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0篇)
1.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一
村民委员会提名投票选举大会 选 举 办 法
(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村村民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妇女。提名选举日上午对村委会主任进行提名投票,下午对村委会副主任、委员进行提名投票。选举成员分布应当照顾自然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区、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指导和监督下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由本村参选村民直接提名投票。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有参选意愿的村民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5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参选人名单。
三、有登记参选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被提名参选村民获得某项职务的赞成票数超过参加投票参选村民总数的一半(以下简称“两个过半”),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可以直接宣布其当选为该项职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如成员名额没有选满(包括无一人达到“两个过半”、或选举产生了部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缺额成员应在当日或次日(不超过三日)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必须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
四、根据本村村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提名投票选举大会当日,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以经济社为单位的14个投票站。参选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已办理委托投票的参选村民,受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参选证和委托证领取选票。中心会场和每个投票站必须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五、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票代写人员由镇统一安排。
六、本次村民委员会提名投票选举大会分上下午两阶段进行,上午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下午投票选举村委会副主任、委员,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七、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秘密写票,公开计票。填写提名票时,参选村民按提名票上要求填写,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
八、文盲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提名票的,可以委托代写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该参选村民的意愿。参选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实行户内(户口簿)委托,(如1人1户的,经村民选举委同意,可委托其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参选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九、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在当日指定时间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开箱,由监票、计票人员公开唱票、计票,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签字。
十、全体参选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主任、副主任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2)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委员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十一、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3日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无效。十三、一人同时当选两项以上职务的,确定其担任最高一项职务,其余职务作缺额处理。缺额可由获得该项职务当选资格的候选人递补。
十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提名投票选举结果。经资格审查后,村民选举委员会于当日或次日公告当选名单。
十五、在提名投票选举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无规定的问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决定。
十六、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生效。
2011年3月21日
2.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宣传资料 篇二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二个或者 二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二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二十至六十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 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一)拖延选举时间的;
(二)违反选举程序的;
(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七)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
(八)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
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三
新华网河北频道(2011-10-19 09:39:33)稿件来源: 河北日报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民。
4.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四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开展筹备工作。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投票选举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算,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四舍五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上名字的人。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暂定____人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六条 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 名时,候选人以得票权数多的前 名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定为 人。
第七条 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为5-名(不含 名)时,候选人以得票权数多的前5名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定为5人。
第八条 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不足5名(不含5名)时,不足部分的委员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权多少的顺序,依照候选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第九条 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为0名时,本次选举无结果,选举工作结束。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高中文化以上);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必要的时间及能力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采取自荐方式,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者均可报名。
第十二条 经本届业主委员会审核并报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核后,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小区内公示___天。凡认为候选人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届业主委员会、__________居委会或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将选票发给全体业主以书面征求业主意见(或由本届业主委员会筹备召开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实际居住者不是业主的,应告知业主。
第十四条 书面征求意见的,业主填好选票后,应持有身份证、本人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集体讨论的,业主应持有上述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业主大会,现场投票)。第十五条 业主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书、委托人产权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业主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产权人。
第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权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唱票人、监票人由居委会及业主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选举所投的票权数超过本小区总投票权数的1/2,本次选举有效,当选的委员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超过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二十条 候选人以得票权多的当选。出现得票权第___名并列时,抽签决定。
第二十一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成立,但需按规定向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选举中的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本办法的解释,由本届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5.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篇五
根据《xx乡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案》和《xx乡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研究,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具体如下:
一、我村本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优的原则,由村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
二、本次换届选举实行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经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研究,结合我村实际,并报上级批准,我村村委会设主任 1人,副主任2人,委员 2 人,共人。
三、本村选举日定为2014年12月1日,正式投票时间设定为上午9时开始,预定截止时间为下午1点,如到截止时间选民不过半数时可由选举委员会召开会议延长投票时间。集中投票地点设在村委会。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年满18周岁(1996年12月1日以前出生),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经我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我村智障患者,无选举权)。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或居民身份证与派出所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派出所户籍登记为准。
四、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若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在3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10日前向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提出。逾期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无效。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调整后的公告名单为准,并在选举日3日前张榜公布。
五、我村本次选举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采取一次性直接选举,最后以得票多少按照过半数确立的原则,确定各职务人选。
常住户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凡属讲堂 村第十届选民投票选举时一律携带选民证领取选票;办理了委托证的必须持委托人的选民证和委托书方可领取选票并投票,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领取选票。
六、本次选举设立一个主会场。经选委会和村民代表研究决定,设立设固定票箱1个,流动票箱1个(主要是正对老弱病残无法到会参加选举的人员和选民不过半时上门流动投票时使用)。
七、本次选举各职务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结果向选民当场张榜公布。
八、本次选举设立秘书写票处,确保秘密写票的权利;设公共代笔3处,方便不识字的选民选举投票;设公共代笔人(一般由乡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如有不用者可由其直系亲属代写)不会写字的选民可以委托公共代笔人代为填写选票,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位选民的委托,且不得再次委托他人。
九、每张选票各职务所选名额少于或等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当不同职务栏内出现同一被选人时按最高一种职务计票。填写候选人姓名时,必须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同音字、小名无效,重名的在其姓名后面写上该妻子的名字有效,什么也不写的无效。
十、选举时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竞选人或其他人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半数以上选票时,得票多的直接当选,如票数相同或职数缺额时,应在当日或次日就相等或职数缺额的得票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十一、选举时收回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无效。
十二、大会选举设监票人 1 人,计票人 1人,唱票人1 人,登记发票人 3-4人。各自明确职责。
6.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1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1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7.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二章
投票权数
第三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己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库、附属于住宅套房,不单独拥有投票权。第四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符合业主投票权清册的业主方可投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暂定由x人组成(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
