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治章程

2024-11-24

农村自治章程(10篇)

1.农村自治章程 篇一

兴隆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壮大集体经济,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全村逐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理、管理民主。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在村总支委员会的领导及上级组织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全体村民。凡居住在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流入人口都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村民会议:凡属本村户籍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每户选一名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村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重大事务决策会议。村民代表由每15户选举一名。村民代表应做到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率先垂范、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任期和村民委员会一致。

第六条: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在本村、组需要解决的事务可随时召开,实行一事一议;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村委会主任向大会报告本村的政务、村务和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会议一月召开一次,总结前期工作,研究安排下步工作。

第三章 村民组织

第八条:本村设村民小组、监督领导小组、理财小计划生育协会、民兵、妇联、共青团、调解等有利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群众性组织。

各组织应接受村总支委员会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助村两委完成各项任务,反映群众诉求,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广泛向村民宣传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帮助村民发展生产,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村民意见和建议。办理本村的公益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条:村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有参与讨论村务,反映诉求,提出建议,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权利。

第十一条:村民应遵守法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由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五章 村级事务 第十二条: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的每一位村民(除在校学生、军人、服刑人员外),经过一事一议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平等投工投劳、集资的义务。

第十三条:本村的一切土地(除国有土地外)属村民委员会所有,未经村委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承包土地随便转变用途或转让,公益事业、村民宅基等用地,都应接受审批程序审批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合理开发利用现有水资源,按照先保证人畜饮水,其次灌溉用水,再次工业用水的顺序,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对群众提供科技信息等培训方面服务,推广实用技术,办好试点,逐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以分类指导、分期推进、喜闻乐见、易于接受、评比表彰、务求实效的原则,对村民进行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婚育新风教育。

第十七条:提倡移风易俗,推行喜事喜办、丧事从简,厉行节约,不滥办酒席和违规吃酒。

第十八条:爱护环境,保护生态,搞好家庭环境和公共卫生,不乱倒垃圾,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的整脏治乱,改变村容村貌。第十九条:加强安全防范,注意防火、防盗,严禁野外用火,房前屋后不准乱堆杂物。

第二十条: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违法生育,实施“三大工程”(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开展“关爱女孩、关注母亲”活动,严禁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行村民自治,村组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违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二条: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做好小事不出村,禁止违法集体上访。

第二十三条:本村事务、财务实行每季度公开制度,由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财源建设,逐步壮大村级积累,村级账目应接受监督小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2.农村自治章程 篇二

关键词:章程,自治,公司治理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 其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 地位相当于公司内部的“宪法”。新公司法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 另一方面, 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的规定, 代之以赋权性或者倡导性规范。本文试以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机制为例对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大进行简要分析。

一、公司治理机构职权的自主性扩大

(一) 股东会、董事会职权

在股东会、董事会享有法定职权的基础上, 新《公司法》第38条第1项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做出赋权性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附加规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另外, 新《公司法》第47条第10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附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此条对向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限定于董事会或股东会 (股东大会) 。但是具体由哪个机构决策, 交由公司章程自主确定, 是赋权章程自治的又一表现。

新公司法170条第1款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聘用哪家会计事务所, 是否解聘原来的会计事务所的权利由公司章程规定, 章程可以选择是由股东会 (股东大会) 、董事会中的某一个机构决定该事项, 此规定也体现章程自治精神。

(二) 经理职权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有别于旧《公司法》之规定。旧《公司法》的一个明显漏洞之一就是“公司经理职权的法定化”。如果将经理的对内职权法定化, 实际上就意味着经理拥有了对抗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法定职权。为此新《公司法》第50条第2款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做出列举规定的同时, 允许公司章程做出不同于这些条款的规定, 即“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这一规定使得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更加宽广。有利于明晰经理与董事会的聘任关系, 便于公司管理发挥灵活性, 避免了经理角色错位与职权膨胀, 只有行使经理职权涉及到公司的善意交易第三人时, 法律才介入干预, 赋予了公司更宽松的治理空间。

二、公司治理机构决策程序的自主性扩大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程序和股东行使表决权规则另行规定。新《公司法》仅将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和议事方式作为一般性规定, 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新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此可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议决方式可以通过章程作例外规定, 而且新《公司法》对特别决议事项规定了表决权比例, 对普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则没有进行规定。所以股东会虽然是权力机构, 但是章程可以在不违背股东会性质的情况下自由设计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规则。基于股东会议决规则的高度自治, 章程完全可以规定股东会决议按“一人一票”原则表决或者表决不需要过半也可。

对于董事会的议决方式, 新《公司法》第49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决方式作了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可见新《公司法》也意在保护董事会不受大股东的左右。公司章程可以针对具体决议事项的性质进行表决权比例的具体规定,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一样, 其具体比例没有限制, 公司章程的自由度是非常大的。新《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还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的章程自治进行了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推知, 公司章程可以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 规定由股东会直接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也可以规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后, 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还可以规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决定由谁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等。这一规定赋予了章程以更大的自治空间。

