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文书(14篇)
1.司法鉴定文书 篇一
一、申明定章
定章规定有很强的司法效力, 但是, 由于时间久远和新律法形式的大量出现等原因, 原有定章容易向具文的方向发展, 但定章仍然适用, 因此, 针对现实案件颁行通行, 重申原有定章规定的有效。有的定章申明于拟刑之时, 由于案情的种种特殊, 在律例的征引时, 未引本律例, 而是引用他律征引比附, 减轻了原来定章的适用性。所以, 要申明原有定章。如道光五年 (1825) “贡举非其人”的礼部通行:徐晋抄袭幸而得中, 原判因其自首而减其罪, 保留监生的身份[3], 但是, 原有定章中, 例有“抄录旧文幸中者本生斥革”专条, 虽然是自首, 但是罪情的性质和程度, 不容不按“贡举非其人”原例科断, 如果别引他律比附减等, 使原有定章成为具文。通过通行的颁行, 而申明原有定章, 维护了律法的地位和效用。有的定章申明并非是因为征引比附定拟造成原有定章适用性的削弱, 而是由于定例实施“日久玩生”, 对现实问题处理的效力有所松动, 故此, 申明定章, 以维护原有律法的地位和效力。如道光十年 (1830) 广西道御史奏准“举用有过官吏”的通行:已革刑书周载呈控宗人府供事杨文祥一案[3]。“举用有过官吏”中有条例规定, 各部院经承向例于五年役满即应饬令回籍, 但是, 现实的状况却是书吏役满后, 大都潜留京中, 回籍之人不过十之一二, 还有冒籍复捐, 违法作弊, 原有定章在这些京吏面前形同虚设, 由已革刑书周载呈控宗人府供事杨文祥一案中牵引出来的任松宇、庞瑛、蔡绳祖三名书吏即是例证。因此, 广西道御史奏请旨饬各部院, 严格稽查役满不退的书吏, 申明按照原有定章办理。
二、释疑申议
在科断案件之时, 律例的征引并非易事, 尤其是例无专条之案, 需要征引比附, 所引之例孰轻孰重, 并在例上加减, 使案件与情理归于“允协”。因此, 在援引律例尚存疑虑之时, 向上奏请, 主管部门定拟之后, 颁行通行, 申明其意。如道光十三年 (1833) 由江西道御史奏请补出治罪专条所颁行的“举用有过官吏”通行, “本非大、宛两县籍贯, 捏称土著之民, 地方官朦胧出结, 该吏及承行胥吏严加治罪”[3]。书吏冒籍是律例中的重要科罚, 乾隆、道光年间, 对此问题均专门有所讨论并定议条例, 而此等案件自应“查照人户以籍为定及书役冒籍冒名各律例”定断。实际上, 江西道御史并非对律例一无所知而随意武断奏请, 其出发点是针对当时书吏冒籍和百姓赴京保留离任地方官日益严重的现象而提出来的, 其所司针砭时弊, 亦属应尽之责。而颁行的通行对该御史所奏“应毋庸议”的原因, 也是从其职责的角度出发的, 向来有语“律不可轻删, 例不可轻增”, 主要是因为律例有限而案情无限, 不能因一事而立一例, “律令既定, 遵守不易, 非大不便不可轻议增改, 况物情万有不齐, 焉能事事定一条例”[4]。况且, 律法有限而律意无尽, “今之条奏者, 或见律文未备, 妄思以意补之, 不知古人用心较今人尤精, 其不可及者, 正在疏节阔目, 使人比引之余, 时时得其意于言外”[5]。因此, 颁布通行, 毋庸补出治罪专条。
三、酌办循引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会涉及很多现实具体的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斟酌当时情理办理, 而所形成的成式, 可以为其他同样案件循引。如“贡举非其人”的通行, 咸丰五年 (1855) 二月十六日, 吏部议御史唐壬森条陈有关科场关节请厘剔弊端之折[6]。确实在科场大考, 最容易出现交通关节之弊, 投送诗片也是一种表现形式, 无论以师门之谊为借口, 还是以亲友之情为事端, 都不应该以此来暗通关节, 酌办的结果是禁止投送, 因此, 在考试之前, 通行禁止投送, 以防患于未然, 此则通行所定, 为其他同类案件所循仿, 以儆效尤。
四、创立新例
在清代后期律例之中, 新条例纂入律典的情况很少, 那么, 办理新的案件时, 经过言官大吏的陈奏, 旧有的例文已经被酌改, 而形成新例又尚未纂入条例, 就以颁行通行的形式来保证政策制度的实施,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道光七年 (1827) 直隶总督那彦成裁汰通省挂名书役核实查办令通谕直省的通行, 那彦成奏裁汰通省挂名书役之事[3]。这则通行针对衙门挂名更役过多的问题而颁行, 吏役远远超过原有额数是清代一大弊政, 直隶革除吏役竟有一万三千九百余名之多, 山东州县差役大县多至一千余名, 小县亦多至数百名, 吏役不仅有俸给, 而且可以免一定的赋税, 更有甚者, 他们有的营私乱法、鱼肉乡民。因此, 根除这样庞大数量的冗役不能仅仅靠律法的刑罚, 还应该从源头上清理, 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定额, 编立卯簿, 具报该省督抚, 责成严察, 再出现此种情况则根据刑罚严惩, 并以此广之。这种通行在法规体系中虽然没有律例长久时效, 但实际上有条例的作用, 只是尚未纂入而已。
摘要:通行是清代刑案经过主管部门的题奏, 获得君主的批准, 以刑部名义颁行各省, 作为科断刑罚案件时重要的法律根据, 是清代司法文书的重要表现形式。通行作为律例重要的补充形式, 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效力。
关键词:清代,司法文书,通行
参考文献
[1]官修.清高宗实录.卷214[Z].中华书局, 1985.
[2]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六[M].民国沈寄簃先生遗书本.
[3]祝庆祺.刑案汇览.卷七[M].清道光棠樾慎思堂刻本.
[4]熊学鹏.请慎改律令疏.卷四十六[A].皇清奏议[C].民国影印本.
[5]袁枚.小仓山房文集.卷十五[M].清乾隆刻增修本.
