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共17篇)(共17篇)
1.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附件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
第三条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
县级检查: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
织检查,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对没有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造林主体,经补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请检查合格后,兑现50%的造林补贴资金。县级检查最迟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检查结果。
省级验收:造林主体完成造林3年后,试点县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验收,达到造林保存标准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省级验收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验收结果。
国家级核查:省级验收完成后,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试点省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调控试点省造林补贴任务、评价试点省林业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国家级核查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四条
引用标准
(一)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
(二)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
(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1991);
(六)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七)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第五条
造林小班面积核实标准
核实面积:经检查验收确定的造林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其中损失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林面积,不予核实:
(一)与其他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重复;
(二)造林主体不属于林农、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等国家规定的造林主体;
(三)造林前地类不属于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以及迹地等国家规定的造林前地类;
(四)造林小班面积小于1亩;
(五)藤本和草本植物栽植面积、四旁(零星)植树、单行林带,以及通过萌芽更新、林冠下造林、有林地补植、低产林改造、竹林垦抚、以封代造等方式营造的面积。
第六条
造林小班成活标准
造林成活率≥85%(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脆弱地带≥7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造林成活率:人工造林(更新)作业后单位面积造林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的百分比。造林总株数以作业设计规定密度计算。
第七条
造林小班保存标准
株数保存率≥80%(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脆弱地带≥65%)或郁闭度≥0.20(灌木林覆盖度≥30%)为保存,否则为未保存。
株数保存率:人工造林(更新)三年后单位面积造林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的百分比。
第八条
管理类指标评定标准
(一)造林作业设计评定标准
造林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各造林主体无需单独编制造林作业设计。符合以下条件的造林作业设计视为规范,否则视为不规范。
1.作业设计必须遵守相关的技术规程。
2.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区概况(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条件等)、外业调查说明(调查方法,小班区划方法及主要技术指标等)、造林规模和布局(不同造林前地类,造林树种,造林面积,乡镇、林场、村、小班分布情况等)、投资概算、保障措施等。
3.小班设计一览表。主要包括乡镇(林场)、村(林班)、小班、图幅号、造林主体、造林前地类、造林树种、补贴标准、造林面积、造林密度、造林时间、混交模式等。
4.小班设计图:小班设计图必须绘制在地形图(或其他具备地— 4 —
理信息的底图)上,并进行小班标注,小班标注须体现乡镇(林场)、造林、小班号等信息。设计图如果采用GPS定位仪绕测成图,则需提供各拐点GPS坐标点。
(二)造林作业设计审批评定标准
造林作业设计的审批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有审批文件的视为已审批,否则为未审批。
(三)档案管理评定标准
具备以下档案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立卷归档的视为规范,不具备以下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全、或没有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立卷归档的视为不规范。
1.造林作业设计(含作业设计说明书、图、表、卡等)和造林作业设计审批文件;
2.试点县与造林主体签订的合同书;
3.县级检查材料(含县级检查报告、检查验收表格等); 4.造林补贴资金兑现表等;
5.日常管理资料,如宣传材料、公示公告、相关文件、总结材料等。
(四)合同书签订评定标准
合同书内容应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签订了合同书,且合同书内容符合上述标准的视为已签订且规范;签订了合同书,但合同书内容不符合上
述标准的视为已签订不规范;其余视为未签订。
(五)公告公示评定标准
试点省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县、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试点县应在本行政区内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和质量要求以及检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了公告公示,且达到上述要求的视为已公示且规范;进行了公告公示,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视为已公示不规范;其余视为未公示。
第三章 县级检查
第九条
县级检查采用全查方式,对造林主体申报的造林面积进行逐小班检查。
县级检查结束后,试点县应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申报面积、核实面积、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损失面积、造林成活率、造林树种、造林地点以及补贴标准等情况。
第十条
检查内容、检查因子及方法
(一)造林面积。检查造林主体造林面积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多报及重复申报等问题。
检查因子: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损失面积。检查方法:查阅资料、现地检查。
查阅资料主要核实造林地块是否与合同书、造林作业设计一— 6 —
致,是否与其他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造林在地块上重复安排等。
现地检查主要核实小班范围,重新求测面积,当核实面积大于申报面积时,认可申报面积;当核实面积小于申报面积且相差在5%以内时,认可申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面积核实可根据现地情况,分别采取丈量、罗盘仪实测、地形图调绘、GPS绕测或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
(二)造林成活率。检查造林成活率是否达到造林成活标准。检查因子:造林成活率。方法: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条。对于防护林带应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条样段。在样行、样地或样段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更新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数。穴状造林中当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
样行、样地或样段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样地或样段面积不少于小班(地块)面积的3%;100-300亩时不少于2%;300亩以上时不少于1%。防护林带调查面积比例不少于5%。
(三)补贴标准。检查造林前地类、造林类别、造林树种等
影响造林补贴标准的因子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检查因子:造林前地类、造林类别、造林树种、补贴标准。检查方法:查阅森林资源档案及现地检查,核对造林前地类、造林类别、造林树种,以此核实补贴标准。
(四)管理类指标情况。
1.造林作业设计情况。检查造林作业设计是否规范,造林作业设计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因子: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审批、设计单位资质。检查方法:查阅造林作业设计、造林作业设计审批文件及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2.施工作业情况。检查造林主体是否按造林作业设计施工。检查因子:按作业设计施工。
检查方法:现地核对造林地点、造林树种、造林密度、混交模式等因子是否与造林作业设计一致。
3.合同书签订情况。检查试点县是否与造林主体签订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合同书。合同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因子:合同书签订。检查方法:查阅合同书。
4.档案管理情况。检查试点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检查因子:档案管理。
检查方法:查阅档案、检查档案存放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成果提交
(一)检查数据
外业检查结束后,将所有检查小班因子填入附表1,并进行统计汇总。
