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顾问服务合同优秀

2024-11-25

设计顾问服务合同优秀(共12篇)

1.设计顾问服务合同优秀 篇一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1、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3)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2、 休息时间:

(1)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乙方休息: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如因工作需要,周末须加班时,可调休。

(2)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婚假 日、产假 日,带薪休假日。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实际的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实行年薪制工资发放方式,年薪为7.2万(6000元|月),于年底(年假之前)一次性发放,并由乙方签字确认;年终奖为1-2万,与年底(年假之前)工资一起发放。

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000元的生活费,支付时间为 。如乙方有需要,可向甲方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月工资的50%,借款额度从年总工资额度中扣除。

3、甲方为乙方支付手机话费 100元|月 ,支付时间为 。

4、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实行年待遇晋升考核体制。

五、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权利。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章制度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利益。

2、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的变更:

(1)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2、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就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乙方违反法律的规定,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须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重大,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八、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 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如今后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顾问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 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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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顾问服务合同优秀 篇二

2002年6月22日, 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顾问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AT-02-15) , 双方约定:被告将北京某艺术学院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发包给原告, 并确定了工程设计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时间。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工程项目中途发生变化, 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补充修改, 双方经多次协商后, 于2003年6月22日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了《补充协议书》,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北京某艺术学院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并分别于2003年7月24日、8月19日、9月2日将北京某艺术学院的1-5号教学楼施工图、1-3号学生公寓施工图、餐厅施工图交给被告及业主。根据合同约定, 被告应于2003年9月前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215.98万元, 但被告实际只支付119万元设计费, 尚欠96.98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延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遂委托本所于2005年8月31日, 以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 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并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0.6130万元。

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2006年5月17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2 代理意见和判决

2.1 原告代理意见

本所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 就本案工程设计合同有效性、原告与被告履行合同情况, 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2.1.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002年6月22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以下简称"该合同") 。该合同约定, 被告将北京东方艺术学院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发包给原告, 并确定了工程设计费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方式。2003年3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约定了设计费支付情况、具体比例及计算方式。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与补充协议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1.2 原告严格按该协议履行了义务, 但被告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

该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照该合同完成了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并分别于2003年7月24日、8月19日、9月2日将北京东方艺术学院的1-5号教学楼施工图、1-3号学生公寓施工图、餐厅施工图交给被告及业主。

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 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共计设计费201.94万元, 但被告只支付了119万元, 尚欠82.94万元。原告多次催讨, 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其义务。

2.1.3 被告不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行为, 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与被告依法签订的该合同及补充协议, 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 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

综合以上几点, 我们代表原告, 恳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和承担诉讼费用。

2.2 被告答辩意见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被告方提供了如下答辩意见:

2.2.1 由于原告未完成施工图外线设计工作, 被告有理由不支付剩余设计费

被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 一期全部工程设计完成后被告才付款。一期设计包括公寓、教学楼、餐厅, 根据行业习惯, 整体设计可以理解为包括外线设计。外线包括道路、绿化、电线、管道等。只有外线完成后才能完成使用功能。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外线进行约定, 通常认定包括外线。被告认为其委托原告的设计工作包括施工图的外线设计, 理由还包括:被告委托原告工作内容是项目总体设计, 其设计内容显然包括项目总图中标注的所有内容, 自然包括项目外线设计;在原告提交各部分工程施工图首页《建筑设计说明》中, 设计范围项中明确写明:含该项目总图、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及电器施工图设计。而原告实际提交的设计图纸中却至包括内线设计;原告在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均已包括项目总图中全部内容, 因此其施工图中同样也应包括总图中的全部设计内容。由于原告只向被告提供了不完整的设计施工图, 未能完成其工作内容, 被告付款的条件不成就, 因此, 被告完全有理由不支付剩余的设计费。

2.2.2 被告未支付剩余设计费是由于项目业主未付全款

在本项目中, 被告只是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的发包, 现在因资金问题, 投资商停止投资, 导致一期无法开工, 现在正在寻找其他投资商, 设计费无法支付。

2.3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 于200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原告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后, 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及经双方确认的面积予以计算。2005年12月9日, 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北京某顾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0613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后又撤回上诉。

3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程设计单位追讨设计费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不是很复杂, 但该案件对于工程设计单位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 启发很大。

3.1 关于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的约定

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的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 在工程设计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 风险是很大的。在司法实践中, 此类的纠纷是比较突出的。本案中被告不支付剩余设计费的重要抗辩理由就是原告没有完成该项目的外线施工图设计, 而外线施工图设计是否包括在施工图设计中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 导致双方分歧很大, 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因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外线设计的约定, 缺乏充分证据, 故被告以此作为拒付设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 要防范此类风险, 必须在工程设计合同中, 对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作出非常明确、具体的约定, 不能采取现有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在“设计阶段与内容”中采取“打钩”的方式。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 必须要对工程设计的范围、工程设计的内容、提交的成果等进行具体描述。如在景观设计合同中, 对设计范围应描述为:甲方划定的设计范围, 具体包括划定范围以内的一级道路绿化、泄洪沟绿化带、集中绿地和景观节点等, 共计具体公顷数。对设计内容应描述为:具体包括设计范围内的环境景观设计;竖向设计;道路系统设计, 包括人行系统、车行系统、消防通道及地面停车场;运动及休闲场地设计;水景设计;景观小品设计, 包括景观亭、棚架、座椅、桥等;植物种植设计;铺地材料设计;景观泄洪沟的景观及挡土墙设计;景观照明设计;景观给排水设计;景观喷灌系统设计;小区标示牌设计。

