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担保合同书

2024-08-05

委托贷款担保合同书(精选8篇)

1.委托贷款担保合同书 篇一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担保内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_________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委托费的约定:

委托费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_________%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定,约定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证书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证书事宜。

第四条乙方义务: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归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贷款抵押担保合同(5篇)】

2.委托贷款担保合同书 篇二

一、委托贷款担保合同设立之因

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 (受托人) 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人一般由获得银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充当。

委托贷款业务往往与担保相结合, 一般表现为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委托贷款协议书》确立委托关系, 并在相应的受托人银行开户并存入资金;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发放贷款;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上述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当借款人无法归还到期欠款时,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受托人作为委托贷款的真正债权人理应穷尽各种措施去实现自己的债权, 回收欠款。但根据委托贷款的特性及相关法规, 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关系中仅充当“中介人”角色, 不承担任何的贷款风险, 所以其对逾期欠款的追偿往往是持有消极态度;而委托人作为贷款资金的真正所有人, 却碍于合同相对性无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使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经济上的权利主体与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相分离, 委托人是该合同的经济上的权利主体, 但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而这就是委托人在委托贷款中积极追求设立担保合同的根本原因, 它成为了委托人获得救济的最佳选择。当借款人无法归还欠款, 受托人又怠于行使债权, 委托人完全可以通过担保合同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保障自己的权益。然而, 问题却远没有那么简单。

二、委托贷款担保权归属的两难处境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原理, 在任何一个担保法律关系中, 主合同的债权人为担保权人,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人。在委托贷款合同中, 借款人为债务人, 受托人为债权人。因此, 在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关系中, 受托人、借款人或第三人才是真正的担保合同当事人, 而作为资金真正所有者的委托人不能成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1.根据上述原理考察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在实务中的具体操作, 我们就会发现担保权在归属上陷入了两难处境。

受托人基于其特殊地位, 对债权能否实现或者能否及时实现在结果上没有利害关系;而这些对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外的人———委托人却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委托人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及时实现, 往往在委托贷款发生之初就要求设定担保合同, 以求保障自身的权益。但问题是, 即使设定了担保, 当受托人怠于行使债权、回收贷款时, 委托人就能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获得救济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实践中, 笔者曾对多家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调研, 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在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前, 借款人或第三人能否作为担保人必须得到委托人的认定, 但是真正签订担保合同时, 受托人才是真正的担保权人。也就是说委托人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 由于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 所以无权主张权利;同样在委托贷款担保合同中, 委托人也并非担保权人, 也同样无权向抵押人主张权利。受托人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和担保合同的担保权人, 在委托贷款中却无须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仅仅负有“协助”收回欠款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极端不对等性, 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笔者从实践中发现, 受托人履行的所谓“协助”收回欠款义务, 往往仅停留在形式上, 例如向借款人寄送“欠款催收通知”或者标明会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函。当借款人对上述信函无任何反应或者借款人已经“失踪”而导致通知无法送达时, 受托人很少会采取进一步积极的措施去实现债权。特别是在借款人携款而逃, 导致所有文书无法送达, 实现债权将会涉及到借款人的户口查册、银行账户的冻结、不动产的申请保全、不动产的执行和拍卖等一系列冗长而耗时的过程。从一个“理性经济人”角度看来, 受托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承担这一部分额外的“成本”。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 由于借款人 (受益人) 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 贷款人 (受托人) 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 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 委托人还可以通过起诉受托人的方式获得救济。但问题是, 该批复中仅规定受托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即受托人也可以不提起诉讼;而且即使受托人提起诉讼也通常是消极参加, 诉讼结果对其没有利益上的威慑力, 但败诉的结果是委托人不愿意看到的。可见, 该批复作为委托人的救济手段的效果值得怀疑。即使委托人起诉受托人获得胜诉, 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 法院无非也是出具一份带有法院公章的、要求受托人积极收回欠款的判决书罢了。在法规执行普遍存在困难的今天, 一份生效的判决书对问题解决起不了关键作用。能否及时收回资本, 保障资金的流动性, 关乎企业的命运。因此找到对委托人有效而及时的救济手段, 比等待受托人与借款人间消极诉讼耗费时间更为重要。

3. 换一个角度来思考, 难道委托人在委托贷款中就无法通过某种形式的担保, 绕开受托人迅速实现自己的权利吗?