(二)县级检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人员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造林补贴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造林质量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等。
第四章 省级验收
第十二条
在省级验收前,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全查方式,对造林主体的造林保存状况逐小班检查,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验收采用抽查方式,涵盖所有试点县,各试点县验收面积比例不低于县级自查保存面积的10%。各试点县乡级样本的抽取方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试点省根据抽样结果测算试点县的保存面积,作为兑付剩余50%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验收内容、验收因子及方法
(一)保存面积。验收造林主体造林面积保存情况。验收因子:保存面积、未保存面积、损失面积。验收方法:同县级检查中面积核实方法。
(二)保存率。验收保存率是否达到造林保存标准。如果乔
木树种造林小班已郁闭成林(郁闭度≥0.2)或灌木林覆盖度≥30%,可直接用郁闭度(灌木林覆盖度)评价其是否保存。否则,用株数保存率评价其是否保存。
验收因子:株数保存率、郁闭度(灌木林覆盖度)。
验收方法:株数保存率同县级检查中造林成活率的检查方法。郁闭度可采用测线法进行调查,在小班内选取一有代表性地段,量取100米或不定长度测线,当在小班内无论如何设置测线都不够100米长时,应按小班对角线设置测线,沿线量测树冠投影比例计算郁闭度。灌木林覆盖度可采用样方法或样带法进行调查。
(三)补贴标准、管理类指标情况。验收因子、验收方法同县级检查。
(四)资金兑现情况。验收试点县是否依据县级成活率检查结果和财农〔2010〕103号文件规定兑现造林主体的造林补贴资金。
验收方法:查阅补贴资金兑现表,并在省级验收抽中的乡镇(林场)中,每个乡镇(林场)随机抽取5个(户)造林主体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结果填入附表3。
(五)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验收试点县是否对外公布造林补贴试点政策,是否下发相关文件,是否进行宣传发动,是否按要求公示,合同书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
验收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宣传材料、公示公告、合同— 10 —
书,将相关情况填入附表4。
第十五条
验收成果提交
(一)验收数据
外业验收结束后,将所有验收小班因子填入附表2,并进行统计汇总。
(二)省级验收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验收人员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试点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面积保存情况,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等。
第五章 国家级核查
第十六条
国家级核查采用抽查方式,每个试点省抽取10%-20%的试点县,各试点县核查面积比例为县级检查合格面积的5%-10%。样本抽取方法见附件1。
第十七条
核查内容、核查因子及方法
国家级核查首先对试点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政策宣传、实施方案的编制及组织实施情况、补贴资金兑现情况及试点工作成效等。
具体到试点县的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因子、方法同省级验收。
第十八条
核查成果提交
(一)核查数据
外业核查结束后,将所有核查小班因子填入附表2,并进行统计汇总。
(二)国家级核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核查人员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试点省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试点省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试点省面积保存情况,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等。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考评形式
国家级核查结束后,将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四级:≥85分为优;75分—85分(不含85分)为良;60分—75分(不含75分)为一般;<60分为差。
考评结果得分由县级得分和省级得分两部分组成,试点省省级得分占20%,核查的试点县县级平均得分占80%。
第二十条
考评内容
(一)造林保存情况的综合评定
造林面积保存情况,用面积保存率衡量。
(二)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 1.会议部署、宣传发动情况;
2.文件通知、措施方案制定情况; 3.公示公告、合同书签订情况;
4.作业设计及审批、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5.造林补贴资金兑现情况; 6.县级检查、省级验收情况; 7.档案管理情况。考评结果填入附表5。
省级验收可参照国家级核查的绩效考评形式、内容,对试点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通过附表5统计出的县级得分/0.8,即为省级验收绩效考评的试点县最后得分。
第七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一条
基本评价指标计算
(一)面积核实率的计算
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申报面积100%
(二)面积合格率的计算
申报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申报面积合格小班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核实合格率(%)100%
(三)面积保存率的计算
面积保存率(%)小班县级检查合格面积小班保存面积100%
(四)管理类指标的计算
作业设计规范率(%)作业设计规范小班核实小班核实面积面积100%
作业设计审批率(%)作业设计已审批小班核小班核实面积实面积100%设计单位资质合格率(%)设计单位资质合格小班核实面积100%
小班核实面积积按作业设计施工率(%)按设计施工小班核实面小班核实面积积100%
合同书签订率(%)签订合同书小班核实面小班核实面积100%
档案管理规范率(%)档案管理规范小班核实小班核实面积面积100%县级检查开展率(%)面积开展县级检查小班核实100%
小班核实面积第二十二条
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计算
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小班标准地内成活株数100%小班标准地内造林总株数小班标准地内保存株数100%小班标准地内造林总株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级核查样本抽取方法
附表:1.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小班表(县级检查)
2.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小班表(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3.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兑现入户调查表(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4.试点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调查表(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5.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绩效考评表(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附
国家级核查样本抽取方法
一、县级样本的抽取
县级样本由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以下简称造林司)组织统一抽取。
二、乡级样本的抽取
乡级样本由核查人员到达试点县后抽取。
(一)排序
根据试点县各乡、镇、场等乡级单位(以下简称乡镇)经县级检查的合格面积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组成闭合环。
(二)起始号、间隔号的确定
1.起始号、间隔号由核查单位事先确定;
2.起始号、间隔号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密封后交核查人员,在试点县排好乡镇顺序后方可开启使用。
(三)核查乡镇的抽取
按上述规定确定的统一起始号、间隔号,在闭合环内抽取核查乡镇,第一个乡镇确定后,加上间隔号为第二个核查乡镇。如重复,按顺序号加1继续循环抽取。以此类推,直至累计核查面— 16 —
积满足应查总面积为止(相差在±20%以内),如果超过应查面积20%,最后一个乡镇调整到面积最接近的乡镇,以上抽中乡镇的面积全部进行核查。如果没有满足累计核查面积在80%-120%的乡镇可以调换,将原抽中的最后一个乡镇的各行政村合格面积(林场以林班为单位,下同)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林班),使累计核查面积最接近试点县的应查面积。
如果抽取的第一个核查乡镇面积便超出应查面积的20%,则将该乡镇的各行政村合格面积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使累计核查面积最接近试点县的应查面积。
遇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顺利抽取乡镇时,核查人员报核查单位,由核查单位商请造林司后进行抽取。
主题词:造林补贴 检查验收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天保办、三北局、退耕办、治沙办、速丰办、规划院、华东院、中南院、西北院。本局发送:政法司、资源司、计财司。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2年1月17日印发
2.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近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简称《办法》) 。这是我国政府加大力度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促进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又一重要举措。
