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著名商标培训

2024-10-27

省著名商标培训(10篇)

1.省著名商标培训 篇一

关于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报告

本公司注册登记的商标为“--”。现为了实施好品牌战略,开拓市场,特向上级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并请示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公司”是生产“---”牌饮水机、冰箱、冰柜系列产品的专业化工厂。公司地处----,交通便捷,地理位置优越。公司经过多年的艰苦创业,现已发展成为国内同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先进企业。现公司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现代化厂房布局,环境整洁,景色秀丽。公司现有职工700名,其中包括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及技术人员142名。--年--月公司被核准注册“---”商标,其品牌产品经销到多个省份。公司始终把质量和信誉放在首位,一贯推行严格的质量管理,通过了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多年来未发生一起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顾客投诉情况。

“--”商标专用权是我公司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市场经济中,商标成为区别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商品标志。企业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经营管理水平的象征。我们要爱护“--”商标形象和信誉,决不辜负广大消费者对它的厚爱。

二、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我公司“--”商标于--年--月--日注册,注册号为:----号,核定使用的产品为照明灯,卫生器械及设备,水净化装置,小型取暖器,消毒设备,照明防护装置,电器炊具,冷冻设备,空调风扇,空调器,加热装置,盥洗室。

三、商标使用管理工作情况

在当今市场竞争中,商标是企业参与竞争的重要工具,是企业经营理念的升华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结晶。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影响和地位愈来愈突出。我公司按现代企业管理目标,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对商标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在人员、制度、机构等方面做到切实落实:

1、公司明确公司办公室分管商标管理工作,并由公司办公室专人负责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变更转让、商标使用管理及对外商标争议事项的处理和协调。

2、公司制订了商标管理制度,并纳入企业品牌战略加以具体实施,自商标注册以来,在各级工商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公司的商标使用管理工作走上了正轨,为企业知名度的不断提高提供了有力保证。目前企业的综合实力雄居省内同行业骨干的优势地位。

四、申报--省著名商标的基本条件

1、商标自开始注册以来,企业高度重视并落实商标管理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已具有交好的知名度。近几年,公司产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本地区乃至全省同行业中居前列。

2、引进先进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在全省同行前列,是目前规模较大、品种规格全、产品质量上乘、经济效益较好企业。近年来,在客户中受到好评。

3、公司商标管理严格,制订商标管理制度,在人员、制度和机构做到落实,确保商标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从未发生过其他商标违规行为。

综上情况,本公司注册的“--”商标及相关产品在本地区乃至全国本行业具有突出知名度、美誉度,相关产品销售到全国各省市。符合申报的各项条件。公司决心在申报省著名商标的同时,继续深入商标品牌战略,总结克服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向中国驰名商标的目标不懈努力。

--年--月

2.著名商标申请报告 篇二

嘉兴市天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得富源”牌畜、禽、鱼用配合饲料生产、销售、研究的私营饲料企业,在嘉兴市属于中型规模,在饲料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得富源”系列饲料在浙北、江苏和上海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企业的销售规模逐年提高。为使消费者进一步了解“得富源”系列产品,扩大销售市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特申请秀洲区著名商标延续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概况

嘉兴市天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创建于2001年,起初注册资金为50万元,主要从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2003年开始主要从事“得富源”配合饲料的生产,公司通过几年的不断努力,销售额快速上涨,企业的规模也不断地扩大。企业座落于新塍镇八字万丰桥,占地面积99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有独立的生产仓库、检测、办公和生活区,生产配套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完善。现有国内先进的全自动生产线三条(畜禽颗粒、水产颗粒及水产膨化),生产设备先进,配料精确,年生产力达50000吨猪、鸡、鱼三大系类配合饲料。公司现有职工29名,技术人员4名,其中高级1名,中级1名,助师1名,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均有上岗资格证;公司还聘请高级动物营养师做技术顾问。

二、企业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发展趋势

企业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快速的发展,现有固定资产678万,资产总额达1185万。2010年产值1254.5万元,利润41.7万元;2008年产值1866.2万元,利润21万元;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均逐年稳步增长。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国家政策对养殖户的不断扶持,养殖业发展的越来越快,市场对饲料产品的需求和要求,越来越大,越来越高,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继续扩大生产力,满足市场需求,为国家和社会多