对于监事会的议决程序, 新《公司法》第56条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议决方式作了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法之授权, 赋予监事会更多的权限, 有利于充实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强化监督手段。

总体来看, 新公司法大大扩充了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范围, 从片面、过度的控制和管理转向对企业经营自治的尊重、对运营效率的追求和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用。各类企业在组建公司的实践中应树立强烈的公司章程意识, 制订符合公司实际的个性化公司章程, 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达、曾海培, 《浅谈公司章程自治》,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 (3) ;

[2]、郭奕, 《论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 浙江社会科学, 2008 (4) ;

3.村民自治章程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农村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规范村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村成员的村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构建和谐村,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开展农村村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寿办发„2008‟3号)、堰口镇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堰口镇开展农村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堰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村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在村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实行村民主自治。

第三条根据遵循地域性、认同感原则,村划分为刘圩小区、朱寺小区、新店小区、北店小区、政北小区、政南小区、路东小区7个管理小区。

第四条本村组织机构包括:村党总支,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本章程是村组织自治的行为规范,村有关组织和居民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二章村党组织

第六条村设立党总支委员会,下设6个党支部委员会(其中1个专业党支部委员会)。村党总支委员会依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委任命。

第七条村党总支和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 1

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和推进本村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3、领导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村共建议事会及工、青、妇、老龄等各组织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条例充分行使职权。

4、领导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加强流动动员管理,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发挥无职党员在村建设、服务居民中的作用。

6、健全村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共创共建机制,努力发挥党建协调工作委员会在村党建中的作用。

7、指导开展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组织村党员、团员积极参加村建设,协调整合村内各种力量和各方面的关系。

8、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实施党员温暖工程,加强党员服务中心的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村党组织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村居民代表大会依法按程序作出的决定决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工作,党组织和党员都应认真执行,加以落实。

第三章村居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村居民代表大会是村的权力机构,是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村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本村居民代表由200人组成。村居民代表必须户口属于本村且年满18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村居民代表由村居民民主推选产生。村居民代表任期与村居委会任期一致,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

它正当理由提出请辞,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村居民中重新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村居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代表权。在村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赞同票超过全体代表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

2、罢免权。村居民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居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并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通过本村发展规划和村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村自治组织章程。

4、监督权。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进行测评、质询和批评意见,村居委会应自觉接受并认真给予说明和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村居民代表有权对村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村居民还是村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在村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不少于50名代表联名可以对居委会工作提出议题,村居委会应给予认真办理妥善处理和反馈,代表个人或数人有权对居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村居委会应当认真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村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村居民的义务。村居民代表应经常联系村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村居委会反映,维护村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村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和义务。宣传贯彻落实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与各级驻区单位、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在村或代表小组组织居民代表活动时,也应积极参加。

5、协助村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问,应积极协助村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村居民积极完成村居委会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村建设的符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村居民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 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村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村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村内具有最高效力,村各组织或成员都必须遵守执行。

第十六条村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村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涉及村居委会成员罢免等事项,可由村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第四章村居委会

第十七条村居委会是由村居民直接(或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开展村民主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本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村事务、便民服务、治安民调、文教卫生、妇女计生等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l、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美化、净化村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在镇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居民进行自治管理,抓好小区建设,发挥小区管理员的作用,积极推行小区自治工作,规范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搞好村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和流动人口管理。

3、向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动员村居民和村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村建设,努力实现党委、政府有关村建设的工作目标。

4、组织引导村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村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村特色的氛围,提高和增强村居民的文明程度和凝聚力。

5、办好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村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队、网点服务、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等),开展各项村事业性服务,为村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安臵、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协助镇党委、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文明创建、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8、积极向镇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二十条村居委会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村居委会一般每半年向村居民代表大会

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征询情况,包括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村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村居民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村居委会要把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村居民公开。并督促居民区经济服务社定期公开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村居委会倡导成员在工作时间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村居委会为村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村居民的考评和监督。村居民对村居委会班子满意率低于60%时,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重新选举调整。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居委会成员,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和撤换。

第五章村共建议事会

第二十一条村共建议事会是村共建的议事和协调组织,由村辖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单位负责人、离退休干部和村居民代表20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村共建议事会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涉及村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议事,对村居委会及村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境治理、居民教育、文体活动开展共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4.村居民自治章程样本 篇四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协会日常工作,会员小组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5、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6、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7、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近亲结婚。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子女。自觉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2新婚夫妻应及时参加免费婚检和优生检测;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村组织的孕环情及生殖健康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3、待孕妇女应及时接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在怀孕二个月内到村计生办报告怀孕情况,在三个月内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村民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的当月向村计生办报告孩子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落实可靠、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提倡一孩放环,二孩结扎)。凭出生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经村核对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生育。