例如委托人自己能否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一份担保合同, 约定借款人无法归还欠款时直接向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呢?在现实生活中, 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其中以个别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较常见。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从上述概念看出,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委托贷款的一种形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委托人, 委托银行向个人公积金缴存用户一次性发放贷款, 以帮助其购房;个人公积金缴纳者作为借款人以未来不断累积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分期还款, 同时以其所购房产作为抵押。

个别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 通过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赋予自身抵押权人的地位。例如《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 由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 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规定比例”。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把担保权赋予给委托人而非受托人, 在实践中确实能够克服上文所述的受托人消极实现债权的情形。委托人在借款人无法归还欠款时, 以担保权人的身份介入到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 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然而, 这种通过行政法规的模式强制分配担保权的情形却破坏了委托贷款的存在基础。若委托人成为了担保权人, 那么也意味着他是债权人, 而在委托贷款关系中, 委托人不可能是债权人。因此, 个别城市强制分配担保权的情形, 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偏离了委托贷款的法定模式, 其具体条款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当然, 大多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例还是严格遵从委托贷款的相关形式进行的。例如《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第14条第3款就明确:“委托人审查批准后, 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保险及相关手续。”

通过上述分析, 为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同时兼顾委托贷款存在的法理基础, 委托贷款担保权的归属问题在应然上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三、委托贷款担保制度的破局之道

委托贷款担保关系之所以较其他类型的担保关系复杂, 其原因在于委托贷款本身的复杂性。经济上的权利实体与法律上的权利实体相分离, 使得包括主权利在内的各种从属权利陷入了归属上的两难之地。为了有效突破这种困境, 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三个不同的途径加以思考。

途径之一:明确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并有收回欠款义务。在委托贷款中, 受托人之所以消极主张债权, 其根本原因在于其“不承担贷款风险”。由于没有任何损失, 受托人怠于行使债权, 也怠于行使建立在债权基础上的担保权。此外, 《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受托人具有“协助回收”贷款的义务也显失公平。受托人作为贷款人自然应承担回收义务, 委托人不是贷款人, 不仅没有收回贷款权利, 也没有收回贷款义务。如果受托人只承担“协助收回”义务, 而委托人又没有收回贷款权利, 那么收回贷款的权利或义务主体又是谁呢?这显然是有悖于民法原理的。因此, 笔者建议修改《贷款通则》, 明确受托人的贷款风险并规定其有收回欠款的义务, 使得委托贷款经济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实体重新归于统一。

途径之二:突破担保法律关系中的预设原理。造成上文所述的担保权归属陷入困境,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担保理论中预设了一个固有的前提。我国《物权法》第179条和《担保法》第33条、第63条等都规定担保权人必须为债权人。担保权人为何一定是债权人呢?合同之外的受益人作为担保权人为何不可以?从上文个别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践可以看出, 担保合同之外的委托人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成为担保权人。若不存在担保权人必须是债权人的理论预设, 那么关于担保权强制分配的行政规章也没有破坏委托贷款存在的理论基础。由此, 担保权与债权相分离, 在法理上完全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途径之三:信用违约掉期 (CDS) 的引入。若当前无法突破民法的预设理论, 也不具备修改《贷款通则》的立法环境, 不妨将讨论焦点从委托贷款担保权归属困境中转移出来, 通过引入“信用违约掉期 (CDS) ”制度, 开创一种全新的模式, 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所谓信用违约掉期 (CDS) 是信贷衍生工具的一种, 是一种关于风险出让的交易方式。购买信用违约保险的一方被称为买方, 承担风险的一方被称为卖方, 双方约定如果金融资产没有出现合同定义的违约事件 (如金融资产的债务方破产清偿、债务方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债务方违规招致的债权方要求召回债务本金和要求提前还款、债务重组等) , 则买方向卖方定期支付“保险费”, 而一旦发生违约, 则卖方承担买方的资产损失。如果买入的CDS合同被投资者定价太低, 当贷款违约率上升时, 这种“保费”就上涨, 随之增值。简而言之, 即买方买入CDS合约, 支付“保险费”, 卖出信用风险;卖方卖出CDS合约, 收取“保险费”, 买入信用风险。

在委托贷款中, 委托人无论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关系还是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关系中, 都无法完全确保自身的权利得到充分的救济。倘若引入信用违约掉期制度, 委托人就完全可以针对自己将来可能面临的债务违约风险买一份安心的保险。其中委托人是信用违约掉期的买家。完全的市场化操作和可观的保险费收益, 使得市场上必然能够找到愿意为这一委托贷款合同承担违约风险的担保人 (即信用违约掉期的卖家) 。当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信用违约掉期的卖家收取买家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无法归还欠款时, 信用违约掉期的卖家承担买家的全部损失, 取得委托人的地位。而委托人基于信用违约掉期的救济, 迅速从委托贷款关系中脱身而出, 全身而退。

参考文献

[1].张学文.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河北法学, 1998;6

[2].汪春燕.委托贷款抵押登记问题分析.中国房地产, 2011;9

[3].赵蓉.信用违约掉期交易引爆金融危机之探究.期货日报, 2009-02-27

3.个人委托贷款适合谁 篇三

眼下投资市场不景气,很多人都希望找到一些新的投资渠道。特别是近期随着央行的降息,原本收益比较稳定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也出现了难以实现预期收益的情况。而委托贷款的利率通常要比普通贷款的利率上浮一定的百分比,换言之,个人投资者有可能获得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此,光大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产品推出后,受到了市场各方的关注。

