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调解制度(11篇)
1.劳务纠纷调解制度 篇一
解释函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们好!我是王府大酒楼后勤部员工陈德权,2009年入职志健王府酒楼工作。公司于3月1日下发通报【深志司通】2012、11号,认为我在上班期间从事保洁兼职工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我1500元罚款并开除处理决定,本人坚决反对。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提到不能与其他部门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认定的关于本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以及通报我的违规事实不明确,请公司出示明确证据,同时处罚有失公正,现特做以下解释:
1、公司通报中所说的‘我上班期间从事保洁兼职工作’于事实不符、我确实存在兼职工作,但并非上班时间了,防损部也有调查,监控上面也显示是我下班时间,公司可调取近几个月的的监控记录或直接去兼职单位调查,我兼职的工作均是在下班后,非正常上班时间,并未直接影响本职工作。
2、公司可根据员工手册给予我开除处理,但在开除的同时又进行1500的经济罚款,很明显与劳动法相悖。劳动法规定,员工每月罚款不得超过员工收入的百分之20,且罚款后的数额不能低于当地最底标准,我认为公司的处罚过于偏重。
3、如果公司认为下班后兼职的做法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要我承担经济责任,我请求公司出示证据,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说明我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请求公司支付我的正常工资和由此带来的合同违约金。如果公司不能公平处理我的问题,我只有请求司法途径、媒体途径或者以老百姓自己的方式去解决,本人无意给公司带来麻烦,期望公司能妥善处理我的问题。
我在志健工作的2,3年时间里。对工作一直任劳任怨,兢兢业业,服从领导安排,从未有过其它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情,你们可以调查、感谢公司领导在我工作期间对我的照顾。
王府酒楼后勤部、陈德权
20123.8
2.劳务纠纷调解制度 篇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以下简《服务贸易协定》) , 服务贸易包括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通常说的国际劳务合作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构提供劳务服务以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方式。国际劳务合作主要也是通过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完成。但是, 东盟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强制力的缺乏, 导致了境外纠纷增多。因此, 有必要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法律纠纷预警机制, 为对外劳务合作提供有效保障。
一、东盟十国间劳务市场与相关法律差异大。
东盟十国间并不像欧盟那样建立了完整的内部市场和法律体系, 各国的法律体系并是统一的。通过对老挝、越南和新加坡的分析, 可以发现在不同东盟国家我国面对的市场和法制环境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据我国商务部统计, 截至2009年低我国对老挝的实际投资为5.36亿美元,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 这只能算一家大型跨国企业的贸易额。这是因为老挝是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 国内市场容量小。其对外国人的管理, 主要是依据1993年的《外籍劳动引进和适用管理决定》和《外国投资促进管理法》, 其主要目的还是在限制普通劳务输入, 增加本国人就业。老挝国内法制较为落后,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常常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
近年来, 中国对越承包工程不断取得突破。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2009年中国企业在越南新签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2052份, 合同金额45.19亿美元, 其中承包工程合同额44.86亿美元, 劳务合作合同额3323万美元。2009年完成营业额23.99亿美元, 其中承包工程营业额23.71亿美元, 劳务合作营业额2779万美元;年末在越南劳务人数14174人。其中, 建筑类的劳务合作以及中方直接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是劳务合作主体。但是, 根据越南的《投资法》与政府招标的规定, 如果中方公司想在越南的工程承包招中标, 中方公司应当同越南当地企业联合投标, 或承诺分包给当地公司, 才允许参加投标。越南的属于发展中国家, 其国内产业较弱, 在受到外资的较大冲击后, 越南政府开始强调保护民族工业和本国人的就业机会。因此, 在工程招标中中标的中国公司必须优先选用越方技术人员和工人, 中方只能选派少数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越南的经济收入与中国相差不大, 是劳务输出国, 因此对于一般的劳务进口非常排斥。越南也处于发展时期, 其法制也处于一个较为基础的阶段, 其劳务管理依靠越南《劳动法》和《投资法》。
新加坡作为中国在东盟最大的贸易伙伴, 其劳务市场与法律情况就与越南不同。2008年中新签署了《中国一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协定》, 新加坡是首个同中国签署全面自贸协定的东盟国家, 双边贸易额达478.7亿美金。新加坡经济发达, 收入较高, 特别是近年博彩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 中国与新加坡同样作为华语地区, 劳务合作优势较大。截至2009年底, 299万名受雇员工中, 有1/3是外籍员工。中国是新加坡重要的外籍劳务来源地, 截至2009年, 中国在新劳务人员8.3万人。同时, 新加坡国内法制健全, 从《劳动法》、工会到中国的大使馆, 国际劳务合作体系需要的保障一应俱全。此外, 新加坡还与中国签订了大量的合作协议, 如《经济合作和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谅解备忘录》,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大量的劳务需求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使得中国与新加坡的合作远远超过东盟其他九国。
二、《服务贸易协议》在当前作用有限
《服务贸易协议》包含大量的保留条款, 这是因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当前还有很多的问题不能立刻解决, 在难以统一十一国意见的情况下, 必须对一些条款进行模糊化或允许成员国保留。因此, 各国做出的承诺和保留是不同的。
以越南为例, 所有的投资都要到所在地省级计划投资厅办理相应手续, 并取得许可证。在劳务合作的过程中, 合作的对象是越南的国企或者私企, 在手续上也会存在差别。对比越南, 新加坡并没有省级机构。新加坡法律的要求更为具体, 规定外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少于80%的董事必须为注册专业工程师或与之有合作关系的专业人员, 另外在新加坡进行的专业工程项目必须处于一名董事的控制和管理下, 该董事必须拥有该公司至少一份股权, 为新加坡常驻居民, 身为注册专业工程师并拥有有效证书。对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外, 新加坡不作承诺。可见, 两国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别。
《服务贸易协议》保障措施对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实质要件、磋商、非单边行动、礼让与灵活相结合的原则均作出规定。但是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 依靠磋商这样的非强制性手段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总体而言缺乏可操作性。
三、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法律纠纷预警机制
要应对如此复杂的国际劳务市场和法律环境, 就应当了解它们不同的特点, 并在法律纠纷发生后, 将类似的案例进行整理, 为以后的对外劳务合作法律纠纷提供预警。根据国务院2010公开征求意见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也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
广西对东盟的劳务输出主要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广西建工集团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完成, 合作方式上以对外劳务公司的对外劳务输出和对外工程承包项下的劳务输出为主。因为缺乏一个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信息体系和纠纷预警机制, 多数企业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 作为个人的跨国务工人员遇到法律纠纷时则更加无助。
基于地理位置, 广西对东盟的劳务合作有自身优势, 但是这一优势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 广西必须在对外服务管理上下工夫。首先, 应当使信息有效化系统化, 解决个体的劳务合作者不能解决的信息爆炸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 是在对贸易国和自由贸易区的信息收集整理的基础上, 利用现有的对外劳务合作信息通报制度和网络体系, 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跟踪调查、领事保护工作职能, 充分发挥广西政府的服务职能进行的信息化预警, 是为之后纠纷解决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蔡磊:新加坡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年
[2]、杨丽艳: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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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古小松:泛北部湾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5]、杨云母:新时期中国劳务输出的发展与变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3.劳务派遣群体性纠纷如何处理 篇三
曹某等40人系某啤酒厂在2000年后通过地方劳动局招用的工人,被厂里安排到生产线上从事搬运、检验等工作。在工作期间,啤酒厂一直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们参加社会保险。工人的工种都属于基础生产岗位,加班成了家常便饭,一般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十个小时以上,双休日也经常加班,但是啤酒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啤酒厂不与工人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人们普遍感到不安全,怕没保障,对单位不上社会保险的事情更是心生不满,加上加班没有加班费,工人们对啤酒厂的不满情绪高涨,曾经派代表跟单位协商,但是遭到了单位的断然拒绝。为了给事情讨个说法,工人自发集合起来,集体将单位诉上了法庭,要求啤酒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