5、本村18-49周岁育龄妇女跨市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外出前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1寸照片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外来育龄妇女在本村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持本人身份证、1寸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居住证》。村内企业和个体业主与村签订企业计划生育责任书,招用外来育龄妇女时要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助宣传本地计划生育政策,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参加孕环情检查,发现其怀孕或生育的应及 时报告村委会。本村出租房主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每月开展一次培训(会议)或活动。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及“优生两免”政策;结合“五关怀”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议事监督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乡镇(街道)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村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联络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生育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实补充调整村级月报告单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工作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臵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议当年奖扶对象;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信息网络。应有未婚男女青年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征收社会抚养费信息,外出外来人员信息,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和随访信息等,并且村计生办主任要做到每月进行更新。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联络员(协会小组长)对本村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街道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

4、协会会员应及时了解所联系家庭的基本情况,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知识,帮助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向村计生协会秘书长上报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评比表彰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联络员和优秀协会会员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村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百分之(或 元)作为生育关怀专项经费,设立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优先用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等风险补偿,也可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救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每年可领取100元的奖励费,至子女14周岁为止。

2、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农独女户家庭,在该独女户母亲满42周岁后,市、镇(街道)、村三级给予2000元的奖励。

3、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的,可享受村规定的风险补偿,死亡的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元,致残的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元;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还可享受市、街道规定的公益金补助。

4、独生子女或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符合市政府奖扶条件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360元奖扶金。

5、在安排拆迁安臵时,独生子女数按2倍计算。

6、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夫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可靠节育措施的妇女,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放环100元、结扎500元的补助。

7、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应征入伍的每年给予 元慰问金,在部队获得荣誉的奖励 元。

8、对本村计生困难户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年终给予每户补贴 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五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和违反《收养法》收养子女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子女,年内不得作为其家庭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的计算依据,并追回该家庭此前承诺作为独生子女户时所获得的各类奖励费及政策优惠获利,款项划归村集体所有。

3、参与非法“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少分。

4、房屋出租户对房客违反政策生育情况,不如实报告,且隐瞒、包庇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责令写出检讨,并批评教育。

5、违法超生后拒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暂缓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待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后再补发。

6、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能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待政策,取消文明户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授权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5.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保障社区民主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社区由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XX社区委员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XX社区委员会的工作受丰乐街道办事的指导。

第二章 社区委员会的任务、权利

第五条 社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开展多咱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

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燕尾服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解决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

(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服务。

(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利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负责联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和社区委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6.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篇六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觉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 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计划,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服务,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措施落实和宣

传教育等基础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怀行动。(5)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大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

(3)为广大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4)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督促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3)有要求保障节育手术安全有效的权利,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荐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有享受《条例》和本社区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权利。(6)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本社区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不非法收养孩子。(2)有授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4)有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义务。意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胎后,应在3个月(剖腹产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特殊原因除外)。(5)流动人口有授受计划生育管理义务。18-49周岁成年人外出务工、经商离开本社区,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还应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应按照《条例》规定授受处理;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惩

第九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进行奖励优待:

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以下优待:

1、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免交节育手术费用;

2、实行结扎绝育手术奖励200元;

3、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的奖励200元;考上重本的奖励1000元;考上国内排名前三名的大学的奖励5000元。

5、企业承包租赁、扶贫帮困,发展生产科技培训,劳务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实行优先照顾。

6、落实对征地拆迁、集体利益分配及宅基地分配等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份额的补偿。

第十条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居民委员会作以下处理:(1)对因发放药具不到位造成意外妊娠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担手术费100元的处罚。对流动人口居住一个月以上造成漏统漏报的直接责任人,每发生一例,给予年底扣除奖金100元的处罚;(2)违反计划生育者,其本户当年不得享受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成,五年内取消在社区的一切福利待遇。违法生育对象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区不予提供上户的相关材料,同时不提供低保、住保等惠民政策的相关材料;(3)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和躲避孕环检,逃避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居委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4)对违法生育对象以前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应予以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实行居帐乡代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困难户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居民的优先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 全体居民应共同遵守本章程规约,每位居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义务。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7.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七)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七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早婚早育或计划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有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

(三)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

(四)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五)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在确保国家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可列支一定比例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进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一)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享受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二)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两委会。

8.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篇八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本章程者,均按本章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户籍不在本村,而在本村民住的、工作的人,亦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是实行村务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10次户产生一名代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市、区、乡党代表、人大代表为当然代表。

村民代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提按时参加会议,及时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代表会议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村情民意,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每届任期三年,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补选。

第五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的主持,村民会议或椟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时,可临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一)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主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或修改村规范化管理章程。

