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手册1(9篇)
1.社区矫正人员手册1 篇一
关于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
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就是对在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管理、教育和帮扶,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犯罪。安置帮教对象分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
我社区服刑人员2名,其中,判处缓刑的4名,刑满释放人员 2名,取保候审的1 名。矫正工作社会自愿者9名。到目前为止,我社区没有一例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百分之零点二以内。
二、工作目标
全面使行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管,通过管理、教育和帮扶让他们不再危害社会,使社区服刑人员即能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又能改造自己所犯的罪行,让他们能够顺利回归并融入社区;使释解教
人员不至于重新违法犯罪,为宜城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服务管理措施
1、是帮教工作提前介入。社区矫正与街道司法所、派出所协调做好帮教人员的社会调查,向其亲属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政策,提前进入矫正帮教程序。
2、是落实安置帮扶责任。对于矫正对象中的特困户,经本人申请,所在社区证明确有困难的,帮助其向民政部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
3、是抓好培训,最大限度促就业。积极组织本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义务培训,参加组织的各种活动,与综治办与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对心理不太健康、有厌世情绪的对象上门进行专门心理疏导。
4、是提供法律援助。对回归社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若有权益被侵害,协助司法所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帮助和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七是建立“一助一”帮教制度。社区组建对固定的社会帮扶队伍,建立“一助一”帮教制度,在服务管理人员协助下与刑释解教人员结对子,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教工作。
XXXX社区
2015年9月30日
2.社区矫正人员手册1 篇二
一、社区矫正机构现状
(一) 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规定,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 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 人员构成
人员构成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为骨干力量, 有关部门、村 (社区、居) 委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可以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 (居) 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 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二、社区矫正意识问卷调查
本次有关社区矫正意识的问卷调查是笔者基于问卷星网上问卷调查系统 (http://www.sojump.com/) 自主独立设计的调查问卷开展的 (ID:5333511) , 问卷采取分类调查的设计方式, 针对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非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其他职业工作人员 (普通民众) 不同职业人群进行了不同问题的调查。问卷于2015 年6 月25 日在网上开始运行并回收问卷, 截至9 月1 日, 共回收问卷165 份, 其中有效问卷162 份, 问卷IP地址显示来自天津、甘肃、北京、浙江、陕西、江苏等七个省份的不同职业人员参加了此次问卷调查。
问卷前两题对社区矫正的普遍认识做了调查, 分别如下:
第1 题您是否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 (见下图左)
第2 题请问您对“社区矫正”这项工作持什么态度? (见上图右)
从以上两个问题可以看出, 只有17.58%群众对于社区矫正制度比较了解, 而有51.52%的人完全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 但是大多数人 (75.76%) 都对社区矫正工作持支持态度。
在接下来的问卷调查中, 笔者首先对参加此次问卷调查的人员进行了职业分类, 并针对不同职业设计了不同的提问。
(一) 法律工作者
针对第一类法律工作者, 我们主要对公检法司系统工作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笔者设计了了如下几个问题:
第5 题您所在单位是否有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职位?如果有, 该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编制为何种?薪金待遇如何? (见下图左)
第6 题在您日常的工作中是否会接触到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见下图右)
第7题您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存在有无必要? (见下图)
第8题您认为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意义有哪些?
