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稿A版)

2024-09-29

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稿A版)(精选5篇)

1.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稿A版) 篇一

安 徽 省

格鉴证操作规(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物价局 价范

目 录 总 则...................................................................1 2 术 语...................................................................2 3 价格鉴证原则...............................................................5 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5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5 4 价格鉴证程序...............................................................7 5 价格鉴证方法..............................................................11 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11 5.2 市场比较法............................................................11 5.3 收益法................................................................13 5.4 成本法................................................................14 5.5 专家咨询法............................................................15 6 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17 7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证......................................................19 8 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23 9 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及复核裁定..............................................25 9.1补充鉴证...............................................................25 9.2 重新鉴证...............................................................25 9.3复核裁定...............................................................25 10 价格鉴证结论书...........................................................28 11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及档案...................................................31 11.1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31 11.2 价格鉴证档案管理......................................................32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33 总 则

1.1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合法、公平、客观、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价格鉴证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术 语

2.1 价格鉴证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2.2 价格鉴证机构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

2.3价格鉴证人员

指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

2.4 价格

本规范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其构成要素价格,有单价和总价之分。商品价格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构成要素价格指构成价格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税金。

2.5 价格类型

价格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某项财产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价格鉴证基准日以正常、公平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价值金额。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信息对称,且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非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以外价格类型的总称, 是指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委托方的鉴证目的和个案的具体情况, 对某项财产进行鉴证的价值额。

2.6 公开市场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7 公开市场价值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鉴证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2.8 市场中等价格

价格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在当地市场正常交易的一个合理范围的价格,包括批

发价、零售价等,不同于平均价格。

2.9快速变现价格

在涉及以资产进行赔偿、抵债等司法裁定事项中,要求一定期限内将涉案资产快速变现,形成在鉴定基准日预期出卖资产可回收的价格。在企业终止时确定的企业或资产的快速变现价格即清算价格。

2.10 类似物品

与鉴证标的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规格、性能、用途、规模、质量等方面与鉴证标的相同或相近的物品。

2.11 同一供求圈

与鉴证标的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范围。2.12 无形资产

指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可确指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指商誉。

2.13 市场比较法

将价格鉴证标的与在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物品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品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又名市场法。

2.14 收益法

分析预测价格鉴证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基准日后累加,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5 成本法

以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标的重置成本为基础,扣除价格鉴证标的各种贬值,以此测算价格鉴证标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6 专家咨询法

将若干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的购买者,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鉴证标的价格进行鉴证的方法。

2.17 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又称重置价格,指重新购置或建造同样生产(服务)能力的资产所要花费的全部支出,是资产现行(基准日)的再取得成本,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与鉴证标的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 3

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鉴证标的相同的全新物品所发生的费用。

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现时(基准日)的新型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购建与鉴证标的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物品所需的费用。

2.18 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是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自身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数额。直接损失是以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即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

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减少或者丧失之后而造成的籍此财产应当得到的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未来可得利益减损)。间接损失可以是因财产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也可以是人身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

2.19 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

是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价格鉴证过程和价格鉴证成果的证明性文件。价格鉴证原则

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3.1.1 价格鉴证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原则。

3.1.2 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证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

3.1.3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公正地进行价格鉴证。

3.1.4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证应当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证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证对象,使鉴证结论经得起检验。

3.1.5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证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证活动,使鉴证结果准确合理。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3.2.1 价格鉴证应遵循的技术原则主要有: ⑴替代原则; ⑵预期原则; ⑶贡献原则; ⑷时点原则;

⑸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⑹适用标准原则。

3.2.2 遵循替代原则,应以同一市场或类似市场上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商品价格为依据,价格鉴证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商品价格。

3.2.3 遵循预期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 5

收益为依据。

3.2.4 遵循贡献原则,应以资产的贡献大小确定其价值。

3.2.5 遵循时点原则,要求价格鉴证结论应是价格鉴证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3.2.6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3.2.7 遵循适用标准原则,对不同的价格鉴证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和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标准进行价格鉴证。实行政府定价的,应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价格鉴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遵循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利润率等管理办法进行价格鉴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应依据市场情况、标的实际状况和鉴证目的,选用适当方法进行价格鉴证;司法部门有明确定价标准的,应依据司法部门的规定进行价格鉴证。价格鉴证程序

4.1 价格鉴证按下列程序进行:(1)接受委托;(2)价格鉴证准备;(3)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

(4)进行市场调查和搜集所需资料;(5)价格鉴证测算;

(6)整理价格鉴证工作底稿;(7)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8)内部审议;

(9)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10)价格鉴证资料归档。

4.2 接受委托阶段,包括委托方委托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4.2.1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委托方为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价格纠纷所涉财物价格鉴证一般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可由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委托。

4.2.2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鉴证,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和鉴证范围以及鉴证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置)时间等;

(2)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明确描述所涉罪名;(3)价值类型的明确含义;

(4)价格鉴证基准日期,采用公历表示,一般应精确到日;(5)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6)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

(7)委托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委托日期;(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价格鉴证委托书样式参见附录一。

4.2.3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提出受理、不受理或移送上级、移交下级鉴证机构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委托方。

4.2.4 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一)上级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行政区域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的。

(二)除国家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外,以下情形的财物价格鉴证一般不予受理:(1)法律权属资料不清或资料虚假;(2)非法取得、拥有的财物;

(3)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4)国家规定不允许流通的文物;(5)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

(6)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财物。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应进行价格鉴证的财物或情形。

4.3 价格鉴证准备阶段,包括落实价格鉴证人员,制订价格鉴证作业方案等。4.3.1 受理委托后,应确定不少于二名价格鉴证人员具体办理鉴证业务,业务复杂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价格鉴证小组。

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价格鉴证业务时,若本机构价格鉴证人员无法独立解决,应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鉴证。

4.3.2 价格鉴证人员应在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对价格鉴证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

4.4 对鉴证标的进行查勘。价格鉴证人员及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委托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查勘。必要时应到现场亲身感受和查看价格鉴证标的的具体状况,同时对委托书中有关价格鉴证标的资料进行核实。

4.4.1根据鉴证标的的具体情况可采用逐个勘验、分类勘验和抽查勘验的方式。对于价值高的物品应逐个勘验;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物品,可进行分类勘验或抽查,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总量的5%。

4.4.2 进行现场查勘时,价格鉴证人员应作好现场查勘记录,必要时应对价格鉴证标的及相关环境进行拍照、摄像以及绘制位置图等。现场查勘记录一般应由参加查勘的有关人员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由参加查勘的价格鉴证人员及委托方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说明拒签情况。价格鉴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录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对并盖章。查勘记录可作为价格鉴证的依据。

现场拍摄照片一般应有以下几个角度:正面、侧面、斜侧面(前斜侧面)、背面,另外应根据需要对标的局部、内部细节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摄。

4.4.3 通过现场查勘无法确定成新率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证所需基础资料时,价格鉴证人员应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检测鉴证。对于情况复杂而委托方未提供标的物质量(技术)状况资料,价格鉴证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方到有关法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证。

