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作业

2024-10-08

刑事案例分析作业(共10篇)

1.刑事案例分析作业 篇一

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3.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

4.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

5.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二、简答题

1.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刑诉法规定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刑事审判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答:

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这主要表现在审判程序的发生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刑事审判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无告诉即无法官。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力运作的重要区别也有别于侦查、检察部门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正如国外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从性质上来所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 审判程序的被动性还表现在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初审案件进行复审必须基于被告或控诉一方的申请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要对某项程序问题作出裁定通常也须根据诉讼各方提出的申请进行。

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参照联合国刑事司法

准则法官中立是现代审判的基本要求其含义包括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法官也就是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这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基础。

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终局性”表现在刑事案件一旦被提交法院审判法院必须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裁判而且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裁判具有最终的效力。判决一旦生效控辩双方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任何其他机关也不得再受理此案件。“权威性”表现在法院的裁判对诉讼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控辩双方对生效的裁判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所谓“司法最终解决”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对于防止出现诉讼拖延的现象意义重大。

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审判是对刑事案件从实体上作出最终处理的关键阶段。为了保证裁判正确和程序公正反映现代诉讼民主的各项原则或制度在审判阶段得到集中体现。控辩双方共同参与法庭审理就本方指控主张或辩解理由进行充分论证和辩论首次有机会真正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对抗。审判公开地直接以言词的方式进行。陪审、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都在审判阶段得到充分贯彻被告人获得一切辩护上所需的帮助从而为正确处理案件、实现诉讼民主提供了保障。

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3.犯罪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4.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5.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简答题

1.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答:(1)申请回避(2)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6)有权提起上诉(7)有权提出申诉(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哪些

答

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

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答:一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要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如提取的物质痕迹是不是犯罪行为留下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可靠等。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基础。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

遍适用的。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对于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这是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前提条件。要判明各个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客观上是否有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ix]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可能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犯罪造成的后果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等等。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内在联系所以仔细地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联系当作客观的内在联系而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三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个证据体系中 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就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查证清楚之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四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作业3

一、名词解释

1.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2.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4.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5.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二、简答题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2.简述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及适用的例外

答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原则有例外情况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范围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我国的不起诉有三种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法定不起诉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存疑不起诉。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其具体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诉权的角度讲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或者不具有诉权例如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控诉权归被害人行使或者诉权已经消失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毫无酌定的余地。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可以”不是必须。这种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到9个刑法条款

1、刑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2、依刑法第10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 罚处罚而又可以免除处罚的。

3、刑法第19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处罚的。

4、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

5、刑法第21条第2款中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

6、刑法第22条第2款中预备犯比照既遂犯而免除处罚的。

7、刑法第24条第2款中的中止犯而又具有应当免除处罚条件的。

8、刑法第27条第2款中从犯又具有免除处罚条件的。

9、刑法第28条中被胁迫参加犯罪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具备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又具备上述29所涉刑法条款中可以免除处罚的具体条件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

“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权。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目的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应该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执行刑诉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让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4.强制措施公安、检察院、法院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5.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二简答题

1.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答: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条件

答:(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范围;(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作业1案例分析:

答:(1)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此 案 是 错 误 的。(3 分)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5 2 条 规 定  1 4 岁 以 上 不 满 1 6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 一 律 不 公 开审 理。1 6 岁 以 上 不 满 1 8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 一 般 也 不 公 开 审 理。(2 分)秦 某 犯 罪 时 1 5 岁  属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一 律 不 公 开 审 理 范 围。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此 案  违反 了 公 开 审 理 的 法 律 规 定  是 错 误 的。(2 分 〉(2)区 人 民 法 院 以 故 意 伤 害 罪 判 处 秦 某 无 期 徒 刑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是 不 正 确。(3 分)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 0 条 规 定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可 能 判 处 无 期 徒 刑、死 刑 的 普 通 刑 事 案件。(2 分)区 人 民 法 院 对 刑 事 案 件 只 能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 元 权 以 故 意 伤 害 罪 判 处 秦 某 元 期 徒刑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如 果 被 告 人 秦 某 必 须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 本 案 就 应 该由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2.刑事案例分析作业 篇二

一、刑事理化检验的相关内容分析

刑事理化检验发展至今天, 虽然常规的物理外观检验和普通化学反应 (如沉淀反应、颜色反应、生成气体等) 检验方法仍时而在应用, 但目前主要还是运用色谱、色质联用、光谱和能谱等现代大型分析仪器进行检验, 某种意义上讲, 现代理化分析几乎等同于仪器分析。目前在科学技术的推进下, 人们在理化检验、证据收集和物质定性等多方面均取得了很好的发展[2]。同时随着检验仪器设备的不断推陈出新, 仪器分析灵敏度不断提高, 使得理化检验的水平不断提高, 同时对理化分析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理化检验内容庞杂, 除了法医、痕迹、DNA、文检、照录像、视听资料等分析领域以外的物证都有可能成为刑事理化分析的对象。

二、刑事理化检验的相关影响因素分析

(一) 刑事理化检验分析者的综合素质

理化分析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刑事理化检验的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仪器只能给出数据, 却不能代替人进行分析。方法的研发与分析者的理论水平密切相关、实验过程与操作者的熟练程度、取样的精准性密切相关, 实验结果与操作者的主观研判密切相关。因此, 必须保障检验者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这样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二)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

