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2024-10-18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精选13篇)

1.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一

内蒙古大学生社会实践公益联盟

简介:

内蒙古大学生社会实践公益联盟成立于2010年5月,由霍小荣发起创立。内蒙古大学生社会实践公益联盟是引导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联合组织,是自治区大学生的忠实代表,同时是引导正确校风与良好社会风气的校园服务与社会服务的组织。联盟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当代大学生成为热爱祖国,乐于奉献,敢于实践,善于学习,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联盟充分发挥大学生参与性强的特点,使其成为大学生丰富校园生活,培养兴趣爱好,参与学校,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劳动技能,扩大求知领域,锻炼沟通,实践,就业,创业能力,丰富内心世界的重要组织。同时,也力争使其成为一个学术性,环保性,社会公益慈善性,服务性,实践性的企业人才培训,社会教育培训,高校文化素养培训,慈善机构慈善教育的组织机构。填补高校教育与社会企业人才需求无法直接对接的空缺,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与企业劳动技能,纯化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引导大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与人生观。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培样一批高素质,高思想,有爱心的优秀人才。

背景:

内蒙古大学生社会实践公益联盟由一群热衷社会公益事业,且对创业,就业,实践有着强烈期待的大学生自发成立。同时,有社会企业,社会NGO组织,以及社会上的一批经验丰富的人士参与。

联盟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与各高校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变大学生现状为核心,以大学生社会实践,大学生思想纯正,大学生奋发进取,热爱学习,热爱公益与劳动为主要内容,不断优化和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要通过大学生社会实践,大学生思想教育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大学生优良之风对社会的导向作用,使大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情操得到培养,成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有力参与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秀人才的储备基地。

联盟宗旨:

大力进行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传播思想上进之风,弘扬思想道德与博爱之风,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和社会氛围,让健康向上的文化充实广大师生的精神世界。同时,通过活动,为大学生就业,创业给予指引,提高大学生劳动素质,社会竞争力。提供社会实践平台,积累大学生实践经验,开发大学生综合能力,培养大学生全局意识,创新意识,团队意识,公益意识,环保意识。坚持走公益,慈善,环保,就业,实践相结合之路。构建美好和谐校园与美好和谐社会。

联盟口号:服务他人,成就自我。沟通社会,博爱天下。

联盟活动:

一,定期到内蒙古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特殊学校等地方进行义务工作。

二,假期期间,到内蒙古各贫困地区进行下乡扶贫,支教,赞助失学儿童等活动。

三,不定时进行“绿色家园”系列环保活动。

四,邀请社会相关人士进行相关的公益,慈善,爱国教育讲座。

五,不定时邀请,接受内蒙古所有企业的职业生涯,职业技能的讲座,培训,指导,并不定时的参观企业。

六,做内蒙古所有的大学生兼职工作,社员所得劳动报酬的百分之五归社会公益事业和联盟内部建设所有。其余归社员个人所有。

七,为内蒙古各企业提供各类人才,为大学生搭建实习,就业,创业平台。

内蒙古大学生社会实践联盟的成立是一种对当代大学生负责,对大学生父母负责,对当今高校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集中体现。它的成立必将为大学生,高校,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良好效应。同时,它的成立,将会成为高校与高校,高校与企业,高校与社会慈善机构紧密连接的桥梁与纽带,同时会促进各高校间的交流与合作,使企业真正走入校园,使慈善彻底融入学院,让环保留在每个人心中。附:

内蒙古大学生社会实践公益联盟面向内蒙古各大高校全年招新,同时寻求内蒙古各大企业的支持与合作。

联系方式:

霍小荣

电话:

QQ:

872893669 ***

2.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二

1.1 公益林保护管理与林农经济利益矛盾突出

林改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又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林的经济效益。由于当前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仍然偏低, 一旦被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林农的经济利益将直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2 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落实产权后的用材林、经济林属于个人财产, 都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管理, 而一些公益林由于地处偏僻, 管理不到位, 偷盗生态公益林的现象时有发生, 给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1.3 公益林地逆转倾向加重

林改后, 公益林的经营主体转为林农, 林农有养护和抚育公益林的责任。而随着林改的进一步深化, 林农保护、抚育公益林所获得的经济回报与其经营商品林的经济利益形成巨大反差。林农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公益林“改造”为经济林或其他商品林, 从而导致公益林地逆转, 呈逐年下降的倾向。

1.4 林业部门实施生态公益林监管工作难度加大

林业部门作为公益林监管的主体, 承担辖区公益林管理与监督的重任, 尤其林业站作为公益林建设的实施主体, 为建立监管制度、配备监管人员、落实辖区的监管工作付出了大量的辛勤劳动。林业站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 公益林监管工作经费标准仍然偏低, 有效组织抵御突发病虫害、火灾、水灾、泥石流的能力严重不足。

2 加强公益林管理措施

2.1 全面规划, 因地制宜建设公益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统称为公益林, 其目的是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 这就要求在公益林的建设中遵循因地制宜、科学有效的原则。

森林整体效用的发挥是公益林建设的关键, 在规划林区时要关注林区的整体效益, 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公益林。地理环境特征与林分主功能相一致。一个地区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水文特征直接影响森林的树种以及公益林的范围。例如在地理条件较好的地区, 生态公益林的比重可以放低, 以天然林作用的发挥来影响地区的环境效益。根据林分质量进行划定, 林分质量好, 只需较少公益林就能保护生态平衡。如果人工纯林较多, 就需要加大公益生态林建设。以经济情况来划定。在以林区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地区, 设置小额公益林, 以保证当地经济发展, 公益林划定牵涉到环境建设和林业生产等各方面, 在操作时要做到各方面的协调, 以实现共同经济效益。关注整体和数量比例, 做到因地制宜。例如, 生态公益林布局时要考虑江河源头、湖泊水库周围等, 支流沿岸、农田牧场周围, 使生态林呈现比例适度, 点、线、面的有机对应, 促使公益林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发挥。

2.2 科学保障, 可持续经营公益林

2.2.1 林分抚育科学化

在林分抚育中, 要根据实际, 合理采用定株抚育、生态疏伐、景观疏伐等方式。对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 进行定株抚育, 按不同生态公益林的要求分2~3次调整树种结构, 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苗, 对稀疏地段补种目的树苗等。森林受光度直接影响其生态效益, 为使森林内各样树木都能受光, 要积极采用生态疏伐的方式, 以诱导形成复合异龄林。对风景林按森林美学原理进行改造或是重塑, 这样不但可以产生生态效益, 还能积极发挥森林的美学功能。

2.2.2 生态经营, 全面管理

建立健全各级有关保护、经营和管理公益林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机制,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为生态公益林建设提供基本保障。在资金支撑上, 要求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范畴, 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之中, 以保证公益林资金到位。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各种投资, 调动全社会力量, 共同建设生态公益林。建立生态效益林补偿基金, 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及有关损失的补偿,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 社会收益、政府统筹”的原则, 通过制定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多渠道筹资的方式进行生态效益林补偿。

2.2.3 加强公益林管保

各政府是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的主体, 必须建立和落实各级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目标责任制, 政府各部门紧密协作, 林业部门与公检法、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 严格落实监护制度, 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坚决制止对公益林进行商品性采伐, 切实加强公益林保护。加强护林防火管理, 建立公益林防火林网, 并建立公益林体系档案和生物多样新定位检测系统, 全方位保障公益林。

2.3 加大宣传, 促进公益林可持续发展

公益林建设是社会系统工程, 建立和保护生态公益林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保障人们安居乐业,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要将措施全面落实, 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促使人们积极参与到其建设与保护之中。加强环保教育, 使人们树立“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的意识, 以环保意识指导自我环保行动。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意义, 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 提高人们对公益林在改善环境、保护生态、改善生活以及促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中的作用认识,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公益林管保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马艳霞.林改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面临问题初探[J].民营科技, 2011 (9) :115.