第9题您认为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法律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决定性力量, 法律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制度都有着比较明确的认识, 在调查中, 100%的人认为此工作的存在有意义。可见, 绝大多数工作者们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存在意义持肯定态度。但是, 对社区矫正工作分工不明确、工作混乱的情况, 被调查者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权利少, 在执行中遇到对工作不配合的矫正对象, 工作者们往往无能为力, 面临执法尴尬。2.工作中的台账问题过多, 大部分工作都需要记录, 这占用了工作的大部分时间, 增加了工作压力。3.不必要的工作内容太多, 有些工作规定得过于繁琐和复杂, 却并没有实际的存在意义, 引起工作者及矫正对象的反感。
(二) 社区工作人员
现有法律规定中, 社区服刑人员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都比较笼统抽象, 使矫正实施机构缺乏操作细则, 矫正内容空乏矫正力度不足使矫正对象自由度较大, 惩罚性不足, 对于违反规定情形如何视情而给予相应处罚无操作依据, 法律规范与具体实践的脱节, 法律缺乏严肃性, 政治指导性较强, 实践中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方案的制定、矫正过程中适用心理矫治有形式而无具体的内容规定, 对不服从矫正管理的对象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另一方面, 社区矫正必须依托社区来进行, 社区发育的程度对社区矫正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广大民众对社区矫正了解不够, 这跟我们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有关。
笔者针对社区服务人员设计了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
第10 题您所在的社区是否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见下图左)
第11题假如有社区服刑人员在您所在的社区, 您会接受吗? (见下图右)
第12 题您所工作的社区是否为该社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建立了档案并妥善保存? (见下图左)
第13题您所工作的社区是否有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管理的工作人员? (见上图右)
第14 题您所工作的社区是否建立了类似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帮助中心的组织机构? (见下图左)
第15 题您所工作的社区对于帮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融入正常生活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制度? (见上图右)
第16 题您所工作的社区是否与当地司法部门就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和服刑人员安排等工作进行过合作?
(三) 大学生志愿者
社区矫正的重要特点———社会的广泛参与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社区矫正志愿者是该项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处在发展初期, 尚未拥有很高的民众认识程度, 因此专业的社会志愿者在此项工作中的参与度非常有限。与社会志愿者相比, 大学生志愿者自身在认知上存在着高度的可塑性, 能够很快接受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工作;同时, 大学生志愿者与社会志愿者相比之下, 对于拓展一项新的志愿服务事业拥有更高的热情和更加充沛的精力;此外, 处于上学阶段的大学生志愿者还保持着长期以来自身所具备的思考和思维模式, 学习、探究以及科研的能力超过一般的社会志愿者, 能够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和革新, 使社区矫正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充满活力。从供需关系上来讲, 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服务具有现实需求。譹) 笔者分别选择了22 名法学专业和22 名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进行了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意向调查:
第19 题您是否了解社区矫正制度? (见下图右)
第20题您身边是否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见下图左)
第21题您是否愿意成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以帮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接着, 笔者请接受问卷调查的同学回答了以下三个问题:
(22 题) 您认为您成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实际困难有哪些?
(23 题) 作为大学生您认为您可以从那些方面更好地帮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24 题) 请您就当前社区矫正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 愿意以志愿者身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学生仍占少数, 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大学生对社区矫正制度并不了解, 另一方面, 矫正对象与志愿者的空余时间难以协调统一, 间接表明志愿者人数尚有不足, 并且志愿服务的准备不够充分, 缺乏预案等措施;志愿者提供服务的形式不够多样化, 导致开展过单次服务之后没有后续方案予以跟进;志愿者缺乏促使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综合素质。
(四) 其他职业工作人员 (普通群众)
第25 题如果您所在的小区有社区服刑人员, 您会怎样做? (见下图左)
第26 题您认为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您所在的社区是否会对您的生活造成影响? (见下图右)
第28题您是否愿意帮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正常融入您所生活的社区? (见上图右)
第29题您是否愿意参加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上文中对社区群众的调查表明出以下问题:首先在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 仍有一部分群众缺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其次在对待社区矫正工作的态度上部分对社区服刑人员持警戒心理, 不是很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认为服刑人员在小区内会干扰到自己的正常生活;最后在对社区矫正活动的参与方面, 大部分群众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志愿活动但并不清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职责, 不明白如何参与其中。还有一部分群众并不愿意参与到此活动中来, 对社区矫正工作持漠视态度。
注释
3.社区矫正人员案例[模版] 篇三
社区矫正人员顾某心理疏导分析
xx镇社区矫正对象顾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镇某村人,住本村。因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xx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2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止。顾某性格孤僻固执,初中还未毕业就已流窜社会,并结交了不少不良少年。他的家庭很贫困,这让他自卑又仇视社会,缺乏与人沟通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使他最终伙同“朋友”实施了盗窃行为。
社区矫正人员顾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xx县xx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他的印象很深刻,当时他眼睛里不自觉地流露出一种冷漠、怀疑、敌视的目光。当询问他话时,他也默不作声,都是他的父亲代他回答。工作人员意识到需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因自身犯罪带来的工作与家庭变故、亲人的冷落、社区服刑的压力、犯罪的内疚感、对社区服刑的不适应等因素,都会引起其心理问题,对这些心理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矫正,不仅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和转化,还会影响到其情绪和行为,有的甚至还可能引发一些不良的突发事件,从而影响矫正管理的顺利实施。针对顾某的情况,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通过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提供倾听其心声的平台,全面了解他的心理特点,让他的情绪得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顾某从最初的只是听不说话到态度慢慢的转变也开始简单的聊几句。这种以谈家常的形式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让顾某与工作人员有了进一步的接触、谈话,初步消除了他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性的对其制定了矫正方案:
1、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其每月定期参加劳动;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统一组织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等措施了解、掌握该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
2、成立由家人、村委委员组成的监管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如果发现对象在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对象适应社会。
3、注重心理疏导,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对其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同时我们本着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让他消散对社会的仇视心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告诉他他的人生还很长,一定要走对方向。并对其进行心理咨询辅导:
(1)采用个别谈话教育、治疗。通过谈话,了解矫正人员个人成长、发展中的问题,现实生活状况、人际关系中的问题以及生活态度,做好矫正人员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2)运用心理测验。通过运用不同心理测验对其的气质类型、性格特点、自控能力以及智力能力等作出分析和评价,并建立重点人群心理档案,制定矫治方案。测量结束后,对照评分标准分别对两部分的测量结果进行评分、统计。在综合分析评定的基础上,拟定矫正方案,审核确定后执行。
4、就业引导与扶持,鼓励他自食其力。
对其提供就业帮扶,帮助其到劳动保障部门查找合适的空岗职位,帮助其适应社会、再社会化,则能使上述效果长时间的保持下去,达到矫正的根本目的。
通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后,顾某的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不仅能按时签到,而且主动要求矫正所为他安排公益劳动,开始定期来所学习,定期写思想汇报,定期电话汇报。通过沟通交流顾某说想开个店铺,他的家庭很贫困,他要自食其力,报答父母。工作人员对他的想法很是支持,并鼓励他一步一步地努力。于是小顾就只身一人到市区开始摆摊位营生,并计划攒够钱在xx镇开个小店铺。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很难想象那个充满对社会敌视的莽撞青年能改变这么显著。现在的小顾不仅多次向我们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还在各方面都表现积极,积极参加矫正科组织的各种活动,吃苦耐劳,多次获得加分奖励。
通过顾某的案例使我们总结到:
1、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大多较敏感,有自卑、自闭心理、偏激等,平等对待易于使社区矫正人员放松心里戒备,才能更好的进行沟通。
2、社区矫正要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每个矫正对象的情况各异,要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灵活的形式,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4.社区矫正人员xx个性化矫正方案 篇四
一、基本情况
XX ,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已婚,系xx村村主任。2012年,xx村村主任XX,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和使用国家专项拨款,用于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职务便利,在使用该专项拨款购买太阳能路灯过程中,与村会计一起侵吞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专项款人民币8.7万元。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判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矫正对象的社会背景资料
XX出生在农村,父母都是农民,高中毕业后,XX在村里务农,他为人实在、做事认真、脚踏实地,2009年,他顺利当选为xx村村主任。但是他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在利益面前,未能禁得住诱惑,因而犯下贪污罪。
三、主要问题陈述
XX被判刑后,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及教育培训,但是他的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主要表现在:犯罪前性格性格开朗,人际关系良好,亲戚、乡邻、朋友都非常关心他。犯罪后情绪低落,自我形象低、唉声叹气、失望、内疚、自卑、对今后的生活没有希望。
1、工作初期
工作理念: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XX初次接触后,针对XX思想负担过重,循循善诱,正确看待其罪行,对其平等对待,帮助其顺利度过矫正期,防止重新犯罪,发掘其自身优势,协助其重塑自信,重新融入社会。不存歧视,让其消除对社区矫正工作防御、戒备心理。
分析与诊断:XX因犯罪由一名领导干部变为囚徒,社会地位起落大,反差明显,一时间不能适应。其次他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内心恐慌。
过程:XX第一次来所报到,是因为司法局告知他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他自己主动来到司法所,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唯唯诺诺,惟命是从,给人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工作人员意识到他内心的恐慌,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疑惑,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XX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XX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工作初期效果: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XX对我们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我们交流沟通,十分配合我们的工作。并且他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生活态度认真,工作热情提高。
2、工作中期
工作理念:针对XX好表达沟通能力好,理解能力强 社会宣传工作好、司法所亦能提供法律服务 帮助其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
分析、诊断:XX多年从事村委会多年,这对其是很有利的因素。
过程:在XX接受社区矫正后,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在接受教育后,XX多次向我们询问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并且多次向我们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我们了解其心思后,激励他充分发挥才智,在工作上努力进取,争做一流,为社会多作贡献,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效果:通过工作者的正确引导,XX在日常生活中生活态度积极,他的领导和组织能力也在工作岗位得到充分的发挥,提高了他的自信心。
3、工作后期
XX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这段时间以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
五、评估与反思
1、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5.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告知书 篇五
一、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
限制的权利;
二、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三)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