此外, 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年版) 的要求。

3.2 关于在设计分包过程中业主不及时支付设计费能否作为设计总包人不支付设计分包人设计费的抗辩理由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也是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 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不能以第三人未履行其他合同的义务作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因此, 在设计分包过程中,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 业主不及时支付设计费是不能作为设计总包人不支付设计分包人设计费抗辩理由的。

因此, 要防范及转移此类风险, 工程设计单位在签订设计分包合同时,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加以规避, 一是由业主、设计总包人、设计分包人三方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对设计费的支付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二是在设计总包人与设计分包人在签订工程设计分包合同时, 明确设计总包人支付设计分包人设计费的条件之一是业主已经支付设计总包人相应的设计费。

3.3 关于争议处理方式的约定

3.设计服务合同 篇三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合同编号:(由承接方填写)

签订日期: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装饰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章、条例。3.建设过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设计要求,设计范围:

1.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过程内容:

造价或面积:.设计范围:

1、一层大堂装修、前台及北京、电梯间、餐厅(850㎡);

2、二层KTV,餐厅包房、过道(2600㎡);

3、三层桑拿水疗区,宴会厅、会议室(2600㎡);

4、四层桑拿休闲区域(2600㎡);

5、五层至八层一个标间、一个套房、一层过道、一层电梯间(380㎡);

6、九层、十层主题酒店十种房间,一层过道,一层电梯间(700㎡);

7、十一层行政接待套房、过道、电梯间(400㎡);

8、楼层水电、消防系统图。(30000㎡).设计要求:以上装修设计范围先进行方案布局,甲方同意后再做效果图,所有重要部位都必须出效果图,效果图通过后才能出施工图,再结合施工图出水电系统图模设计费用按实际设计范围面积收取设计费。

第三条 服务阶段

乙方按如下阶段为甲方提供设计服务

1、规划阶段

乙方首先与甲方沟通以确定项目所需的具体服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空间要求等系列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2、概念设计阶段

提供初步平面设计布置图,确定方案轮廓,空间概念图片,主要材料参考。

3、设计深化阶段

概念设计后进行系统完整的深化设计,确认方案选定的材料、品牌、规格等等。

4、施工图阶段

深化设计确认后,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及设计成果,包括:

a.主要材料表.b.详尽的尺寸标注和做法标注.c.大样图、节点图

d.出图深度和方式应满足国家设计规范.e.二次装修、水、电、消防系统图

f.水、电、消防、竣工图.第四条 设计收费.本次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573900.00元。

大写: 伍拾柒万叁仟玖佰圆。

2.本次设计费用面积。

a.装饰装修部分;

面积:10130㎡

b.水、电、消防系统图

面积:30000㎡

3.本次设计费单价。

a.装饰装修部分;

30元/㎡(按实际设计范围面积收取)。

b.水、电、系统图部分;

4元/㎡(按总建筑面积收取)

c.消防部分

5元/㎡(按总建筑面积收取)

第五条 文件完成.本合同生效后 3天内,甲方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50%,即元。.工程交付全部施工图纸之前,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40%,即元

3.竣工验收后7天内,付总设计费的10%,即元

4.设计初期和工程施工期间,需乙方到场的,往返出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委托人责任

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设计中必须的结构、水电风煤消防等技术资料,如有遗漏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

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负责向施工方做设计交底,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3.合同生效后, 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 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4.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八条 各设计阶段文件的确认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甲方应尽快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超过下列期限后不给予回复,视为确认。乙方交付方案设计后 天,扩大初步设计 天,施工图设计 天,甲方审查设计文件的时间及乙 方根据甲方要求修改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设计工期内。一般方案修改不再绘制效果图。方案阶段发生整体修改或者重新设计,按以下办法处理:(a)乙方无偿负责整体修改二次方案,二次以上的整体修改,乙方另收取工本费。(b)在上条(a)的基础上,方案仍不满足甲方要求,双方可以在甲方支付设计方案及修改工本费的基础上协商解除设计合同,设计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施工技术配合1.甲方如需乙方提供施工技术配合,甲方应支付乙方施工技术配合费。施工技术配合费 元。

2.施工技术配合费支付方式:

3.乙方提供施工技术配合应负责下列事宜:

(a)协助甲方招标及签订施工合同;

(b)供给工程需要的详图;

(c)指导施工,解释图纸和协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其他

1.如甲方中途变更设计或要求增加设计内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并签订合约(为合同附件)。

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3.合同执行阶段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社情仲裁或向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6.甲、乙 方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按通讯地址为准。

甲方:

乙方:

若通讯地址有变,应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之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委托方: 承接方:

电话 : 电话:

4.设计人员优秀劳动合同书 篇四

【案情】

3月6日,杨某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入职快满一个月时,公司通知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杨某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订。公司遂请李某同部门的同事王某代杨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上了李某的名字,合同约定杨某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杨某出差回来后,公司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给了杨某。5月5日,杨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获得批准,206月5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年8月2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分歧】

对本案中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才能成立和生效。本案中,杨某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也未委托王某签字。因此,该合同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劳动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尽管杨某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事后其知晓了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并以实际行动接受并履行了劳动合同。故该合同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此,《劳动合同法》设立了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抗拒或怠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用人单位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未最终签订或存在瑕疵,也不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从这一角度上来讲,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积极主动,法律应该倾向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上述情形,如果合同未最终签订,也不宜追究其双倍工资的责任。举重明其轻,劳动合同存在瑕疵的,也应尽量确认其法律效力。

从民法的角度上来讲,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杨某事后不久便知晓了代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及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但杨某并未作否认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王某代签合同的行为有效。