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 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对刑事理化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诉讼法》把司法鉴定结论通通改为鉴定意见, 需要鉴定人出庭对自己所做的鉴定意见接受质证, 因此刑事理化分析者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 还要具备较好的出庭应辩技巧和较强心理素质, 以确保自己的鉴定结论被法官采纳, 最终成为法庭定案证据[3]。

(三) 理化分析本身的不断发展

新药物的不断涌现, 使刑事理化检验范围不断扩展, 新理论、新方法、新仪器的不断发展, 为理事理化分析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 但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方法灵敏度一味的提高, 使得环境因素和内源性杂质的干扰越来越显著, 以前理化分析工作者一直在提高阳性检出率上下功夫, 现在不得不对阳性结果加以系统分析, 刑事司法鉴定结果有时人命关天, 一旦出现假阳性检验意见, 后果不堪想象。所以对结果的分析和应用必须慎之又慎。

(四) 刑事理化检验的时效性

刑事案件从被发现那一刻起, 直到诉讼结束, 法律对它都有严格的期限要求, 所以刑事理化检验工作必须遵循最大效益原则, 在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可靠的前提下, 必须采用简便高效的技术方法, 实验过程必须加以质量控制, 但又必须避免过度控制。尤其在资质认定上切莫一味强调准确可靠, 必须兼顾高效。这也就对检验仪器的先进性、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促进刑事理化检验质量提升的对策

(一) 引进先进检验仪器设备, 促进证据规范性的增强

李昌钰博士曾讲过司法鉴定必须采用高精尖的分析仪器。在对毒物毒品和微量物证进行分析的时候, 要想保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就必须保证检验仪器的质量和先进性。目前随着刑事案件数量与种类的增多, 要求检验仪器也要与时俱进, 使检验从微量过渡到痕量、从局部分析过渡到系统全面分析, 确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靠性。

(二) 提升检验者综合素质

基于在理化检验中其结果准确性受多因素的影响, 因此必须尽可能的降低人为干扰, 而要想实现以上目标, 就必须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严格要求检验者的专业知识, 同时保证仪器操作的熟练性, 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执行理化检验工作;二是严格要求检验者的职业素养, 使其在具备较高责任心的基础上对自身严格要求, 并且实事求是的对待检验结果;三是将检验者的综合素质提升, 如职业技能、理论知识等, 从而将理化检验工作的质量大大提升。

(三) 参与现场勘查, 有效地发现和提取物证

检验必须基于现场的物证发现和提取, 没有现场物证的发现提取, 再先进的实验室检验技术也是“无米之炊”。所以理事理化检验技术人员必须重视现场勘察, 走出去, 多参与, 以诸多庞杂的物品现场做出判断, 这样才能真正提升理化检验工作的质量和理化物证的证据作用。

(四) 提升分析微量物证的质量

分析现场提取的微量物证不仅能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依据, 同时也能将嫌疑人的相关信息确定。如收集并分析现场的纤维类材料, 进而将嫌疑人的衣着信息确定, 进而通过监控搜索并确定嫌疑犯, 促进案件的尽早侦破[4]。再者微量物证分析往往只能提供种属认定, 因此在分析和取证的时候, 必须对每个细节予以关注, 细之又细, 这样才能保证物证提取的完整性, 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做出综合判断。科学地应用微量物证分析结论。

(五) 提升毒物分析质量

目前刑事案件涉及的药毒种类较多,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将恶劣事件的发生率降低和甚至避免, 就必须加强毒物分析的范围和能力, 同时对检验结果要进行系统分析, 确保阴性结果与阳性结果均可靠, 为快速侦破案件提供线索, 为成功诉讼提供可靠的证据。

四、理化检验的发展趋势

目前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理化检验所占的地位举足轻重, 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关注, 在未来也必将沿着以下几个方面发展:一是广泛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备, 以此来增强结果的可信度和检验过程的精确性, 实现装备与技术的完美结合;二是建立国家物证库, 对药毒物、毒品和微量物证等进行溯源, 并借助公安专用网络大数据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建库查询, 进而为案件的侦查提供方向;三是研发和应用现场快速检验设备, 缩短检验和案件诉讼的时间, 尽快取得相关数据和线索, 并提交大数据系统查询, 进而锁定犯罪信息和犯罪嫌疑人信息;四是由实验室检验工作向现场勘查工作转型, 重视物证的发现和提取, 为实验室检验提供少而精的物证检材, 从而提高检验鉴定工作效率。

五、结语

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事件当中, 刑事理化检验越来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加大投入, 引进高精尖的仪器设备, 重视刑事理化检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从而提高毒物毒品分析和微量物证分析的质量, 为事件的定性、案件的侦破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提升公安司法鉴定部门的公信力。

摘要:刑事理化检验, 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运用分析化学的理论和技术手段, 对由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事件中有可能成为证据的材料进行发现、记录、提取, 进而进行定性、定量和比对检验的刑事科学技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国家在立法层面对司法鉴定检验检测实验室提出了资质认定的要求, 提升刑事理化分析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检验水平迫在眉睫。本文具体介绍了刑事理化检验的相关内容, 分析了检验质量的相关影响因素, 进而提出了质量控制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刑事理化检验,质量控制,对策,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1]徐晓玲, 吴巧雯.创新刑事理化检验课程教学模式的思考[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3, 04:118-121.

[2]任璐萍, 崔英爱, 张鹏.论如何提高刑事理化检验质量[J].河南科技, 2014, 24:227-228.

[3]刘铭.典型个案中的科学证据侦查应用反思[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5, 03:3-8.

