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24-09-17

《赤壁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共11篇)

1.《赤壁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赤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环卫局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及各居民小区(社区)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直各单位要认真搞好本单位的“门前四包”工作,把本单位打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示范单位。

第二条社区(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可以组织居民(职工)制订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鼓励居民(职工)积极参加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小区、单位)。

第三条广大市民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行为,鼓励市民举报破坏市容和环境卫

生的人和事,经查证核实,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不乱扔乱吐。居民生活垃圾、市场(临街门店)经营户生活垃圾一律桶(袋)装,按规定定时、定点投入到小区(市场、街道)垃圾桶(或垃圾清运车)中,严禁随地抛洒垃圾。为了从源头控制街头垃圾,客运车辆必须配置垃圾桶,严禁乘客向车外抛洒垃圾;禁止餐饮店使用一次性餐具;禁止在街道等公共场所,剥削果皮、甘蔗皮。

第四条建筑(含装修)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清运,清运前必须向市城管办申报,落实专用垃圾清运车辆,按批准的时间、线路和倾倒点进行清运,严禁私自乱运乱倒。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中,禁止流向废品收购市场。

第六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讯、交通、园林绿化等作业施工产生的渣土、枝叶及其它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当日及时清扫运到指定地点。

第七条居民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小区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由小区物业公司或社区用专用垃圾运输车辆运到就近的建筑垃圾场处理。

第八条主要街道垃圾容器由市环卫局配置与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各居民小区、专业市场的垃圾容器由物业公司

按照市环卫局标准购置;居民社区的垃圾容器由社区按照市环卫局标准购置;广场、公园、绿地、车站、码头、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按标准购置垃圾容器;各企事业单位及家属区内院由各单位按标准购置垃圾容器。垃圾容器的清洗与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建城区内逐步消除暴露垃圾池和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垃圾容器。

第九条垃圾清运由市环卫局专业清运车辆按时清运,当日垃圾当日清运。各物业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要与市环卫局订立垃圾清运协议,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临街门店个体经营户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工商局要支持配合市环卫局收取。

第十条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运营市场,鼓励有相应资金、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创办环境卫生企业,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小区)在院内配置洗车设施,负责本单位公务车及职工私家车清洗美容,做到脏车不出院门,杜绝脏车过市。

第十二条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具体责任划分:

1、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

2、实现物业管理居民小区(专业市场)的责任人是物业公司,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责任人为街道社区;

3、各经营场所(含农贸市场、超市、歌舞厅、宾馆酒店等)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4、市区绿地、公园、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5、企事业单位责任人为该单位。

6、其它责任界限不明的地带,以市城管办划定的责任范围为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各单位要落实若干名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负责“门前四包”监管工作。市城管办将会同市环卫局和市城管执法局以书面形式告知各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与内容,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责任制要求搞好本单位(个人)的“门前四包”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与维护。市环卫局负责公共垃圾容器、垃圾清运车辆、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对环卫设施要定期保养、维修、保持其干净整洁,完好无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卫设施,不得改变环卫设施的使用性质与用途。

第十四条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按《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9日止。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4月16日印

2.《赤壁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一、《办法》出台的必然性———固定资产贷款份额不断增加

近2年, 在国家“保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的经济政策下, 由于4万亿投资的拉动, 各地基础设施类、产业类大项目在原有规模上迅速增加, 银行配套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也迅速上升。以黑龙江省银行业情况为例, 截至2010年1季度末, 全省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1628.77亿元, 比年初增加119.26亿元, 占全部贷款的26.35%, 比年初增长了1.16个百分点, 增长势头明显。

由于“实贷实存”现象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活动中普遍存在, 借款人往往会因为相对自由的用款环境而将贷款挪作它用, 甚至违规进入股市、房市, 因此产生不良贷款并形成负面影响。而固定资产贷款普遍具有投资金额大、贷款期限长等特点, 资金支付监控难度更高于经营性贷款。随着固定资产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不断增加, 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各贷款人原有贷款管理模式均较为粗放, 贷款流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环节最为薄弱;贷后管理中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的持续监控意愿不强, 监控能力和手段有限, 往往不能在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经营出现不利因素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适度介入贷款项目的经营, 维护贷款安全。因此, 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不仅是银行自身经营的安全性、效益性的本质要求, 更是维持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课题。

