侦查工作更加规范。
第四、建立健全技术侦查权的监督使用机制。
第五、建立起严格的侦查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加强对非法技术侦查行为的排除和追责工作, 追究到事、落实到人。
侦查程序诉讼化是各国侦查程序发展的趋势和必然要求。这样可以有力地促进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不断完善, 提高侦查程序的诉讼价值, 提升侦查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 最终促进侦查机关文明执法, 加强侦查工作实效。
五、结语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主要产生了以上三方面的重要影响, 使得侦查工作了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是我国对刑事诉讼工作立法的一大进步。在当今法治化时代, 侦查工作诉讼化, 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同时也可以防止侦查权滥用、切实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因此成为了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摘要:最新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不但条款增多, 而且对于诉讼程序的规定更加具体化。本文拟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对侦查工作的新规定做出分析, 阐述其对于今后侦查工作的影响。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工作,影响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走向正义——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2]赵长江, 刘冉冉.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实录问答.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3.刑事侦查工作论文 篇三
痕迹检验刑事侦查应用策略痕迹检验属于刑事案件侦查技术中的一个重要组成,是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刑事侦查的一个重要手段,主要是现场的手印及足迹等与犯罪嫌疑人身份有关系的物质痕迹。该技术涉及到的学科比较多,能极大的提高公安侦查人员的侦查效率,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因此,该技术对刑事侦查工作有着巨大的作用。
一、痕迹检测技术简介
1.手印检验
手印检验即指纹检验,侦查人员利用手印检验技术能够对犯罪现场嫌疑人遗留的指纹及掌纹等进行提取、分析。所有人的指纹都是不同的,这也使得指纹具有排他性的特点,这也是指纹能够识别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也使得指纹检验成为痕迹检验的最重要技术措施。指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的应用具有以下的作用:(1)指纹可以作为直接的依据来判定犯罪嫌疑人。由于指纹是每个人的独特的身份特征,因此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完整指纹信息与指纹信息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就能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2)刑事犯罪案件,可以将指纹作为直接证据。当前,很多的刑事案件都遇到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出示经过认定的指纹信息来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的依据,形成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这些也推动了指纹检验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2.足印检验
痕迹检验技术中还要一项比较重要的技术为足印检验,该技术通常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利用一些科技手段来提取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遗留的足印,进而对其进行对比分析,接着进行鉴定,最后获得同犯罪事实相关的一些信息。足印通常包含有个人的外部结构(大部分人的脚长身高比为1︰7)、形态及个人运动功能等特征,并且足印具有反映性、稳定性等特点,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判定的一个途径。足印痕迹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利用足印痕迹来判定刑事案件的性质。例如,某刑事案件的现场,一具男性尸体在铁路旁被发现,尸体被碾压部位已破碎,口中酒味较重,现场侦查发现,该男子鞋底是干的,但是周围有两枚痕迹清晰的带泥足印,公安机关认定该安全属于他杀,而不是意外事故。(2)足印痕迹能表现出犯罪嫌疑人的大致身体特征。足印的大小、外形及深浅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身份特征,特别是一些特别的足印还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来。(3)在人体能够留下的痕迹中,足印的气味最重,这一特点也能为警犬提供线索,并且足印大多都在地面上,空气流动慢,气味保存时间较长,侦查人员利用警犬的灵敏嗅觉能够为案件的侦查提供一定的帮助。
二、痕迹检验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策略研究
1.提高痕迹的提取技术水平
公安机关要提高对痕迹检验的技术更新水平,特别是案发现场痕迹的提取及保存技术,这对痕迹检验技术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的侦查技术也越来越多的应用到了刑事案件的侦查技术当中,也为案发现场痕迹的提取保存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是,目前国内的提取技术与国外一些技术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提升及犯罪多样化的情况,使得刑事案件的现场痕迹采集保存以及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同时,根据多年刑事侦查工作经验及以往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发现案发现场许多的痕迹线索在提取过程中因技术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人为损失的现象,特别是一些重要价值的线索,这也使得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一度会陷入到僵局中。因此,也要求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更新自身的痕迹提取保存技术,对一些先进技术要积极引进,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更精确的帮助,并且能大大提升刑事侦查的整体水平。
2.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证据相关的规定
我们国家一直在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新颁布的《刑诉法》进一步补充了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及说明,从某一些方面规范了刑事证据制度的体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严格的依据证据制度来进行工作的开展,对刑事案件的痕迹提取保存。所以,我们也需要对刑事诉讼证据体系进行更深的明确与规范,通过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提高证据体系的可操作性,这样就能更加明确的为痕迹检验提高指导,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三、总结
本文主要对指纹与足印这两种检验技术进行了解释,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往往都还会用到其他的一些检验技术,如压印、枪弹痕迹及工具痕迹等检验技术,不同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都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帮助。这也要求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案发现场的一些特点结合不同的检验技术来侦查案件。
参考文献:
[1]王安全.疑难刑事案件侦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5.
[2]李华,郭春天.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3,(01):26-27.