3.刑事错案的学理分析 篇三

【关键词】刑事错案 错案成因 错案防范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

近年来发生的错案引起了民众、媒体和中央的广泛关注。错案危害的不仅是被错判者的权利,还威胁到了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我们有必要来探究错案。刑事错案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作出错误的决定,使无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其行为的不利影响,或者使有罪的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刑事错案的构成因素

1.必须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司法权的行为引起。

2.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作出决定或其工作人员作出了与职权有关的事实行为。

3.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决定经法定程序被确认为違法。

(二)错案的表现

1.认定事实错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国家机关所作的决定应当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

2.适用法律错误:正确认定事实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如果事实认定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程序是指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方法、方式、顺序、步骤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还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二、错案的形成原因

错案形成的原因主要归纳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一)内部因素

1.公检法的办案方式不恰当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做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保持独立性。现今社会中很多法院按照检察院的意见办案,甚至有的法院为了防止检察院抗诉,判案时请示检察院,导致按照检察院的错误起诉定罪。

2.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

考核机制是判断其工作人员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直接影响着工作人员日后的奖罚和升迁。积极作用是确实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办案效率。但是消极作用也不断凸显,对办案率、结案率的追求,会导致违法取证、刑讯逼供、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发生。

3.办案人员的素质低

办案子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找出客观存在的事实和证据链条。特别是在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的违法与粗心为冤假错案的出现埋下了隐患。而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决定不起诉,但是现实中检察机关并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能,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

(二)外部因素

1.新闻舆论的不当影响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新闻媒体曝光案件可以引起司法部门的关注,是监督司法工作的有效途径。但是另一方面有些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歪曲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不真实的报道,激起民愤,导致民众的呼声一边倒,要求法院重判,法官迫于舆论的压力,不得不向舆论妥协,导致错案的发生。

2.司法资源投入不足

司法资源投入多少对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地区办案条件差,技术设备不完备,无法进行准确全面的鉴定。有些地方司法经费少,为了节省经费甚至把一些必要的环节省略了,如佘祥林案。

3、行政机关的施压

一些政府和官员为了维护形象和维护政绩等因素干涉法院的审判,对法院施压,使法院无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判案受到限制,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三、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

我们探究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是为了避免错案的发生,更好的保障人权,推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针对上述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我们应从以下几点来着手防范刑事错案。

(一)内部保障

1.规范公、检、法的方案方式

公民被定罪,要经过三重关卡,错案的发生说明公、检、法三机关都错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三机关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刑事诉讼实际上就成为一条“流水线”,整个刑事诉讼并非以审判为中心,而是以公安机关的侦查为中心,因此,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必须理顺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强化三者之间的制约,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办事。

2.改革考核机制

考核机制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推动司法机关工作,提升工作效率,但考核机制的设置应当更加人性化,不能让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工作认为而作出违法的行为。应当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性,作出变通的规定。

3.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

司法工作要求专业的知识,在选拔司法工作人员时要考量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保证选拔出来的司法工作者能够出色的完成本职工作,能够承担起法制建设的重任。

(二)外部支持

1.规范引导新闻媒体

媒体报道案件,要尊重案件的客观事实,让群众了解案件的事实。但是要掌握适度原则,不能添加主观色彩,歪曲事实,误导群众,对审判机关造成无形的压力。司法部门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让民众了解正确的案件信息,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误导的可能性。

2.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

因为经费不足而省略检验证据环节的错案屡见不鲜,必须加大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保证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不因经费的原因放弃对证据的调查。不能让经费问题成为实现法律功能的绊脚石。

3.减少行政机关的干涉

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职能并不包括司法权。因此,行政机关无权干涉司法,司法机关应合力排除行政机关对司法权的干扰。

【参考文献】

[1]错案赔偿实务 杨立新

[2]刑事错案无辜者回归社会问题研究 邹易材

[3]刑事证据适用指南 杨迎泽 张红梅

4.刑事案例分析作业 篇四

1.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B.恐怖活动案件

2.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B.乙组织武装叛乱案C.丙故意杀人案

3.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C.诉讼代理人D.辩护人 4.甲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王某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5.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D.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6.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人的会见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就不再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了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两天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特别重大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7.请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在审查起诉阶段,哪一项不属于辩护人收集后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的证据?

B.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

8.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什么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A.不在犯罪现场

9.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B.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 C.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10.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办案机关有义务保障在哪些案件中作证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刑事案例分析 篇五

不同观点:律师认为本案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分析相关罪名的特征。盗窃罪,是以秘密的手段,不为人知的方法,侵占财物所有人的财物;而诈骗罪,(这里姑且以诈骗罪作分析,因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个特殊构造,之所以在刑法中不在财产犯罪之列,是因为信用卡诈骗罪不但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银行卡管理制度,但在行为方面,具有诈骗罪的一般特征。)是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让财物所有人处分财物。对于本案,被告人实施了用伪造的身份证,冒充他人身份,到电信部门挂失补办手机卡,再获取验证码,进而操作被害人的网银,转移卡内的钱。对于银行来讲,犯罪人的行为并非是秘密的,而是“堂而皇之”的,因为提供的信息都是真的,只是操作的人不是真正的持卡人,被告人的行为,致使银行“信以为真”,而处分了卡中的钱款,是一种诈骗行为,所以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寻找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罪。刑法对这种行为定性为以盗窃罪处罚。就是说,如果有这种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就定盗窃罪,属于“罪刑法定”。但本案马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这个特征。马某并未盗取他人有形的、现实的信用卡,只是盗取了信用卡上的信息进而通过网络操作信用卡,不能想当然认定为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信用卡诈骗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第三,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补卡截码等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再转移卡上的钱款。很明显,马某窃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非信用卡本身。本案被告人及其同伙所涉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