对查勘中发现缺少资料或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要求委托方补充相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有关事项。必要时可要求变更委托。

4.5 进行市场调查,广泛收集与本次价格鉴证有关的数据资料,并应保证采集到的价格资料客观、真实。调查分析和收集资料应贯穿于整个鉴证过程。

价格鉴证标的涉及面宽、种类繁杂,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经常搜集价格鉴证所需资料,如国家价格政策、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报刊网络登载的价格资料以及政府发布的价格指数等,并进行核实、分析、整理,建立价格数据库。

4.6 价格鉴证测算阶段,应在分析有关资料和现场查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扩大和深化对鉴证标的的了解,并根据鉴证目的、价格类型,以及收集的资料情况,选择适宜的价格鉴证方法进行具体测算。

4.6.1 不同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应进行比较分析。当这些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寻找并排除出现差异的原因。对不同价格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应做下列检查:

(1)计算过程是否有误;(2)基础数据是否准确;(3)参数选择是否合理;(4)是否符合价格鉴证原则;(5)公式选用是否恰当;

(6)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是否适宜价格鉴证标的和鉴证目的。

4.6.2 确定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最终结果。

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价格鉴证结果。当对测算结果有调整时,应在价格鉴证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4.6.3 价格鉴证结果尾数。单价应保留两位小数,刑事犯罪案件价格鉴证总额保留到元,其他案件价格鉴证总额:万元以下可保留到元,万元至十万元保留到拾元,拾万 9

元以上保留到百元。尾数按四舍五入进行取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4.7 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一般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价格鉴证机构应将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时送达委托单位,送达时应由送达人及委托单位接收人在《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回证》上签字;通过邮寄送达的,送达人应在《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方式,并将邮局回执归档备查。价格鉴证方法

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5.1.1 价格鉴证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以及这些价格鉴证方法的综合运用。

5.1.2 对同一价格鉴证标的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价格鉴证方法进行价格鉴证,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5.1.3 根据已明确的价格鉴证目的,价格鉴证方法须严格与价格鉴证的价值类型相适应,与鉴证对象相适应。

5.1.4 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鉴证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价格鉴证方法。

5.1.5 有收益性的价格鉴证标的,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价格鉴证方法。5.1.6 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价格鉴证方法。

5.1.7 在对特殊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或无法使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情况下,可采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格鉴证。

5.2 市场比较法

5.2.1 运用市场比较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搜集交易实例;(2)选取可比实例;(3)建立价格可比基础;(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5)进行交易日期修正;(6)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7)进行功能(个别)因素修正;

(8)求出鉴证价格。基本公式:

鉴证价格=参照物市场价格×A×B×C×D A-交易情况修正系数;B-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C-区域因素修正系数;D-功能(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5.2.2 运用市场比较法,应准确搜集大量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状况和价格鉴证目的,从搜集的交易实例中选取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价格鉴证标的相同或类似物品;

(2)成交日期与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相近,不宜超过一年;(3)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5.2.3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

5.2.4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的价格。

交易日期修正宜采用鉴证标的的专项价格指数或类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在无专项价格指数或类价格指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

5.2.5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标的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

5.2.6 进行功能(个别)因素修正,应根据可比实例与价格鉴证标的的实体功能不同,进行价格差异调整。

5.2.7 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功能(个别)因素的修正,视具体情况可采用百分率法、差额法或回归分析法。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5.2.8 选取的多个可比实例的价格经过上述各种修正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作为鉴证价格。

5.2.9 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价格鉴证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

5.3 收益法

5.3.1 运用收益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2)确定年客观收益额;(3)选用适当的折现率;

(4)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价格。

基本公式:收益价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收益现值之和

5.3.2 收益额,是指价格鉴证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或潜在净收益的期望值,一般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若利用价格鉴证对象本身的资料直接测算出的收益额与类似资产的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收益额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根据鉴证标的类型和鉴证目的确定,并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5.3.3 折现率,是指将未来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应以鉴证标的行业的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鉴证标的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常采用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市场提取法:应搜集市场上三例以上类似资产的价格、收益等资料,选用相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求出折现率。

(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安全利率(无风险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鉴证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预测,鉴证标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特殊情况外,折现率一般不超过15%。

5.3.5 计算收益价格时应根据未来净收益流量的类型,选用对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5.4 成本法

5.4.1 运用成本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利润等资料;(2)测算重置成本;(3)测算各种贬值;(4)求出鉴证值。基本公式:

鉴证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鉴证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5.4.2 采用成本法价格鉴证的前提条件是:

(1)被鉴证标的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持续使用状态;(2)应当具备较充足的、可利用的历史资料;

(3)形成物品价值的耗费是必须的,且这些耗费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5.4.3 重置成本的测算,应根据具体的鉴证标的和可以收集到的资料选用重置核算法、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法、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统计分析法等。

重置成本构成内容,应根据具体价格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构成内容应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中予以说明。

实际价格鉴证中,应注意区分使用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宜用于一般鉴证标的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物品相同的材料,或因技术变迁,使得旧有物品复原有困难的价格鉴证。复原重置成本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物品的鉴证。

5.4.4 实体性贬值即有形损耗引起的贬值,测算遵循的原则应以鉴证标的有关事实和环境条件为依据,特别是标的服役年限和使用状况,有形损耗的程度最终取决于鉴证标的的实体状态条件与同样的新资产状态条件之间的差别。具体方法可选用观测法(成新率法)、使用年限法、修复费用法等。

(1)使用年限法公式:

实体性贬值=重置成本预计残值×实际已使用年限 总使用年限 14

在实际价格鉴证中,总使用年限应为经济耐用年限。鉴证标的经济耐用年限可参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06]128号)文件,亦可取实际已使用年限与尚可使用年限之和。

实际已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运转使用状态、资产利用率及分期投资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分析确定;尚可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有形损耗因素等分析确定。

对于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总使用年限即为强制报废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到停用日。

预计残值一般只考虑数额较大的情况。若残值数额相对重置成本较小,一般可以忽略不计。

(2)修复费用法的测算公式:

实体性贬值率=可修复部分实体贬值不可修复部分实体贬值

复原重置成本物品的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物品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损耗可直接采用修复费用;不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性损耗可采用成新率法或使用年限法确定。

5.4.5 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鉴证标的功能相对落后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使鉴证标的原来的建造成本超过现行(基准日)建造成本的超支额,以及鉴证标的超过目前类似技术进步设备的运营成本的超支额。

5.4.6.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使标的生产能力下降或生产成本上升,以及使生产能力闲置等造成的价值损失额。

5.4.7 综合成新率应在全面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的技术经济分析、调整得到合理的成新率。

5.4.8 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应低于该物品预计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物品,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15%。

5.5 专家咨询法

5.5.1 专家咨询法是市场比较法在实际价格鉴证中的具体运用,又称模拟市场法。专家咨询法适用于对稀有、异常的物品价值进行鉴证,如书画、古董、珠宝制品等,这些物品的共同特点是市场上没有或极少有交易,不具有独立、连续获利能力,价值的 15

