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10篇)
1.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一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09]84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6号)精神,现将海南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海南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032元,即由0.4368元/千瓦时调整为0.44元/千瓦时。
(二)为解决水电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大广坝、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1元、0.02元,即大广坝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38元调整为0.39元,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26元调整为0.28元。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6元及以下的提高到0.27元,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8元的提高到0.29元。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每千瓦时0.2分钱提高到0.4分钱。
三、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表一户”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适当调整海南电网销售电价。
为解决2008年8月火电上网电价上调2.5分及上述一至三项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海南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水平每千瓦时提高3.45分钱,并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我省销售电价调整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保持不变。
(二)“工商业及其他”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6元。
(三)适当提高基本电价,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量电价由23元/千伏安?月提高到26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由33元/千瓦?月提高到38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的实行单一制电价,不收基本电费。
(四)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1.各类学校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做调整。
2.原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党政军机关以及医疗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用电调整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并相应提高其电价标准,即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66元、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64元。居民生活和办公场所用电合表的单位应分表安装,将居民生活用电与办公用电分开计量。
3.将水产养殖、果蔬冷藏等行业调整实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单一制电价,不收基本电费,并相应调整其电价标准,即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71元、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68元。
(五)根据国家发改委部署,我省大型化肥企业用电基本电价执行目录电价,即容量电价为26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为38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在现行标准上按工商业提价水平同步上调,即电度电价由每千瓦时0.517元提高到0.553元。
(六)销售电价调整后,同步相应调整峰谷电价水平,我省的峰谷电价基本政策不变。调整后的海南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见附件。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二
字号:大 中 小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供电(电力)局(不含榆林),省水利厅、投资集团公司、农电管理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9〕1153号文对陕西电网电价作了适当调整。经与省级有关部门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电网电力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蒲城电厂、新力有限公司、宝鸡第二发电厂新增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元(基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2、略阳电厂集资机组、地方小火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元;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各电厂计划上网电量见附件七。
二、销售电价
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6分,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具体价格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类综合电价及照明最高限价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地市物价局、电力局重新测定,报省上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及使用办法均不改变。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件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分,居民、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电价标准按附件二执行。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五、为了减轻高耗电企业、涉农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分。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另文下达。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工业用户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具体措施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
六、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1999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七、从1999年9月1日起,地方小水电、小火电上网电量的电费由各电厂直接与省电力公司结算,具体办法另行下达。9月1日前的上网电量仍按原办法由各地供电局与电厂尽快结清,如有问题,由省电力局、水利厅负责协调,省物价局监督。
八、供电部门向地方小火电、小水电厂收取的调度管理费标准仍按陕价电发〔1995〕28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计划让各电厂上网,不得随意减少电厂上网电量。上网电量按考核。超计划电量的价格由省物价局、电力局另行核定。
十、请各地市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附件六:
电 价 说 明
一、居民生活电价应用范围
1、居民家庭生活照明用电。
2、居民普通家用电器用电。
3、居民家庭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
4、家用空调、电热设备(不论相数和容量)用电。
5、居民生活小区、厂区、生活福利区、楼堂馆所、大型商务等使用电热锅炉、蓄热式电锅炉、空调冰(水)蓄冷装置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执行。
6、其他家用非营业性电器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应用范围
1、机关、部队、医院、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学校等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的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4、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柜等用电。
5、以电动机带动力电机或整流器供给照明的用电。
6、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一个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设备,其总容量不足2个千瓦,而又无其它工业用电。
7、大工业用户属于生活福利性质的空调用电。
8、以蒸汽、煤气、油等为能源,吸收式或直燃式空调设备本身的用电。
9、各单位生活福利性质的烘焙设备用电。
10、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空调、电热等用电,凡属生活性质的或者属于非工业性质,其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用电。
11、在非工业用户中,除地下铁道、基建工地和地下防空设施的照明以外,其它用户的生产照明用电。
12、其他规定
(1)路灯。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以及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均应按照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实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各种空调设备用电,按原规定计收电费。其它用户凡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多少、容量大小、装在何种场所、调冷还是调热,均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3)在非工业用户中,凡属生活性质的或者属于非工业性质,其容量在3千瓦以下者(地下铁道、基建工地和地下防空设施的照明除外),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三、商业电价应用范围
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的电力用户的用电:
1、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