4.刑事侦查的任务 篇四
刑事侦查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最为直接的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对抗与冲突,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 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起诉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从性质上分析,侦查权并非完全的司法权,而是带有行政权的部分特征,这突出表现在侦查权并不完全是一项被动性权力,侦查也不表现为一个应申请而活动的被动反应过程,即一定要先有犯罪行为发生,才有侦查的介入,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遭遇现行犯时,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同步进行的,侦查的作用在于预防、制止犯罪,这时侦查的功能就不完全是司法性质的,而是带有排除危险、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政性功能的特征。同时,侦查机关在侦查中也不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应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裁判,而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积极参与案件的调查活动。侦查权的这种双重性质,反映在侦查任务的内容上,就是侦查职能中既有司法性职能,如侦查的查明功能和保全功能;同时也具有行政性功能,如侦查的预防功能。
制止任务。制止任务是指在现行犯罪的情形下,侦查机关负有及时制止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功能。一般情形下,侦查具有滞后性,总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侦查机关获知犯罪消息后,才能进行侦查。但有时,侦查机关获知犯罪消息的时间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是同步的,如在现行犯罪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就是同时进行的,在这时,侦查的首要功能便是制止犯罪的继续发生、阻止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制止功能是侦查职能行政性特征的重要表现,因为排除危险,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被视为是典型的秩序行政功能。总的来看,侦查制止犯罪的任务只能适用于现行犯罪。所谓现行犯罪,法律上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当时正在实行的犯罪,即犯罪当时正在实行过程之中,还没有实施完毕;二是刚刚实行的犯罪,即犯罪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也仅仅是终了这一时刻上,即终了的时间仅仅连接行为完毕的最后界限上。现行犯本来的含义是指正在燃烧的犯罪,刚刚实行的犯罪,主要是指犯罪行为虽然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或者犯罪结果仍在持续发生的犯罪,即刑法理论上所称的结果犯和状态犯。三是被视为现行的犯罪,即在实行犯罪之后很短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因公众呼喊而受到追捕,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持有作案之物,或者带有犯罪迹象或痕迹,据此可以认定其参加了某种犯罪的情形。对于现行犯罪的第一种情形即当时正在实行的犯罪,侦查的任务在于阻止犯罪的继续实行、使犯罪终结在未遂状态;而对于现行犯罪的其他两种情形即刚刚实行的犯罪和被视为现行的犯罪,侦查的任务则是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阻止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构成现行犯罪的要件,主要是犯罪实行的时间,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外部表现标准,也称为视觉标准,即仅在具有警察可以从外部确认的、可以使人相信存在某种违法行为的表面迹象并由此表明存在犯罪时,才能构成现行犯罪。据此,一般的情况,或者匿名的告发,并不足以证明发生了现行犯罪案件;与此相反,如果某人表现出企图逃避警察注视的行为、举动,某一告发得到行政部门进行监视毒品交易的行动的证实,以及由真正的或可能的受害人进行的告发,则可能是表明存在现行犯罪行为的外部迹象,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内发现明显的武器,就属于这种情形。只要警察在场,我们即须立即行动。必须用案发当时他们感觉到的事实,而不是用事后的情况分析来判明警察是否在依法办事,不能仅仅因为陪审团后来开释司机就谴责警察的行为。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现行犯罪时,侦查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查明任务。查明任务是指侦查负有判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犯罪的行为人及行为人之责任包括犯罪之性质与轻重的功能。在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审判法庭进行审判之前,由预审法官受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具体而言,侦查的查明任务,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判明是否发生了犯罪。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侦查行为启动的前提,因此,查明任务要求侦查机关接获犯罪消息后,首先应当判明是否发生了犯罪。在实践中,侦查机关获知犯罪消息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通过检验非正常尸体、接受告诉、告发、请求或自首等发现犯罪,也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及其它出版物的报道、投涵、密告、谣传等广泛的社会途径获悉犯罪消息并展开侦查。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展开侦查,首要任务都是判明是否确有犯罪行为发生;二是查明犯罪行为人的身份。根据对象,侦查的启动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事侦查,即已经知悉犯罪行为人的身份,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性质和轻重;另一种则是对人侦查,即案件事实已经明确,但行为人的身份尚不明确,还有待通过侦查予以揭示。与专制国家普遍采用连坐株连不同的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因犯罪引发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来承担,不能处罚那些与犯罪人仅有亲属、朋友、邻居等关系但并没有参与犯罪的人,因此追究犯罪责任的必要前提之一就是必须明确行为的责任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对人侦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侦查活动揭露隐藏在罪案背后的行为责任人,将其从幕后推向台前,并最终将其送上被告席;三是查明犯罪的性质和轻重。除了罪责自负原则之外,罪刑相当或者说罪刑相适应也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它要求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保持一种客观的对称性,刑罚的性质和轻重应当与犯罪的性质和轻重相适应。因此,要公正司法、正确定罪量刑,必须展开对事侦查明确犯罪的性质和轻重,以便于审判机关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判决。
保全任务。保全任务是指侦查负有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人身的功能。保全任务是侦查任务的重要内容。侦查的保全任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保全证据。现代刑事诉讼奉行证据裁判主义,要求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不得用证据以外的其他方法认定事实,如宣誓、神判等。根据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应当尽可能收集本案的所有证据,作为认定事实、处理案件的依据。在保全证据时,侦查机关基于客观公正义务,不仅应当保全对嫌疑人不利的有罪证据,也应当尽力保全对嫌疑人有利的无罪证据。二是保全人身。从理论逻辑上说,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中是不应当允许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因为这意味着当事人是在尚未受到判决的情况下,即受到了相当于重刑的处分。从后果来说,自由遭受限制的嫌疑人在获得释放之前,已经在监狱内度过了数月之久。这就给他们回归社会造成更大困难,因为,当事人受到先行拘押期间,已经失去了工作,甚至家庭也已经处于解体困境。但是,在侦查中限制嫌疑人的自由,一方面是基于制止犯罪的需要,因为犯罪人有时可能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对此必须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排除其继续犯罪的危险;同时,嫌疑人在侦查中还可能采取各种伎俩阻挠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如隐瞒或销毁证据,或者对证人施加压力,干扰证人作证等),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实际上是在实施新的犯罪(妨碍司法罪),侦查机关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仍然是为了制止其犯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全嫌疑人的人身,因为,第一,根据直接原则,被告人应当出席庭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虽然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再被视为程序的客体,但他们仍然是侦查终结时案件处理的对象,开庭审判时法庭审理的对象,因此,必须到庭。但犯罪人犯罪后出于畏罪心理,可能为了逃避法庭审判而逃跑,这时为了保证被告人到庭,必须对其人身予以扣留;第二,犯罪行为是一种激烈的反社会行为,对一些公愤较大犯罪人,受害人和群众有可能出于义愤而动用私刑对其实施报复,这时将嫌疑人逮捕归案,就有利于保证其人身安全。