二、《办法》中涉及风险防范有关内容的解读

《办法》的核心内容是:“突出贷款支付管理、加强贷款用途管理”, 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大类。从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和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层面来看, 以下内容将有效防范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产生的相关风险。

1.《办法》强调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对贷前的受理与审查审批;贷时的合同签订、发放及支付;贷后的风险、抵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现金流的动态监控等作出制度上的规定, 但同时强调可操作性, 力求做到全流程风险防控。全流程控制的要求在总则中即提出, 并贯穿办法始终。

2.《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各环节都要明确责任人

要求贷款人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在贷前阶段受理调查审批阶段, 要由责任部门最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用于贷款决策。贷款人要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 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这些设定强化了贷款责任针对性。

3.《办法》要求贷款合同或协议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进行规定

其中对于提款条件的设置、贷款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和控制机制、账户监控等合同条款的要求, 是对借款合同所提出的新规定。这些新的规定与要求保障了贷款发放、支付以及贷后管理过程中实现有效的管理。

4.《办法》对资本金是否同比例到位做出明确规定

合同除约定一般贷款的借款要求外, 贷款人还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提款条件。固定资产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 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 并与贷款配套使用。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 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 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5.《办法》创新性地将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由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 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办法》明确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贷款人应对抵 (质) 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 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办法》对银行防范风险的作用分析

《办法》的设计以防范风险为本, 适应我国当前信用环境, 充分考虑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点。通过对《办法》的贯彻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能有效地防范预期的系统性风险、规避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提高银行风险控制力, 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提高银行收益。

1. 提升贷款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能力

信用风险始终是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也是影响银行业稳健发展的主要因素。银行作为高杠杆的经营风险机构, 借款人违约率的任何微小上升, 都可能迅速地侵蚀其资本。《办法》旨在提高贷款人整体管理能力、注重对借款人和项目的双重调查分析、强化资金支付管理水平、建立贷后管理动态监控制度、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转变, 这将有效提高贷款质量, 减少贷款损失, 从而降低违约概率 (PD) , 能有效降低银行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办法》强调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办法》还要求加强贷款监控, 动态管理借款人信用等级等。统一授信和监控有助于采用内部评级法的贷款人收集准确数据用于科学地测算违约风险暴露 (EAD) , 能有效地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办法》中有关贷款人应对抵 (质) 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等内容, 使采用高级综合法测算担保品抵消信用风险暴露的测算更加准确, 进而使违约损失率 (LGD) 的测算更加精确, 这不仅能提高贷款人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还能起到优化信用风险管理技术, 提高风险测量水平, 推动贷款人实施《巴塞尔协议II》的作用。

2.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减少操作风险事件

《办法》要求贷款人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流程管理, 内部将贷款各环节进行分解, 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 并建立问责机制。这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完善银行内控制度, 提高内控水平, 达到客观地相互制衡与监督, 这将有效地规避贷款流程缺陷、岗位责任未落实等内部程序风险类操作风险。

贷款支用管理一直以来就是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最为薄弱环节之一。信贷资金被挪用, 甚至违规进入股市、房市, 因此产生不良贷款并形成负面影响, 同时我国市场交易行为相当不规范, 通过虚假交易甚至无交易划转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频频发生, 这些都给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带来了巨大隐患, 银行往往难以管控。《办法》通过贷放分控, 加强贷款支付的管理, 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堵塞了一系列贷款环节的漏洞, 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 减少虚假交易和贷款挪用的风险, 提升商业银行对人员风险等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能力。

