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法律

2025-01-26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法律(精选11篇)

1.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法律 篇一

32——20职业道德与

法律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授1 知识目标:识记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 能力目标:学会以合法的方式维权

情感目标:具有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增强证据意识

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板书设计】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㈠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1、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上诉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㈡增强证据意识

1、诉讼证据的内涵及种类

2、民事举证原则

㈢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非诉讼途径的涵义及种类

3、学会寻求法律帮助或援助

第三单元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 第八课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复习〗

我国诉讼的基本种类有哪些?

我国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导入新课〗

学习指导P 71错误的选择,沉痛的后果

青少年学生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容易不冷静,不懂得运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军草率行事的后果就是酿成李刚死亡的悲剧。所以,青年学生一定要学会掌握多种合法的维权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讲授新课〗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㈠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事例:P94小辉的故事

提问:上述事例体现了公民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

1、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公民有上诉的权利

3、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回避的办案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推出诉讼。

㈡增强证据意识

事例:P95无证据,请求法院不支持

学习指导P71没有证据债难讨,债主打人倒赔钱

1、诉讼证据的内涵及种类

⑴诉讼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

诉讼证据的意义:①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唯一手段;②对普通公民而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则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

诉讼证据的特征:①证据要有合法性;②证据要有客观性;③证据要有关联性。

⑵种类

①物证;②书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具体的内容见P 96 相关链接)

2、民事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对于一项诉讼,一般都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对该请求事项的事实依据,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指明的事实,被告用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事例:P 97互动在线

总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增强证据的意识。购买物品后要索要发票,并妥善保管。

在诉讼中,我们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而证据又是确认事实的支柱。让我们记住:进行诉讼时,证据是我们最有力的武器。

㈢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公民都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谋取自己的利益;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靠公安、司法机关寻求法律保护。

公安机关是执行治安保卫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善于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不能采取不恰当、不理智或不合法的手段去应付。不要 非法途径与对方“私了”;不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能感情用事;不逞血气之勇,不采取以牙还牙的非法手段报复对方。

2、非诉讼途径的涵义及种类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别人发生纠纷时,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非诉讼途径解决。

⑴非诉讼途径的涵义

非诉讼途径是指受害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暂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而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解决纠纷,保护自身

合法权益的方式。

⑵种类

①调节;②仲裁;③行政复议

(具体内容见P 100相关链接)

3、学会寻求法律帮助或援助

当处于法律困境或进入法律知识的盲区,不知所措时,我们还要学会向社会专门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帮助或援助。

〖课堂小结〗

中职学生要学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依法维权,懂得依法依法维权的途径有诉讼途径、非诉讼途径;在不明确怎么选择维权途径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专门的法律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或申请法律援助。无论选择何种合法途径维权,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要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来维权。

〖课堂练习〗

P99互动在线

学习写民事起诉状

〖课后作业〗

P 101体验践行

2.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法律 篇二

一、劳动关系双方矛盾日益突出

1.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职工是国家的主人。

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面组成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将在缓和和化解劳资矛盾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2. 联合组织起来的工人, 其对出资和企业行政的制衡作用将大大超过个体或松散群体。

工会作为自愿结合的组织, 不仅有党和政府的领导, 还有《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保护, 完全有资格有能力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以此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3. 劳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

劳资双方在利益上对立的同时, 也有着同一性, 双方相互依赖。劳资双方有着较为相同的目标, 即提高经营水平和利润, 则双方获益。

二、维护职工权益要讲辩证法

1. 要在新形势下, 探索维权的方向和主题。

离开党的领导、离开经济社会的实际, 维权就失去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和坚强的政治后盾, 工会工作必然陷入孤军奋战的尴尬境地。撇开地方的财政收入, 而空谈提高就业率、提高社会福利等, 只会加重对立情绪, 不能促使问题得以解决。

2. 维权的重点。

各地区、各单位、各个体在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都不尽相同, 而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更是千差万别的。只有找到了本单位的主要矛盾和分析矛盾形成的原因, 才能辩证施药, 重点突破, 取得维权的实效。

3. 宏观和微观的维权要有机结合。

健全法律制度, 完善政策措施, 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在职工素质普遍较高的企业, 维权工作重点应放在职工个人的发展上, 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做有益的尝试。在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维权工作重点应放在集体合同的履行兑现以及职工的长远保障上。在效益一般或较差的企业, 维权工作重点应放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上, 确保职工的利益底线。同时还要加大对困难职工送温暖力度。对职工个体也应区别对待, 生存权、工作权、民主权、知情权、发展权各有侧重。

三、维护职工权益要讲原则

1. 权有底线。

要以《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为准绳, 不容商洽、不可退让, 只是在具体方法上可以灵活掌握。

2. 不回避矛盾。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在各种

矛盾面前, 要不怕碰硬、不畏权势、不拈轻怕重;既不能重群体轻个体, 也不能重个体轻群体;要在个别重要问题上重点突破, 以点带动全面的工作。

3. 不仅要注重形式, 而且要落实内容。

召开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厂务公开等维权形式, 具体内容怎么样, 民主管理有没有落实, 行政的承诺能不能兑现, 公开栏上的数据可不可信, 形式和内容都要货真价实。

4. 不被假象所迷惑。

劳资矛盾尖锐背后可蕴含着缓和发展因素, 老板温情的面纱背后却暗藏着贪婪心理, 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通过客观理性的分析, 把握问题的实质, 确定维权的方向和方法。

依法维权要更加有为。要充分发挥已经形成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 充分认识和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 广泛组织宣传和学习以《劳动合同法》为重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重点推进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积极探索非公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形式、内容和程序, 指导非公企业建立健全职代会、厂务公开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畅通职工民主管理渠道, 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真正体现工会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 实现促进企业发展与职工受益的“双赢目标”。

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 处在弱势位置的职工, 尤其需要工会组织承担起维护的重任。随着新修改的《工会法》的颁布实施, 工会的维权行为有了更坚强的法律支持。辩证维权可以说是一种思维方式, 也是一种操作方法, 它的核心内容是, 以辩证的方法, 客观务实灵活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步入和谐、稳定、双赢的轨道。

工会组织在和谐建设中要有所作为, 除了坚持科学发展观, 还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和制度加以保障。一是要建立健全职工利益协调机制, 加强不同层次的参与力度, 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二是建立健全职工诉求表达机制, 做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 畅通信息渠道, 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三是建立健全职工矛盾调处机制, 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的作用,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努力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建立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要以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尽职尽责, 为他们说话办事, 增强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保障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3.学法律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篇三

校车司机严重超载、超速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只要校车司机存在严重超载、超速行为,便可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校方和直接责任人也难辞其咎。如果因为严重超载、超速引发其他犯罪,则必须选择较重的罪来定罪量刑。

收买儿童一律入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而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即只要是收买儿童,都必须受到刑事制裁,只不过如果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可以从轻处罚而已。

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情节恶劣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包括用打骂、冻饿、捆绑、凌辱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情节恶劣,不仅自身必须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要是虐待导致了小朋友伤残、死亡等,则将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问责。

嫖宿幼女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4.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篇四

1.国家出台相关法律,严查问题食品,恶性竞争、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行为,有何重要意义?①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受一切权利的基础,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社会。④有利于促使人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⑤有利于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这说明了什么?