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和加班的事实,工人们尽最大可能地收集了证据,先后找到了以下证据:(1)临时出入证。证件正面有工人姓名、照片、单位和编号等信息,“单位”信息栏显示的信息为“金千信公司”,背面加盖有啤酒厂的公章。(2)洗澡票。票面显示的信息有编号、单位名称(啤酒厂),并加盖有啤酒厂公章。(3)带有啤酒厂简称的工作服。(4)工作排班表。(5)考勤表。(6)工作现场录像资料。啤酒厂在得知工人诉诸法律后提出抗辩意见,认为啤酒厂与这些工人没有劳动关系,厂方已经将工作承包给了金千信公司,工人的起诉主体错误。为了支持自己的抗辩意见,啤酒厂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2002年4月1日至2009年底与金千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啤酒厂将搬运、检验等工作承包给金千信公司。(2)金千信公司出具的证明曹某等人为该公司员工的证明书。(3)金千信公司营业执照,该执照登记信息显示,金千信公司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货物装卸搬运,执照有效期为2008年3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4)金千信公司出具给啤酒厂的装运费发票。金千信公司为了证明工人系该公司招用的,提交了有工人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但该表无企业名称。
本案历经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一审两个程序。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曹某等人应当对劳动关系存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曹某等人虽提交了盖有啤酒厂公章的临时出入证等证据,但该临时出入证显示的单位是“金千信”,而非啤酒厂,且啤酒厂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此裁决认定工人与啤酒厂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仲裁请求。工人们对裁决结果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啤酒厂对工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工人提供的临时出入证、洗澡票等证据,虽有啤酒厂的公章,但不能当然否认工人与金千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工人提交的工作服、工作现场录像资料等,只能反映工人为啤酒厂提供劳动,并不能证明与啤酒厂存在劳动关系,且排班表无公章,不能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证据。对于啤酒厂提交的四项证据,工人逐一进行了质证,并发布质证意见:(1)劳务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金千信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日期为2008年,而劳务承揽合同的最早日期为2002年,显然该证据不真实,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工人与金千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金千信公司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书不具有证明效力,该证明书系金千信公司单方作出,工人对此并不认可,且未能提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佐证,故该证据仅是金千信公司单方的认可,不符合劳动合同双方合意的要件,在缺乏工人认可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明。(3)金千信公司的营业执照印证了啤酒厂所主张的事实为虚假的,且工人的工作范围已经超越金千信公司的经营范围。(4)装运费发票与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对于金千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工人质证时认为,该证据并未显示啤酒厂或金千信公司的任何信息,且基于金千信公司与啤酒厂之间可能存在的业务合作关系,金千信公司极有可能从啤酒厂处借得该证据,故不能据此认定工人与金千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对工人所提交的临时出入证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调查,啤酒厂称系由啤酒厂统一安排制作。
经过对证据的举证质证,人民法院认定劳动者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于啤酒厂及金千信公司的证据,应当确认工人与啤酒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基于搁置纠纷、化解矛盾的考虑,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调解,搁置对于劳动关系的争议,由啤酒厂和金千信公司连带承担对工人的补偿责任,共补偿179,200元人民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虚假劳务派遣引起的群体性纠纷案件,金千信公司在本案中被啤酒厂安排充当了“替罪羊”的角色,而金千信公司为维持与啤酒厂的业务合作关系,则甘愿充当其角色。劳动关系的归属,是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最常见,也最为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决定了劳动者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就本案而言,啤酒厂和金千信公司一直主张劳务派遣(劳务承包),而工人却极力予以否认,只认可与啤酒厂存在劳动关系。从证据分析,啤酒厂和金千信公司主张成立劳务派遣(劳务承包)关系,依据的是啤酒厂与金千信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金千信公司的单方承认,这些证据与案件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众所周知,劳动关系的缔结具有双方合意性,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合同后方形成劳动关系,任何单方意志的存在,都不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啤酒厂和金千信公司关于劳务派遣的主张,只是单方的臆想,并不能当然地得出工人与金千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后又被派遣至啤酒厂从事劳动的结论。
合法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涉及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应当签订三方协议,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需求、责任承担、合作期限等内容,而劳务派遣单位则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必须以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为准,而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暂住证等均不能作为认定劳务派遣用工的充分证据。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档案关系分离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人事代理关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档案关系都可能与实际工作的单位不一致。
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中,群体性争议爆发的可能性非常高,归因于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往往是大批量、成规模使用,且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存在差异的可能性大,由此导致争议群发。应对群体性纠纷案件,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必须统一处理思路,避免个别化处理。群体性案件具有诉求统一的特征,且证据较为雷同,宜采取统一标准的处理模式,个别化处理易加剧矛盾对立,不利于争议的快速解决。
2.必须谨慎处理证据问题,避免证据间存在矛盾冲突。群体性争议往往人数众多,证据庞杂,必须对证据进行逐一甄别,对于有可能存在证明内容冲突的证据,应当加以重点权衡。
4.不发生劳务纠纷保证书 篇四
远洋傲北项目经理部:
为贯彻落实“昌平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会议精神,根据《昌平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昌建发[2011]55号)及总包项目部要求,我劳务公司对预防及不发生劳务纠纷方面,作如下保证:
1、劳务公司按合同及时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工资;
2、劳务分包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3、建立健全劳务管理体系,及时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及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施工人员作业前及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4、编制《预防劳务纠纷预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劳务纠纷发生。
5、不出现围堵项目经理部、攀爬脚手架、塔吊、广告牌及封堵交通道路等恶劣行为。
6、不发生施工人员拨打相关政府机构举报电话(建委、公安、劳动保障局等)等行为。
我公司遵章守法、不触犯各项法律、法规,遵守以上保证,如发生劳务纠纷问题我单位自行妥善解决。
劳务单位名称:
年月日
5.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吴某某,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南海农场六区五队。
上诉人吴,女,11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南海农场六区五队人,在校读书(系死者吴父之女),法定代理人:黄某某。
上诉人吴,男,6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南海农场六区五队人,在校读书(系死者吴父之子),法定代理人:黄某某。
被上诉人庞某,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住海口市龙华区龙昆上村199号。
被上诉人曾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南海农场六区五队,现黄竹圩。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龙民一初字第3178号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庞育敏、曾传琼赔偿上诉人黄某某、吴某某、吴##、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82885.5元。
2、判令被上诉人庞育敏、曾传琼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一审判决以吴父死亡前在海口工作未超过一年为由,按海南省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7408元/年为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错误的。根据《2013-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第十四条:“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应当以受诉法院法院所在地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而一审法院错误的理解为以死亡人生前的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这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因此应当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918元/年”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20918元/年×=418360元,丧葬费5.5元、医疗费11656.44元、交通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除去庞育敏已经支付的20656.44元,以上共计482885.5元。