3. 增强银行补充性风险防范能力, 促进银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国际清算银行 (BIS) 认为, 银行系统性风险是一个参与者不能履约而引起其他参与者的违约, 由此引发的链式反应而导致广泛的金融困难的可能性。《办法》通过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 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和用途管理的措施, 有力地防范贷款挪用和信用风险, 保障信贷资金顺利注入实体经济;以统一的标准规范贷款人行为, “齐步走”能有效防止同业间恶性竞争, 避免向存在建设风险项目发放贷款;实施贷款支付管理, 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加强贷款管理力度, 确实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明确法律责任, 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这些都将起到防范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作用。

[责任编辑:刘玉梅]

摘要:已经全面实施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从强调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在各环节明确贷款人责任、明确资本金到位比例、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等六个方面强化了银行风险防范功能, 其作用将主要体现在提升贷款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能力;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减少操作风险事件;增强银行系统性防范能, 促进银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3.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切实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 义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交通工具、办公家具、电子电器产品等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办公设备以及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第三条 原 则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共同管理,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采用“三方共管,分级管理”的方法,即综合办公室、财务部、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共同管理。

综合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订货、采购、登记、建卡、发放、维修及报废处理等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资金筹措、核算、折旧等财务管理工作;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任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管 理

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设备的统一编号、资产数量的建立;财务部负责各类固定资产数量、金额的总账及明细账,并按月负责计提折旧。

公司各大队、部门必须设有资产管理员。综合办公室负责登记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的名单,并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的工作。

第七条 工作职责

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登记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固定资产的使用、变动、报废、处理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尤其是各类公用设备,更应明确保管的责任人,以确保公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 保 管

各类固定资产的维护手册、保修单据,由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对资产进行保养和清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绣、防蛀、防盗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九条 操作与维修

各类设备的使用人,必须事先细读说明书,熟悉其性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各类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增加器件或进行维修的,应首先与综合办公室联系,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器件购置和联系维修,使用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增加器件和进行维修所需的费用预算,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编制。其中,增加器件单位金额超过2000元的,应参照固定资产购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实物账的变更,报销时需附有固定资产变更卡片。

第十条 盘点清查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实物盘点清查,目的是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摸清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现状,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每年12月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盘点清查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和各使用资产部门共同进行。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和资产毁损,应逐个查明原因,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并做好账册的调整工作。其中,涉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闲置资产要查明情况,并制订处理计划,账外资产要作盘盈处理,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方式 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固定资产,经使用部门双方负责人、办公室、财务部签字后,报公司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进行调整,财务部负责对账务进行调整。

各部门之间临时借用固定资产,借入方应说明借用固定资产的名称、借用原因、借用期限等,由借用人和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借出方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办公室备案。借出方资产管理员应对借出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负责借出固定资产的收回。

公司人员在公司内部调动,原使用的计算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如调入部门有闲置计算机,不需要重新购置的,计算机仍留在调出部门;如调入部门没有闲置计算机,需要重新购置的,应将调出部门的计算机调剂到调入部门使用,办理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登记。上述调动所涉及部门的资产理管员应对调入调出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登记,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出租,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对外办理手续。出租的固定资产必须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办理正式出租协议后,方可租出。归还时,由综合办公室和公司原使用部门进行清点,撤销原租赁合同。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出租,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所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一律退还。离职人员所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应负责检查退还固定资产及其配件、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如有遗失、人为损坏或配置配件缺失,离职人员应负责赔偿。若离职人员未退还所有的固定资产,就办理了离职手续,其责任由离职人员所在部门的直接领导承担。综合办公室应定期与财务部进行账目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如出现不符时,应编制差异表,注明差异原因。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

第十二条 报 废

申请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已超过其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

2、因自然和人为的原因,使固定资产受到毁损和丢失,且无法弥补和修复以便继续使用的;

3、由于历史原因,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性能低劣且无法修复的;

4、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5、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其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十三条 权 限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使用部门、综合办公室、财务部会签后,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2、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按现行财务制度办理。第十四条 报废程序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固定资产的报废,需由申请报废的部门完整填写报废单,注明报废原因,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2、固定资产报废单应交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会签,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公司领导审批。