3.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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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生态公益林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区别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高保护价值森林;林业管理;范围划分

生态公益林和高保护价值森林存在一定的共性,两者都能为我们提供丰富的森林林木资源和森林产物。单是森林管理工作中,要对森林的种类进行较为详细的划分才能实现森林更好的保护,其主要的方式就是利用国家规定和营林的经济效益对林业进行划分,生态公益林和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按照不同的划分指标相差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森林的基本概念

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森林类型划分种类,生态公益林就是生态地位非常重要,或者生态情况危险,对我国森林生态系统安全、以及保护生态多样性有着重要作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森林。因此这样的森林保护人工林、自然林等。生态公益林是存在公益性的,比如防止沙漠化。保护森林附近区域的水资源,防止害虫侵袭等。其主要就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这类林木在一段时间内砍伐的可能性较低,需要长时间的保护。这类森林的林木开发,不会出现大面积砍伐,而是合理的砍伐。不会破坏森林的生态系统的整体性。

高保护价值森林

高保护价值森林是现代应对严峻的资源需求形势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这种理念是从森林的资源的价值出发等,根据森林的价值对森林的进行分类,是对于资源的一种评估,生态系统的价值也被考虑在其中,但是主要是针对森

林林木以及森林产品的价值做出相应分类,形成这样的分类主要是因为便于森林管理的重点。森林管理工作理论上需要对全部原来森林做好管理工作,但是在实际管理中具有高价值的森林资源与一般森林应该实现差异化的管理,所以做出了根据价值管理的新理念。判定的标准不同

生态公益林是根据国家在法律上规定得森林管理措施,国家的规定不会考虑森林之内树木的品种和价值,只根据生态系统来进行分类,同时相关政策时从整体的角度来分类的所以根据生态系统来划分,其主要的参考在很多价值的依据的是森林的地点、气候等。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对森林进行保护,通过对森林的保护,主要的措施包含封山、严禁采伐等,其主要是根据保护而进行的分类。

高保护价值的森林的划分标准正好与生态公益林想法,公益林的目标是保护,高保护价值森林中是从森林资源 的利用为目标划分的,其判定标准与地理位置与气候得关系不大,而主要依靠森林中树种、树龄、以及食用菌等森林资源作为评价标准。对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是营林工作的重点之一,这些林木可能是人工林、也可能是自然林,更多的为政府的营林工程。其主要表现为每一块林区、每一种树种的具体价值。高保护价值森林是为合理采伐进行的工作准备,是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发展的一个整体规划的重要参考资料。范畴比较

根据我国的森林管理通则的规定,生态公益林又可以分为三个等级:特殊森林,重点森林;一般性森林。同样高保护价值森林中也分区为高价值林木保护森林,高价值动物保护森林,高价值药材保护森林,高价值食用菌保护森林等。而经过详细分类之后,生态公益林与高保护价值森林就出现了交叉效益,经常出现一片森林又属于生态公益林的

范畴,同时又属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范畴之内。但是相比较而言,生态公益林的范围较广,能够包括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大多数范围。

森林的分类

HCV1指的是物种极度富集的区域,一片森林可能甚至仅仅因为某一个物种非常重要而具有高保护价值。物种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属于生态公益林;而此类型的森林若是地方特有种,在合理经营的条件下,也可视为商品林。HCV2指的是景观价值非常高的区域,在中国主要是受人为干扰较少的天然林或天然次生林,属于生态公益林。然而,中国天然林比例较大,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一部分的天然林允许作为商品林来经营管理。HCV3指的是包含珍稀、濒危生态系统的森林区域。HCV4指的是在某些关键情况下,提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森林。HCV5指的是满足当地社区的基本需求,为当地社区提供基本生计和安全保障的森林。该森林类型主

要为社区森林,若森林区域城镇居民饮水源区,即为生态公益林的范畴,但是若森林是该社区主要收入的来源,通过生产、销售木材而从中获取收入时,该森林可以划入商品林的范畴。HCV6指的是具有宗教文化或传统文化价值的森林。该类型森林一般是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具有特殊意义的纪念林等。

生态林的覆盖范围

生态公益林涵盖部分高保护价值森林本研究以中南热带的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等级区划为例,判断各保护级别的生态公益林是否属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第一,某些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因其具有的特殊属性或保护价值而划入高保护价值森林。例如,“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等因生物多样性价值富集,而符合HCV1的判定标准;符合HCV2的判定标准;“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级群落”该类型生态公益林因其包含或包含于珍稀、受威胁或濒危的生态系统的森林,故符合HCV3的判定

标准。第二,某些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可能因具有潜在的特殊保护价值而划入高保护价值森林,需要向有关专家咨询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第三,某些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因不具有特殊属性或保护价值而不能划入高保护价值森林。

高保护价值森林覆盖范围

高保护价值森林涵盖部分生态公益林各高保护价值森林类型可能因其具有某些防护效能或特种用途等可以判定为生态公益林,但某些高保护价值森林类型可能涉及到商品林的范畴,则不能判定为生态公益林,某些类型的高保护价值森林属于生态公益林。因其涵盖的森林区域有典型的地带性植被、中国特有的植被类型、分布于特殊生境的植被类型、珍稀、濒危或孑遗的群系以及为重要的保护物种提供关键栖息地的植被类型,因此属于生态公益林。总结

综上所述,生态公益林与高价值保

护林的概念不同,首先他们是按照不同的划分方式进行划分的,公益林按照国家的规定划分的,而高价值森林是林业部门根据营林的需求划分的。公益林的是从保护森林出发的,高保护价值是为了合理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出发的,所以二者的方向不同。最后,两者的范围不同,相比较而言公益林的范围较为广泛,而高保护价值森林的范围较小,一定意义上讲,公益林包含了高保护价值森林。

参考文献

徐军,陈建义,毛华英,葛颖强.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分类、判定与经营措施.华东森林经理,xx.董珂,邓华峰.高保护价值森林理论研究和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世界林业研究,xx.顾蕾,吴伟光,沈月琴,姜春前.生态公益林建设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南京林业大学学报,xx.吴波,贾子毅.高保护价值森林的

定义与内涵.世界林业研究,xx.对中坡国家森林公园公益林保护补偿基金管理

对中坡国家森林公园公益林保护及补偿基金管理的探讨 摘要;森林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现就怀化市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的战略地位,公益林保护的现状,主要障碍因子,探讨科学经营公益林,提高质量、发挥多种功能,提供公益性、社会性服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中坡森林公园;保护现状;措施及建议

一.中坡森林公园区位极为重要。

城市绿地是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生态平衡的调控者。中坡森林公园,地处怀化市城区西北部的中坡山境内,东西长公里、南北宽公里,经营面积达14平方公里,总面积1688公顷。要科学地经营保护好森林生态公益林,不断地巩固和扩大林业建设生态成果,实现可持速发展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生

态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生态公益林保护现状

改革重组,切实保护生态公益林。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是在市林科所、中坡森林公园、钟坡风景名胜区重组起来的。20世纪70年代,地区林科所从安江搬迁至怀化市中坡山,征山林公顷为国有,连年不断营造科研林、速生丰产林,起到示范辐射的作用。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发挥森林生态景观的多种功能,于1992年12月,经申报上级批准,在林科所基础上,建立中坡省级森林公园。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

领导重视列入议事日程。2002年7月23日,市政府专门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坡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还要求按照国家森林公园和重点公益林区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咨询

和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总体规划。并付诸实施,加大了投入,如xx—2016,中央、省级、市本级投资384万元,并对xx年冰冻灾后世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债务减免万元。加速了公益林区的建设,兴建了林区公路,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公里,每年修砍防火隔离带10公里,兴建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优良油茶采穗圃,树木园,标本馆。竹园、茶花园、樱花园、果园等生态景观。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形成管护网络,落实管护责任。

在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中,绘制公益林小班分布图,制定了小班卡片,编制了重点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其管护机制不变,由公园管理处统一管理,实行专业管护,建立护林队伍,聘请当地德高望重,大公无私护林员7人,持持证上岗。核查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情况,把考核结

果作为发放基础工资、效益工资以及是否续聘的依据。

严格资金管理、拨付,专款专用。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三.存在主要障碍因子

公益林补偿标准低,生态补偿费每年每亩只有5—7元,比泰格林租赁地造林要低得多,所以个别村资金拨付难,现有一些村民多次通知至今还未来领取生态补偿费,对生态公益林建设造成一定的影响。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林科所80年代与村组农户联营造的商品林。补偿资金管理不合理,由于部分村长、组长领取未公开、透明,使用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对促进公益林管护的效率不高。在公益林区内有的修建坟墓累禁不止;侵占林地违规建房也有发生。

四.对科学经营森林生态公益林的建议

为了充分发挥中坡森林公园公益

林的多种功能,提高公益林质量,保障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可持速发展。要实现这个目标,建议要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公益林的补偿机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经营生态林;不断完善保障服务体系进行探讨。

转变观念,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

随着生产发展生活水平、生活方式、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进入生态文明时代,森林的多种功能遂步被人们认识并利用。全社会才会积极参与保护和投资。

公益林补偿制度改革的建议。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是继集

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又一项重要的改革,涉及面广、社会性和政策性强,创新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林农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生态公益林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改革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由无偿到有偿使用。生态公益林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和固氮制氧四大生态效益,中坡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1688公顷,按指标进行计算,这些公益林每年就创造了总价值4700多万元的生态效益。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要适当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公益林补偿资金,2002年开始国家级公益林的由国家财政承担的补偿,每亩每年5元;属地方公益林的由省市财政补偿10元。虽然比商品林收入低,但是,财政补偿的收益林农是没有风险的,只有适当提高公益林的产权补偿。为确保改革的稳定性,每五年要调整一次,最终实现产权补偿与当地林地租金收入的接轨。实现生态与经济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坚持严格保护、科学限制性利用

我市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在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热条件优越这一优势,科学合理地利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资源和景观

资源,提高自我补偿能力。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内人工林,可采取带状采伐方式进行采伐,均匀分布、不开天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把生态公益林建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具有地方特色的,丰富森林景观,发展非木质利用产业,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

有利于增加林农收入,提高造林护林积极性,真正达到维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建立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和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生态公益林资源变化动态监测主要以每年森林资源变化调查统计为基础,建立生态公益林资源档案,准确记载森林区划界定、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变化、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齐全,并采用计算机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和方

法,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保护森林从我做起1

保护森林

从我做起

因为森林是天然的大氧,让我们在人生的四季里,享受生活的美好;森林可以让沙尘暴、海啸等灾害,望而却步;森林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带给我们无穷无尽的好处!所以保护森林,必须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

森林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可是森林却时刻面临着火的威胁!火可以使宝贵的自然资源化为灰烬!火可以导致人们失去宝贵的生命!有多少人类文明在火中消失?有多少宝贵财富在火中消失?

