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8篇)
1.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篇一
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材料
以实施人性化管理为突破口
不断增强队伍管理机制效能
近几年来,我院以实施人性化管理为突破口,以提升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为总目标,认真探索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有效促进了队伍管理由刚性约束到自觉落实、被动服从到主动自律的转变,从而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理清工作思路,培植先进理念
这些年来,我院的各项工作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得到了一些荣誉。但在荣誉面前,部分干警思想上产生了骄傲自满情绪,行动上放松了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理念上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加之我们在队伍管理上,较多地沿用过去的习惯做法,因而没有形成刚性约束与满足干警实现自我价值相统一、具有时代特色、符合与时俱进要求的人性化科学管理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队伍管理的规范化进程。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党组一班人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了从实施人性化管理入手,创新队伍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推进队伍管理规范化水平上档升级的思路和目标。为提高广大干警的思想认识,组织干警广泛开展了以比思想观念、发展速度、服务加快发展成果,看谋求发展的 思路、措施、检察职责的要求,反思自身存在问题和原因为主要内容的“三比三看一反思”活动,引导广大干警认清我们同先进单位的差距,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挖掘自身潜能,培植先进理念。同时,通过开展“解放思想读书月”、开办“检察官论坛”、“兄弟单位都在加快发展,我们怎么办” 等大讨论,组织广大干警围绕创新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谋求检察工作发展,发动人人提建议,贡献“金点子”,努力将领导层的共识转化为全体干警的共鸣。通过这些措施,不仅强化了院领导和中层负责人的人本意识,也激发了全体干警的主人翁精神,使大家进一步树立起了解放思想、干事创业,与时俱进、勇于创新,集体参与、民主管理,用心工作、争创一流的“四种理念”,形成了以人为本、上下同心、人人思进的良好氛围。
二、注重循循善诱,激发内在动力
实施人性化管理的核心,就是通过尊重、理解、关心、造就人,充分调动每位干警的积极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让干警在不同的层面、不同的岗位体现自己的能力、水平和价值,从而形成强大的工作推动力,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为此,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教育疏导诱发,促成思想升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为使干警把拚搏奉献、自律创新变成自觉行动,一是改革过去那种强行灌输、坐而论道、填鸭式的思想教育方式,采取电 化教育、倡导全员读书、开办争鸣论坛、开展知识竞赛、组织大家走出去看变化等启发式的教育方法,使干警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先进理论。二是将获得的奖状、奖牌、锦旗及检察职业道德、名言警句等,制成牌匾,张挂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使干警随时接受环境熏陶,时时感到鞭策和压力。三是坚持“四必访”、“五必谈”,即干警或亲属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干警长时间出差在外、家中发生纠纷时必须走访,干警岗位职务变动、相互间产生矛盾隔阂、情绪低落、受到表扬或批评、工作出现失误时必谈,定期不定期地听听大家的心里话,让干警在感到“暖心”的同时,增强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增强相互间的亲和力。四是坚持“一事一议”,对于院里出台的新举措,都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先组织干警讨论,形成共识。如XX年年终总结时,院里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4名干警实行重奖,少数干警认为自己也没少吃苦受累,一时想不通。我们专门召开干警大会,让大家展开讨论,使有看法的干警豁然开朗,起到了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作用。
科学目标引发,强化责任意识。为达到完成刚性工作目标与实现干警自我价值的有机统一,我们注重科学地运用目标管理考核机制,让每个干警在适当的工作压力下,强化工作责任心,充分体现自我价值。首先,科学制定目标。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统筹全院因素,制定全院的总目 标。然后按照科室担负的职责、人员素质能力等情况,将总目标分解到各科室,再由科室细化分解到个人。其次,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目标分为共同部分和业务部分两大类,按照科学标准转化为相应的分值,实行量化考核。第三,落实一岗双责,实行“三定一包”,即定目标、定职权、定责任、包效果。从院领导、科室负责人直至每一名普通干警,层层签订责任状,坚持月讲评、季汇总、半年考核等跟踪制度,从目标的制定到任务的分解,直至责任考核,环环紧扣,环环相联。由于每位干警目标清、责任明,全院出现了“五不让”现象,即不让上级交办的事项在我这里延误、不让上情下达的渠道在我这里堵塞、不让工作失误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外来群众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检察形象在我这里受到损害。
竞争奖惩激发,挖掘内在潜能。一是推行公平竞争。在选人用人上,变“相马”为“赛马”,让干警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谁有本事就用谁,谁有能力就提拔谁,建立起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制定了《选用中层负责人实施办法》,实行了竞、荐、考、试、评的选用机制,新提拔的干警必须在新的职务岗位上试用6个月以上,试用期满民主评议称职的才能正式任命,不称职的调离。创造了让能人俊才脱颖而出、大家用心放心干事的良好环境。两年来,我们先后选拔任命了科室正职6名、副职10名,广大干警普遍感到非常 服气。二是做到奖惩分明。一方面,坚持把干警的工作实绩与立功受奖、职务提升相挂钩,真正让干警在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另一方面,还针对奖励容易、惩处难的问题,对工作不用心、完不成责任目标以及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及时做出处理。去年,一个科室因没有按程序办事,从分管领导到具体办事的干警,院党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大会作检查、扣除岗位津贴、取消科室和个人年终评比先进资格的处理决定,在广大干警中引起了很大反响。
领导行为感发,促成整体合力。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制度规范落实难,难就难在下边做上边看,领导不较真,群众有意见,影响了机制效能的发挥和干警的积极性。对此,院党组要求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须以身践行,做到“三当三做”。一是当“兄长”做“标杆”。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十带头》、《党组成员十不准》等制度,并向全体干警公开承诺,敢于叫响“向我看齐”的口号,主动要求干警监督。同时,还注重放下架子,摆正位置,尊重干警的人格,尊重干警的性格,尊重干警的爱好,尊重干警的民主权利,真正建立起同志加兄弟般的情谊。从而使广大干警在心理上与领导思想共鸣,行动上与组织决策同步,党组说的话干警爱听,领导安排的事干警想干。二是当“良师”做“益友”。当干警工作遇到难题时,主动靠上去积极帮助出主意、想点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当干警出现问题时,不是简单批评处理 完了事,而是与干警面对面交流,心贴心帮教。同时,充分信任干警,放手让他们创新。如干警王风火发现监所监督手段比较落后,有心用自己在大学学到的计算机知识,编一套程序改变这一现状。院里得知后,在物质、技术、资金、时间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王风火开发出的《监所检察系统》软件,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使用,高检院领导也给予了充分肯定。三是当“领导”做“后盾”。在平时工作中,院党组注意处处以干警为轴心,努力做到想干警之所想,帮干警之所难,千方百计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同时,想办法尽可能地落实从优待警政策,让干警体体面面做人,体体面面做事,做一个有人格尊严的检察官。据统计,近两年来,先后为19名干警解决了科级职务待遇问题,帮助15名干警解决了家属子女就业、入学等困难,院里投资150万元更换了9部办案和工作用车;出台了学费报销政策,鼓励干警参加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每年拿出近40万元补贴干警家庭的水、电、暖费用开支,每月给干警补助120元的出发费,给中层主要负责人发150元的通信费,为每一名干警入了人身保险;为改善干警的住房条件,20层的干警宿舍楼已经开工建设。
三、坚持从严治警,狠抓自律养成
实践使我们体会到,队伍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并不难,难的是怎样才能成为干警一贯的、自觉的行动,真正形成长效机制。为此,我们从“三抓”入手,坚持从严管理,保持 了执行力的均衡性,促进了干警的自律养成。
抓具体。检察工作千头万绪,但不论事情再多、工作再忙,我们盯住队伍管理机制的具体落实,牢牢抓住不放。一是难点问题盯着抓。对于常抓常犯的问题,坚持反复抓、抓反复,不解决问题不撒手。如车辆乱停乱放问题,虽然事情不大,但反映了规范意识不强的深层次问题。为此,采取抓定位、抓督查、抓讲评的办法,杜绝了此类问题的出现。二是重点部位靠上抓。如办案安全问题,每逢办理自侦案件,主要领导都要亲自过问查办方案,分管领导坐阵指挥,亲自检查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了依法办案要求的落实。三是苗头倾向超前抓。坚持干警队伍思想分析制度,查找薄弱环节和需要重点做工作的人员,对个别干警出现的不良倾向、小毛病,早打招呼早提醒,防患于未然,从而避免了小苗头酿成大问题。
抓平时。为了保证落实管理机制不走样,坚持“三个结合”:一是与业务工作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防止和克服重硬性任务完成轻队伍管理机制落实的倾向,达到任务完成好、机制落实优。二是与评先创优结合,建立平时落实队伍管理机制考核登记,逐科、逐人建立档案,违规行为逐件记录在册,作为评先创优依据。三是与提高中层负责人管理素质结合,利用以会代训、专题研讨、领导手把手教等方法对中层负责人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素 质,保证队伍管理机制的落实。
抓自觉。主要做法是“三靠”:一是靠活动带。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开展了“建设学习型机关、争创学习型科室、塑造学者型检察官”和争创“十佳干警”活动,让干警在被动中体验到主动,在约束中感受到自由,在快乐中自我管理。二是靠竞赛促。我们把完成任务、人员管理、办公秩序、环境卫生、车辆管理等几项有形的工作,都纳入竞赛内容,每月进行讲评,这样不仅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而且形成了科室、干警互相激励的良好风气。三是靠外部评。通过落实“一案三卡”、案后回访、召开座谈会、走访人大代表、设立举报箱等,借助社会力量促自律自强,从而使大家自觉地维护检察形象。通过实施人性化管理,不仅促进了领导工作作风的转变,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干警遵纪守法、开拓进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有力地保证了各项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和长效性。去年底,全市评选“十佳单位”,检察院被评为“十佳”之一。最近贾春旺检察长来寿光视察,看到我院广大干警精神振奋,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是一支好队伍。
