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工伤赔偿协议书

2025-01-28

标准版工伤赔偿协议书(精选16篇)

1.标准版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一

西安工伤怎么赔偿?西安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西安工伤赔偿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西安工伤赔偿在哪里办理?请看本文详细了解。

医疗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伤残赔偿标准

西安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一到十级各有不同

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549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办理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2、经过治疗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照待遇支付项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5、经办机构开具《工伤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领取待遇的凭证。

温馨提示:如果有纠纷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办理地点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1号/

电话: 029―85513737

西安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工商银行9层

电话: 029―85752123

2.标准版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二

我是某运输公司职工。2010年9月初,我被单位指派跟随单位两台运输车前往外市办理运货任务。归来途中,所乘坐的货车因方向盘失灵故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严重受伤。经鉴定,左眼视力构成十级伤残。因在赔偿问题上与单位未能达成协议,起诉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赔偿我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46000余元。期间,我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未果后,随自行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终被认定为工伤,后经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近日,我想要求运输公司工伤赔偿、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田宝贵

田宝贵:

你应当获得双赔偿。因为你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侵权赔偿与工作保险赔偿可以兼得。

你是被单位委派随运输货车办理运货任务,依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既然是属于工伤,就理所当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享受工伤待遇与获得交通肇事侵权的赔偿不相矛盾,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得到侵权人赔偿后就不得享受工伤待遇。恰恰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该法律解释的立法精神是明确的,即在社会保险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就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损失获得双份赔偿。

此外,还应明确的,给你造成伤害的侵权与赔偿人是他所在运输公司,而申请工伤待遇赔偿的主体是工伤保险机构,其赔偿主体并非是同一人。

3.标准版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三

2013年3月31日晚七时许,在为一包间的客人提供服务时,因不慎将沸腾的火锅弄翻,魏某的右手和右下臂被烫伤,老板江某及时将魏某送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7天,江某支付了医疗费11000余元。因老板江某没有为魏某办理工伤保险,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魏某出院后,江某与魏某就烫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是:魏某在工作中由于不慎被烫伤,江某承担了全部医疗费11000元,江某再一次性赔偿魏某8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烫伤问题即彻底了结,魏某保证不再就烫伤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和任何要求。赔偿协议签订后,江某按约定一次性向魏某支付了8000元赔偿金。之后,魏某及家人总觉得赔偿太少,经过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后,到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伤残程度鉴定,其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魏某委托律师对江某提起诉讼,要求撤消于被告江某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按工伤10级伤残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12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因工伤赔偿协议引起的纠纷,其焦点问题是该协议是否可以撤消。在本案中,原告的伤害属于工伤是没有争议的,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既然是协议,当然也应当遵守有关协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撤消的。因而是否应当撤消又取决于该协议是否属于“显失公平”之列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本案双方的赔偿协议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是很明确的,依法应当赔偿近两万元,而实际仅赔偿了不到一半儿。再就双方的优势和经验来说,就通常情况来说,我国是劳动力的买方市场,用人单位具有优势已经是常识,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有经验也是自不待言的。具体就本案来说,原告魏某是一名仅21岁的由外地农村来的打工妹,对法律不了解,对自己的伤残程度也不了解,并且也是人生地不熟的情况, 在种情况下,认为能得到赔偿8000元就很不错了。因而,双方之间的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所以,法院作出撤消该赔偿协议并按实际伤残程度进行赔偿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

4.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四

协议人:刘召(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刘天良(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2016年10月12日被甲方聘为该施工队工人。2016年10月22日乙方在施工时,在3米高脚手架上单手打电锤,由于施工不当,从脚手架上跳下来,导致双脚骨折。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20天,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5.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五

1、甲乙双方此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为XX(例如工伤)赔偿协议。

2、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5000元(大写:人民币 壹万伍仟元 ),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办结和赔偿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给予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均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所有约定项目与内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6.2013工伤赔偿标准 篇六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7.标准版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七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差异与统一

(一) 两者的差异

1. 两种赔偿依据不同, 承担主体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是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请求对职工上下班途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工伤保险进行给付, 承担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险机构, 承担的责任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 属于公共领域的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 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赔偿主体是第三人, 承担的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 是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2. 两种赔偿请求程序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需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需要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是否工伤”进行鉴定, 如对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可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3. 两种赔偿的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公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核定。