(六)监督审查村财务,包括本年收支预算和上年的收支决算。

(七)临督提留款、集资款、义务工的收缴,安排和使用及集体体物资的管理使用和宅基地的安排。

(八)有权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权中除第一款处,其余款项规定的职权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经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或每户派代表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

(三)完成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生产服务协调工作。

(六)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八)做好优抚、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九)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和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公开形式: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广播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四个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二)治 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社会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优抚安置、五保供养、救灾救济、殡葬改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搞好本村环境卫生、灭蝇灭鼠、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同时配建卫生厕所。

第三节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村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与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组长职责:

(一)村民小组既行使小组内的行政管理职能,又行使本小组内生产经营管理职能。

(二)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三)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参加本村及社会的活动,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请示工作。

(四)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组织本组村民搞好综合治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六)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对村各项政务、社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四节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享有对有关村务得出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公益事业和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村民在村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村民规范化管理章程,执行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相,尊老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集体利益和村利益插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积极参加文明村、创“三户”刹“歪风”活动。

第三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旱地、宅基地、零星杂地等,都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经营管理,村民只有使用权。

第十八条 稳定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的土地,一不作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包关系,须经村 委会研究同意,报乡政府审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鼓励承包土地相对集中,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亦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经营形式。

承包期内,一般不准退包,但依法转让承包经营权,亦可自我转让户,经村委会审批同意,签订好转包协议, 新的承包者履行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社员承包的土地(包括水田)等,当国家和面要征用、使用或调用时应当服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费,并且办理终止或变列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者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鼓励承包者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精心经营,制止短期行为,不得掠夺性经营,按国家规定和合同规定使用、经营,严禁毁田挖土,盖房、造坟或私自将土地改为其它非农业用途。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荒芜的:征收土地荒芜费,一季作物期每亩征收1000元。

第二十条 加强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由村建房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的村民建房的用地的审核报批,严格执行村镇建房规划,坚持“三公开”、“四到场”的审批原则,凡建房用地须经申请、现场踏勘、填表批准、交费、钉桩后方能建造,不准未批擅自动工,不得扩占、超前、超高、如违章建房,按有关规定处罚,宅基地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并实行有偿使用,按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向村委会缴纳必须要的费用和押金。

第二节承包款的收取使用

第二十一条 缴纳承包款是每个承包户的应尽义务,也是实行农业自觉缴纳各业承包款。

第二十二条 承包款的收取范围:凡使用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包括土地、河塘、山林、厂房设备、运输工具及仓库等,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者,都要向集体缴纳承包款或和租赁费,使用公共设施的还要缴纳折旧费,耕地每年每亩10元。实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交纳承包款。

第二十三条 承包者除交足各项承包款外,还须依濡交纳税金或以稻谷代金及水费等款项。

第二十四条 承包未原则上每年公历十二月底前缴清,具体缴纳时间由村提前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村收取农业等各项承包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村委会每年向村代表会议汇报承包款的收取使用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节 义务积累工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我县的有关规定,凡户口本村年满18岁虚岁至60虚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虚岁至55虚岁的女性村民,除民办教师,在校学生(含幼儿教师)、现役军人、残废军人(三等一级以上)、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烈军属的父母和配偶,及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招聘干部免予负担,其余都应依法负担义务劳动积累工,每年为20工。此项积累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集体统一规划的成片的开发性生产,兴办社会公益集体事业,及上交县、镇水利建设围海等。

第四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财务按照《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主任负责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设财务公室、配专业会计员、出纳员、实物保管员,其任务是依法管理全村的集体财产、资金,搞好经济核算,编制收支预算,指导农户记账,搞好农户抽样调查,督促集体企业和农户完成税收、利润、提留和承包等于等,定期清产核资,防止资产流失,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村委会成立财务检查小组,每季对村财务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现金由出纳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财力人员在处理财会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切记账单据必须由会计填制收支凭证,由出纳员收付现金,单据要有证明人,经办人章和批准人章方能付款入账,会议每次记账要与出纳员核对超过500元限额。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出纳员不准擅自出借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集体出差办事,应在回差五天内向出纳员结账,前账未清后拒领,村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由村委会统一落实,严格财力开支审批制度,由村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三十条 财务物资管理。村级集体企业对各种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任何人或承包单位都不准无偿占用集体资产,不准私自外借或变相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健全村级南务档案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对各类账表,财务预(决)算、经济合同、农村经济收入分配和效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资料,做到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证资料完整,有据可查,一切财务资料,包括单据、表册、账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要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

第五节生产经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本,以集体经营为导,以社会化服务为保障,发挥村农业综合服务站作用,积极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村农业综合服务站的服务范围:管好用好现有排灌设施,逐步实行三面光,渠道,改善灌溉条件,为农户及时供应所需的农药、良种,提供信息,技术指导,产品销售待服务,推广科学种田,建立推广科技示范户。搞好用电修管理,保证农业用电线路畅通,做到安全节约用电。做到机埠、沟渠、机耕路等统一安排机耕排灌。加强村级农业服务组织的基础建设提高服务功能,不断扩大服务范围。