请看以下几个可怕的教训:xx年,在福建省某镇一个山场。因有一个农民在菜地里烧杂草不小心引发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28公顷,火灾延续19小时,扑火直接费用万元!造成8人死

亡!xx年,某国有林场因村民因抽烟引发森林火灾。森林草地受害面积1000多亩,4名扑救人员死亡!

保护森林,人人有责;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一点星星之火,则有可能会造成人民巨大的损失:生命、财富、亲情、环境……所以,保护森林,就是保护自己;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了无数个生灵;保护森林,就是每个人的义务;保护森林,就是做了一件非常非常大的好事;保护森林,就是…

森林,我多想让您永远披上绿色的衣裳,让森林火灾成为历史,让人类和森林相依相伴,让森林和人类和谐共存。

作为小学生的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我想应该先从我们自己做起,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不在野外玩火。并要做好小小森林防火宣传员的工作,走进各自的村庄,和保护森林的叔叔阿姨们一道,宣传防火的重要性,告诉人们森林防火重在预防。帮助提高人们的防火意识。在此我要向各位叔叔阿姨呼吁: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防火贵在预防!保护我们的森林

保护我们的森林

作者:肖伟

单位:XX市羊亭学校四年级二班

“保护森林,人人有责。”我知道大家一定会知道,森林可以给我们新鲜的空气,可以给我们美丽的环境。所以我们要保护森林。希望大家不要把美丽的森林破坏掉。也希望叔叔们吸完烟后,不要把烟头扔在树林里,还希望小朋友们不要在树木上乱写乱画。

从现在开始,我要养成一个好习惯,看见在树木上有乱写乱画的人,要过去阻止他,并告诉他要保护好树木,还告诉他,树木对我们有很大的好处,比喻;“发洪水时,树木可以阻挡洪水。有森林就不会产生泥石流等。”

我希望全国的人们都来保护森林,爱护森林,就像保护,爱护我们的家一样,让森林变得更加美丽、茂盛。也让我们的世界变的更加美丽。

保护森林

森林是地球的肺,也是56亿人口不可缺少的。

保护森林是我们当代小学生的责任,也是广大群众的责任。保护森林,人人有责。

我们应该做到这几点;1.不带火种上山,2.不在山上放鞭炮,3.不砍伐树木。

有这样一个故事;

山谷中,早先有过一个美丽的小村庄。山上的森林郁郁葱葱,村前河水清澈见底,天空湛 蓝深远,空气清新甜润。

村里住着几十户人家,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家家都有锋利的斧子。谁家想造犁,就拎起斧头到山上去。一年年,一代代,山坡上的树木不断减少,裸露的土地不断扩大``````树木变成了一栋栋房子变成了各式各样的工具,变成了应有尽有的家具。

家家户户靠着锋里的斧头,日子

过得还不错。不知过了多少年,多少代,在一个雨水奇多的八月,大雨一连下了五天五夜,到第六天黎明,雨才停下来。可是,小村庄却被咆哮的洪水不知卷到了何处。保护森林校园广播稿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又到了红领巾广播站的时间,我是今天的节目主持人**,今天广播的题目是《重视一颗树的命运》

重视一棵树的命运,不知有多少人能够认同这个观点。

我们不妨先作个假设:如果设一个“森林法庭”,我们每个人都会成为被告。通过陈述实录,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比如,在成片的大面积林区发生山火,至少要达到“亩”的数量才能称为灾。即使像1987年大兴安岭森林大火那样的灾害,人们虽然给它定性为“特大”,但烧死了多少树,谁也数不清。在这里,树作为生命被“草菅”了。多数人以为原始森林,是祖先留下的,烧掉太可惜了,而发出的也只是感叹。

自然保护区或西部干旱地区,砍伐或毁烧了树木,是要以棵为单位来计算的,因为这些地方的树木太珍贵了。有山没树是很荒凉的,人们渴望有树。

在内蒙古赤峰地区,树是政府和老百姓的“眼睛”。最典型的事例是,砍掉一棵树也要惊动当地政府官员,山上一冒烟,不管烧没烧着树,市长都会出动。道理很简单,生活在沙窝子里,几十年几代人种树,在树的身上他们投入了太多的血汗,也收到了显而易见的成效。人们看重树,也依赖着树。“案情”已经相当明了:“家大业大”,手就会松一点,“小门小户” 就要精打细算,要是“贫困户”更不敢轻易动血本了。从以上的陈述,可以看出,树作为一个活的“生命”,生存的地位被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给剥夺了。而这些“犯罪”行为,恰恰是我们人类至今没有引起重视的一个“盲点”。

黄河泥沙滚滚并在屡屡泛滥之后又数次出现断流;荒漠化在不停地推进,吞噬着良田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洪

水肆虐,冲毁层层堤坝……我们不要等到“自然的法庭”对我们宣读“死亡”判决时才幡然悔悟,那样就为时已晚了。

我们在关心人的命运,同时也应该重视每一棵树的命运,每一样生物都是我们人类的朋友,我们不仅为了自己的健康去保护它们,更是为了我们拥有一个美好和谐的家园去保护它们。

时间过得真快啊,红领巾广播站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我们下周再见!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通告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公益林所

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第一条

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主要

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沿海特殊保护林带。第二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绿化造林,在明显位置设置生态公益林标志,向社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标志。第四条

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按照每500—1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要求,落实专职护林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切实发挥护林员在护林、防火中的作用。

第五条

加强生态公益林防火管理。生态公益林经营单位应

及时清除生态公益林内道路两侧杂草、灌木丛及可燃物,营造或改建生物防火林带。在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和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工程阻隔措施,因地制宜地建设隔离网、隔离墙。

第六条

加强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生态公益林经营者要采取防控措施,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七条

加强封山育林工作。对各级生态公益林落实封育措

施,严禁在封育区内从事砍柴、放牧等活动,提高林分质量。禁止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采土、采种、修建墓地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严禁采挖生态公益林内大

树。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办理

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第九条

禁止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因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并足额缴纳森

林植被恢复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规范林地承包合同。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公益林地,符

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已经规范流转的公益林,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各项权利义务。未经批准非法流转的生态公益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发证,不得享受林业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在保证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公益林主体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鼓励从事林下养殖和森林生态观光旅游等项目。但要事先制定专项经营方案,按照生态公益林等级,报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本通告,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采土、采种、修建墓地、采挖大树和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4.9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全县公益林区“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总要求,切实加强护林队伍建设,规范护林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护林人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河北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公益林区日常巡护、预防与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护林员。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负责护林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护林员管理细则的制订以及乡镇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管等。乡镇人民政府、林场负责管护责任区的划分、护林队伍的组建、护林员的聘用以及日常监管与奖惩考核等。村(社区)、林场作业区负责护林员的推荐、护林员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护林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 护林员的职责及权利

第四条 护林员职责:

(一)宣传林业及公益林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森林消防等知识,维护公益林护林及森林消防标志和设施;

(二)制止并报告盗伐滥伐、乱捕滥挖、采石取土、建坟、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三)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协助做好重点防火对象的登记和监控,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四)协助开展森林营造、抚育、资源监测和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履行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护林员权利:

(一)对盗伐滥伐森林资源、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不听劝阻野外违章用火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根据考核结果有权获得适当的护林报酬,业绩显著的有权参加评选各级“优秀护林员”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第六条 管护责任区划分。各乡镇应当根据“分区配备、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森林管护面积、管护巡查线路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管护责任区,管护责任区参考标准为2500亩,每个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1名。

