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8篇)
1.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篇一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法 12月15日 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组织保障措施: 1)保障体系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例:某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只配备了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该单位从业人数上限是(C)。
A、100人B、200人C、300人D、500人 2)岗位责任
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注意区别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施工、竣工验收、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2)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物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经济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B)。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C、同时论证、同时评价、同时投资D、同时投资、同时施工、同时评价(4)技术保障措施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法律责任(略)(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请示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
3、法律责任(略)例:某煤矿工地上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造成9人死亡,20人重伤。则下列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是(C)。
A、现场操作人员向项目经理报告时说有一人死亡
B、在事故发生时,工人甲没有顾及施工机具的安全,迅速逃到了安全地带 C、工人乙事先发现了安全事故的隐患,但是没有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D、工人丙发现了安全事故的隐患后拒绝进入这个危险区域施工(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2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招标投标法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月26日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依法履行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7、法律责任(略)(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审查施工方案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时,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C)。
A、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B、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可以报告建设单位实施解除合同 D、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法律责任。
(四)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包含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例: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D)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B、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负责人 C、建设单位负责人D、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2)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例: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不包括(B)。
A、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C、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D、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例: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B)。
A、由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B、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C、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D、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自对自己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下列违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划分的规定的是(D)。
A、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B、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C、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D、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例:施工单位的(D)不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管理知识考核合格,就可任职。
A、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专职质量检查员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例1:下列说法恰当的是(C)。
A、只有施工单位采购的施工机械才需要生产许可证,租赁的机械设备则不需要生产许可证 B、施工起重机械可以由施工单位自行拆装
C、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D、只有新工人才需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他的工人不需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所指的需要进行安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包括(C)。A、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B、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C、深坑作业人员、水下作业工D、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由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D)签字后实施。
A、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B、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 C、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D、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例:对于涉及(B)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依法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A、爆破B、深基坑C、脚手架D、起重吊装(2)安全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6)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5、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例: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座高层公寓的建设工程,甲公司将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丙建设施工公司。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丙公司的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费根据法律应当由(A)承担。
A、甲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作业人员自己(五)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单位具有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责任和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设计单位具有科学设计、提出建议、承担后果的安全责任。(六)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例1: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中,(A)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B、群防群治制度C、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D、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例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督理单位应当及时向(D)报告。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建设单位D、有关主管部门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财产权制度 11月4日 关于债权:(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PS:债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给付有二个含义
1、作为;
2、不作为
(二)债的发生根据: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债权≈权利(要回来)债务≈义务(给出去)
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又称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但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但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注意:没有赔偿义务)
4、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三)债的消灭(考试重点)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1、债因履行而消灭:(自然终止)债权人的利益得一实现;
2、债因抵消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的含义:
①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而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法。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应当归国库所有。
4、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一具体的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
6、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相关习题:
1、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因相应地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这些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都是(D)的关系。A、债权;B、权;C、责权;D、债 提示:
债权:只包含权利;债:有二个含义,一是债权,二是债务。
2、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一家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长期负责甲公司大客户丙公司签了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丙公司对张某辞职并不知情,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该是(A)。A、甲建筑公司;B、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C、张某;D、张某、王某与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PS:(1)这题的债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的双方是甲建筑公司和丙公司,张在中间是表代理行为,承担付款义务的是甲建筑公司,这个法律关系履行结束后,甲公司可以向张某起诉,追回公司的损失。
(2)张某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获得的利益。下列情况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D)。
A、施工单位向工人支付工资;B、施工单位为工人办理社会保险
C、施工单位为工人发放降温费;D、施工单位计算错误多给张某三天工钱。
1、承包商有责任在没有竣工验收之前保护好工程,这是基于(A)之债。A、合同;B、无因管理;C、侵权行为;D、不当得利
4、(多选题)下列行为中,一般不能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是(A)。A、乙建设单位向若干施工企业发出招标公告;B、某企业在银行取款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多支付其2万元;C、施工企业塔式起重机倒塌将附近一超市砸毁;D、设单位将施工企业遗留的施工设备代为保管。关于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通常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种类:(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失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PS:
物权的保护法中不存在“违约赔偿”,因无“约”可违。对物权的侵权构成的是侵权责任。物权确权只能向法院请求。相关习题:
1、(多选题)某承包商为了获得银行的贷款,将自己在建的房屋进行了抵押。银行对房屋的这种物权属于(A、C)。
A、他物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地役权;E、自物权
1、民法上所谓的他物权是指(B)。
A、他人所享有的物权;B、在他人的所有物上享有的物权;C、某些特定物上的物权;D、没有所有人的物权;
2、我过《民法通则》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D)。A、所有权;B、担保物权;C、限制物权;D、用益物权;
3、购房者购买未竣工的房屋所获得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A)。A、债权;B、物权;C、所有权;D、使用权 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由著作权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相关习题:
1、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有(A、B、C)。A、著作权;B、专利权;C、商标权;D、商业秘密;E、肖像权
1、工程师张某获得了一个发明专利,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任何时候,未经张某允许,其他人都不可以使用这项技术。(过了法定期限就可以)B、其专利权在任何地点都会受到保护(专利权具有地域性)C、张某不可能永远通过转让这项专利获得利益。D、这项专利必须以张某名字命名。
3、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A)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A、职务;B组织;C、集体;D、部门
PS:这题的相关内容书上没有,了解即可。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代理制度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关于诉讼时效制度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代理制度 11月4日
三、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含义
PS: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的种类
i.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ii.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不需指定过程)iii.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所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需要指定过程)(②和③都属于法定代理)PS: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关键区别是依据不同。(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有权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2)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1)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四)代理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取消指定;⑤监护关系消灭;相关习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B)。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属于委托代理终止)B、被代理人死亡(属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C、代理人辞去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终止)D、代理人死亡(属于委托或指定代理终止)
2、以下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是(A、B、C)。A、没有代理权进行活动;B、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C、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D、滥用代理权进行活动;(部分有权代理,部分无权代理)E、代理权限约定不明确;(属于有权代理)
3、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计的,法定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的有关(D)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A、生意;B、财产;C、合同;D、责权
4、以下构成代理关系的是(A)。
A、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B、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 C、总包与分包D、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
注意:本题是从题意上选择A,但是他们之间不一定构成代理关系。
5、由于不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甲房地产公司依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与乙招标代理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公开招标工作,请问:甲、乙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属于(C)。
A、法定代理;B、指定代理C、委托代理D、无权代理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成立要件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财产权制度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 10月19日
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一)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二)熟悉法的形式
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例1:《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属于(B)A、地方性法规B、地方政府规章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 例2:行政法规是由(B)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大B、国务院C、国务院各部、委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各部、委可依法制定(C)A、地方性法规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法律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关于诉讼时效制度 11月9日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一)超过诉讼时效其间的法律后果
1、胜诉权消灭 什么是胜诉权:
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其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2、实体权利不消灭:超过诉讼时效其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要求返还。(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必考)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有: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时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由特别法规定诉讼时效 例: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运输向承运人要求的赔偿请求权,时效其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PS:诉讼时效期间的算法: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只与请求(债权)有关,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无关。(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必考)
1、诉讼时效中止:(暂停的意思)(客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这是中止的前提),因①不可抗力或者②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归零:从零起算的意思)(主观)①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
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
书面通知的,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③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同上 PS:
请求的相对人包括:义务人、义务代理人、主债务的保证人;同意的相对人包括:权利人、权利人的代理人。相关习题:
1、甲施工单位在担任一项工程的总承包期间,遭遇多起法律纠纷。则以下纠纷中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是(D)。
A、甲向乙供应商租赁10吨钢管,租金未付;(延付租金的,1年)B、丙分包商堆放在甲料场中的材料因失火而损毁(寄存财务受损,1年)C、丁工人在甲工地上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若受伤则按身体伤害,1年)D、甲在丙分包商结算工程款时,由于出纳疏忽,多支付了8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本节经典例题,请弄明白)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5月29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出院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二单位相互推委。次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本案诉讼时效于己2003年5月29日届满;B、本案诉讼时效于己2003年6月10日届满;C、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止;D、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解题:
1、王某是为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故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其间,为1年;
2、起算时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故起算日为:2002年5月29日;
3、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于己2003年5月29日届满;
4、但是,6月10日当事人提出要求,故此时诉讼时效中端,从6月10日考试重新起算,故诉讼时效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5、次日,王某去法院起诉,突遭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但是适用这条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其间的最后6个月内,故本条不适用。总结:答案为B。3、2005年5月3日,某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了一名工人骨折。由于在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一条约定:“如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由工人责任自负,施工单位不予赔偿”,所以,在十五个月的疗养其间里,该工人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D)。
A、由于有合同约定,任何时候该工人都无权要求赔偿。B、由于合同无效,该工人依然可以获得赔偿。
C、由于疗养其间时效中止,该工人依然可以获得赔偿。
D、由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该工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无法通过起诉途径获得赔偿。解题(仅供参考):
A答案:合同为无效合同,此说法明显错误;B答案:合同约定无效,不构成可以获得赔偿的必要条件;C答案:中止的条件是,最后6个月内,不可抗力和其它障碍,疗养不构成不可抗力和障碍,行动不便可以用代理等方式提起起诉;此外,时间上也已经过了最后6个月。所以选D答案。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财产权制度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宪法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0月19日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一)了解建造师框架体系
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1、分级别、分专业: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2、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二)掌握注册管理
1、注意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例: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的前提是按规定(B)A、备案B、注册C、审批D、认证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有效期3年。
3、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三)掌握执业管理
1、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2、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四)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
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小型工程:无限制(五)掌握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相互告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六)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例1:下列属于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中所记录的不良行为的是(D)。A、撤销注册行为B、执业业绩C、注册后未进行执业活动D、行政处罚 例2: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记录应当包括的内容有(ACDE)A、建造师的业绩B、建造师的自我评价C、建造师的良好行为 D、建造师的基本情况E、建造师的不良行为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第一章第二节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建筑法 11月30日 建筑法
(一)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例1:根据施工许可制度的要求,建设项目因故停工,(D)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A、项目部B、施工企业C、监理单位D、建设单位 例2: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D)顺序办理相应手续。[2004年真题] A、工程发包报建登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B、报建登记申领施工许可证共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C、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报建登记 D、报建登记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老城区拟开发的一住宅小区项目涉及到拆迁,则房地产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前,(D)。
A、拆迁工作必须全部完成B、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到位