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 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刑事侦查职能》
《刑事侦查的任务和意义》
5.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录像制度研究 篇五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该法条明确规定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标志着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通过确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遏制一些犹如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活动的出现,更能够有效地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更加真实、更加全面的反映出侦查讯问活动的情况。
一、刑事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的必要性
(一)便于及时完整地固定证据,为庭审中的质证和采证创造良好条件
只选取文字记录方式记载犯罪嫌疑人询问情况有很多弊端。首先,询问效率不高,因为工作人员笔录的速度比一般人说话的速度要慢,这就会出现在侦查人员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答讯后,等待工作人员记录的现象。其次,记录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记录人员大部分是侦查人员,在记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选择对自己有用证据的信息进行记录,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减少了有价值的信息,导致审讯过程中信息记录的不完整,使法官无法通过真实详细的询问笔录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比起讯问笔录,录音录像更有利处,能详细记录所有证据。首先,录音录像能将讯问的全部信息录制下来,并以音像形式保存下来,使讯问情况完整记录。我国古代审案是通过五声听狱讼,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知民情,作判决。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可以让法官通过音像记录了解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颜色,领略到我国古代判案的精髓,从而判断讯问信息是否是被讯人的真实表述,是否和讯问笔录内容一样,如果音像中犯罪嫌疑人的神色不正常或躲躲闪闪,法官就应该怀疑讯问信息的真实性。因为,录音录像设备没有人的杂念,没有诉讼立场,只是将讯问情况实际记录下来。
(二)规范侦查讯问行为,减少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取证现象发生
在人们眼中,刑事侦查阶段工作内容一直不被圈外人所知晓,其中讯问阶段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其重要性和保密性而不被公开。在讯问时实行录音录像制度,使大众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讯问过程的了解,录音录像设备实时记录了讯问人员和被讯人员的所有举动,这样,讯问人员就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即使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一些隐蔽的非正常方式,也会被录音录像设备记录下来,在法庭中辩护方会通过这些记录还原当时可能发生的事情。实行录音录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照亮了封闭的审讯过程,有效控制了审讯中的不良行为,使审讯变得更加公正。
(三)保护侦查人员,使其免受错误的指控
现实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是相互对立的关系,犯罪分子时刻想要摆脱自己的罪责,为了与侦查人员对抗,他们会强加给侦查人员莫须有的罪名,使侦查人员百口莫辩。事实很明确,当侦查人员未依法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时,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通过途径行使控告权,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改变讯问口供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侦查人员的恶意诬赖和犯罪嫌疑人可以改变口供,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诉讼开展的阻碍。侦查人员在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诬陷后,就要找出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但往往难度很大。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能够将讯问过程清楚的记录下来,法庭通过音像资料就可以判断出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使犯罪嫌疑人的诬陷不攻而破。就上述来说,实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不仅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对待,还能保护侦查人员不受恶意诬陷,对双方都有益处。
二、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是指将整个讯问过程如实记录在录音录像设备里,在需要的时候将这些资料当做证据上交给法庭,法官依据这些资料判定案件事实情况。在2012年,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得以确定,但在实践中这项制度还存在很多瑕疵,需要不断改进。
(一)事前程序监督不到位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在拘禁犯罪嫌疑人后,要在24小时内将其送到看守所进行拘留。现实中,侦查机关在这方面还有存在很多瑕疵,很多是在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和讯问室之前,使其承认犯罪行为,由于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督体制,还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逼供的现象,使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
其次,我国的看守所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现实中,看守所通常被看作是刑侦的第二场所,只有通过多种手段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后,才对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最后,受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影响,我国在进行侦查过程中,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体制,而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只是确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并没有对外部监督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这为侦查机关非正常取证留下了很多可钻的空子。
(二)事中实际操作不规范
6.刑事侦查工作论文 篇六
()穗金海圣律刑侦字第号
甲方:
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地址:工作单位: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E-mail:
乙方: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46号2楼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5传真:(020)87594799 E-mail:
甲方因案件涉嫌罪,犯罪嫌疑人现聘请乙方向其提供法律帮助。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委派律师、在该案件刑事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2、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后,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应分别完成以下工作: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进行控告;
4、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实不成立的,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辩意见;
5、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或者第六十条
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可以代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条律师费、工作费用