退一步讲,《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尽管杨某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其事后知晓了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并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获得接受,杨某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劳动合同。

5.设计顾问服务合同优秀 篇五

乙方:

一、甲方选择的套餐名称:

甲方最后结款期限: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设计制作。并根据自身的需要,选定模板风格。

2、网站制作工作全部完成,经过甲方验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未付的全部费用;乙方予以上传网站。

3、甲方应对其网页所登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无条件的负全部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域名以及虚拟主机等在甲方使用期间的合法使用;

2、如乙方网站制作完成,甲方在最后结款期限内尚未支付剩余款项,乙方保留向司法机关提出控诉的权利。

四、验收确认:

1、甲方须在乙方指定空间和时间内进行验收;

2、验收期为乙方指定验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验收合格后,甲方以书面方式签收(《网站建设客户确认单》。超过验收期,甲方即不签收、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如甲方在验收期过后即不签收《网站建设客户确认单》又不支付剩余款项,乙方保留向政法机关提出诉讼的权利。

五、费用及付款

1、本合同总款项为________元整,先期预付款为总款额的________%,计________元整,后期付款甲方须验收合格后立即支付,计________元整。

2、附加款项指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增加的页面及效果、功能等,每增加一页按照________元/页收费(其他按《网站制作收费明细表》收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六、其他

1、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网站建设客户确认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联 系 人:

盖章(单位代理):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传真:

联系地址: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电子邮件:

会 员 号:网址:

年月日

乙方:联系电话:

传真: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联系地址/邮编:

电子邮件:

6.设计顾问服务合同优秀 篇六

惠普近日与壳牌续签硬件及服务协议, 继续为壳牌在全球100多个国家的业务、逾10万名全球各地员工以及合同员工提供IT支持服务。

按照为期5年的续签协议, 惠普将向壳牌提供超过15万台产品, 其中包括惠普PC、平板电脑、外部设备、打印机、工作站、服务器、存储系统和网络硬件以及创新性IT集成与支持服务。这些设备将由惠普直接供货, 或通过惠普全球渠道网络中的本地渠道合作伙伴提供。

惠普打印与信息产品集团高级副总裁、亚太及日本地区董事总经理Nick Lazaridis表示:“像壳牌这样的全球性企业需要优质工具和服务, 以提高效率, 在新兴市场及成熟市场保持竞争优势。此次合同续签标志着, 惠普将连续14年为壳牌提供PC硬件, 为壳牌保持高效率保驾护航。凭借惠普广泛的技术和成熟的全球交付模式, 惠普有足够的能力和灵活性帮助用户在成熟及新兴市场提供高效服务。”

7.标准顾问服务合同 篇七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一、 序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乙方”)与(以下简称“甲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乙方接受甲方的邀请,担任甲方的常年财务顾问。双方对下述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协议,共同恪守和执行。

二、信息咨询顾问

1.宏观经济研究产品:乙方定期对宏观经济运行、国家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和评论,利用信用社的信息资源和研发成果,为甲方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宏观经济状况、国家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

2.行业发展研究产品:乙方利用信用社的信息资源和研发成果,为甲方提供产业发展、行业竞争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分析报告等相关产品,提供行业内重大政策分析和行业发展信息。

3.金融市场研究产品:乙方利用信用社的信息资源和研发成果,为甲方提供金融产品、资本市场、投资机会等,并为甲方所需金融服务提供咨询建议。

三、专项咨询服务

1.企业投融资咨询:甲方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可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建议服务。

2.企业战略咨询:乙方利用行内信息资源在不违反商业银行对其他客户应有的保密义务的条件下,根据甲方需要为其提供区域内、国内乃至全球的竞争对手的企业信息和分析建议。分析企业市场地位、竞争对手、市场份额情况和产品竞争力,为甲方发展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3.企业财务咨询:为甲方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 1

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对甲方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工作,提出专业的观点和建议。

4.业务知识培训:根据甲方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乙方组织安排人员对甲方的中层以上人员进行有关公司设立、资本运作、集团管理、投融资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规范、投资管理、企业理财、收购兼并以及其它感兴趣的相关内容和热门话题进行培训或者交流。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向乙方提供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乙方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获得的材料和文件。

五、收费及其支付

1、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常年财务顾问费每年为人民币万元,包括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而付出的资料费、报告印刷费、报告撰写的人工费等。

2、若乙方为甲方去外地工作,差旅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3、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定期培训、聘请专家会晤等服务方式,由甲方负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恶意串通第三方或以欺诈、胁迫等其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利益。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应遵重对方的合作地位,任何一方在与第三方商洽涉及本协议事项时,不得忽视和损害随访在本协议中的地位和权益。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对乙方提出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提示,乙方有权予以审慎提示,若甲方对此置之不理,则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责,乙方并有权解除协议,顾问费不予退还。

七、履行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限自生效之日起年内有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字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另有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九、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

本协议效力存续期间,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式的重大变故,继续履行协议将会对甲方或乙方或对甲、乙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等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双方可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潍坊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以中文为准,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 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人):

8.服务员服务合同 篇八

法定代表人:谷文敏 身份证号码: 地址:发明家广场南栋3-2 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20_年4月起至20_年4月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_年4月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二)试用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一个月。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为:服务员。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做好网吧的服务工作,服从管理及安排。

(三)甲方因乙方工作能力方面不胜任本项工作或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六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6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700元/月。

2、无固定期限工资按短期工计算工资。(必须做满一个月)