交通事故赔偿, 是由法院结合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对受害者进行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赔偿费用认定。

4. 工伤保险赔偿具有确定性, 交通事故赔偿具有偶然性。

工伤保险赔偿是着眼于社会上一定群体、行业和地域的某一类的工伤事故, 对事故的发生可以大致测定, 对处理结果有一个确定的预期。

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偶然、不可预期的, 因此交通事故的赔偿也是偶然和不可预期的, 这种偶然性和不可预期性往往会导致受害者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二) 两者的统一

通过对两种赔偿请求差异性的分析可以发现, 一味强调司法领域中的公平、过错责任并不能真正实现对受害者及时有效的保护, 而社会法中的社会公平观、社会统筹观却可以实现这一目的。因此如果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 以及谁先谁后谁主谁次的关系, 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二者的作用, 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如果处理不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就会造成依据的标准不统一, 制度上的混乱, 无法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冲突与困境

(一) 法律规定不明确, 执行方式不统一

因为目前对两种赔偿请求的执行标准并无明文规定和明确的态度, 与此同时, 地方立法和法院的审理机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方式也是千差万别的, 既有支持双重赔偿的, 也有工伤保险先行垫付, 交通赔偿进行后期补偿的, 还有受害者先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后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这都是源于目前对两种赔偿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执行方式也不统一。

(二) 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及时赔偿

根据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 首先以民事赔偿为主, 以工伤保险赔偿为辅。只有当受害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时, 才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给付, 而交通事故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伤残鉴定, 再到法院的一审二审, 走完这些程序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时间, 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前, 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只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用, 极为有限, 使受伤害职工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三) 受伤害职工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按照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只有当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死亡补偿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企业单位或保险经办机构才会补足其中的差额部分, 对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支付的项目, 企业及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予以支付。然而在现实情况中, 交通事故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很多交通事故上方当事人都负有过错,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害职工只获得一半的民事赔偿, 而按照规定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给付职工工伤保险的话, 势必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调与统一

(一) 理顺现行两种赔偿法律法规间的关系

两种赔偿的请求涉及 (下转第63页) (上接第60页) 多部法律法规, 相互之间存在诸多重叠甚至冲突, 因此必须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调研和关系理顺, 对其中存在的明显矛盾和冲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 进一步明确两种赔偿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二) 各相关部门间加强沟通与协调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使劳动者在进行两者赔偿请求的过程中要面对更多的部门和单位, 必须要加强交管部门、铁路部门、航空部门、人资社保部门、司法部门、保险公司、企业等之间的沟通协调。

(三) 工伤保险赔偿赔付的流程改进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赔偿, 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待遇仲裁、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等多种流程, 为提高赔付效率, 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简化手续等现代化信息方式进行改进工伤保险赔偿赔付流程。

(四) 可以考虑优先工伤保险赔偿, 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方式

工伤保险本身就有对劳动者的生命财产进行保护以及降低风险的宗旨, 可以保障其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因此当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时, 可由企业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 而后再按照《民法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这样不仅可以优先保证职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 而且在获取交通事故赔偿时相比个人企业单位和保险经办机构也相对强势, 拥有更多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可以更有效的实现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

四、结束语

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领域, 既是两个独立主体, 互有差异, 也存在着交叉重叠。在现实实践中,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 执行方式不统一造成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及时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两种赔偿请求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困境。要做到两者的统一, 必须要理顺现行两种赔偿法律法规间的关系、加强多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改进工伤保险赔偿赔付的流程、可以考虑优先工伤保险赔偿, 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方式, 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对策措施才能够实现两者的协调与统一。

摘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 一般既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又会造成工伤事故, 这样就存在着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交叉。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各地立法的千差万别, 导致类似案件在各地处理依据、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各不相同, 在实践中两种赔偿方式如何选择, 能否竞合, 存在哪些困境, 如何协调两者关系, 这些都是本文主要论述的内容。

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交通事故赔偿

参考文献

[1]吴琼.当道路交通事故遭遇工伤——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相关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08 (29) .

[2]潘登.试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制度衔接[J].中国劳动, 2003 (3) .

