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10篇)
1.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一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从事的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请□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自行改正。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 元(大写)的处罚。其中,罚款按以下方式履行:□当场收缴/□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被处罚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单位公章)第一联(执法单位留存)
年月日
2.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准则对“会计舞弊”界定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1) 。美国注册舞弊检查师协会将会计的“财务舞弊”定义为:“有预谋的、故意误报和遗漏重要的事实和会计数据, 误导报表阅读者并且在现有信息的情况下会导致其改变判断或决策” (2) 。从上述中外关于“会计舞弊”行为的界定可以看出, 凡是对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描述都可以算作是舞弊行为, 因为不真实的描述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在阅读报表时作出错误的决策, 市场也正是依靠对报表的真实性的控制才能保证市场的秩序。
二、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情况分析
笔者阅读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月至2016年3月所发布的对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时发现:在国家对会计政策的不断规范化、对审计过程的不断精细化的情况下, 始终无法完全规避一些上市公司铤而走险, 持续发布不真实的财务报告信息, 影响报表使用者的经营决策和市场秩序。从2011年1月至2016年3月, 中国证监会公布报表舞弊行为的上市公司共159家, 其中有55家上市公司因会计舞弊发布不真实的财务报告信息或者隐瞒财务报告信息而受到严厉处罚。从证监会对这些上市公司的处罚决定分析可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手段主要有五种:
(一) 伪造经济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 虚增收入
通过伪造经济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 虚增收入是财务舞弊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手段。例如,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 中科云网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中包含2014年2月20日, 南京凯沣源 (中科云网下属全资子公司) 向凤阳县神光物质电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凤阳电业) 销售的2套干馏气化机组, 合同款价4, 000万元 (含税价, 不含税价为34, 188, 034.19元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但经调查发现, 前述合同约定所售2组干馏气化机组在2014年3月底前未生产完工, 因此该事项属于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虚增了销售收入。再如, 在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经查, 海联讯2010年通过虚构4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1, 426万元;2011年上半年通过虚构6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1, 335万元 (3) 。上市公司伪造经济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 虚增收入, 虚报业绩, 导致披露信息失真而误导投资人经营决策。
(二) 少计费用增加利润
少计费用增加利润是上市公司报表舞弊的有一手段, 部分企业为增加利润, 会在虚增收入的基础上, 将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类科目人为隐瞒, 以达到增加利润, 提高收益, 误导投资人决策的目的。例如, 安徽皖江物流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 该公司2012年和2013年淮矿物流 (皖江物流全资子公司) 通过买方付息方式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其中2012年有3, 209, 344.39元、2013年有30, 448, 633.35元贴现费用未计入财务费用, 导致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利润3, 209, 344.39元, 2013年虚增利润30, 448, 633.35元 (3) 。
(三) 隐瞒关联方, 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提高收益
隐瞒关联方, 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人为提高收益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最普遍的手段。从证监会对55家舞弊公司的处罚中可见, 这55家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基本上都存在隐瞒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例如,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 2004年10月8日, 北生药业通过向关联方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腾盛建筑) 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往来款的形式, 向北生集团 (北生药业第一大股东) 转移资金6, 500万元;2006年10月31日起, 北生药业关联方东阳中远经贸有限公司占用北生药业资金1, 950万元, 后经账户调整, 仍占用北生药业资金15, 722, 674.45元;2006年11月17日后, 北生药业关联方东阳市东孚经贸有限公司占用北生药业资金1, 500万元, 后经账户调整, 仍占用北生药业资金13, 888, 932.76元。2007年9月6日, 北生药业关联方北京华阳新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占用北生药业资金700万元;对上述事实, 北生药业未如实披露 (3) 。
(四) 隐瞒重大事项、贷款、未决诉讼, 维护企业形象
上市公司之所以会隐瞒重大事项、贷款、未决诉讼, 主要原因是这些交易合同的成立、贷款情况、未决诉讼可能会使得企业的股价上下波动, 在管理层认为自己并没有准备好之前, 都会希望维持公司现状, 在投资人面前树立自己的光辉形象。例如;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 2009年3月31日贤成矿业为华阳煤业有限公司 (其控股子公司) 的1, 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09年3月31日, 华阳煤业为云贵矿业的1, 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09年5月7日, 贤成矿业、华阳煤业为华阳森林的1, 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这些信息青海贤成矿业均未在2009年报、2010年报中披露。导致贤成矿业连续两年年度报告失真 (3) 。
(五) 隐瞒收入, 隐瞒利润
隐瞒收入, 隐瞒利润, 是上市公司因某种目的或券商在二级市场需要而常见的手段。例如:证监会在处罚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 2009年3月16日, 江苏现代在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的《江苏现代订户总名单》 (以下简称《订户总名单》) 中少计客户2, 413人, 少报咨询费金额35, 389, 615.00元 (3) , 存在重大遗漏, 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 这些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方法并不新颖, 但却真实的影响了报表使用者的决定和市场秩序。因此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损失, 我们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即做足必要充分的措施来防范舞弊的发生才能使得财务报告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准则.