2、一审判决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存在错误,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被上诉讼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吴父在该事故中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而事实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若本次事故发生时两被上诉人做好了相关的安全措施,而吴父疏忽大意从楼上摔下来可以认定为吴父主观上疏忽大意,而本案恰恰是被上诉人没有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而被诉人曾传琼也没有任何承揽资质,即使吴父尽了所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也存在极其大的安全风险,因此本案一审判决认为吴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是完全违背常理的,对是对一个人过于苛刻的不合常理的要求。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吴父要对其死亡承担30%的责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两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的错误,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6.劳务纠纷调解制度 篇六
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也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合同,张律师从事房地产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给大家梳理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常见纠纷。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所以,大家在草拟合同时,不要怕麻烦,要把可能想到的东西都写进合同里去,所有的事情都是前期预防比后期处理要省事的多。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由律师来草拟合同,防患于未然,从长远来看,这也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7.劳务纠纷调解制度 篇七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涉工作系由申请人与第三人xx直接签订相关协议,而原告是由第三人xx找来工作的,申请人与原告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故第三人xx与本案直接有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第三人xx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予批准。
此致
xx人民法院
8.劳务纠纷调解制度 篇八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2002]民四他字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2-6-10
【实施时间】 2002-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鄂民四他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本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号)文规
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同意武汉海事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此复
2002年6月10日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
(2002年4月11日 [2002]鄂民四他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在审理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对该类案件是否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有疑问,专门就此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经审查认为,对武汉海事法院请示的问题我院无权答复,故特向钧法院请示。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武汉海事法院请示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第二十五款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归海事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作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之所以规定海事法院可直接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基于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殊关系及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专业特点而作出的,因此,该院认为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该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理由为:
1.最高人民法院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归海事法院管辖的目的就是针对船员与船公司的专业性特点,作出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不同的一个特别规定。凡属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纠纷及船员的继承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追索抚恤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均应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
2.如果外国国籍船员与本国国籍船员在同一船上受聘,当船员与我国船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时,外籍船员可直接进行诉讼。如果国内船员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由申请仲裁,即形成同一船舶不同国籍船员救济程序的直接冲突,有悖法制统一原则。
3.船员工资纠纷等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一种,船员工资是第一顺序船舶优先权。如果此类案件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不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船员将很难在海事法院拍卖船舶过程中优先受偿,受特别保护的船员工资将不能享受船舶优先权。
4.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违背船员履行劳务合同的特殊性而不具有现实意义。船舶的流动性决定船员履行劳务合同具有地点不确定等特点,如果要求船员就其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产生的纠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可能并不熟悉公司所在地情
况的船员而言,是十分困难和不现实的。
5.船员没有固定的工会组织使得仲裁前置原则适用缺乏实质性要件。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这一规定是保证仲裁前置原则合法、公正适用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船公司聘请的船员均为临时性的,来自五湖四海,船员可能根本没有加入船公司的工会组织,即使加入的部分也大多属形式上的加入。武汉海事法院所管辖长江上的航运公司甚至根本无工会组织。对这部分没有工会组织的船员而言,不能保证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仲裁结果的公正,更何况如果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数情况下会使船员在仲裁过程中处于不平等地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将更加令人质疑,因此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不利于保护船员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将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划归海事法院管辖。故该院认为凡属国内船员或其继承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事法院可直接受理,而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二、我院对该问题的意见
我院认为:武汉海事法院请示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由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并亟待规范。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审理该类案件应
按现有法律规定执行,即审理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仍须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我院无权对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可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作出规定。因此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武汉海事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9.劳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九
为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保证施工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使现场管理工作条理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项目例会制度
为了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协调本项目的全面工作,快速通报工作指令,确保本项目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每周日下午5:00在项目部办公室召开。
二、参加人: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木工长、钢筋工长、砼工长等。
三、资格:参加会议的项目负责人要有劳务公司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委托书。委托书中要明确声明受委托的会议参加人,在会议中的发言、承诺、签字都代表公司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四、会议内容:
本周工程进展情况汇报,是否在项目部批准的总计划、月控制计划之内,要有结论。下周工程安排汇报。