本案的律师费为元人民币。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及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四条 支付时间
上述费用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给付,最迟不超过本协议签订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以甲方向乙方财务缴付律师费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第五条责任
如果乙方无合理理由不履行本协议,律师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不合理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甲方已付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之日止。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决或裁决。如提交仲裁则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其他特别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两份(其中壹份存卷)。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甲方:乙方: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7.刑事侦查工作论文 篇七
(一) 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
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做了比较大的调整, 最大的一项变化就是将技术侦查措施正式写入我国刑诉法。这不纯粹是一个刑事诉讼问题, 而应该站在政治高度上看待这个问题。这为检察机关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证据的机会, 有利于帮助办案人员摆脱对口供的依赖。有了技术侦查, 办案人员今后就有可能获取大量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这也为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创造了条件。
(二) 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
侦查程序中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新刑诉法规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将其立即送到看守所, 减少在看守所以外的羁押, 减少侦查人员单独控制嫌疑人的时间 (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 这一规定意义重大。此外, 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以后, 所有的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 把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预审讯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无效的行为。这将给侦查工作带来实质性的变革。以前, 预审讯问人员一般都是从看守所把人带出去讯问后再送回来, 这样获取口供相对比较便利, 而且效率比较高。如今要求一律在看守所内审讯, 还要同步录音录像, 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三) 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大
侦查过程中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是律师权力的扩大。辩护律师介入范围的扩大, 无疑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在侦查阶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 并且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 会谈的过程也不被监听。这意味着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 既可以讨论案情也可以讨论辩护策略, 辩护的立场观点、辩护思路的形成都不受限制。尤其是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 可以向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一条实际上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赋予了在押嫌疑人阅卷权, 律师可以将案卷带进看守所, 让他阅读, 让他知道案卷中证据的情况, 并向他征求意见, 为将来的法庭质证做准备。作为一种制度突破, 这对辩护权是一种保障, 但同时也可能对检察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
在侦查方面还有一个更大的难题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几乎把侦查、批捕、起诉乃至检察监督工作全都囊括进来。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本质是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纳入到法庭审查之中, 法庭上审判的对象不再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而是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侦查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中不仅是一个普通的证人, 甚至还有程序上的被告性质, 有一点像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就要出庭应诉, 因此, 侦查人员有责任出庭, 也有责任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 要通过证明没有违法行为, 来反驳个别被告人、辩护人的不实控告。这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个新的任务——出庭应诉。
二、技术侦查措施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 新刑诉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内容
1. 规定了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范围。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 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2. 规定了原则性的严格审批要求, 但是没有规定细节。
这有待于司法解释来确定严格审批的程度。现在的批捕权, 就是上下级之间的制约。将来基层检察院办理贪污受贿案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也要由上级批准, 但是具体向哪个上级检察院申请批准有待于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外, 新刑诉法规定了一次审批不超过三个月, 连续审批每一次不超过三个月, 这是时间上的限制。
3. 规定了三条禁令。
第一条, 经过技术手段得来的证据, 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 不能他用。第二条, 保密原则。动用技术手段, 有可能会得到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个人的隐私一旦泄露, 会构成侵权甚至犯罪。第三条, 及时销毁收集的跟本案无关的材料, 防止泄密。
(二)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中的注意问题
1. 技术侦查手段是一把双刃剑。
技术侦查手段既有利于检察人员大量地收集证据, 摆脱对口供的依赖, 又可能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 所以一定要格外地谨慎适用。只有为了侦查的需要, 遇到侦查的困难时才有必要使用, 否则是不应该批准的。
2. 应该把握一个尺度。
侦查羁押期限的批准第一次批准是两个月, 第二次批准延长一个月是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第三次批准延长两个月是由省一级检察院批准, 第四次批准延长两个月也是由省一级检察院批准。要想防止权力滥用无非是两个办法, 一是理由明确而严格, 要明确再次审批的理由比第一次严格。二是要提高审批机关的层级, 第一次由上一级检察长审批, 第二次由省一级检察长审批, 层层制约才可以。
3. 还得注意完善救济途径的问题。
泄露了秘密有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 轻则违反民事法律, 重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应当有一个内部的制约、救济、矫治手段。我们应该本着为人民负责, 为国家负责的精神, 严格设计, 防止滥用, 才能保障技术侦查长期为反腐败斗争来服务。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成要素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是侦查人员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 简称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解决的是控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即证据能力问题, 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它不解决辩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辩方证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点与民事诉讼不同, 民事诉讼是原被告双方的证据都排除, 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只针对控方, 主要是针对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明笔录, 像证言笔录、口供笔录、勘验搜查笔录等等, 是以笔录为中心的。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的是宣告无效。