高低不主要取决于成本,在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

5.5.2 运用专家咨询法应选择三名以上专家,专家应是与价格鉴证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内,精通业务、有一定代表性和名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

5.5.3 专家应分别独立对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提出意见或建议,价格鉴证人员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形成价格鉴证人员自己的意见。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6.1价格鉴证机构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其办理的各类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证。

6.2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应注明案件性质,并提供涉案标的物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损坏程度等资料,其中灭失标的物还应提供有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6.3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根据涉案财物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市场中等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6.4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定:

(1)流通领域的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应根据鉴证目的,结合市场行情,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

(2)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3)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的商品鉴证方法计算;半成品,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原材料按进货价格加合理费用计算。

(4)对于已使用过或残损的财物,一般可根据涉案标的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并结合当时当地相同或类似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以成本法确定。有条件选用市场法的,也可采用市场法,但应合理进行可比实例与涉案标的的差异调整。

(5)假冒伪劣产品,应区分不同案件确定价格鉴证内涵。在财产型犯罪和贪污贿赂型犯罪中一般应以实际价值鉴证;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应以被侵权商品的价值确定;在伪劣产品犯罪中应按同类合格产品的价值确定。

(6)含有附加费用的物品,当附加费用随涉案物品转移的,重置价格中应包含附加费。

(7)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没有出售的,可根据其生产成本并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8)对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依法可以流通的,可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价格计算,或者根据文物鉴证部门的鉴证结论,采用市价法或专家咨询法确定。

(9)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于市场上没有交易的收藏品、纪念品按其票面价值(或原值)加适当利息计算。

(10)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怀仔儿的不另计价,但应适当考虑配种费、营养费等)。无法采集价格的,可按发生的物质费用、期间费用加合理利税,结合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水平计算。

(11)花卉、盆景、宠物等,按市场中等交易价格计算。对于市场上没有交易的,可根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采用专家咨询法确定。

(12)财物损失价值鉴证,全损按损坏前实际价值扣除残值确定;部分损坏且可修复的,按修复费用确定。

(13)失火造成的财物直接损失,一般按火灾发生前财产的价值减去火灾发生后财产的尚可利用价值确定。价格鉴证对象是火灾造成的公私财物,包括建筑物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和生活资料等动产,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14)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15)外币,按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计算。

(16)汽车、摩托车等运输设备,按基准日市场价格加上国家规定的车辆购置税,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鉴证。

(17)经济果木类价格鉴定,应按生长期的不同阶段,分别不同品种选用收益法或成本法计算。

①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树苗按基准日当地同龄幼树的市场成交中等价格确定;

②初果期,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的平均产值;

③盛果期,按盛果期(尚可获益期间)和衰果期的收益现值之和计算。④衰果期,按衰果期(尚可获益期间)收益现值之和计算。

(18)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价格鉴证方法,可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文书制作应执行本规范的要求。

(19)土地、房地产价格鉴证方法,分别可参照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文书制作应执行本规范的要求。

以上鉴证原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证

7.1 刑事案件价格鉴证委托。刑事案件价格鉴证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不接受当事人或其他机构的委托。

刑事案件价格鉴证结论直接影响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原则的实施,价格鉴证中应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涉案标的于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结合市场行情进行鉴证。

7.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的价格鉴证。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临时抢通和正式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的器材、设备、施工、运输等费用。间接损失,指阻断通信给电信部门所造成的通信费用损失。

7.2.1直接损失,一般按照当时、当地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费用计算。通常的鉴证方法是:①按照电信行业定额标准,合理划分工艺流程,选用相应的定额计算工程量;②选用当地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计算工程直接费用;③按照规定计取间接费用、计划利润、税金等;④计算修复费用。

7.2.2间接损失,一般按照被损坏电信设施阻断通信所减少的通信量计算,计算时应考虑受影响范围内电信企业平均通信收入和阻断通信实际时间。

7.3 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重大责任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毁损、灭失,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因事故而被毁坏;间接经济损失是指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停产、停业等损失。

7.3.1直接经济损失,可根据受损财物的具体状况以及可以获取的有关资料,选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鉴证。

7.3.2 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停业损失),通常可以根据受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一般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与产品产量按正比例变动的费用,如原材料、辅助材料、动力、外购协作件等)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7.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价格鉴证。

7.4.1涉案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一般可按以下规定计算:

(1)涉案产品有标价的,货值金额以涉案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2)涉案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7.4.2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生产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同类合格品的市场中等批发价格;在流通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同类合格品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2)国内市场没有经营的产品,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税费确定。

7.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损失价格鉴证。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导致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鉴证,一般应从作物减产或绝收数量和范围、畜禽生病或者死亡的数量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确定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造成的减产或绝收损失,首先应确定其产量(数量)、价格。作物亩产量一般以当地前3年平均亩产量(宜采用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价格一般按照当地当时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7.6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价格鉴证。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7.6.1非法经营数额的确定一般按以下规定进行:(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7.6.2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生产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在流通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2)国内市场没有经营的产品,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税费确定。

(3)价格的确定不考虑侵权产品的自身质量,若侵权产品包装与被侵权产品存在差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被侵权产品价格基础上适当扣减相应的包装费用。

7.7 盗窃案件中的价格鉴证。对被盗财物价值进行鉴证一般只包括财物本身的价值,委托机关要求对因盗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鉴证,应予说明。

7.7.1 盗窃物品价格鉴证方法,一般应结合当时(鉴证基准日)、当地同类物品的实际状况,分别按市场中等零售价格、国家规定价格或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价值金额,也可根据被盗财物的特殊性,按成本价或进价计算。

7.7.2盗窃物品价格鉴证一般应遵循如下价格标准:

(1)流通领域的商品(进出口货物、物品),一般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可按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实际阶段,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4)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根据可获取的资料选用市场比较法或重置成本法计算。

选用重置成本法,应合理确定重置成本及综合成新率。在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市场法,应注意合理确定可比实例与涉案标的的差异调整数额。

(5)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可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分析确定被盗物品于鉴证基准日时的状况,并根据取得资料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计算。

(6)对于残次品、废品及可回收利用的其他物品,按其实际利用价值或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利用价值的可参照相同质量产品的价值确定;无法回收利用的物品,其价值为零。

(7)盗窃手持移动电话机的,只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占费用及预收电话费。

(8)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和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或转让的,其盗窃数额以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

(9)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以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使用的平均电话费推算。

(10)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已使用的,盗窃数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前述第(9)项计算;复制他人电话码号供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照前述第(8)项、第(9)项计算方法累计计算。

(11)利用他人话机施打电话的,盗窃数额以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也可参照前述第(9)项计算方法计算。

(12)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线路,盗窃数额只计算线路(如铜线)本身的价值。由于盗窃这些通讯线路使电报、电话中断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需要鉴证,应由委托机 21

关明确。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8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价格鉴证。若委托书没有特别指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损失数额一般仅限于直接损失数额,即因财物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引起的价值的减损数额。