(1)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打击和制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3)我国依法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3.为了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国家、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分别应怎样做? 国家:①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惩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②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生产经营者:①树立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依法

经营;

②通过抓管理、抓质量来提高产品竞争力,赢得消费者信赖。消费者:①学习掌握有关消费的知识,增强判断和选择能力;

②增强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制假售假)作斗争。

4.作为一名消费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怎么办?

5.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篇五

第一,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按照物权理论,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这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由于权利界定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利人获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使用权、处置权,农民才有可能真正拥有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随意征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须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承认农民集体与其他社会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行土地承包法没有提供以承包权进行抵押的法律基础。允许抵押将能使农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权利,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应赋予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的抵押权。同时,应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重新调整予以清晰和明确的限制,详细列出哪些是属于可以视为土地调整依据的“特殊情况”;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出台土地登记监管条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系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即将出台之际,继续完善有关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着手建立仲裁委员会。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登记办法》突出了对城镇和农村土地权利一视同仁的物权保护,明确规定了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应按照三中全会《决定》和新《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应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加强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建立流转档案,完善流转的中介服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从而促进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力。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环境。从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给予优惠政策等方面,鼓励农户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从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用地、用电、用水等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方面,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与国外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应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将国家的土地征用权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公益用地与非公益用地的情况下,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应强化规划的作用,强化土地的管理和用途管制。二是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从实践来看,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已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产值倍数的规定,个别甚至开始以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或接近于市场价格进行安置补偿。广东省有些地市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已完全脱离了产值倍数做法,代之以土地区位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补偿费,而且不考虑原土地用途。应总结经验,采用市场机制,将征地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按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保证土地征收和使用过程中的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三是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逐步建立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针对实践中往往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村委会进行谈判,决定征收及补偿等有关问题的做法,应完善协商机制,让农户选派代表直接参加谈判,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在司法程序中,应将司法审查引入土地征收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在解决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时,应增加司法审查,引进法院这个独立的第三者进行公开审理,避免政府在此类问题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发生。

现阶段,农民在农村的权益主要是 三权 ,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市长季建业指出,第一,要通过国土整治把基本农田数量保持住,让老百姓今后有可耕之地。第二,维护好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切身利益,包括改变户籍制度、解决农民住房等问题。第三,解决就业问题,让农民有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第四,做好社会保障。“如果能统筹地解决农民的户口、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他们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季建业说。

6.谁来维护保姆的合法权益? 篇六

最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广州市大部分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没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这些生活在城市边缘的保姆、钟点工们,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很少有人与家政公司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如出现工伤事故时,他们便处于一种尴尬境地,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为他们负责,而他们也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赔偿。保姆的权益究竟该如何进行维护,为此笔者进行了深入调查。【事件】屡见不鲜的“周岱兰”有关媒体披露,去年12月24日,安徽保姆周岱兰从上海雇主家的4楼摔下,经抢救虽然周岱兰的生命无忧,但需再做手术方可摆脱终身瘫痪的危险。可是,高额医药费使贫穷的周岱兰无能为力;已经为其支付2万元医药费的东家也表示难以为继。2月3日,周的儿子在向律师咨询时被告知:不签约的保姆和钟点工,不在《劳动法》和上海有关地方法规的保护范围之内。像周岱兰这样悲惨遭遇的例子并不少见。今年3月12日凌晨4时,从事住家保姆工作的广州退休女工陈伟英还在为雇主打扇子,无意中将一支“不求人”掉落在地上,由于过度疲倦,她弯腰去捡时,控制不住身体向地上倒去,结果不幸导致手腕骨折。事后,为了看病养伤,她向雇主索要1700元医药费及误工费遭拒。经过一番奔波讨公道,她才发觉自己上了家政中介公司的当:和家政公司、和雇主,她都没有签下劳动合同。【调查】保姆多不签劳动合同最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部分家政服务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而笔者经过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了解,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发现目前部分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的确存在不少问题。保姆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广州的家政公司相当多是以中介的形式进行经营,而这些家政公司并没有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也没有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家政公司、雇主和保姆三者之间往往只有一纸协议。这样一来,保姆的合法权益包括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都难以得到合法保护。广州家政行业缺乏统一收费标准,此类投诉比较多。据介绍,有些家政服务公司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保姆每月征收40-100元不等的管理费,有的公司还向保姆非法加收每月30元的保证金。同时,中介公司向雇主收取一次性中介公司服务费(最高者达690元)和押金(多者达900元),更有甚者又以体检的名义向保姆和雇主两方收取65元的体检费。【问题】事故发生谁来负责由于家政公司、保姆、雇主三方之间关系的不明晰,造成了发生责任事故时难以找到相关责任人。例如,在发生保姆偷窃等违法案件时,家政公司往往逃避责任,不补偿雇主的损失,而此前广州还曾发生过有保姆用安眠药喂儿童的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在三者关系中保姆的地位也颇为尴尬。由于不签订劳动合同,保姆在发生工伤时,雇主与家政公司经常互相推诿责任,因而保姆往往很难获得医疗赔偿。同时,多数家政服务公司没有为保姆购买意外保险,因此在发生意外时,保姆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据了解,家政服务公司在发生纠纷和事故时,最多起调节的中间角色,基本上不负担任何责任。【警钟】保姆要弃雇主而去?每年的春节过后,各地的媒体几乎都要爆炒“保姆荒”的新闻。据介绍,目前广州约有200万个家庭,大约需要40万名保姆,但目前实际在岗的保姆只有约10万名。一方面是庞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做保姆没面子”的传统观念依旧,再加上各种制度的不健全、低劣的工作环境,则“保姆”势必成为极端稀缺的资源。笔者曾经致电许多家政公司欲聘家政人员,都获得“我们这边暂时没有保姆,请您耐心等待”的回复,更有甚者,好不容易马上可以见到保姆,还要受到“她有很多选择的,您说话要谨慎些”的提醒。现在,“民工荒”已给珠三角城市的发展敲响了警钟,而“保姆荒”的现象对于众多的家政公司、雇主们乃至相关部门而言更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而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显然不是一朝一夕、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组稿二■探究家政公司:上司还是中介?我们只是中介“我们这里的工作就是将保姆介绍给雇主认识,如果他们双方确定意向,就交服务费给我。雇主需交纳服务费150元,包括雇主如果对家政工人不满意,一年内可以免费帮忙调换人选的劳务费;家政工人需交纳服务费50元,包括如果家政工人对雇主不满意或被辞退,一年内可以帮忙调换4次工作。”广州市赤岗街社区某家政中心的段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事先一般都和保姆讲好,如果工作中受伤,我们是不负责任的,如果她损害了雇主的财物,我们有可能赔偿损失。”不是正式员工不签劳动合同“严格意义上说,本公司的保姆不算是正式员工,因为我们没有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相应的,她们也没有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和社保