财政补贴重点支持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它低效照明产品, 主要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 (T8、T5型) 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电光源产品, 半导体 (LED) 照明产品, 以及必要的配套镇流器。国家采取间接补贴方式进行推广, 即统一招标确定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 财政补贴资金补给中标企业, 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 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办法》规定, 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 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 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中标企业提供的高效照明产品必须保证质量达到照明产品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在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分批下达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任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组织中标企业落实推广任务, 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5亿只, 可节电290亿千瓦时,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900万吨。
3.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补贴的對象:(一)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二)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三)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用人单位,按其为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66%。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时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补贴:①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②未按规定向当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定期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的;③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其他由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情形发生的。
4.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补贴政策导向和引领的作用,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使用效应,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核实、登记、公示、监督执行等。
第二章 目标
第三条 提高优势产业农机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型农业。
第四条 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
第五条 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第七条 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
第七条 向优势产业、重点作物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大户倾斜。
第八条 在执行上级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第九条 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第四章 补贴对象
第十条 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
第十二条 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按省农委统一发布为准。
第六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 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本乡镇农机站登记相关身份信息,(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与本人身份相符的“一卡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法人身份证、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带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同上)以及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到市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农机和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4.购机补贴对象机具核实后,凭《购机确认书》到本乡镇财政所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表》、《舒兰市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由财政所上报市农机部门。
5.农机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结算申请,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
第十五条 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
第十六条 在全省范围实施普惠制的敞开补贴,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第十七条 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内的机具,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需求。
第十八条 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
第十九条 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
第二十条 在2015-2017年政策执行期内,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方式等3年保持不变。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按照吉林省统一规定及早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资金使用上,采取三年周期内资金连续滚动的办法。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杜绝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加大监督力度,农机、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等工作。
5.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中省关于《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和 《家电下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宁强县、略阳、勉县三个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全市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类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补贴产品如有调整,财政部、商务部将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购买人凡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各县区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测算各县区的补贴资金规模,将补贴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补贴资金预算文件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各乡镇财政所。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含省管县)财政局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核实汇总本县区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如销售网点是否备案并经过公告公示、网点登陆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乡镇财政所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乡镇财政所确实无法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购买人有关补贴资料的,可由县财政局直接进行审核。