7.8.1全损或无修复价值的,损失数额即被毁坏物品在毁坏前的价值。7.8.2部分损坏可修复的,损失数额为恢复至被毁坏前状态的成本费用。

7.9破坏生产经营案中的价格鉴证。破坏生产经营罪中价格鉴证的任务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7.9.1直接损失数额,是指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因该行为造成的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现有财产数额减少或者丧失的数额,如毁坏机器设备造成机器设备价值减少,残害耕畜造成耕畜死亡、医治费用等。直接损失是以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即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

7.9.2间接损失数额,是指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停产、耽误农时等造成的减产、减收等损失。通常可根据受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一般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7.10对其他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一般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方法”。

7.11以上规定与基准日时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按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

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8.1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服务项目进行的价格行为合法性及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一般又称价格认证。

8.2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定、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定调价申请等情形,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8.3 各类市场主体或公民在委托价格认证时,应当送交《价格认证委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书的内容应当明确,相关资料应当真实。委托单位送交的《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公民委托时应当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其产品进行价格认证,还应提供国家许可生产、销售的有关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同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销状况等资料。

8.4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定调价可行性认证,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定调价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申请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判断、论证。

8.5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出具价格认证结论,定调价可行性认证结论书在送达申请单位的同时应报送本级价格主管部门。

8.6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调定价可行性认证结论书的客观性、公正性存在异议的,可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对明显失实的认证结论有权宣告无效。

8.7 价格认证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的事项外,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价格认证。

8.8对价格行为合法性的认证应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作为界定价格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8.9 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认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利润率或者管理办法之内确定;

(2)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其价格应当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

(3)除政府制定、调整价格需要外,不应受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的委托。

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及复核裁定

9.1补充鉴证

9.1.1委托方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后,若发现原委托有遗漏或因出现新的证据材料等其他情况发生,需要对价格鉴证结论进行补充、修正时,可委托原鉴证机构进行补充鉴证。如果有必要,也可撤销原委托,然后按正常委托程序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9.1.2补充鉴证应由原委托方出具补充鉴证委托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9.1.3补充价格鉴证一般由原价格鉴证人员完成,亦可安排其他价格鉴证人员。

9.2 重新鉴证

9.2.1委托方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委托原鉴证机构重新鉴证,并书面提出异议内容及理由。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原鉴证机构应予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鉴证。

涉案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证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委托机关提交异议书阐明理由和依据,由委托机关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证。

9.2.2 原价格鉴证机构受理重新鉴证委托后, 应重新安排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重新鉴证。原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

9.2.3 重新鉴证人员应根据委托方提交的异议内容,对原鉴证过程、鉴证结果进行核查。核查原结论依据事实是否清楚、履行程序是否正确、选用方法是否适当、数据计算是否有误, 有无更正必要。

9.2.4重新鉴证结论书应包含对异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9.3复核裁定

9.3.1委托方对原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其上一级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要求。

涉案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要求复核裁定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委托机关 25

提交异议书阐明理由和依据,由委托机关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复核裁定。

9.3.2 复核裁定委托书应包括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据,资料收集、取证过程要述。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9.3.3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可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对辖区内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的鉴证(评估)结论进行复核裁定。

9.3.4 凡价格鉴证机构已出具价格鉴证结论的项目(标的),无论委托方以重新鉴证还是以复核裁定委托具有复核裁定权的上级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均应按复核裁定程序进行受理。

9.3.5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接到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 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基本情况, 并排除不能受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的情况后, 即可接受委托, 进入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程序。

9.3.6 复核裁定机构遇有下列情况,可不接受复核裁定委托:(1)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2)司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3)案件当事人自行委托的;

(4)复核裁定委托与原委托,在鉴证目的、鉴证范围、基准日、价值类型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对价格鉴证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有差异的;

(5)同一刑事案件,不同司法机关委托鉴证的目的、范围、基准日、价值类型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差异,价格鉴证机构难于判别,司法机关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6)提出复核裁定时,价格鉴证标的物质形态发生较大变化或灭失,委托方又无法明确鉴证标的在基准日具体状态的;

(7)委托方要求对原鉴证结论书(报告)中的非价格因素(如标的范围、数量、质量等)进行复核裁定的;(8)上级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行政区域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的。

9.3.7 接受复核裁定委托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 应及时通知原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鉴证机构, 并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原结论书、鉴证技术报告及相关材料。

9.3.8 复核裁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及时组织价格鉴证人员对鉴证标的进行复核裁定。经审查符合复核裁定受理条件的应于受理后15 日内完成复核裁定,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9.3.9 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 须向委托方出具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 并同时抄送原价格鉴证机构。

9.3.10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

(2)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理由;(3)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4)复核裁定结论。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应由一名以上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工作人员签章并加盖复核裁定机构印章。

9.3.11除刑事案件价格复核裁定结果按复核裁定过程测算的实际数额确定外,复核裁定机构根据复核裁定工作人员鉴证结果, 对原鉴证结论可作出“维持原结论”、“部分维持”或“完全变更”的决定。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一般可参考以下标准进行:

(1)原鉴证程序、方法正确, 计算因方法、参数选取差异, 使复核裁定结论与原价格鉴证结论标的价值差额在10%(含10%)以内的, 可作出维持原结论的决定。

(2)原鉴证程序、方法正确, 计算因方法、参数选取差异, 使复核裁定结论与原价格鉴证结论的价格差额在10% 以上, 可作出部分维持原结论的决定,并对原鉴证结论进行相应修正。

(3)原鉴证程序、方法错误,计算有误, 可作出完全变更决定,并按实际出具复核裁定结论。

9.3.12 国家法律法规对价格复核裁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7 价格鉴证结论书

10.1 价格鉴证结论书,是价格鉴证机构在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鉴证过程及结果的书面报告。根据委托机关的不同,价格鉴证结论书可分为《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认证结论书》。

凡国家机关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均须使用《价格鉴定结论书》。非涉案标的价格鉴证项目,由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具体鉴证项目需要,参照《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内容自行制作《价格认证结论书》。

10.2 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1)价格鉴定标的(概要说明价格鉴定标的状况);

(2)价格鉴定目的(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目的和应用方向);

(3)价格鉴定基准日(说明所鉴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对应的年月日);(4)价格定义(说明本次价格鉴定采用的价值标准或价值内涵);

(5)价格鉴定依据(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鉴证机构掌握和收集的有关资料);

(6)价格鉴定方法(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思路和采用的方法);

(7)价格鉴定过程(说明本次价格鉴定调查、勘验、测算及分析的主要过程。对于复杂鉴定标的的鉴定,应另制作技术报告);

(8)价格鉴定结论(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最终结果,以人民币价格表示,附大写金额);

(9)价格鉴定限定条件;(10)声明;

(11)价格鉴定作业日期(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起止年月日);(12)价格鉴定机构名称、机构资质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字;(13)参与价格鉴定的人员名单,有签字权的价格鉴证人员签名或盖章;(14)附件。应包括价格鉴定技术报告(测算过程比较简单、问题容易说明的可不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价格鉴定标的包括品种类别较多的可附价格鉴定明细表)、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和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必要时应附价格鉴定标的的权属证明,价格鉴定中引用的重要文件资料,反映标的物位置、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

