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分条例(5篇)
1.学生处分条例 篇一
中学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文件为指导,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宗旨,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万源市中学一日常规》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德育工作的实际制定。
第二条
强化学校的德育工作,严肃校纪校规,安定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纪守规,创建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保证学校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探索依法治校的途径和方法。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万源市中学所有在籍、在校的学生。第二章
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违规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违规学生处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德育室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学校应加强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校内不允许有不受校纪校规约束的特殊学生,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应当教育在先,处理在后,学生处理后,班主任及各任课教师应热情关心、积极加以教育引导,做到不放弃一个差生,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理的种类
第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分一般性教育处理和非一般性教育处理(校级处分)两种教育处理可同时进行。
第八条
一般性教育处理:
(一)扣班级考核积分;
(三)学生公开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撤消班内、校内职务;
(五)学期品德考核降级;
(六)取消评优资格。
第九条
非一般性教育处理(校级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开除学籍;
(七)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十条
校纪处分根据学生所犯的错误轻重,性质和学生心理、生理特点等,可分为公开处理和非公开处理两种方式。公开处理为全校通报、张榜公布,非公开处理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处审核、公布;处分
撤消的不记入档案,毕业前不撤消的记入学生档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处审86 核,学校行政会审议、学生处公布,其中留校察看须报市教育局备案;一学期后有明显进步的可撤消,但要计入个人档案;若毕业前还未撤消处分的,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进步的或又严重违规的,可提请升级为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时间为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进步或又严重违纪违规,可直接升级处分。思想品德考评为不及格,并取消一切先进评比资格。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尚未撤消者,不予毕业。班内有学生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取消班级一切评估资格。
第十五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撤消处分申请,班委讨论签署意见,班主任核实,政
教处审批后,方可公布撤消处分。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撤消处分申请,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报校行政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公布撤消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应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心理、生理特点等综合衡量。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且应当受到校纪处分的,则应从重处分。第十八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规的,应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凡同时犯有上列两次以上错误,按处分最重的一项再加一至二个处分等级实施。受过处分,又再次违纪 应受处分,要加重处分。
对超出本条例以外的违纪行为,可按学校其它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其它制度中没有明显规定的,比照以上各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处少年管教、劳动教养、徒刑的学生,一律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其班级取消评优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减轻、加重处理:在本条例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临界处,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1)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
(2)主动检举一起违规违纪同学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影响或有效阻违纪结果发生的;(4)有其他积极表现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2)包庇其他违纪学生的;(3)强迫、唆使同学违纪的; 88(4)串供或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明材料的;(5)违规违纪情况清楚,但又拒绝承认的;(6)作假欺骗,提供假证的;
(7)有其他干扰、妨碍学校调查行为的。第四章
违规违纪处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校会、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一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一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缺一天按六节旷课计算。
2、无故旷课一节由班主任找学生谈话,无故旷课三节由年级主任找学生谈话,并上报学校德育处,累计旷课10节,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累计旷课达20节,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30节,给予记大过处分,达4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累计旷课50节学校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5、对因上网、谈恋爱、严重违犯校纪或其它个人原因而自动离校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学生处分。离校时间在一周以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且家长与学校签定《安全责任书》方可回校上课,离校时间超过1周,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的处分,对在学生离校后,其家长不重事实,百般责难学校,推卸家长监护责任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按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住宿管理规定学生的处理
1、不按时回寝达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每增加2次加1级处分。
2、私自进入宿舍、私配钥匙、私自留宿他人、放假期间私自滞留宿舍,造成个人或集体财产损失,除照价赔偿外,还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严禁使用电、火、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造成事故,除赔偿损失外,还给予记大过处分,若造成自身伤害,违纪学生自己承担一切损失。
4、有打架斗殴、破坏公物、赌博、偷盗等行为的学生参照本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进行。第二十七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肇事者:故意挑起事端,引发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90
2、参与者:①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恶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策划者: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派出所处理。①造成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造成打群架影响极坏或给人轻微伤害,给予记过处
分。③造成打架至他人重伤,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④造成伤害,策划打架者均要承担医疗费,拒绝承担者,学校将勒令退学或开除其学籍。
4、打架者: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①未动用器械或运用器械未造成伤害,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②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但未造成伤害,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③运用器械造成轻微伤害,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④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⑤打人致伤者,除受处分之外,还要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医疗费。
5、伪证者:①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在调查中,态度恶劣,说谎话,不承认错误,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一般拿摸、开箱
