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精选13篇)
1.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 篇一
《 村集体产权量化方案(草案)》
公 告
广大村民:
按照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改革程序已到制定村集体产权量化和股权配置阶段,这一环节事关广大集体成员的基本利益。
在办事处及村改制办的指导下,按照改制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党员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清产核资和人口调查摸底结果,村改制筹备小组结合实际拟定《 村集体产权量化方案(草案)》初稿,请广大集体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
若有意见和建议自张贴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意见反馈。反馈意见联系电话:
附《 集体产权量化方案(草案)》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筹备小组 2017年 月 日
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
通过村集体产权量化实施方案表决的会议纪要
2017年 月 日在村委会议室召开全体党员、集体成员代表会议,会议由党支部书记 主持,会议内容: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事宜。
党支部书记 : 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在全体产权制度改革筹备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工作进展顺利。今天我们召开党员及成员代表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通过。下面就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会议事项如下:
一、由镇政府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同志宣读公布资产评估报告。
《公告》宣读完毕,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表决同意的27人,全体一致通过。
二、表决通过村集体产权量化方案: 方案共分六个部分1、2、3、4、5、6、改革量化的范围及法人名称。集体资产审计评估结果。股权设置。
经营性净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的量化。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方案实施。
《 村集体产权量化方案》宣读完毕,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表决同意的 人,全体一致通过。
村委会 2017年11月25日
关于 村集体资产量化实施方案的请示
街道办事处:
《 村集体资产量化实施方案》已于2017年11月25日经全体集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上报街道办事处请批示。附《 集体资产量化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筹备组
2017年 月 日
2.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 篇二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再次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即打破城乡土地的“二元化”,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城乡土地权能的一致与否,是决定城乡土地市场统一或割裂的基础力量。[1]目前,我国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因其产权主体的不同而导致权能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是导致土地征用市场国家垄断、农村隐性土地市场大行其道、城乡土地市场割裂等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也是始终无法出台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样适用的转让程序、定价方式等规定的关键所在。只有当赋予农民集体完整的土地产权之后,才有可能打破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行政垄断,使集体土地合法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杨贵青(2015)、刘连泰(2015)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承载了太多的社会义务,应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宝连(2012)、李明华(2015)、何传新(2016)等学者认为,土地制度改革是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实现的。施建刚(2012)、李景刚(2011)等学者则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选择进行了分析。张晓云(2012)等学者认为应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继承的权能。袁震(2012)等学者认为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现状存在诸多不足,应在总结各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学者对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发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明确农民的土地权利,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2,3,4,5,6,7,8,9,10]在此思路下,本文选取浙江省、河北省及广东省三个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状况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省份,比较其相邻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价格差异。
2 不同产权建设用地价格对比
有学者指出,产权因素和区位因素是造成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价格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11]为了清晰地比较产权差异所造成的集体与国有土地价格差异,排除区位因素造成的影响,本文以浙江省、河北省、广东省为例,分别代表未进行试点地区、近年进行试点地区以及早期即进行集体土地流转且相关制度较完善的地区,选取相邻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价格进行对比。其结果如图1、图2、图3所示。
资料来源:中国土地市场网、中国土地动态监测系统。
由图1、图2、图3可知,在尽可能排除区位影响,只考虑产权因素影响的前提下,浙江省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价格明显高于集体土地,浙江省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价格差异最大,广东省两种产权土地价格变化总体一致。究其原因,本文认为由于浙江省尚未出台任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方规定,导致其两种产权的土地处于两个市场之中,集体土地灰色市场大行其道,土地价格不能正确反映其价值;此外,不允许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又会减少建设用地的供应量,从而导致国有土地价格升高。由图1可看出,浙江省国有土地价格明显高于其他两省。《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除一句“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并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做出相应规定。所有权制度是产权制度的核心,只有在所有权明确的前提下规范其使用权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河北省两种产权土地价格仍存在较大差距。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上,广东省一直走在我国前列,早在2005年即出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虽然此办法同河北省一样仅针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广东省的流转模式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土地、统一规划并出租给企业使用,集体成员直接享有股份分红权,避免了国家征地。这就赋予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对等的所有权,因此如图3所示,广东省不同的产权的土地价格及其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通过以上对比,本文认为,作为我国集体土地入市、构建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最大障碍的产权制度,应在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使用权制度。鉴于此,下文将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提出改革的思路。
3 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不明确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
3.1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3.1.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一直以来都是影响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制度缺陷之一。由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等可知“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形式分为三类,分别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学界对此普遍质疑,我国在立法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不清晰,这三种主体均是松散的农民群体,虽然在法律上被授予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资格,但是并不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本文认为,这种质疑既有其合理之处,又不完全准确。其合理之处在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已名存实亡,不再具备实际经营管理土地所有权的能力。其不准确之处在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非在法律层面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表述不够明确,相反地,与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相比,农村的集体所有权应该说是更为明确具体的,即三类农民集体。这种集体所有权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用途是由符合法律条件的全体村民集体决定。[12]但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却并未出现主体虚位、易位等现象。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国家虽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城市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在实践中由各级政府行使。集体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享有明确的所有权,国家与集体之间的产权界定是明确的;但就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农民集体”本身,以及集体组织内部关系而言,却是模糊的,本文认为这是造成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在“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农民集体”中,“乡(镇)农民集体”缺乏存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学界已普遍认为乡(镇)农民集体已不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相较之下,“村内农民集体”即村民小组虽占有农村集体中大部分土地但其数量繁多,每个村民小组分摊到的土地非常有限,若以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会导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成本的上升以及因土地资源不均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均。“村农民集体”虽同“村内农民集体”一样面临着组织不健全、所有权被弱化等问题,但多年来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为其提供了丰富的自治经验和浓郁的民主氛围;此外,统一规划、规模经营也有利于土地用途管制以及降低土地的成本。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村级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7]
另一方面,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之间关系不明确,要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的现状,就必须重新界定集体组织的内部结构。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新思路。笔者认为,“确权确股不确地”可作为重新界定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之间关系的突破口,即集体土地每户都享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权利不对应具体的土地,而是一种近似股份制的稳定的内部结构。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由于人口流动、土地征收征用、自然灾害、婚姻变化等原因,不得不随时对土地承包权进行适当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必然会影响土地承包的稳定性从而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但若是不进行调整,则可能导致部分农户土地大幅减少或丧失,从而失去生活保障。[13]这种“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集体组织内部结构克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调整与不调整间进退维谷的困境。同时,对集体建设用地而言,也为其入市流转后的收益分配奠定了基础。
3.1.2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不明确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不明确,即哪些集体土地能够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是不清晰、具有争议的。集体土地从状态上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存量建设用地;另一类为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前者包括乡镇(村)企业用地、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后者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通过转用审批后的建设用地,以及尚未开发利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废弃的乡村公益设施用地,以及存量建设用地中的倒闭破产或搬迁的乡镇村企业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建设用地一级市场。而对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和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其能否直接入市还存在较大争议。[14]