(四)县财政局及时进行补贴核查(复审),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各县区财政局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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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 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 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 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 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 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 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 13% 给予补贴。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 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80%,省级财政负担 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行 政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 1 台(件)。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 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 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 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 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根据我省农业人口 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 算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 金,在 15 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 预算文件,将 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帐户 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帐户。其余补贴资金 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 省财政先行垫付。第十三条 各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 3 月中旬 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各设区市 进行初审汇总。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 4 月 20 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进行审核清算。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 电产品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 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 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材料到 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 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
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 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 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 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 费者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份(购买人 1 份,县级财政部门 1 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留查 1 份),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 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 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应 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 30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 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 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 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 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 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部门工 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 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 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 “补贴已退,可退货” 字样,并加盖公章。购买人持签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 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支付、财 务管理、监督检查负主要和直接责任,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 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 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将资金使用 情况及产品购买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 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 手中。第十九条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 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 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 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7.岳池县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篇七
2014年, 岳池县精心组织种粮大户登记和面积核实, 经省、市、县逐级核实汇总和三级农业部门审核, 全县共核实种粮大户补贴面积1 313.83 hm2, 占粮食总播面积的1.47%。严格按照“30亩以上 (含30亩) 至100亩, 每亩补助40元;100亩以上至500亩, 每亩补助60元, 500亩以上, 每亩补助100元”标准, 全县发放种粮大户补贴资金166万元, 在2014年5月底前通过“一折 (卡) 通”发放到种粮大户手中, 调动了种粮大户继续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8.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审计工作;内容;方法
中图分类号:F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191-1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的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农机具购置补贴目的调动广大农民购机热情,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劳动生产率,达到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机具产业发展多赢共荣,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以农机具购置补贴对象(即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为轴心,结合其自身特点,开展好农机具购置补贴使用管理审计,审计重点围绕对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及效益等重点环节展开。其主要内容和方法如下:
1 围绕资金使用管理
审查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审核事项:
一是检查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管理。以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收支为切入点,检查财务管理是否实行了“三专”(配备专人、开设专户、建立专账),审查资金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二是查看地方政府财政配套的农机具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三是查看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和挪用农机补贴资金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四是查看县财政部门对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拖欠农机企业资金的现象。通过内查外调,单线取证,多方核实,揭示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2 围绕资金的分配,审查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重点查看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分配安排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农机具补贴资金安排提出的“四项”原则。
2.1 是否按照突出重点、有进有退原则
对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步进式插秧机、乘坐式插秧机、旋耕机、全喂入收割机、半喂入收割机、玉米收获机、拖拉机、挤奶机、动力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四冲程)、静电喷雾器、秸秆还田机等12种机具是否按照农民实际需求实行普惠制。农民需求较少、操作不规范及产品技术不体现农机化发展方向的农业机械退出补贴范围。
2.2 否按照因素分配、定额补贴原则
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补贴机具在科学分档的基础上,实行同一种类、同一档次机具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2.3 是否按照全价购机、县级结算原则
购机者按实际销售价购机,县级财政通过购机者账号(农民为一折通账号;其他购机者应提供开户行、开户名称和账号。下同)支付补贴款。
2.4 是否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原则
围绕优化结构、促进高效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是否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可以采取座谈、现场观察、调阅文件资料等方法和手段,并通过数据结构分析、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地评价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分配上是否科学和合理。
3 围绕两个效益,审查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给农民、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带来的聚变