第七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的文化,能秉公办事;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至55周岁,表现优秀的现任护林员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三)热心林业事业,熟悉村情、山情、民情;

(四)非现任村两委主要干部。

第八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集体护林员由个人自荐或村委会推荐、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县林业局备案并发放《公益林护林员证》;国有护林员由林场推荐, 报县林业局审查、批准并发放《公益林护林员证》

护林员的配备

第九条 护林员聘用。由村委会(社区)、林场与护林员签订森林管护承包合同,合同1年1签。管护承包合同应明确管护的山场、面积、职责和报酬等。

第四章 护林员的报酬及发放

第十条 护林员报酬。护林员的报酬由管护承包劳务费、劳动保障和培训费等组成。管护承包劳务费由基本劳务费、考核奖惩费构成。

第十一条 护林员报酬发放。各乡镇应当在当地信用社或银行为护林员设立报酬帐户。由乡镇根据护林员管护考核结果提交管护承包劳务费安排计划,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委托银行按月或按季直接拨入其个人账户。护林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劳动保障和业务培训由县林业局或乡镇统一实施。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护林员日常管理。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并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森林消防、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等有关知识的岗位培训。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公益林护林员”统一标识。乡镇人民政府对森林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组织和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护林员例会,并做好护林员的考勤及巡护日志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护林员监管。县林业局必须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建立护林员GPS巡查考勤系统,强化对护林员日常巡查情况的监管考核。各乡镇及林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护林员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护林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并把平时检查与考核挂钩。

护林员的管理与监管

第五章 护林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护林员考核。护林员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县林业局制定,具体考核工作在林业局指导下,由乡镇林业站、林场实施;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局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护林员奖惩。考核结果与护林员报酬及聘用挂钩,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护林员全额发放考核奖惩费,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考核奖惩费;考核不合格的扣发考核奖惩费,不再予以聘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非公益林区可参照本办法,配备相应的管护力量,筹措相应的管护资金,建立统一的护林组织,以实行森林管护全覆盖。

5.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五

为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沅陵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二酉苗族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生态公益林为经县林业部门区划界定,报省林业厅、财政厅批复认可的公益林,公益林补偿资金为国家公益林补偿资金和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村、组集体和个人

一、责任山、承包山为农户的,补偿对象为农户

二、未租赁和未承包的村组集体林地,补偿对象为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三、依法签订林木林地承包和租赁合同的,有合同约定的,补偿对象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为承包者和租赁者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支出(含项目资金支出和管护资金支出)。

一、项目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有害 生物的监测和防治、林区道路的维修和改造、林业执法和公益林管理经费

二、管护资金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和管护,根据不同权属,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资金,由村集体统筹安排,用于专职护林员的管护经费、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抚育改造、以及村集体公益事业开支,村不得用于发放福利、列支招待费、村办公经费等,也可将集体公益林资金分解到村各农户

2:组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资金,由组集体统筹安排,用于组集体公益林的管护和组集体公益事业开支,也可将组集体公益林资金分解到组农户

3:个人的生态公益林由政府林业部门聘请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到农户

4:依法签订林木林地承包和租赁合同的,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期内,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给承包者和租赁者

第四条:财政所应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的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和林业厅批准的标准进行,根据二酉苗族乡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必须建立专账,资金打到村支书“一卡通”账户上,由村支书写出委托书,委托信用社统一代扣,直接进入村组集体公益林资金账户,如需开支,必须写出报告,报经镇政府领导批准方可

2:个人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根据财政所和林业站审核的补偿资金花名册直接拨付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

第五条:乡政府应加强对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林业站应和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对不履行管护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可暂缓支付或扣减资金,情况严重的终止合同,取消补偿资金资格

第七条:林业站应将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以村为单位,确定专职管护人员,搞好宣传,建立标牌,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严禁在公益林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工程建设和林木采伐等行为,对造成公益林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二酉苗族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酉苗族乡人民政府

6.石山区生态公益林管理研究 篇六

生态公益林是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 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林地、林木。加强对石山区生态公益林的科学管理, 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也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抓好石山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关系到生态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应立足本地实际, 因地制宜, 统筹安排, 合理谋划, 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管护模式, 这样才能满足经营需求和生态需求, 实现生态效益最大化, 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2 石山区生态公益林的基本特征

石山区生态公益林侧重于森林的保水保土、涵养水源, 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人文景观。主要表现以下的基本特征:石山区主要以岩溶地貌与喀斯特地貌为主, 土层较薄, 森林群落结构不完整, 生态较为薄弱, 普遍存在石漠化现象;森林覆盖率较低, 树种以石山灌木为主, 且蓄积量小;石山区地形陡峭, 坡度大, 易造成水土流失, 阻碍了生态发展;石山区公益林由于受地理区位的制约,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 存在管护不到位的现象。

3 石山区生态公益林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随着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逐步推进, 在石山区生态公益林管理工程中, 不断涌现出许多较为突出的问题。

3.1 石山区的群众增收困难, 缺乏必要的项目投资

由于石山区公益林大多处于相对偏僻的地区, 交通比较落后, 群众增收的渠道有限, 生活较为困难, 缺乏必要的外来投资, 导致部分群众乱砍滥伐, 销售木材, 甚至出现有林地返荒的现象。

3.2 开荒毁林现象较为严重

近年来, 由于农产品价格的不断提升, 部分群众为了眼前和局部的利益, 在地势平坦的生态公益林区进行开荒复种农作物, 致使生态公益林面积减少, 植被受到破坏。

3.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少, 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 虽然国家、地方相继出台了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的政策和法规, 但从总体看, 补偿的资金较少, 群众从中得到的直接实惠有限, 难以激发群众管理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另外, 在管护上, 由于生态公益林正确权到组到户, 各户所得的公益林林地面积较小, 且地点分散, 部分群众缺乏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水平, 整体意识和大局意识薄弱, 认为管护生态公益林受益不多, 损失也不大, 以致参与管护公益林的热情不高, 管护措施不能完全落实到实处。

3.4 政策的局限性影响生态公益林的发展

在石山公益林区, 由于地理地势情况的特殊性, 再加上火灾、盗伐、乱坎滥伐等外来因素的影响, 闲置荒山荒地严重。另外受生态公益林不能进行商业性采伐的政策限制, 没有人愿意去承包这些荒山造林, 农户本身也不积极造林, 造成恶性循环。

4 石山区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对策

4.1 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应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石山区生态公益林的重要作用, 做到家喻户晓。通过树立典型, 推广经验, 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保护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长期性与艰巨性, 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同时利用林业基础宣传设施, 在交通路口、公示栏及监督岗, 宣传森林生态管理法律法规, 警示人们保护好生态公益林资源。

4.2 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培训

为了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综合效益, 提升护林员的技术水平和科技服务能力, 扎实推进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强化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培训工作。首先,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需要加强对新型林业管理方面的培训, 掌握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其次, 注意培训方式多样化, 应根据石山区的具体情况, 因地制宜实行短期或长期, 集中或分散, 派出去或请进来等方式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从而实现护林员知识结构的不断更新。

4.3 创新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机制

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 要按照“落实主体、监管到位、补偿合理”的总体要求,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 确保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地管护。首先, 应根据石山区生态公益林的资源状况和广大农户对山林的依赖程度, 因地制宜, 实行多样性管护模式。其次, 林业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 县、乡、村要层层签订管护合同, 严格按照管护合同定期进行检查, 在哪一环节出问题, 应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第三, 应加大对乱砍滥伐、放火烧山、盗伐等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 有效促进石山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落实。

4.4 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制度

首先, 要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 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多部门通力合作, 各司其责。其次, 要认真区划, 将生态公益林补偿区域稳定下来, 在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上, 应界定到组到户, 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足额落实到户, 让广大群众共享生态效益补偿成果。

4.5 因地制宜, 综合应用石山区生态公益林

石山区普遍属于喀斯特地貌, 生态功能比较明显。应充分利用好公益林资源和景观资源, 采取适合于石山区的经营管理模式, 合理地开发利用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 依法合理利用资源, 扶持林区群众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发展林下种养, 增加经济收入。同时, 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投资生态公益林建设, 综合开发生态旅游, 拓宽增收渠道。只有把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产业发展、群众脱贫致富结合在一起, 让广大群众从经营生态公益林中增加收入, 得到真正实惠, 才能消除群众保护和管理生态公益林的被动思想, 调动他们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4.6 继续增加对生态公益林的投入,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是政府投入。结合实际, 对生态公益林区的硬件设施如道路、防火带等加以改善;加大对生态公益林区的植树造林力度, 确保林区林种合理, 林分丰富;加大森林防火投入,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制, 远离火灾;逐步提高护林员的待遇, 增强他们的积极性。二是社会投入。鼓励个人、集体、企业等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 增加资金投入, 逐步完善激励机制, 寻求新方法, 通过科学有效地经营与管护, 实现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参考文献

[1]凌东建.我国生态公益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北京林业, 2012 (12) .