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的提出。施工质量问题的汇报及整改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等其他问题及整改措施。与会人员要提前做好会议准备,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周工作安排要用书面形式提交项目部。劳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项目部依次发言,最后项目经理进行总结、部署,对劳务公司提出问题给予答复和解决并根据情况做出奖励或惩罚。f)现场会和专题会议制度
1、施工过程中,项目工长在巡视检查时,发现施工方施工存在普遍性问题或比较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将产生恶劣影响、后果时,有权监督或组织召开现场会,提出问题,制定对策,做出处置意见。
2、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的状况,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业技术、施工措施等进行研讨,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要求、安排、部署、总结等。
五、会议制度:
1、会议原则上由劳务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为参加会议第一顺序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提前两个小时向项目经理请假,并安排第二顺序人参加。第一顺序人要向第二顺序人进行会议准备内容的交底,第二顺序人也能对工程现场情况有较详尽的了解,否则如果第二顺序人在会议上不能就工程进展如实汇报并反映问题,视为缺席一次并按缺席处罚。第一顺序人一个月不得缺席两次。
2、劳务公司参加会议的受委托人发生变更,必须由劳务公司再次进行正式的委任。
3、项目部第一召集人为项目经理,第二召集人为项目工长。
4、参加会议的各方代表必须按时到达,如有紧急情况必须提前请假并要得到准许,否则迟到一次罚款伍拾元并要当时缴纳,不能当天缴纳从工程款中两倍扣除。
5、缺席一次罚款壹佰圆并当时缴纳,否则从工程款中两倍扣除。
6、会议中根据会议召集人的安排依次发言,提出的问题当场解决不了的会后再议,不得吵闹喧哗,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以伍拾至贰佰元的处罚。
7、会议中手机要置于无声状态,否则一次处罚五十元,当场兑现。
8、项目部要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并要有固定的表格,会后与会人员(负责人)确认内容无误签字,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手文字资料。
9、会议纪要由项目部整理,作为工程管理的一手资料存档管理。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报验程序制度
劳务方要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的三级检验制度,项目工长在接到报验申请后发现劳务方未进行自检的,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劳务方应重新进行自检,并每次罚款200元。
二、现场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进场施工前必须经项目部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不允许进场。劳务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无(真实的)上岗资格证明,或有岗位证明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上岗进行操作的,每人·次经济处罚200元并立即撤换。
三、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控制点进行复核和未经项目部、监理验收通过而进行施工的,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次。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合格证明,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并定期检测否则处罚500~1000元/次。
四、模板工程
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木工工长应服从本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监管,否则给予罚款200元/次或清退出场。所有方木、模板、钢管、扣件等进场后按项目部的要求,立即组织人员卸车。否则罚款500元/次。
模板钢管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脚手架的搭设规范要求,支撑刚度明显不能满足上部荷载要求的,要立即重新搭设,并处以每次每处500元处罚;若在砼浇筑时发生落顶罚款1000元/次,并通报。
模板支撑时未按设计要求起拱的或刚度及稳定性达不到要求的,应重新返工并每处罚款200元。
在砼施工过程中出现模板严重变形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并要求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按要求加固。
模板拆除时必须报验,私自拆除模板或在不符合混凝土强度要求的时间内拆除模板的,要求对已拆除的模板采取措施重新加固,并对其处罚每处500元,特别是后浇带部位模板不按规定拆除的,每处处罚2000元。
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模板安装或预留可能引起砼后凿的,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或预留并罚款500元/处。
未按设计要求或未理解设计意图安装模板,将导致砼构件施工错误的,劳务方应重新返工,除包料外另罚款500元/处。
验收模板时木工工长和小组组长必须配合(至少三人),否则每缺一人罚款100元,不报验或未按时间报验罚款100元/次。
模板清理应干净,2㎜以上的缝隙应粘贴海绵胶带,否则罚款50元/处。
轴线位移、每层垂直度大于6㎜,每层标高误差大于10㎜时,罚款100元/处;总高度误差大于30㎜时,罚款500元。
顶棚平整度2M范围内大于6㎜时,罚款100元/处。内外门窗洞口尺寸误差大于8㎜时,罚款100元/洞口。外墙、阳台、门窗、空调板等室外构件首层至顶层上下错位大于20㎜时,罚款100元/构件。全高垂直度误差大于30㎜时,罚款500元/处。
每四层拆模后项目部组织劳务方参与以班组为单位进行验收。若发现未经允许乱截钢管、方木、模板,造成大材小用、优材劣用的,罚款200元/次。拆模时,若发现故意损坏方木、模板,山形卡、对拉螺栓、扣件不及时清理造成掩盖或丢失,除按物价两倍赔偿外,另罚款500元/次。每层梁板模板支设完毕后,必须把外墙控制线弹到模板上,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帮扎钢筋,未按要求验收合格擅自帮扎钢筋的必须立即停止帮扎,并处以每次500元罚款。
五、钢筋工程
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钢筋工工长应服从本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监管,否则给予罚款200元/次或清退出场。所有钢筋、钢板等进场后按项目部的要求,立即组织人员卸车。否则罚款500元/次。
钢筋配料时要吃透图纸、熟悉规范、规程、标准,每个尺寸都要反复推敲,严禁料单上出现差错。料单一式三份,正式加工前两天报项目部一份,经审批后方可正式加工。未经审批擅自加工而造成损失的除赔偿原材料费用外,另罚款500元/次。钢筋进料计划要提前10天上报项目部。
项目工长在巡检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如果在验收时该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工程进度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现有明显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项目工长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劳务公司进行整改,并每次罚款500元。
劳务公司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报项目工长进行二次验收,如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劳务公司应加大整改力度并每次罚款1000元,直至整改合格。在施工现场发现有钢筋半成品其几何尺寸、焊接质量、套丝安装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劳务公司应在30分钟内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钢筋不合格半成品清至指定项目部指定地点堆放,除包料外每次罚款500元。劳务公司应加强对已经绑扎的钢筋进行成品保护,特别是在砼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成品钢筋受到破坏并不能及时修复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砼浇筑后墙、柱钢筋偏移,劳务公司未经项目部同意而私自处理的,每次处罚500元。砼浇筑后墙、柱钢筋严重偏移的,项目部请设计单位作出处理方案,所需费用由劳务公司负责并每次罚款2000元。
现场存在的问题劳务公司的施工工长未能及时发现或在项目工长提出后仍无理狡辩的,每次罚款200元。
项目部一次提供良好状态的钢筋加工设备,使用过程中由劳务公司负责维护、保养。若发生更换配件其费用超过200元的由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各承担一半;200元以下的由劳务公司全部承担。钢筋切断机每切250T二、三级钢由项目部提供一个刀片;每切500T一级钢由项目部提供一个刀片,其它非正常损坏的均由劳务公司承担。钢筋损耗规定1.5%(按实用数量),节约下来的按节余量的50%作为奖励,超耗的按超用量的价值从劳务费用进行扣除,作为补偿。
钢筋的搭接和锚固长度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同时允许加长1~5㎝。超出此范围的罚款200元/处。
机械连接套筒的损耗率为零,超用部分按原价赔偿。
钢筋帮扎完毕,经过自检合格,报项目部验收,待监理及建设单位全部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部安排方可进行混凝土浇注,若验收未合格擅自浇注的每次罚款5000元。
六、混凝土工程
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砼工工长应服从本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监管,否则给予罚款200元/次或清退出场。
因劳务公司组织不力或由劳务公司原因造成的不能连续浇筑,商品砼在现场停留时间过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浇注的必须清退出场,损失由劳务公司负责。现场浇注的商品砼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振捣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砼施工时劳务公司没有管理人员在场监督管理或管理力度不强的,每次罚款200元。砼施工时由于主观因素导致砼不能在规定的地方留设施工缝的,每次罚款500元。砼严重漏浆的要及时处理,且每处罚款200元。
砼施工时对私自在泵机内加水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在泵机内取砼试块一组,到达养护龄期后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检测,所需的检测费用全部由劳务公司负责。砼施工后由劳务公司养护不及时或养护措施不合理或野蛮施工导致砼表面产生开裂,开裂面积在1平方米的以上的,每平方米罚款200元。
砼未终凝就开始上人的,罚款50元/脚印;吊装材料的每次罚款500元。
砼拆模后砼表面的蜂窝、麻面或空洞现象不允许私自处理,未经项目部同意私自处理的,视现场实际情况的轻重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由砼胀模引起的砼几何尺寸过大或剔除胀模后露出结构钢筋的,处罚200元/处。砼浇筑过程中若发现砼工有故意破坏其它工种成品或半成品的(如:安装工程的预埋管等),造成返工的除包赔人工费、材料费外另加罚款200元/次。脚手架工程:
劳务公司应严格按规范及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内、外立杆间距、水平杆及小横杆间距不符合规范及施工方案的,每处罚款200元。