撬锁、偷盗、结伙偷盗、为外盗提供情况,引外人入校偷盗)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2、对有勒索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一般勒索、结伙勒索、伙同外校学生勒索,伙同外面犯罪分子勒索,以武力运用凶器进行勒索,通过绑架人质向家长勒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对后果特别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借钱、物为名不还的行为即为勒索)。
3、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不给予处分。
4、对偷盗、勒索行为折台金额给予以下处分。(1)价值在10元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20元以上5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50—100元之间,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窝赃、分脏、销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
对不尊重教职工学生的处分
1、违反纪律,不接受教职工批评,未认识错误,发牢骚,顶撞老师,给予记过处分。
2、不尊重老师,用语言、行动等方式丑化侮辱老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教职工进行报复、殴打或唆使他人伤害教职工,违纪学生除承担医疗等一切费用外,还要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4、多次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安排,不完成老师的任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92 第三十条
对参与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输赢金额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赌博输赢金额超过100元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组织他人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对经常进电子游戏机室、台球室利用电脑、电子游 戏机、打台球进行赌博者比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制度参照《万源市中学考试制度》第十、十一、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万源市中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七条《万源市中学学生请假制度》第五条,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学生的处分
1、不听劝阻屡数不改进入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录相厅、卡拉OK厅、营业性舞厅、,参与不该学生参与的一些活动,致使道德品质逐渐变坏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2、对在校内、教室内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录音录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3、对有超过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往行为的学生,对找本班或低年级同学谈恋爱、或替别人介绍朋友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4、有本条例中未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参照学校其它管理制度进行处分。第三十四条
对毕业前未取消处分的学生的处理
1、该生学籍档案由学生处填写审核。
2、不推荐该生参加任何荣誉评选。
3、该生升学参军、提干、考公务员等,学校如实填写推荐材料。
4、高中新生招生时(含艺体特长生)学校不予寻取。
5、该生品德不合格,不予毕业、不发毕业证。
6、学生处将该生处分材料寄到该生所在单位及学校。
2.学生处分条例 篇二
关键词:新《准则》;《条例》;党内法规
新《准则》、《条例》2015年10月18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套法规一正一反,相互联系,对于它们的修订也是对我党党内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对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明,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在过去的实践中,我们党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它以党章为核心,尊重和维护党章的权威,一系列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法规规范为基础性主干性。这套党内法规体系,对于实现我们党的历史使命,保持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国内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有的法规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今天的要求了。
如原来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称老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在2010年正式颁布,至今已经有了五年的时间跨度。老准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适用的对象过窄,它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没有涵盖全体党员;第二,缺乏正面倡导。老准则提出“八个禁止”“52个不准”,全是负面清单,而且许多条款与纪律处分条例相重复。这对于党内法规位阶仅次于党章之下的“准则”来说是不准确的;第三,廉洁的主题不够突出。老准则的有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没有直接关联。
原来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称老条例)是在1997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于2003年正式颁布的,到今年已经有12年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点:第一,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第二,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国家刑法相重复,把本来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我们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准则》《条例》共同修订,为广大党员划出了需要遵循的基本行为标准,它们不仅对违纪党员的惩处,同时也是对党员权利的一种保障。如新《准则》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将老准则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全部移入新《条例》中,实质是执政党的道德宣言和高标准,着眼于易学、易记,针对廉洁自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方案,对党员及领导干部从政提出正面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的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腐”的问题。新《条例》作为一把“戒尺”,将老条例中与国家法律重复或雷同的部分去除,突出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注意纪律与法律的衔接,为广大党员构筑了一条行为底线。
这种修订使党内法规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划清了“准则”和“条例”两个不同位阶的界限与内容。“准则”是高线,需要踮起脚来才能够得着,其实现实生活中很少有,而“条例”是底线,大多数党员是处在二者之间的“中间地带”,可以以之为标准来知道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找到了界限才有自由,成为“自由人”。
二、划清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界限
在我国规范体系的话语系统中,耳熟能详的提法是“党纪国法”,而党的纪律从属于纪律系统,其与法律系统有明显的不同。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采用了“党内法规”的提法,这种提法会带来一种疑虑,即国法之外还有党法。所以必须要明确国法与“党法”的界限。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一样从根本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根本上的一致性。但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和强制力是不同的:党内法规调整的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是由党纪作保证的;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是一般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国家法律法规必须体现执政党的意志,体现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一些政策、法规和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我们党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遵纪守法。
新《准则》《条例》的修订坚持了“纪法分开”的原则,将老准则中52个“不准”其中43個全部移入新《条例》,4个与法律一样,已经去除,还有5个有涉法内容的,排除其涉法内容,其余移入新《条例》中。新《条例》根据习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将原来的10类违纪行为改为6类,分别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鉴于习总书记提到的财经纪律是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所以新《条例》中没有涉及,而且,廉洁纪律针对的都是不涉法的以权谋私行为,而涉法的都已删除。
3.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把违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或严重警告;