2、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储等。
3、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
4、文化娱乐场所: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等。
5、修理、修配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如洗染衣、彩扩、摄影站等。
6、金融、证券、保险等业务用电。
四、非工业用电电价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燃、电解、电化的非工业性生产、试验用电,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的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处(所)的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6、从地下室、防空洞和室外抽取冷风的风机用电,从蓄水池深水井抽水用于空调的风 机、水泵等用电。
7、冷藏仓库、活动冷库、冰棍机、生产豆芽菜、菌类、食品加工等电热用电,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用电。
8、有线、无线广播站、电视台、信息台、传呼台等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五、普通工业电价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电冷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生产用电,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设部门以及部队等单位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4、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配指标内的电量执行普通工业化肥优待电价,超基数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5、其他规定
(1)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暂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电度,按相应的电价计收电费。
(2)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至315千伏安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合成氨的用电,可继续执行大工业电价或式照同类大工业电价水平核定单一电价。
六、大工业电价应用范围
(一)凡以电为原动力,电冶炼、烘焙、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 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用电,或对外承担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的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4、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配指标内的电量执行大工业化肥优待电价,超基数执行大工业电价。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具体对哪类用户选择哪种计算办法根据情况确定。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凡以自备专用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由电业部门安装最大需量表记录最大需量的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应实行以下规定。
(1)最大需量以用户申请、电业部门核准数为准。超过核准数的部分,加倍收费;小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算。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凡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包括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用户申请最大需量,包括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电动机千瓦视同千伏安)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接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由于电网负荷紧张,电业部门限制用户的最大需量低于容量40%时,可以按低于40%核定最大需量。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办理。
4、其它规定
(1)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与电力用电,实行光、力综合计价,生产照明并入电力用电,按“大工业用电”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收电费。其生活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2)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如因电业部门有计划的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的最大需量,其增大部分可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
(3)对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用电的电度电价范围规定如下: a.电石的电价,仅限于生产电石的用电,不包括乙炔、石灰氮等用电。
b.电炉铁合金、电炉钙镁磷肥和电炉黄磷的电价,仅限于电炉生产的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不包括高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
c.电解烧碱的电价,仅限于电解法生产的烧碱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d.合成氨的电价包括合成氨厂内的氨水、硫酸铵、碳酸氢氨等氮肥以及辅助车间用电。(4)农村用电不关行两部制电价。
5、力率调整电费见(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七、农业生产电价应用范围
1、农村、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垦殖场、养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业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炉捕虫的用电,均按农业生产电价计费。
2、其他规定
除上述的各项农业生产用电外,按下列电价计算:
(1)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和炒茶、渔塘等的抽水、灌水等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2)农村兴办的乡镇工业,符合大工业条件的应执行大工业电价。
八、农业排灌电价应用范围
凡属农口排涝、灌溉、山区、高原地区人、畜饮水的用电,均按农业排灌电价计算。经济作物(如:瓜果、蔬菜等)灌溉用电按非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九、趸售电价的应用范围和说明
1、应用范围
需要采取趸售方式的,按供电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电网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批准,并只趸售到县一级,不得层层趸售。县级转售单位必须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门的独立核算供电管理机构;有一定的供电区域和供电线路设备,供电设备容量在300千伏安(或千瓦)以上,转供电户数较多,并自行负责本供电区域的运行、维护、抄表收费和用电管理工作;由电力部门安装总表,对受电者实行趸售电价。
2、其它规定
(1)趸售电价执行陕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3.关于适当调整电价的通知 篇三
青发改价格〔2100〕712号
为补偿火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要求,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适当调整我省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我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包括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唐湖电力分公司、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上网销售电量。具体调整时间和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1.2分钱,2011年4月10日起提高1.8分钱,合计提高3分钱。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青海油田天然气电力公司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二、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63分钱(不含桥铝电自发自用电量)。其中0.26分钱疏导燃煤机组煤价上涨矛盾。剩余0.37分钱,用于疏导我省今后突出的电价矛盾,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和疏导电价矛盾方案另行确定。此次居民电价暂不调整,提价金额由其它用户承担,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66分钱,青海电网销售电价表和执行说明详见附件
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
集团公司: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其他省(区、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当地燃煤发电企业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经营困难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对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当地标杆电价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调。广东省云浮、韶关、坪石电厂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钱,具体由广东省物价局下达。为鼓励河南义马铬渣电厂按规定焚烧铬渣,减少对当地环境的损害,将该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0分钱(必须按规定焚烧铬渣)。
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一、附件二。
(四)适当提高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见附件三。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贵州石垭子、海南大广坝二期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93元和0.39元。