马某通过获取的信息,冒充持卡人向相关银行发出指令,银行接到指令后,认为是持卡人所发而同意支付,显然马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信用卡诈骗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仅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盗窃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马某的行为不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依据罪行法定原则,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刑事侦察学期中案例分析 篇六

刑事侦查学案例分析

[ 转自铁血社区http://bbs.tiexue.net/ ]

1.某年12月6日凌晨6时,某汽车站东22米的公路旁干涸的水沟内发现一具男尸。仰卧,满脸血污,尸体附近有喷溅血迹。距水沟4米远的公路边有一支刚点燃而未吸的“上游”牌香烟,已经吸过的烟蒂二支,已燃火柴梗二根,死者头顶部有三处钝器伤,据胃内容物检验,该男子是最后一次进餐三小时左右死亡的,衣袋无翻动。

经辩认死者名叫陈大龙,29岁,系城郊信用社会计,死者结交人员复杂。据群众郑某反映,在5日晚8时,有个穿黄大衣的人走入信用社,随后领出一个人来到汽车站附近,天很黑,只见火光一闪,接着就听到有人喊“救命”的声音,以为闹着玩。据死者周围人证实,在5日晚5时l0分他们一起吃饭后再就不知死者去向。

请回答下列问题:(1)作案时间,根据是什么?(2)作案过程,根据是什么?

2.案例分析题(10分)34.某年6月12日凌晨2时30分,A市一职工在连接A市与B市的交通干道上发现人体尸块,遂报案。经勘验,该干道中间绿化带基缘上有十处抛尸点,共十四袋尸块。尸块均用同一规格的全新黑色塑料袋包装,包装打结方式相同。经法医检验并将尸块拼接,确定为两具女尸。两具女尸均于肩关节、髋关节和膝关节处离断,皮肤、肌肉断面整齐,各离断处关节面骨骼完好;两具女尸都被切除阴部组织,尸块断端较苍白,呈水浇状。问:分析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并说明理由。

34.某年5月30日凌晨4时,某小区保安员发现该小区居民李某被杀死于家中。经现场勘查,被害人李某身穿睡衣仰躺于客厅地面,尸体附近地面上有大量血泊,墙壁上有喷溅血迹。房门有撬压痕迹,屋内物品被翻动很大,在被翻动的物品上沾有血迹;经尸体检验,死者颅骨塌陷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核实,被害人李某家价值2万元的玉器和一张银行卡丢失;经调查,死者李某,系某公司经理,生活富裕,社会交往复杂。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的性质、根据是什么?

[ 转自铁血社区http://bbs.tiexue.net/ ]

(2)根据案件情况,侦查工作应如何开展?

姓名:姬妍学号:0507021班级:05级法学(1)班

《4.10案件案情分析》

引言:案件的分析情况直接指导着接下来的侦查活动, 在案件侦查的锁链中“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如何分析案件,分析案情的根据是什么,1

对案件的定性势至关重要的。一般来说案情分析有以下要点:对时间问题的研究; 对发案地点的研究 ;对现场遗留犯罪痕迹的研究; 对被害人的研究;对损失物的研究; 对现场遗留物的研究等, 分析研究案情性质时,需要注意各方面的因素,只抓住某一点是不行的,必须相互紧密的结合起来,全面利用各种条件,进行分析。本文将综合以上分析技巧,试着对4.10案件进行案情分析。案情简介:

1991年4月10日,亚利桑那州马里兰大街的Wat Promkunaram Buddhish寺庙里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凶杀案。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察,9个寺院的人脸朝下,趴在地上并且围成了一个圈,像车轮上的辐条一样排列着,小腿露在外面,他们周围的地毯和身上的袈裟都浸着血。死者的手指被系在他们的脖子后面,所有人都在近距离内脑后中枪,有些人甚至被枪击了3次。在死者中间有一个装满烟灰的烟灰缸,有灭火器在室内被肆意使用过的喷溅痕迹,在厨房桌子上有一些钥匙,墙上刻着一个“血”的字样。在尸体周围的地板上有3颗20口径猎枪的子弹壳,附近有更多22口径的子弹壳,但有长,有短,有些还是来复枪的。僧侣们身上佩戴的珠宝不见了,而寺庙里值钱的东西却没被动过。侦查人员又对和寺庙有关的人员进行了访问,并调查了受害者的相关信息,在进行系统分析后,把目标主要锁定在寺庙所在小区的孩子们的身上。在案发后一个月,侦查人员得到两条重要线索,一是发现两个携带来复枪的小孩,形迹可疑;二是接到一个自称对案件知情的举报电话。经过调查后,侦查人员排除了第一条线索,并根据第二条线索,顺藤摸瓜,终于侦破案件,使案情真相大白。

案情分析:

一:进入一个发生了犯罪的地点,你会(C)

A.看是不是有人需要帮助

B.叫附近的邻居过来帮忙

C.拨打911或者另外一个紧急电话并且组织任何人进入犯罪地点

我认为进入一个犯罪地点,首先应该保护犯罪现场,“保护现场是勘查现场的前提,现场保护的质量决定了现场勘查的质量,对后面的侦察过程具有重要意义”1。所以在意识到保护现场的重要性后,我们如若进入犯罪地点,应拨打911或者另外一个紧急电话并且组织任何人进入犯罪地点,保护好现场,而不是盲目地看是否有人需要帮忙,自己或叫上几个人就冲进现场,这样起不到什么大的作用,反而很有可能会破坏一些重要的证据,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