C、拆迁工程量已完成50%D、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例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C),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C)。A、10%;50%B、20%;10%C、50%;,30%D、50%;50% 例3:某公司拟开发建设一星级酒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许可的规定,该公司必须先确定(D),方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A、工程设计企业和工程施工企业B、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设计企业 C、工程施工企业和工程设计企业D、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施工企业
3、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和处罚。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施工许可证的管理(1)废止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例:某建设单位2009年2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由于某种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故向发证机关申请了两次延期。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最迟应在(D)前进行 开工建设。
A、2009年3月1日B、2009年8月1日C、2009年5月1日D、2009年11月1日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例1:关于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从申请办理之日起计算,并且期限可以延长 B、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从审批同意之日起计算,但是期限不得延长 C、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从领取之日起计算,并且期限可以延长 D、施工许可证经延期后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不得延长 例2:关于施工许可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颁发施工许可证只是表明主管部门对开工条件的认可 B、只要颁发了施工许可证就不会再被废止
C、颁发了施工许可证后,工程施工发生中止超一年的,应该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 D、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后,无论什么情况都必须开工建设(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注意: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
2、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例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工程勘察资质划分为(A)。A、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B、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C、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D、总承包资质、行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例2: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综合资质(A)。A、只设甲级B、设有甲级和乙级C、设有甲乙丙三级D、设有甲乙丙丁四级(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注意执业资格与执业的分离
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四)工程发包制度
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禁止违法采购
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12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物权法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招标投标法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法 11月16日 民法
(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A、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必然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 B、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不一定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 C、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必然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 D、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
例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例:李某的儿子甲,20周岁,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来源,在一次争吵中将乙打伤,无力赔偿,应由(A)支付此赔偿金。
A、甲B、李某C、甲与李某负连带责任D、甲与李某平均分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例:下列民事主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B)。A、甲,8岁,小演员B、丙,14岁,在家务农
C、丁,17岁,初中毕业在商场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 D、乙,20岁,精神病患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法人
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关于法人,下列表述错误的是(C)。
A、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依法成立
C、是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总称D、有必要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例:某学校与某建筑研究所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建筑研究所在4个月内为学校完成新建教学楼的勘察设计工作,由学校向该研究所支付费用20万元。本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D)。A、20万元B、新建教学楼C、新建教学楼的设计图纸D、勘查设计行为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4、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主体变更客体变更
5、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自然终止:履行。
协议终止: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违约终止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C)。
A.实践性法律行为B.特定法律行为C.要式法律行为D.不要式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合格是指(D)。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B、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何谓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例1: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D)A、进口建筑设备因外国政府禁运致使工程施工暂停B、地基开挖时发现文物而改变设计方案
C、发生非典疫情致使施工进度延迟D、施工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而拒绝开工(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三)掌握代理制度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关系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例: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D)。
A、李某由于出差,将其电脑交给王某保管B、孙某雇佣王某为其打扫房间
C、佟某委托中介为其征婚D、海盈房地产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其办理登记事项
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例:下列关于连带责任的表述错误的是(A)。
A、连带债务人可以其相互间约定的债务清偿份额拒绝清偿全部债务 B、连带债务人一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解除 C、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D、债权人可以向连带责任的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
无权代理责任: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例:对于无权代理,如果未经代理人追认,则应由(B)承担责任。A、被代理人B、代理人C、第三人D、行为人 转代理责任: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12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宪法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物权法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 10月26日
一、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民法:(书P7)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0月26日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习题:
1、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进口钢材,签定合同前,甲得知乙新到一批采用新技术生产的进口钢材,于是决定改购买这批新品种的钢材。甲乙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属于(B)。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权利变更;D、义务变更
2、当事人一方破产导致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称为(D)A、自然终止;B、破产终止;C、协议终止;D、违约终止 PS:
关于法律事实
i.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均属于法律事实;ii.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有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变更、终止同样需要有法律事实出现。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成立要件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成立要件 11月4日
二、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4、行为形式合法习题:
1、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是指行为人(D)。A、言行要有法律根据;B、作出承诺;C、语言规范;
7、是指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2、一下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是(A)。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是相应的)B、行为人意思表达真实;C、行为内容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D、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以下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
A、招标人甲以侵权为由追究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
B、建设单位乙依法进行报建登记(不属于设立民事权利于义务的行为)C、分包商丙与施工队长张某订立内部承包协议(违法行为)D、丁某与女友相约去看电影(属于事实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作关系,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B)。
A、某施工企业被迫与工程所在地的一家劳务公司订立一份高于市场价的砂子运输合同。B、某施工单位委托一工程咨询公司负责项目的索赔服务。
C、为了谋取中标,某施工单位与一开发企业订立一份合作开发合同。D、某分包单位在未征得总包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再次分包。
5、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D)法律行为。A、民事;B、合同;C、非要式;D、要式
6、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行为人进行(B)的形式。A、法律表示;B、意思表示;C、规范表示;D、行为表示 PS: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7、(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D、E)。A、某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定施工合同;B、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C、某总承包单位将主体结构分包给某施工企业;D、建设单位变更设计内容;E、甲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达成联合投标协议;概念重复记忆: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行为的自愿特征:
第一、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某项民事活动,是否从事某种民事行为,是否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民事主体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自由地表达其真实意愿,以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
第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相互协商,彼此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一致的协议。