p;同时,按现行社保制度,如由家政公司为保姆购买社会保险,家政公司无力承担;如由雇主购买,在不禁止“简单中介”(即中介公司只起一次性中介作用)的情况下,雇主将绝对选择不予购买,这将使广大家政工作者无法享受社保的保障。针对家政行业的特殊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特殊的社会保障政策也是解决之道。雇主的侵权行为要受到有效监督在雇主的相对封闭的家庭生活中,保姆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雇主的行为应该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协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保姆的权益。有关部门应该规定家政服务的雇主方,有接受家政经营方监督、协调的义务。同时,由于许多雇主的侵权行为,包括性骚扰、罚站、罚跪等行为都是很难取证的,而根据保护从业者人权有利于促进就业竞争,鉴于家政服务从业环境的私隐性和从业人员的弱势特征,建议对雇主侵权、歧视、虐待行为等设定由雇主方负举证倒置责任。应制定统一的保姆权益卡为加强家政服务从业者的权益保护,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权益卡,设置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维权专线。每个保姆都应该手持一张权益卡,以及各家政公司都应该强制性地在醒目处张贴家政服务人员权益公告:上面清楚地说明她们的权利和义务,并醒目地标示出政府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培养起保姆的维权意识,有效保护她们的权益。组稿六■专家意见非无法可依而是法律意识淡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忠家政服务人员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并不是无法可依的。根据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公司及雇主三方之间建立起的类型不同法律关系,《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民事法律法规,都为家政服务人员构筑了一道法律保护的屏障。针对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两种不同经营方式的家政服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中介公司,这种家政公司只负责介绍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见面洽谈,由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直接确定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直接建立了事实上的雇佣民事关系,日后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在向雇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只要不是家政服务人员自身的故意自我伤害,应该由雇主负责赔偿。如果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中介公司在中介活动结束后,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雇主的确面临较大的赔偿风险,但如雇主能事先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保险,则可以以很小的代价来规避这种法律上的风险。另外一种“培训跟踪管理式”家政服务公司。家政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鉴于家政服务人员是受家政公司的培训、管理和委派,所以其与家政公司之间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形成了一种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并非直接建立雇佣关系。因此,家政服务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只要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伤条件,应该由家政公司按工伤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也应该由家政公司来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保。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家庭人身或财产带来任何损失,均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家政公司与雇主之间如果发生纠纷,应该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来处理。而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由于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如果二者之间发生纠纷,则应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至于最低工资保障问题,只要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均应当受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等对待。国家也应当对广大家政服务人员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随着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市场会根据供求情况调整家政服务人员的具体薪酬水平,但无论家政公司还是雇主都不应突破政府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工资底线,否则即为违法行为。总之,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把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保护排斥在外,之所以会产生目前这种家政市场很不规范,家政服务人员频频出现遭到人身侮辱和损害,家政公司或中介公司、雇主、家政服务人员三方之间责、权、利不明确的状况,主要是因为各方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保姆是外来民工缺乏保障的典型广东省科学院社会学和人口学专家 郑梓桢保姆是一个难以管理的行业,流动性很强,不同于企业和工人之间有明显的雇佣关系。周岱兰是一个引人注目的典型,反映了保姆市场的不规范。而在周岱兰的背后,还有一个巨大的流动群体,即外地民工,他们也处在社会保障的边缘地带。现在许多工厂在招收外地民工时以各种名目和借口逃避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交纳社会保险。而且有些民工本身也没有社会保障的观念。要切实保护保姆以及民工的合法权益,确实应该循着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向去探索。签订劳动合同至少能保障保姆每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在尤为迫切的工伤和保险问题,鉴于保姆和家政公司之间又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发生事故时加大了获赔的难度。现在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将保姆这些人群纳入保护范围,另一种思路就是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来保护一些运作相对规范,能保护保姆部分利益的家

7.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法律 篇七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冲击

1.1 医患矛盾日趋尖锐, 医生人身安全权利受到侵犯

近年来, 医患矛盾的日趋尖锐, 对立情绪加剧, 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和由此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 成为媒体和民众的热门话题。患者及其家属动辄打砸医院, 殴打 (甚至杀害) 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北京市三年的统计资料显示, 仅在71家二级以上大中型医院就发生医务人员被殴打事件502起, 致伤残90人;发生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1500多起[1]。2003年9月15日, 广东省人民医院急诊科一名护士在发现病人静脉输液有渗出后提出需要重新穿刺, 结果招来病人家属的拳脚, 导致这名怀孕六个月的护士先兆流产 (《南方都市报》 2003年9月18日) 。2003年10月13日, 在四川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医生办公室, 病人家属袁某勒住医生罗向东的脖子, 用嘴咬掉了医生的耳朵 (《华西都市报》 2003年10月14日) 。

2005年2月北京积水潭医院一患者家属不满医院的治疗结果, 用刀将两名医生扎伤 (《北京日报》 2005年3月1日) 。4月太原市120急救人员深夜出诊遭醉汉殴打 (《山西晚报》 2005年4月27日) , 2005年8月12日下午, 福建中医学院一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戴春福在该院附属医院坐诊时, 被一名患者用刀捅死。耐人寻味的是, 在并不了解内情的情况下, 网上评论却大量出现出对医生的质疑和批评声音。有关专家分析认为, 这说明当前医患矛盾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社会心态, 亟待引起足够重视。拳打脚踢、用凳子砸……广东惠阳市人民医院两位医生在医院内被打得无处可躲。近几年来, 该院每年会发生20多起医生无端被病人或病患家属殴打事件。“有病三分理”, 医院要求医护人员要忍耐病人激动情绪, 出现问题只能向上级反映, 医务人员只能忍……, 太多的残酷, 太多的案例, 实在无法一一记录。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摆在人们面前——广大医护人员在履行救死扶伤神圣职责的同时, 又该如何有效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呢?而社会对此类现象却漠视和无助!笔者认为这已不仅仅是社会道德的缺失, 而是正义的沦亡!

1.2 医疗机构面临巨额赔款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在全国326所各级各类医院中, 对医疗纠纷问题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调查。326所医院中, 一年内有98.47%的医院发生过医疗纠纷。同时, 326所医院病人索赔金额总计约6000多万元, 平均每所医院21万元, 其中三级医院病人索赔10万元以上的占60%, 越是大医院, 被索赔金额越高。调查推算, 按平均索赔金额, 全国医院一年医疗纠纷索赔金额高达42亿元, 占全国县以上医院医疗收入的5.9%。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是少数, 大多数病人和家属采取了较为过激的方式。调查显示, 发生医疗纠纷后, 病人和家属到医院打闹、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占73.5%, 诉诸法律解决的仅为10.8%, 还有一部分通过协商“私了”。病人打砸医院后, 对医院设施直接造成破坏和医务人员受伤的比例分别为35%和34%。此外, 326所医院中有90%以上的医院都有病人因为医疗纠纷滞留不出院、不交医疗费, 而在这方面, 国家的法律法规制裁力度很低。加上医疗界的集体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医院及医务人员被侵权、被伤害的事件不断发生[2]。2005年1月, 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被判赔偿卢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180586.84元, 是当年该院业务总收入的近2/3。且近年来更有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不断增加的趋势。

