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控违奖惩办法
1.园区控违奖惩办法 篇一
XX镇拆违控违工作考评办法 为建立健全拆违控违工作长效机制,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目标,现就拆违控违绩效考评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拆违控违工作领导组,由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村(居)分工负责人,综合执法大队、党政办、规划建设分局、财政所、自规所、派出所、农业站、水务站、镇房管所等部门负责人及各村(居)书记为成员的拆违控违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区域内的拆违控违周报、月评、年考核等各项工作。
二、考评办法 1.考评对象:全镇2个居委会和16个村委会。违法建设的查处责任范围为辖区内的单位、企业、个人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等。
2.考评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和“日巡查、月调度(通报)、年总结”的工作机制。
网格化管理,村(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村(居)其他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按照村(居)干部分工村组开展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上报村主要负责人,由村主要负责人牵头处置。村组织拆除时碰到有难度未能完成拆除的违法建筑,及时报镇综合执法大队,由队负责人牵头实施拆除,并将处理结果报镇分管负责人;
综合执法大队组织拆除时碰到有难度未能完成拆除的违法建筑,及时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拆除。
日巡查,村(居)网格责任人每天要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并将巡查情况详细记录在案,本人签字后及时归档,作为通报和检查考评依据。拆违控违办要及时汇总本周违法建设情况,并向市规划局实行周报告制度。
月调度(通报),镇拆违控违工作领导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相关部门及各村(居)主要负责人参加,总结上月度拆违控违工作,并研究部署下月具体工作。
年总结,年底由镇拆违控违领导组根据月考评(调度)、举报查处、巡查发现等情况,对村(居)进行总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三、处罚措施 1、实行双月考核制度。⑴双月考核位居倒数第一,村(居)书记在有关会议上表态发言;
⑵全年有二个双月倒数第一,给予村(居)书记全镇通报批评;
⑶全年有三个双月倒数第一,村(居)书记由镇主要领导约谈;
⑷双月考核不是倒数第一的村居发现违法建设未按期处置到位的,村(居)书记在月调度会上作出书面检讨,因月末拆除时限未到带入下月。
2、村(居)辖区内出现违建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或因违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村(居)年终目标考核扣两分。
3、年终依据双月考核累计得分,在全镇排名倒数第一的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处罚依据 主要是依据月排位结果。由镇拆违控违办依据镇拆违控违评分细则进行统计汇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原绩效考核办法同时废止,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由拆违控违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附件:XX镇拆违控违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XX镇拆违控违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一、领导重视(5分)各村(居)成立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部书记负总责(1分);
落实分组包干网格职责(2分);
落实巡查上报制度(2分)。
二、组织制度建设。(10分)1.村(居)要人员配齐,有办公场所,取证设备,规划审批程序规范、巡查管理制度齐全、落实责任到人且上墙公布的,得1分。每缺项按0.5分/项扣分。
2.配备了村(居)拆违控违管理信息员,且正常履职(周报表、配合巡查、协助查处),得2分。
3.违法建设“周报表”未报、瞒(漏)报的,扣2分/期(扣分不设上限)。
4.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实行微机管理,一户及案件处罚卷宗整理规范,一宗不规范扣1分。
5.按时完成航拍信息的核查任务,核查后发现的违建及时拆除,市局检查不合格或扣分的,考核不得分,航拍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规范每例扣1分(扣分不设上限)。
三、规划建设管理。(5分)1.初审报送材料把关不严,发现一例扣1分;弄虚作假造成后果严重的,每例扣2分 2.各项工程应严格按照证件批准要求进行建设,每发现一例未按证件建设的,扣1分(扣分不设上限)。
四、围点督查(15分)双月考评,由考核领导组办公室随机抽村(居)两个自然村,进行围点督查,并报镇考核领导组备案。围点范围内,每发现一例违法在建农户住宅、厂房建设等未封顶的扣2分,已封顶的扣4分(扣分不设上限)。
五、审批后监管(5分)审批后的建设没有验槽合格就下基础的一例扣1分,因没验槽导致基础与审批图纸不符的一例扣2分。
六、违法建设发现、报告(20分)各种违法建设(个人、单位、联户建设、统建开发等)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的,按下列方式考评:
1、镇执法大队巡查发现的,扣1分/例;
2、群众举报经查实的新增违法建设,扣2分/例(举报到市级反馈查实的,扣4分/例);
3、上级领导督察暗访发现的,扣4分/例;
违法建设超出基础基槽以上程度的双倍扣分。
七、违法建设查处(30分)新增违法建设虽然及时上报或经镇执法大队巡查发现、举报发现、领导督察暗访发现告之后未能处置的,按下列标准考评:
1、没有制止或制止不力,违法建设仍在建设的,每例加扣3分,致使主体完工的,每例加扣5分;
2、经制止,违法建设已停工,不影响规划能完善审批手续的,未能及时完善申报手续,致违法建设继续施工的扣2分/例,主体完工的扣4分/例;
3、严重影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必须拆除:简易房屋、砖木结构未及时拆除到位的扣2分/例;
钢构、砖混未及时拆除到位的扣3分/例。违法建设未达到拆除标准的带入下次考评,并顺延按3分/例扣除,直至拆除。拆除标准是违法建筑必须拆除到自然地面或楼面。
4、在现场拆除时,村(居)书记、主任、网格责任人必须到场,每发生一例未到场的扣1/人分。
八、矛盾纠纷化解(10分)1.违建拆除后,两委干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化解矛盾。发生镇政府、XX市内上访的,及时进行劝返,未能及时劝返的,每例扣2分。
2.集体上访的或者到XX市外越级上访的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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