3、未做满一个月的甲方不提供工资。

4、做满半年的甲方将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增加50元的工龄工资。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当地的工资情况调整乙方工资。

(四)甲方每月 5 日发放工资。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纪律

(一)1、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2、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如因乙方泄密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七、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请好人,办理好交接手续,方可与甲方结算工资。否则甲方将不退还押金及本月工资。

八、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除工资外,另补发一个月工资。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甲方扣发本月工资及押金。

九、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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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物流服务合同规范化发展路径研究 篇九

1 物流服务合同发展现状及问题

根据传统的产业分类形式,一些基本的物流服务分散于各种传统产业类型中,如:运输服务、保管服务、仓储服务等。这些传统的物流服务发展时间相对较长,作为单一的服务类型也取得了较多的经验并逐渐形成了相对比较适用的运作模式和格式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以单独章节做了原则性描述。但是,现代物流服务远非单纯的运输或仓储,而是多环节的融合乃至提升。因此,合同法中的这些有名合同实际上已不是准确意义上的物流合同,也无法满足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第三方物流的蓬勃发展、物流服务纠纷的日益多发、物流服务法律框架的不足都对物流服务合同的规范化和国际化提出了迫切需求。

1.1 第三方物流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全球新一轮的产业转移,企业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一种从“多元化”向“归核化”战略的调整,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凝聚核心竞争力的要求推动了服务外包的迅速发展。第三方物流作为物流服务外包的产物在整个物流产业中已占有了较大的比重。2006年我国销售物流外包以5~10%的速度增长,运输与仓储外包以10~15%的速度增长,委托运输业务占企业运输业务总量的67%,据估计5年内市场规模将超50亿美元。虽然目前第三方物流市场还存在行业集中度低、需求不平衡、规模偏小、增值服务偏薄弱等问题,但是随着资源的进一步优化整合及服务专业化的加强,整个行业发展将更加有序和理性,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第三方物流不仅自身因社会的广泛需求而呈现飞速发展的态势,其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所实现的高效率还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收益,例如:增加GDP总量、缓解交通压力、减少环境污染等,大力发展以第三方物流为特征的现代物流服务已经成为我国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的必然要求。

1.2 物流服务合同规范化的需求

物流服务合同是物流服务需求方与提供方之间签订的、用来约定合同各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商事合同,它是联系物流过程的重要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纽带。第三方物流常被称为合同物流,可见合同对第三方物流的重要性。而从目前情况看,除运输、仓储等一些传统单环节物流服务已有广泛应用的格式合同以外,真正意义上的多环节综合物流服务在合同方面还处在比较混乱的阶段,合同条款设置随意性强,给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物流服务合同的规范化需求主要来源于物流服务合同策划、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复杂性。

(1)从物流服务的自身特点看,物流服务涉及的环节多、时间长、要求复杂;服务相关方可能涉及生产者、加工者、代理人、仓储保管者、运输者、管理者、最终用户等多方面;服务内容除单纯的物流服务项目外还可能涉及物流企业为服务需求方提供的全套物流方案及运作,如不能通过规范化合同使条款设置相对固化,将极大增加合同策划难度和成本。

(2)从物流服务合同签订过程看,因为缺乏统一的指导规范,一方面当需求方是规模大、实力强的大企业或集团时,他们常凭借自身实力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在物流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导致权责不平等、执行难度大;另一方面当需求方对物流服务不完全了解时,物流企业为了规避自身风险,也可能在物流合同上有意忽略某些必要的内容,造成实际执行困难。

(3)从物流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发展第三方物流的意义就在于便于整合社会资源。因此,签约物流服务提供方可能仅是物流合同约定的物流活动的总负责和组织者,而具体的物流功能则委托给其他履约者实际履行,尤其是在涉及国际物流等相对庞大复杂的物流服务时,物流服务的实际履行会涉及许多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和个人之间如果没有规范化的合同对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约束,在发生延迟或违约等意外情况时,索赔权利的行使和追偿等问题将变得很复杂。

2 物流服务行为的法律特征

物流服务作为一种贯穿于全社会的生产和消费过程的服务形式,本身具有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进而决定了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

2.1 综合多样性

物流服务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基本环节,并可衍生出许多综合服务,差异性显著。只有将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等强制性手段和标准等推荐性手段配合并覆盖到所有的物流服务环节,才能保证物流服务合同的科学可操作,才能规范和约束全部的物流服务活动。

2.2 相关方复杂性

物流服务是连接产品买方和卖方的服务行为,而物流服务的核心和效率的体现就在于最大限度地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因此,在物流服务开展过程中,可涉及物流服务总承包方、产品买方、产品卖方、最终用户、国际货代、运输公司及其他分包方等许多利益相关方,在法律关系上存在复杂性。因此,物流服务合同必须能够涵盖并理清所有相关方的关系,才能保证整个物流链的高效和可控。

2.3 技术性和国际性

现代物流的关键特征就在于它是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理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产业。因此,体现出了较高的科技水平。现代物流也是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受益者,物流早已超越了地区和国界的限制而呈现出了国际化特征,延伸到调整物流活动、规范物流市场的物流服务合同,也就必须体现其国际化视野和技术进步。

2.4 适用法律复杂性

物流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处理都需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开展,通过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引导才能实现有序、健康的发展。由于物流作为单独行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还不长,目前因环节而分散于海陆空运输、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许多方面,分由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商务部、工信部等多部门管理,长期以来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各行其是、多头管理的局面一直难以扭转,造成现行的法律体系分散、层次复杂、整体协调性和系统性有待提高。