2 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医患关系日趋紧张, 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一而再地受到侵害受多方面因素影响, 其中主要原因有: (1) 医学是一门高科技、高风险的行业, 医疗结果的或然性很大, 医学的每一点进步, 都是建立在人类科学的发展和医疗实践的经验积累上, 也有不少经验确实是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而大部分病人对医学工作特殊性不甚了解, 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 当他们的期望值达不到时, 往往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 (2)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变革, 虽然医院仍然是福利事业单位, 但是国家的投入严重不足, 医院事实上已经定位为服务行业, 医院正常运转的大部分经费需要从为病人提供服务中收取, 而由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增加使部分患者难以接受, 误以为医疗费用的提高全是医院的过错, 于是把怨气撒在医务人员身上。这是医患矛盾愈演愈烈的重要的社会原因。 (3) 少数医务人员存在一些医德医风方面的问题, 如服务态度冷硬、收受红包等, 在群众中产生负面影响, 造成部分患者对医务人员缺乏信任。另外, 不少医生面对病人, 注重病人躯体上疾病的治疗, 忽视心理疾病的治疗, 只是埋头于自己的工作, 忽视患者的心理感受, 疏于事前的解释说明导致出现医疗效果不尽人意时, 病人就认定是医生的问题。 (4) 某些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片面报道及对医疗纠纷的刻意炒作, 并且明显地倾向病人、过多地强调病人是弱势群体, 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 产生舆论误导。从而加重了病人对医务工作者的误解和不信任感。于是医生就成了患者假想中的“敌人”与法庭上的“被告”, 医生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5) 各地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断提升的高额赔偿, 刺激了一些人借医疗纠纷发财的私欲, 致使各种无理医疗纠纷案不断增加。所以社会上形成一个怪现象, 在医院“大闹得大钱、小闹得小钱、不闹不得钱”。 (6) 医疗界的集体法律意识淡薄, 是导致伤害事件不断发生的原因之一。对医疗纠纷, 多数医院不是积极出面解决, 而是能躲则躲, 躲不了就“私了”赔钱了事, 因为不见面、不沟通、不协商, 患方怨气愈积愈深, 最终导致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和恶化[2]。

医务工作人员的职业是神圣的, 他们为整个社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谐作出了巨大贡献。之所以出现如此病态、失常的现象, 这和当前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其中的一些政策、体制有关系。医务人员承受的压力很大。我们呼吁社会给医务工作者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丑化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 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安全, 也会影响到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

3 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将不利于医学的发展

2003年是永远值得记忆的一年, 抗击非典那些悲壮而刻骨铭心的场面, 至今还深深地印在我们的脑海里。平凡的白衣战士, 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用生命和鲜血谱写了壮丽的凯歌, 塑造了时代的辉煌, 充分显示了广大医务人员是一支敢打敢拼, 敢打硬仗的优秀队伍, 涌现出来的英雄人物和可歌可泣的英勇事迹, 将永远鼓舞我们战胜一切困难, 奋勇前进。他们不愧是新时代最可敬和最可爱的人。这悲壮的历程虽然已经过去, 而如今面临上述发生的惨剧, 我们感到极大的震惊, 更感叹公理何在?法制何在?

3.1 导致医务人员队伍的不稳定

医学是一个高科技、高风险行业, 任何精密的仪器设备都没有人体结构复杂, 日新月异的医学理论与实践, 对从业人员的要求非常高。加上医学本身的高度个体差异和诸多不确定性决定了医疗服务的风险性和治疗结果的或然性。医疗的多数时间是在“生与死”的界限中与恶魔斗智斗勇, 没有上班、下班及节假日的概念, 万家团圆的时候, 往往是他们最辛苦的时候, 在现有的国情和体制下, 他们的付出与收获是不成正比的, 他们工作的动力和激情更多的缘自职业责任心及奉献精神。而有的病人家属围攻医院, 在医院内摆设灵堂, 对医师人格恶意侮辱, 给医务人员造成了严重身心伤害, 也严重影响了医师队伍的稳定, 将不利于医学的发展。

3.2 新的诉讼规则使医院举证责任过重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分两种:即实行过错推定和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特别法规定特殊的侵权案件只适用其一,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侵权既适用过错推定又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这种做法过重地增加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3]。

3.3 医疗机构举证困难

3.3.1 现阶段医学水平的局限性, 导致医疗结果的或然性

医学还有很多未解之谜, 对很多疾病的认识还非常有限, 很多疾病的治疗都不尽人意。一方面, 医学的许多问题尚只能由经验来说明, 达不到“证明”的水平;另一方面, 疾病的原因比较复杂, 不是“非此即彼”, 而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疾病过程中的因果关系不能完全用“是”或“否”来表达, 对数种致伤原因共同作用引起的一种损害的这种现象如何评估?谁是主要原因?谁是次要原因?而这些都要求医院找到证据来一一证明, 其困难之大显而易见, 更重要的是绝大部分致病现象是无法重复的[3]。

3.3.2 “知情同意”的艰难

很多案件中, 患者常常状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告知的义务而使患者出现意外和并发症, 甚至死亡。而现阶段要做到完全告知并利于医院举证却非常困难, 如患者的医药知识、病人的个体差异、特殊报道、药典介绍、产品说明书、如何签字画押等等,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非常难做到。

3.3.3 防卫性措施的泛滥

传统医德要求医务人员:一心赴救, 不瞻前顾后、优柔寡断;不考虑自身凶吉、救死扶伤。而为了适应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医务人员不得不采取“防卫性措施”——滥用检查防漏诊、保护自己不冒险。导致的直接后果:最佳处置方案是最昂贵的方案, 使医疗成本上升;最保守的医疗方案导致新技术、新项目难以开展;动不动要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导致医患信任危机……, 笔者断言, 长此以往社会将要为之付出沉重的历史性代价!

4 加强自律意识, 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4.1 突出主动维权实现自律与维权高度统一

根据医方维护权利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 医方维权包括主动维权和被动维权两种[4]。主动维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动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 加强自律,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在医疗过程中完善和保全依法行医的医疗文件, 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充分应对医疗纠纷的行为以及对发生侵害医方权益的事件能自发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被动维权是指自己权益被侵害后, 医院继发地应付、应诉, 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只能减少损失和寻求补偿, 但是难以避免权利被侵害的情况。目前医院所谈的维权主要是被动维权, 主动维权谈得很少。面对大量的医疗纠纷, 许多医院采取妥协、赔钱的做法, 对在医院肇事者也采取了息事宁人的不追究态度, 从而忽视了医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必要的时候, 医疗机构应主动出击, 对侵犯医院或医务人员合法利益的肇事者提出诉讼或提起反诉。

4.2 规范医疗行为, 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冲突及医疗纠纷的原因非常复杂, 根本原因是利益的冲突, 当然医疗体制、医疗费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管理水平、患者心态、角色冲突及社会因素等, 都可能成为医疗诉讼案件的主要原因[5]。如何协调医患矛盾, 为保障人民的健康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和秩序, 亦是医疗维权的一个重要内容。

