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屋财产协议书

2024-07-20

夫妻房屋财产协议书(精选15篇)

1.夫妻房屋财产协议书 篇一

夫妻财产协议书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自结婚登记以来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双方经过理智协商,自愿就夫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状况确认如下:

1.1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有:

(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

(2)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银行存款万元;

(3)其它甲方个人财产:。

1.2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有:

(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

(2)汽车:户名登记为乙方的牌型号轿车部,车牌号为:;

(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银行存款万元;

(4)其它甲方个人财产:。

2.甲乙双方就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如下:

2.1甲方同意将本协议第1.1条列明的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全部赠与乙方。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赠与乙方的房屋和汽车过户至乙方名下,将银行存款汇入乙方指 1

定的银行账户。根据本条赠与乙方的财产归乙方个人单独所有,甲方不再享有所有权。

2.2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均归乙方个人单独所有。

2.3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乙方个人单独所有。

2.4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即便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该等财产只归甲方所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授权乙方全权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乙方有权出租、出售、赠予、转让、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合法方式处分共同财产。甲方不得撤销上述授权。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乙方同意和授权,甲方不得擅自处分乙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赔偿乙方损失。

5.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约定如下:

5.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因甲方或乙方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5.2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5.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方乙方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5.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借贷产生债权,需征得乙方同意,未经同意对外借贷,负债方无力偿还的,并致乙方损失的,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甲方应予赔偿。

6.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的;

(2)对乙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乙方及乙方所生子女的;

(3)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经乙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

(4)因甲方原因经常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

(5)其他因甲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发生意外的,其遗产由下列人员按同等份额继承:子女、乙方、甲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乙方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发生意外的,其遗产由下列人员按同等份额继承:子女、乙方父母。上述安排视为双方的遗嘱,具有遗嘱的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上述安排。

8.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市区签订。

甲方:乙方:

2.夫妻房屋财产协议书 篇二

1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 婚后申请登记

有一种观点认为, 从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及《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可以约定来看, 应当询问申请人该房屋是否存在潜在的共有人或收取类似约定书的材料, 以此作为是否登记为共有的依据;有的还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即“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原则, 认为未进行房屋登记, 买方当然没有取得法定物权, 买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房屋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将其视为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登记。对此可分作两种情况来分析:

1.1 婚前已交纳全部房屋款项, 婚后申请登记的。

支持这类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的结论前提是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即物权的变动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而独立成立, 即原因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的当然无效和被撤销。然而, 物权变动的无因性会导致诸多不当, 如:盗窃他人财物者也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因此,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物权变动的无因性, 相反, 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必须有合理合法的原因作为依据。婚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了款项———此时债权关系已成立, 以婚前已经取得的债权为依据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当然应当属于债权人。对于夫妻的另一方而言, 由于其并不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其不享有该债权, 也即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由于签定合同日期与申请登记日期之间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差, 可能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不止一两次, 如果他人通过婚姻登记就可以轻易地将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变为了共有财产, 注销婚姻登记就又不是共有了,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并且这期间还可能存在当事人死亡、失踪, 另一方又再婚等特殊而少见的情况, 按照这个思路会产生极其复杂的法律后果, 对登记机构而言无法审核清楚。有人可能会认为, 如果想让该房屋成为个人婚前财产, 可以在婚后做一个书面约定或做询问笔录时双方签字认可, 持这样观点的人显然对我们这个民族的人情世故民风民俗不了解, 并且我们的登记行为只是行政确认, 只要申请人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程序合法, 在询问笔录里体现无其他共有人的内容即可。

1.2 婚前购买, 婚后支付余款并申请登记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类房屋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理由为根据《婚姻法》规定, 夫妻婚内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房屋由婚后共同财产支付余款, 另一方有理由成为共有人。笔者认为, 这类房屋也应登记在婚前一方名下。其理由也是“承认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婚后一方不是合同中的买方主体, 不产生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登记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 权利义务的转移首先应当在买卖双方之间形成合意, 同时应当获得相对方的同意。虽以后买方结婚, 但该结合是身份的结合, 并不代表婚后一方就共同享有对卖方的债权和承担对卖方的义务达成一致;同时, 即使双方有合意, 也应当获得卖方的同意, 在获得卖方的同意前, 婚后一方未成为合同的相对方。此种情形下, 婚前一方作为合同相对方, 在婚后支付的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系以共同财产为自己利益进行处分, 这个部分的房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婚前一方的借贷, 也就是说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款项, 其性质是偿还另一方的婚前债务而已。

当然,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 如果婚前购买一方愿意将房屋申请登记为共同所有的, 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 可按约定内容登记为共有。