7.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管理办法 篇七

日期: 2011-07-04 17:06:53.0 作者: 规划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0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城镇建设档案,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建设档案,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镇建设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所需经费,从建设事业业务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馆(室)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要求。

第七条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镇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

2.民族建筑工程;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抗震、结合民用建筑和其他基础设施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

(二)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镇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报送的其他城镇建设档案。

第八条 形成城镇建设档案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城镇建设档案: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二)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三)其他城镇建设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移交。

第九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承接单位保管。

第十一条 城镇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报送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接收标准的要求。

(二)档案应当是原件,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工程前期的其他管理性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建设工程实体符合,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建设工程在移交纸质档案、相关电子档案的同时,还应当移交声像档案。

(五)档案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镇建设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镇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的档案机构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镇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是否完整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镇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确保城镇建设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永久保存的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第十八条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城镇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开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城镇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镇建设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

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镇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城镇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镇建设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馆(室)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向社会提供。

载有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标记的城镇建设档案缩微品和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收城镇建设档案的。

(二)对危及城镇建设档案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三)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城镇建设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8.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八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是我区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基础条件。为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 加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 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 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 指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乡村配合, 建养并重、协调发展, 依法治路、保障畅通 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监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 , 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 符合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的原则。

第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审核和汇总上报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规划, 指导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及全区农村牧区

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第八条

经批准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雪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编制上报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计划。

第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原则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原则上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充分利用旧路,完善排水防护设施,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和拆迁,注重环境保护,合理确定技术标准,严格控制

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原貌并采取相应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第四章管理养护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编制和下达农村牧区公路自治区补助投资和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二十条

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所辖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监督本辖区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

专(兼)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检评标准、操作规程 , 保证农村牧区公路状况良好。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按规模分为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内容为养护改建和大中修,日常养护内容为小修、保养。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改建、大中修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施工单位。同时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小修保养实行养护目标责任制度。

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牧区公路,可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牧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要纳入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绿化计划,并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的 , 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

共同参与公路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安全畅通,并及时将灾害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 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 的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体制,由当 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建设与养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自治区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同时鼓励开展社会捐助、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一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二是国家和自治区的补贴性资金。

国家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 , 并严格执行自家对农村牧区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三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包括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经费。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费来源:一是自治区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其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公里 7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35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1000 元。二是旗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配套资金。

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经费来源:一是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三是自治 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正常需要。

各地征收的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在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时,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建设和养护农村牧区公路。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帮 助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补助投资按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

到位及 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养护费用,由相应的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未能按照 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足额配套资金、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投资的,自治区将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困地制宜地自行制定本区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

责解释。

9.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九

建设生态公益林是改善生态环境需要, 其可以显著地改良人们的生存环境。可是因为人为的破坏, 生态公益林的生存现状岌岌可危,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生态公益林建设, 及时进行补救, 是十分有必要的行动。

2 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

生态公益林, 指的是主要发挥生态作用的森林, 其具备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物种多样性的作用和功能, 可以为人类提供多种自然产物。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维护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 各地林业局进行日常维护, 也允许部分林农加入。

2.1 生态效益

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表现在多方面, 首先, 其能够涵养水资源, 有效的生态公益林能够净化水质、维持水土、预防旱涝, 能够显著促进生态系统的水资源循环。其次是保护作用, 生态公益林可以防风固沙, 预防土地沙漠化, 形成保护水土的天然屏障, 其在这发挥的生态效益无法用数目表现出来。生态公益林还能够绿化环境、净化空气, 这能有效提高人们的生活舒适度, 所以生态公益林是一项有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

2.2 经营

生态公益林要坚持发挥生态改善功能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不打破原来脆弱的生态平衡的原则下, 做到生态经济兼顾发展。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要做到规范化, 针对发现的问题找到相应的措施解决, 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有关的工作, 及时改正以前的不当行为。这样做才能够有效地提高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人员的水平, 实现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发展。

2.3 使用

生态公益林在种植后, 也不是万年不变的, 除了规定的、受保护的特殊区域外, 平常的公益林是可以按照公益林的使用制度进行种植, 并且合理进行砍伐、使用。对生态公益林的使用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不可以阻碍生态效益的发挥, 更不允许为了金钱利益去进行商业性的砍伐。生态公益林的扩大要有科学证明和有效性计划, 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制度通过审核后才能实施。

3 生态公益林的现状

生态公益林能够有效改善人们的生存条件, 这个效果的重要性是无可质疑的, 国家有必要对生态公益林设置专门的补偿政策, 这能够有效地提高林农经营管理者维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但是因为相关制度尚不完善, 补偿的程度也不足, 生态公益林还有着许多难题存在着, 有必要及时解决这些难题。

3.1 公益林划分不明

我国的森林区分有一系列的标准, 若依据如何使用森林资源来区分, 能够分成公益林和商品树, 其中公益林又分成保护林和特用林。根据国家的公益林补偿政策, 只对具有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用林进行补偿。而各个地方上对生态公益林的判定标准又不一致, 导致了不合理划分的出现。

某些生态公益林就有这样的问题存在, 在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区域, 由于补偿的标准太低, 资金投入少, 未被划分成生态公益林。在城市周围和公园的树木森林会因为城市扩建等原因, 被划分成低级别的生态公益林, 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还有一些野生的生态公益林, 因为林农不满意于补充标准, 拒签维护合同, 就弃置在野外。这些问题都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良好成长。

3.2 林农不满补偿额度

生态公益林在经过划分后, 就要限制经营管理者随意进行砍伐, 一些特用林更是禁止经营管理者砍伐, 所以会造成经营管理者的利益损失。为了弥补损失, 国家也出台了相对的补偿政策, 但是政策向来都是众口难调, 补偿措施很难让全部人都满意。一者是国家的财政预算不足, 补偿额度小;二者是经营管理者的损失状况不明确, 难以规定好补偿额度。通常情况下, 林农都是当地的农民, 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 对于山林的依赖性较强, 如果没有足够的补偿, 那么林农的积极性就会严重下降。

3.3 管理水平不高

现今的生态公益林大多都是由林农维护, 也有一部分是由村集体管理。由于补偿程度偏低, 经营管理者不满于补偿的话, 就会有负面影响, 在对公益林的维护上, 就会有怠工乃至旷工的发生。有些林农就难免会进行偷砍乱伐来减少经济损失, 这些举措都会给生态公益林造成恶性影响。而且, 农民们通常都没有上过大学, 文化程度较低, 缺少对公益林的维护知识, 例如森林防火、野生生物保护等知识, 生态公益林管理维护水平低, 将维护当做是简单的看管, 出现损害就必然。这样对生态公益林的维护相当不利。

4 经营管理对策

生态公益林要想快速发展, 有关的补偿政策要令人满意。生态的持续恶化, 越来越需要生态公益林发挥其生态效益, 协调好各方关系, 保持并提高林农维护公益林的积极性、提高维护水准, 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4.1 提高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受政策监控的生态公益林其本身是没有经济效益的, 但是这并不是说公益林就不能创造出经济效益来。

4.1.1 林间经济

生态公益林禁止乱砍乱伐, 但是公益林林间存在着广阔的土地空间, 只要能够利用起来, 也能够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根据地方气候特点和林间情况来选择适合的经济作物, 比如耐阴的生姜、花生等。也可以在林间进行养殖, 例如鸡鸭等, 都能够增加经济收入。

4.1.2 生态旅游

要想解决公益林维护和农村经济的对立, 发展农村绿色经济, 就是一条不错的解决方法。现在的好多农家乐, 都是在生态公益林里。并且有些国家森林公园的观光客纷至沓来, 带来的经济效益相当不错。这样既能够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作用, 又能够为经营管理者创造经济收入, 是一举多得的方式。

4.2 加强补偿力度

在建立补偿制度时, 要安排好补偿方式的多样化。对经营管理者的补偿不只是经济上的补偿, 还有政策上的补偿, 可以适当减免一些赋税, 让经营管理者得到真正的实惠, 推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发展。

5 结语

生态公益林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环境事业, 每个人都离不开自然环境。有关部门要运用有效的促进手段, 推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 做到生态效益和人们利益相结合。而且生态公益林是有利于人们的事业, 所以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林文星.生态公益林建设现状和经营管理对策[J].农业与技术, 2013 (6) :60~61.

[2]黎泽民.浅谈生态公益林建设现状与对策[J].新西部, 2011 (12) :63.

