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24-06-23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2篇)

1.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 1 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 能目标。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附: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二、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四、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附: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2.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 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 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 单个项目节能量 (指节能能力) 在10 000 t/a标准煤以下、100 t/a标准煤以上 (含) , 其中, 工业项目节能量在500 t/a标准煤以上 (含) ;

(三)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 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 注册资金500×104元以上 (含) ,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t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t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 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 统筹核定各省 (区、市) 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3.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3.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4.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2)、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废止。

附: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4.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11-4-4 0:02:25

2011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开始组织申报,广东、湖北、云南、上海、深圳、重庆等省市已经陆续发布通知组织项目申报。此次申报工作由各省组织,暂未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文件,各地发布申报通知的时间也不一致,记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可能不是国家统一安排,而是各省根据各自相关情况自行组织申报。

根据各省市发文的通知内容了解到,各省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报条件基本一致: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需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明确规定不属于支持范围为: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或省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有:

(一)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封皮格式见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编制说明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备案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项目概述;技术原理;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项目投资额及回收期;商业模式;融资渠道。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四)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五)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验收原件);

(七)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八)项目验收报告(双方验收);

(九)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十)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一)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对年节能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含)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来源:中国网

5.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财政厅(局)、财务局:

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和条件

主要支持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工,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供热管网改造(不含新建管网);工业锅炉、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

(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其中,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2013年以后不再支持。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四)电机系统节能项目主要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五)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二)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东部地区小于25000千伏安、中西部小于12500千伏安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

(三)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四)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五)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六)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七)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账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账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八)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九)项目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十)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或者企业已获得国家支持的节能项目尚未完工,再次申报新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11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并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现场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中央企业下属公司全部通过项目所在地地方上报。

“十一五”期间安排的项目已完工且稳定运行的,需同时提交资金清算申请报告,2008年(含)以前国家已安排的项目尚未完工的将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已经收回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同一企业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与新上报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且已获支持的项目应已完工,并随同上报已获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2、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

3、项目现场审核报告(格式按《办法》要求)。各地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资金(清算)申请报告严格初审,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现场审核报告,汇总后一并上报。

4、本地区项目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汇总表中应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三)申报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光盘,电子版大小原则上不超过200M),要求装订整齐,按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分类,逐级审核汇总,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分送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财政部经建司各1份)。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王静波 王 庚

电 话:010-68502453 68505842

通讯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100824)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 李 成 谢秉鑫

电 话:010-68552599 6855297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

一、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2011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国家发

展改革委办公厅

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

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6.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 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 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号) 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 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 (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 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 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 (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 , 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 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 当地消费生猪数量= (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 /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及当年奖励资金规模等情况, 确定当年生猪调出大县后, 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计算, 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第九条为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维护消费安全, 对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 (含专业合作社) 实施整合生猪产业链,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的项目予以支持。此项目由中央财政统一实施, 不包括下达至县级财政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用途如下:

(一) 规模化生猪养殖户 (场) 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 生猪生产方面的支出, 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采用先进养殖技术等。

(三) 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四) 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 (户、合作社) 发展生猪生产, 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

(五) 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六)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 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 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根据申报指南, 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 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及相关企业, 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 会同省级畜牧 (或农业) 、商务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 跟踪数据变化, 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 有进有出。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经查实,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422号) 同时废止。

7.节能资金奖励和补助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规范节能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企 [2008]85号)和《南宁市工业节能降耗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7]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工业企业节能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共同负责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分配,参与节能项目会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委负责确定节能资金的支持方向,提出支持节能的重点,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编制资金使用建议草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节能资金重点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等相关项目,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具体包括:

(一)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扶持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耗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大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自治区、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项目。

(三)先进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与应用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五)清洁生产项目。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排项目以及造纸、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及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

(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第六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律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其他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1)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2)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量超过10000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申报中央、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

第四章 节能资金的扶持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扶持标准是: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奖励。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且能够核定。经我市推荐申报中央、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如未获中央、自治区财政奖励扶持,则我市按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核定。节能效果特别显著的,奖励金额实行个别核定。

(二)其余补助项目,根据投资额或贷款额的一定比例(5-10%)予以确定,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节能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根据我市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市经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具体组织。

第十条 提出节能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3);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五)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六)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各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八)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其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只需提供第(一)、(二)、(三)、(六)、(七)、(八)、(九)款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所有材料中,承担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业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第十二条 项目的节能量核算应有理有据,计算过程公正严谨(折标系统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节能资金项目的申报。各有关企业将节能资金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经贸(发)部门,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或10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本)报市经委。区直、市直属企业的节能资金申请材料按上述要求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十四条 市经委、财政局负责召集相关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重点耗能企业等单位的专家,对企业报送的项目进行论证、审评,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节能资金预算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节能项目和节能资金支持额度,支持计划在南宁市经委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节能资金实行核拨制度,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扶持总额的70%下达资金预算。终了三个月内,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部门、财政局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或节能量审核小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效果)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若实际节能量(效果)少于项目下达计划的,按实际节能量(效果)进行核拨。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节能资金,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节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委负责对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须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节能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将扣回奖励资金,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十九条 节能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经[2007]9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下载】