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五)服从监督管理。
三、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利行使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一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
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6.社区服刑人员手册(精选) 篇六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
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能够有效实施;
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如通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矫正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三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四、社区矫正的目的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
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0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
2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4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
6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
0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
2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
4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臵帮教有关规定,与安臵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臵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6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8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
0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2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规定任务。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立功表现”:
7.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本 篇七
敬爱的党组织:
xx年 月8日,全国人民盼望已久的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了。报告精辟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丰富的思想内涵,把它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同志的报告,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使人振奋,备受鼓舞。
在党的十八大上,胡总书记做出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高屋建瓴地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小康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号召全党、全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报告以促进社会和谐,惠及民生为核心,认真的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五年的工作,全面回顾了改革开放29年来的历史进程,突出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到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阐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光芒的是理性文献,是我们党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较十六大报告有十大变化,变化一人均GDP翻两番、变化二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变化三提高居民消费率、变化四新农村建设、变化五社会公平正义、变化六文化建设、变化七人人有生活保障、变化八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变化九人人病有所医、变化十生态文明,展现了十个亮点,特别是首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要求全党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信念;一定要戒骄戒躁、艰苦奋斗,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努力;一定要刻苦学习、埋头苦干,不断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业绩;一定要加强团结、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促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大团结,为战胜一切艰难险阻、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取得新的更大胜利提供强大力量。
十八大的召开必将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胡.锦.涛同志的报告有四个特点:第一,旗帜鲜明。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第二,主题明确。集中体现为发展,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报告全文贯穿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的思想。第三,富有创新。
党的十八大报告有两大主要创新:其一,通过回顾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新的概括。其二,对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进行了系统阐述,特别是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第四,积极务实。报告着眼于当代中国社会的阶段特征,致力于研究解决当代中国重大现实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国防军队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这些部署是符合当代中国实际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此致
敬礼!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本【二】
这个月我一直居住在XXX从事XXX工作。在XXX接受社区矫正的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及本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这段时间里我能按时汇报自己的情况,参加公益劳动。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社会的有用人员。
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后我要做的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下罪恶,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省自己。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洗心革面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这段时间我遵纪守法,没有从事违法犯罪的事情。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自己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存在不足的地方加强学习,深入领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学习水平。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他人及家人带来的影响,通过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教育,让我受益良多。今后我一定服从社区矫正人员监督教育,争取当一名合格的公民。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本【三】