目前看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限制宅基地的流转,认为农民无偿获得的宅基地是城市居民无权获得的社会福利,其流转不利于耕地的保护,甚至可能会导致农民居无定所、生活难以保障。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禁止宅基地的流转相当于禁止建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流转,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其次,耕地保护绝不是通过禁止宅基地入市达成的,而应通过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宅基地超标等行政和法律手段;最后,农民也是理性的经纪人,对于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有充分的判断能力。此外,仅允许宅基地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不仅无法体现房屋的实际价值,也不利于形成统一有效的市场。
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即将未利用地和农用地不经政府征收而直接转变其用途为建设用地。反对者认为允许农用地直接入市将会导致耕地的大量减少,笔者持反对意见。允许农用地直接入市转为建设用地,不仅要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制度,而且要通过政府严格的审批,政府由征地主体转变为土地管理者,这种角色转变能使其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比现行的征地制度更有利于耕地的保护。因此,也应将规划建设用地纳入到交易客体中来。
3.1.3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
在同一社会制度下,不同土地所有权应拥有对等的权能,可在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严重失衡。一方面,集体土地的数量、用途和流转,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如严禁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而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却未做出相应的限制。另一方面,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制度实际上剥夺了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处分权。农民集体仅仅是集体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国家才是实际上掌握其最终支配权的主体。可见,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残缺的产权。这种所有权的残缺必然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的不完整。
3.2 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
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指土地所有权的完全实现,更多的是要丰富和完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他项权利,尤其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利用制度,不管是国有土地流转,还是集体土地入市,均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流转其使用权。
本文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以城市土地出让权为参照,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进行比较分析,整理得下表。需要指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但因在《物权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单独的规定,因此在下表中将其单独列出,与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论述。
我们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一致,农业用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非农业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受的限制要低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体现在前者可依法自愿流转,且承包方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而后者具有严格的流转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的成员,且其用途仅限于住宅,使用面积必须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专门标准。除宅基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发生流转。尽管如此,两者的权能设置除了在限制程度上有所不同之外几乎是一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同样是非农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大相径庭。可见,我国土地使用权权能是按照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而非土地的用途来设置的。本文认为,应按照土地的用途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获得土地收益的权利、出租与转让的权利、抵押的权利以及物上请求权。
4 结论
本文通过对比浙江、河北、广东三省不同产权相邻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以及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程度,发现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在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使用权制度,仅对使用权的流转做出规定效果并不明显。鉴于此,本文认为,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理论上虽是明晰的,但是由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农民集体”其自身问题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或易位,为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现状,可考虑将完善之后的“村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并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为原则重新界定“村农民集体”的内部结构。其次,将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存量建设用地以及规划建设用地均纳入到交易的客体范围,允许其直接入市流转。最后,在同一社会制度之下,残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必将导致使用权的不完整。在此基础上,对比不同产权土地使用权权能,按照土地的用途而非所有者的“身份”来设置土地使用权权能,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出租、转让、抵押以及物上请求的权利。
摘要:文章对比浙江、河北、广东三省相邻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以及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程度,认为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在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使用权制度,仅对使用权的流转做出规定效果并不明显。鉴于此,在针对我国所有权主体虚位、客体不明确、权能残缺等问题提出改革思路的基础上对比不同产权土地使用权权能,提出应按照土地用途而非所有权主体赋予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能。
3.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 篇三
“资产变股权,农民变股东”
上海是我国城市化进程最快的地区之一,农村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势头良好。目前全市镇、村、组三级农村集体总资产达4220亿元,净资产1300亿元。为了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2009年,上海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了全市集体资产的底数。2011年,建设市、区(县)、乡(镇)、村四级联网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农村集体资产数据录入实现全覆盖。2012年,全市完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工作。2013年,全市形成了推进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1+10”政策体系。2014年,上海市已先后启动改革644个村,完成改制117个村,累计建立359个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松江区14个镇和闵行区虹桥镇进行了镇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其中,松江区率先在全国完成了镇、村两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目前,全市参加镇、村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股民(成员)达到110万人。
实践证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明晰集体产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和收益权、规范集体资产管理、激发集体经济活力,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变股东”,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2013年,上海已有89家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收益分红,年总分红5.38亿元,人均分红3032元。列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闵行区,2013年农民包括股份收入在内的财产性收入4544元,占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0元的18.3%,成为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48:1)最小的地区之一。
推进改革要做到“五个坚持”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目标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我们明确界定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范畴是非资源性集体资产资金。在推进改革中,始终做到“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是由农业合作化起步、集体化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形态,具有合作性、区域性和排他性等基本属性。推进改革就要守住集体所有制的底线,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守住保护农民利益的底线,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明确城市化地区,可采取股权形式量化集体资产。其他地区,则采取份额形式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在城市化地区,一般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农村地区,主推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同时明确撤制村的改制,原则上不再设立集体股;未撤制的村及镇的改制,应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一般掌握在20%左右,主要用于本区域公益事业等开支。
三是坚持以农龄为主要依据。农龄既涵盖了现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已过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此,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以农龄为主要依据确定成员所占集体资产的份额,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
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法律法规明确的,必须依法依规;已有政策的,要按政策认真执行;没有政策依据的,通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始终。
五是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强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不是改革的唯一目的,最根本的是建立产权明晰的集体产权制度。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成员的收益分配机制,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
改革路上永无止境。最近,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市新一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到2017年,全市要基本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乡镇级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积极开展乡镇级改制试点。到2020年,全市村级产权制度改革应改尽改,确保全面完成,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明显推进。
4.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 篇四
由于农村现有的集体土地类型较多,用途各异,与农户的产权关系也亲疏不同,稍有不慎,指导政策上就会出现失误。比如,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大类区分,一般可被分为耕地(含养殖水面)、山林(含草场)、四荒地、农业建设用地(主要指农牧渔场用地以及已修建或规划中拟修建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和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主要指已建设或规划中拟建设的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工商业开发用地)和宅基地等六大类。
我们在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并进行产权股份化分置时,应解放思想,总结国企改制的经验,根据集体土地的不同类型及其所具有的不同独占性和排他性以及根据这些土地资产历史和现实上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所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状况,进行分门别类而不是大呼隆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据此,我们拟将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与四荒地以及规划中可作为农牧渔场开发的农业建设用土地划为一类(以下统称农村经营性土地),而耕地和部分农业建设用地(即那些已建或拟建的服务于耕地、养殖水面、山林和草场的水利设施、山塘、农作道路和公共晒场等)则可作为另一类(以下统称农村农业土地)。宅基地因其与农户房产权利密不可分的特性而另行单独划为一类(以下统称农村住宅土地)。可针对这三大类集体土地进行分门别类的产权制度改革。
(一)农村经营性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
将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与四荒地中以及部分可作农牧渔场开发的农业建设用地划为一类,统称为农村经营性土地,是因为这几种集体土地都属于经营性土地资产,其独占性和排他性都比较弱,而其作为公益性甚至工商业性开发的市场价值或潜在市场价值则都比较高,易于推行集体产权按人均等化按份共有产权制度改革,也更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农村现有的土地资源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的开发利用能给农民带去的比较利益显然是最大的。这类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搞得越好,越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就越能合理配置当地的土地资源,吸引中小企业投资或联营办厂,促进当地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的良性流动,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我们发展城镇化,特别是发展中小城镇,倘不从法律和政策上彻底解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这个生产力,也是不可能的。在股权分配上,我们认为,这类以规划内村集体经营性土地资产为基础组建专门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在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制度改革时,可以考虑参考前些年各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般做法,即按照至少70%农民个人股和最多30%合作社法人股比例进行安排,以体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一种尊重。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有三点:
1.这类土地合作社的股权应按该村所有成年农民人头而不是农户(无论男女和婚否,也无论其有无未成年子女或有几个子女)进行分配,也叫个人股。这里体现的是按份共有原则下农民个人的权益,等同于国企改制中的职工股。2.这类经营性土地合作社的股权分配是一次性的,仅在这次集体产权改制时将所有个人股权按当时每个成年农民公民身份作一次性分配。今后无论该村人口如何增减,都不再进行股权分配。因为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农民个人股权已经包含了该持股人未成年子女或未来子女的财产权利。3.这次集体产权改革必须允许农民个人股权与工商业企业的完全股权一样可以买卖、抵押和继承。这一条很重要,因为农民个人股权能否买卖、抵押和继承是衡量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农村农业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
农村农业土地主要是指承包耕地(养殖水面)、草场、山林以及为其服务的部分农业建设用地,如原属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和公共晒场等类型土地。与经营性土地不同的是,这一类土地因早已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所承包或为特定承包农户服务,在产权关系上与承包农户十分紧密,具有十分突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再因农村农业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还涉及农业现代化和国家粮食安全等国家产业政策问题,因此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体系不仅是成立的,也是必要的。
我们认为,农村农业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在组建专门的农用土地合作社基础上同时按份确认给承包它的农户和农用土地合作社。
1.自集体化以来,承包农户的户主虽然是自然人,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农户本身一直是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一个最小经营单元,通称“家庭经营”,承包了该集体范围内的一块耕地并经许可获得了一块宅基地在此建房长期居住,因此农户完全可被视作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也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财产所有权就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土地承包法》,承包农户在承包期间对所承包土地一直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且很多地方政府均已颁发相关法规确认农户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都表明在法理层面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实际上是享有该土地资产所有权的。
3.《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动产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这是承包农户对其所承包土地享受所有权的最明确法律解释。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上,还是从这几十年来承包农户通过对所承包土地的长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实践,承包农户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要件。我们现在将承包土地的所有权确认给承包农户显然是成立的,也是顺理成章的,绝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土地私有化。
但由于农村农业土地中除承包土地之外的那些农业建设用地,包括那些公用的农业服务设施,则没有也无法细分确权到农户,所以有必要将这类土地确权给一种专门组建的农业土地合作社。这类土地合作社可被叫做土地利用合作社或土地发展合作社,非营利性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与土地利用合作社按份对合作社共有土地享有按份共有所有权。可将那些为农业服务的农业建设土地和按照规划拟作为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所有权按份确认给土地利用合作社,而将那些早已被农户承包,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农业土地、养殖水面和山林所有权按份确认给承包它们的农户。合作社股权分为合作社法人股和合作社成员农户股。两者土地确权证书均注明土地产权份额的各项特性,如面积、位置、地形以及土地类型和用途等,产权属性一栏则注明“按份共有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这类农业土地合作社也叫土地利用合作社,属于一种公用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是指那些主要兴建和置办各种与生产有关的水利等农业服务公共设施以及公用设备,如添置大型农业机械和电气灌溉设备,培养种畜和良种,修建仓库和必要的农用道路等,以供合作社社员分别使用的一种公用合作社,其对今后农业的发展和逐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十分重要,所起到的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作用几乎无可替代。我们利用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机,鼓励和促进组建这类土地利用合作社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可以颁行相关法律对农户出售自己份额下农业土地产权并退出土地利用合作社的条件、程序和税后所得分成以及受让这份土地产权的合作社新成员的权益等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的地方进行规范。这对保障这类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是非常必要的。我们每一类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都需要在法律修订和颁行上先行一步。
(三)农村住宅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
农村的住宅土地其实就是指农村宅基地。由于农村宅基地与农户的房产财产权密不可分,再加上其不属于生产资料而属于生活资料的属性,农村的宅基地与农村其它集体土地相比,显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土地产权。
1982年以前上溯几千年,我国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等。即便是1956年我国确定走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强力推行土地集体化时,农民仍然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到了1982年,《宪法》才首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1998年第二次修订后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开始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约束。后来,因可能对政府垄断商品房开发市场产生威胁,各地政府又颁行了一系列法规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了严密的控制。但是,这种集体产权不明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和政策显然是错误和扭曲的,不仅在全国造成了数十亿平方米产权残缺的所谓小产权房,也使得农村宅基地成为各方蚕食集体利益的重灾区。随着大量农民进城打工,各地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空置率极高,而现有制度又阻碍了农村宅基地及其房产产权的市场流动,造成了很大的土地浪费。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以村现有农户宅基地资产以及农地发展规划中确定的潜在宅基地块资产为基础,组建农村住宅合作社。农户与合作社按照按份共有原则分别享有村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住房合作社所有的规划中宅基地以及村社住宅区内道路、绿化和其它辅助性居住设施用地与农户现有宅基地产权,根据按份共有原则,分别确权给住房合作社和农户。具体确权登记方式可同农业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2.住房合作社可以在村社内部自筹资金或者通过获得政府对农村住房事业的财政支持或用自有资产抵押获取外部金融支持等方式来经营运作。而住房合作社社员,即农户则因对自住房屋及其宅基地享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居住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也有了根据自由意愿和市场获利需要经营自有宅基地及其房屋产权的自由选择权。住房合作社的建立还将为农村新增居民买房或买地建房提供了获得低价高质房屋的可能。
3.根据《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农户有权按照市场价值自行卖掉和处置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及其宅基地产权。这是农村宅基地可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计划迁居城镇的农户的自由迁徙提供了经济物质上的条件保障。农村宅基地的市场化自由流动将促进农村房地产业发展。
住房合作社在我国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制度。1992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曾颁发了《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门强调“组织住宅合作社,合作建房,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充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有利于吸收个人资金,加快住宅建设。”在这项政策激励下,到上世纪末全国最多时曾涌现了5000多个住房合作社。后因各地政府卷入了城市土地市场,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便无疾而终。但这个经验发生在城市,建政以来广大农村从未有过这方面的实践。现在是到了通过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来发展农村住房合作社的时候了。
综上所述,我们在设计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时概无例外地提出了组建三种合作社作为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的按份共有所有权载体。我们还根据不同类型土地资产的属性和产权关系,依托合作社这一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提出了根据《物权法》确认广大农民按份享有共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和改革模式。这种改革路径设计不仅符合中央关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原则,也符合现有法律有关不动产(土地)财产权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这种全新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可最终将一直埋藏在不合理的产权制度下的那些市场价值高达数以百万亿元人民币计的集体土地资源资本化和财富化,必将促使农村市场经济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而广大农民土地产权的确认和明晰化又可在保障其土地权益的基础上,有力地造福农民,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从制度根本上弥合一直在不断增大的城乡和贫富之间的差距。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都属于社区型合作社。我国现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现有法律还没有对社区合作社的约定。这种法律滞后的状况显然不利于这次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此,我们建议中央政府尽快出台政府规章《社区合作社暂行条例》,让即将大量出现的各种类型的社区型合作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这次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5.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 篇五
一、进展情况
农村“三变”改革逐步推开,效益渐显。
我市于X年下半年开始实施“三变”改革试点,全市选择X个村开展试点。X年,市委、市政府对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作了提标扩面,支持X县申报省级整县推进试点县,其他县区各选择X-X个村开展试点。
今年按照《农业农村改革工作要点》要求,每县区新增X个以上试点村,共新增试点村X个。目前全市共X个村开展“三变”改革,清产核资、成员界定、优选主体工作基本完成。
X县作为整县推进试点县,全县X个村,开展“三变”改革的村达X个村,X村于X月底开展分红X.X万元。X月底,XX个村全部分红,其他X个乡镇每乡镇分红X个村。全县X个村分红X万元,人均X元,取得阶段性成效。X县X村成员界定X户,X人,分红X.X万元。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强力推进,进展顺利。
今年以来,我市始终将清产核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市领导X次参加专题调度会,X次将清产核资列入市政府月重点工作。
市农委组织X次专题督查,指导部分乡镇农经力量薄弱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会计公司协助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会计公司从帐到物,村、组干部从物到帐,两头结合。
目前,准备阶段工作全部完成,市、县(区)均成立了领导组、办公室,明确了成员单位职责,落实了经费X万元,培训X人次,印发各类宣传辅导资料X万份。
实施阶段工作全面展开,全市清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村级资产核实完成X%,组级资产核实完成X.X%,村级公示确认X%,组级公示确认完成X%。X县按照农业部年初部署,清产核资表格已经调换完成。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分类实施,基本完成。
X县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的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农村综合产权服务中心,为隶属县金融办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X人。
X县于X年X月X日联合组建省农交所X分所,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交易鉴证”的管理模式,为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构建了覆盖全县、功能齐全、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截止目前,上线项目X个,成功交易X个,交易额X万元。X县于X年依托X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成X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平台,选定X镇先行开展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完成网上交易完成交易X例,交易面积XX亩,计划今年底实现全县覆盖。
X区也都依托公共资源管理窗口、“三资”管理中心及其他服务窗口建立了产权交易平台。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进一步延伸农村“三变”改革推进深度。
大力培育承接主体,加强财政、用地、金融等支持,鼓励引导多方位、多领域、多渠道入股承接主体,避免只是财政资金、农民田地简单的入股形式。努力促使改革试点实现分红,增强农民获得感,提高他们参与改革积极性。
进一步加大清产核资工作推进力度。
X月份召开一次现场观摩推进会,X月份开展一次专题督查。加大工作指导,按照农业部最新表格要求,分级指导,乡镇干部更要逐村指导,对清产核资表格填写统一口径,避免给后期汇总带来麻烦。