第六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及确定 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顺序当选。”(《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本届候选人定为X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建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方式定为: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不足x人,可以从自荐名单中推选;如果人员仍然不足,可考虑延期补充推选;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刚好x人,直接进入候选人公示阶段;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超过x人,根据推选人数的多少,按候选人所代表的xx区域从高向低,同时考虑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之后由街道党工委确定名单。推荐业主资格由筹备组进行确认核实、公示,如公示期问业主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详见《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
(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候选人总数不少于x人。为确保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X名。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各项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3目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确定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票的发放和回收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小区不参加本次选举的业主担当。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处、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召开的必要文件及会议公告。公告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必须停止任何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四条 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发放、回收选票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经在唱票时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为有效票的计为投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1)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及侯选人情况;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向业主大会做竞选感言:(4)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5)业主大会筹备组介绍召开业主大会注意事项: ①在业主户数与专有面积“双过半”的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才能视为有效;
在“双过半,的情况下,投票的各项结果才有效。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②业主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表决票现场回收封存,书面征求意见的选票在召开现场大会后规定期限内汇集到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进行汇集整理投票结果。
③审议决定其他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是指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构筑物建设,房屋改造、加层、大修、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再次筹集的标准,业主委员会经费的筹集方式、来源、标准、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方式、办法等事项。
④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双l/2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决定时,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双2/3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⑤业主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封存,和限期内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汇总后,在小区进行唱票(业主可以现场监督),并择日将唱票结果在小区公示7天,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小组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八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代理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代理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代理人签署。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第二十条 业主投票后,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但必须做出选择,否则认定为无效票。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才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同一选票上有不同讨论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I/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l/3的业主。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有效选票中,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时,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可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在满足以上条款的前提下,为确保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xx 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候选委员及当选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票数高的当选。
(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优先当选。
第二十七条 参加投票的候选人获得“双过半”的人数不足x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征集;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继续征集有效票,直至达到“双过半’’的条件,以征得有效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讨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成立。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x名: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的职责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X年(不超过5年),时限以政府备案合格时间为准。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8.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 篇八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具体由哪种方式产生,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村民会议推选。参加推选会议的可以是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的村民,也可以是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
2、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推选会议须有村民代表2/3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推选方有效。
3、可以由驻村指导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提出建议名单,然后采用举手表决的方法进行推选。在推选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注明参选人数,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各为多少。最后,所有参会村民都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以便存档。
4、按职位进行推选,先后推选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一般为单数5-11人)
9.女职工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九
2008年1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次女工大会的选举办法:
一、出席本次女工大会的全体女工均有选举权;本工会属下的全体女工(离退休除外)都有被选举权。
二、本次女工大会将选举产阳春市新潭中学第三届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3名。选举的具体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第三届女教工会委员实行不具名投票的差额选举。
四、选举时,主席团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划(从少到多)顺序排列。
五、选举时,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次女工大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选举,选举人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弃权或另选他人,如果投赞成票的,则在其姓名上空格内写上“0”的符合;不同意的不写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要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姓名,并在姓名上面空格内写上“0”的符号,不写符号的不得计票。同时,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只能是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方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写票时,请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符号、字迹要清楚,填写模湖无法辨认的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六、实行被选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参选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如果得到票数超过半数人数多于选人数时,从得到票人从多到少取足应选人数为止。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在得票相等人员另再进行选举,得票多的为当选。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大会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各一名由大会通过后进行选举工作。
七、设投票箱一个,投票前先由监票人检查票箱,然后投票,两种选票各投入相应的票箱,投票结束,监票人应收发出的选票与回收 的选票分类核对,做出记录,回收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才有效,可以计算。如果回收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由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负责签字,并向主席团报告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1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镇人民政府确定,村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组成,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参选村民)以无记名投票、差额、直接选举方式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其成员分布应考虑各自然村落状况;其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领导能力,廉洁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参选人名单。
第四条
选举日为2011年 月 日,地点设在。
第五条 户籍在本村且居住在本村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有资格参加本次选举;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选民。
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接受村民投诉,并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造参选村民册,参选村民名单确定、公布后,发放参选证。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大会采取无记名、一次性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投票选举时村设一个中心投票会场和 个投票站。各投票站(会场)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投票处。1 各投票站的票箱在投票结束时,应当众密封,并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送到中心投票会场。清点选票后,由监票员、计票员等工作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名确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最迟于次日张榜公布,并报镇指导办和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填写选票时,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写“O”,不同意的写“×”;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内另写其他选民,并在符号栏写“O”;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胡写乱画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九条
全体参选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村民活动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的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经资格审查后确定为候选人(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继续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 人。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一人同时当选两项以上职务的确定其担任最高一项职务,其余职务作缺额处理。缺额可由获得该项职务当选资格的人递补。
第十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如果职务相同,得票又相同的,可由他们协商由其中一人出任,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协商不成时,应当在三日内对他们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一条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10日内进行重新选举。
第十二条
参选村民在投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有参选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并在参选村民名单公布六日内到村选举委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提名表或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代写,但不能违背本人的意愿。
第十三条
各投票会场(站)设监票员二名、唱票、计票员各一名,以上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交由村民代表会议逐个表决通过。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及代写员。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投票选举,按得票多少次序确定当选。村民代表按照每 户选举一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向镇指导办、镇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
第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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