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2024-08-01

职工考勤请假制度(精选4篇)

1.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篇一

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学校为加强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教师实行任课、任班负责制为主的坐班制。确需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在不误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处理,但必须向教务处请假,并予记录,不算缺勤。

2、行政、后勤及教辅人员实行严格坐班制,按要求出满勤、出满点。

3、教职工考勤由教务处考勤,考勤实行签到制。教研组内活动由教研组长负责考勤,班主任会议、政治学习、全校大会、公益劳动等由德育处考勤。

4、党、团组织生活由党、团组织负责考勤。

5、特殊岗位校长批准灵活出勤制。

6、考勤属于考核教师、职工工作的重要方面,是评定职称、评选先进、晋级的重要依据,各级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

二、请假制度

1、教职工请假必须提前履行手续,请假一律凭请假条,补假、捎假无效(特殊情况除外)。

2、因病请假,一周以内须有乡级医院诊断证明,一周以上须有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请假,必须有充足理由;探亲假由本人向校长提出申请,按文件规定办理。

3、请假程序:由本人持假条——有关领导或负责人批准(校长、主任、教研组长等)——考勤员登记。

4、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一学期事假三天,除事假外,其余种类假(病、婚、丧、探亲假等)的计算按实际休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连续计算。

5、教职工假期结束后,本人向教务处销假,由教务处安排工作。

6、教职工因故需延续假期,必须按请假程序办理手续。

7、教职工无故旷课一天,扣除其两倍日平均工资,无故旷工半天扣其一天工资,无故旷课一节扣其半天工资。政治学习、集

会、各种大型活动、升旗仪式没有充分理由不参加者,按缺勤半天或一天处理。

三、假期审批

1、教师因不能参加教研组内活动半天以内由组长批准。(不含请假影响上课和校领导临时安排工作除外)

2、教师请假半天由教务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校长书记审批,三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产假、婚假、丧假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及无特殊情况超假又未办理续假手续均视为旷工,由考勤部门记入考勤册。

喀什乡中学

2007年8月 19日

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喀什乡中学

2007年8月 19日

2.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请假考勤制度,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请假考勤制度。

第一条 请假手续

凡请假者,均须填写请假条,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长期请病假者需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者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要及时回单位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确因急事、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可电话告知相关负责人请假,并尽快补办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因事、因病确需续假的必须在原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条

法定假期规定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初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教师在寒暑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产假:教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假7天(含节假日),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给假3天。丧假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第三条 事假、病假规定

公假:教职工因公被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病假:一般病假要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急病来不及请假的,要及时电话告知年级主任和相关校领导,随后及时补上请假手续。

事假:教职工因私事请假一天以内的需自行调整好当天的课程或职责;然后向年级主任申请报批,特殊情况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补上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上的向校长申请报批,并将通过批准的请假条交年级主任。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职。

两个月以上病假、事假的按《临渭区教育局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勤管理

每周例会由年级主任公布当周考勤结果;

凡旷职的视为严重违反校纪,在当周例会上通报批评,并向全体教师做出深刻检查,所在学期各类考评中不得评为先进,每学年有两次及以上旷职的当年考核不得为优秀;

病、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一月者,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镇初级中学

3.教职工关于请假考勤的规定 篇三

为加强管理,严明劳动纪律,保障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请假考勤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考勤工作由主管领导负责,办公室要有一名专人负责统计、上报考勤工作。教研室或科室一级的单位要有一人兼管考勤工作,考勤员每天要把本部门职工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在考勤簿上,对每个教职工每天出勤、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旷职等情况按时登记,对不坐班的教师可登记参加学习和开会等出席情况,无故每周不到校参加政治学习或开会的老师每次视为旷工一天。

各部门专职负责考勤的同志须在每月的20日后22日之前,将考勤结果上报到人事处人事科,如过期不报,则对考勤员和主管领导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0%。如有弄虚作假,视情节停发考勤员和主管领导1-3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二条 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校部、处和系、教研室(组)规定的学习和活动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一般给假三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由双方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和奖励,可延长婚假至两周。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探亲假(只有特殊岗位,无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享受此假):连续工作已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与父母都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必须在见习期满一年取得固定职工资格后,即可享受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均应在寒假或暑假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寒暑假探亲的,假期只能休20天,由本部门适当安排探亲时间。凡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方可离校。未经准假,一律不报销探亲旅费。探亲假满后 1