4.2.1 提高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和业务素质

我国医学界自古便有“济世救人, 仁爱为怀”的人本主义思想。要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需要医务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 自觉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 不能只看到病毒, 而看不到作为病毒载体的人的存在, 看不到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依托的广阔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 要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除了专业知识, 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公共关系学、社会医学、环境医学、身心医学、行为医学等课程都是医务人员必需了解的。只有具备较好的人文素质, 才能在医疗工作中, 给病人更多的亲情关怀, 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同时医学领域充满着许多未知数和变数, 医务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已有的医学知识, 医学科学的发展日新月异, 这就要求不断地学习, 总结经验和教训, 认真探索未知领域, 寻求解决危害人类健康的有效方法, 提高确诊率和各种急诊抢救的成功率。目前的医学指向, 正有着由指向疾病转指向健康的趋势, 即要治病, 更要防病[6]。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之一。

4.2.2 完善医疗机制, 加强医德医风的建设

规范医院医疗过程中的诊断、治疗记录, 并严格执行。医院要生存、要发展, 必须以自己优质的医疗服务吸引更多的患者前来就诊。要牢固树立“患者至上”原则, 一切为病人着想;注意向患者及家属做好宣传教育, 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和谅解;认真对待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 及时妥善的处理好医疗纠纷。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改善服务态度, 提高服务质量, 杜绝或尽量避免医务人员利用其医疗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诸如开大处方、索取红包等不良医风发生。逐步改善医师群体的整体形象。

4.2.3 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效应

新闻媒体应充分认识自己在处理医疗纠纷与冲突中扮演的角色与权限, 以公正、全面的立场, 对医疗纠纷与冲突进行客观的报道与评论, 从而成为沟通医务人员和患者心灵的一座桥梁。新闻舆论具有透明的特征和广泛的影响力, 可以对医疗机构和人员行为起到监督与约束的作用, 特别是新闻媒体对医务人员收取病人红包、开大处方、医药回扣等不良现象的揭露, 客观上推动了卫生部门医德医风的建设。但是, 不良的新闻抄作将进一步激化原本紧张、敏感的医患矛盾, 使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 医院应积极主动地与媒体沟通, 争取形成一个有利于医学发展的良好的舆论氛围。

不可否认, 在医疗行业确实存在个别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差和玩忽职守的问题, 但终究不是行业的主流, 社会绝不能以偏概全, 因为个别人的过错而抹杀整个行业。如今社会上对医疗行业的指责多于肯定, 很多时候不顾事实真相, 动不动就要巨额索赔, 或者就是大闹医院, 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打击了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绝对不利于医学的发展, 我们期待着社会对医生的宽容与理解, 维护医生合法权益, 给医师创造一个宽松的执业环境, 最大的发挥其潜能。在构建和谐文明社会的今天, 我们呼吁:收起恶语与拳头, 理性地面对医患矛盾, 正确处理医患冲突, 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使医患关系日趋缓和、和谐、愉快、友善。只有这样, 才能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更好地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彭国庆, 张怡.抗击“非典”为改善医患关系提供了新契机[J].医学与社会, 2004;17 (4) :28.

[2]王大庆, 胡海涛, 王莹.从医患冲突看医患权利保障的社会环境[J].医学与哲学, 2004;25 (9) :20.

[3]唐乾利, 黄波夫, 姚春.举证责任倒置给医院带来新的挑战[J].中国医院, 2003;7 (3) :35.

[4]张涛, 仇永贵.医院自律与维权的探索与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 2005;25 (2) :14.

[5]唐乾利, 罗继红, 李成林等.论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对策[J].广西中医学院学报, 2000; (172) :73.

8.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篇八

深化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为切实把农民工工作做好,集团公司各级组织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交谈、深入调研等形式,了解到企业内部不同程度地对农民工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主要表现:一是“恩赐论”,认为是我们给农民工提供了就业机会,是企业养活了他们;二是“无关论”,认为农民工队伍有自己的负责人,他们的待遇如何,存在些什么问题,是他们的事,与我们无关;三是“多事论”,认为农民工打工就是“养家糊口”,挣钱就走,开展农民工工作是增加麻烦和负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等。针对这些情况,我们组织广大员工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一系列要求,在全公司上下广泛开展了关于农民工地位和作用的大讨论。通过认真学习和讨论,广大干部职工认识不断深化,在思想观念上逐步实现了“五破五立”:即破除农民工是“打工仔”、“雇佣劳动者”的旧观念,树立农民工是工人阶级队伍新成员,是企业员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破除农民工是“廉价、附属劳动力”的旧观念,树立农民工是企业发展的生力军,是企业财富共同创造者的新观念;破除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恩赐”、“照顾”的旧观念,树立农民工的权益是合法、合情、合理所得的新观念;破除农民工是“临时工”、“编外工”的旧观念,树立农民工是自己人,员工和农民工是一家人的新观念;破除“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政府的事,与己无关”的旧观念,树立农民工合法权益能否保障,直接关系和影响企业稳定发展的新观念。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集团公司党政工团组织坚持把农民工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集团公司党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集团公司行政制定了《农民工队伍使用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工会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政工团组织都普遍建立健全了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努力做到“五个纳入”,把加强农民工工作纳入各成员企业领导班子的工作考核,纳入企业管理,纳入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员工队伍管理,纳入 “三工”建设。各级领导带头重视和关爱农民工,去年8月7日,集团公司党委书记石大华等领导同志带头深入到北京地区施工现场,为700多名农民工送去了消暑品和慰问金并深入到农民工兄弟中了解情况,使农民工深受感动。

落实“五同”和谐共进

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中,我们的基本措施主要是与农民工实行“五同”。一是同学习。把农民工和企业员工组织在一起,共同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员工”等活动,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农民工从思想、文化、技能、习俗等方面尽快地融入企业文化和城市文明;通过安全、质量和施工技术知识培训,帮助农民工尽快提高专业技能素质。目前各工程项目部农民工岗前培训率同企业职工一样均达到了100%。对一些特殊工种,还安排他们参加技能鉴定,使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达到了100%。通过学习和岗位锻炼,近年来,全公司有1.5万余名农民工被提拔到工班长、安质员、领工员和工程队长等岗位。二是同劳动。为了使农民工尽快成为员工队伍的一部分,我们做到统一编组作业,在技术力量上合理调配,开展师带徒、一帮一等活动。特别是广泛开展“六比六看”、争创“优质奖杯”等群众性建功立业竞赛,广大农民工把做好本职工作当做一种自觉行为。中铁五局集团三公司北京地铁项目部农民工在多次混凝土一次性灌注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的关键工序中,与项目部广大员工并肩战斗,共同高质量完成施工任务,受到北京市建委领导的高度评价。三是同管理。坚持不管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凡是有农民工的,都最大限度地把他们与员工同管理。目前,全公司有266名农民工当选子、分公司以上职代会代表,其中有5名农民工被选为集团公司第一次工代会代表。几年来,先后有1 360多名农民工被评为子、分公司以上的各类先进、岗位明星、优秀共产党员,其中,中铁四局集团二公司农民工刘志祥等3人被评为全国劳模、集团公司劳模等称号。中铁三局集团华海公司黄涛同志,被中央八部委联合表彰为“全国优秀进城务工青年”,参加了中宣部等八部委联合组织的优秀进城务工人员先进事迹报告团,受到广泛好评。四是同生活。我们所属企业担负施工的工程项目大多位于艰苦环境的地区,物质文化生活比较匮乏。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三工”建设要求,职工宿舍统一配置电视、电风扇、取暖器等生活设施,职工食堂菜肴花样经常翻新,价格便宜。对于农民工的特殊困难,与职工一样对待,几年来,全公司每年用于农民工的助学、助医、助困等资金520多万元。去年8月,集团公司工会发出通知,并下拨专项资金20万元,所属各单位和工会共拨出专项资金1 080多万元,集中开展了为农民工送清凉活动。五是同报酬。我们坚持凡是与职工处于同样的岗位,从事同样的工作,作出同样的贡献,都同工同酬;在单价核定上,职工和农民工一样,不搞双重标准,农民工与职工一样的工资支付办法。其工资由财务人员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或直接打入农民工的工资卡中。有的项目部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坚持“宁欠职工、不欠农民工”的原则,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中铁四局一公司把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纳入《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并作为年终考核项目部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