3、固定资产报废单,应分别交综合办公室、财务部留存。综合办公室应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和卡片上盖作废章,以示注销,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单,办理资产报废账务处理。

4、报废固定资产,应按审批要求及时处理,报废所得残值收入应交财务部作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报废处置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1、凡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均由综合办公室收回处置。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采用有偿调拨或者出售两种方式,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综合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置。

2、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一律交本公司财务,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单项选择题(共10题,20分)

1,固定资产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是(B)的责任.2,只有经(A)批准后,国家机关才可以在转贷过程中作保证人..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收入(D).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B).5,行政单位(C),不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6,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属于国有资产管理(C).7,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捐赠物资,擅自占有,使用,属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A)的财政违法行为.8,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收取的财政收入款项,主观有意不报,不缴,不上划,超过国家规定上缴期限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属于(B)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9,(C)不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0,(A),对资产进行的清查,属于定期清查.11,我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和建筑物面积在(A),应报区财政部门审批.12,根据《思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D).13,下列关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审批权限表述不正确的是(C).14,根据《思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技术含量较低的仪器,设备(专用设备)的正常使用年限为(C).15,根据《思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更新固定资产后,应于新购固定资产调试完成后(B)内完成原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报批和实物移交工作. 多项选择题(共10题,40分)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ABCDE).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ABD).3,下列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表述正确的是:(ABCD).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4,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责有:(ABCDEF)

5,行政单位在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包括(ABCD)

6, 下列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有:(ABC)

7,国有资产处置形式包括(ACDEF)等.8,行政单位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ABD).9,下列属于资产登记档案的有(ABCD).10,资产统计报告的报送要求有:(ABCD)

11,根据《思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ABCD).12,根据《思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关于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表述正确的是(ABCD).13,根据《思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和建筑物报批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ABC).D房产评估报告

5.鼎城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 等及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国有经营性资产,具体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股权和以其他形式所占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所使用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具体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区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办事机构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三)公益性资产,具体指城市市政设施、市场、广告、公园、公墓、图书馆、电影院、体育馆及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公房等。

(四)资源性资产,具体指已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土地、矿产、水、湖洲、森林等。

(五)其他资产,具体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等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包括资产使用绩效评价管理)、资产处置管理、经营性资产管理、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清查管理、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成立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署、督导和协调。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的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区内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对资产的购置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经营性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依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八)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

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全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对区属各投融资公司及兴隆公司的考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制订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入股、出租、抵押(担保)贷款、转让、处置、统筹使用等工作,及时报区财政局和区政府审批;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全年经营收益的核定、征收;

(三)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各投融资公司及兴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负责全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核定和收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研究制定区属各投融资公司及兴隆公司经营考核评价制度,对经营情况实施绩效管理;

(六)参与全区国有企业“两个置换”工作,加强区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管;

(七)盘活已改制企业剩余国有资产,采取投资、入股、出租、出售、联营等多种经营形式,确保其保值增值;

(八)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区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按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单位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以及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部门预算编制前,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申报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部门预算,并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单位购置资产,需填报•国有资产购置申报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与预算相结合。

第十七条 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购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进行账务

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依法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区财政局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先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依法担保,必须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批准。

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办理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依法担保的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点、面积等资料;

(五)区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国有资产经营申报事项进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以上事项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 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列入部门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国有资产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使用收入。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

上由主管部门在所属行业内部进行调剂,报区财政局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一律直接报区财政局审批;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区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及房屋、土地等大宗资产,按程序呈报区政府批复后再由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

(一)由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提出申请处置资产的报告,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单位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资产处置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依规实行集中统一招标、拍卖。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也可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

第三十二条 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等基本情况;

(二)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等有效凭证;

(三)报损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项设备,其报损报废的鉴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因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情况说明以及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交有关批文;

(六)资产置换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单位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 2.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

3.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抵押物等;

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双方单位的法人证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七)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 2.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