创利税。促进养殖业不断发展,为百姓菜篮子工程多做贡献。

三、产品生产情况

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机构设技术部、质量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销售部。企业内部有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各系列配合饲料的配方都经过长期大量的养殖试验,在全体技术人员的共同研发下,结合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严密组织生产,质量管理部从原材料的采购标准管理——原材料品质检测管理——生产管理流程——各批次出厂的检测管理,均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企业与时俱进,引进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将生产、财务、销售等部门编织成网络有效的结合起来,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便于科学,高效的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情况

企业生产的“得富源”系列畜禽配合饲料、水产颗粒配合饲料、水产膨化配合饲料,共有30多个品种,产品畅销浙北、江苏和上海等地区,由于质量过硬,深受江、浙、沪用户的好评,本省销售占全年总销售的70%,期中嘉兴地区60%,湖州地区10%,江苏吴江地区10%,上海青浦地区20%。公司销售通过区域分布设点区域销售,企业从区域销售点的管理中摸索出一套管理经验,使企业销售逐年扩大,顾客反馈的质量信息能及时反映并使企业做出快速、妥善的处理。

五、产品质量、市场信誉、社会认知

企业把产品质量当作企业的生命,无论从原来材料、生产加工和成品出厂,通过产品检验、抽检道道把关,有专人负责,不合格产品绝不出厂,同时上级各部门每年不定期的抽查,产品质量各项指标年年抽查合格。企业内部质量由质量管理部和生产管理部负责,同时与企业技术部做好沟通交流,不断完善饲料配方。产品经过市场的长期考证,已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声誉;2007获得“嘉兴市诚信企

业”称号、2009“得富源”商标被授予区级著名商标、2010获得“区级龙头企业”称号、2011获得“市级龙头企业”称号。

六、商标注册、管理、维权

“得富源”牌饲料商标于2003年3月核准注册并使用至今,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由总经理亲自负责,成立管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标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具体事宜,迄今为止,还未发现假冒“得富源”牌商标。本企业把商标视为自己的形象,无论从产品包装及标签的设计,考虑新宜、创新思路吸引广大消费者。因为饲料牵涉到千家万户,包装也是无形的广告。

七、申请理由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无形的资产,随着商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人们对商标的价值和商标权的保护也日益关注和重视。本企业从长远利益和生存考虑,商标权能进一步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特此申请参加秀洲区著名商标的延续认定。

3.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 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地保护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市品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根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青岛市域内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分市局或区市工商局)协助市工商局做好推荐认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著名商标认定实行个案认定与适时批量认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使用期限一般满三年,其中提出申请时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至少两年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商标申请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和良好声誉;

(四)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五)商标所指定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商标申请人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用良好;

(七)商标申请人要求法律诉求,其中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须重点保护的,予以优先认定;

(八)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青岛市著名商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情况;(五)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以及同行业排序情况;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九)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经营情况及销售区域;

(十)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分(市)局应当对受理的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局出具推荐报告,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随时上报市工商局。

第十条 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收到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三十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审,并确定是否受理。确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分(市)局;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分(市)局,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 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对确定受理的申报材料,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部门意见,提出初步核审意见。

第十二条 市工商局成立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依据《青岛市工商局行政认定(评比)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青岛市著名商标初审名单进行评议审查,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 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将拟认定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初审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依据有关反馈意见对公示名单进行筛选,并将结果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市著名商标认定名单研究通过后,由市工商局颁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证书、标志牌匾,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届满,需进行续展的市著名商标企业,应向所在区(市)工商局报送续展申请材料,区(市)工商局初审后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报告上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依照有关程序,优先认定其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免检企业”和“消费者满意单位”。

第十七条 市工商局和市商标品牌协会定期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协调有关部门主动强化著名商标的重点保护工作,并及时将新认定的市著名商标名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在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不断扩大著名商标品牌宣传。

第十八条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许可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并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市工商局备案。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青岛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但不得擅自扩大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核定使用范围。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不得使用“青岛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十九条 在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与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二)使用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第二十条 市著名商标自公布之日起,他人以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该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受让人依法受让该商标后,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局撤销其市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市著名商标的;

(二)在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差、商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品牌知名度严重下降,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

(三)超越所核定的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申请续展后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市局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市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侵犯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使用著名商标过程中,其商标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分(市)局应充分发挥工商所基础作用,结合各自辖区实际,制定辖区商标品牌培育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每月将辖区驰著名商标创建工作动态逐级上报,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汇总报局领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履行“辖区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市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市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积极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市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市著名商标认定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市工商局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4.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 篇四