2.司法鉴定文书 篇二
模糊语言,是指自然语言中带有模糊性,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的语言。它不同于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存在歧义的语言。这里的“模糊”是与“具体明确”相对而言的。与含糊不清的语言相比,它是明确的,具有定向的明确性;与精确语言相比,它是模糊的,具有伸缩性、概括性和抽象性。
一、使用模糊语言的原因
(一)客观事物是彼此关联的,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
语言要标记客观世界就必须对其进行划分,这种分割会造成词义间边界的模糊不清。如在时间观念上,清晨、傍晚,其时段不尽分明;在年龄段上,少年、中年、青年、老年所表达的年龄范围是模糊的。还有,用词义表达客观世界是经过抽象概括的,人们对客观对象类属的边界、性态的把握也存在不确定性。这些就构成了人们对客观事物、现实生活认识的不确定,进入到司法文书的写作中,其语言必然会表现出模糊性。
(二)部分词语本身具有表意的模糊性。
客观事物的模糊性决定了记载和表现它的物质外壳——模糊语言的产生和存在。词语表意的模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物的可变性带来的语义的可变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词义范围扩大,由原来的清楚单一,变得内容不能确定了。“曝光”原指照相底片或感光纸在一定条件下感光,现在常用来比喻秘密的事情当众暴露或公开,如“领导干部住房用车情况曝光”“非法交易曝光”等;二是词义本身的不确定性,即表述的范围、性质、状态等的不确定,如“十分”“非常”“严肃”等都难以找出具体的界限;三是时间、数量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词义的不确定性。如“近来”“最近一段时期”“大多数”“个别”“左右”等。
(三)司法活动本身的需要。
司法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其本身带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作为以反映司法活动为主要对象的司法文书,有时精确的词语不能准确表述动态的司法活动,模糊词语则有这方面的表意功能。如“鉴于被告人庞××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中的“较好”“一定”“积极”的要求很难定量化、精确化,而且随着公务活动的展开,这里的标准也会有一定的变化,这些只能用模糊词语来表达。
二、模糊语言的作用
(一)使表述更为简洁、严密。
司法文书写作必须要就事谈事,有极强的针对性,言简意骇,如一份起诉书里这样写“被告人……确已构成受贿罪,系本案从犯,归案后能坦白交待部分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酌情从轻处罚。”坦白的犯罪事实有哪些,应如何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尽列出来,一则影响到行文的简洁,二则有越权之嫌。“部分”一词如果去掉,表述就很不周严。所以用模糊语言来概括这些情形,就做到了简洁而不粗疏,周密而不繁冗,能够全面兼顾。
(二)便于表达处于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人和事物及一些不确定的事项。
现实生活中,人和事物总是处于发展变化过程中,用精确的语言难以反映出过程的发展变化。如“通缉令”中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时,通常用“身高1.60米左右,身材偏瘦,瘦长脸……”因为人的外貌形态是处于变化中的,用模糊语言表述,显得更为周全、得体。
还有,司法文书中的时间、地点,作为叙述七要素中的重要因素,在精确性上有着严格地要求。但案件发生和发展往往是错综复杂的,这些要素有时并不确定,无法用精确语言来表达。如案件发生时间、被害人死亡时间,作案的第一现场或第二现场等,因种种复杂因素的限制,只能用模糊语言来表述。如“×年×月×日上午十时左右”、“犯罪第一现场在×桥头南30米一带”等。
(三)便于表述那些无须或者不便精确表述的事物和现象。
如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机密、反动言论、丑恶现象的内容,如果用精确语言表述或具体描述,就会产生负面影响或副作用,有伤风化或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对这类事物或现象就无需作具体、精确的表述,而采用模糊语言和模糊表述却是可行的。例如某省人民检察院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不正确判决提出了抗诉,在申述抗诉理由时说:“被告人孙××走上犯罪道路不是偶然的。他从调戏妇女、说下流话,发展到对女职工耍流氓,拦路抢劫,拦路强奸妇女。”这里用模糊语言“下流话”、“耍流氓”来表述无须具体、精确表述的丑恶现象,既达到了揭露被告人目的,又避免了有伤风化和产生副作用。
三、如何正确把握公文中的模糊语言
模糊语言在公文写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但这些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滥用模糊语言,在使用模糊语言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忌含混不清,模棱两可,避免产生歧义。公文写作中的模糊语言不等于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令人费解。含糊是指语言表述不清,歧义横生,令人难解。模糊在表述上是清楚的,只是有不确定的语义而已,应注意区别含糊语言与模糊语言的界限。
(二)慎用绝对化的词语。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模糊语言有弹性大、有余地的优势,所以在使用如“完全”“彻底”“必须”等绝对化的语言时,除了有时需用绝对化词语,以表示态度坚决外,其余时候应留有余地。
(三)要准确把握模糊语言使用的具体语境。孤立地看待某一词语并无高下优劣之分,难以说明妥与不妥,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方能判断。司法文书写作中该不该使用模糊语言、多大程度上使用模糊语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文件的制作机关及其目的等等,总的原则是使其和谐恰切。如,虽然我们前面说过,由于种种复杂的因素,案件的时间和地点可能无法精确表述,但像“盗窃车辆的可能是王××”、“刘××大约在1997年8月开始收受贿赂”等模糊判断,可都是司法文书写作的大忌。
总之,语言的运用要为文章内容服务,在司法文书中使用模糊语的目的,不在于模糊语所显示的异彩给人以美的享受,而是为了有利于办理公务。在该用模糊语的地方,恰当地使用模糊语,方能发挥模糊语言的特殊的表述功能。
3.司法鉴定文书 篇三
文件名称
司法鉴定意见书 数量 3 鉴定文书编号
×××司鉴[20××]痕迹鉴字第2936号 签收地点
××××司法鉴定中心 签发人
何梅娜或者周毛丹 签收人
委托单位联系人 对鉴定文书及
鉴定材料有无异议
无(必须要委托单位的盖章以示以收到)送
达
方
式
自取
签名
日期
邮寄
单号
投递日期 完结日期向后推迟 1-2 天 注:
1、以上司法鉴定文书经本人签字核对无误。
4.打印文书鉴定 篇四
复印机、打印机、打字机等已广泛运用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开始对制作文书的打印机进行认定,打印文书鉴定。对打字机、打印机、复印机的分析鉴定活动,现在刚开始起步不久,一般只能够进行种属认定,只有在较为特殊的条件下,才能够作同一认定。
在复印机鉴定中,通过导体(感光鼓)如光导体对光谱的敏感性等特征、光导直径、墨粉特证、纸张特征、显影定影方式、分纸方式、稿台方式、缩放功能以及分离机产生得特征等,可以对复印机的种类进行种属认定。通过复印件所反映出的污斑、白圈等特征,分离机构所表现出的特征,以及复印机局部故障在复印件上表现的复印颜色模糊、顶端错位等特征,可以对复印机进行同一认定,鉴定材料《打印文书鉴定》。如果在鉴定之前对复印机进行了修理,或对部分零件作了更换,这些特征可能会失去鉴定价值。不过,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通过大量与嫌疑检材同期复印的材料作为笔对样本,仍然可以对复印机作同一认定。
目前,使用的打印机主要有针式打印机、喷墨式打印机和激光打印机。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打印机,因其结构不同、使用过程中的磨损不同以及在维修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特点,打印机打印出的文书特征也有所不同。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对打印机的同一认定相对其他文书物证的鉴定还是较为困难的,因为即使是同中打印机如果使用不同的程序,打印出来的效果也不一样。所以,对打印机一般只能做种属认定。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针式打印机出现了断针,可以对打印机作同一认定。在对打印机进行鉴定时,需提取打印机及其打印的文书样本,与嫌疑文书样本进行比对。打印文书一般会反映出打字人的个人习惯特点。
5.文秘文书档案鉴定工作 篇五
1、需鉴定数量浩大。
1进馆档案质量不高。由于种种原因,档案界一直对馆藏量津津乐道,衡量档案馆的规模以及达标升级,馆藏量均为主要条件之一,丰富馆藏成为各档案馆追求的主要目标。在增加馆藏之际,一些不具进馆价值的档案也悄然入馆。因此,档案馆需要鉴定的已不仅仅是到期档案,还有大部分冠以长期、永久之名,却无实际保存价值的档案。
2档案馆未做到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鉴定工作,导致需要鉴定的档案与日俱增。在库房不紧张的情况下,鉴定工作并不十分迫切,况且鉴定工作费时费力,又难见成效,因此档案馆未将鉴定工作放到应有位置,致使鉴定负担越来越重。
2、鉴定程序复杂。
目前,档案采取的是案卷装订的.方法,分厚卷皮及子母卷小卷皮 两种。具体鉴定时,卷中若有不符合保管期限的文件,处理手续十分繁琐:
1拆卷。将不需要继续留存的文件剔出,并在卷内文件目录上注明;如剔除文件较多,则需要重新抄写卷内文件目录,然后再重新组卷。
2调整档号。保管期限的调整、案卷的变化,需要重新编排档号才能保证管理和利用。
3调整检索工具。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都需作相应调整、更改。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操作,令工作人员望而却步。
3、鉴定标准难以掌握。
文书档案的鉴定,不同于专业档案,如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5、15、25、永久等几个级别,期限划分得较明确,鉴定时便于操作。文书档案内容庞杂,涉及面广,价值不易确定,在鉴定时困难较大。目前,鉴定标准依据的是1987年颁布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此保管期限表虽在多年的文书档案立卷、接收、鉴定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践证明,在保管期限的划分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不便于鉴定人员操作,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开展。
解决的对策有:
1、注重进馆质量,少一些无价值档案进馆。从某种义上讲,档案在进馆之前,已多次涉及到鉴定工作。一是档案室人员在立卷、确定保管期限时的筛选、鉴定;二是档案指导部门定期对案卷质量检查时涉及到鉴定;三是档案馆接收之前对案卷进行的检查。在这三个鉴定环节中,立卷鉴定环节是确保案卷质量的关键,档案局馆的指导、检查是进一步保障。因此为保证档案进馆质量,应提高立卷人员业务素质,在立卷环节就使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在指导检查环节,应将案卷质量作为重点之一,及时监督立卷人员改正问题;在档案馆接收前的检查环节,更应当注重档案内在质量,特别是保管期限划分正确与否,将无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解决在进馆之前。
2、改进立卷方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传统的立卷方式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不利于档案的鉴定上文已有所涉及 。改革立卷方式,便于文书档案的立卷、接收、鉴定,已是势在必行。以件为单位组卷并辅助以计算机管理的立卷方法,虽处于尝试阶段,仅其便于随时剔除无保存价值文件的优势就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立卷方式在鉴定时,如剔除某份文件,可不必考虑拆卷这一棘手问题。另外,利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在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调整时,可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工具的调整、删改,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3、改革现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便于鉴定操作。当前鉴定工件依据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存在诸多对鉴定工作不利之处,应进行必要的改革。一是调整不合理的保管期限,如原保管期限表中,组织关系介绍信、下级报送文件、上级下发文件、提案类等文件,保管期限划分偏高,进馆后多数无人问津,占据了库房,又为鉴定工作增添了负担。二是从档案馆角度制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如果仅从一个单位角度划定保管期限,必然会导致档案馆各全宗档案的重复,影响档案鉴定工作。如干部任免、各类审批表、下级单位报送的年度以上的报表等,涉及单位都要移交进馆。这些问题如不在立卷划定保管期限时解决,进馆后依靠档案馆鉴定剔除,难度相当大。三是保管期限划定尽量明确。只有短期、长期、永久界定保管期限,在鉴定时不易掌握。如长期为16-50年,跨越年度如此之大,令鉴定人员无所适从。
6.司法鉴定文书 篇六
(一)贪污罪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从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界定可以看出,贪污罪的犯罪手段主要为侵吞、窃取和骗取;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受国家机关等委托进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内涵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鉴定活动。贪污案件调查中司法会计鉴定的要求及诉讼意义主要体现在确认某单位会计处理的含义和正确性;确认某项经营业务的经营损益额; 确认某单位某时点现金应结存额与实际结存额是否相符; 确认某银行某客户的账户贷方发生额的真实性;确认某证券资金账户所列某期间的证券交易损益额;确认某单位会计报表的项目数字是否正确。