领导和同志们,在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中,我们的做法还比较粗浅,与兄弟院相比还很不成熟。我们决心借这次会议的XX,努力工作,开拓创新,把规范化建设再推向一个新台阶。
XX年7月
2.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篇二
一、思想理念的偏差:不规范司法行为的认识根源
司法行为作为司法人员从事的具有司法意义的一种特殊行为样式, 总是在一定思想理念的支配和影响下发生的;同理, 检察机关形式多样的不规范司法行为也总是司法人员头脑中某些不正确或者不科学思想理念的客观化、现实化和具体化。
(一) 政绩观和名利观的错位
“政绩观是对政绩总的看法, 包括对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创造政绩和怎样衡量政绩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1]检察人员实施司法行为、办理案件的过程必然要受到存在于其头脑中的政绩观和名利观的影响和约束。追求政绩和名利本身并没有错, 检察人员通过成就检察事业来实现其自身抱负和追求, 这在道德上是完全正当的。但必须有一个约束条件, 就是在价值观念上不能唯政绩和名利是从, 必须要有底线, 否则就会陷入“机会主义”的泥沼而不能自拔, 进而导致司法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而“异化”。
(二) 有罪推定思维的残存
“有罪推定是指一个人一旦被控告犯罪, 就被看成是犯罪者, 因而受到刑讯挎问, 强迫其承认自己有罪;对一于犯罪证据不足的疑犯, 也推定为有罪而加以惩罚。”[2]在有罪推定思维一定程度残存的影响下, 有的检察人员预先就在头脑中为犯罪嫌疑人贴上了“真实犯罪人”的标签, “内心确认”犯罪嫌疑人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时检察人员完全以治罪为己任, 对于司法行为不规范或者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不会认识到有所不妥。在这种有罪推定思维支配下, 检察人员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狡辩”, 甚至会认为为了追究犯罪而在一定程度上侵犯或者不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可容忍的。
(三) 程序意识的淡薄
“在司法过程中, 个体与国家、个体的程序性权利与国家的裁判权之间正是通过程序发生关系的, 程序提供了一个使作为被裁判者的个体与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裁判者之间进行理性交涉的空间和过程。”[3]在司法实践中, 检察人员对程序是否重视, 有时是以程序是否与实体处理结果有直接关联来进行取舍、选择的, 对于和实体处理结果有重大关联的程序以及可能导致重大违法的程序, 检察人员会给予高度的重视, 否则检察人员可能承担错案或者违法的责任;但是对于与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没有重大关联的程序以及没有可能导致程序无效的一般程序, 检察人员有时会不以为然, 予以轻视或忽略, 从而导致司法行为不规范。
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关键根源
司法行为是否规范会受到相应司法体制和制度的约束和影响, 尤其是司法体制和制度的不完善, 更是导致不规范司法行为得以形成和存在的关键根源。
(一) 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一般而言, 刑事诉讼法律是以规定有关职权和权利、程序和过程等重大诉讼关系的方式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就是检察机关规范相关司法行为的总遵循。然而, 基于立法与实践总是存在一定程度差异的事实以及立法所固有的原则性和抽象性, 刑事诉讼法律提出的有关规范性要求还需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机制予以落实。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 检察机关新增了许多新的诉讼职能, 这些新增的诉讼职能即使在一定范围内的试点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但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遍规范而推之全国, 大部分检察机关仍需通过一定的探索而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才能使之尽可能的符合立法提出的规范性要求。
(二) “程序性制裁”机制的相对阙如
总体而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具体刑事诉讼制度的规范对于诉讼职权 (职责) 以及诉讼权利 (义务) 和程序过程的规定相对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对于法律后果而言则存在一些模糊或者不明确之处。与实体法律不同, 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法律后果所指涉的重点是“程序性制裁”。“所谓‘程序性制裁’, 其实是指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法律程序所要承受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后果。与那种通过追究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实施的‘实体性制裁’措施不同, 程序性制裁是通过宣告无效的方式来追究程序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4]
正是由于“程序性制裁”的相对阙如, 某些具体刑事诉讼制度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则可能出现一些不规范情形。例如,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检察机关未告知或者未在三日内告知相关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会导致怎么的“程序性制裁”则不明确。
(三) 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发现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 检察机关对于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司法行为主要是通过定期的司法规范化检查渠道来发现的。这种方式是一种事后方式, 当发现不规范司法行为时, 不规范司法行为已经客观发生且有的已经在客观上无法进行整改和补正。在目前的案件管理过程中, 检委会、院领导以及部门负责人在听取案件汇报、审签相关法律文书时对于案件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基本能够做到监督和把关, 也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一些涉及重大实体和程序的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发生, 但由于汇报形式所固有的缺陷, 对于不涉及重大实体和程序的不规范司法行为则很难及时发现。
(四) 办案责任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长期实践的三级审批制中, 检察官对案件承担承办责任的同时却不具有决定案件的权力, 呈现出承办责任与决定权的完全分离。在三级审批制下, 由于检察官不具有最终决定案件处理的权力, 检察官的职责主要在于通过案件的承办将案件处理意见提交至有决定权的主体, 至于案件最终如何处理, 检察官的承办意见是否得到审批主体采纳, 或者多大程度上得到采纳, 都是由审批主体予以决定。在这样一种办案模式中, “承办责任与决定权的完全分离, 不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 造成一线办案人员缺乏荣誉感与责任心, 一线留不住法律精英, 妨碍了办案质量, 也对检察官队伍建设及检察机关长远建设十分不利。”[5]“妨碍了办案质量”一方面是指出现了一定数量的错案, 另外一个方面则是指办案过程种种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出现。
三、司法能力的不足:不规范司法行为的主体根源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 检察人员的司法能力 (办案能力) 也是决定检察办案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因素, 检察人员司法能力的某些不足也是造成不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原因。
第一, 检察人员的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刑事和民事两大诉讼法修改后办案难度进一步加大、规范性和程序性要求进一步增多的变化。随着两大诉讼法的修改, 检察机关新增了许多诉讼职能, 原有职能的适用条件、运行过程等也有了较大变化。对于这些变化, 由于司法能力的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检察人员随意执行、盲目执行、无法执行、错误执行的情况还比较多。
第二, 检察人员的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增多、难度加大的变化。为了快速办结案件, 有些检察人员因能力不足而不得不采取违规方式甚至违法方式办案。据不完全统计, 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范性要求至少在一百项以上, 当然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涉及到所有的规范性要求。有的检察人员仍沿用一些长期以来不规范的行为方式去办理案件, 从而导致一些不规范情形出现。
第三, 检察人员的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逐步增强所导致的社会环境的变化。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的增强, 以及检务公开的推行和舆论环境的变化,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逐步透明, 检察人员的各种司法行为经常会被社会公众置于“聚光灯”和“显微镜”下进行审视和评价。针对这些情况, 检察人员有时会显得无所适从, 无法从容应对。
四、检察保障的不足:不规范司法行为的物质根源
第一, 因工资待遇等原因导致个别地区检察人员尤其是办案骨干有一定流失。检察队伍不稳定, 导致检察人员工作责任心和职业认同感不强, 有的检察人员工作得过且过、粗枝大叶, 觉得案件办起走就行, 对规范司法的要求关注不够。
第二, 部分基层院因编制紧张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还较为突出。在办案任务繁重时, 检察人员的办案精力必然有所不济, 无法做到全面兼顾, 不规范情形相应也会增多。
第三, 部分单位设备落后导致办案规范化水平不高。有的单位由于设备落后, 信息化、科技化程度不高, 依旧依靠传统方式办理案件, 利用“一支笔、一张纸”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有的单位因录音录像设备落后, 导致录音录像质量不高, 影响了对犯罪认定和判决;有的单位办案区建设落后, 仍存在安全隐患。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 既要按照法律监督职责规范其他机关的司法行为, 更要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检察机关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原因主要为:思想观念的偏差、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司法能力不足以及检察保障不足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认识,体制机制,司法能力,不规范
参考文献
[1]谢撼澜.正确政绩观的学理阐释[J].重庆行政 (公共论坛) , 2013 (4) :39.