2 婚前合法建造的房屋, 婚后申请登记的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作为物权取得的特殊方式, 合法建房自建成之日起, 建造人就取得了物权, 当然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应指房屋竣工的时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第 (五) 项:“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上记载的竣工日期。对居民自建的房屋, 建筑面积符合可以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 应由建设单位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并记载竣工日期。实务中一般应是在建造人申请房屋的初始登记时, 只要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房屋为其婚前竣工的, 登记机构应当将该房屋登记为其单独所有。如夫妻双方约定为共有的, 从其约定。

3 关于继承中的问题

3.1 丧偶后另一方继承配偶单独所有的房屋。

无论该遗产是其死者的婚前财产, 还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 死者的配偶都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物权, 应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按继承人之间的约定来登记各自的份额。

3.2 夫妻一方的父母死亡后 (无遗嘱) 留下的房屋。

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 儿媳、女婿不是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因为儿媳与公婆或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本来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是姻亲关系, 随着丈夫或妻子的死亡, 他们的姻亲关系也随之终止了。但是为鼓励赡养老人, 发扬道德风尚, 并通过这样的方式对赡养行为予以鼓励和补偿, 《继承法》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 必须丧偶。如果配偶还活着, 他们就不能被列为继承人, 即便他们对老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第二, 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仅是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 也不能被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只能按《继承法》第十四条, 分得适当遗产。

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继承房产, 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实务中我们只要按《公证书》记载的相关内容登记即可。

4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企业名下的房屋

3.夫妻财产协议面面观 篇三

“约定”优先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且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原则。

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通俗讲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而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这一约定依法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

夫妻财产约定制必须有夫妻财产协议的存在。夫妻财产协议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协议,与一般财产协议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属性,二是内容具有复合性。夫妻财产协议既非单纯的身份协议,又非纯粹的财产协议,其性质是一种兼具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财产协议一旦签署就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一对夫妻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夫名下的房产一套更名至妻名下,且夫向妻支付现金1000万元。若违约,夫向妻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协议签署后夫未按约履行协议,于是,妻诉至法院要求夫履行房产更名及支付现金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夫与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夫未如约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夫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给付妻违约金200万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财产所属、分割达成的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前述案例中夫与妻签订的财产协议,虽受到夫妻身份关系的约束,但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契约,是婚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随着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夫妻为了建立和维护好自己的家庭,通过夫妻财产协议进行了理性而智慧的安排。一方面,夫妻财产协议相当于一份“保险合同”,能够对财产争议提供有效的预防;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夫妻财产风险隔离的作用,即在夫妻财产之间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尽量避免一方遭遇重大财产风险时,使另一方财产连带受损。尤其是夫妻一方有投资公司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通过夫妻财产协议能够实现经营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分离,从而防范经营风险对个人和家庭财产的侵扰。

避免误区

在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当事人往往会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一:夫妻财产协议经过公证才生效。

只要夫妻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用和证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可见,公证后的夫妻财产协议,在日后夫妻财产纠纷诉讼的各种证据中,其可信度是较高的,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

误区二:通过夫妻财产协议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

有再婚夫妻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某房屋产权属归丈夫所有,妻子及其子女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继承权。丈夫希望通过这样的约定使妻子及其子女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是,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妻尤为重要。因为如果丈夫通过和妻子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那么一旦丈夫亡故后,如果妻子对继承权不表示放弃,则前述“继承权放弃”的约定,对妻子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财富的综合规划至关重要。

误区三:夫妻财产协议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如二人离婚,不受夫妻财产协议约束。

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有个一案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南京一单身爸爸赵军再婚后,对妻子承诺:“我对你是一心一意的,我的房子车子存款都是你的……”,并以此为原则订立了夫妻财产协议。他本以为能白头到老,可以不分你我,谁知5年的光景就把爱情消耗殆尽。妻子执意离婚,并要求赵军净身出户。庭审中,赵军抗辩称:“那份协议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婚姻不在了,协议也不存在了。”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对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人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并无“如二人离婚协议无效”等条款,因此对赵军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可见,夫妻财产协议一旦合法有效,就受到保护。二人离婚与否,不影响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另外,为保证夫妻财产协议合法有效,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

其次,从内容上来说,夫妻财产协议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夫妻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夫妻财产协议的客体。

再次,从形式上来说,夫妻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应亲自签署,不适用代理。因为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二00四年五月八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现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联名购买的广州市东山区中山一路 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 号《房地产权证》)的所有权归甲方个人所有;