脚手架施工时未能按规范要求设置拉结和顶撑的,罚款200元/处。脚手架搭设一定高度时未能及时卸荷的,罚款500元/天。
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楼层施工面1.2米而进行主体工程施工的,罚款1000元/次·天。以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的,劳务公司应及时整改并罚款200元/次·天。
外墙脚手架搭设后安全网未能及时悬挂或悬挂不严密的,劳务公司应及时悬挂并罚款200元/天。
施工进度管理制度
一、施工进度计划报审
劳务公司应按照要求,以合同总工期和合同节点工期为依据编制各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总施工进度计划:劳务公司进场后,应依据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总工期和项目部的施工总计划,制定出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开工前7日内上报项目部。
节点进度计划:该计划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并在上一节点完成前一周内上报项目部,经项目部审批后遵照计划执行,如节点计划未能按时上报的,每推迟一天处以200元罚款。
月施工进度计划:当月计划应于上月24日前上报项目部,经项目部审批后按照执行,如月计划未能按时上报的,每推迟一天处以200元罚款。
周施工进度计划:劳务公司应在项目周例会召开前,把下周的周进度计划上报给项目部,对于无本周计划的处以200元罚款。进度计划的内容: 计划的目标; 合理的工序安排; 劳动力组织情况; 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总进度计划、节点进度计划以及月进度计划需经项目部生产经理审核批准后生效。
二、计划落实制度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力,劳务公司应提前调配、合理组织,机械、材料应提前7天计划,项目部统一及时安排。
2.对于劳动力达不到经过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的,处以50元/人•天罚款。3.公司作业班组施工进度缓慢,与所报进度计划偏差过大,情节严重者,项目部将责令劳务公司10日内撤换该作业班组,否则罚款200元/天·班组。
4.召开项目周例会,劳务公司要如实汇报上周施工进度情况,如有偏差,提前总结分析出现偏差的原因,落实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编制赶工措施并制定下周进度计划
4.1赶工措施明确的内容:1)要确定赶工责任人;2)明确人工组织措施;3)合理调整工序及施工作业时间;4)追回延误的时间。
4.2进度滞后赶工措施不力、到时间节点未追回延误工期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4.工程进度定期检查制度。每周一上午10:00进行现场检查,每月25日检查工程月实际进度,对各区段施工进度检查对比,进行总评,经项目工长检查对比月进度计划,每逾期一天予以500元罚款,(如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要求,以总罚款的20%作为奖励)。
5.工程滞后10天以上的,劳务公司必须出具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并劳务公司负责人进驻现场督促落实。
三、进度计划的控制原则
施工进度控制应满足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在抢工程进度时,不得有损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服从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要求。合理安排土建与设备的综合施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施工资料和内勤管理制度
一、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项目部和劳务方必须以文件形式传递信息和要求。对于劳务公司拒绝接收项目部文件行为,一次罚款500元人民币。
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签字程序执行,严禁出现代签现象,在正确部位加盖公章。
二、施工现场出入证制度
所有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接受管理,服从项目部的统一调度。
进场施工人员在三天内办理出入证(劳务公司提供施工人员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对逾期不办理者有权拒绝其进出入施工现场。并按20元/人罚款处理。
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必须接受核查,并主动亮明身份,接受检查。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按50元/人罚款处理,对带出工程材料、机具的必须由项目部相关人员出具证明,否则不予放行。
对劳务公司施工人员违反项目部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与门卫发生争执的发现一起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在工程开工前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针对本项目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其中要明确: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劳务公司的安全文明管理组织机构; 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奖惩办法; 各单项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季节性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各重点工序的安全预控办法和事故多发施工节点的安全预控措施; 以上内容必须编制,违反不准进场或处以5万元罚款。项目部要同劳务方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责任状见附表)。按项目部要求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挂牌制度,即在基坑临边围护的显著位置、每层的显著位置、大型机械上、责任区道路上悬挂明示牌,上面标明数量、责任人、围护检查时间等要素。不按要求执行的,一次罚款200元。
劳务方进场前必须将所有的施工现场人员登记造册、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以备项目部随时检查。劳务方在开工前要明确施工设备、设施、机械的安全使用、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报项目部备案,项目部进行不定期检查。
劳务方的专职安全管理员必须担负起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要求必须参加项目部的例会,将项目的安全管理动态及时传达给项目部。
劳务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应的管理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有防署、防寒、防雨的措施。
8.施工现场一切安全设施、装置及安全标志牌禁止随意拆除或移动,违者处以200元罚款。9.其它单项处罚标准:
9.1.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一人次罚款20元。9.2.临边围护不全或未挂安全网的,每一米罚款200元。9.3.电梯口未围护的,一处罚款500元。
9.4.阳台、落地窗、预留洞口未防护的,一处罚款200元。9.5.安全网未按要求张挂或破损的,每10㎡罚款100元。
9.6外架必须经过验收,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时间整改的,每推迟一天罚款500元。9.7.安全用电违规使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9.8.酒后作业的,一次罚款50元。
9.9.对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定期抽查,发现一次不合格罚款100元。9.10.对于野蛮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劳务方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2.劳务方的施工现场物料堆放等不得妨碍消防通道,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3.电、气焊作业严格按规范持证操作,并要携带灭火器材,发现一次不携带,罚款200元。4.禁止施工人员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施工现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驱逐出场。5.禁止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或点火,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在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区(易燃、易爆)内严禁吸烟,发现罚款100元/人·次。
三、防止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食堂配备必要的冷藏和排风设施。
炊事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防止食物中毒常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储存、使用的管理。
食堂、餐厅的装修及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郑州市有关规定。
四、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劳务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劳务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的要求组织施工,达到“郑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标准,加强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管理。项目部对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遇有下雪天气,在雪未停的情况下将责任区道路一天至少清扫两次。未按要求清扫的,每半天罚款200元。在雪停止后,立即组织人员将道路及人员、车辆可能行走的地方清扫干净并将积雪运到指定位置,要求在三个小时内完成。如未能按要求清扫或清扫达不到要求,每推迟一小时罚款200元。
道路、施工现场、厕所的卫生要有专人负责,要做到无杂物、无粉尘、不泥泞、显露道路本色,适当洒水,每日在早7:30和下午2:00以前各清扫一次;此项工作项目部每天都要检查,不达标的每半天罚款100元。
项目部在料场、施工作业区配备足够的照明,劳务公司要有专人维护。
劳务公司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施工材料、周转材料的堆放,块料要成堆成方码放整齐、散料要设置围栏,料场要挂牌管理,标明名称、规格、数量,料场距建筑物和相互之间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要求,且不得侵占道路和安全防护等设施;此工作项目部每天都要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施工作业完毕后,要做到工完场清,垃圾要通过垃圾通道运到垃圾场,严禁抛撒,未做到工完场清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施工和生活垃圾要分开堆放。
施工中有污染城市道路,污染后要及时清理,否则情节严重的,一次罚款500元。
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大、小便,发现楼层有大便的,每处罚款200元,对于举报他人者经落实后每次奖励100元。
严禁从楼上投掷物品,倾倒垃圾,防止高空材料坠落,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项目部布置的“七牌两图”施工图牌要有专人维护,发现劳务人员故意污染、破坏的,罚款200元/次。
施工现场所有人员都要实行胸卡管理制度,门卫严格检查。安全网要经常有人维护,发现有破损的一处罚款50元。
劳务方要约束施工人员的言行举止,在施工现场严禁赤膊、赤脚、穿拖鞋、嬉笑打闹、酒后上班,发现上述不文明现象,每一次罚款20元。