(二)三峡地下电站投入商业运营后,三峡电站送湖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6元,送其他地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三峡电站送电至各地的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三)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分钱;湖南省挂治、三板溪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6元;广西岩滩、甘肃大唐麒麟寺、重庆中电狮子滩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1612元、0.26元和0.3元。
三、调整部分省市销售电价
(一)山西等15个省(市)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销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2.4分钱、山东2.29分钱、陕西2.14分钱、海南2.1分钱、湖南2分钱、江西2分钱、安徽2分钱、河南1.81分钱、重庆1.53分钱、湖北1.48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41分钱、贵州1.3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26分钱、甘肃0.9分钱、青海0.63分钱、四川0.4分钱。其中,居民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上述地区具体销售电价表见附件四。
(二)其余地区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三)同意河南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与平时段电价之比由1.7倍、1.5倍分别调整为1.77倍和1.57倍。
(四)同意湖南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和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五)同意山西省将原1分钱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并入销售电价,相应用于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疏导省内其他电价矛盾。
(六)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执行时间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山西等12个省(市)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湖南、江西、安徽三省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山西等15个省(市)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强化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适当增加华中等电煤短缺地区的供应;组织开展电煤合同履约情况及电煤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执行2011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
一、各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
二、有关省(市)部分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三、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四、山西等15个省市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5.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五
发改价格[2006]12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1.60分钱、湖南省1.85分钱、河南省1.32分钱、江西省1.3分钱、四川省1.48分钱、重庆市1.0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七。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湖南省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将二滩公司送四川和重庆电量的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和0.268元(重庆市未到位部分,下次电价调整时优先解决);将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62元;将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05元。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367元、湖南省0.3875元、河南省0.3342元、江西省0.37元、四川省0.3328元、重庆市0.3223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省水电标杆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01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华中各省市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将湖北、河南、江西、四川省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湖南省、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2分钱和1分钱;另外,为解决华中电网公司鄂豫三回线路、三板溪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公用网络部分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河南省、湖南省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加价0.1分钱、0.06分钱。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电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均为0.83分钱。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从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市)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五、同意四川、河南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其中,河南省各趸售县以县为单位实行各类用户用电同价。农村用户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六、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61分钱、湖南省3.26分钱、河南省2.81分钱、江西省2.84分钱、四川省1.98分钱、重庆市3.8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六。
七、同意重庆市在继续实行丰枯季节电价的基础上,将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幅度调整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季节性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
八、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其中,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四川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实行阶梯递增电价:城乡一户一表用户,月用电量在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提高;月用电量在61至10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8分钱;月用电量在101至15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1元;月用电量超过151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6元;合表用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重庆市居民生活电价根据听证会意见,每千瓦时提高5.7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其余各省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的省(市),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6.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63号)
陕西省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将陕西省电网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42分钱。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将陕西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8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五)渭河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标准,由陕西省物价局与其协商后,提出意见上报我委核批。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在陕西省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提取0.83分钱,用于筹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陕西省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陕西省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将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1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五、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4576元。
六、陕西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农村平原地区饮水工程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九、请省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7.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七