银行充当资金监管平台

不过,个人委托贷款的运行模式与一些个人投资者的设想存在着诸多的差异。“简单地说,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的作用更加强调‘监管’、‘平台’这两个作用。”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需要委托人预先找到资金投放的对象,包括资金借贷的项目、公司和个人等等,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也都是由放贷人和借贷人进行协商后决定。银行将把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放贷给借贷人,并由银行发挥资金监管的作用,同时负责资金的回收。

既然资金的借贷发生在放贷人和借贷人之间,银行的参与有什么帮助呢?工作人员介绍说,对于放贷人来说,最为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资金的安全控制问题。与个人相比,银行在资信调查、借贷人的风险控制上具备更多的经验。“放贷人个人很难将借贷人的资信、财务状况、是否有抵押物等调查得一清二楚;而且如果借贷期限较长,借款人钱拿到手后派什么用途、后续财务状况等,放贷人也难以及时掌控;而借贷人如果要卷款逃跑,放贷人大多是收不到还款找不到人时才会察觉。相比较之下,银行的信贷管理体系要完善得多。”他举例说,在借款之前,银行可以帮助委托人对借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给予评估,并将信息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根据这些资料来确定是否放贷给借款人。同时,在贷款发放之后,银行还将对借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后续调查,提醒借贷人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等等。

相比较起个人来说,银行的后台系统及贷款运作经验,可以帮助委托人更加安全地进行放贷。当然,作为银行所提供的一项中间服务,委托人则需要按照一定的费率向银行支付佣金。据了解,银行将视每笔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一般为贷款金额的0.1%至3%,最低每笔1000元。

对于单笔贷款的金额,光大银行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要求。工作人员说:“主要视委托人和借贷人各自的需求而定。”

“一对一”贷款模式

那么,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是否有可能由银行提供一些信贷项目,个人投资者进行资金的投入呢?

答案是否定的。光大银行解释说,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一般采用的是“一对一”的模式,也就是说资金的放贷人和借贷人都是自己进行协商和洽谈,确定后到银行来办理相关的业务手续。对于银行来说,这属于典型的“中间业务”。相对来说,使用委托贷款业务的借贷人,可能在部分借贷条件上尚难以满足银行放款的条件,通过多支付一些贷款利息的方式,能够从民间资源中找到更多的融资渠道。这也是为民间信贷找到一个合理的出口。“但是,银行在其中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是放贷人和借贷人必须了解的。”

事实上,个人委托贷款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2年,民生银行就率先开展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并相继在宁波、上海、南京等地开展业务。但当时民生银行所推出的操作模式为“多对一”的形式,也就是由银行牵头,找到一些需要资金的建设项目,如市政建设,个人投资者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借贷给市政项目,获得贷款利息收益。资料表明,2003年总投资7.5亿元的南京绕城公路改造项目,便是通过此种方式向民间融资5亿元,由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分别代理,当时拟定的融资贷款期限为3年,每笔贷款起点为1万元,年利率为4%,扣除银行手续费,实际税前年收益率为3.9%。

尽管这一项目在当时受到了较多个人投资者的追捧,原计划36天的融资活动8天就宣告结束,首日融资达到了6000万元。但央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对于这种“多对一”的委托贷款模式迅速进行了叫停,央行认为,如果普遍开展这项业务,还缺少成熟的风险防范机制。

“我们现在推出的委托贷款,仍是采用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同时业务中的委托人主要针对个人和企业,排除了基金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光大银行解释说,因此在业务的操作上也是符合央行对于风险控制的要求的。

其他银行低调运行

与高调的光大银行相比,其他银行也早有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早就有这项业务了,一直划分在个人贷款产品中,但是实际业务量并不大。”一家国有银行个人业务部的工作人员说。

如在中行、建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深发展等均可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在了解几家银行的业务运作模式后,记者发现,基本上与光大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没有太大的差异。也就是说放贷人和借贷人初步达成协议后,由银行作为中间人,进行资金的监管和发放,同时银行也将动用其先天的优势,控制贷款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事先所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贷款的回收。

对于委托贷款的金额,一般银行的要求为最低人民币5万元,外币贷款则一般不能低于1万美元。事实上,由于担心贷款风险,前来办理委托贷款,涉及到的金额都比较高,远远高于银行所要求的最低资金量。而银行对于手续费的收取,也通常是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我们也要综合考虑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要素来确定手续费的标准”。光大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但通常对于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银行也都有最低额的要求。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相对来说,个人与个人之间办理委托贷款的比例是非常小的,业务较为集中在个人与企业或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业务中。

“一些资金丰厚的个人,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但是通过市场上的小额信贷公司,虽然利息相对较高,但是风险也比较大,这个时候他往往愿意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把资金借贷给中小企业。银行虽然不能完全规避贷款过程中的风险,但是能够在风险控制上发挥一定的作用。”

4.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篇四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遵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大写)________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大写)________万元整一次或分________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交有权批准机关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具体贷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并附上对贷款项目进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材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审查,并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和收回。