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是必审的内容。随着中央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加大,审计可以与调查结合起来。为节约审计成本,对县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管理的效益实施全面审计,对乡镇财政、乡镇农机部门、经销商、购机者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施抽样审计。这样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又能评价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可以采取走访、调查问卷、统计分析等方式。重点对以下七个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对农民增收、农业增产所发挥的效果;农机企业售后服务是否能满足购机农民的需要。是否建立了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网络。机具的零部件供应是否到位,机具损坏是否能得到及时修理,农民的售后培训是否跟上;购机手续是否简便,农机销售网点是否合理;农民对机具价格是否能接受;补贴名额是否能满足农民购机的需要;机耕道建设是否跟上;推广的农业机械是否做到了因地制宜。通过专门的绩效评估,对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回报。
4 围绕制度的落实,审查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
一是查看是否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制定本地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是否做到科学统筹好普惠制机具与非普惠制机具的资金安排。二是查看是否建立了机具核实制度。县、乡农机财政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对补贴机具实际在位情况进行核实。有无建立机具核实台账,机具核实记录是否保存完整。查看是否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體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核实。三是是否严格执行了公示制度。乡镇农机部门对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后,是否将核实结果在乡和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才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的规定。具体方法可以采取查阅会议记要、文件资料、走访了解等多种形式,真正搞清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9.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现就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
二手住房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二、购房时间界定
新购商品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二手住房以买卖双方向市房屋管理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在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7号)实施后所购住房,即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住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住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四、补贴资金发放
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购房者应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机构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审核后,购房者持审核凭证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将直接发给购房者本人。
10.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 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该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通知规定为准。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支持其持续发展。商业运作,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风险可控,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9]31号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第六条 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中央财政预算。第八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村金融机构据实拨付。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决算。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决算,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上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农村金融机构上监管指标情况以及是否达到银监会要求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贷款情况表,包括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表1)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
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村金融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第十五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第十六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第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11.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一
当前,技能劳动者比例低且结构不合理。高技能人才相对匮乏,已经成为新常态下制约我国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的主要瓶颈。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有效途径。公共财政补贴技能培训的加大力度和人员范围全覆盖,为有效缓解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服务和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期,笔者在一些城市对公共财政补贴的技能培训做专题调研。发现在一些地方,在公共财政补贴的技能培训中,不和谐的音符常现,不规范的情况也存在,不健康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有的承担公共财政补贴的培训机构,既缺少教学场地、实训设施,又没有合格称职的专人兼职教师队伍,根本不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条件。
二是有些培训机构设置的培训专业,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培训而培训,“走过场”。
三是公共财政补贴的技能培训中,缩减或变相缩减培训课时的情况较为普遍,培训急功近利。
四是有的培训机构随意配置师资,一些既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又不具备教师基本素质和条件的人员滥竽充数在任教。
五是有的培训机构,培训中的授课内容与所设置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风马牛”不相及,所编制培训计划和设置培训课程充满着随意性。
因此,笔者认为公共财政补贴的技能培训,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推动实现高质量的就业”的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要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帮助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创新的能力,急需规范公共财政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公共财政补贴培训资金的绩效。以下是笔者对规范和完善公共财政补贴技能培训的几点思考。
一、规范定点培训机构进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
要设置进入公共财政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的门槛,促进培训机构自觉加强自身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在选择确定承担公共财政补贴的培训机构时,对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场地、实训设施设备、专/兼职师资配备、培训专业设置、培训计划制订、机构运作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制定培训机构承担公共财政补贴技能培训的标准化框架和准入程序。要建立培训机构专业设置和培训项目公告制度,加强培训机构培训能力水平评估,完善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和培训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二、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聘请行业专家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公共财政补贴技能培训,其实质就是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目前一些行政性部门“蜻蜓点水”式的培训现场检查,是无法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绩效的(客观上是力不从心),因此必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培训机构的公共财政补贴技能培训,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进行客观、公正、综合、全面的评估,从而确保培训质量和公共财政补贴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三、加大对社会培训机构基础建设的投入,增强其实训能力