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青价房〔2000〕113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房管处、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价格论证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请省物价局批准,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2000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金调整范围和标准:凡座落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区范围内的市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均属这次调整租金范围。其租金标准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3元调整为1.80元;对按《青岛市关于实行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意见》已发放住房增量补贴的职工,其租金标准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3元调整为2.86元。
二、租金标准调整后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均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其租金标准按每月1.80元/平方米执行;
(二)对按房改政策规定不能购房的,不论其承租人或配偶是否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租金标准一律暂按1.80元/平方米执行;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双方或一方已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其租金标准按每月2.86元/平方米执行;
(四)对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承租人或配偶且符合享受减、免、补政策的各类人员及特别困难家庭,新增租金仍实行减、免、补政策,其具体内容和办理程序按青房改发(1996)2号和青房改办发(199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以及按房改政策已购买的住房,一律不享受租金减免或补助政策。
(五)对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配偶均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且一方或双方下岗的,其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发放5元的房租补贴(享受减、免、补政策的特别困难家庭除外)。资金来源按“三三制”原则解决。
8.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八
来源:本网讯发布时间:2011-08-24
字体:【大】 【中】 【小】
青价格〔2008〕241号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缓解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冬季用热,维持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由26.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调整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的由26.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38.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热量计费的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非采暖用热按热量计费的基准价格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供用热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在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五、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为12.1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36.25元/吉焦。
试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也可按非分户计量价格缴纳热费。
六、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规定,保证供热质量,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9.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九
皖人社明电〔201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不列入调整范围。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1.5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3、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4)将原定年满70周岁的享受一次性另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年满80周岁享受一次性另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50元、70元。
三、资金列支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支付。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把握政策,抓紧组织实施,务必于2011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人,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养老金工作顺利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自1月28日起,各市(含所属县、区)养老金调整工作情况于当日下午5点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保局,至调整工作结束为止。各市调整养老金工作结束后,总结报告于2011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0.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十
云国税计字[1996]21号 云地税发[1996]153号
1996-05-12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6]5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统计问题
(一)为保证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资料的完整,调整征管范围后,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税收会计和统计业务,按照“谁征收谁核算,谁编报报表和谁与金库对帐”的原则办理。即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照各自的征管权限负责征收的税款及受托代征的税款都由征收方负责核算,编报会统报表(包括税收快报,以下同)并与金库对帐。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对帐方法为:国税局受托代征的地方税,由国税局与金库对帐,然后由金库按收入归属划入地方国库;地税局受托代征的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地税局与金库对帐,然后由金库按收入归属分别划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
调整征管范围后,各地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的会计和统计报表,仍使用现行的统一表式,按各自实际征收的税种和项目逐项编报。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按新的征管范围调整后,调整部分已征税款的会计和统计核算资料应移交对方,具体移交方法为: 1、1996年1月1日至移交征管前的会计和统计资料应移交对方,1995年的资料不再移交;具体移交工作由各地国税和地税县级及县级以下核算单位办理,县级以上报表汇总单位不再办理移交。
2、移交时还有欠税未缴的,移交方应将欠税户名单和各户分税种欠税数提供给对方。
3、移交部分税收在移交征管前已发生的数据,由双方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在移交当月的会统帐表(含“税收快报”)“累计”数(包括“在途税金和欠缴税金”的期末余额)中作相应的调增和调减,移交前的报表和移交当月报表的本月数不再调整。
4、各地在6月份报5月份会统报表时将1-4月份征收的税款作一次全面清理,分税种按预级次与金库对帐,经核对无误后编制调整税款清理表,一式二份,国税局、地税局双方核对无误后,相互签章认可,交换一份税款清理表作为会计核算凭证进行调帐、登帐,原始凭证不再移交,据以在会统帐表中作相应的调增和调减。并将会统报表移交对方。
(三)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移交对方征管的税收,对已征收尚未入库的结存现金税款和在途税款,仍由原负责征收的税务局上解并与金库对帐。直至入库为止。
二、关于税收计划问题
(一)省局对各地的税收计划按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管理。调整后的计划任务另文下达。
(二)年初省局下文布置的电月报报表格式,在总局未作修改前,省局不另作修改。
(三)按征管划分范围,各地在6月份报5月份电月报报表时,要把1-4月份分税种、分项目应由双方征收的收入相互划分给对方,同时上报省局,并作相应的调增和调减。
三、关于税收票证问题
(一)各地调整征管范围后,除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外,各地国税局不再使用印花税票及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凡是未受托代征的国税局,要及时逐级清点和核实印花税票及车船使用税标志的用存情况,特别要注意做好征收人员和代售、代征单位结存税票的清理缴销工作,清理核实后,现存的印花税票和车船使用税标志必须逐级上缴到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移交省地税局。确实不易移交的印花税票和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各级国税局集中销毁。销毁时,必须由计财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一起监销,具体销毁手续按现行印花税票管理办法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推荐阅读:
关于安徽省的导游词10-1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速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10-17
安徽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电焊工的注意事项考试试卷07-07
安徽停止全国英语等级考试通知10-14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09-02
关于安徽导游词35011-07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12-04
关于安徽高考平行志愿录取规则及填报的技巧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