(一)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3、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4、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5、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7、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8、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关于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报告;

3、《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该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国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申请注册书件复印件;

7、该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假冒侵权、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证据);

8、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报表;

9、行业协会、统计或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经济指标排名情况的证明文件;

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区域的销售凭证复印件;

11、广告发布媒体及费用凭证复印件;

12、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

13、执行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

14、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

5.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 篇五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主体的要求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关于申请商标的要求

(一)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规范使用满三年;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满一年以上。

(二)对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对转让前没有使用或者使用不满三年的,受让后须连续使用满三年。

(三)申请人名称必须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关于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要求

1、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省内或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在前,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品(服务)近三年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

4、近三年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关于主要经济指标的要求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产值、销售额、净利润、税收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领先;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大宗商品销售额连续三年达1亿元以上;

2、传统品牌商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商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额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直接原料的加工品连续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连续三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4、对特殊商品的销售额指标,可根据企业在本省行业中的实际情况由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欠发达地区申报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经济指标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关于商标知名度的要求

1、销售市场(或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省,并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其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2、注重宣传,近三年广告等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农产品、中间产品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关于商标内部管理机构的要求

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内部管理机构,熟悉和掌握《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注重依法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对商品的生产(或服务)实施标准化管理,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

四、不予认定的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产值、销售额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的。

(三)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

1、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2、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3、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4、近三年申报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因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社会和劳动保障纠纷、严重偷漏税、企业缺乏诚信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评审委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六)企业的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在B级以下(含B级)的。

(七)违反省著名商标认定程序的。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原认定商标不予延续确认:

1、原认定商标不再使用的;

2、要求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无关联性的;

3、原认定商标已转让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确认申请的;

5、原认定商标到期未续展的;

6、不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订下发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七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发布本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商标符合省著名商标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对申请人填报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进行核查,并分别在《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

经辅导培训,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向所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核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和商品质量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确认);

2、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宣传该商标的有关材料。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核定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核定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和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核定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2、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值和销售额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6、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八)申报商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情况;

2、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环保纠纷等情况;

4、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

5、有无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等情况。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需提供:(1)《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2)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3)申报商标标识和《申报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电子文档。以上材料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汇总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统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将以下材料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以局行文方式报送“初审推荐报告”;(2)《XX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延续确认)汇总表》;(3)企业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4)申报商标标识和《XX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电子文档。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三年有效期满需延续确认的省著名商标,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本程序适用于延续确认商标。

第四章 考察与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主动联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评委,做好书面反馈审查意见工作。对申报企业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的,应商请相关部门提供企业违法或处罚文书(凭证)。

对在审核、评审中认为需要到实地进行考察的商标,可以组织评委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委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评审建议,由评委在评审会议上进行评审表决。对因情况复杂,存有争议的申报商标,可给予暂缓认定或个别补充认定。

第十一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执行。第十二条 因商标侵权及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审核,并书面征求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直接予以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 认定公告

第十三条 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延续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公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确认公告,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订下发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6.著名商标客户企业情况调查表 篇六

企业名称:

1、贵司计划申请哪一级的著名商标的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2、贵公司的实力在本行业内所处的位置排名:

市 一 级:□前五位□前十位□前十五位□前二十位

省 一 级:□前五位□前十位□前二十位□前三十位

国家一级:□前十位□前二十位□前五十位

3、贵公司近三年来的主要财务指标

①年平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

②盈利状况:是否盈利: □是□否

盈利:2006年万元;2007年万元;2008年万元; ③纳税情况(包括国税和地税):2006年万元;2007年万元;2008年万元。

4、贵公司近三年来的广告投放情况

①年平均投入广告的金额:;②广告投放范围:□广州市 □广东省 □全国

5、贵公司曾获得哪些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资格认定(比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老字号企业等):

6、贵公司计划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

①实际使用的图样是否与注册证上的一致:□是□否

②取得注册证的时间:年月

③是否连续使用:□是□否,连续使用的时间年

④实际使用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名称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名称一致:□是□否

7.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篇七

(第138号)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储波

2001年3月19日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第三条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1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五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认定,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应当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一般一年一次。第八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应当自届满前1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 认定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在相同行业内以该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使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