[2]李友忠.论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J].云南法学, 1995 (3) :38.
[3]孙莉.司法改革与程序意识[J].法律科学, 1999 (3) :26.
[4]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J].中国法学, 2005 (6) :151.
3.基层检察机关如何规范司法行为 篇三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为;规范
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进一步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切实把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到基层,要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和基石,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与基层建设的深度融合。基层检察院处在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其行为规范性的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基层检察院如何规范司法行为,笔者认为要在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自身监督等方面实现深刻转变,才能使检察机关形象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司法公正。
一、强化干警学习。提升队伍素质效能
人才强检,提高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智力支持。出台相关政策,吸引高学历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和网络信息技术人才进入西部基层检察机关,为西部基层检察机关提供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智力支持。加大对在职人员过强化法律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干警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同时,针对不同层次干警的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及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交流执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提高学习效果。积极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
资金支持,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形象。仪表是一个人、一个集体外在形象的最直接展示。检察干警的着装,接待当事人或出庭时的言谈举止、目光表情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递着检察干警官的职业和职责,传递着对当事人诉求的重视与负责的职业态度。因此,应当明确规范检察干警的穿着、语言、动作、态度等司法礼仪,树立法官司法形象。但是由于西部基层检察机关资金短缺,无法及时的为检察干警配置服装,即使配置了服装也仅仅只有一套,不能满足日常工作更换需求,这些就需要加大对西部基层检察机关的资金支持。
“公生明、廉生威”,检察人员必须始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群众信服。要把干警不规范司法的行为记入干警执法档案,纳入其个人年度绩效考评。要加大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干警的不规范司法的行为要发现一起,约谈一起,处理一起。对有不规范司法行为记录者年终不得评先评优,对达到一定程度的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对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处理,使干警不敢为。
二、强化法律监督。以监督树立检察威信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检察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所形成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调查和质证,法庭调查前所有的证据证明力都处于待定的状态;以审判为中心,还要求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必须统一到与审判相同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上来,而不是习惯上认为的侦查终结、起诉、审判证明标准依次升高的错误认识。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方式、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的能力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检察办案人员不能沉于以往的“卷宗中心”,积极适应审判中心的新要求,将审查、收集、判断、固定证据作为检察业务建设的核心和重点,既注重审查“在卷”的案件证据,也注重审查其他“在案”证据,通過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当面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等方式,加大对关键言词证据的固化,避免在后续环节被依法排除或不予认定。严格把握立案、批捕、起诉的条件,努力从源头上把牢案件质量关口,避免“带病案件”进入后续环节后难以处理。
随着司法改革任务的实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环境将越来越好。《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等等,这些要求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要转变以前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一方面,从主观上强化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排除畏难情绪,对诉讼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错误裁判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加大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违法立案等问题的力度;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认真监督纠正量刑畸形化等裁判不公问题,特别要加大抗诉力度,以抗诉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注重监督纠正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注重审查羁押必要性等问题;有力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另一方面,要善于监督,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在诉讼监督过程中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方式,采取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干警主动发现问题、攻坚克难的能力。
三、坚持规范办案流程,构建信息化检务工作
构建信息化检务工作和监督平台,着力在办案全程动态监督管理上下功夫,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规范,将检察权行使的过程和方式公开化,加大对司法不规范问题的曝光力度,倒逼干警规范司法行为。
一是构建网上检务办事平台,方便当事人监督。构建网上检务大厅限期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律师等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的预约、查询,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限时答复。
二是构建检务公开平台,方便群众监督。构建互联网站、微信微博、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等网络媒体平台,高效合理利用本地报纸、电台、电视台传统媒体公开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申请、申诉事项流程、时限和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检务信息,引导群众监督检察干警的司法行为。
三是构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动态监管平台,强化办案过程监督。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用,突出监督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是否依法合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律师执业权利是否依法保障,退回补充侦查等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规定是否随意滥用,法律监督职责是否怠于履行等办案重点环节。
4.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篇四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2]高检政发第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法警总队,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现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特别是检察长和分管法警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照规范化建设标准,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着眼健全办事机构,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良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要在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依法参与办案上下功夫,切实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要将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立足本地实际,实施分类指导,认真抓好督促落实,切实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以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的整体发展与进步。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利契机,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扎实工作,力争尽早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
各省级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高检院政治部拟在适当时候,对各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保障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各级检察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司法警察,切实落实编队管理的要求。
(二)录用警员严格。省级检察院法警总队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录用司法警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复转军人、警校毕业生、社会优秀青年中录用司法警察。
(三)队伍素质良好。司法警察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业务水平过硬,基本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
(四)法警待遇兑现。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福利待遇。
(五)办公设施完备。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达到: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训练场地,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划定警务办公区;有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基本械具和警车、通信、电脑等办公设施;有放置警械具、资料、档案的文件柜。
二、警务实施标准
(一)履行法定职责。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履行下列职责:(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实施跨区域警务协助;(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健全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和制度。
(1)警务值班制度。保证有足够的警力处置各类问题。制定安全预案,能够机动、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2)编队管理制度。省级检察院和分市级检察院及机构单列的县级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做到警力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3)严格派警制度。认真履行派警令手续,非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动警力。科学调配警力,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积极协助兄弟单位完成警务任务。
(4)安全办案制度。实行办案责任制,保证办案中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严格枪、械具管理,认真履行领用、借还手续,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杜绝发生丢失、损坏和违规使用等问题。
(5)信息沟通制度。注重上下沟通,加强请示汇报,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情况,无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现象。
(三)明确执法责任。认真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区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行;凡因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因其他人员代行司法警察职责发生办案事故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教育培训标准
(一)政治教育到位。注重对司法警察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的教育,进行时事形势和政策教育。教育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确保受教育面达到100%。坚持教育的登记考核制度,督促教育落实,保证教育效果。
(二)思想工作经常。及时掌握司法警察的现实思想,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疏导,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训练、参与办案等各项工作中,坚持进行宣传动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和竞赛活动,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斗志,立功受奖面不低于本单位的平均比例。
(三)业务培训落实。坚持分级、分类搞好初任培训业务培训、晋升警衔培训。高检院对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侧重学习有关法律理论、检察业务及警务知识;省级院对授予、晋升三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着重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及专业技能培训;分市院对授予、晋升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可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20天,重点进行检察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省级院和分市院按每两年的间隔,组织专业技能比赛。注重学历培训,不断改善司法警察的知识结构,力争到2005年,90%以上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0%左右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四、日常管理标准
(一)内部关系融洽。与上级机关和内部处(局、室)之间关系协调,密切合作。团结协作好,领导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部属,部属尊重、服从领导,积极支持、配合领导工作,努力实现领导的工作意图;同级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
(二)警容风纪严整。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按照要求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做到妥善保管,整齐穿带,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注意仪容举止,讲究礼节礼貌,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办公秩序井然。加强检察机关重大公务活动的警卫和警务工作区的管理,严控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室内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等物品统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统一规范,保管良好,放置有序,使用方便。
(四)警衔审批严格。法警部门负责承办警衔的评定、调整、审查工作,审批由政工部门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拟授予、晋升警衔的对象进行考试及考核;.能够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时限、程序、条件逐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做到严格把关,认真负责,无警衔审批工作中的违规问题发生。
(五)实行警务公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力、责任和义务,公开执法权限、程序和办法,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执法中的形象良好,无办人情案、关系案,无骄傲蛮横、吃拿卡要,无滥用械具等问题的发生,实行文明执法、文明办案。
5.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篇五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对于这项活动,要不要搞的问题不需要讨论,因为这是上级的要求。但是能不能搞好,见到实效的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所以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和高检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我认为,提高认识,就要认真地解决三个方面的思想问题:
(一)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专项整改的重大意义。姜伟检察长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对检察机关来讲不是一般性的工作和泛泛的号召,而是关系检察工作长远大计的核心问题和本质要求,不是可有可无、可抓可不抓的软任务,而是必须高度重视、必须认真抓好的刚性要求。怎样理解?我认为有四条:第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三个代表”在检察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要求有千条万条,归结起来就是公正执法;检察机关贯彻“三个代表”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第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不公正、法治的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第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落实科学执法观的最终落脚点。强化监督力度,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靠什么?靠公正,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公正是靠什么来保证,靠规范;有规范才有公正。所以,把握了“公正、规范”就抓住了执法活动的根本规律。第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检察机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具有战略性的整改措施。对于检察机关的共产党员来说,先进性最终要体现在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上。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查摆出来的各种问题,本质上都可以归结为不符合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要求。所以,整改就是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这个中心来整改。
(二)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的现实针对性。现实针对性是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的合理性、必要性的现实基础。就是说我们的工作中是否存在执法不够规范、不够公正的问题,问题摆大那里,就说明开展这次活动是完全必要的。姜伟检察长在讲话中,深入地分析了全省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具体的表现我们在2004年就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集中地反映在办案质量上,根源是执法的不规范、不公正。
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这些问题决非偶然,除少量客观因素外,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没有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执法不规范,办案简单粗糙,案件质量不高,经不起法律检验,经不起证据检验,最终造成错案,给检察机关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最终损害党的执政形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党委不会满意,人民群众更不会满意,检察机关的公信度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对专项整改活动,我们没有理由不重视,没有理由不抓好,更没有理由说东道西,甚至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只有从执法行为入手,紧紧围绕执法办案,认真查找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切实解决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检察工作才能不断健康发展。
(三)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专项整改是一场新的考验。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进一步澄清错误思想和模糊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是要克服厌烦思想。使大家认识到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不同于以往的学习教育和队伍整顿,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阶段性活动,而是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题的一次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整顿、规范和提高,是涉及检察工作全局的战略性问题。不仅现在要抓,今后也要持久地抓。二是要克服松劲思想。要进一步振奋精神,用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工作成果推动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做到领导力度不减,工作劲头不减,落实力度不减。三是要克服临时思想。要树立长期观念,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落实到每个干警的日常执法行动上,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之中。四是要克服应付思想。切实端正态度,绝不能把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哪一个部门和哪几个人的事,甚至搞“几个人,几支笔,抄抄写写一台戏”,而是当作党组班子的首要职责,全员参与,人人负责。五是要克服消极思想。要打消怕挨整、怕承担责任的顾虑,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的积极性都充分调动起来,全身心投入到活动中来,以对检察工作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做好专项整改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的根本目的是规
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不仅要立足于突出问题的解决,更要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执法素质,通过整章建制,建立健全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只有抓住这个核心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不断推进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中要做到“四个贯此文来源于:wmjy.net彻始终”:
(一)要把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始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强大思想武器,指明了执法工作的方向,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明确执法方向,自觉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执法实践的始终,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维护公平正义。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思想上的内动力,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大力整顿执法作风,认真克服冷冲硬横的特权思想,纠正随意粗糙的工作作风,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用优良的工作业绩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把树立科学的执法观念贯彻始终。离开科学执法观念的指导,执法行为就会发生偏差,执法不公正问题的发生就在所难免。要把科学执法观的培养贯彻专项整改活动的始终,坚持长期性,增强针对性,与广大干警的思想实际和执法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干警逐渐树立科学的执法观、合理的监督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人权意识,使科学的执法观念成为广大干警的必备素质,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深厚的思想基础和观念保证。当前要认真开展“公正执法大讨论”活动,组织广大干警围绕“专项整改活动为什么要开展?怎样才能搞好?”、“为什么要树立科学的执法观?怎样才能树立‘三观’和‘五个意识’?”使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进一步领会上级精神,明确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具体标准,澄清错误思想和模糊认识,使思想与上级部署相统一,行动与上级部署相一致,目标与上级部署上吻合,推动专项整改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三)要把查摆和整改贯彻始终。这次专项整改活动自始至终就是一个查找和整改问题的过程,查摆的深度和整改的力度决定着专项整顿活动的成效。要以有深度、有广度、高质量的查摆为基础,坚持开门找、上级点、自己摆、群众帮、互相查等方式方法,对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梳理,明确整改方向;要对2003年以来的涉检上访案件逐个过筛,实行责任倒查;要对2003年以来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逐案逐人进行分析,剖析根源和危害。要实事求是,真查真摆,做到不怕揭短、不怕亮丑。整改工作要始终以省院确的四个方面20条具体问题为着眼点,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落脚点,既不能跑偏跑粗、也不能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要一以贯之,扭住这些重点问题不放手,把整改贯彻始终,围绕整改抓学习,围绕整改搞查摆。要针对查摆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报上级院备案。整改要有针对性,属于思想问题的就解决思想问题,属于制度问题的就解决制度问题,属于案件质量问题的就解决案件质量问题。能立即整改的不能拖延,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解决或条件尚不具备的,要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创造条件逐渐整改,使整改深入彻底,成果明显有效。还要按照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整改推进的原则,系统推进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研究总结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办案流程,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从根本上制约和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问题的发生。
(四)要把提高干警素质贯彻始终。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突出了人这一最根本的因素,不是单纯就业务抓业务,也不是就队伍抓队伍,而是抓业务促队伍,通过规范化执法行为促进干警执法能力的提高。反过来,执法行为能否真正得到规范,最终取决于广大干警的法律素质和岗位技能。素质不高、岗位技能不熟的干警无论如何也办不出高质量的案件。规范执法行为,首先就要在执法能力上抓提高。因此要把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作为提高素质、强化技能、重塑形象的重要载体,坚持把培训提高贯彻始终,向教育培训要战斗力,要规范化,要针对不同岗位的执法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全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岗位培训和练兵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干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实际能力和本领。
三、注重实效,狠抓落实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既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的深化,也是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战略性举措,更关系到为期三年的规范执法行为活动能否起好步、开好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是各级院党组的首要职责,是“一把手”工程,党组和“一把手”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效。因此要把专项整改活动纳入院党组的重要日程,“一把手”必须亲自挂帅,负总责,为党组班子和广大干警作出表率。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拿出主要精力具体抓,负专责。党组一班人形成合力集体抓,落实“一岗双责”。要建立精干高效、上下对应的办事机构,负责专项整改活动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等具体工作。办事机构要做到“四专”,即专门班子、专门人员、专门职责、专心工作。抽调的人员政治上要强,业务上要通,工作上要到位,使专项整改活动真正推得开、搞得活、落得靠、见实效。对专项整改活动领导不力,突出问题解决不好,涉检上访多发问题没有明显改观的地方和部门,年终考核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6.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 篇六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 记者刘子阳 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曹建明要求,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当前要牢牢把握五个重点:一要在依法科学有效管理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依法依程序依职权创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促进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的有机统一,促进案件集中管理与部门管理的有机统一,促进案件集中管理各项职能有机统一,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要在统筹规范司法上下功夫。案件管理部门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掌握全部司法办案信息,要切实担当起统筹整个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任,确保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要在组织实施方面发挥作用,把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治理结合起来,推动规范司法的制度要求落到实处。要在检查评价方面发挥作用,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三要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上下功夫。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影响、限制公民权利的司法措施和手段上,坚决防止和纠正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要切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人员自身违纪违法行为,要探索建立纠正违法通知和违法办案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四要在推进司法公开上下功夫。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实现从选择性公开到全面公开、规范公开的转变,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要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公开媒介,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
五要在当好参谋助手上下功夫。案件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深入挖掘数据资源,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进一步整合司法办案信息,坚持和完善集中统计机制,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将人大监督作为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前行的有力保障和动力。”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礼和说。
全国人大代表、抚顺市委书记王桂芬、苏州东南碳制品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技术部经理曹勇代表认为司法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了解和认同的重要途径。全国人大代表、江南大学副校长、食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教授金征宇建议检察院在办理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金长征强调要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特约人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能源环保研究所所长赵立欣希望继续畅通代表与检察机关沟通渠道,尤其是畅通代表向检察机关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展公开渠道,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显著提升。截至目前,全国32个省级院(除军事检察院外)中,已有20余个省份按照《意见》要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方案,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最高检机关相关部门 积极探索,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制度机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最高检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接受监督,“公开”是前提。据记者了解,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检务公开的改革要求,在系统总结近年来检务公开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2015年1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对如何深入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作了全面规划部署;6月,办公厅又专门印发《高检院机关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分工方案》,就最高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如何落实好检务公开工作进行细化和具体分工。
检务公开,公开什么?最高检对检务公开内容进一步作出规范。
