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议事规则(精选7篇)
1.合作社议事规则 篇一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完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联社主任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议事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主任办公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任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应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民主基础上,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有责有权处理各项任务,相互协作,及时沟通。
第三条、议事决策的基本要求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对联社理事长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根据分工职责,按照主任授权,认真抓好分管的工作,并向主任报告分管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四条、议事决策的范围
㈠传达、学习、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重要文件和决定。传达、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金融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㈡研究制定辖内各项业务经营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及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规划和战略。研究制定有关业务发展,重大信贷投向、投量,重要财务开支,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意见。研究制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落实上级各项制度的实施细则。
㈢研究涉及辖内重大改革方案、经营管理方针、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干部任免及员工考核奖惩、机构设置、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报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
㈣听取联社职能部门和信用社负责人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反馈、交流、沟通有关信息,协调部门间的关系。
㈤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会议的召开
㈠主任办公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工作例会每周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决定(或副主任提议)召开。主任办公会一般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
㈡主任办公会由联社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与会时,不得委托他人参加,出席主任办公会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㈢根据会议需要,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决定召开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可邀请联社理事长、监事长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会议的议题和表决
㈠主任办公会主要议题一般应事先通知与会成员做好准备,以提高议事效率。㈡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应由与会主任、副主任直接对该议案发表明确意见。
㈢主任办公会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议题。
㈣主任办公会对议案作出表决,需经半数以上与会成员(不含半数)表决同意。
㈤主任办公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
㈥凡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更改。
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联社主任、副主任可以个人决策:
㈠在本人职权范围内,政策明确,情况清楚,无需会议决定的事项。
㈡遇有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时间紧迫,来不及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但决策过后必须在尽短时间内向有关领导和成员通气。
第八条、会议纪录
㈠主任办公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主任办公会会议记录作为联社档案永久保存。
㈡主任办公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⑵出席会议成员的姓名以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⑶会议议程;
⑷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
⑸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九条、会议需要形成纪要下发或上报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并审定签发。
第十条、本议事规则自联社主任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联社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2.合作社议事规则 篇二
一、正当程序的价值和内涵
(一) 正义追求的多元化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 只关注实质的正义, 程序或者过程仅仅起到辅助作用。但是, 实践中会出现程序的不同可能导致案件结果不同的情况, 于是, 程序自身的价值以及对合乎正义和不合乎正义的程序进行区分成为某些学者的关注焦点。这就是所谓的程序的正义。在英国法律传统的长期影响下的人们, 一般尤其关注法律程序, 信奉“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自然正义是英国程序正义观念的古典表述, 根据这一原则: (1) 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 (2) 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两项要求在英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忠实的遵循, 成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毫无疑问, 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正是自然正义的两个要求, 实际上这两个要求也构成人们所公认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本内容。