第四、民事主体依法自由从事民事行为,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不法干预。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把握三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民事权利,是指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民事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
第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直接相互对应的。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需要另一方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表现为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性质,民事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其履行的特性。重点:
应特别注意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别。
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内在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属于构成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4、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这条书上没讲,给大家参考坚强书本的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代理制度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0月26日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了解: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客观实体。法律意义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①人可以控制、②有经济价值
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要求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二种:
i.物化的结果(房屋、道路、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ii.非物化的结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智慧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例如:文学作品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10月26日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分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民事权利之: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对课程内容的理解)PS:总结
法律关系客体体现出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法律关系内容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习题:
1、以下不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是(D)。
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属于自然人)B、无国籍的人(属于自然人)C、税务局(属于法人)D、董事会(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PS:这题比较刁钻,大概记住答案吧
2、决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C)。A主体B、客体C、内容D、要素
3、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A)关系。A、权利和义务B、合法C、合同D、财产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C)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A、行为人B、能力人C、义务人D、权利人
5、(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关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A、B、D)。A、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B、行为内容合法;C、行为人合法;D、行为形式合法;E、行为执行合法;
6、以下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表述正确的是(D)。A、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权进行各种活动;B、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C、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D、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应的;
7、以下(B)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
A、在建工程;B、抗辩权(属于民事权利)C、侵权行为;D、商业秘密;
8、(多选题)甲建筑公司承接由乙房地产公司的5栋住宅楼的施工业务,甲与乙签定了工程承包合同。随即甲建筑公司向丙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10吨,挖掘机一台,并签定了租赁合同。在以上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租赁合同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B、D、E)。A、5幢住宅楼的销售权;(既不是合同范围内,此外权也不属于客体的种类)B、建造住宅楼的施工行为;(行为)C、10吨钢管所有权;(所有权不是客体,如果答案改为“10吨钢管”,就是“物”属于客体的种类之一,就要选进答案)D、10吨钢管的使用权;(行为)E、挖掘机的使用权;(行为)
9、下列(D)不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A、国有土地;B、水流;C、矿藏;D、太阳(人不能控制、无价)
10、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D)。A、概念;B、客体;C、结果D、内容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0月26日(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PS: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法人≠法人代表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i.依法成立;ii.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iii.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iv.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特征: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物权法 11月30日 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例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物权包括(B)A、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B、自物权、他物权C、用益物权、担保物权D、主物权、从物权 例2: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B)。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抵押权(一)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2、动产交付
(1)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了解物权的保护
(l)请求确认权利(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恢复原状(4)请求返还原物(5)请求消除危险(6)请求损失赔偿注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例:甲建筑公司负责一块工地的施工工作。在未施工时,有不少商贩利用这块空地摆摊,现甲公司准备施工,但这些商贩拒不搬迁,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工程进度。这种情况下,甲公司项月经理可以采取(B)的方式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物权。
A、请求消除危险B、请求排除妨碍C、请求确认物权D、请求返还原物 2018年报名推荐2018年报名时间|2018年报名条件 2018年报名方式|2018年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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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法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建筑法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宪法 11月16日 宪法
(一)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二)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2018年报名推荐2018年报名时间|2018年报名条件 2018年报名方式|2018年考试时间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关于诉讼时效制度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民法
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招标投标法 12月15日 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1、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公平: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公正:指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C)。
A、公开、公平、公正和最低价中标B、自愿、公平、公正和等价有 C、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D、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注意: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
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下列工程项目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有(ABD)。
A、某市市政府建造一座坐席为5万人的体育场 B、中国银行建造设在上海的分行总部大楼
C、某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2亿元开发居民住宅 D、某大学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援助建造试验中心 E、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办公大楼(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下列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是(BCDE)。
A、中国农业银行投资建设的项目B、保密工程C、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工程项目 D、利用扶贫资金的项目E、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二)投标的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2)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三)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1、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1:甲、乙两个同一专业的施工单位分别具有该专业二、三级企业资质,甲、乙两个单位的项目经理数量合计符合一级企业资质要求。甲、乙两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该联合体资质等级应为(C)。
A、一级B、二级C、三级D、暂定级 例2:甲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以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是(D)。A、双方应签订联合承包的协议
B、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 C、甲与乙就承揽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联合体造成违约,甲、乙以联合承包协议为依据对建设单位只承担约定的责任(四)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一般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法律责任(略)(五)开标程序
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六)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1、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专家的选取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这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例: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2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代表2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招标人直接指定的技术专家1人。下列关于此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说法正确的有(AC)。
A、不应该包括建设行政监督部门代表 B、不应该包括招标人代表
C、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 D、招标人代表所占比例偏低
E、作为一般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专家
2、评标
(1)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2)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文件中如果规定了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仅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是“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将被作为废标。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这个规定,就不以缺少单位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投标文件认定为废标。