对准入的承担公共财政补贴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在实训设施设备的投入上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增强培训机构的实训能力。可以规定拨付的结报培训资金中的一定比例,只允许用于实训设施设备的专用,也可以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实训设施设备投入的奖励。笔者认为,在建设大投入的公共实训基地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实训能力和培训能力的建设发展。一个遍及城乡、布局合理、覆盖主要产业、惠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实训和培训体系,比一地仅一家的公共实训基地应该更能发挥作用。
四、制定培训教师资格标准,加快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
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师资的培养,制定并实施职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教师持证上岗制度、职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准入制度,从而改变目前技能培训从业教师水平良莠不齐的无序状态。笔者在各地调研时,培训机构普遍反映,与职业院校相比,自己的专/兼职教师缺乏进修培训的渠道和途径。因此笔者认为,人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大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力度,要充分利用技师学院和高职院校的优质资源,对各类承担公共财政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组织分批专项轮训,全面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教师的教学水平能力、实训指导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公共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创新政策措施,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
要改变现有公共财政资金普遍补贴培训机构的方式,积极推进直补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通过财政培训经费的保障,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的引进,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开展贴近生產需要、贴近岗位实际的考核方式,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建立现代职工培训制度,加强员工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六、强化舆论宣传,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在培训专项资金中切出专项宣传工作经费,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大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能、尊重创新”的观念,营造“崇尚技能、崇尚技能人才”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社会环境,引领全体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12.江苏6.9亿元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篇十二
2009年江苏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6.9亿元, 补贴了6大类28种机具, 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户数达91 574个, 补贴机具数量达138 134台, 其中29.4 k W (40 hp) 以上拖拉机14 177台、插秧机10 562台、半喂入联合收割机1 495台、秸秆还田机26 301台、果蔬保鲜设备1 105台、大棚卷帘机8 054台、增氧机15 847台、旋耕机8 157台、玉米收获机315台。2009年9月底前已按季分3次预拨有关企业补贴款共47 004.4万元, 12月21日前将所有企业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全部拨付。
13.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三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县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落实本级补贴资金预算,认真核实养殖者实际饲养能繁母猪数量,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补贴的对象是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者,包括农民、企业和农场职工。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养殖者的原则。
公开透明,是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操作,实行公示制,保证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全过程透明。据实补贴,是指要切实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量予以补贴,对饲养其他类型生猪不给予补贴。
直补农民,是指要采取“一折通”等直接补贴形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养殖者手中。
第六条 补贴的标准是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并结合我州的实际,中央财政承担60%,省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10%。
第七条 州财政局根据州畜牧局提供的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安排分配补贴资金,按照负担比例,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能繁母猪实际饲养数量,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连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一并下达到乡(镇)财政所。
第九条 县、乡(镇)级畜牧部门要认真核实辖区内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实行一猪一卡,卡随猪走。登记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后备母猪饲养数量、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和能繁母猪的品种、毛色、出生日期(或年龄)、耳号(或免役标识号码)、来源和去向等信息,以及审核人和养殖者的签名、签章(手印)。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的养殖者发生变化的,不能重复统计。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畜牧部门核实的实际饲养能繁母猪数量,核定补贴资金。由乡(镇)政府组织将补贴情况在受益农民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能繁母猪养殖数量、参加保险能繁母猪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张榜公布并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等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县级或者乡(镇)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养殖者。暂时不具备实行“一折通”发放的,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对养殖企业的补贴,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二条 对采取“一折通”发放补贴资金的,要保存好原始凭证;对直接发放现金的,要登记领取人的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并由领款人签名、签章(手印),以便备查。
第十三条 向养殖者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时,各地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通知补贴对象,明确补贴头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和联系方法等内容,使养殖者真正理解和支持国家的补贴政策。第十四条 各县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要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补贴兑付进度情况。补贴工作结束时,要将补贴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州财政局和州畜牧局,以便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并按分担比例相应抵减下预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4‟136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养殖者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或管理规定。
14.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四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新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根据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高新区财政预算中安排列支,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金融办)作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政策宣传、企业组织和筛选、改制及上市辅导、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高新区的企业。
