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临床病理质控机制的意义(共2篇)
1.建立临床病理质控机制的意义 篇一
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意义
编辑:admin 时间:2011-9-25 21:09:00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指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上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这就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指明了方向。从实践的角度看,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意义重大。
一、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继承前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理念,它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也吸收了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既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管当前,又管长远;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必经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关键阶段。当前,我们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推进,我国发展又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同时生产力水平还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粗放型增长付出了过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同时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还不平衡等等。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更加注重解决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促进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更加注重资源环境的保护,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胡锦涛同志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要点之一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生态补偿机制正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生态补偿作为解决发展中引发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比较有效的环境经济管制手段,当发展带来外部环境经济时,从发展中获益一方应对他人造成的外部环境损害进行赔偿,而当一方为了保护环境放弃发展机会时,他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 它们就是正义的。” 环境,就像一块公地,很容易酿成“公地悲剧”。作为人类共同享有的自然环境,如何改变其“公地悲剧”的命运,是人类面临的迫切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生态正义的原则,实行生态补偿。另外,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也存在生态不公的问题,不仅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管理服务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且存在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的转移趋势。作为环境弱势群体的农村,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发达地区援助和补偿落后地区,维护生态安全。通过人与人的和谐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同维护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建设和谐社会。
三、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三者内涵不同而又联系密切。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所必须坚持的前提和不可缺少的保证。目前我国生态环
境问题严重,环境承载能力弱,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例子屡屡见于报端。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让那些生态环境的受益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有利于唤醒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比如,党中央提出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国头等大事来抓,同时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之一。温家宝同志强调要毫不松懈地加强生态环保工作,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李克强同志提出实行“以奖促治”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以后,仅2008年中央财政就安排近5亿元,用于700个村镇,特别对一批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村庄进行了重点支持,但是与全国近70万个村庄总数相比,这700个村还是杯水车薪。改善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是关键。可以说,没有农村环境质量的改善,就没有农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国家全面的小康。因此,除了中央要加大投入以外,还需要各级政府负起责任,配套增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投入,尤其要增加农村生态补偿资金的投入,并建立相应机制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四、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党中央作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任务。之后,党中央多次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行研究部署。在2010年初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深刻阐述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提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攻方向和重点内容。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从资源环境角度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突破资源环境制约、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迫切要求。我国长期形成的主要依靠物质投入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向世界承诺,到2020年,我国的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到45%。这进一步表明了我国优化经济结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面对越来越突出的环境问题和日益紧张的能源供应,我国只有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才能有效突破资源环境瓶颈制约,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在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和有利位置。
五、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加快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建设生态省是我国一些省级政府为适应新的形势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目前,我国已有海南、黑龙江、吉林、福建、江苏、浙江、山东、广西、安徽、四川等14个省(市、区)开展生态省建设,500多个市(县、区)开展了生态市(县、区)创建工作。比如,福建省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在加快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并于2002年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设想,现在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要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生态优美之区”。省委八届十次全会通过的《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制定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持续推进生态省建设”。生态省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设生态省就是要全面提高福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全省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这就要立足现有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基础条件,经过20年的努力奋斗,把福建建设成为生态效益型经济发达、城乡人居环境优美舒适、自然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环境全面优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经济繁荣、山川秀美、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省份。目前,福建生态补偿的建立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从推进生态省建设的角度看,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与必要。