10.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自治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直属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负责管理本

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限,完成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上传工作。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学生学籍档案应该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转学时应该提供:监护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学生监护人工作变动证明;学生及其监护人户籍迁移证明。

学生转学只能在同一年级办理,不得跨年级转学。休学:学生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时应该提供:学生监护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学生因病休学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病历证明书。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复学。

退学: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学校可以为其办理退学: 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20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年级变更,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

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学籍主管和旗县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旗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普通高中发给毕业证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并修完规定课程和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由学校发给统一监制的,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普通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并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者,准予毕业;对未修完规定课程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三年者,予以肄业。由学校发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为超范围、超计划招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不为正常招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三、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接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入校就读,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籍系统中关于中小学校代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要求,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11.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十一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5〕3号 【发布日期】2005-01-18 【生效日期】2005-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浙政办发〔200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第三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将有关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资金投入。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应按规定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步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纳入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并达到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要求的森林资源、林木投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区划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重点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由当地政府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并按事权等级,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经批准公布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应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第九条 确定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确权,并明确事权等级。

第三章 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逐级签订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有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管辖的有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签订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村或各有关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采用承包、招标等形式配备专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海岸、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志牌,立牌公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政府与本级政府签订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建立由专人负责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网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把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需采挖林木、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严格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重点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的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调减相应的采伐限额,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

(一)重点生态公益林实行全面或定期封禁。封禁期内除以下第(二)、(三)、(四)、(五)款外,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活动。

(二)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的采伐,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三)竹类重点生态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散生林木不得采伐。

(四)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实验目的采取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五)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视受灾情况,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为提高生态功能而对低效林分实施的改造,采伐株数(或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0%。

第(二)、(三)、(四)、(五)款的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实行“占一补一”,即征占用多少就要补划相同数量、质量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签订新的区划界定书后,再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按最高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工程建设项目需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进行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并作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会造成不利和重大环境影响的,不得列入征占用计划。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要强化护林员的防火责任,并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实行森林病虫害目标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设立林区警务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安全置于整个林区治安防范网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开展森林旅游等不影响生态功能的经营活动,应由经营管护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与重点生态公益林投资经营者签订有关合同后进行。对保护性利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涉及的用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保护性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后按程序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设立生态效益与环境质量监测样地,监测本辖区内重点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发展趋势;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地理信息系统,掌握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现状及其动态变化,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鼓励全社会以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认种、认养协议。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与管理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林业或财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取消当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重点生态公益林质量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对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对火烧迹地、病虫害危害迹地、采伐迹地未及时更新的;

(五)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重点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照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确定的地方生态公益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2.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十二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中,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面,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住建、卫生、人社、编办、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妇联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古族聚居地区单独设立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开展教育活动的蒙古族幼儿园;为蒙古族散杂居地区设立蒙汉合园,单独开设以蒙古语授课为主或者加授蒙古语幼儿班;为其他少数民族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民族幼儿园。

第七条 设立少数民族幼儿园应当开设适合少数民族幼儿特点的活动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应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举办、审批与退出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安保、财会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举办幼儿园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经盟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学校及能用上学历,并经过保育专业培训;

(四)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上述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对因心理疾病或身体原因确定不适宜在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应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调整分流。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材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有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终止办园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申请幼儿园办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三条 幼儿教育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幼儿园的教师在各种游戏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应当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活动之中。不得以集中授课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学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

未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幼儿园不得擅自停课和放假。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

幼儿园每班人数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

全园规模控制在360人、12个班以内为宜。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招生行为应当符合所在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幼儿园每年秋季集中、公开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

幼儿园应当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随班就读,并为其提供适合的教育。第十六条 适龄幼儿办理入园的,监护人应当向幼儿园出具户口簿、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儿童入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全方位监控设施,加强对园内重点部位的监控。组织全园防火、防震和防恐演练。幼儿园每学期照烧组织一次全园安全应急演练。

发生公共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应当于事发后两小时内报告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公安消防、食品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第十八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严格执行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制订营养充足、比例合理的幼儿食谱,并向家长公示,保证每日营养素、维生素、矿物质等摄入量达标,确保膳食营养、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检查制度,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幼儿。

严禁歧视、侮辱、恐吓、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严格执行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提高育儿水平,并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的活动空间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家长需要和幼儿园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留园服务,并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假期中,对幼儿收费严格执行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按规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对晋级的幼儿园应按等级制度相应的激励机制,按等级给予相应的经费投入。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改建成公办幼儿园。

公办中小学附设幼儿园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应当于公办学校剥离。乡镇(苏木)应当根据需要办好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嘎查)应根据适龄幼儿人数单独或几个村(嘎查)联合建立幼儿园。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纳入预算,用于公办幼儿园发展、公益性幼儿园运转补助和奖励补助等,并向农村(牧区)幼儿园倾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另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

公办幼儿园和公益性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合理确定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后,按公示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所收费用应当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设置科目,实行队里核算,转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幼儿园的伙食费使用情况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新建公办幼儿园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其他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旗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对纳入当地事业单位序列的公办幼儿园依法进行管理。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学前教育干部和教研人员,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服务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应当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通过依法保障用地、依照国家现行税法减免税法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地位。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对象为在经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牧区双语授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第三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办残疾幼儿班。

第三十四条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公办幼儿园教师执行绩效工资制度,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

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第三十五条 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幼儿园食品安全和卫生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属地内各类幼儿园资质、师资状况、招生入园、收费政策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公办幼儿园和公益性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以及经费保障等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督导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定期发布学前教育年度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益性幼儿园,是指经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执行政府定价,接受财政补助的幼儿园。

13.公益林培育核查办法 篇十三

(一)核查目的

核查全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的计划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客观分析与评价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全面提升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质量奠定基础。

(二)核查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为全省2005和2006年承担省林业厅、财政厅联合下达重点公益林培育任务的县(市、区)及经营单位。

(四)核查内容

森林培育核查主要包括三大项即: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核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核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核查。具体核查内容:

1、权限核查:核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调查设计及审批部门。

2、空间位置核查:核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小班的区域位置。

3、面积核查:核查森林培育的实际实施面积。

4、质量核查:核查人工造林、补植小班(地块)的成活率或保存率等相关因子;核查幼中龄林抚育强度、抚育质量等内容。

5、成本核查:核查人工造林、补植与幼中龄林抚育的实际成本与支 出。

(五)核查程序

1、搜集省林业厅、财政厅对核查单位下达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计划、作业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听取被核查单位关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

3、现地逐小班(地块)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4、内业统计汇总后形成核查报告上报省林业厅。

二、技术标准

(一)人工造林技术标准

1、权限核查标准

造林作业设计是经省林业厅还是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空间位置核查标准

造林小班(地块)位置必须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并与作业设计小班(地块)位置相符。

3、面积核查标准

(1)计划面积:指省林业厅、财政厅对被核查单位下达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面积。

(2)设计面积:指经省林业厅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作业设计面积。

(3)核实面积:经核查确定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条件 的实际人工造林面积。

(4)合格面积:经核查确定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条件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面积。

4、造林质量核查标准

(1)造林成活率:人工造林小班(地块)阔叶树种(含落叶松)造林三年内,针叶树种造林五年内,单位面积造林成活株数与单位面积设计植苗株数之比。成活率评定标准为: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

(2)株数保存率:人工造林小班(地块)阔叶树种(含落叶松)造林三年以上(含三年),针叶树种造林五年以上(含五年),单位面积原造林树种保存株数与单位面积设计株数之比。保存率评定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为合格,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为不合格。

(3)人工造林幼抚:造林小班(地块)按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和次数进行抚育。用抚育率(抚育率≥9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价小班(地块)的抚育情况。

(4)苗木质量: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上山苗为Ⅱ级以上苗木。用优质壮苗率(优质壮苗率≥9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价小班(地块)的苗木质量。

(5)栽植质量:①小班(地块)造林质量符合《黑龙江省造林技术规程》或《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培育管理办法》规定,且检查苗木窝根、整地规格、椅子苗、扶正等质量情况,用合格率(合格率≥90% 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价小班的造林质量。②苗木不得和攀缘植物、高棵作物林粮兼作。③矮棵作物不得株混。全部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小班(地块),有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小班(地块)。

(6)林种划分: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林种划分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中防护林划分为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护提(岸)林;特种用途林划分为国防林、自然保护区林。

(7)树种划分:以补植的优势树种确定小班树种。(8)设计密度:以作业设计单位面积植苗株数为准。(9)施工密度:以实际施工单位面积植苗株数为准。

5、造林成本核查标准

按小班(地块)实际造林成本加权平均计算。

6、核查精度要求(1)面积精度95%。(2)成活、保存率精度98%。

(二)郁闭度0.4以下有林地、疏林地补植技术标准

1、权限核查标准

补植作业设计是经省林业厅还是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空间位置核查标准

郁闭度0.4以下有林地、疏林地补植小班(地块)位置必须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并与作业设计小班(地块)位置相符。