3、记过或记大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五条 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 学生处分须经学校德育处、团委、教务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屡教不改,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7、嫁祸于他人者;
8、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1、每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十次者;
2、每学期旷课累计六节或连续旷课四节者(迟到三次计一次旷课);
3、无故不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4、穿奇装异服,配戴过于夸张装饰物,男生蓄长发、留怪发、剃光头、染头发,女生戴耳环、戒指者;
5、损坏公物(含学校公共设施,花木草坪等)价值10元以下者;
6、在校园内乱涂乱画、翻窗越墙爬树者;
7、住校生不按时起床、就寝者,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整理内务者;
8、在校园内乱倒垃圾、乱扔杂物、随处泼水者;
9、在校内不按规定穿校服、佩戴学生证者。
10、熄灯铃响后在宿舍说话、洗刷、戏闹影响他人休息不按时就寝者;
11、不服从食堂人员及值日班级值日管理,扰乱就餐秩序者;
12、随意调换床位者;
13、从校外带零食进入校园或在超市把零食带入教学区域者;
14、集队集合、排队就餐时疯跑、不排队或插队者。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
1、在受通报批评之后又犯适用于第十条错误者;
2、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3、与人发生争执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
4、不服从学校管理,顶撞老师及管理人员者;
5、抽烟、喝酒、赌博初犯者;
6、谈情说爱,经教育仍不终止者;
7、损坏公物造成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损失者;
8、住校生在宿舍打闹、起哄或带校外人员在宿舍玩耍者;
9、住校生在宿舍私接电源、乱接电线者;
10、盗窃他人财物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家长将子女带回家教育1-3天。
1、在受警告之后,又犯适用于第十一条错误者;
2、考试作弊行为较重影响正常的考场秩序者;
3、勾结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或在校外打架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顶撞老师及其他学校管理人员,经教育无悔改之意者;
5、盗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一次者;
6、有意破坏公物(含学校公共设施,花木草坪等)价值在二十元以上者;
7、翻围墙、擅自离校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家长将子女带回家教育4-6天。留校察看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时间从宣布之日算起。留校察看期满应由个人写出书面总结,家长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根据其表现做出延期、撤销或劝其转学的决定。
1、在受记过处分后,又犯适用于第十二条错误者;
2、未带凶器校内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伤害者;
3、未带凶器聚众打架(三人以上)斗殴造成轻微伤害者;
4、藏匿、传抄、观看黄色书刊、观看黄色淫秽影视、录像初犯者;
5、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两次者;
6、策动或协迫他人参加非法团伙者;
7、在校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任何条款,并受公安部门处罚者;
8、严重违犯住宿规定者,夜不归宿在校外逗留、玩耍者;
9、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或连续旷课两天者;
10、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者; 11策动他人夜间外出打游戏机、看通宵电影、录像或干其他事情在同学中造成极坏影响者。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劝其转学。
1、在受留校察看处分之后,继续犯有适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错误者;
2、打架斗殴引起严重后果者;
3、参与非法团伙违反法律者;
4、参与盗窃、敲诈、骗取、勒索他人财物三次者;
5、辱骂、殴打本校教师及其他职工者;
6、策划、纠集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同学、教职工,造成严重影响者;
7、学期累记旷课30节或连续旷课3天者;
8、校内携带、藏匿管制刀具、铁棍及其它凶器者;
9、使用刀具与铁棍打架斗殴者。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 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在一个月后,留校察看在三个月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德育处,经校长批准后,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 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初中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初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初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条例从分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3、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3、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损坏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2、损坏金额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3、损坏金额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赔偿责任。第七条
肇事、打架、策划、提供凶器、作伪证,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①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④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者:①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②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③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②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5、作伪证者: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6、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自习和每节课均视为1学时,年级部、值周组、所有各科任课教师、班主任老师等发现的学生旷课情况无论是扣分的还是没扣分的均计算在内)1、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5——7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8——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11——13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14——16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16——20学时者给予或劝其退学处分; 7、20学时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思想不健康、道德败坏、侮辱女性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用语言在小范围内)
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用语言在公开场合)
3、情节严重、后果也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经济损失;
3、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损坏学校用电线路、广播线路,损坏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请假条和涂改证件,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拒绝、阻碍学校有关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骂架斗嘴,故意拥挤、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造成损失者要负责经济赔偿。
4、多次吸烟、喝酒者不改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5、大型活动中,不听从老师指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6、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据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7、认错态度不好,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从严、从重处分。第十三条
以现金、证卡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作如下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帮派者,作如下处分:
1、一般帮派成员,没有大的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帮派成员,有一定错误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帮派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帮派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细则》,一学期之内虽然未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处分,但是累计减分达到以下分值者,作如下处分。受过处分的同学,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升级、从重处理。