2、如因乙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导致日后双方离异,乙方应按6万元/年标准,按婚姻存续时间,一次性支付予甲方,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3、如果双方离异,儿子 由甲方携带抚养的,乙方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具体为:(1)元/月的日常开销至孩子 岁满或本科高等教育结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2)孩子实际产生的教育学费(包括幼儿园、小学、初高中、大学、留学),以实际产生的学费和赞助费票据金额为准;

4、双方各自对外的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

5、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夫妻存续期间购置的其它房产约定为甲方个人所有。

本协议一式五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5.夫妻双方财产协议 篇五

一、双方自结婚登记后至本协议签订前的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

经双方确认目前夫妻共同财产有:家俱、家用电器、生活用品,除此以外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

二、自本协议签订后第二日起一方所得的下列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享有:

1. 一方劳动所得;

2. 一方偶然所得;

3. 一方出资购置的财产;

4. 一方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5. 一方投资、生产、经营的收益;

一方取得的债权。

三、自本协议签订后一方发生的债务由一方自行负担,另一方无需承担;但是因抚养、保护、教育、管理、照顾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而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四、有抚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承担扶助供养的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并且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立协议人:

6.夫妻财产债务约定协议书 篇六

以下文档由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倾情奉献!

李宏伟律师专业法律顾问,合同法专家为你服务,联系电话:***.立协议人: 甲方(男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为防止甲乙双方婚姻生活中不必要的财产纷争,使双方以后婚姻家庭生活有序进行,和谐美满,现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约定,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持有的股权归男方所有。上述公司所产生的经营收益归甲方所有,因管理和经营上述公司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二、乙方

归乙方所有。上述公司所产生的经营收益归乙方所有,因管理和经营上述公司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自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实行严格的婚后财产个人所有制,自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所取得的一切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与乙方无关,乙方所取得的一切财产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四、婚生女

所产生的一切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甲方承担,由此所导致的对外债务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无其他共同债务,如果发生相关债务,则在谁的名下由谁承担。

六、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无论任何乙方再次发生对外债务,则在谁名下,由谁承担,与对方无关。

七、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有义务向相关第三人披露甲乙双方对夫妻财产和债务约定的内容,并告知相关债务履行风险。如果甲乙双方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导致另一方承担债务的,由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八、本协议系双方自愿签定,甲乙双方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7.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篇七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完善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 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而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部分。

从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的个人化、法治化趋势明显, 共同财产范围缩小, 个人财产范围扩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越来越具体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 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 我国2001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许多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新规定, 体现了夫妻财产分割的法治化趋势, 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新发展

依据我国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财产的权利, 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 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尊重当事人意愿, 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 自不应加以禁止。

(四) 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一方面,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 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 另一方面,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 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 从而做到方便生活, 物尽其用。

三、通过《婚姻法解释 (三) 》 (征求意见稿) 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 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也给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201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部分, 主要以下几点:

(一) 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孽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 另一方有贡献的, 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

(二) 明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部分的归属。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父母出资购房只有在明确赠与一方的情况下, 才能归一方所有。

(三) “婚前首付购房”房产归个人所有。

《征求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四) 对于离婚前转移财产行为可以请求合法保护。

《征求意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完善

(一) 公平分割原则替代均等分割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和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 一般遵循“均等分割”原则。

(二) 增加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两个:一方死亡和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一方死亡而导致共同财产分割则是在继承法第26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除有约定的以外, 如果分割遗产,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 增加“知识产权的收益”的预期利益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 (二) 》第12条将“知识产权的收益”定义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有关财产权部分的问题, 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 即所谓的财产期待权, 却未作具体规定。[5]

(四)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应能更好的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夫妻一方, 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 防范一方不诚信行为的规定应更明确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增设了分割夫妻财产的保障措施, 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第一, 规定过于简单。。第二, 规定不够明确。第三, 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存在问题:其一“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 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 其二, 缺少间接证据的使用。

(六) “无形财产”应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 人力资本这一无形财产并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力资本在工作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结论

夫妻共同财产制必将成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 这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及社会状况决定的, 也是我国几十年来婚姻立法历史的发展趋势。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随着我国法定财产制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改进, 具体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实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实质正义。但是, 应该看到,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存在许多立法缺陷, 需要我们不断地改进, 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189.

[2]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年.320.

[3]杨大文, 马忆男.婚姻家庭法 (一)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253.

[4]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J].环球法律评论, 2005.