第五条 甲方指定的借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和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各项要求签订《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并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乙方并应在《委托贷款借贷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单位如不按《委托贷款借贷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进行必要的制裁,直到对担保人进行追索。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存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的存款,在贷出前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在贷出时按贷方余额的月________‰计收手续费。甲方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由乙方按________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利率或利率水平调整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的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收回的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乙方按规定对借款单位收取的罚息在扣除________%的手续费后,应在收取罚息后的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亦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如果甲、乙双方未就重新指定委托贷款项目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则视为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但甲方应重新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影响委托贷款的发放,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材料;或者《委托贷款通知单》中列明的手续费率与本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同时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委托贷款通知》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且该《委托贷款通知单》未有违反合同约定之处,应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果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单位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委托贷款。如果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而违约金数额又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本项违约金数额按延期贷款余额的万分之______计算,或按提前收回贷款额的万分之_______计算。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5.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篇五

借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市 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____(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____年____字第____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

如下:

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 甲方在提用借款前,应向乙方提交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乙方应在甲方办理提款手续后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的金额放出。

第四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一、二、三、四、第五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六条 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______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在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的情况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____%的利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三、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应给甲方支付提前收回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况时除外。

四、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____%的利息。

五、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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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七、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

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市 县(区)

注:

1、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如本合同毋需担保,划去第七条。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在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如果借款人是贷款人的开户单位,签订合同时划去第二条。

三、第三条中的提款计划和第五条中的还款计划,分别指分期借款计划和分期还款计划。

四、第七条中的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第三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六、第十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一条中约定。

6.贷款委托合同 篇六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电话:

乙方(受托方):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好友协商,在合法、平等、自愿、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贷款一事达成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事宜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更好地完成贷款手续,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贷款以及相关事宜。

第二条 委托贷款相关费用的支付

甲方同意将所贷款项的%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相关服务费用,此服务费甲方应于银行放贷后1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将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第三条 贷款额度、年限

根据甲方个人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意向贷款为人民币元,贷款年限为年,待银行审批后,以银行最后核定的贷款金额和期限为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委托贷款的相关费用。

4.2保证本合同项下的真实、甲方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担保物产权证明以及银行和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合法、真实、有效。

4.3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银行、产权管理部门所需资料。

4.4甲方须按照规定支付银行要求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印花税、工本费。贷款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4.5贷款期间,甲方应当严格履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其他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擅自转让、或者再次抵押给他人。

4.6甲方应按银行要求的时间办理手续。

4.7银行贷款发放后,甲方应保证按时还款。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为甲方办理贷款事宜。

5.2在符合法律规定和银行政策的前提下,尽力协助甲方取得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真实交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要求赔偿。

6.2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

6.3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手续办理不畅(例如超出银行规定的期限等),责任由甲方自负,如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如因甲方个人资信状况而导致贷款不能批贷,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退还甲方委托贷款的相关费用,但已经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6.5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归责于对方的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已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一方承担,如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6.6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信贷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不必要继续履行的,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7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将赔偿乙方违约人民币壹万元。

6.8在银行放贷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此合同,如甲方终止此合同将按此次意向贷款的3%支付乙方服务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协商解决,因本合同所订立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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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贷款供求双方的风险及防范 篇七

一、货币政策对委托贷款的影响

委托贷款之所以盛行并能够给资金提供者带来高收益的根本原因, 在于当前我国利率半市场化, 委托贷款可以突破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限制, 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确定合同利率, 具有较强的市场化特征, 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培育。

委托贷款得以发展至今与利率市场化进程休戚与共。虽然国家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但只有真正优质的企业才有可能获得低廉的资金。中小型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 信息不对称, 还是贷不到低利率的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最为关键、风险最大的阶段, 也是对委托贷款的生存和获利空间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改革, 现阶段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还不成熟, 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认为, 存款利率两年内不会放开。因此,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在未来两年内还会保持较为强劲的势头。

二、委托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1、委托方的风险

(1) 自有资金界定模糊。一般认为, 委托贷款所用资金须是自有资金。目前对自有资金的理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自有资金;二是银行信贷资金不是自有资金;三是各方对自有资金的界定标准不统一。对银行而言, 如何界定企业自有资金没有统一的做法, 最常用的方法是自有资金等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 而有的银行是将净资产额度内的货币资金视为自有资金, 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较为稳健。对委托方而言, 界定自有资金更是困难, 企业往往通过业务安排或关联交易把非自有资金变性为自有资金, 来谋取投资收益, 委托方如出现这些行为, 将会面临违法违规的风险。

(2) 贷前借款企业财务状况和债权债务难以查明。委托贷款的借款方大多为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大多规模小、财务核算不规范、内控不健全, 存在表外借款、民间借款, 设置两套甚至多套账, 贷款时大都会美化会计报表, 降低资产负债率, 这就给委托方评价借款方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带来很大困难。

(3) 委托贷款利率过高的风险。当委托贷款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 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2012年上市公司非关联方委托贷款年利率已做到25.95%, 几乎每笔均接近4倍红线。

(4) 资金注入国家限制性行业的风险。国家为落实宏观调控政策, 限制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和高耗能领域, 被限制企业为规避政策性调控, 就设立各种、各类关联的国家非限制性行业企业, 并以其作为委托贷款的借款方, 这就使得委托贷款的实际流向难以查核, 实质上是借助委托贷款规避政策限制, 使得国家以信贷政策实现产业调整的规划难以落实。