2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分析与治理》马晶晶.会计之友.201年第8期中.
3.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三
被处罚人:****公司
地 址: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商务部
4.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四
住所:xx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百货、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竹)、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装饰材料、电气机械、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古董)、医疗器械一类及二类无需许可的合法项目。(编者注:与本案无关经营事项此处省略)
10月22日,根据“大宝”商标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投诉,本局派遣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大宝SOD蜜100ML”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将各卖场正在待售的产品召回待检。
20lO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及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从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宝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现场提取证据26瓶)。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9月20日同成都A贸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大宝SOD蜜100ML”商品购销合同,于2009年9月28日、2009年9月29日从A公司购进“大宝SOD蜜l00ML”40000瓶(进货单价6.8元/瓶,共计货款27元),并将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贡、泸州地区的13家分店进行销售,销售均价为7.786177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共计销售17347瓶,销货款135066.8元;损耗l796瓶;库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当事人确认已销售的17347瓶商品与库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为同期购进相同批次商品。
调查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中,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所提供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所谓供货商“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没有按当事人的规定提供“大宝”商标注册证确认文件。当事人虽称看到过“大宝SOD蜜100ML”,商品商标注册证,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宝”商标是1995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碾磨用材料及其制剂,香料,精油,牙膏,牙粉,熏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738399号,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注册商标于1月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当事人在××购物广场待销售及从各卖场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宝SOD蜜l00ML”商品,涉及0912DA、20120821DB、20120912MA三个批号。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09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2009年10月22日、27日、3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大宝SOD蜜100ML”、从各卖场下架回收“大宝SOD蜜100ML”入库后现场检查及鉴定的情况;
2.2009年11月2日当事人(谭××)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情况;
3.2009年11月9日、2009年11月12日、2009年11月27日当事人(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宝SOD蜜100ML”及入场审查情况;
4.2009年11月3日A公司员工王××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给当事人供货情况;
5.2009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给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6.当事人及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销售网点情况;
7.当事人员工谭××、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书,证明谭××、甘××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
8.证据提取单及图片共9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和检查现场情况;
9.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20857瓶依法进行扣留;
10.鉴定书4份、鉴定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商品进行鉴定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的数量、金额和库存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验收单、付款单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渠道和购货成本;
13.绵阳市B日化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证明A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的所谓大宝公司向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的《授权书》及出具的“证明”与该公司无关;
14.大宝公司提供经确认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明大宝公司享有“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大宝”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
15.四川省绵阳工商局信息查询中心证明,证明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结合证据十三,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
16.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曾经从该公司购进、销售大宝公司生产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
17.大宝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其成都地区合法授权经销商,结合证据十六,证明当事人应当对正常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供货渠道有所了解;
18.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月、3月,因销售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本局依法调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陈述和当事人采购部经理甘××的陈述,以及当事人从A公司取得的所谓《授权书》、《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等资料都不是原件,且没有进行备案存查的事实,说明当事人在向A公司采购涉案“大宝SOD蜜100ML”商品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就签订了合同并接受了货物。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却发生了假冒“大宝SOD蜜100ML”商品通过当事人的销售大量流入社会的严重后果。
鉴于“大宝SOD蜜100ML”化妆品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侵权商品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给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损害,以及当事人曾在202月、3月因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发生后当事人没有主动向本局提交对公司进货管理制度进行整改的措施等因素,为警醒和帮助教育当事人,促进当事人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再度发生,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
本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297463.10元。据此,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IOOML”商品20857瓶;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892389.30元的行政处罚。
1月13日,本局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201月27日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向本局提出了相关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其理由如下:
1.该公司作为知名品牌商场、大型民族商业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坚持守法、诚信经营,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并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尽到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2.在经营过程中不但建立了商品质量管控体系,并不断致力于完善与之配套的控制流程。本案的发生具有极高的偶然性,公司高度重视此案并必然进一步完善商品准入管理体系;