二、基于不同变量的统计与分析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为选取样本的来源,以“司法会计鉴定”、“贪污”案由为搜索核心关键词,选取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以下简称涉鉴贪污案件) 裁判文书,并采用“司法鉴定”、“判决书”、“裁定书”等为辅助关键词,以得出不同类型的分析比较结果。经过对无关裁判文书和重复裁判文书的剔除,本文最终确定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裁判文书的数量为108例。
(一)基于省份的地理分布统计分析由图1可以看出,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分布最多的省份是福建分析省份分布的前十位则可以看出,事实上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数量与案发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非密切相关,如分布前十位的省份中,福建和安徽2013年的地区生产总值分列我国第11位和第14位,这两个省份贪污案件数量的多发性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完全匹配。进一步观测可以发现,集中在前三位的福建(22例)、广西(16例)、云南(10例)的案件数量占了全部有效裁判文书108例的接近一半,结合对这几个省份的情况进一步分析,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三个省份的刑事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占了绝对比例。 从表1可以看出,福建、广西和云南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类别绝大部分集中于刑事案件,而在这些刑事案件中, 贪污案由又占据了至少1/3的比例。而作为对比省份的吉林,本身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刑事案件在所有案件中的比例就很低,贪污案件的绝对数量自然很少(0例)。因此,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贪污案件的地理分布事实上是与刑事案件的分布密切相关的。
(2) 司法会计鉴定在三个省份中具备了专业和人员优势。《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于贪污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所属的技鉴部门在司法会计鉴定方面就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个省份中,除广西和云南分别有2例司法会计鉴定由社会中介机构(司法鉴定中心或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其他全部由检察院的技鉴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使得司法会计鉴定在这三个省份具备了更佳的专业优势和人员优势, 其业务上的可行性也就随之提高,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司法会计鉴定在这三个省份贪污案件侦办过程中的运用。
(二)基于被告身份的统计分析按照被告的身份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将被告划分为以下类别:
(1)对涉鉴贪污案件被告为村干部的统计分析。涉鉴贪污案件的被告数量的1/3为村干部,整体来看,这与我国一贯重视三农问题,不断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和各种款项补贴密切相关,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城镇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也就涌现出越来越多土地补偿款的贪污案件,这些都造就了村干部成为贪污 “主力军”的大背景。具体到本文涉及的裁判文书而言,村干部涉及贪污案件如此之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村干部在所在村庄几乎都是“一言堂”,对涉及的资金往来拥有绝对话语权;村干部往往文化水平不高,对资金核算不明就里,对财务会计问题漠然视之;由于长期同居一村,村干部之间的联系更紧密,更容易互相串通,截留国家补助、 补偿款,从而导致财务会计问题的发生。
(2)对涉鉴贪污案件被告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的统计分析。本文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人员划分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员工三个层级,之所以这样划分,是考虑到不同主体、不同层级的人员在贪污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涉案数量则远超过普通员工和负责人的涉案数量。经过对涉鉴贪污案件的逐个分析,形成以上情形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比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单位资金有更大的权限。在涉鉴贪污案件中,几乎每个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都对单位资金具有支配权,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经手国家各种补偿款或补助款,本身就给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贪污提供了作案动机。
第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类型是资金收付,与国有企业相比明显单一,这就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员工提供了作案环境,由于资金收付业务的集中,行政事业单位员工有更多的机会采取虚列支出和少计收入、套取国家款项的手段进行贪污犯罪。
(三)基于鉴定机构类别的统计分析从本文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裁判文书样本看,目前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机构有不同的称谓,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中心等。上述鉴定机构除了检察机关内设的技鉴部门之外,其他均为社会鉴定机构。检察院内设技鉴部门侦办的涉鉴贪污案件70例,占所有有效案件的81%,明显体现出了检察院在涉鉴贪污案件中的绝对主力地位。
其他社会鉴定机构包括了前文所述的会计师事务所(4例)、司法会计鉴定所(5例)、司法鉴定所(4例)、司法鉴定中心(3例)、司法会计中心(1例)等,其中,除1例的司法鉴定中心是由高校(华东政法大学)设立,其余12例的社会鉴定机构全部为企业法人单位,且业务范围全部包含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符合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资格。
(四)基于司法会计鉴定结果的质证程序与鉴定人是否出庭的统计分析108例裁判文书中,92例明确表述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16例裁判文书中没有质证的相关表述。在92例有质证表述的裁判文书中,22例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异议率(本文所指的异议率是指异议数量占总数量之比)达到24%。从持有异议的内容看, 主要包括:(1)对鉴定程序有异议(3例)。异议主要针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而提出;(2) 对鉴定意见的金额有异议(15例)。异议主要针对鉴定意见得出的金额有误而提出;(3)对鉴定依据有异议(4例)。异议主要针对鉴定依据的完整性、运用检材的客观性、与其他已有证据的关联性而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在经过质证的92例裁判文书中,却没有1例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表述。根据以上持有异议的内容,如果说对鉴定程序有异议还可以借助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予以驳回和否定异议,那么对鉴定意见的金额异议和鉴定依据异议,如果没有鉴定人出庭作证,事实上就违背了程序法律。特别是对鉴定意见的金额异议,由于财务数据构成了财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而财务数据是由鉴定人计算所得,其计算依据的资料是否适当、计算标准和过程是否科学等问题,只能由鉴定人亲自出庭才可能解释清楚,因而此类异议情形中法庭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
上述情形还集中反映了审判机关目前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的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多达16例的裁判文书中都没有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表述,这就无法排除那些不经质证便采信鉴定意见的情形。此外,由于质证不足导致二审、再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比例大大提高。
(五)基于异议是否进行了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统计分析当事人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22例样本中,没有1例进行了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通过对审理法院异议处理结果的进一步分析,发现导致未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原因主要包括:审理法院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和结果符合客观情况,对提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意见不予采信;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当事人由于鉴定成本等因素,主动放弃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六)基于审理法院是否采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统计分析在全部108例样本中,106例司法会计意见被审理法院采信,2例未被审理法院采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率高达98%,而没有采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比例不到2%。
极高的采信率,有两种可能的原因: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较高,法院的采信率也随之较高;部分法院不重视鉴定意见的质证,以及鉴定人零出庭,也可能说明了这种高采信率是由法院盲目采信导致的。逐条分析2例未被审理法院采信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主要包括两方面情形,即鉴定依据不完整和检材运用不客观。
三、贪污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应用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规则总体来讲, 应当尽快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规则,统一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在108例裁判文书中,不乏超范围鉴定的案例,如刑事案件“张曼华等人贪污、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黔威刑初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为:经鉴定,本案张曼华、李章先等人虚开发票列支贪污款项354982.00元。”该鉴定意见明显界定了被告人的“贪污”性质,而“贪污”的界定只能有审理法院的法官才能够做出,最终该鉴定意见被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只有建立了真正规范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和标准,才能避免诸如超范围鉴定、程序不规范等容易导致异议的事项。
(二)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区域分布研究就本文的观测结果而言,对于福建、广西、云南这类涉鉴贪污案件分布大省,应当着重细化分析其司法会计鉴定及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检验等工作的规范程度,找出常见的问题并予以改进。在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的过程中,也应当着重参考以上省份的鉴定经验和教训,同样,司法会计鉴定程序规则和标准体系初步建成后,也应当着重观察其在以上省份的应用情况。
(三)加大对涉嫌贪污案件的贪污主体与贪污方式的研究力度从本文的分析结果看,除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国有企业人员之外,大量村干部涉嫌贪污并定罪的涉鉴案件值得重点关注,除了从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层面规范完善国家各种补助、补偿款的拨付机制和程序,并对村干部予以有效约束之外,如何加强广大农村地区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强化村干部的财务观念和责任意识,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肯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通过本文分析发现的行政事业单位员工贪污案件高发的现象,尤其需要相关制度的约束。
7.不要语文书 篇七
叶老说过,教材无非是个例子!然而,在教学中,一些教师却不是用教材当“例子”,当“凭借”,而是过多地分析、讲解、灌输,硬生生把门充满生气和灵性的语文课,搞成沉闷、单调、乏味、枯燥的样子。
对着这本薄薄的语文书,我常常想我们是不是可以放弃它?