未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以及贸易活动中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假冒著名商标行为,切实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著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超越著名商标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内,因质量等问题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著名商标标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侵犯他人著名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篇八

(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知晓、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经济信息化、商务、税务、质量技监、知识产权、统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市工商部门组织设立的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认定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具体包括: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行业协会、上海市商标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代表;

(二)经济、法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

(三)工商、统计、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的代表。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工商部门指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承担。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产生方式、任期以及评审规则,由市工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基本原则)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第六条(主体责任)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并不断完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六)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七)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第八条(提出申请)

市工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发布公告,明确当年著名商标申请的期限、申请受理点等事项。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书和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九条(受理审查)

区、县工商部门接受市工商部门的委托,承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区、县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区、县工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条(核实情况)

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材料后3个月内,对认定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调查核实情况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消费者代表的意见。第十一条(集中评审)

审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认定申请材料和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书面报告集中进行评议和表决。

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占评审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认定申请经占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认定为著名商标。

第十二条(书面承诺和回避)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承诺书,严格遵守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评审的过程信息。

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三条(评审结果的公示)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评审结果,发布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公示。自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异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接到异议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第十四条(认定公告和认定证书)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据评审结果,认定著名商标,并发布认定公告、颁发认定证书。

著名商标认定证书应当载明商标注册人名称、经认定的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效期等事项。第十五条(有效期)

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延续和转让)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著名商标所有人在认定有效期内转让其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申请延续著名商标、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程序、有效期等,适用本章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七条(经费保障和使用)

认定著名商标的工作经费,由市工商部门列入预算,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为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商业宣传。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著名商标的使用规范)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经认定的商品(以下称“著名商标商品”)包装、装潢和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字样和标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字样和标识。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事项的备案)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著名商标保护名录)

市工商部门应当编制发布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并将名录抄告本市相关部门和外省市工商部门。

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侵犯著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动查处。

第二十一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

擅自使用著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著名商标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该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由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他人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

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第二十三条(异地协调)

著名商标所有人因其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本市工商部门请求帮助的,本市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与外省市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管)

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著名商标的管理档案,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予以指导。

其他部门发现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工商部门。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和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著名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工商部门。

第二十六条(著名商标商品质量跟踪)

市工商部门应当定期收集相关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著名商标商品质量的信息,有重点地开展著名商标商品质量跟踪调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著名商标的撤销)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由市工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消费者投诉集中,未妥善处理的;

(二)违规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识,或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

(四)因著名商标商品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著名商标因前款第(一)、(二)项原因被撤销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因前款第(三)、(四)、(五)项原因被撤销的,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评审委员会对是否撤销著名商标存在重大争议的,可以决定设立观察期,由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后未申请备案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违规责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部门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回避、保密等工作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第三十条(行政责任)

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的;

(三)未依法履行著名商标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服务商标)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9.省著名商标培训 篇九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

1、申请人签署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原件(使用原已规定的格式化承诺书);

2、申请认定报告原件(简要载明企业基本情况:规模、产值、利润等;申请理由:为什么要申报省著名;条件: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字数不超过1500字);

3、《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表中有填写说明的,要严格按照表中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要求重新申请认定的,应填写《湖南省著名商标重新认定申请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许可证明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6、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书原件;

7、如由代理机构代理的,提交著名商标申请代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第二部分: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1、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2、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被许可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主要经济指标,附营业执照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证明文件。

第三部分:企业产品或服务质量情况

1、能证明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状况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每年1份);

2、企业及其产品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不超过3份)。

第四部分:企业产品销售或服务区域情况

1、能证明企业近3年使用申请认定商标产品的主要销售或服务区域、有一定销售数额的发票复印件(10-15份);

2、企业设立的主要分支机构或有一定规模的代理商、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超过5份)。

第五部分:企业广告宣传情况

1、能证明企业近3年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上有一定数额的广告发票复印件(每年3-5份,总数不得超过10份。以上不包括本企业其他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2、企业近3年发布的主要广告图文样稿复印件(3-5份)。第六部分:企业荣誉情况

能证明企业及其产品知名度、美誉度的主要图文证据复印件(不超过5份)。

有关要求:

1、《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中有填写要求的要按照申请表中的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申报材料提交两本(其中一本原件、申请报告、申请表要提供电子文档),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部分、分总目录、分目录、编页码简易装帧成册,无需彩印、精装。