在合同方面,《合同法》是调整物流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但目前的第三方物流服务绝大多数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或一揽子服务,既要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也要提供具体的综合物流服务,还可能提供单独的物流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描述。因此,还需在《合同法》、《海商法》等对合同有规定的法律的框架下,结合物流服务行为特征,探讨确定适用于某些典型物流活动的物流服务格式合同,尽可能协调不同法律对同样或类似内容的规定,为物流企业开展微观经济活动提供规范和指南,推动现代物流业的顺利发展。

3 物流服务合同规范化的意义及作用

物流服务合同的规范化是第三方物流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目前物流合同争议和纠纷多发影响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有助于真正实现物流服务合同的诚实守信、公平、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则,解决合同各当事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意思表示不明确、可操作实施性差等问题,通过规范化的条款设置减少合同中的不公平和不明确要素,使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成为可能。

(2)引导物流活动各相关方重视合同的签订和条款的合理设置,从第三方物流服务特征出发,以合同条款明确、可实施为原则,充分考虑物流服务活动的不确定性,实现合理范围内的可扩展和可调整,贴近实际运作情况,使合同真正成为调整和引导物流服务全过程的文件。

(3)有助于生产企业和物流企业深入理解物流服务内容和整合物流服务环节,尤其是当企业对物流服务理解不深或缺乏必要的合同评审能力时,规范化和格式化的物流服务合同可帮助企业有效规避合同签订风险,促进物流活动规范化发展,减少物流服务合同纠纷,降低物流服务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损失,从而推动物流企业和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4 物流服务合同规范化设计

从目前物流产业的发展趋势和实际案例看,现代物流为了追求效率开始订立严密、详细、明确的合同条款,格式化合同必将大规模应用。合同格式化的好处不仅在于可以有效减少企业在签订物流服务合同期间的准备工作,也有助于帮助企业全面细致地分解服务内容并订立易于操作和执行的合同。合同条款设置是物流服务合同能够成功约束物流服务行为的重要前提,不仅应涵盖所有的服务行为,而且应实现其完美契约化;另外,合同条款应能体现合同所有相关方的平等关系及全部的权利义务。

4.1 合理设计合同条款对冲市场风险

在市场因素或宏观环境要素对物流服务成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物流服务合同各当事方应通过合同条款的设置和必要的对冲措施实现物流服务价格调整的可能性,以便使物流服务合同价格更好地反映市场变化、规避风险并保护合同各当事方的利益。物流合同以其长期性和稳定性而著称,但在签订物流合同时,如果没能在条款设置上预先考虑到规避履行期内市场波动的风险,那么这种长期和稳定的物流合同将可能造成当事方难以估量的损失。以涉及运输活动的物流服务为例,其运输成本常成为物流服务总成本的主要部分,而运输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无法由物流服务提供方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等措施进行控制,而极易受到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和政治、自然等因素影响,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通过运输市场的价格波动反映出来,并会给长期物流合同的各方在经营中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使某一方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不利于各方预期目标的实现。而如果在物流服务合同中设置价格浮动条款,在触动某些条件时,合同各当事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价格重新协商调整,这是对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措施。

4.2 设置合同条款应充分考虑服务内容的可调整性

物流服务合同的长期性为服务内容的完全一贯保持带来了不确定性,合同当事方企业可能出于销售和贸易等策略调整的需要而提出调整或改变原订服务内容的需求,如果合同条款完全没有考虑到服务内容的可调整性或可扩展性,原订合同就只能解除,或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给予新的约定,合同各缔约方不得不面临频繁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局面,不管哪种形式都将影响合同的稳定性和企业活动的连续性。因此,需要在保证合同条款的明确可操作的前提下,考虑服务内容的合理可调整。

4.3 根据物流服务内容确定明确可操作的合同条款

我国物流企业渊源于传统的交运、仓储、批发零售以及货代等行业,之后整合并增加了其他增值服务环节,如:条码生成、分拣包装、寄售、配送等,近年更发展出了物流咨询和方案设计等定制高端物流服务。因此,物流服务合同应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混合无名合同。物流服务合同条款必须能反映物流服务链条中的这些关键环节,而不是千篇一律,应根据具体的物流服务内容区别设计。以此为起点,求大同存小异,才能提炼出若干通用的物流服务格式合同。

在商品快速流转中,需要多方面因素参与合作,每一方在物流中的行为及后果应该尽可能明确,以此为其他行为带来可靠的决策参照。这种特点要求支持物流系统运行的规则有较高的效率。因此,合同的每个条款尽可能明确且可操作性强,以便准确严格执行,依靠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约束合同各方的行为。

4.4 条款充分考虑纠纷及纠纷处理

有经济活动就必然有纠纷,不同的经济活动,其纠纷的内容和形式都可能不同。在现代物流大规模联动之下,物流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当事人的权益争议和纠纷,并可能影响到其他环节的正常运行,导致责任范围扩大到整个系统的参与者,这种物流活动的复杂性、相关方的复杂性、环节的复杂性都决定了责任认定和纠纷处理的复杂性。而物流服务核心内容的不同将直接影响所形成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性质,因合同性质的不同,其纠纷解决方式、处理原则、法律适用自然也不相同。因此,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应研究不同的适用法律规定和实际可能处理方式等,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尽量减少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可能性。