要从宣告无效的角度理解这种制裁方式,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刑诉法和两个证据规定是这样表述的, 实质是对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宣告无效。宣告无效是程序法独特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是一种程序性制裁。所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质是宣告无效, 具体说来有三个层次:一是行为违法, 宣告侦查行为违法;二是行为无效, 宣告侦查行为无效, 不具有法律效果;三是结果无效, 宣告行为无效以后产生的结果无效。
3. 非法证据规则有可选择的效果。
针对不同的非法证据, 可以选择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目前把非法证据排除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严重违法得来的非法证据, 要绝对排除、无条件排除, 同时产生三种后果:行为违法、行为无效、结果无效。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暴力威胁取得的证人证言要绝对排除。另一类是自由裁量的排除, 又称相对的排除, 针对的是物证, 书证。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 违法手段相对不严重, 证据稳定性较强, 不因为行为的违法而受到影响, 所以适用相对排除, 自由裁量地排除。我国刑诉法确立了两种排除规则, 第一种是针对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 第二种是针对物证、书证的相对排除。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后的一个要素就是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旦启动, 相当于被告人发动了一场诉讼, 我们称之为程序合法性之诉, 也叫司法审查之诉。这种诉有四个构成要素:第一, 本案的被告人成了“原告”;第二, 由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本案的侦查人员成了“被告”;第三, 本案的审判对象是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第四, 程序审查优先于实体审判,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旦启动, 法庭要中止审理实体问题, 临时充当程序法庭, 先解决程序问题。在哪个阶段提出, 法庭就在哪个阶段中止。这是审查程序问题的优先原则。
(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1. 适用的阶段。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 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排除非法证据。要求侦查机关自我排除非法证据不太具有现实意义。侦查的主要工作是要侦查破案, 面临的压力极大。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智商高、学历高, 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同时, 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又比较单一, 法律对侦查的要求和限制也越来越严。所以说, 刑事诉讼法只能是鼓励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 而完全依靠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则不现实。
2.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中, 要注意未来可能产生争议的几个点:
一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不是每一个案子都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只有在发生争议的时候, 笔录、情况说明解决不了的时候才需要出庭作证。所谓出现争议就是指侦查行为被指控为违法, 而且指控附有相关证据, 有具体事实情节、细节、时间、地点、人员、行为手段等。二是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三是全案的证据笔录问题。四是看守所记录的出入监所的时间表、体表检查表以及相关的诊断证明、照片等等。这些证据辩护律师有可能直接要求法官调查。
四、结语
这次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几个重大的机遇, 也提出了挑战。法律正式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 而且所获得的音像资料可以在法庭上使用。过去还要经过证据转化, 现在可以直接使用窃听、窃录来的音像资料, 这大大强化了侦查手段, 增强了公诉能力。这是一个战略机遇。但是这一次刑诉法修改也给检察工作提出了重大挑战: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司法解释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对侦查机关来说, 不仅要侦查破案, 要奋战于打击犯罪的第一战场, 将来还要面临第二战场———法庭战场。第一战场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战场, 第二战场是法治的战场。所以, 未来侦查工作确实面临着巨大压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 应该在行使权利时候能够公开、阳光、透明、有理有据, 做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楷模。
注释
1胡笳:《检察机关应对新刑诉法科技证据规定的探索与思考》, 《法治论坛》2012年第3期。
8.刑事侦查工作论文 篇八
关键词:刑事技术;刑事侦查;衔接;配合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069-02
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带来的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社会各种矛盾日益凸显,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另外,科技的迅猛发展,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自身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现象越来越明显。因此,当前的刑侦工作必须实现刑事侦查工作与刑事技术工作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破案率,有效地遏制刑事犯罪高发态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刑事技术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案件侦查和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的增强,以及应用于刑事技术方面的科学技术自身发展缓慢,基层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发挥作用面临瓶颈。
一、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的概述
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须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最轻或者最重的证据材料。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的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的衔接配合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
(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
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和留有与犯罪有关证据的地点或场所。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几乎所有刑事案件发案后,都是现场勘查人员首先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和保护,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
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
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盲目推断。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
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
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
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作案手段、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则及时将有关的信息进行传递,收集情报,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指纹、DNA等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鉴定核对,以便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
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
三、当前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的现状及瓶颈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