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4、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1)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例:某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共有三家单位投标,其中一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则关于对投标的处理是否重新发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A、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B、评价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 C、评价委员会必须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D、评价委员会必须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七)中标的要求
1、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例: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评审,中标人的产生途经可以(CD)。A、由评标委员会直接自行确定 B、由招标人直接自行确定
C、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确定 D、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E、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中标通知书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例1:下列关于中标通知书的表述正确的是(D)。
A、中标通知书说明中标人是候选第一名B、中标通知书是要约 C、中标通知书等同签订了承包合同D、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例2:招标人在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后,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C)具有法律效力。A、对中标人B、对招标人C、对招标人和中标人D、对投标人和招标人
3、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八)招标程序
1、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1)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3)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九)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1、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例:下列关于招标代理的叙述中,错误的是(D)。
A、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C、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D、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准
2、招标代理(1)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因此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该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3)资质与业务范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暂定级.甲级不受限制,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1亿元人民币以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4)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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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建筑法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法
2.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篇二
公司以“建时代广厦, 筑卓越品质”为使命, 以“成就中建旗舰企业, 铸造公众尊重品牌”为愿景, 以“诚信、创新、卓越、和谐”为核心价值观, 继承和发扬中国人民解放军英勇顽强、敢打必胜的“铁军”精神, 奋战祖国大江南北, 十四捧“鲁班奖”, 三摘“詹天佑奖”, 为国家建设事业作出卓越贡献, 被誉为“南征北战的铁军, 重点建设的先锋”。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基础设施、住宅和钢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智能化、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在大型高层建筑、大跨度结构工程、地下深基础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高层建筑的爬模和滑模施工、无黏结预应力混凝土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和独特的技能。公司目前拥有1项“国家科技进步奖”、5项“省级科技进步奖”、3项“詹天佑奖”、3项“华夏建设科技奖”、1项国家级工法, 32项省级工法、20项国家专利、5项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19项省级科技示范工程, 总体技术水平在建筑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20多年来, 公司在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承建了一大批体量大、科技含量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高层、超高层地标性建筑, 逐步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会展中心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郑州国际会展中心等) 、污水处理厂 (济南污水处理厂、重庆鸡冠石污水处理厂等) 、大型文体场馆 (济南奥体中心、广西体育中心、山东省博物馆新馆等) 、广电 (山东广电、烟台广电、河南广电等) 、机场 (合肥机场、石家庄机场) 等几个系列的高端产品;2007年成功开拓利比亚国际市场, 目前海外市场合同额达21亿元。
28年来, 公司获得了很多国家级荣誉。获得“全国质量奖”、“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全面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称号”、入选“中国优秀企业数据库”, 公司连续18年被评为省市级“重合同, 守信用”企业和“建设银行特级 (AAA) 信用企业”等荣誉。
公司于1994年进驻广西, 在南宁开设常驻机构。进驻广西十几年来, 连续多年获得自治区“建筑业先进施工企业”、南宁市“先进施工企业”, 承建的南宁市地标性建筑——南宁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获詹天佑奖、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百项经典工程奖) 、广西体育中心一期主体育场工程 (获自治区优质工程奖) 、广西民族博物馆工程 (获优质结构奖) , 承建了一大批有影响的、优质的工程, 如桂林高尔夫假日酒店 (获鲁班奖) 等, 为广西、南宁市的建设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3.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篇三
关键词:新形势;档案;法律法规
每一个行业要想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都必须要具备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而档案工作领域也是如此。现在我国的档案工作发展越来越快,关于档案工作领域的法制建设水平也变得越来越高,而且已经逐步地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建设也因此具有了一定的前瞻性、科学性和计划性。而在新形势下我国的档案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因此如何以新的变化为依据对档案法律法规及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1 新形势下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原则
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档案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结合了各种与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且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以及相互联系的完整统一的体系。为了能够稳步地推进整个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就必须要将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原则把握住。
1.1 档案法律法规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系统性原则
在制定档案法律法规的时候必须要对档案法规的系统性进行充分的考虑,确保做到形成体系以及门类齐全特点,使法规之间的协调一致性得到保证。同时还要保证档案法规的前后呼应、承上启下,使法规的连续性得到保证。在公布之后的档案法律必须要具备相对的稳定性,要坚决避免由于制定时的疏漏而出现对法规进行朝令夕改的现象,也要避免由于领导人的意志或者暂时的形势变化而将法规中断或者废止的现象,如若不然,除了会对档案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产生损害之外,同时也会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所以必须要以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根据对档案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在立法的过程中还要将一定的补充的余地留下来,这样就能够有效的避免出现对档案法规进行频繁修改的现象[1]。
1.2 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民主的原则
面向公众、面向社會提供服务是档案事业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而档案法规对人与人之间义务和权利的关系进行的调整也属于一项重要的社会关系调整。所以在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时候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和民主的原则,在具体的立法决策过程中要对民情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反映,真正的做到对人权进行切实的保障、对民智进行广泛的集中,对民意予以充分的尊重,从而能够对民主立法的过程进行进一步的推动。
1.3 立足于国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时候必须要做到立足于国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地以我国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为根据科学合理的制定各项法律法规,除了要避免出现闭门造车的现象之外,还要防止出现对国外相关模式生搬硬套的现象,真正的做到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立足于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情况,对新的档案法规进行及时的制定,将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法律法规及时的废止,或者对其进行修改[2]。
1.4 坚持协调配套的原则
由于档案事业涉及到了各个领域以及各个行业,因此档案法规调整工作就显得非常复杂,所以在设定每一个档案立法项目的时候都必须要做到从配套、协调、完整的角度进行统筹考虑,要确保不同层次的法规具备不相及处以及相互衔接的特点,从而能够将档案法规的整体效力充分的发挥出来。
2 新形势下建设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效途径
2.1 加强立法工作
要想建设完善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就必须要加强立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首先,必须要对与《档案法》相适应的档案馆法、法人档案法、私人档案法以及公共档案法等法规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其次,要确保不同层次立法的协调性,并要认真的做好立法的论证工作。最后,要及时的针对新的档案管理主体、新的档案关系、新的载体、新的领域进行立法,要对与发展要求不适应的档案法规进行及时的废止。
2.2 不断的完善地方性档案法律法规
要想建立完善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各类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要做到依法治档,同时还要严格的以法规为根据将规范、科学的档案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出来,从而能够确保档案管理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真正的做到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作为国家档案立法工作的基础和实践,地方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各个地方必须要致力于地方性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并且对带有地方特色的档案管理任务和形式进行补充规定,将完善的法律依据提供给本地区的档案管理事业[3]。
2.3 对立法项目的起草渠道和来源渠道进行拓宽
为了防止在立法中出现过重的部门色彩,必须要在实际的立法工作中对立法项目的起草渠道和来源渠道进行不断的拓宽,面向广大的人民群众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公开征集,随后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条件成熟的原则为根据对立法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将立法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下来。
2.4 做好档案立法理论的研究工作
立法工作机构和人员必须要对档案立法经验进行经常性的总结,并且认真地做好与档案专家档案学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工作。除此之外,立法工作人员还要对立法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进行不断的加强,从而使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得以不断提升,最终确保档案立法能够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
3 结语
总之,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档案工作在新形势下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为此,必须要在新形势下对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行不断的强化,对档案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积极的利用法律的手段推动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并且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最终能够使我国在新时期的档案工作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杨敬敬.对中国电子文件法规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J].兰台世界,2014(02).