二:根据手头上的证据,调查人员认为以下都有可能,但哪个最像是调查者引用的假设(D)

A.失败的毒品交易

B.复仇

C.因仇恨而导致

D.抢劫并杀害了有关的目击者 1 《刑事侦查学》课件 田小穹

E.有组织的枪击

F.团伙杀人事件

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受害人都来自泰国,这个特殊的地理环境使他们有机会跟违禁药的进出口,如海洛因贸易等扯上关系。可能因货物已经送过来却没有付账等原因而招致杀害,然而这种“毒品交易失败导致被杀”的推测却因没有发现违禁药,而可能性不大。

调查中得知这里的一个僧侣和人家的老婆偷情的传言,那天早晨7点左右还有人看到一辆红白相间的新型的福特野马2代(车)从寺庙离开了,这使得“复仇杀害”也有可能。墙上的“血”字是模仿Charles Manson的群体和其他标记他们犯罪行为的群体。同时有灭火器在室内被肆意使用过的喷溅痕迹,而且僧人们是居住在一个有争议的地区,所以因“仇恨”而杀人是可能发生的。

这些僧侣是在一个僻静的地方被解决的,但还有一些有价值的细节保留下来了:僧侣们佩戴的珠宝丢了, 相机在僧侣简陋的卧室里也丢失了,但寺庙里其他值钱的东西却还在。在厨房的桌子上放着一辆货车的钥匙,凶手好像在寻找钥匙,也许是保险箱的钥匙。这使“抢劫但未完成”具有很大可能性。烟灰缸里的烟灰(僧侣是不吸烟的)表明了犯过程较为长久。用了两把枪,显示了很有可能这里超过了一名犯罪者。现场勘查发现除其中一个人好像反抗或者尝试逃跑过外,其他人好像是接受了他们的命运似的没有明显的反抗痕迹。这些似乎在暗示着凶手不止一人。

三:在搜查时,这些步骤哪一个最有效?(C)

A.问上学的孩子他们是否知道有22口径的来复枪或短枪的人?

B.去树林和猎人讨论谁使用那些枪。

C.搜集武器并且没收,进行发射特性测试

D.查看过去暴力犯罪中的武器资料库,看看是否有和案发现场相似的子弹;

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分析研究后,侦查人员推测这是一起未完成的抢劫案件,庙里有价值的东西都留下来了,并且钱也完整无缺的放在寺庙里,但却杀害了目击者。分析员对凶手的最直接的印象就是:组织混乱,年轻和愚蠢。而如若是群体性谋杀,除非是冲动下或有其他明显原因,不然通常都是发生在与凶手有关的地方。因此调查重点放在该地区的孩子身上,他们可能因熟悉寺庙而和案件有关。

这些孩子在作案后不会再带着枪支到处乱走,而且询问上学的孩子是否知道有人有22口径的来复枪或短枪的人,这样反而会打草惊蛇,让凶手做好准备,隐藏凶器,小心谨慎。“去树林和猎人讨论谁使用那些枪”也不可取,猎人知道的对象范围很小,能提供侦破线索的可能性不大。“查看过去暴力犯罪中的武器资料库,看看是否有和案发现场相似的子弹”意义也不大,因为亚利桑那州从来没有这样的犯罪事件,企图找到其他相关的事件是徒劳的,尤其使这种群体星谋杀,凶手可能只做一次。相较之下,“搜集武器并且没收,进行发射特性测试”更有效,从武器上查找凶手,比较有针对性。

四:现在,这有两个非常特别的线索: 一个是有人声称他知道是谁杀的人,另外一个符合口径的武器,并且有两个孩子好像符合FBI描绘的外形.你建议调查者先做什么呢?(A)

A.B.C.D.E.没收步枪立即进行测试去图森询问打电话的这个男人 监视这两个男孩 要问问这两个男孩学校的其他孩子他们是否讨论过关于这个犯罪事件的事情 叫图森研究所负责的精神病专家检查一下打电话的这个人的精神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按时间的紧迫性,应该先“没收步枪立即进行测试”因为由测试结果可以知道有没有必要“ 监视这两个男孩”;而“去图森询问打电话的这个男人”,或者“叫图森研究所负责的精神病专家检查一下打电话的这个人的精神状况”可以接下来做,因为电话举报的可信度比起物证稍低,而且这种凶杀案,凶手的危险性高,因此必须快速找到凶手。当然“电话举报”也是一条重要线索,但比起另一条线索它的时间没那么急。

五:在你接受他们招供之前,你认为要去查明的最要的事情是什么?(A)

A.在什么情况下他们承认的B.他们认识受害者吗

C.他们有犯罪背景吗

我觉得在招供前最先要考虑的是:他们是在什么情况下承认的;调查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他们的证言的;对他们的审讯程序是否正当。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胁迫,利诱等情况下都有可能作出与现实不相符的证言。他们是否认识受害者对他们证词的可信度影响不大,不认识受害者照样可能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背景只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本身不能证明什么。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要了解他们是在什么情况下承认的,有没有什么不特定的因素在支配着他们?证言可信度有多大,是否与其他证据指向的证明对象相吻合。