8.工伤难赔偿 档案来帮忙 篇八

2007年12月的一天,小高在维修汽车发动机期间,因同事违规操作,致发动机突然启动,小高的左手两个手指被发动机皮带绞伤并致残疾。受伤的小高没法继续工作,只能回到租住的小屋养伤。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当伤势好转后准备回原单位上班时,却发现单位已经迁址,负责人也联系不上了。小高顿时没了主意,看病的钱都是这几年自己的积蓄,本指望回单位给报销的,结果不但钱打了水漂,连工作也丢了。想到家里贫困的生活,自己残疾的左手,身在举目无亲的北京,小高感觉到这个冬天格外的寒冷。

在好心人的指点下,小高找到了平谷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但是小高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准确提供用人单位的全称,使确认侵权人及用人单位的工作受阻。小高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希望能找到点线索。工商分局的档案员热情地接待了小高,通过询问小高原单位负责人情况,经过查询企业登记档案,终于锁定了XX汽车维修中心,但该企业已经被主办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听到这个消息,本来还报一线希望的小高,彻底气馁了。工商分局的档案员轻声安慰小高道:“别着急,我们再查询一下其他材料。”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通过对工商档案的细致查询,档案人员确定XX汽车维修中心的主办单位是顺平路附近进行经营的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且法定代表人的名称与小高记忆中的原汽车维修中心的负责人一致。虽然小高的原用人单位XX汽车维修中心已经被主办单位注销, 按照权利义务继受的原则,其主办单位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小高因工伤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通过法律援助, 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该汽车销售公司向小高支付赔偿金 2.5万元,小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9.2014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篇九

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4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4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2013年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10.工伤认定及其赔偿之浅析 篇十

关键词:工伤;工伤认定;工伤赔偿;争议焦点

1 工伤认定的概述

工伤是指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首先,工伤认定的法定机构是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入工作单位和事故现场;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录音盒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其次,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也有权利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申请,直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再次,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包括: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此期间内没按规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工会组织、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认定的标准

首先,劳动者受到了人身伤害,即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而导致的疾病、伤残或者死亡,影响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包括身体组织器官的缺损、身体机能的失调,精神上的伤害。若人体辅助器已经达到代替人体某一组织器官的功能的作用,对它的损害,也视为人身损害。

其次,人身损害是由事故造成的,事故的最基本特点是突发性、有害性以及外部性。

再次,事故与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事故是由工作引起并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两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最后,司法实践中根据工伤的内涵和功能,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工伤的认定应坚持工伤的实质:与工作相关,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有:

第一,如果伤害发生在雇主的工作场所,或发生于雇主指示、明示或默示同意、强烈鼓励的行为之中,通常认定为工伤;如果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雇主同意或强烈鼓励,但明显利于雇主也可认定为与工作相关,受工伤保护。

第二,基于“与工作相关”的原则,休息或工作时间内或者出差过程中和工作密不可分的个人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第三,本着保护雇员的原则,对于那些和工作存在模糊关系,只是轻微偏离正常工作的行为导致的伤害,但与工作关系较为密切也应认定为工伤。但严重偏离工作职责,具有明显个人性质的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3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指的是劳动用工单位(雇主)事先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向受害人给付保险赔偿的救济办法。工伤赔偿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职工个人人身遭受损害应由企业或者受害职工(或其亲属)按照法律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依法鉴定为工伤的,才能适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否则,不适用。

第二,工伤赔偿必须符合法定的伤害原因。职工要获得工伤赔偿,其个人人身遭受的伤害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来加以认定。

在发生工伤后,马上享受的法定待遇有“医疗待遇”、“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后有“伤残职工工伤待遇”(职工能够从中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和“工伤职工配制辅助器具待遇”、“死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和赔偿金规定”。

法定待遇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伤害的程度,也要考虑劳动者从事的职业与所受伤害的联系。当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伤(伤残、死亡)存在过错的时候,职工本人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既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请求。

4 工伤认定及其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及其赔偿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为,当事人的损害是否属于工伤。以下对最突出最经常出现的两个争议焦点进行论述:

首先,上下班途中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情形应同时满足:第一,上下班途中;第二,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三,本人对于该事故伤害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内,上下班往返于不偏离正常目的的合理路径之中,为解决基本生活需要而经过的合理地点。但是“上下班买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除了要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伤时由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等多个条件,还有一个重要前提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如果是由于其他意外事件产生的伤害事故,则不应认定为工伤,比如买菜时自己摔倒、买菜时被人殴打受伤等。

其次,突发疾病死亡的事故是否一定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若是在正常下班后离开工作场所,基于自愿参加了私人聚会,后在个人家中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要件。