办公室等场所内部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有序,规章制度上墙。职工宿舍,有热水供应设施(劳务公司自备),有消防设施。
职工宿舍干净整洁,被褥叠放整齐,用电规范,无积水、垃圾。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劳务方要经常对工人进行文明教育,严禁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偷盗等非法活动,发生一起,按照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特别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限额领料及耗料的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合理需求,遏制大材小用,优材劣用,节约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完善项目劳务科学管理,根据公司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公司物资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库管人员进行制度培训,做到爱岗敬业、积极向上。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生产计划,项目部经营预算部门结合项目部主管工长(劳务公司相关人员也可参与)算出此工程需用的建筑材料(包括:钢筋、砼)和周转材料(包括:方木、模板、安全网、工字钢、钢丝绳、卡扣、扣件、钢管、防护竹笆等)的清单,满足生产需求,并注明损耗率;其中若钢管和扣件为租赁时,劳务方应有专人和项目部相关人员共同去租赁站进退,负责见证数量,处理废钢筋时劳务方也应派人见证,否则视为已确认。
材料进场时项目部库管人员严格按采购单对项目部物资人员所购物品进行品质的检验,规格、数量的核对,归类码放整齐。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物资部门给予退场,需要时主管工长应随时给予配合,并认真做好入库记录。
劳务公司必须指派有其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专人领料,授权书交由项目部库管保存;中途更换时必须经库管人员的批准并有其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在项目部库管处备案。
出库时,劳务公司必须出具经审批的限额领料单,按其列出的材料数量、规格发放,并做好签认记录。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完工时,劳务公司结算前必须到库管处核对建筑材料及耗材的使用情况,项目部库管人员应签注意见,详细标明是超用或节余。
项目部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限额领料制度,超用建筑材料或耗材,劳务公司按原价赔偿;节余部分建筑材料或耗材,项目部对劳务公司按节余部分价值的20%给予奖励。
八、在劳务合同中明确注明低值易耗品和小型设备或难以计算的耗材(包括:扎丝、铁丝、铁钉、切割机、切割片、焊机、焊条、焊把、焊把线、水准仪、50M钢卷尺、对讲机、斗车、铁铣、电工工具和耗料、照明灯具、除主管外的临时施工水管、二级配电箱以下的所有电缆和电箱、振动棒、振动器、木搓子、刮杠、海绵胶带、砼养护塑料薄膜、防雨薄膜、密目钢丝网、所有劳保及防护用品等),对劳务公司实行包干制,综合考虑到劳务总价中。
九、项目部库管人员结合经营和物资部门每月25日公布当月建筑材料或耗材的发放状况,经项目经理审批后,送财务部门。
十、项目部与劳务公司结算或支付进度款时,结算申请单上必须附上项目部库管人员统计且经项目经理签字的当月建筑材料或耗材的发放状况一览表。其它
对于非项目部原因造成的建设、监理或其它主管部门对于本工程项目的罚款均由劳务公司承担。
东岸尚景A—12#楼项目工程安全施工责任书
为保证项目东岸尚景A—12#楼工程的安全施工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标准以及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明确劳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负的安全施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与劳务公司签订安全施工管理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安全施工目标与责任
劳务公司对承包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劳务公司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1)、工程施工中安全事故死亡发生率为零。2)、工程施工中安全事故重伤发生率为零。3)、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轻伤发生率不超过1.5‰。4)、工程现场与生活区的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率为零。5)、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率为零。6)、机械事故的发生率为零。机械事故指大型机械发生坍塌、弯折等威胁到人员、建筑安全,影响到项目形象或被媒体报道的事故。负责建立、健全本标段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并组织签订劳务公司在本项目部各类管理人员、作业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指标。
保证合同劳务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保证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安全用电和安全防护到位,不违章作业、不隐患作业。保证施工过程中责任区内消防防火安全,确保火灾发生率为零。
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工人食物卫生和安全,确保食物中毒发生率为零。保证施工过程中脚手架工程使用过程安全,安装和拆卸过程安全,确保脚手架工程事故发生率为零。
保证施工过程中临边、洞口、施工通道防护安全,确保此类部位安全事故发生率为零。
二、劳务公司承担的责任和接受处罚的措施
造成安全事故,出现一例死亡或重伤的,接受罚款10万元;出现两例以上死亡或重伤的,接受罚款50万元。
造成安全事故,轻伤率超出控制目标,每增加0.5‰,接受罚款2万元。工程现场与生活区发生火灾事故的,小型火灾未出动消防车即灭火、未造成负面影响的罚款3000元,大型火灾出动消防车灭火的、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2万元。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罚款1~3万元。发生机械事故的罚款3万元。
任何情况下发生的民工聚众闹事、围攻项目部或业主单位,给总包方带来负面影响的罚款5~10万。
对于对安全施工要求比较高的部位,如外架、塔吊、施工电梯的装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经项目部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接受罚款2万元。对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安全防护不到位、违章和隐患作业的,经项目部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接受罚款2万元。
对于临边、洞口、通道防护严重不到位、安全设施严重不足的,经项目部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接受罚款1万元。对施工过程中食品安全、责任区消防防火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经项目部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接受罚款2万元。
以上条款,一经落实,劳务公司自愿接受现金形式罚款。否则,劳务公司自愿接受总包项目部从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
东岸尚景A—10#楼项目部劳务公司:
10.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
管理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检修车间劳务管理,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生产任务,并结合车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人员是动车段将检修车间动车组部分检修任务给予劳务人员作业和引进并编入车间班组管理的劳务人员。
第四条劳务管理目的
规范劳务队伍管理及劳务用工管理,有效杜绝违章违纪等行为,有效控制动车组检修质量、安全、进度,切实保障劳务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 岗位管理
车间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检修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北京铁路局及北京动车段红线管理制度、车间规章制度宣讲等),车间对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劳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车间班组长负责对劳务员工实行考核管理。班组将考核结果上报车间,由车间形成文件,将考核结果上报段,由段对京辆装备公司进行考核。
第二条 绩效考核一般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考核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一般应当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安全生产、超值贡献、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
第四条 绩效考核等级分一般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档次。原则上,当车间及班组对劳务人员考核为不称职,对劳务人员进行终止或更换劳务人员。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车间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车间给予相关解释。情节特别严重,触犯路局及动车段规定的安全红线制度的,对劳务人员终止及退回,对劳务人员上报段申请退回更换新人。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给车间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物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车间规定的,挥霍浪费车间资财,损公肥私,使用车间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重新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在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履行派遣人员退回手续,退回到京辆装备。
(七)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
(八)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第三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着装及礼仪
(一)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要求着装,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二)上班前不得饮酒。
(三)注重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用工单位的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
第二条 基本行为准则
(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聊天。
(二)应当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和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信任、协作、健康的员工关系。