8.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篇八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依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个人财产。如果该财产的取得权利发生于婚前,而财产的实际取得在婚后的,也属婚前财产,应属夫妻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颇值商榷。第一,该项规定创制了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但我国现行民法尚无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因此,该规定没有立法根据。第二,该项规定没有区分财产的原物与添附。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原物并未包含夫妻双方的财产投入和劳务投入,若将其转化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则有悖于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则。第三,该项规定不利于人们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如果适用不当会助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针对实际中的问题,应该特设规定,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当然,当事人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修订案施行(2001年4月28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将失去效力。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疗费用,应属夫妻特有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医疗费用的支出在前,医疗费用的赔偿在后,而医疗费用提前支出是用夫妻共有财产支付的,则在医疗费赔偿获得后,应扣除预先支付的部分。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国家确立遗嘱继承制度,是为了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选择自己忠实可靠的遗产继承人。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实质上是改变了遗嘱的内容,是与《民法通则》中的所有权制度、《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制度相矛盾的,不仅违背遗嘱人的意志,而且是对遗嘱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处分权的无理限制。遗赠也属如此,因此,本次《婚姻法》修订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规定为夫妻特有财产。不过本规定似乎还不够彻底,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是立法者根据在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可能具有的意志制定的,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变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志,显有不当。

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包括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或接受他人遗赠所得的财产。赠与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是一方(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对方(受赠人)所有,而对方 (受赠人)也表示接受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赠,包括接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財产。根据赠与(包括遗赠)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在赠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都是确定的,是不可替代的。赠与人所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由赠与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只赠与给受赠人,而不赠与其他人,包括不赠与给受赠人的配偶,都是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合法的。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实际上就是对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或否定(部分否定亦为否定),是违背赠与人意志的。而这种对赠与人处分权的限制或否定,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也是与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所以,是不恰当的。本项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颇值赞同。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严格的个人性质,应属夫妻特有财产,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将之视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本次修订只是对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确认。

9.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篇九

甲方:------,男,1966年02月19日出生,现住*************** 乙方:-----,女,1968年09月06日出生,现住*********

甲乙双方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对*********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及所有权归属预防纠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甲乙双方为出资人,其中甲方出资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方出资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双方约定对上述各自的出资归各自所有,并以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享有资产利润的受益权利。

3.双方其他家庭财产实行夫妻共有,双方均有权使用。

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企业注册登记机关一份。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10.夫妻房屋财产协议书 篇十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系乙方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系甲方之妻。

前言: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甲、乙双方于年月 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第二条、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详情如下: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财产收益【财产收益的范围详见第二条第3款的特别约定条款(2)】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归各自所有。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注:无法证明出资方的,登记在谁的名下则归谁所有);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用经双方确定数额后各自承担一半。

3、特别约定条款

(1)本协议签字之日前,双方共同使用的家电包括()、家具包括()、其他生活用品包括 系夫妻共同财产。

(2)甲、乙双方财产收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F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G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买断工龄取得的费用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第三条、对于离婚的约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按以下约定处理:(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共有财产,净身出户。(2)、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三)、子女:、由 女 方抚养,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由 男 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2、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男方必须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2000000 元整。

3、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4、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第四条、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11.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 篇十一

【关键词】婚姻关系;约定财产制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婚前债务、婚后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消灭时财产的清算等规定了两种制度,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夫妻财产的归属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适用法律的直接规定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使婚姻当事人有灵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余地,明文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契约方式规范其夫妻财产关系。在原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在夫妻双方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我国的法律既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制(即法定财产制),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允许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制另有约定,而且该约定排除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自此,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立。但是,该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公民个人財产构成出现了新情况,财产种类不断增多,财产价值日益增大,部分社会成员拥有巨额个人财富;妇女普遍就业,经济地位有了较大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日益复杂,既有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也有夫或妻一方在婚后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既有家庭一般财产,也有夫妻所经营的企业财产等。夫妻财产的结构越来越复杂,财产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夫妻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因此,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80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是对于约定的具体条件、范围、方式等没有做明确的规定,而且采取了“除外”式的而非设置专门条款的立法模式,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方面的不足比较明显,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我国在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中,增加了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约定方式,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样的规定尊重了夫妻的自由意志,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同时使这一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也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的效力提供了标准。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可以对相关财产的归属等进行约定,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虽然婚姻法对约定应符合哪些条件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但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夫妻订立财产约定,依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规定,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且意思自由。夫妻双方对相关财产的约定,事关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财产权,所以在进行约定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必须具备下列成立要件,该约定才有效:

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且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只能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从登记之日起,男女双方之间就具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夫妻财产约定属重大民事行为,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在约定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确定一个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看两方面:年龄和智力发育水平。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均高于民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应该达到的18周岁,而且我国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因此,具有正常心智从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才能进行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果夫妻一方由于智力水平方面有欠缺,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或者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适用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只能适用法定财产制处理夫妻财产关系。