进一步扩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范围。
6.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 篇六
根据县委、县府领导的安排部署,我镇XX村被列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实践,在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脱贫攻坚工作走出了一条自己特色的道路,即“产权改革引领脱贫攻坚”,运用“产权改革+精准扶贫”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镇位于蓬安县西北部,距县城区28公里,幅员面积27平方公里,辖18个村1个居委会,125个村民组。辖区总人口18223人,幅员面积27平方千米。总户数3864户,耕地面积10117亩(其中田5250亩,土4867亩),农民人均耕地面积1.1亩。精准脱贫整村退出村5个,脱贫任务人口1280人。
二、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我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及镇属各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设立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业服务中心。试点村也相应的成立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同时将拟今年整村脱贫退出的合作村和马家嘴村一并纳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
(二)广泛宣传,深入调查民意。我镇在试点村通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村民代表会、群众大会广泛宣传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了做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试点工作家喻户晓,我镇组织召开大小会议100余次,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同时组织脱贫攻坚驻村工作组干部深入到农户家中对农村土地、林地、房屋产权的基本情况以及矛盾纠纷进行了全面的摸底和调查,广泛收集民意。
(三)确权颁证,加快土地流转。镇党委政府以“确实地、赋真权、准登记、颁铁证”为目标,以“逐步推进、稳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镇为中心、监督指导以市县为中心”,本着“严程序、保稳定、稳推进”的原则,圆满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为农村土地流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我镇指导试点村对资产、资金、资源进行逐笔逐项清查,清查一项登记一项,做到全面、真实、准确,不遗不漏。村“三资”清查小组,负责对清查登记的“三资”情况进行逐项逐笔核实,重点核实“三资”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核实结束后,村上将“三资”情况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确任结束后,经村“两委”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财务人员、镇领导分别签字后,上报镇“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经镇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后,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台账。
(五)界定成员,合理设置股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为依据,以生产生活历史、土地承包关系以及与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关系为参照,妥善认定成员资格,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据实资产量化。有净资产的,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无净资产的,通过设置虚拟股份的方式按成员人数分配股份,待集体经济组织有净资产时,再量化到个人名下。股权设置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
(六)建专合社,改革引领扶贫。复制我镇羊角嘴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熟经验,组建脱贫互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程度做到了让贫困群众都有活干、有钱赚。合作社在脱贫奔康产业园区建设过程中,探索采取优先使用贫困户的用工模式,带动200多人富余劳动力到合作社务工,其中贫困户70户184人,促进了贫困户增收脱贫。
三、工作亮点
紧密围绕新时期三农问题,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结合当前脱贫攻坚工作,探索发展“产权改革+精准扶贫”模式,以脱贫互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跨村联建万亩脱贫奔康产业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形成了村强民富,共享改革红利的大好局面
四、下步打算
(一)稳妥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继续按照市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等农村重点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明确各项改革重点和时间节点,指导和督促全镇18个行政村和1个居委会有力有序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二)坚持效益决定分配
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让基层干部和老百姓明白收益分配不是改革的唯一目的,根本目标是要建立产权明晰的集体产权制度。根据市有关文件要求,指导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机制,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好集体和个人合理的分配比例。同时,防止发生无效益分配和举债分配现象。
(三)推行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
在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基础上,指导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进一步理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形成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经营、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的新格局。
(四)拓展脱贫奔康产业园促进村强民富
7.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 篇七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难以实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农村, 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只知道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但没有所有权概念,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知之甚少。导致如下结果:一是土地权属不清, 纠纷较多。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 土地界限拐点位置无证可查, 导致部分土地界限长期存在争议。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集体所有权, 但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该怎样认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立法上和法学理论上都存在着困惑。三是农民行权意识差, 在行使所有权时农民“集体”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 实际权利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或者村民小组长代替所有权人行使, 这在土地发包、集体土地征收中, 体现尤其突出。
(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混乱, 缺乏法律规制
长期以来,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在客观上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集体组织财富积累、提高农民收入等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 这种流转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确认可, 在杂乱无序和隐蔽状态下进行, 引发了诸多问题,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集体土地隐形交易活跃, 使耕地保护受到冲击。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用于非农建设, 或者低价出让、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等现象层出不穷。二是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无序流转, 导致政府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使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法律保障, 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 难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 对建设投资者不利, 还会波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 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由于缺乏法律监管与市场机制, 土地的市场价值及资产资源属性在流转中不能得以充分体现, 加之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 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难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二、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要是通过确权颁证的方式予以确认,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 则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规体系, 推动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一) 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
通过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 固化土地权利, 加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有力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二)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 积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用益物权。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即是赋予各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处分”权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国家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一项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公平原则, 在统一规划及所有权属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 依法进行流转。《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外, 我国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如成都市允许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 通过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等方式, 实现耕地的规模化经营。兰州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 逐步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而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发展趋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应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 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租, 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 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于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价”, 发挥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价值, 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 合理分配农村土地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土地收益的分配应实行民主管理原则, 这样才能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密切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使其自觉维护集体的土地, 并能有效利用和管理土地, 从而实现自己的土地权利。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 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收益应全部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需要许多配套措施保障实现。第一, 扎实推进新型农村治理机制建设。如四川省多地农村形成了以村民议事会为决策机构, 村委会为公共事业服务单位,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新格局。第二, 创立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 实行耕地分级保护, 通过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三, 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如成立综合性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 将产权的流转整合到一个交易平台办理。第四,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加快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步伐, 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本化创造条件。第五, 创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担保机制, 以降低农村土地产权流转风险。第六, 完善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工作, 为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制化。
参考文献
[1]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 (续) [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9) .
[2]周诚.土地经济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 2003.
[3]张钧.农村土地制度研究[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8 (4) .
[4]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5) .
[5]李剑阁主编.中国新农村建设调查[M].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7 (4) .