7.刑事案例分析作业 篇七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下简称《规定》) , 首次以文件的形式确定要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该规定明确指出了指导性案例仅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 并未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约束力。不可否认的是, 这种案例指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现阶段因司法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造成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但是由于其法律约束力的缺失,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 并未收获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 刑事司法领域具有其他司法领域不可比拟的严厉性和强制性, 更应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上的积极作用, 有必要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内容上的升华, 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 笔者提出了“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这一概念, 它是指:在刑事司法领域选择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 并赋予这些案例法律效力, 使这些刑事案例对法官产生强制性约束力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所产生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仅仅对法院的裁判活动具有参考或知道价值, 它将会对今后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并且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引用到判决文书中。

二、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设想

(一)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遴选

1.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遴选的标准

第一, 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其得以适用的前提。合法性, 要求作为遴选对象的刑事司法裁定或判决不但实体内容必须符合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 而且要求其作出裁定或判决的程序也必须符合刑事法律的规定, 必须合乎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

第二, 生效性标准。这是选择其成为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基础条件, 是要求作为遴选对象的刑事司法判例应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且没有进入到审判监督程序的。

第三, 刑事裁判规则缺失的标准。刑事裁判规则的缺失, 是提出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上的依据, 因此, 在遴选指导性案例的时候, 理应将其作为遴选的标准之一。这里的“刑事裁判规则缺失”包含两种情况:其一是对于具体的刑事案件, 没有可以依据的刑事法律予以裁决, 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其二是对于具体的刑事案件, 虽然有刑事法律作出了规定, 但是, 由于制定法过于宽泛或模糊, 法官在基于法律原则、类推准则、社会习惯等途径进行裁量时, 需要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之下进行裁判。

第四, 普遍性标准。即刑事司法判例要成为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新型判例。这种判例是对司法实践中从未有过的新情况如何适用刑事法律所做的权威性解决, 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为以后这一类型案件的裁判应如何适用法律确立标准。 (2) 疑难复杂型判例。这类判例主要是因为其法律关系复杂、认识分歧较大, 法官的在对价值和正义进行综合衡量后, 所作出的一种最符合法律精神的司法选择, 并且为以后同类的案件的裁判确立了标准。 (3) 标准型判例。这类案件本身案情并不复杂, 但是由于各个法官的素质不同或者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 在法律适用尤其是在量刑时, 所用的标准不一, 容易在法定刑幅度内出现偏重偏轻的情况, 造成量刑的失衡的刑事判例。

第五, 说理明确、具体的标准。这是对作为遴选对象的刑事判例的质量上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对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就是对刑事判决理由的遴选, 刑事判例数量丰富, 其内容越明确具体, 越能有效地弥补制定法的缺漏, 并起着说服当事人和律师及社会公众的作用, 从而避免该裁判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2.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遴选的来源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应来源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而不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首先, 最高人民法院仅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类型大多较为单一, 其受案量相对于下级法院来说较小。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一些较小的刑事案件往往是疑难案件或是比较新颖的、法律规定模糊甚至没有规定的案件, 具有代表性;其次, 基层法院依然有大量具有很高专业素养的法官, 他们所作的刑事司法案例也可能符合遴选标准。

(二)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应将创制主体和制作主体相分离。刑事司法案例的制作主体, 笔者认为可以是任何一级的法院, 只要其所制作的案例符合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 就可以作为遴选的对象。而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 笔者认为只能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既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则对它的创制实际上是属于一种立法活动, 而这就要求创制的主体需要有立法权。而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实际上是拥有准立法权的, [1]因而它作为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是可行的。并且,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来看, 统一法律的实施是其主要任务, 由其创制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可以有效地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能, 有效地消除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庞杂所产生的弊端。

但是, 由于我国的发展极不平衡, 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 许多犯罪尤其在经济犯罪领域, 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体现出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因而需要相应地施以不同的刑罚;再次,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 民族风俗习惯各异, 刑事司法领域应当体现出这一特点;最后, 我国地域广阔, 由于历史原因各地也存在不同的地区文化差异。所以, 我国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应该体现这些不平衡性和差异性。基于这样的考虑, 如果仅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创制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 虽然可以解决刑事司法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 但是却无法兼顾各个地区的在刑事法律适用上的一些具体问题。另外, 由于遴选的刑事判例数量庞大, 只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承担创制的活动, 似乎在现实上也不具有操作性。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个省区最高级别法院, 既拥有一批高法律素养的法官, 又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和较为规范的司法活动经验, 并且还有地区法院了解掌握本地区审判情况的便利, 因此可以遴选大量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 体现法律精神又体现本地区情况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由于这些由高级人民法院遴选出来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与本地区的情况紧密相关, 故这些案例仅能在该高级法院所辖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综上,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创制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 这样既可以确保刑事司法的适应性, 又可以防止因创制权力泛滥而破坏刑事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及备案

1.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公布及备案的主体

虽然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其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但是, 公布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因为, 一个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公布是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刑事法律作为最为严厉的一个法律部门, 其发布主体必须要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并且要有利于保持全国刑事法律的统一性。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 由其担当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公布的唯一主体是毋庸置疑的。至于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备案主体, 笔者认为也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进行案例公布工作的同时, 将这些案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对这些案例及时进行法律审查。

2.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公布及备案的方式

(1)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公布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定期编纂出版正式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集》, 并且可以借助于网络, 及时公布已创制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另外, 其他的出版发行单位也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汇编成册出版。

(2)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备案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同时, 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然后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依法对报备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进行法律审查。对认为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宣布其部分失效或全部失效。

(四)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1.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条件