“首先,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明确将检察案件、检察事务、检察队伍三类信息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检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外,各级检察机关均及时案件信息、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向社会公开。”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2014年8月,案管办牵头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四级共3590家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046552件、重要案件信息65695件、法律文书505094份,受理辩护与代理预约22837件。
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是案件信息公开的重点。最高检《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将生效法律文书上网作为重要改革内容。公诉厅专门下发《关于公诉法律文书网上公开情况的通报》,确保了公诉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工作依法、全面、及时、规范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厅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对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指导的通知》,对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进行细化。
各相关业务部门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检务公开方式。据记者了解,刑事申诉检察厅研究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并于2015年9月8日首次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咨询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到最高检机关参加对一起杀人案件的公开听证活动。控告检察厅修订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法规政策研究室制定《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接受监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2015年9月,政治部研究出台了《政治部政务公开规定》,对相关检察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的公开工作作了规定。
据办公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各地检察机关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拓展检务公开渠道。
首先,不断完善检务公开的传统方式。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和完善检察门户网站、报纸、检察开放日、代表委员手机报等长期以来检务公开的主要平台和有效渠道。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于11月至12月间,围绕“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主题,任选一天时间,统一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控告检察厅新建人民来访接待室,改造扩充12309举报服务平台,并于6月25日开展了代表委员“走进12309”主题开放日活动。许多省份检察机关积极对门户网站进行改造升级,增加功能模块,更新网站内容,使之更加符合公开要求和群众需求。
此外,积极搭建检务公开新平台,2014年4月以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25次,全国检察机关同步上线运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网上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四大平台。上海、江苏、贵州等省检察机关整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2309民生服务热线、接受控告举报申诉、律师接待、视频接访、公开听证等多项职能,大力推进网上网下“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建设。
同时,大力拓展检务公开的渠道。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互联网+”的新思维,积极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务”的检务公开新模式,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最高检“两微一端”共发布信息5万余条,粉丝数量达3082万。所有省级检察院均已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山东、湖北、四川、云南四省份实现三级检察机关“两微一端”全覆盖。
强化检务公开离不开制度保障。最高检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风险评估及处置机制、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和检务公开救济机制等四项机制,从制度上为检务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设想
(一)确立开放型的工作模式
1.以涉及民生与和谐的内容为重点,不断细化、完善检务公开内容
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项,不流于形式,告知内容的同时,进行解释,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针对百姓关注的问题,如对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全面公开。如将受理举报的统计数字分类按月公开,并将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移送案件数量进行公布等。这样既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针对易生腐败的环节,深化检务公开的内容,讲求实效。将检察机关的立案情况以及是否在办案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活动以及是否有超期羁押情况的数字予以公开。只有将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工作,实际存在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予以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才能使检务公开制度充满活力,真正起到社会监督的目的。
2.不断规范检务公开工作制度
(1)规范权利告知、法制宣传等现有的检务公开制度,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如把需要告知的权利义务内容以文字而非口头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将检务公开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有计划、有深度地进行等。
(2)建立与党委、政府信息获取机制,及时了解阶段性工作重点及法律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检务公开,确保检察工作始终围绕区域发展的大局开展。
(3)尝试构建司法公开的大格局,建立与基层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的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包括检务公开在内的司法公开工作。
(4)建立与村官、社区工作者的沟通机制,选任他们担当检务公开的社会联络员、宣传员,由他们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察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
3.不断拓宽检务公开宣传渠道
拓宽检务公开宣传渠道,就要在坚持传统方式的基础上不断发掘新形式进行检察业务的宣传。如整合内部资源,利用社会化预防网络平台开展宣传,利用网络、电子介质进行宣传等。开通检察微博、微信,及时发布检察信息,畅通可以充分利用已经初具规模并逐步完善的检察信息网络,设置专门的版块,公开相应的检察信息,并根据信息网络的特点,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双向、互动的平台,为他们向检察机关咨询有关问题,进行举报,提出申诉,提供建议等提供方便,使人民群众打破地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充分享受检务公开的成果。
(二)健全检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1.整合资源,构建检察机关内部联动机制。规范检务公开内容和口径。由检务公开协调组统一审核检务公开实践中的各种宣传资料,建立起涉及检察各方面职能和具体工作情况的资料库,遇有检务公开活动,相关部门或人员各取所需,由协调组集中印制有关材料、提供有关情况介绍。
2、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为增强检务公开的有效性和程序刚性,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如对各个诉讼环节权利义务的告知,举报、申诉结果的反馈,公民申请查询的及时答复等内容,都应当规定为必为性义务,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的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权利行使的,应当规定惩罚措施。
(三)处理好与保密制度的关系
“检务公开”并不是毫无保留地全面公开,而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不应公开部分予以保密,是“检务公开”深化发展的制度保证。各级检察机关应明确“检务公开”下的检察保密范围,厘清“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界限,确立“检务公开”的保密程序,从制度上解决“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矛盾关系,保证“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
良好的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提升检察形象和检察公信力的前提。为此,石泉县检察院自最高检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以下简称“五进”)活动以来,按照省、市检察院要求的时间节点,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为出发点,以保障民生、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多举措、全覆盖组织开展“五进”活动,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检察机关新形象。
一、“点对点”,“五进”活动任务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五进”活动通知下发后,石泉检察院严格按照预防厅和省院、市院“五进” 活动要求,立即组织召开院党组会议,迅速贯彻落实“五进”活动精神,成立了以预防职务犯罪科为办公室的“五进”活动办公室,周密部署,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检察工作与“五进”工作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召开全体干警动员大会,保证人人领悟活动精神、个个清楚目标任务,在机关内部形成“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的预防职务犯罪形势,使“五进”活动成为每一位干警的自觉行动。
二、“面对面”,“五进”活动措施实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准确把握“五进”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多层次、全方位推进“五进”活动。一是立足检察职能,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我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深入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二是深入调查研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发案单位,对案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研、走访,了解发案原因,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深入基层,与群众面对面、心贴心拉家常、谈生活,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需,体察群众疾苦,坚持问计、问需、问检制度化。三是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提升思想认识水平。积极宣传党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针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受理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相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知晓率,努力提升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三、“全覆盖”,“五进”活动效果实 “五进”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坚持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总体要求,以人民群众的呼声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沉下身子接地气,零距离倾听民声,零障碍了解民情,零耽搁处置诉求,坚持“五进”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始终保持与社会各界的广泛交流,使得检民关系更加密切,检察形象和检察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一)依法办案扬正气。我院始终坚持有案必彻查,查案必有果,结案有实效的办案理念,强力打造惩治基层“苍蝇式腐败新常态”。通过执法办案积极回应群众司法诉求,去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5件10人,通过办案切实提高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树立了检察机关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二)为民办事获称赞。在“五进”活动中,了解到当地村民的生活和生产水平较低,为帮助贫困村改变落后的面貌,尽早甩掉“穷帽子”,寻求致富“新路子”,我院以“一问三包五联”为抓手,全院干警深入帮扶熨斗镇中河村、松树村。干警深入村民家中,了解农户生产、生活情况以及生产中遇到的困难,与农户共同商讨并制定具体计划,帮助农民脱贫致富。针对帮扶村存在的出行难、饮水难等问题,我院及时协调资金,为帮扶村硬化了通村公路,修建饮水塔设施,还为帮扶村协调解决烤烟指标60亩,解决了当地生活、出行问题。同时,了解到熨斗中学22名学生家庭困难,院党组组织全院干警积极捐款,进行“一对一”帮扶以实际行动密切检群关系,赢取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满意。
(三)强化宣传促守法。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才能做出正确的行为,为此,该院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播,切实提升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一是公、检、法、司大联合宣讲。每年五月、十月,该院都积极参加县委政法委组织的平安石泉建设宣讲团,联合公、检、法、司几个部门,分别在全县11个乡镇、社区逐一开展为期1个月的预防职务犯罪镇村行法律宣传活动,大力传播法律知识,着力解决群众司法需求。二是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全覆盖普法。去年,该院共在5个乡镇和6个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警示教育讲座12场,受教育人数600多人;在全县6所中小学校开展法制讲座6场,听课师生3000余人;进乡村、进社区开展法制宣传7场,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通过拉网式的普法宣传,着力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有效地减少和预防了职务犯罪。
检察工作哪些方面会与公信力成正比?经以往各方探讨,总结出来的重点有执法办案,解剖其内部的构成,如方式、结果、社会影响则与公信力成正比,那如何在现状中持续提高正比数值,实现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笔者认为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可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也可促使检察机关正确履职。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公信力的字面含义,是否为得到社会公众信任所产生的一股力量,据查汉语词典,答案是肯定的。它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是二维互动的关系,是社会公众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公信力既然是一个二维互动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两端分别是国家公权力和公众。诠释“这种关系的两端分别是国家公权力和公众”,从国家公权力和公众这两方面与公信力的关系角度进行,以释出国家公权力和公众在此文的含义。第一,对国家公权力进行拆分,这里的“国家”所涉及的是机关,“公”为公众,“力”为能力,可理解为国家机关得到公众的信任的能力。第二,前述的国家公权力为国家机关得到公众的信任的能力,那么公众在这里,推出为公众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对其的一种评价。司法公信力中的司法包括公安、法院、检察、司法等系统,所以检察公信力是其中一种,那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的履行职责的过程、结果,得到公众认可所产生的信任力,关键是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可态度、满意度。
二、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与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
1、司法规范化建设为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规范司法行为”为司法系统工作的基础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要求司法系统规范司法行为,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借此依法治国的契机,更严格守法,解决司法不规范问题,为我国依法治国推进步伐加力。
2、司法规范化建设可增强执法公信力。随着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提高和知识面拓展,其认知事物的程度也随知识水平的提高发生了变化,当今时代,检察机关在法律职权履行中,如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反响极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人民群众可视为合法权益是否受侵害的检验者。维权意识作为一个“法”、“识”摆在了社会法律台面。规范司法行为建设也相应时刻地接受着人民群众的检验,检察人员在司法行为、司法作风应越来越规范,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如检察行为、检察作风有一些不慎或不当,都将成为舆论热点,热点经炒作,对检察机关影响重大,因此检察机关司法行为要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在人民群众的检验下的规范行为,将有助于增强执法公信力。