[6]史尚宽.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8.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 篇八
关键词:县域林改;林改意义;工作实践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4-0236-2
1 推进林改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建立具有明晰的产权最终归属、严格的林农利益保障、明确的政府责权划分、规范的流转程序、有效的监督和服务模式的现代林业产权制是县域林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明晰产权,确权发证是县域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思想。一直以来,占全国林地总面积一大半的集体林产权十分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足,个别地方的集体山林也出现了只砍不造、造管又不力等问题,森林总资源越来越少,山林纠纷矛盾也越来越多了,影响到山区社会稳定以及林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福建、江西和辽宁等省市先后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安徽省在其有集体林的四个单位先后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目前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从试点结果可以看到未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它是解决林业深层次发展矛盾的好办法,是林业挖掘其自身发展潜力的潜在要求。实践证明,改革能消除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性和制度性的障碍,促进其他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 释放出林业自身的巨大潜能,充分发挥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林业的巨大作用。
深化林改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首先有利于推动农业的生产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激发农民的发展林业经营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的农民来进行脱贫致富,解决农村,农民和农业的问题。其次有利于推动乡村生态文明和乡风文明建设。实行集体林权制度的深层次改革,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造林育林和爱林护林的积极性以及更高的自觉性,增加森林的数量,提升森林的质量,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能力,发展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与林业的健康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培育林业市场的发展主体,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发挥市场的基礎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层次需求,促进现代林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举例
2.1 林地林权的确权发证不够彻底
虽然集体山林地的大部分已分山承包到户了,而且进行了重新的确权换发证,但由于许多原因导致确权发证的不彻底, 不断出现新问题,矛盾重重。
2.2 山林纠纷调处难度也较大
因为权属分不清楚,近年来山林权属纠纷矛盾大量发生, 调处难度也断加大,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公正的调处,尤其牵涉国家补助方面的权属纠纷的林地,各方争议的矛盾是比较激烈的,平息难度也很大。二是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和发生的面很广,给县山林权属纠纷的解决办公室和县乡的两级政府、林业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增加了很大压力,大部分案件需要多方的取证、多部门来配合调处,然而调处人员人手较少以及经费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有的纠纷案件经乡、村调处无效,上诉至县办,客观上激发了矛盾的再次发生。
2.3 林业生产性的投入不足
一方面,尽管各省市县近年来实施了退耕还林和生态公益森林的补偿等国家林业的重点项目和工程,争取国家投资和民间资本的投入,但相对全国总亩林地来说还显不足,尤其投入资源培育资金的不足,无法适应当前林业高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目前国家征收的育林基金, 其主要用途在于林业的生产,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地方财政时而出现困难,绝大部分资金不是投入生产,而是用于温饱,实际上就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现在国家育林的基金虽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但仍没有重点投入林业生产以及林业发展。
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建议
3.1 抓好省级林改试点做好验收
对于集体林的试点单位,省林改办和林改指导的小组要尽力做好跟踪指导和最后的督察,迅速掌握工作的进度,畅通信息的交流;市林业局要加强对于本市的试点单位林改的工作的实践指导,认真分析当前林改所面临的问题,帮助和督促他们尽快的解决;要分批进行验收,总结试点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分析问题和提出解决办法,为下一步全省林改作好充分准备。
3.2 加强宣传来统一思想以便扎实推进林改
要进一步扩大全社会的宣传,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对此的重视,提高广大的农村的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消除他们的顾虑,把林改逐步引向深入。集体林权制度的深层次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必须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林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林业改革工作的复杂性:改革实际面是很广的,涉及部门也是众多的,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与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的和谐和稳定是密切相关的, 绝对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项目和工程。做好这个林改工作必须要树立兴林是为了富民,富民之后才能兴林的思想理念,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林业的改革发展注入新的更强活力。要充分相信群众智慧,坚持林改依靠林农行动,由林农共享成果的观念。要克服怕隐忧,怕矛盾,怕加重财政负担,怕涉及面太广等畏难情绪,要利用民意来指导和决策工作的进行。
3.3 把政策付诸群众实现,尊重民意,营造林改的良好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系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关系林区稳定和林业发展。在集体林改过程中,要重点凸显林农的主体意识地位,把政策交付给群众,充分保障林农的知情,监督和决策权,最大限度地调动林农的积极主动性。第一是广泛宣传发动。召开县乡村三级会议,多途径和形式宣传林改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第二是深入开展前期的调研工作。对乡村集体林场的实际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收集林农最关心、盼望和迫切的林业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1] 陶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中国林业[J].2008(04).
[2] 潘善.武鸣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探析[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9(10).
[3] 梁泽治.聚合民力抓林改 明晰产权促发展[J].林权改革.
9.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 篇九
一、进展情况
X、农村“三变”改革逐步推开,效益渐显。
我市于X年下半年开始实施“三变”改革试点,全市选择X个村开展试点。X年,市委、市政府对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作了提标扩面,支持X县申报省级整县推进试点县,其他县区各选择X-X个村开展试点。
今年按照《农业农村改革工作要点》要求,每县区新增X个以上试点村,共新增试点村X个。目前全市共X
个村开展“三变”改革,清产核资、成员界定、优选主体工作基本完成。
X县作为整县推进试点县,全县X个村,开展“三变”改革的村达X个村,X村于X月底开展分红X.X万元。X月底,XX个村全部分红,其他X个乡镇每乡镇分红X个村。全县X个村分红X万元,人均X元,取得阶段性成效。X县X村成员界定X户,X人,分红X.X万元。
X、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强力推进,进展顺利。
今年以来,我市始终将清产核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市领导X次参加专题调度会,X次将清产核资列入市政府月重点工作。
市农委组织X次专题督查,指导部分乡镇农经力量薄弱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会计公司协助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会计公司从帐到物,村、组干部从物到帐,两头结合。
目前,准备阶段工作全部完成,市、县(区)均成立了领导组、办公室,明确了成员单位职责,落实了经费X万元,培训X人次,印发各类宣传辅导资料X万份。
实施阶段工作全面展开,全市清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村级资产核实完成X%,组级资产核实完成X.X%,村级公示确认X%,组级公示确认完成X%。X县按照农业部年初部署,清产核资表格已经调换完成。
X、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分类实施,基本完成。
X县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的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农村综合产权服务中心,为隶属县金融办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X人。
X县于X年X月X日联合组建省农交所X分所,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交易鉴证”的管理模式,为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构建了覆盖全县、功能齐全、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截止目前,上线项目X个,成功交易X个,交易额X万元。X县于X年依托X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成X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平台,选定X镇先行开展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完成网上交易完成交易X例,交易面积XX亩,计划今年底实现全县覆盖。
X区也都依托公共资源管理窗口、“三资”管理中心及其他服务窗口建立了产权交易平台。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X、进一步延伸农村“三变”改革推进深度。
大力培育承接主体,加强财政、用地、金融等支持,鼓励引导多方位、多领域、多渠道入股承接主体,避免只是财政资金、农民田地简单的入股形式。努力促使改革试点实现分红,增强农民获得感,提高他们参与改革积极性。
X、进一步加大清产核资工作推进力度。
X月份召开一次现场观摩推进会,X月份开展一次专题督查。加大工作指导,按照农业部最新表格要求,分级指导,乡镇干部更要逐村指导,对清产核资表格填写统一口径,避免给后期汇总带来麻烦。
X、进一步扩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范围。
支持其他县区参照X县做法,挂靠合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布本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增加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范围,形成综合型的产权交易市场,提升交易价值。
2020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汇报二
工作汇报
自富民县2018年11月22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之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在强化领导、宣传发动、规范程序上发力,稳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我们的工作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XX镇截止目前完成清产核资的村6个,组46个,完成成员身份界定的村6个,组46个。
二、主要做法
(一)成立机构,精心组织
2018年11月29日,XX镇召开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暨业务培训会。制定下发了《XX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富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时调整领导组织,建立了双组长负责制。成立了《XX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添置了办公设备,抽调了3名成员充实镇产改办公室,明确了时间节点,细化了改革任务,制定了操作流程,并指导各村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产改方案。
(二)强化保障,夯实基础
XX镇拨付12万元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示范点村给以重点扶持倾斜。为使各项措施落地,XX镇狠抓责任落实,一是XX镇党委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二是会同镇目督办加强对各村的督促检查力度;三是会同镇纪委和镇监察室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的追责问效;
(三)宣传引导,营造氛围
XX镇坚持培训先行,开展集中培训2期,直接培训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村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村会计共计712人次,以会议、研讨、座谈等形式,组织学精吃透改革的目的和操作程序,并通过党员联系户和村民代表联系户的形式带头宣讲渗透,充分统一思想、打消顾虑。此外喷印固定标语41条,发放《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宣传资料等1300余份,产改公告52份,资料汇编18份,云岭先锋手机短信1条,电子标语2条。从而营造了浓厚的改革氛围,切实提高了群众的知晓率。
(四)坚持原则,突出重点
1、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
在清产核资方面,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一是发布清产核资公告,组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各类资产,摸清底数、明确权属;二是“一表决”“一审核”(即召开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清产核资方案、召开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清产核资结果评议审核),使全体村民参与其中,确保核查结果公开公正;三是结果上报完成系统录入工作。XX镇清理结果情况,有经营性资产的村1个,组8个。全镇资产总计账面数为9876659.85元,核实数100407597元(其中:货币资金账面数5686385.05元,核实数5686385.05元;固定资产账面数合计4190274.8元,核实数94721211.95元);资源性资产集体土地总计123236.09亩(其中农用地120699.59亩,建设用地2536.5亩);共计盘盈90530937.2元,盘盈为固定资产增加。四是不规范合同清理。5月30日,邀请XX镇法律顾问到XX镇开展清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行动。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对期限长、租金低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将各类经济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基本情况审核登记,建立台账,清理合同71件,涉及金额372250.9元。