第六节集体企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资产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使行所有权和支配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新生村办企业的经营经营自主权,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承包企业实行厂长(经理)经营负责制,实行聘任制或招标制,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按合同规定上交村利润、管理费及有关基金。依法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三十六条 每个村民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村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打架斗欧,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对以上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村委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赔礼道歉外,给予40-80元的处罚。结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纠纷引起打架的,尚不能治安处罚的,对先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村委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讨,并处罚100-3000元,党员干部参赌的,除上述处罚外,按党纪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村民应当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尊重他人的合法财产,对盗窃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返还原物,钱财或折价赔偿,并处罚100至2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村民应当维护村的生产建设设施和国家的水利交通,供电及其它设施,村民应当根据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电力,严禁偷电,违者责令书面检讨,并处200至300元罚款和切断电源一星期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电力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村内公共场所、村道路上挖掘沟穴和放置障碍物,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清除障碍或恢复原状。

村民应积极参加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制作卖、传播秽物品,对看淫秽物品得给予批评教育,或给100元以上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村民应当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在本村暂住的,应十天内向村治组织申报。

第二节村风村貌

第四十二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创三户”、“刹三风”、“评三户”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坚持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自评、互评、审评,分别授予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和文明户称号。

第四十三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不滥建宙宇,不参与聚众的迷信活动,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听、看、传迷信的书刊、音像。

第四十四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族主义。

第四十五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严禁乱放粪池(缸),不乱倒垃圾、粪便、秽物,严禁向河道内倒垃圾、死动物和砖块瓦屑等,修理房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除。

第四十六条 如违反本节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较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三节相邻关系

第四十七条 村民自觉遵守《北京市市民文明守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八条 村民间在生产、经营、借贷和其它生活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椟在农业用水、用电和用机构方面,应当自觉服从村的统一安排,不争水,不争电,不争农机具,顾路,通风,采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遵守公德,严格服从村镇规划,不得损害整体利益和邻居利益,违者按违章建房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提倡自行和解,不能自行和解的应向村委会反映,由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得仗势欺人,不强加于人,不得以强凌弱,对故意滋事,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五十一条 公民应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民主、和睦的家庭,严禁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索取财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户,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晚婚年龄并提倡晚育。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五十二条 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应保证其老人能正常生活,安度晚年,父母生病期间,子女应承担其医药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父母生日,重要节日要及时看望和孝敬老人。

第五十三条 父母、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严禁虐待病残孩子、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弃婴,不准岐视女孩及其母亲。

第五十四条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因生计所负的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没有依法履行功没有很好履行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第五节其它社会事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员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学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的内容,不得中途辍学。违者对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给予经济或其它处罚。

第五十六条 适龄青年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政审及各项活动,合格入伍的应按时报到,违者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现役军人家属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优抚工作。

第五十七条 积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除和救灾合作保险,提高农村的文明程度,增强村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五十八条 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动员、组织五保老人进镇敬老院安度晚年,由村供给养老款物,并同镇签订好五保供给合同。关心散居五保老人,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他们基本生活。

第五十九条 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殡葬改革规定,禁止在“三沿五区”(指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线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范围内建坟,对上述范围内现有坟墓逐步进行平毁、迁移或绿化覆盖,积极提倡火化,倡导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

第五章计划生育

第一节组织领导

第六十条 建立村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村计划生育协会。村民小组和村办企业必须配备好计划生育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二节计划生育

第六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六十二条 严禁早婚早育。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的,应终止非法同居;已造成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其一切费用自负。如经教育仍坚持出生的,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处罚,并落实结扎措施。

第六十三条 已到法婚龄未领取结婚证非法同居的,经教育仍坚持同居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补救措施,坚持再出生的,再处以10000元以上的计划外生育费。并落实结扎措施。

第六十四条 已到晚婚年龄未领结婚证非法同居的处以300至500元的罚款,并促其补好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凡因避孕措施失败而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引产者,除享受流产待遇外,其它有关费用一律自负。如拒做引流手术的,外出躲藏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必须承担寻找人的差旅费、工资补贴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者,由乡政府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村不予安排宅基地,不办理营业执照等证明和不享受村一切福利待遇。待遇党员、团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厂纪处分。

第六十七条 男女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要求生育的,必须签订生育合同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符合照顾生育二胎条件的,必须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同时签订好绝育合同,交纳绝育保证金200元,经县计生委批准并领取《生育征》后方可怀孕。不到间隔年龄擅自怀孕者,应落实补救措施。