11.标准版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十一

一、比较法上的主要冲突解决模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和工伤赔偿请求, 在传统的处理方式中, 二者不存在特别大的冲突。在处理二者的问题上主要采用四种模式, 分别是取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

(一) 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主要指的是侵权赔偿请求被工伤保险请求所取代的一种形式, 二者是不能同时实现的, 当劳动者受到了交通事故带来的损伤时, 只能得到工伤的赔偿, 受到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赔偿, 但是不能够获得损害赔偿。在这种模式下, 并不是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请求完全地取代, 简而言之,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以及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能够申请双倍的赔偿。这一模式适用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和瑞士等, 很多发达国家都采用这一模式。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采用社会统筹的方式进行工伤保险, 这样能够使劳动者得到及时地帮助, 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系数降低, 避免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冲突, 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 而且实现了较高的效率, 能够减少社会资源的使用。但是取代模式也是存在缺陷的, 在这种模式下, 劳动者是不能获得完全的赔偿的, 不能够实现劳动者完全利益的保障。在取代模式下, 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是少于按照侵权行为进行请求所获得的赔偿的金额的, 在这种模式下, 对于工伤事故是不能进行预防的, 而且其制裁方式也不是很完善。

(二) 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指的是劳动者在出现了交通事故后, 在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请求选择一种执行, 在劳动者选择了一项请求后, 另一项请求就会直接撤销, 就不能形式了, 所以, 劳动者在其中可以得到选择的权利, 但是两种请求出现了排斥的问题。在这种模式下, 是赋予了劳动者一定的权利, 但是同时也是对劳动者请求权的限制。这项权利的优点在于能够赋予劳动者选择的权利, 但是缺点在于很多权利都不能按照劳动者的意愿执行。通过比较分析, 可以看出工伤保险的数额比较小, 但是其稳定性比较高, 而且能够对劳动者进行及时地救助, 但是劳动者一般都选择的是交通事故险。

(三) 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也可以称为相加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劳动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和工伤赔偿权利都能够得到满足, 劳动者能够得到双倍的赔偿, 这种模式在英国被广泛地应用, 受害人不仅能够获得侵权的赔偿, 而且还能够获得工伤的补偿。这一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者的赔偿权利, 但是, 这一模式不符合工伤保险试行的目的, 工伤保险的建立是为了能够降低雇主的责任, 实现责任的平均化, 但是兼得模式不能够使雇主的责任减轻, 而且还会使雇主面临着更加大的压力。在这种模式下, 劳动者尽管获得了双倍的赔偿, 但是其所赔偿的款项也不会超出实际的受害, 所以这种方式不能使劳动者获得意外的收益, 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上是不被允许的。而且这种模式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尤其是在社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 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社会负担。

(四) 补充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是劳动者遇到了交通事故后, 可以同时申请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 但是其所得的赔偿金额不会比实际所受的损失多。在这一模式建立的时候能够结合两种赔偿模式,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受害者的要求, 劳动者在获得工伤赔偿请求后, 再获得侵权损伤赔偿, 但是应该将在工伤保险中获得的金额去除。保险人在获得赔偿的过程中, 能够请求加害人补偿。这种模式在很多国家被广泛地应用, 其既可以使受害人获得双份的利益, 同时又能够减轻雇主赔偿的负担, 使雇主的成本降低, 对社会资源也能够充分利用和节约。而且, 又能够确保受害者得到双倍的赔偿, 而且能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惩戒和预防的作用。其能够将现代的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制度结合起来, 实现更加严谨的逻辑。但是, 这种赔偿方式的缺点在于在处理纠纷的时候流程过于复杂, 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后还要负有赔偿的责任, 导致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的因素, 而且, 这种模式在实施的过程中效率是比较低的, 当一次损害发生后, 要进行两次程序的申请, 使当事人求偿的难度上升。

二、我国交通事故工伤双赔偿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 我国工伤赔偿的立法流变分析

在我国, 工伤赔偿的立法也经过很多年的发展, 在对侵权问题和工伤保险问题的协调上, 也形成了完善的立法模式。

1. 两种请求权协调的立法形式

我国的《劳动保险法》中, 对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侵权存在一定冲突, 但是一般当二者出现冲突的时候, 都是按照侵权来定义的。但是, 这项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则没有作出较为明确的解释, 直到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中才作出解释, 当职工因为出现了交通事故导致不能自理或者死亡, 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抚恤, 并且具有劳动保险的待遇。从这个规定来分析, 这种赔偿模式应该属于兼得的模式。交通事故赔偿的费用和生活的补助应该是由职工本人或者亲属领取的。