(四)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的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五)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得在工作区域进食、吸烟,禁止聊天、高声喧哗。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车间财产,维护集体利益。
(七)公私分明,不得利用车间资源谋取私人利益 第四章安全措施:
1.安全培训及准备工作。一是劳务人员必须携带和段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等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检修车间报到。二是派遣至检修车间的12名劳务人员必须接受检修车间的三级安全培训,并及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是劳务人员必须固定,不可随意调配或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须及时跟车间方面沟通联系。
2.现场作业的安全卡控。一是劳务公司负责劳务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配发,劳务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严禁作业。二是劳务人员每次现场作业时必须有负责班组的职工进行“一带一”作业,严禁单独作业。三是劳务人员在进行推送转向架、减震器拆除作业过程中,应提高个人自保意识,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车间的安全控制措施(详情见附件),严禁进行动车组任何部件的安装作业。
3.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一是劳务人员纳入到总装各班组、状态修班组日常的考勤、安全、质量管理中,必须服从车间、工班长的工作安排。二是劳务人员有事假、病假、加班后调休的权利,但必须执行车间的请、销假制度。三是劳务人员须注意上下班交通安全,夜间保证充分休息,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四是对于违反车间管理规定的劳务人员,车间有权报技术科进行考核;对于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能力待提高的劳务人员,车间有权辞退。
附件:
1.检修车间推送转向架安全控制措施 2.检修车间减震器拆卸安全控制措施附件:
检修车间推送转向架安全控制措施
一、转向架推送作业流程
1、转向架推送必须由双人配合作业。其中1人监护,分处在转向架前进方向转向架左或右侧前方,保持距转向架一米以上距离,负责运行前方人员、路况等方面防护;另外1~2人推送,在转向架后方左、右钢轨外侧,双脚不得踩踏钢轨,手推构架(构架表面无管线位臵处)向前推动转向架,同时负责后方人员、路况等方面防护。
2、操作员撤出止轮器,把止轮器放到转向架上。
3、操作员将转向架推送到转盘处,监护员打好止轮器。
4、监护员操作转盘使之与转向架行进方向相同,操作员撤出止轮器,把止轮器放到转向架上。
5、操作员将转向架送至转向架库后,监护员打好止轮器。
6、待与转向架车间接收转向架人员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监护员收回止轮器,按原路线返回。返回途中仍按转向架推送相关要求执行。
二、推送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负责转向架运行前、后方人员、路况等方面防护的作业人员必须认真观察、确认前方环境,不得嬉闹、聊天、打手机。遇有人员、障碍物等要及时清理,保证转向架平稳推送;
2、转向架推送前,必须在道口处设臵足够明显的安全警示或防护带,防护带状态不良时,须派专人对道口进行防护。
3、在经过各库大门时,必须提前确认大门完全开放,确保转向架各部位不与检修库大门摩擦、碰撞;
4、人工推动转向架时,必须手推构架(构架表面无管线位臵处)部位,不得手推轮对轮缘或空气弹簧,且推送人员须位于转向架后方左、右钢轨外侧,双脚不得踩踏钢轨,避免轧伤肢体。
5、推送转向架速度必须小于2km/h。检修车间减震器拆卸安全控制措施
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砸鞋、硬衬工作帽、全涂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同时作业者须精力集中,提高个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砸伤、碰伤的情况。
2、对于车端减震器等重型减震器的拆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做好呼唤应答,配合作业。使用专用工装前,必须确定工装的安全装臵状态良好,同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在拆卸减震器前,必须确定防松铁丝已拆下,严禁使用扳手拆解有铁丝的螺栓。
4、在拆卸减震器时,必须规范使用相关工具,严禁暴力拆解。
11.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一章 管理依据
1.1 为规范进场劳务管理,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北京市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劳务管理目的
2.1 规范劳务队伍管理及劳务用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切实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2 坚持使用整建制外部劳务队伍和临时性用工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违规分包;严禁外部劳务队伍再分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分工与部门职责
3.1 组织机构
为加强劳务工作管理,公司成立劳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执行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成 员:人事行政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劳资用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技术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物资采购部、招标投标部、预算合约部、财务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市场经营部的负责人。3.2 公司劳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公司劳务工作管理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2、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公司所用劳务队伍组建、使用情况和劳务管理情况。
3、检查各队对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4、监督各队的劳务用工情况,督促劳务队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各----------------------------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部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5、检查审核与劳务队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及执行情况。每季度公布劳务队伍履约情况。
6、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3.3 主要部门工作职责 技术、物资部门
1、根据生产任务的实际需要,负责提出劳务队伍设立计划及劳务人员使用计划。
2、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务队伍的设备、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
3、为劳务队伍进行现场交底,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4、组织对劳务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对劳务队伍机械设备的评价,负责《机械租赁合同》的签订。
6、负责对劳务队伍工程机械、物资消耗的监督管理,并参与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7、监督检查劳务队伍所用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
8、负责劳务队伍的资质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其资质、信誉、人员素质、业绩、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
9、负责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
10、对劳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11、负责对劳务队伍进行《劳务用工合同》的拟定,参与《机械租赁合同》的拟订,制定分部《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的经济考核制度。
12、负责劳务人员身份的查验工作,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后方可使用。
13、负责与直接雇佣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务队伍管理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14、负责统计上报劳务队伍、劳务人员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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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负责对劳务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清算等工作。安全、质量部门
1、负责对劳务队伍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2、督促劳务队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3、负责对劳务队伍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指导、检查与监督,参与进场所有劳务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
4、督促劳务队伍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环境保证体系。
5、负责和劳务队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6、负责对劳务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落实、检查与监督。
7、负责调查、处理劳务队伍、劳务人员发生的因工伤、亡以及环境污染等事故。
8、参与对劳务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劳资用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
1、参与《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的制订以及对劳务工资的验工计价、劳务费结算工作。
2、负责劳务队伍劳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3、按照“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纳入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4、参与重大责任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5、督促、指导劳务队伍确定专人负责治保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和义务消防队,制定遵纪守法公约和安全管理制度。