(一)刑事技术的现场勘查工作与刑事侦查工作。
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对现场勘查情况仅仅关心是否提取到有效的痕迹物证,特别是指纹。对现场勘查的详细情况无人过问,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
(二)刑事技术工作与刑事侦查的审查讯问工作。
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当前的工作模式下,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
(三)刑事技术工作与刑事侦查的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工作。
很多案件的侦查工作没有技术和侦查紧密结合的意识,殊不知有时也可“柳暗花明又一村”。单纯的依靠技术或单纯的依靠侦查,都可能取不到好的效果,技术员仅仅局限于现场案件的指纹比对,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缺乏与侦查员的有效沟通衔接,天长日久,案件可能会变成积案,比中的指纹也会变得毫无价值。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查、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素质”也越来越高,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另一方面,新刑诉法的出台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诉讼阶段。刑事技术人员不了解案件的诉讼情况,不利于发现刑事技术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现场勘查活动,提高刑事技术在佐证犯罪事实方面的作用。
四、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结合的发展前景
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结合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
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技能,同时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并定性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还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而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
其实,基层刑事技术受到实际工作要求以及“人、财、物”的限制,如果单纯的从技术角度寻找破案的突破口,至少短期内面临着死胡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多加强经验丰富的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交流,把侦查经验和技术经验分别带到技术上和侦查上,这样更有利于侦查工作和技术工作的快速发展。
另外笔者根据各地公安机关的现实情况,在警力允许的情况下,多把警力向一线刑侦部门倾斜,或是多加强公安派出机构同刑侦部门的警力交换,让更多派出所同志到刑侦部门锻炼。而交换到派出机构的有经验的刑侦人员将侦查破案经验带到派出机构,增强派出所在侦查破案中的堡垒作用。
总之,刑侦部门作为公安工作的尖刀,侦查工作和技术工作,一定要有机、紧密地衔接在一起,发挥整体功能。针对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制定出可行性的预防和打击方案,引进新科技、新成果、新手段和新方法,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少走弯路,少犯不必要的错误,还能培育出侦查破案的新增长点,为提高破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9.试论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篇九
[摘要]: 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主要是指可以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为侦查划定范围,指明方向,并认定犯罪。但是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时所运用的手段中仅处于次要地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有技术含量,所以应当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刑事技术的应用范围,使刑事技术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服务。
[关键词]:刑事技术侦查破案重要作用提高地位
[正文]:
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整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都有了深入发展,社会各层面的矛盾也日渐突出,这就使得新的犯罪现象开始出现和滋长。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隐秘、复杂,并且很多犯罪分子的反侦察能力大大提高,在作案时隐藏、掩盖痕迹,破坏现场销毁物证,作案后通过种种方式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与追捕,为我公安机关侦查破案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
新时期、新形势。由于新的犯罪现象所造成的影响,已经证明了以往将刑事技术仅仅作为侦查破案的辅助手段已经无法适应现阶段公安工作的要求了。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提高刑事技术的运用范围。
刑事技术,又称刑事科学技术,是为侦查和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的技术方法的总称。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依据刑事诉讼法律,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研究成果,以犯罪物证为研究对象,以揭露犯罪和为审判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而研究痕迹、物证的形成机理、变化规律以及如何利用科学技术方法来发现、显现、记录、提取、检验和鉴定痕迹、物证的一门应用学科。
刑事技术的研究对象是与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技术、记录技术、提取技术、识别技术、检验和鉴定技术,是指为实现和完成国家法律的目的和任务服务的。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事技术的研究范围和检验鉴定的对象不断扩大,在实际运用中已经形成了几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
第一,痕迹检验:即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研究
各种犯罪痕迹的形成与变化规律,以及发现、显现、提取、分析、鉴定犯罪痕迹的方法,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为侦查、起诉、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主要包括: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交通痕迹、爆炸痕迹和特殊痕迹,以及现场勘查等。
第二,文件检验又称为文检、文书检验,是指运用语言、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所涉及的可疑文书物证进行分析、鉴别、借以确定该可疑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及其与一定人的关系的技术科学。主要包括:笔迹鉴定、印刷文件检验、污损文件检验、言语识别和书写时间分析等。
第三,声像技术:通过画面和音响来表达内在含义的方法,它涉
及对语言、音响和画面加工处理,电影胶片制作和电视录像制作等技术。主要包括:刑事图像、物证检验照相、视听资料分析与处理、人像识别等。
第四,刑事化验:刑事化验又称为理化检验,是利用物理的、化
学的技术手段,采用仪器分析的方法用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和测试设备或化学物质和试验方法,对物证进行检验而获取检验结果的检验方法。其主要包括:微量物证和毒物分析两大部分。
第五,法医检验: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
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刑事科学技术。主要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理学、法医人类学、临床法医学,以及命案现场勘查等。
第六,警犬技术:警犬技术是警察机关根据警务需要,训练、使
用、管理、繁育警犬以及对警犬疾病进行防治的一种专门技术。主要包括:警犬技术概论、气味的研究和利用、警犬训练、警犬使用、警犬繁育、警犬疾病防治、警犬技术工作管理等。
第七,生物物证:生物物证就是指在经过一定的处理手段之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生物个体或群体的特征的一类物证,而该类物证基本都出自生物体。该类物证的一大特点是:均含有能够识别特定个体或群体的物质。是刑事科学技术体系中新兴的一大门类。其主要研究毛发、皮屑、血液、精液、分泌物、排泄物、部分其它组织等物证。
由于新的需要,又有了电子物证与心理测试,(电子物证:电子物证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其特征为: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客观真实性和易破坏性。这也是