要及时销假。到期不返回,又未办续假手续者按旷工、旷职处理。

(六)产假:女教职工产前至产后共给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实行晚育又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晚育产假六个月。如在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期限顺延(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产假期满,因病经医生诊断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七)节育假:凡做计划生育手术者按黑发[83]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实行计划生育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

2、正常的取节育环,当日休息一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

6、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十六天;

7、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天;

8、妊振中期引产,休息三十天;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五十一天;

9、产后结扎输卵管休息按产假另加二十一天;

符合上述规定,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八)工伤假

凡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九)路程假

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十)根据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1、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病危住院,医院提出确需职工本人陪护的。

2、教职工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必须由教职工在家照料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3、凭学校通知书参加中、小学、幼儿园召开家长会的。

4、女职工怀孕期需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职工对一周岁以内婴儿每天哺乳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

上述4、5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第四条 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五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

第一部分: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档案工资。即职等工资和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称鉴委会)鉴定。

经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它疾病,而不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报人事处审批。

3、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4、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

(4)符合离休干部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老工人,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

(二)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十五天的应扣除其假期的工资。

(三)婚、丧、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中第(十)项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计划生育假。女教职工在产假或职工请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教职工在请上述各类假期间(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第二部份:各类假期的岗位津贴及出勤费、误餐费待遇

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在出境下个月起停发津贴;当月病假累计10天,事假累计5天,旷工2天以上者,扣发当月津贴。受到学校行政处分人员,受记过以下处分,停发一年岗位津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停发二年岗位津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期间取消其申报岗位津贴资格。

各类假期均扣除请假期间的出勤费和误餐费。

第六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均应经组织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的教职工均须有本校医务部门或高于本校医务部门一个级别的其它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核后方可准假。考勤申报病假却无诊断证明书者,视为旷工。凡请事假的教职工要写明请假的理由,请假的时间,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准假,各类假满后均要及时到本部门和人事处销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批准权限

(一)各部门正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分别由主管校长、书记批准。

(二)副职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各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批准。

(三)科级干部请假须经处级领导批准。

(四)其它教职工请假一天以内须经科长或主任(科级)批准,一天以上四天以内的须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四天以上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五)请事假、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同意,上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并视情况,报主管校长同意后批准。

(六)教职工请假,除病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均按事假对待。

第八条 旷职、旷工及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处理:

(一)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对于职工擅离工作岗位的,根据劳人干函[1983]101号文件规定:参照内务部(65)内发字第9号通知规定,“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对于擅自离岗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一

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 考勤

为执行工作量,实行岗位责任制,全校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每个职工每天出勤、病假、迟到、早退、旷职、旷工等情况按时登记并注明起止时间,考勤登记薄要长期保存,以作为今后评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依据主要文件有:

1、黑发[83]10号文件,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摘录)。

2、国发[1981]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3、黑劳险字[81]18号文件。《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答复》。

4、黑人办字[1998]131号。《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

5、哈师大发[2004]90号文件。关于下发《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实行岗位评定、设置校内岗位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师范大学

4.请假及考勤制度 篇四

一、目的为规范人员管理及项目部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销假纪律,保障项目部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项目部全体员工

三、考勤签到制度

每天执行考勤签到制度,时间分为上午8:00前;下午为13:00前,迟到3次者视为半天矿工,迟到5次者视为一天矿工。特殊情况(加夜班或者早班者)可由当事人的部门负责人通知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不论何种假期,员工请假半天(含)以内者,应填写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即可。如遇部门负责人不在,可直接向主管经理申请审批。

员工请假1天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直接由主管经理审批确认,如遇主管经理不在,可向项目经理进行审批。

员工请假超过一天者,逐级批准,并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离开项目部。

2、较长时间的假期,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

4、员工填写请假单,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必须交由办公室备案归档,未归档者视矿工处理。

5、关于其他假期的规定参照事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6、上班时间所有人员原则上必须在办公室,综合办不定期抽查,3次不在位视为矿工。

7、每月上报公司的工资考勤以项目部签到表为准。

上一篇:德语语音教案下一篇:一场难忘的拔河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