(二) 正义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把程序的正义分为三种:第一种称为“纯粹的程序正义”, 是指对合乎正义的结果的判断并不存在任何标准, 存在的只是一些程序规则。第二种称为“完全的程序正义”, 指的是在程序之外存在着决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某种标准, 且同时存在能够实现符合这个标准的结果的程序。第三种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指的是虽然在程序之外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 但是完全能够实现符合这个标准的结果的程序是不存在的。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 这源自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 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也就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 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 而且还应当让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 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 (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 的公平, 法律程序 (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 的正义。
二、正当程序对中国村民大会议事程序的价值
依托法治建设的程序正义在中国举步维艰, 国人应当尊重程序正义, 树立程序正义的思想和理念, 用程序的正义保障结果的公正。只有从最基层着手、从最底层的农民开始培养程序正义的理念、权利观念, 才能扭转中国千百年来根深蒂固的权力意识。而完善中国农村村民大会议事程序正是培养农民权利意识、正义理念的良好契机。
(一) 正当程序有利于增进中国农民的法律文化水平及权利意识
尽管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开展了几十年, 取得的成就让世人瞩目, 但是, 占中国2/3的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观念却和中国的经济建设的成就很不协调, 落后的法制观念、法律文化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呼吁现代的法律文化, 强调权利意识。
(二) 正当程序有利于农民利益和权利的保护和实现, 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
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的改变不仅仅是要改善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条件,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需要获得一种保护自己的有力手段, 这种手段就是法律。我们毫无疑问需要结果公平, 需要实质正义, 但是, 这种实质正义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正义的保障。所以要使农民的权利和利益获得最有效的保护, 就必须首先实现程序正义。
三、村民大会的正当议事程序
在英美法律中, “正当程序”是有关程序的最高原则。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 它要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 在决定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权利;对于决定者而言, 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的义务[1]。英美法律中“正当法律程序”实际上主要是司法程序或行政决议程序, 而本文所指村民通过村民大会行使权利, 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所经过的时间和空间过程就是一种决议程序。保证决议结果的合理性或正义性 (获得绝大多数人的同意并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又不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 就必须使村民大会议事程序本身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即程序参加主体的多元性, 程序启动上的简易性、可操作性, 程序讨论的民主性、充分性。
(一) 程序参加主体的全面性、多元性
正当程序首先要设定程序的参加者, 并保证程序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包容性、全面性、多元化。只有所有相关主体均参与程序, 才能使他们的权利有获得保障的机会。如果连参与的机会都没有, 何谈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 村民大会议事主体为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 包括户的代表, 必要时受到邀请的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代表。“召开村民会议, 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 或者有本村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2]以上对参加村民大会的主体性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尽管会议主体包括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组织的代表, 但反观一下中国农村目前的现状就可知一二了。中国农村生产力比较落后, 农民本身的文化、权利意识比较落后, 别说18周岁以上的村民, 甚至连不满16周岁初中未毕业的许多年轻人也都为了生计出门打工。这样, 18周岁以上的“留守”村民只占18周岁以上村民的很小部分, 那么召开村民会议要求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基本不可能。同时, 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均属事关全村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重大事项, 怎么能让这么小比例的人去决定他们所不能代表的另外一些人的想法和利益呢?如果这样的决定被村民大会通过又被村委会严格执行, 那么该决议的正当性就荡然无存了。如果说民主具有“多数人暴政”的倾向, 那么它显然也会造成少数人专制!《村委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或者有本村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 如果参加村民大会来决定关系全村重大利益的事项只有2/3人口或稍多一点的户代表, 他们的代表性也值得推敲。法谚有言:只有自己才是自己最忠实的利益代表, 所以村民大会的理想状态是所有具有资格的主体都参与决策。然而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 整户外出务工的户也不少让他们派代表千里迢迢回来参加村民大会行使权利的成本过高, 也不太具有现实性。为解决这个难题, 可借鉴比较成熟的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制度及表决权代理制度。《公司法》第107条规定,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代理”是指享有表决权的人授权另外的人进行投票, 其关系属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3]。村民根据其所享有的土地面积这一易于计量的单位行使表决权并且可通过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这就可以解决村民大会参与代表的缺位问题。但为避免表决权委托的负面效应———少数人行使过多的委托表决权以影响村民大会决议的正当性———我认为应将《村委会组织法》第17条“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修改为“95%以上户的代表参加”, 并增加表决权行使制度及其代理制度的规定。这样, 既能从技术层面保证村民大会的全体参与性, 又能从制度层面上保证缺位村民表决权的行使, 从而保证了全体村民通过村民大会实现充分自治。