刑事科学技术体系中新兴的一大门类。主要包括:计算机电子证据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等。心理测试:心理测试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测试方法,它是指通过一系列手段,将人的某些心理特征数量化,来衡量个体心理因素水平和个体心理差异的一种科学测量方法,是刑事科学技术体系中新兴的一大门类。一般心理痕迹也归为心理测试这一体系中。)这些看似庞杂的分支却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综合以上,刑事技术是一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方法和成果对刑事物证进行检验的学科。因其具有自然科学性质,又应用法学、刑法学等社会科学依法开展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战斗性。它是我国司法鉴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隶属的各分支学科内容包括有:痕迹检验学、文件检验学、法化检验学、法医检验学、刑事摄影检验学、客体气味鉴别学等。它们主要是运用物质转移和互换原理、种属鉴别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完成对物证的识别、检验和鉴定工作。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应用分子、生物学、生命科学、新材料和DNA技术、生化技术、纳米技术,形成全新的应用学科平台。物证的发现、提取技术从常量向微量、超微量方向发展。分析检验技术向分子化水平发展,精度越来越高,并且检测、记录、分析全过程由手工、半自动向全自动化转变。检验鉴定由定性更多地向定性又定量要求迈进,检验结论由经验判断概念型向统计数据归纳型转变,客观可信度大大增强。技术装备有机组合,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应用,使刑事科学技术成为科技含量密集的技术系统。刑事科学技术真正成为“科技强警”和有效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刑事技术是第一破案力。”据了解近年来,成都市公安局技术处年均勘验现场200余起,受理各类物证检验鉴定6千多件,出具鉴定书3000份。在“6.5”公交车放火案、“4.2”水污染案等重特大案件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其中,图像室的模糊图像处理技术水平全国领先;心理测试部门先后参与过“毒水饺”、宁夏石嘴山杀人焚尸案等多起公安部督办重特大案件的测试工作,对案件侦破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痕迹室直接利用大型设备在痕迹显现、指纹对比、枪弹痕迹比对以及文件、印章检验中直接侦破案件15件,在案侦中发挥重要作用60余件。指纹室去年共比对各类刑事案件1702件,抓获嫌疑人407人。DNA去年共受理案件1283件,检验材料8042份,认定嫌疑人143人,直接破获杀人案2件,破获并串并其他案件100余起。理化室受理案件检验2230余件,检验材料1万多件,在70多起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直接认定嫌疑人50余人。
2006年9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全国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大会”,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的***同志在大会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三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切实提高现场勘查能力、检验鉴定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努力实现“现场必须勘察查、质量必须保证、鉴定必须准确”的目标。
刑事技术是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它主要的作用就是运用一切科学技术和手段,通过对物证的检验鉴定,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科学依据。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依据同一认定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涉案的各种痕迹、物证就诉讼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观察、分析、判断、比较、鉴别等活动,提出可依靠的判断参考,帮助诉讼顺利进行。
物证检验鉴定是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之一,物证检验鉴定的结论是处理刑事案件的科学依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特殊的作用。特别是在侦查破案中,依据刑事技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确定案件性质提供科学依据
通常遇到的情况有三种,一种属于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案侦查;另一种属于自然现象或意外事故等,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还有一种属于谎报假案,应揭露其实是真相。因此,刑事技术中的各种勘察检验的首要任务是要查明被勘察现场的事件性质,确定发生的事件是刑事犯罪案件,还是其他性质的事件。除自然现象或意外事故外,任何事件现场都是事件行为人活动作用的结果,案件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反映了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目的和活动的情况。
第二,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分析案情提供线索
刑事犯罪案件的案情,是指与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有关的情况。所为犯罪活动情况,主要是指犯罪的时间、空间,作案的手段、方法,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实施的全过程,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以及案件的性质等情况。
分析案情既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环节,又是现场痕迹、物证检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现场痕迹、物证中储存着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情况的信息,通过对犯罪痕迹、物证的寻找、发现和分析、研究,能够再现犯罪的活动情况和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从而为分析案情提供线索。能够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确定现场犯罪痕迹,由此查明某些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实时形成的原因和状况,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第三,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重要证据
只有查清案件事实,才能正确的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但要想查明和认定案件的事实,必须依靠证据。《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现场犯罪痕迹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犯罪痕迹是犯罪人的行为作用于现场客体所形成的物证,其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真实性较强,不像人证那样容易受到人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初期的现场检验阶段,通过对痕迹、物证的分析利用,不仅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件性质和犯罪活动情况,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同时还可为现场痕迹后期的检验鉴定工作提供检材,通过科学的刑事鉴定,把鉴定结论作为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依据,在案件的审判工作中为法庭提供诉讼证据。因此,现场痕迹检验工作既是一项侦查实践活动,又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能够运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检验鉴定理论,对现场痕迹和样本痕迹的异同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揭露证实犯罪提供依据。
第四,刑事科学技术能够为串并案提供科学依据
利用电子计算机、扫描仪、录音、照相、录像等多种科学技术手段,收集、储存和积累犯罪资料,建立和扩大犯罪痕迹、物证信息库,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方法,通过查对各种痕迹、物证的档案资料,为串并案件、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技术的运用使得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效率和准确率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通过检验鉴定,事案件侦破由难变易,由繁化简,并且总结为以后的侦查破案提供了大量可借鉴的实例。不管当下的犯罪形式有多么严峻,犯罪分子有多么狡猾诡诈,只要作案,就必定会留下可发现的痕迹物证,因而更好地发挥和运用刑事技术,就能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最终被绳之以法。
10.刑事侦查工作论文 篇十
个人感言:参加工作二十二年以来,我从最初的一名运动员到从警十六年的一线刑侦民警,我和我的同事们沐风沥雨,在冰天雪地里蹲点守候走访,在夜深人静时值勤巡逻,在假日休息时值班备勤,体会着当警察的酸、甜、苦、辣、咸;体会着当一名刑侦民警的不易。但是每当一起起案件的破获看到群众满意而