不要语文书,我会带上张报纸或本杂志,向学生推荐一些美文,一起来学。或和学生谈谈国内外的大事等等,开阔开阔眼界。课堂内外到处都是语文。
不要语文书,我会让学生去浏览一丰富的网页,看看曹操墓、品品三国、聊聊诸葛。放开眼光,看看世界因为网络的出现,已经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如果还是死守着传统来教学语文,那真是跳不出语文了。时代的发展给我们语文教师提供了更广阔的天地。
不要语文书,我会和学生一道去阶梯教室观看部感人的电影。电影里面有着人性最原始的剖析,爱恨情仇贪怨嗔痴,国家兴亡侠骨柔肠,交错纵横中,我们可以让学生看到人性百态,悟到生命的真谛。
不要语文书,我会带着学生读笑话、神话或寓言,小小的文字里蕴含着大大的人生哲理。学生的经历毕竟浅薄,而通过这些简单易懂的文字作品,懵懂的心开始有了些许关于人生的浅淡的轮廓。
不要语文书,我还是会好好地将《伯牙绝弦》教上一个星期,我知道,那种人生苦短、知音难寻的痛苦与无奈,那种伯牙为知音子期破琴绝弦的凄惨情感,是需要师生共同“静下心来细细品味”的。
不要语文书,我会把课堂变成温馨愉悦的儿童乐土,让每一个孩子都找到好学生的感觉,并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学习的需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兴趣,最大限度地开拓学生的潜能、智慧。
不要语文书,我会坐在电视机前和学生一块收看新闻联播。语文是教人说话写文章表达自己意见的课程,根本不需要太多说教的文章,而事实上很多说教性的文章并没有起到任何教育的作用,整天的大道理,只会让学生反感。也许一场精彩的体育比赛,个国际意外事件更能鼓起学生的爱国热情。
什么时候没有了语文书,课堂也就成了乐园,学校必将成为孩子们最幸福的天堂。
8.2010司法文书具体案例 篇八
写作要求:格式正确,文书各项要素完整,相关论证合理充分。
1、根据下列案情,写作一份不起诉决定书。(40分)
2007年3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县小学教师魏某(女,31岁,1995年毕业于延边师范中专学校,汉族,吉林省某县人,住该县小学教工楼3-2),在上课时由于该校三年级学生小李多次未按时完成作业,魏某用一直径1.5厘米的木棍敲击小李的左手,致小李左手肿大,医生诊断为小指骨折。小李的父亲老李(34岁,汉族,农民,吉林省某县人,住该县某村)当天下午找到学校,要求学校承担医药费,并要求魏某道歉。魏某带学校的教导主任严某主动找到老李承认好心办了坏事,并愿意承担小李的医药费,希望老李不要再闹了,否则会打烂自己的饭碗。老李借机向魏某提出再要5万元赔偿,否则就要上告到教委,后经协调,魏某支付给老李2万元,老李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上告。3月15日,教委就魏某体罚学生一事做了最后决定:魏某停职查看,全县通报。魏某认为老李拿了钱还要闹不守信用,遂以老李涉嫌敲诈勒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县公安局经依法侦查查明上述事实,相关证据如下:证人严某的证言;老李写的保证书。4月1日对老李执行刑事拘留,4月2日对老李执行逮捕,4月5日以老李涉嫌敲诈勒索罪向该县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该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查明上述事实,但认为老李虽然借孩子受伤为由,胁迫魏某交付2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老李做出不起诉决定。
2、根据下面案情写作一份民事判决书。(60分)
周红燕(又名周洪宴),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接龙村8组13号。宋远贵,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厨师,住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村11组。周宋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2001年生一子取名宋一凡,2003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但二人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宋于2003年出走贵阳打工,周为搞好关系于2004年到贵阳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周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宋一凡一直与周的父母一起生活。
周遂以离婚纠纷向重庆市黔江区法院起诉,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生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红燕被告宋远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宋一凡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远贵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其起诉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务工期间认识、恋爱并同居,2001年农历6月20日生一子取名宋一凡,因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宋一凡一直随原告的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VCD机一台,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从2004年以来,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从事厨师职业,原、被告相聚时间较少,逐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照片,简阳市禾丰镇接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关系,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宋一凡长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红燕与被告宋远贵离婚。
二、婚生子宋一凡随原告周红燕生活。
三、共同财产VCD机一台归原告周红燕所有。
9.司法鉴定文书 篇九
4单项选择题
第1题 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争议的问题提交仲裁机构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是()。
A、仲裁协议书
B、仲裁委托代理协议
C、仲裁担保书
D、仲裁申请书
答案:A
第2题 仲裁被申请方对仲裁申请的仲裁申请书予以答复和辩驳的法律文书是()。
A、仲裁答辩词
B、仲裁答辩书
C、民事答辩状
D、仲裁答辩状
答案:B
第3题 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
A、应当是书面的B、可以是口头的C、应当是书面或口头均可
D、事前是无法达成的答案:A
第4题 仲裁调解书的效力与()相同。
A、民事判决书
B、民事裁定书
C、仲裁裁决书
D、民事调解书
答案:C
第5题 共同财产共有人之间就各共有人应获财产份额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A、财产分割协议
B、财产约定协议
C、财产赠与协议
D、财产保全申请书
答案:A
第6题 供需双方为商品、物资的交易,明确互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是(A、加工承揽合同
B、购销合同
C、货物运输合同。)
D、财产租赁合同
答案:B
第7题 我国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商品交换的协议是()。
A、中外来料加工合同
B、中外补偿贸易合同
C、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D、购销合同
答案:C
第8题 律师向咨询者提交的对某项法律问题予以答询的法律文书是()。
A、合同审查意见书
B、法律建议书
C、法律咨询书
D、法律意见书
答案:C
第9题 律师代书遗嘱属于()。
A、口头遗嘱
B、文字遗嘱
C、录音遗嘱
D、自书遗嘱
答案:B
第10题 刑事案件文书中适用法律的理由,应侧重在()等关键问题上展开说理。
A、认定事实
B、解释法律规范
C、定罪和量刑
D、定罪
答案:C
多项选择题
第11题 代理词按照案件性质,主要分为()。
A、民事代理词
B、行政代理词
C、刑事自诉代理词
D、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E、被告代理词
答案:A|B|C|D
第12题 诉讼代理人作出下列行为时,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A、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B、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C、进行和解
D、提起反诉
E、上诉
答案:A|B|C|D|E
第13题 辩护词是律师接受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委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针对()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文书。
A、刑事自诉状
B、答辩状
C、反诉状
D、起诉书
E、公诉意见书
答案:A|D|E
第14题 合同依据其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合同、企业经营管理合同以及劳动劳务输出合同。下列合同属于企业经营管理合同的有()。
A、电力供用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承揽合同
D、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E、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答案:D|E
第15题 下列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A、律师
B、当事人的近亲属
C、有关的社会团体
D、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E、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答案:A|B|C|D|E
第16题 下列有关公证书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给予证明的法律文书
B、有的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C、除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以外,人民法院都应直接作为证据采用或交付执行
D、公证书中,不应写收取公证费数
E、公证书的内容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答案:A|B|C|D|E
判断题
第17题 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争议的问题提交仲裁机构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
书是仲裁协议书。()
答案:正确
第18题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是行政复议申请书。()
答案:正确
第19题 民事上诉状和刑事上诉状以及行政上诉状论述上诉理由方法的共同特点是具有针对性 具有驳辩性。()
答案:正确
第20题 民事答辩状的理由一般主要针对对方诉状的三方面问题:针对其不实之词进行反驳;针对其举证错误进行反驳;针对对方理由论证的错误进行反驳。()
10.老师的语文书 篇十
五(1)中队(扬帆中队)
尹佳俐:班级就是我们的家,在老师妈妈的关爱下,我们这群天真烂漫的孩子们正在茁壮成长。
包泽原:我们的中队像一艘迎风破浪的赛艇,哪怕遇到再猛烈的劲风逆浪,也会齐心协力到达胜利的彼岸。
刘诗语:我们中队是一个团结友爱的大家庭,同学们互相帮助、互相关心、亲如一家。
大队辅导员:黄宏佼
中队辅导员:陈 萍
中 队 长:包泽原
副 中 队 长:尹佳俐
学 习 委 员:刘诗语
卫 生 委 员:高洪悦
宣 传 委 员:汪子玄
文 艺 委 员:钱昱伶
体 育 委 员:王 梓
有天早上,我像往常一样高高兴兴地来到学校,打开书包拿出作业,然后又去找语文书。咦,语文书怎么不见了!“哎呀!完蛋了!”我迅速回忆,昨天……今天……“哎呀,怎么就想不起来呢?”我一个人自言自语,焦急万分,犹如热锅上的蚂蚁。我把书包翻个底朝天,把书倒出来找,可就是找不到语文书。
随着一阵高跟鞋有节奏的“嗒嗒嗒”声,陈老师出现在门口。她的到来,使我更加坐立不安了。大家都在认真早读,只有我一个人在找语文书……
“尹佳俐,你怎么啦?有什么事吗?”