敬爱的党组织:
时光飞驰,从去年的11月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班子,已近一年,在这期间我作为新一届居委会主任,积极要求向党组织靠拢,始终随着党的精神和xx大的指示在不断追求思想进步的道路上探索。
作为一名积极要求入党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如何顺应形式的发展,在社区中发挥自己的作用,管理好社区的事物,带好社区居委会这一班子,我认为自己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与修养,本人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新党章》《新时代党的知识》以及区上下发的有关文件等材料,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坚定了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了社会主义的信念,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现将我在社区建设服务工作上的一点想法做以简单汇报:
一、当好班组长
XX年6月8日,社区通过直选,我当选为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主任。在当选前那些紧张的日日夜夜,我顾不上、也没有考虑过自己能不能当选,选举当选后,我很冷静,我也没有丝毫的高兴,只想到面对居民的信任和理解,如何用自己的拳拳爱心把工作做的更好,我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告诫同行,从现在起我们要坐下来,心要静下来,摆好自己的位置,全心全意管好社区,一心一意为居民服务。
我体会到,我和工作人员之间有三种关系,一是工作关系,二是朋友关系,三是姐妹关系。在工作关系中,我们要互相支持;在朋友关系中,我们要团结互助,相互理解;在姐妹关系中,要有亲情,要有人情味。大家心情愉快了,工作效率就能提高。我这样想,也这样做,目的只有一个,把党和政府交给我们的工作干好。
二、建立社区居民来访工作承诺制、社区工作在新的形势下,要适应新形势,改变旧观念,探索新思路,开创新局面。
1、确定“巩固、完善、提高”的工作方针,在提高上下工夫。要积极倡导以人为本,人性化这一观念,搞活动、搞宣传都要贴近居民,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少说空话,多做实事。泛泛而谈,脱离现实的做法是开展社区建设工作之大忌。
2、对居民的来访接待要热心,讲话要耐心,办事要诚心。准确把握政策法规,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每个工作人员要注意提高个人思想修养和业务素质,首先从我坐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本【四】
我是一名因而被判刑的犯人,在政府的关心下又被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我能够深深地体会到高墙内外地区别,我要好好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认真改造自己。
(二)回到社区后,我积极做到与家人和睦相处、与邻里搞好关系、与同事团结友爱。在实践活动中,我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在矫正中不断改造自我、充实自我、完善自我。
(三)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深刻反省自己,积极改造自己,用自己双手,勤劳致富,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不辜负政府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四)现在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经过多次与帮教小组的谈话以及自己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给别人和国家带来的危害,但是政府和家人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挽救我们,我非常感谢政府和我的家人。
(五)近段时间以来,我通过阅读农业科普图书,掌握了部分蔬菜的种植、施肥、消灭病虫害等情况。一边学习,一边应用,看到自己种的菜长势良好,我感到很高兴。同时,我也尽我所能,帮助了其他村民,在帮助他们的过程,我又一次得到了快乐。
(六)在这一个月里,在司法所和帮教小组的帮助下,使我融入了社会。这与在监狱里服刑有明显区别的,我要好好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在安置帮教期内,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自觉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尽力帮助其他村民,为家庭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来。
汇报人:xxx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本【五】
我叫×××,是一名因×××罪被判缓刑而接受社区矫正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人。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我的谈话交流,使自己明确了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我深切的感到高墙内和高墙外服刑的区别,这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8.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及答案 篇八
姓名 成绩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 5 题,每题 4分,共 20 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A.2012年1月1日 B.2012年3月1日 C.2012年5月1日 D.2012年6月1日
2、()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3、下列哪项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4、下列选项中,()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5.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填空题(共5题,每空3分,共30分。)、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2.社区矫正人员因病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3.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5.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1、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2、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
3、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4、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可以受侵犯。(×)
5、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四、简答题(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的情形是什么?
答(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2、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3、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情形?
答: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什么是社区矫正?
9.社区矫正人员春节警示令 篇九
:
春节将至,为保证节日平安祥和,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幸福美好。至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88司法局88司法所对你发出“七慎七禁”警示令,要求你在春节期间严格遵守:
一、慎选出行区域,禁止未经请假离开88市。
二、慎用手机通讯,禁止关机、不随身携带手机、将手机交给他人使用。
三、慎交朋结友,禁止接触对自己矫正不利的人。
四、慎应酬饮酒,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慎进娱乐场所,禁止在娱乐场所酗酒闹事。
六、慎选娱乐方式,禁止接触黄、赌、毒。
七、慎参社会活动,禁止参与非法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只要你自立自强,重新做人,美好的生活会再呈现于你眼前。请你告别迷失的昨天,珍惜真实的今天,憧憬、奋斗美好的明天,从此掀开新的篇章!祝你新春快乐,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社区服刑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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