3、借规范司法行为建设时机强化检察队伍。检察队伍的优劣贯穿着检察工作的始终,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也如此,纵观检察机关近年来取得的新进步,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坚持不懈,其中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是取得新进步的重要原因,“队伍”是检察机关的窗口,人民群众通过检察人员了解检察工作,如检察机关办案欠缺严格、欠缺规范、欠缺公正、欠缺正确,那必将影响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信任度。综述,检察队伍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正确的同时不仅打造了过硬的检察队伍,而且也在规范司法行为中。
(二)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1、促进依法治国建设,对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起到推动作用。
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既包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包含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在内的无形法律文化,也包括在较短时间内通过移植或自身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无形的法律文化不是朝夕可成的,而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慢慢形成,根植于一个民族的文化和心理传统中。依法治国进程中,社会公众能否认同法律、能否信仰法律,起着核心关键作用。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法律实施机构和监督机构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乃至信仰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通过处理个案以及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传递出来的程序规范性、适用法律准确性和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及公正性,是检察机关在向社会公众表现,其始终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不偏私,且让社会公众从中感受,那么通过一些个案的处理不断让社会公众感知检察机关的社会信用,而作为信用接收方的社会公众就会逐渐产生对检察机关的认同、对法律的认同,当这种认同提高到一定程度便会成为对法律的信仰,而信仰一旦形成他们就会坚定的选择信任法律、信任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并自觉用自己的行动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当一个社会有形的法律文化和无形的法律文化达到高度契合,法治社会也就自然形成了。
2、维护法律权威,必然增强公信力。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中体现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严格公正,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唯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否则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如何给公民传递法律权威性,检察机关在履行执法过程中,应使法律的规范作用、效力得到发挥呈现,应然的法律规范、法律效力,公民便会自觉遵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履行的是法律监督,监督使法律发挥了应然的规范、效力,赢得了权威,也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
1、制度缺失,有制度却不落实。制度是执行的保障,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配套制度应同时产生,并付诸实施,但当前出现部分地方制度缺失现象,或有制度而不落实,制度如形式,制度无操作性。
2、当前人员素质方面,工作方法、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年龄结构、宗旨意识都成为了制约因素。制约司法规范化建设,从整治司法不规范问题看,另一方面也是检察人员不自觉规范司法,不能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因此,人员素质至关重要。
3、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是做到程序公正,但现实工作过程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必然使司法规范化建设阻力重重。
(二)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急需解决的问题
1、检察队伍方面。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相比,检察队伍在软件和硬件上还有不少差距,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信力强度还不够。
2、执法机制方面。当前部分检察执法机制在落实方面还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不能达到促使检察工作更规律,更准确、更公正、更有效的预期效果,这也会促使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下降,因此执法机制的落实、程度效果如何,影响着司法规范,也影响着公信力。
3、检务公开方面。检察实务中,“阳光检务”的标准还未真正落实,当今检务公开的渠道向新闻媒体,网媒等延伸,如检察事务还保持着不应有“神秘”,未落实“阳光检务”标准,检察事务将陷入宣传力度不够、司法规范化推进不利,执法公信力受损的困境中。
四、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增强执法公信力二者的相互作用
检察工作应实体与程序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可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也可规范检察队伍建设,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行为、作风、公信力、满意度的提升有赖于检察人员能严格规范司法,坚定公正司法,自觉遵纪守法,并能出台配套制度,付诸实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公正司法,遵纪守法,必须贯穿于执法办案过程中,而公信力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体现。如检察机关执法行为办案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其规范司法行为受到质疑,公信力受到损害。因此检察机关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构建社会良好形象,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保证。而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有效方法之一,是为规范司法行为。
五、加强检察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途径
(一)树立正确司法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层面“失之毫厘”,实践层面就可能“谬以千里”。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的错误理念一定程度上的存在,成为制约当前检察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发展的思想顽疾。(《检察日报》2015年第7504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司法系统规范司法行为,建设法治社会也需要司法系统规范司法行为,以此为契机,我们检察人员要严守法律,推进检察事业始终将正确司法理念贯穿其中,在思想上严格规范司法。
(二)为规范司法建章立制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司法,全面对照最高检专项整治方案列出的八个方面重点,全面梳理近年来发现的司法不规范、不严格的突出问题,这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治标”。“治标”需“治本”。此“本”为规范司法而建章立制,制度是保障,行为没有制度可循,行使必然欠规范。历来司法通病,无不是重实体轻程序,为规范司法而建章立制,程序制度是首选,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严格执行,是规范司法行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缺少了监督的行为,会滋生腐败,质变为腐败行为,因而要健全监督检察机制,确保检察工作的每个流程都有监督。责任追究下的工作,其规范化程度相对比较高,因而要健全错案问责制、终身负责制等,让检察工作在制度的管制下更规范。
(三)推行检察改革强化职能
法治文明需要检察机关推行检察改革强化职能,检察改革围绕司法办案为重心,注重监督,规范检察行为的行使,坚定司法公开,强化职能,继而为改革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四)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
基层建设不可忽视规范司法行为建设,要将规范司法行为建设与基层建设高度融合起来,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借领导干部对口联系、调研等基层建设活动推进规范司法行为,检察长和检察人员各司其职,努力使上级部署要求“不难落地”,以此提升基层司法规范化水平。
(五)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检察队伍是规范司法行为活动的关键参与者,规范司法行为活动开展好坏,与检察队伍的参与效果密不可分,因而,规范司法行为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是必然。当前部分检察队伍还存在特权思想、粗暴司法等影响检察公正、影响检察社会良好形象、影响规范司法行为建设的现象,要以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强化人员素质为抓手,剔除规范司法行为活动顺利推进的阻碍。在另一层面上,检察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也应规范化,其素质也应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能永久经得起群众考验。
(六)构建阳光检务公开制度
新时期下公众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随着其知识水平、信息全球化等因素逐步增强,如在法律事务中,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关系“民告官”的法律日益适用频繁。在此格局下,检察机关更应构建阳光检务公开制度,日趋完善阳光检务公开,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借此平台,检察机关能更好地推行检务公开,以检务公开“倒逼”规范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的公正”。(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王锦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明确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回应了社会和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高度关切,为更好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遵循。检察机关特别是地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是检察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前沿阵地,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提升基层检察机关的自身公信力,切实满足社会公众新期待和新要求,是当前检察机关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的职能目的是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在实现司法职能的过程中,司法公正是永恒的追求,同样需要借助司法权威的力量。公信力的强弱是人民检察院发挥主体作用以及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是促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基本保障。
二、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当前,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无论检察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从人民检察院内部来讲,少数案件质量不高,损害人民检察院公平公正的司法形象;少数检察官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纪律松懈、作风散漫,压案拖案、吃拿卡要,有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严重败坏人民检察院的整体形象,影响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的信任感。从当事人角度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多元、诉求多样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对司法功能更加认同,对司法公正更加关注,对司法效率更加期盼,对司法过程更加重视。从人民检察院的外部来讲,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仍然存在,有的监督行为不够规范,造成社会公众对检察院工作的误解,影响检察权威的树立,也给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带来负面影响。
三、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途径和措施 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基层,司法权威的基点也在基层。基层人民检察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沿阵地,是人民群众面对面感受人民检察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窗口。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基层工作满意了、认可了,对人民检察院自然也就信任、信赖了,所以提高人民检察院基层司法能力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的根本。
(一)以公正高效的执法办案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定秉公执法的理念,让手中的权力真正成为维护公正、匡扶正义的有力武器。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根本工作任务,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基本行为规范,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使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执法环节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
(二)以公正监督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检察机关既要有效履行好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能,更要有力地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国家法律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贯彻执行,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捍卫者的重任。加大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全面提升推动反腐败建设和预防廉政的能力。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强化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有效遏制司法腐败。树立“向监督要公信力”的理念,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督权威,强化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以透明公开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是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群众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检察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通过沟通,把检察院与社会公众在司法公正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的认识,力求最大、最有效地统一。
(四)以服务民生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检察工作要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呼声摆在首位,思想观念上为民、工作措施上便民、实际效果上利民,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打造服务型检察机关,切实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五)以廉洁自律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坚持不懈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能够切实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切实“把人管住”、“把案管严”、“把事管好”,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让检察官明明白白办案、公公正正司法、堂堂正正做人,以清廉公正文明高效的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7.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篇七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从现行法律规定看, 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 以致于有的监督权无法行使, 而可以行使的又由于缺乏法律保障, 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监督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 但依照目前的规定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而且《刑事诉讼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问题的出现。
二、法律监督过程中基层检察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基层检察院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 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越来越艰巨, 新刑法、新民诉法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反思我们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 凭借一定的工作手段和依照一定的工作机制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已经达不到新的要求。那么, 我们还存在哪些问题?