(二) 议事程序启动应具有易行性、可操作性
正当程序应保证主体的全面和充分参与, 还应保证参与主体易于启动程序且启动后易于操作, 否则程序主体的权利将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无论程序在形式上多么完美无缺, 如果它不能被普通的程序主体所发动, 那么它的价值和意义就只存在于理论上而不具有现实性。《村委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有1/10以上村民提议, 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从以上规定可知, 村民大会的召开即议事程序的启动主要由村委会负责。从法理上看, 这一充分体现现代社会民主理念和实践设置的基层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 行使着全体村民所授予的广泛权利, 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所有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应由其主动提交村民大会审议讨论并决定, 然后村委会应恪尽职守地执行该决议, 并主动接受村民大会和全体村民的监督。而反观现实生活, 村委会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 我认为有两个方面: (1) 理性选择理论的一元行为假定早就告诉我们:人的利己性是根植于每个人内心深处不可磨灭的人性。“村官”也是人, 谋私乃本性。只有3~7人组成的村委会既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 又是其决议执行机构。实际上全村的重大事项往往是由村委会独自作出决定, 并不经过村民大会的审议过程。这样就使村民大会的审议权、监督权虚置, 尽管权力集中的唯一借口是提高效率, 却无形中增加了违背村民自治的宗旨、权力滥用、以权谋私、侵犯全村村民利益的可能性风险。解决办法:为了化解人的利己本性给管理带来的损害, 避免村委会身兼两职、一权独大的现象, 可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利分化及事前事中监督机制, 即强化村民大会的最高权力地位, 加强村民代表大会 (由各村民小组选出的代表组成) 对村委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 向村民大会提交议题及针对村委会成员的个性化监督权。这样横向分权的设置赋予了村民代表大会随时向村民大会提交重大议题的权利, 可有效防止村委会基于自身私人利益而不作为 (应当提交村民大会审议而不提交) , 使得村委会的权力运作受到有效的监督及制约, 确保了村 (下转52页) (上接44页) 民大会的最高地位, 确保了村民大会议事程序的易启动、易操作。 (2) 民主理念及正当程序均要求每个人的利益、观点都应该受到尊重, 侵害或忽视任一个体的合法合理权益都是有损正义的。因此, 就村级自治而言, 仅仅对村委会进行横向分权制约性设置是不够的, 全村村民及由村民组成的户的积极有效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窃以为, 应将第18条“1/10以上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的规定加以修改, 规定一个具体人数如30名村名联名即可提出召集村名大会的议题, 这样能使程序启动权普遍化且简单易行, 极易激发村民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维权的意识和行动, 极易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从而促进基层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三) 议事程序召开的民主性、议题讨论的充分性、结果的公开性
正当性程序是由程序主体对权利进行的讨论、辩驳和说服, 并且是直接参与、充分表达、平等对话, 达到集思广益, 促进理性选择的效果的过程。程序就是为了沟通意见并使意见达成一致, 从而实现优化选择, 使决定做得最公正合理[1]。村民行使权利, 作出决议比如采取村民大会的会议形式, 可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却没有对会议形式和会议通知以及会议具体步骤作出明确的规定, 然而村民大会以及村委会属群众自治组织, 会议的形式、通知及其步骤都可以通过村民大会的章程予以确定。会议表决应根据事项的重要性将议题划分为特别事项和一般性事项。表决应采取“多数决规则” (表决某一事项, 必须满足法定出席数额的要求, 并经出席会议的多数表决通过) , 对于特定事项, 如当前土地改革中, 农民是散户经营还是规模化经营的问题, 是采取合伙形式还是将土地作为资本入股搞公司化等问题必须要求绝大多数3/4以上通过。对于一般性事项, 如村委会的财政开支预算等只需要1/2以上通过即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大会的决议事项的表决要求是“半数的半数”原则:即不区分决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 所有的决议事项只需“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参加会议的村民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其结果可能导致表决赞成的人数只占所有有资格参加村民大会的村民的总数的1/4, 这将造成“少数派专制”的现象, 与村民自治的宗旨相左。因此本人认为表决应采取“多数决规则”。表决应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 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与固定地点及时向全村公开, 以利于监督。总之, 村民通过自己的自治权利组织———村民大会, 讨论并决议事关自身的所有重大事项, 由他们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自由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 在不同的利益诉求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过程中达成可被共同接纳的决定。
综上所述, 在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农村改革的背景下, 作为村民实现其自治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大会应得以完善和加强, 而确立其基层自治组织的最高地位、完善其议事程序则是该议题的核心。因为唯有使所有的村民参与自治、充分表达, 才能有助于实现基层群众自我管理, 自我决定的村民自治。因此, 扩展并修正村民大会议事程序的参与主体、完善村民大会议事程序的启动、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管理制度、强化合理性议事程序等对于维护村民自身权利和利益, 确保农村改革的成功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223.