(1) 缺乏有效的裁判规则。既然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低于刑事法律与立法解释, 那么就只能在刑事法律与立法解释绝对缺失 (不存在) 或相对缺失 (过于模糊) 的时候才能得以适用, 否则这种适用就是无效的, 不能依此进行案件的裁判。

(2) 具有相似的案件事实。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 不可能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案件, 具有相似的案件事实, 并不是要求待裁判案件与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完全相同, 而是要求待裁判案件的必要事实 (裁判所依据的主要事实) 与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相似。

2.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监督

(1) 自我监督。这是法院内部的监督方式, 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 发现有违反指导性案例的, 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其重审或者提审;另外, 各级法院内部可以通过其内部的组织机构对是否违反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裁判案件进行监督。通过这样的内部监督机制, 可以促使各级法院自觉适用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

(2)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全国法律监督机关, 当然有权对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 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抗诉, 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3) 当事人的监督。违反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应该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 在当事人发现法院违反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裁判案件时, 有权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4) 社会的监督。除了以上几种监督方式以外, 我们应当允许其他社会组织, 比如法学研究机构或团体, 法学专家等也可以对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进行监督, 如果发现各地方法院有违反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裁判, 他们可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五)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废止与变更

1.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废止与变更的情形

(1) 废止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情形有: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与新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完全背离;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已经不合时宜;新的刑事法律对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所指向的刑事法律漏洞进行了弥补;其他认为应当废止的。

(2) 变更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情形有: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与新的刑事法律、法律解释之间出现了矛盾;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之间产生了矛盾;其他认为应当变更的。

2.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废止与变更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 在发现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出现废止或变更情形时应当及时宣布其废止或变更。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接受备案的机关, 也有权对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进行废止或变更。

3.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废止与变更的程序

(1) 最高人民法院的废止与变更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应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进行审查, 认为符合废止或变更条件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 应形成书面的决定草案, 报审判委员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止或变更。

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有符合废止或变更条件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 应形成书面意见, 报最高人民法院, 然后按照上述程序对其进行废止或变更。

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有符合废止或变更条件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 应形成书面意见, 上报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议通过后报最高人民法院, 按上述程序对其进行废止或变更。

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有符合废止或变更条件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 层报至最高人民, 再按上述程序对其进行废止或变更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废止与变更程序。全国人大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现符合废止或变更条件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 应拟定相关的决定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废止或变更的决定。

4.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废止与变更的形式

(1)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废止的形式。在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与新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完全背离的情况下, 该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自动废止;新的刑事法律对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所指向的刑事法律漏洞进行弥补的情况下, 该刑事法律生效时,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自动废止;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不合时宜及其他认为应该废止的情况下, 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废止公告的形式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发布废止决定的形式废止该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

(2) 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变更的形式。在出现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需要变更的情形时, 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变更裁判理由的形式使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继续发生效力。

三、结语

上文所述关于中国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的五个方面的内容, 只是笔者的粗略设想, 未能涵盖构建这一制度所涉及的每个细节, 笔者将在日后的研究中, 就更为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今日的中国正以最宽广的胸怀来审视和吸纳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 《规定》将判例制度引入到了我们的视野当中, 这意味着我国在司法创新之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 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终有一天会构建起来, 中国必将在不断进行的刑事司法创新和改革的基础之上, 走出一条具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摘要:将中国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制定法的补充, 对维护法的统一性、安定性,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分别就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及备案、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和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废止与修改五个方面, 提出粗略设想。

关键词: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构建设想

参考文献

[1]余永明.试论我国行政判例法的创制[J].法商研究, 1996, 1:16.

[2]徐景和.中国判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判例制度研究, 2006:39-41.

[3]邓修明.刑事判例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260.

8.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比较分析 篇八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法;比较分析

刑法属于刑事实体法,主要解决的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刑事诉讼法属于刑事程序法,主要解决的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一些程序问题。刑法跟刑事诉讼法在我国追究跟惩罚罪犯犯罪活动的时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没有了刑法,对于罪犯不知道改实施什么样的惩罚,应该保护什么,定什么样的罪,这样都失去的标准跟尺度。刑事诉讼活动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目的跟意义,诉讼程序也没有了实际内容,成为了一个比较空洞的法律形式。刑法的实施依靠着刑事诉讼法,缺乏一定的诉讼程序,就不能够揭露犯罪,证实罪犯的犯罪以及抓捕罪犯,更不能对罪犯进行刑事处罚。因此,我国的法学界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这一国家活动的形式跟内容方法以及任务上的相统一是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跟作为实体的刑法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均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有目的的活动。司法活动中的“惩罚什么”则是由立法活动中“禁止什么”所决定的。封建社会统治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君权统治以及礼法秩序,因此,封建刑法严惩危害君权统治以及破坏礼法秩序的行为。社会日新月异,世事白衣苍狗,自从费尔巴哈提出刑法禁止侵害权利,由此导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权利开始,刑法的目的历经了保护权利说、维护社会伦理秩序说以及保护法益说,保护法益说则以其符合法治的精神而成为主流观点。因此,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成为了“共识”。正如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條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一般认为,刑法第一条、第二条是关于刑法目的与任务的规定。从逻辑上就可以看出,目的的实现有赖于任务的履行。刑法惩罚犯罪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具体而言就是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而所有这些刑法所保护的正是法益。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刑法第二条的规定表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因为各种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运用刑罚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正是为了抑止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之所以要预防犯罪,是因为犯罪侵犯了法益,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这正是刑法的目的。”①