4.5 综合考虑整个物流活动链条上的当事方在本合同中的责任问题

传统合同具有债权的相对性,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只限于合同双方,不针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但目前民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种相对性,开始追究第三人责任,尤其是代位权的广泛使用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承认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可行性,这在现代物流行业中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因为这种突破将单个合同的某些责任扩大到整个连动过程的每个参与者,从而引进了更多的主体来保障债权、承担责任。另外,在物流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应该综合考虑整个物流活动链条上的当事方对合同的影响,并在本合同或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整个物流过程的组织者,也就是总的物流服务合同的签约提供方,当然应该对整个物流过程负责,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相关方众多,每个具体合同的履行都可能影响到其他合同的履行和效果,因此,还应结合物流活动的具体实施加以综合考虑。

4.6 关注物流服务合同履行

虽然正式生效后的物流服务合同与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一样,都将作为合同当事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的法律依据而严格履行,但物流服务合同标的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其标的是一种服务,这种标的必须通过特定的过程才能实现,因此,具有特殊性。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上仍需符合物流服务行为特点,遵照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尤其是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发生及合同各当事方应采取的措施,以便将意外成本尽量降低,减少意外情况对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

5 结语

为推动物流合同规范化,指导物流服务缔约方明确物流服务合同应涵盖的内容、关键要素的设置、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违约处理等,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物流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2007年国家发改委正式立项并在全国物流标委会的组织下开展《物流服务合同准则》行业标准的研制工作。该项工作已列入《全国物流标准2005~2010年发展规划》,是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重点推进工程。相信随着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将有效减少物流服务纠纷并引导物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方仲民,赵继新.物流法律法规基础[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 邹晓美,高泉.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J].中国流通经济,2007,(04) :21~23.

[3] 牛锐.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7.

[4] 刘俊霞;何海泉;李鹏.第三方物流的现状及发展策略研究[J].中国市场,2008,(19) :9~10.

10.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样本) 篇十

委托方:

联系地址:

传真:电子邮件:

受托方:

联系地址:

委托方为一家公司,拟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有意在上市后并购一家中国内资企业(以下称“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委托方拟聘请受托方的律师作为本项目的中国法律顾问。为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本合同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受托方的服务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

1、应委托方要求,就委托方招股说明书中对中国法律法规的分析部分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

2、在委托方成功上市后,对委托方拟收购的中国内资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参与起草、审查与修改并购项目所需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合资合同、章程以及其它所需的协议、意向书、备忘录、决议等法律文件;

3、参与并购项目的中国法律事务谈判工作;

4、就本项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委托方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5、就并购项目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

6、应委托方要求,协助委托方和被并购企业办理必要的审批、1

登记和备案手续(如需)。

第二条受托方的义务

(一)受托方指派律师,作为经办律师,委托方同意上述经办律师偕同其他律师和律师助理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如必要),但受托方更换上述经办律师应取得委托方认可;

(二)受托方经办律师应当按照其专业标准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三)受托方经办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委托方合法权益;

(四)受托方经办律师应当在取得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委托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但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受托方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受托方不负责任。

(五)受托方律师对因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而获知的委托方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受托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委托方的义务

(一)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受托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信息、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该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委托方保证承担由于其提供的上述基础文件、材料及信息有误从而导致受托方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证明而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二)委托方应当为受托方经办律师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

(三)委托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受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委托方指定[]为联系人,负责转达委托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委托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受托方

经办律师。

(五)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受托方经办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与建议仅供委托方参考,委托方并无义务遵从受托方经办律师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法律服务费、工作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委托方应就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向委托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万元(¥[],或等值外币)。该等法律服务费应按如下期限和金额支付给受托方:[]。

或者:委托方应就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按照每工作小时人民币

[]元(¥[],或等值外币)的标准向委托方支付法律服务费。该等法律服务费应按月结算,并在次月二十日前支付给受托方。

(二)受托方应自行承担其在广州市内的交通、通讯、复印等费用。

(三)受托方为办理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需要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受托方原则上不予垫付。如受托方在委托方的指示下垫付,则委托方应在费用发生后十日内给予实报实销: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评估等部门或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或其他行政规费、中介费用;

2、经委托方安排或同意出差广州市外的交通、通讯、食宿等差旅费用、复印费、邮寄费、办理出境手续的费用等;

3、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支付方式

所有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的款项,均应汇入受托方向其书面指示的银行帐户,或按照受托方的要求开立支票并交予经办律师。法律顾问费以到达受托方的帐户为收讫。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本合同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受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经办律师;

2、因受托方经办律师工作失职导致委托方蒙受损失的。

(三)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委托方自行纠正时止:

1、委托方的指示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纪律与职业道德;

2、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受托方律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

3、委托方逾期十日仍不向受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

(四)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除非发生本条第(二)款第2项所述情况,受托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其应向委托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受托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委托方蒙受重大损失的,受托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委托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受托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二)委托方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三)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受托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受托方或者受托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向受托方追偿的,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通知

本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

件、资料,均以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应当及其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文本与生效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完成之日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委托方:签署:

受托方:签署:

1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篇十一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2010年1月甲方组织的邀请招标活动,乙方报价为万元;经甲方评标及报请公司批准,决定聘任乙方作为甲方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并严格遵照甲方相关招标文件(详见附件一)及乙方投标文件(详见附件二)就常年法律顾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法律事务服务内容

一、乙方作为甲方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招标人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参与商务谈判,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重大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商标、专利、股权(或资产)的质押(或抵押)登记手续,办理资产转让过户登记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对经济活动或纠纷提出处理建议等,以及其他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对于甲方要求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的不另计费的法律事务服务,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要求另行计费;如该事项确实难度较大或劳动量较大,则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展的前提下先行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向甲方书面提出相关要求。

三、如有重大经济活动或诉讼发生而需要委托律师机构办理的,原则上甲方有权通过招标或比选活动确定代理机构,且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一)如在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确定由乙方代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应当就费用等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二)如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另行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原则上标的或难度较小的采取一次性费用代理方式,标的或难度较大的诉讼采取 1