[2]2008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223
3.用罗伯特议事规则开班会 篇三
【关键词】班会 罗伯特议事规则
作为一名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老班主任,如何做好班主任工作一直是我关心的问题。在班主任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开班会,通过班会,班主任可以了解全班学生的精神状态,听取学生对班级工作的想法,传达学校对班级工作的要求。
当前班会的一般做法是,由班主任或者班长主持,班会的主题是由学校指定或者班主任、班干部根据班级情况确定,开会的流程是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说明会议内容。主持人一般是班主任自己或者由班主任指定的班干部担任。班会的过程一般是主持人宣讲,班级同学发言,最后班主任总结。有些班会甚至没有班级同学发言。
这样的班会形式持续了这么多年,对班级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笔者认为,班会是班级管理的重要手段,如果更好地加以利用,应该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
在多年的实践中,现有的班会形式主要有以下一些缺点。
一、班会议题来源单一。
班会议题往往是学校规定或者由班主任根据部分学生的意见及班级的情况确定,但班主任的视角与学生的视角是不一样的,班主任首先关注的往往是班级的现象,容易忽视深层次的一些问题,笔者在一次班级检查中,发现班级卫生很不好,询问部分同学后,得知卫生值勤学生没有认真做卫生,于是确定了下次班会的主题是班级卫生及责任心等,班会后,发现班级卫生状况并没有大的改善,笔者深入了解后,才发现真实原因在于班级一部分同学之间闹了矛盾,在别人做完卫生后,部分同学故意不爱惜,导致卫生状况急剧下降。但对于班级团结方面的问题,学生一般是不愿向班主任主动反映的,更何况,作为班级意见领袖的一部分学生,更加不愿承认班级存在不团结的情况。
二、结果提前确定。
当前的班会一般由班主任或班干部主持,在班会之前,班主任往往根据相关情况作出了自己的判断,对于如何处理相关问题已经有了自己的想法,这种想法使得在班会过程中讲话时带有强烈的偏向性,以上面的情况为例,在笔者认为班级卫生问题是因为值日生的责任心引致时,笔者在班会中对如何增强责任心,如何做一个对自己的负责的人等进行了大量的讲解,同学们出于对班主任的尊重,并没有谁提出异议,班会后,甚至还出台了一些如何加强责任心的一些班级奖惩措施,这些都是笔者在班会前已经确定的事情,班会中听取一部分同学的意见后,只是对相关做法作出一些小小的修订。这种结果在之前即已确定的班会使班会的作用大大降低。
三、少数人的意见得不到尊重。
一般来说,会议分为通知式会议和商量式会议,通知式会议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开会也可以,而商量式会议则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开的,在我们传统的会议中,很容易出现会上不发言,会后却怨言满天,或者对会议结果消极执行甚至不执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就是在会议中没有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我们当前的班会中,一般是由主持人阐述观点,会议中有部分学生对观点进行补充,期间,即使有少数的不同意见,也往往是因为观点有明显的漏洞或不足。很少有同学能直言不讳地表达不同意。这必然导致了大家在会上不说,会后却暗暗抵触的现象。
无意中,笔者得知罗伯特议事规则,用这一规则指导会议,可以使会议的效果大大增强。罗伯特议事法则是美国人罗伯特总结的一套议事规则,这套规则是西方民主的具体操作手段。国父孙中山当年大为推崇,甚至自己亲自翻译出版了相关介绍书籍,可惜多年来,国内对民主关注方向多在原则理论等方面,而对西方民主的具体操作手段却鲜有关注。
一般来说,罗伯特议事规则包含下面一些原则。
一,议题提出。
会议的主题从群众中来,会议的主题确定有动议、附议两个流程。这就避免了一个人确立会议主题的现象。
二,主持人不发表论点。
主持人不能发表自己的观点,主持人在会议中必须保持中立,只能维护会议的纪律,指定发言的顺序等,不能对某个观点表达倾向性。
三,不搞人身攻击。
会议中发言时,发言人只能对主持人讲话,而不能直接对着相反意见的人讲,更不能搞人身攻击。
四,轮番发言。
各种意见的人轮番发言,不能只有一种观点存在。每个人的发言时间被限制。
五,必有结果。
过半数即通过,所以结果只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一种是不通过。
笔者按照罗伯待议事法则,对班级班会进行了改造,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如下。
一,班主任作为主持人。
班主任作为主持人,再不发表意见,班会的主题由班级同学提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附议,即可成为班级班会的议题之一,每次班会,作为主持人的班主任收集各项议题,安排各项议题的讨论顺序。
二,班会议题,由班级同学提出。
班会的议题由同学们自己确定,除非是学校明确要求的议题,否则一般的班级管理问题,班级出现的相关情况需要在班会中讨论的,由学生自己提出,如果有超出两个的同学附议,此提议即可进入班会讨论。
三,班会过程中,轮番发言。
班会过程中,由不同观点的同学轮番发言,主持人负责开会中的纪律维持,如果一个人发言后,另一个同学同意此人观点,并不新观点加入,则不需要在后面发言,将发言的机会留给其他同学,为了鼓励同学们发表不同的意见,我们在班会的规则制定中确定,如果一个议题一旦提出,完全没有不同意见,则此议题作废,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同学们多从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
四,不准进行人生攻击。
班会中,发表观点时,尽量用带有情绪化的语言,班主任对同学们发言时的情绪及用语及时进行纠正,不能出现人身攻击的情况,也不能直接对着对方发言。
【参考文献】
[1]季卫东:“决策的程序和语法”,《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版序一》,2007 年。
[2]马心曲:“关于人大代表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0 年
[3]蔡霞:“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机制亟待改革”,《学术争鸣与探索》,2011 年 2 月。
[4]郭法石:“外国议会议事规则要览”,《中国人大》,2009 年 6 月。
4.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篇四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按照县委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党委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党委的决策。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当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通报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参加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政办主任负责记录。讨论人事安排时,组织委员应参加。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研究和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和确定党委工作计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题一般首先由党委民员根据分管工作实际,提出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由党委书记根据总体安排,提出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不允许临时动议。参会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列席。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参加方可召开。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1、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左右提出议题,让每位成员知情。