3、面积核查标准

(1)计划面积:指省林业厅、财政厅对被核查单位下达的国家重点 生态公益林补植面积。

(2)设计面积:指经省林业厅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作业设计面积。

(3)核实面积:经核查确定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条件的实际补植面积。

(4)合格面积:经核查确定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条件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面积。

4、补植质量核查标准

(1)补植成活率:补植小班(地块)阔叶树种(含落叶松)三年内,针叶树种五年内,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单位面积设计植苗株数之比。成活率评定标准为:成活率≥90%为合格,89—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

(2)株数保存率:补植小班(地块)阔叶树种(含落叶松)造林三年以上(含三年),针叶树种造林五年以上(含五年)单位面积原造林树种保存株数与单位面积设计植苗株数之比。补植小班(地块)保存率评定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为合格,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为不合格。

(3)补植幼抚:补植小班(地块)按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和次数进行抚育。用抚育率(抚育率≥9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价小班(地块)的抚育情况。

(4)苗木质量: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上山苗为Ⅱ级以上苗木。用优质壮苗率(优质壮苗率≥9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价小班(地块)的苗木质量。(5)栽植质量:①小班(地块)补植质量符合《黑龙江省造林技术规程》或《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管理办法》规定,且检查苗木窝根、整地规格、椅子苗、扶正等质量情况,用合格率(合格率≥9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价小班的造林质量。②苗木不得和攀缘植物、高棵作物林粮兼作。③矮棵作物不得株混。全部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小班(地块),有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小班(地块)。

(6)补植地类:上层林冠郁闭度在0.4以下的有林地或疏林地。(7)林种划分: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林种划分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中防护林划分为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护提(岸)林;特种用途林划分为国防林、自然保护区林。

(8)树种划分:以补植的优势树种确定小班树种。(9)设计密度:以作业设计单位面积植苗株数为准。(10)施工密度:以实际施工单位面积植苗株数为准。

5、补植成本核查标准

按小班(地块)实际补植成本加权平均计算。

6、核查精度要求(1)面积核查精度95%(2)成活率或保存率核查精度98%

(三)幼中龄林抚育技术标准

1、权限核查标准

幼中龄林抚育作业设计是经省林业厅还是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空间位置核查标准 幼中龄林抚育小班(地块)必须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并与作业设计小班(地块)位置相符。

3、面积核查标准

(1)计划面积:指省林业厅、财政厅对被核查单位下达的幼中龄林抚育面积。

(2)设计面积:指经省林业厅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幼中龄林抚育作业设计面积。

(3)核实面积:经核查确定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条件的实际抚育面积。

(4)合格面积:经核查确认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条件并达到幼中龄林抚育合格标准的抚育面积。

4、抚育伐株数(蓄积)误差核查标准

按幼、中龄林抚育标准地保留木株数、蓄积,采伐木株数分别计算小班(地块)保留木株数、蓄积和采伐木株数,幼中龄林小班(地块)设计与施工抚育伐株数或蓄积差值不准超过±10%。漏伐、错伐率不超过2%。

5、抚育形式核查标准

(1)透光抚育:应在郁闭度0.8以上,且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的幼龄林内实施。

(2)生长抚育:应在郁闭度0.8以上,且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的中龄林内实施。

(3)卫生抚育:应在遭受虫(鼠)害、火灾、雪压和风折、病腐木 占20%以上的林分内实施。

6、抚育质量核查标准

分好、中、差,合理确定砍伐木、保留木,抚育后保留木分布均匀一致为好,保留木分布不均,出现天窗空地,伴有取材现象为差,介与两者之间为中。

7、林地清理核查标准

符合幼中龄林抚育作业设计清林标准的小班(地块)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采伐许可证核查标准

抚育伐小班(地块)有采伐许可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抚育成本核查标准

按小班抚育成本加权平均计算。

10、核查精度(1)面积精度为95%(2)株数、蓄积误差98%

三、核查方法

(一)资料准备

1、省林业厅、财政厅联合下达的核查人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计划指标,小班作业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核查单位《林相图》、《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图》、《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责任区管护图》、地形图。

3、《主要树种树高级材积表》、《黑龙江省立木材积表》。

(二)核查单位的抽取

由省林业厅负责统一抽取核查单位。对抽中单位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培育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三)人工造林核查方法

1、权限核查方法

审阅作业设计审批表,确定审批部门。

2、空间位置核查方法

用GPS测定造林小班(地块)中心点的公里网坐标,核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图》,判别该小班是否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并与作业设计比对查看该小班(地块)位置是否与作业设计位置一致。

3、人工造林面积核实

(1)当小班(地块)面积<15亩时,利用设计图现地对照,面积误差≤±5%时,以设计面积为准;如面积误差>±5%则采用实测法求算面积。

(2)当小班(地块)面积≥15亩时,利用设计图现地对照,面积误差≤±5%时以设计面积为准;如面积误差>±5%时,可利用几何图形实测或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并保留1位小数,核查最小面积为1亩)。

利用地形图调绘GPS控制点按以下原则设置:

①当小班边界全部以山脊、山沟、河流、道路等明显地形地物为界时,这些边界在地形图或上准确勾绘,并设置1个GPS控制点。②当小班部分边界以山脊、山沟、河流、道路等明显地形地物为界时,这些边界在地形图上直接勾绘,其余边界用GPS定位控制勾绘。适当设置GPS控制控点,但不得少于2个。

③小班(地块)边界无明显地形地物时,按小班面积确定GPS控制点个数:当小班面积在15—99亩,GPS控制点不少于3个;100—450亩,GPS控制点不少于5个;450亩以上GPS控制点不少于7个。

④现地记载拐点GPS坐标值并做调查标志。

4、造林质量核查方法

(1)成活率和保存率核查方法:造林小班(地块)成活或保存率采用标准行或标准地法调查,即在标准行、标准地内核查记载成活或保存株数(每穴造林株数成活或保存多于一株时,株按1计算)。并按公式计算成活或保存率。

人工造林小班(地块)标准行、标准地核查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标准行或标准地面积应占小班(地块)面积5%;100—450亩应占3%;450亩以上不少于2%。

标准行、标准地应根据不同坡位和整个小班(地块)成活率或保存情况进行有代表性设置(现地做调查标志,并用GPS测定其公里网坐标)。

(2)幼林抚育、苗木质量、栽植质量、核查方法:在标准行或标准地内每间隔20株检查1株(起始行的第1株树须做标记,并用GPS标定其公里网坐标)确定小班幼林抚育苗木质量、栽植质量情况。

(3)林种核查方法:按造林设计确定小班(地块)林种。(4)树种核查方法:按造林优势树种确定小班(地块)树种,混交 林小班(地块)填写混交方式。

(5)造林成本核查方法:小班设计成本按造林设计填写,实际成本查看财务账目或访问了解。

(四)郁闭度0.4以下有林地、疏林地补植核查方法

1、权限核查方法

审阅作业设计审批表,确定审批部门。

2、空间位置核查方法

用GPS测定造林小班(地块)中心的公里网坐标,核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图》,判别该小班是否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并与作业设计比对查看该小班(地块)位置是否与作业设计位置一致。

3、补植面积核查方法

(1)能单独区划的补植小班(地块)调查方法:当小班(地块)面积<15亩时,利用设计图现地对照,面积误差≤±5%时,以设计面积为准;如面积误差>±5%则采用实测法求算面积。当小班(地块)≥15亩时,利用设计图现地对照,面积误差≤±5%时,以设计面积为准;如面积误差>±5%时,可利用几何图形实测或采用GPS控制点(GPS控制点设置原则与造林核查相同)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并保留1位小数,核查最小面积为1亩)。

(2)不能单独区划的补植小班(地块)调查方法:在小班内设置样带(带宽为5m,每个小班不少于2条样带),按样带面积调查比例确定补植面积。样带设置原则为: ①以小班(地块)最北端拐点为起点用GPS向南导航至小班(地块)边缘为终点。

②以小班(地块)最东端拐点为起点用GPS向西导航至小班(地块)西部边缘为终点。

③如样带处在小班边缘时,样带应向小班(地块)内平移25m。④样带起点、终点处现地作标志,并用GPS测定公里网坐标。

4、补植质量核查方法(1)成活率和保存率核查方法

①能单独区划的补植小班(地块)成活率、保存率调查方法:补植小班(地块)成活或保存率采用标准行或标准地法调查,在标准行、标准地内核查记载成活或保存株数(每穴造林株数成活或保存多于一株时,按1株计算)。并按公式计算成活或保存率。

补植小班(地块)标准行、标准地核查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标准行或标准地面积应占小班(地块)面积5%;100—450亩应占3%;450亩以上不少于2%。