归,邻里安定和谐,我就会感到十分满足和快乐,耳边也时常想起我刚从警时一位刑侦老同志对我说的话“好男儿志在刑警”,也就会更加珍惜自己的警察情份。,男,汉族,现年36岁,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现任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一处二大队主任科员、探长,二级警督。曾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个人三等功五次,并多次受到市局嘉奖。近年来,在各级组织和领导的培养教育下,该同志能识大体,顾大局,始终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清正廉洁,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出色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提高,得到领导及同志们的一致好评。
一、政治思想方面
同志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注重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热爱公安工作,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平时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信念和较强的破案能力。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时时处处注意从自己的一言一行和本职工作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学习,依法办案,能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剖析自我,在人民警察的宗旨意识、法制观念方面表现突出。
二、业务工作方面
近年来,同志先后参与重特大案件侦破工作几十起,其中在长安“5.15”特大入室抢劫、盗窃案、陕西康尔医药有限公司特大职务侵占案、长安“10.10”特大涉黑专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破获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5月15日凌晨2时许,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内发生一起特大入室抢劫案件,数名犯罪嫌疑人进入该园区陕西元坤公司厂区内,捆绑值班人员,抢走该厂价值70余万元的财物后逃走。在此之前,4月19日早6时许,该公司发现18日下午购回的6吨左右价值36万余元电解紫铜板被盗。案件发生后,省市各级领导十分重视,省公安厅厅长王锐同志、市委政法委陈广善副书记等对此案进行了批示,此案被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市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
同志当时刚从甘肃执行抓捕任务回来,案情就是命令,他主动请缨,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立即投入到侦破工作中。他到专案组后,反复到现场进行调查走访,发现这是两起典型的有预谋侵财案件,案犯对现场环境熟悉,选择目标准确,侵害目标相同,作案手段及作案人数相似,运输作案工具类似,应为一伙人所为。同志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向专案组领导建议,专案组随对两案并案侦查,并制定了工作意见。此后,同志负责五个分局十二个重点派出所摸排、窜并案工作,组里没有车辆,同志克服困难,挤公交、走路进行摸排,收集情况,在雁塔区双桥头村了解情况时,一河南籍男子提到,他的同乡,河南省上蔡县一帮人最近好像干过铜的事情,而且大部分人已回老家,只有个叫彭磊的因为其妻生孩子还没有走,同志得到此线索后,高度重视,安排专人接触此人,尽快了解彭磊等人的情况。经过侦查,6月15日下午,专案组民警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塔桥乡将“5.15”案件全部被抢物品及“4.19”案件部分赃物起获并扣押。河南的赃物起获吹响了抓捕的号角,同志带领专案组民警于当晚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1人。此时,几天没有好好休息的同志又担负起审讯的工作,这时的嫌疑人虽然被抓但侥幸心理忧在,同志攻其心理,做了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嫌疑人对先盗后抢陕西元坤公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此,并字“5.15”案告破,同志确因劳累过度住进了医院。
年底,大队接到一起领导交办案件,该案受害单位是省医药公司下属的一个经过改制的股份制公司,几百名职工面临公司倒闭的窘境。此时,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病痛的同志接到单位的电话,立即投入到工作中,经初查向领导汇报了涉案嫌疑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立案侦查。同志有理有据的立案意见很快地获得了批准,而这些意见除了他所作大量的认真细致询问,还有为吃透案内大量的财务资料所付出的艰辛努力。鉴于本案涉嫌的犯罪嫌疑人多、犯罪嫌疑人勾结把持一个部门持续犯罪的时间长的特点,为了成功的办理此案,同志建议必须讲究侦查谋略、把握好侦查节奏才能掌握案件侦查的主动权,他提出先对涉案的两名财务人员采取措施,必须同时归案,才可以保证尽快的找到突破口避免串供,为达到两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归案的目的,同志和其
他同志在冬日的拂晓前连续守候了一周,终于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措施。两名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侦查按同志提议的计划逐步展开,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经过同志和战友连续几天几夜的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不仅初步的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出了侵占的近300万元银行储蓄单,春节前,当这一部分赃款先行发还给被侵害单位后,极大地稳定了被害单位几
百名员工的情绪,也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0月,长安分局接到省、市领导批转的第十三期“陕西公安网监工作——十七大期间网上维稳专刊”,反映“长安区黑社会团伙猖獗,网民呼吁严惩”。省委书记赵乐际、省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市政法委书记、局长丁健等领导同志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组织力量认真查处,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当晚长安分局组织民警,分别在房地大厦、天德伦酒店抓获犯罪嫌疑人王小瑞、牛建普。经对其讯问,初步查明以王小瑞为首的团伙涉嫌参与三起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长安分局将案件情况汇报市局后,市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10·10”专案组,对王小瑞涉黑团伙进行彻查。
“10.10”涉黑案专案组成立后,同志接到命令参加专案工作,他到专案组后迅速熟悉了案情,在了解到有一名在押服刑人员李岩涉及该团伙一起为选举村长致人重伤的案件(该案被列为公安部督办的信访案件)后,同志主动请战担负起审讯任务,这名服刑人员因敲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当把他从监所的外役犯人中叫出带到提审室时,他离出狱的日子只剩下几个月了,对他的审讯是艰难的,同志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审讯室里一呆就是十几个小时,一直到李岩把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至此,这起公安部督办的信访案件告破。一起案件的破获并没有给同志带来太大的喜悦,他深知涉黑案件一直是公安机关侦查的难点案件,这类案件的侦查实践和案例都显不足,同志不但认真地对待分配给自己的审讯和调查任务,还以认真虚心的态度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成功案例,勇于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和侦查技能。在“10.10”案件的侦办过程中,王小瑞这名涉黑团伙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在专案组组织的多次审讯中,态度不好,赋予顽抗,使专案工作进展不大。经专案组多次会议研究决定再次组织力量审讯王小瑞,同志也被调到审查组里负责主审任务,此时,同志的父亲因为鼻窦内一动脉血管爆裂,正在忍受着鼻血稍不注意流血不止的痛苦,该同志在接到任务后急工作所急,并没有将此事告知专案组。随后他提出了合理的审讯方案,该方案也得到了专案组领导及审讯组成员的认可,在对王小瑞的审讯中,同志一马当先和参与审讯的专案组同志密切配合,经过四天三夜的艰苦审讯,使王小瑞交代了自1996年以来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且交代了以出手大方、讲义气网络了一些兄弟所做的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该案对审讯王小瑞有所突破后,经对案件的研究梳理,专案组成立了审查小组,该小组由同志负责,在此后的日子里,同志不顾自己身患高血压病,身先士卒,同审查组的同志一起没有白天黑夜的审讯了在押的多名犯罪嫌疑人,一个多月过去了,同志由于长期超负荷的工作,致使下肢肿胀,肾脏及胰腺也出现了异常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他依然坚持参加审讯,在专案组领导的劝说下,他才放下手中的工作,进行了住院治疗,在医院经过治疗各项指标刚稳定下来,同志又返回到了他的工作岗位。经过同志于全体专案同志的努力工作,查实以王小瑞为首的涉黑、恶团伙违法犯罪事实32起,其中刑事案件19起,行政案件13起,其中破获部督案件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逮捕25人,为保一方平安付出了自己艰辛的努力。
三、廉政建设方面
同志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注重学习中央及省、市有关反腐倡廉的文件精神,通过正反典型事例,不断教育提醒自己,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平时能自觉遵守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作风正派,为人诚恳,团结广泛,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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