风险代理方式,具体费用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根据乙方的投标文件,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项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为万元(大写:万元)。

该服务费由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且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履约情况及本协议相关约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二、本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已包含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通讯、食宿、文印等其他费用。

(一)如在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因甲方要求办理事务确需在工商、司法等政府机关发生费用或发生其他必要费用,则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凭真实、合法、有效票据由甲方报销;

(二)交通费方面

1、如在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如应甲方要求在大成都范围(即包括成都市周边全部郊县在内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不另计费的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则相关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应甲方要求而须自行超出大成都范围办理不另计费的法律事务,则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相关费用:

如中标人自行驾驶车辆外出办理法律事务,(1)如乙方自行驾驶车辆外出办理法律事务,则由甲方凭甲方提供出差当天的的合法有效单张汽油票据及往返过路费票据报销;

(2)如乙方自费购买公交车票,则由甲方凭乙方提供出差当天的合法有效交通票据予以报销。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办律师及时通报服务进展情况,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对不能胜任的承办律师有权要求更换。

二、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的本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报酬、报销、补贴、津贴或者馈赠要求。

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指派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甲方要求及时通报服务进展情况,遇到重大决定,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

二、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三、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如出现甲方投诉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代理工作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予以更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五、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现场法律服务,乙方应当准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文件传递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交证据材料时,只能提交证据复印件或复制件,证据原件或底稿由甲方自行妥善保管,否则因证据原件遗失而造成的损失不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承办律师因案情需要必须借用证据原件或底稿,应当由乙方代理律师书面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归还时间。

二、双方文件往来应当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因文件缺失导致的不利后果将根据签收记录确定双方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对于甲方要求乙方到现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而乙方累计超过三次未到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二、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如甲方认为相关律师不称职或不敬业,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选;如乙方拒绝更换律师或者更换两人次律师后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三、如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

额等同于服务费)。如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则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利益受损,则甲方有权在相应损失额度内核减乙方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汶川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主要内容,需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未经涂改的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

12.从供用电合同纠纷看供电服务承诺 篇十二

本案中, 供电服务承诺的履行成为双方交锋的一个焦点, 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1 供电服务承诺的产生背景

自1996年开始, 一些供电企业试行供电服务承诺制。经过2年的实践, 供电服务承诺逐步在电力系统内推行。2006年前后, 国家电网公司对供电服务“十项承诺”连同“三公”调度“十项措施”和员工服务“十个不准”作了统一的规定, 并向社会发布。

供电服务承诺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程序、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办电时限、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检修停电预告、电网限电序位、欠费停电通知、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以及电力故障报修等方面的内容。一些单位还将供电服务人员着装、规范持证、文明用语、首问负责以及县级以上供电营业场所实行无周休日制度等作为供电服务承诺的内容。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是“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城区范围45分钟, 农村地区90分钟, 特殊偏远山区2小时”这一承诺。

2 供电服务承诺是否构成供用电合同条款

有一种观点认为, 一旦供电企业作出服务承诺, 承诺内容就自然成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条款。这一观点初看似乎成立, 但仔细分析却不然。

(1) 供电服务承诺不是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前提条件。签订供用电合同需要用户提出用电申请, 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确定供电方案, 并需要有用户受电装置施工检验报告、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等文件, 在正式供电前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双方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不是因为有供电服务承诺, 而是基于自身的刚性用电需求;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 无论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实际中的做法, 都没有要求把供电服务承诺作为必须提交的文件。由此可见, 供电服务承诺不是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前提条件。

(2) 供电服务承诺不构成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 “承诺”的含义是:对某项事务答应照办。根据《辞海》中的解释, “承诺”有两种含义:允诺, 如承诺兑现, 实践自己的承诺;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同为合同缔结的必经程序。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其内容要与要约一致, 否则视为拒绝要约或提出新的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供电企业作出的供电服务承诺不以用户的要约为条件, 不是对用电申请的响应, 也不是为了签订合同, 而是向社会作出普通意义上的承诺。这种承诺显然不是合同关系中的要约和承诺, 因此不构成供用电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不能成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条款。

(3) 供电服务承诺不是履行供用电合同的附随义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供电企业履行供用电合同时, 应当对用户作出服务承诺;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也不要求供电企业作出服务承诺。事实上, 先前的供用电活动中一直没有供电服务承诺, 在开展供电服务承诺活动之前, 供用电合同同样得以顺利履行。尽管供电服务承诺的内容涉及到检修停电预告、欠费停电通知等, 但这些内容实际上在《供电营业规则》中都有明确规定, 并且已经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 或由供用电合同指引到法规的相关条款。

(4) 供电服务承诺是供电企业单方的意愿表示。2000年前后开始, 多个行业为了提升企业形象, 打造企业品牌, 通过多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发布了社会服务承诺, 电力行业也是如此。有的供电企业明确表明, 为了认真开展“电力市场整顿和优质服务年”活动, 将供电服务承诺内容向社会各界公开。有的供电企业要求各级供电单位按照统一部署, 加强领导, 狠抓落实, 采取有力措施, 确保全面兑现对社会的各项服务承诺。从供电服务承诺产生的背景和各自的要求来看, 很显然这是供电企业表明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单方意愿, 是一种宣示性的事实行为。河北省电力公司在2001年作出的供电服务承诺中还附带说明:“遇有国家政策或法规变化、不可抗力、外力破坏、紧急避险等意外情况, 经努力不能完全做到以上承诺时, 敬请客户谅解。”