2. 两种请求权协调的立法现状

在《民法通则》中, 对两种请求权出现冲突后没有制定解决的办法, 现在, 我国在解决两种冲突时还是没有相关的法律的支撑, 只能通过协调的方法来避免冲突。

(二) 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 我国应该选择不同的模式, 我国现在经济和法律都处于转型的时期, 所以, 工伤保险制度还有待提高, 工伤保险的支付水平也是比较低的。

1. 不区分取代模式的分析

在不区分的取代模式中, 不论是否存在着第三人的原因, 而且无论单位是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都使用取代模式, 这种模式就会显示出很多的问题。首先, 如果没有第三人加害的问题, 就会存在很多的损害是无法填补的, 而且造成工伤保险的水平较低, 在存在第三人加害的行为中, 采用这种模式, 导致了劳动者的救济权不能完全地实现。如果存在第三人加害的行为, 这种模式就不能起到对第三者惩罚的作用。如果是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交通事故, 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也要对交通事故负责, 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尽管这种模式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具有较高的效率, 但是不能提高受害者的赔偿金额, 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是用人单位故意的侵害劳动者, 那么采用这种模式就不能合理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不区分补充模式分析

在这种模式下, 无论是否存在第三人加害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 都采用补充模式, 也是存在弊端的, 如果不存在第三人加害的行为, 或者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过失, 这种模式不能够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会使用人单位的压力增加。如果存在第三人加害的行为, 也不能对加害人进行惩戒, 而且这种模式也不能根据具有的情况, 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具有片面性。

三、结语

在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双赔偿中, 还是存在着很多的弊端, 每种模式都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所以, 在进行双赔偿的过程中, 应该结合具体情况, 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减轻雇主的压力。

参考文献

[1]张照东.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 2012, 03:105-113.

[2]张广永.第三人交通肇事侵权和工伤竞合的赔偿问题刍议[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 02:101-103.

12.标准版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十二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93776元、最低为38755.2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695.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3.工伤赔偿协议书-伤者 篇十三

协议人:李义圭,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珠田乡黄塘村路北3号,身份证号码:***829.(以上协议人在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北京市-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X区XX大街X号XXX撞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总经理

(以上协议人在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在重庆市梁平区(原为县)礼让镇承建了梁忠高速公路礼让隧道工程。2015年3月12日甲方被乙方招录为该工程项目的员工(负责检测工作)。甲方于2016年5月15日在乙方承建的隧道工程中上班时其左手受伤。经梁平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好转出院。现经乙方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甲方受伤程度鉴定为七级伤残(工伤评定标准)。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双方自愿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乙方认可甲方的受伤为工伤;

第二:由乙方向甲方赔偿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59390元(李义圭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期间的工资已经由用工单位:北京市-有限公司支付,在此不能计算其中);

第三:支付时间和方式:乙方自愿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甲 方支付159390元;支付方式:由乙方向甲方(李义圭建设银行账户:6217 0021 1000 1812 584直接转账); 第四:甲方获得赔偿款后不得以此再与乙方发生纠纷;

第五:上列约定内容双方应当认真遵守不得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45000元违约金;因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无异议签字生效; 第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2017年4月13日

14.标准版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十四

关键词:补充模式;侵权;工伤赔偿

一、我国当前有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现阶段发生的工伤案件越来越多,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并占有相当的比例。据统计,近年来重庆市每年受理的工伤事故1.5万件左右,其中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约占10%;广东省佛山市2003年至2005年期间共发生工伤事故5.6万件,其中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约占15%。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问题,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司法解释对权利人是同时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还是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差额支付并未明确。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42条亦仅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而对其他项目的赔偿究竟是同时取得还是按照补差支付也没有作出规定。

二、我国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1.当前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的问题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主要是劳动部颁布的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尽管许多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立法,但是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工伤保险立法一直未出台,这种状况远远落后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保险立法的制定便提上立法日程。而在我国新近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圍,使其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因此,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将不再是一个个别问题,而是一个普遍性问题。解决这一难题,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至关重要。