典型引导以点带面

回顾我们农民工工作的开展,也是从浅到深,从点到面不断加强的。其中我们感受比较深的一个体会和做法就是抓典型,用典型带动一般,并不断深化。

一是围绕重点工程,重点突破。在农民工工作的初始阶段,我们紧紧围绕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选择农民工使用较多,基础工作比较好的单位进行重点抓。中铁四局四公司合武铁路经理部,注重提高农民工的地位,落实农民工的待遇,与农民工实行“五同”。对此,我们帮助中铁四局总结推广了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公司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去年6月国资委群工局对四局的经验在中央企业进行了转发,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在中铁四局召开了铁路工会加强农民工工作会议,在全路也进行了推广。在举世瞩目的青藏铁路建设中,广大农民工是一支重要力量,我们始终坚持把维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发挥好他们的作用,作为重点工作之一进行要求和部署,切实保证他们的生活和收入,组织他们共同开展劳动竞赛,共同攻克难关。去年二季度,为保证青藏铁路按时通车,中铁建工集团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在拉萨车站重点建设工地开展劳动竞赛,对在竞赛中成绩优异的12支农民工队伍授予“红旗单位”并颁发3万至4万元的奖励;对层层评选出来的20名农民工先进人物,授予“红旗能手”称号,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参建农民工争创一流的积极性,他们参与建设的拉萨火车站被誉为青藏铁路的标志性工程。对此,我们及时总结了建工集团《坚持三抓促三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全公司各单位的农民工工作广泛开展。

二是点面结合,不断深化。集团公司农民工工作在重点工程普遍推开的同时,我们又注重在片区进行扩展。集团公司在沪企业39家,有职工5 000余名、农民工2万多名。先后参加了南浦大桥、大众汽车试验场、F1国际赛车场、东海大桥等重点工程施工。集团公司上海地区党工委、工会工委针对在沪企业生产经营逐步增长,农民工大量增加的新特点,整合组织资源,积极构筑集团公司、在沪企业、项目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三道防线”;认真履行了让每一个农民工得到应有的工资、保证每一个农民工得到应有的综合保险、保证每一个农民工得到应有的安全培训和劳动保护的“三保证”承诺。做到“八个一样”,即政治权利上一样、思想教育上一样、管理要求上一样、技能培训上一样、权益维护上一样、经济利益上一样、生活环境上一样、文化娱乐上一样。

三是整体推进,不断提高。在农民工工作普遍展开的同时,集团公司党委在去年年底召开的第一次党代会上对做好农民工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之后召开的集团公司第一次工代会也把加强农民工工作作为今后5年主要任务的八大机制之一做出部署。中铁七局三公司郑西客运专线项目部在农民工工作中坚持“七个一同”,农民工与员工各种教育一同参加、文体活动一同开展、医疗卫生一同享受、生活条件一同改善、工作好坏一同奖罚、工资支付一同进行、劳保用品一同发放的做法,受到河南省总工会的充分肯定和推广。中铁九局沈阳地铁项目工会工委针对生活特困的农民工,发动广大员工自愿捐款设立了“沈阳地铁农民工帮困基金”。中铁二局成都地铁项目部,被四川省总工会作为农民工维权的实验点,备受社会的关注。为深入推进农民工工作,我们还坚持把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转化为制度和要求来贯彻。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入会工作的考核,把建会率、入会率作为评选先进、开展建家活动的重要指标之一,列入工会工作考核体系之中;坚持把保障农民工经济权益工作与单位的评先奖惩挂钩,实行一票否决。集团公司党委还明确提出凡是恶意或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有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以及因农民工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领导人员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单位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

几年来,集团公司的农民工工作受到了上级组织和领导的充分肯定。5月9日,王兆国同志在集团公司工会和中铁四局工会《关于合武铁路工程第四经理部与农民工实行“五同”的调查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同时,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等领导作了重要批示,肯定我们的做法对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确保安全、稳定,都具有重大意義。去年10月,集团公司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做法在全国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了交流。

9.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法律 篇九

一、总体现状

××县是劳务大县,劳务收入占农民人均收入的比重已连续三年超过50,本县现有农村劳动力32万

人,外出打的达20万人之多,而妇女就占有一半以上,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进城务工人数的年年增加,劳务人员被侵权的案例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把孩子留在家里,由此,产生了一大批“留守儿童”,也产生了比如亲情缺失、自控能力差、价值观念扭曲、心理问题较为严重等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针对以上情况,县妇联依托法律援助站和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多措并举、积极协调,充分发挥妇联职能,切实为外出务工的妇女和“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做法

(一)加强机制建设,构建社会化维权格局

1999年,××县妇联在全市率先成立了法律援助站的基础上,又积极探索维权工作新路子,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制度;首先制定法律援助接待日制度;定为每周四上午为援助站外接待日,接待法律援助来访者接受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群众和有关法律咨询的申请援助。二是开通法律援助热线电话,为受援妇女提供有关法律咨询。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信访等单位参加,政法委、妇联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典型侵权案件,调研工作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形成统一协调、各方参与、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维权工作格局,扩大了妇联维权工作的领域。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妇女维权良好氛围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要依据法律武器,才能把维权落到实处,而妇联则是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唤醒女性维权意识的重要力量。××县妇联主要开展以下宣教活动:一是坚持每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每两年组织一次家庭学法竞赛活动,做到普法与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结合,以“送法进村、送法进学校、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和“三八”维权周等多种形式为载体,深入农村、社区等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提高了普法活动的覆盖面,营造了全社会关心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二是以演讲比赛、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或利用宣传媒体和宣传阵地进行宣讲,使法制教育更贴近群众,更具实效,以此来提高受害妇女的抗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加大外出劳务人员的法制宣传与教育,县妇联和县司法局宣教科联系,制定一年至少两次到本县妇女较为集中的杭州、苏锡常等地开展“千里送法维权到江南”活动,举办了8期法律讲座,向务工妇女送去1万余本《宪法》、《劳动法》、《经济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书籍和2万多张“××维护外出劳务人员法律联系卡”,讨回拖欠工资款45万元,受理各类工作、工伤等纠纷26起,调处17起,追回各种欠款97万元,受到社会各界和务工妇女的一致好评;如:2005年11月份,××籍在杭州某环卫所务工的刘孝忠夫妇从1999年来一直都是每月372元,而杭州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620元,此前,刘孝忠夫妇和他的老乡曾两次要求环卫所增加工资,都没有得到应有的理睬,正在杭州维权的××妇联、工会的同志知道了此事,立刻和当地妇联、工会联系,出面与当地环卫所协调,圆满解决了此事,使包括刘孝忠在内的翠苑环卫所××籍工人及时达到了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次有了加班工资,并且从2005年7月起一次性补算了他们被克扣掉的工资。同样,在杭州的别墅、下城等地,不仅仅是××籍务工人员,就连外省在杭州务工的人员也落实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健全维权网络,发挥妇联在妇女维权中的重要作用