2、企业基本情况表【下载】

3、项目基本情况表【下载】

8.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杭科计[2004]87号

杭财企一[2004]566号

为了进一步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根据市政府《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科计[2003]128号,杭财企一[2003]770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我市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重点用于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承担的国家或省创新基(资)金资助项目。

二、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项目和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2、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属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申请奖励项目须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省创新资金资助,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已进行了配套;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了专家组验收,验收合格,已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奖励标准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项目奖励分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7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四、奖励项目审理程序

1、奖励资金的安排遵循项目择优和地区平衡兼顾的原则;

2、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奖励项目申请表》,连同企业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概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专家验收意见、项目受财政部门资助情况的文件和凭证等资料,报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局和财政局;

3、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每年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并组织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奖励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2、企业收到的奖励资金应专项使用。

9.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申 报 指 南

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一八年三月

编 制 说 明

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质量强区和工业技改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旨在推进质量强区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企业、城市综合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为方便申报单位了解申报程序和要求,保证申报质量,体现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申报的公开、公正、规范,编写本《申报指南》。

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2018)

一、编制依据

本指南依据《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厦思政〔2016〕97号)(以下简称《办法》)编制。

特别提示:申报单位的纳税关系应在思明区(以区财政局确认为准)。

二、申报细则

专项资金奖励分为品牌奖励、标准化奖励、质量奖励、认证认可奖励以及技术改造奖励。申报单位应按以下申报细则要求填写相应申报表格并附证明材料。

(一)品牌奖励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两项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或福建名牌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两个以上省级著名商标或两种以上名牌产品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或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单位,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同一单位同一商标或产品获不同等级称号的,同一的按最高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同的相应扣除已获的较低称号的奖励金额。

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应取得上述品牌认定;(2)证书颁发日期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

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品牌奖励申报表》(附件1,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家、省、市品牌认定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4.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5.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501室

(二)标准化奖励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国家级团体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申请条件:(1)国际标准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2)国家标准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3)行业标准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4)团体标准指国家级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5)主要起草单位指标准制定单位列表中排名前两位的主要起草单位;(6)申请奖励的标准正式实施日期应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

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标准化奖励申报表》(附件2,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4.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奖励的单位,应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5.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6.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501室

2.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承担的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应于2017结题验收合格。

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标准化奖励申报表》(附件2,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4.项目介绍(加盖公章);5.申请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验收合格文件或成果鉴定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6.立项的证明材料(批准文件、资助金额及拨付方式、资金拨付单、银行入帐单和收据);7.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501室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经国家、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建成的。

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标准化奖励申报表》(附件2,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4.申请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5.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6.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501室

4.获得当“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当“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于2017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标准化奖励申报表》(附件2,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4.获奖证书或评选部门出具的获奖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5.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501室

(三)质量奖励

1.获得国家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于2017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质量奖励申报表》(附件3,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4.获奖证书和评选部门出具的获奖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5.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501室

2.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工信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的单位奖励80万元。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于2017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工信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认定。

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质量奖励申报表》(附件3,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4.评选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5.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501室

3.对获得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万元。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于2017获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

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质量奖励申报表》(附件3,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4.评选部门出具的获奖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5.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501室

4.对获得“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或“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3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于2017取得“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或“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称号。

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质量奖励申报表》(附件3,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4.评选部门出具的获奖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5.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501室

(四)认证认可奖励

1.对通过国际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四、五级认证的互联网企业,按照《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厦思委办〔2015〕61号)第二条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注:该条款另行通知兑现。

2.对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于2017取得上述认证证书,且申报时证书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认证认可奖励申报表》(附件4,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4.上述各项认证证书及中文翻译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5.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501室

3.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于2017取得上述认可证书。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认证认可奖励申报表》(附件4,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4.认可证书和评选机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5.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501室

4.对获得“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升格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补足50万元奖励;升格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补足200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于2017取得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认证认可奖励申报表》(附件4,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4.认定证书和评选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5.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501室

(五)技术改造奖励

1.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和技术改造。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提高人均产出和生产效益。对上述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300万元(含)的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按其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注:该项奖励有关事项另行发文通知

2.支持两化融合。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于2017取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

申请材料: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认证认可奖励申报表》(附件4,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纳(完)税证明原件;4.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5.收款收据(附件6,需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0592-5818339 地址:思明区民族路46号行政综合楼302室