第三节节育措施

第六十八条 已生有一胎的育龄妇女,必须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要求做到产后即时放环或产后42天放环,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适应放环者,必须经县计生指导站二名以上医生证明,可以暂缓放环。落实好有效避孕措施。

第六十九条 生育第二胎的(包括再婚)夫妇一方应在产后月内做好绝育手术,因特殊情况不能绝育的,必须持县计生指导站二名以上医生证明,报乡二级计生部门批准,并交纳押金元。

第四节流动人口管理

第七十条 对外出务工、经商、做工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好协议,交好200元保证金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定期把孕检情况向村委汇报。如不办理外出证明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外来本村务工、经商的育龄人员,必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按《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并限期做好孕检,如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属于措施而致计划外怀孕的,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七十二条 第一胎是双胞胎的,一般应在六个月内结扎,如个别婴儿发育不良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适当推迟结扎,最长不超过一年,但必须在产后三个月内落实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节其它

第七十三条 不准非法领养小孩。符合领养条件要求收养小孩的,必须依法办好领养手续后方可领养;非法领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知情不报、帮助躲藏、计划外怀孕的村民,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向村委作出检讨。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五条 对自学落实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者,村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厂每年给予不少于1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第六章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第七十六条 实行政务分开制度。主要内容:

(一)村干部工资、补贴情况。

(二)村级经济收支及村民上交各种款项情况。

(三)农用物资的分配和兑现情况。

(四)义务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六)宅基地审批情况。

(七)水电费收缴情况。

(八)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

(九)违纪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七十七条 严格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村规范化管理检查执行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全村村民凡违反本章程的,除有明确的教育处罚规定按条款处理外,其它视情轻重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按本章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有不服者,可以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投诉,但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建立村民档案,记录村民执行本章程的表现情况,一人一档,专人管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生效,原本村的村规民约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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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级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治管理、自我教育的积极性,按照治理“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建立以全面发展为核心,以群众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群众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时村民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委会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章程,广大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章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六条: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按上级要求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技术员,保证服务阵地的设施齐全,能满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要求。认真落实对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奖励和各项优惠政策,搞好贫困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帮扶工作。

第七条:制定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村计生专干、技术员及自管服务小组长职责

第八条:村计生专干、技术员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支部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以下计划生育职责:

1、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开展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并针对不同的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服务。

3、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则和优点、缺点,指导育龄妇女在“之情”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

4、认真做好各种资料的及时变更,确保各种帐、卡、表、测的整齐、规范。

5、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3次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开展好“三优五期”教育服务,做好各种随、回访对象的随、回访服务。

6、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九条:按村民的居住环境合理分片配备自管服务小组长,自管服务小组长要在村计生专干、技术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对所管片所有居住的育龄妇女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次,了解它们的需要,尽可能地为其服务好,当好服务员。

2、做好所管处中育龄妇女的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可组织育龄妇女集中学习,没有条件的做好入户宣传及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当好宣传员。

3、经常入户工作,多渠道掌握各种信息,并向计生专干和技术员反馈,当好信息员。

第四章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村党支部、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村计划生育协会设会长、秘书长、会员小组长、每个会员小组长负责联系辖区的会员。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生育的制定和落实,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制度

1、例会制度。

2、学习培训制度。

3、会员联系户制度。

4、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评比奖惩制度。

6、会员小组活动制度。

第五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1、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享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享受村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6、有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7、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8、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第十四条:村民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人口计生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自觉参加村组织的孕、环情检查,生殖健康检查和妇女病普查普治活动。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

5、在村计划生育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6、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受限制和处罚。

第六章育龄妇女的教育、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育龄妇女要按“五期教育”的阶段自觉到村计划生育活动室参加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要通过广播、板报、有线电视、宣传录像光盘、入户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接受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以提高育龄妇女遵守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十六条育龄妇女包括长期居住在我村居住在我村居住的育龄妇女要自觉参加村组织的育龄妇女“三进村四到户及普查普治活动。对应落实避孕措施是育龄妇女必须在村计划生育干部的指导下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十七条:以协会为载体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即: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等。组织会员为计划生育户提供致富信息、传播种植、养殖技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七章 奖励与限制性措施

第十八条:奖励

1、对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妇,主动放弃生育指标的给予一次性500元的奖励,并在发展生产,在生活上给予关心。

2、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为其家庭成员交纳每人每年10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

3、对支持新农村建设,新建沼气池的农户,村委给予大力的支持。

4、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每考上一名大学生(含大专)村委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5、不断提高新农村建设的投入,每年对示范点进行大力补助。

6、对工作表现突出、积极性高的协会小组长给予奖励。

7、积极帮助计生贫困家庭解决生产物资的困难,每年为其购买种子和肥料,8、对计生贫困户进行帮扶,对他们进行资金、物资、技术和信息上的帮扶,帮助他们早日脱贫致富。第十九条:限制性措施