3.本案中由于涉嫌商品具有高度仿真性的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
4.按照一般的标准及事实,在本案中该公司并不明知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从行为上来讲公司也不存在售假的主观故意性,在公司已经提供涉嫌商品的合法来源情况下,可免予处罚;
5.年2、3月份的伊斯丽等侵权案件其实际的销售者并非成都某公司,在该事件发生后,公司已加强管理杜绝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本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lOOml”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2.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在本案中存在审查不严的行为。如在听证中,该公司提交的“查询网页”(监管码查询结果)标明“您所查询的监管码是:20002601496033097244,该监管码已被多次查询”,并不能证明该商品为大宝公司生产;A公司提供的虚假“授权书”(复印件)载明:“兹授权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为北京大宝系列产品在绵阳地区的指定经销商”也并非是对“A公司”授权,且“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这些证据材料反映出当事人的审查把关不严,未尽到公司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本案所涉大量假冒商品流入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当事人称由于本案所涉商品具有高度仿真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但商品的高度仿真性并不能作为排除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据,且大宝公司鉴定报告内容注明:涉案商品“所用包装材料与本公司正品所用有异,如电子监管码、字型与本公司正品所用不同,上述产品所用瓶体亦非本公司所用,存在多处差异,如瓶盖质感硬度与本公司不同,综上所述以上产品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
4.当事人称其不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主观故意性,但当事人已实际造成了大量销售该批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后果,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5.2008年2月、3月,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分别以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对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当事人辩称该行为并非其所为,但正说明当事人对以其名义销售商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lO万元以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后,向本局提出其已充分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把好质量关,并考虑到当事人对成都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全部售出商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1OOML”商品20857瓶;
2.处以非法经营额2.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43657.75元(柒拾肆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户名:市级政府罚款收缴账户;开户行: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账号:××××××;单位代码:××××××)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处罚决定书---2 篇五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泉安监管罚〔2016〕7号被处罚人:周志勇
所在单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职务:总经理违法事实:2016年5月27日下午17时许,晋江市金井镇钞岱东环路三坑高架桥路口,闽G0625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与闽C15V06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泉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周志勇作为闽G0625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属单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的总经理,在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查,周志勇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落实对彭金财的岗前教育培训考核不到位。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金井镇“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泉政函〔2016〕183号);2.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晋公交认字〔2016〕第00269号);3.现场检查记录;4.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本机关已于2016年11月8日向周志勇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安监管罚告〔2016〕7号)和听证告知书(泉安监管听告〔2016〕7号),明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周志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周志勇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捌佰元(¥6480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泉州银行丰泽支行,账号:***018,用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并注明周志勇缴交泉州市安监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4日 注:执罚部门编码01105000716,罚没收入项目编码71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泉安监管罚〔2016〕1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地 址:南安市美林李东开发区邮编:3623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握违法事实:2016年6月28日,泉州市安监局和南安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未按照规定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记录;2.关于职业卫生安全隐患整改的通知复印件;3.责令改正指令书复印件;4.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6年8月10日向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安监管罚告〔2016〕1号}和听证告知书{泉安监管听告〔2016〕1号},明确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于8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了申辩状。我局于8月25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经过双方质询、辩论,查明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其辨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泉州银行丰泽支行,账号:***018,用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财政款),并注明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缴交泉州市安监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3日
注:执罚部门编码01105000716,罚没收入项目编码71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泉安监管罚〔2016〕8号被处罚单位: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 地 址:石狮市石湖港工业园区
邮编: 3627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付书全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2014年5月28日,泉州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进行现场核查,提出你公司“成品库房储存区内没有设置防火分区,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你公司承诺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但你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目前企业已恢复正常生产状态,上述事故隐患尚未整改到位。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现场核查意见》和《关于解决成品仓库存在的消防问题的承诺》复印件;
2、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泉州银行丰泽支行,账号:***018,用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财政款),并在汇款单备注中注明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缴纳泉州市安监局罚没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12月5日
注:执法部门编码01105000716,罚没收放项目编码71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食药监药行罚〔2017〕69号被处罚单位:常德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R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落路口社区落路口西路(原常德市药材公司仓库)
法定代表人:郭彩虹
性别:女