等。

10.3 价格鉴证的限制条件: ①写明委托人提供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②写明是否考虑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等未来预期对鉴证结论产生的影响;

③写明是否考虑了特殊交易方式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④其他假设和限制条件。

10.4 声明:

①价格鉴证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②说明委托方应为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③价格鉴证结论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本鉴证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④价格鉴证人员与价格鉴证标的没有(或有已载明的)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或有已载明的)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⑤如对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向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或写上级有复核裁定资质的鉴证机构名称,省级鉴证机构应写国家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

⑥ 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10.5 价格鉴证技术报告: ①价格鉴证标的状况详细描述

②个别因素分析(详细说明、分析价格鉴证标的的个别因素)③区域因素分析(详细说明、分析价格鉴证标的的区域因素)

④市场背景分析(详细说明、分析类似物品的市场状况,包括过去、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

⑤价格鉴证方法选用(详细说明价格鉴证的思路和采用的方法及其理由)⑥价格鉴证测算过程(详细说明测算过程,参数确定等)⑦价格鉴证结果确定(详细说明价格鉴证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10.6 价格鉴证结论应做到下列几点:

(1)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价格鉴证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2)公正性和客观性: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影响价格鉴证对象价格或价值的因 29

素进行客观的介绍、分析和评论,作出的结论应有充分的依据;

(3)准确性:用语应力求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明,并描述其对价格鉴证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4)概括性:应用简洁的文字对价格鉴证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对获得的大量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情本质特征的资料来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10.8价格鉴证结论书制作要求。价格鉴证结论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纸张大小应采用A4纸规格。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及档案

11.1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

11.1.1 鉴证工作底稿是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过程中形成的鉴证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是价格鉴证人员形成鉴证报告的依据。

11.1.2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证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证标的状况、鉴证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资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1)价格鉴证委托书及有关补充说明;

(2)价格鉴证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组织安排、鉴证起止时间、鉴证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3)现场查勘记录、各类专项调查记录等;

(4)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或质量鉴证结论、合同、发票、记录等);(5)价格鉴证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等;

(6)对价格鉴证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7)价格鉴证分析测算说明、调整说明和重要事项说明;(8)价格鉴证结论书初稿;

(9)价格鉴证机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10)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或收集人签字。

11.1.3价格鉴证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进行价格鉴证的鉴证机构。非内部管理和复核工作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价格鉴证工作底稿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11.1.4鉴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归入价格鉴证档案之中,以确保鉴证工作底稿的安全、完整。

11.2 价格鉴证档案管理

11.2.1 价格鉴证档案,是价格鉴证机构在鉴证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与鉴证业务相关、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包括委托书、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送达回证、工作底稿等。

11.2.2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建立鉴证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案卷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严格程序,依法管理;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科学编目,方便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护。

11.2.3价格鉴证卷宗应按鉴证项目一案一卷分别立卷,由卷宗封皮、卷内目录、鉴证资料、卷内备考表等组成。卷内资料应按一定顺序排列并编码。

11.2.4鉴证工作结束后,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在价格鉴证报告送达后一个月内立卷、归档。

11.2.5 价格鉴证案卷及卷内文书的保管期限应区分不同情况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短期保存。

11.2.6 价格鉴证档案是价格鉴证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证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证主管机关检查、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之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了解鉴证情况,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进行查阅。查阅档案时,涉及有关当事方机密时,查阅人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11.2.7 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卷宗,应取出其中需长期保存或永久保存的文书资料归档,其他部分按规定办理销毁手续。对销毁的卷宗材料,须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永久保存。

11.2.8 价格鉴证机构的鉴证档案管理应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参照„„执行”。

2.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篇二

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德威(会)财审字[2012]00 目录

一、审计报告

二、2011财务报表

三、2011财务报表附注

按企业会计准则:

审 计 报 告

德威(会)财审字[2012]00 号

宁波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1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ABC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1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 宁波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二零一二年 月2

按企业会计制度:

审 计 报 告

德威(会)财审字[2012]00 号

宁波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1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ABC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1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 宁波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二零一二年 月4

按小企业会计制度:

审 计 报 告

德威(会)财审字[2012]00 号

宁波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1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ABC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1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 宁波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二零一二年 月6

3.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稿A版) 篇三

— —在蒋乔镇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刘国明 2011年1月22日

各位代表:

我代表蒋乔镇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回顾2010:奋力开拓 创造佳绩

2010年是“十一五”收官之年。在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镇广大干群积极应对挑战,抢抓机遇奋进,竞相发展争先,开拓进取,奋力拼搏,推动了全镇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保持了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事业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不断加大经济建设力度,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工业经济发展强劲。全年累计完成工业销售收入65亿元,同比增长23%,工业利税7.6亿元,同比增长15.8%,提前2个月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两项指标总量全区占比均达到1/3;固定资产投入25亿元,同比增长98.42%。中船设备、正茂集团、韦岗铁矿等大型企业贡献份额全区领先,支撑作用明显。

三产经济全面提速。按照成场兴市要求,迅速调整发展思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全年完成三产营收25.4亿元,三产利税1.5亿元,三产投入20亿元,同比增长4.5%、23%、194%。农批市场、工业品城、引资大道沿街汽贸等服务业态日益凸显。

农业经济集聚效应。加大缩粮扩经力度,累计完成果树、茶叶、蔬菜等产业结构调整1800亩,绿化造林1000余亩。全区高效农业现场观摩会在我镇成功召开。蝴蝶兰组培研发中心项目落户蒋乔。新增农村三大合作组织3家,新增省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家。

财税经济高位增长。进一步加大护协税和建安市场的管理,不断做大“财税蛋糕”。全年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4.66亿元,同比增长24%;一般预算收入1.98亿元,同比增长30%。连续三年跻身全市乡镇财政十强的同时,在位次上实现了前移,由去年的排名第九跃升第五。

二、不断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发展后劲强势集聚 存量项目稳步推进。汇科电子办公楼整体实施搬迁,骁翔实业、嘉源电力实现竣工投产。东亚碳素二期余热发电项目全面开工建设。联合水泥粉磨站项目也正在深度洽谈中,目前已初步具备开工条件。农批市场、工业品城正步入高速发展轨道。去年11月5日,由我镇协助东亚碳素承办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集团三届二次常委会成功召开,实现了与央企中铝集团初步对接。

招商引资卓有成效。主动转变招商思路,实行网络招商、上门请商、以商引商,做好现有项目推介工作。先后前往西安、宁波、上海、深圳、台湾等地开展招商工作。爱商项目地块实质性盘活,目前正与中亚商贸汽配城紧密磋商中。成功签订了总投资66亿元卡通奇境嶂山主题公园和投资100亿元的香江控股家具CBD两个项目的框架性协议。