2、多举措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
在成员身份认定方面,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村规民约相参照、以民主决策来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一是全面培训指导。XX镇采取集中培训与逐村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界定标准、成员身份确认、界定程序等环节进行详细的解读,确保各村干部及工作人员切实弄懂吃透身份界定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明白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镇产改办实行全程指导;二是拟订方案推进。以会计核算账户为单位,落实“一村一策”。结合各自实际,摸底调查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方案(草案),并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程,对方案进行讨论修改修,表决形成工作方案,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好村民的合法利益。三是拉网摸排登记。组织各村以户口簿为基础,安排工作组逐户进行成员摸排登记,尤其针对因务工经商、就学参军、投靠子女、婚姻嫁娶等户籍迁出的原住人员开展重点摸排,并统一采集表格样式,做到不漏登、错登,确保资料完整无误,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四是确认公示。召开户主大会确认签字,并进行公示。
(五)建立联动,凝聚合力
为方便工作交流,通报工作情况,在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委会、各村小组及农经站相关工作人员中建立了微信群及QQ群,方便了各村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材料上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了各种报表、材料、会议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六)打造亮点,示范引领
一是从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站位,看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乡村振兴为契机,围绕XX集镇四位一体建设,着力打造XX村委会摩所营村、XX村二社、XX村三社示范带改革,做好以点带面、点面结合。
二是私开乱挖,专项整治。XX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摩所营村侵占集体林地占为已有行为集中整治,多措并举收回林地:政府主导,统筹推进。由镇武装部长牵头,镇林业站、村“三委”、村组干部组成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摸清底数,分步实施。对“私开乱挖”的林地逐块实量面积,确定坐标,实地对承包林地进行测量,四至界线后,登记造册,涉及24宗,面积102亩;公开透明,严格程序。通过召开各种会议10余次,入户宣传30余次,发放粘贴宣传材料100余份等方式让群众了解清理的内容、程序、方式,按程序由当事人与村集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和《不再扩大“私开乱挖”林地承诺书》,最后向村集体缴纳承包款,完成林地清理整治。
三、主要成效
1、明晰了产权,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以后,明确了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使农民明白了自己所拥有的资产、资源份额。这有利于加强集体资产运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利于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促进了农村的稳定,进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以后,明确了个人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避免了集体资产被侵占、遭流失的现象,使群众吃下了定心丸。
四、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作人员少,业务不熟练,力量配备不足,工作成效低;二是档案材料不规范、不及时;三是工作摆布不好,农村工作千头万绪,目前扶贫攻坚、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较多,工作开展起来捉襟见肘,力量显得不足。围绕问题及下一阶段工作,做如下工作安排:
1、组建业务指导工作队。到业务力量薄弱村组指导工作,帮助整理档案,要切实把产改档案管理摆上位,业务工作进展到哪里,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就服务到哪里,跟踪到哪里。要求各村责成专人,统一管理各村的产改档案资料,从严规范,切实提高档案资料收集归整的真实性、及时性,保证档案资料质量。
10.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 篇十
(草
案)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群众增收,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推进村级民主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4‟3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5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改制现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建立股份合作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和明晰村级集体“三资”产权主体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两个分离,即农村基层组织社会行政职能与发展经济职能分离(村企分离),户籍身份与村集体经济资产权益分离。按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思路,盘活村级“三资”,确保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增加农民集体“三资”经营性收入。
围、折股量化方式方法等事项,提交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示,并报镇级备案。
2.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群众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额总值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村民按份享有。最终的股权设置方案经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后生效。
3.股权界定。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和股权分配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反复协商,最终成形的股权分配方案,经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经公示后方可实施,并报镇级备案。
(四)建章立制、成立机构。(2016年9月30日前)
实行改革的试点村要建立在村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一是村“两委”提名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成员名单、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二是召开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两委”提名的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成员名单并公示。三是召开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四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选举结果报镇(街)备案。并登记注册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
(五)明晰产权、依法颁证(2016年10月31日前)。改制后的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根
据已经确定的股权分配方案,依法向股东颁发由县农经部门监制的股权证书,并报工商部门备案,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
(六)资产运营、收益分配(长期)。改制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要以市场的思维、市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集体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集体经济。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报镇级审批同意后,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七)自查总结、检查验收(2016年11月)。镇(街道)认真总结试点村改革经验,开展自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县级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级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镇(街道)要成立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具体落实改革工作。试点村要成立由挂村领导任组长,包村干部、第一书记、村主任助理、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改
编制说明
尊敬的XXX:
根据十二届县委第132次常委会议暨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精神和《中y7共XXXXX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关于《方案(草案)》编制的目的
主要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水利改革、林权改革等改革的基础上,以推进建立股份合作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按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思路,盘活村级‘三资’,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化产权运行体制。
二、关于编制《方案(草案)》的过程
专班收到《XXX县2016年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贵委办字﹝2016﹞85号)的通知后,积极与县委政研室对接改革事项,并征求相关部门及镇街意见,拟定10个村作为试点开展改革工作。专班立即认真撰写《方案(草案)》,具体编制过程如下:
6月20日,组织召开由部内部分班子成员、换届办和集体经济专班全体人员对《方案(草案)》初稿进行讨论,综合讨论意见修订形成第一稿;6月21日,组织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农工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市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开《方案(草案)》征求意见会,综合征求意见后修订形成第二稿;6月22日,将修改的第二稿《方案(草案)》转发各镇(街道)征求意见和建议,综合各镇(街道)意见和建议,再一次修订形成送审稿。
11.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 篇十一
一、基本情况
(一) 建立统一规范合法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1.“合肥综合模式”。安徽省提出建立“组织合法化、交易规范化、操作流程化、管理制度化、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制, 全省首先将省市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知识产权、企业股权转让、农业产权交易机构职能整合在一体, 统一成立了事业法人性质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委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局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一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是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架构体系。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服务新址总面积约3.1 万平方米, 设对外咨询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信息发布区、开标评标区、隔夜评标区、拍卖大厅、电子竞价室、谈判室、监控室、大宗样品室、专家抽取室、会员区等。为全国设施、技术、功能最先进的产权交易场所。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发起, 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网络建设”的业务管理模式进行运行管理, 两块牌子, 一个机构和人马,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合肥市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与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合署办公, 实行“一个机构, 两块牌子”运行模式。与此同时, 合肥市依托各县 (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设立“农交所分所”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委托各县 (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营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按交易限额“分级交易”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各区和开发区的农村产权交易由农交所直接办理。乡镇 (街道) 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载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 负责交易资源信息收集整理, 产权排查、协调处理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
我们考察的庐江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 (县招管委) 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县上成立“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庐江分所 (简称“庐江分所”) ”, 建立“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运行机制。按照“市县分级”交易原则, 庐江分所负责实施全县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农村产权交易范围, 主要包括8 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 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农业类知识产权, 其他依法应当交易的农村产权。
据介绍, 安徽农村综合产权平台自2014 年10 月底上线以来, 共受理市县 (区) 乡镇土地流转、林权、水面、集体资产处置、租赁等项目共计136 宗, 成交79 宗, 成交额3.16 亿元, 增值3 200 元, 增长率11.3%。