2、由分管或主管负责人指导有关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问题应该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
3、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4、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方可形成决议。
5、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安排的工作,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有计划安排,有工作督查,有工作结果的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相关负责人必须简要汇报上次会议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通报党委会议的决定、党委工作的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5.乡镇党委议事规则 篇五
一、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镇党委工作,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城关镇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镇党委是镇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三、镇党委议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镇党委议事的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社区、企事业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五)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审定困难党员、群众补助资金分配原则、福利待遇等问题。
(九)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研究的问题。
五、党委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六、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会前党政办应及时将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书记、副书记,明确会议议
题、内容和程序,一般在会前2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
(二)讨论和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行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必要时,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三)形成纪要。党委会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七、乡镇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党委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是口头还是投
票表决,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由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八、党委会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内容、讨论表决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十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接受党委监督。
十二、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
中共白水县城关镇党委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篇六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7.合作社议事规则 篇七
对于教育议事会的全面理解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教育议事会是由学校主办成立的一个教育协商组织,或者说是一个谋划学校发展的智囊团,它的成员不仅有本校人员( 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学生家长,还有社区代表、专家学者、学校共建单位和行政代表等等。 第二层次,教育议事会是一种制度设计,它体现了现代学校制度民主、开放、科学的本质特征,是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 第三层次,教育议事会开启了一种新型的教育管理机制,它是衔接学校与社会的桥梁。 学校从根本上来说,是附属于社会的一个组织体系,是社会的一部分。 通常,我们谈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主要指的是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与社会大环境之间的关系,二是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教育议事会促进了教育与社会的联动互通,使学校冲破自己的围墙,主动融入社会并携社会之力办学。
教育议事会是一个致力于学校发展的学校和社会各方人士多方观点和利益协商融通的开放机制,其开民主办学之新风。 民主是教育的条件, 同时也是教育的结果。 只有坚持民主办学,纳民意、聚民智,才能真正体现“ 以人为本”,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一般来说,民主理念包含三个核心: 人人平等、个体自主、参与公共事务和多数决定。 民主理念下的学校办学,可以广开言路,为各方人士提供利益主张、表达和协商的机会,进而可以达成共识,增进和谐,促进学校的发展。 教育议事会就是实现开放办学、 民主办学的一个有效机制, 学校中的每一个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以及关心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他们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教育议事会这个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提出自己的意见,为学校出谋划策。 教育议事会改变了以往学校管理主体单一、“ 闭门办学”所产生的弊端,提高了学校的办学效能。 教育议事会具有沟通与协调( 为学校与家长、社区等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搭建了平台) 、建议与参谋( 对学校发展的各个方面指出问题和建议) 、 监督与评价(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等多方面的功能。 可以说,学校的大事小情,教育议事会都可“ 过问”, 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服务于学校的发展。