[2]汪喜刚,李薇.做好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思路[J].兰台内外,2015(02).
4.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篇四
(二)P160(重大改动)
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P184
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关紧要)《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2)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3)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4)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7)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8)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9)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3项、第4项、第6项、第7项、第8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1项、第2项、第5项、第9项行为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P187(增加一句话)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P201(无关紧要)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P205(增加段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P206(增加段落)
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P206(无关紧要)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P209(增加段落)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P210(换了表述而已)
(三)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和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P211(换了表述而已)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P213(增加段落)
(一)“安管人员”的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还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称为“安管人员”。“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P218(无关紧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无关紧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P2018(无关紧要)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实施刑法第132条、第134条第1款、第135条、第135条之
一、第136条、第139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注: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132条、第134条第1款、第135条、第135条之
一、第136条、第139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注: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132条、第134条至第139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1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P220(增加段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
P221(换了表述而已)
由于施工作业的风险性较大,在地下施工、高处施工等不同的施工阶段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季节、气候变化,加强季节性安全防护措施。例如,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雨季和冬季施工应对道路采取防滑措施;傍山沿河地区应制定防滑坡、防泥石流、防汛措施;大风、大雨期间应暂停施工等。至于造成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很多,责任方可能是施工单位,也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还有不可抗力或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施工等。一般来说,除不可抗力要按合同约定执行外,其他则要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费用。但不论费用由谁承担,施工单位都必须做好现场防护,以防止在暂停施工期间出现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伤亡事故,并为今后继续施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P222-(增加段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规定,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1)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2)基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基坑工程施工。(3)基坑施工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5)基坑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6)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7)基坑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8)基坑施工必须采取基坑内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现积水和漏水漏沙。汛期施工,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9)基坑施工必须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撑。(10)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指定专人对基坑周边进行巡视,出现危险征兆时应当立即报警。
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1)脚手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2)脚手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3)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脚手架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6)脚手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7)脚手架外侧以及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底层应当封闭严密。(8)脚手架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剪刀撑和连墙件。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严禁在脚手架上超载堆放材料,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9)脚手架搭设必须分阶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10)脚手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当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1)模板支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2)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作业。(3)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模板支架材料进场验收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6)模板支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7)模板支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和剪刀撑;立杆顶部自由端高度、顶托螺杆伸出长度严禁超出专项施工方案要求。(8)模板支架搭设完毕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铺设模板。(9)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应当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架进行监测,发现架体存在坍塌风险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10)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支架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
P224(换了表述而已)
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P239(增加段落)
2016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经修改后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无关紧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2016年7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2002年5月颁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增加段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增加了第四点)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实施(P240换了表述而已)《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规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P240无关紧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P240,做了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P245(无关紧要)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2)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2)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5)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6)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7)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P246(无关紧要)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P311(换了表述而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P315(换了表述而已)
2017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P316(做了改动)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P317(做了调整)
《民法总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P317(做了调整)《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P320(换了表述而已)
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对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P328(增加段落)
3.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无关紧要)
5.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篇五
国生教育
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掌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以及试用期的规定。
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掌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014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不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是(B)。
A.张女士于1994年1月份到甲企业后一直在该企业工作
B.赵先生2013年1月人职丁企业后,该企业在2013年11月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C.王先生于1992年进入乙国有企业工作,2011年3月,该企业改制,王先生已年满50岁
D.李女士已经连续与丙企业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将李女士提升为市场部部长
3.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动保护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0A的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符合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的有(AE)。
A.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B.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C.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D.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劳动争议的解决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应有(ACD)。A.同级工会代表
B.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C.用人单位代表
6.二建考前法规秘籍 篇六
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2、民事法律行为主体成立的要件:A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内容合法 D行为形式合法
3、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5、债的消灭:因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6、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该单位
7、诉讼时效的种类:A普通诉讼时效 B短期诉讼时效 C特殊诉讼时效
8、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年
9、短期诉讼时效的期限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活毁损的10、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为诉讼时效中断
1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3、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物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6、建设用地义务包括:履约的义务、支付出让金的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登记的义务
17、建设用地的权利:A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 C获得赔偿的权利 D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建筑法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首席 B已经取得所在规划区的规划许可证 C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G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A将被责令整改 B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进行罚款(没有说必须罚款)C对于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也不可以罚款