陈老师的声音还算温柔,可我不敢抬头,低声说:“呃,我的语文书不见了。”
陈老师并未责怪我,居然冲我笑了笑,走到讲台前,拿来了她的语文书:“下次可要注意了,我的语文书先借给你用。”
我低垂着头,轻声说:“谢谢,谢谢陈老师!”
11.司法鉴定文书 篇十一
因此, 各国国家及地区都采取法律的形式对司法文书送达进行了规定和要求。为提高送达效率, 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 电子送达作为新型的送达方式被列举在了其中。本文试对美国、德国域外电子送达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借此希望能对中国电子送达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司法文书域外电子送达的法律接受
在涉外案件逐年增多的情况下, 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效率低, 成功率不高。传统的送达方式各有其不足之处:直接送达成本高, 耗费大量额外人力、时间和交通成本;留置送达条件高, 司法实践中由于所在单位的代表没有法定义务, 往往不愿到场见证, 致使送达无法进行;邮寄送达不规范, 没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在工作中如果没有要求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回执上填写证件号码, 就不能确保受送达人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提供收到文书的证明;公告送达不具体,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公告文本和公告载体做出具体规定。相较而言, 电子送达司法文件效率高, 送达方式便捷, 可以节省大量宝贵人力、财力和时间, 其拥有传统送达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和特点。所以合理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对于提高司法文书送达效率是非常关键的。在1996年4月11日, 英国皇室法院后座法庭所属分庭 (the Queen's Bench Division of the Royal Courts of Justice) 的Newmam法官授权伦敦Schilling&Lom公司的律师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外送达法庭指令的案件, 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的第一个通过电子方式完成送达的案例以来, 这就标志着电子送达这一新型送达手段的正式诞生。客观看来, 电子送达的出现和发展也是全球步入网络时代的必然趋势, 因此也很快得到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承认。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1996年便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对数据电文的签字, 原件确认、收讫以及收发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都进行了规范, 向世界贡献了一套被国际上公认的并被各国 (地区) 法律部门作为制定相关法律内容参考的规范的法律规则, 在英国的《民事诉讼规则》中第6.2条对关于域外司法文书送达的8种送达方式进行了规定, “传真和其他通讯电子方式”在其中作为第五种方式被列举在其中, 从而令电子送达的形式得到法律认可。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53-1条则规定, “诉讼文书, 得以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之”也确立了电子送达在台湾司法系统中的合法性。2000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1348号《欧盟成员国间民商事司法和司法外文书送达条例》 (其后简称《欧盟送达条例》) 是部旨在加速司法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的条例, 意图是要在那些负责文书传送与负责送达的人员或机关间建立更加直接的途径。在《欧盟送达条例》中第二部分司法文书送达的文书传送中规定了, 前提为文书内容真实且内容易读, 司法文书以及其他任何文件的传输都可以选择以适当地方式传递。
在我国, 首次肯定电子送达法律文件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 其中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1条第1款 (3) 项目规定了传真和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的合法性, 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电子送达进行了认可。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在第87条新增了关于法院对于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作为送达方式的规定。又一次肯定了电子送达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而且对送达日期上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为电子送达的使用和推广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由此, 我认为,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方式在未来有可能受到世界各国更大的推广和重用, 成为司法文书送达的高效、便捷、价廉的代表形式。
二、司法文书域外电子送达的途径
域外送达是具有严格属地性要求, 并且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方式, 在被送达国家不同意的前提下不允许向他国任何人或者单位实施送达行为。
因此域外司法文书送达不能仅仅从一个国家本身的法律规定出发, 还要结合送达目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 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的域外司法文书电子送达
作为最早开始关注域外司法文书国际间送达的海牙国际司法会议, 自1969年2月《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的公约》 (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 生效以来, 该公约被认为是在司法文书送达领域内对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的最完备的公约。
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2条的要求, 缔约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作为负责接收其他缔约国的司法文件。公约第5条规定被请求国中央机关可以采用三种方式进行送达, 其中包括授权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可以根据被请求国自身的法律来选取合适的送达方式;在不和被请求国产生法律抵触的前提下, 申请这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特殊方式进行送达;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前提下, 也可以将文书在收件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送达。《海牙送达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作为送达的方式以外, 还有6种可行的送达方式。
综上, 《海牙送达条约》第11条对送达途径采取了开放的态度, 而依据《海牙送达条约》第5条, 如果缔约国本国的法律上规定了电子送达的适用性, 则电子送达可以被认可为可行的送达方式, 则可以在域外送达中采用电子送达。
我国除了以《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为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以外, 还依据35个已经生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目前中国还没有加入含有法院裁决的承认以及执行内容的海牙公约, 因此这一项合作主要是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进行的。双边条约司法协助还对国内法律咨询, 交流法律信息进行规定。根据司法部的资料显示, 自2010年开始被中央机关处理的各类司法协助请求平均每年总数在3100件以上。这3100余件司法协助请求中约98%的请求为文书送达请求, 调查取证请求平均50件左右, 判决承认与执行请求每年5件左右。司法协助请求涉及的国家包括《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的各国成员, 以及与我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各国。合作比较多的对象包括美国、德国、俄罗斯、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在《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中, 对于“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途径”的解释, 第6条第2款规定,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 且为《关于向外国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 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规定的规定办理。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优先于《海牙送达公约》适用的顺序。
(二) 代表国家的域外司法文书电子送达
1. 美国域外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立法概况
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制度在美国由成文法和判例法这两部分构成, 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美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 并规定对《海牙送达公约》的内容不做保留的接受, 使得该公约在美国的各州和联邦法院中使用, 成为美国和其他缔约国在进行文书域外送达时的首要依据。
从实践来看, 拉斯维加斯的一家经营酒店和娱乐场所的公司作为原告对哥斯达黎加的一家从事网上博彩业务的公司注册有“RI-O”标记的域名提出上诉。Rio案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首次确认对美国域外当事人采取电子邮件进行送达的判例。该案由于被告注册的网站上没有留有有效的地址进行送达, 而紧急之下唯一能联系的地址是被告留在广告和网站上的电子邮件地址, 因此地区法院同意对被告以邮件的形式送达司法文书。案件之后, 被告就电子邮件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3月20日, 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做出历史性的判决, 判定电子邮件从此符合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美国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的规定, 电子邮件送达方式被认为符合宪法。
2. 德国域外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立法概况
跟美国这样的英美法系的国家不同, 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主导者。德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 在诉讼中的主导者是法官, 并且作为司法职权之一, 送达的唯一主体就是法院。《德国民事诉讼法》也对传真和电子文档的送达形式进行了规定。对于可以凭借受领证书送达的相同人群同样也可以通过传真来送达诉讼文书。传真中应当标注“凭受领证书送达”的字样。寄回受领证书的时候也可以同样采取传真的方式, 每次的传签名是必不可少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以电子送达为形式的时候, 必须满足前提条件是文书的内容要储存在数据器上, 并且电子文档必须加密以防无权人的查看。对于受送达的受领证书, 则可以以任意的电子文档、传真或书面进行。