六、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切实履行国际环境责任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环保上要与国际社会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把环境保护纳入了中国“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框架体系,并对中国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做出庄严的承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推出了多项旨在保护全球自然生态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包括《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等。作为缔约国,我国有责任把所承诺的国际义务纳入国内各项生态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特别是国际环境公约所规定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和程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政治经济的众多领域,尤其是在国际贸易方面,生态化设计、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等成为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也有必要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使我国尽快适应当前环境保护进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并成为全球政治、经济热点的新形势,适应贸易与环境的新变化,以及满足我国统筹两个大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需要。当前,对我国而言,特别要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大国,物种资源十分丰富,但是正面临生物种类加速减少的严峻形势。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加强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十分重要,责任重大,这是件既影响当代的发展,又关系子孙后代福祉的大事。
作者:龚高健 张燕清
来源:《福建理论学习》2011年第8期
2.建立临床病理质控机制的意义 篇二
[关键词]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
一、林业生态概述
林业建设具有很强的经济外部性。当前,我国的林业发展正处在由采伐木材为主向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为主的转折时期,随着六大林业工程的蓬勃开展,林业建设的生态补偿被提上曰程。
森林资源不仅向人们提供木材、纤维、燃料、维生素和药物等多种产品,更重要的是维持了地球生命支持系统,即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储炭吐氧、减轻自然灾害、调价气候、孕育和保存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以及具有医疗保健、陶冶情操、旅游休憩等社会功能。过去,在资源无价、环境无价的观念指导下,森林的生态效益未能进入市场,致使生态资本受损。
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应是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指标和参数,不同研究结果出现很大的差异;有些搬用国外的标准,与我国社会经济现状脱节,出现以天文数字计的生态效益和无人买单的矛盾现象;同时,现行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以GDP为基础的经济核算的制度以及干部考核标准制约了以科学为基础的生态补偿,而且,巨大的生态赤字和有限的国力支撑决定了生态补偿只能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
二、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存在的不足
1.机制不活
现在的保护补偿基本上全靠国家财政,不但没有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而且许多地方产生了依赖思想。生态保护补偿不能单靠==补贴,要建立补偿制度,健全补偿途径,完善补偿网络。
2.后劲不足
要变“输血型”补偿为“造血型”补偿,寻找生态与经济、社会的结合点,采取有利于综合发挥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措施,积极发展生态产业,使补偿区做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实现三者共赢。
3.科研基础薄弱
森林、湿地具有巨大的生态效益,但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生态补偿。
4.补助标准“一刀切”,政策不稳
补助应按坡耕地的土地产出率(单产)和农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将中西部划分为几个大区和亚区,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补偿标准。当然,还可根据区内的平均水平,细分补偿级;另外,在分区的基础上,分林种、草种、树种、配置方式确定种苗补助标准体系,并考虑农民育苗的管护费用。
5.生态学效益与现行经济、社会条件缺乏有机的结合,使得生态补偿难以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决策之中。
6.森林保护与发展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薄弱
生态环境的优化要靠发展来解决,以发展来促保护,以发展来促建设。森林资源的保护要解决贫困问题,在补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变“输血型”补偿为“造血型”补偿,关注补偿地区的发展问题,使有限的资金更加有效,最终实现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人类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
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1.加快建立“环境财政”
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推动矿山生态恢复与土地整理相结合,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采取“以能代赈”等措施,通过货币帮助或实物补贴,大力支持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等非植物可再生燃能源,来保证“休樵还植”,以解决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燃能问题。
2.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
增收生态补偿税,开征新的环境税,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将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税,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通过税收杠杆把资源开采使用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同时,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税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3.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融资体制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形成多方并举,合力推进。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积极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努力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格局。
4.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
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他们的稀缺程度,可达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双重效应,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下转第163页)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完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水资源取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5.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
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生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为此,必须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应尽快制订《可持续发展法》、《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法》等,对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全局性的战略部署,对西部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科学、系统的安排。同时修订《环境保护法》,使其更加关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完善环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规,把生态补偿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6.确定西部生态补偿重点,突破领域
生态补偿点多面广,任务艰巨。西部生态保护与建设亟需在一些领域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推动生态补偿发展。应按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以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和生态脆弱区为重点,把生态补偿纳入“十一五”规划,加强规划引导,提出各类生态补偿问题的优先次序及其实施步骤,抓紧研究制定比较完整的的生态补偿政策。
7.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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