(一) 业务不精, 监督遇瓶颈
在基层检察院, 有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 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够到位, 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现象, 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 许多检察人员的法律水平只停留在对法律规范的一般了解上, 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体现不够充分。如, 对渎职案件中涉及的诸多领域的知识了解不多等现象比较普遍。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发现不了被监督者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关键点, 或者明知被监督者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问题, 但由于法律业务不精很难说服被监督者。
(二) 制约不够, 监督乏力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了立案监督的两种形式:一是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不说明理由或不立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而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不答复或不立案, 或者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问题, 使立案监督达不到应有效果。其实, 立案监督应是对公安机关整个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而《刑事诉讼法》却把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局部监督混同于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全面监督, 因而对立案监督的范围界定过窄, 从而留下立案监督的“盲区”。对于已有立法规定的问题, 也因其规定的条款欠完善, 致使监督难于落实。突出表现在纠正违法的手段刚性不足, 监督的措施仅仅停留在法律文书上, 没有强制力作保证, 致使监督乏力。
(三) 左顾右盼, 监督难尽力
不少基层检察院的干警在行使立案监督职责时包袱重、顾虑多。立案监督工作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 一些侦查监督科的干警与公安机关的刑警平常工作关系比较密切, 配合协作的时候比较多, 大都是熟人, 因此往往会错误认为, 自己的立案监督办得多了, 也就给公安机关捅的“漏子”多了, 伤了大家和气, 在各种压力下, 自然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办、不敢办的现象, 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以跃上台阶。
(四) 机制不完善, 监督力薄弱
当前, 相当一部分体制机制与增强法律监督能力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人才的选拔、培养等一系列制度与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存在一定脱节现象, 反映实务水平、体现工作实绩和经验水平不够;检察员、主诉、主办检察官任命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年轻干部的培养方式、手段、路径需要进一步改进, 相应的制度应及时修订完善;对检察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对检察人员的评价考核体系都有待修正完善, 突出对工作数量、质量、分量、效果等重要指标的考核, 考核方式力求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诸如此类, 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
三、以机制创新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职责履行能力的大小, 即法律监督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检察官素质、工作机制、工作手段、激励措施和外部条件等因素。
(一) 提升检察官素质, 破解法律监督不强问题
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能力的建设者和具体体现者, 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成效。检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官的素质主要由政治意识、执法观念、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等构成。也就是说, 检察官必须具有良好的大局意识、正确的执法观念和应有的职业道德, 才能正确行使检察权, 维护司法公正。检察官不仅要熟悉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和基本精神, 还要具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执法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充分地履行起法律监督职能。从基层检察的工作现状看, 主要是缺乏法律知识含量高的专业“人才”, 随着检察机关改革的不断深入, 人才标准也在提高, 主要是复合型人才和科技人才。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 必须坚持用“以人为本”和“人即人才”的双维理念实现“自身造血”功能。这就要求从提高现有人员的业务能力入手。要不断加强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知识, 以及对实践中的疑难重大案件辨析, 举办“每人讲、人人学、大家评”的学习方式, 虽是朝夕之功, 但可日积月累, 这既避免了学习的盲目性, 也纠正了学习的被动性, 并且能有效快速地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写作能力。
(二) 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破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依据现有的检察模式, 建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其他检察工作的关系, 且在此基础上, 正确理解并强化检察模式一体化的架构,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 确保形成监督合力。
每个部门的职能和特点不同, 其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角度就有所不同, 充分发挥每个部门的监督效用, 形成一种动态监督状态, 创建侦查监督互动机制。
(三) 疏导干警心理, 破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检察干警也是人, 他们在其职业受到尊重的同时又将会必然的、不同程度地参与到社会形态各生活领域之中, 直面着各种挑战、诱惑与压力, 如果干警心理承受能力不强, 职业素质不高, 差异太大, 必将影响心理健康, 很难优化积极状态, 直接影响法律监督问题。干警心理健康是实现自我监督的重要参数, 健康与否直接反映在干警的执法态度、执法作风和执法效果上, 主要集中表现在工作中怕“伤人”不愿监督上, 致使一些法律监督问题不到位。因此, 应采取“深入调查, 步步解决”的办法以达到疏导工作。通过每季调查、分类评估、虚拟问题带入等方法, 将可能发生的问题设计好路径, 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文化生活, 帮助干警疏导、梳理、疏通对因职务晋升、岗位选择、待遇比较、收入差距、思想困惑、生活问题等原因产生的心理障碍、精神压力。以机制、业绩“励人”, 依托载体文化、提升干警心智, 提高干警工作生活幸福指数, 从而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体的良好形象。
(四) 健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 破解监督能力薄弱
健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要以法律为依据, 把握好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认真总结和探索执法监督的经验和途径。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要统一执法思想, 严格执行法律, 坚持有效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 积极维护司法公正。二是对于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 要强化管理、细化考核、加强制度约束和督查, 对政治不合格、不能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的, 要严肃纪律, 保持队伍的纯洁。三是关于审判监督问题, 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 与法院达成共识, 出庭的公诉人发现庭审活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 应当庭指出, 使庭审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四是将考评作为强化检察管理、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 不断完善考评体系, 建立健全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考评机制, 引导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顺应工作导向, 自觉主动地执行落实上级决策与部署, 坚持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推动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五) 加强信息化建设, 提高现代科技应用水平
1.健全集办公、办案和队伍管理于一体的全方位、多功能的综合信息平台, 加快推进网上办公、办案、管理的进程, 使信息技术更加充分地应用到队伍、业务建设上, 以信息化提升规范化建设的水平。
2.规范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目标, 对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统一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设计开发和应用, 实现各项业务工作的网上运行、动态管理和全程控制。
摘要: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 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依然存在一些困难。文章结合实际, 认真探讨创新机制对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意义, 并提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形成科学公正体制机制, 体现法律程序公平透明, 开拓机制创新的境界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法律,法律监督能力,机制创新
参考文献
[1]茆巍.试论唐代行政权之规制[J].政法学刊, 2010, (60) .