1、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3分者,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2、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5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7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9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1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3分以下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学校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以内的处分由年级部审批,年级部主任签字。给予违纪学生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年级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长签字,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在学校年级部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处分签字之日起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返校时,必须到年级部报到,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第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学校年级部上交一份8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三个月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二十一条
年级部负责全面调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征求班主任、科任教师、体育教师、舍务教师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后,上报作出处分的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审批。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操行应评为不及格,该学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有三个学期操行评语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规校纪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1、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2、无故旷课两节。、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5、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7、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14、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15、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21、酗酒、吸烟的学生。、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23、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6 节至 30 节的学生;、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28、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5)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1、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2、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33、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31 节至 5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 5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6、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8、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39、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4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41、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42、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43、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4、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5、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46、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7、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1)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3)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a)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b)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其他:
51、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52、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辞退。53、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2)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54、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
西北农业大学附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情节严重的,(二)有较严重后果的,(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五)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五)
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三)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第十六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新民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整顿学绞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学生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学生守则》和《永胜县中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反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劝退;
(六)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组织和扇动闹事者,扰乱社会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持刀行凶者,作如下处分: 1.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的,除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4)打回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致辞伤事件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本校从中协调。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对持刀行凶杀人末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6.对结伙斗殴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7.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8.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9.对于在打架现象,本可以制止而不加以制止者或调查时不愿提供证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五条、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损害公共财物(包括因火毁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原价的2至10倍外,给予下列处分: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20至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严重者,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外,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追求享受,谈情说爱,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八条、在校内外聚众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抽烟、喝酒(烈性酒)、猜拳行令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10——15节课者,2.给予警告处分。3.达16——20节课者,4.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21——25节课者,6.给予记过处分。7.30节课以上者,8.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不服从教师管教,有意冲撞教师,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对提供线索威胁证人,有报复行为者; 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三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十三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不能获得“安中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 不能获得班上该年的人助金; 一年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班主任报教导处批准,在全校公布;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批准,经校委员会通过,在全校公布;劝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备案,以校务委员会讨论提交教委批准,在社会上公布。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后,由学校向其家长发出“违纪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家长务必到校,否则后果自负,如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可降低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持慎重态度,处分要适当,处理后允许本人申请,学校可复查重新作出决定,但也不得以此为由,无理取闹。