6、负责对从事爆破等危险品作业的劳务队伍的监督、检查、防止丢失、被盗和其它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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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配合有关部门对所用劳务人员进行保密、保卫,增强民族团结,尊重宗教信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法制等宣传教育工作。
8、对劳务人员定期进行清查,对可疑人员进行调查了解,防止流窜犯、在逃犯等犯罪嫌疑人混入劳务人员中,预防和减少犯罪。财务管理部门
1、负责检查、指导劳务队伍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劳务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工作。
3、根据劳务队伍提供的劳务人员上月工资发放表(劳务人员签字、手印或银行传票)和本月拟发放表名单拨付本月劳务费,以监控进场施工的所有劳务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3.4 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职责
1、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办法的制订,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
2、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3、建立外部劳务队伍档案,择优选定外部劳务队伍;
4、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5、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评价,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建立台帐。
6、开展外部劳务队伍的效能监察;对不规范的外部劳务队伍实施警告、停工整顿、经济处罚、清退等处罚。
7、按合同约定办法劳务费用的结算、支付。
第四章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标准、合同签订
4.1 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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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劳务队伍必须优先在集团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录》选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优先选用:
2、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为“优秀”;(2)长期合作形成合作伙伴关系或建立战略联盟的;(3)通过“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认证的。
3、对《合格分包商名录》外的分包商,必须严格按“资格预审、实地考察、资信调查和综合评价”的程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方能使用。
4、严禁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外部劳务队(包工队)。
4.2 劳务队伍须持有以下资质,方可在本工程项目中承担与资质相符的劳务作业任务。
一、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2)资质证书原件(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3)安全生产许可资质证书(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4)税务登记证;
(5)企业组织代码证(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6)其他证明材料。
二、劳务队伍为单纯建筑劳务企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2)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件;
(3)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务作业资质等级证书;(4)税务登记证(6)其他证明材料。
4.3 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劳务队伍管理(合同签订)流程
1、制定劳务引进计划,编制劳务作业招标书。
2、发布资格审查通告,通知或邀请劳务队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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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劳务队伍资质、业绩等,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4、组织招标,选择劳务队伍,经审批后签订劳务合同。
5、编发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6、履行劳务合同约定责任、义务,监督劳务管理情况。
7、责任、义务履行完成,解除劳务合同。
第五章 过程要求和控制
5.1 劳务合同监管职责
1、劳务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像管理自己的企业员工一样管理好劳务队伍;对待劳务人员应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生活上主动关心,工作上严加管理,分配上按劳取酬。
2、凡在本项目从事施工劳务作业活动的劳务队伍,均要在各自工程技术部门办理资格审查、登记备案手续。
3、劳务队伍进场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分部使用劳务时,呈报项目分部备案。
4、各分部负责制定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5.2 合同的履行
1.劳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2.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3.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3 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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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对劳务队伍、劳务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各分部必须按项目分部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管理,建好各种台账。
2、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必须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杜绝先施工后签合同,边干边签的现象。
3、各分部应按照项目分部制定的《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范本与劳务队伍签订合同,具体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有关条款。
4、劳务队伍在退场时,除结清劳务人员工费外,还要认真清查劳务队伍和当地政府、百姓之间的债务,不得留有后遗症,并与各劳务使用单位签订清算协议,确保劳务使用方不受损害。
项目分部在劳务合同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行为有权、有义务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规定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5.4 对劳务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学习铁路施工的基本理论、重要性、施工工艺操作注意事项、安全、质量、环保有关知识等,提高劳务队伍的施工技能及安全、质量、环保意识,从人员素质上保证施工质量。培训合格记录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5.5 劳务队伍在内部劳动组织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设“中间合同层”,确保劳务队伍法人代表与劳务人员的直接经济关系。
5.6 各分部要为劳务队伍的党、团员组织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场所,确保党、团员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5.7 劳务费结算、审核
1、劳务队伍的劳务费支付按月及末次分阶段计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进行结算。
2、劳务队伍的劳务费以现场完成的工程量和国家现行的及铁道部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适当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进行确定,工日消耗量和工日单价水平不能超过铁道部现行的预算定额水平;本项目外的临时用工及各分部、----------------------------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架子队使用的签证工费用单价在合同中同时注明。依据《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的劳务费单价和完成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编制结算单经现场质检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字,相关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计量支付。劳务队伍编入架子队的劳务人员工资,分部替劳务队伍给劳务人员代发后,在给劳务队伍的工费结算中直接扣除。
3、劳务费用结算与拨付按照“严格验工、按期拨付、严禁超拨”的原则办理,应支付的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5.8 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2、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3、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4、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5、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6、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7、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8、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 考核制度和评判
6.1 内部考核责任书的考核:如劳务队伍和架子队完成当月计划的100%,按计件指标给予劳务费和机械使用费;如未完成计划或超计划完成,则按计划完成百分比相应减增劳务费和机械使用费。
6.2 各分部每季度对劳务队伍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报项目分部备案。凡不合格者,当季进行清算,以后不得在本项目以各种形式承担劳务作业任务。
6.3 项目分部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对各队劳务管理工作进行季度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劳务管理不善或违规使用劳务的单位,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处罚。6.4 本办法由项目劳务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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