第五条 改制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及相关控制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受理,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二)经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并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七条 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非首发上市补贴对象为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
(二)国内收购:已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使上市公司自收购后实现再融资;
(三)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与具有主办券商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以及与其它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文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按照确立中介机构、企业股份制改制、备案挂牌三个阶段拨付;
(四)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转板(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九条 对于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收入调整、资产增值等原因所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高新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6个月内向高新区金融办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报送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金融办每季度受理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改制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第十四条 申请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
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境外上市证明文件;
(三)融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文件。
第十七条 高新区金融办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报送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根据高新区金融办的要求,及时报告企业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高新区金融办将会同财政局及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5.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五
记者从财政部农业司了解到, 与往年相比, 今年我国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结构, 补贴机具种类扩大到12大类48小类175个品目, 基本覆盖了农林牧渔业生产主要的机械设备, 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今年还提高了中央财政补贴限额, 将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等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25万元。
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今年我国还将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以及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16.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六
经销商:消费者非常积极
沿着106国道一路南行,记者远远地看到一座气球拱门上“长安汽车三下乡,产品服务响当当”的硕大条幅。这家固安博兴长安汽车4S店的负责人介绍,自上月月初开始,就有消费者来咨询,目前他们店的微客销量同比增幅近两成。
这家4S店对面恰巧是哈飞的二级代理商。一位销售人员同样告诉记者:“最近来我们店看车、买车的人特别多,都是来问补贴车型的。”他还表示,“我们会在赶集的时候搞点推广活动,让农民都知道知道这事儿。”
距此地一公里的上汽通用五菱4S店,店里有七八个村民围着一位销售人员咨询补贴车型的情况,记者询问这位销售人员最近生意怎么样,她说:“最近车卖得特别好,你去大厅看看吧,连展车都卖得只剩一台了。”
农民:换购手续太麻烦
从这家4S店出来,碰到一位开农用三轮车的村民,记者上前询问他是否了解“汽车下乡”的事,他回答:“听说倒是听说过。不过轻卡太贵了,而且这三轮车只要不换零件,自己就能修,那个轻车我弄不了。”听到报废三轮车才能换轻卡,他更不愿意了:“换轻卡还得报废这个车?咋报废?听说报废给的钱还没卖废铁多呢!”
事情真如这位村民说的吗?那些已经买了车的消费者,有没有申请到国家补贴呢?
那位长安4S店的负责人帮记者联系到了一位刚买了微客的消费者,这位肖姓车主高兴地告诉记者:“新买的车已经上了牌照,已经用它开始跑运输了。”但当记者问他是否申领了补贴时,他说:“申请好像挺复杂的,听说还要去乡财政申请,我打听过。但自买了这个车生意就没断过,没时间去。还是等有人申请下来我再去吧。”这位消费者还向记者咨询:“我住在县城是不是能去县财政局申请呢?”
随后,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固安县财政局和固安县车辆管理所。
财政局:资金、办法均未到位
固安县财政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说:“这个事情我们现在无法给你明确答复。”难道县财政局都不知道?“是的。现在具体细则、执行办法、操作流程等文件都还没有下发。”
可是距13日细则公布已有一段时间了,面对记者的疑问。这位负责人解释道:“确实有人来问过这事,我们也给上级单位打过电话,但没得到明确答复,只说很快就会下发。”顿了顿,她又补充道:“现在不止文件没有下发,资金也都没有拨付到位。”
车管所:不到年限 无法提前报废
17.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七
各乡镇财政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搞好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经贸局等六部门《关于南靖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办„2009‟6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兑现。请遵照执行。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县农民在福建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县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二、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三、补贴资金申报
农民购买补贴类产品后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申报补贴。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靖支行结算户储蓄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汽车 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靖支行结算户储蓄存折)。
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审核汽车摩托车在指定位置是否有规定的下乡标识(下乡标识要求见附件1)和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四、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为方便农民领取补贴,理顺补贴发放渠道,我县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暂时实行 “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适时再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
凡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申请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审核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按国库集 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未投入使用之前,暂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审核部门务必保存好《申报表》(附件2)等有关资料,待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补录入信息系统。
五、监督管理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各镇(区)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组织实施
1、建立组织机构。各镇(区)要成立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发放相关问题。各镇(区)财政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申报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2、做好宣传动员。各镇(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印制宣传材料发放到农户,让广大农民了 解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购买、申报补贴的工作流程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3、及时上报材料。各镇(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按月汇总填报《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3)。
附件: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3、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
4、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5、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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