(三) 中国法上的域外司法文书电子送达
我国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础依据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截止到2014年8月的35个已经生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和需要, 确立了将双边条约和国际条约相互结合的法律体系。国内法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 规定了八种送达方法, 概括来说就是:条约送达, 外交送达, 使领馆送达, 诉讼代理人送达, 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 业务代表人送达, 邮寄送达及直接送达, 传真, 电子邮件送达, 多种方式送达。
国际条约方面, 我国于1991年3月2日签署了《海牙送达条约》, 该公约于1992年1月1日起生效, 成为对中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同时我国对《海牙送达条约》第8条、第10条、第15条、第16条作出了保留声明。对《海牙送达公约》第8条第1款所规定的, 缔约国门都有权以外交人员或者领事的途径将文书以无约束的条件下进行送达。我国声明反对在我国境内使用《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规定的3种替代送达方式, 我国将送达视为一项司法行为, 对第8条和第10条规定的保留规定是为了维护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对《海牙送达公约》第15条第1款关于被告如未出庭有详细的规定, 必须在传票或司法类似文书在确定交付被告以后, 才能做出缺席的判决。我国对缺席判决的处理是传递文书起6个月, 依然未收到送达证明的则可以进行判决, 以平衡原告和被告的利益。
三、司法文书域外电子送达实践的问题
电子送达的只是数字信号, 目前只适宜送达一般诉讼文书, 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 做出的终局结论, 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认定, 具有权威性, 且一般需要长期保存, 有些在执行阶段仍需要出示, 一般不宜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另外, 由于电子送达存在不稳定和可篡改的危险, 也是电子送达排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考量原因。信息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硬件设备、服务器运行、病毒侵扰等, 在传输中文书可能会受到破坏、内容会被更改或并未到达受送达人信息系统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进行电子送达必须注意两点: (1) 必须是“适当”的送达方式, 该送达方式不能违反受送达人所在国的禁止性规定, 否则判决是不可能得到其所在过的承认和执行的, 还有可能涉及侵犯他国主权的问题。 (2) 如果适用其他方式送达, 必须确认受送达人已收悉。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仅笼统规定电子送达可以作为送达方式, 但是, 对电子送达程序如何启动、送达回证如何证明、送达不能证明责任的承担等法律问题, 均缺乏具体细致的规定。此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对电子送达的回执问题进行了规定, 然而在新型的电子送达实践中, 由于受送达人与人民法院之间仅仅通过电子数据送达系统进行联系, 因此并不能取得传统送达方式中的书面签章或者邮局回执。在此种情形下, 为了确保电子送达这一程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在确保受送达人“确认收悉”的情况下, 还必须将虚拟性的电子数据送达回执固定并生成出来, 而这正是我国法院系统目前推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过程中必然要遇到的一个障碍。
对此, 国外已经有一些成熟的法律实践可供借鉴。关于电子送达的回执问题, 随着电子技术的进步, 对电子媒介发送信息的追踪和证明能力也相应增强了。美国在线 (America Online) 就提供追踪服务, 只要信息的收到者实际阅读了邮件, 它就会向发送者回传一个信号。美国邮政 (The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在1997年也启用了电子邮戳服务。该服务允许电子邮件的发送人使用邮政局所提供的公共密匙先加密再发送, 当信息的收到者对信息解密阅读时, 系统会自动返回已接受的信息。根据法律规定的“确认收悉”受送达人收到并阅读了文件的事实是必须通过科技手段加以证明的, 这个前提条件是在使用电子送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四、结语
电子送达是随着电子通信技术发展而衍生出来的新型送达方式, 是法律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结合的产物, 其快捷、方便、低碳环保、价廉等优点是传统的送达方式所不及的, 新民事诉讼法在全国法院进行了深入实践探索后将电子送达列举作为正式的送达方式, 是顺应时代的行为, 应该充分肯定。但是不容忽视的是, 确认收悉的规则和信息安全依然是电子送达要突破的瓶颈。随着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通信已然成为了大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多法域多法系更多地相互协助, 相互借鉴, 才能更深层面的完善域外司法文书送达, 甚至最终推动了国际民商事司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曾朝晖.《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 2013 (13) .
[2]吴雪平.域外网上送达—以民事诉讼为视角.2013年重庆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向明华.域外“送达难”困局之破解[J].法学家, 2012 (6) :137-143.
[4]张淑钿.美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制度的新发展[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 2008 (1) .
[5]何其生.域外电子送达第一案及其思考[J].法学, 2005 (3) :125-128.
12.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纠错校对系统 篇十二
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纠错系统一、产品概述
本软件依据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文书样式,兼顾各地法院实际情况,运用北大法意独创的文书智能分析引擎,对各级法院裁判文书进行信息完整性、格式规范性、逻辑一致性、法律依据准确性、等信息项进行全面校验,提示错误或存疑的地方,提供有权威来源的修改意见,并能够将制作完成的文书按照标准样式进行自动排版保存、同时具有自动附法律条文功能、自动生成后续类文书。
二、产品特色
1、技术先进:运用高端专业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及智能分析引擎技术、校验规则引擎技术、错误标引技术,严谨、高效地检查裁判文书各个信息项部分内容。
2、专业性强:在法律条文引用方面作用明显,包括对法条的错引、多引、漏引等情况的排查,并且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检查文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原理与法律规范。
3、易用性高:以WORD为主界面,会文字编辑即会操作本软件。
4、实用性好:提供裁判文书校对的辅助功能,包括自动排版、自动附加法律条文、自动生成后续法律文书等功能。
三、用户价值
业务价值:
1、有效地消除文书格式和内容上的差错。
2、大幅减轻承办法官文书校对工作负担。管理价值:
1、减少分管领导文书质量审核的精力投入。
2、保障实施裁判文书全样本质量评查。
垂询电话:***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四、功能介绍
(一)校验文书瑕疵(1)信息完整性校验
检查裁判文书中应写明的信息是否写明、不应书写的信息是否书写冗余。例如: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信息,漏写或少写(只写年或年月),均会提示修改。(2)格式规范性校验
检查裁判文书是否严格遵循样式规定的表述规范。例如:检查“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的文字表述,如不规范则提示修改。(3)逻辑一致性校验
检查裁判文书不同段落之间、同一案件多个文书之间的同一信息项是否一致;不同信息项之间是否符合逻辑。
例如:案件由来部分的审判组织类型和文书尾部的审判人员、裁判时间和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时间之间是否符合逻辑;以及涉诉金额是否符合常识逻辑等。(4)法律依据准确性校验
检查裁判文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包括法律依据与案由、结案方式、量刑情节、量刑幅度是否对应;法律依据引用顺序、名称、条款表述是否规范、引用法规是否存在,文书中直接引用的法条文字内容是否准确。
(二)人名分析
系统自动提取文书中的所有人名,对应列出人名在文书中出现的次数和相应的诉讼地位。在出现同音人名或人名文字包含时,系统会进行分组提示。
文书中的同一人名对应的诉讼地位有多个并且存在法理冲突时,系统会给予提示。
(三)拼写检查
采用了目前国内最先进的应用于出版新闻编辑行业的错别字校对技术,并结合司法文书文字性错误的特征和规律,进行文书错别字的检查与提示,并提供正确的参考。提示为错别字的结果非常精确,不像其他校对软件提示几十处错误实际上只有一两处是错误甚至完全没有错误。
该错别字库可实时更新。
系统还可检查和提示文书中断行、日期、数字、标点及序号书写不规范的情形。
垂询电话:***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四)文书后附带引用法律条文的自动生成
系统可根据裁判要旨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自动生成对应的法规名称和条款内容,并添加到裁判文书的尾部之后。
(五)自动排版
系统对导入的文书,按照文书标准样式自动调整文书的格式,包括文书各个部分的字体、字号、字间距、行间距、文字位置、分页、页码、页边距等。本软件默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标准样式设置文书格式,各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本院样式标准重新设置文书保存样式。
(六)文书筛选与合并
系统对导入文书进行自动筛选,对需要校验的文书自动导入,其他文书不导入。不管文件如何命名,系统能够从文书内容中分析出属于同一案件不同审级的文书并将其合并为同一案件。比如,“张三盗窃案”一审法院判决书、二审法院裁定书导入系统后,系统会自动识别,并将两个文书自动合并到“张三盗窃案”之下。
(七)裁判后续文书自动生成
裁判文书签发后,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财产执行表、送达回证、报送上(抗)诉案件函等相关文书均能够自动生成。
垂询电话:***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具体操作实例如下图
一、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级文书之间的信息一致性校验
垂询电话:***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垂询电话:***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垂询电话:***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垂询电话:***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13.司法鉴定文书 篇十三
法律文书是法律的具体应用和体现,是实施法律或保障有效实施法律的文字载体和重要工具,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各项法律活动能否正常进行或是否能够顺利开展。然而,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经常会发现许多法律文书制作不够规范,表达不够准确,大大地削弱了文书本身的法律效力。
一、结构和内容方面的问题