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女组织,为了切实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原有网络的基础上,以县妇联法律援助站为龙头,在各乡镇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外出劳务人员密集的地方成立妇代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目前已在苏州、无锡、上海、杭州等地设立4个法律援助联系点,形成了司法维权网络。

一是强化信访窗口建设,信访是接受妇女群众个案投拆的重要窗口,是开展法律知识宣传,进行有针对性法律咨询服务阵地,建立领导负责制,首问负责制,值班负责制,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办,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

二是强化乡镇维权站和联系点建,维权站是最基层的工作阵地,是维权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妇联工作最贴近群众,维权工作重心下移,为方便群众,县乡法律援助中心,开通热线电话和联系卡,聘请专家参与,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展系列法律咨询活动。

三是强化维权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自身培训,不断提高维权工作的整体水平和执法能力,法律援助站所有同志紧密联系,互相支持,相互连动,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特邀陪审员的作用。形成统一的规范化运行网络。

(四)实行齐抓共管,增强妇女法律维权合力

援助站成立后,县妇联十分注重协调各方力量,共同解决妇女问题,对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严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协调县法

律援助中心及有关部门共同查处,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如本县三口乡女青年宋某在苏州某发廊卖淫被当地警方抓获,该女青年盗用同村邻居女青年封某的名字,苏州警方未经审查,即用邻家女封某名字对卖淫决定劳教一年,并向其家里邮寄劳教通知书,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封某知道权益受侵害后,但是家里贫穷,无力为自己讨回公道,无奈之下到妇联上访,在妇联法律援助站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调查研究后,指派王德智律师负责,王律师两次南下苏州,深入地调查了解案件,经过做工作,终使受害者挽回了影响,并得到一万元的精神赔偿金;《连云港日报》、《苍悟晚报》等媒体报道了此案。

(五)关爱“留守儿童”的成长,解决务工妇女的后顾之忧

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但如果因为工作不到位,“留守儿童”成了“问题孩子”,就不仅是家庭的不幸,也是社会的不幸。因此,关爱“留守儿童”,保证他们健康成长,应该成为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心,方方面面协同配合的综合工程。××县妇联结合实际,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县妇联和县教育局联合搞调查,充分了解“留守儿童”的心理状况,与他们交朋友、做知己,通过妇联、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尽可能多地关心帮助他们,通过“一帮一”和上门补习、分担家务等形式,使他们从被动到主动参加集体活动,融入到大集体中去,通过家访、通电话等情感教育的形式,通过学习指导和理想教育等情感教育的内容,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积极引导“留守儿童”正确认定自我,帮助他们树立成长的信心,让“留守儿童”生活在一个共同生活、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大家庭中,切实感受到生活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

2、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心理。“留守家庭”的子女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平时受的批评较多,往往有自卑心理,因此,县妇联定期聘请有关专家为学生讲授青春期健康知识,通过教师与学生对话,帮助帮助“留守儿童”克服孤僻、胆怯、冷淡等心理,以弥补父母不在身边的家教缺失。使他们的心理能够健康发展,提高教育实效。

3、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与关工委、教育局、文明办联合组织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宣传,采用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等生动有效形式,进行警示教育,教育青少年和“留守儿童”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并耐心教育引导,预防青少年犯罪。与学校和公安、司法、法院、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及时清理、整顿、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刊登未成年人教育有关法律、管护知识或以案说法的案例等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引导家庭对“留守儿童”成长问题的共同关注。通过发放有关家教知识的宣传材料,让监护人通过阅读,了解“留守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及成长环境等因素,增加管护知识。

4、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大家庭。县妇联向全社会发出倡议,在全县机关党员干部中开展“奉献爱心,争当社会妈妈“活动,从精神上关爱他们,从学习上鼓励他们,从生活上关心他们,从经济上资助他们;使“留守儿童”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爱,形成整个社会关注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目前已成功结对帮扶300多名“留守儿童”。

三、几点建议

(一)树立平等观念,创造良好氛围。

在外要消除少数人歧视打工妹的陈旧观念,正确评价她们对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真诚地理解她们、认可她们、接受她们、把她们作为“新市民”进行管理,为她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在内大力发展农村寄宿制学校,解决“留守学生”教育缺位,还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要对她们进行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建立学习、考核、发证、上岗的管理机制。要切实提高她们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还要不断地对她们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使她们尽快融入城市文明的大环境,并与城市发展良性互动;而对“留守儿童”则建立村组干部对生其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把“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构筑维权网络,铺设绿色通道。

在务工地点建立有关维权机构,充分利用司法部门和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维权热线,为她们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司法部门要对涉及侵害务工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立案,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她们实行“司法倾斜”,以体现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妇联、团委、文化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定期如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形成关爱“留守儿童”的合力。

(四)提供政策支持,建立保障机制。

10.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法律 篇十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维权工作摆在议事日程。

区妇联高度重视维权工作,始终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把代表维护妇女权益作为重要职责和不可替代的工作,为维权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不断创新提供人、财、物的支持。

1、重视对基层妇联维权干部的培训工作。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我们认为,要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权干部要基本通晓法律法规,才能担当起这一重任。因此,上半年我们共举办了两期法律法规培训。1月4日,妇联主办了新一届社区妇联主席培训班,进行《新婚姻法》辅导。全区共11个街道、78个社区、8个行政村150多人参加了学习培训,女律师邵燕以大量生动鲜活的案例与理论相结合,分析并指出了妇女群众在受到外来侵害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本资料权属转载网络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转载网络保护自己……。社区妇联主席感到茅塞顿开且深受启发,当场她们就将自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惑、疑问提出,与律师作了交流探讨,达到了很好的效果。4月上旬,我们又与区司法局有针对性的在全区联合举办了一期旨在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维权能力培训班,系统地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使大家掌握了不少维权知识和维权手段,为今后维权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前提条件。

2、开展多项维权工作,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2月10日,区妇联组织并指导基层进行了一万份《妇女法》常识问卷竞答,通过这种方式在全区家庭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3月7日为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扩大社会宣传面,区妇联积极参与了省、市、区三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鼓楼广场联合举办的“宣传法律知识、服务妇女群众、促进男女平等”为主题的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针对流动人口增多且权益容易受到伤害的情况,区妇联结合本地特点,从基层抓起,要求居委会对每位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向每位外来妇女发放维权卡并为外来妇女儿童提供维权法律服务;为了解外来流动女性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我们在全区开展了“农村妇女融入城市文明程度状况”的调研。听取了外来打工妹来南京落脚谋生、创业发展的酸甜苦辣,为今后更有效地对她们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找到了一扇开启之门;我们还建立了陪审员制度,所有的维权女干部都参与陪审员的工作,目的是让她们在陪审的过程中了解情况,针对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同时也提高了妇女干部的维权能力和自身素质。