标准行、标准地应根据不同坡位和整个小班(地块)成活率或保存情况进行有代表性设置(现地做调查标志,并用GPS测定其公里网坐标)。

②不能单独区划的补植小班(地块)成活率或保存率调查方法:造林小班(地块)成活、保存率采用样带法调查,即在样带内核查记载成活或保存株数(每穴造林成活株数或保存株数多于1株时,按1株计算)。并按公式计算成活或保存率。

(2)郁闭度核查方法:郁闭度核查采用测线法。在小班内选取一有 代表性地段,量取100米直线为测线(不足100米时,按最大距离量取)。沿线量测树冠投影计算郁闭度。

(3)幼林抚育、苗木质量、栽植质量、核查方法:在标准行或标准地内每间隔20株检查1株(起始行的第1株树须做标记,并用GPS标定其公里网坐标)确定小班幼林抚育、苗木质量、栽植质量情况。

(4)林种核查方法:按补植设计确定小班(地块)林种。(5)树种核查方法:按补植优势树种确定小班(地块)树种,混交林小班(地块)填写混交方式。

(6)补植成本核查方法:小班设计成本按补植设计填写,实际成本查看财务账目或访问了解。

(五)幼中龄林抚育核查方法

1、权限核查方法

审阅作业设计审批表,确定作业设计审批部门。

2、空间位置核查方法

用GPS测定抚育小班(地块)中心点的公里网坐标,核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图》,判别该小班(地块)是否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并与作业设计对比查看该小班位置是否与作业设计位置一致。

3、幼中龄林抚育面积核查方法

(1)小班(地块)面积<15亩时,利用设计图现地对照,面积误差≤±5%时,以设计面积为准;如面积误差>±5%则采用实测法求算面积。(2)小班(地块)≥15亩时,利用设计图现地对照,面积误差≤±5%时,以设计面积为准;如面积误差>±5%时,可利用几何图形实测或采用GPS控制点(GPS控制点设置原则与造林核查相同)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们并保留1位小数,核查最小面积为1亩)。并在小班(地块)内设置调查线(每个小班(地块)至少设置2条)的方法确定抚育面积。调查线设置原则为:

①以小班(地块)最北端拐点为起点用GPS向南导航至小班(地块)边缘为终点。

②以小班(地块)最东端拐点为起点用GPS向西导航至小班(地块)西部边缘为终点。

③如调查线处在小班边缘时,调查线应向小班(地块)内平移25m。④调查线起点、终点处现地作标志,并用GPS测定公里网坐标。⑤经全面踏查后,选择有代表性地段设置标准地。

4、设计与株数(蓄积)、采伐木株数核查方法

(1)设计抚育伐株数(蓄积)核查方法:可按作业设计确定。(2)保留木株数(蓄积)、采伐木株数核查方法

在小班内选择有代表性地段,设置标准地(标准地规格为,人工林 20m×50m或25m×40m,天然林10m×100m),标准地面积应≥小班面积2%。对标准地内保留木胸径进行括约检尺,人工林起测径阶6cm(括约1cm),天然林起测径阶6cm(括约2cm),要求保留木胸径注记。采伐木测查伐根数量,伐根测查径阶为人工林根径≥6cm,天然林根径≥7cm,要求在测查伐根上挂号(并用GPS标定标准地中心点坐标)。并计算小班 保留木株数、蓄积和抚育伐株数。

5、抚育形式核查方法

查阅作业设计,并按作业设计填写抚育形式。

6、抚育质量核查方法

在标准地内核查保留木是否为目的树种,分布是否均匀,有无漏采、错采木。

7、林地清理核查方法

可在标准地内测查是否达到设计清林标准。

8、采伐许可证核查方法

核实抚育伐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查阅采伐许可证并在小班调查卡片上加以记载有无采伐许可证。

9、抚育成本核查方法

设计成本按抚育设计填写,实际成本查看财务账目或访问了解。

四、内业统计与计算

(一)核查数据检查

1、小班因子检查

外业调查卡片中各项因子均应按规定要求记载,不得漏项。

2、逻辑检查

逻辑检查在完整的外业调查数据基础上,利用计算机进行逻辑检查,如发现错误,必须进行认真分析后方可妥善修正。

(二)计算公式

1、基本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小班核实面积

①面积核实率(%)=----------------------×100%

∑小班作业设计面积

∑合格小班面积

②面积合格率(%)=-----------------------×100%

∑小班作业设计面积

∑小班核实面积

③计划核实率(%)=-----------------×100%(如大于100%,按100%计)

∑计划面积

小班合格面积

④计划合格率(%)=-------------------×100%(如大于100%,按100%计)

计划面积

小班造林成活株数

⑤成活率(%)=-----------------------×100%(如大于100%,按100%计)

小班造林设计株数

小班造林保存株数

⑥株数保存率(%)=----------------------×100%(如大于100%,按100%计)

小班造林设计株数

小班设计伐除株数(蓄积)⑦抚育强度差值率(%)=-------------×100%

小班伐前株数(蓄积)-小班保留木株数(蓄积)

小班样带内补植面积

⑧郁闭度0.4以下有林地疏林地补植面积=-------------------×小班总面积

样带总面积

小班内达到抚育标准的调查线长度

⑨幼中龄林小班抚育面积=-×小班总面积

调查线总长度

小班漏伐株数(蓄积)

⑩小班(地块)漏伐率(%)=------------------------------×100%

小班抚育伐总株数(蓄积)

小班错伐株数(蓄积)

11小班(地块)错伐率(%)=------------------------------×100% ○

小班抚育伐总株数(蓄积)

2、管理指标计算公式

∑省厅审批作业设计小班核实面积

①省厅审批作业设计率(%)=--×100%

∑小班核实面积

∑小班抚育面积

②人工造林、补植幼林抚育率(%)=--------------------×100%

∑小班核实面积

∑采用Ⅱ级以上苗造林小班面积

③人工造林、补植优质壮苗率(%)=--×100%

∑小班核实面积

五、质量管理

(一)组织领导

核查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省林业厅和设计院联合检查组对各核查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其检查量不低于各被核查单位国家重点公益林培育核实总面积的2%。

(二)质量评定

1、主要项目(1)人工造林、补植 ①现地有核查标志 ②小班空间位置

③小班面积核查误差≤±5% ④成活率或保存率核查误差≤±2% ⑤造林不应有误 ⑥造林前地类不应有误(2)幼中龄林抚育 ①现地有核查标志 ②小班空间位置

③小班面积核查误差≤±5% ④株数(蓄积)核查误差≤±2% ⑤抚育质量 ⑥任务

2、一般项目(1)人工造林、补植①林班、小班号 ②GPS坐标值 ③郁闭度 ④林种 ⑤树种 ⑥混交方式 ⑦密度 ⑧苗木质量 ⑨栽植 ⑩幼龄林抚育

○11造林、补植成本 ○12样带设置(2)幼中龄林抚育 ①林班、小班号 ②GPS坐标值 ③起源 ④龄组

⑤树种组成 ⑥平均胸径 ⑦平均高 ⑧郁闭度 ⑨调查线设置 ⑩抚育成本

11清林 ○12采伐许可证 ○

3、质量评定标准

上述主要项目有1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5项以上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小班,其余为合格小班。

4、等级评定

合格:小班合格率≥90% 不合格:小班合格率<90% 省厅和设计院联合检查组对每个核查工组的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工组,不予验收,必须返工重新核查(核查费用自理),同时视情节,全部或部分扣减检查费。同时,核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规定,不得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核查方法、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对不遵守以上规定的,严肃查处。

六、核查成果

(一)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核查报告

(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核查报告

(三)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核查报告。附表:

1、外业调查表

(1)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造林(补植)检查面积确定野帐(2)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造林(补植)检查标准地记录野帐(3)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造林(补植)检查外业记录野帐(4)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检查面积确定野帐(5)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抚育检查标准地检尺野帐

2、小班调查表

(1)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造林实绩核查小班外业调查卡片(2)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实绩核查小班外业调查卡片(3)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实绩核查小班外业调查卡片

(4)填表说明

3、统计表

(1)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造林计划核实情况统计表(2)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造林设计核实情况统计表(3)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造林按林种面积统计表(4)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造林按树种面积统计表(5)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造林质量情况统计表(6)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造林设计审批权限情况统计表(7)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计划核实情况统计表(8)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设计核实情况统计表(9)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设计核实情况统计表(10)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按林种面积统计表(11)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按树种面积统计表(12)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质量情况统计表(13)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设计审批权限情况统计表(14)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按龄组)计划核实情况统计表

(15)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按龄组)设计核实情况统计表

(16)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按起源)计划核实情况统计表

(17)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按起源)设计核实情况统计表

(18)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按抚育形式)计划核实情况统计表

(19)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按抚育形式)设计核实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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