8.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研究 篇八
[关键词]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理念
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从广义上讲,它是指检察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简单地说,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总和。”?譹?訛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自发形成的,它是检察人员在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价值观、执法理念、行为规范等性质决定而逐步形成的一种个性文化,是检察机关区别于其他机关的重要标志。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检察文化的研究与发展也应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
检察文化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向功能。先进的检察文化在检察群体的思想和行为上起着一个导向作用。他们总是跟随着检察机关倡导的价值观念来摆正自己的位置和作出自己的行为决策。即每个成员实现自身价值与检察系统自身价值的融合统一,引导检察群体为实现检察院共同发展目标而自觉努力地学习和工作。
(二)约束功能。检察文化建设倡导的群体共同意识在人的价值观念中内化,使其在精神理念上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进而约束干警的行为。
(三)激励功能。检察文化可以发挥每个人潜在的或者是已经表现出来的对检察工作有促进作用的驱动力,使其懂得他所在的组织及本人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进而产生职业尊荣感和崇高的使命感,以高昂的士气,自觉为国家、为人民、为社会,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勤奋工作。
(四)辐射功能。检察文化的辐射功能,就是通过检察群体的各种执法活动和真实感人的事迹,反映出检察文化倡导的整体价值观念、文化特点和内涵,展示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增进社会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从检察文化的各个方面看我市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的路径
检察文化都包括哪些呢?
(一)娱乐文化活动
在这方面,深圳福田区检察院是做得比较好的,我们先看看他们是怎么做的:
王建中是福田区建院以来的第六任检察长,对于有些人认为的“开展文化活动是不务正业,会影响工作”的观点,他认为:“文化建设投入后的收益将是无形和长期的。开展一系列有益身心的文化活动,不仅有助于形成干警们健康而富有情趣和品位的生活方式,对培养干警的进取心、荣誉感和集体主义精神还将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对于形成单位良好的外部形象也将大有裨益。”而且,王建中还说:“如果大家八小时以外都搞些健康的文体活动,干警‘出事’的几率自然就小,队伍也就好带了。”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该院组织参与的各类文体活动近百场,在各级、各类文体活动中获得70余个奖项。该院的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篮球、围棋、游泳、演讲、文艺表演水平在区里甚至市里都实力强劲,多项比赛获得冠军。
严格地讲,这些活动仅仅能称之为机关文化活动,还不能构成检察文化的全部,但它又是检察文化建设中最为基本的组成部分,构成了检察文化可以触摸和观察的物质基础。
来宾市检察机关的领导对八小时以外的文化娱乐活动也比较重视,比如市院建立了自己的活动室,干警在下班以后可以在里面打桌球、乒乓球,还开辟了一块场地作为篮球场,成立了自己的篮球队、气排球队可是,比起福田区检察院的文化 建设,还有很大差距:
第一,缺乏系统的组织。文化娱乐活动虽说主要用于自娱自乐,但是,如果有专业的指点与水平更高的对手,更能激发干警对于这些活动的参与积极性,然而,除了篮球队和气排球队拉出去比赛过之后,很少对外进行这些方面的交流,主要是因为缺乏组织。
第二,活动形式单一。除了自治区检察院组织的一些篮球比赛、气排球比赛、乒乓球比赛外,本市很少组织文化活动,近两年来,有了摄影比賽,书法比赛,但形式仍然单一。
健康积极的文化娱乐生活,对于提高干警素质、增强干警体质、促进检察机关集体主义荣誉感,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来宾市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改变观念,重视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学习文化活动
在这方面,福田区检察院的文化建设仍然是我们的榜样:
福田区检察院坚持不懈地开展“学历教育”,帮助多人通过业余进修达到学历升级。目前,该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占92%,比1999年的43%提高了一倍多;以培养“学者型”检察官为目的大兴理论研究之风,量化科室和个人的调研任务,实行成果奖励制度,近四年该院干警共撰写了调研文章321篇,半数以上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刊物上发表;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各项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不定期举办青年文化论坛、主题演讲、读书征文活动等,议题涉及方方面面,使干警提高理论修养,形成较强的综合能力,诸如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快速的应变能力和分析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来宾市检察机关也比较重视学习活动,注重提升干警的整体学历水平。如2003年至2007年,全市两级院共有20多名干警的文凭由专科升为本科。据统计,截至2007年8月,全市两级院共有307名干警,其中具有本科以上文凭的干警190名,占全体干警的61.9%,高于2005年时全区40%的水平。但应该看到,比起其他福田区检察院,还存在很大差距:
1.重办案,轻调研,理论学习氛围不够浓。这两年,来宾市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是,从整体上来说,很多干警还缺乏积极性。2008年,来宾市在理论调研上采取了一定的激励措施,比如经济上的奖励,行政提拔上的限制等,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一部分人的创造力,这说明来宾市检察机关在理论调研上的潜力还是很大的,但是,一定要注重引导、培养与激励。
2.缺乏组织。很多干警都愿意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如演讲能力、辩论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等,但是,由于平时缺少相关的组织活动,参加单位外的活动又在时间和经费上得不到支持,因此,制约了广大干警在这方面的提高。而在一些先进地区的检察院,辩论会、演讲比赛经常举行,各种读书活动、征文活动也促使广大干警在竞争中提高自己的阅读水平、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
因此,来宾市检察机关要在以上方面下工夫,形成良好的学习文化氛围,从而提升文化层次,提高文化修养。
(三)理念文化培养
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检察理念的精髓。在依法治国的旗帜下,根据我国检察职能的特点,检察理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公正意识。公正意味着公正无私且不怀偏见,对各种不同的意见或观点给予同等的关注。例如,在审查案件时,既要审查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材料,又要审查证明嫌疑人无罪的材料。检察机关不仅自己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公正意识,而且,要监督其他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实现公平与正义,必须消除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因素。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防止司法不公的法律屏障。对司法不公加强监督,及时纠正,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廉洁是公正的内在要求,公正与腐败是不相容的,检察机关坚决反对在履行法律职能过程中介入个人利益,更不得利用司法权力获得个人的好处。
第二,监督意识。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充分体现了这一检察理念。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为此,检察机关的所有活动都是围绕监督来展开,比如职权配置,我国检察系统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了控告申诉科、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行科,这些部门有些是为了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有些是为了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些是为了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而这些监督活动从整体上来说,又都是在监督法律的实施,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三,独立意识。作为监督者,要做到不偏不倚,才能达到公平公正,而要做到公平公正,必须要有独立的地位,独立的意识。根据现行法律,“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事实上,由于检察机关在人事上、财政上依赖于地方政府,其不可能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在现实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的存在,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仍然应该看到,法治是在一点点进步的,虽然检察机关整体上还不独立,但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的推广,都在强调检察官自身的独立,提高检察官依法独立处理案件的自主权。
第三,民主意识。民主意识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尤其要重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民主意识强调检察机关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培养检察人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意识,保证检察职权的正确行使。
第四,程序意识。有学者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是看得见的公正。实践已经证明,违反程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只有规范执法行为,才能促进执法公正。程序意识首先强调严格、规范执法,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其次,程序意识要求执法的统一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程序意识主张检务公开,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公开包括向社会公开,也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一定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后,程序意识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保全、审查、运用证据。
第五,效益意识。“服务大局”是效益意识的核心。检察机关应该走出“机械执法,孤立办案”的误区,充分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性,牢牢把握“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战略思想,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实际需要,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人民、促进和谐作为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的根本途径。
(四)制度文化建设
检察文化中的制度文化,主要是指检察组织和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及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以及办案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强调制度文化建设,是因为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全局性、根本性的特点,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国家社会各个方面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内容。
首先,必须在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和和检察人员的独立法律地位,减少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不必要牵制。可以说,拥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是增强检察机关“国家性”、增强其执法行为中立性和客观性的必要措施,也是保障现代执法观念得以贯彻的必要前提之一。
另一方面,应当对执法机关和和执法人员实施制约机制。实施制约机制的关键在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对不良执法行为的处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可以不受监督。为了保障执法观念的實际贯彻,必须抵制执法中的不良行为。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可以采用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复查等多种方法。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由纪检监察部门有选择地派员介入具体执法工作,对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和执法违纪情况进行同步监督,或者在执法完毕之后由纪检检察人员对其进行复查。这些措施都无疑是行之有效的。不过,不管采用何种监督措施,都应该在保障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尽可能实现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的多元化,实现监督的制度化,而不只局限于检察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
[注释]
?譹?訛刘佑生:《在竞争中发展检察文化》,载于刘佑生、严正华、王松苗:《基层建设与检察文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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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剑虹.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与实现路径.人民检察,2008,(4).
3.何家弘,刘为军.论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更新.中国检察——检察理念与法律监督(第七卷).2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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