3.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呆坏账形成情况说明和债务人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费用后,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上缴区财政“国有资产处置专户”,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拟划转充实到区属平台公司的资产;

(九)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区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区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所有资产认真清理,并向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区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区政府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区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内上报上一季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区财政局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单位因保管、使用不善等非正常原因而造成国有资产损毁、遗失或失窃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我区原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财政局和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6.《赤壁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近年来,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能源消费大幅度增长, 原油对外依存度逐年上升, 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约束和环境压力日益突出。与此同时,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如何有效抑制能耗过快增长, 合理利用能源,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建立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把节能作为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实行前置否决, 一方面能够约束新上项目落实有关节能法规、标准, 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能够从源头上遏制能耗不合理增长。《能评办法》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对新上项目能源利用缺乏有效约束的问题。

《能评办法》明确, 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是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节能法规、标准, 对新上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节能审查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或实行登记备案。

《能评办法》规定, 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年耗能3 0 0 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年耗能1 0 0 0~3 0 0 0吨标准煤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其他低能耗项目填报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按照各级政府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能评办法》要求,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 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 形成评审意见, 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 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赤壁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是()。A.公立医院 B.公立学校 C.税务局

D.人才服务中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务局属于行政单位,C选项不正确。

2.我国()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A.《公司法》 B.《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的是()。A.管理机构及职责 B.资产配置及使用 C.资产处置 D.对外借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4.事业单位的下列情形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合并、分立、清算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5.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是()。A.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D.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6.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A.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 D.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根据规定,经批准事业单位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7.根据规定,事业单位进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A.占有产权登记 B.变更产权登记 C.注销产权登记 D.不需任何登记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产权登记。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8.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A. 罚款 B.警告 C.注销 D.罚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9.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A.占有产权登记 B.撤销产权登记 C.变更产权登记 D.注销产权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10.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据()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A.《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B.《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正确答案:A

11.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A.内部转让 B.拍卖 C.无偿划转 D.协议转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12.事业单位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财务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审批后,方可核销。A.财政部门 B.人民法院 C.人民银行 D.税务机关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财务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

13.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C.发生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 D.经批准对事业单位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正确答案:A

14.下列事业单位发生的业务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C.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D.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

正确答案:D

15.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经批准对事业单位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B.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C.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 D.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正确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是()。A.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B.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C.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D.整体改制的事业单位被清算、注销的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选项A应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选项D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是()。

A.合并、分立、清算 B.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3.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是()。

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正确答案:ABC

4.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下列行为中,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是()。

A.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B.国有资产的出租 C.国有资产的出借

D.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

正确答案:ABCD

5.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是()。A.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B.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C.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D.整体改制的事业单位被清算、注销的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选项A应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选项D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6.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A.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经批准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D.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根据规定,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A.流动资产 B.固定资产 C.无形资产 D.对外投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以上四项均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

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A.核准制 B.审批制 C.备案制 D.登记制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9.事业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与()相结合的原则。A.资产管理 B.统一管理 C.分级管理 D.预算管理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0.下列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B.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可以暂不办理产权登记

C.事业单位发生分立的,需要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但是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D.单位性质和主管部门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事业单位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也需要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11.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是()。A.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B.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C.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 D.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

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包括()。A.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B.体现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新理念。C.体现了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新理念。

D.强化了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

正确答案:ABCD

13.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管理原则包括()。A.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B.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C.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D.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答案:ABCD

1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包括()。A.国家统一所有 B.政府分级监管 C.单位占有使用

D.谁的产权归谁所有

正确答案:ABC

15.事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意义在于()。A.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 B.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 C.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 D.规范资产处置的要求

正确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统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3.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4.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属于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

5.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设定审批限额标准,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

6.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的信息不得进行披露。()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7.对于事业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只能报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对于事业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8.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不需批准,可以自行处置。()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9.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

1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1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正确答案:对

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正确答案:对

13.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两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向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财政部门无法调解或裁定的,事业单位可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正确答案:对