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必须当事人亲自实施,不适用代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关系到当事人双方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关系到婚姻共同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当地估计该约定是否合适,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进行与其社会、经济地位相适应的约定。所以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使用代理。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认识到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相一致的状态。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是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时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如果一方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正当手段干涉了对方的认识或者意志的行为,将会导致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严重地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损害了对方的利益,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理于法均不能使约定行为产生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理,当事人的行为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或者可请求撤销。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均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也是如此,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規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是一种民事行为,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所以,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尊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四、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婚姻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用写成书面文件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具体区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两种。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对书面法律行为进行公示才予以确认,即采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具有公信力的外部表现形式,如公证、登记等形式予以进一步证实或审核。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只需采用一般书面形式即可成立,法律不强制要求采用特殊书面形式,当然,如果当事人自愿采用特殊书面形式的,也为法律所允许。

12.夫妻共有财产与债权债务分割协议 篇十二

甲方:

乙方:

甲乙现因感情破裂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 有财产和债权债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承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若离婚后一方因 第三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被起诉至司法机构并被判承担经济责任的,若该债务

以甲方名义对外产生则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义务;

若以乙方名义对外产生的 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义务;

根据本协议不承担义务方承担经济责任后有 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位于

房产所有权归

方 所有,方向

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用于支付该房屋剩余购房贷款,剩余款

项用于补偿甲方在财产分割中少分的份额。

位于

产所有权,以及

方名下 车

辆所有权归

方所有并由乙方享有并承担因上述房产和车辆所产生的包 括但不限于购房贷款、对外借款等的一切债权债务。、除本协议第 3 条已经进行分割的财产外,若甲乙双方名下还存在尚未分

割的其他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后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之前产生的其他财产,双方

不再进行分割,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并由财产所有人享有并承担因该财产产生的 所有债权债务。、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13.夫妻房屋赠予协议书 篇十三

乙方(受赠人):身份证信息:

风险提示:

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已经争议解决方式。甲方乙方系夫妻关系,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合同:风险提示:

应对赠与财产进行详细约定,若内人未详细约定,赠与人可能随时转移、撤销或者改变赠与。受赠人无法拿到赠与物,也不能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一、甲方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自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风险提示:

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4.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篇十四

一、家庭现有房产情况

1、位于xxx。

2、位于xxx。

3、目前,两处房产的产权所属证明及土地使用权均属父亲名字,父母现在年岁已高,为此俩子依法对其房产进行较为合情、合理、合法的分割。

二、房产分割的具体实施办法

1、位于其居住及房产权归所有。

2、位于其居住及房产权归所有。

3、介于目前两处房产所属证明及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持有人,均为父亲名字,由于条件所限,暂时无法变更过户,待协议签订后,其有关证件和票据都交给俩子各人保管。今后条件允许如需要变更或过户一切费用均由俩子负担。

4、房产分割后,三方之间均不存在经济互补问题,均以各自所分割的房产为清结基数,不再有经济纠纷。

三、相关事宜

父母的两处房产分割后,为了确保两老人居住有保障,安度其晚年,便利幸福地生活并不受任何影响,现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

1、房产分割后,俩子的居住处均须留有父母的一间卧室和一间厨房,以供父母无偿地居住和使用,直到终身。俩子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占用留给父母的房屋。

2、以上所分割的两处房屋,原都是父母所有,而不是俩子自购商品房,所以此次分割,只有俩子才享有房产权利,不存在他(她)们所谓共同财产的说法。

3、房产分割后,如遇房屋拆迁所产生的经济补偿费用,均归俩子各自所有,父母不享受经济互补问题,但无论谁的房屋被拆迁或出售,父母仍要随其居住,并做到卧室和厨房齐全。

4、如谁不留住处或不给父母住,谁要一次性付给父母现金6万元,以供父母租房用。

5、从明确产权之日起,父母每家住十年(不付任何费用),为减少搬迁麻烦,先从次子家开始居住。

6、在父母能自理的情况下,不要求俩子承担生活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年迈,俩子对父母的赡养问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各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四、未尽事宜,再经三方共同商定解决

五、本协议一经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本协议,如有悔改,后果自负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5篇合同范本。

六、长子与次子享有房产权的时间为年月日起生效。各自对其房屋拥有占有、使用、管理的权利。本协议各自均已看过无异议。协议书凡参于人均各持一份为凭。

立协议人:

父亲:

母亲:

长子:

次子:

监证人:

15.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 篇十五

第四条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 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 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

1.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 帮助

因 生活困难,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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