发展平台全面提升。整合资源,腾笼换鸟,浓厚氛围,以“保姆式”、“一站式”的服务,着力培育亲商、富商的发展环境,为项目落户拓展承载空间,打造优质投资兴业平台。储备了东山温泉城、凯发副食品仓储物流、索普建安研发培训行政中心等一批超亿元项目信息,为2011年蒋乔的快速腾飞奠定了基石,积聚了后劲。

三、不断加大城镇建设力度,镇村面貌焕然出新 切实抓好征地拆迁工作。出色完成五洲山路、交巡警支队、338省道、风投收储、扬溧高速南出入口环境整治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了市区重点工程顺利建设。抽调精兵强将参与健康路西延马家山地段拆迁,圆满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拆迁任务。去年12月份作为属地单位全力投入到官塘地块首批555户、15万平方米的拆迁工作中,目前已完成签 约431户,占比78%。

全力抓好防违治违工作。落实“保增长、保底线”土地工作精神,不打折扣地执行市、区土地冻结政策,坚决打击违法建设。乔家门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和平山专项拆违行动成果明显,违建蔓延风气得以遏制。全年共调查拆除违法建设案件198宗,违法建设6258平方米。

高效抓好各项整治工作。高标准完成沪宁城际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秀山段成为全市铁路整治示范段。投入50余万元对扬溧高速南出入口整治出新,提升了窗口形象。全力做好黑臭河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团结河、周家河等河道两侧违章种植、规模化养殖、污染排放等开展集中整治,成为全区整治示范亮点。投入10余万元对乔家门团结河、韦岗燕子窝水库集中清障,除险加固。全面部署全镇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连续二年实现“零焚烧、不冒烟”目标,受到市、区两级高度赞许。官塘桥村、秀山村成功创建成为市级生态村。

四、不断加大维稳工作力度,社会局面和谐安康 信访稳定工作成效明显。狠抓“全国两会”和“上海世博会”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期间无进京上访和去省集访发生。全年化解省备案信访老案5件,化解各类信访矛盾70余件,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10余起。尤其是在去年4月份的“信访积案化解月”活动中,及时调整充实镇信访办人员队伍,以周密的方案、过细的劝解、过硬的举措和必胜的信 心最终将3件信访老案全部案结事了。

综治平安工作扎实有效。坚持打防结合,群防群治,大力构建“社会治安社会抓,综合治理综合治”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治安秩序更加稳定。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以案说法工作有序开展,维新矫正基地吸引全国各级司法部门多次前来参观学习。目前,我镇“平安”和“法治”创建工作已通过市级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长抓不懈。扎实抓好防汛、防火、防灾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群众安全意识教育,及时添置相应设备,积极应对突发险情。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抓好重点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人员专项检查了蒋乔水泥厂、黄山水泥厂等辖区企业,及时排除隐患。妥善关停韦岗村的1个采石场和2个石灰窑。去年7月,我镇在乔家门金宇服饰开展的“政企1+1”活动全市首开先河,国家安监局为此专门报道。

五、不断加大民生建设力度,社会事业全面繁荣 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1509元。积极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力求做到应保尽保,发放各类扶贫解困救助资金138万元。在韦岗村试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功的基础上,在全区率先完成全镇1.26万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效利用市农机局、供销总社为我镇免费配送的高效植保机和喷雾机。及时足额发放各 项农资和农机综合补贴130余万元,继续抓好农民放心消费工作,发放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下乡补贴35万元。全年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增缴新增基金450万元。

科教文卫进一步发展。组织申报各类科技项目7个,其中省级社会发展计划项目1个,科普惠农兴村计划1个,成功完成镇科协换届工作。平山一品红草莓协会荣获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筹措资金着力解决镇中心幼儿园老师养老、医疗保险等遗留问题。健康教育工作成为区样板模式。有序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2010年全镇参保7920人,参保率在98%以上。积极组织春、秋季除四害工作,全年查灭螺面积45.5万平米,乔家门社区成功创建成为市级卫生村,平山村、秀山村成功创建成为省级卫生村。

创业氛围进一步浓厚。扎实推进创业型城镇工作,全年完成私个注册资本6.5亿元,组织茶叶采摘班、SYB培训班等12期,培训人数671人,开办农家乐5家,转移劳动力150余人。建成的6000平方米平山村创业楼已有15家经营户进驻营业;加层后的5000平方米嶂山村创业楼正在进行招商工作;韦岗村、秀山村两幢近20000平方米的创业楼于去年底集中开工建设,2010年村(居)创业楼“保四争五”的目标基本实现,创业就业平台日益完善。

文化事业进一步繁荣。2010年初首届农民春晚央视专题报道,影响深远。庆三八妇女歌咏大赛、迎五四青年演讲比赛等活动活力四射,激情洋溢。5月初润州广场印象蒋乔〃生 态文化体验年启动仪式以及“喝彩世博、体验农耕”广场文艺演出,市民热情高涨。10月在官塘中学举行的乡村体育集锦赛和全民健身月闭幕式等活动趣味横生,村民健身理念日益形成。镇文化站摘得全省优秀文化站奖牌,我镇成功入围全省优秀体育乡镇行列。此外,计生、人武、工会、资产、统计等工作也措施扎实,成效显著,亮点频现,为全镇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六、不断加大自身建设力度,行政效能日益提升 推行依法阳光行政。实行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限时办结。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7件,满意率100%。真诚倾听群众呼声,认真处理12345政府服务热线,全年办理回复127件,办复率100%,群众反映的环境整治、道路出行等一批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全面完成“五五”普法 任务,100%的村、社区达到民主法治合格单位标准。

增强政府服务效能。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开展“双周三”学习活动,狠抓机关作风建设,稳妥实施完成机构改革和6个村(居)两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改进机关干部作风,提升服务效能。不断强化量化考核等措施,加强镇村干部日常考核和实绩考核,保证工作落实,提高办事效率。

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大力推进权力节点监控,突出拆迁安置、资产管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监管,加大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力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严格实施政府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督查推进,确保了政令畅通。各位代表、同志们,过去一年我们克服了重重困难,取得了骄人业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镇人大监督支持的结果,也是全镇上下和衷共济、克难制胜、团结奋斗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镇人民政府向为蒋乔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各位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所有参与、支持和关心蒋乔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刻体会到:坚定信心是赶超的动力源泉。信心比黄金还重要,信心就是我们前行的动力,无论是项目建设还是征地拆迁,我们都得用攻克万难、攻无不破的信心去破解难题、突破制约,变“不可能”成为“可能”,让“梦想”成为“现实”。顽强拼搏是跨越的充足砝码。“爱拼才会赢”。我们要树立拼的意识,历练抢的作风,在全镇范围内比学赶超,在全区层面上去谋得位次,用顽强的意志去博取佳绩。开拓创新是争先的最优捷径。在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不进则退,小进同样是退,我们必须创新思路,不能固守成规;必须大胆作为,不能亦步亦趋,才能在争先赶超的氛围中占据主动。踏实苦干是收获的坚强基石。说则必干,干则必成,不讲空话,不讲大话,做“实干家”,在各项工作中持之以恒瞄准目标,一着不让狠抓落实,埋头苦干创造佳绩。