14.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正确答案:对

15.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8.《赤壁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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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对行政单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A)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A.3个月 B.6个月 C.1个月 D.1年

A

B C D

2.由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称为(C)。A.出售 B.置换 C.报废

D.无偿转让(调剂)

A

B C D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B)进行。A. 会计师事务所

B.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C.审计师事务所 D.律师事务所

A

B C D

4.我国(B)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A.《公司法》 B.《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A

B C D

5.下列不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的是(D)。A.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

B.国家无偿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 C.接受捐赠 D.原始取得

A

B C D

6.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B)。A.交叉管理

B.收支两条线管理 C.平行管理 D.统一管理

A

B C D

7.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方式称为(A)。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竞争招标 D.谈判招标

A

B C D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是(C)A.人大机关 B.行政机关 C.学校

D.审判机关

A

B C D

9.下列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和处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C)。

A.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应该估价确认价值,不用进行评估 B.行政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不需要进行评估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D.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实行单一账户的管理

A

B C D

10.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A)审核批准。A. 同级财政部门 B.上级财政部门 C.本级政府 D.同级税务部门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是(ACD)。A. 拍卖 B.无偿转让 C.置换

D.有偿转让

A

B C D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ABC)A. 固定资产 B.流动资产 C.无形资产 D.变量资产

A

B C D

3.下列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的是(ABCD)。A.行政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 B.国家调拨

C.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购置 D.接受捐赠

A

B C D

4.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ABD)负责。A. 客观性 B.真实性 C.合理性 D.合法性

A

B C D

5.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AC)审核鉴定,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A. 财务部门 B.行政部门 C.技术部门 D.外联部门

A

B C D

6.下列属于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宗旨的是(ABCD)A.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B.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C.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D.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

A

B C D

7.下列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限制性规定,说法正确的是(ABCD)。A.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B.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C.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D.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行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A

B C D

8.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行政单位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是(BCD)。

A.行政单位取得有原始凭证的资产 B.置换国有资产 C.拍卖国有资产

D.有偿转让国有资产

A

B C D

9.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行政单位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是(BCD)。

A.行政单位取得有原始凭证的资产 B.置换国有资产 C.拍卖国有资产 D.有偿转让国有资产

A

B C D

10.下列关于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中的实地盘点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

A.这是放置现场的资产进行逐一清点或用计量器具来确定各项资产实存数量的一种方法 B.这种方法工作量大

C.这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资产的实存数进行推算的一种方法

D.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数量大、不便于逐一点数或用计量器具计量的资产

A

B C D

三、判断题

1.九三学社不是行政单位。(对

2.对于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对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对

4.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商务部审核,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错

5.行政单位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并调整相关的资产、财务账目。(对

6.所谓资产有效使用,就是指国有资产在使用期内充分发挥其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力求避免无计划、轻管理、不维修、提前报废、任意处理或限制等不良现象。(对

7.行政单位置换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错

8.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中,部分具体事务性工作如资产评估、鉴定、审计、纠纷调处等,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中介组织完成。(对

9.行政国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统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9.《赤壁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财农[2010]54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 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 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要加强基础工作,将有关责任书、公示有关文件及资料、抚育作业合同、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验收材料纳入森林抚育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中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试点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10.《赤壁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25.0分,共100.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不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的原则的是()。A.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B.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C.勤俭办事业

D.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ABCD

2.行政单位不应该建立哪条制度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A.建立资产购置审批制度

B.建立资产采购制度

C.建立随意采购制度

D.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 ABCD

3.下面不属于资产调剂的程序的是()。

A.由需要配置资产的行政单位提出申请;

B.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

C.财政部门根据其他行政单位资产使用状况确定调剂的对象;D.与对方单位协商后办理有偿调拨手续。ABCD

4.下列不属于行政单位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有()。

A.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B.购入有明确价值的资产

C.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D.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ABCD

答案:

1、C.勤俭办事业

2、C.建立随意采购制度

3、D.与对方单位协商后办理有偿调拨手续。

1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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