3 履行供电服务承诺是否形成新的合同关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在履行供电服务承诺过程中, 通过用户电话报修, 供电企业答应抢修, 从而构成新的合同条款。即, 将供电服务承诺视为要约邀请, 用户的电话报修作为要约, 95598工作人员的应答作为承诺, 在双方之间形成新的服务合同关系。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同样不能成立。

(1) 供电服务承诺不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从供电服务承诺的产生背景和目的看, 供电企业丝毫没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供电服务承诺面向社会, 针对不特定对象, 除了实际的用户之外, 还可以是其他单位和个人, 包括潜在的用户以及非用户的其他报修者。供电服务承诺对象的社会性和不特定性, 区别于悬赏广告。无条件、无报酬的供电服务承诺, 完全区别于商业广告、招标公告。供电企业作出服务承诺, 仅仅是单方的一种意愿, 没有希望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的意思。

(2) 用户的电话报修不是合同中的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其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履行供电服务承诺过程中, 用户拨打报修电话, 只是启动供电企业履行服务承诺的程序, 用户简单地告知故障时间、地点、状况等情况, 要求供电企业派人处理, 并不是希望与供电企业订立服务合同。用户没有提出服务的对价, 不具备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也没有一旦供电企业答应就受到约束的意思。事实上, 用户也清楚知道这是一种免费服务, 不需要签订合同, 况且非电力用户发现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 也可以拨打报修电话。

(3) 供电服务人员的答复不是合同中的承诺。供电服务人员接听电话和答复抢修, 是履行服务承诺的必经手续和程序, 答复的内容也非常简单, 并不以签订服务合同为目的。此外, 供电服务承诺的范围是针对供电企业自身产权的设施。对于用户的设施, 由于产权的关系, 并涉及到用户设施的安装质量、使用年限、操作权限等, 供电企业不可能作出承诺。同时, 供电服务承诺只承诺到达故障现场, 未对维修结果作出承诺, 即不承担故障后果的责任。如果因供电设施的原因, 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 只能通过供用电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来处理。

(4) 供电服务承诺不是用电服务承诺。供电服务承诺是针对“供电”行为作出的服务承诺, 是为供电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包括供电方案、办电时限、供电质量、供电可靠率、电网故障抢修、停电检修预告等。至于用户的用电活动, 应该以电力设施产权归属为分界, 由用户自己负责安全用电、故障检修、事故处理、设备更新等。用电服务不在供电服务承诺范围之内, 用户如有用电方面的服务需求, 可以另外向供电企业提出要求, 是否形成用电服务合同关系, 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践中, 一些供电企业为群众提供一定的用电服务, 特别是为居民用户服务, 并象征性收取成本费用, 这些属于用电便民服务, 并不在供电服务“十项承诺”之内。

4 本案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1) 某电力公司是否违反连续供电的义务?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在强雷暴及短时强降雨天气条件下, 虾塘配电房遭雷击起火, 造成用户的电表等设备被毁, 增氧机因供电中断而无法正常工作。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恶劣天气, 而不是电网原因, 且属于一种不可抗力;本案的事故发生在用户的用电设备上, 雷暴和强降雨情况下电网没有中断供电。因此, 不论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发生事故的设备, 还是发生事故后电网实际供电状况, 原告的损失都不能归责于某电力公司, 某电力公司没有违反连续供电的义务。

(2) 某电力公司是否超过承诺的抢修时限?从刘某第一次故障报修电话, 到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间隔105分钟;而从某电力公司回电答复并承诺“一会儿就到”, 到抢修人员到达现场间隔90分钟。供电服务承诺没有明确计时的起始点, 从第一次故障报修电话起算, 表面上是超过了承诺的时限。但是, 强雷暴和强降雨的特殊天气, 已经超出了履行供电服务承诺的条件范围。即使认为刘某与某电力公司之间通过电话报修和答复, 形成新的服务合同关系, 则从95598工作人员承诺开始, 到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也没有超过规定的90分钟时限。尤其是事故发生在用户产权的设备上, 超出了供电服务承诺的对象范围, 因此不存在某电力公司超过供电服务承诺中抢修时限的问题。

(3) 是什么原因导致虾塘发生重大损失?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都是归责的重要前提。要确定责任, 就必须确定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本案表面上是由于供电中断, 增氧机无法正常工作, 造成虾塘中养殖的对虾因缺氧大量死亡。但是, 原告采用高密度精养方式, 所养对虾对氧气的需求量比普通养殖方式要大得多;同时作为承包92亩虾塘的养殖专业户, 在明知电网会发生限电、检修停电以及其他事故停电的情况下, 没有做好电和非电保安措施, 包括自备柴油发电机、增氧剂及其他有效的增氧方法。从而在发生雷击、受电设施损坏的紧急情况下, 不能保障虾塘的有效增氧, 直接导致对虾的死亡。因此, 虾塘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自身。

(4) 原告的损失能否得到电力公司的赔偿?虽然原告损失惨重, 但是从法律关系上分析, 某电力公司没有责任。电网供电状况正常, 发生事故的外部原因是雷暴天气, 发生事故的设备是用户自身的设备, 某电力公司按供用电合同或事实供用电关系履行供电义务, 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某电力公司履行供电服务承诺, 属于单方无偿的服务行为, 没有与原告形成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原告的损失不能得到某电力公司的赔偿。如果以违反供电服务承诺作为赔偿的理由, 将责任强加给某电力公司, 则不但有失公允, 而且会助长用户无理向供电企业追偿的动机, 无端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5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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