各位代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项目建设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招商引资短腿问题依旧存在;三是新市镇建设步伐须进一步加快;四是由于征地拆迁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增多。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正确加以对待,积极探索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跨越2011:抢先发展,加速腾飞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们蒋乔抢抓机遇破题起航、建设新城聚势腾飞的重要之年,做好2011年政府各项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将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励精图治,真抓实干,抢抓新城建设开发的大好机遇,发扬不甘落后、永创一流的精神,坚定奋力冲刺、埋头苦干的信念,秉承乘势而上、跨越赶超的追求,全力实现镇域经济的跨越腾飞。

2011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区党代会、人代会的要求,紧扣全区“加快转型、加速升级”的主题,咬定“强镇富民美环境,创先争优抢第一”的发展目标,强势推进官塘新区建设、经济建设、城镇建设、民生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五大工作重点,锐意进取,矢志跨越,合力开创“魅力新城、秀美蒋乔”的新局面。

2011年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是:实现工业销售 70亿元、工业利税8.5亿元;财政总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分别实现6亿元、2.5亿元,两项指标增幅25%以上,;实际到位外资1750万美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继续保持较大增长,力争超30亿元。吸纳引进超10亿元大项目3个、超亿元大项目5个、超亿元新型产业项目2个。

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抢抓机遇,在新城建设中开启新篇章

高速度推进拆迁。坚持“依法、阳光、惠民、和谐”拆迁原则不动摇,进一步完善“三公开一监督”的模式,强化属地负责制,以大拆迁促大建设,以大建设促大发展,迅速推动官塘新区建设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加快城市化步伐,快速完成首批地块的拆迁扫尾工作,圆满完成市、区交办的官塘新区二期、三期拆迁任务,真正拆出“蒋乔品牌”,让拆迁速度跟上新城建设的步伐。

高品位招商引资。2011年将是我们全速推进官塘新区建设的“招商年”,我们将密切与交投公司沟通协调,及时全面把握官塘新区发展动向,全力宣传推介官塘片区的投资优势,围绕“宜居、宜游、宜商”的规划思路展开招商,吸纳集聚一批创意、会展、动漫、传媒、商居等新兴产业和优势项目落户入驻,为“魅力新城”的打造积聚优势。

高效率抢先作为。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城市型经济发展的最前沿,以服务新城、服务项目、服务发展、服务群众为 宗旨,以拆迁来保障建设,尽心解决好因该地块拆迁而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促使该地块市、区路网改造、安置小区等重点工程的项目快速实施,相关配套基础性工作得以迅速开展,新区开发的框架抢先拉开。

高起点谋划长远。充分利用好规划预留地的空间,积极寻求镇、村经济升值空间,主动与交投公司协调,通过购置、预留等方式争取土地资源,在大规划下合力布局镇村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商业、服务业,同时超前谋划、精细考虑镇村办公区、中小学校、中心幼儿园、卫生服务中心、敬老院等综合服务功能区划,全面提升新区建设层次。

二、转型升级,在经济建设中集聚新优势

现有企业力求做精做强。以韦岗工业集中区为主体,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产品升级,通过余热发电、废物、尾矿利用等方式,积极引导韦岗铁矿、联合水泥、船山集团等规模企业快速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科技支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新的竞争力,实现低碳发展。快速转换工业品城发展定位,辐射引进一批现代物流企业,构建沿312国道物流走廊。全面拓展农批销售市场,确保农批28层食品大厦上半年开工建设,力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全面成场旺市。

项目引进力求实质突破。对接新城建设开展招商引资。抓紧与承兴国际投资方深入磋商,在前期签订框架性协议的基础上,力争投资66亿元的卡通奇境主题公园项目尽快签 约落户。利用韦岗温泉资源和乔家门东山山水资源,加紧与投资主体沟通,力促占地2000亩的香江国际温泉城项目成功落户。全力推进总投资超1亿元的中贸汽车销售、凯发副食品仓储物流,总投资超5亿元的索普建安研发培训行政中心,总投资超100亿的香江控股CBD家具基地等项目落户、开工、建设。

发展平台力求推陈出新。结合官塘新城的开发建设,引导官塘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全面迁出,合理选址建设官塘新型经济园区,着力发展电子商务、房产市场、商旅会所等新型服务业态,快速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城市型经济发展。巧妙盘活金太阳项目地块,3月底完成金太阳地块的拆迁工作,为中投BT集团投资的青少年科技馆项目成功落户做好准备。

财税经济力求做大蛋糕。瞄准乡镇财政十强前三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全镇财税的管理,在历经企业搬迁带来税源大幅减少的同时,要寻找争取新的税源,尤其是路网工程的建筑税票开据,万科地产、南山一品、秀山美苑等形成销售后税源管理。深入挖掘企业财税增值潜力,助推汇科电子、嘉源电力、骁翔实业等项目提速显效,形成新的增长税源,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搬迁的阵痛期。

三、塑造精品,在城镇建设中彰显新活力

以更为超前的思想打造主城区。发挥官塘中心城区的区位交通优势,按照“宜居、宜商、宜游”的发展思路,把城 镇规划与调整产业布局、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人居环境等结合起来,超前规划好中心城区的核心办公区、集中居住区、旅游生态区,加快推进“一年启动、三年完成”的官塘桥路、谷阳路、秀山路等“三横三纵”骨干路网改造工程,拉开新区开发的整体框架,打下加速发展的坚强基石。

以更加科学的定位做亮集镇区。放大官塘新城中心区的辐射效应,充分利用乔家门片区的山水资源和十二五规划启动的大好机遇,加快推进乔家门集镇城中村改造工程实施,了却百姓多年夙愿。抢抓国家扶持新农村、新市镇建设机遇,推动农村“三集中”建设,推进韦岗地区规划编制,优化功能布局,完善城乡基础设施。

以更加高位的标准建设新社区。立足我镇地区独特风貌和人文风情,完善对秀山美苑一期、南山一品一期、九华山庄社区、划字桥等居民区的管理,物业管理寻品牌上水平,配套相应休闲娱乐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展示农村新面貌,倡导文明新风尚,着力打造小而精美、全而优质、独具特色的新型农村社区。

以更加完善的制度抓城乡管理。深化“责权统一、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运行体制,逐步完善农村垃圾处置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打造干净整洁、漂亮卫生的生活环境。做好全镇的防违治违工作,做到守土有责,进一步壮大防违治违队伍,力争发现一处,拆除一处,杜绝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现象发生。

四、民富民享,在民生建设中扮靓新家园

为民办事办出实效。配套拆迁工程,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秀山美苑二期、德润景园、板桥新花园(暂定)等安置小区建设,妥善安置拆迁群众。大力加强片区路面、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同时继续抓好污水处理厂、改水、农村道路相关的实事推进工作。继续抓好农村环境卫生整治、黑臭河治理工作。快速推进韦岗自来水进村入户工程,实现当地居民吃上自来水的愿望。