1、凡是本村不符合生育政策而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若不终止妊娠,村委会将收取责任金500----1000元,并动员其亲属为其做思想工作,直至终止妊娠。

2、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要公开进行批评,除按《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村委会在本人未如数交清社会抚养费前,停止本人及亲属的一切优先优惠。

3、本村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应在计划生育干部的指导下,落实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的除外),即生育一个子女的选择上环或皮埋,生育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选择绝育或皮埋,不按时落实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的除外)的,村委会将视其情轻重,生育一孩的处罚责任金200元,生育二孩的必须落实绝育手术(有禁忌症的除外),并处罚责任金200元。直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止。

4、育龄妇女应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三进村四到户”及普查普治活动,对无故不参加的,每次应主动向村委会交纳违约责任金100----200元。

5、外出务工、探亲、访友三个月的应在外出前主动到镇计生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应参加孕情环情的对象,应每季度按时去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做孕情环情检查,否则,每次应向村委会主动交纳违约金100——200元

2、第八章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民主参与的内容:

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定。

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三结合”工作。第二十一条:民主监督的内容

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

1、人口计划的落实情况。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办证情况。

3、对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增收情况。

4、对村规民约的履约情况。

第二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参加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参与党支部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的情况及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季度活动一次,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村民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村计划生育干部对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示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村民代表将育龄妇女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到村委会,并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第九章附则

10.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十

(****年**月**日经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村民自治,保障村民行使计划生育的民主权利,提高村民自治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计生协会协助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章程是全体村民计划生育行为的规范,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成员由党支部、村委会、计生协理事会等人员组成。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以下简称《章程》、《合同》);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合同》;组织对村民签订合同;开展村民自治。

第五条 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由计生专职主任、育龄妇女小组长组成,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上门”服务活动,搞好计生档簿资料的管理,采集信息,上报各种表格。

第六条 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选举会长、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秘书长,发挥带头、宣传、服务、参与、监督作用。

第七条 成立民主监督议事会,主要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已婚育龄夫妇)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管理计划生育,遵守《章程》,实行政务公开,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送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资料,每年组织乙方到人口学校参加培训学习六次以上。

3、协助申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指导如何办理)等,出具书面证明;指导优生检测、孕期保健,采集掌握孕情信息。

4、定期组织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检查,指导使用避孕药具,指导落实放取环、绝育手术,开展咨询、随访服务。

5、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政策。

6、对协管、空挂、漏管户应依法管理,不享受本村的任何利益分配和待遇。

7、对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改动年龄结婚的,村不予出具任何证明。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遵守《章程》,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2、按时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自觉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知识。

3、享受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等待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4、接受优生监测、孕期随访、常规妇检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5、提供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和证件;报告婚姻、孕情、生育、节育等信息;凡办理《生育证》人员必须找三户有行为能力的人监督。

6、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国家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生育,凭《婴儿出生证明》当月向村计生专职主任报告出生情况,及时选择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7、不躲避计划生育管理,不提供虚假证明,不违法怀孕,不隐瞒孕情,不私自终止妊娠,不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员,不违法收养、送养子女。

8、凡居住本村一月以上的流入育龄妇女,必须纳入村计生管理;对流出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期反馈流动人口信息。

9、协管、空挂、漏管户应依法服从管理。

10、凡符合二胎生育条件暂推迟生育计划的,要由夫妻双方签订自愿推迟二胎生育计划承诺书。

第四章 婚育新风

第十条 村委会要宣传国家宪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计生协会及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宣传婚育新风尚,教育和引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第十一条 村委会成立村红白理事会,与计生协会一同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

第十二条 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陈规陋习,婚丧嫁娶节俭操办。积极参加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相信科学,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新型生育文化,破除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目的是生子,生育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保持家族的香火不断等旧的婚育观念。第十四条 家庭团结和睦,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融洽、亲密,邻里之间以诚相待,关系融洽,团结友爱,不说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和事,有矛盾能互谅互让,有困难能互帮互助。

第十五条 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随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十六条 提倡男到女方落户,享受村民同等待遇,优先划分宅基地和承包地。

第十七条 提倡夫妻二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

第十八条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女孩和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同样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十九条 倡树尊老、敬老、养老新风,在制定村级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家庭老人优先、优惠照顾。

第五章 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奖励

1、对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每年给予120元的奖励至14周岁止;每年为0-14周岁的独生子女办理福利救助保险;独生子女在中考中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加分照顾。

2、对符合政策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身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妇经本人申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上级审批,签订公证合同后,除镇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重奖外,发放2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至满60周岁止。

3、对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家庭,办理不低于2000元的保险或给予同等数额的一次性现金奖励,所需资金由镇财政承担;同时自落实绝育措施之月起,受术者每月享受60元的奖励金至满60周岁止。