法律文书是一个具有广阔涵义的概念,对于这一概念,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出不同的类别,即按照文书的具体功能、文书的制作方式、文书的制作主体、文书的行文体式等进行分类。不管怎样进行类别的划分,法律文书都离不开其自身的特点,也就是任何文书都要按照其内容和结构方面的要求,严格地依据法律进行规范的文书制作。但是,在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在结构和内容方面依然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通过具体事例来进行分析:
1.遗漏事项。许多法律文书都要在文书首部书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如在书写犯罪嫌疑人身份事项时,要求包含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等。逐一地写清楚这些内容,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写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遗漏事项的问题。举例如下:
某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性别×,××岁,身份证号220302×××,×× 省××市人,××族,文化程度××,居住地点××省 ××市××街××号,在某年某月因涉嫌×××罪被逮捕。”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经历,起诉意见书中这部分内容可以不写,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文书中只提到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时间,而没有写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时间。
某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省××市人,文化程度××,居住地点××省××市××街××号。××年××月××日被捕。”现在押。这一判决书只写了被告人的被捕时间和现在押,并没有写明被告人在何时被拘留、现押在何处等相关内容,对被告人身份事项交代得不够具体、全面。根据国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在被告人身份事项中应该明确地写出“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押处所”,因此,凡是被告人被拘留、逮捕,都要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日期。
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判决结果的书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因犯×××罪,判处有期(无期、死刑)徒刑××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万元(没收个人资产)。”这份刑事判决书中对判决结果的表述就不规范。根据国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凡是判决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判处的刑罚之后标明刑期的起止日期,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还要折抵刑期。因此,上诉案例应该表述为:“……判决如下:被告人×××,因犯×××罪,判处有期(无期、死刑)徒刑××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并没收财产人民币 ×××万元(没收个人资产)。”
2.表述多余。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这份民事判决书中对合议庭的组成上表述多余,因为在每份判决书的结尾都会有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署名,所以,在首部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书写。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刑事裁定书的表述明显欠缺规范,根据国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就可以了,再做多余的书写是没有必要的。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根据国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在裁定书中,如果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未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应当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改成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语言文字方面的问题
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是很高的,在写作中要做到严肃认真、精确无误。制作法律文书的时候,一定要正确地运用法律的专业术语,避免华丽辞藻和方言土语;在书写过程中,要使语句结构完整、言简意赅,避免经常出现重复的现象。
1.使用语言要严肃认真。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上事实,有××市监狱侦查科的证实材料同改犯×××以及狱警×××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其中“同改犯”这一词就属于生词,不符合法律中的用语习惯,正确的表达应该为“同监罪犯”。
2.使用语言要精确无误。××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五、合同继续履行;
六、放弃仲裁反申请事项……”在这一调节协议中,内容的书写缺少主语,会导致义务人及权利人产生模糊的认识,应该在书写中把相应的主语加入进去。
三、引证法律条款方面的问题
在制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对法律和法规的引用。在引证的时候,要有针对性地引用最为适合本案的法律条款;要在引用中确保法律含义的准确性;要对引用的法律按照顺序进行。但是,在法律文书进行法律条款的引证时,经常会出现法律空缺、法律不准、法律残缺、法律倒置和法律无效的问题发生。例如:
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满释放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盗窃10起,盗窃获得财物总价值约三万人民币。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只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对被告人×××进行了惩处。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并且数额巨大,又系累犯,在判决书中除了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64条以外,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进行惩处。由此可见,在制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应该认真地审查案件,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防止出现引用法律不准而出现失去针对性的问题。
某市×××区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06条规定,判决如下……”该判决书是针对一审决定而进行的再审所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在进行判决时,需要共同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05条第一款和第206条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如果单从第206条上进行引用,会导致文书写作不全面。由此可见,在引证法律时要注意其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不能随心所欲和习惯办事。
四、总结
14.唐代进谏文书浅析 篇十四
唐朝建立于一个农民起义的大动乱之后。唐太宗以隋为鉴, 积极听取群臣进谏, 并定有“论隋日”, 重视历史经验, 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 成功地恢复了经历隋末战乱创伤的经济恢复与发展, 开创了中国封建史上的伟大盛世———贞观之治。
在我国帝王中, 唐太宗是最善于纳谏的。唐太宗以隋炀帝拒谏饰非以致国亡家灭为鉴, 鼓励群臣犯颜直谏。所以, 贞观时期谏臣满廷, 向唐太宗进谏有文记载的不下三十人, 其中魏征尤为突出, 唐太宗曾评价魏征“所谏前后二百余事, 皆称朕意”[2]。也正是因为唐太宗的虚怀纳谏、后世统治者的学习, 大臣们的直言进谏, 才使得唐代的进谏文书形成了其独特的语言风格, , 且在数量上也相当可观并对当时及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名称种类
唐代进谏文书的名称种类主要有:一、“疏”, 如魏征《谏太宗十思疏》, 马周《陈时政疏》, 李德裕《谏免进盘绦缭绫疏》。二、“书”, 如陈子昂《谏灵驾入京书》。三、说, 如张说《谏止幸三阳宫说》。四、“状”, 如陆贽《奉天请罢琼林大盈二库状》。五、“表”, 如韩愈《论佛骨表》。
二、内容格式
唐代进谏文书的内容格式多种多样。开头:魏征的谏文中一般以“臣闻××”、“臣观××”, 马周“臣历睹前代××”, 结尾部分一般以“伏愿陛下××”等套用语来表达谏言能够得到皇帝的采纳的愿望和对皇帝的敬意。而魏征的上疏结尾多是就事论事, “故王天下, 理国家”[3]也有“臣诚愚鄙, 不达事机, 略举所见十条, 辄以上闻圣听。伏愿陛下采臣狂瞽之言, 参以刍荛之议, 冀千虑一得, 兖职有补, 则死生之年, 甘从斧钺。”此类非常诚恳的谦词用语, 但却不同于“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这样的套语, 很容易看出魏征的言语中非常诚恳的态度和急切的真情, 在严格工整的公务文书中却能打动人。
到了武则天时期, 谏文开头使用的更加夸张的谦敬用语更加频繁, “草莽臣”、“顿首”、“冒死”等, 例如陈子昂在他的《谏灵驾入京书》中以“梓州射洪县草莽愚臣子昂, 谨顿首冒死献书阙下。臣闻××”开头以呈谏言。但也不全然, 张说在给武后的《谏止幸三阳宫说》中并未以类似的夸张的谦敬用语开头, 但是在最后仍以“轻触天威, 伏地待罪”[4]结尾。
唐太宗鼓励犯颜直谏, 武后虽也继承了这一政策精神但却因为女权政治不能被天下所有人所接受而有所忌讳。这也是造成前后两个时期进谏文书中谦敬用语的使用不同的一个原因。
到了宪宗时期进谏文书典型的有韩愈的《论佛骨表》以“臣某言××”开头, 以“佛如有灵, 能作祸祟, 凡有殃咎, 宜加臣身, 上天鉴临, 臣不怨悔。无任感激恳悃之至, 谨奉表以闻。臣某诚惶诚恐”[5]结尾。
总体来说, 唐代的进谏文书的内容格式, 呈现一种大同小异的现象, 总的格式框架未被打破, 但在框架下又随时代和作者的个人因素而不同。
三、语言文风
对于上述论事, 唐太宗反对用浮华的文体, 主张用词理切直的文体。贞观初, 太宗谓监修国史房玄龄曰:“比前见、后汉史载杨雄《甘泉》、《羽猎》, 司马相如《子虚》、《上林》, 班固《两都》等赋, 此既文体浮华, 无益劝诫, 何假书之史策?其有上书论事, 词理切直, 可裨于政理者, 朕从与不从皆需备载。”[6]因为唐太宗的这种改革使得当时的公文文风逐渐趋向朴直实用, 进谏类文书尤甚。加上, 后来武后玄宗等统治者的直言奖励政策的鼓励, 唐代的进谏文书一改浮华骈丽之风皆呈现文风朴直的面貌。所以唐代的进谏文书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 语言较浅显, 说理性强, 结构层次清晰合理。例如《谏太宗十思疏》有条理的呈上了十剂针对唐太宗渐生骄奢的良药。元稹在《陈时事疏》中直言不讳, 先指出现况继而向宪宗提出十大建议以表谏议。
其次多用典故, 多用典故的原因在于隋朝在农民起义中覆灭, 给唐朝统治者敲响了警钟。唐太宗怕亡国, 大臣以隋朝亡国为鉴, 积极上疏。谏文中常见以“孔子曰”、“子曰”、“《书》曰”举例说情表理, 以增强谏言的说服力。多以古代明君“尧、舜、禹”勉励君主, 并希望君主以亡国之例“隋、秦”为戒, 励精图治。
第三, 文理结合。闵庚尧在书中评价陈子昂的公文:思路开阔, 文词雄辩, 善于把事、理、情融为一体, 既有政治家的眼光, 又兼有文学家的气度。[7]这些特点不是陈子昂独有, 唐代的公文大家, 杰出的政治家所作的公文都具有骈散结合、明快易读、立意高远、文采斐然、讲究实用的特点。他们都兼具文学家与政治家的风范。且看张说的《谏止幸三阳宫疏》“不可止之理三”:“池亭奇巧, 诱掖上心, 削峦起观, 竭流涨海, 俯贯地脉, 仰出云路, 易山川之气, 夺农桑之土, 延木石, 运斧斤, 山谷连声, 春夏不辍。劝陛下作此者, 岂正人耶?《诗》云:‘人亦劳止, 汔可小康。’”在说理时的文词可谓为文俊丽, 用思精密但又不失实用本意。
四、文书功效
既是公务文书, 写作的起点与归宿当然都是实用性。那么, 唐代的这些进谏文书到底起到了什么样的使用功效呢?