一、案件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省局湘食药监稽函[2017]439号,函中所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174186)显示: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常德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批号为2016082002的中药饮片蒲黄进行了抽样,经湖南省怀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性状]项、[鉴别]项(显微特征)、[检查]项(总灰分、金胺O)、[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经初步审查,常德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劣中药饮片蒲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和2017年6月28日从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016082002的中药饮片蒲黄共计20千克,购进单价分别为84.46元/千克和86.52元/千克。截止调查时止,你公司共销售出上述中药饮片蒲黄4.5千克,抽样样品0.3千克,库存15.2千克。我局对你公司库存的上述中药饮片蒲黄予以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责令你公司立即启动召回程序。该案涉案货值1697.8元,违法所得382元。
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的罚款,生产企业(含医疗机构制剂)的停产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1、检出不合格项目有三项以上(含三项)的;…
4、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的六项情形中,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或属上述六项任何一项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三、行政处罚决定结果我局认为,你公司销售劣中药饮片蒲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蒲黄”15.2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382元;
3、处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395.6元(罚没款共计3777.6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缴款手续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书证:①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HNZYCD2017081)、湖南省怀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YP20174186)各1份,证明从该公司抽样的上述中药饮片蒲黄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事实;②该公司提供的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公司的主体资格;③该公司提供的上述中药饮片蒲黄的入库验收单、税票和劳务清单、销售清单、购进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出厂检验报告书等复印件和销货清单打印件各1份及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协查回函1份,证明了该公司购进和销售上述中药饮片蒲黄合法及药品购进渠道合法的事实;④该公司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该公司针对上述中药饮片蒲黄进行了召回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2、证人证言:对该公司质管员苏立云、中药验收员张跃程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采购、销售上述中药饮片蒲黄的事实及生产批号、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3、现场笔录:我局2017年11月13日对常德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的事实。
4、物证:我局扣押该公司库存的批次为2016082002的中药饮片蒲黄15.2千克,证明该公司购进了上述中药饮片蒲黄的事实。
(二)对裁量权基准适用理由的说明本案涉案中药饮片不合格项目为[性状]项、[鉴别]项(显微特征)、[检查]项(总灰分、金胺O)、[含量测定]项等5项标准不符合规定,其中[性状]项属于用手触摸、用眼查看可以分辨的外观特征。由于当事人验收入库程序把关不严,导致购进上述劣中药饮片“蒲黄”,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本案涉案药品“蒲黄”是中药饮片,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是不合格项目有5个,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的罚款,生产企业(含医疗机构制剂)的停产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1、检出不合格项目有三项以上(含三项)的;
4、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的六项情形中,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或属上述六项任何一项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关于销售劣药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适用较重违法行为表现行为的处罚基准。
五、告知权利我局于2017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篇六
当事人:xx,女,1963年1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阁林网苑,时任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资产经营管理部员工以及下属物流中心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xx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xx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xx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披露过程
9月26日,xx股份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初步拟定了2个整体上市方案,第一个是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全部资产整体上市,第二个是xx集团港口类资产整体上市,其他资产剥离。参会人员包括xx。
2011年11月17日,xx集团制作了向深圳市政府的汇报材料,总的思路是xx集团将非港口类资产划拨至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区建发),然后将剩下所持有的盐田国际三期和盐田拖轮股权与xx股份进行整合。
2011年11月19日,xx股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会,此次会上讨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第三稿)与2011年9月26日讨论的相比,资产整合方案由原来的两个选择方案明确为港口类资产整合方案,指出xx集团优质港口类资产的整合是实现战略的前提。资产整合模式是将xx集团优质港口类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其它资产予以剥离。首先是xx集团进行资产剥离,将房地产资产、物流资产等剥离给特区建发;然后由xx股份换股吸收合并xx集团,实现xx集团港口类资产的上市,注入xx股份的资产为盐田国际三期码头和三期扩建码头股权、盐田拖轮40%股权、部分xx西港区土地资产,以及东港区码头公司股权和大铲湾。参加这次会议的有xx股份高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控参股企业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外派管理人员,参会人员包括xx。
2011年12月6日,xx股份召开办公会议,本次办公会议讨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第四稿与第三稿基本相同,仍然是将注入xx集团港口资产作为资产整合方案。
1月4日,xx股份停牌,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xx股份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称“xx拟通过现金及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35%的股权、深圳盐田拖轮有限公司40%的股权、xx国际资讯有限公司50%的股权以及深圳大铲湾现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35%的股权等优质资产”。
204月20日,xx股份发布复牌公告,称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各方和公司未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框架协议达成一致,公司决定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xx股份复牌当天涨停,涨幅达9.94%,当日收盘价5.53元,当天交通运输板块(中信证券分类)的涨幅为1.35%,xx涨幅与所属板块相比偏离8.59%。
xx股份拟通过现金及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控股股东xx集团的港口类资产的整合方案,是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为内幕信息。2011年11月19日,xx股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xx集团注入xx股份的资产为盐田国际三期码头和三期扩建码头股权、盐田拖轮40%股权、部分xx西港区土地资产,以及东港区码头公司股权和大铲湾的资产,至此,内幕信息形成。xx参加了2011年9月26日和2011年11月19日的xx股份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二、涉案账户买卖xx股票的情况
“李某某”账户托管于国泰君安证券深圳笋岗路营业部,2011年4月开户,该账户由李某某的妹妹xx实际控制和使用。2011年11月19日至年1月4日期间该账户买入“xx”200,080股,买入金额996,790.60元;截至2012年10月30日已卖出,实际盈利为90,116.80元。经调查,“李某某”账户开户后主要由xx操作,交易“xx”是由xx决策和下单,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xx夫妻,下单电脑为xx的家庭电脑,下单手机号码为xx的手机号码。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电脑IP、MAC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xx利用内幕信息买卖“xx”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因此对其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xx违法所得90,116.80元,并处以90,116.8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7.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篇七