二、 教学“ 议事”:开放教学管理的内在要求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开放教学是开放教育的基本要素,其要求学校管理在教学资源的开放共享、教学理念的开放认同、教师教学技能的开放切磋等方面恰当而深入地借力于社会的资源为其所用,以此促进学校教育的开放。
开放教学管理体现了现代管理理念,强调教学管理制度所涉及到的人、财、物、事、时、空等各种要素的开放性;强调教学管理的互相制约性,即教学管理者同时也是被管理者; 强调教学管理的多维性,即学校和社会的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相关利益主体都可以从自身立场、视角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工作,发表意见和主张。
实施开放教学管理,必须发挥教育议事会的职责和作用,即教学“ 议事”。 教育议事会作为一个协商组织,其在开放教学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辅助作用。 教育议事会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一个辅助组织,其在学校教学管理的常规工作、 教师学习研修、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生培养等方面相对于教务处而言只能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二是评价作用。 教育议事会对于学校教学管理的整体工作进展和成效做出客观性评价,为提高教学管理实效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教育议事会委员中的专业委员( 即有教育专业背景的议事委员) , 包括来自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市区级的教研员、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的教师和来自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等。 专业委员可发挥他们自身的专业特长,围绕教学开展各种“ 议事”活动,即深入到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课堂之中,通过参与管理事务、听评课、参加校本教研等教学活动发现教学管理、课堂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诊断和指导。
三、 议事委员:开放教学管理的参与者和促进者
开放教学管理必须凸显管理信息的全纳性和管理决策的专业性。 对于一项管理工作,学校应该充分吸收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由管理的决策层做出科学专业的决策。 对于学校教学管理而言, 议事委员是一支新生力量,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学校教学管理的实际工作之中,并且以多维和专业的视角对学校的教学管理、课堂教学、教师专业发展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教学管理的有效开展。
需要指出的是,开放教学管理中的“ 开放”并不是绝对的,它是有限度的。 开放教学管理的核心要义在于“ 让专业的人管专业的事”。 学校教学工作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它的实施者是教师,实施对象是青少年儿童,核心内容是围绕调整教与学之间的关系实现教与学的有效互动,达成教与学的目标。 实施开放教学管理的旨要在于减少教学管理的制度成本,挖掘和调动各方面资源参与教学管理,进而激发和提升教师的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促进学生的发展,实现学校绩效目标。 因此,若从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这个层面来讲,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作为评价的参与者,他必须对教师工作的专业性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必须对课堂教学有一定的研究。 因此,对于议事委员而言,并不是所有的议事委员都可以参与教学管理中任何一个层面的工作。 只有具备教育专业背景的议事委员, 即专业委员才能深入课堂,对教师的课堂教学给予专业的指导。 具体而言,专业委员开展的教学指导活动可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课和评课。 专业委员通过听常态课、公开课、研究课等来了解教学样态,在此基础上参与评课,协助进行教学诊断和教学评价,提出教学改进建议。 ②参与校本教研。 专业委员根据专业特长参加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教学研究,为校本教研提供必要支持,以促进学科教研水平的提高和教师的专业发展。③参与、指导和帮助教师围绕教学开展科学研究。 专业委员针对教学中的问题,展开行动研究,边研究,边实践,使教学研究与教学实践相互促进,在教学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研究成果, 指导教师撰写研究论文,并通过教学研究解决教学中的问题,以推动教学改革。 ④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校本培训。 例如, 专业委员可深入教师群体,了解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需求,这进一步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 实效性、可操作性。
四、 突破:开放教学管理的初步成效
与社会联动实现了课堂教学的开放和共享。 在议事委员积极参与和多方协助下,学校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教学空间、教学内容、教学形式的开放。 各学科适时地将课堂设在大自然、科技馆、社区,引导学生从学校小课堂走向社会大课堂,实现了教学空间上的开放;学校不断丰富课程体系,实现了教学内容上的开放;学校在全校范围内探索小组合作学习的课堂教学形式,这不仅调动了教师创新教学形式的积极性,更激发了学生参与课堂的热情,使课堂成为互动生成的动态课堂,实现了教学形式上的开放。
【合作社议事规则】推荐阅读:
公司+合作社种植合作协议书10-26
合作合同:解除合作协议10-31
合作协议书(活动合作协议书合作举办活动协议书:公益活动合作协议)07-30
高级农业合作社07-05
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07-07
农村养殖合作社章程07-09
农机合作社培训制度08-19
养殖专业合作社总结08-23
合作社农机安全制度09-08
养殖合作社简介范文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