第十七条、有其它违纪行为,可仿相几条执行,未作规定的校务委员会讨论另行规定。第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执行。永胜县新民中学校务委员会
赵家镇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处分形式: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品德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二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处分一般由班主任或政教处提出,班主任、政教处对拟处分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根据错误的情节轻重、认识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具体意见,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书面报送校长室、校行政会议。学校校长室、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政教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家长。处分结果,需记入学生档案;处分如撤消则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处分撤消
学生受到处分,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二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组织同学进行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备案,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是否降等或撤消处分。对于毕业时未撤消处分的学生不准毕业。
第四条
严重违纪的相应处分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集体活动、课外活动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一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
2、无故旷课一节由班主作找学生谈话,无故旷课三节以上由教导处、政教处找学生谈话。
3、(1)学生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5节,予以通报批评;(2)学生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10节,予以警告处分;(3)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20节,予以严重警告处分;(4)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40节,予以记过处分;(5)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50节,予以留校察看;(6)迟到、早退10次以上,予以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床、桌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按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比照第六条的金额幅度给予处分。
三、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带烟进学校,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执行。
四、对在学校期中、期未及竞赛中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互相讨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给予留校察看。
五、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在教室内打或拉出来在校内打、在校外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派出所处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运用器械,未造成伤害;运用器械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派出所处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小偷小摸、开箱撬锁、偷盗、结伙偷盗、为外盗提供情况,引外人入校偷盗)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
2、对有勒索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一般勒索、结伙勒索、伙同外校学生勒索,伙同外面犯罪分子勒索,以武力运用凶器进行勒索,通过绑架人质向家长勒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对后果特别严重者送交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给予较轻处分或不处分。
4、对偷盗、勒索行为折合金额如下者,给予以下处分:(1)偷盗、勒索未遂,给予通报批评;(2)价值在50元以内给予警告;
(3)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以下同)5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4)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
5、对以下几种违纪学生的处分
七、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组织他人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对经常进电子游戏机室、台球室或利用电脑、电子游戏机、打台球进行赌博都比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八、其它处分
1、带手机、MP3、掌上游戏机进学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进入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录像厅、卡拉OK厅、营业性舞厅、游戏房、网吧等,参与不该学生参与的一些活动,致使道德品质变坏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在校内、教室内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录音录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拒不服从教育,不尊重教师,辱骂或殴打教师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或劝其转学。
5、对有超过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行行为的学生,对找本班或低年级同学谈情说爱、或替别人介绍朋友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品德不合格者,处分未撤消者,不予毕业。
备注:
1、凡同时犯有上列两次以上错误,按处分最重的一项再加一至二个处分等级实施。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要加重处分。对道德败坏,妨碍学校教学工作,又不思悔改者,将劝其离校转学。
2、对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学生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操行等级为不及格,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
4、对本条例以外的违纪行为,比照以上各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廊坊八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依照一般违纪和重大违纪对学生按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个等级处分。
(一)、一般违纪
1、类型:迟到,早退,上课或午休、晚休说话、活动、玩闹,在宿舍、教室、院区等地吃东西,打闹,不按时午休和晚休,男生长发,男女生烫发、染发、怪发,在校期间不按要求穿校服、仪表不整,穿拖鞋、凉鞋,戴各类饰品,不完成当堂训练,不完成作业,上课趴着、睡觉、不认真学习做其它事情,携带或使用手机、MP3、充电器,校园骑车,乱停车辆,玩扑克,课间操说话、打闹,逃避上操,不认真上操(包括眼保健操)等。
2、处分标准:对学生处分按一般违纪个人积分标准(每次一般违纪积1分)进行处分。
纪律处分积分起点标准:在学期内学生个人一般违纪积10分为纪律处分起点,不足10分的不予处分。凡是一般违纪积分达10分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纪积分达20分的给予“记过”处分,以此类推处分升级。
3、处分程序:因一般违纪给予“警告”处分的由班主任依据违纪积分确定;“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班主任、年级组依据学生一般违纪积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班内公示。对学生处分结果在接到学生违纪积分三天内必须上报教育处备案,对于不按时上报处分结果的按处分条例规定直接给予对应处分,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
(二)、重大违纪
1、类型:旷课,考试作弊,外出上网,夜不归宿,午不归宿,喝酒,吸烟,打架斗殴,搞对象,跳墙,偷窃情节较轻的,破坏公物,携带违禁物品及其它重大违纪行为等。
2、处分标准:重大违纪按性质对学生直接给予处分,其中旷课1——4节、跳墙、携带违禁物品、午不归宿等给予“警告”处分。旷课5——12节、外出上网、夜不归宿、喝酒,吸烟,打架斗殴无伤害的,偷窃情节较轻的,破坏公物,搞对象等按性质停课3——7天,给予“记过”处分。多次重大违纪的处分对应升级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处分程序:“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年级组、班主任共同协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报教育处备案,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