唐太宗所以能被历代史家称为“英明”皇帝的根本原因, 就在于他能虚心求谏和择官用人。而魏征《谏言》的核心, 归纳起来也恰好是人君应该如何纳谏和怎样用人两条。[8]魏征在写给唐太宗《论君子小人疏》中指出太宗“好善而不甚择人, 疾恶而未能远佞”的问题, 并提出“君子扬人之善, 小人讦人之恶。闻恶必信, 则小人之道长矣;闻善或疑, 则君子之道消矣”的观点。唐太宗基本上是按照魏征的谏言精神来择官用人的。也正因此太宗才能得到许多文武奇才。贞观十一年唐太宗欲兴建“飞山宫”, 魏征运用隋炀帝“驱天下以从欲, 罄万物而自奉”的亡国教训, 纣王、秦二世“焚鹿台之宝衣, 毁阿房之广殿”[9]的典故上疏进谏。唐太宗虚心采纳了魏征的谏议, 立即停止了修建“飞山宫”。此外, 魏征上太宗的《理狱听谏书》中提出“凡立法者, 非以司民短, 而诛过误也”的观点, 谏议太宗“尊德理”、“卑刑罚”。魏征的这个观点和他主张的“赏宜从重, 罚宜从轻”的“教化”思想相一致, 并在实践中被证实对唐王朝的稳定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除了魏征, 唐太宗身边还有一位相似的谏臣, 马周。贞观十一年, 马周以“古今帝王兴衰的历史教训, 提醒太宗, 不要过分使用民力, 时刻注意不要奢纵”[10]立意写了《陈时政疏》, 充分论述了“黎庶怨叛”“其国无不即灭”的道理, 以大量历史事实, 论证了历史的兴亡缘由, 批评了当时统治者不够关心百姓疾苦, 贵族子弟“持恩骄矜”的特权作风。对于马周的这篇上疏, 太宗不仅“称善”, 而且闻过则改。“太宗曰:‘近令造小随身器物, 不愿百姓遂有嗟怨, 此则朕之过误。’乃命停之。”[11]
德宗时期, 陆贽针对德宗在奉天设的藏贡品的库以其文质兼备的语言和说理呈上《奉天请罢琼林大盈二库状》劝德宗废除两库。全文首先论述了天子不应积财的道理, 接着说明大难未平, 军情民心不稳, 危机四伏的现状。又进一步指出国难当头, 君主应与军民同甘共苦, 并指出二库必然引起危机的原因。最后敦促德宗改过散财, 即刻废除二库。此篇上疏谏言也得到了德宗的采纳, 并废除了两库。在当时可谓是在稳定国家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宝历年间, 唐敬宗勒令浙西造银盘子妆具, 不久又令浙西献纳罗纱锦缎及缭绫一千匹。对地方官来说, 取得统治者的欢心是飞黄腾达的良机, 对有些人来说是求之不得的, 但李德裕认为假若满足皇帝的无理要求, 必然要加重人民的负担, 不顾自己可能会惹怒敬宗上疏《谏免进盘绦缭绫疏》, 谏免缭绫。[12]“…又奉诏旨令织定罗纱锦缎及可幅盘绦缭绫一千匹。伏读诏书, 倍增惶灼。…况玄鹅天马, 蹙豹盘绦, 文采珍奇, 只合圣躬自服。今所织千匹, 费用至多, 在臣愚诚, 亦所未谕。昔汉文帝衣戈绨之衣, 元帝罢轻纤之服, 仁德慈俭, 至今称之。伏乞陛下, 近览太宗、玄宗之容纳, 远思汉文孝元之恭已, 以臣前表宣示群众, 酌臣当道物力所宜, 更赐节减, 则海隅苍生, 无不受赐。臣不胜恳切兢惶之至。”唐敬宗看过此疏后, 接受了李德裕的谏言, “其缭绫罢进”[13]。给浙西人民减免了沉重的负担。
以上所举的几乎都是得到君主采纳, 谏言本身有一定成效的。但是唐代谏言无数, 未被采纳甚至给进谏者个人招来祸患的也有很多, 他们敢于冒死直谏, 为了劝勉君主、天下苍生的命运不计个人利益得失, 甚至不顾个人生命安危, 书写华丽的篇章, 为历史和后人留下永不磨灭的瑰宝。陈子昂的《谏灵驾入京书》虽非扭转乾坤之巨作, 却在文章自身的文学性上取得巨大成就。《谏灵驾入京书》, 虽然是一篇议论时政的谏文, 但是就文学性而言, 它却以其激扬文字掀开了唐初文章复古的一种渴望, 以至后来深刻影响到韩柳的古文运动。张说的《谏止幸三阳宫说》, 也同样未得到武后的采纳, 但其文笔却是文质兼备, 漂亮非常, 成为后世公文写作的典范。韩愈的《论佛骨表》不仅没有得到宪宗的采纳反而因此触怒宪宗, 几至被杀, 被贬为潮州刺史。但是“本文在语言上采用散体, 朴实流畅, 给人以清新之感, 这是本文写作上最大的成功之处…无疑是在公文写作领域里所进行的一种改革。”[14]为以后的公文散体化树立了榜样。
总之, 唐代的进谏文书无论是在政治上产生的功效还是文学性方面的创新与成就都是非常显著的, 这些进谏文书不仅辅助了数代君王的统治, 造福了天下百姓, 推动了历史的发展, 在公文文体的改革与发展上也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与推动作用。
唐代的进谏文书是整个公务文书发展史上一盏辉煌而耀眼的明灯, 它对唐朝及唐以后的历史发展都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学习研究唐代这个繁荣强盛的朝代里对当时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的进谏类文书对当代公文的研究、改革与发展及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与价值。
摘要:进谏文书属于奏议类公文文种, 奏议类文书是我国封建社会臣僚和百姓向皇帝进言时使用文书的统称。唐代是一个从秦汉以来在经济, 政治, 文化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发展的朝代, 在政治上出现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唐朝全盛时在文化、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都达到了很高的成就, 是中国历史上的盛世之一, 也是当时世界的强国之一。唐朝的强盛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国家统一稳定, 更在于统治集团的开明政策。这便直接关系到唐代的进谏类文书, 研究此课题就是想通过实际分析, 总结出唐代进谏类文书的一些种类、特点、功效等, 更好的帮助对公务文书的学习和积极促进现世公文文书的发展。
关键词:进谏文书,文质兼具,实用功效
参考文献
[1]胡元德.古代公文文体流变述论[M].扬州:广陵书社, 2012.
[2]吴兢.葛景春, 张弦生注译.贞观政要:卷第二[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 2005.
[3][6][9][11]吴兢.贞观政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78.
[4]刘昫, 等.旧唐书:张说传.谏止幸三阳宫说[M].北京:中华书局, 1975.
[5]韩愈.论佛骨表[M]//韩愈.韩昌黎全集:卷二十二:进学解, 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 2009.
[7][10][14]闽庚尧.中国古代公文简史[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 1988.
[8]吕效祖.魏征谏言选注[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1983.
[12]唐史研究会论文集[C].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1983.
【司法鉴定文书】推荐阅读:
北京司法文书鉴定08-14
造价工程师经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06-20
司法文书民事起诉状01-13
文书鉴定10-16
广州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12-12
司法鉴定模板08-09
司法鉴定项目10-19
司法鉴定程序11-25
司法鉴定人06-25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