二、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

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妇女权益保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区妇联解放思想,组织指导基层开展了有特色有成效的维权工作。三月份以来新街口街道、梅园街道、玄武湖街道、红山街道为了提高维权工作中的调解能力全面构建“大调解”机制,对社区100多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针对如何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讲授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基本法律知识,调解过程中注意事项和调解技巧,以及诉讼的流程和诉状的格式等。丹凤街街道与南京电视台《东升工作室》在唱经楼小区联合举办“维权社区行”活动,使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深入社区,服务基层,受到基层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好评。红山街道免费为社区家庭聘请法律顾问、免费为辖区内外来人员创业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工作,目前已成为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做好新时期外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面旗帜,首开了全国先例。为把家庭矛盾等消灭在萌芽状态,红山街本资料权属转载网络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转载网络道的维权干部们放弃所有周六晚上的休息时间,与区有关职能部门联手开办了“法律服务夜市”,他们提出的口号是“你下班我上班,你困难我帮助”,解决了很多问题,受到了居民群众和外来人口的一致好评。他们为了维护外来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每年都要为流动人口妇女进行免费体检。今年上半年,又为流动人口妇女免费体检1123人,用去检查费用4492元。后宰门街道成立了后宰门希望工程社区援助站。援助站的志愿者对受援助青少年每周一次定期进行一对一义务家教,并逐步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维权、心理疏导、文体活动、特色兴趣培养等都一一列入到援助项目中。锁金村街道举办了法律进社区活动并成立了“助残法律维权工作站”。使残疾人法律援助走进了家门,同时她们还利用法律咨询热线85418148开展专题法律咨询,解答残疾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了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妇女维权从传统转向理性

信访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们共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咨询等几百人次(其中包括男性公民),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增加,尤其是电话咨询大大增加。主要原因:一是通过近年来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培训,增强了妇女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开始从传统的委曲求全转向理性维权,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利用电话咨询作为获得法律帮助最便利最快捷的途径,使需要帮助的问题能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也避免了面对面时产生的尴尬局面。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在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仍居首位,但案件的类型由被动地反映、哭诉为主,转向离婚咨询、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主动寻求法律帮助为主,说明妇女群众寻求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在逐年增强。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在有关单本资料权属转载网络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转载网络位和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妇女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开始倾向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离婚,懂得了要摆脱不幸的婚姻,必须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道理。

四、下半年的主要工作

1、进一步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严格建立接待登记制度,做到真情接待、真心帮助、真正解决。(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

2、进一步完善区、街、居三级维权网络建设,使维权工作由原来的上访为主,变为下访为主,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不定期的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情况,使维权工作处处有人管,件件有人抓,宗宗有落实,做到疏而不漏。

11.浅议如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篇十一

目前我国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底子还很薄,依法纳税,依法征税的税收环境还不够健全,税收法治进程还很缓慢,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从而找到我国促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发展的良策。

一、 国内纳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综述

纳税人权益保护可以从许多不同的角度研究,如财政、法律实施、制度组织设计或者伦理,还可以是以上角度的综合。国内的学者对于纳税人权益保护研究的切入点不尽相同。

程海涛在其《关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研究》一文中认为我国在保护纳税人权利体制中存在着四个问题:一是现行法规不健全。二是纳税人权利行使能力的弱化。他认为纳税人保护自己的权利缺乏程序性规定,只在申诉和诉讼有具体的明细程序,而在其他方面根本没有具体规定。三是纳税人权利意识薄弱。他认为这重要是因为税收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只注重对于纳税义务的宣传,而很少提到纳税人权利。四是税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办税时对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不纠正、相关的税收优惠和政策不宣传提示、工作怕麻烦。

韩海生在其《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提到了纳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他所提到的问题的中心观点就是当前税制体系和税收环境较差,由于若干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会做出越权征税,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情。而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因素中,主要因素是收入计划目标与依法治税的目标不完全一致。我国的财政预算一直是以支定收,导致了税收收入计划只增不减,政府又给税务部门下达收入硬性指标,导致了税务机关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的现象。

结合上述两位作者的观点,可以知道他们的观点各异,但是反映的问题大体相同,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制问题,即由于我国目前税收法制内容不健全、立法程序不规范,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可依,所依靠的法也是没有反映广大纳税人意志的法。第二类是政治、历史问题。即由于我国历来轻视个人利益,强调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思想,我国税收宣传主要宣传的是纳税义务,在纳税人脑子里也没有多少纳税人权利的观念,因此纳税人权利意识、税务人员服务意识才会如此淡薄。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由于有了这类问题,纳税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 国内外关于纳税人权益保护相关对策的研究

(一)国内研究成果

罗一帆在其《当前纳税人权益保护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中,认为纳税人权益保护应关注几个问题:第一,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着力点应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最根本的是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让老百姓看到成效。第二,纳税人权益保护应逐步体现普世价值的内涵或精神实质。淡化旧财政理论下的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不要总是强调税收是单方面的权力和单方面的义务。第三,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要体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要求,增加相关章节和内容。第四,提高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如建立纳税人学校开展税收宣传教育,逐步培养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维权意识;建立纳税人维权组织,为纳税人排忧解难,受理维权事宜,从而提高纳税人维权的能力。

牟恕才、李瑞峰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几点思考》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转变服务理念。他指出税务机关要把工作方向从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尽可能的使纳税人得到方便。第二,提升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指出税务机关要完善“一窗式”服务和“一站式”服务,使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体验到办税的便利。第三,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方法,大力发展网上业务。第四,要健全考核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 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综上所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从不同的切入点切入,就能得出各种各样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既要从根本着手,比如加快税收法治化进程,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透明度等,从长计议,逐渐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又要做好短期可以做的工作,如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税收宣传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外实践经验

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很多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实践及其经验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美国1986年就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其《国内收入法典》也有着相关的补充条例。在可见其对于纳税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美国的权利保护实践经验主要有:第一,确认征纳双方地位平等,强调纳税人应纳尽纳,但是不应纳的税纳税人可以拒绝缴纳。第二,尊重纳税人的隐私权和机密权。税务机关不经纳税人许可,不可以擅自泄露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和财产情况。第三,强化征税机关服务意识,是纳税人得到最大的纳税便利,享受最好的服务。第四,重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允许他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提供相应的救济。第五,健全司法独立制度。建立税务法院,专门处理涉税案件。

英国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宣传的时候,向每一个纳税人寄送《纳税人的权利》小册子,上面详细的阐述了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其内容大概是:第一,要求公正对待。第二,要求提供帮助。第三,要求提供高效服务。第四,要求约束税务机关的行为。

归纳起来, 各发达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基本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即: 立法保障、行政执法保障、司法保障和社会保障。四个方面的保障环环相扣, 共同作用,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发达国家在保护纳税人权利上的这些先进经验, 对于我国正在实施的依法治税战略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 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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