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A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以下,300平米以内)B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C抢险救灾工程 D临时性建筑 E均用房屋建筑 F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4、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对工程维护和管理
5、施工合同无效: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的 C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没有招标的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法分包界定如下:A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B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C总包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 D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7、当工程出现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总包合同向总包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8、工程监理的依据:A法律法规 B有关的技术标准 C设计文件 D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9、工程监理的内容:进度、质量、成本的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的管理和沟通协调
10、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设计不合格,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院改正。做到独立监理、公正监理
招投标法
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必须招标的是:单项合同在200万以上、设备 材料款估算在100万以上的、设计 监理 勘察单项合同在50万以上的、低于以上规定但合同总价在3000万以上的3、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B属于利用扶贫资金行驶工代赈要使用农民工的 C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的技术 D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E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曾令整改,可以处1-5元罚款
5、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的的,给予警告,并处1-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套兑支票、银行汇票和现金支票,一般不得超过总价的2%,最高不超80万
7、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8、在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不得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如撤回投标文件,保证金被没收
9、联合投标体各方的责任:A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B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C不得重复投标 D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E必须有代表合体的牵头人
10、投标人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抬高或者降低报价 B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招标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C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投标 D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1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诉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更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B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C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D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E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1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 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
313、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期前确定
14、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15、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6、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法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的经济保障措施:A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B抱枕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C保证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 D保证工商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A组织保障措施 B管理保障措施 C经济保障措施 D技术保障措施
不满足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20万的罚款
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受刑事处罚或者撤销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配备合格安全生产人员的单位要限期改正,如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以下罚款
不符合安全设施 管理设备的单位要限期改正,如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活的劳动防护用品劝、活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劝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特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直接损失
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或50-100人重伤,或5000万-1亿直接损失
较大事故:3-10人死亡,或10-50人重伤,或1000-5000万直接损失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下直接损失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特大、重大事故逐级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重大、较大、一般事故政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复,特大事故30日内批复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20万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50万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200万罚款
发生特大事故的,处200-500万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30%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40%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60%罚款
发生特大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80%罚款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
3、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送至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A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B拆除建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C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D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
4、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0-50万罚款:A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 B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C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5、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工的,监理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B土方开挖工程 C模板工程 D起重吊装工程 E脚手架工程 F拆除、爆破工程 G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7、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费用由施工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8、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有产品合格证
9、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由总包、分包、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
10、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和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1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错做规程 B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D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2、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配件和的责任
13、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A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B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C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D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4、勘查、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15、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A科学设计的责任 B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C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D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16、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A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B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C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D其他禁止性义务
17、工程建设标准分类: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地方标准 D企业标准
劳动法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个月-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和无固定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有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无效: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以欺诈 胁迫签订的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的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
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消除危险 D返还财产 E恢复原状 F修理重做更换 G赔偿损失 H支付违约金 I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包括: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D责令停产 停业 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F行政拘留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及其特征是:A犯罪客体 B犯罪的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的主观方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合同法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A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C有关政府行使政管权利的行政合同 C劳动合同 D政府间协议
合同的分类: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承诺合同与实践合同 E要试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F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G主合同与从合同
双务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结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等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承诺合同例如:委托合同、勘查设计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即属于要试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撤回应在发生效力之前,要约撤销应实在产生法律效力之后