4、凡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给予60元的奖励。

5、实行晚婚的夫妻一次性奖励100元,符合晚育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100元。

6、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救助;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双女家庭子女实施就业培训计划,计生协会“三结合”项目优先进行帮扶;对女孩困难家庭实施“三千”计划帮促。

7、对合法生育且按规定时间内及时落实放环、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家庭,分别给予一次性50元和100元的现金奖励。

8、对农村终生只要一女孩、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父母及独男父母年满50周岁的,按照政府支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镇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予以解决。

9、在建立和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10、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全区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证》免收普通挂号费,减免10%的治疗费和20%的检查费。

11、对报考区内中等职业学校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子女,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同时,免除学费、书本费、住宿费。

12、对独生子女伤病残(不再生育二胎、伤残二级以上)或独生子女父母伤病残(伤残二级以上)进行精神慰藉,每月每户发放50元扶助金,至子女18周岁止。

13、独生子女伤残(伤残三级以上)、死亡且母亲年满49周岁以上,父母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80-100元扶助金。以上奖励由村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在享受上级奖励的同时,村再给予以下优惠和奖励:

1、村对独生子女和双女贫困家庭发展经济,种植养殖,加工服务业,帮助协调5000元以下贷款,并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种苗和承包金等方面优惠20%。

3、村对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一次性奖给200元,并与本村计生户一样享受以上相应奖励政策。

4、计划生育光荣户子女考入重点大学者奖励1000元。

5、村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一次性奖励200元;春节期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进行走访慰问。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按《章程》规定落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及时挽回损失;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乙方支付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违约金。①不按规定协助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②不按规定组织生殖健康妇检、指导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造成乙方非意愿妊娠的;

③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救助、保障政策的;

④不按规定组织村民在人口学校开班授课的; ⑤不落实男到女方落户所优先享受的待遇的; ⑥不为村民提供婚丧嫁娶服务的。(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章程》规定,由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未依法登记结婚(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交违约金500元,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无法办理的,责令其解除婚约。

3、领取结婚证当月不向计生专职主任报告的,交纳违约金500元,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子女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补办手续的交纳违约金500元;出生婴儿当月未向村计生专职主任报告的交纳违约金500元。隐瞒其他计划生育事实情况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交纳违约金200-500元。

4、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逾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一天向甲方交纳50元的违约金。

①逾期不参加生殖健康妇检的(超过一个月不到站的,收回闲置宅基地,清理地面附属物,兑现财产;造成违法生育的,永不划分宅基地);

②逾期该放环不放环,该绝育不绝育的; ③违法怀孕逾期不落实流引产补救措施的;

④流动人口逾期不寄回或反馈流动人口信息,应回村落实妇检未回的(每年至少落实一次妇检)。

⑤故意躲避逾期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

⑥对甲方组织提供的各种宣传学习,培训检查等服务活动,无故未按时参加的每少一次交纳违约金5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①怀孕60日内未向村计生专职主任报告孕情的交纳违约100元; ②未经区人口计生局批准持证私自终止妊娠的交纳违约金2000元,并提请镇计生办收回《生育证》,不再安排二胎生育计划。

③超过预产期孕产结果不明、出生婴儿不明去向或不明原因死亡的交纳违约金2000元;

④提供假结婚、怀孕、生育、死亡、节育手术或流动人口等证件、证明或信息的交纳违约金2000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⑤容留包庇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替他人代养、寄养违法生育子女的,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

⑥不符合法定年龄私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采取不当手段办理证件或入户手续的交纳违约金500元;

⑦凡是办理《生育证》的夫妻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担保,被担保人私自终止妊娠或外逃的,由担保人交纳违约金1000元;

⑧对婚入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入迁出并索取落户及计生微机管理证明,户口暂不能迁移的,按要求提交有关管理证明,如不按规定办理的交纳违约金100元。

⑨对私自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并根据情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符合安排二胎条件,凡写出推迟生育申请、签订自愿推迟二胎生育计划承诺书后怀孕的,按违法怀孕对待,造成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罚,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又生育的、已受奖励双女户又生育的,追回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制度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制度

1、建立公决制度。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由村民和村委会依据结果执行。

2、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①村委会与女方在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夫妇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②签订合同者,享受《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不签订者不享受。③已婚育龄夫妻自签订之日起,至女方年满49周岁止,因故迁移、户口迁出的,提交新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后终止合同;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或《章程》修改、变动,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

④因甲乙双方违约发生争议,通过引导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双方有权向镇计划生育合同仲裁小组申请仲裁。

3、建立违约金使用管理制度,对违约资金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支出,接受村民监督。

4、建立工作制度。每月召开村民自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表彰先进,制定全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保障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强化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协调共青团、妇联、治保、调解、红白理事会等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大会讨论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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