3.支持研发创新。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0.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加强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为改善农村渡船安全状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决定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为规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老旧渡船是指船龄达到或超过20年且仍在运营的用于农村渡口旅客渡运的船舶(不包括客滚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鼓励农村老旧渡船更新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农村老旧渡船更新的积极性,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的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经营人自愿的原则,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更新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和渡船经营人共同承担。中央根据实际更新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地方补助比例和资金来源由船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汇总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于当年2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申请表式样见附表)。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将专项资金支付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交通部门提供的老旧渡船更新的相关资料和资金拨付申请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有关单位或渡船经营人。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负责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要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拍摄照片,并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建档留存。新建渡船应达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要求制定的渡船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的重点抽查。凡申报情况不真实或存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发放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事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11.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一

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自治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12〕4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畜牧业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巴州审计局,财政监督检查处、预算科、国库科

巴州财政局

2012年4月1日 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决定,促进牧民增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532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中央支持新疆落实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 补奖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共同管理并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畜牧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安排补奖资金预算,会同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和发放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等。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核定补助奖励面积和受益牧户的补助金额,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组织开展草原生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监管实施过程,提出绩效考核意见等。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基层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第二章

补助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补助奖励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八十年代草原资源调查确定的可利用草原面积。

第六条

县级畜牧部门或乡(镇)政府应与牧民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任书,明确牧民实行禁牧和完成草畜平衡任务的责任与权益。

第七条

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按照已承包到户(含联户)并已落实禁牧或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发放。禁牧补助的对象是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的牧民;草畜平衡奖励的对象是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对象是承包草原且主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牧户;牧草良种补贴的对象是人工草地种植者,牧草良种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牧草良种,不包括青贮玉米等青贮饲料。

第八条

自治区补助奖励标准暂定为:荒漠类草原和退牧还草工程区禁牧5.5元/亩?年;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年;草畜平衡区按照1.5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500元/户?年。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

第九条 2007年度以后退牧还草工程禁牧、休牧、轮牧饲料粮补助资金纳入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各地(州、市)财政和畜牧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

第十条

各地(州、市)可结合本地草原载畜能力、牧民承包草场面积、人口数量、牧民收入构成等情况,在安排的补奖资金额度内,制定“上封顶、下保底”标准,切实做到资金不结余、不超发。上封顶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收入的两倍,下保底标准由各地州自行确定。封顶保底政策不得留有资金缺口,造成补助资金缺口的,由地(州、市)财政负担。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财政和畜牧部门于每年2月10日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畜牧部门上报补奖资金申请,内容包括:上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含:实施禁牧、草畜平衡的草原面积、人工牧草留床面积和牧民户数等)、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资金结转结余情况、地县财政配套安排及整合资金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本年度资金申请。申请资金与上年相比如有变化,需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畜牧部门根据各地(州、市)申请情况提出补奖资金安排计划,向财政部和农业部申请资金。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畜牧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区的补奖资金额度,编制自治区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财政和畜牧部门根据年度下达的资金额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及定居兴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地州的原则,按照各地(州、市)任务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发放条件:

1、必须是承包到户(含联户)的草原;

2、必须是经畜牧部门确认已经按规定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草原。

第十六条

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资金、牧草良种补贴直接发放到户,原则上采用“一卡通”发放到牧户,不具备“一卡通”发放条件的地方采取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户。牧草良种补贴按照项目管理的,可统筹安排用于项目。

第十七条

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牧户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牧草留床面积、补助奖励标准、补助奖励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牧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监督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等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地可遵循牧民自愿原则,引导牧民将资金用于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上,着重支持牧民定居、人工饲草基地建设、牲畜品种改良、舍饲圈养等方面工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州、市)实际,按照“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支持草原生态保护和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实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产、减畜不减收的目标,促进牧民持续增收。

第二十条

自治区畜牧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等部门对各地(州、市)上一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并作为安排下年度建设任务的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畜牧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可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保护、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核查与管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机构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逐级组织乡镇、村开展补奖草原面积、牧民登记,公示、复查核实,资金兑付,禁牧和草畜平衡任务落实以及村级管护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畜牧部门要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档案,同时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系统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记录县、乡、村名称,牧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项核算,对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牲畜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各项资金之间不得调剂。第二十五条

补奖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牧草留床面积、牧民户数等基础数据,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奖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畜牧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12.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二

2008-11-12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温政办〔2008〕149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75号)和《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设立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从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节水的技术改造项目等。

(二)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投入必须通过专项审计,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节能、节电示范改造项目。

(二)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推广与应用。

(三)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施高/中费方案示范项目。

(四)支持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五)支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加快能源供应结构调整的项目。

(六)支持绿色照明项目。

(七)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降耗项目。

第六条 扶持方式

实行项目投资补助、费用资助的方式。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推广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推行清洁生产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五)研发机构研发节能、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经市级以上鉴定部门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六)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并被评为省级绿色企业的,奖励3万元。

(七)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节能(节水)技术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服务成效显著且年营业额(节能技术服务收入)超300万元的,按实际营业额(节能技术服务收入)的3%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下达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瑞安市、乐清市承担4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承担25%,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不配套承担。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审计报告以及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凭证。项目投入必须经过专项审计,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评估和审查。

(二)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联合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扶持资金计划。

(三)年度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扶持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不定期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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