综治维稳稳出品质。强化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畅通信访出口通道,避免社会矛盾的“淤积”,确保“老案不反弹、新案不添乱、苗头不轻视”。通过深入细致说服教育工作,立足做好老案化解。提升“平安蒋乔”、“法治蒋乔”创建层次和水平,营造和谐、文明、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全民创业创出氛围。继续加大创业型城镇工作推进力度,力争私个注册资本达到8亿元,新增私个经济400户。力争年内建成5000平方米的韦岗创业楼、11000平米的秀山创业楼,同时及早规划启动平山、官塘以及嶂山第二幢的3个村创业楼建设,力争培植建立创业孵化基地1个,搭建起村民就业致富的平台,浓郁全民创业的氛围。

高效农业形成产业。依托平山一品红草莓、嶂山果品协会等专业合作社组织,积极推进平山生态农业观光园、秀山生态农业园以及官塘显阳生态种植园的建设和壮大工作。结 合镇文体活动中心等优质平台和山水资源,大力发展档次高、品位特、服务优的“精品”农家乐旅农经济,鼓励村民借势开办农家乐,与生态体验、红色旅游、温泉度假等融合,拉长延伸产业链,以农业项目的发展辐射带动农民就业、致富、增收。

文化体育放大效应。深挖乡土文化潜力,提升文化发展品位,着力打造社区15分钟“文化活动圈”,让文化的“软效应”创造出更多的“硬实力”。重点发展嶂山生态游、韦岗红色游和秀山千亩花卉观光游。确保今年蒋乔民间故事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城市客厅举办“蒋乔农副产品展示暨广场文艺汇演”活动。强塑“运动、健康、快乐”理念,开展农民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五、务实高效,在效能建设中培塑新形象

加强法制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深化政务、村务公开,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和扩大民主,完善公开办事制度,重大决策和工作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办事程序,力求按章办事,依法行政,自觉接受镇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终身学习理念,开展各类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机关干部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本领和水平,当好“专家”的同时做“多面手”。继续抓好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建立健全抓工作落实的责任机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奖优、罚劣和治庸力度,加快工 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

坚持廉洁从政,密切干群关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着力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积极倡导廉洁从政之风、勤俭节约之风,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带头廉洁自律,把全部精力用在干事创业、推进发展上来,以廉洁勤政的形象赢得群众的信赖,进一步密切融洽干群关系,提升政府的良好形象。

4.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稿A版) 篇四

(2008年05月13日)CPA视野 作者/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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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To the shareholders of ABC Co., Ltd.(the “Company”):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合营企业(以下统称“贵集团”)财务报表,包括200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06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We have audited the accompanying consolidated balance sheet of ABC(the “Company”)and its subsidiaries(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the “Group”)as of 31st December 2006 and the related consolidated income statement, consolidated statement of changes in equity and consolidated cash flow statement for the year then ended, and a summary of significant accounting policies and other explanatory notes.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1.Management’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The manage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fair presentation of these financial state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and China Accounting System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This responsibility includes:(i)designing, implementing and maintaining internal control relevant to the preparation and fair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that are free from material misstatement, whether due to fraud or error;(ii)selecting and applying appropriate accounting policies;and(iii)making accounting estimates that are 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Auditor’s Responsibility Our responsibility is to express an opinion on these financial statements based on our audit.We conducted our aud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ndards on Auditing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Those standards require that we comply with ethical requirements and plan and perform the audit to obtain reasonable assurance whether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free from material misstatement.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An audit involves performing procedures to obtain audit evidence about the amounts and 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The procedures selected depend on the auditor’s judgment, including the assessment of the risks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whether due to fraud or error.In making those risk assessments, the auditor considers internal control relevant to the entity’s preparation and fair presentation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in order to design audit procedures that are appropriate in the circumstances, but not for the purpose of expressing an opinion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entity’s internal control.An audit also includes evaluating the appropriateness of accounting policies used and the reasonableness of accounting estimates made by management, as well as evaluating the overall presentation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We believe that the audit evidence we have obtained is sufficient and appropriate to provide a basis for our audit opinion.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集团和贵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6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Opinion

In our opinio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give a true and fair view of the financial position of the Company and of the Group as of 31 December 2006, and of its financial performance and its cash flows for the year then en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and China Accounting System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XXXXX

XXXXXX An Ming

Certified Public countants

Beijing

P.R.China

Registered in P.R.China

5.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稿A版) 篇五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劳动报酬事项,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督促本地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政策的宣传。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协商每2年一次,并签订工资协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优先参与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评选; 企业经营者优先参与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评选。第八条 职工满50人的企业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满30人的企业可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不满30人的企业应当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标准、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和时间;

(二)企业职工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增减幅度及调整办法;

(三)津贴、补贴标准,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标准;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等劳动定额标准;

(六)加班工资、医疗期待遇,病假、事假以及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八)工资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双方协商事项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

(一)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上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六)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七)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协商劳动定额。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使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十二条 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企业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应当得到增

长。

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第十三条 企业确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者经营困难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度降低工资水平。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开始前应当确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10人,并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

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中女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使用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达8%的,应当有女职工、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第十五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企业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

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

(二)及时向本方通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接受询问;

(三)收集、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协商代表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未经本人同意,企业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确需变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企业工会不发出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一级工会指导帮助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提出方应当向对方发出协商邀约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对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5个工作日前如实向职工方代表提供与协商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上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5个工作日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应当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指导,并对协商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采用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形式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采用会议形式。

采用会议形式进行集体协商的,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并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工资集体协商记录员,会议按照双方确定的程序协商讨论,记录员应当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集体协商的,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协商双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协商完毕,并在10个工作日内订立工资协议文本草案。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二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自首次会议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均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协调处理或者组织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资协议文本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资协议文本草案未通过的,重新协商。

第二十八条 工资协议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协议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

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企业方应当自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工资协议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协商双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拖延集体协商进程;

(四)扰乱企业正常经营和社会公共秩序等不当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企业方应当将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均有权提出续订或者重新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要求,双方应当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在同一协商周期内,原工资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对工资协议提出修改要求的,经双方同意,应当即时开展工资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解除工资协议:

(一)企业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的;

(二)工资协议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制造业、餐饮服务业

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提名,并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确定。无企业代表组织的,由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劳动定额标准;

(二)计时工资、计件单价;

(三)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工资调整办法。

第三十六条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方又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的,其确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协商程序、审查程序、协议履行的监督检查以及争议处理等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资集体协商保障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协商指导员,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服务。

工资协商指导员可以作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委托的专业人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依法对本地区企业履行工资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行政函告制度。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第四十一条 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支出,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四十二条 工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和企业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拖延答复的;

(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享受各级政府对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不得参加由公共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表彰;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书面审查不予通过;企业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第四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未经本人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拒绝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企业补发协商代表应得的工资、福利。

第四十五条 企业非因法定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

工作的,依法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15日内改正并书面回复。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干扰协商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伤害协商代表,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或者阻挠其他职工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工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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