2.“武汉专业模式”。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以下简称:农交所) 是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 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 履行产权交易鉴证职能;提供信息咨询、交易策划、产权经纪、培训辅导、委托管理、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 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公司制企业法人。受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农业局领导和管理。农交所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载体, 负责培育与建设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在各区指导建设区、乡镇垂直分支机构的交易平台, 在业务上实现垂直管理。形成市、区、乡镇三级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协作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武汉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采取“六统一”管理模式, 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平台建设。
农交所交易产品涉及十大类, 分别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农业类知识产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农村房屋所有权, 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二手农机具所有权。
据介绍, 截止2014 年度, 农交所共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交易2096 宗, 交易额122.82 亿元, 涉及农村土地面积111.56 万亩, 惠及17 万农户, 落实金融机构产权抵押贷款18.33 亿元, 其中, 单笔最高金额大2 亿元。
(二) 围绕城镇化建设, 同步推进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据安徽省农委负责人介绍, 始于2012 年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以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为重点, 着力破解集体资产大幅增加后如何管理、集体收益增多后如何分配、村居结构 (村委会改为社区) 变化后如何维权、集体经济发展无主体等四大难题。在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 各地坚持民主协商、一村一策, 不搞“一刀切”, 形成了4 种主要模式:以户籍人口为基础的太仓模式、以承包土地为基础的老峰模式、承包土地与户籍人口相结合的湖边模式以及户籍人口和农龄长短相结合的花园模式。
从2015 年起,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达90 多个, 扩展到全省范围。改革重点围绕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6 项权能试点, 并建设要素交易平台, 促进城乡要素有效流动。通过改革明晰了集体资产权属, 构建以股权管理为核心的决策机制。盘活村、社区闲置土地、资产, 发展集体经济,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据湖北省农经局负责人介绍, 湖北各地市随着城镇化的发展, 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 (以下简称“三村”) 较多。针对“三村”基层干部重发展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思想和集体资产管理经营不规范, 存在集体资产被挪用、损坏、低价承包、擅自变卖, 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贬值以及存在部分村社干部挥霍、贪污集体资产的现象。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湖北省委、省政府从2007 年开始, 按照集体资产产权与自主权不变、进交易中心进行公平交易并接受监督的原则, 在6 个市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 取得了明显成效。
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村 (社) 抓基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 必须做到家底清楚、产权明晰、责任到人, 重点是“一清、两建、三确权”。一清, 即清产核资。两建, 即建立集体资产明细账、资源性资产登记簿。三确权, 即确定产权、股权、经营权。对清查核定的集体资产, 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报批, 颁发产权证书;召开村民大会议定配股方案, 将经营性资产按方案配股到人, 成立股份合作社并颁发股权证书;确定资产经营权, 将不同类型资产以租赁、入股、承包等方式明确到责任人。
2.乡镇抓规范。着眼规范管理, 促进集体资产运行“由地下向公开、由无序向有序、由分散向集中、由行政手段向市场运作”转变。一是搭建平台。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 (财政所) 为依托,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二是完善制度。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产权交易配套制度、产权评估制度等13 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与交易制度。三是规范操作。交易集体资产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其他项目承包经营权, 由群众代表全程参与、全程监督。集体资产添置处理实行“三不受理、三不办理”, 即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没有村民主理财小组意见的不受理, 未经村民代会代表讨论通过的不受理, 未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同意的不受理;没有评估报告的不办理, 没有公开招标的不办理, 信息没有公开的不办理。
3.县 (区) 级抓监管。一是建立土地流转监管系统。县区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 实行县区、镇乡、村 (社) 三级联网, 畅通信息共享、工作沟通的高效机制。二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监管体系。乡镇设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建立调处中心;县区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设立仲裁庭, 努力做到第一时间内介入调处、第一现场化解矛盾、第一线控制纠纷,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强化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集体资产产权评估、离任干部及经济效益审计、集体资产年度审验、农村财务双代理、每月资产产权变动情况报告等制度。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 是农村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 对提高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效益, 管好、盘活农村集体资产, 促进农村发展, 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笔者实地考察了宜昌市宜都区陆城街道办事处解放路社区, 该解放社区位于宜都区中心城区。20 年前, 村办企业异军突起, 解放村兴办集体企业16 家, 成为宜昌市首个亿元村, 是当时“全省基层党组织十面红旗”之一。进入21 世纪, 随着经济发展转型、产业提档升级, 经营粗放的村办企业纷纷倒闭。一时间, 解放社区由原来扛着红旗的“龙头老大”变成了“问题老大”。2007 年底, 陆城街道办事处委派机关干部黄昌和到解放社区任“第一书记”。2008 年7 月, 在黄昌和的带领下, 社区率先在全省试行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成立“解放社区股份合作社”。设置4 种股权, 即基本股、农龄股、贡献股、安置股。目前, 社区建有老年公寓, 1 万平米的商业大厦, 1 500 平米的社区办公楼、广场, 占地500 亩的标准厂房和库房 (土地为原农户的, 社区统一征占后成为集体建设用地) 。合作社总资产已达2 亿多元, 累计分红503 万元, 历年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400 余万元。厂房、门面房租赁收入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主要来源, 2014 年经营总收入346 万元, 分红126万元。每股值由2008 年的5 元增加到2014 年的8 元。居民人平纯收入达到1.3 万元。
通过考察学习, 笔者认为宜昌的经验就是“分权不分产、发展不征地、运营不经营、分红不分利”。
1.分权不分产。产权制度创新是分权, 注重价值形态的集体资产分割, 即在清产核资、清人分类的基础上, 把集体资产全部折成股份, 按一定的标准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 明晰了产权主体, 解决了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对使用价值形态的集体资产, 由社区股份合作社统一进行资本运营, 较好地解决了“统”与“分”的矛盾。
2.发展不征地。按照“政府主导、村为主体、市场运作、不取不予”的原则, 社区股份合作社自主对集体土地进行整理和开发, 改造旧房安置村民, 商业运营获取收入, 创造的就业岗位优先供给村民, 村民的养老、医疗、教育等由合作社统筹安排, 一举解决了失地村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
3.运营不经营。社区合作社对集体资产一般不直接经营, 而是通过发包、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间接经营, 以获取租金或红利。这种资本运营方式风险不大、收益稳定, 干部省心, 群众满意。
4.分红不分利。对包括征地补偿费在内的所有集体收入的分配都按章程进行, 社区股份合作社从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 剩余的利润部分按股份给社员分红, 既保证了农民的现实利益, 又保证了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步伐, 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是广大农民的最大心愿。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推动土地规范流转、规模经营, 破解农民无抵押、贷款难,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都亟须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安徽和湖北两省均最早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目前, 因省市财政经费配套到位且充足, 已整省全面推开, 他们与不动产登记相结合, 全省统一采购并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和建立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就像城里人有那个房产证一样, 让农民吃上了“定心丸”, 既从法律上明确承包土地的用益物权属性, 又拓宽了权能, 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经验与启示
各项改革都涉及政策和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 权力分配, 结构变化, 县级政府及部门根本无法落实, 必须要市级以上政府强力推动, 必须进行顶层部署和制度设计, 必须要有改革、创新意识强烈, 勇于担当、敢于干事的领导和干部队伍。在具体工作落实中, 要研究法规政策, 超前谋划, 创造性的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法无禁止皆可为。任何改革措施, 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让集体经济得到发展, 农民得到实惠, 农民最现实, 必须让农民体会到看得见摸得着的改革成果, 群众才会支持和拥护。具体以下几点可以借鉴。
(一)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面
应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同部署, 同安排, 同落实, 以便适应农村改革发展和变化的需要, 打破部门和单位垄断利益, 利用现有设施、机构、人员综合或专业建立, 采取“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收费标准”六统一方式进行运行。
(二)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
一是城市拆迁改革和建设征占农村集体土地, 留给村 (社区) 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留作村 (社区) 集体的发展基金, 不能以维护稳定而给成员全分掉;二是城镇化改革试点和城市建设规划发展中, 应充分考虑城中村 (社区) 集体经济的经营和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湖北省出台政策, 对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按不低于被征地面积15%的标准, 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用地, 发展二三产业, 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长远生计。三是允许城中村 (社区) 集体经济组织, 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商业开发和建设, 通过入股、出租获得经济收入, 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入;四是提倡社区合作社对集体资产一般不直接经营, 而是通过发包、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间接经营, 以获取租金或红利, 确保资产保值并有稳定收益。
(三) 改革创新发展观念方面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 穷则变, 变则通, 通则活, 活则富。安徽、湖北等中东部地区各级干部和群众, 通过座谈交流, 笔者明显感觉到他们改革创新发展意识强, 勇于实践, 敢为人先, 抢先政策, 创造政策, 这也是经济发展高于我们西部地区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 贫困地区的干部应充分认识自己的不足和缺点, 加强学习, 彻底更新观念, 牢固树立改革创新发展思想, 在虚心学习借鉴的基础上, 大胆实践, 走出一条贫困地区农村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路子。
三、改革建议
(一) 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要求, 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陇西县已承担了农业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改革必须要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 以清产核资、清人分类、资产量化、配置股份、建立合作、规范监管为主要内容, 具体试点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文峰镇城中村、社区组建股份合作社;二是在云田镇集体净资产规模较小, 集体资源性资产较多的村, 积极试行资源资产折价作股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办法, 组建集体股份合作社。必须明确, 陇西县近几年村改居形成的城市社区仍为集体经济组织, 因为, 它的基础和积累是原全体村民共同劳动积累形成的, 不能因改名而损害集体和社员的经济利益。安徽、湖北股份合作改革的大部分都是城市社区和城中村。必须明确, 改革的阻力主要在基层干部, 而不是农民 (社区居民) , 因为改革直接影响了干部的地位和权利。为此, 各级政府和领导旗帜鲜明、态度坚决的支持是改革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二) 结合陇西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制定出台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可以说是解决统分结合的有效举措, 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又一个创新, 需予以支持和保护。
1.依法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政策。坚持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由集体成员按股所有, 社区资产运营股份合作社代表全体股东对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社区资产运营股份合作社依法、按章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强行改变集体所有性质, 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2.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 按照严格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 逐步缩小征收集体土地的范围, 坚决纠正滥征滥占耕地、变相倒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要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 积极推行留地安置、土地或征地补偿费入股安置, 以土地换社保。对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按不低于被征地面积5~10%的标准, 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用地, 发展二三产业, 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长远生计。