(5) 抵押、担保和质押的风险。在201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出台后, 委托贷款业务中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能收取手续费, 不得承揽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样一来, 土地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两个规定就发生了冲突, 今后委托贷款业务中需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 究竟由谁做为抵押权人尚需等待政策明确。

在有不动产资产抵押的情况下, 诉讼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但即便判决胜诉, 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挽回贷款的损失, 还要看企业实际资产情况;在使用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情况下, 如借款方违约需代偿或将应收账款变现, 所需时间长、环节多、难度大, 全部收回本金的保障性差;在借款方资产不足或没有资产抵押时, 有些借款方通过互保、联保等方式取得贷款, 一旦参与互保联保的任一企业资金链断裂, 整个链条都将断裂, 后果不堪设想。

(6) 委托贷款逾期、展期、诉讼、坏账风险。借款方的投资项目能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充足的现金流, 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即便是有抵押, 借款方经营状况恶化, 也会出现违约行为。借款方一旦违约, 造成的损失不是部分利息所能补偿的。2012年以来上市公司已发生多起委托贷款逾期事件, 引起股东和市场的恐慌。

(7) 税务风险。有的关联企业为减轻所得税税负, 利用委托贷款避税。操作方法为:盈利企业先通过往来账户转移资金至亏损企业, 再由亏损企业作为委托方贷款给盈利企业, 盈利企业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亏损企业通过利息收入可弥补部分亏损, 实际上实现了关联企业两个不同法人实体之间的补亏, 并由此还获得了税收利益。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 非金融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1。有的关联企业为规避关联债资比例调增所得税, 先约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委贷利率, 同时约定借款方违约支付高额违约金, 然后借款方故意违约, 借此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以此规避超过关联债资比例部分调增所得税。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而违约金属于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所以此种筹划存在纳税风险。

企业间委托贷款若利息过低或无息, 也会产生税务风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 关联纳税人之间不按照独立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防范措施

(1) 把握好自有资金的尺度。使用自有资金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尽量按稳健的方法界定自有资金, 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限度。不要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

(2) 对借款方进行全方位的资信调查。利用银行、工商、税务对贷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 以切实分析掌握贷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商业信誉, 这是贷款企业化解、防止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企业如果人员或经验不足, 应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来做, 不能盲目决策。

(3) 期限、利率、银行选择。为防范企业经营状况和国家金融政策的波动, 期限以1年以内为宜, 发现风险果断收回本息, 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一般情况下, 关联企业之间使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非关联企业应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如有超过须通过其他交易方式变通, 否则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选择加入银行征信系统的银行办理委贷业务。借款方一旦违约, 银行征信系统就会将其登记在案, 这就迫使借款方优先考虑委托贷款的偿还, 否则借款方以后将难以从银行筹到资金。

(4) 吸收借款方违约教训, 做好事中控制, 避免委托贷款风险。要求借款方在合同签定后放款前交纳一定比例的履行保证金或要求借款方在放款后先付一定期间的利息;放款后跟踪项目进展, 定期对借款企业资金流向、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品销售进行实地考察, 发现资金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支付当期利息等情况, 果断要求借款企业提前还贷或提起法律诉讼。

(5) 税务风险的防范。在税务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关联交易安排, 关联方之间委托贷款应优先考虑统借统贷模式, 其次考虑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尽量不要出现无息或低息贷款, 防止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6) 做好抵押担保工作。尽量不使用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 对互保或联保的企业应慎重贷款。使用不动产抵押的, 贷款金额不宜高于抵押资产价值的50%, 同时选择质量较好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资信较好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最好要求不动产抵押加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在抵押权人确定问题上, 借款方可考虑先将不动产抵押给担保公司, 再由担保公司给银行出具保函的形式予以解决。

(7) 做好委托贷款展期工作。一个委贷项目到期后不得直接展期, 借款单位需按委贷合同付清本息后, 再协商确定新的贷款利率、签署新的委贷合同和担保合同, 如感觉风险较大, 收到本息后应果断停止合作。

三、借款方的风险及防范

1、借款方的风险

(1) 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过高的财务杠杆可能会带来较高的收益, 但同时也面临很高的财务风险, 高额的利息负担是形成企业财务拮据的隐患;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的存在使借入资金使用未必能取得预计效果, 一旦投资回报率低于资金成本率, 会造成企业经营状况恶化, 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2) 筹资渠道单一风险。过度依据委托贷款, 会减少企业利润, 加重企业负担。

(3) 利率过高的税务风险。关于非关联方之间的委托贷款, 税法规定借款方在“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范围内”支付的利息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但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统一理解。“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而在实务操作中, 往往被解释为要求扣除方企业找到一份可以作为利率参照样本的某户真实企业与真实金融机构签订的真实的借款合同 (盖公章) 。这其实很难实现, 高贷款利率最终能否税前扣除, 是有风险的。关联方之间委托贷款的利息问题, 首先是利率不能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次还要考虑关联债资比例不能高于2:1, 否则会面临纳税调增。