10.省著名商标培训 篇十

关于申请认定“岱山湖”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的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省著名商标的要求,现将我公司申请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合肥市新禾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包公故里、皖中腹地的肥东县城东1.5KM处。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主营粮食收购、大米加工,由成立之初注册资本200万元、占地1200M2、生产建筑面积400M、销售收入300万元,发展到2012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地5800M、销售收入11369万元、利税331万元。公司现有总资产4248万元,原粮和成品仓储容量8200吨,拥有180T/D大米生产流水线,配有先进的砻谷机、碾米机、色选机和抛光机,设备一流,生产工艺先进科学,在全省同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公司近三年累计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设备更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公司现有职工人数56人,其中大专以上及科技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39%,从事新产品研

发活动人员4人,占职工总数7%。目前产品有 “岱山湖”牌系列产品银丝米、润洁米、丝苗香米、玉润粳米、珍珠糯米和“谷香缘”、“桴槎山”系列产品,其中 “岱山湖”牌系列大米已占居省内市场,并远销北京、上海、河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全国各地。2012年“岱山湖”注册商标被评为合肥市知名商标。公司产品于2011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连续多年被授予“粮食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全省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企业”、“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

公司至成立以来,致力于“岱山湖”牌系列大米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在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公司拥有绿色水稻基地2000亩,有机水稻基地500亩,走“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订单农业辐射带动周边5万亩绿色水稻生产,为公司“岱山湖”牌系列产品提供了品质保障。

二、申请理由

公司目前产品有 “岱山湖”牌系列产品银丝米、润洁米、丝苗香米、玉润粳米、珍珠糯米和“谷香缘”、“桴槎山”牌等系列产品,其中 “岱山湖”牌系列产品在省内占居稳定的市场,并远销全国多个省市。随着公司品牌的知名度的不断提升,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相续出现,商标同音不同字、类似包装、相似文字等打擦边球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随着公司产品市场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商标被仿冒和侵权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管理层由此进一步提高对商标保护的意识,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市场的竞争力,申请“岱山湖”商标为安徽申请著名商标已迫在眉睫。

三、申报条件

1、“岱山湖”牌产品主要经济指标

“岱山湖”商标系列产品早已稳定地占居省内市场,并远销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近几年公司致力于“岱山湖”牌产品研发,开发出银丝米、润洁米、丝苗香米、玉润粳米、珍珠糯米等系列产品,并与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达成长期合作伙伴关系。2010年实现公司该品牌产品销售量16139吨,销售收入5810万元,利税198万元;2011年实现公司该品牌产品销售量18883吨,销售收入7175万元,利税250万元,与上年同比分别净增 17%、23%、23%;2012年实现公司该品牌产品销量28423吨,销售收入11369万元,利税338万元,与上年同比分别净增 50%、58%、35%。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前景在省内同行业中占居领先地位。

2、“岱山湖”牌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度

公司建立了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和企业管理结构,管理层次、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部门职责分明,责、权、利明确,有完善的经济考核责任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秉承“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谋发展”的经营理念于2011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产品被授予“安徽省放心米”称号,公司恪守诚信,连续多年被授予“粮食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全省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企业”、“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2011年“岱山湖”系列产品获“中国绿色食品A级产品认证”,同年“岱山湖”商标获“合肥市知名商标认证”。

公司重视售后服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

系,认真听取客户反馈的意见并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进行汇总,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多年来未发生一起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顾客投诉情况。

3、“岱山湖”商标的品牌建设

“岱山湖”商标注册于2004年,自商标注册以来,公司一直把品牌建设列为公司发展的重要战略。制订企业商标管理制度,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专门负责商标管理、注册、续展和维权等工作。目前”岱山湖”产品在国内市场获得了非常好的口碑,提升了企业的形象。同时,公司注重对商标的宣传,注重宣传形式的多元化。除了积极参加全国各地的品牌展销外,还通过多家电视媒体发布广告,制作“高炮”等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商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岱山湖”商标的知名度。

商标权是企业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象征,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多年来,公司不仅注重自身商标权益的保护,还同样注意尊重其它公司的商标权,在实际使用“岱山湖”商标过程中从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综上所述,本公司注册的“岱山湖”商标及相关产品在本省乃至全国同行业具有较为突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申报省著名商标的各项条件。特申请认定“岱山湖”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请予批准为感!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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