“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教育处、年级组、班主任共同协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伤害及违法行为
1、凡是因打架斗殴或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必须由双方家长出面私下协商医疗、赔偿等问题,学校不参与双方家长间协商,参与打架等责任学生至少停课一周。凡是双方家长未解决完医疗、赔偿等问题的停课时间无限延长,直至协商解决完毕后学校再研究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对因打架等造成伤害情节较轻的、未出现伤残的责任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原有处分升格;对因打架或其它原因造成伤害情节较重的或出现伤残的责任人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偷窃情节较重的、或其性质已触犯法律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是在校内、校外因各类违法行为被公安或司法部门拘留、劳教、判刑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处分撤销和升格。
1、学生在上学期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下学期开学处分自动归零。“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相应降级。
2、学生期末考试排名进步成绩符合处分降级条件的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申请处分降级。
3、学生在学期内,再次达到处分条件的原有处分升格。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4、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或有立功表现者,经学校研究确认可以撤销处分。
三、学生处分档案管理。
1、凡是给予“警告”处分的电话通知家长,并记录在案作为处分升格的依据。
2、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家长到校签字确认。
5.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五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或各类在我校进修、培训人员,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新生入校后,在新生三个月复查期中,因违反本条例“分则”中除第十五条一、二款,第十六条一、二、七、八、九款外的相应条款规定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因违纪需给予处分的,由我校根据本条例作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责令离校。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条例处分者,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4、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以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分则
第九条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光盘等信息资料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社团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复旦大学内部报刊管理规定》等学校颁布的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棋牌类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二次以上,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再次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发现考场内或者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3)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2、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二)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导致后果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十二条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打人致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处分。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超过8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价值超过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价值超过2000元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购买无牌、无证自行车如确系赃车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贪污或挪用公款、诈骗财物、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3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超过8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挪用公款超过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超过 10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自助服务活动中自收自支,违反财会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自助服务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金钱、财物,或者私开处方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者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氢气间、危险品库、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使用床头灯、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禁止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禁止在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规定给与其他相应处分。
(三)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或者故意焚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已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又需处分者,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
(二)已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已受过两次警告处分的。
第十九条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附则
第二十一条违纪处分的归口管理:
(一)有关治安、消防、交通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于保卫处。
(二)有关研究生管理方面的处分,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归口于研究生院。
(三)有关本专科学生或来校进修培训人员管理方面的处分,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归口于教务处。
(四)有关留学生的处分,依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处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
第二十二条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二)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所)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学生所在院(系、所)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所)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所在院(系、所)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因政治原因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报请上海市教育党委审批。
(五)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决定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由其所在年级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六)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职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纪处分的申诉。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学校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室在布告栏中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保卫处、党委组织部、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等有关单位。
(八)处分决定的书面文件及有关材料,由提出处分部门(单位)负责放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内。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我校以前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其他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自行失效。
复旦大学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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