(4) 委托方为个人的风险。个人作为委托方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借款方支付利息时需代扣代缴20%的个税, 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2、借款方的防范措施

(1) 把握好贷款资金比例。进行现金预算, 确定现金需求的合理额度, 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避免过度负债和资金闲置。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的可行性分析和优选分析, 确保投资收益率高于资金成本和投资回收期较短。

(2) 推进筹资来源多元化。委托贷款只能是一种融资补充, 不应是主要资金来源。应综合考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委托贷款、民间贷款等各种融资渠道, 保证项目资金需求。

(3) 关联借款方税务风险的防范。可采取下列措施:按同期同类贷款确定贷款利率;增加借款方注册资本以降低关联方债资比例;如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还要准备、保存, 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10项同期资料, 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 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防范。尽量选择企业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方, 以防范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摘要:近年来, 委托贷款的规模、范围和影响日益扩大, 委托贷款资金供求双方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本文分析了货币政策对委托贷款的影响, 以及资金供求双方在委托贷款中的风险, 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委托贷款,委托方,借款方,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课题组:影子银行问题研究——以浙江为例[J].宏观经济, 2012 (4) .

8.委托贷款担保合同书 篇八

据了解,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作为国家层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性基金,积极促进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支持产业减排、技术减排、市场减排。该公司智能型高低压母线干线改造技术改造项目属于节能装备和材料制造类,项目产品与空气型电缆相比,能有效减少电力损失,实现减碳,预计具有年均减排温室气体12636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潜能。(扬中市侨办)

盐城市侨联表彰10名侨界前辈

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传统的重阳节和法定的老年节,盐城市侨联在节日当天对陈秀甘等全市首届县级侨联主席、侨联委员进行表彰,共有10名侨界前辈荣获“爱国爱乡爱侨爱岗”终身成就奖。

据悉,今年正值中国侨联成立60周年和盐城市侨联成立32周年,对侨界前辈的表彰奖励,是对侨联组织好传统、好精神的传承与弘扬,传递了侨联组织一贯的“敬老爱侨”的好做法和正能量,激励盐城侨联后辈,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干好侨联各项工作,为“十三五”侨联事业科学发展建功立业、再创新高。

(盐城市侨联)

世界华人学生作文大赛落幕,宝应县喜获佳绩

“第十七届世界华人学生作文大赛”中,由扬州市宝应县外侨办、侨联联合县教育局组织参赛的作品喜获佳绩,共有8篇作品获奖。如县开发区国际学校罗鹤飞《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宝应县实验小学鲍湘宜《藕茶》等作品,分获二、三等奖。据悉,宝应县组织的参赛学生以家乡的风貌和他们心中的风景为主要描绘对象,写下了自己成长的伙伴和踏过的旅途,展现了当代青少年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宝应外侨办)

仪征市鼓楼社区组织侨眷开展与海外亲人视频聊天活动

2016年以来,扬州仪征市鼓楼社区邻里亲志愿者协会根据“连心侨”———侨眷与海外亲人视频聊天计划安排,对辖区内登记在册条件允许且有需求的侨眷进行了网络知识集中培训,并在社区设立了专门的视频聊天室,协助侨眷与海外亲人进行视频聊天。

侨眷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大部分没有物质上的烦恼,但缺乏与海外亲人之间的精神沟通,视频聊天不仅节约了经济成本,还能看到对方的影像,减少亲人间的相互牵挂。(仪征市侨办)

关爱空巢老人,兴化市为侨服务工作获赞誉

兴化市秉承“服务在国内、影响在海外”的为侨服务理念,创新开展了一系列为侨亲情服务活动。其中“侨界空巢老人关爱行动”,为全市343户592位侨界空巢老人实行了结对服务,感化和激发社区侨务工作兼职人员、志愿者经常上门看望、电话问候、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帮助做实事等,让他们在海外的子女放心、安心,这一活动得到了侨界人士的一致赞誉,也真正打响了兴化市为侨亲情服务的特色品牌,社区侨务工作连续五年获得国务院侨办授牌表彰。(兴化市外侨办)

海内外医学骄子共谋“健康扬中”新发展

10月2日,扬中发展促进会卫生与健康分会成立后的第一个活动———卫生与健康医学前沿论坛举办,论坛由美国著名智库对外关系委员会全球健康高级研究员、西东大学外交与国际关系学院终身教授黄严忠博士主持,来自海内外卫生医疗界的8位扬中籍翘楚进行了精彩的前沿学术演讲。

据悉,卫生与健康分会是扬中发展促进会成立的第一个专业分会,目前登记在册的分会会员已有240名,其中副主任职称、博士学历以上的133人,工作区域遍布美国、德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卫生与健康分会的成立,为扬中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搭建起一个全方位的支持平台,海内外医学骄子群策群力,共谋健康扬中发展。(扬中市侨办)