解决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不密切关系问题,主要就是要从观念上重新认识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处理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基本前提,不论是对立法、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的研究,都需要树立刑事一体化的观念,考虑问题的时候要将刑法跟刑事诉讼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理性的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真正的树立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有着其本身的区别,两者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者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的理念。通过立法正确的处理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保证两者之间要相互配合、呼应,其是两者关系处理的重要基础。要将刑法跟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进行紧密的结合联系,树立整体的意识,通过整体立法减少两者之间衔接不通畅的问题,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系统性的配合。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属于一项比较繁琐的工程,因此要根据刑法跟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点,结合当今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形势,提出今后的立法趋势及重点方向,为以后的刑法跟诉讼法的修改奠定良好的立法基础。

根据马克思注意的诉讼理论,我们在刑法跟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要先确立他们之间所存在的内容跟形式、任务、方法之间彼此的关系,如果说审判的程序只归结成是一种没有任何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空洞的形式也就没有了任何的独立价值。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问的关系是法律界长久的一个话题,两者之间的相互衔接、作用以及影响的关系,并不是很深奥,但是在我国确立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和谐统一的整体关系有着很重要的影响。②法学界跟实务界要用宽广的视角来反思跟扩展刑法和刑事诉讼发之间的理论实践关系,不能够只是单一性的进行研究强调两者之间单一方面的作用,要在两者的双向互动中找寻彼此之间发展的最大有效的空间,推动我国的刑事法治得到快速的发展。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②王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体系建构——以“正当程序”理念为视角》,《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8期

参考文献:

[1]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

[3]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刑事案件分析 篇九

案列: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案列分析:

(1)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防卫?

(2)如果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

答案:

(1)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在本题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其目的是为了

防盗。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2)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结合本案看来,李某在王某触电后还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从而说明李某在主观上只是对盗窃者的伤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关于正当防卫,还应注意掌握:

(一)正当防卫的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20条

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治安刑事分析报告 篇十

二0一二年上半年治安刑事分析报告

今年以来,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职工的大力支持和努力配合下,我公司平安建设工作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各类矛盾纠纷得到有效排查调处,实现了“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的工作目标,为我公司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一、公司社会治安情况的主要特点

1、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明显下降。公司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领导小组按照上级的部署,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认真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有效地维护了公司社会政治稳定。1—6月,排查矛盾纠纷2起,调处成功2起,未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群体性上访明显下降,到市、县级上访0起。

2、刑事案件得到明显控制。1—6月,全公司未发生刑事案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基础工作还不很扎实,发挥作用不够。

2、一些措施还有落实不到位的现象;13、一些矛盾纠纷,特别是和三村农民因扩建,占用土地问题,反复性较大,一时难以完全解决等。

三、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平安建设的推进工作存在上热下冷现象,各部门工作发展不平衡。少数部门的部分领导对平安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经济工作是硬指标,平安建设是软任务,只要不出乱子,不出大事,关系不大。有的在目前对平安建设工作消极参与、等待观望、左顾右盼、缺乏责任心,没有紧迫感,不敢正视存在的问题,导致工作不力。工作缺乏早抓、真抓、狠抓意识,主动性不够。同时,没有真正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给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2、责任追究不到位。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还不够科学合理,难以准确反映工作的真实情况。很大程度上造成一些部门领导对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工作的精力投入不足。有的甚至不催不动,工作不主动,导致工作开展缺乏力度,流于形式。

3、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作用发挥不大。近年来,虽然加强了公司综治组织建设,健全了相关机构,但作用发挥不大,一些工作基本处于应付形式。

4、治安工作缺乏新举措。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一是一些部门疏于防范,治安意

识不强。二是流动人口增多,出租房屋管理滞后。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措施,流动人口管理因施工工队多、人员杂,一时不能进行登记造册。

四、对策及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深入开展人民内部矛盾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果断处置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三个不发生”,从而达到“三个解决”(即把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保持社会持续稳定,为我公司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1、进一步提高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各项工作。因此公司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不移地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维护社会稳定。要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切实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政治意识。

2、坚持“严打”方针,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主动进攻的高压态势,下大力气把严重刑事案件压下去。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加强对重点目标等要害部位,特别是炸药库的安全保卫,防止发生暴力恐怖事件。采取措施,加大禁毒工作力度。此外,要大力整治治安突出问题,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3、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司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县和集团公司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有关部署,切实落实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深入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把防范、化解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和个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努力把各种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公司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到一线做工作,要讲究政策和策略,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尽可能做好预防化解工作。

4、要加大治安防控力度。一是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充实领导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监管工作,同时对容易发生治安案件的场所实行重点清理和整治。二是加大防范工作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三是做好内部防范工作,做到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必须在搞好物防、人防的同时,抓好技防。要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措施,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5、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计划,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设,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开展中小学生自护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增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加强学校内部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6、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和杜绝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一是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管理,不留管理的漏洞、死角和薄弱环节;三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把在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等方面存在的灾害和事故隐患整治好。

7、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要采取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治安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发现、掌握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及时为公司提供预警性信息,及时果断地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其形成现实危害。要严格执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重要情况信息要及时上报,严禁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同时,要加强对情报信息的综合分析研究和判断,及时提出决策建议。

8、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公司各部门要按照省、市、县和集团公司要求,进一步强化维护稳定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把维护稳定工作抓紧抓好。认真贯彻“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教育、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做好工作预案。对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疏忽大意或失

职、渎职而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事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坚决做到领导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未处理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消除不放过。

上一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合同书下一篇:仓库出租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