以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工作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做出的邀请其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无效合同的原因:A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F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A重大误解 B显示公平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D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撤销权消灭: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当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件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承包人违反下列条件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A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B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C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D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违反下列条件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A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B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C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A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B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材料、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C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21、各种形式的担保特点: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E定金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调解的形式:A民间调解 B行政调解 C法院调解 D仲裁调解
下列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B诉讼代理人 C审判员 陪审员 书记员 D鉴定人员 E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委托权限分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财产保全有两种:诉讼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表现为:A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B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C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A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B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E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根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A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节或者其他处理
7.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篇七
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电子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巨大障碍, 在此, 作为电子支付行业的从业者和十多年的见证者, 我认为电子支付是新兴发展的行业, 但不是风险最小的行业, 电子支付业务虽然突飞猛进, 但不代表风平浪静, 电子支付的产品创新虽然层出不穷, 但不代表安全可信。今天我们依然可以经常接到诈骗电话、收到诈骗短信, 碰到诈骗网站, 电子支付面临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在便捷与安全的矛盾关系中, 究竟是将方便、快捷、易用作为电子支付的创新点还是将安全、可行作为电子支付的砍价法宝?我认为在当前的发展阶段, 广大的消费者尚无能力把握便捷与安全的平衡, 作为负责任的金融企业理应强调电子支付安全为先。
首先, 安全为先也符合监管部门的一致要求, 目前电子支付业务不断创新与发展, 监管部门也逐渐加大了对电子支付业务监管力度, 除了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以及其他的电子支付的监管法规之外, 近期也不断完善了网上支付信息安全通用规范, 网上银行安全风险管理指引等支付安全的管理规范。对于电子支付的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次安全为先是有担当的企业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作为业内人士肯定明白其中一个道理:我们的支付业务做得再好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支付的风险, 因为互联网的特性, 它的开放性决定了支付的发起者如果被骗可能并非代表客户自身意愿。
再次, 以安全为先是呼吁当前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最好呼应。虽然我们有责任不断地教育广大网民防范诈骗, 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网民的实践技能, 但由于网民的基数太大, 教育的程度不一, 犯罪的成本过低等等原因, 短时间内难以奏效。
安全才能保障发展, 安全才能促进发展, 这是保护客户利益的根本要求。中国银行高度关注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在建设智慧银行的过程中着重建设智慧支付, 智慧支付的关键该是改变了传统支付业务以身份鉴别为惟一判断标准。一个客户当天在网点开通电子支付, 一个小时后在美国发起电子支付交易, 这种交易在当前传统的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中是可以通过的, 但在交易行为的合理性分析中却是异常行为, 因为没有一个人可以在一个小时内从中国到达美国, 除非将他的ID或者支付密码主动或者被动告知他人。智慧支付既是通过这种交易行为的合理性分析识别出此类异常交易, 并要求对交易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或者退回, 协助客户主动防范诈骗风险。
8.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篇八
关键词:工程转包;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后,将施工任务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实际履行合同的,业内俗称 “大包”。“大包”是口头语,其实质就是转包。转包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一、建设工程转包的主要情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对转包的定义做出明确规定,即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承包的行为。2003年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结合相关规定,转包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①总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承包;②总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他人承包;③分包工程的承发包双方约定互为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但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成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上述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是总承包合同下的转包,第三种情形是分包合同下的转包。
二、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
1.转包合同无效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损害发包人的利益,是违法行为,承包人与转承包人签订的转包合同系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行为无效则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承包方和转承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一般来说,承包人和转承包人对转包行为的违法性都是明知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明知而故犯。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2.遭受行政处罚
承发包双方均面临行政处罚,此处的行政处罚是“双罚”。对于实施转包的发包人,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的一方当事人,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实施转包的承包人,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承包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收缴违法所得
转包合同约定提取的“管理费”,能否取得是个未知数,即使取得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也将因属于“违法所得”会被没收。这里的违法所得包括两部分:一是工程的利润;二是转包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一般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均会约定一定的管理费。如该费用已由转包工程的发包人实际取得,则依法应予以收缴。
4.工程项目亏损
承包人对转包的项目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工程施工干得好与不好,全凭转承包人的“良心”,但商人或商业机构有逐利的天然本性,这些转承包人的目的是为了赚钱,并不是有高尚的“良心”而去学雷锋做好事,留给承包人的将是无穷的风险。转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发生经济关系,如进行采购、租赁、分包、用工等活动,一旦转承包人违约,相对人会将承包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甚至转承包人侵害他人权利、违法犯罪,承包人也脱不了干系,买单的还是承包人,承包人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责任,以及承担的项目债务等,使得承包人无利可图,甚至造成巨额亏损。
5.造成质量安全隐患
转承包人为了完成施工任务和获取利益,无可避免地将再次转包或肢解分包,甚至三包、四包,形成“层层转包、层层压价”的现象,最后可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大大减少,最末端的实际施工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只能通过违规操作、偷工减料,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等关键要素根本得不到保障,不可避免的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给人员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6.企业信誉受损
工程项目转承包人往往为个人,自身投入资金很少或没有资金,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时有发生,由于其缺乏法人责任意识和企业信誉,有了问题不是一走了之,就是逃之夭夭,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承包人遭受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暂停投标资格等处罚,企业信誉遭受损失;工程转包引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一旦经媒体曝光后,政府和主管部门介入处理,承发包双方不仅遭受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依法被追究责任,而且直接导致企业信誉评价排名下降的不利后果,银行授信、企业投标均遭受影响,严重的被禁入建筑市场。
三、建筑施工企业防范工程转包的对策
工程建筑领域出现的转包等不规范竞争行为,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和客观性,施工企业关键是如何分析、解决问题,主动采取预防措施,有效杜绝法律明确规定的转包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并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1.加强普法宣传,促法治
施工企业积极组织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教育,使项目管理人员和参建人员使其准确掌握工程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认清转包的危害性及法律风险,增强抵制转包行为的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的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利用企业信息平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形式,强化舆论监督,形成“凡事有法有规,人人学法学规,事前问法问规,办事合法合规,”的法治氛围,引导企业和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理念。
2.强化项目管理,履好约
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明确承诺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中标后应确实履行承诺,加强自我管控。承建工程后,施工企业应按照投标承诺及时配备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人员,人员按约及时到位,切实负责对整个工程的合同履约、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管理控制。工程需要分包的,应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视同转包行为。
3.建立监控机制,防转包
施工企业建立分包监控机制,采取措施,避免转包、违法分包。一是加强对分包项目的合法性审查。如确需分包的,施工企业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与发包人约定可以分包的项目范围。如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的,施工企业应在分包前取得发包人同意对该项目分包的书面文件。如分包前没有确认的,事后应补办证明文件。二是对分包单位履约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施工企业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合同中将禁止再分包或转包作为重要条款予以明确,并把分包单位对条款的实际履行情况作为考核标准,从源头上防范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事项的发生。三是强化履约过程监控,杜绝包而不管和以包代管。施工企业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和进度要求,针对分包工程的人员、机械、设备、工程进度、质量控制水平进行检查,对照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计划,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督促分包单位严格遵守合同规定;施工企业职能部门要针对在分包管理上的缺位,认真梳理,缺什么补什么,要主动进位,切实担负起应负的管理责任,要有明确具体的管控措施,把任务分解到人头,真正做到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凡事有人管,有人问,不留死角。
4.运用法律手段,维好权
基于利益驱动,有的转包单位正是由发包人指定的,面对这样的情况,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意识。转包单位如出现履约不能,擅自退场等违约情形,严重阻碍施工进度,对此,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其清退并签订好退场协议,避免纠纷;转包单位拒不履约又不退场的,施工企业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失。
参考文献:
[1]周月萍.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2013版施工合同实务专辑[M].法律出版社,2014.1
[2]张庆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M].法律出版社,2010.3
[3]陈旻,金华利著.建设工程纠纷案例答疑[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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