40国侨界精英聚首扬州论道海外中餐发展

在扬州开坛的海外中餐繁荣高峰论坛,来自五大洲40个国家的140名侨界精英聚首扬州,共同探讨了海外中餐业可持续发展的思维、战略、品牌等问题,他们表示,中餐繁荣要以文化为内涵打造品牌,做到“标准化、品牌化、技能化、连锁化”,成为全产业链的发展,他们还呼吁海内外中餐业要共同面对挑战,加强合作交流,共同创造海外中餐发展的最佳机遇。

“中餐繁荣计划”是国务院侨办实施海外惠侨八项工程之一,不仅可以扶持海外中餐业,提高海外侨胞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同时也推动了中华美食文化水平提升、美誉度提高,让中华美食走向世界。(扬州市侨办)

2016中国宿迁(德国)经贸合作论坛成功举办

当地时间10月25日,2016中国宿迁(德国)经贸合作论坛在德国北威州兴格莱德巴赫市隆重举行,宿迁市宿城区委相关领导率队参加了活动,并对德国、奥地利部分企业、商会和政府组织进行了考察交流,推介宿迁投资环境,拓展对外招商成果,推进宿迁外向型经济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发展。此次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江苏绿港、康美新材料分别与德国企业签订了投资意向协议,箭鹿集团、江苏绿港公司负责人还作为企业家代表作了交流发言。(宿迁市外侨办)

兴化市“侨之缘”文化艺术团成功赴港慰问演出

江苏省侨务办公室主任王华一行对兴化市进行侨务工作调研期间,看望慰问了“侨之缘”文化艺术团的部分演员,观摩排练节目并和艺术团成员合影留念。

据悉,兴化市“侨之缘”文化艺术团成立于2011年,由兴化市外侨办牵头成立、市侨眷属为主要成员,以“以侨为友、以侨为缘、愉悦他人、快乐自己”为目的和宗旨,自成立以来开展各类文化惠民演出近百场,声名远扬。2016年10月22日,香港兴化同乡会成立五周年之际,应该会的邀请,“侨之缘”文化艺术团赴香港参加文化交流活动。(兴化市外侨办)

中国侨联新侨创新创业成果展在宁成功举办

10月26日“中国侨联新侨创新创业成果展”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开幕。本次成果展由中国侨联主办,江苏省侨联和南京市侨联承办,江苏华侨公益基金会协办,南京、盐城等市侨联组织了部分当地企业参加了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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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本次新侨创新创业成果展是配合第六届“中国侨界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而举办的,也是纪念中国侨联成立60周年系列活动之一。成果展以图片形式集中展示了461个单位和个人获得第六届“中国侨界贡献奖”创新人才、创新成果、创新团队、创新企业的形象风采,同时,成果展以实物、样品及图片形式展示了276家具有转化能力强、市场前景好、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全国各地优秀新侨企业创新成果和项目。(南京市沿江街道、盐城市侨联)

智能专家聚首南京江宁谈创新

11月1日,首届中国智谷大会暨人工智能与产业创新论坛在南京江宁开发区举办。此次大会为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领域的科研机构、领先企业和亟待转型的传统行业搭建了全方位交流平台,包括中科院院士张钹、陈润生等在内的500多名专家学者参会。

据悉,活动举办地江宁开发区目前拥有智能制造相关企业100多家,初步形成了一批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园区企业南瑞继保、迈瑞医疗等3家企业入选第二批“江苏省示范智能车间”;埃斯顿、国电南自等5家企业入选“南京市首批智能工厂建设计划”,占全市半壁江山,一大批企业入选区级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江宁区侨办)

兴化市政府访问团赴香港、新加坡联谊交流取得圆满成功

泰州兴化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蓓率领的访问团一行6人分别赴香港、新加坡举办了联谊交流、经贸洽谈活动,并成功举办了投资环境说明会。

据悉,访问团一行参加了香港2016亚洲创新产业投资峰会和香港同乡会成立五周年庆典活动,在新加坡期间,访问团邀请兴化籍新加坡侨胞召开了新加坡兴化同乡会成立大会,并拜访了两地杰出华商代表。交流活动或进一步加强兴化市海外华侨华人回报家乡的热情,加强与兴化籍香港、新加坡同胞的联络联谊,为他们之间搭建一座联谊交流平台。(兴化市外侨办)

第八届无锡市国际友城交流会成功举行

近期,第八届无锡市国际友城交流会在无锡举行,来自英国、美国、比利时、加拿大等国家的40多个城市的代表团和嘉宾就“新变化、新机遇———城市可持续发展”主题激荡智慧。

本次交流会成果斐然,无锡与丹麦拜瑟克伦城市联合体巴勒鲁普市、腓特列松市,瑞典南泰利耶市分别续签友城协议;与柬埔寨西哈努克市签署两市加强经贸合作协议;与芬兰拉赫蒂市签署两市城市规划试点项目合作意向书。惠山区与韩国蔚山广域市蔚州郡签署两地建立友城关系意向书,无锡市APEC商务协会与罗马尼亚哈尔吉塔工商联签署合作备忘录。本次会议也邀请了海外华人代表来锡参会,无锡市侨办在交流会期间,与他们进行深入交流,积极推介无锡城市形象和无锡侨务工作,建立紧密联系,并邀请陪同开展相关考察活动。(无锡市侨办)