目前,关于二者关系争论的焦点集中体现在,究竟是采用“相加”模式还是采用“补充”模式上。主张采用“相加”模式的理论出发点是:我国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标准均明显偏低,采用“相加”模式允许受害职工获得双份救济,对职工甚为有利,较能保障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主张采用“补充”模式的观点则认为,该模式既可以保障职工的利益又可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是合理有效的模式。由于理论上无法达成共识,将导致实际运作的困难。因此,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立法,明确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2.“补充”模式之合理性分析

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保护弱者的立法规范往往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的结果,更多的是出于社会政策的考虑。就劳工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社会保险事业体现了现代国家对劳动者生存权的关照,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用是尽公法上之义务,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时,基于生存权的维护,请求给予工伤保险物质帮助,与雇主责任并无直接关系;雇主侵犯劳动者权益而向劳动者为侵权损害赔偿,系尽私法上之义务,二者并行不悖。但是,劳工损害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具体关系如何,则与各国具体国情联系甚密。

我国在工伤保险与工伤民事赔偿适用关系上,采用“补充”模式不失为合理选择,主要理由如下:

(1)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主要在于替代雇主的民事侵权责任。其中有部分替代和全部替代两种思想,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补充”和“免除”两种模式。如果允许工伤职工于工伤保险给付之外,可选择或可同时向雇主请求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虽然对工伤职工甚为有利,但与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相背离。若采取“补充”模式,则以工伤保险为主要赔偿机制,民事侵权赔偿只是作为补充,体现了部分替代的思想,与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相吻合,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利益。

(2)有利于工伤职工获得切实和完全的赔偿,同时有利于发挥工伤民事侵权赔偿法律机制的制裁和预防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以社会连带为理论基础,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以实现社会正义,其对加害行为的惩戒和预防作用十分薄弱,因此通常工伤保险只能提供维持劳动力生存及再生产的经济补偿,而以不赔偿受害职工的全部损害为目的;相反,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以改正正义和道德责任为基础,旨在实现对受害人全部损害进行填补的目的,故其得请求的范围,不仅包括财产上损害赔偿,而且包括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受害职工的立场出发,不应剥夺其因侵权行为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而应当在获得工伤保险给付之外,保留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利;事实证明,那种主张以保险计划完全取代侵权赔偿的论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遭遇重重困难。正如有学者预言:“即使在人身伤害领域(它被认为是最有可能为综合的社会保险计划所取代的领域),侵权行为法仍将继续发挥作用,或者与社会保险计划共同发挥作用。

(3)从合理有效分配社会资源的视角观察,若采取“相加”模式,允许工伤职工就同一伤害获得双份补偿,从社会角度而言,是对有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各国立法例多数明令禁止此种作法。相反,在“补充”模式下,工伤职工获得的赔偿虽然可同时来源于工伤保险给付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其获得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不会发生所谓的“溢出利益”或“意外收益”,造成社会资源不合理分配。

此外,将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明显偏低作为实行“相加”模式的理论基础并不是逻辑的必然。因为既然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偏低,那么最理想的途径应该是努力设法将其标准提高,而不应当是通过建立“双份利益”制度来予以纠正。

参考文献:

[1]吕琳.《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5版

[2]沈明磊,王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探讨——以江苏省的实践为例[J].法律适用,2005年12期

[3]葛承书,刘雁兵.工伤事故责任的侵权法救济[J].法律适用,2006年07期

[4]王洪亮.论事业单位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学校为研究范例[J].法商研究,2007年04期

[5]李理.论工伤事故多种补偿机制的适用关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6]李理.论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04期

15.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 篇十五

甲方(单位):

乙方(雇员):,男,岁,身份证号:,2014年8月21日晚在通商路工地倒运水泥时,水泥跺倒塌,将左侧股骨颈砸骨折。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并妥善处理与解决乙方受伤事宜。2014年11月3日,申请工伤评残鉴定。2014年11月11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被鉴定人鉴定为工伤伤残柒级。甲方给予一次性赔偿伤害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此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为工伤赔偿协议。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办结赔偿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金、火食费、依法应由甲方给予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207066元(大写:贰拾万柒仟零陆拾陆元)[即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补助金为:一次性伤残补助627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96460元(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46706元(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伙食费1200元] 已全部付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均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所有约定项目与内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手印)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6.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篇十六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xx年全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计算方法:

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法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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