3.大力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政策。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服从城市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的前提下, 可以依法自主开发利用集体土地, 采取各种有效形式, 实现集体土地收益, 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当视同国有建设用地对待, 在办证、税收等方面应当享受同等政策。
(三) 借鉴武汉专业模式, 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
在目前省级、市级顶层设计滞后和困难的情况下, 从陇西县实际出发, 可整合农牧部门的设施、资源、交易平台, 在县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运行基础上, 将林业、水利纳入 (其他涉农部门逐渐纳入) , 组建陇西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 成立事业法人性质的县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乡镇依托土地流转服务站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 进行非营利性的产权交易服务和管理工作。运行上参照武汉“六统一”模式进行。
(四) 以确权赋能为目的,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各类产权颁证步伐
12.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 篇十二
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突出反映在:一是由于集体资产归属不清晰、管理不规范、导致资产资源荒废或闲置,有不断流失的危险;二是由于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农村各类人群要求参与集体分配和主张维护财产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三是由于农村治理机制不健,出现了“小官大贪”、“内部人控制”等严重问题,农民群众很不满意。这不仅影响到农村稳定,而且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基础。要解决这些问题,出路在改革。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珠江三角洲地区就率先探索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2007年农业部总结各地经验,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截止2014年底,全国已有4.7万个村和5.7万个组完成改革,量化资产6578.1亿元,累计股金分红2255.9亿元。改革已见到成效。
从各地实践看,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改革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要在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下,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条件下,充分体现土地集体所有制。2.改革有利于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发展现代农业。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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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培育和发展新的集体经营形势,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在城乡融合的背景下,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引导现代生产要素向农村聚集。3.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让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的主人,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过程中,保护好农民的财产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环节。2015年省委一号文件(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出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各市选择3-5个村,围绕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和集体成员身份界定进行探索。开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加强集体“三资”和收益分配管理,壮大集体经济。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今年再完成65个县(市、区)试点任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申请开展试点,力争2016年底全省基本完成。选择1个县开展农村各类土地综合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在20个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率先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他地区力争2017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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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用地政策。继续落实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拿出不低于省下达总量2%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配套辅助设施建设的政策。在国家批准的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县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一系列改革任务;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研究制定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总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经验,适当提高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紧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办法。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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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返还指标交易收益。研究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具体办法。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制定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推进蒋町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长远发展,进一步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改变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中“人人无份”的状态,真正做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让农民(社员)开始享有稳定的分红收益。我村即日起开展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广大村民(社员)切身利益,请各位村民(社员)互相转告。同时,希望各位村民(社员)积极地参与和支持,共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1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温江探索” 篇十三
(2008-12-1
2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四川成都市温江区自今年2月被列为全市首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县以来,在坚持和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还权赋能”,让产权明晰、要素流动,实现农村土地、房屋资本化,逐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要素流动”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并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产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可持续增收和农村可持续繁荣。
“五证一卡” 还权于民,还利于民
“五证一卡”即集体土地所有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耕地保护卡。为确保确权颁证工作顺利进行,温江区成立了由区委书记挂帅、区长总体负责的区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的确权工作分解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确权登记、公示发证4个阶段,认真把握好方案制订、村组公示、公告发证3个关键环节。
在抓好国土、农发、房管、花卉园林等职能部门以及试点镇街产权“操盘手”专业培训的基础上,温江区组建宣传动员组,深入各村(居)民小组,采取召开党小组长座谈会、村民代表座谈会、院坝会、逐一走访农户等形式,宣讲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精神和政策。为把改革的主动权和决策权交给群众,试点各村(居)组成立了村民代表议事会,具体处理产权改革相关事务及纠纷。在万春镇某社区小组,村民要求颁证的愿望很强烈,但组长工作不力,村民便自发组织起来,用投票方式罢免了组长的职务。今年4月22日,温江区首个确权颁证仪式在寿安镇东岳社区活动中心举行。到10月初,全区已领取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达1.8万余户,全区范围内的确权颁证工作预计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五证一卡”的颁发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真正“还权于民”的重要标志。率先建成流转服务中心,第一单抵押贷款“温江造”确权后,如何把手中的“本本”转变为资本,进行市场化运作?温江区坚持市场化取向,搭建农村产权流转
平台,创新金融服务手段,以建立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推动农村产权合理流转。
今年5月31日,温江区成立了成都市第一家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积极为农村房屋、林权等产权交易提供评估、担保、抵押、保险、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6月13日,温江区公平街道办刘光福、永盛镇罗正中、和盛镇杨建彬3户农民在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了成都市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以来第一单房屋所有权、林权抵押融资业务。刘光福说:“以前我明知自己的房子值钱,就是贷不了款。现在办了房产证后,就可以在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了。”
为使农村产权与金融资本实现有效对接,温江区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成立区商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构建农村产权流转抵押还款风险保障机制。在吸收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温江坚持以组为单位,对资产和土地进行股份股权量化,对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按1元1股、集体土地收益权按0.01亩1股量化到人,由农民持股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市场需要就近或跨区域、跨层级组建股份经济合作联社,形成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运作机制。
网格化管理将耕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地块
很多学者担心,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肆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进而加剧耕地短缺矛盾。温江区充分考虑了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此类风险,把保护耕地确立为改革的核心,运用网格化管理,将耕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地块。
按照国家土地调查规程,全区统一按1︰500比例尺,对试点区域进行调查测量并制图,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利用现状和分类土地面积。区国土局与承担耕保责任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保地块、地类、面积、补贴资金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6月15日,全区已完成对寿安、万春、和盛、公平等镇街29个组的耕地保护面积调查确认工作,确认一类、二类耕地面积共4735.07亩,确认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3050户。
为充分保障承担耕保责任农户的权益,温江区根据全区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将耕地分为一类、二类耕地,分类别予以保护和补贴,并设立耕保基金专户,由区政府垫付耕保基金62万余元,主要用于承担耕保责任的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补贴。
早抓配套,城乡多种改革齐头并进
为避免农村产权改革“单兵突进”可能造成的“脱节”和“短板”现象,温江区在改革中深化“大统筹”理念,及早运筹了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城乡社会保障和就业、完善基层治理机制等为重点的综合配套改革。
按照“靠近城市、靠近城镇、靠近产业集中发展区”的原则,分城镇型、集镇型、独立型三种类型进一步优化全区农村新型社区规划,构建城乡一体的基层公共服务组织体系,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逐步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参与机制。
取消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身份限制,允许从业年龄阶段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保险,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项目业主共担、政府适当补助的多方资金筹集机制,减轻农村居民缴费压力,将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孤老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养老保障范围;在镇街、社区建立劳务派遣合作社,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签订3年以上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的农民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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