宜兴市侨台工作人员荣膺“2016海内外中华好儿女”称号

无锡宜兴市张渚镇侨台服务中心主任、“中国好人”贾林康应邀出席在北京举行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7周年暨2016爱国公益人物先进事迹报告会”,他荣膺“2016海内外中华好儿女”荣誉称号,并在会上作了先进事迹报告。

据悉,贾林康多年来坚持学雷锋、做好事、不仅培养多个孤儿成才、还为侨台胞提供义务服务、为多名侨台胞找到亲人、为少数民族及子女提供便捷服务,利用社会资源为特困青少年提供助学基金,长期对特困残疾人提供帮困资助等,受到了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宜兴市侨办)

无锡市侨资企业与云南临沧达成合作意向

11月中下旬,无锡市侨办携侨资企业家考察团一行赴云南临沧考察洽谈,双方召开了市情介绍和交流座谈会,由临沧市招商局负责人向考察团一行作项目推介,座谈会上,无锡市侨办还与临沧市侨办签署友好协议,缔结为友好侨办。

据悉,经过对临沧市的考察,随行企业家们表示开展合作的空间很大,并围绕相关项目进行了洽谈,表达了投资合作的强烈意愿,后期还将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接。企业家们还就开展捐赠活动资助当地侨界困难群体达成了共识。(无锡市侨办)

▲近期,“2016中国旅美科协高层次人才常熟专场”活动在常熟举行,来自海外的24位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参与了此次活动。活动不仅为常熟带来了一批优质的产业项目,也进一步扩大了常熟的对外影响力,为吸引更多人才到常熟创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常熟市侨办)

▲9月下旬,2016年度徐新奖(助)学金颁奖仪式在无锡江阴市夏港中学举行,全校1000余名师生参加了此项活动。徐新奖(助)学金由旅美华侨徐新设立于1997年,20年来,已经帮助、奖励了贫困学生、优秀学生、部分优秀教师代表六百余人。(江阴临港街道统战科)

▲9月下旬,加拿大埃德蒙顿教育局副局长劳恩·帕克博士、教育局董事奥威尔·查博先生以及卡尔顿大学孔子学院和圣玛丽大学孔子学院的代表到访苏州,希望在市侨办的协助下,促成更多的教师互访和学生交流活动。

(苏州市侨办)

▲9月下旬,台湾农业界人士一行28人来徐州市铜山区进行农业交流考察,双方召开了座谈会,就无公害种植、绿色食品生产、高效农业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希望优势互补,加强农业交流与合作。(铜山区台侨办 周保松)

▲近期,镇江市华商会常务副会长单位———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营业收入291.69亿元,入围2016中国500强企业,该企业已成为世界上单厂规模最大的铜版纸生产企业之一。(镇江侨办 张伯华)

▲10月下旬,盐城市侨联组织市政协委员、市侨联委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监督座谈,市政协和市侨联“两委员”近20人参加了座谈会。(盐城市侨联)

▲10月下旬,苏州科技大学敬文书院首届新生开学典礼隆重举行,香港朱敬文教育基金会主席、香港善源基金会会长朱恩馀受聘为敬文书院名誉院长。(苏州市侨办)

▲近期,江阴市顾山镇组织侨资企业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等10多人参加“合同法实务讲座”,以帮助侨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减少合同争议。据悉,顾山商会通过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开设法律知识学习日,并邀请法学专家及律师授课等形式,为侨企搭建学法知识平台。

(江阴市顾山镇统战科)

▲10月中旬,纪念圆霖法师诞辰100周年“佛的凝视”———圆霖法师书画展”在江苏省市华教基地求雨山名人馆阅翠楼展厅成功举办。圆霖法师是当代的高僧、禅画宗师,今年时值法师诞辰100周年,展览共征集书画作品150件结集出版,并精选法师上乘之作100余件展出。(求雨山名人馆)

▲10月下旬,苏州工业园区海归人才子女学校(OCAS)召开首次招生说明会,公布2017学年度招生计划、录取方式。苏州工业园区海归人才子女学校是首家为海归人才及华裔华侨子女特别打造的学校,由曾是世界联合学院(UWC)中国分校创校校长的华晓杭任总校长。(苏州市侨办)

▲为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11月11日上午,《孙中山与华侨·孙中山与航空救国》专题展在南京抗日航空烈士纪念馆开幕,共展出约200多幅有关孙中山先生生平、相关重要历史事件以及与华侨、航空事业相关的珍贵照片。(南京市侨办 辛 静)

▲近期,“2016(第二届)中国干细胞行业高峰论坛”在南京江宁高新园举办,来自国内外的300余位行业专家、学者汇聚一堂,畅谈干细胞技术创新方向,共论行业发展大势。(江宁区侨办)

(责编 董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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