法人代表人:王xx 地 址:xxx市xx区xxx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xx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8.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篇八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号
──────────────────────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
【注意要点】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号等内容。
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案件来源)××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地点)对当事人经营的××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为),涉嫌××。同日(或具体日期)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或表述为××年×月×日,本局接××(要求保密的除外)举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所从事的行为),于××年×月×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注意要点】
一般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叙述,写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
(违法事实)经查明,×××××。
【注意要点】
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情节、后果,涉案标的物名称、规格、品牌、数量、标识、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凡是与案件定性和处罚相关的事实要素均不能遗漏。有关的数据要对应、平衡。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表述清楚。违法事实之间不要存在互相矛盾之处。整个事实的表述要有层次感,要合乎逻辑性。
(证据列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年×月×日××(被询问人)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
证据二:取自××(地点)现场照片2张,用以证明××。
【注意要点】
证据的列举可按照事实的主次、证明力高低等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要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进行简要说明。列举证据要标明序号,每份证据要有能够互相区别的证据名称。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对不同违法行为的证据要分别列举;证明同一事实的多个证据应一并列举说明;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一并列举证据,不宜分别表述;但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据不需重复列举。证据之间应环环紧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执法程序)本案调查终结后,××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其具体理由是:
1、×××××。
2、×××××。
如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注意要点】
要说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或听证)告知书的时间,并说明当事人有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对提出陈述、申辩的,说明其陈述、申辩的基本观点、主要理由和具体要求。
(法律适用和定性)本局认为:(详细进行案件定性分析)××××××××××。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禁则条文),已构成××××行为。
【注意要点】
对案件定性、适用依据、选择处罚内容进行比较充分的说理。包括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阐述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明确是否予以采信,并说明理由;阐述听证意见;在引用依据时,提倡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附法律条文的方式写明所引用依据的具体内容。(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注意要点】
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处罚决定)根据×××××(具体罚则条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二、×××××。
【注意要点】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等行政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般在处罚决定事项之前的正文中予以表述。对《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七项行政处罚种类,应在决定事项里面写明。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地址:××××,帐户:××××,帐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注意要点】
救济权的表述是一项风险提示,以免当事人误以为提起复议、诉讼就可以暂不履行处罚决定,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告知救济权利的时候要按照汉市工商法函字〔2007〕14号《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救济权表述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案件主办人:×××
案件协办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9.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 篇九
1、*年*月*日对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其出资3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
2、*年*月*日对于当事人股东廖**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其出资2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
3、*年*月*日对于当事人会计洪**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朱**、廖**出资30万元、2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 4、2010年4月25日提取的当事人记帐凭证复印件5份、当事人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证实朱**、廖**出资30万元、2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 5、2010年4月25日提取当事人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朱**、股东廖**、会计洪**、陈**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他人的身份;
6、**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市部分企业涉嫌抽逃出资情况的通报”文件1份(共4张),证实案件的来历; 7、2010年8月6日提取经陈**确认的垫资单位名单复印件1份、2010年8月6日提取的对于陈**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证实朱**、廖**出资30万元、20万元是由陈**代为垫资。按照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0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市工商企听字[20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局以为,股东依法应当向公司按时足额交纳出资。当事人股东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按照事前约定由陈**“垫资”50万元,在取得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后,又将此“垫资”的50万元直接“归还”给垫资人陈**,致使公司未收到股东交纳的50万元注册资本,实质是股东未交纳出资而取得公司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股东能积极配合工商机关的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虽有较大的危害后果发生,但当事人表示一定进行改正,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下限即以虚报注册资本的5%予以处罚。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立即改正;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篇十
我局于1月12日对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作出(广)食药监药罚〔〕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在你现居地四川省广安市市辖区东升黄金海岸小区1栋1单元底楼车库送达时未找到签收人,电话联系你被告知无法在七日内前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告知邮寄送达地址。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河堰路188号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苏华云
联系电话:0826-2355223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广)食药监食药罚〔2017〕1号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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